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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添颐B(485014)

工银添颐: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 0 1 1 年6 月1 3 日 证监 许 可 [ 2 0 1 1 ] 9 3 4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
型 基金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 配置 二级 市场 股票 ,所 以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 范围 不含 二
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地 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和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 0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2 0 % ,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 本 基金 规定 每五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 个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设 置 1 0 个 工作 日作 为过 渡期 ,然 后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运作 周期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一、 二 、
三 年,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为 0 % 到 2 0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四年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 到 1 5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五年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 到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九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十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十 一、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附 件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附 件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或 “ 招
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 银瑞 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0 . 《 销 售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 2 . 《 运 作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3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 4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 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6 .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 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 证、
军 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 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 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1 9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 0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 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 2 .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2 3 .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4 .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 5 .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 6 . 登 记结 算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 7 . 登 记结 算机 构 : 指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2 8 . 基 金账 户 : 指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 9 . 基 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 0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 2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 3 .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 4 .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 5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 6 .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 包含 T 日 )
3 7 .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 8 .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 9 . 《业 务规 则 》 : 指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 守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4 0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 1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4 2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 3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 同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 4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 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 6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4 7 . 元 :指 人民 币元
4 8 .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 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 0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5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 2 . 基 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过 程
5 3 . 运 作周 期 : 本 基金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五 年为 一个 循环
周 期, 即在 每个 运作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配置 比例 区间 按照 一定 的规 则逐 渐下 降。
每 个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经 过 1 0 个 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运 作周 期
5 4 . 过 渡 期 : 本 基 金 在 每 两 个 运 作 周 期 之 间 , 设 置 1 0 个 工 作 日 作 为 过 渡 期 。 在 过 渡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着 眼于 下一 个运 作周 期, 对投 资做 出调 整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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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 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 6 . 不 可抗 力 :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 合同 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本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
府 征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联 系人 :朱 碧艳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 5 % ; 瑞 士 信 贷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的 2 5 %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 0 %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李 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 博士 。 自 2 0 0 5 年 1 0 月 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行长 。 1 9 8 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 银行 , 2 0 0 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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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 拉木 图)
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 e i l H a r v e y 先 生: 董事 。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 港工 作, 负责 资产 管理 部的
环 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 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1 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 e n a i s s a n c e G r o u 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 0 0 6 年 加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 H a r v e 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
B e n n e l o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H a r v e y 先 生 1 9 9 3 年 初次 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
间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 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 责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 日本 )的
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 洲、 土耳 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D a v i d P e t e r W a l k e r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8 年 至 1 9 8 3 年 任 职 于 J . P . M o r g a n , 负 责 跨
国 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 推广 及进 行 , 以 及推 广及 执行 债务 融资 ; 1 9 8 3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职 于 B a n k e r s T r u s t , 先后 担任 资本 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 场部 主管 、 负
责 亚太 区 ( 日 本除 外 ) 的 银行 及证 券业 务 ; 1 9 9 0 年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
士 顿 ,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证 券 产 品 业 务 主 管 、 投 资 银 行 部 主 管 等 职 ; 2 0 0 3 年 6 月 至 今 , 成 立
物 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 晓 燕 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1 9 8 2 - 1 9 8 4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 1 9 8 4 - 1 9 8 6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 处处 长 。 1 9 8 6 - 1 9 9 8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部 主 任 。 1 9 9 9 - 2 0 0 1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总经 理。 2 0 0 9 年 7 月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 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 济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学 教授 , 北 大光 华
卫 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医药 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博 士生 导师 。曾
执 教美 国南 加利 福尼 亚大 学( 1 9 9 5 - 1 9 9 9 ) 、 美国 北卡 大学 ( 2 0 0 0 - 2 0 0 6 , 获终 身教 职 ) ; 曾
担 任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 2 0 0 4 - 2 0 0 5 届 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 担
任 国务 院城 镇居 民医 疗保 险试 点评 估专 家组 成员 等职 ,同 时承 担了 包括 国家 发改 委、 世界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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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等 直接 立项 资助 的重 大课 题。
牛 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1 9 9 5 - 2 0 0 0 年 A S I A N M E R C H A N T S P T E L T D 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1 9 9 9 - 2 0 0 0 年 M E R C H A N T S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副 总裁 (兼 ) 。2 0 0 0 年
至 今 P H Q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执 行总 裁。
蔡 昀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 9 9 0 - 1 9 9 3 年 任 职 于 中 远 总 公 司 审 计 处 。 1 9 9 3 - 1 9 9 4 年 任 职
于 中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审计 处 。 1 9 9 4 - 1 9 9 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 国公 司 。 1 9 9 6 - 1 9 9 8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处 处长 。
1 9 9 9 - 2 0 0 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1 1 月 至今 任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 经理 。
赵 跃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1 9 8 7 - 1 9 9 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 1 9 9 4 - 1 9 9 8
年 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 作, 1 9 9 8 . 0 1 - 1 9 9 8 . 0 9 任 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1 9 9 8 - 2 0 0 2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 2 0 0 2 - 2 0 0 4 年 任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2 0 0 4 年 至 今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原 企
业 年金 中心 )总 经理 。
郭 特华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 1 9 8 9 -1 9 9 8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1 9 9 8 - 2 0 0 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 经理 。
2 、 监事 会成 员
张 衢先 生: 监 事会 主席 ,博 士。 1 9 9 7 . 5 - 1 9 9 8 . 8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 记 。 1 9 9 8 . 8 - 2 0 0 0 . 1 1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 0 0 0 . 1 1 - 2 0 0 5 . 1 0 中
国 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2 0 0 5 . 1 0 - 2 0 0 8 . 5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党
委 委员 。
S a r a h P e a r s o n 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学 士 。 拥 有英 格兰 、 香 港和 澳大 利亚 ( 新 南威 尔士 州 )
