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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量化(519983)

长信量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更新的 更新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2011 2011 2011 2011 年第 年第 年第 年第【 【 【 【1 1 1 1】 】 】 】号 号 号 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二零 二零一一 一一 一一 一一年 年 年 年七 七 七 七月 月 月 月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0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6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 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5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 一 一 一、 、 、 、绪言 绪言 绪言 绪言 ...................................................................................................................................................1 二 二 二 二、 、 、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2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5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16 五 五 五 五、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30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 、赎回与转换 赎回与转换 赎回与转换 赎回与转换 .....................................................................................................32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44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53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56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58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 、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67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 、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69 十六 十六 十六 十六、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七 十七 十七 十七、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八 十八 十八 十八、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77 十九 十九 十九 十九、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 算 算 .............................................................................80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8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二十五 二十五 二十五 二十五、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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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一 一 一、 、 、 、绪言 绪言 绪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量化 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 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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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二 二 二、 、 、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释 释 释











义 义 义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发售公告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 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 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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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本基金代销机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金销售 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日)的第 n个工作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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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 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的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 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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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 5月 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周宏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额 额 额 额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9%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6.67% 股权结构 总计 15000万元 100% ( ( ( (二 二 二 二) ) )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1、 、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性别 性别 性别 性别





简历 简历 简历 简历





田丹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EMBA。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 湖北证券 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三 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召集人。 胡运钊 董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 省经委工业处副处长、 处长, 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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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共黄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 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 副书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现任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岺 董事 男 中共党员, 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 团)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 理、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 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国洪 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业务主管,法律事务部经理,债权债务中心总 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副总 裁。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长江期货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徐文彬 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步兵 273团政治处主任, 步兵 271 团政委,上海松江区建委书记,松江区小昆 山镇和洞泾镇党委书记,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副总裁、总裁。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商务谈判师。曾 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扬子石化化工厂、总裁办、股 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中 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 项目中方谈判代表; 上海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证券事 务代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 裁助理、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监。现任上 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蒋学杰 董事 男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 MBA。曾任 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 武汉科技信 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助, 副总等职、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 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 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朱恒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 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 司监事会主席。 余秉立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曾任武汉市财政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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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 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 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审计署驻 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 级审计员。 黄宪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 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 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 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 务总经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 宋晓燕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 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 注 注 注: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 、 、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性别 性别 性别 性别





简历 简历 简历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本科,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曾任武钢实业 公司审计处处长、武钢实业公司财务处处长、武汉钢 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处长。现任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 柳杨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部主管。 王罗洁 监事 女 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 792矿统 计员、 计划科长, 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副总监。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零 售服务部(筹)负责人。 刘耘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经贸实业公司暨大通(中 国)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会计主管、深 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暨武汉蓝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财务部副 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副总监。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注 注 注 注: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 、 、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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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性别 性别 性别 性别





简历 简历 简历 简历





蒋学杰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 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 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 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付勇 副总经理 男 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 部主任科员、华龙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 东北证券北京总部总经理助理、东方基金副总经理。 2006年1月至2010年2月任东方基金公司东方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8年6月至2010 年 2 月任东方基金公司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3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任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覃波 副总经理 男 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 毕业,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曾在长江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和债券承销发 行工作。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 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注 注 注 注: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 、 、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任职时 任职时 任职时 任职时 间 间 间 间





简历 简历 简历 简历





卢曼 基金经理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MBA、伯克利分校金融工程 硕士,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纺织机械 工业总公司业务员、美国 Lam 半导体公司高级财务分 析师、美国 Covad 通讯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美国 Camden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经理、美国 Shoreline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分析师、美国 Gerken投资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美国展誉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分析师,分 别从事财务分析和证券投资研究工作。 2009年 7月加 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长信中证中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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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和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胡倩 基金经理 2011年4 月 15日 至今 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 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担任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高级分析师、首席分析师、 金融工程部负责人等职务。 2010年 5月加入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金融工程部副总监,负责量化投 资研究工作。2011年 4月开始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5、 、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蒋学杰 总经理 付


勇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叶


琦 总经理助理、金融工程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志宝 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钱


斌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李小羽 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洪书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 薛


