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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效率(162207)

泰达效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6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宏 利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06
年 3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 】 41 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5 月 1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5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 … … … … … … … … … … … … …. 39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 … … … … … … … … … … … … … …..42 九、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 … … … … … … … … … … …. 52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66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73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76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77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8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8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100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108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 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泰达宏利 效率 优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更新 招募说 明书中 , 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泰达宏利 效率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 《泰达 宏利效率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托管 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 效率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泰达宏利 效率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5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6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 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7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 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 元: 指人民币元 8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本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P/E 、ROE 、ROA P/E 指市盈率, 计算公式是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 市盈率= , ROE 指净资 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是 每 股 净 资 产 每 股 盈 利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 ROA 指 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是 每股总资产 每股盈利 资产收益率=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 惠 文 先 生 ,董 事 长 。 毕 业 于 吉 林 大学 经 济 系, 经 济 学 学 士学 位 , 高级 经济 师。 1996 年至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2006 年担任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 2010 年任天津 泰达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方信托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 振 宇 先 生 ,董 事 。 毕业 于 天 津 师 范大 学 和 南开 大 学 , 拥 有 法 学 学 士学 位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 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 2008 年任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2008 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任天津市 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 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10 孙泉先生,董事。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 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 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 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源整合、上市筹 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 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等职 。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美国国籍 ,董事。 心理学学士学位、法 学博士学位及银行法硕士学位。 施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行政副总裁,掌管宏利 金融在中国和台湾的业务。施先生于亚洲从事 金融服务业超过二十一 年,其中在 宏利工作十 七年,五年则为专责有关 金融服务 的执业律师。施先生为宏利保险策 划开拓中国、越南及澳门市场 ,并为宏利资产管理 策划开拓中国及台湾市场。施 先生 分别自1993 年及 2000 年管理宏利在中国及台湾业务,并于 1999 至2005 年 成功开拓及经营宏利在越南之业务 。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行政副总裁、中宏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宏利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席 。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多伦 多大学及卡尔加里大学,持有金融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雷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 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并为宏利金融执行委员会成员。雷先生统领宏利金 融于中国内地、香港、印尼、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 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 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副 总裁, 掌管恒康人寿保险、 恒康长期护理、 恒 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服 务宏利逾三十载,历任美国、加拿大、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多项管理要职,曾驻多 伦多、沃特卢、 波士顿、英格兰等地,现常驻香港。雷先生于策略规划、保险及 年金产品管理、销售、市场推广等领域均饶富经验。 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 政副总裁兼总经理、宏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 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主席 。 11 王裕闵先生,美国国籍,董事。 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麻省理工学院 的学士学位。 王先生是宏利资产管理亚洲区定息收益投资主管。 王先生常驻香港, 统领亚洲区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定息收益业务。 在 2010 年8 月出任现职前, 王先生 为宏利北亚洲区投资主管。王先生在加盟宏利前,曾于美联银行纽约及香港分部 担任要职, 前后共九年。期间曾为该银行定息收益部创办并统辖环球结构性信贷 产品业务,其后更出任该行环球市场及投资银行部亚洲区主管,常驻香港。王先 生早于1987 年便已加入纽约 M&T 银行担任分析员, 后历任交易员及投资组合管理 要员逾 11 年之久,并于 1998 年晋身纽约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的创办 人之一。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亚洲区定息收益投资主管。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 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经大学 “ 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 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全国 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安信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君泽 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 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 系, 法学学士和法学硕 士学位 , 一级律师。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2004 年 任嘉德律师 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 级合伙人。兼全国第九届妇女代表、天津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天津 市财政局和税务局特邀监察员、天津市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律12 协金融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天津第五届、第六届律协常务理事。 范小云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 毕业 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 开大学金融学 系讲师、 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副主任、 国际金融研究中 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担任《南开经济研 究》副主编。目前为教育部哲学社 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1995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2000 年任职于 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 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监事、 财务中心主任。 兼任 天津市泰达国 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达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杜汶高先生,监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 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 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2004 年, 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 作。杜先生于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 三年的资 本市场经验。 王泉先生, 监事。 管理 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 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3 缪钧伟先生,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理学学士、经 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 金部副处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2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史学学士 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 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 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 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 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 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陈少平女士,本基金基金经理,厦门大学化工专业本科,新加坡国立大学化 工与环境工程专业硕士。 