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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价值(090001)

大成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一 年 六月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 】58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2 年 11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容截 至日 为 2011 年 5 月 11 日, 有关 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47 八、基 金转 换 、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质押............................................................................................. 5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业 绩 ............................................................................................................................................ 61 十一、 基金 财产 ........................................................................................................................................ 63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7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七、 风险 揭示 ........................................................................................................................................ 74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75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3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9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6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资 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 所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任 何修 改和补 充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代码 为090001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本基 金份 额的 购买 者或 持有者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者 : 指现有 的和 潜在 的开 放式 基金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官证、 士兵 证、 警官 证的 中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相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以及 符 合有关 法律 规定 的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设立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月 募集期 临时 基金 账户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内 , 基 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存 放基 金募 集 资金的 银行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结束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并收 到其 确认书 之日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开放日 :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 投资 者可 以办 理 基 金交易 业务 营业时 间: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的 对外 营业 起止 时 间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T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基金 交易的 申请 日 认购: 指在设 立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请求。 本基 金的 申购 从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请求。 本基 金的 赎回 从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满1 个 月开 始办 理 基金转 换: 指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 的份额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 售机 构 交易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 收的基 金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个 月 公告一 次的 有关 基金 概要 、 基金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营 业绩、 重要 变更 事 项 和其 他按 法律规 定应 披露 事项 的说 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 务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 网网站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网 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网站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 中国 银河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股 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下 设十 九个 部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 部 、 数量投 资部 、 社保 基金 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委托 投资部 、 研究 部 、 交 易管 理部 、 金 融工 程部 、 信 息技术 部 、 客 户服 务部 、 市场部 、 总经 理办 公室 、 董事会 办公 室 、 人 力资 源 部、 计划 财务 部 、 行 政 部 、 基金 运营 部 、 监 察稽 核部和 国际 业务 部 。 公 司 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 都、 武汉 、 福州 、 沈阳 和广州 等地 设立 了 八 家分 公司 , 并 在香 港设 立了 子 公司。 此外, 公司 还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投 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和 战略 规划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 责 任、 回 报、 专业 、 进取 ”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的 企业精 神, 致力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于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 务,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策 略和注 重绩 优、 高成 长的 投资组 合, 力求 为 投 资 者获得 更 大 投资 回报 。公 司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 有关 管理部 门的 处罚 。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 况 截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3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深 证成 长 40ETF 及大成 深证 成 长 40ETF 联接基金 , 1 只创 新型 基金 :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普 500 等 权 重指数 基金 及 17 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蓝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货 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财富 管理 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成景阳 领先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策 略回 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和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财政 系讲 师 ;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 夏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 理、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 管理 总监 ; 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任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大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 中国 人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 中 国 人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党 委委 员 ;2008 年 11 月 起同 时担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颢先 生, 董 事总 经理,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机构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 9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历 任助 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 起 担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虹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 家计 委国土 局主 任 科 员、副 处 长 (主 持工 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资金计 划部 计划 处副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处长 ( 主持 工作 )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 中国人 寿保 险 ( 集团 ) 公 司战略 规划 部战 略研 究 与规划 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 人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战 略规划 部副 总经 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发展 改革 部总 经理 ;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集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 至今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 、 党委书 记;2009 年 11 月 起,兼 任中 国华 闻投 资控 股有 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 杨赤忠 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 。 历 任深 圳蓝 天基 金 管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 理; 长盛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监、 基金经 理;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总 监; 光大 证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光 大证 券助 理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 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 信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公 司审计 与合 规管 理部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蔺春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1970 -1971 年 , 解放 军信 阳坦 克师 锻炼 ;1971 -1987 年, 任兵器 部 5107 、5137 厂生 产会计 员、 财 务处 长 ;1987 年-1998 年 , 任 湖北 省 财政厅 中央 企业 处副 处长、 财政 部驻 湖北 省专 员助理 ;1998 年-2005 年 ,任财 政部 驻江 西专 员办 专员助 理、 副专 员 、 专员、 党组 书记 ;2005 年 8 月, 任中 央纪 委、 中组 部金融 巡视 组局 长;2007 年 1 月 退休 。 于绪刚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环太 平洋 律师 协会会 员、 全国 律协 金融 证券委 员会 委 员 、 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 及 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 大 学客座教授、华北电力 大 学客座教授。1990 年 -1995 年 , 任 河北 省保 定 市中级 人民 法院 助理 审判 员; 1995 年-1998 年 , 北 京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习 ; 1999 年, 香港 大学 法律 学 院访问 学者 、 香 港法 律教 育信托 基金 访问 学者 ;1999 年-2001 年, 北京 大学法 学博 士学 习;2001 年起任 大成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高 级合 伙人 、管 委会 委员。 万曾炜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研 究员 , 曾 任上海 市政 府发 展研 究中 心处长 , 上 海 市 浦 东新区 综合 规划 土地 局党 组书记 、 局 长, 浦东 新区 发展计 划局 党组 书记 , 上 海浦东 发展 集团 和 上 海 浦东投 资建 设有 限公 司筹 建负责 人和 法人 代表 , 上 海市公 积金 管理 中心 党委 书记、 主任 , 上 海市政 府特聘 决策 咨询 专家 ,现 任浦东 改革 与发 展研 究院 院长。 刘大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国家开 发银 行 顾 问, 高级 经济师 , 享 受政 府特 殊津 贴专家 。 中 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 指导 老师,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学 兼职教 授, 清华 大学 中国 经济研 究中 心高 级 研 究 员。 先 后在 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究 室 (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第 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信托投 资公 司( 总经 理) , 中国投 资银 行( 行长 ) , 国 家开发 银行 (总 会计 师) 工作。 监事会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胡学光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广 东省 高级经 济师 评审 委员 会委 员。 曾 在湖 北 金 融 高等专 科学 校任 教, 广州 金融高 等专 科学 校任 金融 系副主 任;1992 年—2003 年 4 月, 在广 东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先 后任 “ 广 证 基金 ” 、 “ 广 证受 益 ” 经 理 、 部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副总裁 , 兼任 中山 大 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 中 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 广 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 指导导师;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宁加岭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1983 年 2 月 —1987 年 6 月, 任财 政部 人教 司 副处长 、处 长; 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 , 任财政 部行 政司 副司 长 、 司长 ;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 , 任 财政 部 德宝实 业总 公司 总经 理、 法人代 表;1999 年 6 月 起 ,任职 于财 政部 离退 休老 干部局 。 