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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收(160612)

鹏华丰收: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 3月 21日证监许可 [2008]405号文《关于 核准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08年 5月 28日基金部函 [2008]438号文件《关于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 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年 5月 28日正式生效,基金管 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 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请 投资 者 根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产 品 。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 工具 ,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来 的 个别风险 。基金 不 同于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 益预期 的 金 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投资 所 产生的收 益 , 也 可 能承担 基金投资 所带来 的 损失 。 基金 在 投资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各种风险 , 既包括市 场 风险 , 也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理 风 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 额 赎回 风险是 开 放 式基金 所 特 有的 一种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 请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十时 ,投资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时赎回 持 有的 全 部 基金份 额 。 基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 合基金 、 债券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金 等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 不 同 类 型的基金 将获得 不 同的收 益预期 , 也 将 承担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 。 一 般 来 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 越高 ,投资人 承担 的 风险也 越大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 时应当 认 真 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基金法 律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 益 特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 的 、 投资 期 限 、 投资经 验 、 资产 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 否 和 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 相 适 应 。 投资人 应当充 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 和 零存 整 取 等储蓄 方 式的 区 别 。 定期定额 投资 是 引导 投资人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 本的 一种简单 易 行的投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 不能 规 避 基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能 保证投资人 获得 收 益 ,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理财 方 式。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谨慎和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金 过 往业绩 并 不预 示 基金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不 构成 对本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 醒 投资人基金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本基金 以 1元初 始 面值 开 展 基金募集 或 因拆 分、分 红 等 行 为导 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 调 整 至 1 元初 始 面值或 1元附近 , 在 证券 市 场 波动 等 因素 的 影响 下 ,基金投资 仍 有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仍 有可 能低 于 初 始 面值 。 投资人 应当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或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买和 赎回 基金,基金 代 销机 构 名 单 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及 相关公 告 。 本招募说明书 与 基金托管人相关 信 息 更新部 分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5月 27日,有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基金的冻结解冻 ........47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业绩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七、风险揭示 .............................................................72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91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97 二十三、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94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 以 及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 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 要 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 合 自己 的基金产 品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具 有 以下 含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指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基金管理人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或 本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指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鹏华丰收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指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司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 通 知 等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五次 会 议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 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 信 息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 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 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指 中国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个 人投资 者


























指 年 满 18周岁 ,合法 持 有 现时 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证 、 军 人证件 等 有效 身 份证件的中国公 民 , 以 及 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 其 他 可 以 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 事 业 法人 、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中国 境 内 证券 市 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人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基金 销售 业 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管 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 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 直 销机 构 和 代 销机 构 直 销机 构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登 记 结算 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 注册登 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登 记 结算 机 构























指办 理 登 记 结算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登 记 结算 机 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 办 理 登 记 结算 业 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的 登 记 结算 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 结算 机 构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 记 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 买 卖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 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基 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 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 期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出 现后 ,基金财产 清 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 以 公 告 的日 期 基金募集 期 限























指 自 基金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超 过 3个 月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存 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定期期 限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日 T+n日
































指 自 T日起 第 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日 ) 开 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日 交易时 间





























指 开 放 日基金 接 受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 时 间 段 , 具 体 时 间见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业 务 规 则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 记 结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认 购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间 ,投资人 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申 购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 回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算 的 其 他 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 不 同 销售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 的 操 作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关 销售机 构 提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销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种 投资 方 式 巨 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法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金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 和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 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过程 指 定 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网网 站 及 其 他 媒体 不 可 抗 力





























指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不能预 见 、不能 抗拒 、不能 避 免且 在 本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 何事 件, 包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 收 、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律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事 件 、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概况 1、 名 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3、 设 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4、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5、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6、 电话 : ( 0755) 82021102








传 真 : ( 0755) 82021155 7、 联 系 人: 罗娜 8、 注册 资本:人 民 币 1.5亿 元 9、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人 名 称 出 资 额( 万 元 ) 出 资 比例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意 大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 市 北 融 信 投资 发展 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先 生, 董 事 长 , 硕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子器 件公司 深圳 公司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 长、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展 银行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 事 长、 行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胡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 学博士 , 高 级 经 济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行 武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 长、 金 融 研究 所 副 所长、所长 ,中国人 民 银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责 人,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策 划 总 监 、 纪 委书 记 、 党 委委员 、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圳 市 委 政 策 研究室副处 长、 深圳 证券 结算 公司 常 务 副 总 经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限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 香港 深 业 控 股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 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和 商学学士 。国 籍 : 意 大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 和 资产管理 工 作,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首席执 行 官 和 投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CAAM SGR) 投资 副 总 监 、 农 业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 、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 案部投资 总 监 、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 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首席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同 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 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 大利 。 曾 任 米兰 德 意 志 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 和 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 级 经理, 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固定 收 益 组 合 和 现 金管理 业 务 负责 人, 圣 保 罗 银行投资公司 (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财 务 及营 销 策 划 部 负责 人, Capitalia股份公司 ( Capitalia S.p.A.) 产 品和 销售 部 负责 人, 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 公司 (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 风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险 管理部 意 大利 企 业 法人 风险 管理 业 务 负责 人,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 市 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 堡 ) 董 事 , 现 任意 大利 联 合 圣 保 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 资 和 养老 金产 品 部 负责 人。 史 际 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国人 民 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 长、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会 和 法 制 委员会委员 、 北 京 市 人 民政 府 顾问 。 李 相 启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国 籍 :中国。 历 任 陕西 省 委 办 公 厅 秘 书 、 省 委 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 处处 长、 副 主 任 , 陕西 省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主 任 , 陕西 省 证券监管委员会 主 席 ,中国证监会 济 南 证管 办 党 委书 记 、主 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 长 , 山 东 证监 局局 长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 产 品 委员会 主 任 。 宋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问 学 者 , 并 在 陕西 省 社 科 院 工 作,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 院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 主 任 、 研究 员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大 学副 校 长 兼 国 际商学 院院 长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全 国 MBA教育 指 导 委员会 委员, 英 国 特 许公认会 计 师 ( FCCA) , 澳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 成 员 孙 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 席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硕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中 国。 历 任 武汉 市 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长 ,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 副 局 长 , 武汉 友谊 复 印 机 制 造 公司 副 经 理, 深圳 市 财 政 局 企 财 处处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局 长 , 深圳 市 商 业 银行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展 银行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党 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Andrea Vismara先 生,监 事 ,法 学学士 ,律 师 ,国 籍 : 意 大利 。 曾 在 意 大利 多家 律 师 事务 所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国 农 业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CAAM SGR)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现 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 营 部 工 作。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 正 大 财 务 公司 工 作, 曾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 市 北 融 信 投资 发展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高 鹏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曾 任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 法律 部监 察稽 核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 商 银行 深圳 分 行 、 平 安 证券公司 工 作, 1998年 12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 记 结算 部 副 总 经理。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3、 高 级 管理人员 情 况 何 如先 生,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前 。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 讲 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院讲 师 、 中国 兵 器 工 业总 公司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处 长、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CFA,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 时 价值 增 长 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经理 、 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中国 人 民 银行 深圳 中 心 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 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监 、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胡 湘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投资部 、 境外 投资部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 副处 长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吴伟 先 生,督 察 长 ,法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曾 任 中国建设银行 深圳 市分 行法律部 副科 长 。 2001年 3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公司法律 顾问 、 社 保基金 独 立 稽察 员 、 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现 任 公司督 察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阳 先 伟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9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先 后 在 民 生证券 、 国 海 证券 等 机 构 从 事 债券 研究 及 投资 组 合管理 工 作, 历 任 研究 员 、 高 级 经理 等 职 务 。 2004年 9月 加 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债券 及 宏观 研究 工 作, 曾 任 普天 债券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2006年 12月起 至 今 任 普天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5月起 至 今 兼 任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12月起 兼 任 鹏华丰 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 先 伟 先 生 具 备基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报 告 期 内本基金基金经理 未 发 生 变 更。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其 它 基金 情 况 : 阳 先 伟 先 生于 2006年 12月起 至 今 担 任 鹏华 普天 债券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5月起 至 今 兼 任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12月起 兼 任 鹏华丰 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的 姓 名 和 职 务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公司 总 裁 邓召 明 先 生 、 副 总 裁 高 阳 先 生 、 机 构 投资部 总 经理 杨俊 先 生 、 研究 部 总 经理 冀 洪 涛 先 生 、 基金管理部 总 经理 程 世 杰 先 生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经理 初 冬 女 士 、 鹏华 动 力 基金经理 黄 鑫 先 生。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6、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属 关 系 。 7、 上 述 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 2011年 5月 27日 ) 前 基金管理人 主要 人员 情 况 。 截止 日 后 , 上 述 人员 若 有 变 更, 请以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公 告 为 准。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募集 、 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 3、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职责 。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 为 的 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 为 :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 3) 利用 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 ( 5) 法律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经 营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 2)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本基金合同 其 他当 事 人的合法 权 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除 按 本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行 其 他 股 票 投资 ; ( 9) 协 助 、 接 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织 或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非 法 手段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序; ( 11) 贬 损 同行, 以提 高 自己 ; ( 12)在 公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 导 、 欺诈 成 分 ; ( 13)以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 务发展 ; ( 14) 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 15)其 他 法律 、 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4、 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 ( 2)不 得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己、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利 益 ;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的证券 交易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 遵 循 以下 原则 : ( 1) 健 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的 各 项 业 务 、各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 、 监督 、 反馈 等各个 环 节 ; ( 2) 有效 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建 立 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 3) 独 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公司基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 资产的运作 应当 分 离;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设 置 应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成 本效 益 原则 :公司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低 运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部 控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部 控制制 度应当 遵 循 以下 原则 : ( 1) 合法合规 性 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 控制 度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和各 项 规 定 ; (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 营 管理的 各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 制 定 内部 控制制 度应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为 出 发 点 ; ( 4)适 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 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行 及时 的 修 改 或完 善 。 3 、 内部 控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 下 设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要 负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 控制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调 突 发重 大 风险等 事项 。 ( 2) 公司督 察 长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 检 查 , 组织 、 指 导 基金管理人内部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 告 。 ( 3) 公司 定期 召 开 全 体 中 层 及 以 上 管理人员会 议 对 各 类 风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程 中 潜 在和 存 在 的 风险 进行 通 报 、 讨论 ,并 及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制 措 施 。 ( 4)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 门 的 风险 控制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期不定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部 控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律 、 法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出整 改 建 议 并监督 整 改 。 ( 5) 业 务 部 门 :对本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的 业 务 风险 负 有管 控 和 及时 报 告 的 义务 。 ( 6) 员 工 : 依照 公司 “ 全 面风险 管理 、 全 员 风险 控制 ” 的理 念 ,公司 每 个 员 工 均负 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每 一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程 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时 进行 报 告 、 反馈 的 义务 。 4、 内部 控制 措 施 ( 1) 公司 通 过不断 健 全 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的监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 、 利 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 象 的 发 生,保 护 投资 者 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 益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 2) 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合规 及 风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文 化 氛 围 ,保证 全 体 员 工 及时了解 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公司规 章 制 度 , 使 风险 意 识贯穿 到 公司 各个 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 节 。 ( 3) 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 营特 点 建 立 了 包括 岗位 自 控 、 相关部 门 和 岗位 之 间 相 互 监督 制 衡 、 督 察 长和 监 察稽 核部监督的 、 权 责 统 一、 严密 有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线 。 ( 4) 建 立 并 不断完 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公司 不断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制 程 序 、 控制 措 施 以 及 控制 职责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制 体 系 。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 更新,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不断 走 向 完 善 。 ( 5)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公司建 立 了 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责 、 操 作 流 程 手册 在 内的 业 务 流 程、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 6) 建 立 了 岗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了 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 清算 、 公司会 计 与 基金会 计 等 业 务 岗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 不 同 岗位 之 间 的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操 作 及 操 守 风险 。 ( 7)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 制 :公司 通 过 健 全 岗位 责 任 制 使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 自己 的 岗 位 职责 和风险 管理 责 任 。 ( 8) 构 建 风险 管理 系 统 :公司 通 过 建 立 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 告 、 控制 以 及 监督 程 序 , 并经 过适 当 的 控制 流 程 , 定期或实 时 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预 警 、 监督,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司管理 及 基金运作有关的 风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 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 控制 , 使 部 门 和 管理 层 即时 把 握 风险 状况 并 及时 、 快速 作 出风险 控制 决策 。 ( 9) 建 立 自 动化 监督 控制系 统 :公司 启 用了 恒 生 交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开 发 的投资 指标 监 控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控制系 统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交 叉 交易 等 方 面 进行 电子 化 控制 ,有效 地 防 止 了 运作 风险和 操 守 风险 。 ( 10)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 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经理 个 股 授权 、 基准 仓位 等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 定 。 同 时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资股 票 制 度 ,并 由 研究 小 组 负责 维护 , 所 有股 票 投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择 。公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险 评估 制 度 , 定期 对 各 基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评估 , 防 范 契 约 风险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 2)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 场变 化 和 公司 发展 不断完 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 况 (一) 基本 情 况 名 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尹


