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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红利(210002)

金鹰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7月)查看PDF公告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一一年七月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 【重要提示】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8年 4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08】 521 号)和 2008 年 9月 18 日《关于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基金部函 [2008]408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08年 12月 4日正式生效。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 购 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 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 基 金 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 特 定 风险 等等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 者 投资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人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 选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 产品,并 且 中 长期持 有。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 有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6月 4日 , 有关 财 务数 据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净 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 本 报告 中 财 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 目


录 一 、 绪言 ..................................................................... 3 二 、 释义 ..................................................................... 3 三 、 基金管理人 ............................................................... 7 四 、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 相 关 服务机构 ............................................................ 18 六 、 基金的募集 .............................................................. 33 七 、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 、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4 九 、 基金的 转换 .............................................................. 40 十 、 基金的 非 交 易 过 户与转 托管 ................................................ 40 十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解 冻及 质 押 ............................................ 40 十 二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划 ...................................................... 41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 41 十四 、 基金的 业绩 ............................................................ 50 十五 、 基金的 财产 ............................................................ 51 十六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53 十 七 、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 56 十八 、 基金的 费 用 和 税 收 ...................................................... 57 十九 、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61 二 十 、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 61 二 十 一 、 风险 揭 示 ............................................................ 65 二 十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68 二 十三 、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二 十四 、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 十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5 二 十六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 十 七 、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99 二 十八 、 备查文件 ........................................................... 100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 部 必 要 事项 ,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二 、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 除非 文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该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 即按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对 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 托管 协议 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业 务 规 则 指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 发售 公 告 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 反洗钱法 》 指 2006年 10月 31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二 十四 次 会 议 通 过,自 2007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反洗钱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 运 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 《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元 指 人 民币元;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 本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本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 基金管理人 指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照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 注册登记 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人基金 账 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和 结算 、 基金 销售 业 务 交 易 确认、 代 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 注册登记 人 指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人 为 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指 在 中国 境 内 合 法注册登记 或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 存 续 并依 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其 它组织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法 》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 券 市场,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额 度 批准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 之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进行 表 决 的会 议 ; 基金募集 期 指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 额 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份 额 发售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三个 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期 满 ,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 额 总 额 超 过 核准的 最低 募集份 额 总 额 ,并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 基金管理人 依 据《基金 法 》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 备 案手 续 后 ,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 之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合同 终止 事 由 出现 后 按 照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止 基金合同的日 期 ; 存 续期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 工 作 日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 ; 认购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投资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 申 购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 间 , 投资人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金管理 人 购 回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 巨 额赎回 指 在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 额 (基金 赎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基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10%的 情 形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的 业 务 规 则 进行的本基金份 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份 额 间的 转换 行 为 ;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基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基金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构 托管 转 移到 另 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 费 用类 别 指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以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缴纳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所划 分 成 的 不 同份 额 级 别 类 型 ; 投资 指 令 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投资时 ,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 出 的资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销 机构 指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其 他 基金 业 务 的 具 有基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构 ; 销售 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 财 中 心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 站 ; 基金 账 户 指注册登记 人 为 基金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注册登 记 人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 ; 交 易 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 基金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及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 ; 开放 日 指 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 的日 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 理投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日 期 ; T+ n日 指 T日 后 ( 不 包括 T日) 第 n个 工 作 日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本基金 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的 应 计 利 息 、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 、 缴 存 的 保 证金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 指 以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 额 余 额 总 数 后 得 出 的基金份 额 的 财产净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过 程 ;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有效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律法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 且 在 本 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签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 件 ,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灾害 、 战 争 、 骚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没收、 恐怖袭击 、 传染病传播 、 法律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事件 、 证券交 易所非 正 常 暂 停 或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 停 止 交 易 。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 吉 大九 洲 大 道东段商 业 银行 大 厦 7楼 16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广东省广州 市 沿江 中 路 298号 江湾商 业 中 心 22层 设立 日 期 : 2002年 12月 25日 法 定 代 表 人: 刘东 联 系 电话 : 020-83282855 联 系 人: 祝 红 注册 资本:人 民币 2.5亿 元 股 权 结构 : 发起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万 元 ) 出 资 比例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2250 49% 广州药 业 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广东美 的 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 联 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 计 25000 100% (二) 主 要 人员 情况 1、 公司 董 事 及 监 事 刘东先 生 , 董 事 长 ,经 济 学硕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在 中国 现 代 国 际 关 系 研究 所 、 中国 信 达 信 托投资公司 驻武汉 证券交 易 中 心 任 职, 历 任 中国 信 达 信 托投资公司 北京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券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新 疆宏源 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证券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 委委员 、 副 总 经 理 , 宏源 期 货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 经 理。 经 公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六 次 会 议选 举 通 过,并 报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 2010年 4月 起 担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郑德珵先 生 , 董 事 , 留美 经 济 学博士 , 教 授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广州 中 山 大 学 管理 学院 讲师 、 副教 授 , 美 国 乔 治 华 盛顿 大 学助教 , 美 国 华 盛顿 投资 咨询 公司 副研究 员 , 美 国 世界 银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 行 政 策 研究 局 转 型 经 济 处 经 济 顾问 。 现 任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 裁 、 首席 经 济 学 家 , 兼 任 广州 风险投资 促 进会会 长 , 广州 市 政协 委员 , 上 市 公司 独 立 董 事 等 。 栗 建 伟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 中国 长 城铝 业 公司 供销 处 干 部 , 广东美 的 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秘 书 ,现 任 广东美 的集 团 董 事 副 总 裁 。 林 家 强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香港 董 事 学 会资 深 会员。 历 任 进 洭 投资有限公司部 门 经 理 、 汉 大 发 展 有限公司 项 目 总 监 、 瑞 士 信 贷 集 团 -瑞 士 信 贷 资 产 管理 亚洲 ( 除 日本 外 ) 行 销 及 业 务 拓展 部 主 管 、 数 码科技 集 团 集 团 董 事 总 经 理 、 骏 利资本集 团 区域 总 监 等职 。 2007 年 加 入 东亚 联 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东亚 联 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 政 总 裁 。 陈 炳 华 先 生 , 董 事 , 硕士 , 会 计 师 。 曾 任 广州药 业 股份有限公司 财 务 部部 长 ,现 任 广州 药 业 股份有限公司 财 务 总 监。 郭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 学博士 、 教 授 、 硕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湖南 财经 学院 财 政系 讲师 、 教研 室 主任 , 湖南 财经 学院 财 政 会 计系 副教 授 、 系 副 主任 ,现 任 湖南 大 学 会 计 学院教 授 、 副 院 长 。 杜 金 岷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高 校 讲师 、 副教 授 ,现 任 暨南 大 学教 授 、经 济 学院党 委书 记 、 副院 长 , 广东 中 青 年 经 济 工 作 者 学 会 副 秘 书 长 , 广东 经 济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华 外 国 经 济 学 说 研究 会理 事 、 广东 金 融 学 会理 事 、 广州留学 归 国人员 协 会理 事 等 。 黄 元 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 学硕士 、 副教 授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中 山 大 学 会 计 教研 室 主任 及 会 计系 副 主任 , 广州 市 康乐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所长及所长 ,现 任 广州万 隆康 正会 计 师 事 务所 主任 会 计 师 。 颜俊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博士 , 资 深 律 师 , 资 深 合 伙 人。 曾 是 广东 华 邦 世 纪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创始 合 伙 人 , 中国 工 商 银行 深圳 市分 行 法律 顾问 ,现 任 吉 林 大 学 法 学院兼 职 副教 授 , 金 杜 律 师 事 务所 资 深 合 伙 人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会员 , 广东省 法 学 会 民 商 法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刘 晓 东先 生 , 监 事 , 美 国 纽 约 圣· 约 翰 大 学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深圳 市 审计 局 主任 科 员 , 招 商 银行 总 行 稽 核部 高 级 审计 师 , 鹏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部 副 总 监 ,现 任 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总 监。 曾 巧女 士 , 监 事 , 管理 学学士 。 历 任 佛 山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 部 审计 经 理 ,现 任 美 的集 团 审计 监 察 部 副 部 长 。 姚 万 义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 中 共 北京 市 纪 律 检 查 委员会 北京 市 监 察 局 办 公 厅 主 任 、 副 局 长 、 常 委 等职, 中国证监会 北京 证管 办 副 主任 、 巡视 员 等职, 北京 证券 业 协 会理 事 长 。 2、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员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 殷克胜 先 生 , 总 经 理 ,经 济 学博士 。 曾 在 综 合 开发 研究院 (中国 深圳 )、 深圳 市 体 改 办 任 职, 历 任 深圳 证监 局 法规 处副处 长 、 上 市 公司 处处 长 , 鹏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方 正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公司 筹 备 组组 长 等职 。 经 公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六 次 会 议选 举 通 过,并 报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 2010年 4月 起 担 任 公司 总 经 理。 刘 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经 济 学博士 , 副教 授 。 历 任 深圳 国资 经 营 公司( 商 贸控 股)资 产 经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上海 复 旦 大 学博士 后 流 动 站 (金 融 研究 方 向 ) 博士 后 研究 员 , 深圳 华 强 集 团 资本 经 营 部 副 部 长 , 广州 越秀 集 团 资本 经 营 部 副 经 理 ,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审议 通 过,并 报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 2008年 12月 起 担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郭 容 辰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法律 硕士 。 历 任 交通银行 深圳 分 行公司 业 务 部 科 长 、 交通银行 深圳 华 富支 行行 长 助 理 、 交通银行 深圳 福田支 行行 长 、 交通银行 深圳 分 行 个 人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零 售 信 贷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华 夏 银行 深圳 分 行 个 人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九 次 会 议审议 通 过 ,并 报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 2010年 10月 起 担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苏 文 锋 先 生 , 督 察 长 ,经 济 学硕士 。 历 任 广州 市经 济 管理 干 部 学院 外 贸 经 济系 党 支 部书 记 , 南 方 证券 广州 分 公司 研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证券 广州 分 公司 大 德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证券 广州 分 公司 办 公 室 主任 , 南 方 证券 广州 分 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 经 理 , 华 鼎 担保 投资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等职,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 拓展 部 副 总 监 等职 。 经 公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审议 通 过,并 报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 2008年 9月 起 担 任 公司督 察 长 。 3、 本基金基金 经 理 蔡飞鸣 先 生 , 国 际 金 融 ( 优秀 ) 硕士 、 管理 学硕士 , 证券 从 业经 历 六 年。 曾 任 职 于 广州 越秀 集 团 有限公司 、 香港越秀 财 务 公司资本 经 营 部 , 香港越秀 证券有限公司。 2008年 5月 加 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 后 担 任 研究 员 、 交 易 主 管 、 金鹰中 小盘精 选 基金基金 经 理 助 理 等职 。 2009年 7月 14日 起 担 任 本基金基金 经 理 ,并 兼 任 金鹰 稳 健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蔡飞鸣 先 生 在 以 往 工 作 期 间 从 未受 到 监管 机构 行 政 处 罚 或 采 取 行 政 监管 措 施 ,不 存 在 《公 司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等 法律 、 法规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经 理的 情 形 。 此 外 , 本基金基金管理 小 组 还 配 备 了 若 干 名 证券投资 分 析 人员 , 协 助 基金 经 理 从 事 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 工 作 。 4、 本基金 历 任 基金 经 理 龙 苏 云 先 生 , 2008年 12月 4日 至 2009年 9月 8日管理本基金。 5、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 采 取 集 体 投资 决策 制 度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有: 殷克胜 先 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席 , 总 经 理 ; 杨绍 基 先 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 投资管理部 总 监 , 基金 经 理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0 彭培祥 先 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 投资管理部 副 总 监 , 基金 经 理 ; 杨刚 先 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 研究 发 展 部 总 监 ; 蔡飞鸣 先 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 基金 经 理。 6、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 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2、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申 购 和 赎回 业 务 或 委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5、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员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 或 委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6、 建 立 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帐 , 进行证 券投资 ; 7、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非 法 利 益,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 财产 ; 8、 接 受 基金托管人 依 法 进行的监督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照 有关 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份 额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10、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1、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2、 按 基金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 收益 ; 13、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14、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理 ; 15、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帐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1 17、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 18、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 各 项文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内 发 出 ; 19、保 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间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20、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1、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财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22、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3、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财产 及 本基金 其 他 当事 人利 益 的活 动 ; 25、 严 格 履 行《 反洗钱法 》 规 定 的金 融 机构 反洗钱 义务 ; 26、 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 止 在不 同基金间进行有 损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及 资 源 分 配 ;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28、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将 严 格 遵 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 按 照 招募说明书 列 明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全 权 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 不 从 事 违 反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法律法规 的行 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 3)利 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 用 基金 财产承 销 证券 ; ( 6) 用 基金 财产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保 ; ( 7) 用 基金 财产 从 事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8) 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以基金 财产 向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2 行的股 票 或者 债 券 ; ( 10)以基金 财产 买卖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11) 用 基金 财产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交 易 活 动 ; ( 12)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申 购, 所 申 报 的金 额 超 过 基金的 总 财产, 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 票 数量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 总 量 ; ( 13)本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本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 ,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15) 违 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比例 等 约 定 ; ( 16) 法律 、 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合 法权 益 ; ( 4) 在 包括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进行 虚假 信 息披露 ; ( 5) 拒 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 8) 除 按 本公司 制 度 进行基金 运 作 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行 其 他 股 票 投资 ; 协 助 、 接 受 委托 或 以 其 他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 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交 易 ; ( 9) 违 反 证券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 10) 贬损 同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1)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2)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3)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4) 参 与 洗钱 或为 洗钱 活 动 提供 协 助 ; ( 15) 法律法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3 4、 基金 经 理 承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利 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代 理人 、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 4) 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 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交 易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 1) 保 证公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 业 监管 规 则,自 觉 形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 2)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 , 提 高 经 营 管理效 益,确保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和 受 托资 产 的安 全完整,实现 公司的 持续 、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 (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实、 准 确、完整、 及 时。 2、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 1) 健 全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括 公司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构 和 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 、 监督 、 反 馈 等各 个环 节 。 ( 2)有效 性原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3)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相 对 独 立 , 公司基金资 产、 自 有资 产、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 当权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 科 学化 的 经 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合理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由 公司 章 程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本管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组 成 。公 司 章 程 是规 范 公司 与 其 他相 关利 益 主体之 间关 系 的基本 规 则 以 及 保 证 这些 规 则 得 以 具体 执 行的 依 据。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本管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了内 控 目 标 、内 控 原则、 控 制 环境 、内 控 措 施 等内容 。 基本管理 制 度 包括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投资管理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业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急 应 变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本管理 制 度 的基 础 上 ,对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4 责任 、 操 作 守则等 的 具体 说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订 、 修 改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容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容 相 违 背 。公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规 及 监管 环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司风险 控 制 的 要 求 ,不断 检 讨 和 增 强 公司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有效 性 。 公司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 度 遵 循 以下 原则 : ( 1)合 法 合 规 性原则 :公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和 各 项规 定 。 ( 2)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 当 涵盖 公司 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 留 有 制 度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 审 慎性原则 :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为出 发 点 。 ( 4) 适 时 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 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调 整 和公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 部 环境 的 变 化 进行 及 时的 修 改 或完 善 。 4、内 部 控 制 系统 公司的 内 部 控 制 系统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相 互 牵 制 、完 备 严密 的 系统 。公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统 和 维 持 其 有效 性承担最 终 责任 ,各 个 业 务 部 门负 责 本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 , 督 察 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 检 查 公司的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 执 行 情况 。 具体 而言 , 包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 1) 董 事 会