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兼首 席运 营官 ,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 球新 兴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P e a r s o n 女 士 于 1 9 9 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F i n a n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 , 1 9 9 6 年 至 2 0 1 0 年 年中 曾先 后派 驻香 港、 新加 坡、 东京 和悉 尼。 出任
现 有职 务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任亚 太区 区域 总顾 问六 年, 并在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期间 担任 瑞士
信 貸澳 洲區 首席 运营 官以 及亚 太区 副信 誉风 险核 准人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在 高伟 绅律 师事 务所 的伦 敦银 行部 门担 任事 务律 师。
王 妍敏 女士 : 监 事, 硕士 ,会 计师 。 1 9 9 7 . 0 8 - 1 9 9 9 . 0 4 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资产 管理 中
心 员工 。 1 9 9 9 . 0 4 - 2 0 0 9 . 0 2 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 工。 2 0 0 9 . 0 2 至 今任 中远 (集 团 ) 总
公 司监 督部 财务 审计 室副 经理 。 2 0 1 0 年7 月 起兼 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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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明波 先生 : 1 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负责 人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2 0 0 8 年4 月 1 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基 金基
金 经理 , 2 0 1 1 年2 月 1 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 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会员 、 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 2 0 0 2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 2 0 0 0 年 至 2 0 0 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 络电 视有 限公 司 , 担 任高 级财 务经 理 ; 1 9 9 8 年 至 2 0 0 0 年, 任 职于 北京 东
方 龙马 系统 集成 有限 公司 , 担 任财 务经 理 。 1 9 9 5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职于 北京 康拓 科技 开发 集团
总 公司 , 担 任主 管会 计 。 1 9 9 1 年 至 1 9 9 4 年, 任 职于 北京 康捷 电子 工程 有限 公司 , 担 任主 管会
计 。 2 0 0 7 年 1 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高 级经 理。 2 0 1 0 年 8 月 起担 任财 务部
业 务主 管。
3 、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 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 1 9 9 7 -1 9 9 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 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
经 理。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副 总 裁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
曾 担 任 C S F B / T r e m o n t 对 冲 基 金 指 数 的 数 量 分 析 员 、 基 金 经 理 、 副 总 裁 。 2 0 0 6 年 加 入 瑞 士
信 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肖 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毕 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 。 1 9 8 0 年 至 1 9 8 2 年 任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1 9 8 4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历 任 储 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处 长 , 零
售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本基 金拟 任基 金经 理
杜 海涛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 商现 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2 0 0 6 年 9
月 2 1 日 至 2 0 1 1 年 4 月 2 1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7 年 5 月 1 1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8 月 1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双 利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 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简 历同 上。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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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江旭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 基 金金 鼎 、 金 马稳 健回 报 、
金 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基 金管 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 ; 2 0 0 9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2 0 1 0 年 4 月 1 2 日 至 今 担 任 现 任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江 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陈 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 2 0 0 0
年 8 月 至 2 0 0 5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担 任主 任科 员 。 2 0 0 5 年 2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任 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副 主任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0 9 年 1 0 月, 任 职于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高 级 经 理 。 2 0 0 9 年 1 0 月 ,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 冠业 先生 , 1 0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C F A 、F R M ;先 后在 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 太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香 港 恒 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香 港 中 国 股 票 和 Q F I I 基 金 投 资 经 理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银 瑞信 , 2 0 0 7 年 1 1 月 2 9 日 至 2 0 0 9 年 5 月 1 7 日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2 0 0 9 年 5 月 1 8 日
至 今, 担任 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
郝 康先 生 , 1 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理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联 和运 通投
资 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 总监 ; 2 0 0 7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经理 ,现 任国 际业 务总 监。
杜 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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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禁 止的 行为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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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
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 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 险
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
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
立 董事 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 批准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 员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活
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
控 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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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和
合 理性 进行 审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 司治 理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围 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 识别 和评 估。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 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 察长
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
立 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司 公 司治 理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 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
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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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 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 ”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 立时 间: 1 9 9 6 年 2 月 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4 ] 1 0 1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市)
注 册资 本: 2 2 , 2 6 2 , 2 7 7 , 4 8 9 元 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 话: 0 1 0 - 5 8 5 6 0 6 6 6
联 系人 :关 悦
中 国民 生银 行于 1 9 9 6 年 1 月 1 2 日 在北 京正 式成 立 , 是 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 业
入 股的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同 时又 是严 格按 照《 公司 法》 和《 商业 银行 法》 建立 的规
范 的股 份制 金融 企业 。多 种经 济成 份在 中国 金融 业的 涉足 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
中 国民 生银 行有 别于 国有 银行 和其 他商 业银 行, 而为 国内 外经 济界 、金 融界 所关 注。 中国
民 生银 行成 立 十 五 年 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 模不 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 保持 了良 好的
资 产质 量。
2 0 0 0 年 1 2 月 1 9 日 , 中 国民 生银 行 A 股 股票 (6 0 0 0 1 6 )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
2 0 0 3 年 3 月 1 8 日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4 0 亿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在 上 交 所 正 式 挂 牌 交 易 。 2 0 0 4 年
1 1 月 8 日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通 过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发 行 了 5 8 亿 元 人 民 币 次 级 债 券 , 成 为
中 国第 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私募 发行 次级 债券 的商 业银 行 。 2 0 0 5 年 1 0 月 2 6 日 ,
民 生银 行成 功完 成股 权分 置改 革,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 行, 为中 国资
本 市场 股权 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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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 照 “ 团 结奋 进 , 开 拓创 新 , 培 育人 才 ; 严 格管 理 , 规 范
行 为, 敬业 守法 ;讲 究质 量, 提高 效益 ,健 康发 展 ”的 经营 发展 方针 ,在 改革 发展 与管 理
等 方面 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 了 “大 集中 ”科 技平 台 、 “ 两 率 ” 考 核机 制 、 “ 三 卡 ” 工
程 、独 立评 审制 度、 八大 基础 管理 系统 、集 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 事业 部改 革等 制度 创新 ,实
现 了低 风险 、 快 增长 、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 标 ,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 力的 崭新 的商 业银 行形 象 。
2 0 0 9 年 6 月 , 民 生 银 行 在 “ 2 0 0 9 年 中 国 本 土 银 行 网 站 竞 争 力 评 测 活 动 ” 中 获 2 0 0 9
年 中国 本土 银行 网站 “ 最 佳服 务质 量奖 ” 。
2 0 0 9 年 9 月 , 在 大 连 召 开 的 第 二 届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论 坛 上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被 评 为
“ 2 0 0 9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十 佳 机 构 ” 。 在 “ 第 十 届 中 国 优 秀 财 经 证 券 网 站 评 选 ” 中 ,
民 生银 行荣 膺 “最 佳安 全性 能奖 ”和 “2 0 0 9 年 度最 佳银 行网 站 ”两 项大 奖。
2 0 0 9 年 , 在 由 中 国 服 务 贸 易 协 会 、 中 国 信 息 协 会 两 大 国 家 级 协 会 共 同 主 办 的
2 0 0 8 - 2 0 0 9 第 四 届 中 国 最 佳 客 户 服 务 评 选 中 , 民 生 银 行 荣 膺 “ 中 国 最 佳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和
“中 国最 佳电 子渠 道服 务奖 ” 。
2 0 0 9 年 1 1 月 2 1 日 ,在 第四 届 “ 2 1 世 纪亚 洲金 融年 会 ” 上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 2 0 0 9
年· 亚 洲最 佳风 险管 理银 行 ” 。
2 0 0 9 年 1 2 月 1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获 得了 “2 0 0 8 年 度中 国上 市公 司百 强榜 第 1 3 名 ” 。
2 0 0 9 年 1 2 月 9 日 , 在 由 《理 财周 报 》 主 办的 “2 0 0 9 年 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 0 0 9
年 第三 届中 国最 佳银 行理 财产 品评 选 ” 中 , 民 生银 行获 得了 “2 0 0 9 年 中国 最受 尊敬 银行 ” 、
“最 佳服 务私 人银 行 ” 、 “2 0 0 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 多 个奖 项。
2 0 1 0 年 1 月 2 2 日 , 民 生银 行 喜获 2 0 0 9 年 度最 佳投 资者 关系 上市 公司 奖项 , 并 在获 奖
公 司中 名列 前茅 。
2 0 1 0 年 2 月 3 日, 在 “ 卓 越 2 0 0 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评 选活 动中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一 流的 电子 银行 产品 和服 务获 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 网 友和 专家 的一 致好 评 , 荣 获卓 越 2 0 0 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 十 佳电 子银 行 ”奖 。
2 0 1 0 年 5 月 2 0 日 , 在 2 0 1 0 年 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 中 国 银 行 业 成 就 奖 颁 奖 典 礼 上 , 中
国 民生 银行 从众 多竞 争者 中脱 颖而 出, 荣获 “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 。
2 0 1 0 年 7 月 3 1 日 , 民 生 银 行 参 加 了 由 《 中 国 证 券 报 》 在 北 京 主 办 的 “ 2 0 0 9 年 度 上
