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兴 全 绿色 投 资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 人: 兴 业 全球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上市地点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 2011 年 7 月 7 日
公告日期 : 2011 年 7 月 4 日
2
目
录
一、重要 声明与 提 示 ...................................................................... 3
二、基金 概览 .................................................................................. 3
三、基金 份额的 募 集与上市 交易 .................................................. 4
四、持有 人户数 、 持有人结 构及前 十 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 主要当 事 人简介 .............................................................. 6
六、基金 合同摘 要 ........................................................................10
七、基金 财务状 况 ........................................................................31
八、基金 投资组 合 ........................................................................33
九、重大 事件揭 示 ........................................................................36
十、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36
十一、基 金托管 人 承诺 ................................................................36
十二、备 查文件 目 录 ....................................................................37
3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会 及 董 事保 证 本 报 告
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 个 别 及连 带 责 任 。 本基 金 托 管人 保 证 本 报 告书 中 基 金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等 内 容 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承 诺 其中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 会、 证券交易所对 兴全 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1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和兴业全球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 )的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二、基 金概览
1、基金名称: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简称: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LOF )
场内简称:兴 全绿色
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交易代码:163409
4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2,022,398,091.00 份。
5、基金份额净值: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4
元。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402,054,058 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 7 月 7 日
4
9、基金管理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 金份额的募集与上 市交易
( 一) 上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 241 号 文批准募集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1 年 4 月 6 日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
5、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 销 银 行 : 工 商银 行 (仅 开 通 前 端 ) 、兴 业 银行 ( 仅 开 通 前 端) 、 农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邮政 储 蓄 银行 ( 仅 开 通 前端 ) 、 交通 银 行 、 光 大银 行 ( 仅开 通 前 端 ) 、
中信银行、 民生银行、 宁波银行、 浦发银行 (仅开通前端) 、 深发展银行、 华夏银
行、上海银行、重庆银行等。
代销券商: 兴业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华泰证券、 长 江证券、
海 通 证 券 、 招商 证 券 、银 河 证 券 、 广发 证 券 、山 西 证 券 、 东方 证 券 、德 邦 证 券 、
中银国际证券、 国元证券、 光大证券、 申银万 国证券、 湘财证券、 华 泰联合证券、
中 航 证 券 、 渤海 证 券 、瑞 银 证 券 、 广发 华 福 证券 、 齐 鲁 证 券、 爱 建 证券 、 安 信 证
券、华融证券、国信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天源证券、中信证券等。
其他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 单位。本基金募集 结束 前获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的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 位 可 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系 统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业务 。 具 体名 单 可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网 站 查 询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就此
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24,689 户 , 净 认 购 金 额 ( 不 含 认 购 费 ) 为
2,021,790,904.79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
607,186.21 元人民币, 共计 2,022,398,091.00 元。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0 年 5
月 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
账户。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 年 5 月 6 日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022,398,091.00 份
( 二) 本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赎 回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 2011 年 7 月 7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 三) 基金上 市交 易的主 要内 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
19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 7 月 7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
4、基金场内简称: 兴全绿色
5、交易代码:163409
6、本次上市交易 份额:402,054,058 份
7、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将经 过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传 给 深
6
交所, 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根据 《基金法》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 持有人将其
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
( 一) 基金场内 份 额持有 情况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
份额单位:份
场 内份
额 持有
人 户数
( 户)
场 内份 额 户
均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场 内份 额 持有 人结 构
机 构投 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持 有份 额
占 总份
额 比例
持 有份 额
占 总份
额 比例
5,563 72,285.88 40,481,705.00 10.07% 361,572,353.00 89.93%
( 二) 基金场内 份 额前十 名持 有人情 况 (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持 有人 名称 持 有份 额(份 ) 占 场内 总份额 比例
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30,002,916.00 7.46%
2 苏宏道 5,000,208.00 1.24%
3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000,208.00 1.24%
4 解珉 4,000,166.00 0.99%
5 林日凯 3,993,330.00 0.99%
6 洪桂莲 3,000,333.00 0.75%
7 刘立平 3,000,125.00 0.75%
8 郭颖 2,360,098.00 0.59%
9 熊岩 2,270,504.00 0.56%
10 蔡其棋 2,200,672.00 0.5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7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名称: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3、法定代表人: 兰荣
4、总经理:杨东
5、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101000325177(市局)
9、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 、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
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49%)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 共设 有基金管理部、 研究 部、 专 户 投 资 部 、 市场 部、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综合 管 理 部、 运 作 保 障 部 、 监 察 稽核 部 、 交 易 室、 渠 道 部、 金融工程
与专题研究部、 北京 分公司共十二个职能部门。
基金管理部:基金的投资决策部门;
研究部:公司的研 究支 持部门,为基金及 其他 受托资产投资提供 决策 支持的
部门 ;
专户投资部:负责 除基金外的其他受托 资产的投资决策部门;
市场部:负责基金销售、营销策划等业务的部门;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呼叫中心、网站咨询等客户服务工作的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行政办公、公司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的部门;
运作保障部:负责 基金 及其他受托资产 会计 清算 、 注 册 登 记 结 算和 信息 系 统
的部门;
8
监察稽核部:负责风险控制、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和内部审计的部门 ;
交易室:负责公司所有产品交易管理工作的部门;
渠道部:负责代销渠道管理、沟通的部门;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 负责产品绩效量化分析及专题研究的部门;