负 责 制 定 公司的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负 完全 的和 最 终 的 责任 。 ( 2)督 察 长


负 责 公司 及 其业 务 运 作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监督 检 查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将 定 期 和 不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告 公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况 ,并定 期 向 中国 证监会 呈 送 督 察 长 评 估报告 。 ( 3)监 察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监督。监 察稽 核部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将 定 期 和 不定 期 对各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和 遵 守 国 家 法律法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 检 查 , 适 时 提 出 修 改 建议 ,并定 期 向 中国证监会 呈 送 监 察稽 核 报告 。 ( 4)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的 责任 。 各 部 门总 监 对 本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 负 直 接责任 , 负 责 履 行公司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并 负 责 建 立 、 执 行和 维护 本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措 施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基金管理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统 、 维 持 其 有效 性 以 及 有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董 事 会 承担最 终 责任;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以 上 关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并承诺 根据 市场 的 变 化 和基金管理人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5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 概 况 公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 表 人: 胡怀 邦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注册 时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 资本: 562.59亿 元 基金托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25号 联 系 人: 张咏 东 电话 : 021-32169999 交通银行 始 建 于 1908年 , 是 中国 历 史 最 悠久 的银行 之 一 ,也 是 近 代 中国 发 钞 行 之 一。 交通银行 先 后 于 2005年 6月和 2007年 5月 在 香港 联 交 所 、 上 交 所 挂牌 上 市, 是 中国 2010 年 上海 世博 会 唯 一的 商 业 银行 全 球 合 作 伙 伴 。根据 英 国《银行 家 》 杂志 公 布 的 2009年 全 球 1000家 银行排 名 , 交通银行 总 资 产 排 名 位 列第 56位 , 一 级 资本排 名 位 列第 49位 。 截止 2010 年 12月 末 , 交通银行资 产 总 额 超 过 人 民币 3.95万亿 元 , 2010年 实现净 利 润 人 民币 390.42 亿 元 。 交通银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管部。 现 有员 工 具 有 多 年基金 、 证券和银行的 从 业经 验 , 具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历层 次 较 高 , 专 业分 布 合理 ,职业 技 能 优 良 ,职业 道德 素质过 硬 , 是 一 支 诚实勤勉、 积极 进 取 、 开 拓创 新 、 奋 发 向上 的资 产 托管 从 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 要 人员 情况 牛锡 明 先 生 , 交通银行行 长 , 哈尔滨 工 业 大 学 经 济 学硕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2009年 12月 起 担 任 交通银行 副董 事 长 、 行 长 。 王滨 先 生 , 交通银行 副 行 长 , 主 管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业 务 ,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博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交通银行 北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通银行 天津 分 行行 长 、 交通银行 北京 分 行行 长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6 2006年 1月 至 今 任 交通银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兼北京 分 行 党 委书 记 。 谷娜莎 女 士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部 总 经 理。 大 学学历 ,经 济 师 。 曾 任 交通银行 研究 开发 部 主任 科 员 、 交通银行 信 托部 代 理 业 务 处副处 长 、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规 划 处副处 长 、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内 控巡 查 处处 长 ; 2001年 1月 任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2002年 5月 起任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部 副 总 经 理 , 2007年 12月 起任 交通 银行资 产 托管部 总 经 理。 ( 三 )基金托管 业 务 经 营 情况 截止 2011年 3月 末 , 交通银行 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只 , 包括 博 时 现 金 收益 货 币 、 博 时新 兴 成长 股 票 、 长 城 久 富 股 票 (LOF)、 富 国 汉 兴封闭 、 富 国 天 益 价值股 票 、 光 大 保 德 信 中 小盘 股 票 、 国 泰 金鹰 增 长 股 票 、 海 富 通 精 选 混合 、 华 安安 顺封闭 、 华 安 宝 利配置混合 、 华 安 策略 优 选 股 票 、 华 安 创 新股 票 、 华 夏 蓝 筹 混合 (LOF)、 华 夏 债 券 、 汇 丰 晋 信 2016周 期 混合 、 汇 丰 晋 信 龙 腾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动 态 策略 混合 、 汇 丰 晋 信 平稳 增 利 债 券 、 汇 丰 晋 信 大 盘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低 碳 先 锋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消 费 红利股 票 、 建 信 优 势 动力 封闭 、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 金鹰中 小盘精 选 混合 、 大 摩 货 币 、 农 银 恒久增 利 债 券 、 农 银行 业 成长 股 票 、 农 银 平 衡双 利混 合 、 鹏 华 普惠 封闭 、 鹏 华 普 天 收益 混合 、 鹏 华 普 天 债 券 、 鹏 华 中国 50混合 、 鹏 华 信用 增 利 债 券 、 融 通行 业 景气 混合 、 泰 达宏 利 成长 股 票 、 泰 达宏 利风险 预 算 混合 、 泰 达宏 利 稳 定 股 票 、 泰 达宏 利 周 期 股 票 、 天 治 创 新 先 锋 股 票 、 天 治 核 心 成长 股 票 (LOF)、 万 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 (LOF)、 易 方 达 科 汇 灵活配置混合 、 易 方 达 科瑞 封闭 、 易 方 达 上 证 50指 数 、 易 方 达 科 讯 股 票 、 银 河 银 富 货 币 、 银 华 货 币 、 中 海 优 质 成长 混合 、 兴 全 磐 稳 增 利 债 券 、 华 富 中证 100指 数 、 工 银 瑞 信 双 利 债 券 、 长 信 量 化先 锋 股 票 。 此 外 , 还 托管 了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 、保 险资 产、 企 业 年金 、 QFII、 QDII、信 托 计划 、 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 计划 、 ABS、产业 基金 、 专 户 理 财等 12 类产品, 托管资 产 规 模 超 过 七 千 亿 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一)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律法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管理 规 定, 加强 内 部管理 ,保 证资 产 托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规 章 的 贯彻 执 行 , 通 过对各 种 风险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效 地 实 现对各 项 业 务 风险的监 控 和管理 ,确保业 务 稳 健 运 行 ,保 护 基金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二) 内 部 控 制 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通 过各 个 处 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 处 室 的风险监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 、 监督 、 反 馈 等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7 立 全面 的风险管理监督 机 制 。 2、 独 立 性原则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部 独 立负 责 受 托基金资 产 的 保 管 ,保 证基金资 产 与 交通银行的 自 有资 产 相 互 独 立 ,对不 同的 受 托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理。 3、 制 衡 性原则 : 贯彻 适 当授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 的 设 置 上 确保各 处 室 和 各 岗位 权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有效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 点 。 4、 有效 性原则 : 在 岗位 、 处 室 和 内 控 处 室 三 级 内 控 管理 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成 科 学 合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监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效的 控 制 流程 、 控 制措 施 , 建 立 合 理的 内 控 程 序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5、 效 益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 与 基金托管 规 模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风险 控 制 要 求 相适 应,尽 量 降 低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合理的 控 制 成 本 实现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 三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 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商 业 银行 法 》 等 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 制 定了 一 整 套 严密 、 高 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 规 章 制 度 ,确保 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的 规 范 、 安 全、 高 效 , 包括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业 务 管理 暂 行 办法 》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部 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 度 》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部 项 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部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业 务 从 业 人员 守则 》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部 业 务 资 料 管理 制 度 》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部监 察 守则 》 等,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 和基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理 , 技 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闭 管理 , 有关 信 息披露由 专 人 负 责 。


基金托管人通 过 基金托管 业 务 各 环 节 风险的 事 前 揭 示、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的 动 态 管理 过 程 来实 施 内 部风险 控 制 ,为了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进行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三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和有关证券 法规 的 规 定,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 对 象 、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金托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金的申 购 资金的 到 账 与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 基金 收益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行监督和核 查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证券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应 当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核 对确认并 进行 调 整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8 改 正。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及 时 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须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须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四 、其 他 事项 最 近 一年 内 交通银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理人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未受 到 中国人 民 银行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及 其 他 有关 机 关的 处 罚 。 负 责 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理人员 在 基金管理公司 无 兼 职 的 情况 。 五 、 相 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 机构 名 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 吉 大九 洲 大 道东段商 业 银行 大 厦 7楼 16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广东省广州 市 沿江 中 路 298号 江湾商 业 中 心 22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东 总 经 理: 殷克胜 成 立 时间: 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 2002】 97 号 组织 形 式: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2.5亿 元 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联 系 人: 潘 晓 毅 联 系 电话 : 020-83282950 传 真 电话 : 020-83283445 客 户服务及 投 诉 电话 : 400-6135-888 电 子 信 箱 : csmail@gefund.com.cn 网 址 : www.ge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排 名 不分 先 后 ) ( 1) 名 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9 法 定 代 表 人: 胡怀 邦 联 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客 服 电话 : 95559( 全 国)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2) 名 称:中国 工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建清 联 系 人: 王 佺 电话 : 010-66107900 客 服 电话 : 95588( 全 国) 网 址 : www.icbc.com.cn ( 3) 名 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肖钢 联 系 人: 宁敏 电话 : 010-66594977 客 服 电话 : 95566( 全 国) 网 址 : www.boc.cn


( 4) 名 称:中国 建 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联 系 人: 张 静 电话 : 010-67596219 客 服 电话 : 95533( 全 国) 网 址 : www.ccb.com