市 公司 金牛 百强 奖 ”颁 奖典 礼。 在此 次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 名 列综 合榜 十强 第八 名( 前十 名
分 别为 上海 汽车 、苏 宁电 器、 中信 证券 、万 科、 格力 电器 、山 东黄 金、 保利 地产 、民 生银
行 、美 的电 器和 招商 银行 ) , 在上 市银 行中 排名 第一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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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0 年 1 0 月 , 在 经 济观 察报 主办 的 “ 2 0 0 9 年 度中 国最 佳银 行评 选 ” 中 , 民 生银 行 获
得 评委 会奖 — —“ 中 国银 行业 十年 改革 创新 奖 ” 。这 一奖 项是 评委 会为 表 彰在 公司 治理 、 激
励 机制 、风 险管 理、 产品 创新 、管 理架 构、 商业 模式 六个 方面 创新 表现 卓著 的银 行 而 特别
设 立的 。
2 0 1 0 年 1 2 月 1 日 , 在 《 亚 洲 货 币 》 杂 志 ( A s i a m o n e y ) 公 布 的 年 度 最 佳 公 司 治 理 票 选
结 果中 , 民 生银 行 在 中国 区组 别中 获得 最高 票数 ,成 为本 年度 中国 区最 佳公 司治 理企 业 。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陈 凌 : 女 , 高 级会 计师 。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中 国有 色金 属工 业总 公司 财务
部 ,中 国有 色财 务公 司,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营 业部 、北
京 管理 部、 西安 分行 、总 行年 金筹 备组 ;历 任中 国有 色财 务公 司处 长,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总 行营 业部 副主 任、 北京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西安 分行 行长 、总 行年 金筹 备组 组长
等 职务 。具 有丰 富的 大型 企业 集团 、非 银行 金融 机构 及商 业银 行的 从业 工作 经历 和管 理工
作 经验 。
3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0 4 年 7 月 9 日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成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颁布 后首 家获 批从 事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银行 。为 了更 好地 发挥 后发
优 势, 大力 发展 托管 业务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 品质 托管 服务 的原 则,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完 善制
度 、组 织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 前共 有员 工 3 7 人 ,平 均年 龄 3 2 岁 , 1 0 0 %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8 0 % 以 上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文 凭 。 基 金 业 务 人 员 1 0 0 % 都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截
止 到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 本 行共 托管 基金 9 只 , 分 别为 天治 品质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融 通易 支付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治 天得 利货
币 市场 基金 、东 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基金 、长 信增 利动 态策 略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商 领先 企业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深 证 1 0 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华商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3 3 6 . 7 3 亿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 化内 部管 理 , 保 障国 家的 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贯 彻执 行 , 保 证自 觉合 规依
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 系 , 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行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合 法权 益。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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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稽 核部 、 资 产 托 管部 内设 稽 核监 督处 及 资 产 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稽 核部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专 职的 内部 监
督 稽核 处 ,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指 导、 协调 、监 督各
业 务处 室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资 产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 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 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督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作 性。
(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 与 行
政 、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和 措施
( 1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2 )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构 :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督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制 措施 。
( 4 )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间 :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
(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并 签订 承诺 书。
( 6 ) 应 急 预 案 :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 案 》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
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 、 资产 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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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 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 、 监 控 等 五
个 方面 构建 了 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体 系。
( 1 ) 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理 念 。 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
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 2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样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 效。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托 管部 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 处 室 和 业务 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 3 ) 建 立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处 室 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处 室 、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 4 ) 以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核 心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业 务管 理办 法、 内部
控 制 制 度 、 员工 行为 规范 、岗 位职 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 运作 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 随着
外 部环 境和 业务 的发 展还 会 不 断增 加和 完善 。
( 5 )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是 风 险 控 制 的 关 键 。 制 度 执 行 比 编 写 制 度 更 重 要 , 制 度 落 实 检
查 是风 险控 制管 理的 有力 保证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稽 核
监 督处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每两 个 月 对业 务的 运行 进行 一次 稽核 检查 。总 行稽 核部 也不
定 期对 资 产 托 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 6 ) 将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运 用 于 风 险 控 制 中 。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 技 术 控 制 风 险 比 制 度 控 制
风 险更 加可 靠, 可 将 人 为不 确定 因素 降至 最低 。托 管业 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 而且 从
风 险控 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 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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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人 :柳 剑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5 8 3 2 3 4
公 司网 站: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代销 机构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 全国 )
网 站: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 话 : ( 0 1 0 ) 5 8 3 5 1 6 6 6
传 真 : ( 0 1 0 ) 8 3 9 1 4 2 8 3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8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3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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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 曹 榕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4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徐 伟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2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5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 乔 瑞
联 系人 :王 薇娜
联 系电 话: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6 3 2 2 9 4 7 8
客 服电 话: 9 6 1 9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6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4 0 -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 0 7 5 5 ) 8 2 9 4 3 5 1 1
传 真 : ( 0 7 5 5 ) 8 2 9 4 3 2 3 7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0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1 1 、 ( 0 7 5 5 ) 2 6 9 5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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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人 : 吴 阳
电 话: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传 真: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3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8 )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广场 4 5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安外 大街 2 号 安贞 大厦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 话 : ( 0 1 0 ) 6 4 4 8 2 8 2 8
传 真 : ( 0 1 0 ) 6 4 4 8 2 0 9 0
客 户服 务电 话: 8 0 0 - 8 1 0 - 8 8 0 9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9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 系人 :林 洁茹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客 服电 话: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1 0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 系人 :王 兆权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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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 静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1 2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8 - 9 9 9 或 0 2 7 - 8 5 8 0 8 3 1 8
联 系人 :李 良
电 话: 0 2 1 - 6 3 2 1 9 7 8 1
传 真: 0 2 1 - 5 1 0 6 2 9 2 0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注 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 北 京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西 环中 路地 盛南 街 1 号 国光 高科 大 厦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人 :朱 辉毅
(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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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负 责人 : 王 丽
电 话 :( 0 1 0 )6 6 5 7 5 8 8 8
传 真 :( 0 1 0 )6 5 2 3 2 1 8 1
经 办律 师: 徐建 军、 王 莹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静、 王珊 珊
联 系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人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1 3 日 证监 许 可 [ 2 0 1 1 ]
9 3 4 号 文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 券型 基 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 . 0 0 元 。
( 六) 募集 方式
本 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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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募集 期限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金 自 2 0 1 1 年 7 月 8 日至 2 0 1 1 年 8 月 5 日 进行 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
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 九) 募集 场所
本 基金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 十) 认购 安排
1 . 认 购时 间: 本 基金 向 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同时 发售 ,具
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
并 披露 。
2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 式 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 投 资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 代 销网 点每 个基
金 账户 每次 认购 金额 不得 低于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 可接 受个 人投 资者 单笔 认购 金额 (含 认购 费 ) 在 1 0 0 0 元 人民 币以 上 (含 1 0 0 0 元) 的 认购 申
请。 具 体认 购限 额以 投资 者指 定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认 购金 额
