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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黄金(160719)

嘉实黄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嘉实黄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5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受 托职 责和 托管职 责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8 五、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5 六、 基金财 产保 管 .................................................... 16 七、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20 八、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3 九、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6 十、 基金收 益分 配 .................................................... 32 十一、 信息披 露 ........................................................ 33 十二、 基金费 用 ........................................................ 34 十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7 十四、 基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 38 十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9 十六、 禁止行 为 ........................................................ 42 十七、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3 十八、 违约责 任 ........................................................ 45 十九、 争议解 决方 式 .................................................... 47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8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忠民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 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 6521 5588 传真: (010 )6518 5678 联 系人 :付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720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 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 金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资 信调 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 保 ; 发行、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 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 的依 据 订立本协 议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以 下简 称《试 行办法》 )及 《关于 实施<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以 下简 称 《通 知 》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 嘉 实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订立托管协议 的目 的 订立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目的 是明确 “ 嘉实 黄金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以下 简称 基金或 本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 运作 、 净 值计 算、 收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 协议另 有约 定,本 协议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称 与其在 《基金 合同 》的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含 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6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受托 职 责 和 托 管 职责 (一)基金 托管人应 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下列 受托人职责: 1. 保护持 有人 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汇 出入 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国家 外 汇 局报 告; 2.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有 应 得收入 ; 3. 确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4.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5. 确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6. 确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日 常交易 ; 7. 确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8.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以受托 人 名义或 其指 定的 代理 人名 义登记 资 产; 9. 每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10. 《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国家 外汇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下列 托管职责: 1. 安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2. 办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算业 务; 3.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 往来 、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4. 《基金 法》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国家 外汇局 根据 审慎 监管 原则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三)对基金境外财 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 外托 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 的职 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7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或追索 责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 决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8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内依 法可 投资 的公 募基金 ( 包括ETF ) 、 固 定 收益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此外 , 本 基 金为对 冲汇 率风 险,可 以投 资于 外汇 远期 合约、 外汇 互换 协议 、利 率期权 等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范 围: 在 拟投 资对 象资 产数 量和资 产规 模允 许的 条件 下, 投 资于 跟踪黄 金价 格或 黄金 价格 指数的 公募 基金 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有实物 黄金 支持 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 易所交 易基 金的 比例 不低 于上述 黄金 基 金投资 资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本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黄 金基 金指 黄金 ETF 、 黄 金股 票指 数 ETF 以 及其 他跟 踪黄 金价 格 或者黄 金价 格 指数的 非上 市黄 金公 募基 金。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理 费 、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直接 投资 实物 黄金 、 除 黄金 ETF 外的 其他 形式的 交 易所交 易黄 金产 品、 黄金 收益 凭 证 、 或 与实物 商品 挂钩的 衍生 品等 其他 工具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以后在 国内 上市 、以 跟踪 黄金价 格或 黄金 价格 指数 为目的 的 ETF, 以及 在国 内 外上市 的黄 金 期货合 约 、 黄 金期权 合约 以及其 他黄 金衍 生品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9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在正常的 市场 状况下 ,本 基金至少 将基 金资产 的 90 %投资于 跟踪 黄金价 格的 交易所 交 易基金(ETF) 其他 公募基 金 等以黄 金价 格为投 资标 的的金融 工具 ,其中 本基 金将以有 实物 黄金支 持(Physical gold underlying )的 黄 金ETF 或黄金 型公 募基 金为 主;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①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②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 府、 国 际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③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④ 在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其管 理层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托 管在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10% 以 上具 有投 票 权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指数 基金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⑤ 本 基 金 持 有 非流 动 性 资产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上述 非 流 动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产。 ⑥ 在本托 管人 托管 下的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2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0 ⑦ 为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⑧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 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 伞形基 金的 ,该 伞形 基金 应当视 为一 只基 金。 ⑨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 金: 1. 其他基 金中 基金 ; 2.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伞 形基金 子基 金。 ⑩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若 基 金 超 过 上述1-9 项投 资比 例 限 制 , 应当 在 超 过比例 后30 个 工 作日 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A.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B.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市值 的 102%。 C.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D.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 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 金融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限内 要求 归还 任一 或所 有已借 出的 证券 。 F. 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交 易 ,所有已 借出而 未归还 证 券总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1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 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 列规定 : A.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评 级。 B.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不 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 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C.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D.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入 证券 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 方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基金参 与 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购 交易 , 所有 已售 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50%。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 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2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2)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13)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4)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5) 当时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 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3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 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投 资 除提供 的 存 款银 行名 单 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 程 ,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 资 运作 和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监 管部 门。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有关 监 管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有关 机 监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 境 外托 管人 的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4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经纪 人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用 于该系 统的 数据 和信 息,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 保、暗 示或 表示 。 (五) 无投 资责 任 :


基金管理人应 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 是 一 种 加 工 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 非投资 服务。 除下 列第 ( 六) 项 外,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 不会因 为提 供 交 易监督 服务 而承 担任 何 因 基金管 理人 违规 投资 所产 生的 有 关责 任 , 也 没有 义务 去采取 任何 手 段回应 任何 与 合 规分 析 服 务有关 的信 息和 报道 , 除非 接到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授权 机构 要 求基 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针 对某个 信息 和报 道作 回应 的书面 指示 。 (六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本着 诚 实 尽责 的原则 , 采取 合理的 手段 、 方 法和 实 施工具 , 来提 高交易 监督 服务的 质量 , 除非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因疏 忽、 过失 或故 意 而未能 尽职 尽责 , 造 成交 易监督 结果 不准 确, 并进 而给基 金管 理人 造成 损失 , 否 则基 金托 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应就 交易监 督服 务承 担任 何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5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在本 协议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 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接 受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须向基 金托管 人作出 书面 提示; 基金托 管人在 接到 提示 后, 应立 即对提 示内 容予 以确 认, 如无异 议 , 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定 的合 理 期 限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 作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6 六、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除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协 议约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 益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 任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 承 担因 此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 的赔偿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自身 , 并 尽商 业上的 一切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托 管证券 ; 除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同意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不 得在 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立 任 何担保 权利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对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7 (三)资产保管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 金账 户 中的现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或 其 境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 有。 除非授 权人 士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 托管人 应在 收到授权 人士 的指令 后, 按下述方 式支 付现金 、售 出或交付 证券 :(a)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 管辖区或 市场 的有关 惯常 和既定惯 例和 程序作 出; 或(b)就 通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买卖而 言, 按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 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境 外托 管人 所在地 法律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尽商 业的 合理努 力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机 制 , 安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和 信息 。 (四)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 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或 其境外 托 管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 场或 证券 交易所 适用 的登记结 算机 构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名义 或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 人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关 的手 续。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各自 境外 托管 人均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投 资 所 在 市 场以 及 国 家 或地 区 的 相 关规 定,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2、 投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办 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帐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各 自帐 目 和 记 录 中单 独 清 楚 列记 证 券 不 属于 境外托 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的 名义 登记 。 