2002 年10 月工作于北京海问投资咨询公司, 任研究员; 2003 年10 月起就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研究员、 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高 级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监 。 自 2007 年11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效率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1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中 小盘基金) 基金经理 。2006 年12 月至2008 年8 月曾担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14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首选基金)基金经理。9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胡涛先生, 本基金基金经理。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凯利商学院 MBA ,CFA,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7 月 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任投资银行部经理,2002 年6 月至2003 年6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任股票研究经理,2003 年7 月至2004 年4 月就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任研究员,2004 年 9 月至2007 年 4 月就职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任基金经理助理。胡涛先生于 2007 年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 研究主管等职务, 自 2009 年12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效率基金)基金经理。8 年基金证券 从业经验,10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 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康赛波先生,2006 年3 月至2007 年4 月管理本基金; 梁辉先生,2006 年 8 月至2009 年5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 理刘青山,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交易 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5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6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 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立 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 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17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 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 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 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 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18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 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 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 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50.31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26.39%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61.32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37.61%。年 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32% ,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2.61% ; 净利息收益 率为 2.49% 。 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 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 “双降” , 拨备 覆盖率大幅提高至 221.14% 。 20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 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 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 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 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 村镇银行 9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 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有员工 313,867 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国 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 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列第 13 位,并被评委 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 列 第三 位, 银行业第一位; 被 《亚洲金融》 杂志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 《资本》 杂志评为 “中国杰出 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 予“中国红 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 处、 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江 苏 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 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21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企 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 业务体 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8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 》 杂志 评为“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 独立。 2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柜台)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延慧、崔冉 23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da.com/etrading/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 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5)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5 8) 深 圳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9)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6 11)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3)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27 网址:www.bhzq.com 14)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6) 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8 17)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8)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 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9)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0)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29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1)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 -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2)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0 24)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5)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6) 华 泰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31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7)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8)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9)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2 30)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31) 南 京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2)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3 33)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4)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5) 广 发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4 36)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7)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8)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5 39)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东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1)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36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3)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5)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37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7)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 600109 48)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49)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78 38 联系人: 林爽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3、场内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的 代 销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 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办理场所以《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公告》为准) 。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人代表: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39 (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一 )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41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 2006 年 3 月 30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06 年 4 月 28 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募集 期共募集 4,331,970,453.8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2,452 户。认购款在 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为 2,698,188.36 元人民币,折算成 2,698,188.36 份基金份额, 分别计入投资者基 金帐户, 归投资者所有 。 以上合计 总 份额为 4,334,668,642.2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于 2006 年 5 月 12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 (四)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4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41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执行。


