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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精选(486002)

工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7月)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工 银瑞 信 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 年七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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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0 年 2 月 1 1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1 0 ] 1 7 8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 0 1 0 年5 月 2 5 日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产 品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 担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 5 月 2 4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
2 0 1 1 年3 月 3 1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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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的业绩 ..................................................................................................... 24
六、基金管理人 ..................................................................................................... 25
七、基金的募集 ..................................................................................................... 3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3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3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4
十七、基金托管人 ................................................................................................. 56
十八、境外托管人 ................................................................................................. 60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6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7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7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7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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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 工银 瑞信 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 以下 简称 《试 行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 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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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银 瑞信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 瑞 信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工 银 瑞 信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 银 瑞 信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 的更 新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 基金 法》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于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自 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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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 办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公 布 、 自 同 年 7 月 5 日 起
实 施 的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发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 8 周 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投 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 售机 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 销机 构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 销机 构 指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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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境 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 负 责 本
基 金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境 外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托 管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消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 月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工 作日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 包含 T 日 )
交 易时 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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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 指 纽约 、香 港和 伦敦 证券 交易 市场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转 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 0 %
元 指 人民 币元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的 节约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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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 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交 易
三、 风险 揭示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政 府管 制风 险、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 国家 风
险 等 。
1 、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 债 券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 以及 在运 用衍 生金 融
工 具进 行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的情 况下 的衍 生金 融工 具市 场波 动风 险 。 影 响 市 场价 格波 动
的因 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多 种:
(1 ) 海外 市 场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 境 外 证 券市 场, 各国 或地 区处 于产 业景 气循 环周 期 的 不同 阶段 , 将对 基
金 的投 资绩 效产 生影 响 ; 同时 ,境 外 证券 市场 因特 有的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法 律法 规、 市场 状
况和 经 济发 展趋 势 , 对特 定 的 负面 事 件的 反 应 存在 诸 多 差 异 ; 另 外 , 部 分 投 资市 场如 美国 、
英 国、 香港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因此 , 这 些国
家 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 大 等。 上述 因素 可能 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 波 动 , 从而
引 起 投 资风 险的 增加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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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兴 市场 风险
由 于本 基金 涉及 海外 新兴 市场 的证 券投 资, 鉴于 各新 兴市 场特 有的 监管 制度 (包 括市
场 准入 制度 、外 汇管 制等 )和 市场 行为 的特 有的 不稳 定状 态, 可能 对本 基金 参与 新兴 市场
的 投资 收益 产生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3 )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受 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
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从而
产 生风 险。
(4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 接影
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5 )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6 ) 汇率 风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汇 率风 险还 包括 本基 金将 募集 资产 转换 成外 汇并 投资 于相 应证 券
市 场, 在收 回基 金资 产时 由于 汇率 的变 化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化而 产生 的风 险。
(7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 投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8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9 )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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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 、 政府 管制 风险
所 谓 政 府管 制 , 是指 政 府 部 门 通 过制 定规 章、 设定 许可 、监 督检 查、 行政 处罚 和行 政
裁 决等 行政 处理 行为 , 对 社会 经济 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 过程 中, 投资 地所
在 国家 或地 区政 府部 门可 能针 对本 基金 实施 投资 运作 、交 易结 算以 及资 金汇 出入 等方 面的
限 制, 或者 采取 资产 冻结 或扣 押等 行政 措施 ,从 而造 成相 应的 财产 受损 、交 易延 误等 相关
风 险。
3 、 信用 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4 、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 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5 、 杠杆 风 险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等产 品, 由于 产品 结构 、交 易制 度等 引起
的 杠杆 因素 将放 大该 部分 投资 收益 的波 动水 平。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 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 相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险 。
( 四) 操作 风险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五 ) 其他 风险
1 、 大宗 交易 风险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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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宗 交 易 是 指 达 到 规 定 的 最 低 限 额 的 证 券 单 笔 大 额 买 卖 申 报 , 买 卖 双 方 在 规 定 的 价 格
范 围内 达 成一 致后 , 由交 易所 确 认成 交的 证券 交易 。 由 于 大 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 由
市 场供 需关 系形 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 异, 从而 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 常损
益 。
2 、 金融 模型 风险
在 证券 投资 中, 对证 券内 在价 值的 评估 ,通 常是 以一 定的 假设 、规 则和 逻辑 推理 为基
础 的。 这些 假设 、规 则和 推理 过程 即所 谓的 金融 模型 。本 基金 所运 用的 都是 经国 内外 实践
验 证的 、成 熟的 金融 模型 。但 是, 在基 金实 际运 作中 ,可 能因 市场 结构 、投 资者 行为 模式
等 条件 发生 变动 ,导 致有 关模 型出 现重 大偏 离的 问题 ,从 而引 起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3 、 正回 购 / 逆 回购 风险
在 开展 正回 购 / 逆 回购 业务 时 , 通 常要 求交 易对 手提 供相 应的 证券 、 现 金或 现金 等价 物
作 为将 来履 行回 售其 原购 入证 券或 购回 其原 售出 证券 义务 的抵 押物 。在 证券 等抵 押物 价格
出 现不 利变 动, 并导 致交 易对 手无 法及 时、 足额 履行 相关 义务 时,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 险。
4 、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四、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的基 础上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国际 资本 市场 股票 、 债 券、 回购 、股 票指 数期 货、 外汇 远期
合 约、 外汇 互换 及其 他用 于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的金 融衍 生工 具。 其中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 6 0 % - 9 5 % , 债券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 % - 4 0 % ,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上 述国 际资 本市 场股 票应 在与 中国 证监 会已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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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法 律法 规允 许 ,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可 以提 高至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0 % , 此 事项
无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同 意。
( 三) 投资 策略
1 、 国家 与地 区资 产配 置
本 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进行 股票 投资 , 采 用 “自 上而 下 ” 方 法进 行国 家及 地区 的资 产配 置 。
本 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方法 ,分 析各 个国 家及 地区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济 政策 ,
以 及股 票市 场估 值水 平 , 比 较各 国家 及地 区股 票市 场投 资相 对吸 引力 , 并 结合 各市 场的 风险
水 平, 动态 地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各个 国家 及地 区的 资产 配置 。
2 、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建立 在宏 观经 济形 势分 析 、 宏 观经 济和 产业 政策 分析 、 行 业景 气
度 分析 、 行 业生 命周 期分 析和 行业 竞争 结构 分析 基础 上 , 通 过定 性评 价和 行业 估值 模型 分别
筛 选出 在短 、 中 、 长 期内 具有 良好 发展 前景 的行 业 。 根 据各 行业 所处 生命 周期 、 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 业景 气度 变动 趋势 等因 素 , 对 各行 业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进行 动 态跟 踪 分 析 , 挑 选优 势行
业 和景 气行 业 , 动 态地 确定 基金 资产 在各 个行 业的 资产 配置 。 根 据不 同的 行业 之间 , 特 别是
周 期性 行业 与非 周期 性行 业之 间 , 所 具有 的不 同的 增长 、估 值及 行业 风险 特性 ,采 取与 之
相 适应 的投 资策 略 。 对 非周 期类 行业 追求 长期 稳定 增长 及合 理估 值买 入并 较长 期拥 有 ; 对 周
期 类行 业以 历史 估值 为基 础进 行波 段操 作。
3 、 股票 精选
本 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 股票 过程 中 , 将 以全 球视 野 , 配 备定 量分 析工 具 , 选 择在 行业
中 具备 竞争 优势 、 成 长性 良好 , 估 值合 理和 金融 风险 低的 股票 。 由 于不 同的 证券 市场 , 具 有
不 同的 增长 、估 值、 经 济基 本面 及企 业运 行特 性, 因此 ,本 基金 将采 取与 之相 适应 的股 票
选 择策 略。 在成 熟资 本市 场选 择估 值与 增长 平衡 的业 务模 式优 秀、 或具 有独 特产 品或 服务 、
行 业中 国际 竞争 力强 的企 业 , 在 新兴 资本 市场 重点 投资 长期 稳定 增长 , 并 具有 特定 优势 产业
股 票的 投资 策略 。
3 . 1 定 量筛 选
本 基金 将首 先 借 助定 量研 究平 台 , 采 用定 量分 析 指 标 , 初 步 筛 选出 潜 在投 资对 象 。 在 定
量 分析 中 , 本 基金 注重 上市 公司 以下 四个 方面 的指 标 : (1 ) 长 期成 长能 力指 标 , 比 如主 营业
务 利润 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长 率 、 销 售收 入增 长率 、 盈 利预 期增 长和 盈利 超预 期等 ; (2 ) 估 值
水 平指 标 , 比 如市 净率 ( P B ) 、 市 销率 (P S ) 、 、 P / C F F O 、 E V / E B I T D A 和E V / F C F 等; (3 ) 盈 利能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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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指标 ,比 如 净 资产 收益 率 (R O E ) 和 资 本回 报率 ( R O I C )等 ; ( 4 ) 负债 水平 指标 ,比 如资
产 负债 率( D e b t / E q u i t y ) 和经 营现 金流 量比 例( O C F ) 等 。
3 . 2 基 本面 分析
在 上述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 进 一步 研究 初选 上 市公 司 的 基本 面 , 考 察企 业的 竞争 优
势 、盈 利能 力及 可持 续成 长能 力。
(1 ) 竞争 优势 分析
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 决定 企业 成败 的关 键 。 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 取决