不 得低 于 1 0 0 万 元人 民币 ,已 在直 销 中 心 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上 述认 购最 低金 额
的 限制 ,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当日 的认 购申 请在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时 间之 后
不 得撤 销。
4 . 本 基金 不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 十一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收 费 方 式 的 不 同 划 分 为 A 类 份 额 和 B 类 份 额 。 A 类 份 额 收 取 赎 回 费 , 不 收
取 认 (申 ) 购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 B 类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取 认 (申) 购 费和 赎回 费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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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 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十 二 ) 认购 费用
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为零 。
(十 三 ) 认购 价格 及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 . 0 0 元 。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 的利 息归 投资 者所 有 , 如 基金 合同 生效 , 则 折算 为基
金 份额 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投 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认 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购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 息为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 购份 额 = ( 1 0 , 0 0 0 + 5 )/ 1 . 0 0 = 1 0 , 0 0 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 利息 ,
可 得到 1 0 , 0 0 5 份 基金 份额 。
(十 四 ) 认购 的方 法与 确认
1 、 认购 方法
投 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2 、 认购 确认
销 售网 点( 包括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网 点) 受理 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十 五 )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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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 六 ) 募集 资金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条件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 少于 2 亿 元,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 0 0 人 。
( 二) 基金 的验 资和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届满 并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 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 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 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1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 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 效认 购
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 的利 息归 投资 者所 有 , 如 基金 合同 生效 ,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 者的 账户 ,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 式
1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 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五)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2 0 0 人 ,或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 0 0 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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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销 售
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
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0 天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申
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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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基 金投 资者 交付 款项 后 , 申
购 申请 方为 有效 ;
5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 请。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 +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 回款 T +2 日 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 出, 经销 售 机 构 于 T + 3 日
内 划向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 赎回
款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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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 销 网 点 和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直 销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 0 0 万 元人 民币 ,已 在直 销机 构有 申购 本
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 0 0 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 0 0 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 购费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为 零。
2 . 赎 回费
本 基金 的 最 高 赎 回 费 率不 超过 5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在 运作 期和 过渡 期, 本基 金按 不同 方式 收取 赎回 费。
(1 ) 运作 期间 的赎 回费
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 的持 有
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运作 期的 持有 时间 越长 ,所 使用 的费 率越 低。
在 适用 本基 金运 作期 的赎 回费 率时 ,本 基金 只计 算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 期
的 持有 期限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 以外 的过 渡期 或运 作期 的持 有期 限不 累计
计 算。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 所示 :
当 期运 作期 持有 期限 A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不 满 1 8 0 天 1 %
满 1 8 0 天 ,但 不满 3 6 5 天 0 . 8 %
满 3 6 5 天 ,但 不满 7 3 0 天 0 . 6 %
满 7 3 0 天 ,但 不满 1 4 6 0 天 0 . 4 %
满 1 4 6 0 天, 至 本基 金 5 年 当期 运作 期期 满之 间 (含 该期 满日 ) 0 . 2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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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为 零
(2 ) 过渡 期的 赎回 费
在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零。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 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 . 0 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 购份 额 = 5 0 , 0 0 0 / 1 . 0 5 = 4 7 , 6 1 9 . 0 5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4 7 , 6 1 9 . 0 5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A 类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当期 运作 期 持 有时 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4 %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 额为 :
赎 回金 额 = 1 0 , 0 0 0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2 , 5 0 0 ×0 . 4 % = 5 0 元
净 赎回 金额 = 1 2 , 5 0 0 - 5 0 = 1 2 , 4 5 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 在 当期 运作 期 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 2 , 4 5 0 元 。
(2 ) B 类 基金 份额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0
投 资者 赎回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 回金 额 = 赎 回份 数 × 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 =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 率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 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对应 赎回 费
率 为 0 % , 假设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金 额 = 1 0 , 0 0 0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2 , 5 0 0 ×0 % = 0 元
净 赎回 金额 = 1 2 , 5 0 0 - 0 = 1 2 , 5 0 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 B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 2 , 5 0 0 元 。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在小 数点 后 三位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 登记 结算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 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九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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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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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执行 。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 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 金转 换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 定标 准收 取过 户费 用 。
( 十 五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十 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 七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结 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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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与 控制 基金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长期
投 资回 报, 为 投资 者提 供养 老投 资的 工具
( 二) 投资 理念
本 基金 借鉴 生命 周期 理论 ,设 计了 五年 为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运作 模式 。通 过在 每个 运作
周 期内 不同 阶段 制定 不同 的战 略资 产配 置方 案, 使基 金在 每个 运作 周期 内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逐 步降 低 ,以 适应 伴 随 生 命周 期变 化的 投资 者 偏 好改 变, 同时 强调 稳健 的投 资风 格, 实现
基 金资 产长 期保 值增 值的 目标 , 从 而在 一定 程度 上满 足投 资者 未来 养老 费用 的支 出需 求 。
(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和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 0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2 0 %,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
本 基金 规定 每五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 个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设 置 1 0 个 工作 日作 为过 渡期 ,
然 后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一 、 二 、 三 年 ,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 到 2 0 %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四年 ,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 到1 5 %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五 年,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为 0 % 到1 0 % 。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以 稳健 为主 , 在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通 过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
略 构筑 债券 组合 的平 稳收 益, 通过 积极 的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增 强型 回报 。
在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上 , 主 要选 择信 用风 险较 低 , 到 期收 益率 较高 的债 券进 行投 资配 置 ; 在 股
票 资产 的投 资上 ,主 要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股 息率 较高 且具 备稳 定分 红历 史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1 . 资 产配 置策 略
债 券资 产具 有收 益稳 定 、 风 险较 低的 特点 , 股 票资 产具 有相 对较 高的 风险 , 也 具有 较高
的 收益 潜力 。 本 基金 通 过 在 不同 期限 对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进 行 相 对稳 定的 战 略性 配置 , 实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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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基 金 的 风险 收益 目标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每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一 、 二、 三 年 , 股 票资
产 的配 置比 例为 1 0 % 到 2 0 %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四年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5 % 到 1 5 % ; 每
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五 年,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为 0 % 到1 0 % 。
在 不同 的市 场阶 段 , 本 基金 将运 用国 际化 的视 野审 视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 分 别从 宏观
经 济情 景、 各类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 等方 面进 行深 入分 析, 在股 票与 债券 资产 配 置范 围内 , 进
行适 度策 略 资 产配 置, 优化 基金 资产 组合 。
2 . 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 信 用策 略 、 债 券选 择策 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以实 现组 合增 值的 目标 。
(1 ) 利 率策 略
