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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黄金(160719)

嘉实黄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一 年六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 言和 释义 ........................................................... 3 
二、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11 
三、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2 
四、基 金备 案 ............................................................ 15 
五、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19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28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36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43 
十、基 金的 托管 .......................................................... 45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46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48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1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 68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二十、 违约 责任 .......................................................... 82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 83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84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 85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6 
二十五 、合 同当 事人 盖章 及法定 代表 人签 字、 签约 地、签 订日 ................. 1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嘉实黄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合 同 正 文 
 
一、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 确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 范嘉实 黄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 作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 则 第6 号<基 金合 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 以下简 称《通 知》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在 平等自 愿、诚 实信 用、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 《嘉 实黄 金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基金 合同 》 是 规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本 基金 相关的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如与 本合同 有冲 突 , 均以本 合同为 准。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享 有权 利, 同时需 承担 相应 的义 务。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中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必 须自 担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基金 合同 》 应 当适 用 《 基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 之规定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 修改或 更新 导致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不 一致 , 应当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 释


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嘉实 黄金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 及 对 本合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嘉实 黄金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指 《嘉 实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 , 即供基 金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托管 协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嘉 实 黄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嘉 实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嘉实 黄金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 》 《业务 规则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业务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 细则》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发 布实施的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 细则》 及代 销机 构业 务规 则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 细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 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以及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营 业部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嘉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会员 单位 上市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自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不 包括 交易) 的统 称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赎 回以 及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场 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证券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的账 户, 包括 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人 的注册 登记 系统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 又简称 为 TA 系统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场外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的 基金份 额 场内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的基 金份 额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或 营 业 网 点) 的 基 金 份 额 转托管 到其 他场 内代 销机 构( 或其 他营 业网 点) , 或将 托管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某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 外 代 销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 跨 系统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基 金 管理人 或某 场外 代销 机构 , 或将托 管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某场外 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 销机构 的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到某场 内代 销机 构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理 人或 其 委托 的第 三 方 机构 在运 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后 得 出 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行 承兑 汇票 、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 据、 回购 协 议 、 短 期政 府 债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或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 传播 、 法 律 法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黄金ETF 指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 (Gold Exchange Traded Fund ,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 称 “黄 金ETF ” ) , 是一 种以 实物黄 金或 者实 物黄 金收 益凭证 为 基础资 产, 以追 踪黄 金现 货价格 波动 为目 标, 并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交易 所交 易基 金 黄金基 金 指黄 金ETF 、 黄金 股票 指 数 ETF 以及 其他 跟踪 黄金 价格或 者黄 金价格 指数 的 非 上市 黄金 公募基 金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和地 区 截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 共有 43 个 国家 和地 区 , 包括美 国、 加拿大 、 巴 西、 阿根 廷、 英 国、 乌 克兰 、 法 国、 卢 森堡 、 德国 、 意大利 、荷 兰、 比利 时、 瑞士、 葡萄 牙、 罗马 尼亚 、土耳 其 、 挪威、 列支敦 士登、 俄罗 斯、 爱 尔兰、 奥地利 、 西 班牙、 马 耳 他、 中 国香 港、 新加 坡、 日 本、 马 来西 亚、 韩国、 印度 尼西亚 、 越南、 印度 、约 旦、 阿联 酋、泰 国、 蒙古 、迪 拜、 中国台 湾 、 科威特 、澳 大利 亚、 新西 兰、埃 及、 南非 、尼 日利 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嘉实黄金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二、 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 基金 (FOF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外市 场以实 物黄 金为 支持 的交 易所交 易基金 等 金融 工具 , 通过严 格 的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段 ,力 争实 现对国 际市 场黄 金价 格走 势的有效跟踪。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七、 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 值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首次 发行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体 费率 按《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执行 。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2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首次 发行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发 售公告 》 。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 元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定基 金募 集上限 , 并 在 《 发售 公告》 中列示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 集目标 上限 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方 式进 行 确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发 售公告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四、 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式 发售 。 (1 ) 场内 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 募集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 销资 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 单位 通过场内 代理发 售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具体 名单见 基金份 额 《 发售公 告 》或 相关业 务公 告) 。尚 未取 得 基金代 销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服务 。 (2 ) 场外 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 发 售公告 》) 通 过场 外公 开发 售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3 (3 ) 通过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 通过场 外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下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也 可以直 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如 需办 理场 外赎 回, 应当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 后方 能实 施。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如需 办理 场内赎 回, 应当 办理 跨系 统转托管 后 方能 实施 。 (4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外, 任何 与基 金份 额发 售 有关的 当事 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发 售 基金份 额。 五、 认购费用 (1 )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 购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认 购方 式。 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 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 场外 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 投资 人场内认 购的发 售费 率 , 具体 费率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认购费 率不 得超 过认 购金 额的 5% 。 (2 )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 购 基金份 额的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认 购费 率不得 超过 认购 金额 的 5% 。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息 折 算的份 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4 2.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单 个账 户的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进 行 限制 ,具 体限 制请 见招 募说 明 书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认购 期间的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规 模进 行限 制 , 具 体限 制和处 理 方法请 参看 招募 说明 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5 四、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利息 折 算的 份额 ,以 注册 登记机构 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如果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6 五、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 备下 列条件 ,基 金管理人 可依 据《深 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 1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售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期 限五 年以 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资 格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 其他条 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和地 点 基金合 同生 效六 个月 后, 在相关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请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基金 获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上市 日前 至少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上 市前 最新 公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适用 大宗 交易 的 有关规 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7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最新 公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本 基金上 市后 , 若出现 以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向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本基 金停 牌, 并由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决 定是 否停 牌及 停、复 牌时 间。 1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预计 已使 用 外 汇 额 度 接 近国 家 外汇 局 批 准 的 境 外 证券 投 资额 度 上 限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发 布交 易风险 提示 公告 , 向 基金 投资者 提示 风险 , 并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本基 金于 公告 日上 午开 市起停 牌一 小时 ; 2 、 当 本基 金因 外汇 额度 原因暂 停申 购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在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当日 对本 基金停 牌, 并于 下一 交易 日复牌 ; 3 、 本 基金 因外 汇额 度原 因暂停 申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向 国家 外汇 局申 请增 加外汇 额度 并获得 批准 时 , 应及 时发 布公告 , 披露 恢复申 购的 时间 , 并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申请 于公 告 当 日停牌 、于 下一 交易 日复 牌; 4 、 若 因暂 停申 购导 致本 基金折 溢价 率出 现异 常,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 要 求 进 行 风险 提 示 , 并向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申 请 本基 金 于 提 示 公告 日 上 午 开市 起 停 牌 一小 时。


