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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添颐B(485014)

工银添颐: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I
重 要提 示
1 、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的募 集已 获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2 0 1 1 年 6 月 1 3 日 证监 许 可 [ 2 0 1 1 ] 9 3 4 号 文批 准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 监会 ” ) 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 、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基 金托 管人 为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民 生银 行 ” ) 。
4 、 本 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5 、 本 基金 将 自 2 0 1 1 年 7 月 8 日至 2 0 1 1 年 8 月 5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包
括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 公开 发售 。
6 、 本 基金 的发 售渠 道为 本基 金的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 。 直 销机 构为 本公 司 , 代 销机 构包 括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
公 司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 达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 投 资 者 还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认 购等 业务 。
7 、 投 资者 欲购 买本 基金 , 需 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和 指定 代销 网点 同
时 为投 资者 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 投资 者的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8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9 、 投 资者 有 效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 集期 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 如 基金 合同 生效 ,
则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 0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认购 费按 单次 认购 金额 计算 。 通 过本 基金 指定
代 理销 售机 构和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基 金, 单笔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 累计 认
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的 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 0 0 万 元, 已 在直 销 中 心 有
认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上述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 , 0 0 0 元 人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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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币。 当日 的认 购申 请在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时 间之 后不 得撤 销。
1 1 、 本基 金不 设募 集上 限。
1 2 、 销 售机 构(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 直销 中心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代 销机 构) 对申 请
的 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 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资 者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第二 个工
作 日起 到 原认 购网 点打 印认 购成 交确 认凭 证或 查询 认购 成交 确认 信息 。
1 3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的
详 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 上 海证 券报 》 上的 《 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 将发 布在 本公 司网
站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 投资 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 有关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基 金募 集
相 关事 宜。
1 4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国 民生 银行 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代 销网 点详 见各 代销 机构 的
相 关业 务公 告。
1 5 、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司所 列的 代销 机构 外, 如增 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公 司将 及时
公 告 。
1 6 、 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 4 0 0 - 8 1 1 - 9 9 9 9 咨 询认 购事 宜 ,
也 可拨 打中 国工 商银 行客 户服 务电 话 ( 9 5 5 8 8 ) 、 中 国民 生银 行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8 ) 及 其
他 代销 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认 购事 宜。
1 7 、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方 的投 资者 , 可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
4 0 0 - 8 1 1 - 9 9 9 9 咨 询 认 购 事 宜。
1 8 、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1 9 、 风险 提示
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 的个 别风 险。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和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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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资 产配 置比 例: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不 低于 8 0 %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2 0 % ,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 本基 金规 定每 五年 为一 个运 作周 期 , 每
个 运作 周期 结束 后 , 设 置 1 0 个 工作 日作 为过 渡期 , 然 后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 一个
运 作周 期的 第一 、 二、 三 年 ,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 到 2 0 %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四年 ,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 到 1 5 % ; 每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第 五年 ,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 到
1 0 % 。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遇 到各 种风 险 ,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政 策风 险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利 率风 险 、 通 货膨 胀风 险 、 汇 率风 险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 再 投
资 等 ) 、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合规 风险 、操 作风 险和 基金
特 定风 险等 。 此 外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风 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
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时 ,投 资者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 型基 金; 因为 本基 金可 以配 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投 资范 围不
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 金
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 况等 因素 判断 本基 金是 否和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并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 金,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 发售 公告 》以 及其 它相 关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面 值 1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 能
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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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本 次募 集的 基本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发 售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五 、清 算与 交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六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七 、本 次募 集当 事人 及中 介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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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 次 募 集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基 金名 称
工 银瑞 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代 码 : 4 8 5 1 1 4 ; B 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代码 : 4 8 5 0 1 4 )
( 二) 基 金类 型 和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 开 放式 。
( 三)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 定期 。
( 四) 基 金份 额面 值
初 始 面 值为 1 . 0 0 元 人民 币 。
( 五) 发 售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年 满 1 8 周 岁 ,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机 构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 资者 。
( 六) 销 售机 构
1 、 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公 司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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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 。
2 、 代 销机 构
(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在 3 8 个 一 级 分 行 、 直 属 分 行 的 2 0 0 0 0 多 个 理 财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和 认购 业务 。
( 2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 ” )
民 生 银 行 在 以 下 2 9 家 分 行 的 4 0 0 多 个 营 业 网 点 为 所 有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具体的城市名称: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大连、杭
州、南京、太原、石家庄、重庆、西安、福州、济南、成都、宁波、天津、昆明、泉
州、苏州、青岛、温州、厦门、汕头、郑州、长沙 、长春 、 南昌和合肥。投资者可以
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 可拨打民生银行客服电话 : 95568 (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民生银行网站: www.cm bc.com .cn 。
( 3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 )
交 通 银 行 的 近 3 0 0 0 个 网 点 以 及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对 所 有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业务 。投 资者 可以 拨打 交通 银行 客户 服务 统一 咨询 电话 9 5 5 5 9 , 或拨 打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
话 。交 通银 行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4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资者可在浦发银行所在城市的 646 家营业网点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
购、赎回等业务.