4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基金申购赎回公告) 。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以份 额 申请。申购 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43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万≤M<250万 1.2%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1000元 (2) 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44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50,000/ (1 +1.5 %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 基金份额净值= (50,000-738.92 ) /1.0160 =48485.32 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8485 份,不 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退款金额=50000 -738.92-48485× 1.0160 =0.3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8485 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 0.32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 10000× 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45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中“ (一)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 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46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 资 人 赎回 申 请 成功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 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原则上,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网点每 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 原则上, 每次赎回 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次赎 回时应将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赎回,否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 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没 有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47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50,000/ (1 +1.5 %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 基金份额净值= (50,000-738.92 ) /1.0160 =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 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 10000× 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 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8 (6)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7)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万≤M<250万 1.2%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1000元 (8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49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 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50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51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2 九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在确定 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 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53 的行为。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54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挖掘具有较高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兼顾投资优质债券,力争为投资者 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60%×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收益率 +35%×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国债指数 收益 率 +5%× 同业存款利率。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是富时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总市值最大的 6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国债指数是巴克莱资本公司与中国新华财经联手推出的中国 国债指数,几乎涵盖了三个市场中(银行间市场、沪深交 易所)上市的全部固定 利率国债,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因此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采用富时 中国 A600 指 数、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国债指数以及同业存款利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 、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 股票 50%-70%, 债券 25%-45 %, 现 金保持在 5%以上。 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 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债 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 等工具。 (四)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体现。 55 (五)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取“ 自 上 而下” 和“ 自 下 而上” 相 结 合的投 资 手 段和 方 法, 在 正常 的 市 场环境下不作主动性资产配置调整,股票及债券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保持在基准 比例上下 10%的范围内波动。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强调在期待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选 择具有较高或者稳定上升的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即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的投资 效率,注重公司在经营中 对资产的使用效率以及对股东价值的创造。 1、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 根据行业文档进行分析, 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 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行业。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 合考虑,作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2、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是在选股过 程中,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的投资效率,挖 掘具有较高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经济在二十余年的粗 放式增长之后,面临着增长模式急需转变的巨大挑战。在能源和原材料将持续紧 缺的情况下,以投资为驱动的经济增长必然是难以长久。未来企业的增长和竞争 力将更多地来源于其对现有资产和新增投资的有效使用。增长的效率和质量比增 长速度本身更重要,当前的中国企业应该对为获得增长而投入的资本的回报率予 以足够的关注和核算,而不应过多地关注公司和盈利的增长。无效率的、低质的 增长并不创造公司股东的价值;简单地说,如果公司的资本回报 率小于加权平均 资本成本,那么也就是说该公司在毁损股东的价值,而且增长越快,毁损的速度 也越快,根本无法为股东创造价值,也无法为社会创造价值。所以,本基金将重 点选择在较高的投资效率下持续成长的公司,关注经济意义上的增值,而非会计 意义上的增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这类公司既为本公司股东创造价值,也同样56 为本基金的持有人提供可持续的价值增长。 具体选股方法包括: (1) 运用定量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 (2) 运用定性指标 对股票进行评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 资产收益 率,精选个股。 a. 定量筛选 通过以下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 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优选库: 1)剔除富时中国 A600 覆盖的股票中 ST 、 交易所接收调查或处罚(公开谴 责、公开处罚)未满半年和其他研究员有确定理由认为暂不投资的股票,形成基 础库; 2) 按市盈率(P/E) 、 净资产收益率(ROE) 、 资 产收益率(ROA) 等指标 对基础库 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剔除累计涨幅过高的股票,形成备选库; 3 ) 由 于 本 基 金重 点 关注 公 司 的 投资效 率 , 所以 在 备 选 库 的 基础 上 ,分 行 业 按 ROA 进行排序, 取每 个行业中 ROA 排序在前 1/2 的股票形成本基金的优选库。 b.研究评分 研 究 员 将 根 据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和 实 地 调 研 情 况 对 备 选 库 中 的 股 票 进 行 定 性 评 分,研究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1) 公司评价: 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 财务状况、 发展战略、 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2 ) 业 务 分 析 :主 要 包括 对 公 司 的 业 务进 行 逐项 分 析 , 包 括 所涉 及 业务 的 投 资效率、 行业前景、 公 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 行业增长、 公司 增长等方面。 c. 基金经理 参考优选库 并结合研究评分 精选出 每个行业中的具 有较高 投资效 率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久期策略、 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 合。 久期策略是指通过对宏观面、 货币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的分析, 可 以预测整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类属配置是分析不同 的债券类别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同时可以 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不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据此可以发 现市场的失衡情况,确定债券的类属配置;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57 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 价值并精选个 券。 (六)投资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 投资决策, 提出 指导性意见,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究部提出个股选 择方案, 固定收益小组 提出债券投资方案, 为 基金经 理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研究部和固定收益小组提出的方 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的初步方案,确定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的比例。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执行投资组合, 交 易进行过 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成后交 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 投资组合的 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控、 评估和 风险构成 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 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 较高风险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58 值的 40% ;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50 %-7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 25 %-45%;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1—4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59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1 年5 月3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1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098,229,326.23 68.66 其中:股票