若未来 对上 述情 形有 更合 适的处 理措 施,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法律 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相关 规定 对上 述措 施进 行调整 及修 改。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 不 再具 备本 条“ (一 ) 基金的 上市 ”中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


2 、 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上 市;


3 、 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8 4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当暂 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十、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 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 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9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市交 易 、 场 外申购 赎回 、 场 内申 购 赎回三 种方 式, 实现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交易 。


办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将按 新规 定执 行。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 场内代 销机 构 是 指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营业 部 (具 体名 单见 本基金 相关 业 务公告 ) 。 投资 者还 可使 用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办理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 金场 内 、 场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 投资市 场 同时开 放交 易的 每个 工作 日,主 要投 资市 场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0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且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2. 申购、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内 开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内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各 证券市 场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同 时,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申 报单 位应 以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规定 为准 ;


3. 场外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确 认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 回 ;


4.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 需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5.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销;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按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对于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 投 资人必 须根 据场 外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对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投资 者需 遵循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规 则 , 在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1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对基 金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损 失 ,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业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业务 办理 单位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委 托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任何损失 。


投资人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10 日内 (包 括 该日)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募说 明 书。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2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 投资 者可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具 体计 算公 式,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2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3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其 中, 通过 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式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 计 入基金 财产 。 通过场 内方 式申购 的 ,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者 资 金账户 (返 还资 金的 计算 公式及 方法 见招 募说 明书 )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并扣 除 相 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3 的费用 ,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八、