于 企业 战略 、 经 营管 理水 平及 技术 创新 能力 等多 方面 因素 。 本 基金 认为 , 具 有较 强竞 争优 势
的 企业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 点:
a ) 具有 良好 公司 治理 结构 ,注 重股 东回 报, 已建 立起 市场 化经 营机 制、 决策 效率 高、
对 市场 变化 反应 灵敏 并内 控有 力;
b ) 具有 与行 业竞 争结 构相 适应 的、 清晰 的竞 争战 略;
c ) 在行 业内 拥有 成本 优势 、规 模优 势、 品牌 优势 或其 它特 定优 势;
d ) 在特 定领 域具 有原 材料 、专 有技 术或 其它 专有 资源 ;
e ) 具有 较强 技术 创新 能力 ;
f ) 财务 稳健 ,经 营效 率及 盈利 能力 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
(2 ) 盈利 能力 分析
上 市公 司盈 利能 力的 质量 和持 续性 取决 于盈 利增 长背 后的 驱动 因素 , 这 些驱 动因 素往 往
是 上市 公司 具备 的相 对竞 争优 势 , 具 体包 括技 术优 势 、 资 源优 势和 商业 模式 优势 等 。 本 基金
通 过 研 究公 司的 商业 模式 、 技 术优 势、 资源 优势 , 分析 其原 材料 供应 、生 产工 艺及 技术 、 产
品 销售 策略 等因 素, 考察 其成 本、 利润 构成 ,从 而分 析企 业的 盈利 能力 。
(3 ) 成长 性分 析
结 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特 性及 公司 在行 业内 的相 对竞 争地 位, 分析 公司 可持 续成 长能 力 , 选
择 预期 未来 3 - 5 年 或更 长时 间, 公司 主营 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 润具 有较 高可 持续 成长 速度
的 公司 进行 跟踪 研究 。
3 . 3 投 资价 值评 估
在 上述 分析 的基 础上 , 充 分考 虑上 市公 司的 未来 盈利 能力 与增 长潜 力 , 结 合公 司所 处的
发 展阶 段 、 所 属行 业特 性 , 评 估公 司的 合理 内在 价值 , 选 择估 值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 上市 公
司 股票 作为 投资 对象 。 对 于周 期性 行业 上市 公司 , 重 点选 择具 有历 史估 值优 势的 公司 作为 投
资 对象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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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债券 投资 策略
由 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本基 金将 投 资政 府债 券、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产 品
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 在预 期股 票市 场阶 段性 回报 率低 于债 券资 产回 报率 时, 或者 股票 市场 投
资 风险 较高 、预 期将 出现 大幅 度下 跌时 ,本 基金 会将 一部 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政府 债券 以及
信 用评 级为 投资 级以 上的 其它 债券 。债 券投 资策 略总 体上 服务 于基 金资 产配 置, 其目 的是
管 理基 金的 现金 资产 ,着 力于 控制 风险 ,一 般仅 进行 中短 期投 资。
1 、 久期 策略
债 券投 资主 要着 眼于 中短 期投 资, 以便 预期 股票 市场 表现 良好 时能 够迅 速调 整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不 超过 2 年 。
2 、 信用 策略
为 了控 制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将主 要集 中美 国、 欧洲 等成 熟市 场, 且债
券 发行 人所 在的 国家 或地 区主 权评 级不 低于 投资 级。 在这 些市 场,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政 府债
券 ,以 及其 它信 用评 级将 不低 于投 资级 的债 券。
5 、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出 于股 票市 场风 险对 冲、 回避 汇率 风险 的需 要, 或者 本基 金进 行套 利交 易的 需要 ,或
者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控 制交 易成 本的 考虑 ,本 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可以 投资 股票
指 数期 货、 股票 期权 以及 外汇 互换 等衍 生金 融工 具。
衍 生金 融工 具的 应用 不仅 为低 成本 、快 速地 实施 投资 战略 提供 了有 效的 手段 ,还 能够
对 投资 风险 进行 套期 保值 ,构 造套 利投 资组 合增 加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仅限 于投
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 同 时须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要 求 。
本 基金 进行 上述 衍生 金融 工具 投资 时, 将在 对这 些衍 生金 融工 具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结 合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避 险、 套利 或其
它 适当 目的 交易 组合 ,并 严格 监控 衍生 金融 工具 投资 的风 险。 本 基金 使用 衍生 品种 的主 要
投 资策 略如 下:
(1 ) 股 票指 数期 货投 资策 略 。 当 预期 证券 市场 价格 下跌 时 , 本 基金 可能 建立 股票 指数
期 货合 约的 空头 头寸 ,从 而回 避证 券市 场下 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同 样, 为了 提高
资 金利 用效 率、 低成 本地 实现 对特 定国 家或 者地 区的 资产 配置 ,本 基金 可能 建立 这些 国家
或 者地 区的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多头 头寸 。
(2 ) 股 票期 权投 资策 略 。 预 期股 票价 格在 未来 一定 时间 内将 保持 平稳 波动 时 , 本 基金
可 能卖 出股 票期 权, 以获 取一 定的 权利 金, 从而 为基 金资 产带 来增 加收 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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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 汇风 险规 避投 资策 略 。 本 基金 不进 行外 汇汇 率的 投机 交易 , 但 在必 要时 , 可 以
利 用外 汇互 换等 衍生 金融 工具 来管 理汇 率风 险, 以规 避外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风险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M S C I A l l C o u n t r y W o r l d I n d e x
sm
( M S C I 世 界指 数) 总收 益
M S C I A l l C o u n t r y W o r l d I n d e x
sm
( M S C I 世 界指 数 ) 是 由摩 根斯 坦利 -巴 诺公 司( M S C I
B a r r a ) 编 制的 具有 投资 性的 全球 股票 指数 。 该 指数 覆盖 了包 含发 达国 家以 及新 兴国 家证 券
市 场上 市的 股票 , 反 映了 全球 主要 股票 市场 价格 走势 的总 体状 况 。 M S C I 世 界股 票指 数总 收
益 包括 指数 价格 变化 及红 利收 益。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调
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投 资于 全球 资本 市场 的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期 收
益 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亦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 禁 止行 为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购 买不 动产 。
(2 )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4 )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集 合计 划资 产净 值的 1 0 % 。
(6 )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 易。
(8 )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 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 0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 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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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2 、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 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 0 %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 0 % 。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
业 银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4 ) 本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 0 %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 上市 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全
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
(5 ) 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 0 %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资产 ;
(6 ) 本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
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 的 2 0 % ;
(8 ) 除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 本 基金 不得 借 入现 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9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0 % ;
(1 0 )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 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
交 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1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 ; 2 )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本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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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3 )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
(1 2 ) 本基 金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 时, 除按 照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在市 场的 正常
市 场惯 例外 ,还 应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1 3 ) 中国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 4 ) 基金 资产 投资 所在 国家 及地 区法 律及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及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 2 ) - (7 ) 款的 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 0 个 工作 日
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其 他情 况下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1 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 0
个工 作 日 内增 加 1 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 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 0 个 工 作 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七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 ,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八 )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 九) 代理 投票
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应行 使所 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 理人
将 本着 维护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勤 勉尽 责的 代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 在 履行 代理 投
票 职责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操 作需 要 , 委 托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他专 业机 构提 供代 理
投 票的 建议 、 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 程序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保 留投 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 十) 证券 交易
1 、 券商 经纪 人的 选择 标准
(1 ) 券商 经纪 人财 务状 况良 好、 经营 行为 规范 、风 险管 理先 进、 投资 风格 与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有 互补 性、 在最 近一 年内 无重 大违 规行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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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券商 经纪 人具 有较 强的 综合 服务 能力 :能 及时 、全 面、 定期 提供 高质 量的 关于 宏
观 、行 业、 资本 市场 、个 股分 析的 报告 及丰 富全 面的 信息 咨询 服务 ;有 很强 的分 析能 力 , 能
根 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 基金 的特 定要 求 , 提 供专 门研 究报 告 , 具 有开 发量 化投 资组 合模 型
的 能力 以及 其他 综合 服务 能力 。
(3 ) 券商 经纪 人能 提供 最优 惠合 理的 佣金 率: 与其 他券 商经 纪人 相比 ,该 券商 经纪 人
能 够提 供最 优惠 合理 的佣 金率 。
(4 ) 券商 经纪 人具 有较 强的 交易 执行 能力 ,能 够公 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实现 最佳 价格 成
交 ,及 时、 准确 、高 效。
2 、 券 商经 纪人 的交 易量 分配 程序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 于完 善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易席 位制 度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一 家
基 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 席位 买卖 证券 的年 交易 佣金 , 不 得超 过其 当年 所有 基金 买卖 证
券 交易 佣金 的 3 0 % ”的 规定 ,本 基金 将结 合各 券商 经纪 人提 供研 究报 告及 综合 服务 的质 量 ,
分 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交易 量 。 每 季度 对各 个券 商经 纪人 进行 考核 和打 分 , 并 根据 考
核 结果 拟定 交易 量分 配比 例, 并至 少每 月进 行调 整。
考 核内 容主 要包 括: 研究 报告 (报 告数 量、 质量 、时 效性 、数 据和 定量 ) 、 研究 交流 、
交 易执 行能 力、 服务 质量 等。
考 核主 要采 取打 分制 ,由 基金 经理 、研 究员 、交 易员 每季 度对 券商 经纪 人进 行打 分 , 加
权 平均 的结 果为 每家 券商 经纪 人的 得分 。
考 核打 分计 算公 式是 : 研 究报 告 (4 0 % ) 、 研 究交 流 (1 0 % ) 、 交 易执 行能 力 (4 0 % ) 、 服 务
质 量( 1 0 % ) 。
3 、 其他 事项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按 规定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
关 情况 、 基 金通 过该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 同 时将 本着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原则 , 对 券商 选择 和分 仓中 存在 或潜 在的 利益 冲突 进行 妥善 处
理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为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起至 3 月 3 1 日 止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人民 币元 )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0
1 权 益投 资 1 6 3 , 0 9 7 , 6 5 5 . 9 3 9 1 . 1 5
其 中: 普通 股 1 4 3 , 9 7 9 , 3 0 6 . 1 7 8 0 . 4 6
优 先股 - -
存 托凭 证 1 9 , 1 1 8 , 3 4 9 . 7 6 1 0 . 6 8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 金投 资 - -
3 固 定收 益投 资 - -
其 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 中: 远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 -
5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 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 4 , 5 3 8 , 6 3 6 . 0 8 8 . 1 2
8 其 他资 产 1 , 3 0 3 , 4 6 0 . 5 2 0 . 7 3
9 合 计 1 7 8 , 9 3 9 , 7 5 2 . 5 3 1 0 0 . 0 0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市值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国 家( 地区 ) 公 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 国 8 6 , 9 7 1 , 9 6 2 . 0 1 5 0 . 5 6
中 国香 港 1 8 , 8 9 3 , 5 7 0 . 9 9 1 0 . 9 8
巴 西 1 1 , 6 7 1 , 2 7 1 . 7 4 6 . 7 8
印 度尼 西亚 8 , 5 5 0 , 6 7 3 . 4 9 4 . 9 7
韩 国 6 , 8 7 6 , 1 0 0 . 6 6 4 . 0 0
日 本 6 , 1 1 0 , 9 8 7 . 1 4 3 . 5 5
加 拿大 4 , 5 1 6 , 4 1 3 . 9 0 2 . 6 3
英 国 3 , 8 7 6 , 8 8 1 . 0 0 2 . 2 5
西 班牙 3 , 3 1 5 , 7 6 1 . 0 2 1 . 9 3
瑞 士 1 , 8 8 4 , 5 8 9 . 1 5 1 . 1 0
马 来西 亚 1 , 6 8 7 , 4 6 2 . 1 0 0 . 9 8
法 国 1 , 6 5 1 , 1 1 2 . 0 2 0 . 9 6
澳 大利 亚 1 , 6 1 8 , 6 1 8 . 0 4 0 . 9 4
比 利时 1 , 3 9 3 , 6 9 0 . 5 4 0 . 8 1
新 加坡 1 , 3 6 9 , 5 7 5 . 5 2 0 . 8 0
泰 国 1 , 2 6 3 , 0 6 0 . 9 2 0 . 7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1
荷 兰 9 4 3 , 1 2 1 . 8 6 0 . 5 5
南 非 5 0 2 , 8 0 3 . 8 3 0 . 2 9
合 计 1 6 3 , 0 9 7 , 6 5 5 . 9 3 9 4 . 8 1
注 : 1 、 权益 投资 的国 家类 别根 据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确 定 ;