东 联 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中国人 民 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 1996年 易 名 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行 之 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由 原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原 中国建设银行 的 商 业 银行 业 务 及 相关的资产 和 负 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 票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行中 首 家 在 海外 公开 上 市 的银行。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建设银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股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银行 A股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并开始 交易 。 A股 发 行 后 中国建设银行的已 发 行股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至 2010年 12月 31日,中国建设银行 实 现净利 润 1350.31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26.39%。 手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661.32 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37.61%。年 化 平均 资产 回 报 率 为 1.32%, 年 化 加 权 平均净 资产收 益 率 为 22.61%; 净利 息 收 益 率 为 2.49%。 信 贷 资产 质 量 继 续 稳 定 向 好 , 不 良 贷 款 较 上 年 末 实 现 “ 双 降” , 拨 备 覆 盖 率 大 幅 提 高 至 221.14%。 中国建设银行 在 中国内 地 设有 1.3万 余 个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及 悉 尼 设有 分 行, 在 莫斯 科 设有 代 表 处 ,设 立 了 湖 北 桃江 建 信 村镇 银行 、 浙江苍 南 建 信 村镇 银行 、 安 徽 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行 、 浙江青 田 建 信 华 侨 村镇 银行 、 浙江 武 义 建 信 村镇 银行 、 陕西 安 塞 建 信 村镇 银行 、 河 北 丰 宁 建 信 村镇 银行 、 上海 浦 东 建 信 村镇 银行 、 苏 州 常 熟 建 信 村镇 银行 9家 村镇 银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 建银国 际 ,建行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 中 德 住 房 储蓄 银行 等 多家 子 公司。 全 行已 安 装 运行 自 动 柜 员 机 (ATM)39,874台 , 拥 有员 工 313,867万 人, 为 客 户 提供 全 面 的金 融 服 务 。 中国建设银行 得 到 市 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和 广 泛 认可, 2010年 共 获得 100 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 本集 团 在 英 国《银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 全 球 商 业 银行 品 牌 十 强 ” 列 第 二 位 , 在“ 全 球 银行 品 牌 500强 ” 列 第 13位 ,并 被 评 委 2010年中国 最 佳 银行 ; 在 美 国《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 布 的 “ Interbrand2010年 度最 佳 中国 品 牌 价值 排 行 榜 ” 列 第 三 位 ,银行 业 第 一 位; 被 《 亚洲 金 融 》 杂 志 评 为 2010 年 度 “ 中国 最 佳 银行 ”; 连 续 三 年 被 香港 《资本》 杂 志 评 为 “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行 ” ; 被 中国 红 十 字 会 总 会 授 予 “ 中国 红 十 字 杰 出 奉献奖 章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设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金 市 场 处 、 资产托管 处 、 QFII 托管 处 、 基金核 算 处 、 基金 清算 处 、 监督 稽 核 处 和 投资托管 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 养老 金托管 服 务 团 队 、 养老 金托管 市 场 团 队 、 上海 备份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30余 人。 自 2008年 以来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 务 持 续 通 过 SAS70审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杨 新丰,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 曾 就 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 江苏 省 分 行 、 广 东省 分 行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会 计 部 、 营 运管理部, 长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 会 计 结算 、 营 运 管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 南 通 分 行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 务 部, 长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具 有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 三 ) 基金托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 直 秉 持“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 不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 格 履 行托管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产 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为 资产委托人 提供 高 质 量 的托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 模 不断 扩 大 ,托管 业 务 品种不断 增 加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 产 品在 内的托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 业 务 品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行 之 一 。 截至 2011年 3月 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89只 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 专 业高 效的托管 服 务 能力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度 认 同。 2010年 初 ,中国建设银行 被 总 部设于 英 国 伦 敦 的《 全 球 托管人》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 国 内 最 佳 托管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并 连 续第 三 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 评 为 “ 中国 最 佳 次 托管银行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 标 作 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托管 业 务 的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管规 章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 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 二 ) 内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 行 风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制 工 作,对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制 工 作进行 检 查指 导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能力 。 ( 三 ) 内部 控制制 度及 措 施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证托管 业 务 的规 范操 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复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集中 控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业 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 法 和程 序 (一) 监督 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 其 配 套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督 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 发 的 “ 托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 按 照现 行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监督,并 定期 编 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 监督。 ( 二 ) 监督 流 程 1.每 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 进行 例 行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 等 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 性 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情 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 性、 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 显著 性等 方 面 进行 评 价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4.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 书 面要 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电话 : ( 0755) 82021102 传 真 : ( 0755) 82021155 联 系 人: 罗娜 网 址 : www.phfund.com.cn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 京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号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02房 电话 : ( 010) 88082426-178 传 真 : ( 010) 88082018 联 系 人: 赵晓蔚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33号 801B室 电话 : ( 021) 68876878 传 真 : ( 021) 68876821 联 系 人: 李 化 怡 (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 汉 区 建设 大 道 568号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座 4312室 电话 : ( 027) 85557881 传 真 : ( 027) 85557973 联 系 人: 祁 明 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24楼 07单 元 联 系电话 :( 020) 38927993 传 真 :( 020) 38927990 联 系 人: 蔡颖 2、 代 销机 构 :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电话 : 010-66275654 联 系 人: 王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2) 中国 工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建 清 电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联 系 人: 何 鹏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肖钢 统 一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公司 网站 : www.boc.cn ( 4)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怀邦 电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842 联 系 人: 曹 榕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热 线 电话 : 95559 ( 5)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内 大 街 131号 注 定 代 表 人: 刘 安东 客 户服 务 电话 : 11185 联 系 人: 陈 春 林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传 真 : 010-66415194 网 址 : www.psbc.com ( 6) 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秦晓 电话 : ( 0755) 83198888 联 系 人:丰 靖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客 服 电话 : 95555 ( 7) 平 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建 一