申购和赎回 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3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或 其 委 托的 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可以 在法 律 法 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 并 于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本 基金进 行交易 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本 基金投 资的主 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众节假 日, 并可能 影响 本基金 正 常估值 时; (4)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 进行 权益 分派 或 发生 重大事 项 可能导 致净 值的 较大 波动 等原因 ,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8) 继续 接 受 申购 可能 导 致突破 国家 外汇 局批 准的 外汇额 度; (9)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4 (10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1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至(9)、 (11)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本 基金进 行交易 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本 基金投 资的主 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众节假 日, 并可能 影响 本基金 正 常估值 时;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5)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8)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赎 回 业 务的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2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5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6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个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个开 放日 但少 于十 个开 放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个 工作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十个开 放日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十 个开 放日 至少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媒 体连 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转 换 的 程 序 及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募集期 内不 得办 理 系 统内 转托管 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7 跨 系统 转 登 记。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业 务 ,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等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8 七、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设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9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制 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的交 易、 清算 、估值 、结 算等 业务 ; (1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0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 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1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 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托 管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2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3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可授 权境 外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责 。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原 因而导 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相 应赔 偿或 追索 责任 ; 在 决定 境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错 、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与 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的 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市 场惯 例决 定; (23)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督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 报 告 ; (24)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5) 每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 告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6) 办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27)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 换、收 汇、 付汇 、资 金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 (28)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职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4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或 自行 召集、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和监 管机 构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的 更新 和补 充, 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3)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4)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5 (8)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6 八、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但在基 金规 模低 于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7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相关 业务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8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9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 ,并且 委托 人 委托 授权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0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1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2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 