黄建农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 曾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江 苏北 路营业 部总 经 理 ,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现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公 司上 海投 资部 董事 总经理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 历任 江 南证券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机构管 理部 总经 理, 期间 还任江 南宏 富基 金管 理公 司筹备 组副 组长 ; 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2008 年 5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公 司 证 券部驻 上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海业 务部 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 省 南方金 融服 务总 公司 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 资 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 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 管 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筹建 ;1999 年 3 月起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兼监 察 稽 核部总 监。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学 士 。 曾 先后 任职 于 长春税 务学 院 、 吉 林省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市 场部 总经理 、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 监、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总 监、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何光明 先生, 基金 经理, 工学硕 士 ,1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99 年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研 究员 、 策 略分 析师、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 月 20 日) 、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大 成积 极成 长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 01 月 12 日 起担 任大 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兼 任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和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徐轶 2002 年 11 月 11 日—2003 年 06 月 29 日 杨晓东 2003 年 06 月 30 日 —2006 年 01 月 20 日 杨建华 2006 年 01 月 21 日 —2008 年 01 月 11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成员 组成 , 设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 他委 员 8 名 。 名 单如 下 : 刘明 , 助 理总 经理 , 投资 总 监,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 席 ; 杨建华,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负责公 司股 票投 资业 务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核心 双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陈 尚前 ,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负责 公 司 固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业 务,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 大 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曹 雄飞, 研究 部总 监 , 大 成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邓 韶勇,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施永 辉, 股票 投 资 部副 总监, 大成 蓝筹 稳健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 立 ,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委 员; 曹志 刚, 金 融工 程部首 席金 融工 程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孙蓓 琳 , 研 究部 总监 助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违 反《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以 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公司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 律法规,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况 , 制 定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方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系 统 。 公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制 定科 学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 司管 理 层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包 括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 互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随着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公司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营 造一 个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 到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节 。 (3) 健全 公司 法人 治理 结 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禁止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公司 的组 织结 构体 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 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 书 面 方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 围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格 的 检 查和反 馈。 (6)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岗 位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 能力 。 (7)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 权 标 准 和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授 权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括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和 评价 , 对 已 不适 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 取消授 权。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 基 金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 岗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隔 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3)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 并根 据 市 场 环境、 新的 金融 工具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情 况进 行适 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 资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并有 决 策 记 录 。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 括投 资组 合 情况、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品 特 征和决 策程 序、 基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 行 交 易 。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 违 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5)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 度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 及关 联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6)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和 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虑 金融 创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经济 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 种 、 新 业务 的法 律风 险 和 运行风 险。 (7)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建 立广 告 宣传 、销 售行 为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 售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 施。 (8)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建 立客户 资料 的保 密保 管制 度。 (9)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 的 失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 究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 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 统 的 管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 在 实现业 务电 子化 时, 设置 保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信息 技术 系 统 投 入运行 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 保 系 统安全 运行 。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备 、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 关标准 ,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 确 的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 务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 的职责 。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具备 身份 验证 、 访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 不 得 介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 用 户使用 的密 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 密 码 口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 确 地 传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递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 权修改 程序 , 并 坚持 电子 信息数 据 的 定期 查 验 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 排 除故障 、 灾难 恢复 的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 稳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基 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 位 由 一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 计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 互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 过凭 证设计 、 登 录、 传递 、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保 正确 记 载 经 济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 点 的 价值。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 确保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务用 章 、 支 票等 重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 格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 失和泄 密。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和 财 经 纪 律 。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 察 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 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门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 格监 察 稽 核 人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 格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 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 公司 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 的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农 业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 国金融 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 院批准 ,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业 银 行 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 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 服 务对象 最多 , 业 务 功 能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 每 年位居 《财 富》 世 界 500 强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举 、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 承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持续 发展 , 立足 县 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 实施 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 着 力打 造 “ 伴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 依 托 覆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 化的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 创 价 值、共 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 出 ,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 托管 人》评 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 银 