天 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 注 注 注: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 (三 三 三 三) ) )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 的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金融工程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交易管理部、基 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专户 理财部、国际业务部、产品开发部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办事处 员工总数 101 人(截至 2011年 5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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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学历 学历 学历 学历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博士 3 人 3% 硕士 53 人 52% 本科 38 人 38% 专科 5 人 5% 其他 2 人 2% 员工学历构成 总计 101 人 100%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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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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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 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 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 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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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 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 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 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 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 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 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调处理突 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 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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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 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 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 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 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 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 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内 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是在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 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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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 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 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 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 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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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托管人情况 基金托管人情况 基金托管人情况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 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公布的 2009 年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 56 位,一级资本 排名位列第 49 位。 截止 2010 年 12 月末,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 3.95 万亿元, 2010 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390.4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 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 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 年 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 交通银行副行长, 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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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分行行长。2006 年 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 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 年 1 月任交 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3 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 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 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 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 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 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 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 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 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债券、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 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 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 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 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 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七千亿元。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 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 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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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 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 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 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 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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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 ( (四 四 四 四) ) )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 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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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五 五 五 五、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 、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 :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 、 、 、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滕涛 电话:010-8510822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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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83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419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骆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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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4006096558 公司网址:www.hkbchina.com 12)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俞江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 1号保嘉大厦 15-16 层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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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魏颖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梁健伟、张巧玲 电话:0769-22100159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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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楼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人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51-2615542 传真:0551-2634906 客户服务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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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号润安大厦 A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陈康菲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8730264 网址:www.hlzqgs.com 3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层、17层、18 层、24 层、25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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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086-25-84457777 传真:0086-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教育出版大厦 904 室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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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43)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潘鸿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5)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裴东平 联系人:关键 电话:0755-33331188-8101 传真: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4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伟光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标志商务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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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 、 、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 ( ( ( (二 二 二 二) ) ) )其他相关机构 其他相关机构 其他相关机构 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信息类型 信息类型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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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层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 广场东 2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层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 隆广场 50楼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廖海(负责人) 萧伟强 联系电话 010-58598839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859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朱立元 梁丽金、刘佳 彭成初(江雯、黄小熠 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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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于 2010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62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0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2 日。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 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24,671,697.4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87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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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一 一 一 一) ) )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 《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 《 》 、 《 》 、 《 》 、 《运作 运作 运作 运作办法 办法 办法 办法》 》 》 》和基金 和基金 和基金 和基金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 , ,本基金符合 本基金符合 本基金符合 本基金符合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的 合同生效的 合同生效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 条件 条件 条件, , ,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 , ,并于 并于 并于 并于 2010 2010 2010 2010 年 年 年 年 11 11 11 11 月 月 月 月 18 18 18 18 日 日 日 日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 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 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 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 , , ,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 。 。 。自 自 自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基金合同生效之 基金合同生效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日 日 日 起 起 起 起, , ,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 。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额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额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额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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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 、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与转换 与转换 与转换 与转换 ( ( ( (一 一 一 一)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与 与 与 与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办理的 办理的 办理的 办理的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 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 ( (二 二 二 二)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与 与 与 与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的开放日及时间 的开放日及时间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本基金 (基金代码:519983 [前端模式])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尚未开放本基金[后端模式]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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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 (三 三 三 三) )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 进先出” 的原则处理,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按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 ( ( (四 四 四 四) )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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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 ( (五 五 五 五)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与 与 与 与赎回的 赎回的 赎回的 赎回的数额限制 数额限制 数额限制 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 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在 1,000 元人民币以上 (含 1,000 元)的申购申请。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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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 ( (六 六 六 六)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与 与 与 与赎回的 赎回的 赎回的 赎回的价格 价格 价格 价格、 、 、 、费用 费用 费用 费用及其用途 及其用途 及其用途 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 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 (M M M M, , ,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 ) )





前端 前端 前端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万 1.0% 500 万≤M 1000元每笔 注 注 注 注: : : :M 为申购金额 为申购金额 为申购金额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随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持有年限 持有年限 持有年限( ( ( (N) ) ) ) 后端 后端 后端 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N<1 年 1.8% 1 年≤N<3年 1.2% 3 年≤N<5年 0.6% 5 年≤N 0 注 注 注 注: : : :N 为持有年限 为持有年限 为持有年限 为持有年限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场内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与上述规定的 场外前端申购费率一致。 2、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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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 ( ( (N, , , ,年 年 年 年) ) )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年