见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3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条 件 和 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含 2/3 )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4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 承 担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含 2/3 )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 承 担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的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依 照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5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对本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外 托管 人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过 错 、 疏 忽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承 担 相应赔 偿或 追索 责任 。 在 决定境 外托 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疏忽 等不 当行为 , 应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惯 例决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6 十一、 基 金 份 额的 注 册 登 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 。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基金 管理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 册登 记 机 构在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7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15 年以 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 但 监 管机 关要求 、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及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为投 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8 十二、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外市 场以实 物黄 金为 支持 的交 易所交 易基金 等 金融 工具 , 通过严 格 的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段 ,力 争实 现对国 际市 场黄 金价 格走 势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内依 法可 投资 的公 募基金 ( 包括ETF ) 、 固 定 收益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此外 , 本 基 金为对 冲汇 率风 险,可 以投 资于 外汇 远期 合约、 外汇 互换 协议 、利 率期权 等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范 围: 在 拟投 资对 象资 产数 量和资 产规 模允 许的 条件 下, 投 资于 跟踪黄 金价 格或 黄金 价格 指数的 公募 基金 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有实物黄 金支持 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 交 易所交易 基金的 比例不 低 于上述黄 金基 金投资 资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本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黄 金基 金指 黄金 ETF 、 黄 金股 票指 数 ETF 以 及其 他跟 踪黄 金价 格 或者黄 金价 格 指数的 非上 市黄 金公 募基 金。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 回 、支 付管理 费 、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直接 投资 实物 黄金 、 除 黄金ETF 外其 他形 式的交 易 所交易 黄金 产品 、 黄 金收 益凭证 、 或与 实物商 品挂 钩的衍 生品 等其 他工 具 ( 包括但 不限 于 以 后在国内 上市 、以跟 踪黄 金价格或 黄金 价格指 数为 目的的 ETF, 以及在 国内外 上市的黄 金期 货合约 、 黄金 期权合 约以 及其他 黄金 衍生 品等 ) , 基金管 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并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念 自古以 来黄 金作 为一 种特 殊的资 产类 别, 集贵 金属 属 性、 货 币属 性、 和 金融 属性 于一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9 具有资 产增 值、 保值 避险 、 抵御 通胀 、 风 险分 散等 优点, 但同 时也 存在 投资 门槛高 、 不 易交 割保管 、 缺 乏流 动性 、 难 于变现 等诸 多不 便。 黄金ETF 通 过合 理的 运作 机制, 将实物 黄金 属 性和证 券属 性巧 妙结 合, 提供费 用低 廉、 交易 便捷 、 高流 动性 的黄 金投 资工 具, 是 近年 来国 际市场 上发 展最 迅速 的金 融创新 产品 之一 。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境 外黄 金 ETF, 特别 是有实 物黄金 支持的黄 金 ETF ,并 以上 市开放 式 (LOF) 形式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通过 严格 的投资纪 律约 束和数 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 段, 力 争实 现对 国际 市场 金价走 势的 有效 跟踪 , 为 国内投 资者 提供 参与 国际 黄金投 资市 场的 有效投 资工 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 要通过 投资于 海 外市场跟 踪黄金 价格的 交 易所交易 基金(ETF )以实现对黄 金 价格的 有效 跟踪 ,所 投资 的海外 市场 黄 金 ETF 将以有实物 黄金 支持 的金 融工 具为主 。本 基 金不直 接买 卖或 持有 实物 黄金。 本基金 的具 体投 资策 略包 括 ETF 组合管理 策略 、 现 金管理 策略 以及 衍生 品投 资策略 三 部 分组成 : 1 、ETF 组合管理策略 (1) 黄金 ETF 的选择 标 准 本基金 目前 将选 择有 实物 黄金支 持(backed by physical gold ) 的黄 金 ETF 作为主要 投 资标的 。实 物黄 金支 持的 黄金 ETF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标准化 实物 黄金 并且 一级 市场的 申购 赎 回也是 以实 物黄 金进 行, 从而此 类黄 金 ETF 可以有 效跟踪 黄金 价格 。 在具体 遴选 黄 金 ETF 的过程中, 本基 金主 要考 虑的 因素包括 : 资产 规模 (Asset under management)、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 ) 、 估 值 基 准 (basis of valuation ), 计价货币 (denominator ) 、流 动性 (liquidity ) 、透明度(transparence ) 、 、 上 市地 (listing exchange)、 ETF 管理公 司(Management Company ) 、组织架构 (structure )等。 具体 说明 如 下: 1) 规 模: 是指 黄金 ETF 本身所 管理 的资 产规 模大 小,而 有实 物黄 金支 持的 黄金 ETF 可以从 市值 规模 和黄 金储存 量两 个角 度来 衡量 , 规模 越大 , 越 可以 产生 规模效 应, 降低黄 金 ETF 本身运 营成 本从而 降低 跟踪 误差 ,并 且增加 投资 安全 性; 2) 跟 踪误 差: 是指 黄金 ETF 的资产净 值(NA V ) 与跟踪 指数 ( 一 般为 金价 )的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越 小, 说明黄 金 ETF 的运作 越成 功; 3)估 值基 准: 是指 黄金 ETF 每日进行 估值 的基 准, 目前 绝 大部 分黄 金 ETF 均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0 伦敦金 的价 格作 为基 准; 4) 计价 货币: 是指 黄金 ETF 每日估值和 交易 的基 准 货币, 由于 国际 通用 金价 为美 元计价 ,所 以本 基金 将以 美元计 价的 黄 金 ETF 为主,以减 小其 它货 币对 美元 的汇率 风 险; 5) 流 动性 :是 指黄 金 ETF 在二级市场 交易 量的 大 小以及 买卖 价差 的大 小。 