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 银 行通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 告,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 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 理财 ? T O P10 颁 奖盛 典 ” 中成 绩突 出 , 获 “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术保 障处 、 营 运中 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保 险 资产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 理处 、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 安 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其中 高 级会计 师、 高 级经 济师 、 高级工 程师 、 律 师 等专 家 10 余名, 服务 团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 管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1 年 5 月 11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96 只,包括大成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天源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积 极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同 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 盛 证 券投资 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 资基金 、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 金、 鸿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丰 和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利 精选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分 红 增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 施 罗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 长 城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 诚四 季红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货 币市 场基 金 、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内 需增 长贰 号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 达 宏 利 首选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 创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 林国海 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盈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比 联丰 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 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内需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上 证 180 公 司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 金、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景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邮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 消 费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汇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业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安 瑞进 取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易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 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定,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 作、严 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作 进行 进行 监督 和评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实行严 格的 复核 、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专门 设置 业务操 作区 , 并 实施 封闭 管理和 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 人 负 责,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 禁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 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 投 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 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提 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 例 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 ,书面提示有关 基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 京、 上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并在 武汉分 公司 开 通 了 直销业 务。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1)东 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 室 联系人 :李 宁 2)平 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光大 国际 中 心 1601 室 联系人 :廖 红军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1)广 东路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南 京西 路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580 号 南证 大 厦 102 、103 室 联系人 :朱 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传真:021-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 肖 丽霞 联系电 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王 琳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田 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6506138 传真:010-66506163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周 勤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0577-96699 网 址: www.wzbank.cn (18)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3)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4)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5)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6)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2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9)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3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31)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33)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37)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淮 海中 路 98 号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ebscn.com (4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3)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 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8)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4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5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5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53)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96336 、021-962336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8)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752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 :谢 亚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9)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hysec.com (6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6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2)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 96 号 二层 202-203 房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客服电 话:0750-31603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4)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 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 址:www.95579.com


(6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70)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71)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72)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潘 鸿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7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78)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79)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80)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81)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2)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490208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3)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4)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5)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网址:www.daton.com.cn (86)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9)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90)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 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 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金毅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满足 上述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续 。 自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三)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的 责任 基金合 同不能 生 效时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基 金募 集费用 , 已 募集 的资 金加 计同期 银行 活 期 存 款利息 必须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 退还 基金 投资 者 。 (四)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内,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100 人,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及解 决方案 。若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宣布 本基 金终止 。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将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代 销 网点 (具 体名 单见 有关 最 新公告) 进行 。 待条 件成 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指 定 其他具 有相 应条 件的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办 理基 金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此外 , 投 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办 理申 购与 赎 回 业务。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公告 ,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指定 的其 他 形 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2 年 11 月 1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务,于 2002 年 12 月 12 日起办 理日 常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他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情 况对 营业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交 易;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基 金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基金 赎回 以基 金份 额份数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现定 为 15 :00 ) 以 前撤销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 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两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 放日的 交易 时间 内向 基金 销售网 点提 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账 户 中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投资者 可 于 T+2 工作 日以 后 ( 含 T +2 工作 日 ) 到 直 销或代 销网 点取 得 T 日 交 易申请 成交 确认 单, 或 凭基 金账 户号 和查 询密码 通过 大成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子 商务 中心 查询 交易确 认结 果, 若 交 易 未成功 或数 据不 符, 投资 者可与 为其 办理 手续 的投 资顾问 或网 点人 员联 系并 进行核 实。 3.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帐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无效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投资 者资金 账户 。 