电话 : ( 0755) 25859591 联 系 人: 霍兆龙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或( 0755) 961202 网 址 : www.18ebank.com ( 8) 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文 标 电话 :( 010) 58351666 传 真 : 010-5856079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8 联 系 人: 吴 海 鹏 网 址 : www.cmbc.com.cn ( 9) 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孔丹 电话 : 0755-65541405 传 真 : 010-65541281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联 系 人: 秦莉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ecitic.com ( 10)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俊 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联 系 人: 蒋浩 客 服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11) 深圳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5047号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法 定 代 表 人:法 兰 克纽 曼 (Frank N. Newman) 电话 : 0755-82088888-8811 传 真 : 0755-82081020 联 系 人: 周 勤 网 址 : www.sdb.com.cn 热 线 电话 : 95501 (12) 北 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阎冰竹 联 系 人: 王光 伟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津 ) 021-53599688( 上海 ) 029-85766888( 西 安 )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国 光 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双宁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联 系 人: 胡 蓉 电话 : 010-68098783 客 服 电话 : 95595


公司 网 址 : www.cebbank.com ( 14)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华 裕 电话 : 021 63586189 传 真 : 021 63586215 联 系 人: 钱庚旺 客 户 电话 : 96528( 上海 地 区 962528) 网 址 : www.nbcb.com.cn ( 15) 浙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达 洋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 真 : 0571-87659188


全 国 统 一 服 务 电话 : 95527 ( 16) 广 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若 虹 联 系 人: 詹 全 鑫 客 服 电话 : 95508 网 址 : www.gdb.com.cn ( 17) 上海 浦 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吉晓辉 电话 : ( 021) 61618888 传 真 : ( 021) 63602431 联 系 人: 倪 苏 云 、 汤嘉惠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28 网 址 : www.spdb.com.cn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 18) 杭 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 3 2 号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 3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江 波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19) 华 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建 联 系 人: 郑 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 真 :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话 : 95577 网 址 : www. hxb. com. cn ( 20) 国 信 证 劵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800-810-8868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传 真 : 0755-82133302 联 系 人: 齐晓 燕 联 系电话 : 0755- 82133066 公司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21) 齐 鲁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山 东省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纬


电话 : 0531-8202 4184


联 系 人: 王 霖


公司 网 址 : www.qlzq.com.cn


( 22)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延 平 路 13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祝幼 一 电话 : 021-62580818-213 传 真 : 021-62569400 服 务 热 线 : 4008888666 联 系 人: 芮敏祺 公司 网 址 : www.gtja.com ( 23) 中 信 建投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佑君 电话 : 4008888108


业 务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电话 : 010-85130577 网 址 : www.csc108.com ( 24)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五 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五 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 定 代 表 人: 马昭 明 联 系电话 :( 0755) 82492193 传 真 : ( 0755) 82492962 联 系 人: 庞 晓 芸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 25) 招 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 A座 4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511


传 真 : 0755-82943237


联 系 人: 林 生 迎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 26) 广 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光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志伟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20-87555888转 各 营业 网点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传 真 : 020-87555305


联 系 人: 黄 岚 网 址 : www.gf.com.cn ( 27) 中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东 明


电话 : 010-84588266


传 真 : 010-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 28) 中国银 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座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顾伟 国


客 户服 务 电话 : 800-820-1868


传 真 : 010-66568536


联 系 人: 李 洋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9) 海 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路 68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开国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63410456


联 系 人: 李 笑鸣 、 金 芸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 址 : www.htsec.com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 30)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0294


联 系 人: 曹 晔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21) 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 31)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军


电话 : 0571-85776115 传 真 : 0571-85783771


联 系 人: 俞 会 亮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571) 96598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 32) 湘 财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邮 编 : 410004 办 公 地 点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98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 系 人: 钟康莺 021-68634518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公司 网 址 : www.xcsc.com ( 33) 渤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王兆 权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 022) 28455588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传 真 : ( 022) 28451892 网 址 : www.ewww.com.cn ( 34)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香港东路 316号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史 洁 民 电话 :( 0532) 85022026 传 真 :( 0532) 85022026 联 系 人: 丁韶燕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32) 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 35) 兴 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福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陆 家 嘴 东路 166号中保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兰 荣


电话 : 021-68419974


传 真 : 021-68419867


联 系 人: 杨 盛 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21) 68419974


网 址 : www.xyzq.com.cn ( 36)长 城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 报 业大 厦 14、 16、 17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 报 业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耀 华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 0755-83516199


联 系 人: 匡婷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 0755) 82288968


公司 网站 : www.cc168.com.cn ( 37) 光 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徐 浩 明 电话 : ( 021) 68816000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传 真 :( 021) 68815009 联 系 人: 刘 晨 客 户服 务 电话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 38) 上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南京西 路 1468号中 欣 大 厦 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郁忠 民


联 系电话 : 021-62470157


联 系 人: 黄枫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公司 网 址 : www.962518.com ( 39) 华 泰 证券股份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万 善


电 话 : 025-84457777-882、 721


联 系 人: 李 金 龙


客 户 咨询 电话 : 025-845798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 40) 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 托 大 厦 16-17层


办 公 地址 : 陕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 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建 武 电话 : 029-87406172


传 真 : 029-87406387


客 服 热 线 : 029-87406132


联 系 人: 冯萍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 41) 华 西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西 街 239号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 深圳 总 部 )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炯 洋 电话 : 028-86126218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联 系 人: 王 京 红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 址 : www.hx168.com.cn ( 42) 平 安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宇翔 联 系电话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0755-82433794 联 系 人: 郑舒丽 客 服 电话 : 0755-95511 网站 : www.pa18.com ( 43)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张 巧玲 电话 :( 0769) 22119351 ( 44) 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 长 春 市 人 民 大 街 1138号


办 公 地址 : 吉林 省 长 春 市自 由 大 路 1138号证券 大 厦 1005室 法 定 代 表 人: 矫 正中 联 系电话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0431-5680032 联 系 人: 潘锴 网 址 : www.nesc.cn ( 45) 中 航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象 山 北路 208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孟祥泰 联 系 人: 余 雅 娜 联 系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电话 : 0791-6789414 客 服 电话 : 0791-6768763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公司 网 址 : www.scstock.com ( 46) 安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牛冠 兴


电话 : 0755-82825555


传 真 : 0755-82558003


联 系 人: 余 江 客 服 电话 : 0755- 82825555 网 址 : www.axzq.com.cn (47)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安 外 大 街 2号 安 贞 大 厦 3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安 外 大 街 2号 安 贞 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少 华 电话 : ( 010) 84183298 传 真 : ( 010) 64482090 联 系 人: 卢 树 奇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800-810-8809


网站 : http://www.guodu.com ( 48) 金 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时代 金 融 中 心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涛 联 系 人:金 春 联 系电话 : 0755-83025666 传 真 : 0755-83025511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228 网 址 : www.jyzq.com.cn ( 49) 华 安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长 江 中 路 357号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长 江 中 路 35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汪永 平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 真 : 0551-5161672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联 系 人: 甘 霖


咨询 电话 : 0551-5161670 公司 网 址 : www.hazq.com (50) 财 通 证券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解放 路 111号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解放 路 11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沈 继 宁 电话 : 0571-87828088 传 真 : 0571-87828033 联 系 人: 乔骏 联 系电话 : 0571-87925129 网 址 : www.goodyou.com.cn (5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座 19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座 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小 阳 电话 : 0755-82026521 传 真 : 0755-82026539 联 系 人: 刘 权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52)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建 军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8-133 开 放 式基金 接 收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联 系 人: 罗 创斌 联 系电话 : 020-37865070 邮 箱 : luocb@wlzq.com.cn 网 址 : www.wlzq.com.cn (53)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王 力 洲 客 服 电话 : 0755-25832583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54) 中 山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泳 良 联 系 人: 胡 蓉 咨询 电话 : 0755-82493750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 址 : www.zszp.com.cn (55)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广 场 主 楼 5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6号 东 山广 场 主 楼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志 明 联 系 人: 樊刚 正 联 系电话 : 020-87322668-347 网 址 : www.gzs.com.cn (56) 国 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 公 地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雷 建 辉 电话 : 0510-82832919 传 真 : 0510-82833124 联 系 人: 袁 丽萍 联 系电话 :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 址 : www.glsc.com.cn (57)