(5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简 称 “ 北 京农 商行 ” )
北 京农 商行 在北 京的 3 0 0 多 个营 业网 点为 所有 投资 者办 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开
户和认购业务。
( 6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在 以下 的 3 0 个 主要 城市 的 7 0 家 营业 网点 办理 对所 有投 资者 的
开 户和 认购 业务 :北 京、 上海 、南 京、 杭州 、无 锡、 武汉 、广 州、 哈尔 滨、 沈阳 、成 都、
扬 州、 东莞 、珠 海、 昆明 、南 宁、 佛山 、长 沙、 合肥 、福 州、 深圳 、桂 林、 天津 、苏 州、
西 安、 柳州 、济 南、 重庆 、青 岛、 郑州 、温 州。
( 7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 都证 券在 以 下 1 2 个 主要 城市 的 1 9 家 营业 网点 接受 办理 投资 者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开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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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认 购 、 申购 、赎 回等 业 务: 北 京、 上海 、深 圳、 郑州 、开 封、 天津 、武 汉、 南京 、杭
州 、西 安、 成都 、长 春等 。
(8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 海证 券 目 前在 全国 1 2 个 重要 城市 设有 3 1 家 营业 部和 1 1 家 服务 部 , 其 中天 津地 区
1 5 家 营 业 部 、 9 家 服 务 部 , 上 海 5 家 营 业 部 , 北 京 2 家 营 业 部 、 1 家 服 务 部 , 陕 西 略 阳 地
区 1 家 服务 部。
(9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齐 鲁 证 券 在 以 下 3 6 个 城 市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滨 州 、 德 州 、 东 营 、 菏
泽 、济 南、 济宁 、莱 芜、 聊城 、临 沂、 青岛 、日 照、 泰安 、威 海、 潍坊 、烟 台、 枣庄 、淄
博 、北 京、 天津 、上 海、 长春 、慈 溪、 大连 、福 州、 厦门 、广 州、 深圳 、杭 州、 南京 、宁
波 、泉 州、 绍兴 、沈 阳、 温州 、武 汉、 重庆 等。
(1 0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 投 资者 可 拨打 广州 证券 客服 电话 : 0 2 0 - 9 6 1 3 0 3 或 访问 广州 证券 网站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咨 询详 情。
( 1 1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 达证 券在 以 下 2 9 个 主要 城市 的 5 4 家 营业 网点 接受 办理 投资 者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开
户、 认 购业 务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广 州 、 沈 阳 、 成 都 、 杭 州 、 天 津 、 蚌 埠 、 佛 山 、 茂 名 、
湛 江 、 海 口 、 常 州 、 南 京 、 本 溪 、 朝 阳 、 大 连 、 丹 东 、 阜 新 、 葫 芦岛 、 辽 阳 、 盘 锦 、 铁 岭 、
营 口、 宽甸 、东 港、 兴城 、凌 源。
( 1 2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以 下 4 2 个 城 市 6 7 个 营 业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北 京、 天津 、哈 尔滨 、齐 齐哈 尔、 沈阳 、大 连、 青岛 、上 海、 深圳 、广 州、 福州 、厦
门、 佛 山 、 武 汉 、 郑 州 、 乌 鲁木 齐 、 荆 州 、 十 堰 、 黄 石 、 宜 昌 、 荆 门 、 仙 桃 、 重 庆 、 成 都 、
西 安、 南京 、杭 州、 大庆 、襄 樊、 惠州 、济 南、 泰州 、长 沙、 阿城 、京 山、 钟祥 、公 安、
龙 岗、 丹江 口、 咸宁 、天 门以 及大 足。
以 上代 销机 构信 息如 有变 化, 请以 各代 销机 构公 告为 准。
在 募 集 期 内增 加的 代销 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 七) 基 金募 集期 与基 金合 同生 效
1 、 本 基 金 自 2 0 1 1 年 7 月 8 日 至 2 0 1 1 年 8 月 5 日 面 向 投 资 者 发 售 。 基 金 募 集 期 如 需
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 时公 告, 并且 募集 期 最 长不 超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之 日起 三个 月。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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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发
售,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基 金验 资和 备案 手续 :
( 1 )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 0 0 人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发
售 的 , 具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将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
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4 、 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到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 或 基金 募集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使基 金
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不 能满 足 基 金备 案 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 担下 列责 任 : 以 其
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 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5 、 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 可以 适当 调整 。
( 八) 认 购方 式与 费率
1 、 基 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本基 金 份 额初 始 面 值为 1 . 0 0 元 人民 币 。
2 、 认 购费 率
本 基 金 根 据 收 费 方 式 的 不 同 划 分 为 A 类 份 额 和 B 类 份 额 。 A 类 份 额 收 取 赎 回 费 , 不 收
取 认 (申 ) 购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 B 类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取 认 (申) 购 费和 赎回 费 。
本 基 金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 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为零 。
3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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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 . 0 0 元 。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 的利 息归 投资 者所 有 , 如 基金 合同 生效 , 则 折算 为基
金 份额 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投 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认 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购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 息为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 购份 额 = ( 1 0 , 0 0 0 + 5 )/ 1 . 0 0 = 1 0 , 0 0 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 利息 ,
可 得到 1 0 , 0 0 5 份 基金 份额 。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 相 关 规 定
1 、 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 资者 发 售。
2 、 认 购的 限额