本基 金在二 级市 场买 入黄 金 ETF 基金份额 时, 标的 ETF 流动性越 高 ,产 生的 冲 击成本 会 越小, 越有 利于 本基 金跟 踪误差 的 控 制; 6) 透 明度 :主 要指 黄金 ETF 的信息 披露 程度 ,信 息披露 越完 全、 真实 、迅 速, 越可以 减少 潜在 的投 资风 险; 8)上市 地:本 基金投 资于 与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 区的黄 金 ETF ; 9) ETF 管理公司: 选择 运作黄 金 ETF 时间长, 运 作成熟 , 管 理规 模大 的 ETF 管 理公司 ,将 有利 于降 低本 基金的 潜在 对手 方风 险; 10) 组织 架构: 主要 指黄 金 ETF 各参与方 的权 责关 系和合 约结 构, 不同 市场 上黄 金 ETF 的组织 架构 有所 不同, 合理 的组 织架 构可 以保障 黄 金 ETF 的顺利 运作, 减少 潜在的 参与 方风 险。 本基金 将 选 取流 动性 良好 、 规模 合理 、 跟 踪误 差较 小、 透 明度 较高 、 费 率低 廉、 估 值基 准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间 的差异 小、 组织 架构 合理 的黄金 ETF 作为主要 投资 对象, 构建 备 选基金 库。 (2) 组合 构建 策略 本基金 在备 选基 金库 的基 础上, 在建 仓期 内 综 合考 虑备选 基金 库中 黄 金 ETF 的历史 运 作记录 、 市 场流 动性 、 上 市交易 所、 交易 币种 等因 素, 并 以最 优跟 踪本 基金 基准 、 从而 使本 基金跟 踪误 差最 小为 目标 来进行 黄 金 ETF 投资组合 的构建 。 (3) 组合 调整 策略 在投资组合构建完成 后, 本基金基本上将采用 买入 持有的投资策略,但 本基 金会根据 ETF 投资组合 和现 金比 例 严格控 制基 金净 值和 基准 的偏差 ,适 时调 整组 合内 不同 ETF 的比 重以及 现金 比例 ,以 实现 对基准 的有 效跟 踪。 同时, 由于 本基 金为 开放 式基金 , 我 们还 会根 据申 购赎回 需求 , 灵 活调 整组 合, 结 合现 金管理 策略 ,满 足日 常的 申赎需 求。 2 、现金管理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1 现金管 理是 本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根 据现 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所持有 的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而 持有 过多 的现金 资产 势 必因为 现金 拖累 而本 基金 的跟踪 效果 产生 影响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满足 现有 法律 法规和 日常 申 购赎回 所需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合理 制定 持有 现金 资产 的 比例 , 有效 地实 现对 业绩 基准的 跟 踪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也 将在 满足现 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尽可能 提高 现金资 产的 收益 率。 3 、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降低 留存 现金 、汇 率因 素的影 响, 本基 金还 将本 着谨慎 原则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投资于 以黄 金 ETF 、黄金 股票指 数 ETF 等黄金基 金 为标的 资产 的期 货 与 期权 ,以及 外汇 远 期合约 等汇 率衍 生品 。 衍生品 投资 的主 要策 略包 括: 1 ) 规避汇 率风 险。 本基 金可 利用外 汇远 期合 约规 避外 币资产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风 险, 避 免汇率 剧烈 波动 对基 金的 业绩产 生不 良影 响等 。 2 ) 有效管 理 。 主 要包括 对现 金 流量 的有 效管 理、 降低 冲击成 本等 。 在短期 的申 购赎 回 规模较 大或 市场 大幅 波动 时,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可迅 速调整 现金 头寸 , 同 时管 理风险 以减 少不 利影响 。 五、 投资程序 1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 提; (2 )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发 展态 势、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 各 国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 以及 证 券 市场走 势 等 因 素是 本 基 金 投 资决 策 的基 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4 ) 投 资方 式 。 本 基金 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 , 通过投 资团 队的 共同 努力 , 由 基金 经理具 体执 行投 资计 划, 争取良 好投 资业 绩。 2 、决 策程 序 2.1 ETF 的 投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2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有 实物黄 金支 持的 黄 金 ETF 的方式 达成 跟踪 金价 的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遴选 出在 全球 发达 市场上 市的 有实 物黄 金支 持的优 质黄 金 ETF , 基本上 采取买 入持 有 的投资 策略 , 并 根据 投资 组 合的跟 踪误 差、 流动 性等 因 素定期 进行 调整 和再 平衡 。 具体而 言, ETF 投资的 决策 程序与 流 程如下 : (1) 投资 原则 的制 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前 提下 , 根据 研究 人员和 基金 经理 的有 关报 告, 决 定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原则,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指 导性 意见 。 (2) 备选 基金 库筛 选 本基金 原则 上选 取发 达市 场交易 所交 易的 黄金 ETF 品种, 目前 主要 涉及 的交 易所有 纽 约、 伦 敦、 苏黎 世、 多 伦多 、 香港 、 悉 尼等 发达 市场。 本基金 将选 取流 动性 良好 、 规模 合理 、 跟踪误 差较 小、 透明 度较 高、 费 率低 廉、 挂牌 时间 较长、 估值 基准 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 间的 差异较 小、 组织 架构 合理 的黄 金 ETF 作为主要 投资 对象, 构建 备选 基金 库。 (3) 组合 构建 研究部 和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限制 的要 求, 综合 考虑 备选基 金库 中黄 金 ETF 的历史运 作 记录、 市场 流动 性、 上市 交易所 、 交 易币 种等 因素 ,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 利用最 少数 量的 有实物 黄金 支持 的黄 金 ETF 构建本基金 的模 拟组 合 ,进行 跟踪 误差 和流 动性 检验, 并在 此 基础上 构建 投资 组合 。 (4)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有 权根 据环 境的 变化和 实际 的需 要, 在其 权限范 围内 对组 合进 行调 整, 超 出其 权限的 调整 , 需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 组合 调整 至少每 季度 一次 , 调 整的 标准主 要是 依 据 组合对 于金 价的 跟踪 误差 ,适当 降低 跟踪 误差 大的 黄金 ETF 比重、 增加 跟踪 误差小 的黄 金 ETF 比重, 或者 是调出 跟 踪误差 大的 黄 金 ETF 、调入跟踪 误差 小的 黄 金 ETF 。 2.2 非 上市 公募 基金 的投 资 对于非 上市 公募 基金 , 基 金经理 将主 要关 注基 金管 理团队 、 资 产规 模、 流动 性、 投 资策 略、投 资业 绩、 汇率 风险 等基本 情况 ,从 而确 定基 金投资 对象 。 基金经 理将 在充 分考 虑以 上因素 的情 况下 , 选择 有优 秀的基 金管 理团 队 、 资 产规 模较大 、 流动性 充裕 、信 用风 险低 、汇率 风险 小的 非上 市公 募基金 。 2.3 衍 生品 的投 资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主要 包括 研究 支持 、 投 资决策 、 交易 执行 、 绩 效 与风险 评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3 等阶段 。 公司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负责 金融衍 生品 的研 究工 作 , 对 各主要 金融 衍生 品市 场进 行日常 研 究,定 期或 不定 期提 供相 关投资 建议 的报 告, 跟踪 衍生品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状 况。 基金经 理在 内外 部研 究的 支持下 , 本 着组 合避 险和 有效管 理的 策略 原则 , 提 出衍生 品投 资需求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提供相 应的 投资 及风 险评 估分析 报告 。 