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年 4月 15日证监基金字 [2002]13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根据当时有效的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2年
5月 24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征 , 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责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
认 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 合 自己 的基金
产 品 。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 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5月 23日,
有关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 本 报告 中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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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3
二 、 释
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 托 管人 ..................................................................................................................................13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16
六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34
七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40
八 、基金的投资 ..................................................................................................................................41
九 、基金的业 绩 ..................................................................................................................................47
十 、基金的财产 ..................................................................................................................................48
十 一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49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 配 .......................................................................................................................52
十三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53
十四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55
十五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6
十六 、 风险 揭 示 ..................................................................................................................................58
十七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5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60
十九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69
二十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77
二十 一 、其 它 应 披露事项 ...................................................................................................................78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与 查 阅 方 式 ...........................................................................................79
二十三 、 备查 文件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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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 格 式 >》、《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 合 自己 的基金产 品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 做 出 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具 有 以下 含 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 指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托 管 协议 : 指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该 协议 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每 6个 月对 原 招募说明书进行
的内容更新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法 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时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行 政 规 章 及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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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性 文件、 地 方 法规、 地 方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件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及 其 修 正 案 或 修订 文件
《基金法》 :
指 第十 届 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于
2004年 6月 1日生效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有 权 机 关对其不时 做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及 有 权 机 关对其不时 做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有 权 机 关对其不时 做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有 权 机 关对其不时 做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 )
代 销 机 构 : 指 依 据有关 销售 代 理 协议办 理基金 销售 的 代 理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 构 : 指 依 据有关规 定 办 理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业 务 的 机 构 , 包
括 基金管理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
指 为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办 理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 会 团体 、其 它 组织 或 投资 主体 以
及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 法》规
定 的 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额 度 批准的中国 境外 基金管理 机 构 、保 险 公司 、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 他 资产管理 机 构
募集 期: 指遵循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相 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最 长不 超 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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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月
存 续期: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 存 续 的不 定 期之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工 作日 :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开 放 日 :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日
T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 转换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日 期
T+n日 : 指 T日起 第 n个工 作日
认购 : 指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请 卖 出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份 额转换 为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 账 户 : 指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为 基金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基金收益 :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已 实 现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 已 实 现 的其 它 合法收 入
非交易 过 户 : 指 不 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方 式, 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转 移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的行 为
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所购买 的 各类 证券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
购 款 项 和其 他 应 收 款 项以及 其 它 投资 所 形 成资产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或 因素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地 震 、 洪水 等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变 更 ; 证券 交易 场 所 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突 发 停电 或 其 它 突 发 事 件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证券投资基金 用 于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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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设立日 期: 1998年 12月 22日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联系电话 :( 0755) 82021233
联系 人 : 罗娜
股权 结 构 :
出资人 名 称 出资 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7,500 50%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成 员
何 如先 生, 董 事 长,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子器 件 公司 深圳 公司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 长、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 委 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行长 助 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 事 长、行长、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胡 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 学博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武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 长、金 融 研究 所 副 所 长、 所 长,中国人 民 银 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责 人,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理 事 会 秘 书长、 策 划 总 监、 纪 委 书 记 、 党 委委员 、 副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 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主 任 科 员 、中 共 深圳 市委政 策 研究室 副处 长、 深圳 证券 结 算 公司常 务 副总 经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香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香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和 商 学学 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达 信 ( Arthur Andersen
MBA)从 事 风险 管理和资产管理 工 作,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CAAM AI SGR及 CA AI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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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R首席执 行 官 和投资 总 监、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司 ( CAAM SGR) 投资 副总 监、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 执 行 委员 会 委员 、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 案 部 投资 总 监、 Epsilon 资产
管理 股 份 公司 (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 ) 首席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同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管理 博 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任 米兰德 意 志
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债 券基金和 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级 经理,
IMI Fideuram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固 定 收益 组 合和 现 金管理业 务 负责 人, 圣 保 罗 银 行
投资 公司 (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财 务及 营 销 策 划部 负责 人, Capitalia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S.p.A.) 产 品 和 销售 部 负责 人, Capitalia投资管理 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 风险 管理 部 意 大 利 企 业法人 风险 管理业 务 负责 人, 欧 利 盛 资
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 市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董 事 , 现 任 意 大 利 联 合 圣 保 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资和 养老 金产 品 部 负责 人。
史 际 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 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安徽 大 学讲 师 、中国人 民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院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 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长、 北 京 市 人 大 常委 会和法 制 委员 会 委员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顾问 。
李 相 启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 师 、 研究 员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陕西省 委 办 公 厅秘 书、
省 委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 处处 长、 副 主 任 , 陕西省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省 证券监管 委员 会 主 席 ,中国证监会 济南 证管 办 党 委 书 记 、 主 任 、 济南稽 查 局局 长,
山东 证监 局局 长,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产 品 委员 会 主 任 。
宋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问学 者 ,并
在 陕西省 社 科院 工 作,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 主 任 、 研究
员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 士 ,会 计 学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国 籍 :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大 学 副 校 长 兼 国 际 商 学院院 长,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 家 ,全国 MBA教育 指 导 委员 会 委
员 ,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 FCCA) , 澳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
2、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成 员
孙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 席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武汉 市 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 长,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 副 局 长, 武汉 友谊 复 印 机 制 造 公司 副 经理, 深
圳 市 财 政局 企 财 处处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局 长, 深圳 市商 业 银 行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党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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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a Vismara先 生,监 事 ,法 学学 士 , 律 师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在 法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CAAM SGR) 法 务 部 、产 品 开发 部 ,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权 部 工 作, 现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运 营 部 工 作。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正 大 财 务 公司工 作, 曾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高 鹏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理。
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学 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商银 行 深圳 分 行、 平 安 证券
公司工 作, 1998年 12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登 记 结 算 部
副总 经理。
3、 高级 管理人 员 情 况
何 如先 生, 董 事 长, 简 历 同 前 。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经 济学博 士 , 讲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院
讲 师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司主 任 科 员 、中国证监会 处 长、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裁 、 党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 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经 验 , CFA,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债 券投资经理, 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博 时价值 增 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 股 票 投资 部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博 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 ,中国人
民 银 行 深圳 中 心 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 拓 展 部 副总 监、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胡 湘 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投资 部 、 境 外 投资 部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吴伟 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博 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深圳 市 分 行法 律 部 副 科 长。
2001年 3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公司 法 律 顾问 、 社 保基金 独 立 稽 察 员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督 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 卓 先 生,国 籍 中国,管理 学 硕士 , 7年证券 从 业经 验 。 2004年 6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从 事 行业 研究 工 作, 2007年 1月起 担 任 鹏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助 理,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1月 担 任 鹏华 优 质 治 理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2009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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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月起 至今 担 任 鹏华 普 天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 1月起 至今 兼 任 鹏华行业成长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 卓 先 生 具 备 基金 从 业资 格 。
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
自 2002年 5月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03年 4月 由 李 文 忠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03年 4月 至 2005年 2月 由 杨毅平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05年 2月 至 2006年 11月 由 杨 建 勋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06年 11月 至 2007年 7月 由 易 贵 海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7年 8月 至 2011年 1月 由 陈 鹏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年 1月 至今 由 张 卓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 它 基金 情 况 :
2007年 1月起 担 任 鹏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助 理,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1月 担 任 鹏华 优 质 治 理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2009年 1月起 至今 担