( 5) 名 称: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秦 晓 联 系 人: 王 琳 电话 : 0755-83196223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0 客 服 电话 : 95555( 全 国)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 6) 名 称: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郭伟 电话 : 010-65557048 客 服 电话 : 95558( 全 国) 网 址 : bank.ecitic.com ( 7) 名 称: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文标 联 系 人: 董 云 巍 电话 : 010-58351666 客 服 电话 : 95568( 全 国) 网 址 : www.cmbc.com.cn ( 8) 名 称: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虞 谷 云 电话 : 021-61618888 客 服 电话 : 95528( 全 国) 网 址 : www.spdb.com.cn ( 9) 名 称: 深圳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肖遂宁 联 系 人: 姜聃 电话 : 0755-22166316 客 服 电话 : 95501( 全 国) 网 址 : www.sdb.com.cn ( 10) 名 称: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市 江东 区 中 山东路 29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华 裕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1 联 系 人: 胡 技 勋 电话 : 021-63586210 客 服 电话 : 96528( 上海地 区 962528) 网 址 : www.nbcb.com.cn ( 11) 名 称: 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蔡 宇 洲 电话 : 0755-22197874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


网 址 : bank.pingan.com ( 12) 名 称: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安 东 联 系 人: 文 彦 娜 电话 : 010-66421200 客 服 电话 : 95580( 全 国)


网 址 : www. psbc.com ( 13) 名 称: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广东省广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广 场 主 楼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志 明 联 系 人: 林 洁茹 联 系 电话 : 020-87323735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 14) 名 称:中 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抚河 北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杜 航 联 系 人: 余 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 15) 名 称: 东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 19号 楼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2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989号中 达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霍 晓飞 电话 : 021-50586660-8644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0519-88166222( 常 州 地 区 ) 、 021-52574550( 上海地 区 ) 、





0379-64902266( 洛阳 地 区 )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 16) 名 称: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佑君 联 系 人: 权 唐 电话 : 010-85130577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 17) 名 称:国 泰 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河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行 大 厦 2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祝 幼 一 联 系 人: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666-6161 客 服 电话 : 95521( 全 国) 网 址 : www.gtja.com ( 18) 名 称:中国银 河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2-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顾 伟 国 联 系 人: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19) 名 称: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王 立 群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3 电话 : 021-23219286


客 服 电话 : 95533( 全 国) 、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 20) 名 称: 广 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法 定 代 表 人: 王志 伟 联 系 人: 黄 兰 电话 : 020-87555888-333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75( 全 国) 网 址 : www.gf.com.cn ( 21) 名 称: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十六 层 至 二 十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如 联 系 人: 周 洋 联 系 电话 : 0755-82133066 客 服 电话 : 95536( 全 国)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22) 名 称:招 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福田区 益 田 路江 苏 大 厦 38-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宫少 林


联 系 人: 林 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客 服 电话 : 95565( 全 国) 、 4008888111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 23) 名 称: 光 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28号 上海 证券 大 厦 南 塔 1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徐浩 明 联 系 人: 李芳芳 电话 : 021-22169089 客 服 电话 : 95525( 全 国) 、 4008888788 网 址 : www.ebscn.com ( 24) 名 称: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4 法 定 代 表 人: 马昭 明 联 系 人: 庞 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000 客 服 电话 : 95513( 全 国) 、 400-8888-555 网 址 : www.lhzq.com ( 25) 名 称:安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 路 2222号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陈 剑虹 电话 : 0755-82558305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 26) 名 称: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福田区 益 田 路 6003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座 18-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范 雪玲 电话 : 0755-82023431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 27) 名 称: 平 安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宇 翔


联 系 人: 袁 月


电话 : 0755-22627802


客 服 电话 : 4008816168 网 址 : www.stock.pingan.com ( 28) 名 称: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958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林俊 波 联 系 人: 鲁雁 先 电话 : 021-68865020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021-38784525 网 址 : www.xcsc.com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5 ( 29) 名 称: 兴 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兰 荣 联 系 人: 谢 高德 电话 : 021-38565785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 30) 名 称:国 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国 元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凤 良志 联 系 人: 李 蔡 电话 : 0551-2272101 客 服 电话 : 95578( 全 国) 网 址 : www.gyzq.com.cn ( 31) 名 称: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乌鲁木齐 市 文 艺 路 233 号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鲁木齐 市 文 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 厦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冯戎 联 系 人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338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 32) 名 称:国 盛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信 达 大 厦 10-13楼 法 定 代 表 人:管 荣升 联 系 人: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客 服 电话 : 0791-6272572 网 址 : www.gsstock.com ( 33) 名 称: 山 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6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市 府 西街 69号国 际 贸 易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侯 巍 联 系 人: 孟婉娉 电话 : 0351-8686703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 34) 名 称: 财 通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省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金 钱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沈继 宁 联 系 人: 乔 骏 电话 : 0571-87925129 客 服 电话 : 0571-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网 址 : www.ctsec.com ( 35) 名 称: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3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罗 创 滨 电话 : 020-3786507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 36) 名 称: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游锦 辉 联 系 人: 罗 绍 辉 电话 :0769-22119351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www.dgzq.com.cn ( 37) 名 称: 西 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珠 林 联 系 人: 米兵 电话 : 023-63786922


客服 电话 : 4008096096 网 址 : www.swsc.com.cn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7 ( 38) 名 称: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客 服 电话 : 0512-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 39) 名 称:申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代表 人: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曹 晔 电话 : 021-54047892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 40) 名 称: 长 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江汉 区 新 华 路 特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李 良 电话 : 021-63219781 客 服 电话 : 4008-888-999 网 址 : www.cjsc.com.cn ( 41) 名 称: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山东省 济 南 市经 十 路 205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玮 电话 : 0531-82024184


联 系 人: 傅 咏 梅 电话 : 0531-87107718 客 服 电话 : 95538( 全 国) 网 址 : www.qlzq.com.cn


( 42) 名 称:国 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雷 建 辉 联 系 人: 徐欣 电话 : 0510-82831662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8 客 服 电话 :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 址 : www.glsc.com.cn





( 43) 名 称: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南 京 西 路 758号 23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林 联 系 人: 陈 敏


电话 : 021-32229888 客 服 电话 : 021-63340678 网 址 : www.ajzq.com ( 44) 名 称: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剑阁 联 系 人: 黄俊 敏 电话 : 0755-83196491 客 服 电话 : 010-6505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 45) 名 称: 财 富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周 晖


联 系 人: 郭 蕾


电话 : 0731-84403319 客 服 电话 : 0731-84403350


网 址 : www.cfzq.com ( 46) 名 称: 信 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 : 张志 刚 联 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0985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 47) 名 称: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义相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29 联 系 人: 莫 晓 丽 电话 : 010-66045529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 48) 名 称: 广 发华 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 49) 名 称: 方 正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湖南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雷杰


联 系 人: 邵艳霞 电话 : 0731-85832507


客 服 电话 : 95571( 全 国)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 50) 名 称:中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第 A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陈 忠


电话 : 010-84683893


客 服 电话 : 0755-83478806等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 51) 名 称: 东 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潘 鑫军 联 系 人: 吴宇 电话 : 021-63325888 客 服 电话 : 95503( 全 国) 网 址 : www.dfzq.com.cn ( 52) 名 称: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0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匡婷 电话 : 0755-83516289


客 服 电话 : 400-6666-888


网 址 : www.cgws.com ( 53) 名 称: 财 达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河 北省 石 家 庄 市自 强 路 35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3层 办 公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5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3至 2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翟 建 强 联 系 人: 胡 士 光 电话 : 0311-66006403 客 服 电话 : 4006128888 网 址 : www.s10000.com ( 54) 名 称: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4890208 客 服 电话 : 0931-8888088等


网 址 : www.hlzqgs.com


( 55) 名 称: 华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程 高 峰 、 万 鸣





电话 : 025-83290979 客 服 电话 :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 56) 名 称: 天 风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余 磊





联 系 人: 陈 璐





电话 : 027-87618882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1 客 服 电话 : 027-87618882 网 址 : www.tfzq.com ( 57) 名 称: 华 安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57号





办 公 地 址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工 联 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5161821 客 服 电话 : 96518、 4008-096-518 网 址 : www.hazq.com ( 58) 名 称: 民 生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阳 门外 大 街 16号 1901室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座 1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岳献 春


联 系 人: 赵 明


电话 : 010-85127622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 59) 名 称: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常 喆 联 系 人: 黄 静 电话 : 010-84183389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 60) 名 称: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赵 文 安 联 系 人: 王 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客 服 电话 : 4008-698-698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2 网站 : www.ydsc.com.cn ( 61) 名 称:日 信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古 自 治 区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孔佑 杰 联 系 人: 陈 韦杉


