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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精选(519185)

万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6月)查看PDF公告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万家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8]1394 号文 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 2009 年5 月18 日生 效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投 资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当 投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 于或 会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 付的 金额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基金前 ,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等。 本基金 是一只 股票型 基金 , 属证 券投资 基金中 的较高 风险 收益品 种。 投 资人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充分 考虑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数 量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投 资运 作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人 在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1 年 5 月 1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 止 日为2011 年3 月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6 九、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基 金的 业绩 ............................................................... 49 十一、基金 的财 产 .............................................................


50 十二、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1 十三、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7 十四、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五、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60 十六、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1 十七、风险 揭示


............................................................... 6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8 十九、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0 二十、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84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9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4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万家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 了万家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资 人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万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万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万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万家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万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万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军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17.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 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 万家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以 及 可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销售 服务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开放 式基金代 销资 格,经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 可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托 管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场外 : 指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业务 的销 售机构 和场 所 场内 :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和 场所 26.登记 结算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7.登记 结算 机构: 指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登 记 结算 机构为 万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万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结算 业务的 机构 28.基金账 户 : 指登 记 结算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 人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期 32.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8.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结算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遵 守 40.认购 :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2.赎回 :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为





43. 基金 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6.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 : 指人民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3.指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450 号新天 国际 大厦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450 号新天 国际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玉国 总经理 :杨峰 成立日 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股权结 构: 齐鲁证券有 限公 司 49% 上海久 事公 司 20% 深圳市 中航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2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 式成 立,注 册资 本 1 亿元人 民币。目 前管 理十只开放 式基 金,分 别为万 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公用 事业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万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万 家和 谐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万家双 引擎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基金 、万家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万家 稳健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万 家中证 红利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添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二)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董事长毕玉 国先生 ,中共党 员,研究 生,高 级会计师 ,曾任莱 钢集团 莱钢股份 公司炼铁 厂财务科 科长 ,莱钢集 团莱 钢股份 公司财 务处成 本科 科长, 莱钢集 团财务 部副 部长, 莱钢驻 日照钢铁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齐鲁 证券经 纪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总 经理。现任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负责 人,2011 年 3 月起 任本 公 司董事 长。 董事杨 峰先 生, 中共 党员 ,理学 博士 。历 任山 东大 学助教 、讲 师、 副教 授等 职,2000 年 7 月至 2002 年北京 大学 博士后流 动站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博 士后 ,2002 年 3 月至 2004 年 3 月 在泰 达荷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组 织与 战略规 划部 总经 理、 公司 职工监 事等 职 , 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规 划发 展部 副总 监 (总监级 ) 主持 工作 , 2005 年 9 月起 任万 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08 年 4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3 月起 任本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陈晓龙 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硕士 学位,经 济师。曾 任上海 久事公司 资产管理 二部总经 理助理 、上海 浦江 镇投资 发展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等 职,现 任上海 久事 公司资 产经营 部经理 。 董事魏颖晖 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 科,学 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职 于江西长 运股份有 限公司 、江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现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部经 理。 独立董 事刘 兴云 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 学博 士, 教授, 曾任 山东 财政 学院 会计系副 主任 、 党总支书 记、教 务长、 副校 长,中 央人民 政府驻 香港 特别行 政区联 络办公 室行 政财务 部副部 长、巡视 员兼副 部长, 现任 山东财 政学院 校长兼 党委 副书记 ,并从 事企业 财务 管理方 向的理 论研究 。 独立董事蔡 荣生先 生,中共 党员,经 济学博 士,教授 ,曾任职 于长春 一汽集团 、中共中 央台湾工 作办公 室、国 务院 台湾事 务办公 室,现 任中 国人民 大学招 生就业 处处 长、商 学院教 授。 独立董事邓 辉先生 ,中国民 主促进会 会员, 法学博士 ,教授, 曾任江 西财经大 学法学院 副院长, 现任江 西财经 大学 法学院 院长, 江西省 立法 研究会 副会长 、中国 法学 会证券 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会商法 学研 究会 理事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监事会 主席 李振 伟先 生, 中共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 士学位 ,高 级经 济师 。1998 年 6 月起 从事证券 监管工 作,先 后任 证监会 济南证 管办党 委办 公室、 上市处 主任科 员, 证监会 济南证 管办上市 处、机 构处副 处长 ,证监 会山东 证监局 机构 处副处 长、处 长,本 公司 总经理 等职。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2010 年 12 月起 任本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监事崔朋朋 先生, 中共预备 党员,工 商管理 硕士,经 济师,先 后任职 于山东智 星计算机 总公司、 中创软 件、山 东山 大华特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将军 控股有 限公司 。现 任山东 省 国有 资产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项 目经理 、副 部长 。 监事兰剑先 生,法 学硕士, 律师、注 册会计 师,曾在 江苏淮安 知源律 师事务所 、上海和 华利盛 律师 事务 所从 事律 师工作 ,现 为本 公司 信息 披露负 责人 、合规 稽 核部 总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董事长 :毕 玉国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杨 峰先 生( 简介 请参见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督察长:甘 世雄先 生,中共 党员,硕 士。