通 过 全 面 研 究 G D P 、 物 价 、 就 业 以 及 国 际 收 支 等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情 景, 并 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 化趋 势及 结构 。 在 此基 础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 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 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 要的 指标 。 本基 金将 根 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 期 , 制
定 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 下降
时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 信 用策 略
根 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 析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等 发 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 业
务发 展状 况 、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 财 务状 况 、 管 理水 平 和 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
用 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 确 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的 信
用 风险 利差 。
债 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 析企 业 财 务结 构、 偿债 能力 、经 营效 益等 财 务信 息, 同时
需 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 营环 境等 外 部因 素 , 着 重 分析 企 业 未 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 估 其 违约 风险 水 平 。
(3 ) 债 券选 择策 略
根 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 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偏 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 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素 , 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 主 要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进 行投 资。
(4 )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 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特性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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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 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 持有 。
本 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 转换 为股 票。
(5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资 策略
包 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A B 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 M B S ) 等在 内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包 括市 场利 率 、 发 行条 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 提 前偿
还 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 因素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
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
3 .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可直 接进 行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 。 对 于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 本 基金 将 专注 于基 本面 研究 , 精 选治 理结 构完 善 、 经 营稳 健 、 业 绩优 良 、 具 有核 心竞 争
优 势且 定价 合理 的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 本 基金 在选 择股 票时 , 将 考虑 股票 所属 行业 特性 、 公 司
治 理水 平、 竞争 优势 、财 务、 价值 因素 等多 种因 素, 对股 票的 投资 吸引 力进 行综 合评 估 , 同
时, 针 对本 基金 稳健 的投 资特 点 , 更 加重 视上 市公 司为 投资 者提 供回 报的 因素 , 更 多地 选择
股 息率 较高 、 具 备稳 定分 红历 史 、 定 价合 理且 具有 足够 安全 边际 的蓝 筹股 票 , 努 力做 到稳 健
投 资。
1 ) 股息 率因 素
股 息率 是股 息与 股票 价格 之间 的比 率 。 在 投资 实践 中 , 股 息率 是衡 量企 业是 否具 有投 资
价 值的 重要 标尺 之一 。 股 息率 是挑 选收 益型 股票 的重 要参 考标 准 , 如 果连 续多 年年 度股 息率
超 过 1 年 期银 行存 款利 率, 则这 支股 票基 本可 以视 为收 益型 股票 ,股 息率 越高 越吸 引人 。 本
基 金具 有生 命周 期基 金的 特点 , 收 益特 征就 在于 持续 稳定 的回 报 , 具 备较 高股 息率 且具 有持
续 稳定 分红 历史 的股 票将 是本 基金 的重 点选 择品 种 , 本 基金 将重 点考 察最 近三 年平 均股 息率
高 于 1 年 期银 行存 款利 率的 股票 。
2 ) 行 业 因 素
上 市公 司所 属行 业特 性决 定了 公司 的发 展空 间及 盈利 能力 。 一 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 原 材
料 供应 方的 谈判 能力 、 制 成品 买方 的谈 判能 力 、 产 品的 可替 代性 及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程度 等因
素 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 竞争 结构 ,并 决定 了行 业的 长期 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另 一方 面 , 任
何 一个 行业 演变 大致 要经 过发 育期 、 成 长期 、 成 熟期 及衰 退期 等阶 段 , 同 一行 业在 不同 的行
业 生命 周期 阶段 以及 不同 的经 济景 气度 下 , 亦 具有 不同 的盈 利能 力与 市场 表现 。 本 基金 对于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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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些具 有较 强盈 利能 力与 投资 吸引 力 、 在 行业 生命 周期 中处 于成 长期 或成 熟期 、 且 预期 近期
经 济景 气度 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 给 予较 高的 评级 ; 而 对于 那些 盈利 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平
常 、在 行业 生命 周期 中处 于发 育期 或衰 退期 ,或 者当 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 行业 发展 的行 业 , 则
给 予较 低的 评级 。
3 ) 公司 治理 因素
公 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的重 要条 件, 是保 证上 市公 司谋
求 股东 价值 最大 化的 重要 因素 。本 基金 认为 具有 良好 公司 治理 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 个方
面 的特 征: a 、 公司 治理 框架 保护 并便 于行 使股 东权 利, 公平 对待 所有 股东 ; b 、 尊重 公司
相 关利 益者 的权 利; c 、 公司 信息 披露 及时 、准 确、 完整 ; d 、 公司 董事 会勤 勉、 尽责 ,运
作 透明 ; e 、 公 司股 东能 够对 董事 会成 员施 加有 效的 监督 , 公 司能 够保 证外 部审 计机 构独 立 、
客 观地 履行 审计 职责 。不 符合 上述 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 金将 给予 其较 低的 评级 。
4 ) 公 司竞 争 力 因素
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 决定 企业 成败 的关 键。 本 基金 采用 价值 链 ( V a l u e C h a i n )
分 析框 架考 察 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 。 价 值链 分析 方法 是将 企业 的经 营活 动分 解为 研
究 开发 、 生 产 、 营 销 、 服 务以 及对 产品 起辅 助作 用的 各种 战略 性活 动 , 企 业是 通过 比其 竞争
对 手以 更低 的成 本 、 或 者更 高的 质量 开展 这些 重要 战略 活动 而获 得竞 争优 势 。 本 基金 重 点关
注 具 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 点 的 企业 : a 、 建 立起 市场 化经 营机 制、 决策 效率 高、 对市 场变 化
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b 、 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c 、 在 行业 内拥
有 成本 优势 、 规 模优 势 、 品 牌优 势或 其它 特定 优势 , 或 者在 原 材料 、 专 有技 术或 在特 定领 域
具 有 专 有资 源 ;d 、 企业 自身 具 有较 强 的技 术创 新能 力 等 。
5 ) 财务 因素
根 据公 司的 财务 报表 , 从 资产 流动 性 、 经 营效 率 、 盈 利能 力等 方面 分析 公司 的财 务状 况
及 变化 趋势 , 并 力图 通过 公司 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 联关 系 , 剔 除存 在重 大财 务危 机的 公司 。
本 基金 将对 那些 财务 稳健 、盈 利能 力强 、经 营效 率高 的上 市公 司给 予较 高的 评级 。
6 ) 安全 边际 因素
安 全边 际是 价值 投资 的核 心 。 由 于公 司股 票的 市场 价格 涨落 不定 , 股 票的 内在 价值 与当
前 交易 价格 通常 是不 相等 的 。 安 全边 际的 价值 投资 策略 , 就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的 估算 ,比 较其 内在 价值 与公 司股 票价 格之 间的 差价 ,当 两者 之间 的差 价( 即安 全边 际 ) 达
到 较大 的程 度时 果断 买入 该公 司股 票进 行投 资 。 本 基金 具 有生 命周 期基 金的 特征 , 在 二级 市
场 股票 投资 方面 更加 重视 价值 投资 ,所 以在 选择 股票 时将 重点 考虑 其安 全边 际因 素。
7 ) 投资 价值 评估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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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 市 现率 、 市 销率 等相 对估 值指 标 , 净 资产 收益 率 、 销 售
收 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增长 性指 标以 及股 息率 等其 他指 标对 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 综合 评估 。
在 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 确 定本 基金 的重 点备 选投 资对 象 。 对 每一 只备 选投 资股 票 , 采 用现 金
流 折现 模型 (D C F 模 型 、 D D M 模 型等 ) 等 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 理内 在价 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 场价 格, 选择 安全 边际 高、 股息 率较 高且 具备 持续 稳定 分红 历史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8 )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
基 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 期收 益及 风险 特性 ,对 组合 进行 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 追求 基金 收益 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 证券 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 价值 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2 )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在 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求 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 行价 格与 二级 市场 价格 之间
存 在一 定价 差 , 从 而使 新股 申购 成为 一种 风险 较低 的投 资方 式 。 本 基金 将研 究首 次发 行股 票
( I P O ) 及 增发 新股 的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因素 ,根 据股 票市 场整 体定 价水 平, 估计 新股 上市 交易
的 合理 价格 , 并 参考 一级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从 而制 定相 应的 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 基金 对于 通
过 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 将 根据 其市 场价 格相 对于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的 高低 , 确 定继 续
持 有或 者卖 出。
(3 )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挖 掘 和 把 握 股 票 市 场 存 在 的 固 定 收 益 机 会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参
与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的 投资 。 该 类投 资立 足于 资产 的固 定收 益类 特征 , 自 收购 人发 布要 约收 购
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 将在 严格 的收 益 、 风 险和 成本 测算 基础 上 , 结 合股 票市 场运 行情 况和 基
本 面分 析 , 并 在充 分评 估和 判断 要约 收购 人的 综合 实力 和收 购意 愿的 前提 下 , 谨 慎参 与要 约
收 购类 股票 的投 资。
(4 )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不主 动投 资权 证, 因持 有股 票或 可分 离债 而获 得的 权证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 结 合股 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 运 用
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 并 结合 未来 标的 证券 的定 价谨 慎持 有或 择机 抛
售 。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 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流 程 , 具 体包 括投 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 组 合构 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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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全过 程, 如图 1 - 1 所 示。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小 组 研 究小 组
久 期配 置 / 期
限 结构 配置
类 属配 置
个 券选 择
组 合构 建
绩 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 央交 易室
风 险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图 1 - 1 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管 理程 序
1 、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与研 究方 面, 实行 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 度,
由 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 专业 小组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场 、单 个证
券 等领 域的 深入 研究 ,分 别从 利率 、债 券信 用风 险、 相对 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 的投 资策
略 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
投 资策 略。 该投 资策 略是 公司 未来 一段 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判断 ,对 公司 旗下
管 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 资具 有指 导作 用。
各 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 小组 每季 度定 期举 行策 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 阶段
投 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 评估 会议 ,回 顾本 周的 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 分析 其对
季 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 略的 有效 性, 必要 的时 候进 行调 整。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0
2 、 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 总体 投资 策略 的指 导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决 定基 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
审 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并 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重 大问
题 。
3 、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 评 估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证 券构 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4 、 交 易执 行
交 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