电话 : 010-88086830 客 服 电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 62) 名 称: 浙 商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6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刘 虹 电话 : 0571-87901908 客 服 电话 : 0571-96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 63) 名 称:金 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楼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涛 联 系 人: 马 贤 清 电话 : 0755-83025022 客 服 电话 : 4008-888-228 网 址 : www.jyzq.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 时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 吉 大九 洲 大 道东段商 业 银行 大 厦 7楼 16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广东省广州 市 沿江 中 路 298号 江湾商 业 中 心 22层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3 法 定 代 表 人: 刘东 电话 : 020-83284983 传 真 : 020-83282856 联 系 人: 傅军 ( 三 ) 律 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律 师 名 称: 广东 岭 南 律 师 事 务所 住 所 : 广州 市 新 港 西 路 135号中 山 大 学 西 门 科技 园 601-605室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添 顺 电话 : 020-84035397 传 真 : 020-84113152 经 办律 师 : 江亚 芳 、 陈 进 学 、 王 欢 ( 四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名 称: 立 信 羊 城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林 和 西 路 3-15号 耀 中 广 场 11楼 1106-1118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雄溢 电话 : 020-83487300 传 真 : 020-83486116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宁 、 黎 晓 霞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 521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 型 开放 式混合型基金 , 基金 存 续期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自 2008年 10月 8日 起 公 开 募集 ,并 于 2008年 11月 29日募集 结 束 。募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及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 本基金的 初 始 面 值 为 每 份基金份 额 人 民币 1.00 元 。 七 、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年 12月 4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4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如 果 连续 二 十个 工 作 日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两百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 和 报 送 解 决方 案 。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八 、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 者 范 围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的 个 人投资 者 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法规 禁 止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除 外 )及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二)申 购 与赎回 办 理的 场 所 1、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网上 交 易系统 ; 2、各 代销 机构 开办开放 式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 或 增 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按规 定 予 以公 告 。 投资 者 还 可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或者 指 定 的基金 代销 机构 以 电话 、 互联网 或其 他 电 子 交 易 方 式进行基金的申 购、 赎回 , 具体 以 各 销售 机构 的 规 定为 准。 ( 三 )申 购 与赎回 办 理的时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9年 1月 6日 起开 始 办 理日 常 申 购、 赎回 业 务 。 本基金 为 投资 者 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等 基金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即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 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 及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 公 告 , 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其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 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 四 )申 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 购 与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赎回 ”的 原则, 即 申 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 申 请;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对 于 其 持 有的同一 费 用类 别 下的基金份 额 ,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 “ 先 进 先 出 ”的 原则 处 理 , 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的同一 费 用类 别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5 份 额 进行 赎回 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份 额 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 期 在 后 的基金份 额 后 赎回 , 以 确定 赎回 份 额所适 用 的申 购 费 率; 4、 当 日的申 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时间以 前 撤 销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时间 之 后 不 得 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 在不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 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 原则,但最 迟 应在 新 的 原则实 施 2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 五 )申 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与赎回 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人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 办 理时间 提 出 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 无 效。 2、 申 购 与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本基金 注册登记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收 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 (T日 ),并在 T+1日 内对 该 交 易 的有效 性 进行 确认 。 T日 提 交的有效申 请 , 投资人可 在 T+2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 与赎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时 ,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未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无 效。 若 申 购 无 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 付 的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 投资 人。 赎回 时 , 当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赎回 金 额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不 超 过 T+ 7个 工 作 日 之 内 从 基金托管人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按 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 六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 金 额 、 赎回 份 额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1) 对 于本基金同一 费 用类 别 , 投资人 首 次 申 购最低 金 额 1000元 (已 认购 本基金同一 费 用类 别 的基金份 额 ,不受 首 次 申 购最低 金 额 限 制 ); 追 加 申 购 每 次 最低 金 额 500元 。基金 投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的基金 收益 转 购 基金份 额 时 ,不受最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 制 。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 每 次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00份基金份 额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低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不 得 低 于 500份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 赎回 后将 导 致 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00份的 , 需 一 次 全 部 赎回 。 如 因分 红 再 投资 、 非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6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管 、 巨 额赎回 、 基金 转换 等原因 导 致 的 账 户 余 额 少 于 500份 之 情况 ,不受 此 限 ,但 再 次 赎回 时 必 须 一 次 性全 部 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 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 以 上 申 购 金 额 、 赎回 份 额及 最低 持 有份 额 的 数量 限 制 , 并 于 调 整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申 购 赎回费 率 ( 1)申 购 费 率 投资人申 购 本基金 需 缴纳 申 购 费 , 投资人 在 同一 天多 次 申 购 的 , 根据 单 次 申 购 金 额 确定 每 次 申 购 所适 用 的 费 率 。申 购 费 用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各 项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申 购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 50 1.5% 50 ≤ A < 100 1.2% 100 ≤ A < 500 0.8% A ≥ 500 每 笔 1000元 注 : 上 表 中 , A为 投资 者 申 购 金 额 。 ( 2)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不低 于 赎回费 总 额 25%的部 分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费 率如发 生 变 更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 2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基金投资 者 调 低 基 金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 3、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7 以 上 计算结 果 ( 包括 申 购 份 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例 二 , 假 定 某 投资人申 购 本基金 10,000元 , 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1.2元 。 该 笔 申 购 的申 购 费 用 及 获 得 的申 购 份 额计算 如 下: 净 申 购 金 额 = 10,000/[1+1.5%]= 9,852.22元 申 购 费 用 = 10,000-9852.22= 147.78元 申 购 份 额 = 9,852.22/1.20= 8,210.18份 4、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的金 额 为 赎回 总 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 其 中: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用 上 述 计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例 三 , 假 定 某 投资人 在 T日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10,000份 , T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1.2元 ,则 投资人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如 下: 赎回 总 额 = 10,000× 1.2= 12,000元 赎回费 用 = 12,000× 0.5%= 60元 赎回 金 额 = 12,000-60= 11,940元 5、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T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计算 公式 为 :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T日基金资 产净 值 /T日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数量 (七)申 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 意 , 基金投资人 提 出 的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时 间 之 前 可以 撤 销 。 2、 投资人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在 T+ 1日 为 投资人 增 加 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 投资人 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 额 。 3、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在 T+ 1日 为 投资人 扣 除 权 益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 整,并最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8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日 予 以公 告 。 ( 八 )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巨 额赎回 是指 在 单 个 开放 日 内, 本基金中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 额 (基金 赎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基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的 情 形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现 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 接 受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和基金间 转 换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 序 执 行。 ( 2)部 分 延 期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该 基金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及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为实现 投资 者 的 赎回 、 转 出 申 请 进行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份 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及转 出 的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日 该 基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其 余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回及转 出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赎回 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该 基金 赎回及转 出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或 转 出 份 额 ; 未受 理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一 开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和 转 出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该 基金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完 成赎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当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等 方 式 在 3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有关 处 理 方法 ,并在 2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3、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本基金 连续 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确认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间 20个 工 作 日。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1、在 如 下 情况 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 申 请 :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 申 请; ( 2)证券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间 内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 财产 估 值 情况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39 ( 4)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的 情 形 ; ( 5)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 ( 6) 法律 、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 1) 、 ( 2) 、 ( 3) 、 ( 4) 项 情 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 办 理。 2、在 如 下 情况 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证券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间 内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 3) 发 生 巨 额赎回 , 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可以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的 情况 ;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 财产 估 值 情况 ; ( 5) 法律 、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 1) 、 ( 2) 、 ( 3) 、 ( 4) 项 情 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及 公 告 。 已 经确认 的 赎回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当按 单 个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在 后 续 开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3、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1)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间 为 1天 ,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 在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1天 但 少 于 2周 ,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的 前 1个 工 作 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于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2周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暂 停 期 间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最 迟 提 前 2日 在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新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0 九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 转换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 存 续期 间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它 开放 式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 本基金 已 于 2010年 10月 28日 起 在 部 分 代销 机构 开 通本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部 分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 务 ,并 于 2011年 5月 11日 在 网上 直 销 平 台 开 通 了 本基金 与 其 他 部 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 、业 务 规 则 及转换费 率 已 在 基金 转换 公 告 中 列 明 , 具体 实 施 办法 参 见 相 关公 告 。 其 他 最 新 转换 业 务 信 息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另 行公 告 。 十 、 基金的 非 交 易 过 户与转 托管 (一) 非 交 易 过 户 是指 不 采 用 申 购、 赎回 等 基金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量 的基金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投资人基金 账 户转 移到 另 一投资人基金 账 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 承、 捐赠 、 强 制 执 行 , 及 基金 注册 与 过 户 登记 人 认 可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 其 中: 1、 “ 继 承 ”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2、 “ 捐赠 ” 仅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其 他 具 有 社 会公 益性质 的 社 会 团 体 。 3、 “ 强 制执 行” 是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生效的 法律文 书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强 制执 行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 基金 注册登记 人可以 办 理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情 形 , 以 其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为 准。 (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 直 接 向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或其 指 定 的 机构 申 请办 理。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根据 各 销售 机构 的 实 际 情况 办 理 已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转 托管。基 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管 费 。 十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解 冻及 质 押 (一)基金 注册登记 人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份 额 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 金 分 红和红利 再 投资)一 并 冻结 。 (二) 在不 违 反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 条 件 下 ,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将 可以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其 他 业 务 , 公 布 并实 施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1 十 二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 为 基金投资人 提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划服务 , 具体 实 施 方法 以基金管理人 届 时公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和公 告 为 准。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 标 本基金通 过对分 红 能力 良 好且长期 投资价值 突 出 的 优 质 股 票 投资 ,为 基金资 产 获 取 稳 定 的 当 期 收益 和 长期 增 值。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 标 的 为 具 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公 开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股 票 投资的 重 点 是 现 金 分 红 能力 良 好且长期 投资价值 突 出 的 优 质 股 票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为 30% - 80%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其 他 资 产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20%- 70%,其 中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 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超 过 3%。 ( 三 )投资理 念 通 过 主 动 式投资管理 ,在 控 制 投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 深入 挖掘 且 积极 投资于 分 红 能力 良 好 且长期 价值 突 出 的 优 质 企 业,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 定 增 值。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 取主 动 式投资管理 , 通 过 积极 的资 产 配置 策略 , 深入 研究 、 调 研 基 础 上 的 主 动 性 证券 选择 和 市场 时 机选择 ,在 合理 控 制 投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最 大 限 度地 获 取 投资 收益 。 1、 资 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 取 积极 的资 产 配置 策略 , 两 层 次 资 产 配置 体 系 ,自 上 而 下 地 进行配置。 第 一 层 次 资 产 配置 为 大 类 资 产 配置 , 是指 在 权 益类 资 产、 固 定收益类 资 产 和 现 金资 产 之 间进行配置。本基金 在 资 产 配置中 采 用自 上 而 下的 策略 , 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财 政及 货 币 政 策 、 资金 供 需 情况 、 证券 市场 估 值 水 平 等 的 深入 研究 ,分 析 股 票 市场、 债 券 市场、 货 币 市场 三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险和 收益, 适 时 动 态 地调 整 基金资 产在 股 票 、 债 券 、现 金 三大 类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 以 规 避 市场 系统 性 风险。配置的 主 要 方法是 :基于价值 分 析 方法 ,定 期估 算 股 票 市场整 体 的合理 估 值 水 平 ,并 与 市场实 际 的 估 值 水 平 进行 比 较 , 根据 两 者 之 间的 差 异 , 结 合 对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和证券 市场 走 势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判断 股 票 市场 是 否 被 高 估 或低 估 以 及 偏 离 程 度 ,并 据 此 进行资 产 配置。一 般 情况 下 , 当 估算 的 市场 估 值 水 平 高 于 实 际 的 市场 估 值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2 水 平 , 且 判断市场 存 在 明 显 低 估 时 , 基金 将 增 加 股 票 投资 比例 ;当 估算 的 市场 估 值 水 平 低 于 实 际 的 市场 估 值 水 平 , 且 判断市场 存 在 明 显 高 估 时 , 基金 将减 少 股 票 投资 比例 。 第 二 层 次 资 产 配置 为 行 业 配置 , 是指 股 票 资 产在各 行 业 之 间的配置。本基金 将 通 过 树 状 集 群 评 价 体 系 对整 体 行 业 进行 定性 和 定 量 的 分 析 , 评 价 体 系 中 包括 短 期 因素 指标 和 长期 因素 指标 , 这些 指标主 要包括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盈 利 模 式 、 增 长 预 期 、盈 利可 持续 性、 政 策 扶 持程 度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等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评 价 , 形成 本基金投资的 重 点 行 业,并 进行 重 点 配 置。 2、 股 票 投资 策略 ( 1) 建 立 备 选 股 票 库 A、 备 选 股 票 库 建 立 流程 图 1: 备 选 股 票 库筛 选流程 示 意 图 B、 初 级 股 票 库 本基金 主 要 根据 过 去 3年 上 市 公司的 历 史 分 红 状 况 建 立 初 级 股 票 库 。 初 级 股 票 库 包括 具 有以下一 项 或 多 项 特 征 的股 票 : 初 级 股 票 库 备 选 股 票 库 二 级 股 票 库 红利股 有 分 红 前 景 的 股 票 新股 股 票 库 流程 财 务 素质 评 价 业 务 模 式 评 价 估 值 分 析 选 股 标 准和 步骤 全 部 上 市 公司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3 l 在过 去 3年进行 过 2次 以 上 分 红的 个 股 ; l 年 报披露 只 有 2年 且 有 2次 分 红的 个 股 ; l 年 报披露 只 有 1年 且 有 1次 分 红的 个 股 l 预 期 将 会 推 出 较 优 厚 红利 分 配 方 案 的 个 股 ; C、 二 级 股 票 库 在 初 级 股 票 库 的基 础 上 , 本基金 将 通 过财 务 素质 和 业 务 模 式 评 价 ,对 初 级 股 票 库 成 份股 进行 筛 选 ,确定 二 级 股 票 库 。 C-1、财 务 素质 评 价 优 质 的 企 业 都 具备 良 好 的 财 务 素质, 本基金 设 计 了 金鹰 财 务 素质 评 价 模 型 对 上 市 公司的 财 务 素质 进行排 序 和 评 价 , 选择 财 务 素质 良 好 的股 票 进 入 股 票 库 。 在最 终 确定 的 模 型中 包括 十五 项 基本 指标 , 这些 基本 指标列 表 如 下。 而 这 十 二 项指标 还 可以 归 为 五个大 类, 我 们 称 之 为 五大 财 务 指标 序 列 。 表 1: 四 类因素 及 其对应 的 财 务 指标 盈 利 性 指 标 ( r=1) 成长 性 指标 ( r=2) 现 金 流 指标 ( r=3) 偿 债 能力 指 标 ( r=4) 营 运能力 指 标 ( r=5) N=1 ROE 主 营 收 入 增 长 率 每 股 经 营 现 金 流 资 产 负债 率 资 产 周 转 率 n=2 毛 利 率 净 利 润增 长 率 每 股资本 支 出 流 动 比 率 应收 款 周 转 率 N=3 净 利 率 每 股 收益 增 长 率 资本 支 出 /折 旧 速 动 比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每 个 行 业 具 有 不 同的行 业特 征 ,因 此 在 进行 财 务 指标 评 价的时 候 , 我 们 将 根据 各 个 行 业 的 特 征 建 立 适 合本行 业 的 财 务 指标 评 价 权重 参 数 。 这些 参 数 都 是 我 们 对各 个 行 业 的 上 市 公司 的 财 务 指标 进行 统计 分 析 后 得 到 的 , 是 比 较 客 观 且 符 合 市场 及 行 业特 征 的 ,对 行 业财 务 素质 的 解 释 能力 超 过 85%。基本 模 型 如 下: = n r irn irn ir C B A S , , S为 某 公司的 财 务 指标 评 价 得 分 。 i 代 表 行 业 的 序 数 , r=( 1, … , 5) 代 表财 务 指标 大 类 别 的 序 数 , n=( 1, 2, 3) 代 表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4 某 大 类 别 中的 财 务 指标 的 序 数 。 ) , , , , ( 5 4 3 2 1 i i i i i ir a a a a a A = 是 财 务 指标 类 别 权重 参 数数 列 。 ir a 代 表 第 I行 业 的 第 r财 务 指标 序 列 的 权重 参 数 ,表示 这 个 指标 类 别 在整 体 评 价中的 重 要 性 。 如 1 i a 代 表 I行 业 中 盈 利 性 指标 类 别 在 五大 类 别 中的 权重 。 ) , , , , ( 5 4 3 2 1 ir ir ri ir ir irn b b b b b B = 是 财 务 指标权重 参 数数 列 。 irn b 代 表 i行 业 的 第 r财 务 指 标 大 类 序 列 的 第 n个 财 务 指标 的 权重 参 数 。 如 11 i b 代 表 I行 业 的 盈 利 性 指标 序 列 中的 第 一 个 财 务 指标 ( ROE)的 权重 参 数 。 ) , , , , ( 5 4 3 2 1 ir ir ri ir ir irn c c c c c C = 是 公司 财 务 指标 值 数 列 , irn c 代 表 i行 业 的 某 公司的 第 r 财 务 指标 序 列 的 第 n个 财 务 指标 。 如 11 i c 代 表 I行 业 的 某 公司的 盈 利 性 指标 序 列 中的 第 一 个 财 务 指标 ( ROE)的值。 经过 这 个 基本 模 型的 计算 后 , 形成 了各 个 上 市 公司的 财 务 素质 评 分, 按 其 投资价值 高 低 排 序 , 我 们 将 选 取 财 务 素质 良 好且 具备 投资价值的公司进 入 我 们 的 备 选 库 。 结 合 不 同的 市场 情况 , 除 了 上 述 5类财 务 指标 以 外 , 基金 还 将 对各类因素 中的 其 他 财 务 指标 予 以关 注 。 C-2、业 务 模 式 评 价 财 务 指标 只 是代 表了过往经 营 业绩, 本基金 将 在财 务 指标 评 价的基 础 上 , 进一 步筛 选 出 未来 具 有 良 好 投资价值的红利股。 这 类 上 市 公司的 业 务 模 式 具 有下 面 两 个 特 点 : ① 有明 确 的 盈 利 增 长 前 景 上 市 公司 只 有 具备 了 明 确 的 盈 利 增 长 前 景 , 才 可 能 使 公司的价值 不断 获 得 增 长 , 从 而 为 股 东 带 来 投资 回报 。本基金 将 关 注 那 些 产品或 服务 存 在 巨 大 潜 在 需 求 ,但 是 未来 较 长 时间 内, 其 总 量 供 给 能力不 足 ,或者 生 产能力 增 长 速 度 落 后 于 潜 在 需 求 增 长 速 度 的 产业,对 该 产业内 增 长 明 确 的公司 给 予 重 点 关 注 。 ② 有 难 以复 制 的 竞 争 优 势 难 以复 制 的 竞 争 优 势 主 要 体 现在 下 列 几 个 方 面 : 具 有 自 然 垄 断或 国 家 特 许 经 营 的 特性 ; 具 有 显 著 的 品 牌 优 势 ;具 有 产品定 价 能力, 毛 利 率 稳 定 ;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研 发 能力 ; 强 大 的 分 销 网 络 。 上 市 公司 只 有 具备 难 以复 制 的 竞 争 优 势 , 才 能 把 盈 利 前 景 转 化 为真实 的 盈 利 , 本基 金 将 在盈 利 增 长 前 景 分 析 的基 础 上 进行 竞 争 优 势 分 析 ,最 终 确定 二 级 股 票 库 。 D、 备 选 股 票 库 在 二 级 股 票 库 的基 础 上 , 本基金 将 通 过 估 值 分 析 ,对 二 级 股 票 库 的股 票 进行进一 步 分 析 、 研究 和 筛 选 ,确定 备 选 股 票 库 。 估 值 分 析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5 具备 长期 投资价值的股 票 在市场 某 些 阶 段 也 可 能 存 在 阶 段 性 估 值 过 高 的可 能, 从 投资 稳 健 性 角 度 看 , 投资 这 类 股 票 对 基金 净 值 增 长 稳 定性 有 较 大影响 。 因 此 本基金 选择构成 股 票 备 选 库 的股 票将 主 要选择 那 些 估 值合理 或低 股的 长期 投资价值 良 好 的红利股 票 。 本基金 估 值 分 析 将 综 合利 用 多 种 估 值 工 具 , 且 不 同行 业 的股 票 采 用 的 估 值 方法 侧 重 点 不 同。根据 不 同行 业 的 特 征 , 本基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法主 要 有: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市盈 率 ( P/E) 、市净 率 ( P/B) 、 PEG、 EV/EBITDA等 。基本的 估 值 思 路 是 将 公司的 这些 估 值 指标 与 行 业内 平 均 水 平 进行 对 比 , 选 取 市 价 低 估 或 合理的红利股 票 进行 长期 投资。 ( 2) 实 地调 研 研究 团 队 将 通 过 案 头 分 析 、 公司 实 地调 研 等 方 式 , 深入 了解 备 选 股 票 库 成 份股基本 面 数 据的 真实性,确保对 上 市 公司 内在 价值 估计 的合理 性 。 研究 员 将 把 上 市 公司的 盈 利 能力 与 国 际 、 国 内 同行 业 的公司 作 比 较 , 调 研 与 公司有关的 供 应 商 、 客 户 、 竞 争 对 手 等各 方 的 情况 , 从 行 业 主 管 机 关 、 税务 部 门 、 海 关 等 进行 第 三 方 数 据核 实等 。 实 地调 研 过 程 中 , 研究 团 队 还 将 关 注 上 市 公司的红利 分 配 计划 ,了解 上 市 公司的红利 分 配 意 愿 。 对 于 具备 良 好 红利 分 配 能力 且 具 有红利 分 配 意 愿 的 上 市 公司 , 本基金 将 予 以 重 点 关 注 。 研究 员 还 根据 调 研 结 果 对 备 选 股 票 库 的 成 份股的投资价值进行更新 判断, 从 而 对 备 选 股 票 库 进行 不断 调 整 。 ( 3) 构建 投资 组 合 基金 经 理 组将 根据 自 己 的 判断、市场 时 机 和 个 股 流 动性 情况 , 建 立 投资 组 合。 3、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 券投资的 主 要目 标是 优 化 基金 流 动性 管理 ,并分 散 股 票 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 资于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包括 可 转 债 ) ,主 要选择 那 些 信用等 级 高 、 流 动性 好 的 债 券进 行投资。 ( 1) 类 属 配置 策略 在 正 常 市场 情况 下 , 基金 债 券资 产 将 主 要 投资于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央 行 票 据。 在预 期 股 票 市场收益 率 上 升 时 , 基金 将 适 度 增 加 对 可 转 债 投资 ; 在市场 流 动性充 足 的 情况 下 , 基金 将 利 用 税 收 优 势 , 适 当 增 加 对 企 业 债 投资。 ( 2) 期 限配置 策略 基金 将 结 合 对市场 利 率 、 通 货 膨胀 率 及 其 他 核 心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的 分 析 ,确定 期 限配置 策 略 。 在预 期 市场 利 率 上 升 或收益 率 曲线 更 加 陡峭 的 情况 下 , 基金 将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 减 持长期 债 券 、 增 持 短 期 债 券 , 以 降 低 利 率 风险 ; 在预 期 市场 利 率 稳 定或 下 降 、收益 率 曲线趋 于 平 坦 的 情况 下 , 基金 将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 减 持 短 期 债 券 、 增 持长期 债 券 , 以 提 高 基金 收益 。 ( 3) 个 券 选择 策略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6 具 有以下一 项 或 多 项 特 征 的 债 券 , 将 是 本基金 债 券投资 重 点 关 注 的 对 象 : 具 有 较 高 信用等 级 和 较 好流 动性 的 债 券 ; 在信用质 量 和 剩 余 期 限 类 似 的 条 件 下 ,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的 债 券 ; 风险 水 平 合理 、 有 较 好 下行 保 护 的 债 券。 4、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规 通 过 利 用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进行 套 利 、 避 险交 易 , 控 制 基金 组 合风险 , 获 取 超 额 收益 。 本基金进行 权 证投资时 , 将 在对 权 证 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 研究 及估 值的基 础 上 , 结 合股 价 波动 率 等 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 期 权 定 量 模 型 ,确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 从 而 勾践 套 利交 易 或 避 险交 易 组 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 指 数期 货 主 要 用 于 避 险交 易及 套 利交 易 。 ( 五 )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 新 华 富 时红利 150指 数 收益 率 × 60%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40%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不 适 用 本基金时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从 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的 原则出 发 , 根据 实 际 情况 对业绩 比 较 基准进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 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 意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 六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是 一 只 混合型基金中的红利 主 题 型基金 , 根据股 票 市场 和 固 定收益类市场 的风险 收益 水 平 灵活 地 配置资 产,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为 30% - 80%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 其 他 资 产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20%- 70%,其 中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超 过 3%。 因 此 , 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 征 从 长期 来 看 ,其 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 于 债 券型基金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七)投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禁 止 用 本基金 财产 从 事 以下行 为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7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卖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 债 券 ; ( 6) 买卖 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交 易 活 动 ;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2、 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 1)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总 和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并 按 有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 ( 3)本基金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为 30% - 80%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其 他 资 产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20%- 70%,其 中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不 超 过 3%。 ( 4)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 总 量 ; ( 5) 在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 券 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 6) 在 银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资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7)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比例 遵 照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 产 支 持 证券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证监基金 字 [2006]93号) 及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8) 法律 、 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例 限 制 。 3、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投资 组 合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限 制 规 定 。 ( 八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处 理 原则 和 方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的 经 营 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 增 值 ; 3、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人利 益 。 ( 九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 责任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8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已 于 2011年 6月 22日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内容,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数 据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本 报告 中 所 列 财 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类 投资 116,490,217.07 58.75 其 中:股 票 116,490,217.07 58.75 2 固 定收益类 投资 - - 其 中: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2,600,000.00 11.40 其 中: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算 备 付 金合 计 57,730,971.93 29.12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1,452,738.61 0.73 7 合 计 198,273,927.61 100.00 注 : 其 他 资 产 包括 :交 易 保 证金 、应收 利 息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其 他 应收 款 、应收 申 购 款 、 买入 返 售 证券 等 。 2、 报告期 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序 号 行 业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造 业 106,977,147.07 69.36 C0