曾 任山东金 泰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天同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业务 总监 、投资 银行总 部总经 理, 从事股 份制改 造及股 票发 行、购 并重组 工作多 年。2004 年至 今担任公司 督察 长。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庆铃 先生,理学博 士, 本公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监 , 曾任华南 理工 大学 应用 数学 系副教 授、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任研 究中心 常务副 总经理 、金 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副总监 、万家 公用事 业基 金基 金经 理、 万家双 引擎 基金 基金 经理 等职。 本基 金成 立时 起任 基金经 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任 :杨 峰 委员: 欧庆 铃、 邹昱 、张 伟杰、 鞠英 利 杨峰先 生,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欧庆铃 先生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万 家 180 基金、 万家 精选基 金基 金经理 邹昱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万 家稳 健增 利基 金、 万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伟杰 先生 ,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监 兼研 究部 副总 监 鞠英利 先生 ,万 家公 用事 业基金 、万 家和 谐基 金基 金经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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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13.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任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 (8)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9)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根据“合法 合规、 全面、审 慎、适时 ”的要 求,为确 定明确的 基金投 资方向、 投资策略 以及基金 组织方 式和运 作方 式,坚 持基金 运作“ 安全 性、流 动性、 效益性 ”相 统一的 经营理 念,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必 须遵循 以下 原则 : (1)健全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渗 透到 公司 的不 同决策 和管 理层 次 ,贯 穿 于各项 业务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 的部 门、 工作 岗位 和风险 点, 不能 存在 制度 上的盲 点。 (2)有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必 须符 合国 家和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 必须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成 为全体 员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制 度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的经 营运作 要真 正做 到有 章必 循,违 章必 究。 (3)独立性 原则 。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 固有财产 、 基金 财产及 其他 财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4)相互制 约原 则。各 项制 度必须 体现 公 司关键 的业 务部门 之间 和关 键的 工作 岗位之 间的 相互制约 、相互 制衡的 原则 ,监察 稽核部 门具有 其独 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 门分 开,业 务操作 人员与控 制人员 必须适 当分 开,并 向不同 的管理 人员 负责; 在存在 管理人 员职 责交叉 的情况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下,要 为负 责监 控的 人员 提供可 以直 接向 最高 管理 层报告 的渠 道。 (5)多重风 险监 管原 则。 公司为了 充分 防范 各种 风险 ,做 好事 前风 险控 制, 建立了多 重风 险监控架 构。即 由各机 构及 业务职 能部门 进行自 我风 险控制 的第一 层级的 控制 ;由监 察稽核 部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组成 的公司 监察 系统 的第 二层 级的风 险控 制。 (6)定性与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形 成一 套比 较完 备的 制度体系 和量 化指 标体 系,使风险 控制 工作更 具科 学性 和可 操作 性。 2.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3.内部 控制 的防 线体 系 为进行有效 的业务 组织的风 险控制, 公司设 立“权责 统一、严 密有效 、 顺序递 进 ” 的四 道内控 防线 : (1)建立一 线岗 位的 第一 道内控防 线。属 于单 人、 单岗处理 业务 的,必 须有 相应的后 续监 督机制, 各 岗位 应当 职责明 确,有 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 和业务 流程, 各岗位 人员 在上岗 前均应 知悉并 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约 的工 作程序 作为 第二 道内 控防 线。 建立 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通 制度 ,明 确业 务文 件签字 的授 权。 (3)成立独 立的 风险 控制 部门, 从而 形成 第三 道内 控防线 。 公司督 察 长 和内 部 监察稽 核部 门独立于 其他部 门,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总体 执行 情况 ,各职能 部门、 岗位 的业务 执行情 况实施 严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4)公司合 规控 制委 员会 定期或不 定期 的对 公司 整体 运营情 况进 行检 查,并 提出指导 性的 意见, 形成 第四 道内 控防 线。 4.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环境风 险控 制 1)制 度风 险—— 对于公 司组织结 构不 清晰 、制 度不 健全带 来的 风险 控制 ; 2)道 德风 险—— 由 于职 员 个人利 益冲 突带 来的 风险 控制。 (2)业务风 险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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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前 台业 务风 险的 控制 ; 2)后 台业 务风 险的 控制 。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 9 月分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代码 :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 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1350.31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长26.39%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661.32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7.61%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报率 为 1.32% , 年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22.61%;净利 息收 益率为 2.49% 。信贷 资产 质量继续 稳定 向好 , 不良贷 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双降” ,拨 备覆 盖率 大幅 提 高至221.14%。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 约、胡 志明市 及悉尼 设有 分行, 在莫斯 科设有 代表 处,设 立了湖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北桃江建 信村镇 银行、 浙江 苍南建 信村镇 银行、 安徽 繁昌建 信村镇 银行、 浙江 青田建 信华侨 村镇银行 、浙江 武义建 信村 镇银行 、陕西 安塞建 信村 镇银行 、河北 丰宁建 信村 镇银行 、上海 浦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建 信村 镇银 行 9 家村 镇银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国 际, 建 行 伦敦、建 信基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信信 托、中 德住 房储蓄 银行等 多家子 公司 。全行 已安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有员 工 313,867 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共获 得 100 多个国 内外奖 项。 本集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杂志公 布的 “全球 商业银 行品牌 十强 ”列第 二 位,在“ 全球 银行 品 牌 500 强”列第 13 位,并被评委 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 佳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 列第三 位, 银行 业第 一位 ; 被 《亚洲 金融 》 杂志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 银行 ” ;连续 三年 被香港《 资本 》杂 志评 为“ 中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授 予“ 中国 红十 字杰 出奉 献奖章 ”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设综 合制 度处 、 基金市场 处、 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 算处、 基金 清算处 、监督 稽核处 和投 资托管 团队、 涉外资 产核 算团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老 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 海备 份 中心 等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现有 员工 130 余人 。自2008 年以 来中 国建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 过 SAS70 审计,并 已经 成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广 东省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计 部、 营运管理 部, 长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 结算、 营运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投资 托管服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通 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 部、信 贷经营 部、 公司业 务部, 长期从 事大 客户的 客户管 理及服 务工 作,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为资产 委托人 提供高 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业 务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 个人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189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 银行 专业高 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度 认同。 2010 年初 , 中国 建设银 行被 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 全球托 管人 》 杂志 评为2009 年度 “国内最 佳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第 三年被香港《 财资 》杂 志 评为 “中国最 佳次 托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委 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托 管服务 部专 门设置 了监督 稽核处 ,配 备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进 行;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资 格;业 务管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存 放、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 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管 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发现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 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电 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以及本 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万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450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450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玉国 电话:(021)38619999 传真:(021)38619888 联系人 :姚燕