代 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每 次认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 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可接 受个 人投 资者 单笔 认购 金额 (含 认购 费) 在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以 上( 含 1 , 0 0 0 元 )的 认购 申请 。具 体认 购限 额以 投资 者指 定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认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万 元人 民币 ,已 在直 销 中 心 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上述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3 、 募 集期 投资 者可 以 多 次 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4 、 当 日的 认购 申请 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
5 、 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注意 事项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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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可 以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指 定基 金代 销
网 点 以 及工 银瑞 信网 上交 易 认 购 , 认 购金 额起 点为 1 , 0 0 0 元。 如 果认 购金 额在 1 0 0 万 元 ( 含
1 0 0 万 元) 以上 ,还 可以 选择 到 本 公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 二 ) 通过 直销 中 心 办 理 个 人投 资者 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 0 至 1 6 :0 0 ( 周六 、周 日、 法定 节日 不营 业 ) 。
2 、 开 立基 金账 户 ( 或账 户注 册)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
( 1 )有 效身 份证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及复 印件 ;
( 2 )同 名的 银行 存折 或银 行卡 及加 上个 人签 名的 复印 件;
( 3 )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类业 务申 请书 》 ;
( 4 ) 填妥 的 《 个 人客 户风 险承 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
( 5 ) 填妥 的 《 传 真交 易协 议书 》 。
3 、 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 备以 下资 料:
( 1 )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类业 务申 请书 》 ;
( 2 ) 本人 身份 证件 ;
( 3 )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付 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
( 4 )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尚 未开 户的 投资 者可 同时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投资 者可 在办 理认 购申 请日 ( T 日 )
后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T +2 日 , 下 同 ) 起 在直 销 中 心 打 印认 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 确认 是对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认 购的 最终 结果 要待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4 、 缴 款方 式
通 过直 销 中 心 认 购的 个 人 投 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
( 1 ) 投 资 者 所 填 写 的 票 据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必 须 注 明 基 金 账 号 及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 并 确保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间当 日 1 7 : 0 0 前 到
账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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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资 料:
户 名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户银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 : 0 2 0 0 0 0 4 1 2 9 0 2 7 3 1 1 4 5 5
个 人 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 购款 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 本 公司 及直 销账 户的 开
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2 ) 认 购资 金在 投资 者提 出认 购申 请当 日 1 7 : 0 0 前 未到 账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资金 在
申 请当 日未 到账 不延 期, 则该 笔申 请作 废; 如果 投资 者申 请时 选择 延期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 在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有效 ,申 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 准。
( 3 ) 至 认 购 期 结 束 ,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 款 项 将 退 往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资 金 结
算 账户 :
① 个 人 投 资者 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 资 金, 但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② 个 人 投 资者 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 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未 被确 认的 ;
③ 个 人 投 资者 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 的 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其 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
( 三) 通过 工银 瑞信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个人 投资 者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全天 2 4 小 时均 可进 行认 购 , 但 工作 日 1 6 : 0 0 之 后以 及法 定节 假日 的
认 购申 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2 、 开 立基 金账 户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开立 基金 账户 , 开 户时 投资 者需 接受 本公 司认 可的
身 份验 证方 式。
3 、 认购 流程
( 1 )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立 账 户 当 日 (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开 立 的 账 户 需 要 通 过 审
批) , 使用 开户 证件 号码 登录 即可 进行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本 基 金 , 相 关 流 程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关 于
网 上交 易和 汇款 交易 的相 关公 告。
( 3 ) 认购 申请 在工 作日 1 5 : 0 0 之 后不 得撤 销。
4 、 缴 款方 式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其 在 本 公 司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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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在 线支 付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 缴款 。
汇 款交 易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后, 投资 者需 通过 转账 汇款 的方 式缴 款。 本公 司汇 款交 易指 定收
款 账户 信息 如下 :
账 户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东城 支行 营业 部
银 行账 号: 0 2 0 0 0 8 0 7 1 9 0 2 7 3 0 7 4 8 6
大 额支 付协 议号 : 1 0 2 1 0 0 0 0 8 0 7 5