食 品、 饮 料 19,041,887.60 12.35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 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学 、 塑胶 、 塑 料 4,696,600.00 3.05 C5








电 子 9,024,600.00 5.85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9,118,068.80 12.40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55,095,990.67 35.72 C8








医 药 、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造 业 - - D 电 力、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9,513,070.00 6.17 E 建 筑 业 - -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49 G 信 息 技 术 业 - -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 - I 金 融 、保 险 业 - - J 房 地 产业 - - K 社 会 服务 业 - - L 传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116,490,217.07 75.53 3、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1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600031 三 一 重 工 406,918 11,361,150.56 7.37 2 000157 中 联 重 科 677,104 10,468,027.84 6.79 3 000528 柳





工 255,211 10,088,490.83 6.54 4 000568 泸 州 老窖 221,531 9,880,282.60 6.41 5 600760 中 航 黑豹 616,572 9,877,483.44 6.40 6 600995 文 山电 力 734,600 9,513,070.00 6.17 7 002480 新 筑 股份 146,100 9,429,294.00 6.11 8 000972 新 中 基 696,700 9,161,605.00 5.94 9 002139 拓邦 股份 445,000 9,024,600.00 5.85 10 600585 海 螺 水 泥 131,100 5,312,172.00 3.44 4、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5、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6、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本 期 未出现 被 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0 ( 2)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 证金 1,250,000.00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利 - 4 应收 利 息 8,358.26 5 应收 申 购 款 194,380.35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452,738.61 ( 4) 报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 5) 报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 十四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08年 12月 4日 ,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08.12.4-2008.12.31 -0.05% 0.00% -3.83% 1.33% 3.78% -1.33% 2009.1.1-2009.12.31 48.77% 1.67% 60.69% 1.38% -11.92% 0.29% 2010.1.1-2010.12.31 8.93% 1.42% -0.53% 0.93% 9.46% 0.49%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1 2011.1.1-2011.3.31 -2.73% 1.47% 2.97% 0.82% -5.70% 0.65% 2008.12.4-2011.3.31 57.55% 1.51% 58.62% 1.16% -1.07% 0.35%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型基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 2008年 12月 4日 至 2011年 3月 31日)