0.2% 2 年≤N 0 注 注 注 注: : : :N 为持有年限 为持有年限 为持有年限 为持有年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 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 ( ( (七 七 七 七) ) ) )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与 与 与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 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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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 申购金额为 1 万元,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率为 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0000/(1+1.5%)=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8956.56(=9852.22/1.1)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8956 份,剩余 0.62 元返还给投资 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 申购金额为 1 万元, 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090.91(=10000/1.1)份;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090 份, 剩余 1.00 元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 率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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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购费 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 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8%,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1.8%=198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 ( (八 八 八 八)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与 与 与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赎回的注册登记 赎回的注册登记 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本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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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 ( (九 九 九 九) )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 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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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 ( (十 十 十 十) )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拒绝或暂停申购 拒绝或暂停申购 拒绝或暂停申购、 、 、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部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基金暂停申购的情况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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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 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基金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级别代码: 519999; B 级代码: 519998) 、 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基金 (前端代码: 519995) 、 长信银利精选股票基金(前端代码:519997)、长信增利动态股票基金(前端代码: 519993)、长信利丰债券基金、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基金、长 信中短债基金之间实现双向转换。 1、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 关规定, 本公司从 2010 年 4 月 23 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具体规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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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 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B、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 ( (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 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内容为准。 ( ( (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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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具体以其业务规则为准。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 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 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转至场外的流程 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 ( (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 )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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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 ( ( (一 一 一 一) ) )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 (二 二 二 二) ) )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利用数量 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 (三 三 三 三) ) )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策略建立投资模型,将投资思想通过具体指标、参数的确 定体现在模型中, 并利用数量化投资纪律严格、 投资视野宽阔、 风险水平可控等优势, 切实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全程数量化的投资策略,以保证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两部分: 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类标的 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整个组合的风险收益参数;二 是通过自下而上的上市公司研究, 借助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选取具有投资价值的 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本框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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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图 图 图 图: : : :本 本 本 本基金投资策略基本框架 基金投资策略基本框架 基金投资策略基本框架 基金投资策略基本框架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方法,运用在国际资产配置决策领域广泛应 用的 Black-Litterman 模型确定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等类别资产间 的分配比例。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通过把握宏观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短期的 经济周期波动以及政策导向,判断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益特征,并随着各类证券 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合理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以 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数量 化选股策略,在纪律化模型约束下,紧密跟踪策略,严格控制运作风险,并根据市场 变化趋势,定期对模型进行调整,以改进模型的有效性,从而取得较高的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在行业配置方面仍然采用 Black-Litterman 模型确 定各行业的投资权重。 Black-Litterman 模型基于市场均衡状态下各行业隐含的超额收 益率和市场权重,融入基金管理人对各行业的预期收益观点,在基金整体风险水平可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基金投资策略 其他金融工具 风 险 控 制 股票 宏观经济分析 债券 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 Black-Litterman模型 大类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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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控的前提下,实现各行业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具体来讲,由于本基金的行业划分采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体系,因此 23 个 一级行业隐含的超额收益率及市场权重可由各行业历史收益率以及当前的市值权重 计算得出。此外,基金管理人通过上中下游行业跟踪分析、积极型行业和防御型行业 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本基金行业配置量化的预期收益观点。最后, Black-Litterman 模型采用贝叶斯方法把隐含的超额收益率和观点收益结合起来,对均 衡的市场权重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预期风险收益。 本基金将结合 Black-Litterman 模型给出的行业配置权重, 确定股票组合中每只股 票的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确定行业配置权重后运用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进行个股的选择。 个 股选择分为股票库的建立和个股的精选两个部分。 A、股票库的建立 本基金利用反映估值水平的财务指标对全部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通过 对估值指标(PE、PB、PCF等)为负值或异常值的股票的剔除,构建本基金股票库。 本基金股票库定期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个月调整一次。 B、个股精选 考虑到二级市场业绩驱动的复杂性, 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基于对申银万国一 级行业运行特征的长期跟踪研究以及大量历史数据的实证检验,选取出对 A 股股价 具有较强影响的四类因子,分别是价值因子、成长因子、基本面因子和市场因子。 价值因子考虑市盈率(PE) 、市净率(PB) 、市现率(PCF) 、股息率、净资产收 益率(ROE)等指标; 成长因子考虑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预期每股收益(EPS) 、预期每 股收益(EPS)增长率、PEG等指标; 基本面因子考虑销售毛利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营业总收入、 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 市场因子考虑个股收益率的动量和反转等指标。 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通过对个股历史数据及一致预期数据的实证检验以及 对行业景气周期的考量,利用聚类分析、横截面数据与面板数据分析、遗传算法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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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化技术考察上述四类因子对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各行业的影响, 从而确定行 业内部各因子的重要性顺序, 并按照此顺序对各行业股票进行分步筛选来确定股票投 资名单。当股票投资组合名单及行业配置权重确定后,本基金将通过个股权重的优化 来构建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组合。其中,优化权重的目标是使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 调整后收益最大化。当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完成后,基金管理人会进一步根据组合内个 股价格波动、风险收益变化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优化个股权重,以确保整个股 票组合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政 策分析、经济周期分析、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分析来配 置债券品种,在兼顾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在个券的选择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方法,结合债券的 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权证的选择是一个全面综合考虑的过程,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 以控制投资风险为主,适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1)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 (2)在对权证价值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权证的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 找溢价率低的权证,降低风险和提高潜在的收益; (3)在考虑权证价值、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的基础上,重点考察权证的流动性 风险,使其流动性与基金的规模相匹配,进行合理的配置。 ( ( ( (四 四 四 四) ) )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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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国内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 指数本身对国内 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平均收益水 平。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 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 格变动趋势,因此该指数是本基金较为切合的市场基准选择。 ( ( ( (五 五 五 五) ) )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 于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预期风险的基金品种。 ( ( ( (六 六 六 六) ) )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5、严格的数量化投资策略。 ( ( ( (七 七 七 七) ) ) )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下图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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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图 图 图 图: : : :本 本 本 本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1、固定收益部、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管理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 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进行量化研究,设计出资产配置模型和个股选择模型, 并根据行业研究员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式、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 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对模型进行修正,为投资组合的构建提 供重要依据; 3、投资管理部根据数量模型、研究团队的报告和对市场的判断,在遵守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 置建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数量模型、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管 理部的投资策略草案后,确定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形成决 策,并以投资决议形式下达给投资管理部执行; 5、投资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情况、 投资 内 控 委 员 会 内 控 委 员 会 内 控 委 员 会 内 控 委 员 会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程 交易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 交 基金务部 基金务部 基金务部 基金务部 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 数据 交 投资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 风 险 评 估 研究 支持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发 展 部 金 融 工 程 部 金 融 工 程 部 金 融 工 程 部 金 融 工 程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报告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决策 数量模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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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组合和个股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 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活动,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 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7、 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评估, 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 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投资管理部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跟踪、分析,并根据市场变 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10、投资管理部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 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 ( ( (八 八 八 八) ) )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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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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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 ( (九 九 九 九) )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 权 权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 (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的融资融券 基金的融资融券 基金的融资融券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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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6 月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11 年一季报)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 (一 一 一 一) ) )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项目 项目 项目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元 元 元 元) ) )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 (% % % %) ) ) )