世 纪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40-42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卢 长 才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 真 : 0755- 83199545 联 系 人: 刘 军 辉 、 王 飞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咨询 电话 : 0755- 83199511 网 址 : www.csco.com.cn (58) 浙 商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座 6-7楼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座 6-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吴 颖 联 系电话 : 0571-87902080 网 址 : www.stocke.com (59) 华 林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珠 海 市 拱 北 夏 湾 华 平 路 96号 二 层 202-203房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民 田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段 文 清 联 系电话 : 0755-82707855 传 真 : 0755-82707850 联 系 人: 杨 玲 网 址 : www.chinalions.com (60) 日 信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8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洪 明


联 系 人: 张 利 军


电话 : 010- 88086830-652 网 址 : www.rxzq.com.cn ( 61) 方 正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公司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雷 杰 联 系 人: 彭 博 联 系电话 : 0571-5832343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sunsc.com.cn ( 62)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 桥 路 28号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办 公 地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 桥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永 敏 电话 : 0512-65588088 传 真 : 0512-65581101 联 系 人: 方 晓丹 联 系电话 : 0512-65581136 网 址 : www.dwzq.com.cn ( 63) 宏 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册 地址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宏 源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冯 戎


联 系 人: 李 威


电话 : 010-88085338


咨询 电话 : 010-62267799-6789


网 址 : www.ehongyuan.com.cn ( 64) 红 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办 公 地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刘 晓 明


电话 : 0871- 3577942


客 户服 务 电话 :0871-3577930


网 址 : www.hongtazq.com ( 65)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办 公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 66) 财 富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层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办 公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2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周 晖 电话 : 0731-4403343 传 真 : 0731-4403439 联 系 人: 郭 磊 联 系电话 : 0731-4403319 网 址 : www.cfzq.com ( 67) 江 海 证券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办 公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名 扬 电话 : 0451-82269280-221 传 真 : 0451-82269286


联 系 人: 刘 丹 梅 全 国 统 一 热 线 : 4006662288 公司 网站 : www.jhzq.com.cn ( 68) 银 泰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号 光 大 银行 大 厦 18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号 光 大 银行 大 厦 18楼 法 定 代 表 : 黄 冰 联 系 人: 曾 敬 宁 电话 : 0755-83706665 传 真 : 0755-83704195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755-83710885 公司 网站 : www.ytzq.net ( 69) 东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大 厦 18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区 世 纪 大 道 1589号 长 泰 金 融 大 厦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科 敏 联 系电话 : ( 021) 50586660-8644 传 真 : ( 021) 50586660-8880 联 系 人: 霍晓 菲


客 服 热 线 : ( 021) 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 网站 : www.longone.com.cn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 70)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 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 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林 联 系 人: 翟 立 权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 71) 爱 建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法 定 代 表 : 张 建华 联 系 人: 陈 敏 电话 : 021-62171984 传 真 : 021-62878783 服 务 热 线 : 021-63340678 公司 网站 : www.ajzq.com ( 7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办 公 地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法 定 代 表 : 雷 波 联 系 人:金 喆 电话 : 028-86690126 传 真 : 028-86690126 服 务 热 线 : 4006-600109 公司 网站 : www.china598.com ( 73) 信 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 : 张志 刚 联 系 人: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476 传 真 : 010-88656290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服 务 热 线 : 400-800-8899 公司 网站 : www.cindasc.com ( 74)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服 务 热 线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公司 网站 : http://www.hlzqgs.com ( 75) 民 生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法 定 代 表 : 岳 献 春 联 系 人: 赵 明 电话 : 010- 85252656 服 务 热 线 : 400- 619- 8888 公司 网站 : www.mszq.com ( 76)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服 务 热 线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公司 网站 : www.gfhfzq.com.cn ( 77) 东 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 崔 海 涛 联 系 人: 黄英 电话 : 010-66555835 服 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 网站 : www.dxzq.net ( 78)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义 相 咨询 电话 : 010-66045678 公司 网 址 :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 际 情 况 , 选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机 构 ,并 及时 公 告 。 (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北 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金 颖 电话 : 010- 59378839 传 真 : 010- 59378907 联 系 人: 朱 立 元 ( 三 )律师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务 所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十 二 层 负责 人: 王 丽 联 系电话 : 010-65232180 65269781 传 真 : 010-65232181 联 系 人: 徐芳 经 办 律 师 : 陈 静 茹 、 苏 文 静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 四 ) 会计 师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绍 信 联 系电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薛竞 、 陈 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一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字 [2008]405 号文批准募集 发售 。募集 期 从 2008年 4月 21日起 到 5月 21日 止 , 共 募集 2,100,410,489.38份基金份 额 , 募集 户 数 为 6,276户 。 本基金 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 期 间 为 不定期 。 ( 二 )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年 5月 28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业务 办 理的 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设 在 深圳 、 北 京 、 上海 、 武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2、 中国建设银行的 指 定 网点 以 及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其 他代 销机 构营业 网点 ; 3、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网上 交易 系 统 (具 体 业 务 规 则与 说明 参 见 相关公 告 ) 。 具 体 销售 网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 或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 更 增 减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 办 理本基金 申 购、 转换 与赎回 的 场 所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可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转换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 购、 赎回时 除 外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管理人 不在 开 放 日 之 外 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申 请 的, 其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时 间 所在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 场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 2、 申 购 的开始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08年 6月 13日开始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 3、 赎回 的开始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08年 7月 21日开始 办 理 赎回业 务 。 ( 三 ) 申购 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设 置 最高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 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机 构申 购 本基金,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 通 过 我 公司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基金,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50万 元 , 追 加 申 购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万 元 ( 通 过 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 网上 交易 系 统 申 购 本基金 暂 不受 此 限 制 )。 3、 转换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20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 换 。 4、 账户 最 低 余 额 为 30份基金份 额 , 若 某 笔 转换 或 赎回将导 致 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 托管的 单 只 基金份 额 余 额不 足 30份 时 ,该 笔 转换 或 赎回业 务 应 包括 账户 内 全 部基金份 额 , 否则 , 剩 余 部 分 的基金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转换 、 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相关 业 务 规 则 ,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 ( 四 ) 申购和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 按 照 投资人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 购 与赎回申 请 可 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对 上 述 原则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 购或 赎回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 申 购、 赎回申 请 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时 间 结束 前 受 理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情 况 下 ,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认 情 况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业 务 规 则 ,对 上 述 业 务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公 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机 构将 投资人已 缴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本基金 销售机 构 不 负责 承担 投资人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损失 。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 六 )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 数 额和 价格 1、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有效份 额 为净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 为 份。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2、 转换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本基金的 转换 所 得 份 额 由 实 际 转 出 的基金份 额 当 日 净 资 产 总 值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转换 费 用后 , 除 以 转入 基金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后 确 定 。基金份 额 份 数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3、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 金 额单 位 为 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 七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 购 费率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应 在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等各 项费 用 。 本基金 采 取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具 体 费率 如 下 :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 率 M<50万 0.8%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50万 ≤ M <250万 0.5% 250万 ≤ M <500万 0.3%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 计 算 。 2、 转换 费率 :本基金已于 2008年 11月 17日开 通 了 日 常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率 、适 用 基金 及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等 最 新规 定 详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3月 12日 刊登 的《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公 告 》。 3、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 按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具 体 费率 如 下 : 持有时间( Y) 赎回费 率 Y< 30天 0.3% 30天 ≤ Y< 1年 0.1% 1年 ≤ Y< 2年 0.05% Y≥ 2年 0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申 请 人 承担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财产, 75%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 费 。 4、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相关法律 、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强 制 规 定以 及 不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前 提下 , 在 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费率 及 /或 收 取方 式,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应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前 3个工 作日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费率 还 将 在 最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针 对 活 动 适 用 对 象 适 当 调 低 上 述 基金 申 购 费率 、 基金 转换 费率 和 基金 赎 回 费率 。 ( 八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 1、 基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例 费率计 算 申 购 费 用 。本基金的 申 购 金 额包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申 购 费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申 购 金 额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对 应 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1.050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 购 金 额 = 10,000/( 1+0.8%) = 9,920.63元 申 购 费 用 = 10,000- 9,920.63= 79.37元 申 购 份 数 = 9,920.63/1.050= 9,448.22份 即 : 某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1.050元 , 则 可 得 到 9,448.22份基金份 额 。 2、 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 以 赎回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例 费率计 算 赎回 费 用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为赎回总 额 扣 减 赎回 费 用 。 其 中,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 用 例 : 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 额一 年 后 (未 满 2年 )决 定 赎回 ,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05%,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是 1.10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100= 11,000元 赎回 费 用 = 11,000× 0.05%= 5.50元 赎回 金 额 = 11,000- 5.50= 10,994.50元 即 : 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 额一 年 后 ( 未 满 2年 ) 赎回 , 假 设 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 额 净 值是 1.10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10,994.50元 。 3、 T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日内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式 基金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本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 九 )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后 (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 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 以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或 未 明确 禁 止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 业 务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开始 实 施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种 指 定 媒体上刊登 公 告 。 ( 十 ) 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发 生 下 列 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办 理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 若 届 时 本基 金已开 放 基金 转换 业 务 或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的, 且 办 理 此 等 业 务 亦 可 能 发 生 如 下 情 形 的,本 基金管理人 亦 可 按 照 同 样 方 式 处 理: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 (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 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 5) 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 6) 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本基金 销售机 构 不 负责 承担 投资人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损失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若 届 时 本基金已开 放 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 且 办 理 此 等 业 务 亦 可 能 发 生 如 下 情 形 的,本基金管理人 亦 可 按 照 同 样 方 式 处 理: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 3、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单个 账户 已 被 接 受 的 申 请 量 占 接 受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不 得 超 过 20个工 作日,并 在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未 选择 的, 未 能 赎回 部 分 系 统 默 认 为 延 期 赎回 处 理。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二 ) 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的基金份 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日的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 现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1)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2)部 分 顺 延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行的财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对 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获赎回 的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 应当 在 指 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 时 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 ( 十三 ) 暂停 和重 新开放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和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规 定期 限内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 公 告 。 2、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3、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 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和 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4、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 1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和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体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基金的冻结解冻 ( 一 ) 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08年 11月 17日开 通 了 日 常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率 、适 用 基金 及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等 相关规 定 详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3月 12日 刊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公 告 》。 (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 司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要 求 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 构之 间 的 转 托管,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 费 。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08年 6月 13日开 通 了 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 具 体 事项详见 相关 业 务 公 告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具 体 事项详见 2010年 12月 31日 刊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 业 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公 告 》。 ( 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基金份 额 冻 结 与解 冻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 上 ,通 过主要 投资债券 等固定 收 益 类 品种 ,同 时 兼 顾 部 分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权 益 类 品种 ,力 求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获得 持 续 稳 定 的投资收 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包括 :国债 、 金 融 债 、 次 级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换 公司债券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债券 回 购和 股 票 ( 含 一 级 市 场 新股 申 购)、 权 证 ( 仅 限于 通 过 投资可 分 离 转 债 而 获得 的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品种 ,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它 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等固定 收 益 类 品种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种 的 比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 20%; 本基金投资可 转换 公 司债券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30%;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三 )投资 策略 1、固定 收 益 类 品种 投资 策 略 ( 1) 利 率 策 略 利 率 是固定 收 益 类 品种 最 主要 的 风险来 源 和 收 益来 源 。 因 此 利 率 策 略 的 选择 对基金的投 资 风险 与 收 益 尤 为 重 要 。 利 率 策 略 的 选择 取决 于 利 率 的 走 势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两 个 方 面 。 本基金 通 过 对 宏观 经 济 状况 和 货币 政 策 等 因素 的 研究 , 形 成 对 未 来市 场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期 , 主 动 地 调 整 债券投资 组 合的 久 期 , 提 高 债券投资 组 合的收 益 水 平 ; 通 过 对债券 市 场 具 体情 况 的 分 析 判断 , 形 成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形 状变 化 的 预期 ,相 应 地 选择 子 弹 型 、 哑铃 型 或 梯 形 的 组 合 期 限 配置 , 获取 因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所带来 的投资收 益 。 ( 2) 类 属配置 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等 债券 品种 与 同 期 限国债 之 间 收 益 率 利 差 的 历 史 数 据 比 较 , 结 合 当时 的 市 场 环 境 , 形 成利 差 预期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债券 类 属 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 降低预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债券 类 属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获取 不 同债券 类 属 之 间 利 差 变 化 所带来 的投资收 益 。 ( 3) 券 种 的 选择 策 略 在以 上 债券资产 久 期、期 限 和 类 属配置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根据债券 定价 模 型, 选择 最 具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有投资 价值 优 势 的债券 品种 进行投资。 ( 4) 动 态 增 强 策 略 在以 上 债券投资 策 略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还 将 根据债券 市 场 的 动 态 变 化 , 采 取 多 种 灵 活 策 略 , 获取超 额 收 益 , 主要包括 : 1) 骑 乘 策 略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相对 陡峭 时 , 买 入 期 限 位 于收 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债券, 即 收 益 率 水 平 处 于相对 高 位 的债券, 随着 债券 剩 余 期 限 缩短 ,债券的收 益 率 水 平将 会 较 投资 期 初 有 所下降 , 通 过 债券的收 益 率 的 下 滑 ,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 益 。