5 、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抄 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 建议 。
法 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 进行 合规 性监 控 , 并 对投 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 基金
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进行 风险 提示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五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1 . 5 % 。
在 本基 金成 立当 年 , 上 述 “ 五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 并执 行的 五年 期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 其 后的 每个 自然 年 , “五 年期 定期 存
款 利率 ” 指 当年 第一 个工 作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五年 期 “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 率 ”。
如 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七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 型基 金; 因为 本基 金可 以配 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投 资范 围不
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1
( 八 ) 投 资组 合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 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 0 % ;
(2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 0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4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5 ) 除 被动 获得 权证 外 , 本 基金 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 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 0 %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 0 %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 A - 以 上 (含 A A - ) 的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 0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 1 )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满足 基金 合同 中投 资范 围的 约定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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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 销证 券;
(2 ) 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 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对 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 使基 金投 资组 合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因 基金
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 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符合 有关 限制 规定 。
(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3 .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 当利 益。
( 十 一 )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政 策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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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 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 应收 申购 款;
6 、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 息;
8 、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 、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 0 、 其他 资产 等。
(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金 额。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4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
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一、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 估 值方 法
1 . 股 票估 值方 法:
(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 2 )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 计 量;
2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值 ;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 债 券估 值 方 法 :
(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利 息 (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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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没有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计算 得到 的 净 价估 值;
( 3 )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 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5 )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5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 5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7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 权 证估 值方 法:
(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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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 确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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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 4 )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 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的 损失 。
( 7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
( 2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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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2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 4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
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 0 %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 0 %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 5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 6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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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 6 ) 项或 权
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 2 )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成
1 .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3 .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 . 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 数。
( 三 )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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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B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 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4 次 ,每 次基 金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9 0 % ;
5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 五 )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
得 超过 1 5 个 工作 日;
3 . 在 收 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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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对相 关数 据进 行复 核后 确定 ,
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本 基金 从 B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9 .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7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0 . 7 0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0 . 2 0 % ÷当 年天 数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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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 . 4 % 。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B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4 0 %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 . 4 0 % ÷ 当 年天 数
H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划出 ,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
收 ,登 记结 算机 构收 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4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 基 金税 收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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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 会计
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4 .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
5 .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 )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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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5 .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 招 募说 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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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六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及 决议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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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 9 .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 销机 构;
2 0 .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 1 .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 2 .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 4 .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 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 6 .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 澄 清公 告
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 一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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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十 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1 、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 市场
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1 )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 影
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
现 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
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 生风 险。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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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汇率 风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 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
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 8 )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 信用 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
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由 于本 基金
持 有的 债券 类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公司 债券 、企 业债 券、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除国 债、 央行 票据 以外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本 基金 相对 于一 般债 券型 基金 而言 还面 临着
相 对更 高的 信用 风险 。
3 、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还包
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
所 引致 的风 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 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险 。
( 四) 操作 风险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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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可以 配置 二级 市场 股票 , 因 此其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 范围 不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
型 基金 。 并 且 , 本 基金 每个 五年 运作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都 有相 对稳 定的 战略 性配 置 , 股 票配 置
比 例在 运作 周期 前期 高于 后期 , 因 此本 基金 在运 作周 期内 前期 的风 险水 平高 于后 期 。 运 作周
期 的第 一至 第三 年的 股票 配置 上限 为 2 0 % , 运 作周 期的 第四 年的 股票 配置 下限 为 1 5 % , 运 作周
期 的第 五年 的股 票配 置下 限为 1 0 % , 因此 这些 时间 段里 该基 金可 能具 有一 定的 股票 市场 风险
敞 口, 股票 市场 的走 势将 可能 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 现。