根据拟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的 金额、 风险 敞口 的大 小, 基 金经理 将投 资方 案提 交投 资总监 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审 批通过 后, 基金 经理 将投 资指令 提交 交易 部执 行。 在定期 或不 定期 召开 的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会 议上 , 基金 经理对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运作情 况 进行回 顾和 评估 检讨 。 2.4 现 金管 理 持有一 定比 例的 现金 资产 是基金 保持 流动 性的 必然 要求 , 但 现金 资产 的持 有将 会影响 到 本 基金 的跟 踪效 果, 形成 现金拖 累。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基 金申 购赎 回、 金价 波动等 因素 , 在 保证基 金流 动性 需求 的前 提下, 通过 量化 模型 计算 出最佳 现金 持有 量, 从而 提高现 金资 产使 用效率 ,缩 小本 基金 的跟 踪误差 。 2.5 风 险控 制与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定期 召开会 议,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 并 提出 风险控 制意 见。 六. 投资限制 下列投 资限 制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下列 限制性或禁止性规 定,本 基金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不受下列 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4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 、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本 公司 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 指 数 基 金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 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 本公 司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5 8 、每只境外 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 基 金的, 该伞 形基 金应 当视 为一只 基金 。 9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1 )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2 )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 金的伞 形基 金子 基金 。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各 项 投资比 例限 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三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 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 与证 券借贷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6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 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7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五) 基金可以根据正 常 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 交易 、 逆回购交易, 并 且应当 遵守下列 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7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 六) 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 总市 值均不得超 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本 项比例限制计算,基 金因 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 购交易而持有 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 基金总资产。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 通知》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第 (三 ) 至 (六 ) 项投资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 经汇率 调整 后的 ) 伦敦 金价格 , 其中 伦敦金 价格 使用伦 敦 金每日 下午 收 盘 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 ) ;人 民币汇 率以 报告 期末 最后 一个估 值 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有 实物黄 金支 持 (Physical gold underlying ) 的黄金ETF , 而黄 金 ETF 的业绩比较基准基本采用伦敦金下午收盘价或 者 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 )的黄金 期 货当月 合约 价格 (gold future spot settlement price ) ,前者主 要运 用于 实物 支持 的黄金ETF , 因此伦 敦金 下午 收盘 价比 较符合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伦敦金 下午 收盘 价由 伦敦 金银市 场协 会 (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 ,LBMA ) 所产生。 伦 敦 金 银市 场 协会 旗 下 的 伦 敦 黄 金市 场 ,是世界上最大、历 史最悠 久的黄金OTC 市场。 它的 会员 涵盖 全球 持有黄 金的 主要 央行 ,以 及来自 世界 各地 的黄 金生 产商、 精炼 商 、 加工商 及其 他贸 易商 。 伦敦金 定价 限制 由五 名成 员正式 参与 , 各 成员 为黄 金交易 商及LBMA 的 成员 。 主席 职位 每 年在 五名 成员 公司 之间 轮换。 定价 现以 电话 方式 厘定, 该五 名成 员公 司毋 须如过 往一 般会 面厘定 。 上 午时 段的 定价 由 伦敦 时间 上午 十时 三十 分开始 , 下 午时 段的 定价 由 伦敦 时间 下午 三时正 开始 。为 黄 金 定 价 的现 行 成员 为Bank of Nova Scotia – ScotiaMocatta, Barclays Bank plc,Deutsche Bank AG, HSBC Bank USA, N.A. 及Soci ét é G én érale 。 其他 市场 参与 者如 欲参与 定价买 卖, 必须 通过 该五 名黄 金 定价 成员 之一 进 行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由于 伦敦 金价 格定 价标准 发生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致 伦 敦金下 午收 盘价 不宜 继续 作为 业 绩比 较基 准 , 或者 市场上 出现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 公 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8 本基金 属于 基金 中基 金 , 主 要投资 于 境 外市 场以 实物 黄金为 支持 的交 易所 交易 基金等 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的表 现与 黄 金价格 走势 直接 相关 , 历 史 上黄金 价格 波幅 较大 , 波 动 周期较 长, 预期收 益可 能长 期超 过或 低于股 票、 债券 等传 统金 融资产 。 此 外,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海外 , 存 在汇率 风险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投资风险管 理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争实 现对 国际市 场黄 金价 格走 势的 有效跟 踪 。 本 基金 将通 过跟 踪误差 和跟 踪偏 离度 等风 险控制 指标 对 基金投 资绩 效和 风险 进行 识别和 监督 。 1)跟 踪误 差 如果选 择以 投资 标的 的 NA V 来 计算 跟踪 误差 ,本 基 金将采 用如 下公 式计 算跟 踪误差 : ? ? ? ? ? ? N t t B t p R R N T TE 1 2 , , ) ( 1 1 上述公 式中 各参 数的 定义 如下: T : 表示 当年 交 易日 天数 ; N : 表示 计算 周期 ; t p R , :表 示 t 日基 金份 额单 位 净值的 日收 益率 其中,t 日 基金 份额 单位 净 值以经 过汇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资产 组合 中证 券 的 t 日 NA V 来进 行 估值 t B R , : 表示 t 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日收益 率