任 鹏华 普 天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 1月起 至今 兼 任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组 成 :公司 总 裁 邓召 明 先 生、 副总 裁 高 阳 先 生、 机 构 投资 部 总 经理 杨
俊 先 生、 研究部 总 经理 冀 洪 涛 先 生、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程 世 杰 先 生、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初冬女
士 、鹏华 动 力 增 长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6、 上 述 人 员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7、 上 述 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 2011年 5月 23日 ) 前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截止 日 后 , 上 述 人 员 若 有 变 更, 请 以 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公 告 为 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募集、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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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下 列 行 为 的发生 :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 利用 基金财产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者承 担 损失 ;
( 5) 法 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反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本基金合同其 他 当 事 人的合法 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除按 本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 投资 ;
( 9)协 助 、 接 受 委 托或 以 其 他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 11) 贬 损 同行, 以 提 高 自己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以 不正当 手 段谋求 业 务 发 展;
( 14)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5)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4、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得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第三 者 谋 取 不当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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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 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 1) 健 全 性原则 : 内 部控制 应 当 包括公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 和 各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节 ;
(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
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 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 自 有
资产、其 他 资产的运作 应 当 分 离 ;
( 4)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设 置 应 当 权 责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 5)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成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以 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 到 最 佳 的内 部控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 部控制制 度 应 当 遵循 以下 原则 :
( 1) 合法合规 性原则 : 基金管理人内 控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全 面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制 度 应 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 环节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审 慎性原则 : 制 定 内 部控制制 度 应 当 以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为 出发 点 ;
( 4) 适 时 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 当 随着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调 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行 及 时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内 部控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 与 合规 审计 委员 会, 主 要 负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 控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大 风险等 事项 。
( 2) 公司督 察 长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业 务 环节 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 检 查 , 组织 、 指 导 基 金管理人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并 可 向 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告 。
( 3) 公司 定 期 召 开全 体 中 层 及以 上 管理人 员 会 议 对 各类 风险 予 以 充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险 进行 通 报 、 讨论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制 措 施 。
( 4) 监 察 稽 核 部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 门 的 风险 控制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业 务 部
门 内 部控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循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并监 督 整 改 。
( 5) 业 务 部 门 : 对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的业 务 风险负 有管 控 和 及 时 报告 的 义务 。
( 6) 员工: 依照 公司 “全 面风险 管理、全 员 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 公司每个员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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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 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节 当中,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进行 报告 、 反 馈 的 义务 。
4、内 部控制 措 施
( 1) 公司通 过 不 断 健 全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监 督 职能 , 力 争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正当关 联 交易 、 利 益 输 送 和内 部 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生,保 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 益。
( 2) 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员工 的合规 及 风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文 化 氛围 ,保证全 体员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规和 公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合规 及 风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位 和 各 个 环节 。
( 3) 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 营特 点 建 立 了 包括 岗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位 之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和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建 立并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 体 系 及 内 部控制制 度: 自 成立 来 , 公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织 架
构 、 控制 程 序 、 控制 措 施 以及 控制 职责 , 建 立 健 全内 部控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内 部控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更新, 公司 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业 务 规 章:公司建 立 了 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及 包括 岗 位 设 置 、 岗位 职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的业 务 流 程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险 控制 。
( 6) 建 立 了 岗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金投资 与 交易 、 交易 与 清算 、 公司 会 计 与 基金会 计 等 业 务 岗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位 之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风险 。
( 7) 建 立 健 全 了 岗位 责 任 制 :公司通 过 健 全 岗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工 都 能 明确 自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 风险 管理 责 任 。
( 8)构 建 风险 管理 系 统 :公司通 过 建 立 风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告 、 控制 以及 监 督 程 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 估 、 预 警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运作有关的 风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制 , 使 部 门 和管理 层 即 时 把握 风险状况 并 及 时、 快速 作出 风险 控制 决策 。
( 9)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制 系 统 :公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易 系 统 以及 自 行开发的投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算 机 辅 助 控制 系 统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交 叉 交易 等 方 面 进行 电子 化 控制 ,有效 地 防 止了 运作 风险 和 操 守风险 。
( 10) 不 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股 票 库 制 度:公司 不 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 加强 集 体 决策
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业 配 置 比例 、 重大 投资 决策 均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决定 。同时,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资 股 票 制 度 ,并 由 研究 小 组 负责 维护 , 所 有 股 票 投资 必 须 完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择 。 公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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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 防 范 契 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 立、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 2)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 体 系 和内 部控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立时 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 : 010-66105799
联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1年 3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工 130人, 平均 年 龄 30岁 , 95%
以 上员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级 技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 行 者 ,中国 工商银 行 自 1998年 在 国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务
以 来 , 秉 承“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宗旨 , 依 靠 严 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先 进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资产 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场 形 象 和 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 托 管 银 行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保 险 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安 心 账 户 资金、 企 业年金基金、 QFII资
产、 QDII资产、 股权 投资基金、证券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QDII专 户 资产、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时 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 各类
客 户 提 供个 性化 的 托 管 服务 。 截 至 2011年 3月,中国 工商银 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205
只 ,其中 封闭 式 8只 ,开 放 式 197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行 连 续 七 年 获 得 香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权 威 财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5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2010年,本行资产 托 管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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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经理 获 得 《财资》设立的年 度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家个 人 大 奖 。本行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务 品 质 获 得 国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自 成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产 托 管行业的 优
势 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开的。资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和 加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工 作, 在 积极 拓 展各 项 托 管业 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项目 全 过 程 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 工 作 来 做 。 2010 年,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再 次通 过 了 评 估 组织 内 部控制
和 安 全 措 施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国 际 资 格 认 证 SAS70(审计标 准 第 70 号 ) 。 通 过 SAS70 国 际
专 项 认 证,表明 独 立 第三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内 部控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有效 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务 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已 经实 施 SAS70审计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项目 。
1、内 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 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 作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风险 ,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 健 运行。
2、内 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 构 由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 管 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 及 资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责 制 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进行 指 导 、监 督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的内 部 风险 控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法 律 规 章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 立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职
责 范 围 内实 施具体 的 风险 控制 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 1) 合法 性原则 。内 控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 管业
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始 终 。
( 2) 完整 性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规 范 程 序 和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节 , 覆 盖 所 有的 部 门 、 岗位 和人 员 。
( 3)及 时 性原则 。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生时 能 准确 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则 ,新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 章 制 度 。
( 4)审 慎性原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险 , 审 慎 经 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 托 资产的 安 全 与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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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 度 应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独 立 性原则 。资产 托 管 部 托 管的基金资产、 托 管人的 自 有资产、 托 管人 托 管的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于内 控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内 部 风险 控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产 托 管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
学 的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产 独 立、 环 境 独 立、人 员 独 立、业 务 制 度 和管理 独 立、 网 络 独 立。
( 2) 高层 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 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 查 情 况提 出内 部控制 措 施 , 督 促 职能 管理 部 门 改 进。
( 3) 人 事 控制 。资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内 控 文 化 , 增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神 和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 向 的业 务 与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制 理 念 。
( 4) 经 营 控制 。资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开 展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务 , 从 而 有效 地 控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 和效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内 部 风险 管理。资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监 察 、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业 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 查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行 风险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制 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 6) 数 据 安 全 控制 。 我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线 路 的 冗 余
备份 、监 控 设 施 的运 用 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资产 托 管业 务 建 立 了 基于 数 据、 应用 、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完 备 的
灾 难 应 急 方 案 ,并 组织员工 定 期 演练 。 除 了 在数 据 服务 端 和 应用 服务 端 实时同 步 备份 与数 据更
新 外 ,资产 托 管 部 还 建 立 了 操 作 端 的 异 地 备份 中 心 , 能 够 确保 交易 的 及 时 清算 和 交 割 ,保证业
务 不中 断 。
5、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 1)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关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全 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完 善 组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完 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个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有效。资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体 业 务 部 门 和业 务 岗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 围 内的 风险负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多 部 门 制 的内 部 组织 结 构 , 形 成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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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