客户服 务热 线:(021)68644599;400-888-0800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 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2.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10)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话 : 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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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5)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东方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 :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各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1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021 )95553 或致 电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网址:www.htsec.com (20) 江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电话: (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21)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23) 中信 建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财富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电 话: (0731)4403319 网址: www.c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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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5) 江海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或 投诉 电话 :95565 、 (0755 )26951111 、400-888-8111 公司电 子邮 箱:sbox@cmschina.com.cn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7)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户服 务中 心咨 询电 话:400-888-8555、( 0755 )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全国 统一 客服 ) 网址:http://www.xcsc.com (3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3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3、场 内 代销机 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 国 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 式 基金代销资格, 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认 可的上海 证券 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 “有资格的上 证所 会员”) ,名单 详见 上海 证券交易 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 择其它符 合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电话:010 -58598888 传真:010 -58598824 (三)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16 层(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0 楼(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四)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华涛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浦东 向城 路 58 号东方 国际 科技 大厦 5G 电话:021-61682193 联系人 :华 涛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 证监会 2008 年 12 月 14 日证监许 可 [2008]1394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永久 存续。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9 年4 月13 日到2009 年 5 月 12 日进 行发售 。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集 1,640,074,657.51 份基 金 份额(含 有效 认购 资金 利息 折 转的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26,970 户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和 代销机构 进行(代 销机构 名称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 日 及开放时 间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 日是指为 投资者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 的交易 日( 基金管理 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本 合同 的规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各销售机 构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参见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 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申请 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09 年8 月1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转 换。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申购 的数 额限 制 (1)投资者 场内 申购 时, 每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元,同 时每 笔申 购金 额必 须是 100 的整 数倍, 且单 笔申 购最 高不 超过99,999,900 元; (2)投资者 场外 申购 时, 即通过本 基金 的直 销机 构及 场外代 销机 构申 购时 ,原则上 ,每 笔 申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售机 构可 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整 申购金额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限制。 (3)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本基金 不设 场外 单笔 最低赎回 份额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 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 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 份额 。 3.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最 低数 量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在不违背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上 述第 1 至 3 项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生 效日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 申购、赎 回价格 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 交易结 束时间前 撤销,在 当日的 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 得撤销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系统遵循 “先进先 出”的 原则,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份额 进行赎 回处理 时, 申购确 认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赎回 份额所 适用 的费 率; 5. 场内申购 与赎回 等业务需 遵守上海 证券交 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 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有关 实施细 则; 6.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五)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1)投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以书面 或销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售机构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并 办理有 关手 续;


(2)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及注册 登记机 构必 须有足 够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则 会因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 +2 日起到 其提 出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确认 情况 。


3.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


(1)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者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的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赎 回款 项于 T+7 日内划 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指 定的银 行账 户。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的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数额和 价格 1.申购 费用 (1)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 M < 1000 万元 0.8% M ≥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申购费 用=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对 于 1000 万 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于 绝对 数额的 申购 费金 额, 净申 购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 (3)投 资者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所转成 的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4)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投资 者 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售和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5)若投资 者在 一个 交易 日内多笔 申购 ,则根 据每 笔申购金 额所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别 计算 每笔申 购费 用。 2.赎回 费用 (1)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 < 1 年 0.5% 1 年 ≤ N <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赎 回费 的计 算中 ,1 年指365 个公历 日。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后的余 额归入 基金财 产,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不 得低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本 基金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75%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在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回 费率; 调高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过决 议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最新的 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在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施 日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4.对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基金管理 人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可以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对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开 始实 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5.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若有) 后 ,以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申请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采 用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场内申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若有) 后 ,以 申请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采 用去尾 的方 法保留 到整数 位,不 足一 份基金 份额部 分的申 购资 金零 头, 由交 易所会 员返 回给 投资 者。 2)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 ) , 计算 结果 采用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计入基 金财产 。 (2)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价 格=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价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假 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如果投 资者 是场 外申 购, 则该投 资者 实得 申购 份额 为9,383.07 份。 如果投 资者 是场 内认 购, 则该投 资者 实得 申购 份额 为 9,383 份, 其余 0.07 份对应 金 额将返 回给 投资 者。 (3)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价 格=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价格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赎回费 用