投资者 提出 赎回 申请 时应 指定某 一银 行账 户作 为本 基金的 赎回 收款 账户 , 投 资 者赎回 申请 确 认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成功后 ,投 资 者 T 日的 赎 回确认 净额 通常 在 T+4 个 工作日 但不 超 过 T+7 工作 日内向 其指 定赎 回 收 款账户 划出 。 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 100 元 。基金 申购 份额 计量 单位 为份/ 基 金份 额 , 按四舍 五入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申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 份额 赎 回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每个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单只 基金 的份额 余额 和单 次赎 回的 份额不 做最 低要 求 。 赎 回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按 四舍 五入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调整 结果 必须 前 2 日 内在 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通过 大成网 上交 易平 台进 行申 购, 其 申购 费率 享受 一定 优惠, 具体 情 况 请 见有关 公告 。 (2) 后端 收费 模式 本 基 金 的 “ 后 端 收 费 ”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选 择 先 不 用 支 付 申 购 费 , 而 在 赎 回 时 支 付,并 且持 有本 基金 年限 越长, 申购 费率 越低 ,直 至为零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 后端 申购费 率。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前端 收费模 式为 赎回 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后端 收费 模式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 后 端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前端收 费模 式净 赎回 金额= 赎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净 赎回 金额= 赎回金 额-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费用 3.申 请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出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内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 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或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机 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 伤 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 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可能 会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申购 申请 的 情形 。 发生上述(1 )至(4)项 或(6 )项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的公 告。 发生上 述(5)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申购 款项 全额退 还基 金投 资者 。 2.暂 停赎 回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 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 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 付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4)法律、法规、规章 规 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 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支付 的, 将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在后 续工作日予以兑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3)项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数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 前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数 的 10% 时,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巨额赎 回申 请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的 现金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顺延 赎 回 或 者暂停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按 正常 的 赎回程 序办 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 回 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 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以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 并 以 该开放 日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但投资 者可 在申 请赎 回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邮 寄 、 传 真 或者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规定的 时间 内通 知基 金投 资者,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公 告; 通知 和公 告的时 间最 长不 得超 过三 个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日 。 (3)暂停赎回:本基金 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 管 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 募 说明书载明的规 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经 批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将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提示 性公告 一 次 ; 暂 停 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实 施日 前两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八 、基 金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与 质押 (一) 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 基金 的份额 。 (二) 适用 范围 1. 基 金转 换业 务目 前限 于 本公司 管理 的由 本公 司担 任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详 见本公 司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公告 ) 。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 已 开通转换 业务基金的所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 个 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 。 3.目 前暂 不支 持后 端收 费 模式基 金的 转换 。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 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适 用 范围,但最迟应 于开始 实施 日 前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 业务 规则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采 用 “ 未知价 ” 和 “ 已知 价 ” 相结合的 原则, 即转换 入大成 货币市场 基金以一 元人民 币的确 定价为 基准 转换 基金 份额 ; 转换入 非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转换 价格 按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份额 申请 ” 原 则,即 投资者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必 须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 (3) “ 定向转换 ” 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 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 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 的 名称; (4) “ 视同赎回 ” 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 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汇 总计 算中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对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处理 方法 与赎回 申请 相同 ;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 原 则,但最迟应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基 金转 换费 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转 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 和 转入基金的 一笔基金申 购 。基金转换费用 由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购 补差 费用 两部 分构 成。 (2) 转入 基金 时, 从申 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 每 次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从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向申 购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补 差 费 用 按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额 进行 补差 。 (3)转出基金时,如涉 及 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 收取的赎回费用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4)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 收费 方式 和费 率水 平, 但 最迟 应于 新收 费办 法 开始实 施日 前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3.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 / (1+G )+F ]/E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费 率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差 费率 ;E 为 转换 申 请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F 为基金账 户 内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份额 转出时 , 结转 的账 户当 前 累计未 付 正 收益 ( 仅限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4.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金 份额 、 增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份 额。 5.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1) 每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2)基金转换业务的开 放 日及办理时间同申购赎 回 业务,基金转换所涉及 的 两只基 金,如果 其中任 何一 只基 金处 在封 闭期、 暂停 赎回 期、 非开 放 日或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不能 办理转 换业 务的 日期 , 基金转 换业 务不 予确 认。 6.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对 上 述 基 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 行调 整,但最迟应于调整 生效 前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中国证监会媒体上 公 告。 (四)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 他 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 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 份额的 转出 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 金 继续接受基金份额转入 可 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 5.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 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 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特殊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最 迟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 五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 执行 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规 定 的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六)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 七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质 押等 业务 ,并 收 取一 定的手 续费用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价值 增长 类股 票为 主构 造投资 组合 , 在 有效 分散 投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过 资产配 置和 投 资 组 合的动 态调 整, 达到 超过 市场的 风险 收益 比之 目标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限 于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深、 沪两 市 A 股票中 P/B 值低 、具 有良 好增长 潜力 的上 市 公 司。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的投 资基 于以 下理 念: 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 特 征是:新兴市场,弱式 有 效;有潜力的股票易被 市 场低估,但从长 期而言 ,决 定股 票价 格的 是该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 2.通 过专 业研 究和 数量 分 析,可 以有 效排 除表 象, 找到价 值被 低估 的股 票。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三 个层 次: 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遵循自 上而 下的 积极 策略 , 个股 选择 遵 循 自 下而上 的积 极策 略 。 本 基 金的国 债投 资比 例将 不低 于 20% , 股票 投资 部分 重 点关注 : 低 P/B 值 、 具 有可持 续增 长潜 力、 盈利 水平超 过行 业平 均水 平、 具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优 势企 业。 (五) 投资 决策 1.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各行 业、 地区 发展 状 况; (5) 上市 公司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 (6)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 况 及未 来走 势。 2.投 资流 程 (1)金融工程部和 股票 投 资部分别提出市场策略 研 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 业 、上市公司分析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报告 金融分 析师 和研 究员 在广 泛参考 和利 用公 司外 部的 研究成 果, 尤其 是研 究实 力 雄厚的 证券 经 营 机构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并 经常走 访上 市公 司, 拜访 国家有 关部 委, 了解 国家 宏观经 济政 策及 行 业 发 展状况 的基 础上 , 经 过筛 选、 归 纳和 整理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撰 写市 场策 略研 究报告 和宏 观经 济 分 析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上 市公司 分析 报告 。 