( 3) 建 立 健 全规 章 制 度 。资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 流 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监 察 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节 之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内 部 风险 控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产 托 管业 务 是商 业 银 行新 兴 的中 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起 就 特 别强 调 规 范 运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着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 生 存 和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 账 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 进行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反 《基金法》、《运作 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
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 销 机 构 :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电话 : ( 0755) 82021233
传 真 : ( 0755) 82021155
联系 人 : 罗娜
网址 : www.p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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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 京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号 502室
电话 : ( 010) 88082426-178
传 真 :( 010) 88082018
联系 人 : 赵 晓蔚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33号 801B室
电话 : ( 021) 58825962
传 真 : ( 021) 68876821
联系 人 : 李 化 怡
( 4)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武汉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 武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 027) 85557881
传 真 :( 027) 85557973
联系 人 : 祁 明 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珠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24楼 07单 元
电话 : ( 020) 38011004
传 真 : ( 020) 38010789
联系 人 : 袁桢
2、 代 销 机 构 :
( 1)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电话 : ( 010) 66107900
传 真 : ( 010) 66107914
联系 人 : 田 耕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88( 全国 统 一 号 码 )
( 2)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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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10- 66275654
联系 人 : 王琳
网站 : www.ccb.com
(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 波
联系电话 : 010-68297268
传 真 : 010-68297268
联系 人 : 蒋浩
客 户服务 中 心电话 : 95599
( 4) 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 : ( 0755) 83195834, 82090060
传 真 : ( 0755) 83195049, 82090817
联系 人 : 朱虹 、 刘 薇
网址 : www.cmbchina.com
客 服 电话 : 95555
( 5)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842
联系 人 : 曹 榕
网址 : www.bankcomm.com
热 线 电话 : 95559
( 6)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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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boc.cn
( 7)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遂宁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5047号
电话 : 0755-82088888-8811
传 真 : 0755-82081020
联系 人 : 周 勤
网址 : www.sdb.com.cn
热 线 电话 : 95501
( 8)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68
传 真 : 010-58560794
联系 人 : 李 群
网址 : www.cmbc.com.cn
(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电话 : 0755-65541405
传 真 : 010-65541281
联系 人 : 秦莉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www.ecitic.com
( 10)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内 大 街 131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内 大 街 131号
注 定 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 户服务 电话 : 11185
联系 人 : 陈 春 林
传 真 : 010-6641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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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psbc.com
( 11)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宁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电话 : 021-63586189
传 真 : 021-63586215
联系 人 : 钱庚旺
客 户 电话 : 96528( 上 海 地 区 962528)
( 12) 浙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办 公地 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达 洋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 真 : 0571-87659188
全国 统 一 服务 电话 : 95527
(13)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系 人 : 王光 伟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 津 )
021-53599688( 上 海 )
029-85766888( 西安 )
( 14)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若 虹
联系 人 : 詹 全 鑫 、 张 大 奕
电话 : 020-38322542、 38322974
传 真 : 020-87311780
公司 网址 : http://ebank.gdb.com.cn
( 15)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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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定代表人 : 廖玉林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联系 人 : 胡 昱
客服 电话 : 0769- 22118118或 拨打 各 营 业 网 点 咨询 电话
公司 网址 : www.dongguanbank.cn
(16)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传 真 : 021-63604199
联系 人 : 徐 伟 、 虞谷云
客 户服务 热 线 : 95528
公司 网站 : www.spdb.com.cn
(17)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32号
办 公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3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系 人 : 江波
客 户服务 热 线 : 4008888508
公司 网站 : www.hzbank.com.cn
( 18)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办 公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夏瑞 洲
电话 : 0577-88990082
传 真 : 0577-88995217
联系 人 : 林波
客 服 电话 : 0577-96699
网址 : www.wzbank.cn
( 19)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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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 公地 址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宝凤
联系 人 : 王宏
联系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客 户服务 热 线 : 400-888-8811
网址 : www.cbhb.com.cn
(20)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联系 人 : 郑 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 真 :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话 : 95577
网址 : www. hxb. com. cn
( 21)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号
办 公地 址 :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号
客 户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www.drcbank.com
( 22)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黎晓宏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联系电话 : (010)65186080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系 人 : 魏 明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108(免 长 途 费 )
网址 : 中 信 建 投证券 网 www.csc108.com
( 23)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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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35号
客 户服务 电话 : ( 021) 962588、 800-820-6888
联系电话 : 021-62580818-213
传 真 : ( 021) 62583439
联系 人 : 芮敏祺
网址 : www.gtja.com
( 24)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21层
客 户服务 电话 : 800-810-8868
联系电话 :( 0755) 82133066
传 真 : ( 0755) 82133302
联系 人 : 林 建 闽
( 25)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区 中 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五 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区 中 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五 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客 户服务 热 线 : 400-8888-555, 95513
联系 人 : 盛 宗 凌
( 26) 西部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办 公地 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层
电话 : 029-87406172
传 真 : 029-87406387
客 服 热 线 : 029-87406132
联系 人 : 黄 晓 军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 27)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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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关金
联系电话 : 010-66568613
传 真 : 010-66568536
联系 人 : 赵荣 春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8) 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广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天 河 北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电话 : ( 020) 87555888
传 真 : ( 020) 87557985
联系 人 : 肖 中 梅
网址 : www.gf.com.cn
( 29) 华 泰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电话 : ( 025) 4457777-882、 721
联系 人 : 张 雪瑾 、 袁 红 彬
网址 : www.htsc.com.cn
( 30) 平 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电话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0755-82433794
联系 人 : 郑 舒丽
客 服 电话 : 0755-95511
网站 : www.pa18.com
( 31) 湘 财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邮 编 : 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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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点 : 湖 南省 长 沙 市天 心区 湘 府 中 路 198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系 人 : 钟 康 莺 021-68634518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公司 网址 : www.xcsc.com
( 32)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周 建 平
联系 人 : 张 劲 春
电话 :( 0769) 82119353
公司 网址 : www.dgzq.com.cn
( 33) 长 城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魏云 鹏
联系电话 : 0755-82288968
联系 人 : 高 峰
网址 : www.cc168.com.cn
( 34)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唐 山 路 218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国
电话 : ( 021) 53594566
传 真 : ( 021) 53858549
联系 人 : 金 芸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962503
网址 : www.htsec.com
( 35) 东 北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长 春 市 人 民大 街 138-1号
办 公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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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31-5096733
传 真 : 0431-5680032
联系 人 : 高 新 宇
公司 网址 : www.nesc.cn
( 36)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明 权
联系电话 : 021-54040044
联 系 人 : 胡 洁静
公司 网址 : www.sw2000.com.cn
( 37) 中 航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路 291号
办 公地 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航
联系 人 : 余 雅 娜
联系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电话 : 0791-6789414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www.avicses.com
( 38) 华 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汪永 平
注册地 址 : 安徽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 号
办 公地 址 : 安徽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 号
邮 政 编 码 : 230061
联系 人 : 唐泳
联系电话 : 0551-5161666
传 真 电话 : 0551-5161600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51-5161670
网址 : www.hazq.com
( 39)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牛冠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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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755-82825555
传 真 : 0755-82558003
联系 人 : 何 诗钊
客 服 电话 : 0755-82825555
网址 : www.axzq.com.cn
( 40)方 正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公司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联系 人 : 刑铁 英
联系电话 : 0571-87782047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址 : www.sunsc.com.cn
(41)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 广 场主 楼 5楼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 广 场主 楼 5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志 明
联系 人 : 樊刚 正
联系电话 : 020- 87322668- 347
网址 : www.gzs.com.cn
(42)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国 际 商 会中 心 48-50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国 际 商 会中 心 48-5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小 阳
电话 : 0755-82026521
传 真 : 0755-82026539
联系 人 : 刘 权
客 户服务 热 线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43) 万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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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 式基金 接 收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联系 人 : 罗 创斌
联系电话 : 020-37865070
邮 箱 : luocb@wlzq.com.cn
网址 : www.wlzq.com.cn
(44) 第 一 创 业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学 民
联系 人 : 王 力 洲
客 服 电话 : 0755-25832583
网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45)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9— 45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4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511
传 真 : 0755-82943237
联系 人 : 黄健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址 : www.newone.com
(46)上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九 江 路 111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临 平 北路 1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系电话 : 021- 62470157
传 真 : 021-65081434
联系 人 : 黄 枫
客 服 热 线 : 800-6200-071
公司 网站 : www.962518.com
( 47)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南 路 528号 上 海 证券 大 厦 南 塔 15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南 路 528号 上 海 证券 大 厦 南 塔 15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徐浩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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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021) 22169081
传 真 : ( 021) 68817271
客 服 电话 :( 021) 68823685
联系 人 : 刘 晨
公司 网站 : www.ebscn.com
( 48)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108号国 信 房 产 大 厦 9-12楼
办 公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大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系电话 : ( 0571) 85776115
传 真 :( 0571) 85783771
联系 人 : 俞 会 亮
客 服 热 线 : ( 0571) 96598
公司 网站 : www.bigsun.com.cn
( 49) 财 富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周 晖
电话 : ( 0731) 4403343
传 真 : ( 0731) 4403439
联系 人 : 郭 磊
客 户服务 热 线 : ( 0731) 4403343
( 50)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办 公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 51) 江 海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办 公地 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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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451-82269280-221
传 真 : 0451-82269286
联系 人 : 刘 丹 梅
全国 统 一 热 线 : 4006662288
公司 网站 : www.jhzq.com.cn
( 52) 东 吴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十 梓 街 2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敏
办 公地 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桥 26号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 方 晓丹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www.dwjq.com.cn
(53) 华 林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拱 北 夏 湾 华 平 路 96号 二 层 202-203房
公司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民 田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段 文 清
联系电话 : 0755-82707888
传 真 : 0755-82707700
联系 人 : 杨 玲
网址 : www.chinalions.com
(54)银 泰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8 楼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8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颂
联系电话 : 0755-83703759
咨询 电话 : 0755-83710885
公司 网址 : www.ytzq.net
(55)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系 人 : 翟 立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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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56)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法 定 代 表 : 张 建 华
联系 人 : 陈 敏
电话 : 021-62171984
传 真 : 021-62878783
服务 热 线 : 021-63340678
公司 网站 : www.ajzq.com
(57)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办 公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法 定 代 表 : 雷 波
联系 人 : 金 喆
电话 : 028-86690126
传 真 : 028-86690126
服务 热 线 : 4006-600109
公司 网站 : www.china598.com
( 58)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 : 张志 刚
联系 人 : 唐静