2) 息 差 策 略 息 差 策 略 是 指通 过不断 正 回 购融 资并 持 续 买 入 债券的 操 作, 只 要 回 购 资金 成 本 低 于债券 收 益 率 , 就 可 以 达到 杠杆 放大 的 套 利目 标 。








3) 套 利策 略








a.利用 同 一 债券 品种在不 同债券 市 场 上 的 价 格 差 异 , 通 过 无 风险 套 利 操 作 获得 由 于 市 场 分 割 带来 的 超 额 收 益 ;








b.利用 同 期 限债券 回 购品种在不 同 市 场 上 的 利 率 差 异 , 通 过 开 展 无 风险 套 利 操 作, 提 高 投资 组 合的 盈利 能力 ;








c.利用 同 期 限债券 品种在一、 二 级 市 场 上 的收 益 率 差 异 , 通 过 投资 品种 的 转换 获得 一、 二 级 市 场 的 差 价 收 入 ;








d.随着 未 来 利 率 期 货 、 利 率 期 权 、 利 率 互换 等 可 以 有效规 避利 率 风险 的金 融 衍 生产 品 的 推 出 , 在主 管 机 关批准 后 积极 开 展 套 利 操 作。








4) 可 转换 公司债的投资 策 略 可 转换 公司债券 是一种 介 于股 票 和 债券 之 间 的债券 衍 生投资 品种 , 具 有 抵御 下 行 风险、 分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本基金 在 对可 转换 公司债券 条款 和 发 行债券公司基本 面 进行 深入 分 析 研究 的基 础 上 , 利用 可 转换 公司债券 定价 模 型进行 估 值分 析 , 选择 合 适 的 品种买 入 持 有。本基金 持 有的可 转换 债券可 以 转换 为 股 票 。本基金投资于可 转换 债券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30%。同 时 ,本基金可 以 投资认 购 可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公司债券。 5)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品种 投资 策 略 资产 支 持 证券 由 于 受 到 诸 多 因素影响 ,定价 更 为 复 杂 。本基金 将 根据资产 支 持 证券 自身 的 特 点 ,建 立 相 应 的 定价 模 型,并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价 模 型 ,评估 其 内 在价 值 后 再 进行投资。 2、 股 票 投资 策 略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股 票 投资 采 用 “ 行 业 配置 ” 与 “个 股 选择” 双 线 并行的投资 策 略 ,并 通 过 灵 活 的 仓位 调 控 等 手段 来 避 免 市 场 中的 系 统 风险 。 ( 1) 仓位 控制 策 略 对于股 票 的投资 ,本基金 主要 根据股 票 市 场 的 走 势 进行 仓位 控制 : 当 股 票 市 场 处 于 上 涨 波 段 时 ,本基金 将 在 限 定 的股 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内 提 高 股 票 投资 比例 , 实 现 较 高回 报 ; 当 市 场 震 荡 运行 时 , 利用 市 场 失 衡 , 重 点 投资 低 估 的行 业 、个 股,进行 波 段操 作 ; 当 市 场将 下 跌 或 风险 较 高时 , 减 少 股 票 投资 比例 甚 至 不 投资股 票 , 尽 量 回避 股 市风险 。 ( 2) 行 业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行 业 配置采 取 适 度 分散、 相对集中的 配置 策 略 。 重 点 投资 景气 周 期 处 于 拐 点 或者 景气 度 处 于 上 升阶 段 的相关行 业 ,同 时 通 过 投资于 五 个以 上 行 业 来 避 免 过 大 的 非 系 统 风险 。 ( 3) 精 选个 股 策 略 本基金的 选 股 将 主要 考虑紧 密 联 系 我 国 目 前 的 宏观 经 济 背景 和 制 度变 迁 ,把 握 以下 三 个 指标 选择 股 票 : 管理 优 秀 、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具 有 稳 定、持 续 的 增 长能力 ; 公司资产 负 债 率 较 低、 现 金 流 充 裕 。 ( 4) 止 盈 止 损 策 略 当 股 票 市 场 基本 面没 有 好 转 的 情 况 下 ,基金股 票 资产 跌 幅 超 过 投资委员会规 定 的 风险 线 时 ,本基金 将 逐 步 减 少 股 票 仓位 , 把 损失 控制 在 有限 范 围 内 ; 当 基金股 票 资产 盈利超 过 投资 委员会规 定 的 止 盈 线 时 ,本基金 将 主 动 梯 度 式 降低 股 票 仓位 , 以 锁 定 收 益 。





( 5) 新股 申 购 策 略


本基金 将 研究首 次 发 行股 票及 增 发 新股的 上 市 公司基本 面 , 估 计 新股 上 市 交易 的合理 价 格 ,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金 供 求 关 系 , 制 定 相 应 新股 申 购 策 略 。本基金对于 通 过 参 与 新股 申 购所 获得 的股 票 , 将 比 较 市 场 价 格 与 其 内 在 合理 价值 , 决 定 继 续 持 有 或者 卖 出 。