 2 、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3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保 健 H e a l t h C a r e 7 , 6 2 7 , 6 2 4 . 0 9 4 . 4 3
必 需消 费品 C o n s u m e r S t a p l e s 1 0 , 2 6 3 , 0 2 3 . 6 5 5 . 9 7
材 料 M a t e r i a l s 2 9 , 1 3 0 , 8 4 4 . 2 6 1 6 . 9 3
电 信服 务 T e l e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3 , 5 7 8 , 3 9 9 . 8 8 2 . 0 8
非 必需 消费 品 C o n s u m e r
D i s c r e t i o n a r y
2 6 , 6 7 7 , 5 9 5 . 8 2 1 5 . 5 1
工 业 I n d u s t r i a l s 2 0 , 2 2 1 , 0 9 7 . 1 0 1 1 . 7 5
金 融 f i n a n c i a l s 2 7 , 7 1 4 , 1 3 6 . 2 7 1 6 . 1 1
能 源 E n e r g y 2 3 , 7 6 2 , 1 0 7 . 3 8 1 3 . 8 1
信 息技 术 I n f o r m a t i o n
T e c h n o l o g y
1 4 , 1 2 2 , 8 2 7 . 4 8 8 . 2 1
合 计 1 6 3 , 0 9 7 , 6 5 5 . 9 3 9 4 . 8 1
注 : 1 、 以上 分类 采用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 G I C S ) ;
 2 、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4 、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权益 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 司名 称
( 英 文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证 券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数 量
( 股)
公 允价 值 (人
民 币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L O C A L I Z A
R E N T A C A R
- B R R E N T A C N O R 4
圣 保
罗 证
券 交
易 所
巴 西 5 3 , 6 7 8
5 , 6 6 0 , 5 7 6 . 8
7
3 . 2 9
2
C E L G E N E
C O R P
- U S 1 5 1 0 2 0 1 0 4 9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美 国 1 1 , 3 0 0
4 , 2 6 2 , 2 4 3 . 5
2
2 . 4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2
交 易
所
3
I C I C I B A N K
L T D - S P O N
A D R
- U S 4 5 1 0 4 G 1 0 4 0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1 2 , 0 1 0
3 , 9 2 3 , 7 3 2 . 0
0
2 . 2 8
4
N O R F O L K
S O U T H E R N
C O R P
诺 福
克 南
方
U S 6 5 5 8 4 4 1 0 8 4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8 , 0 0 0
3 , 6 3 3 , 2 9 4 . 6
2
2 . 1 1
5
H D F C B A N K
L T D - A D R
- U S 4 0 4 1 5 F 1 0 1 2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3 , 2 2 8
3 , 5 9 6 , 6 2 0 . 2
2
2 . 0 9
6
H Y U N D A I
M O B I S
现 代
精 工
K R 7 0 1 2 3 3 0 0 0 7
韩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韩 国 1 , 8 0 5
3 , 5 3 3 , 1 1 9 . 0
3
2 . 0 5
7
K I N R O S S
G O L D C O R P
- C A 4 9 6 9 0 2 4 0 4 7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加 拿
大
2 8 , 9 0 0
2 , 9 8 2 , 1 1 1 . 4
0
1 . 7 3
8
C M E G R O U P
I N C
芝 加
哥 商
业 交
易 所
控 股
公 司
U S 1 2 5 7 2 Q 1 0 5 8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1 , 5 0 0
2 , 9 6 5 , 6 2 3 . 6
3
1 . 7 2
9
H A I E R
E L E C T R O N I C
S G R O U P C O
海 尔
电 器
B M G 4 2 3 1 3 1 2 5 6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4 0 0 , 0 0
0
2 , 9 4 7 , 8 7 5 . 0
0
1 . 7 1
1 0
A P A C H E
C O R P
阿 帕
契
U S 0 3 7 4 1 1 1 0 5 4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3 , 2 0 0
2 , 7 4 6 , 7 6 4 . 4
4
1 . 6 0
5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3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
9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
1 0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0 . 1 申 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 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 0 . 2 申 明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1 0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人民 币元 )
1 存 出保 证金 3 4 4 , 7 8 8 . 6 1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3 2 6 , 4 4 0 . 4 9
3 应 收股 利 2 1 8 , 3 5 7 . 8 4
4 应 收利 息 8 5 4 . 9 3
5 应 收申 购款 6 3 , 6 1 8 . 5 9
6 其 他应 收款 3 4 9 , 4 0 0 . 0 6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 3 0 3 , 4 6 0 . 5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4
1 0 .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 换债 券。
1 0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五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 0 1 0 年 5 月2 5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截至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的
投 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1 0 年 7 . 0 0 % 0 . 5 5 % 1 9 . 0 3 % 1 . 0 5 % - 1 2 . 0 3 % - 0 . 5 0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6 . 6 0 % 0 . 6 4 % 2 3 . 0 5 % 0 . 9 8 % - 1 6 . 4 5 % - 0 . 3 4 %
注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人民 币计 价, 已包 含人 民币 汇率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的 效应 。
2 、 工 银 瑞 信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 2 0 1 0 年 5 月 2 5 日 至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5
六、 基金 管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八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6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李 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 博士 。 自 2 0 0 5 年 1 0 月 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行长 。 1 9 8 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 银行 , 2 0 0 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 拉木 图)
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 e i l H a r v e y 先 生, 董事 。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 港工 作, 负责 资产 管理 部的
环 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 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1 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 e n a i s s a n c e G r o u 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 0 0 6 年 加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 H a r v e 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
B e n n e l o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H a r v e y 先 生 1 9 9 3 年 初次 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
间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 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 责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 日本 )的
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 洲、 土耳 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D a v i d P e t e r W a l k e r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8 年 至 1 9 8 3 年 任 职 于 J . P . M o r g a n , 负 责 跨
国 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 推广 及进 行 , 以 及推 广及 执行 债务 融资 ; 1 9 8 3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职 于 B a n k e r s T r u s t , 先后 担任 资本 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 场部 主管 、 负
责 亚太 区 ( 日 本除 外 ) 的 银行 及证 券业 务 ; 1 9 9 0 年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
士 顿 ,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证 券 产 品 业 务 主 管 、 投 资 银 行 部 主 管 等 职 ; 2 0 0 3 年 6 月 至 今 , 成 立
物 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 晓 燕 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1 9 8 2 - 1 9 8 4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 1 9 8 4 - 1 9 8 6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 处处 长 。 1 9 8 6 - 1 9 9 8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部 主 任 。 1 9 9 9 - 2 0 0 1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总经 理。 2 0 0 9 年 7 月 至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7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 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 济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学 教授 , 北 大光 华
卫 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医药 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博 士生 导师 。曾
执 教美 国南 加利 福尼 亚大 学( 1 9 9 5 - 1 9 9 9 ) 、 美国 北卡 大学 ( 2 0 0 0 - 2 0 0 6 , 获终 身教 职 ) ; 曾
担 任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 2 0 0 4 - 2 0 0 5 届 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 担
任 国务 院城 镇居 民医 疗保 险试 点评 估专 家组 成员 等职 ,同 时承 担了 包括 国家 发改 委、 世界
银 行等 直接 立项 资助 的重 大课 题。
牛 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1 9 9 5 - 2 0 0 0 年 A S I A N M E R C H A N T S P T E L T D 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1 9 9 9 - 2 0 0 0 年 M E R C H A N T S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副 总裁 (兼 ) 。2 0 0 0 年
至 今 P H Q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执 行总 裁。
蔡 昀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 9 9 0 - 1 9 9 3 年 任 职 于 中 远 总 公 司 审 计 处 。 1 9 9 3 - 1 9 9 4 年 任 职
于 中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审计 处员 工 。 1 9 9 4 - 1 9 9 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 国公 司 。 1 9 9 6 - 1 9 9 8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 司 监 督 部 审 计 室 副 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 司 监 督 部 审 计
处 处长 。 1 9 9 9 - 2 0 0 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1 1 月 至今 任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赵 跃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1 9 8 7 - 1 9 9 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 1 9 9 4 - 1 9 9 8
年 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 作, 1 9 9 8 . 0 1 - 1 9 9 8 . 0 9 任 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1 9 9 8 - 2 0 0 2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 2 0 0 2 - 2 0 0 4 年 任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2 0 0 4 年 至 今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原 企
业 年金 中心 )总 经理 。
郭 特华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 1 9 8 9 -1 9 9 8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1 9 9 8 - 2 0 0 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 经理 。
2 . 监 事会 成员
张 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博 士 。 1 9 9 7 . 5 - 1 9 9 8 . 8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行 长 、 党
组 书记 。 1 9 9 8 . 8 - 2 0 0 0 . 1 1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 0 0 0 . 1 1 - 2 0 0 5 . 1 0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 2 0 0 5 . 1 0 - 2 0 0 8 . 5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S a r a h P e a r s o n 女 士: 监事 ,法 学学 士。 拥有 英格 兰、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 新南 威尔 士
州 )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兼首 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 球新
兴 市场 的资 产管 理业 务 。 P e a r s o n 女 士于 1 9 9 4 年 加盟 伦敦 瑞士 信贷 金融 产品 ( C r e d i t S u i s s e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8
F i n a n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 , 1 9 9 6 年 至 2 0 1 0 年 年中 曾先 后派 驻香 港、 新加 坡、 东京 和悉 尼。 出任
现 有职 务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任亚 太区 区域 总顾 问六 年 , 并 在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期间 担任 瑞士
信 貸澳 洲區 首席 运营 官以 及亚 太区 副信 誉风 险核 准人 。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在 高伟 绅律 师事 务所 的伦 敦银 行部 门担 任事 务律 师。
王 妍敏 女士 : 监 事 , 硕 士 , 会 计师 。 1 9 9 7 . 0 8 - 1 9 9 9 . 0 4 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资产 管理
中 心 员 工 。 1 9 9 9 . 0 4 - 2 0 0 9 . 0 2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 司 监 督 部 员 工 。 2 0 0 9 . 0 2 - 至 今 任 中 远 (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 理。 2 0 1 0 年 7 月 至今 兼任 中远 慈善 基金 会监 事。
江 明波 先生 :监 事, 1 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负 责人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1 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2 0 0 8 年 4 月 1 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1 1 年2 月1 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 坤女 士: 监 事, 硕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会员 、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
2 0 0 2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 2 0 0 0 年 至
2 0 0 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 络电 视有 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财务 经理 ; 1 9 9 8 年 至 2 0 0 0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方 龙 马 系 统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 1 9 9 5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拓 科 技 开 发 集 团 总 公 司 , 担 任 主 管 会 计 。 1 9 9 1 年 至 1 9 9 4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捷 电 子 工 程