电话 : 010-88656476
传 真 : 010-88656290
服务 热 线 : 400-800-8899
公司 网站 : www.cindasc.com
( 59)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公地 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定代表人 : 李 晓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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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客户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 60)民 生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法 定 代 表 : 岳献 春
联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 85252656
服务 热 线 : 400- 619- 8888
公司 网站 : www.mszq.com
( 61) 广 发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服务 热 线 : 96326( 福 建 省 外请 加 拨 0591)
公司 网站 : www.gfhfzq.com.cn
( 62) 东 兴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 崔 海 涛
联系 人 : 黄 英
电话 : 010-66555835
服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 网站 : www.dxzq.net
( 63) 兴 业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陆 家 嘴 东 路 166号中保 大 厦 19楼
电话 : ( 021) 3856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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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21) 68419867
联系 人 : 杨 盛 芳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68419125
网址 : www.xyzq.com.cn
( 64) 财 达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5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3至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翟 建 强
办 公地 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5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3至 26层
联系 人 : 陈 丽君
联系电话 : 0311- 66006219
网址 : www.s10000.com
客 服 电话 : 4006128888
( 65)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湖 贝 路 1030号 海 龙 王 大 厦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电话 : ( 010) 84864818— 63266
传 真 : ( 010) 84865560
联系 人 : 陈 忠
网址 : www.citics.com
( 66)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咨询 电话 : 010-66045678
公司 网址 :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联系电话 : ( 0755) 82021106、 82021109
联系 人 : 吴 群莉 、 潘艳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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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12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12层
负责 人 : 王 丽
电话 : ( 010) 65232180
传 真 : ( 010) 65232181
联系 人 : 苏 文 静
经 办 律 师 : 陈 静 茹 、 苏 文 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联系电话 : ( 021) 61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熹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 法 律 、法规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禁 止 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 除外 )以及 合 格 的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设 在 深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2、中国 工商银 行的 指 定 网 点 和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其 他代 理 销售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
3、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的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 ( 具体 业 务 规 则与 说明 参 见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网 上 交易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 办 理 场 所 参 见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 构 或 场 所 ,并 予 以 公 告 。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2年 6月 24日起开始 办 理日 常 申购 、 赎回 业 务 ,并 自 2007年 4月 23日起 在 指 定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正式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 具体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07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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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发 布 的《关于开 通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 公 告 》和 2010年 12月 31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最低申购 金 额 的 公 告 》。投资 者 可 到 已 开 通 本业 务 的本 公司指 定 销售 机 构 的 指 定 网 点 办 理本业 务 的业 务 申 请 ,
具体 受 理 网 点 请 参 照 各 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并 向 其 咨询 。
本基金 现已 开 通 了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 详 细 内容 请 参 见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基金的 转换费率及转换 业 务 规 则等最 新规 定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 公 告 》。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 通常 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日。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通常 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时 间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 或 各 销售 机 构 特 殊 业 务 安 排 , 或 其 它 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 公 告 。投资 者 办 理 转换 业 务 时 应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及 程 序 为 准。
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转换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转换 、 赎回 时 间 所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基金管理人 如 果 对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 原则
1、“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回 和 转换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回 和 转换以份额 申 请 ;
3、 仅 在 转 出的基金正 常 开 放赎回 , 以及转 入 的基金正 常 开 放 申购 的 前提 下 , 方 可 实 现 投资
者 的 转换 申 请 。基金 转换 后 ,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 确 认 之 日起 重 新 开始 计算 。
4、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转 出、 转 入 基金 份额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 进行,
且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 代 理 销售 机 构 须 同时 具 备 拟 转 出基金 及 拟 转 入 基金的合法 授权代 理资
格 ,并开 通 了相 应 的基金 转换 业 务 。
5、基金 份额 在 转换 成 功 之 日起, 按 照 注册登 记 机 构 最 新的业 务 规 则 计算转 入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 期间 ,并 按 转 入 基金的 费率计 收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相 关基金 费 用 。
6、当日的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7、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 , 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 况 更 改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于新规 则 开始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 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的 申 请 。基金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投资 者在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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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 转换 申 请 时,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2、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投资 者 T日 提 交 的 申购 、 转换 与 赎回 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 可 于 T+ 2 日 到 其 办 理业 务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情 况 。
3、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 效,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关规 定 将 赎回 款 项 在 T+ 7日内 划 往 赎回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 条 款处 理。
转换以份额 申 请 ,投资 者 转换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根据 转换 结 果 对投资 者 的 权 益 做 出 相 应 转换 。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数 额 限 制
1、 代 销 网 点 每个账 户 首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中 心 每个账 户 首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万元 人 民 币 , 超 过 10万元 的 必 须 是 1万元 的
整 数 倍 ( 通 过 本 公司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申购 本基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2、 已在 任 一 代 销 网 点 或 直 销 中 心 有 认购 本基金 记 录 的投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代 销 网 点 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超 过 1,000元 的 必 须 是 1,000元 的整 数 倍 。
直 销 中 心 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万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本 公司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申购 本基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3、本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 每次 最低申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元 (含 ), 具体 以 代 销 机 构 业 务 规 则为 准。
4、 转换 的 最低 份额 为 2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转换 。
单 笔 转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金 最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5、 账 户 最低 余 额 为 30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 笔 转换 或 赎回 将 导 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单
只 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 30份 时,该 笔 转换 或 赎回 业 务 应 包括账 户 内全 部 基金 份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基金 份额 将 被 强 制 赎回 。
6、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财产 归 基金 所 有 ;
7、 转换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 转换 所 得 份额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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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财产 归 基金 所 有。
9、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 调 整 申购 、 转换 、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及相 关业 务 规 则 ,
调 整 前 3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的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
( 七 )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份额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T日基金资产 净 值 /T日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例如 ,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元 申购 本基金,对 应 的 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 日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5000, 则 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计算 如 下 :
净申购 金 额 =10000/( 1+1.5%) =9852.22元;
申购 费 用 =10000- 9852.22=147.78元;
申购 份额 = 9852.22/1.50=6568.14份
即: 某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购 当日基金 净 值 是 1.5000, 则 其 可得 到
申购 份额 为 6568.14份 。
2、基金 转换份额 的 计算
转换 公 式 如 下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 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转 出 份额 × 转 出 净 值 ×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率
补 差 费( 外 扣 )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率 /( 1+ 补 差 费率)
转换费 用 =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转换费 用
转 入 份额 = 转 入 金 额 /转 入 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如 :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10,000份 基金 份额 一 年 后 (未 满 2
年 )决定 转换 为 鹏华 精 选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假 设 转换 当日 转 出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0.9363
元 , 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 值 是 0.8850元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 0.25% , 申购 补 差 费率 为 0, 则 可得 到
的 转换份额 为 :
转 出金 额 = 10,000× 0.9363= 9,363元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10,000× 0.9363× 0.25%= 2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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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差 费( 外 扣 ) = ( 9,363-23.41) × 0/( 1+0) = 0元
转换费 用 = 23.41+0=23.41元
转 入 金 额 = 9,363-23.41=9,339.59元
转 入 份额 = 9,339.59/0.8850= 10,553.21份
即: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10,000 份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定 转换 为 鹏华 精 选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假 设 转换 当日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0.9363 元 ,
转 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0.8850元 , 则 可得 到 的 转换份额 为 10,553.21份 。
3、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如 , 某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668元 , 则 可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费 用 = 1.0668× 10,000× 0.5% = 53.34元
赎回 金 额 = 1.0668× 10,000- 53.34 = 10,614.66元
即: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668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10,614.66元 。
4、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基金 份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日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八)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日 自 动 为 投资 者 登 记 权 益并 办 理 注 册 与过 户 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 含 该日 )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转换 基金成 功 之 后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权 益 转换 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投资 者自 T+2日 ( 含 该日 )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或 就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再 行 办 理 转换 业
务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日 自 动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注 册 与过 户 登 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办 理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开始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
( 九 ) 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 下 列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 或 拒绝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1) 基金财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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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 可 抗 力 ;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情 况 ;
( 4)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
( 5)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暂 停 申购 情形;
( 6)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某 笔 申购申 请 会 影响 到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可 拒绝 该 笔 申 购申 请 。
发生 上 述( 1) 到 ( 5)项 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发生 上 述第( 6)项 拒绝 申购 情形 时,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生的 利 息
等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发生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购 ,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实 施 ;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申购 的 方 式 包括:
( 1) 拒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数 笔 申购申 请 ;
( 2) 拒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工 作日的全 部 申购申 请 ;
( 3) 按 比例 拒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工 作日的 申购申 请 ;
( 4) 法 律 法规 未 明文 禁 止 或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方 式。
在 上 述 暂 停 或 拒绝 的 情形 消 除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 ) 暂停 转换、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 下 列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的 转换 或 赎回 申 请:
( 1) 不 可 抗 力 ;
( 2)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因 市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 益的基金 转换 或 赎回 行 为 ;
( 5) 发生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情 况 ;
( 6)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本基金发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日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换 申 请 基金管理人有 能力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额转换 的,基金管理人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转换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转换 ,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其 余 部 分在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基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当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的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依 据 计算赎回 金
