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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成长(350008)

天治成长: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天治成长精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天治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3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4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4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9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10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3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5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9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24 十、 基 金信 息披露 24 十 一、 基金 费用 26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27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28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28 十 五、 禁止 行为 30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31 十 七、 违约 责任 32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33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34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34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3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31023 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73 号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成立时间: 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 立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 于上海 城市 合作银行 开业 的批复 》 ,中国人 民银 行银复[1998]215号《关 于上 海 城市合作银 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注册资本:42.34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 保管箱业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 结汇、 售 汇;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借款,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4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5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现金、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 基金持有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基金 的投资 组合中 保留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它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 》关 于投资 范 围、投资 策略 和投资 比 例等约 定;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6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 制。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7 4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 现交易对手未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与交易对手名单中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8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 购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 (一)- (二) 中约 定事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实际 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9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0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等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开设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1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 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基金托 管人处开 设基金 托管专 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何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 理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2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代 表基金 对外签订 全国银 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至少各保留一份。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3 原则上应保证基金管理人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基金管理人仅持有一份正本, 则正本原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保存, 基金托管人保存加盖基金管理人印鉴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 过的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及时将正本或加盖基金管理人印鉴的 复印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十五年。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 通知”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发送 指令的人 员名单 ,注明 相应的交易 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并经书面回函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 未能及时 与托管 人进行 指令确认,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到 帐所造 成的损 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 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4 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 议确认上述人员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标的、价格、金额错误,指令交易方向、 交易对手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及其他错误情况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指令内容的合规性 进行检查 ,如果 发现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 指令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5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 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 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 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 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1)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3)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4) 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能及时、 全面、 定 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 行业、 公司和证券市场研究报告, 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殊要求, 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建立了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 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6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交易单元的号码、 证券经 营机构名称、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 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 到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 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 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上午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7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本基金( 或本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注册 登记机 构每个 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 完整, 如时间不能保证在15:00 前,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和 盖章生 效的纸 制清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应保证 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款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8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 账,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 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2 日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条 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3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资 金清算专用账户。 特殊情况时, 双方协商处理。 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开 展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19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 金开展 基金转 换业务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 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的指定账户。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 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0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1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 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2 认后公 告的 ,由 此造 成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 提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 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采用估值技术确认的公允价值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3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4 (七)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 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基金 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5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或以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6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一、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1.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 证券 交易费 用、基金 银行汇 划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与基 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 讼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等,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的约 定,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十 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8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基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 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 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 (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29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30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按 照 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十 五、禁止行 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本 协议当事 人不得 用基金 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31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经 营过程 中任何尚 未按基 金法规 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或《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的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 议当事 人不得 从事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 六、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终止 后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32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七、违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33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 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 约方进行追偿; 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 “守约方” 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 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 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 行 本协 议。 (七) 由于第二款第3 项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 八、争议解 决方 式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04-34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天治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上海 签 订 日:二 〇一〇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