有 限公 司 , 担 任主 管会 计 。 2 0 0 7 年 1 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高 级经 理 。
2 0 1 0 年 8 月 起担 任财 务部 业务 主管 。
3 .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 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 1 9 9 7 -1 9 9 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 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
经 理。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副 总 裁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
曾 担 任 C S F B / T r e m o n t 对 冲 基 金 指 数 的 数 量 分 析 员 、 基 金 经 理 、 副 总 裁 。 2 0 0 6 年 加 入 瑞 士
信 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肖 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毕 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 。 1 9 8 0 年 至 1 9 8 2 年 任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1 9 8 4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历 任 储 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处 长 , 零
售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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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凛峰 先生 : 1 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M e r r i l l L y n c h I n v e s t m e n t M a n a g e r s 担 任
美 林集 中基 金和 美林 保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F o r e R e s e a r c h & M a n a g e m e n t 担 任 F o r e E q u i t y
M a r k e t N e u t r a l 组 合基 金经 理, J a s p e r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担 任 J a s p e r G e m i n i F u n d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2 0 0 9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 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1 0
年 5 月 2 5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全球 精选 基金 基 金经 理 。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 任: 总经 理郭 特华 女士 。
成 员 : 权 益投 资总 监何 江旭 先生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江 明波 先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陈 超
先 生 ,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曹冠 业先 生 , 国 际业 务总 监郝 康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杜海 涛先 生 。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 2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 的承 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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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5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 购买 不动 产;
(8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9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 重金 属的 凭证 ;
(1 0 ) 购买 实物 商品 ;
(1 1 ) 除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 入现 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1 2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 3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 卖空 交易 。
(1 4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 1
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 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 险
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
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
立 董事 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 批准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 员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活
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
控 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和
合 理性 进行 审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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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 司治 理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围 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 识别 和评 估。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 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 察长
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
立 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司 公 司治 理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
部 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 其 中监 察稽
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 意见 ,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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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 0 1 0 年2 月 1 1 日 证监 许 可 [ 2 0 1 0 ] 1 7 8 号 文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股 票型 基金 。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 放式 。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首 次募 集初 始 面 值为 1 . 0 0 元 人民 币 。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 0 1 0 年 5 月 2 5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
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到 2 0 0 人 ,或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 0 0 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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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美国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卢森
堡 证券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 时间 为准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在 基金 开放 日 , 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当 日收 市时 间( 目前 为下 午 3 :0 0 ) 之前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视 为当 日的 交易 申请 ;如
果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交 易申 请。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已于 2 0 1 0 年 6 月 2 8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最迟 应在 新
的 原则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 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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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1 )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基 金申 购开 放日 当天 作为 T 日 ,并 在 T + 2 个
工 作日 对申 购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可在 T + 3 个 工作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
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2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基 金赎 回开 放日 当天 作为 T 日 ,并 在 T + 2 个
工 作日 对赎 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人 可在 T + 3 个 工作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
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时 限内 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3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T +1 0 工 作日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 、 代 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 直销 机构 每个 基金 账
户 首次 最低 认 购或 申 购金 额为 1 0 0 万 元 人民 币 , 已 在直 销机 构有 申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 0 0 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 0 0 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 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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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购 费
本 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 基金 的 最 高申 购
费 率不 超过 3 %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费 用种 类 费 率标 准
申 购费
M < 1 0 0 万 1 . 6 %
1 0 0 万 ≤M < 3 0 0 万 1 . 0 %
3 0 0 万 ≤M < 5 0 0 万 0 . 8 %
M ≥5 0 0 万 按 笔收 取, 1 0 0 0 元/ 笔
注 : M 为 申购 金额 (人 民币 元) 。
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申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 和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
2 、 赎回 费
本 基金 的 最 高 赎 回 费 率不 超过 3 %,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费 用种 类 费 率标 准
赎 回费
持 有期 < 1 年 0 . 5 %
1 年≤ 持 有期 < 2 年 0 . 3 %
持 有期 ≥ 2 年 0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其 中 不 低 于 2 5 %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本 基 金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 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经代 销机 构同 意后 ,针 对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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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5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 0 , 0 0 0 / (1 + 1 . 6 % ) = 4 9 , 2 1 2 . 6 0 元
申 购费 用= 5 0 , 0 0 0 -4 9 , 2 1 2 . 6 0 = 7 8 7 . 4 0 元
申 购份 额= 4 9 , 2 1 2 . 6 0 / 1 . 0 5 =4 6 , 8 6 9 . 1 4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6 8 6 9 . 1 4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 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 回费 , 投 资人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其
中 ,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 六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 金额 = 1 0 , 0 0 0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2 , 5 0 0 ×0 % = 0 元
净赎 回金 额 = 1 , 2 5 0 0 - 0 = 1 2 , 5 0 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 2 , 5 0 0 元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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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在小 数点 后三 位,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 记结 算 机 构在 T +2 个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3 个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2 个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九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5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 或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 进行 权益 分派 等原 因 , 使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6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
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休市 时或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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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休市 时或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2 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3 )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 日 , 在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1 0 个 工作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0 个 工作 日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刊
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 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 0 % , 为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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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发 布公 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 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为连 续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 一 ) 基 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 供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十 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1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的相 关资 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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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按其
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投资 者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转 托管 份额 于
T + 2 个 工作 日可 查询 转托 管结 果, 投资 者可 于 T + 2 个 工作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4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 并冻 结。
5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 十 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的 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
2 、 申购 费率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 于正 常申 购费 率 , 计 费方 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 如
遇 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
3 、 办理 场所