额 。投资 者在申 请 转换 、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 十 一) 巨 额赎回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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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内,本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额( 本基金 赎回 申 请 总 份额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份额
之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情形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1) 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行的资产 变现 可 能 对基金的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 申 请 , 按 单 个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未受 理 的 赎回 投资 者在提 交 申 请 时 可 选择 延 期 或 取 消 , 选择 延 期 的, 将 自 动 转 到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优 先 权 ,并 以 该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 金 额 。 若 投资 者在提 交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择或选择 矛盾 的,基金管理人 可 将 其 按 自 动 延 期 赎回方
式 办 理,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但投资 者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 告 : 当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时, 在 三 日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或 销售 机 构 的 网站 刊 登公 告 ,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或 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进行 公 告 。
( 十 二) 重新 开放申购、转换 或 赎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 为一 天 , 暂 停结 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后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时, 可 将 刊 登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结 束 后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七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 户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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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 质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它 组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规 则 》的有关规 定 办 理。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谋求 基金财产的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方 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主 要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具 。其中,投资 重 点 是 预 期 营 业收 入 或 净利 润 增 长 率 超 过 行业 平均 水 平 的成长 性 上市公司 所 发行的 股 票 , 这 部 分 投资 比例将 不 低 于本
基金 股 票 资产的 80%。
(三)投资理 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 念 是 “投资 在 于 把握 未来 价值 ”。
本基金 认为 股 票 价 格 变 动 主 要 是体 现 投资 者 对 未来 的 预 期 , 因 此 投资 应 该 从 基本 面分 析 入 手 , 坚 持 对 股 票 未来 价值的 挖掘 , 包括 对行业 未来变 动 趋 势 的准确 判断 和对 上市公司 未来 成长
性 的合理 预 测 。
(四)投资 策略
1、 一 级 资产 配 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在 综 合 考虑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政 策变 动 以及 市场 走 势 等 因素 的
前提 下及 时 调 整基金财产中 股 票 、 债 券和 现 金的 配 置 比例 。
2、 股 票 投资
在 基金 一 级 资产 配 置 中 股 票 的投资 比例 确 定 之 后 ,本基金 通 过 两 次 优 化 配 置 最 终 完成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 1)以 行业 为 导 向 进行资产 配 置
把握 各 行业发 展 趋 势 和 市场 波 动 特征 ,并对行业资产进行 科学 配 置 , 是 本基金投资的核 心 。 本基金 在 对 影响 行业投资收益的 众 多 因素 进行 深入 分 析 的基 础 上 ,运 用数量化 和 系 统 化 的资产
配 置 模 型 — 最 优 行业表 现 资产 配 置 模 型 ( BPS) , 及 时 调 整 各 行业的投资 权 重 。
( 2) 成长 性 上市公司 的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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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业的投资 权 重 确 定 之 后 ,本基金 将 在 各 行业中 重 点 投资于 预 期 收 入 或净利 润 增 长 率 超
过 行业 平均 水 平 的成长 性 上市公司 所 发行的 股 票 。 具 有 以下 特 点 的 上市公司是 本基金 重 点 关 注
的对 象 :
1) 上市公司 所 处 行业发 展 状况 良好 , 在 本行业内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
2) 上市公司 财 务 状况 良好 , 盈利能力 较 强 且 资产质 量 较 好 ,业 绩 真实并 且 具 有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
3) 上市公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管理 水 平 较 高 ,有 较 强 的 技术 开发和 市场 拓 展 能力 。
本基金 建 立 了 一 套 行业 导 向 的成长 性 公司 选择 体 系 。 首 先 是 根据对 各 行业内 上市公司 未来
成长 潜 力 的 分 析 预 测 进行 股 票 的 初 选 ; 其 次是 利用 本 公司 自 主 开发的财 务 分 析 系 统 对 初 选 上市
公司 的 盈利能力 和资产质 量 进行对 比 分 析 , 剔 除 其中 存 在 财 务 隐患 或 业 绩 有 虚假 嫌疑 的 上市公
司 , 构 成 股 票 备 选 库 ; 最后 是 对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上市公司 的管理 水 平 、 技术 水 平 和 市场 开发 能力
等 进行 深入 分 析 ,并 结 合其 盈利能力 、成长 潜 力 和 股 价 水 平 , 选 出 具体 的投资 组 合。
3、 债 券投资
本基金 可 投资于国 债 、金 融债 和 企 业 债 ( 包括可 转 债 ) 。本基金 将 在 对 利 率 走 势 和 债 券发行
人基本 面 进行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综 合 考虑利 率 变化 对不同 债 券 品 种 的 影响 、收益 率 水 平 、 信用风
险 的 大 小 、 流 动 性 强 弱 等 因素 , 建 立 由 不同 类 型 、不同 期限 债 券 品 种 构 成的 组 合。
(五)基金投资 决策
1、 决策依 据
( 1) 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
( 2) 国内国 际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利 率 走 势 及 通 货 膨胀 预 期 、国 家 产业 政 策 ;
( 3) 各 行业发 展 状况 、 市场 波 动 和 风险特征 ;
( 4) 上市公司 研究 , 包括上市公司 成长 性 的 研究 和 市场 走 势 ;
( 5) 证券 市场 走 势 。
2、投资 流 程
( 1) 金 融 工 程师 及 行业 研究 小 组: 对 宏 观 经 济 、行业、 上市公司 、投资 策 略 和金 融 工 程 等
与 投资 决策 有关的内容 都 会进行全 面 深入 的 研究 ,作 为 投资 决策 的 依 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确 定 本基金 总 体 资产 分 配 和投资 策 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定 期 召 开会
议 。 如 需 做 出 及 时 重大 决策或 基金经理 小 组 提 议 , 可 临 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
( 3) 基金经理 小 组: 构 建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 构 建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 要 考虑 的基本 因素 包括:
每 日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净现 金 流 量 ; 基金合同的投资 限 制 和 比例 限 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 议 ; 基金
经理的 独 立 判断 ;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 等 。
( 4) 集中 交易 室 : 基金经理 向 集中 交易 室 下 达 投资 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主 管对基金投资 指 令
进行 审 核 后 , 分 配 给 交易 员 执 行投资 指 令 。
( 5)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 对开 放 式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评 估 , 向 基金经理 小 组 提 出 调 整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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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 6)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投资 流 程 的合法合规 性 进行监 控 。
(六)业 绩比较 基 准
中 信 综 合 指 数 收益 率 × 80%+ 中 信 标 普 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20%
中 信 综 合 指 数 是 实时 调 整的全 样 本 指 数 ,作 为 按 流 通股 本 加 权 的 综 合 指 数 ,其 样 本 股 覆 盖
了 上 交 所 和 深 交 所 上市 的 所 有 A股 ,并 且 新 股上市次 日 才 计 入 指 数 调 整, 因 此 在 客 观 上 反 映 了 二 级 市场 的真实 走 势 。
中 信 标 普 国 债 指 数 样 本 涵盖 了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所 有的国 债 品 种 。 交易 所 的国 债 交易 市场具
有 参 与 主体 丰富 、 竞 价 交易 连 续 的 特性 , 能 反 映 出 市场 利 率 的 瞬 息 变化 , 也 使 得 中 信 标 普 国 债 指 数能 真实 地 标 示 出 利 率 市场 整 体 的收益 风险 度 。
本基金 充分考虑 本基金 各 资产投资 比例 要 求 从 而 构 建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准。
( 七 )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高 风险品 种 。本基金长 期 平均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益 低 于成长 型 基金, 高 于 指 数 型 基金、 货 币 市场 基金、 纯 债 券基金和国 债 。
( 八 )投资 组合比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 票 、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总 值的 80%;
2、本基金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3、本基金投资于国 家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4、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总 和,不 得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6、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7、法 律 法规和监管 机 关对 上 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由 于基金规 模 或 市场 的 变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
人 应在 合理 期限 内进行 调 整,并 达 到 标 准。
( 九 ) 禁止 行 为
本基金不 得 进行 如 下 行 为 :
1、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2、 以 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的资金 买 卖 证券 ;
3、 将 基金财产 用 于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者 贷 款;
4、进行证券 承 销 ;
5、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进行 房 地 产投资 ;
7、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财产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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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 ;
9、进行内 幕 交易 、 操 纵 市场 , 通 过 关 联 交易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10、 从 事 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关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 为 。
( 十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 上市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市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十 一)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关规 定 进行 融 资。
( 十 二)基金的投资 组合报告 ( 未 经 审 计)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 ,于 2011年 4月 18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
本 报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 ( 未 经 审计) 。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
例 ( %)
1 权 益投资 553,392,250.61 71.15
其中 :股 票
553,392,250.61 71.15
2 固 定 收益投资
161,863,252.00 20.81
其中 : 债 券
161,863,252.00 20.81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57,747,168.04 7.42
6 其 他 资产
4,832,997.17 0.62
7 合 计
777,835,667.82
100.00
2、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2,549,656.70 1.62
B 采 掘 业 19,073,075.12 2.46
C 制 造 业 388,214,937.99 50.13
C0 食 品 、 饮 料 32,731,983.25 4.23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 毛 14,386,924.50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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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木材 、 家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3,057,858.00 0.39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57,932,899.56 7.48
C5 电子 109,897,165.99 14.19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64,919,543.56 8.38
C7 机 械 、设 备 、 仪 表 94,255,224.25 12.17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11,033,338.88 1.42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产和 供
应 业
39,144,161.84 5.05
E 建 筑 业 724,714.20 0.09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 业 21,571,133.79 2.79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45,945,931.81 5.93
I 金 融 、保 险 业 - -
J 房 地 产业 - -
K 社 会 服务 业 26,168,639.16 3.38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553,392,250.61 71.45
3、 报告 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0870 ST厦 华 6,599,999 57,749,991.25 7.46
2 600143 金发 科技 2,319,915 42,454,444.50 5.48
3 600101 明 星 电 力 2,299,892 39,144,161.84 5.05
4 002129 中 环 股 份 999,944 31,948,210.80 4.13
5 601888 中国国 旅 999,948 26,168,639.16 3.38
6 000629 攀 钢 钒钛 1,880,415 25,799,293.80 3.33
7 600469 风 神 股 份 1,999,995 23,139,942.15 2.99
8 600362 江 西 铜 业 430,000 16,705,500.00 2.16
9 000963 华 东 医药 609,797 16,037,661.10 2.07
10 600485 中 创 信 测 799,953 14,743,133.79 1.90
4、 报告 期 末按债券品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102,863,252.00 13.28
2 央 行 票 据 48,980,000.00 6.32
3 金 融债 券 10,020,000.00 1.29
其中 :政 策性 金 融债 10,020,000.00 1.29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 -
7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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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 计 161,863,252.00 20.90
5、 报告 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001060 10央 行 票 据 60 500,000 48,980,000.00 6.32
2 010308 03国 债 ⑻ 291,100 28,999,382.00 3.74
3 010112 21国 债 ⑿ 264,000 26,421,120.00 3.41
4 010203 02国 债 ⑶ 244,000 24,258,480.00 3.13
5 010110 21国 债 ⑽ 231,750 23,184,270.00 2.99
6、 报告 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 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合报告附 注
( 1)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中 没 有发行 主体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股 票 。
( 2)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股 票 没 有 超 出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其 他 各 项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950,949.15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763,404.25
5 应 收 申购 款 1,118,643.7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832,997.17
( 4)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 5)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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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 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项 之间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九 、基金的业 绩
1、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的投资业 绩 及 其 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示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02年 5月 24日 至
2002年 12月 31日
-14.69% 0.55% -12.30% 1.01%
-2.39% -0.46%
2003年 1月 1日 至
2003年 12月 31日
16.85% 0.80% -2.30% 0.88%
19.15% -0.08%
2004年 1月 1日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10.10% 0.99% -13.84% 1.08%
3.74% -0.09%
2005年 1月 1日 至
2005年 12月 31日
8.22% 0.97% -6.70% 1.14%
14.92% -0.17%
2006年 1月 1日 至
2006年 12月 31日
126.49% 1.17% 83.30% 1.13%
43.19% 0.04%
2007年 1月 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104.26% 1.66% 122.38% 1.82%
-18.12% -0.16%
2008年 1月 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39.11% 1.79% -53.34% 2.41%
14.23% -0.62%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56.74% 1.33% 80.22% 1.63%
-23.48% -0.30%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10.78% 1.23% -1.77% 1.25%
12.55% -0.02%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1年 3月 31日
-0.26% 1.12% 2.23% 1.09%
-2.49% 0.03%
自 基金合同生效起
2011年 3月 31日
373.28% 1.26% 134.58% 1.48% 238.70% -0.22%
2、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变 动情 况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进行 比 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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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 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中 信 综 合 指 数 收益 率 × 80%+ 中 信 标 普 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20%.
注 2: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2年 5月 24日生效。
注 3、基金业 绩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 未 经 审计) 。
十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产 包括 基金 所购买 的 各类 证券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款 项 和其 他 应 收 款 项以及 其 它 投资 所 形 成资产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以 “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的 名 义 分 别 开立基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 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财产 账 户以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财产 账 户 独 立, 各 基金财产的 账 户 也 相 互 独 立。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财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本基金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本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以 其 自 有的财产 承 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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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 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 依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本基金财产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本基金财产 强 制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 本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十 一、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目的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而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 业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日。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产和 负 债 。