( 四) 通 过中 国工 商银 行办 理 个 人投 资者 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受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本 基金 每个 发售 日的 9 : 0 0 ~ 1 7 : 0 0 ( 周 六 、 周 日和 节假 日照 常营 业 , 办 理申 请预 录入 )
2 、 开 户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1 ) 事 先办 妥或 持有 中国 工商 银行 理财 金账 户卡 、 牡 丹灵 通卡 或牡 丹灵 通卡 . e 时 代 。
( 2 ) 投资 者到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 理开 户手 续:
①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 武 警 证 、 护 照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下 同 ) ;
② 本 人的 中国 工商 银行 理财 金账 户卡 、牡 丹灵 通卡 或牡 丹灵 通卡 . e 时 代;
③ A 股 股东 代码 卡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如有 ) ;
④ 填 妥的 《基 金交 易账 户业 务申 请书 》 、 《 基金 业务 申请 书 》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网 点 接 受 开 户 申 请 后 , 投 资 人 可 于 T + 2 日 以 后 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代 理 基
金 业务 网点 办理 开户 业务 确认 手续 。
3 、 认 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1 ) 事 先办 妥或 持有 中国 工商 银行 理财 金账 户卡 、 牡 丹灵 通卡 或牡 丹灵 通卡 . e 时 代 ;
( 2 ) 投资 者到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 理认 购手 续:
①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② 本 人的 中国 工商 银行 理财 金账 户卡 、牡 丹灵 通卡 或牡 丹灵 通卡 . e 时 代;
③ 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书 》 。
中 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 银行 可同 时受 理基 金的 认购 业务 , 具 体情 况可 通过 该行
网 站、 电话 银行 中心 ( 9 5 5 8 8 ) 查询 。
中 国工 商银 行代 销网 点接 受认 购申 请后 , 当 即向 投资 人提 供缴 款回 执 。 投 资人 于本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发布 后到 该行 基金 代销 网点 办理 认购 业务 确认 手续 。开 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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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 金业 务申 请书 》 。
4 、 有关 注意 事项
( 1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应 使 用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开 立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客 户无 需再 次开 户, 只需 在销 售点 增加 交易 账号 ;
( 2 ) 投资 人必 须本 人亲 自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 3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基 金 时 不 接 受 现 金 , 投 资 者 必 须 预 先 在 用 于 认 购 基 金 的 理
财 金账 户卡 、牡 丹灵 通卡 或牡 丹灵 通卡 . e 时 代中 存入 足额 的资 金;
( 4 ) 个人 投资 人认 购基 金申 请须 在公 布的 个人 投资 人认 购时 间内 办理 ;
( 5 ) 个 人 投 资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须 是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理 财 金 账 户 卡 、 牡 丹 灵 通 卡
或 牡丹 灵通 卡 . e 时 代中 的人 民币 结算 账户 ;
( 6 ) 个 人客 户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进行 开放 式基 金买 卖时 使用 的资 金账 户必 须是 唯一 的 ;
( 7 ) 已 经通 过中 国工 商银 行认 / 申 购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客 户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认购 本基
金 时 , 需 提交 首次 进行 开放 式基 金买 卖时 使用 的理 财金 账户 卡 、 牡 丹灵 通卡 或牡 丹灵 通卡 . e
时 代 。 ( 中国 工商 银行 代理 发售 具体 事宜 以当 地中 国工 商银 行发 售公 告为 准 ) 。
( 五) 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 、 业务 办理 时间
办 理 时 间 : 发 售 日 的 9 : 3 0 - 1 5 : 0 0 ; 周 六 、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正 常 受 理 客 户 申 请 , 该
认 购申 请计 入下 一工 作日 。
2 、 开户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 1 ) 请投 资人 在中 国民 生银 行营 业网 点先 行办 理好 个人 借记 卡并 存入 认购 资金 ;
( 2 ) 提交 下述 材料 、填 妥申 请表 交至 柜台 确认 ,开 立民 生加 银基 金账 户。
① 民 生借 记卡 ;
②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民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③ 填 写《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账 户申 请表 (个 人 ) 》 。
( 3 ) 投资 人在 开户 申请 未确 认前 不能 撤销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申 请。
3 、 认购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 1 ) 填写 《中 国民 生银 行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交易 申请 表( 个人 ) 》 ;
( 2 ) 在认 购期 内, 投资 人认 购金 额低 于最 低限 额申 请会 被拒 绝;
( 3 ) 在认 购期 内, 投资 人可 以追 加认 购金 额, 但不 允许 撤单 。
( 六) 通 过交 通银 行办 理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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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工 作日 9 : 3 0 - 1 5 : 0 0 ,1 5 : 0 0 以 后交 易作 为下 一基 金工 作日 交易 。
2 、 开户 及认 、申 购程 序( 下述 三项 业务 可同 时办 理)
( 1 ) 开 立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已 在 交 通 银 行 开 立 过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该 账户 ,直 接开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即 可 ) ;
( 2 ) 开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已 在 交 行 开 立 过 相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的 投资 者无 需再 次办 理, 已在 其他 机构 开立 过相 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仅需 在交 行开 通已 有基 金账 户 ) ;
( 3 ) 认、 申购 基金 。
3 、 个 人客 户办 理开 立交 通银 行基 金交 易账 户时 , 需 本人 亲自 到网 点并 提交 以下 材料 :
( 1 ) 事先 办妥 的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2 ) 本人 法定 身份 证件 原件 ;
( 3 ) 填妥 的开 通基 金交 易账 户申 请表 。
4 、 个 人客 户在 营业 网点 办理 认 、 申 购申 请时 , 需 先存 入足 够资 金 , 并 提交 以下 材料 :
( 1 ) 本人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存 有足 够资 金 ) ;
( 2 ) 填妥 的认 购申 请表 。
( 七 ) 通 过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等 其他 银行 办理 个人
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以 银行 各网 点的 柜台 公告 为准 。
( 八 ) 通过 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公 司办 理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以 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公 司 , 包 括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齐 鲁证