例: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 为一 年两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1.05=10,500 元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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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 用=10,500×0.25%=2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 万份 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是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 额为 10,473.75 元。 6.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金份额 总数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 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十)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 转换 自 2010 年 7 月 16 日起开 通 万家 精选 基金 与万 家 180 基金 、万 家和 谐 基金(前) 、万家 货 币基金 、万 家双 引擎 基金 、万家 稳健 增利 基金 之间 的相互 转换 业务 。 1、办理时 间 自 2010 年 7 月 16 日 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基金 开放日 申请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 时间 相同 (本公 司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 2、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 换份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如 下: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加上 转出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收取 情况视 每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申 购费差 异情 况和转 出基金 的赎回 费而 定。基 金转换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转换申 购补差 费:按照 转入基金 与转出 基金的申 购费的差 额收取 补差费。 转出基金 金额所对 应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低于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的,补 差费为 转入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转出 基金的申 购费差 额;转 出基 金金额 所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费 高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的 , 补差 费为零 。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 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 率收取费用,赎回费的 25% 归入转出 基金资 产。 (2)基金 转换 的计 算公 式





转入的 基金 份额=[B×C×(1-D)/(1+H)+G]/E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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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B×C×D





申购补 差费=[B×C×(1-D)/(1+H)]×H





其中,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 份额净 值;





D 为转出 基金 份额的 赎回费率 ;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 份额净 值;





G 为转出 基金 份额对 应的未支 付收 益 ( 仅限转出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





H 为 申购 补差 费率, 当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具 体转 入份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转 换费用 的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3、转 换业 务规 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 注册登 记的 、使 用同 一个 基金账 户的 、且 由本 公司 管理的 基金 。


(2 )单 笔基 金转 换的 最低申请 份额 为 500 份,单笔转换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数 额和 转出基 金最 低赎 回数 额限 制。





(3)基金转 换以 份额为 单位进 行申请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转出 方的 基 金必须处 于可赎 回状态 ,转 入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态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不 处于开 放日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理 为失 败。





(4)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 价法,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出 、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进行计 算。





(5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1 日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T 日的基 金转换业 务申 请进 行有效 性确 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转换基金 成功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办 理转出 基金 的权 益扣除 以及 转入 基金 的权 益登记 。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销售机 构查 询基 金转换 业务 的确 认情 况, 并有权 转换 或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6)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申 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10% 的情况,为巨 额 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 出或部 分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转 出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比 例确 认。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顺 延。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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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转 换后 ,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自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登记 于注 册登 记系 统之日 起开 始 计 算。





(8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全 额或 部分 转出 其持 有的万 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 自动按比 例结转 账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若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益 为负时 ,该 收益将 一并计 入转入 基金 份额 。





(9) 转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首 先转换 持有 时间 最长 的基 金份额 , 如 果转 换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4、本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上述 转换 的业 务规 则及有 关限 制,但 最迟 应在调整 生效 前3 日至 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二)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是指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 及登记 结算机 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目前,投资 者 可到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江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华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中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业务申 请。新增 加的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的 代销机 构,基 金管 理人将 随时进 行公告 ,具 体可到 基金管 理人网 站查 询。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 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以 及登记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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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通过多层面 研究精 选出 具备 持续 竞争 优势的 企业 ,并结 合估 值等因素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积极有 效的 管理 。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实现 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60%—95% ; 债券 、 现金类 资产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5%—40% , 其中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理念 把握价值发现过程,谋求价值最优实现。本基金认为,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能够从 激烈的 市场 竞争 中胜 出, 投资这 类企 业将 为投 资者 带来长 期稳 健的 回报 。
























































(四)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精选证券的策略为主,并适度动态配置大类资产。通过定性与定 量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精 选出具 备持 续竞 争优 势且 价值被 低估 的企 业进 行重 点投资 。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及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综合分析,结合对股 票市场整 体估值 水平、 上市 公司利 润增长 情况, 债券 市场整 体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等综合 指标的 分析,形 成对各 大类资 产收 益风险 水平的 前瞻性 预测 ,以此 确定股 票、固 定收 益证券 和现金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等大类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在 给定 区间 内的 动态 配置。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经济增 长前 景分 析中 的定 量指标 ,主 要考 察 GDP 及其增幅 、居 民消费 价格 指数 、固 定资 产投资 完成 情况 及其 增幅 、货币 供应 量M0 、M1 、M2 等指标 的变 化; 定性分析 因素 主要考察 宏观 经济趋 势变化 、宏观 经济 增长模 式以及 宏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及含 义。 本基金对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主要考察制度性建设和变革、证券市场政策变化、 参与主 体变 化、 上市 公司 数量、 质量 和市 场估 值变 化。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认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超越于竞争对手 的市场份 额或者 高于行 业平 均水平 的回报 率,具 有持 续获得 较高盈 利水平 的能 力。投 资 于具 有持续 竞争 优势 的企 业, 能较好 的分 享到 国民 经济 快速发 展的 成果 。 具体来 说, 本基 金精 选的 具有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企业 ,有以 下五 个基 本特 征: □