(四)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 值 :
1、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交易 所 上市 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交易 所 上市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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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3、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从 配 股除权 日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的 差 额估 值。收 盘 价 等 于 或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4、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5、同 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6、 如 有确 凿 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
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本基金管理
人进 一 步 明确 了 本基金 持 有资产的 估 值 方 法, 具体 内容 详 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年 9月 16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旗 下 基金 估 值业 务 的 公 告 》。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时 间 、
程 序 进行复核,复核 无 误 后在 基金管理人 传 真的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
人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当 估 值 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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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当 事 人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当 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 3) 因差 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当 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基金资产的 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行 政 法规、《基
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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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 人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关的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并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 因差 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
( 5)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七 )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准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第 6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二、基金的 收益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已 实 现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 已 实 现 的其 它 合法收 入 。 因 运 用 基金财产 带 来 的成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等 项目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分 配 原则
1、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2、基金当年收益 先 弥 补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行当年收益 分 配 ;
3、 如 果 基金投资当 期 出 现净 亏 损 , 则 不进行收益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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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
5、 在 满足 分 红条 件 下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三 个 月,收益 可 以
不 分 配 。
6、本基金收益 分 配 采 用现 金 方 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基金 份额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明 示选择 , 则 视 为选择 了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
7、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它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基金管理
人 若 收 取 该 项费 用 , 具体 提 取 标 准和 方 法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 定 ;
8、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 净 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四) 收益分 配 方 案 的 确定 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经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
(五) 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 费用
收益 分 配 时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 担 。
十 三、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 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 证券 交易费 用 ;
( 4) 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 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 审计费 、 验 资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 它费 用 。
上 述 基金 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 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 用 的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2、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年 费率计算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 1.5%÷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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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个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5‰ 的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 2.5‰÷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 3) 上 述 1中 ( 3) 至 ( 7)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其 它 有关法规 及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3、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二 ) 与基金销售 有 关的 费用
1、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采 用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收 取 销售费 用 , 申购 费率 按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为 三 档 , 最 高 不 超 过 1.5%, 具体 费率 如 下 表 所示 :
申购 金 额( 元 ) 申购 费率
1,000 ≤ M < 100万 1.50%
100万 ≤ M < 500万 1.00%
M ≥ 500万 每 笔 1000元
注: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计算 公 式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2、 赎回费 用
持 有时 间 ( Y)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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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1年 0.50%
1年 ≤ Y< 2年 0.25%
Y≥ 2年
0
计算 公 式 :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赎回费 由 赎回 人 承 担 ,其中 60%用 于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服务 等 费 用 , 40%列 入 基金财产。
3、 转换费 用
本基金 现已 开 通 了 基金的 转换 业 务 , 相 关基金 转换费率 、 计算 公 式、 使 用 方 法 及转换 业 务
规 则等最 新规 定 请 查 看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 公 告 》。
4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费率 。 上 述费率 如 发生 变 更,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费率 还 将 在最 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 地 域 范 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 业的投资 者 以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 交
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对 部 分 投资人 费 用 的 减免 不 构 成对其 他
投资人的同 等 义务 。
(三)基金的 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类 纳 税 主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有关 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 行。
十 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 人 ;
2、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委 托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 独 立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担 任 基金
会 计 ,但该会 计 师 事务 所 不 能 同时 从 事 本基金的 审计 业 务 ;
3、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历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4、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位 ;
5、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制 度 ;
6、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基金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 原 始 凭 证 由托 管行保管 ) 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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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 计和 分 红 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财 务报 表进行年 度 审计 和 分 红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须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并 由
基金管理人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基金管理人 (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 或 基 金管理人 ) 同意,并 由 基金管理人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5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
十 五、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 的 形式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 信 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编报 规 则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进行。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公 告 。
(二) 信息披露 的 种类 、 披露 时间和 披露 形式
1、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 募集 公 告 与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 已 于 2002年 4月 19日 公 告了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发行 公 告 , 已 于 2002
年 5月 24日 公 告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
2、 定 期 报告
本基金 定 期 报告 包括 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及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公 告 ,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或 核准。
年 度 报告 : 本基金的年 度 报告 经 注册 会 计 师 审计 后在 本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90 日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本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在 本基金会 计 年 度 前 6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0日内 公 告 。
季 度 报告 : 本基金 季 度 报告 每 季 度公 告 一 次 , 在 每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 :每 开 放 日的 次 日 披露 该开 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有关规 定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5日内 编 制 并 公 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 按 规 定 报 中国证监会 审 核,并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公 告 。
3、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 在 运作 过 程 中发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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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须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及 时 报告 并 公 告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变 更基金 销售 机 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
(21)开 放 式基金开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开 放 式基金 申购 、 赎回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23)开 放 式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开 放 式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25)开 放 式基金 暂 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 或 其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4、 澄 清 公 告 与 说明
在 基金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 放与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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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半 年 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临 时 公 告 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投资 者 可 在营 业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件的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 市 场 风险
证券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 金收益 水 平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 ) 发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着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市公司 的 股 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上市公司 经 营风险 。 上市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 尤 其 是 在 中国 加 入 WTO( 世界贸 易 组织 ) 后 , 市场 开 放 程
度 加 大 ,国内 上市公司 必 然 面 临 许 多 来自 国 外 同行的全 方 位 的 竞 争 , 这些 因素 都 会 导 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分 散 这种 非 系 统 风险 , 但不 能 完全规 避 。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购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 与 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 因 为 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 放 式基金, 在 基金的 所 有开 放 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 义务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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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 由 于开 放 式基金 在 国内 尚 处 于发 展 初 期 阶 段 , 应 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国 股 票 市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 时经 常 出 现 交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基金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产 变现 困 难 ,基金 面 临 流 动 性风险 。
(四)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 风险 , 如电 脑 系 统 出 现 问 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业 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建 设、人 员 配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 等 方 面 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险 ;
3、 因 人 为 因素 而 产生的 风险 ,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 为等 产生的 风险 ;
4、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 疾病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险 。
十七 、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止 :
1、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 或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 将 宣 布 本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合同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的 ;
3、 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合同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4、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它
适 当的基金管理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它
适 当的基金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6、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7、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它 情 况 。
(二)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必 须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 在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财产 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财产 安 全的 职责 。
(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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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会 计 师 、 具 有 从 事 证券法 律 业 务 资 格 的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 请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2)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 将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5) 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
( 6) 进行 剩 余 财产的 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 剩 余 财产的 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 财产 扣 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选择 将 其 清算 分 配 所 得 财产 转 入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它 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3个 工 作日内 公 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 的 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八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 运 用 本基金财产 ;
( 2) 依照 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的 上市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 3) 依 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
同 或 国 家 有关法 律 规 定 对基金财产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业监管 机 构 , 必要 时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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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选择 、更 换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对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5) 直 接 销售 基金 份额 , 获 取 认购 ( 申购 )费 用 ;