另 外, 根据 本基 金特 定的 赎回 费规 则, 短期 投资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将承 担较 高的
赎 回费 (赎 回费 最高 为 1 % ) , 具体 规则 请参 考基 金费 用相 关章 节。
(六 ) 其他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2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4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5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8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9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 方式 ;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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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 金财
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5 ) 制 作清 算报 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7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8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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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 1 0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 1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 有 关情 况 , 增加 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 一) 客 户服 务热 线电 话
1 、 自助 服务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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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 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 额 、
基 金净 值、 基金 对帐 单、 最新 公告 等相 关内 容的 查询 。
2 、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 供 工 作 日 每 天 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9 : 0 0 - 1 7 : 0 0 ) 。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 0 0 - 8 1 1 - 9 9 9 9 ( 免长 途费 )或 : 0 1 0 - 5 8 6 9 8 9 1 8 。 客户 服务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0 0
(二 ) 资料 寄送
本 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负 责寄 送以 下资 料:
1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 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
2 、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当 季有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若 基
金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 易发 生 , 不 邮寄 该季 度的 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取 消纸 质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并 定制 月度 、季 度、 年度 电子 对帐 单 。 电
子 对账 单在 每月 度结 束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 指定 电子 信箱 发送 。
3 、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 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 如 : 基 金新 产品 介 绍、 服 务 指 南 、 基
金投 资 报 告 、 投资 者教 育资 料 等 。
(三 )收 益分 配方 式的 查询 服务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
售 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
投 资人 可通 过 代 销机 构和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定投 业务 , 详 细的 操作 步骤 可咨
询 代销 机构 或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4 0 0 - 8 1 1 - 9 9 9 9 (免 长途 费 )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 限制 。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添 加电 子邮 箱地 址 , 订 制电 子对 帐单 和
各 类电 子邮 件资 讯。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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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短信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预 留准 确的 手机 号码 , 订 制短 信资 讯及
通 知服 务。
( 七)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 上客 户服 务
1 、 网 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查 询服 务及 资讯 服务 平台 。投 资者 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
并通 过公 司网 站 “ 在 线客 服 ” 、 论坛 、信 箱留 言等 途径 对 服务 进行 投诉 和建 议。
2 、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本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包括 :基 金开 户、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 询等 业务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电 子邮 件地 址: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 语音 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信函 、
电 子邮 件 、 传 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提 出意 见 、 建 议或 投诉 。 投 资人 还可 以通 过
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暂 无。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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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以 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一 年 六月 三 十 日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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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为: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8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 结算 机
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 0 . 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 1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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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 3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4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为: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 0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 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 2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3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 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 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 6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7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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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 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 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 2 .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 3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2 4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5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 7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为:
1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3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8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为:
1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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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不 少于 1 5 年 ;
1 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 1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 2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 3 .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 4 .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 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 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 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履行 其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1 9 .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 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 1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2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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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4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1 .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 决权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同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 B 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 数量
将 可能 有所 不同 。
( 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为:
1 .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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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 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 0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 方式 ;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
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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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 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 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 方式 ;
( 2 )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 会 议形 式;
( 4 ) 议 事程 序;
( 5 )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登记 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 期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 表 决方 式;
( 8 )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9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1 0 )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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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1 . 会 议方 式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 4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
托 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 1 )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同 ) ;
2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 相符 。
( 2 )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 督人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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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5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 1 )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 0 日 及时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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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 议 事程 序
(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 七 )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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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开 会
(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
(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
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监督 人拒 绝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 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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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 1 )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 格;
( 2 )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 4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 程序 进行 :
(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 3 ) 核 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4 ) 交 接 :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 及 时办 理基 金
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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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审 计 :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 支;
( 6 ) 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公 告;