金融工 程部 和 股 票投 资部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研 究报 告, 作为 其投资 决 策 依 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确定本 基金 资产 分配 比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金融 工程部 和股票 投 资部 提供 的策略 分析 报告 和研 究报 告, 决 议确 定 本 基 金资产 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分配 比例 和总 体投 资计 划。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参考 投资 部的 宏观 、 行业 、 企 业 及 市 场分析 报告 ,制 定投 资仓 位以及 具体 的资 产分 配比 例,选 择行 业和 个股 ,构 造投资 组合 方案 。 (4) 基金 投资 组合 经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核 后, 由基 金经理 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交 易指 令。 (5)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 出 风险控 制建 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监 察 稽 核部对 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投 资计 划执 行完毕 , 本 基金 经理 负责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 出 总结报 告。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 流程 。 3.投 资方 法 (1) 股票 投资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既 注重股 票现 期价 格又 关注 未来的 收益 增长 , 以 价值 型 股票中 增长 较 快 的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关 注市场 及个 股的 风险 控制 和流动 性管 理。 具体 的选 股策略 如下 : ① 首先 将深 沪所 有 A 股上 市公司 按行 业分 类, 并按 P/B 值大 小排 序, 剔除 各 行业中 P/B 值最 大的 1/3 ,构 成价 值类 股票 备选库 ; ② 将价 值类 股票 备选 库按 年报公 布的 净利 润增 长率 大小排 序 (在 行业 中排 序) , 剔除最 小 的 1/3 , 构成价 值增 长类 股票 备选 库; ③ 运用 相对 价值 评估 法和 现金流 量折 现等 价值 评估 方法, 对以 上价 值增 长类 股 票备选 库进 行 价 值评估 ,选 出未 来盈 利增 长最好 的一 批股 票构 造投 资组合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④ 对于 范围 以外 的股 票,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基 本面结 合二 级市 场表 现, 有选择 地纳 入 研 究 范围, 但该 部分 的投 资不 会作为 基金 投资 的重 点; ⑤ 对于 每 年 5 月 至下 一年 度 4 月 上市 的新 股, 本基 金将其 作为 一个 特殊 资产 分类单 独管 理。 (2) 债券 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 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 转 换债) ,并 可进行债券回 购 ,国债投资部分 将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按照基 金总 体资 产配 置计 划, 以 满足 流动 性需 求 为目标, 灵活 运用 久期、 免疫等 各种 利率 风险 管理 技术 , 并 结合 对市 场面 的 判断 , 合 理构 造和 调 整 债券品 种和 期限 的组 合, 提高基 金收 益水 平。 我国债 券市 场属 于新 兴市 场, 存 在市 场和 制度 性缺 陷双重 因素 造成 的市 场机 会, 采 用波 段 操 作 具有现 实基 础和 积极 意义 。通过 判断 整个 市场 利率 走势以 及波 段价 格变 动的 趋势, 运用 利率 预 期 、 单个债 券选 择、 信用 利差 分析、 收益 率曲 线预 测和 回购放 大操 作等 积极 的债 券组合 管理 策略 , 并 通 过银行 间与 交易 所间 进行 跨市套 利, 提高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的收 益率 水平 。 在 债券资 产配 置上 , 基 于 国内债 券市 场大 部分 品种 流动性 不足 的现 状, 本基 金采取 “ 两 极策 略 ” 和 “ 梯形 策略 ” 相结 合的 方 式 , 充分保 证资 产的 流动 性。 4.初 始建 仓期 在基金 募集 完毕 并宣 告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6 个月 内完 成建 仓。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原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信 价值 指数× 80% + 中 信国债 指数× 20%。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 , 该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改 为:沪 深 300 指数× 80% + 中信标普 国 债指 数× 20% 。 中信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人中 信标普 指数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司已 将 “ 中信 国债 指数 ” 更名 为 “ 中 信 标 普国债指数 ” ,指数的 编制 方法未发生变动,保 持了 较好的延续性和连接 性。 鉴于此,本基金业 绩 比较基 准中 对应 的指 数名 称也做 相应 调整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收 益与 风险 介于 价值型 基金 与成 长型 基金 之间, 具有 风险 中等 、收 益较高 的特 点。 (八)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须符 合以 下规定 :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中至 少 有 80% 投资 于基 金名 称所 体现的 投资 方向 ; 6.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证 券投 资比 例限 制。 由于本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合 理 期 限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比例 标准 。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3.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4.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5.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6.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所发 行的 证券; 7. 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8. 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 其他任 何机 构的 证券 投资 业务; 9. 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 的发起 人及 其他 任何 机构 所承销 股票 的价 格; 10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8,949,945,194.87 77.30 其中: 股票


8,949,945,194.87 77.3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68,545,975.00 20.46 其中: 债券


2,368,545,975.00 20.46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5,530,715.17 1.78 6 其他资 产


53,824,906.77 0.46 7 合计





11,577,846,791.81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掘业 655,967,896.66 5.70 C 制造业 5,217,777,263.61 45.32 C0 食品、 饮料 1,085,179,979.45 9.42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0.00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985,889,754.55 8.56 C5 电子 188,122,351.59 1.63 C6 金属、 非金 属 610,769,428.53 5.3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426,995,233.31 12.3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920,820,516.18 8.00 C99 其他制 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55,300,000.00 0.48 E 建筑业 74,072,390.75 0.6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0.00 G 信息技 术业 750,018,138.14 6.5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46,860,939.70 2.14 I 金融、 保险 业 1,247,092,556.35 10.83 J 房地产 业 398,161,573.50 3.46 K 社会服 务业 - 0.0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0.00 M 综合类 304,694,436.16 2.65 合计 8,949,945,194.87 77.73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19,059,646 547,202,436.66 4.75 2 600031 三一重 工 19,000,000 530,480,000.00 4.61 3 600176 中国玻 纤 15,000,000 477,150,000.00 4.14 4 600703 三安光 电 8,000,000 321,920,000.00 2.80 5 000513 丽珠集 团 8,726,267 321,824,726.96 2.80 6 000895 双汇发 展 4,574,502 320,901,315.30 2.79 7 000568 泸州老 窖 6,009,817 268,037,838.20 2.33 8 000937 冀中能 源 5,579,262 260,272,572.30 2.26 9 000629 攀钢钒 钛 18,505,780 253,899,301.60 2.21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5,000,000 247,300,000.00 2.15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786,478,975.00 6.83 2 央行票 据 699,965,000.00 6.08 3 金融债 券 882,102,000.00 7.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82,102,000.00 7.66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可转债 - 0.00 7 其他 - 0.00 8 合计 2,368,545,975.00 20.5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010203 02 国债 ⑶ 3,713,350 369,181,257.00 3.21 2 010112 21 国债 ⑿ 2,147,500 214,921,800.00 1.87 3 010110 21 国债 ⑽ 2,022,950 202,375,918.00 1.76 4 1001032 10 央 行票 据 32 1,900,000 187,074,000.00 1.62 5 1001042 10 央 行票 据 42 1,200,000 117,924,000.00 1.02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 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869,568.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496,593.59 5 应收申 购款 458,744.3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824,906.77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净 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703 三安光 电 146,320,000.00 1.27 非公开 发行 2 000895 双汇发 展 320,901,315.30 2.79 重大事 项停 牌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 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2002 年 11 月 11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2.11.11 —2002.12.31 -0.35% 0.06% -8.95% 1.12% 8.60% -1.06%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2003.01.01 —2003.12.31 18.29% 0.67% 4.37% 0.93% 13.92% -0.26% 2004.01.01 —2004.12.31 0.15% 0.89% -10.80% 1.06% 10.95% -0.17% 2005.01.01 —2005.12.31 5.04% 0.90% -5.66% 1.08% 10.70% -0.18% 2006.01.01 —2006.12.31 109.74% 1.24% 74.51% 1.13% 35.23% 0.11% 2007.01.01 —2007.12.31 125.42% 1.70% 145.25% 2.00% -19.83% -0.30% 2008.01.01 —2008.12.31 -49.65% 2.09% -54.61% 2.44% 4.96% -0.35% 2009.01.01 —2009.12.31 67.96% 1.64% 73.63% 1.64% -5.67% 0.00% 2010.01.01 —2010.12.31 6.95% 1.28% -9.20% 1.26% 16.15% 0.02% 2011.01.01 -2011.03.31 -1.00% 1.16% 2.72% 1.09% -3.72% 0.0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24.96% 1.37% 166.17% 1.53% 258.79% -0.16%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大成价值增长 证券投 资 基 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2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140% 0% 140% 280% 420% 560% 02-11-11 2004-07-20 2006-03-27 2007-11-20 2009-07-20 2011-03-25 大成价值增 长 业绩比较基 准 注: 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 金的初 始建 仓期 为6 个月 。 截至报 告日 , 本基 金的 各 项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金 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2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自2008 年3 月1 日 起 变 更 为 : 沪 深300 指数× 80%+ 中信标普国 债 指 数 × 20% ,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图从2002 年11 月11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至2008 年2 月29 日 为原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信 价值 指数× 80% + 中 信国债 指数× 20% ) 的走 势 图,2008 年3 月1 日起 为变更 后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走势 图。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基 金申 购款及 其他 投 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 规、 规章 的有 关规定 可以 在 基 金 资产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独 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3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 基 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 资 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 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 值;估值日无市 价,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 应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2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 资 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使 潜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影响在0.25 %以 上的 , 应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 活 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 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 采 用 市 场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确 定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五)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 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 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 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 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 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 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 、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3 )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 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小 数点 后四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先 行承 担赔 偿责任 。 