如果选 择以 投资 标的 二级 市场收 盘价 来计 算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将 采用 如下 公式 计算跟 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9 误差: ? ? ? ? ? ? N t t B t p R R N T TE 1 2 , , ) ( 1 1 上述公 式中 各参 数的 定义 如下: T : 表示 当年 交易日 天数 ; N : 表示 计算 周期 ; t p R , :表 示 t 日基 金份 额单 位 净值的 日收 益率 其中,t 日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以经 过汇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资产 组合 中证 券的 二级 市场收 盘 价来进 行估 值 t B R , :表 示 t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日收 益率 。 2)跟 踪偏 离度 如果选 择以 投资 标的 证券 二级市 场收 盘价 来计 算跟 踪偏离 度, 本基 金将 采用 如下 公 式 : 0 0 1 0 0 1 t t t t t t B B B P P P ? ? ? ? 跟 踪 偏 离 度


0 t P 为期 初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 1 t P 为期 末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 0 t B 为期 初基 准金 价 1 t B 为期 末基 准金 价 其中, 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 以经过 汇率 调整 后的 基金 资产组 合中 证券 的二 级市 场收盘 价来 进行估 值。 ” 如果选 择以 投资 标的 证 券 NA V 来 计算 累计 偏差 ,本 基金将 采用 如下 公式 计算 : 0 0 1 0 0 1 t t t t t t B B B P P P ? ? ? ? 累计偏差 0 t P 为期初 基金 份额 单位 净值 1 t P 为期末 基金 份额 单位 净值 0 t B 为期初 基准 金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0 1 t B 为期末 基准 金价 其中 , 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以 经过汇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资 产组合 中证 券 的 NA V 来进 行估 值 。 由于国 际黄 金价 格实 行 24 小时连 续报 价的 特殊 性, 海外黄 金 ETF 的二级 市场 收盘价 可 能由于 交易 时差 等原 因与 标的资 产价 格产 生较 大的 偏离。 因此 海外 黄 金 ETF 在跟踪 误差 的 计算方 法 (以 NA V 计 算 ) 与我 国 QDII 现行规则 (以 二级市 场收 盘价 计算 ) 存 在较大 差别 , 投 资 者 以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净值 计 算 的 跟 踪误 差 和 累 计偏 离 度 可 能 由于 上 述 原 因不 能 正 确 反映 其跟踪 效果 。 十 一、衍生品投资风 险管 理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过 程, 同时也 是风 险管 理的 过程 。 在 金融 衍生 品的投 资业 务中 , 包 括 了 “事 前的 风险 定位 、 事 中的风 险管 理和 事后 的风 险评估 ” 的 全过 程、 多角 度、 全 方位 的风 险监控 体系 。 事前风 险控 制: 投资 决策 前,投 资研 究人 员必 须对 所运用 的金 融衍 生品 的原 理、特 性 、 运作机 制 、 风 险有深 入的 研究和 分析 。 对拟投 资方 案可能 蕴含 的风 险进 行充 分评估 , 并进 行 必要的 情形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方案 经投资 总监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通 过 后,方 可执 行。 事中风 险控 制 :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对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评 级进行 跟踪 , 防范 信用 风险 的发生 , 并利用 现代 金融 工程 的手 段对对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 基金经 理或 结构 产品 投资 部对衍 生品 头 寸以及 风险 敞口 进行 监控 , 一旦 衍生 品的 亏损 超过 投资方 案防 范的 目标 , 立 即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汇 报, 考虑 采取 强制 平仓等 措施 以避 免出 现严 重的风 险事 件。 事后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理 或结构 产品 投资 部定 期对 基金的 衍生 品交 易策 略、 运作情 况做 投资回 顾分 析和 风险 评估 , 识 别内 部控 制中的 弱点 和系统 中的 不足 , 提 供改 进的建 议 ; 定 期 评估、 审定 和改 进风 险管 理政策 。 十 二、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1 十三、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2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消 。 在符合 本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有关资 产保 管的 要求 下, 对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 而产 生的损 失 , 基金托 管人 应采 取措 施进 行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存 在故 意或过 失行 为的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委托 的境 外托管 人应 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 汇入 、汇 出、兑 换 、 收汇、 现金 往来 及证 券交 易的记 录、 凭证 等相 关资 料, 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前 提下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境 外托管 人持 有的 与境 外托 管人账 户相 关 的资料 的保 管可 按照 境外 托管人 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3 十四、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T+1 日 完成 T 日 估值, 估值 日后 2 个 工作 日内披 露。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首 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3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4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 生品 按成 本 价估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则 采用 估值 模型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ETF 等上 市流 通的基 金按估值 日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公 布的 最 近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 、 港币 、 英 镑、 欧 元、 日元 的汇率 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准。 涉 及到其 它币 种 与人民 币之 间的 汇率 , 参照 数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 种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 套算的 方法 进 行折算 。 8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5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5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基 金份 额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并将 估值结 果 加盖业 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 加密传 真至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复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各 自 承 担 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6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7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休 市或 暂停 交易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第 9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8 十五、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但不 限于经 手费、 印 花税、证 管费、 过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等 根据 有关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费 用支 出 金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 、与 基金缴 纳税 收有关 的手 续费、 汇款 费、税 务代理 费等;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 税、 交 易 及其他 税收 及 预扣提 税( 以及 与前 述各 项有关 的任 何利 息及 费用 ) ;