( 7 ) 基 金名 称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 应 按其 要求
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1 .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
( 1 )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 格;
( 2 )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 产;
( 3 )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 4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 3 ) 核 准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4 ) 交 接: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 5 ) 审 计 :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 支;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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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公 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公 告。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 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 四 ) 新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基 金管 理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
并 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四 、基 金托 管
基 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规定 订立 《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 确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登记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2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 4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5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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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的除 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8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9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方 式;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六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一 )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 二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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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
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登 记结 算业 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 三 ) 登 记结 算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2 . 取 得登 记结 算费 ;
3 .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4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制 定和 调整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相 关规 则 ,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进
行 公告 ;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 登 记结 算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2 .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3 .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 5 年 以上 ;
4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或 基金
带 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 并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
务 ;
6 .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 、违 约责 任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规 定或 者基
金 合同 约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 赔偿 责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的,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 不 可抗 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成 的损 失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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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4 .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法》 的规 定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履行 了相 关职 责, 但由 于第 三方 的原 因而 造成 运作 不畅 、出 现差 错和 损失 的。
( 二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给 其他 当事 人造 成经 济损 失的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 下, 基金 合同 能继 续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 ) 基 金合 同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违约 后 , 其 他当 事人 应当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 大 ;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 四 ) 因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而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先 于其 他受 损方
获 得赔 偿。
( 五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八 、争 议的 处理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一 ) 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代 表人
授 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后 生效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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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之日 止。
( 二 ) 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
基 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 )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结
算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 、其 它事 项
本 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 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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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 立时 间: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 9 3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邮 政编 码: 1 0 0 0 3 1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 立日 期: 1 9 9 6 年 2 月 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 2 0 0 4 ] 1 0 1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1 8 , 8 2 3 , 0 0 1 , 9 8 9 元 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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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和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 0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2 0 %,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
本 基金 规定 每五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每 个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设 置 1 0 个 工作 日为 过渡 期,
然 后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一 、 二 、 三 年 ,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1 0 % 到2 0 %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四年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5 % 到 1 5 %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
第 五年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 到 1 0 % 。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 0 % ;
(2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 0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4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5 ) 除 被动 获得 权证 外 , 本 基金 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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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 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 0 %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 0 %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 A - 以 上 (含 A A - ) 的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 0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 1 )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满足 基金 合同 中投 资范 围的 约定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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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
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 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
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 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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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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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 等事 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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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 金
资 产的 支付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 立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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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 5 年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按 规定
公 告。
2 . 复 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 估 值方 法
a . 股 票估 值方 法:
(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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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 2 )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a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计量 。
b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c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d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 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4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b . 债 券估 值方 法:
(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应
收 利息 (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计算 得到 的 净 价估 值。
(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 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5 )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 ( 5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5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7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c . 权 证估 值方 法:
(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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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计 量。
(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3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d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原 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3 .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 6 ) 项 或权 证估
值 方法 的第 ( 2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 三)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2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③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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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
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 做
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 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1 .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2 . 报 表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 表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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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 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 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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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