( 6) 依 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 案 ;
( 7)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 8) 依 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入;
( 9)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
( 3)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
( 4)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备 足 够 的 专 业人 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其 它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它 机 构 代 理 这些 业 务 ;
( 5)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备 足 够 的 专 业人 员 办 理基金的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它 机
构 代 理该 项 业 务 ;
( 6)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 自 有财产 相 互 独 立,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产运作、财 务 管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7) 除 依 据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 8)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9) 负责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 办 理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办 理本基金的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 10) 按 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 受 理并 办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2)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
( 13)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4) 依 据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5) 不 谋求 对 上市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 16) 依 据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7)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 以 上 ;
( 18) 确保 向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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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招募说明书 公 告 的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与 基金有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 19)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1)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方 式 向 基金投资
者 进行 赔偿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2)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 23)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它 基金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4)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1) 依 法 持 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
( 2) 依 据本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 3) 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 4)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服务 ;
( 5)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 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依 据本基金合同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3)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有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4)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本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财产 以及 其 它 基金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不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名册 保管、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5) 除 依 据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6) 保管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 7)以 基金的 名 义 设立证券 账 户 、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等 基金财产 账 户 , 负责 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并 负责 办 理基金 名 下 的资金 往来 ;
( 8)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9)计算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10) 按 规 定 出 具 基金业 绩 和基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管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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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 使 本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 事项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关法 律 文件的规 定 ;
( 12)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计算 本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
( 13) 采 用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 符 合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
( 14) 在定 期 报告 内出 具 托 管人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5) 负责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 16) 按 有关规 定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 录 15年 以 上 ;
( 17)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8)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9)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1)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义务 。
(三)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每 份 基金 份额 代 表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务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1)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对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2) 分 享 基金收益 ;
( 3) 按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查 询 或者 获 取公 开的基金业 务 和基金财 务 状况 资 料 ;
( 4) 申购 、 赎回及 其 它 对基金 份额 处 分 的 权 利 ,并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 取得 有效 申 请 的 款 项 或 基金 份额 ;
( 5)因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或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过 错 导 致利 益
受 到 损 害 时,有 要 求 赔偿 的 权 利 ;
( 6) 参 与 基金财产 清算 后 剩 余 财产的 分 配 ;
( 7)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 权 利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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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活 动;
( 5)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义务 。
(四)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的 授权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 1) 当出 现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持 有 10%以 上 ( 不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修 改 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外 ;
2)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但根据法 律 法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5)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 对基金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8) 《基金法》、《运作 办 法》 及 其 它 有关法 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事项 。
( 2)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变 更,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在 法 律 法规 ( 包括 证券监 督 管理 部 门 的 要 求 , 下 同 ) 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等 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发生 变 动 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 更 ;
4) 基金合同的 变 更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 变 更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它 情形 。
3、会 议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 日、开会时 间 、 地 点 由 基金管理人 选择 确 定 , 在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 2)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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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 定 开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 不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通 知
(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日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会 议
通 知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的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事项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登 记 日 ;
4)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6) 其 他注 意 事项 。
( 2)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5、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
2) 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出 席 ;
3) 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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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条 件
1) 现 场 开会
必 须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现 场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a.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应 当 大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不 含 50%) ;
b.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文件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能 满足 上 述 条 件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开会的时 间 (至 少 应在 15个
工 作日 后 )和 地 点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必 须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a.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示性 公 告 ;
b.召 集人 在 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c.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不 含 50%);
d.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 交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如 表 决 截止 日 前 (含 当日 )未 达 到 上 述要 求 ,则 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表 决 的时 间 (至
少 应在 15个工 作日 后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6、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 基金合同本 章 “( 一 )、 召 开 事 由 ”中 所 指 的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4)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a.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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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
b.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出 决定 。 如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行 审 议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变 更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日 前 10日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 顺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10日的 间 隔 期 。
( 2)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大 会时,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大 会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召 集 大 会时,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 不 含 50%) 多 数选 举 产生 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者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同时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7、表 决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不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通 过 方 可 作出。 涉 及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终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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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 决 。
( 4) 对于 通 讯 开会 方 式的表 决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法 律
法规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8、 计 票
( 1) 现 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三 名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 场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没 有 怀 疑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其 他 人 员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 若 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9、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五 日内 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起 两 个工 作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披
露 媒 体公 告 。
(五)基金 合 同终 止 的事 由 、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的 事 由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将 终止 :
( 1)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 或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 将 宣 布 本基金合同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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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合同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的 ;
( 3) 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合同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4)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它 适 当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 5)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它 适 当的 托 管 机 构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 6)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 7)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它 情 况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对基金进行 终止
清算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并 予 以 公 告 之 日起,本基金合同 终止 。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保 存 。
(六) 争议 的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未能 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该 委员 会当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定在 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 律 管 辖 。
( 七 )基金 合 同存 放 地 和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 本基金合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但内容 应 以 本基金合同正
本 为 准。
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注册 资本 : 1.5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发起设立基金 ; 基金管理业 务
组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营 业 期限: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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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成立时 间: 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 机 关 及 批准设立文号 : 国 务 院 《关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 的 决
定 》( 国发 [1983]146号 )
组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元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 务 ; 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 代 理 销售 业 务 ; 代 理发行、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08年 9月 4日 ) ;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 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管
箱 服务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 托 管业 务 ; 企 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 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个 人财 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担
保 ;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外汇
金 融 衍 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电话 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 银 行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 批准的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投 资 范 围 、基金财产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产核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基金管理人管
理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 进行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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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限期 纠 正。
2、根据《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妥 善 保管基金的全 部 资产、 是 否 及 时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向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对基金 托 管人进行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基金 托 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
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产、 因 基金 托 管人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财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状 态 的,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和 采 取 必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同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 力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行 为 违反 《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合同和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