券 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此 程序 仅供 投资 者参 考, 具体 程序 以各
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新 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有 关公 告为 准。
1 、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发售 日的 9 : 3 0 - 1 5 : 0 0 ( 周六 、周 日和 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 。
2 、 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 ( 已在 该代 销券 商处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 客户 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 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表 》 ;
②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及 复印 件;
③ 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
3 、 基 金账 户的 开立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 供以 下材 料: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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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填 妥的 《开 户申 请表 》 ;
②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及 复印 件;
③ 在 本代 销机 构开 立的 资金 账户 卡;
④ 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
4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后 ,
可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认 购本 基金 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填 妥的 《认 购申 请表 》 ;
②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原件 及复 印件 ;
③ 在 本代 销机 构开 立的 资金 账户 卡。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各 代 销 券 商 的 电 话 委 托 、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 上 交 易 委 托 等 方 式 提
交 认购 申请 。
5 、 注 意事 项:
( 1 )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说 明为 准。
( 2 )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亲自 到网 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 3 ) 投资 者认 购时 要注 明所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
基 金名 称: 工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 A 类 份额 代码 : 4 8 5 1 1 4 B 类 份额 代码 : 4 8 5 0 1 4 )
( 九 ) 投资 者提 示
1 、 请 有 意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中 心 或 代 销 网 点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个 人投 资者 也可 从本 公司 网站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下 载有 关直 销业 务表 格, 但必 须在
办 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 直 销 中 心 与 代销 网点 的业 务申 请表 不同 ,个 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四 、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 一 个机 构投 资者 在本 公司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2 、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及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等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基
金 代销 网点 认购 ,认 购金 额起 点为 1 , 0 0 0 元 。如 果认 购金 额在 1 0 0 万 元( 含 1 0 0 万 元) 以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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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还 可到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 办 理。
3 、 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认 购
在 直销 中 心 开 户的 机构 投资 者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
今 后投 资者 赎回 、分 红及 无效 认( 申) 购的 资金 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 户进 行。
在 代销 网点 认购 的机 构投 资者 应指 定相 应的 代销 银行 结算 账户 或在 券商 处开 立的 资金 账户
作 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
( 二) 通过 直销 中 心 办 理 机 构投 资者 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 0 至 1 6 :0 0 ( 周六 、周 日、 法定 节日 不营 业 ) 。
2 、 开 立基 金账 户
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
( 1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或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 ;
( 2 ) 银行 的开 户证 明原 件及 复印 件;
( 3 )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的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4 )法 定代 表人 、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件 ;
( 5 ) 预留 印鉴 卡一 式三 份( 公章 、法 定代 表人 章各 一枚 ) ;
( 6 ) 填妥 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类业 务申 请书 》 ;
( 7 ) 填妥 的 《 传 真交 易协 议书 》 。
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 须真 实 、 准 确 , 否 则由 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 由 投资 者
自 己承 担。
3 、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 构投 资者 在直 销 中 心 认 购应 提交 以下 资料 :
( 1 ) 填妥 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类业 务申 请书 》 ;
( 2 )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及 复印 件;
( 3 )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行 付款 凭证 回单 联原 件及 复印 件 ;
( 4 )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尚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 提供 规定 的资 料将 开户 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 投 资者 可 自 T
+ 2 日 起 在 直 销 机 构 打 印 认 购 业 务 确 认 书 。 但 此 次 确 认 是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才 能够 确认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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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机 构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应 开通 机构 网上 交易 功能 , 填 写并 提交
以 下材 料:
( 1 )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 业务 申请 书( 机构 ) 》 ;
( 2 )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机 构版 )服 务协 议 》 。