截 至 2 0 1 1 年 5 月 2 4 日 ,本 基金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 易渠 道及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 安股 份有 限公 司 、 、 中 信建 投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 州证 券有 责任 限公 司、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等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网点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请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开办 该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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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含 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 .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9 . 境 外市 场税 务顾 问费 用;
1 0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 1 .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 他费 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8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 E ×1 . 8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1 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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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如下 :
H = E ×0 . 3 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1 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 金托 管费 中包 括基 金托 管人 代境 外托 管人 收取 的境 外资 产托 管费 ,以 及因 支付 境外
资 产托 管费 而发 生的 汇兑 费用 以及 境外 托管 人在 国内 应缴 纳的 相关 税负 等。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
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 基 金税 收
基 金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资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 国法 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除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疏忽 、故 意行 为导 致的 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 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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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 含各 项有 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根 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 管人 的相 关要 求,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 基金
名 义或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账 户和 现金 账户 ,保 证上 述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 人的
财 产独 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 人的 其他 托管 账户 相独 立。
( 四 )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和 / 或 境外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 或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费 用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和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二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基 金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 二) 估值 时间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的 开放 日即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美国 纽约 证
券 交易 所、 卢森 堡证 券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的每 个工 作日 及非 开放 日但 本基
金 境外 投资 主要 市场 的正 常交 易日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估 值截 止时 间点 为 北京 时间 T + 1
日 上午 5 : 0 0 ( T + 1 指 工作 日 ) 。
( 三) 估值 方法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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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增发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 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成本 计 量 ; 首 次发 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2 .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2 )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照 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3 .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 值 ,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4 .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 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 基 金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 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对 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 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汇 率
本 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外 币币 种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如 果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 授权 机构 当日 公布 了该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的 ,以 该中 间价 为准 ;涉 及人 民币 与其
他 货币 以及 人民 币以 外的 货币 之间 的折 算的 ,先 从彭 博系 统中 取估 值日 北京 时间 1 6 : 0 0 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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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外币 币种 对美 元的 汇率 ,再 用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当 日公 布的 美元 兑人 民币 的汇
率 折算 成该 外币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
8 . 税 收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资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 基金
将 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 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9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 8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 1 - 7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 0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 差 错类 型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并 承担 相关 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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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
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 理。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
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 其
中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发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记 结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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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计 算每 个估 值日 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5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上 述估 值方 法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 制进
行 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各 家数 据服 务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本 基金 管理 人
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无
法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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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 数。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 、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权 益登 记 日 除 息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
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5 0 % ;
4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6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
7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8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在收 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四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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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如 果基 金募 集 所 在 的 会计
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4 .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
5 .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 确认 。
( 二 )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五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 等媒 介披 露。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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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5 .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等主 要外 汇币 种计 算并 披露 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 之间
转 换的 ,应 当披 露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保 持一 致性 。如 果出 现改 变, 应当 予以 披露 并说 明改
变 的理 由。 人民 币对 主要 外汇 的汇 率应 当以 报告 期末 最后 一个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本 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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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 2 个 工作
日 内,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工作 日后 的 2 个 工作 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6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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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及 决议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 0 % ;
1 1 . 更 换或 者撤 销境 外托 管人 ;
1 2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 4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 5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 6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 7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 8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
1 9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 0 .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 销机 构;
2 1 .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 2 .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 3 .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 4 .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 5 .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 6 .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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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 8 . 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
2 9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 0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临时 公告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 及其
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
投 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本 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 安排 、代 理投 票政 策、 流程 、记 录等 文档 ,应 当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十 六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 0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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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6
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5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7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 ) 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 0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十 七 、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 基 本情 况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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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 立时 间: 2 0 0 4 年 9 月 1 7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肆 仟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人 :尹 东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7 5 9 5 0 0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 有悠 久的 经营 历史 , 其 前身 “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1 9 5 4
年 成立 , 1 9 9 6 年 易名 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 。 中国 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 0 0 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
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股 票代 码: 9 3 9 ) 于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 在香
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 2 0 0 6 年 9 月 1 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 升 恒 生指 数。 2 0 0 7 年 9 月 2 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 5 0 , 0 1 0 , 9 7 7 , 4 8 6 股 ( 包 括 2 4 0 , 4 1 7 , 3 1 9 , 8 8 0 股H 股 及 9 , 5 9 3 , 6 5 7 , 6 0 6 股 A 股 ) 。
截 至 2 0 1 0 年1 2 月3 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1 3 5 0 . 3 1 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2 6 . 3 9 %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6 6 1 . 3 2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 7 . 6 1 % 。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为 1 . 3 2 % ,