赔 偿 原 则 如下: 1 . 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2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的10 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具体赔 偿方 法应 依照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及 其他 相关制 度的 规 定 执 行。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因 法定 节假 日或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或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4 )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国 债利 息; 2 .买 卖证 券的 价差 收入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净收 益的9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采 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事先可选择将现金 收 益按权益登记日 除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作出 选择 的 , 默 认为现 金方 式; 3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收益 不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须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7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8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 利 按 红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自 动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及相 关制 度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 金净 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 分 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 2 日内 公告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 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 两个 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 两个 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3 )上述(一)基金费 用 中第3 -7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市场 和基 金发 展情 况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及基 金托 管 费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公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 .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1.0 %, 认购 费率 依认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认购金 额 费率 1 亿元 以下 (不 含1 亿 元) 1.0% 1 亿元 以上 不高于1.0% 认购费 用在 基金 募集 时从 认购金 额中 扣除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基金认 购费 用用 于基 金设 立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金额 的一 定 比 例 收取。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1 )投资者既可以选择 申 购时交纳申购费用,也 可 以选择赎回时交纳申购 费 用。投资者若选 择申购 时交 纳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资 者若 选择 在赎 回时交 纳则 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2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按照 申购 金额 采用比 例费 率,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前端收 费模 式下 通过 大成 网上交 易平 台进 行申 购, 其申购 费率 享受 一定 优惠 , 具体 情况 请 见 有 关公告 。 (3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 端 申购费时,按照持有时 间 采用比例费率,并随持 有 时间递减,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基 金时 间 费率 1 年以 内 2.0% 1 年以 上、2 年以 内( 含1 年) 1.5% 2 年以 上、3 年以 内( 含2 年) 1.0% 3 年以 上、5 年以 内( 含3 年) 0.5% 5 年以 上( 含5 年) 0 3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金额 的一 定 比 例 收取。 在前端 和后 端收 费形 式下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赎 回基金 总额 的0.25 % , 赎 回费用 于支 付 相 关 手续费 后余 额归 入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用 总额的25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费 率, 调整 结果 将在 前2 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告 。 5 .基 金转 换费 用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转换 ” 相 关内 容。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法规规 定, 个人 投资 者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 构投 资 者 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应 按相关 规定 缴纳 企业 所得 税。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12 月31 日 之间 少于3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普 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并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2 日 内公告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实 施准 则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将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编制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并 在本 基 金发售 前三 天将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和中 国 证 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1 .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4 .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于 每6 个月结 束后45 日 内公 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 告时间15 日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审核 。 (三) 临 时 公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须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 告并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10 .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50%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 易 的 证券交 易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经 济、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 对本基 金财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 市 场风 险 的 主 要存在 以下 几种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 性 变 化,基 金所 投资 于国 债与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同 时也 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金 供求 关 系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成 长 型公 司经 营不 善, 成长性 不足 , 导 致 股 票 价格下 跌或 股息 、 红 利减 少;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价 值型公 司基 本情 况继 续恶 化, 或 者没 有出 现 预 计 的价值 回归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股 息、 红利 减少, 给基 金的 投资 带来 风险。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力 下 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6 .国 际竞 争风 险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品 公 司 的 强有 力竞争 ,部分 上市公 司有 可能不 能适用 新的行 业形 势而业 绩下滑 。尤其 是中 国加入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公 司将 面临 前 所未有 的市 场竞 争, 上市 公 司在这 些因 素的 影响 下将 存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 若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 被迫 在不 适 当 的 价格大 量抛 售债 券股 票,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四) 产品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价 值类 股票中 有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一方 面高 速增 长的 行 业有高 收益 的 同 时也有相对高的风险 ;另 一方面,本基金对价 值增 长类股票的选择是依 据上 市公司P/B 值和净利 润 增长 率 ΔR 、 预测的净 利润增长 率进行的 ,由于上 市公司 财务数据 可能失真 ,同时 预测净利 润增长 率受主 观因 素影 响较 大, 可能产 生误 差。 这些 因素 都将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呈现 一定程 度的 不确 定 性 , 从而给 基金 投资 者带 来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 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 . 在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100 人, 或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 .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提前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而无其他适 当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事 由。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 自 发生 导致 基金 终止 情 形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 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 基金 清算 程序 1 .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其他 任何 人不 得处 理和 处置; 2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清理 、 核查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4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组 优 先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清 算后 全部 基金 资产 扣除基 金清 算费 用、 其他 相关费 用和 债务 后的 剩余 资产, 按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2 日内由基金清算 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 关重大事项应及 时公告 ;基 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清 算小 组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2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行 使表决 权; (2 )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依照规 定的 程序 和方 式获 取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4 ) 申购 、赎 回基 金单 位 ; (5 )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因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注 册 登记机构的错误导致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的 情况 下索 取赔 偿; (7 ) 提请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履 行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10 ) 依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单位享 有并 行使 权利 ,每 份基金 单位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管理人 享有 如下 权利 :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资产 ;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 销售 基金 单位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 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 理 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 处理。