机 构 投 资 者 成 功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功 能 后 可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网上 交易 系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全天 2 4 小 时均 可进 行认 购, 但工 作日 1 6 :0 0 之 后
以 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 购申 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网 上交 易系 统的 认购 申请
在 工作 日 1 5 :0 0 之 后不 得撤 销。
4 、 缴 款方 式
通 过直 销 中 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认 购的 机构 投资 者 ,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 式缴 款 , 具 体
方 式如 下:
( 1 ) 机 构 投 资 者 所 填 写 的 票 据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必 须 注 明 基 金 账 号 及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和
基 金代 码,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汇 入本 公司 直销 账户 ,并 确保 认购 资金 在 认购 申请 当日 1 7 : 0 0
前到 账。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资 料:
户 名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户银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 : 0 2 0 0 0 0 4 1 2 9 0 2 7 3 1 1 4 5 5
机 构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 购款 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 本 公司 及直 销账 户的 开
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2 ) 认 购资 金在 投资 者提 出认 购申 请当 日 1 7 : 0 0 前 未到 账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资金 在
申 请当 日未 到账 不延 期, 则该 笔申 请作 废; 如果 投资 者申 请时 选择 延期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 在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有效 ,申 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 准; 通过 网上 交易 系统 提交 的认
购 申请 ,资 金当 日未 到账 ,则 该笔 申请 作废 。
( 3 ) 至 认 购 期 结 束 ,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 款 项 将 退 往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资
金 结算 账户 :
① 机 构投 资者 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 资 金, 但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② 机 构投 资者 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 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未 被确 认的 ;
③ 机 构投 资者 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 的 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其 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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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 机 构投 资者 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受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间
本 基金 每个 发售 日的 9 : 0 0 ~ 1 7 : 0 0 ( 周六 、周 日不 营业 ) 。
2 、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 办妥 中 国 工 商银 行机 构结 算账 户并 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 。
( 2 ) 由经 办人 到柜 台提 交以 下材 料, 办理 开户 手续 :
①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原 件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提供 由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② 填 妥的 《基 金交 易账 户业 务申 请书 》 、 《 基金 业务 申请 书 》 ( 须加 盖银 行预 留印 鉴 ) ;
③ 法 定代 表人 证明 书或 法人 授权 委托 书;
④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包 括居 民身 份证 、军 人证 、武 警证 、护 照等 ) ;
⑤ 填 妥的 《基 金交 易账 户业 务申 请书 》 、 《基 金业 务申 请书 》 (须 加盖 投资 人单 位公 章 )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网 点 接 受 开 户 申 请 后 , 投 资 者 可 于 T + 2 日 起 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指 定 的 代
理 基金 业务 网点 办理 开户 业务 确认 手续 。
3 、 办 理 开 户 的 同 时 即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机 构 投 资 者 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时须 携带 以下 资料 :
① 工 商银 行客 户自 助卡 ;
② 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书 》 ( 须加 盖预 留印 鉴 ) 。
中 国 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 银行 可同 时受 理基 金的 认购 业务 , 具 体情 况可 通过 中 国
工 商银 行网 站、 电话 银行 中心 ( 9 5 5 8 8 ) 查询 。
中 国 工 商银 行代 理基 金业 务网 点接 受认 购申 请后 , 当 即向 投资 人提 供缴 款回 执 ; 投 资
者于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发 布后 到 中 国 工 商银 行基 金代 销网 点办 理认 购业 务确 认手 续。
4 、 有 关注 意事 项
( 1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应 使 用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开 立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客 户无 需再 次开 户, 只需 在销 售点 增加 交易 账号 ;
( 2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理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申 请 认 购 基 金 时 , 其 指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有 足额 的认 购资 金;
( 3 ) 机构 投资 者 认 购基 金申 请须 在公 布的 机构 投资 人认 购时 间内 办理 ;
( 4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须 是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客 户 自 助 卡 中 的 人 民 币 结 算
账 户;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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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机 构客 户在 中 国 工 商银 行进 行开 放式 基金 买卖 时使 用的 资金 账户 必须 是唯 一的 ;
( 6 ) 已 经 通 过 中 国 工 商银 行认 / 申 购 其 他 开 放式 基金 的客 户在 中 国 工 商银 行认 购 本 基
金时 , 需 提交 首次 进行 开放 式基 金买 卖时 使用 的客 户自 助卡 。 ( 中 国 工 商银 行代 理发 售具 体
事 宜以 当地 中 国 工 商银 行发 售公 告为 准 ) 。
( 四) 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 、 业务 办理 时间
办 理 时 间 : 发 售 日 的 9 : 3 0 - 1 5 : 0 0 ; 周 六 、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正 常 受 理 客 户 申 请 , 该
认 购申 请计 入下 一工 作日 。
2 、 开户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 1 ) 请投 资人 在中 国民 生银 行营 业网 点先 行办 理好 个人 借记 卡并 存入 认购 资金 ;
( 2 ) 提交 下述 材料 、填 妥申 请表 交至 柜台 确认 ,开 立民 生加 银基 金账 户。