而 且, 若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式 实际 持有 , 要 求 和 确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独 立存 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存放 在证券 系统的 证券 应按照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的指 示为基 金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6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委 托应 就其为基 金管 理人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委 托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9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0 七、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收 付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的 资金 往来 等有关 事项 。 (一)指令相关词语 释义 授权通 知: 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授权人士的 名单 、 权 限、 期限 、 预留 印鉴和 签字 样本 等事 项的 书面授 权通 知 ; 授权人 士: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发出 指 令的 人士 ;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授权人士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 及交易 结算 指令 ; 指令程 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 修改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士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 程序和 方式 ; ( 二)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 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人士 应事 先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书面 授权通 知 , 并 将其 详情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通知 后以 回函 确认 。 若 基金管 理人 改变 任何 授权 人士的 名单 或权 限时, 应以 书面 形式 将变 化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到该 等有 关授权 变动 的书 面通知 之前 , 若接到 原有 名单上 的人 士的 指令 或指 示, 在不 知情 的情况 下 , 根据善 意原 则按 照该等 指示 、 指 令和 其它 信息行 事,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等 有关 授权 人变 动的 书面通 知的 传送 迟误或 错误 ,或 不传 送等 行为及 后果 ,不 负任 何责 任。 (三)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支付 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由 、 支 付时 间、 到帐 时间、 金额 、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有 被授权 人签 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1 (四)指令的发送、 确认 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指 令程 序向基 金托 管人 、 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通过 授权 人士 对基 金财产 的 托管发 送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尽 合理努 力按 授权 人士 的指 令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托管 。 当 基金 管理 人的 授 权人士 有两 个或 以上 时, 除 非基金 管理 人事 先有 另外 通知,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可 执行 任何 一位 授权 人士的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 及 其境 外托 管 人除非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授权 人士 的书 面通 知及 在该更 换生 效之 前, 否则, 可按原 授权 人 士的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托管。 2. 指 令程 序 授权人 士应 以下 述任 何一 种方式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S.W.I.F.T. 指示 ; 加密传 真; 按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约定 的程 序和 安全 措施发 送的 电传 ; 网上银 行; 电脑可 读指 令, 通常 用于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书面约 定的 某些 信息 的传 送; 授权人 士签 署的 书面 指令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书面约定的根据基金 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经测试 鉴定 的其他通 讯方式 。 3. 指令 的确 认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 及 其境 外托 管人收 到授 权人 士按 本协 议约定 的方 式发 出的 指令 后, 应 验证 指令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的表 面真 实性 , 经 查验 无误后 , 方 可按 相关 市场 惯例 尽 合理 努力 执行, 并将 执行 结果 按本 协议约 定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如 有疑 问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所 有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或 变更其 指令 前 , 按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根 据本 协议条 款代 表基 金管 理人 签署的 文件 或所 做出 的适 当行动 。 双方 同 意, 如 有关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当地 市场 惯例 或本协 议及 相关 附件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无 须执行 有关 指令 , 但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无不 合理 的延 误下尽 快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关情 况, 基金 托管人 无须 就此 而引 致的 延误负 责。 此外, 基金 托管 人无需 就其 在有 合理 理由 下向基 金管 理 人或授 权人 士澄 清指 令所 产生的 延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负责。 (五)基金管理人发 送错 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若任何 授权 人士 没有 按照 本协议 规定 的任 何一 种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2 送指令 或任 何指 令未 经授 权人士 适当 签署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有 权且有 义务 拒绝 执行 。 在 基金 托管人 已对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的表 面真 实性 、 合 法性 进行验 证的 情形下 , 因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错 误指 令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损 失赔 偿责任 。 (六)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暂缓、拒绝执 行指 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发送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或有关 基 金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不予 执行 , 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七)基金托管人未 按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未 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正常 指令执 行 ,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负 赔偿 责任 。 (八)更换被授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 须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由 授 权人签 字和 盖章 的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 , 同 时电 话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并提 供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本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当日 将回 函书 面传 真基金 管理 人并 通过 电话 向基金 管理 人 确认。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自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以 加密 传真 形式 发出 的回函 确认 时 开始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被授 权人 通知 生效 后, 对 于已 被撤 换的 人员 无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被改 变授权 人员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3 八、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基金投资证券 后的 清算交收安排 1. 基 金托 管人 清算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应执 行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人 士按 指 令 程序 发送的 现金 汇划 指令 , 办 理 基金财 产 在境内 托管 账户 和境 外托 管账户 之间 的汇 入、 汇出 以及相 关汇 兑手 续, 或将 基金财 产 划 回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账户 ,或 完成投 资相 关的 资金 交收 与证券 交割 ,或 支付 相关 费用。 2. 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 责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果发 现基 金投 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 3. 