如认为基 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 金合 同、 《基 金销售代理协 议》 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5 ) 依照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获 得的 任何权 利; (6 )在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 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 人 员代表基金管理 人履行 基金 合同 项下 的任 何义务 或责 任; (7 )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 的有关规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除非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管理人 负 有 如下 义务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 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4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资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 产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6 ) 除依 据《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7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8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单 位基 金资 产净值 ; (9 ) 严格 按照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运 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1 ) 开放 式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间 内 , 其 有 效持有 人数 量连 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者连 续20 个工 作日 最低 基金资 产净 额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以及解 决方 案; (12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3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 依据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 照 招 募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方 式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进行 赔偿 ;该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该过 错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 除; (22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享有 如下 权利 : (1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资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除 非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 托 管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 )在事先通知基金管 理 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 人 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 基 金托管人履行基 金合同 项下 的任 何义 务或 责任; (5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7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如下 义务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资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与托 管人 的资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 置 账 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 资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 券账户 、 银 行账 户等 基金 资产账 户,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 金往来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基 金资 产净 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 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 、 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0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的条件 符合 法律 、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 (13 )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资金 保管 和清算 ; (14 )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 采 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5 )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15 年以 上; (16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8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中 国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修改 基金 合同 (基 金合 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 ②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⑤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⑥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⑦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⑨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⑩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 后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 召 集方 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4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3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 露 媒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议 通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4 . 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5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加 方 可召开 。 (1 ) 现场 开会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② 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应出 具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 托书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③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③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授 权委 托书 应 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以上 。 (3 )不论现场开会或通 讯 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 不 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开 会条件,则该次 会议不 得审 议会 议通 知中 的各项 议题 , 但 召集 人 可 以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 对 于 同 一 议题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3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发生 变化 ; 再 次召 开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需 满足上 述现 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各项 条件 方为 有效。 5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 高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报酬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 关联 性: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 和 说 明。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②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召 集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的 提案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 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 提案 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后 按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 议事 程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律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 处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二 天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 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别 决议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特 别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 过方 可作出。 更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 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 表 决。除非在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书面 表决意 见为 有效 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为无 效表 决,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①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②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对会 议主 持人 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会议 主 持 人 应当于 重 新 清点 后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④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8 .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 之日 起两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 ) 本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应 经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的 同意; (2 )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 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3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自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 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终止 基金。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基金终 止后 , 应 依据 法律 、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中国 证监会 对清 算 结 果 批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六) 基金 合同 的违 约和 争议 1 .违 约责 任 (1 )由于本基金合同当 事 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 同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 的,由有过错的 一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属 基金合 同两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的过 错, 根据 实际 情况 , 由双 方或 多方 承 担 各 自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但是 发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① 因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 规或 规 章的作 为或 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 ② 在没 有欺 诈或 过错 的情 况下, 因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而 履行 或 不 履行其 投资 义务 而造 成的 损失。 (2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违 反本合同的,应向其他 各 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 如 果由于违约已给 其他方 造成 的直 接经 济损 失超过 违约 金的 ,还 应就 超过部 分进 行赔 偿。 (3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2 .争 议的 处理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可以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决 或协 商、 调解 不 成 的,可 向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 基 金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 印制件 或复 印件 ; 如 涉及 争议事 项需 协商 、 仲 裁或 诉讼的 , 应 以基 金 合 同 正本为 凭。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运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证 券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 资 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 产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根据《运作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 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 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 否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 是 否 擅 自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否 及时 准确的 收妥 基金 的申 购资 金和支 付赎 回资 金、 是否 按时将 分配 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户 、 是 否 及 时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支 付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手 续费 等 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因托管 人的 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应 以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必 要 的 补 救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受 的损 失。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托 管人 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监 督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保 管所 收到 的本 基金 的全部 基金 财产 ; (2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 基 金设立独立的账 户,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 的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 资产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3 ) 对于 基金 应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 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4 )在保管基金资产中 知 悉的有关基金资产运作 情 况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法 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披 露的出 外)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得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 资金 账户 中。