年 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 2 . 6 1 %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 . 4 9 % 。 信 贷资 产质 量继 续稳 定向 好 ,
不 良贷 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双 降 ” , 拨备 覆盖 率大 幅提 高至 2 2 1 . 1 4 % 。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 . 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 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 内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明 市 及 悉尼 设 有分 行 , 在 莫 斯科 设 有代 表处 , 设 立了 湖
北 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 南建 信村 镇银 行 、 安 徽繁 昌建 信村 镇银 行 、 浙 江青 田建 信华 侨
村 镇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 信村 镇银 行 、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 镇银 行 、 河 北丰 宁建 信村 镇银 行 、 上 海
浦 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 建信 村镇 银行 9 家 村镇 银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基 金 、 建 信金 融租 赁 、 建 信信 托 、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 全 行已 安装
运 行自 动柜 员机 ( A T M ) 3 9 , 8 7 4 台 ,拥 有员 工 3 1 3 , 8 6 7 人 ,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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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 的支 持和 广泛 认可 , 2 0 1 0 年 共获 得 1 0 0 多 个国 内外 奖项 。
本 集团 在英 国 《 银 行家 》 杂 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 行品 牌十 强 ” 列 第 二位 , 在 “ 全 球银 行品
牌5 0 0 强 ” 列 第 1 3 位 ,并 被评 为 2 0 1 0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公 布的
“I n t e r b r a n d 2 0 1 0 年 度最 佳中 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 列 第 三位 , 银 行业 第一 位 ; 被 《亚 洲金 融 》
杂 志评 为 2 0 1 0 年 度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连续 三年 被香 港《 资本 》杂 志评 为 “中 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授 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 奉献 奖章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资 产托 管处 、 Q F I I
托 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资 产核 算团 队 、 养 老
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 托管 市场 团队 、 上 海备 份中 心等 1 2 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 3 0
余 人。 自 2 0 0 8 年 以来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业务 持续 通过 S A S 7 0 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
工 作手 段 。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 运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 伟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 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南 通分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
计 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
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稳 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 Q F I 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
已 托管 1 8 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 高度 认同 。 2 0 1 0 年 初 , 中 国建 设银 行被 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全 球托 管人 》 杂 志评 为 2 0 0 9
年 度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 行 ” (D o m e s t i c T o p R a t e d ) , 并连 续第 三年 被香 港《 财资 》杂 志评
为“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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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 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
音 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 、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 发的 “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 监督 流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 对手
等 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0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 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 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八、 境外 托管 人
( 一) 境外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T h e B a n k o f N e w Y o r k M e l l o n C o r p o r a t i o n
2 、 注册 地址 : O n e W a l l S t r e e t , N e w Y o r k , N Y 1 0 2 8 6
3 、 办公 地址 : O n e W a l l S t r e e t , N e w Y o r k , N Y 1 0 2 8 6
4 、 法定 代表 人: R o b e r t P . K e l l y ( C h a i r m a n a n d C E O – 董 事长 兼 首 席执 行官 )
5 、 成立 时间 : 1 7 8 4 年
6 、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实收 资本 、托 管资 产规 模、 信用 等级 等
纽 约梅 隆银 行公 司总 部设 在美 国纽 约华 尔街 1 号 ,是 美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商业 银行 ,也 是
全 球最 大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之一 。公 司集 多元 化及 其配 套业 务于 一体 , 服 务内 容包 括资 产管
理、 资 产服 务 、 发 行人 服务 、 清 算服 务 、 资 金服 务和 财富 管理 。 公 司通 过在 全球 3 4 个 国家 和
地 区 设 立的 5 4 家 分支 机构 ,为 涉及 1 0 4 个 金融 市场 的投 资提 供证 券托 管服 务, 为全 球最 大的
托 管行 , 并 且是 全球 最大 的资 产管 理服 务提 供商 之一 。 公 司在 存托 凭证 、 公 司信 托 、 股 东服
务、 清 算贸 易 、 融 资服 务 、 佣 金管 理等 业务 方面 都位 居全 球前 列 , 并 且是 领先 的美 元现 金管
理 、结 算服 务和 全球 支付 服务 供应 公司 。
截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纽 约 梅 隆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达 2 5 万 亿 美 元 , 管 理 资 产 规 模 为 1 . 1 7
万 亿美 元, 为 1 2 万 亿美 元未 偿债 务提 供公 司信 托服 务, 每天 处理 跨国 美元 支付 达 1 . 6 万 亿美
元 。
截 至 2 0 1 0 年1 2 月3 1 日 ,纽 约梅 隆银 行股 东权 益为 3 2 4 亿 美元 ,一 级资 本充 足率 为 1 3 . 4 % ,
T C E 比 率为 5 . 8 % 。 是全 美唯 一一 家获 得穆 迪 A A A 评 级的 银行 。全 球员 工总 人数 为 4 8 0 0 0 。
( 二 ) 境 外托 管人 的职 责
1 、 安全 保管 受托 财产 ;
2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计算 或复 核受 托资 产的 资产 净值 ;
3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 及 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 割事 宜;
4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和 所适 用国 家、 地区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开 设受 托资 产的 资金 账户 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1
及 证券 账户 ;
5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 提 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会 计记 录、 交易 信息 ;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 关资 料。
十 九 、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八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 0 1 0 - 5 8 6 9 8 9 1 8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人 : 王 惠玲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代销 机构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 全国 )
网 站: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3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3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9
网 址: w w w . 9 5 5 9 9 . c n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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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6
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5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9
6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秦 晓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5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0 7 5 5 - 8 2 0 9 0 8 1 7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7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 系人 :李 伟
电 话: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 真: 0 1 0 - 6 8 5 6 0 3 1 2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5
网 址: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8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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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 服电 话: 9 5 5 7 7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9 )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 乔 瑞
联 系人 :王 薇娜
联 系电 话: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6 3 2 2 9 4 7 8
客 服电 话: 9 6 1 9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1 0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徐 伟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2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1 ) 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 ( 0 1 0 ) 6 6 5 6 8 5 8 7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1 2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 8 8 号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1 0 )6 5 1 8 2 2 6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4
公 司网 站: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1 3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路 1 3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 话: 0 2 1 - 6 2 5 8 0 8 1 8 - 2 1 3
传 真: 0 2 1 - 6 2 5 6 9 4 0 0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6 6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g t j a . c o m
1 4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8 4 6 8 3 8 9 3
联 系人 :陈 忠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1 5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5 3 3 3
客 服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w w w . s w 2 0 0 0 . c o m . c n
1 6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4 0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5 1 1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2 3 7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1 1 1 0 7 5 5 - 2 6 9 5 1 1 1 1
公 司网 站: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1 7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2 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塔 1 5 - 1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2 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塔 1 5 - 1 6 楼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5
法 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电 话: 0 2 1 - 6 8 8 2 3 6 8 5
公 司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8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 8 9 号 1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6 3 4 1 0 4 5 6
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3 、4 0 0 - 8 8 8 8 - 0 0 1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1 9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注 册资 本: 7 0 0 0 0 0 万 元
基 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3 0 2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2 0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 系人 :王 兆权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b h z q . c o m
2 1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5 - 9 5 5 9 7
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6
2 2 )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 服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3 0
联 系人 :刘 晓明
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4 2
2 3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 0 号
办 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 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 系电 话: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联 系传 真: 0 3 7 1 - - 6 5 5 8 5 6 6 5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6 7 2 1 8 、4 0 0 - 8 1 3 - 9 6 6 6
2 4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 系人 :林 洁茹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客 服电 话: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2 5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 9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 系人 :李 微
电 话 : ( 0 1 0 ) 5 9 3 5 5 9 4 1
传 真: 0 1 0 ) 6 6 5 5 3 7 9 1
客 服电 话: 4 0 0 -8 8 9 - 5 6 1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2 6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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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崔 海涛
网 址: w w w . d x z q . n e t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8 - 9 9 3
2 7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 0 1 A 、 0 2 、 0 3 、 0 4 ) 、
1 7 A 、1 8 A 、2 4 A 、 2 5 A 、 2 6 A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5 层 、 1 7 层 、 1 8 层 、 2 4 层 、
2 5 层 、 2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 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 0 7 5 5 - 8 2 4 9 2 0 0 0
传 真: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公 司网 站: w w w . l h z q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5 5 1 3