北京分公司:负责 基 金销 售 、 与 监 管 机 构联 络及 其 他 后 勤 保 障 工作 的 分支机
构 。
13、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共有员工 132 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
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徐天舒,( 021)58368998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10 只开放式
基金,管理的公募基金总资产达到 340.29 亿 元。 目前,旗下管理开放式基金分别
为兴 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 全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兴 全 全 球 视 野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社 会 责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有机 增 长 灵 活 配 臵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磐 稳增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等 十只基金。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鹏博先生,1962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申 银 万 国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企 业 融 资部 经 理 ,东 方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 研 究所 首 席 策略 师 ; 汇 添 富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首 席策 略 师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管 理 部 副 总监 、 兴 全社 会 责 任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锦泉先生,1977 年生,金融学学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名为安徽证券)
证 券 投 资 总 部投 资 经 理, 平 安 保 险 资产 运 营 中心 高 级 组 合 经理 , 平 安资 产 管 理 公
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0 年 8 月加入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 二) 基金托 管人
1、名称: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工商银行)
9
2、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3、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5、注册资本:334,018,850,026 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7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和 中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字 【1998 】3
号
8、电话: (010 )66105799
9、传真: (010 )66105798
10、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蒋松云
11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0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33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 的宗 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 模 式 、 先进 的 营 运系 统 和 专 业 的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 的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市 场 形 象和 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熟 的 产 品线 。 拥 有 包 括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信 托 资产 、 保 险资 产 、 社 会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资 产 管 理计 划 、 证 券 公司 定 向 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198 只, 其中封闭式 8 只, 开放式 190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七年获
得 香 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托 管 人 》 、香 港 《 财 资》 、 美 国《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3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2010 年,本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家 个 人 大 奖。 本 行 是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 国 内 托管 银 行 , 优 良的 服 务 品质 获 得 国 内
10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三) 基金验 资机 构
1、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3、法定代表人:葛明
4、电话:010-58153000
5、传真:010-85188298
6、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7、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 金合同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整 其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
12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披 露 前 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 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13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 担 责 任; 但 因 第 三 方责 任 导 致基 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 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 同 》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14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臵、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 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
15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16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7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
18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 收
取方式。
19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 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管 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 同 时 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20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 到上 述的条件,则召集 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者 以 非 现场 方 式 与 现 场方 式 结 合的 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以 及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21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案 提 交 大 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 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上 进 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做 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
22
布 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不出 席 或 主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 文件 的 表 决视 为 有 效 出 席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
通知规定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23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当 场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24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 投 资者 在 不 同销 售 代 理 人 处或 者 在 同一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不 同 交 易账 号 下 的基 金 份 额 可 以设 定 不 同的 分 红 方 式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将
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 费率 计 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26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 中 3) 到 8) 项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 率 、 基 金 托管 费 率 、基 金 销 售 费 率等 相 关 费率 。 调 高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售 费 率 等费 率 ,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费 率 或 基金 销 售 费 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人必须 最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包 括 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上 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经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 它 金 融
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 型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产 的60%-95% ,其中,符合绿
色 投 资 理 念 的 股 票 合 计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80%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5%-40% ,其中 本 基 金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的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27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 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以 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28