1 权益投资 155,913,681.17 84.72 其中:股票 155,913,681.17 84.7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844,921.77 15.13 6 其他资产 268,982.66 0.15 7 合计 184,027,585.60 100.00





( ( ( (二 二 二 二) ) ) )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 ( (元 元 元 元) ) )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0,624,293.37 11.37 C 制造业 85,728,152.50 47.27 C0








食品、饮料


4,107,154.50 2.26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0,300,328.34 5.68 C5








电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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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C6








金属、非金属 12,510,349.11 6.90 C7








机械、设备、仪表 51,665,348.39 28.49 C8








医药、生物制品 7,144,972.16 3.94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085,210.78 4.4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3,547,586.28 1.9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375,074.18 16.75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3,417,360.30 1.8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4,136,003.76 2.28 合计 155,913,681.17 85.97 ( ( ( (三 三 三 三)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名称 股票名称 股票名称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 ( (股 股 股 股) ) ) )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 ( (元 元 元 元) ) )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1 002085 万丰奥威 590,795 9,127,782.75 5.03 2 000937 冀中能源 187,655 8,754,105.75 4.83 3 000877 天山股份 202,027 8,268,965.11 4.56 4 000785 武汉中商 713,068 8,143,236.56 4.49 5 000419 通程控股 786,240 7,461,417.60 4.11 6 000417 合肥百货 433,596 7,379,803.92 4.07 7 600160 巨化股份 252,308 6,300,130.76 3.47 8 000065 北方国际 208,092 4,473,978.00 2.47 9 600031 三一重工 157,608 4,400,415.36 2.43 10 600549 厦门钨业 82,325 4,241,384.00 2.34 ( ( ( (四 四 四 四) )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相关品种。