3、 基金投资 决策 ( 1) 决策依 据


1) 国 家 有关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


2) 国内国 际 宏观 经 济 环 境 、 国 家 货币 政 策 、 利 率 走 势 及 通 货 膨胀 预期、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3)各 行 业 发展 状况 、市 场 波动 和风险 特征 ;


4) 上 市 公司 研究 , 包括 上 市 公司 成 长性 的 研究 和市 场 走 势 ;


5) 证券 市 场 走 势 。


( 2) 投资 流 程


1) 行 业 研究 小 组 :行 业 研究 小 组 对于 宏观 经 济 、 行 业 、 上 市 公司 、 投资 策 略 等 与 投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资 决策 有关的内容 都 会进行 全 面 深入 的 研究 ,作 为 投资 决策 的 依 据。


2)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 定 本基金 总 体 资产 分 配 和 投资 策 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期 召 开会 议 , 由 公司 总 经理 或 指 定 人员 召 集。 如 需 做出 及时 重 大决策 或 基金经理 小 组 提 议 ,可 临 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3) 基金管理 小 组 :设 计 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设 计 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 需 要 考虑 的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 日基金 申 购和 赎回净现 金 流量 ;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 制 和 比例 限 制 ; 研究 员的投资建 议 ; 基金经理的 独 立 判断 ; 绩 效 与 风险 评估 小 组 的建 议 等 。


4) 集中 交易 室 :基金经理 向 集中 交易 室 下 达 投资 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经理收 到 投资 指 令 后 分 发 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收 到 基金投资 指 令 后 准确 执 行。


5) 金 融工程分 析 师 :对开 放 式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评估 , 向 基金管理 小 组 提出 调 整 建 议 。


6) 监 察稽 核部:对投资 指 令 、 流 程等 进行合法合规 审 核 、 监督 和 检 查 。 (四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 中债 总 指数 收 益 率 使 用 该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主要 基于 如 下 原 因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编 制 的 系 列指数 已经 广 泛 的 被 市 场 参 与 者所 接 受 , 成为 衡 量 债券 市 场 收 益 的 标 准。 其 中中债 总 指数 的 样 本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代 表性 , 能够 很 好 的 反 映 债券 市 场总 体 走 势 , 适 合作 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 业绩 比 较 基准。 如 果 今 后 证券 市 场 中有 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或者 更 科学 客 观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适 用 于本基金 时 ,本基金管理人 依 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 权 益 的 原则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行相 应 调 整 时 , 需 与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及时 公 告 ,并 在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五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 的 风险和 收 益 高 于 货币 市 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型基金 、 股 票 型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种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 式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 ,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3%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权 证, 不 得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5)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种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可 转换 公司债券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8)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 证 券规 模 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1)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基金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 发 行股 票 的 总 量 ; (1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5 % ; (14)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15)如 果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 为 准。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 对于 因 基金份 额 拆 分、 大 比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的基金 净 资产规 模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增 加 10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券投资 比例 低 于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履 行相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10个 交易 日 延 长 到 3个 月。法律法规 如 有 变 更, 从 其 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 定 。 除 投资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始。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基金财产 不 得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提供担 保 ; (3)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 额 , 但是 国 务 院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 债券 ; (6)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依照 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 七 )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3、 有 利 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为 自身、 雇 员 、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 当利 益 。 (八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按 照 国 家 的有关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九 )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 连 带 的法律 责 任 。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 ,已于 2011年 4月 20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 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数 据 截至 2011年 3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17,678,224.76 4.85 其 中:股 票


17,678,224.76 4.85 2 固定 收 益 投资


296,721,139.30 81.34 其 中:债券


296,721,139.30 81.34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 中: 买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算 备 付 金合 计


35,034,343.37 9.60 6 其 他 资产


15,351,302.69 4.21 7 合 计





364,785,010.12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14,728,224.76 5.09 C0 食 品、 饮 料 7,194,000.00 2.49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7,198,823.36 2.49 C5 电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 - C7 机 械 、 设备 、 仪 表 335,401.40 0.12 C8 医药 、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煤 气 及 水 的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2,950,000.00 1.02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G 信 息 技术业 - -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 - I 金 融、 保 险 业 - - J 房 地 产 业 - - K 社 会 服 务 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17,678,224.76 6.11 3、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小排 序 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0519 贵州 茅 台 40,000 7,194,000.00 2.49 2 601011 宝 泰 隆 157,723 3,835,823.36 1.33 3 600352 浙江 龙 盛 300,000 3,363,000.00 1.16 4 600263 路 桥 建设 200,000 2,950,000.00 1.02 5 601126 四 方 股份 14,570 335,401.40 0.12 注 : 上 述 股 票 明 细 为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全 部股 票 。





4、 报 告 期 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券 51,218,400.00 17.71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券 109,141,000.00 37.74 其 中: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09,141,000.00 37.74 4 企 业 债券 120,360,260.60 41.62 5 企 业 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16,001,478.70 5.53 7 其 他 - - 8 合 计 296,721,139.30 102.62 5、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080309 08进 出 09 700,000 68,481,000.00 23.68 2 126017 08葛 洲 债 630,110 54,951,893.10 19.00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3 122033 09富 力 债 480,000 50,088,000.00 17.32 4 010213 02国债 ⒀ 440,000 41,210,400.00 14.25 5 080216 08国开 16 300,000 30,732,000.00 10.63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中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的 、或在 报 告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股 票 。