良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清晰的 发展 战略 □


优秀的 管理 团队 □


稳健、 透明 的财 务状 况 □


企业在成本控制、技术、市场、资源、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 竞争优 势, 而且 这种 优势 难以在 短时 间内 被竞 争对 手所模 仿或 超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发掘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 业,并 且在 其股 票价 格尚 未反映 出其 价值 时, 作投 资布局 。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采用三层过滤系统,从公司基本面、持续竞争优势和估值分析三个 层面审慎 精选股 票,以 求实 现持续 稳定超 越业绩 基准 的较高 主动管 理回报 。本 基金股 票组合 构建流 程为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A 股筛 选 初选股票 库 优选股票 库 核心股票 库 构建投资 组合 持续竞争优势分析 基本面筛选 估值分析 初选剔除 A 股筛 选 初选股票 库 优选股票 库 核心股票 库 构建投资 组合 持续竞争优势分析 基本面筛选 估值分析 初选剔除 (1) 初选 剔除 过滤 形成 初选股票 库 本基金 对 A 股市 场中 的所 有股票 进行 初选 ,以 过滤 掉明显 不具 备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建立 本基金 的初 选股票 库 。初选过滤 掉 的股票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类: 1)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制度 明 确禁止 投资 的股 票; 2)流 动性 差的 股票 (由 公 司投研 团队 根据 股票 的交 易量、 换手 率的 研究 进行 确定) ; 3)当 前 涉及重 大诉 讼 、仲裁等重 大事 件公 司 的股票 。 (2)基本 面过 滤形 成优 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初选股票库中选择基本面良好、财 务稳健透 明、管 理规范 的企 业组成 优选股 票库。 主要 筛选指 标包括 盈利能 力指 标、经 营效率 指标、 偿债 能力 指标 及每 股经营 性现 金流 等。 (3)持续 竞争 优势 分析 ,构建核 心股 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尽可能的深入挖掘基本面情况,发掘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 这种竞 争优 势已 在财 务状 况上体 现的 企业 ,构 建本 基金的 核心 股票 库。 运用 “万 家基 金持续 竞争 优势分 析系 统” , 从 盈利 能 力、 企业 持续 竞争优 势评 估两个 方面 , 发掘出具 有持续 竞争优 势的 企业。 盈利能 力,是 竞争 优势在 财务状 况上的 体现 。透过 盈利能 力的分析 ,对企 业状况 及经 营能力 作更细 致的考 察, 从而进 一步验 证本基 金管 理人对 企业持 续竞争优 势的分 析。企 业持 续竞争 优势评 估,从 治理 结构、 发展战略、管 理层 、成本 控 制、 技术、资 源、市 场、政 策环 境等八 个方面 是否具 备一 项或多 项竞争 优势作 深入 分析, 考察竞 争优势 对其 经营 业绩 的重 要性, 估量 竞争 优势 的可 持续性 。 1)盈 利能 力分 析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对企 业盈 利能 力的 分析, 选 取 EPS 、ROE/ROA 、OCF/FCF 、ROIC 为量 化 指标, 选取 一项或 多项 指标 优于 行业 平均水 平的 企业 。 2)企 业持 续竞 争优 势评 估 □


公司治理结构优势:从信息披露、重要股东状况、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定性评 估分析 ; □


发展战略优势:从盈利模式选择、战略规划等方面分析,选择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 相适应 的、 清晰 的竞 争战 略 的企 业; □


管理团队优势:从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管理团队素质和动力、管理团队的诚信记录 等方面 分析 ; □


成本控制优势:从规模、产能利用率、成本比例、费用率、生产过程管理等方面进 行分析 ; □


技术优势:从专利权保护的年限和数量、持续技术研发能力和学习能力、技术不断 地转化 为新 产品 或新 服务 的能力 等方 面分 析; □


市场:从营销模式、渠道量和分布、市场份额、市场认可度、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分 析; □