10、 与基 金有 关的 诉讼 、 追索费 用 ; 但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自身 原因 造成 的此类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自行承 担;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2、 因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而 进行的 资产 转移 所产 生的 费用 ; 但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自 身原因 造成 的此 类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自行 承担;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9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1.0% 的 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6%÷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12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0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1 十六、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 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对 于场 外认 购 、 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场内 认购、申 购和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额 的分红方 式为现 金分红, 投资者不 能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有 权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3 十七、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 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4 十八、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5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 少3 个 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6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7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 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9 十九、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在基 金规 模低 于 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相关 业 务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按照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在生效 的次 日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0 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 若基 金规 模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不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下 终止基 金合 同;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1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自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立 之日 起算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2 二十、违约责任 一、 因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违约 行为 造成 《基 金合 同》 不 能履 行或 者不 能完 全履行 的, 由违约 的一 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 属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双方 或多 方当 事 人 的违 约, 根 据实 际 情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担 各自应 负的 违约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或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在没 有故意 或重大 过失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 4 、 计 算机系 统故 障、 网 络故障 、 通讯 故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突发停 电 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及 其它非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故意 造 成的意 外事 故 。 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任 。 因 第 三方 的 过 错 而 导致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一 方违 约 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 损失 的,违 约方 并不 免除 其赔 偿责任 。 三、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3 二十一、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4 二十二、 基 金 合同 的 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 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 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5 二十三、 其 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6 二十四、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或 自行 召集、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和监 管机 构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的 更新 和补 充, 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3) 交纳基 金认 购 、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7 (4)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 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制 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8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的交 易、 清算 、估值 、结 算等 业务 ; (1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 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9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0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托 管人 ;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1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可授 权境 外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责 。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原 因而导 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相 应赔 偿或 追索 责任 ; 在 决定 境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错 、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与 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的 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市 场惯 例决 定; (23)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2 施监督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 报 告 ; (24)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 保基 金 及 时收 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5) 每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 告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6) 办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27)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 换、收 汇、 付汇 、资 金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 (28)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在基 金规 模低 于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3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相关 业务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4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5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 ,并且 委托 人委托 授权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6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7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8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9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配 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对 于场 外认 购 、 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场内 认购、申 购和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额 的分红方 式为现 金分红, 投资者不 能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0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有 权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1.0% 的 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外市 场以实 物黄 金为 支持 的交 易所交 易基金 等 金融 工具 , 通过严 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1 的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段 ,力 争实 现对国 际市 场黄 金价 格走 势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内依 法可 投资 的公 募基金 ( 包括ETF ) 、 固 定 收益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此外 , 本 基 金为对 冲汇 率风 险,可 以投 资于 外汇 远期 合约、 外汇 互换 协议 、利 率期权 等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范 围: 在 拟投 资对 象资 产数 量和资 产规 模允 许的 条件 下, 投 资于 跟踪黄 金价 格或 黄金 价格 指数的 公募 基金 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有实物黄 金支持 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 交 易所交易 基金的 比例不 低 于上述黄 金基 金投资 资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本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黄 金基 金指 黄金 ETF 、 黄 金股 票指 数 ETF 以 及其 他跟 踪黄 金价 格 或者黄 金价 格 指数的 非上 市黄 金公 募基 金。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理 费 、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直接 投资 实物 黄金 、 除 黄金ETF 外其 他形 式的交 易 所交易 黄金 产品 、 黄 金收 益凭证 、 或与 实物商 品挂 钩的衍 生品 等其 他工 具 ( 包括但 不限 于 以 后在国内 上市 、以跟 踪黄 金价格或 黄金 价格指 数为 目的的 ETF, 以及在 国内外 上市的黄 金期 货合约 、 黄金 期权合 约以 及其他 黄金 衍生 品等 ) , 基金管 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并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限制 下列投 资限 制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下 列限 制性或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不 受下列 限制 。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2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 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14)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 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外 ) 发 行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净值的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其 中 持有任 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4) 基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其 管理 层 。 本 公司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 总量 。 指数 基 金可以 不受 上述限 制。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 换 。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3 (5)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6)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 每只境 外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超过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投 资境 外伞 形基金 的, 该伞 形基 金应 当视为 一只 基金 。 (9)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 金:





(a )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b ) 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c )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 的伞形 基金 子基 金。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各 项 投资比 例限 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三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 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4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4.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一旦 借方 违约 , 本 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5、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 归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7、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所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 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5 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 和分红 。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 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 相应责 任。 6.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 ,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不得 超过 基金总资产的 50 %。 本项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 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 回购 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 金总资产。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 通知》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第 (三 ) 至 (六 ) 项投资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在基 金规 模低 于 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6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相关业 务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按 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 若基 金规 模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不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7 终止基 金合 同;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自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立 之日 起算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8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9 二十五、 合 同 当事 人 盖 章 及 法 定代 表 人 签 字 、 签约 地 、 签 订 日 (见下 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0 本页无正文,为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