( ( ( (五 五 五 五)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相关品种。 ( ( ( (六 六 六 六)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资明细 资明细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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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 ( (七 七 七 七)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 ( (八 八 八 八) ) ) )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附注 报告附注 报告附注





1 1 1 1、 、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 ,在报 在报 在报 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 、 、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 。 。





2 2 2 2、 、 、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 , ,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的股票 的股票 的股票。 。 。 。





3 3 3 3、 、 、 、其他资产构成 其他资产构成 其他资产构成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21.78 5 应收申购款 10,360.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8,982.66





4 4 4 4、 、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5 5 5、 、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6 6 6、 、 、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 ,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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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1 年一季度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阶段 阶段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净值增 净值增 长率 长率 长率 长率① ① ① ①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率标准差 率标准差 率标准差 ② ② ② ②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率 率 率 率③ ③ ③ ③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准差 准差 准差 准差④ ④ ④ ④





① ① ① ①- - - -③ ③ ③ ③





② ② ② ②- - - -④ ④ ④ ④





2011 2011 2011 2011 年 年 年 年 1 1 1 1 月 月 月 月 1 1 1 1 日 日 日 日 - - - -2011 2011 2011 2011 年 年 年 年 3 3 3 3 月 月 月 月 31 31 31 31 日 日 日 日





2.03% 2.03% 2.03% 2.03%





1.14% 1.14% 1.14% 1.14%





2. 2. 2. 2.53 53 53 53% % % %





1.0 1.0 1.0 1.03 3 3 3% % % %





- - - -0. 0. 0. 0.50 50 50 50% % % %





0.1 0.1 0.1 0.11 1 1 1% % % %





自合同生效之日(201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本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长长长长长长股票 基金基准 2010-11-18 2010-12-06 2010-12-23 2011-01-12 2011-01-28 2011-02-23 2011-03-14 2011-03-31 4% 2% 0% -2% -4% -6% -8% 注: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11月18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 (2011 年3月31日),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0年11月18日至2011年3月31 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限制的有 关规定: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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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的建仓期尚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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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 十 十 十二 二 二 二、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 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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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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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十 十 十三 三 三 三、 、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一 一 一 一) ) ) )估值目的 估值目的 估值目的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 ( (二 二 二 二) ) ) )估值日 估值日 估值日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 (三 三 三 三) ) )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 ( (四 四 四 四) ) )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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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 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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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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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 (五 五 五 五) ) )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 ( (六 六 六 六) ) )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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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 (八 八 八 八) ) ) )估值错误的处理 估值错误的处理 估值错误的处理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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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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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 (九 九 九 九) ) ) )特殊情形的处理 特殊情形的处理 特殊情形的处理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6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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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十 十 十四 四 四 四、 、 、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一 一 一 一) ) ) )收益的构成 收益的构成 收益的构成 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 ( (二 二 二 二) ) )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 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收益 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三 三 三 三) ) )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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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 ( (四 四 四 四) )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 ( ( (五 五 五 五) )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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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 十 十 十五 五 五 五、 、 、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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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 ( (三 三 三 三) )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 (五 五 五 五) ) )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 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 ( (六 六 六 六) ) ) )税收 税收 税收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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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十 十 十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当年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年度审计 基金年度审计 基金年度审计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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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十 十 十七 七 七 七、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一 一 一 一) ) ) )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 ( (二 二 二 二) )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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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 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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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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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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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 (三 三 三 三) )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 ( (四 四 四 四) )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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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十 十 十八 八 八 八、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 ( (一 一 一 一)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 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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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 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 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方式,通过 Black-Litterman 模型配置股票、债券等各类 资产的权重,并借助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精选个股,从而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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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所使用的数量化投资方式的风险在于模型理论可能存在的缺陷和对历史数据的依赖。 另外,在数据处理的过程中,由于宏观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股票交易数据、债 券基础与交易数据、一致预期数据等各类数据的可靠性及透明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 因此可能导致本基金对各类资产收益率的预测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 ( (二 二 二 二) ) ) )声明 声明 声明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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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 十 十 十九 九 九 九、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 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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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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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 、义务 义务 义务 义务