注 : 1、 本基金合同于 2008年 12月 4日正式生效 ; 2、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本基金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起 六个 月 内为 建 仓 期 , 截止报告 日本基金的 各 项 投资 比例 已 达 到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各 项 比例 ; 3、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新 华 富 时红利 150指 数 收益 率 × 60%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40% 。 十五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本基金 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的 应 计 利 息 、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 、 缴 存 的 保 证金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成 主 要 有: ( 1)银行 存 款 及 其应 计 利 息 ; ( 2) 清算 备 付 金 及 其应 计 利 息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2 ( 3)根据有关 规 定 缴 存 的 保 证金 ; ( 4) 应收 证券交 易清算 款 ; ( 5) 应收 申 购 基金 款 ; ( 6)股 票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7) 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和 应 计 利 息 ; ( 8) 权 证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9) 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10) 其 他 资 产等 。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名 义 在 基金托管人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本基金的银行 存 款 托管 账 户 ; 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基金 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名 义 在 基金 托管人托管 系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基金托管人和“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证券 账 户 、 以“金鹰红 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行间 债 券托管 账 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上 述 基金 财产 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


如 国 家 相 关 法律法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 依 据新 规 定 执 行。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财产,并 由 基金托管 人 保 管。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其 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记 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 处 分 。 4、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不 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非 因 基金 财 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 财产 强 制执 行。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3 十六 、 基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 是 为了 准 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的公 允 价值。 开 放 式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应 按 基金 估 值 后 确定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二) 估 值 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应 通 过 规 定 的 程 序 ,内容 必 须 保 证 真实性 和可 靠 性, 禁 止 任何 形 式的 弄 虚作假 。 2、 及 时 性原则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要 严 格 按 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期 限 及 时 办 理 ,不 得 无 故 拖 延 。 3、完整性原则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内容 要 完整 详 实,对 要 求 揭 示 的 所 有 事项 不 得遗漏 或 回 避 。 4、 公 允 性原则 基金资 产 估 值 必 须 采 用 公 允 价值 原则, 公 允 价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投资 在 有 意 愿 成 交的交 易 对 手 间的 现 行交 易 价 格 ,不 包括 强 制 性出 售 或 破 产出 售 的 情况 。 5、 公 开 性原则 有关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内容 除 在 招募说明书 列 明 外 ,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主 要 方法 还 必 须 在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 发 行公 告 、 上 市 公 告 书 、 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列 示 。 6、 准 确性原则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公司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若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错 误 大 于 0.5%则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三 ) 估 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持 有的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 ( 五 ) 估 值 方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 市 流 通股 票 的 估 值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4 上 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 其 所 在 证券交 易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股和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首 次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长期 停 牌 股 票 的 估 值 已 停 牌 股 票 且 潜 在 估 值 调 整对前 一 估 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 的 ,则 相 应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益 法 确定其 公 允 价值。 指 数 收益 法是指 对 于 需 要 进行 估 值的股 票 ,在 估 值日以公 开发布 的 相 应 交 易 市场 和 相 应 行 业 指 数 的日 收益 率作 为 该 股 票 的 收益 率 , 然后 根据 此 收益 率 计算 该 股 票 当 日的公 允 价值。 ( 4)有明 确 锁 定 期 股 票 的 估 值 首 次 公 开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一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 且 处 于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的有关 规 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2、 固 定收益 证券的 估 值 办法 ( 1)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2)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3)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在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5 定 公 允 价值。 ( 5)交 易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进行 后 续计量 。 ( 6)同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 1)配股 权 证的 估 值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 有的配股 权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进行 估 值。 ( 2) 认 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 有 确认 日 起 到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停 止 交 易 、但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4、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或 行 业 约 定 进行 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4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为 按 上 述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综 合 考虑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 价 、 流 动性、收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6、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六 )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完 成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 后签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 布 。月 末 、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 对 同时进行。 (七)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交 易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2、因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八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确认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6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 额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九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四 位 ( 含第 四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 确性、 及 时 性 。 当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现 错 误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构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十 )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 五 ) 款 有关 估 值 方法规 定 的 第 5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因,或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十 七 、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收益 的 构成 1、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差 价 、 银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2、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 3、 基金 净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可以 在 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等 项 目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分 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 采 用现 金 方 式 或 红利 再 投资 方 式( 指 将 现 金红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资日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7 经过 除 权 后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计算 基准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选择 现 金 方 式 或 红利 再 投资 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 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现 金红利 ; 2、 每 一基金份 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3、 基金 当 期 收益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进行 当 期 收益分 配 ; 4、 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每 份基金份 额 的 净 值 不能低 于 面 值 ; 5、 如 果 基金 当 期 出现 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6、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金 收益分 配 每 年 至 多 4次; 7、 每 次 基金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可 分 配 收益 的 50%。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 ,收 益 可 不分 配。 8、分 红 权 益 登记 日申 请 申 购 的基金份 额 不 享 受 当次 分 红 ,分 红 权 益 登记 日申 请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 享 受 当次 分 红。 9、 法律 、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 收益 的 范 围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则、分 配时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 方 式 及 有关 手 续费 等内容 。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的 确定 与 公 告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核 实 后 确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 内 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五 ) 收益分 配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采 用现 金 分 红 方 式 ,则 可 从 分 红 现 金中 提取 一 定 的 数额 或者 比例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作 业 手 续费 , 如 收 取该项 费 用, 具体提取 标 准和 方法 在 招募说明书 或其 他 公 告 中 列 示 。 2、收益分 配时 发 生的银行 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获 现 金红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行 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或者现 金红利 低 于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数额 的 , 注册登记 人 自动 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 金红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资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计算 基准 转 为 基金份 额 。 十八 、 基金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 与 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8 1、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 ( 3)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银行 费 用 ;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有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 用 ; ( 8)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允 许的 前 提 下 , 本基金可以 从 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 具 体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 准 在 招募说明书 或 相 关公 告 中 载 明 ; ( 9) 依 法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 2、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3、 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率 为 1.5%。 在 通 常 情况 下 ,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H =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划 付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 率 为 0.25%。 在 通 常 情况 下 , 基金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H = E× 年托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 费划 付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托管人。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59 ( 3) 除 管理 费 和托管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 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4、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 履 行 或未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 用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披露费 用等不 得 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5、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6、其 他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其 他 的 费 用,并 按 照 相 关的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进行公 告 或 备 案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 用 1、 申 购 费 ( 1)申 购 费 率 投资人申 购 本基金 需 缴纳 申 购 费 , 本基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投资人 在 同一 天多 次 申 购 的 , 根据 单 次 申 购 金 额 确定 每 次 申 购 所适 用 的 费 率 。申 购 费 用用 于 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各 项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申 购 费 率如 下 表 所 示 :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 50 1.5% 50 ≤ A < 100 1.2% 100 ≤ A < 500 0.8% A ≥ 500 每 笔 1000元 注 : 上 表 中 , A为 投资 者 申 购 金 额 。 (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0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以 上 计算结 果 ( 包括 申 购 份 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2、 赎回费 ( 1)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不低 于 赎回费 总 额 25%的部 分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 2)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的金 额 为 赎回 总 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 其 中: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用 上 述 计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3、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 在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间的 转换 业 务 时 按 有关 规 定收 取 转换费 , 具体 转换费 率 以 及 收 取方 式 在 基金 转换 公 告 中 列 明。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从 本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用 于基金的 持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具体办法按 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 定 执 行。 5、 投资 者 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 易系统 ( www.gefund.com.cn)进行申 购、 赎回 的交 易费 率 , 请具体 参 照 公司 网站上 的 相 关说明。 6、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 费 率 , 上 述 费 率如发 生 变 更 , 基金管理人 应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 告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 域 范 围 、特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 电话 交 易 等 ) 或特定 时间 段 等 进行基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投资 者 调 低 基金申 购、 赎回费 率 和 其 他相 关 费 率 。 ( 三 )基金的 税 收 1、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依照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1 2、 根据 财 政 部 规 定, 从 2008年 9月 19日 起 单向 征 收 证券交 易 印 花 税 , 即取 消 买入 股 票 的证券交 易 印 花 税 , 卖 出 股 票 的 税 率 维 持 在 1‰ 。 十九 、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如 果 基金 成 立 少 于 2个 月 , 可以 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2、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 以人 民币元 为 记账 单 位 。 3、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4、 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 本基金会 计 责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 留 完整 的基金会 计 帐 目 、 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 定 期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须 经 基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在 2日 内 公 告 。 二 十 、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 其 他 组织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2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间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2、对 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者 基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者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保 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元 。 (二)基金募集 信 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 请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3日 前, 将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登 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上 。 2、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3、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4、 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 认购、 申 购 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资 、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 揭 示、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三 ) 定 期报告 基金 定 期报告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3 1、 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3、 基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 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 年 度 报告 。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 基金份 额 净 值公 告 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周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 五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临 时 报告与 公 告 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4 5、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财产、 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管部 门 的 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基金托管部 门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 配 事项; 16、 管理 费 、 托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标 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 17、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19、 变 更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 21、 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25、 基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项 。 (七)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间 、 会 议形 式 、 审议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本基金管理人 、 本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的 ,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5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管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基金 信 息 进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 面 文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择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以根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披露 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 信 息 的 内容应 当 一 致 。 为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 审计报告 、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十 一)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的 住 所 , 投资人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 印 件 。 基金 定 期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人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 印 件 。 二 十 一 、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而 产 生 波动, 从 而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 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6 1、 政 策 风险 因财 政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产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政 策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 产 生风险。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着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的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 票 ,其收益 水 平 可 能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行 业 竞 争 、市场前 景 、 技 术 更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出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金可以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分 散 这 种 非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通 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 的 是 基金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通 货 膨胀 , 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 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抵 消 , 从 而影响 基金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6、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变 动 的风险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变 动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 指标 并 不能充分 反 映 这 一风险的 存 在 。 7、 再 投资风险 市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响 固 定收益类 证券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资 收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互 为 消 长 。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可 能 发 生交 收 违 约 或者 所 投资 债 券的 发 行人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等 情况 , 从 而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 专 业 技 能、 研究 能力 及 投资管理 水 平 直 接 影响 到 其对信 息 的 占 有 、分 析 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影响 基金的投资 收益 水 平 。同时 , 基金管理人的投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7 资管理 制 度 、 风险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 健 全,能 否 有效 防 范 道德 风险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险 , 以 及 基金管理人的 职业 道德 水 平 等,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 收益 水 平 造 成影响 。 ( 四 ) 流 动性 风险 我 国证券 市场 作 为 新 兴 转 轨 市场,市场整 体 流 动性 风险 较 高 。基金投资 组 合中的股 票 和 债 券会 因各 种 原因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此 外 , 基金投资人的 赎回 需 求 可 能 造 成 基金 仓 位 调 整 和资 产 变 现 困难 , 加 剧 流 动性 风险。 为了 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资和 精 选个 股 原则 的基 础 上 , 通 过 一 系 列 风险 控 制 指标 加强 对 流 动性 风险的 跟踪 、 防 范 和 控 制 ,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 证 完全 避免 此 类 风险。 ( 五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 当事 人 在各业 务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因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 致 风险 , 如 越 权 交 易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 此 外 ,在 开放 式基金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因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甚 至 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 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注册登记 人 、 销售 机构 、 证券交 易所 和证券 登记 结算机构 等 。 ( 六 )合 规 性 风险 指 基金管理 或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或 基金合同有关 规 定 的风险。 (七)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分 红 能力 良 好且长期 价值 突 出 的 优 质 企 业, 投资 策略 上 也 相 对 以中 长 期持 有 为 主 ,保 持 股 票 仓 位 的 相 对 稳 定 。 因 此 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 主 要包括 : 首 先 ,在 选 股 策 略 上 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 主 要 来自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对 上 市 公司的基本 面 研究 是 否 准 确、 深入 , 二 是 所 采 用 的 估 值 方法是 否 科 学 、 合理。基本 面 研究 及估 值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缺陷 及 错 误 均 可 能 导 致 所选择 的证券 不能完全 符 合本基金的 预 期目 标 。 其 次 ,在 投资 策略方 面 本基金 特 有的风 险 主 要 在 于: 不 同时 期 市场 可 能 会有 不 同的 偏好 和 热 点 , 本基金 相 对 侧 重 于中 长期持 有的投 资 策略 可 能 使 基金 表现在特定 时 期 落 后 于 大 市或其 它 股 票 基金。 ( 八 ) 其 他 风险 1、因 基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员配 备 、 风险管理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 2、因 金 融 市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风险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8 3、 战 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 抗 力因素 的 出现, 可 能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运 行 ,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4、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风险。 二 十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3、 清算程 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期 限 ;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基金 清算 组 作 出 清算报告 ; ( 6)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 7)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 8) 将 基金 清算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9)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69 ( 10)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5、 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 顺 序 进行 清 偿 : ( 1) 支 付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 ( 2) 缴纳 基金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清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小 组 成 立后 2日 内应 就 清算 小 组 的 成 立 进行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 的 清算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 公 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以 上 。 二 十三 、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前 言 1、 订 立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 1) 订 立 本基金合同的 目 的 订 立 本基金合同的 目 的 是 明 确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权 利 义务 、 规 范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运 作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 2) 订 立 本基金合同的 依 据 订 立 本基金合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及相 关 规 定 。 ( 3) 订 立 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 订 立 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 是 平 等自 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2、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同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募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作 出实质性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0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 由 于证 券投资 具 有一 定 的风险 ,因 此 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 低收益 。 3、 本基金合同 是约 定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基本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文件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 关的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 任何文件 或表 述 , 均 以本基金合同 为 准。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 本基 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本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并不 以 在 本基金合同 上 书 面 签章 为 必 要 条 件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应 按 照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 (二)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基金 财产 ; 3)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托管 、 基金 转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结 、收益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 5) 在 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前 提 下 ,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之规 定 销售 基金份 额 ,收 取 认购 费 、 申 购 费 、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 它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费 用 ; 7)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其 它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 8)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择适 当 的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有 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 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9) 自 行 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或 选择 、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10)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 12)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订 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1 13) 按 照 法律法规 , 代 表 基金 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金行 使 因 投资于 其 它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14)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15)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6)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7)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 证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 费 率; 18)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以 及 依 据基金合同 制 订 的 其 它 法律文件 所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 基金 财产 ; 5)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申 购 和 赎回 业 务 ; 6)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员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 或 委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7) 建 立 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帐 , 进行证 券投资 ; 8)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非 法 利 益,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 财产 ; 9) 接 受 基金托管人 依 法 进行的监督 ; 10)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照 有关 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份 额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15)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理 ; 16) 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2 托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 按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帐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8)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 19)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20)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 各 项文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内 发 出 ;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间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21)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2)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23)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4)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5)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财产 及 本基金 其 他 当事 人利 益 的活 动 ; 26) 严 格 履 行《 反洗钱法 》 规 定 的金 融 机构 反洗钱 义务 ; 27)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 止 在不 同基金间进行有 损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及 资 源 分 配 ; 28)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29)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2、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 1)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1)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 费 ;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如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的 ,不 予执 行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 反 了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其 它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 7)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2)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3 1)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 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 与 基金托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 及 不 同的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理 ,保 证 不 同基金 之 间 在 名 册登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7)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8) 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9)复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及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10) 办 理 与 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 事项; 11)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2) 按规 定保 存 有关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帐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保 存 基金 的会 计 帐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 1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14) 按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 对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 按 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18)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 ,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0)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 人 追偿 ; 21)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4 2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其 他 当事 人利 益 的活 动 ; 23) 法律 、 法规 、 本基金合同和 依 据本基金合同 制 定 的 其 他 法律文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者 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6) 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8) 对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 项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利 益 的活 动 ; 5) 不 从 事 或 协 助 从 事任何洗钱 活 动 ; 6)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7) 返 还 在 基金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8)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的 授 权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1、 召 开事 由 有以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时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修 改 或 终止 基金合同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3)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5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 6)本基金 与 其 它 基金的合 并 ; ( 7)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9) 变 更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以下 情况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托管 费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6) 除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以 外 的 其 它情 形 。 2、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 或者不能 召 集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2)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确定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 3)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 同)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 4)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的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3、 通 知 ( 1)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40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 内容 : ① 会 议 召 开 的时间 、 地点 和 方 式 ; ②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项; ③ 会 议形 式 ; ④ 议 事 程 序 ; ⑤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记 日 ; ⑥ 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⑦ 表 决方 式 ; ⑧ 会 务 常 设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⑨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件 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 续 ; ⑩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 委托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 书 面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和 收 取方 式 及截止 时间。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会 议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方 式 包括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 方 式 开 会。 2)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 出 席 。 3)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 召 集人 确定,但 决 定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必 须 以 现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7 ( 2)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 在 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现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①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统计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 含 50%) ; ② 到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 相 关 文件 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未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况 下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 确定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时间和 地点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 不 变 。 2) 在 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性 公 告 ; ② 召 集人 在 基金托管人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③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 含 50%) ;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 与 登记注册 机 构 记 录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上 述 条 件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 确定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时间 ,但确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 不 变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5、 议 事 内容 与程 序 (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① 议 事 内容为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所 涉 及 的 内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项 。 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5天 提 交 召 集人。 召 集人 对 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天 公 布 。 ③ 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 案 (包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对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8 提 案 进行 审 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④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或 增 加 新的 提 案 ,应 当 最 迟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日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间 隔 期 。 ( 2) 议 事 程 序 ① 现场 开 会 在现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 确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下进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50%以 上 ( 含 50%) 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金份 额 、 委托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②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 式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天 公 布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 2天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成 决 议 。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对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 6、表 决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权 。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79 ①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②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通 过 ; ②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终止 基金合同 等 重 大 事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方 式通 过 。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 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 决 。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7、 计 票 ( 1) 现场 开 会 ①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任 监 票 人。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③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以 对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一 次 。 ④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参 加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 拒 不 配合 计 票 的 ,不 影响计 票 的效 力 。