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该 日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 (收盘价)估值 ; 非 公开 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29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方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 本 基 金 合同 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基 金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七)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0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上海 ,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31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基 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双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并 在 募 集结 束 后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起 至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式 六 份 , 除 上 报有 关 监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外 ,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 供 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和 营 业 场所 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兴 全 绿色投资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募 集 期 间 至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公 告 前 未收 取 任 何 费 用, 其 他 各基 金 销 售 机 构根 据 本 基金 《 招 募 说
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 资产负债
表(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 期末 (2011 年6月30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04,433,523.61
32
结算备付金 21,251,561.01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950,060,890.76
其中:股票投资 850,590,890.76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99,470,000.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30,001,415.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6,980,951.32
应收利息 2,193,477.65
应收股利 692,993.39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035,614,812.74
负 债和 所有者 权益 本 期末 (2011 年6月30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479,969.10
应付托管费 413,328.1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701,479.89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565,533.46
负债合计 4,160,310.62
所 有者 权益:
实收基金 2,022,398,091.00
未分配利润 9,056,411.1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31,454,502.1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035,614,812.74
33
八、基 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1 年 6 月 30 日,兴全绿色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投
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2011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850,590,890.76
41.79%
其中:股票
850,590,890.76
41.79%
2 固定收益投资
99,470,000.00
4.89%
其中:债券
99,470,000.00
4.8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30,001,415.00 40.7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5,685,084.62
6.17%
6 其他资产 129,867,422.36 6.38%
7 合计 2,035,614,812.7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 因,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二)期末(2011 年 6 月 30 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7,463,323.36 1.84%
C 制造业 635,859,501.68 31.29%
C0
食品、饮料 240,123,781.77 11.82%
C1
纺织、服装、皮毛 10,253,061.00 0.5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28,217,261.96 1.39%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165,237,218.42 8.13%
C8
医药、生物制品 191,951,828.53 9.45%
C99
其他制造业 76,350.00 0.00%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34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40,351,613.22 1.99%
G 信息技术业 44,636,049.62 2.20%
H 批发和零售贸 易 16,344,314.56 0.80%
I 金融、保险业 75,936,088.32 3.74%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850,590,890.76 41.8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 因,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差。
(三) 期末 (2011 年 6 月 30 日)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2,589,772 92,506,655.84 4.55%
2 000895 双汇发展 1,304,278 86,173,647.46 4.24%
3 002073 软控股份 3,343,768 68,881,620.80 3.39%
4 600519 贵州茅台 288,969 61,443,478.47 3.02%
5 000538 云南白药 1,071,681 61,171,551.48 3.01%
6 002038 双鹭药业 1,456,559 54,985,102.25 2.71%
7 600016 民生银行 5,000,000 28,650,000.00 1.41%
8 002007 华兰生物 749,781 25,447,567.14 1.25%
9 601318 中国平安 500,000 24,135,000.00 1.19%
10 600991 广汽长丰 1,398,224 21,952,116.80 1.08%
(四)期末(2011 年 6 月 30 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99,470,000.00 4.90%
3 金融债券
- -
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5 企业债券 - -
6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99,470,000.00 4.90%
35
(五)期末(2011 年 6 月 30 日)债券投资前五名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 张)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110139 11 央票 39 1,000,000 99,470,000.00 4.90%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6,980,951.32
3 应收股利 692,993.39
4 应收利息 2,193,477.6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9,867,422.36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未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本基金本期未(2011 年 6 月 30 日)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
承 销 的 证 券 ,未 从 二 级市 场 主 动 投 资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附 送 的权 证 ,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36
九、重 大事件揭示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5 月 6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5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刊登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 实 、 准 确、 完整 和 及 时 地 披 露 定期 报告 等 有 关 信 息 披 露文 件 , 披露
所 有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有 重 大 影 响 的信 息 , 并接 受 中 国 证 监会 、 证 券交 易 所 的 监
督管理。
( 三 ) 在 知 悉 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或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任 何公 共 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 一 ) 严 格 遵 守 《基 金法 》 及 其 他 证 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设立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部 , 配 备足 够 的 、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专 职 人 员负 责 基 金 财
产托管事宜。
( 二 ) 根 据 《 基 金法 》及 其 他 证 券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金 的 投
37
资 范 围 、 基 金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违 反《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证 券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兴全绿色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三)兴全绿色投资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四)兴全绿色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 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查阅。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