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管 机 构 ,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业 务 执 行监 督 、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监 督 方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基金财产, 应 安 全保管全 部 所 收 到 的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自 有财产。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设立 独 立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财产 及 其 他 基金的财产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基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完整 地 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不 应 对 此 承 担 任何 责 任 。
对于基金 申 ( 认 ) 购过 程 中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 , 基金 托 管人不 应 对 此 承 担 任何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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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基金募集 截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应 将 募 得 的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名 义 开立的 银 行 账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当日出 具 基金财产 接 收 报告 。
3、投资 者申购 资金的 归 集和 赎回 资金的 派 发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查 收基金投资 者 的 申购 资金 是 否 到 账 ,对于 未 准时 到 账 的资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负责 催 收。 因 申购 资金 未 及 时 到 账 而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应 对 此 承 担 任何 责 任 。
投资 者 赎回 的资金,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进行 划 拨 。
4、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的开设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全 权 负责 。基金 托 管人 要 确保 所 收 到 的全 部 基
金 存 款 的 安 全。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支 付 。本基金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基金证券 账 户 和资金 账 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和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 户 用 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清算 和 存 管。基金 托 管人 要 负责 管理证券 账 户及 对 账 户 业 务
发生 情 况 进行 如 实 记 录 。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
用 于证券资金 清算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开立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用 于国 债 的 交易 和 清算 。
根据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同意,基金 托 管人 还 可 开设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资金 清算 账 户 和 托 管 账 户 。
6、国 债 托 管 专 户 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代 基金 向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管 机 构 申 请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 海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 心 开设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 户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开设国 债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基金进行国 债 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 户 和国 债 托 管 账 户 根据 银 行业监管 机 构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 心 和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 协议 ,进行 使 用 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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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 基金 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场 回 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 行的保管 库 ,但 要 与 非 本基金的其 他 实 物 证券 分 开保
管,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 、 交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司 或 其 他 由托 管人 选定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8、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合同 原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保
管 期限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执 行。
(四)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复核 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
核 算办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2、基金资 产 估 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产和 负 债 。
2)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①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A、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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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B、 交易 所 上市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C、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D、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 值。
② 处 于 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A、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B、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 值。
C、 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从 配 股除权 日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的 差 额估 值。收 盘 价 等 于 或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④ 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⑤ 同 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⑥ 如 有确 凿 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⑦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 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3、 估 值 差错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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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已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确 认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必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
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顺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投资 者或 基
金的 损失 , 由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当 事 人 一 方 负责 赔偿 。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计算 结 果 不 一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尽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 最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对 外 公布 , 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 该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顺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偿 责 任 。
4、基金 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保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全 相 符 。 若 当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5、基金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了 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完成 季 度 报告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了 后 60日内完成 半 年 报告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内完成年 度 报告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成当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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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报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45日内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行 调 整,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 公章 的复核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会 备 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财 务 会 计报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 度 报告 复核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或 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确 认 书, 以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文件 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登记与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 最后一 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处 取得 并进行保管。
(六) 争议解 决 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先 应 友 好 协 商解 决 。 协 商 不成,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该 委员 会当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 律 管 辖 。
( 七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1、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有实质 性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生效。
2、发生 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 1) 基金合同 终止 ;
( 2) 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财产 ;
( 3)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其基金管理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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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生《基金法》规 定 的 托 管 协议终止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资 者提 供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不 断 完 善 、 增加 和 修 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 创 新 及 网上 交易 服务
为 丰富 投资 者 的 交易方 式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 者提 供包括 基金的 转换 、 定 期 定 额交
易 等 多 种 形 式的 交易服务 。
在营 销 渠道 创 新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大 力 发 展 基金 电子 商 务 ,并 已 开 通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
投资 者 可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phfund.com.cn),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定 期 定 额及 信 息查 询 等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基金管理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术 系 统 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提 供 更 加多 样 化 的 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
(二) 交易 资 料 的 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交易 对 账 单 、《鹏 友 会》 通 讯 等 资 料 。
(三) 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申 请 获 基金管理人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MAIL等 方 式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定 制 的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每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 笔 交易 确 认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司 最 新 公 告 、新产 品信
息 等 ; 通 过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鹏 友 会 周 刊 、财经资 讯 、 电子 对 账 单 、 客 户 活 动 等信 息 。基
金管理人 将 根据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实 际情 况 , 适 时 调 整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容。
(四) 在线咨询 服务
投资 者 可通 过 登 录 基金 公司 网站 进行 信 息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 户 号 ( 或 证件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易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修 改 、对 账 单 打 印 、 查 阅等 服务 。
投资 者 可通 过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具 进行业 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 日的 工 作时 间 内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询 服务 。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每 周 7× 24小 时基金 账 户 余 额 、
交易 情 况 、基金产 品信 息 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
呼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每 周 五 天 , 每 日不 少 于 7小 时的 座 席 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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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服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修 改 等 专 项服务 。
(六) 客 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 构 所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电话 、 电子 邮 件、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 专 人 负责 管理投 诉
电话 ( 0755-82825700)、 信 箱 、 网 络 服务 。 现 场 投 诉 和意 见 簿 投 诉 是补 充 投 诉渠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我 公司 跟 进 处 理。
( 七 )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买 公司 开 放 式基金的 份额持 有人 均 自 动 成 为 鹏华投资 者 俱乐 部 “ 鹏 友 会 ” 的会 员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旨 在提 供 一 个 良好 基金投资 互动 平 台 , 通 过 举 办 丰富 多 样 的 客 户 活 动 促 进投资 者 与 基金管理人、投资 者 之间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 八 )服务 质量 监督员
为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公司建 立 “ 服务 质 量 监 督员 ”机 制 , 聘 请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客 户
服务 工 作 提 出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十 一、 其它应披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将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运作 办 法》、《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内容 与 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至 少 在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
公告 内 容 报 纸 日期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申购 永 辉 超市股 份 有 限公司 首 次公 开发行 A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开 通 开 放 式基金 网 上 直
销第三方 支 付 业 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工 行 “ 2011倾 心 回 馈 ” 基金 定 投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 与 交 通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最低申购 金 额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继 续 参 与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开 展 的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浙 商 银 行开 展 的 网 上银 行 申购 和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继 续 参 与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9
邮 政 储蓄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券 报 》、《证券时 报 》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1月 5日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4季 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1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经理 变 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1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 基金 2011年 分 红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3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为 鹏华行业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及 鹏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3月 5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与 湘 财证券 网 上 申购 费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3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新 增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3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3月 18日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年 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3月 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 与 华 夏 银 行 网 上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4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参
与 中国 工商银 行 个 人 电子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4月 14日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1年 第 1季 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4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 聘 副总 经理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1年 4月 30日
上 述披露事项 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0年 11月 24日 至 2011年 5月 23日 止 。
二 十 二、 招募说 明 书 的 存 放与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营 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但 应 以 正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0
二 十 三、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4、《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规 则 》
5、法 律 意 见 书
6、基金管理人业 务 资 格 批件、 营 业 执 照
7、基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 批件、 营 业 执 照
8、本 报告 期 内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净 值、投资 组 合 公 告及 其 它 临 时 公
告
上 述备查 文件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在 合理时 间 内 获 取上 述备查 文件的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2011年 7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