1 1 1 1、 、 、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2 2 2、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 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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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 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 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3 3 3、 、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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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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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 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4 4 4、 、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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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5 5 5 5、 、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6 6 6、 、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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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7 7 7 7、 、 、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投资者持有 投资者持有 投资者持有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本基金基金 本基金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 份额 份额 份额的行为 的行为 的行为 的行为本身 本身 本身 本身即 即 即 即表明其 表明其 表明其 表明其对 对 对 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的承认和接 的承认和接 的承认和接 受 受 受 受, , ,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依据 依据 依据 依据本 本 本 本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取得本基金 取得本基金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 的基金 的基金 的基金份额 份额 份额 份额, , , ,即成为基金 即成为基金 即成为基金 即成为基金份额 份额 份额 份额持有人和 持有人和 持有人和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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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并不以在 并不以在 并不以在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 。





8 8 8 8、 、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利 利 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 9 9 9、 、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 、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1 1 1、 、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由本基金的 由本基金的 由本基金的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 持有人 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 及其合法授权代 及其合法授权代 及其合法授权代 表 表 表 表共同 共同 共同 共同组成 组成 组成 组成。 。 。 。本基金的基金份 本基金的基金份 本基金的基金份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表决权 表决权。 。 。 。





2 2 2 2、 、 、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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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3 3 3 3、 、 、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4 4 4、 、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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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5 5 5 5、 、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 、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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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G. 表决方式; H.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6 6 6 6、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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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7 7 7 7、 、 、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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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C.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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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8 8 8、 、 、 、决议形成的条件 决议形成的条件 决议形成的条件 决议形成的条件、 、 、 、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 、 、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A.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B.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9 9 9 9、 、 、 、计票 计票 计票 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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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C.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10 10 10、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的生效与公告 的生效与公告 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 、执行方式 执行方式 执行方式 执行方式





1 1 1 1、 、 、 、收益的构成 收益的构成 收益的构成 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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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2 2 2、 、 、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3 3 3、 、 、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 4 4 4、 、 、 、收 收 收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5 5 5 5、 、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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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 ( (四 四 四 四) ) ) )与基金财产管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 、 、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 、 、支付方式与比例 支付方式与比例 支付方式与比例 支付方式与比例 1 1 1 1、 、 、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2 2 2、 、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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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 3 3 3、 、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4 4 4、 、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5 5 5、 、 、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 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 6 6 6、 、 、 、税收 税收 税收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 (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1 1 1、 、 、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2 2 2、 、 、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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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利用数量 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3 3 3、 、 、 、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





用数量化投资技术战胜市场。 4 4 4 4、 、 、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国内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 指数本身对国内 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平均收益水 平。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 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 格变动趋势,因此该指数是本基金较为切合的市场基准选择。 5 5 5 5、 、 、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 于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预期风险的基金品种。 6 6 6 6、 、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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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E. 本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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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M.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 (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1 1 1、 、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 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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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 2 2 2、 、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 3 3 3、 、 、 、估值方 估值方 估值方 估值方法 法 法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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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 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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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A.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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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 4 4 4、 、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 ( (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 、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1 1 1、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2 2 2、 、 、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 3 3 3、 、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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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


基金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F.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G.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H.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I.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J.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A.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B.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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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 (八 八 八 八) ) ) )争议 争议 争议 争议的处理 的处理 的处理 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 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 ( (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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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一 一 一 一、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1 1 1、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 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2 2 2、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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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1 1 1、 、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 《基金合 基金合 基金合 基金合同 同 同 同》 》 》 》的约定 的约定 的约定 的约定, , , ,对基金的投资 对基金的投资 对基金的投资 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 、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利用数量 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2 2 2 2、 、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的约定 的约定 的约定 的约定, , , ,对基金投资 对基金投资 对基金投资 对基金投资、 、 、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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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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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3 3 3、 、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为进行监督 为进行监督 为进行监督。 。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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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4 4 4、 、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制进行监督 制进行监督 制进行监督。 。 。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因此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5 5 5、 、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 。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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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6 6 6、 、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 。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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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7 7 7 7、 、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行监督 行监督 行监督。 。 。 。