① 民 生借 记卡 ;
②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民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③ 填 写《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账 户申 请表 (个 人 ) 》 。
( 3 ) 投资 人在 开户 申请 未确 认前 不能 撤销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申 请。
3 、 认购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 1 ) 填写 《中 国民 生银 行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交易 申请 表( 个人 ) 》 ;
( 2 ) 在认 购期 内, 投资 人认 购金 额低 于最 低限 额申 请会 被拒 绝;
( 3 ) 在认 购期 内, 投资 人可 以追 加认 购金 额, 但不 允许 撤单 。
( 五) 通 过交 通银 行办 理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工 作日 9 : 3 0 - 1 5 : 0 0 ,1 5 : 0 0 以 后交 易作 为下 一基 金工 作日 交易 。
2 、 开户 及认 、申 购程 序( 下述 三项 业务 可同 时办 理)
( 1 ) 开 立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已 在 交 通 银 行 开 立 过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该 账户 ,直 接开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即 可 ) ;
( 2 ) 开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已 在 交 行 开 立 过 相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的 投资 者无 需再 次办 理, 已在 其他 机构 开立 过相 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仅需 在交 行开 通已 有基 金账 户 ) ;
( 3 ) 认、 申购 基金 。
3 、 个 人客 户办 理开 立交 通银 行基 金交 易账 户时 , 需 本人 亲自 到网 点并 提交 以下 材料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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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先 办妥 的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2 ) 本人 法定 身份 证件 原件 ;
( 3 ) 填妥 的开 通基 金交 易账 户申 请表 。
4 、 个 人客 户在 营业 网点 办理 认 、 申 购申 请时 , 需 先存 入足 够资 金 , 并 提交 以下 材料 :
( 1 ) 本人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存 有足 够资 金 ) ;
( 2 ) 填妥 的认 购申 请表 。
( 六 ) 通 过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等 其他 银行 办理 个人
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以 银行 各网 点的 柜台 公告 为准 。
( 七 ) 通过 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公 司办 理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以 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公 司 , 包 括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齐 鲁证
券 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此 程序 仅供 投资 者参 考, 具体 程序 以各
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新 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有 关公 告为 准。
1 、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发售 日的 9 : 3 0 - 1 5 : 0 0 ( 周六 、周 日不 受理 ) 。
2 、 开 立资 金账 户: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开 立机 构账 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 1 ) 资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表 (加 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已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 客
户 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
( 2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人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必 须在 有效 期内 且已 完成 上一 年度 年检 )及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 3 )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 4 ) 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 5 )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法 定代 表人 签发 的标 准格 式的 授权 委托 书;
( 6 ) 预留 印鉴 ;
( 7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复 印件 ;
3 、 开 立基 金账 户: 机构 投资 者开 立基 金账 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 1 ) 开户 申请 表(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印 件;
(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
( 4 )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账 户卡 。
4 、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认 购本 基金 应提 供以 下材 料: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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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认购 申请 表(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印 件;
(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
( 4 )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账 户卡 。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 助 / 热 自助 委托 、网 上交 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 注 意事 项:
( 1 )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代 销券 商的 说明 为准 。
( 2 ) 投资 者认 购时 要注 明所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
基 金名 称: 工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 A 类 份额 代码 : 4 8 5 1 1 4 B 类 份额 代码 : 4 8 5 0 1 4 )
( 八 ) 投资 者提 示
1 、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网 点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本 公司 网站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下 载直 销业 务申 请表 格,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
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 直 销机 构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 务申 请表 不同 ,机 构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五 、 清 算 与 交 割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全部 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 集专 户 ,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投 资者 有 效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 集期 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 如 基金