( 2)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8、 生效 与 公 告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0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 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自 核准 或 备 案后 2日 内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四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以下 变 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 1)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2)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 3)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 5)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7) 变 更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8)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它 事项 。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并自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除 上 述第 ① 项 -第 ⑧ 项规 定 的 情 形 外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可 对 基金合同的 内容 进行 变 更 , 该 等 变 更 应 当 在 2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终止 :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 ( 2)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1)基金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1 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3) 清算程 序 ①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期 限 ;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⑤ 基金 清算 组 作 出 清算报告 ; ⑥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⑦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⑧ 将 基金 清算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⑨ 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⑩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5)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 顺 序 进行 清 偿 : ① 支 付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 ② 缴纳 基金 所 欠 税 款 ; ③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④ 清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小 组 成 立后 两 日 内应 就 清算 小 组 的 成 立 进行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 的 清算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 公 告 。 ( 7)基金 财产 清算 帐 册 及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十五 年以 上 。 4、 争 议 的 处 理 ( 1)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解 释 。 ( 2)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之 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的 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可 首 先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2 通 过 友 好协 商 或 调 解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 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 方当事 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 3) 除 争 议所 涉 内容 之 外 , 本基金合同的 其 他 部 分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继 续 履 行。 5、 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及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 1)基金合同 自 生效 之 日 起 对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基金合同 各 方当事 人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约束 力 。 (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 外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各 持 有二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 3)基金合同可 印制 成 册 ,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 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 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 十四 、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 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 吉 大九 洲 大 道东段商 业 银行 大 厦 7楼 16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广东省广州 市 沿江 中 路 298号 江湾商 业 中 心 22层 设立 日 期 : 2002年 12月 25日 法 定 代 表 人: 谭 思 马 批准 设立 机 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立 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 2002】 97 号 经 营 范 围 :基金管理 业 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 中国证监会 或其 授权 机构 批准的 其 他 业 务 组织 形 式: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2.5亿 元 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 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超 良 成 立 时间: 1987年 3月 30日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3 批准 设立 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国 务 院 国 发 (1986)字 第 81 号 文 和中国人 民 银行银 发 [ 1987] 40号 文 基金托管 业 务 批准 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998] 25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期 贷 款 ;办 理国 内 外 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债 券 ; 买卖 政 府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汇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提供 保 管 箱 服务 ; 经 国 务 院 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注册 资本: 489.94亿 元 人 民币 组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 对 象 为 上 市 交 易 的股 票 、 债 券和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 主 要包括 : n 股 票 ; n 债 券 ; n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n 现 金资 产、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基金托管人 运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的 相 关 约 定 进行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 超 出 以 上范 围 的行 为,应 及 时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投资 、 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应 符 合以下 规 定 : ( 1)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为 30% - 80%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其 他 资 产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20%- 70%,其 中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4 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超 过 3%。 ( 2)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总 和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并 按 有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 ( 4)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 总 量 ; ( 5) 在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 券 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 6) 在 银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资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7)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比例 遵 照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 产 支 持 证券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证监基金 字 [2006]93号) 及 后 续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8) 法律 、 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不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例 规 定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基金 相 应 修 改 其 投资 组 合限 制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 依照 上 述规 定对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 超 出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的基 金投 融 资 比例 限 制 的行 为,应 及 时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督。基金 财产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 债 券 ; ( 6) 买卖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交 易 活 动 ;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金合同生效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基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5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以 上名单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及 时 予 以更新 并 通 知 对 方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以 上 投资 禁 止 行 为 的 ,应 及 时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名单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认收 到 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 期 或不定 期 对 银行间 市场现 券 及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行更新 , 基金托管人于 收 到名单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 到 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行 结算 。 ( 2)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 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 , 由 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任 人 追偿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 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投资 银行 存 款 的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有关 规 定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1)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确保 基金银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及 核 算 的 真实、 准 确 。 ( 2)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 相 关 规 定, 就 本基金银行 存 款 业 务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议 签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理 、 投资 指 令 传达 与 执 行 、 资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到 期 兑 付 、 文件 保 管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的 开 立 、 传 递 、保 管 等 流程 中的 权 利 、 义务 和 职 责 , 以 确保 基金资 产 的安 全,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 3)基金托管人 应 加强 对 基金银行 存 款 业 务 的监督 与 核 查 , 严 格审 查 、 复核 相 关 协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关 文件 , 切 实 履 行托管 职 责 。 ( 4)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在 开 展 基金 存 款 业 务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法规 , 以 及 国 家 有关 账 户 管理 、 利 率 管理 、 支 付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6 结算 等 的 各 项规 定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在 选择 存 款 银行时有 违 反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的行 为,应 及 时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托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算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投资 其 他 方 面 进行 监督。 7、 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认、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 据 等 行 为 进行监督和核 查 。 8、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 反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规 定 的行 为,应 及 时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 电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 指 令 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三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的 业 务 核 查 根据《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 履 行托管 职 责 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立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和 债 券托管 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 基金托管人 保 管的基金资 产 进行核 查 。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7 实性,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未对 基金资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擅 自 挪 用 基金资 产、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的 ,应 及 时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 基金 财产保 管的 原则 ( 1)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 2)基金 财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和 债 券托管 账 户 。 ( 4)基金托管人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和 独 立 。 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完整 地 保 管基金资 产 ;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对 于 因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 和基金申 购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到 账 日基金资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 产 的 验 证 基金募集 期 满 之 日 起 10日 内, 募集的基金份 额 总 额 、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 符 合《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 完 成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 到 的 全 部资金 存 入 基 金托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基金银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金募集的证券 存放 在 基金托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证券 账 户 和 债 券托管 账 户 下 , 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和证券 当 日 出 具 相 关证明 文件 。 3、 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账 户 。本基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 制 作 、保 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 金 额 、 支 付 基金 收益, 均需 通 过 本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账 户 进行。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8 ( 3)本基金银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行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活 动 。 ( 4)基金银行 存 款 账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 法 》 、 《人 民币 银行 账 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 、 《 现 金管理 条 例 》 、 《中国人 民 银行利 率 管理的有关 规 定 》 、 《关于 大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通 知 》 、 《 支 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 5)基金托管人 应 严 格 管理基金 在 基金托管人 处 开 立 的银行 存 款 账 户 、 及 时核 查 基金 银行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 4、 基金证券交 收 账 户 、 资金交 收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证券 账 户 。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活 动 。 若 中国证监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 本托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则 基金托管人 比 照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证券交 易 资金的 结算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在 托管人 处 开 立 基金的证券交 易 资金 结算 的二 级 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5、 债 券托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募集资金 经 验 资 后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以本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债 券托管 账 户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 及 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向 人 民 银行进行 报 备 。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议 , 协议 正本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协议 副 本 由 基金管理人 保 存 。 6、 基金 实 物 证券 、 银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的 保 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 保 管 库 ,应 与非 本基金的 其 他 实 物 证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登记 结算机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 有。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基金托管人 对 由 基金托管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承担保 管 责任 。 银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保 管。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89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由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程 序 另 有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时 应尽 可 能保 证 持 有二份以 上 的正本 ,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份正本的 原 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合同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执 行。 对 于 无 法取得 二份以 上 的正本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加 盖 授权 业 务 章 的合 同 传 真 件 ,未经 双 方 协 商 或未在 合同 约 定 范 围 内, 合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金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总 份 额 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 盖 章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盖 章后 , 将 复核 结 果 以 加 密 传 真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 双 方 可 协 商 采 用 电 子 对 账方 式。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法 估 值: ( 1)股 票 估 值 方法 1) 上 市 流 通股 票 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 其 所 在 证券交 易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股和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首 次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3) 长期 停 牌 股 票 的 估 值 已 停 牌 股 票 且 潜 在 估 值 调 整对前 一 估 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 的 ,则 相 应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益 法 确定其 公 允 价值。 指 数 收益 法是指 对 于 需 要 进行 估 值的股 票 ,在 估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0 值日以公 开发布 的 相 应 交 易 市场 和 相 应 行 业 指 数 的日 收益 率作 为 该 股 票 的 收益 率 , 然后 根据 此 收益 率 计算 该 股 票 当 日的公 允 价值。 4)有明 确 锁 定 期 股 票 的 估 值 首 次 公 开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一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 且 处 于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的有关 规 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 2) 固 定收益 证券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2)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3)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4) 在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5)交 易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进行 后 续计量 。 6)同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估 值。 ( 3) 权 证 估 值 方法 1)配股 权 证的 估 值: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 有的配股 权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进行 估 值。 2) 认 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 有 确认 日 起 到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停 止 交 易 、但未 行 权 的 权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1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4)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或 行 业 约 定 进行 估 值。 (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 1) -( 4)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为 按 上 述方 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综 合 考虑市场 成 交价 、 市场 报 价 、 流 动性、收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6)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以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 根据《基金 法 》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 照其对 基金 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2、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当发 生 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支 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任 ,经确认 后 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 1) 如 采 用 本 协议 第 八 章 “基金资 产 估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与 复核”中的 1-4项 估 值 方法 进行 处 理时 , 若 基金管理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且 造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 由 双 方共 同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 70%, 基金托管 人 承担 30%;