资 源: 从资 源量 特别 是稀缺 性资 源量 、网 络效 应等方 面分 析; □


政策环境:从市场准入政策、扶持性的地区和产业政策、优惠的税费政策以及宽松 的信用 政策 等方面分 析。 (4)估值 分析 基于定性定 量分析 ,静态动 态指标相 结合的 原则,采 用内在价 值、相 对价值、 收购价值 等多元估 值相参 考的方 法, 根据企 业和行 业的不 同特 点,选 择较适 合 的指 标, 包括但 不限于 市盈率(P/E) 、PEG 、企 业价值/ 息税 前利 润(EV /EBIT) 、企业 价值 /息 税、 折旧、 摊销 前利 润(EV /EBITDA) 、自由 现金流贴 现(DCF) 等对具有 持续竞争 优势 的企 业进 行估 值分析 ,确定 价 格低于 价值 的股 票。 (5)股票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经理根 据本基 金的投资 决策程序 ,选择 核心股票 库中价格 低于价 值的股票 ,权衡风 险收益 特征 后, 构建 投资 组合。 本基金主要 采用自 下而上的 方式精选 个股来 构建股票 组合,这 样的组 合可能在 单一行业 集中度较 高,造 成组合 的非 系统风 险较高 。因此 ,本 基金将 根据对 各行业 相对 投资价 值的评 估,适 当调 整组 合成 份股 的行业 分布 ,以 有效 降低 组合风 险。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合理评估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策略 , 自上 而下 地进 行投资管 理。 通过定 性分 析和定量 分析 , 形成对 短期利率 变化方 向的 预测; 在此基 础之上 ,确 定组合 久期和 类别资 产配 置比例 ;以此 为框架, 通过把 握收益 率曲 线形变 和无风 险套利 机会 来进行 品种选 择。针 对可 转换债 券、含 权债券、 资产证 券化品 种及 其它固 定收益 类衍生 品种 ,本基 金区别 对待, 制定 专门的 投资策 略。 (1)利率 预期 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通 过对宏观 经济、 金融政 策、 市场供 需、市 场结构 变化 等因素 的分析 ,采用 定性 分析与 定量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形 成对 未来利 率走 势的 判断 ,并 依此调 整组 合久 期和 资产 配置比 例。 (2)久期 控制 策略 在利率变化方向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在预期利率 整体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整 体下降 时, 提高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3)类别 资产 配置 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 类型的债 券品种 以及在 不同 市场上 进行配 置,以 寻求 收益性 、流动 性和信 用风 险补偿 间的最 佳平衡 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 合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4)债券 品种 选择 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率、流动 性溢价、 信用 风险补偿 、税 收、含 权等因 素, 选择那 些定价 合理或 价值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将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1)符 合前 述投 资策 略; 2)短 期内 价值 被低 估的 品种; 3)具 有套 利空 间的 品种 ; 4)符 合风 险管 理指 标;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5)双 边报 价债 券品 种; 6)市 场流 动性 高的 债券 品种。 (5)套利 策略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噪声交易、非理性交易甚至错误交易,使套利机会出现。套利策略包 括跨市 场回 购套 利、 跨市 场债券 套利 、结 合远 期的 债券跨 期限 套利 、可 转债 套利等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投资策略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 定价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包括 市场利 率、发 行条款 、支 持资产 的构成 及质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基金将 深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素 ,运用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对资产 支持证 券进 行合理 定价, 合理控 制风 险, 把握 投资 机会。 (7)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 享股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特 点。本 基金在 对可 转换债 券条款 和发行 债券 公司基 本面进 行深入分 析研究 的基础 上, 利用可 转换债 券定价 模型 进行估 值分析 , 投资 具有较高安 全边际 和良好 流动 性的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获 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4.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 证的投 资作为控 制投资风 险和在 有效控制 风险前期 下提高 基金投资 组合收益 的辅助 手段 。本 基金 的权 证投资 策略 包括 : (1)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 基本面研 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估 值,发 现市 场对 股票权证 的非 理性定 价; (2)在产 品定 价时 ,主要 采用市 场公 认的 多种 期权 定价模 型以 及研 究人 员对 包括对 应公 司基本 面等 不同 变量 的预 测对权 证确 定合 理定 价; (3)利用 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本 基金 通过 权证 与证券的 组合 投资 ,来达 到改善组 合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4)本基 金投 资权 证策 略包括但 不限 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略 、获利保 护策 略、买 入跨 式投 资策 略等 等。 5.其他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密 切跟踪 国内各种 金融衍生 产品的 动向,一 旦有新的 产品推 出市场, 将在届时 相应法律 法规的 框架内 ,制 订符合 本基金 投资目 标的 投资策 略,同 时结合 对金 融衍生 产品的 研究, 在充 分考 虑金 融衍 生产品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下 ,谨 慎进 行投 资。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五)投资 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微 观经 济运行状 况,货 币政 策和 财政政策 执行 状况 ,货 币市场和证 券市 场运行 状况 ; (3)投研 团队 提供 的宏 观经济分 析报 告、 策略分 析报告 、行业分 析报 告、 上市公司 分析 报告、 固定 收益 类债 券分 析报告 、风险测 算报 告等 。 2.决 策程 序 (1)基金 经理 拟定 基金 总体投资 计划 基金总体投 资计划 的拟定, 由基金经 理根据 公司投研 团队撰写 的宏观 经济、行 业、上市 公司分 析报 告、 策略 研究 报告、 债券 研究 报告 等拟 定。 该基金总体 投资计 划包括资 产配置方 案(即 投资组合 中股票、 债券和 现金类资 产的配置 比例) 、债 券组 合久 期等 。 如果基 金经理 认为影 响 市场 的因 素产 生了 重大 变化 ,还 可以 临时 提出 新的 总 体投资 计划 , 并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2)投资 决策 会委 员会 审议决定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 据公司投 研团队撰 写的宏 观经济、 行业、上 市公司 分析报告 、策略研 究报告、 债券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 拟定的 基金总 体投 资计划 、监察 稽核部 提供 的风险 分析报 告和绩 效评 估报 告等 ,审 议并决 定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3) 基金 经理 执行 基金 总 体投资 计划 ,并 构建 具体 的投资 组合 1)基 金经 理严 格执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案 ; 2)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基金经理在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资 产配置 方案内, 通过对市 场估值 水平的分 析,结合 公司投研 团队对 行业景 气 度、行业 发展趋 势的研 究, 充分权 衡行业 集中度 、资 产流动 性等多 种因素对 投资组 合风险 收益 水平的 影响, 审慎精 选, 在本基 金核心 股票库 的范 围内构 建本基 金的股 票组 合。 3)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债 券投资 原则 , 构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4) 投资 指令 的下 达与 执行及反 馈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 组合方案 制订具体 的操作 计划 ,并以投资指 令的形 式下达至 集中交易 室。集中 交易室 依据投 资指 令具体 执行股 票和债 券买 卖操作 , 并将 指令的 执行 情况反 馈给基 金经理 并提 供建 议, 以便 基金经 理及 时调 整交 易策 略。 (5)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评 估 监察稽核部 对基金 总体投资 计划的执 行进行 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 险控制,并定期 或不定期 的提供风 险分析 报告。 公司 风险控 制委员 会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投 资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 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 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 投资绩 效评估 , 研究在一 段时期 内基金投 资组合的 变化及由 此带来 的收益 与损 失,并对基金 业绩进 行有 效分解 , 以便 能更好 地评 估资产 配置、 个股选择 各自对 基金业 绩的 贡献度 ,并对 基金经 风险 调整后 的业绩 进行评 估, 定期或 不定期 地提供 绩效 评估 报告 。 (6)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进 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 据证券 市场变 化、基金申 购、赎 回现金流 情况, 以及风险 监控和风 险评估结 果、绩 效评 估报 告 对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80% ×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 2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本基金 选择 该业 绩基 准 , 是基于 以下 因素 : 1.沪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国 债指数 合理 、透 明; 2.指数 编制 和发 布有 一定 的历史 ,有 较高 的知 名度 和市场 影响 力; 3.沪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推出 的沪 深两 个市 场第一 个 统 一指数 ; 4.有一 定市 场覆 盖率 ,并 且不易 被操 纵; 5. 基于本基 金的股 票、债券 和现金比 例,选用该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忠 实反映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如果上述基 准指数 停止 计算 编制或更 改名称, 或者 今后 法律法规 发生变 化,又或者 市场推 出更具 权威 、 且更 能够 表 征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指数, 则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经 与本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同意 后调 整本基 金的业 绩评价 基准, 并及时 公 告,但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 金,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 金和债券 型基金, 属于较 高风险、 较高预期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收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八)投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 、 现金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5%—40% , 其中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资产 支持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 (7)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5)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 (十)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1 年 6 月 12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14,195,900.00 71.29 其中: 股票 214,195,900.00 71.2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233,952.92 27.04 6 其他资 产 5,021,443.41 1.67 7 合计 300,451,296.33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26,962,500.00 9.20 C 制造业 99,316,400.00 33.88 C0 食品、 饮料