(2)报 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备 选 股 票 库 。 (3)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83,866.13 2 应 收证券 清算款 9,396,819.50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3,297,749.60 5 应 收 申 购 款 2,572,867.46 6 其 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5,351,302.69 (4)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1 125709 唐钢 转 债 8,769,046.70 3.03 2 113001 中行 转 债 2,141,200.00 0.74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01011 宝 泰 隆 3,835,823.36 1.33 新股 锁 定 (6) 投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入 的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十、基金的业绩 1、 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的投资 业绩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表所 示 ( 未 经 审计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08年 5月 28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7.91% 0.15% 11.43% 0.25% -3.52% -0.10%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12.18% 0.26% -1.24% 0.10% 13.42% 0.16%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3.12% 0.21% 1.92% 0.10% 1.20% 0.11%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1年 3月 31日 1.62% 0.20% 0.67% 0.09% 0.95% 0.11% 自 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1年 3月 31日 26.85% 0.22% 12.91% 0.15% 13.94% 0.07% 2、 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进行 比 较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鹏华丰收债券型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 中债 总 指数 收 益 率 注 2: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 未 经 审计 ) 注 3: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为 2008年 5月 28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 和 。 ( 二 )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 三 ) 基金财产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 以 基金 名义 开 立 银行 存 款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 自 有的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及处 分 基金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代 销机 构 的 固 有财产,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可 以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财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 有财产的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 清算 财产。 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的 价值 ,并 为 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等提供 计 价 依 据。 ( 二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 非 营业 日。 ( 三 ) 估值 方 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 发 行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1)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按 成 本 计 量 ; 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估 值 ; 4) 非 公开 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 的 流 通 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2、 债券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3) 发 行 未 上 市 债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进行 后 续 计 量 ; (4) 在 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固定 收 益品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 同 一 债券同 时 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 估 值 ; (6)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估 值 , 均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债券 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3、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1) 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该 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计 量 ; (2)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3)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4、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决 。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 布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见 》规 定 ,本基金管 理人进 一 步 明确 了 本基金 持 有资产的 估 值 方 法, 具 体 内容 详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年 9月 16日 刊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旗 下 基金 估 值 业 务 的公 告 》。 ( 四 )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 票 、 权 证 、 债券 和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 五 )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 值是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入 。国 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 六 ) 估值 错误 的 确认 与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 当 基金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 销机 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要 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 免 、不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应及时 协调 各 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更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责 , 不 对 第 三 方负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当将 其 已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程 中产生的有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产中 支 付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当及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进行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 基金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3) 因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当 事 人 追 偿 。 (4)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各自 技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生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结果 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 3、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 或 评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估 基金资产的 ; 4、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八 ) 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九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的 第 (3)项 或 债券 估 值 方 法的 第 (6)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的 第 (2)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本基金管理人 和 本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或 对基金财产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造 成 损失 的,本基金管理人 和 本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本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 基金收益的构 成 1、买 卖 证券 差 价 ; 2、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券 利 息 ; 3、 银行 存 款 利 息 ; 4、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法收 入 。 5、持 有 期 间 产生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 因 运 用 基金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 (二 ) 基金 净 收益 基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关规 定 应 (或 可 以)在 基金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三 )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 本基金的 每 份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2、 基金收 益分 配 后 每 一 基金份 额 净 值不能低 于 面值 ; 3、 收 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担 。 4、 本基金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2次 , 每 年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低 于 当 年可 分 配 收 益 的 50%; 5、 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则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6、 本基金收 益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7、 基金投资 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 , 则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8、 基金 当 年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进行 当 年收 益分 配; 9、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基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则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五 ) 收益分配的 时间 和 程序 1、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在 收 益分 配 方 案公 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基金 运作 有 关的费用 1、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 ( 3) 基金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银行 费 用 ;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有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 8)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2、 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60%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6%÷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20%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0%÷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除 管理 费 和 托管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 他 有关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 二 ) 与基金 销 售有 关的费用 1、 认 购 费 : 本基金的认 购 费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 于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等各 项费 用 。 本基金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例 费率计 算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费由 认 购 申 请 人 承担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 计 算 。 具 体 费率 如 下 : 认 购金额 M(元) 认 购费 率 M<50万 0.6% 50万 ≤ M<250万 0.4%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250万 ≤ M<500万 0.2%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计 算 公式: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1+ 认 购 费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金份 额面值 2、 申 购 费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应 在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等各 项费 用 。 本基金 采 取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具 体 费率 如 下 :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 率 M<50万 0.8% 50万 ≤ M <250万 0.5% 250万 ≤ M <500万 0.3%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 计 算 。 计 算 公式: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申 购 费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申 购 金 额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3、 转换 费率 :本基金已于 2008年 11月 17日开 通 了 日 常转换 业 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费 用 管理规 定 》的 最 新相关规 定 , 具 体转换 费率 和 相关 业 务 规 则 的 最 新规 定请 见 2010年 3月 12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公 告 》。 4、 赎回 费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 按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具 体 费率 如 下 : 持有时间( Y) 赎回费 率 Y< 30天 0.3% 30天 ≤ Y< 1年 0.1% 1年 ≤ Y< 2年 0.05%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Y≥ 2年 0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申 请 人 承担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财产, 75%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 费 。 计 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 用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相关法律 、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强 制 规 定以 及 不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前 提下 , 在 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费率 及 /或 收 取方 式,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应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前 3个工 作日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费率 还 将 在 最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6、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针 对 活 动 适 用 对 象 适 当 调 低 上 述 基金 申 购 费率 、 基金 转换 费率 和 基金 赎 回 费率 。 ( 三 )其他 费用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据相关法律 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列 支 。 ( 四 )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 事项发 生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发 生的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 五 )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根据基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 管 费率 。 降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日 2日 前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 公 告 。 ( 六 ) 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金的会计 政 策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1、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 方 ; 2、 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如 果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 会 计 年 度 ; 3、 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制 度 ; 5、 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书 面 确认。 (二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 立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人 和其 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者 基金份 额 发售机 构 ; 5、 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 法人 或者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 ) 招 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社 会公开 发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二 )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登 载 在各自 网站上 。 (三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年 5月 29日 刊登 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08年 5月 28日生效。 (五 ) 基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 2、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3、 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上 述 市 场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六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七 )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基金 定期 报 告 应当 按 有关规 定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金运作 过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者 基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 件 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决 议 ; 2、 终 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的 主要 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管部 门 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基金托管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收 益分 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 托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发 生 变 更 ; 17、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 额 净 值 0.5%;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基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机 构 ;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基金开始 办 理 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 购、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项 。 (九 ) 澄 清 公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 现 的 或者在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当 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十一 ) 中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十二 )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本文件 在 编 制 完 成后 , 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 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 的 风险和 收 益 高 于 货币 市 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型基金 、 股 票 型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种 。投资本基金 面临 的 主要风险 有 市 场 风险、 投资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本基金 特 有 风险、 技术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 作 风险 及 其 他 风险等 。 基金 业绩 受 证券 市 场 价 格波动 的 影响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可 能 盈利 , 也 可 能 亏 损 。 ( 一 ) 市 场 风险与 对策 证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 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宏观 政 策 ( 如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及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与 非 流 通 股 流 通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性 变 化 ,证券 市 场 的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 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变 化 , 从 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影 响 着 债券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信用 风险 。 信用 风险是 指 债券 发 行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或 由 于债券 发 行 人 信用 质 量 降低 导 致 债券 价 格 下降 的 风险 ,另 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的证券 交 割 风险 。 信用 风险是 债券投资中 所面临 的 重 要风险 之 一 。 5、 上 市 公司经 营 风险 。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者能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 益 下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分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险 , 但不能完 全 规 避 。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 购买力下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 益下降 。 针 对 以 上 市 场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努 力 通 过 加 强 对 宏观 经 济 与 国 家 政 策 的 分 析 , 研究 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利 率 水 平 的 走 势 ,作 为 债券 与 股 票 投资的 依 据 ; 同 时 ,股 票 投资部 分 根据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动 量 原 理设 置 买 入卖 出 线 ,同 时 通 过 可投资股 票 备 选 库 制 度 , 加 强 对 上 市 公司 和所在 行 业 的 研究 , 采 用 财 务 分 析 、实 地 调 研 等 多 种 方 法 判断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风险 , 选择具 有 长期 投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司。 ( 二 ) 投资风险与 对策 本基金作 为 债券型开 放 式基金, 依 据对 超 额 收 益 的 贡 献 大 小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风险 依 次 可 划 分 为 久 期风险、期 限 结 构 风险、 类 属配置 风险和个 券 选择风险 ,国 外 和 国内的 研究 表 明 久 期风险 占 债券投资 总 风险 85% 以 上 。 如 果 债券 组 合 久 期 与 基准 久 期 相 差 太 多 , 一 旦 市 场利 率发 生明 显 不 同于 预期 的 变 化 , 将导 致 组 合收 益 率 与 基准收 益 率 出 现 较 大 偏 差 。 股 票 投资的 风险包括 资产 配置 风险、 行 业 配置 风险、 证券 选择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收 益 性风险等 。 为 控制 上 述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使 用了 “ 北 方之 星 债券投资 决策 分 析 系 统 ” 进行债券投 资的收 益分 析 和风险 监 控 , 使 用 “ 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系 统 ”和“ 鹏华 风 险 绩 效 评估 系 统 ” 进行股 票 投资的 动 态 风险 监 控 。 ( 三 ) 管理风险与 对策 在 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经 济 形 势 、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的收 益 水 平与 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 管理 手段 和 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为 控制 此 类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高度 重 视 提 高 研究 能力和 管理 水 平 , 将 投资建 立 在 研究 的基 础 上 ,对 宏观 经 济 、 行 业 发展 、 上 市 公司 和市 场 走 势 四 个 层 次 进行 深入 研究 , 不断 总 结 投资经 验 ; 同 时 通 过在实 践 中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和完 善 , 以 及 加 强 自身 的 业 务 学 习 和 与 国 外 同行 交 流 , 不断 引 进新的管理 技术 和 方 法, 提 高 投资管理 水 平 , 努 力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带来 更 好 的投资 回 报 。 ( 四 ) 流动性 风险与 对策 本基金 属 于开 放 式基金, 在 基金的 所 有开 放 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 义务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基金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 流 动 性风险 。 为 控制 这 类 风险 ,基金管理人 充 分 借鉴 国 外 证券 流 动 性 理 论 ,建 立 了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系 统 , 用 数 量 化指标 衡 量 基金 流 动 性 ,对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流 动 性 进行监 控 。 ( 五 ) 本基金 特 有 风险 与 对 策 本基金 为 债券型基金 ,在具 体 投资管理中,本基金 主要 投资债券 类 资产,同 时 积极 参 与 新股 申 购 ,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 因 投资债券 类 资产 而 面临 较 高 的 市 场 系 统 性风险 , 也 可 能面临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新股 发 行 放 缓甚 至 停 滞 , 或者 新股 申 购 收 益 率 下降 甚 至 出 现 亏 损所带来 的 风险 。本基金 将 深 入 研 判 新股 发 行的有关 政 策 , 严 格 控制 新股投资的 参 与 程 度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权 证。 所持 有的 权 证 全 部 来自 认 购 可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公司债券。对于 此 类 权 证, 我 们 将 在 权 证 上 市 之 日起, 五 个 交易 日内 全 部 卖 出 。 本基金股 票 投资 比例 最高 可 达 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 也 可 能 由 于股 票 部 分 投资 使组 合 波动 性 加 大 , 甚 至 出 现 较 大 亏 损 的 情 况 。 为 控制 这 类 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动 量 理 论 ( Momentum) ,设 定 合理的 买 入卖 出 线 ,同 时 严 格 控制 组 合股 票 投资部 分 仓位 。 ( 六 ) 技术 风险和 对策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易 网 络 等 技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出 现 异 常情 况 ,可 能 导 致 基金日 常 的 申 购 赎回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册登 记 系 统 瘫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生 净 值、 基金的投资 交易 指 令 无 法 及时 传 输 等风险 。 这 类 风险 的 控制 和 防 范 主要 依 赖 于 系 统 的可 靠 性以 及 完 备的备份 策 略 。 ( 七 )其他 风险和 对策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等 机 构无 法正 常 工 作, 从 而 有 影响 基金的 申 购和 赎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险 。 为 控制 这 类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 立 了 完 备的 灾 难恢 复 计 划 , 通 过 每 个工 作日对 业 务数 据的 异 地 备份, 防 范 和 控制 不 可 抗 力 因素 造 成 的 风险 。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本 基金终止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 终 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托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二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 (2) 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 和 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民事 诉讼; (9) 公 布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 分 配 。 3、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 基金财产 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债 务 ; (4)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关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为 : 1)分享 基金财产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4)按 照 规 定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 额 发售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 益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2) 交 纳 基金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在持 有的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 责 任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 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义务 。 2、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为 : 1)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 其 他 收 入 ; 3) 发售 基金份 额 ; 4) 依照 有关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 利 ; 5)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 提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 务 的规 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和 调 整 基金的 除调 高 托管 费率 和 管理 费率 之 外 的相关 费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8)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融 券 ; 9)自 行 担 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10)选择、 更 换 代 销机 构 ,并 依 据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11)选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在 基金托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 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资 ; 6) 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 ; 10)按 规 定受 理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 编 制 中 期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 18)以 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 权 益 , 应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按 规 定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23)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4)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27)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根据《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为 : 1)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金托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 其 他 收 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保管基金资产 ; 4)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资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6)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7)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为 : 1)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 事 宜; 3)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4) 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对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保 存 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 10)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11) 办 理 与 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13) 按 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 按 规 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19)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3)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2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义务 。 ( 二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事及表 决 的 程序 和 规 则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由 (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事由 之 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 有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终 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3)变 更基金 类 别 ; 4)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5)变 更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 事项 ; 10)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托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3)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必 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按 照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 他 情 形 。 3、 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者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当 自 行 召 集。 ( 3)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4)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 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 通 知 方 式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要 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事 程 序; 5)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托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7)表 决方 式 ; 8)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备的文件 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并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托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 收 取方 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 会 议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2)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 表 决 。 ( 2)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a.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含 50%, 下 同 ); b. 到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关文件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a.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规 定 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b.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c. 召 集人 在 监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经 通 知拒 不 到 场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d. 本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 e.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 授权 委托书 等 文件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6、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由 所 涉 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3)对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行 审 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 , 应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 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4)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 应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时 公 告 。 否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 2) 议事 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先 由 大 会 主持 人 按 照 规 定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事项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 案,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 ,经合法 执 业 的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 能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以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数 量 、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在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工 作日 在 公证 机 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 监督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效。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 7、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表 决方 式 、程 序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为 有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当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予 以 公 告 。 (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 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 决 。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8、 计 票 ( 1) 现场 开会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1)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大 会 主持 人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 ,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点 ; 如 大 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点 , 大 会 主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 清点结果 。 重 新 清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 的监督 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 的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 异 议意见 之 日起生效。关于本 章第 2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8)项 召 开 事由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关于本 章第 2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项 召 开 事由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 执 行。 ( 2)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证 机 构 、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 同公 告 。 10、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金合同解 除 和终止的 事 由 、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 终 止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 终 止 :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 3) 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托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2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人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 和 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民事 诉讼; 9)公 布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 分 配 。 ( 3)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 4) 基金财产 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 用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 务 ; 4)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关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 订 立 、 内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 或者不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 五 ) 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托管人 所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管 协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邮 政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成 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设 立 机 关 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31号 组织 形 式: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 外 合资 ) 注册 资本: 1.5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 他业 务 。 2、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 业 务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长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 、 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 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 ; 经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 门 批准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金托管人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 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包括 :国债 、 金 融 债 、 次 级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换 公司债券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债券 回 购和 股 票 ( 含 一 级 市 场 新股 申 购)、 权 证 ( 仅 限于 通 过 投资可 分 离 转 债 而 获得 的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品种 ,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它 固定 收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益 类 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等固定 收 益 类 品种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种 的 比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 20%; 本基金投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30%;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期 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3% ; (3)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种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可 转换 公司债券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 证 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基金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 发 行股 票 的 总 量 ; (10)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5 % ; (11)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12)如 果 法律法规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 为 准。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 对于 因 基金份 额 拆 分、 大 比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的基金 净 资产规 模 在 10个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交易 日内 增 加 10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券投资 比例 低 于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履 行相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10个 交易 日 延 长 到 3个 月。法律法规 如 有 变 更, 从 其 变 更。 除 投资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始。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 定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本托管 协议 第 十 五条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发 行的证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有 责 任 确保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 ,并 负责及时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 方 进行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托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 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行 事 后 结算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投资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 、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交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选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进行更新,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 与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个工 作日内 与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的 交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关法律 责 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相 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托管人 则 根据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成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5、 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 基金托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管人 就 相关 事项签订补 充 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 比例 。基金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 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 和 核 查 。 7、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话 提 醒 或 书 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 行核 查 。对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9、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10、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托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托管 职责 情 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 为 。 2、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产 、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同 、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时 , 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 1) 基金财产 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 ( 6) 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 ( 7) 除 依 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的 营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 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 立 的基金银行 账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 的 验 资 报 告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为 有效。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 ( 2)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应 符 合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的有关规 定 。 ( 4)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 通 过 基金托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 金资产的 支 付 。 4、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 4)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所 托管的基金 完 成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 备 付 金 、 结算互 保基金 、 交 收 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规 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 、 使 用 的规 定 。 5、 债券托管 专 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债券托管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进行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 回 购主 协议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6、其 他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 因 业 务发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 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 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 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 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 基金托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 任 。 8、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 度 审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披露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 务 中产生的 重 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 应 在 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并 在 三 十 个工 作日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重 大 合同的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15年。 ( 五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份 额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入 ,国 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复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开 放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意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计 算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 布 。 ( 六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分别 保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法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 得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供 ,并保证 其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之 相关的 争 议 , 双 方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 八 )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 基金合同 终 止 ; ( 2) 基金托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终 止事项 。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下 服 务 内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情 况 下 向 投资 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和市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场 的 变 化 ,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项 目 。 ( 一 ) 营销创 新及 网上 交易服务 为 丰 富 投资 者 的 交易方 式 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 者提供包括 基金的 转换 、定期定额 交易 等 多 种 形 式的 交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道 创 新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大 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并已开 通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 统 ,投资 者 可 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phfund.com.cn),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期定额 及信 息查 询 等 已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也 将 不断 努 力完 善 现 有 技术 系 统 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提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易方 式 和 手 段 。 ( 二 ) 交易资 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发 生 交易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 式 定期或不定期 寄 送 开 户 确认书 、 交易 对 账 单、 《鹏 友 会》 通 讯 等 资 料 。 ( 三 ) 信息定 制 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phfund.com.cn)、 短 信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等 渠道 提 交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金管理人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MAIL 等 方 式 定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定 制 的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 每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每 笔 交易 确认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公司 最 新公 告 、 新 产 品 信 息 等 ; 通 过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鹏 友 会 周刊 、 财经资 讯 、 电子 对 账 单、 客 户 活 动 等 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业 务发展 需 要和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容。 ( 四 ) 在线咨询 服务 投资 者 可 通 过 登录 基金公司 网站 进行 信 息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件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户 , 享 有 交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资 者 可 通 过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具 进行 业 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 在工 作日的 工 作 时 间 内有 专 人 在 线 提供 咨询 服 务 。