2 8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 系人 :林 爽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0 8
客 服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0 1 0 - 6 6 0 4 5 5 0 0
网 址: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注 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 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西环 中路 地盛 南街 1 号 国光 高科 大厦 4
层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8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人 :朱 辉毅
(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负 责人 : 王 丽
电 话 :( 0 1 0 )6 6 5 7 5 8 8 8
传 真 :( 0 1 0 )6 5 2 3 2 1 8 1
经 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 晓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三 办 公 楼 )
1 6 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安 永大 楼 (即 东 三办 公楼 )
1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静 ,王 珊珊
联 系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人 : 王 珊珊
二 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
二 十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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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 自助 服务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 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
额 、基 金净 值、 基金 对帐 单、 最新 公告 等相 关内 容的 查询 。
2 、 人工 服务 :
本 公司 提供 工作 日每 天 8 小 时的 人工 服务 (9 : 0 0 - 1 7 : 0 0 ) 。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为
4 0 0 - 8 1 1 - 9 9 9 9 ( 免长 途费 )或 : 0 1 0 - 5 8 6 9 8 9 1 8 。 客户 服务 传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 二) 资料 寄送
本 公司 在获 得准 确的 邮寄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负责 寄送 以下 资料 :
1 、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在 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
2 、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当 季有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若
基 金投 资者 在季 度期 内无 交易 发生 ,不 邮寄 该季 度的 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 度结 束后
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取 消纸 质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并 订制 月度 、季 度、 年度 电子 对帐 单。
电 子对 账单 在每 月度 结束 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 指定 电子 信箱 发送 。
3 、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指 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如 :基 金新 产品 介绍 、服 务指 南、
基 金投 资报 告、 投资 者教 育资 料等 。
( 三)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 务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 售机 构查 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0
投 资人 可通 过代 销机 构和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定 投业 务, 详细 的操 作步 骤可
咨 询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4 0 0 - 8 1 1 - 9 9 9 9 ( 免 长 途 费 )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额 限制 。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添加 电子 邮箱 地址 ,订 制电 子对 帐单
和 各类 资讯 。
( 六) 短信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预留 准确 的手 机号 码, 订制 资讯 及通
知 服务 。
( 七)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上 客户 服务
1 、 网上 客户 服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查询 服务 及资 讯服 务平 台。 投资 者可 以查 询热 点问 题 ,
并 通过 “ 在 线客 服 ” 、 网站 论坛 、信 箱留 言等 对服 务进 行投 诉和 建议 。
2 、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本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包括 :基 金开 户、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 查询 等业 务。
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电 子邮 件地 址: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 语音 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信函 、电
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
二 十 三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在 本次 更新 期间 , 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发 布了 如下 公告 :
1 、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 2 0 1 0 - 1 2 - 3 1 ;
2 、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2 0 1 0 - 1 2 - 3 1
3 、 关 于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基 金 2 0 1 1 年 度开 放日 的提 示 , 2 0 1 0 - 1 2 - 3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1
4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延 长网 上交 易工 行在 线支 付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
惠 的公 告 ,2 0 1 0 - 1 2 - 3 1
5 、 工 银全 球精 选 2 0 1 0 年1 2 月3 1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2 0 1 1 - 0 1 - 0 4 ;
6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2 0 1 1 - 0 1 - 1 7
7 、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0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 2 0 1 1 - 0 1 - 2 4
8 、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0 年 年度 报告 , 2 0 1 1 - 0 3 - 2 6
9 、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0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2 0 1 1 - 0 3 - 2 6
1 0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
行 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 0 3 - 3 1
1 1 、 关 于 参 加 “ 华 夏 银 行 - 盈 基 金 2 0 1 1 ”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4 折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1 - 0 4 - 0 1
1 2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 0 4 - 1 2
1 3 、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 2 0 1 1 - 0 4 - 2 3
1 4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 过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公 告, 2 0 1 1 - 0 4 - 2 6 ;
1 5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 0 5 - 1 2 。
二 十 四 、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 五 、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 工银 瑞信 全球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 工银 瑞信 全球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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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以 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一 年 七 月 七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3
附 件一 :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 利义 务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A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 金 财
产;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 根 据有 关规 定 , 选 择 、 更 换或 撤消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 及证 券登 记机 构 , 并 对其 行为
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7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8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9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 0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 1 . 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和 检查 ;
1 2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 3 .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 4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5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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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基于
谨 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 正常 运作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确 保管 理人 发送 的交 易数 据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因 数据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或基 金托
管 人的 财产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6 . 严 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始 终将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置于 首位 ,
以 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 议, 寻求 基金 的最 佳交 易执 行, 公平 客观 对待 所有 客户 ,始 终按
照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政 策、 指引 和限 制实 施投 资决 定, 充分 披露 一切 涉及 利益 冲突
的 重要 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 性 ;
7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8 . 确 保 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工 具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法 》 、 《 试 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 关投 资 范 围和 比 例限 制的 规定 , 确 定清 晰 、 可 执行 的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并 在规 定时 间内 ,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 投资 进行 调整 ,并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9 .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1 0 、 委 托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代 理买 卖证 券的 ,应 当严 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 关规
定 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 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 1 . 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 的证 券交 易和 研究 服务 安排 ,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 行办 法 》
第 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 2 . 进行 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 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1 3 . 如需 在托 管人 选择 的机 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应 严格 审查 ,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以 及相 关资 产收 益准 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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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严格 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 准 ( G I P S ) 选 取 投 资业 绩 标 准 ;
1 5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 6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 9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严 格控 制基 金投 资产 品的 流动 性风 险, 确保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
2 0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 1 .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2 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试 行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 3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 法》 和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 人泄 露;
2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2 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 7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 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2 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3 0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3 1 .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3 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6
托 管人 ;
3 3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 5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3 6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A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 选择 、更 换负 责境 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托管 人;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 任 基 金管 理人 ;
6 .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9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3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4 、 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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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5 、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
有 应得 收入 ;
6 、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
7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 事宜 ;
8 、 确 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9 、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申购 、认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 易 ;
1 0 、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
1 1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委托 的境
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 2 、 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基 金 境 外投 资情 况 ,
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1 3 、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 委托 开设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1 4 、 办 理 基 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 5 、 保 存 基 金 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 汇、 付汇 、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 录等