( 2)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 多 次重 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


( 3)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 采 用 估 值 方法第 6项规 定 的 方法 确定 一 个 价 格 进行 估 值的 情 形 下 , 若 基金管理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且 造 成 基金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 由 双 方共 同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 70%, 基金托管人 承担 30%;


( 4)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按 估 值 方法第 6项规 定 的 方法 进行 估 值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由 于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关会 计 制 度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2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针 对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律法规 或 证监会有新的 规 定,则 按 新的 规 定 执 行 ;如 果 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 且 不 损 害 投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互 利的 原则 重 新 协 商 确定 处 理 原则 。 3、 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应 按 照 双 方约 定 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分 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金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4、 会 计数 据和 财 务 指标 的核 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核 对 账 目 , 如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不 符 的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因并 纠 正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记 录 完全 相 符 。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 而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 的 ,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5、 基金 定 期报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 定 期报告 文件 应 按 中国证监会公 布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要 求 公 告 。 季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6个 月公 告 一 次 , 于 截止 日 后 的 45日 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告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前 6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0日 内 公 告 ; 年 度 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 内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 1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后 20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个 工 作 日 内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进行 调 整,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 对 无 误 后 , 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管理 人 提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留 存 一份。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 务报 表、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年 度 报告 复核 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认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3 或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 确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构 对 相 关 文件 审 核时 提 示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 注册 与 过 户 登记 人 登记 和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基金募集 期结 束 时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由 基金 注册 与 过 户 登记 人 负 责编 制 和 保 管 ,并对 持 有人 名 册 的 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 确性 负 责 。 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 求 定 期 或不定 期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托管人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 (七) 争 议 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而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应 通 过 友 好协 商 或者 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或者 协 商 、 调 解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当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 会 当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 协议 受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管 辖 。 ( 八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本 协议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2、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终止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托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被 依 法取 消 基金托管资 格 或因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 财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被 依 法取 消 基金管理资 格 或因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4 ( 4) 发 生《基金 法 》 、 《 销售办法 》 、 《 运 作办法 》 或其 他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止 事项 。 3、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与 过 户 登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2)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 ①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期 限 ;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⑤ 基金 清算 组 作 出 清算报告 ; ⑥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⑦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⑧ 将 基金 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 ; ⑨ 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⑩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4)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 顺 序 进行 清 偿 : ① 支 付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 ② 缴纳 基金 所 欠 税 款 ; ③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④ 清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小 组 成 立后 2日 内应 就 清算 小 组 的 成 立 进行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 的 清算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 公 告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5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以 上 。 二 十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 下: (一)资 料 寄 送 服务 1、 账 户 确认 书 根据 客 户 的 需 要 ,为 客 户 寄 送 开放 式基金 账 户 确认 书。 2、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 对 账 单 包括 月 度 对 账 单 、 半 年 度 对 帐 单 和年 度 对 账 单 。 其 中 , 季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结 束 后 的 2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有交 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5个 工 作 日 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相 关的 信 息 资 料 介 绍 公司 最 新 动 态 、 投资 运 作 、 新 产品、 国 内 外 金 融 市场动 态 和投资 机 会 等 。 (二)基金间 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间的 转换 业 务 ,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 、业 务 规 则 及转换费 率 在 基金 转换 公 告 中 列 明。 ( 三 ) 定 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 用 代销 机构 网点 和本公司 网上 交 易系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投资 者 开 通) 为 投资 者 提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服务 。通 过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金份 额 , 具体 实 施 方法 见 有关公 告 。 ( 四 ) 网 络 在 线 服务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留 言 板 和 客 户服务 信 箱 , 投资人可以 实现在 线 咨询 、 投 诉 、 建 议 和 寻 求 各 种 帮 助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提供 了 基金公 告 、 投资资 讯 、 理 财 刊物 、 基金 常 识 等各 种 信 息 , 投资人 可以根据 各自 的 使 用 习惯 非 常方 便 的 自 行 查 询 或信 息 定 制 。 基金管理人 网站将 为 投资人 提供 基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查 询 、对 账 单 寄 送 方 式 或 频 率 设 置 、 修 改 查 询 密 码 等 服务 。 公司 网 址 : http://www.gefund.com.cn 电 子 信 箱 : csmail@gefund.com.cn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6 ( 五 ) 信 息 定 制 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金管理人 还 可 为 基金投资人 提供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通 过 手 机 短 讯 、 E-MAIL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内容 包括 : 每 笔 交 易 确认 查 询 、 每 月 账 户 余 额与 损 益 查 询 、最 近 季 度 的基金投资 组 合 、分 红 提 示、 公司 最 新公 告 、 新 产品信 息披露 、 基金 净 值 查 询 等 。 ( 六 ) 客 户服务 中 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 自动 语 音 系统 提供 7× 24小 时交 易 情况 、 基金 账 户 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每 个 交 易 日 9: 00-17: 00为 投资人 提供 服务 , 投资人可以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询 ,信 息 查 询 , 服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修 改 等 专 项 服务 。 客 服 电话 : 400-6135-888 传 真 : 020-83283445 (七)投 诉 受 理 投资人可以 拨 打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 以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 对 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网点 提 所 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的投 诉 , 以“ 及 时 回 复” 为 处 理 原则,对 于 不能 及 时 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人 承诺在 2个 工 作 日 之 内对 投资人的投 诉 做出 回 复。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投 诉 , 基 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当 日进行 回 复。 ( 八 ) 网上 开 户与 交 易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金鹰基金 及 其 合 作 机构 将 为 投资人 提供方 便 快捷 的 网上 在 线 开 户 交 易服务 。 二 十六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1、 本 报告期 内 基金 信 息披露 明 细 公 告 事项 信 息披露报 纸 名 称 披露 日 期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东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0-12-13 更正公 告 证券时 报 2010-12-20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因 相 关 指 数 名 称 变 更 修 改 《基金合同》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0-12-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行“ 2011倾 心 回 馈 ”基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0-12-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继 续 参 加 深圳 发 展 银行基金 定 投 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0-12-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 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 及 手 机 银行基金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0-12-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版 网站上 线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0-12-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开放 式基金 净 值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1-0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 通 网上 交 易 工 商 银 行 支 付 渠 道 定 投申 购业 务 并对前 端 收 费 基金 实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1-0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继 续 参 加 邮 储 银行 网 上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2011-01-06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调 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1-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因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 调 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1-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调 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2-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因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 调 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2-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营 业场 所及 负 责 人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2-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柜台 直 销 业 务 专 用 账 号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2-21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加 光 大 证券 开放 式 基金 网上 交 易 定 期 定 额 投资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3-0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 交 易 开 通“ 天天 盈 账 户 ” 第 三 方 支 付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3-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更 改 纸 质对 账 单 寄 送 方 式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3-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 醒 投资 者 及 时更新 已 过 期 身 份证 件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3-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 通基金 直 销 网上 下 单汇款 交 易 业 务及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3-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 停 网上 交 易系统 农 业 银行 支 付 渠 道 服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3-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英 大 证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3-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 通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 参 加 定 投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4-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全面 开 展 网上 交 易 申 购、定 投 业 务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4-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 周末 暂 停 网上 交 易 系统 民 生银行 支 付 渠 道 服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5-0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 日 信 证券 为 代销 机构 并 参 加 网上 交 易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5-0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 直 销 平 台 开 通 旗 下部 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5-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 浙 商 证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5-11 更正公 告


2011-05-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网上 交 易 农 行 支 付 渠 道 定 投 业 务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5-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注册 资本 及 修 改 公司 章 程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5-17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9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 金 元 证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2011-05-27 2、 有关基金管理人 重 大 事项 的 补 充 说明 ( 1) 经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股 东 会会 议审议 通 过,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584号 文 审 核批准 , 本公司 原 股 东 四 川 南 方 希望 实业 有限公 司 将 其 持 有的本公司 20% 股 权 中的 9%和 11%分 别转 让 给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和 东亚 联 丰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 公司股 权 结构 变 更 为 :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49%, 广 州药 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 广东美 的 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 东亚 联 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 中国 商 务 部 已 向 本公司 颁发 了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台 港 澳 侨 投资 企 业 批准证书》( 商 外 资资 审 A 字 【 2010】 0016号) , 目 前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项 的 相 关 工 商 变 更 登记 手 续已 办 理 完 毕 ,并 于 2010 年 12月 13日进行 了 公 开 披露 。 ( 2)根据本公司股 东 会会 议 决 议 ,并 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538号)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商 务 部( 商 外 资资 审 A字 [2010]0016 号)批准 , 本公司的 注册 资本 由 人 民币 10000万 元 增 加 到 人 民币 25000万 元 , 同时 , 就 增 加 公司 注册 资本 、 股 东 出 资 等内容 修 改 了 公司 章 程 。公司 现 有股 东 按 其在 公司的 出 资 比例 同 比例 认 缴 增 资 额 , 股 东 出 资 比例 不 变 , 增 加 注册 资本 后 , 公司股 东 出 资 额及 出 资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比例 为 : 广州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12250万 元 人 民币 ,占 注册 资本 总 额 的 49%; 广州美 的 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5000万 元 人 民币 , 占 注册 资本 总 额 的 20%; 广州药 业 股份有限公司 5000万 元 人 民币 , 占 注册 资本 总 额 的 20%; 东亚 联 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万 元 人 民币 , 占 注册 资本 总 额 的 11%。 本 次 增 加 注册 资本 及 修 改 公司 章 程 的 工 商 变 更 手 续已 于 2011年 5月 16日 在 广东省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 办 理 完 毕 。 详 情 请 参 见 本公司于 2011年 5月 17日 刊 登 于《中国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 报 》和《证券时 报 》 上 的公 告 。 ( 3)本 报告期截止 日 后 , 本基金 增 聘朱丹 女 士 为 基金 经 理。 朱丹 女 士 , 金 融 学硕士 , 证 券 从 业经 历 五 年 , 曾 任 职 于 深圳 晨星 咨询 公司 , 2007年 5月 加 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 后 担 任 行 业 研究 员 、 研究 组 长 、 基金 经 理 助 理 等职 。 现 任 金鹰中 小盘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鹰中证 技 术 领 先 指 数 增 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 本基金基金 经 理。 朱丹 女 士 在 以 往 工 作 期 间 从 未 受 到 监管 机构 行 政 处 罚 或 采 取 行 政 监管 措 施 ,不 存 在 《公司 法 》 、 《基金 法 》 等 法律 、 法规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经 理的 情 形 。关于 增 聘 基金 经 理的公 告已 于 2011年 6月 11 日 刊 登 于《中国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和《证券时 报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7 100 二 十 七 、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 期报告 、 临 时 报告与 公 告 等 文 本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在 办 公时间 内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投资人 也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进行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 印 件 。 对 投资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 证 与所 公 告 的 内 容完全 一 致 。 二 十八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等 文 本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在 办 公时间 内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证监许 可【 2008】 521号) ; (二)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 四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代 理 协议 ; ( 五 ) 法律意 见 书 ; ( 六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基金托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八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 九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件 。 存放 地点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或 营 业场 所 查 阅 方 式: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间 免 费 查 阅,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咨询电话 : 400-613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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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7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