境 内现 金清 算的 实施 (1) 现金 汇划 指令 现金汇 划指 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运 用 基 金财 产 时 , 由 授 权人士 按指 令程 序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在 境内 托管 账户 与境 外托管 账户 之间 的现 金汇 入、 汇 出、 或 将现 金汇 回基 金管理 人指 定 的账户 以及 其他 现金 划拨 的指令 。 (2) 现金 汇划 指令 的确 认 和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指定 授权 人士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现 金汇划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验证 现 金汇划 指令 有关 内容 及印 鉴和签 名的 有效 性, 经查 验无误 后 , 方 可执行 现金 汇划指 令 , 如 有 疑问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授权 人士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 。 若 基 金管理 人已 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授权 人士 的授 权 , 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有 关上 述撤 销或更 改的 书 面通知 , 则因 基金 托管 人依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现金 汇划指 令的 授权 人士 所发 送的现 金汇 划 指令行 事而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责 任。 如为限 期执 行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在 指定 期限 内, 应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充足 且合理 的业 务处理 时间 。基 金托 管人 对现金 汇划 指令 验证 后, 应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合 理期限 内 执 行 。 4. 境外 现金 清算 的实 施 (1)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应当 根据 授权人 士的 指令,并 根据 行业惯 例, 售出、 转 让、转 移或 存托 基金 财产, 接收 或交 付所 买卖 证券 或 其它工 具, 并支 付或 收取 相应款 项。 (2)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应确 保 遵循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4 (3)基金 管理人 可授 权,但 基金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没有义 务, 在账户 现金 不足的 情 况下垫 付完 成交 易所 需现 金。 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有 权向基 金管 理 人收回 所垫 付的 现金 , 并 收取与 所垫 付现 金有 关的 合理费 用 。 基 金管理 人应 认可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不 同国家 、 市场 以及投 资品 种, 做出 相应 决定 , 在 账 户现金 不足 的情 况下垫 付交 易所 需现 金。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垫付 的现 金及相 关的 合理 费用 应从 基金管 理人 的 基 金财 产 中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 境外托 管人 有 权 从贷 记或 应付基 金管 理人 的款 项中 扣除其 所垫 付的 现金 及相 关的合 理费 用 。 若相应 账户 中的 金额 不足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书面 通知 , 在 收到书 面通 知的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补 足所 需现 金缺 额,否 则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托管 账 户 中 与已 垫 付 现 金 和相 关 合 理 费用 额 度 相 当的 基金财 产拥 有( 并有 权行 使)留置 权, 并 有权 处置 相应 证券。 当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从 基金管 理人 收回 所垫 付现 金和相 关合 理费 用时 , 应 当相应 地解 除设 置于 基金 财产上 的、 与收 回金额 相当 的留 置权 。 (4) 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向 特定 对象 、 按 指 定金额 、 时 间和方 式划 拨 基 金财 产 。 在没有 关于 接收 对象 变化 情况的 实际 信息 或通 知的 情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对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善 意原则 做出 的资 产划 拨不 负责任 。 若划 拨 的资产 因无 人领 取被 退回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按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处置 资产。 在上 述划 拨资 产的 过程中 ,在 途现 金不 计利 息。 5.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 在 基金资 金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二)资金、证券账 目及 交易记录的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日 或与 基金 管理 人约 定的时 间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在 定 期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 全 一 致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对境 内、 境外托 管账 户进 行核 实, 确保账 实相 符。 基金托 管人 每日 或按 照基 金管理 人要 求的 时间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供基 金资 产资 金余额 表 , 并保证 其所 记录 的资 金余 额、币 种与 实际 相符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资产的 证券 账目 , 确 保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账目 相符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每 月月末 核对 实物 证券 账目 。 基金 托管 人在 每月月 初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上月 月末 的证券 数量 月度 报告 , 并保 证其所 记录 的 证券数 量与 实际 相符 。 (三)基金申购、赎回 、 和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转 换 等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 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等 数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资 金 的 到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于每 个开放 日的 下两 个工 作 日 16:00 前 将开 放式 基金 申 购、 赎 回、 转换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申 购、 赎回 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准 确 、 完整性 负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与 基 金托管 人建 立的 加密 系统 发送有 关数 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盖 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 汇总 表) , 如因各 种原 因 , 该 系统 无 法正常 发送 , 双方 可协 商 解决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 事宜按时 进行。 否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相应 的责 任。 6、 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 采用轧 差交 收的 结算 方式 ,对于 T 日的 有效 申请 业 务,申 购 资金 T+3 日 交收 ,赎 回资 金 T+7 日交 收, 转换 资金 的交收 日期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另行协 商, 轧差 款在 最晚 不迟于 不迟 于交 收 日 15:00 前在 基金 管理 人总 清算 账户和 资产 托管 专户之 间交 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对上 述业 务 操作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7、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 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 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 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划付 。 对于未 准时 划付的 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划付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后果 严重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如 果当 日基金 为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划 付 。 对 于 未准时 划付 的资 金,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划 付,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后 果严 重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6 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会计 核算 和估 值的 处理 原则 (1) 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责任主体 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 人应 根据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定 的会计 原则 和核 算方 法进 行会计 处理 。 监 管部 门或 行业组 织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确定 的会 计原 则和 核算 方法对 本基 金进 行会 计处 理、 对资 产净 值 计算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并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露 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定的会 计原 则和 会计 准则 进行会 计处 理。 监管 部门 或行业 组织 另有 约定 的, 从其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应 按国家 规定 和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对 基金 资产 中的 证券 账户和 现 金账户 进行 帐实 核对 。 (2)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委托第 三方独立 机构 进行会 计核 算,并认 可其 委托的 第三 方独立 机 构所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的 资产 净 值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 在 遵守 相关 会计 法律法规 的前 提下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定的 会计 核算 方法 和处 理原则 进行 会计 核算 , 并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资 产的 划分, 分别 对基 金财产 单独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并应 指定 专门人 员负 责会计 核算 与会 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金 财 产 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收 益相 混淆 。 (2) 基金资 产核 算的 内容 包 括但不 限于 : 证券 买卖 业 务的核 算 、 持 有资 产的 付 息、 兑付 、 分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 发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 货 币市场 工具 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银行 存款 计 息、存 款账 户间 的资 金划 付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 的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 等。 3. 净 值计 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人民币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日 为每一 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净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7 的非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集净 值计 算日估 值价 格截 止时 点所 估值证 券的 最 近市场 价格 后 , 对各 类估 值资产 进行 估值 , 计 算出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规 定 公告。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T+1 日完 成 T 日估 值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 (二)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8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但属 于境外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由托管 人负责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并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 关 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休市 或暂 停交易 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9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 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


(5)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四)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估值方 法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六)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1、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0 上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支 持和配 合。 2、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本 协议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与 基金 财产 托管业 务相 关的信 息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 会 计报 表、 估值报 告、 监管 报告; (2)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基金托 管人 及境 外托 管人 可以就 有关 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八)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本 基 金 的净 值 计 算 复核 和 本 基 金 进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息。 (九)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1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2 十、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六次 ,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配 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对 于场 外认 购 、 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场内 认购、申 购和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额 的分红方 式为现 金分红, 投资者不 能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3 十一、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试行 办法》 、 《 通知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 行信息 披露外,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中产 生的信 息以及 从对 方获得 的业务 信息应 予 保 密。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 责、内容和信息披露 程序 1.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应 遵循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信息披露过程 中应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 用 , 严 守秘密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与基 金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宜时 , 对 于根据 本协议、 《基 金合同 》规定 或信息 使用方 要求 的应由 对方复 核的事 项, 应经对 方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公布 。 3.对于不需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 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在 信息披 露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4、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 方可 披露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时 间内 ,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根据 法律 法 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 过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公开披 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不 可抗 力; 2、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监 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4 十二、 基金费用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 经双方友 好协 商,双 方就 嘉实黄金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费用 收取标 准、 计算 方法 及支 付方式 达成 以下 约定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但不 限于经 手费、 印 花税、证 管费、 过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 税 务代理 费 等根 据有关 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相 应协 议的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 、与 基金缴 纳税 收有关 的手 续费、 汇款 费 、税 务代理 费 等;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 税、 交 易 及其他 税收 及 预扣提 税( 以及 与前 述各 项有关 的任 何利 息及 费用 )


10、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2、 因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而 进行的 资产 转移 所产 生的 费用 ; 但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自 身原因 造成 的此 类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自行 承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5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1.0% 的 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6%÷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 第 3-13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不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以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7 十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 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期 限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8 十四、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和档 案 的 保 存 ( 一)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应 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财产 汇入 、 汇 出、 兑 换、 收 汇、 现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 的记 录、 凭证 等相 关资 料 , 并 按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但境 外托管 人持 有的 与境外 托管 账户 相关 的资 料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 人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 二)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生 变更 , 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 助变 更后 的接任 人接 收相应 文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9 十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 (2)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 (3)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 (2)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 (3)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须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及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0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须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的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依 照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四)境外托管人的 更换 1.