( 五 ) 客 户服务 中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 动语 音 系 统 提供 每周 7× 24小 时 基金 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 况 、 基金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供 每周五 天 , 每 日 不 少 于 9小 时 的 座 席 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六 ) 客 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机 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管理人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 和 销售机 构 所提供 的 服 务 进行投 诉 。 电话 、 电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主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 专 人 负责 管理投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诉 电话 ( 0755-82825700)、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场 投 诉 和 意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道 , 由 各 代 销机 构 受 理 后 反馈 给我 公司 跟 进 处 理。 ( 七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买 公司开 放 式基金的份 额持 有人 均 自 动 成为 鹏华投资 者 俱乐 部 “ 鹏 友 会 ” 的会员。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旨 在提供一个 良好 基金投资 互 动 平 台 , 通 过 举 办 丰 富 多 样 的 客 户 活 动 促 进 投资 者 与 基金管理人 、 投资 者 之 间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 八 ) 服务 质量 监督 员 为 主 动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督,公司建 立 “ 服 务 质 量 监督员 ” 机 制 , 聘 请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客 户服 务 工 作 提出 意见 和 建 议 。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 其 他应 披露事项 将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内容 与 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至 少 在一种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 公告 内容 报 纸 日 期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申 购 永 辉 超 市 股份有限公司 首 次 公开 发 行 A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 通 开 放 式基金 网上直 销 第 三 方 支 付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工 行 “ 2011倾 心 回 馈 ” 基金 定 投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与交 通 银行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 业 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继 续 参 与 深圳 发展 银行 开 展 的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浙 商 银行开 展 的 网上 银行 申 购和定期定额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继 续 参 与 邮 政 储蓄 银行 网上 银行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1月 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1年 分 红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1月 17日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4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1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3月 18日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3月 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参 与 中国 工 商 银行 个 人 电子 银行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4月 14日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年 第 1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4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聘 副 总 经理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4月 30日 上 述披露事项 的 披露 期 间 自 2010年 11月 28日 至 2011年 5月 27日 止 。 二十三、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按 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理 时 间 内 获取 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投资 者也 可 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进行 查 阅 。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文件 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与 登 记 过 户 委托 代 理 协议 》 4、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5、 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7、 基金托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 二 )备查文件 的 存放 地 点 和投资 者 查阅方式 : 1、 存放 地 点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件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









































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2、 查 阅方 式:投资 者 可 在 营业时 间 免 费 到 存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1年 7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