8,920,000.00 3.04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4,212,000.00 1.44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20,667,500.00 7.05 C5








电子 2,962,400.00 1.01 C6








金属 、非 金属 19,422,500.00 6.63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43,132,000.00 14.71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1,123,000.00 3.79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G 信息技术业 9,000,000.00 3.0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7,098,000.00 2.42 I 金融、 保险 业 55,324,000.00 18.87 J 房地产 业 5,372,000.00 1.83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14,195,900.00 73.0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059 辽通化 工 1,750,000 20,667,500.00 7.05 2 600016 民生银 行 2,300,000 12,857,000.00 4.39 3 600036 招商银 行 900,000 12,681,000.00 4.33 4 600028 中国石 化 1,300,000 11,089,000.00 3.78 5 601009 南京银 行 1,000,000 11,070,000.00 3.78 6 600468 百利电 气 300,000 10,857,000.00 3.70 7 601318 中国平 安 200,000 9,892,000.00 3.37 8 600176 中国玻 纤 300,000 9,543,000.00 3.26 9 000063 中兴通 讯 300,000 9,000,000.00 3.07 10 000568 泸州老 窖 200,000 8,920,000.00 3.04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6.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不存 在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在报告编制 日前 一 年内也 不存 在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8.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8.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49,682.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15,275.1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741.23 5 应收申 购款 39,744.34 6 其他应 收款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21,443.41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8.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059 辽通化 工 20,667,500.00 7.05 重大资 产重 组事 项停 牌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1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1 季度 0.09% 1.30% 2.72% 1.09% -2.63% 0.21% 2010 年 -8.20% 1.30% -9.12% 1.26% 0.92% 0.04% 基金成 立日 至 2009 年12 月31 14.58% 1.44% 22.56% 1.59% -7.98% -0.15%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日 基金成立日至 2011 年1 季度 5.28% 1.35% 14.42% 1.37% -9.14% -0.02% (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 变动情况 ,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动的 比较(2009 年5 月18 日至 2011 年3 月31 日) 本基金 于2009年5月18 日成立,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配置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要求。 报告 期末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要 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 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 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开立 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的结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证 券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的固 有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其 他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差 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 错等;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时进 行更 正,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 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关 费用,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的 直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延 迟估值 ;如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七)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 可将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全年 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1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按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许的 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基 金财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 ,具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在 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他规 定事 项进行 审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基 金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披 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组 织。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按规定 将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二)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上 。 (三)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中期报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 中期 报告 ,并将 中期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中期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或者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年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关 规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 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 额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 换登 记 结算 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年 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等 文本文 件在编 制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基 金托管 人所在地 ,供公 众查阅 。投 资人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 到经济因 素、政治 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 动, 将对 基金 收益 水 平产生 潜在 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 场监 管政 策发 生变 化,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险 。 2.经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而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 3.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 率,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债券 回购,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和货 币市场 供求 状况 的影 响。 4 . 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经营 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的 利润 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5 . 购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的是 基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货 膨胀抵 消,从而使基 金的实 际收益 下降, 影响基 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二)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 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本基 金 的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所有 开放日, 基金 管理 人都有义 务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和 赎回。如 果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变 成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 产生不 利的影 响,都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会影响基 金运作 和收 益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额 净值 。 (四)信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行 人出 现违 约、拒 绝支付到 期本 息,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五)本基金 投资 策略 所特 有的风 险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 基金, 将维 持较高的 股票持 仓比 例。 如果股票 市场出 现整 体下 跌, 本基 金的净 值表 现将 受到 影响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持 续竞争优势的企业, 在选 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 风 险主要来自 两个方 面 :一 是对 行业 及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面研 究是 否准确 、 深入, 二是 对 具有持续竞 争优 势企 业 的 精选和判断 是否科 学、 准确。 基本面 研究及 具有 持续竞 争优势 企业分 析的 错误均 可能导 致所选 择的 证券 不能 完全 符合本 基金 的预 期目 标。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如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 2 . 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展,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的 不完 善产生的 风险; 3.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发 生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4)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 (2)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5)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6)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登记 结算 机构 ,获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并 对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 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资; (6 )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 同 及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义务 。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同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7)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出席会 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但决定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基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 管人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50% ,下同)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文 件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登记 资料 相符。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④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⑤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登 记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关联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 代表主持 。基金管 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终 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有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关于本 章第 2 条所规 定的 第(1)-(8)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关于 本章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9) 、(10)项召开 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 (2)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 、程 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终止 基金合 同;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7)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告。 2.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基金合同 终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②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③ 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②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⑤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⑦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⑧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 民事诉 讼 ; ⑨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⑩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 财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③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方 式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 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登 记结算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450 号新天 国际 大厦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450 号新天 国际 大 厦 23 层 邮政编 码:200122 法定代 表人 :毕玉国 成立日 期:


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4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办理 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交 易对手 库,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 、 现金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5%—40% , 其中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资产 支持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 (5)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9)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0)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2)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3)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和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关 关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对于 基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生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交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易。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新 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如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 负 责解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律 责任及损 失。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定 的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与 基金托管 人就相关 事项签 订补充 协议 ,明确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基金管 理人 应制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0.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1)基金募 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照基 金销 售代 理服 务协 议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 全额划入 销售 机构在注 册登记 机构处 开立 的备付 金账户 中,注 册登 记机构 再将认 购资金 划入 为本基 金开立 的认购 专用账 户中。 (2)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资 金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 等事宜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资 金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 议。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金信息 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署 后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是 主要的 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 心应根据 在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进 行交易的 投资人的要求提 交成交确 认单。 基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人的要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 单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单 。 季度 对账 单在 每 季度结 束 后1 个月内 向本 季度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送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 1 个月内 向所有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 (四) 信息 订制 服务 投资人可申 请信息 订制服务 。如申请 电子邮 件订制服 务,可获 得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每 日信息 、客服 周刊 等。未 预留电 子邮件 地址 的投资 人,可 通过callcenter@wjasset.com 邮箱 申请 信息 订制 服务。 (五) 资讯 服务 1.客户服 务电 话 投资人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可通过 自动 语音 或人 工座 席获得 基金 信息 查询 、 账 户信息 查询 、 传真对 账单 、建 议投 诉等 全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 -68644599,400-888-0800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619968 2.公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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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的电 子信 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 登录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在"客户服务"->"网上客服"->" 客户 留言"栏目 中, 直接 提出有 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为 投资者提 供了账户 查询、 基金信息 查询、投 诉建议 、在线咨 询等服务 栏目, 力争 为投 资者 提供 全方位 的专 业服 务。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2010 年12 月14 日, 本公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万 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在 中信建 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开通 基金 定投业 务同时 参加定 投及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2、2010 年12 月23 日, 本公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天 相投 顾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 3、2010 年12 月27 日, 本公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浦发银 行 为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4、2010 年12 月30 日, 本公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万 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 5、2011 年1 月1 日, 本公 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万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在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6、2011 年1 月1 日, 本公 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发布 《万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在深圳 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基 金定 投及申 购费率 优惠推 广活 动的 公告 》 。 7、2011 年1 月1 日, 本公 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万家 基金关 于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20 11 倾心 回馈 ”基金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8、2011 年 1 月 22 日,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发布 《万 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9、2011 年 3 月 30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 报 》发布 《 万 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0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10、2011 年 4 月 1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布 《 万 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参 与中国 工商 银行个 人电子 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11、2011 年 4 月 1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布 《 关 于参加 “华夏银 行 ? 盈基 金 201 1” 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 4 折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2、2011 年4 月20 日, 本公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万 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1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 时间 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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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在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万家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万家精 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万家精 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万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意 见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1 年 6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