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的收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通 知及 时查 收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对于 未 准 时 到账的 资金 ,要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催 收。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按时 划拨 。 基金托 管人 收发 完基 金申 购、 赎 回资 金后 , 应 立即 将 最新基 金单 位总 份数 和基 金资产 总值 和 净 值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核 对。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的基本银行存 款 账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 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 机构开设。基金 托管人 也可 以根 据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以 同样 的方 式 在证券 交易 场所 的资 金清 算银行 开立 一般 银 行 存款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的资金 清算 ) 。 (2 )除基金合同中另有 规 定以外,双方均不得以 基 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 银 行金融机构开立 任何基 金存 款账 户。 (3 )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 管理要符合《银行账 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中 国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 )银行预留的本基金 银 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的收 支。 (5 )证券交易的资金账 户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签订交易和资金划转 协 议书进行管理, 资金汇 划由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具体 办理。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证券账户一般按要求锁定在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共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席 位处。 基金 托管 人要 负责 管理证 券账 户及 对账 户业 务发生 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借和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原 则上 保管 在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并符 合保 管条件 的业 务库 中, 也可 以 存入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的 代保 管库 中。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 物证 券出 入 保 管 库,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7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在 签署 前应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与 基 金 资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原 件全 部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至少15 年 。 (四)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 值。单 位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单 位总 份数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 基金 资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计算 , 每 日公 告。 每月 月 末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应在 报表 中反 映。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通过 加密 传真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签 字、 盖 章 并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予以 公告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发行 期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发行 后的 持有人 名册 ,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登记 并负 责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节 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 过 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可 以在 本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的法 院通过 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 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 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 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 发生 《暂 行办 法》 规 定的基 金终 止事 项。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 的变化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目 。 (一) 服务 内容 1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配备 安全、 完善 的 电 脑 系统及 通讯 系统 , 准 确、 及时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账 户、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 理、 托管 与 转 托 管, 股东 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 过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 交收等 服务 。 2 .红 利再 投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 所得基 金收 益 将 按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基金 份额 ,且 不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 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部 分代 销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通 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具 体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4 .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 括满 意理 财热线 、 大 成 绿 色 通道、 基金E 点通和 财富 俱 乐部。 (1 ) 满意 理财 热线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专 业化的 人工 服务 和7× 24 小 时自助 语音 查询 服务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在 工作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咨询、 信 息定 制 、 投 诉建 议服务 , 也可 选择 大成 基 金客服 热线 自助 语音 系 统查询 基金 净值 、账 户情 况、公 司介 绍等 服务 。 (2 ) 大成 绿色 通道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邮 寄对账 单服 务。 每季 度结 束后2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向 在 最 近 一季度 内发 生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邮寄 该持 有人 最近一 季度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 记 录该 持有 人 最 近 一季度 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 非交 易过 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 金 额、 数量 、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 余 额 等。每年度结束后30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账户状况对账单。 “ 大 成绿 色通道 ” 同时提供理财期刊 定期送阅服务 。基金管理 人定期出版 “ 大成理财 ” 等专业理财 刊物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 (3 ) 基金E 点通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通了 短信服 务定 制平 台、 电子 对账单 及电 子刊 物订 阅平 台、 网 站留 言 互 动 平台和 网上 交易 平台 等。 通过先 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安 全的 基金 交 易 服 务、及 时迅 捷的 基金 信息 和理财 服务 。 (4 ) 财富 俱乐 部 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优质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 务。 (二) 联系 方式 1、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090/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高 级管 理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罚 。 (三)2010 年11 月12 日至2011 年5 月11 日 发布 的公 告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1 .2010 年11 月13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副 总经理 任职 的公 告 》 。 2 . 2010 年12 月3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恢复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双汇 发展 市价估 值方 法 的 公告》。 3 .2010 年12 月25 日 《大成 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2 期) 》 、 《大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0 年第2 期) 》 。 4 .2010 年12 月31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 下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 。 5 . 2011 年1 月14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 6 .2011 年1 月18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上海 家化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7 . 2011 年1 月18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在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开 通定 投 业 务的公 告 》 。 8 .2011 年1 月24 日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大 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4 季度报 告 》 。 9 . 2011 年1 月27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在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开 通基 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及参 与定 期定额 投资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10 .2011 年3 月3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开 通网上 直销 赎回 转认/ 申购 功能的 公告 》 。 11 .2011 年3 月10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持有的“上海汽车”股票估值调 整 的公告 》 。 12 .2011 年3 月14 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再 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 过期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 。 13 .2011 年3 月18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 下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 。 14 .2011 年3 月19 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双汇发展(000895 )估值调整 的公告》。 15 .2011 年3 月21 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 16 .2011 年3 月31 日《大成 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年度报告 》 、 《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投资 基金2010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7 .2011 年3 月31 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开放式基金参加华夏银 行基金网上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18 . 2011 年4 月1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参加 华夏 银行 网上银 行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补 充公 告》。 19 . 2011 年4 月6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参加 华夏 银行 基金网 上银 行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补 充公 告 》 。 20 . 2011 年4 月19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汇付天 天盈 账户 第三 方支 付业务 的公 告 》 。 21 .2011 年4 月21 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恢 复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双 汇发展”市价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 。 (四) 招募 说明 书及 在此 之 前公告 的公 开说 明书 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内 容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以本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招 募 说 明 书及以 前公 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对2010 年12 月25 日 公布 的 《 大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2010 年第2 期) 》进 行了 更 新 , 并根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了 内容 补充 和更 新, 主要更 新的 内 容 如 下 : 1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 据最 新 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 .根 据最 近资 料, 更新 了 “ 十二 、基 金资 产估 值 ” 部分 7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8 .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办 公 场 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如 涉及 争议 事 项 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凭。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4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 年 六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