8 8 8 8、 、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 ,对基金资产净值 对基金资产净值 对基金资产净值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计算 计算 计算、 、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 、应收资金到账 应收资金到账 应收资金到账 应收资金到账、 、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 、 、基金收益分 基金收益分 基金收益分 基金收益分 配 配 配 配、 、 、 、相关信息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 、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 。





9 9 9 9、 、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料和制度等 料和制度等 料和制度等。 。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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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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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 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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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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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 (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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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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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 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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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A.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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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 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承担 30%,基金管 理人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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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 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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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若由此产生信息披露的差错,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 ( (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 1 1 1、 、 、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2 2 2、 、 、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3 3 3、 、 、 、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4 4 4、 、 、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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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七 七 七 七) ) )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 ( (八 八 八 八) ) ) )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的变更、 、 、 、终 终 终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2、 、 、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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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止事项。 3、 、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A.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F.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G.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H. 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I.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J.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A.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B.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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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D.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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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二 二 二 二、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或“公司” )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务中心、网站 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类型 类型 类型 类型

















明细 明细 明细 明细





内容详述 内容详述 内容详述 内容详述





对账单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月发生的新开户并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每一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年度内所有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本年内有交易、基金份额余额为 零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年度交易对账单。 ( ( ( (一 一 一 一) ) ) )





账户 账户 账户 账户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关公司 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网络在线 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 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栏目查询交易情况, 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 信息等等。 ( ( ( (二 二 二 二) ) ) )





查询 查询 查询 查询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 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 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销机 构) 。可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开放 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 证明原件以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正常变更只需要提供 身份证复印件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邮寄到公司。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的 服 的 服 的 服 的 服 务 务 务 务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 公司网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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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 告。 定期不定 额投资计 划





通过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长金通”网 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种” 、 “每月扣款日期” 、 “基准金额” 、 “标的指数” 、 “均线种类” 、 “级差”等参数,用指 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交易的一种基金 投资方式。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的 服 的 服 的 服 的 服 务 务 务 务





红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提供 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成 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次分红无效)选择 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 ( ( (四 四 四 四) ) ) )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中 心 中 心 中 心 中 心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 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投诉 处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促投诉的 处理情况。 ( ( ( (五 五 五 五) ) ) )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投 诉 投 诉 投 诉 投 诉 受 理 受 理 受 理 受 理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客户投诉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 、 代销机构、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 (021-61009800-1000/1001) 、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 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诉都 将被定期汇总登记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 被电话录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 诉,总结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信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定制 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分红公告、公司 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手机 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个性化理 财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化理 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议以及相 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 ( ( (六 六 六 六) ) ) )





增值 增值 增值 增值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组织投资 者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 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得 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基金经理也将 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份额持有 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 ( ( (七 七 七 七) ) ) )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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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者 教 者 教 者 教 者 教 育 服 育 服 育 服 育 服 务 务 务 务





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 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 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 维权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披露公司 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组织 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公开信息, 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 费)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 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法定的 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金宣 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资理念、 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 多方面的信息。 ( ( ( (八 八 八 八) ) ) )





公 开 公 开 公 开 公 开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其他信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外,还 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市场新闻和 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客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 、工作时间(8:30-17:00)内可转人工 座席。 传真





021-61009800-1000/1001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 ( ( (九 九 九 九) ) ) )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联 络 联 络 联 络 联 络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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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三 三 三 三、 、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





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





1 2010-11-1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 2011-1-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0 年年度资产净 值的公告 3 2011-2-1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4 2011-2-16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长金通”网上直销费 率优惠的公告 5 2011-2-2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6 2011-3-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量化先锋参加交通银行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1-3-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1-3-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量化先锋参加中信建投证 券基金网上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1-3-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10 2011-3-1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汉口银行为长信量化先锋 股票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 2011-3-1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汉口银行基金网 上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2011-3-1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通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13 2011-3-3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金融@家”电子银行开放式基金产品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4 2011-4-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华夏银行? 盈基金 2011”网上银行基金申购 4 折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2011-4-1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6 2011-4-1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聘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17 2011-4-21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 18 2011-4-2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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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9 2011-5-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 2011-5-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安信证券基金网 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 20 20 201 1 1 11 1 1 1 年 年 年 年 5 5 5 5 月 月 月 月 9 9 9 9 日 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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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四 四 四 四、 、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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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五 五 五 五、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年 年 年 7 月 月 月 月 2 日 日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