合 同生 效 ,则 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 、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完成 。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发 售的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 1 )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 0 0 人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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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管 理人 将 自 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 1 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进 行 验 资 , 并 在 收
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 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4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则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 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 息。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发 生 的 与 基 金 募 集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 包 括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七 、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 立时 间: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人 : 朱 碧艳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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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时 间: 1 9 9 6 年 2 月 7 日
电 话: 0 1 0 - 5 8 5 6 0 6 6 6
联 系人 :蒲 立丛
( 三) 销售 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人 :柳 剑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5 8 3 2 3 4
公 司网 站: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代 销机 构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 全国 )
网 站: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 话 : ( 0 1 0 ) 5 8 3 5 1 6 6 6
传 真 : ( 0 1 0 ) 8 3 9 1 4 2 8 3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8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3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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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 曹 榕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4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徐 伟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2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5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 乔 瑞
联 系人 :王 薇娜
联 系电 话: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6 3 2 2 9 4 7 8
客 服电 话: 9 6 1 9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6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4 0 -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 0 7 5 5 ) 8 2 9 4 3 5 1 1
传 真 : ( 0 7 5 5 ) 8 2 9 4 3 2 3 7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1 1 、 ( 0 7 5 5 ) 2 6 9 5 1 1 1 1
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7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玮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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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 吴 阳
电 话: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传 真: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3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8 )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广场 4 5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安外 大街 2 号 安贞 大厦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 话 : ( 0 1 0 ) 6 4 4 8 2 8 2 8
传 真 : ( 0 1 0 ) 6 4 4 8 2 0 9 0
客 户服 务电 话: 8 0 0 - 8 1 0 - 8 8 0 9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9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 系人 :林 洁茹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客 服电 话: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1 0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 系人 :王 兆权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
(1 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 静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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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1 2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8 - 9 9 9 或 0 2 7 - 8 5 8 0 8 3 1 8
联 系人 :李 良
电 话: 0 2 1 - 6 3 2 1 9 7 8 1
传 真: 0 2 1 - 5 1 0 6 2 9 2 0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和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注 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 北 京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西 环中 路地 盛南 街 1 号 国光 高科 大 厦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人 :朱 辉毅
( 五 )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 北 京市 德恒 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负 责人 : 王 丽
电 话: (0 1 0 )6 6 5 7 5 8 8 8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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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 1 0 )6 5 2 3 2 1 8 1
经 办律 师: 徐 建军 、王 莹
( 六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法定 代 表 人: 葛 明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静 ,王 珊珊
联 系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人 : 王 珊珊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 一 一 年 六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