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 0 年 ;
1 6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 9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 0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 1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 2 .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 3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2 4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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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人 大会 ;
2 5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2 6 . 选择 的境 外托 管人 ,应 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 的规 定;
2 7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外 托管
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 本身 过错 、疏 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托 管人 应当 承担
相 应责 任。
2 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 9 .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 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3 1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 2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 3 . 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 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4 .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 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正常 履行 上述 义务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并 对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承担 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 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 不再 要求 托管 人履 行上 述职 责的 ,托 管人 按照 变更 后的
相 关规 定履 行职 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A .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完全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B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9
3 .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 决权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权 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C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关于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相
关 规则 及规 定;
3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 费用 ;
4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6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
7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 同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 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 0
( 1 ) 提 前终 止 基 金合 同;
(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 0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 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6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
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 1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 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 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 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 方式 ;
( 2 )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 会 议形 式;
( 4 ) 议 事程 序;
( 5 )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登记 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 期限 等 )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 7 ) 表 决方 式;
( 8 )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9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1 0 )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 2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1 . 会 议方 式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3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4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
托 管人 更换 、 提前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 1 )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同 ) ;
2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 册 登 记资
料 相符 。
( 2 )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 督人 ”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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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
5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 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确
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 变。
( 六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 1 )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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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 0 日 及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 议 事程 序
(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由 召 集 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 量 、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 七 )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方 式、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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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开 会
(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
(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
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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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 于本 章第 ( 二) 条 所规 定的 第 ( 1 ) - ( 8 )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 于本 章第 ( 二 ) 条 所规 定的 第 ( 9 ) 、 ( 1 0 )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财产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 0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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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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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5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7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 ) 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 0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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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 结算
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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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八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经 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编 码: 1 0 0 0 3 3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 立日 期: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肆 仟元 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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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国际 资本 市场 股票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债 券、 回购 、
股 票指 数期 货、 外汇 远期 合约 、外 汇互 换、 权证 、可 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用 于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 理的 金 融 衍生 工具 。 其 中,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 0 % - 9 5 % , 债券 、现 金等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 % - 4 0 %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
上 述国 际资 本市 场股 票应 在与 中国 证监 会已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 0 %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 0 % 。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
业 银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4 ) 本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5 ) 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 0 %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 产 ;
(6 ) 本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
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8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0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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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交
易 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1 0 )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 ; 2 )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本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 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3 )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
(1 1 ) 本基 金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 时, 除按 照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在市 场的 正常
市 场惯 例外 ,还 应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1 2 ) 中国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 3 ) 基金 资产 投资 所在 国家 及地 区法 律及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及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 1 ) - (6 ) 款的 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 0 个 工作 日
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其 他情 况下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1 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 0
个工 作 日 内增 加 1 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 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 0 个 工 作 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七
条 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五)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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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六)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七)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试
行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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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保 管于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或 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2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4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5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6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并 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7 、 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终 止
清 算时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 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 解现 金于
存 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 或清 盘程
序 明文 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 产外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 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 等事 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 内资 金划
拨 使用 。 基 金托 管人 可委 托境 外托 管人 开立 资金 账户 ( 境 外 ) ,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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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指令 办理 境外 资金 收付 。
2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 境外 ,根 据当 地市 场法 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证 券账
户 。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机 构负 责开 立。
2 .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境 外托 管代 理人 存放 于其 保管 库。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上 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 5 年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 含各 项有 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 复 核程 序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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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计 算每 个估 值日 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 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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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