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境 外托管 人, 应在 合理 的期 限内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1 2.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根据更 换境 外托管 人通 知办理相 应的 业务交 接手 续,在 办 理相应 的业 务交 接手 续时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继续 遵循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 妥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应要 求接 任 的境外 托管 人配 合和 原境 外托管 人办 理业 务交 接手 续。 4. 在新 的境外 托管 人履行 职责前, 原境 外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 本协 议项下 的托 管职责 ,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支付 相应 的合理 托管 费用 。 5 、变 更境 外托 管人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应 向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2 十六、 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指 令拖 延或 拒绝执 行。 (八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基金 管理 人员相 互兼 职。 (九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十)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 动 ; (5 )依 照法 律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一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3 十七、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和变更 应报 送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终止情 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4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5 十八、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 约定, 给 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 别 对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并 应当 根据 过错 程度分 别承 担赔 偿责 任; 另一方 当事 人有 权利 及义 务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 追偿 。 (二) 本协 议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 偿 。 (三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非违约 方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 的扩大 。 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 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 (四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第三方 起诉 ,另 一方 应提 供合理 的必 要支 持。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试 行办 法》 的要 求以 谨 慎、 尽职 的原 则选 择、 委 任和监 督其 境外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在 履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 错、 疏 忽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财 产受损 的,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承 担相应 责任 或承 担追 索责 任。 (六 ) 在 符合 本协 议有 关 资产保 管的 要求 下 , 基 金 托管人 除非 有故 意不 当行 为或过 失的 行为, 对境 外托 管人 的破 产而产 生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 担 责任 ,但 基金 托管人 应配 合 、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追偿 。本 条不 受本 协议终 止的 影响 。 (七) 免责 条款 1. 在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一 方当事 人对 因其 违约 行为 导致另 一方 遭受 的间 接的 、 偶然 的、 衍生的 、 特 殊的 以及 惩戒 性方面 的损 失都 不承 担责 任, 除 非违 约一 方应 该合 理预知 其违 约行 为将导 致该 等损 失。 2. 基金托管人和其 境外托管人对市场的证券 系统的作为、不作为或破 产, 以及由此产 生 的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本条 不受本 协议 终止 的影 响。 3.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其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4.


如果本 协议 任 何一 方 因 受不 可 抗 力 事件 或 计算 机 系统 故 障 、 网络 故 障、 通 讯故 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6 突发停 电、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及其 他突发 事件 的影 响, 未能 履行其 在本 协议 下的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根 据不可 抗力 或突 发事 件的 影响, 可以 部分 或者 全部 免除责 任。 5.


不 可 抗 力事 件 或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 双方 应 立即 通 过友 好 协 商 决定 如 何执 行 本协 议 。 不可抗 力事 件或 其影 响终 止或消 除后 , 协议 双方 须立 即恢复 履行 各自 在本 协议 项下的 各项 义 务。 6. 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 外托管 人 在按照本协议规 定而作 为或不作为,且没 有任何 违反本 协议的 规定 的情 况下 , 对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影响 , 不负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其 境 外 托 管人 补 偿 其 因 按照 本 协 议 规定 的 有 关 指 示作 为 或 由 于在 没 有 指 示的 情况下 不作 为所 引起 的损 失、花 费或 税费 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7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 托管协 议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 律并依 照其 解释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均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在 北京 仲裁 ,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行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力 。 (二)当任 何争议 发生 或任 何争议正 在进 行仲裁 时, 除争议事 项外 ,双方 仍有 权行使 本 协 议项 下的 其它 权利 并应 履行本 协议 项下 的其 它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8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 在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发售 基金份 额时提交的本基金 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 案系 经托 管协 议当 事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协议当 事人 双 方可能 不时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文本 为 正式文 本。 (二) 本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 有 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 起至 该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之 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协 议一 式八 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二 份, 备存 二份 , 上 报中国 证 监 会和外 管局 一份 ,每 份均 具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9 二十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签 订 本托管 协议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后 , 由 该双方 当事 人在 基金 托管 协议上 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日 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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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签字页。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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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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