3,098,229,326.23 68.66 2 固定收益投资


1,155,724,508.60 25.61 其中:债券


1,155,724,508.60 25.6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3,303,046.66 4.95 6 其他资产


35,352,334.04 0.78 7 合计





4,512,609,215.53





100.00 6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56,099,015.81 7.92 C 制造业 2,181,017,390.03 48.54 C0 食品、饮料 43,596,301.32 0.97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01,802,018.76 6.72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536,709,319.17 11.94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77,801,511.23 28.44 C8 医药、生物制品 21,108,239.55 0.4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380,970.00 0.90 E 建筑业 250,939,925.19 5.5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76,897,916.80 3.9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92,894,108.40 2.0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098,229,326.23 68.95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299 中国北 车 23,292,568 172,365,003.20 3.84 2 600068 葛洲坝 14,190,363 166,452,957.99 3.70 3 601699 潞安环 能 2,488,001 162,466,465.30 3.62 4 600801 华新水 泥 2,873,923 144,127,238.45 3.21 5 600585 海螺水 泥 3,363,816 136,301,824.32 3.03 6 600169 太原重 工 5,220,479 127,484,097.18 2.84 7 601989 中国重 工 9,649,906 127,282,260.14 2.83 8 000680 山推股 份 5,624,818 125,939,675.02 2.80 61 9 600458 时代新 材 2,267,138 121,337,225.76 2.70 10 600111 包钢稀 土 1,387,904 121,233,414.40 2.70 注:以上股票名称以 2011 年3 月31 日公布的股票简称为准 (四)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 1 国家债 券 206,914,500.00 4.60 2 央行票 据 547,213,000.00 12.18 3 金融债 券 129,046,000.00 2.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9,046,000.00 2.87 4 企业债 券 50,393,000.00 1.1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222,158,008.60 4.94 7 其他 - - 8 合计 1,155,724,508.60 25.72 (五)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 1 0801065 08 央 行票 据 65 1,900,000 190,608,000.00 4.24 2 113002 工行转 债 1,303,430 156,098,776.80 3.47 3 080017 08 国债 17 1,300,000 131,404,000.00 2.92 4 1001060 10 央 行票 据 60 1,100,000 107,756,000.00 2.40 5 0801047 08 央 行票 据47 1,000,000 100,160,000.00 2.23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内基金未主动投资权证,也未在 报告期末持有权证。 (八)报告附注 1 、 基 金 投 资 前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 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62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666,586.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656,063.92 5 应收申购款 29,683.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352,334.04 4、本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156,098,776.80 3.47 2 113001 中行转 债 66,059,231.80 1.47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的情况。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989 中国重 工 127,282,260.14 2.83 重大事 项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5 月 12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63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37.74% 0.99% 33.60% 0.93% 4.14% 0.0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78.55% 1.60% 79.58% 1.40% -1.03% 0.20%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6.19% 1.63% -43.15% 1.78% -3.04% -0.15%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4.58% 1.47% 53.63% 1.24% -9.05% 0.2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6.27% 1.27% -3.11% 0.93% 19.38% 0.34%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8.29% 1.27% 1.51% 0.81% -9.80% 0.46% 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104.01% 1.44% 106.11% 1.31% -2.10% 0.13% (二) 泰达宏利效率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5 月12 日-2011 年3 月 31 日) 64 注:本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 5 月 12 日生 效, 本基 金 已于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期限 内完成 建仓 并达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65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6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 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67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68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69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70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71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2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 的 50% ;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 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 金;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 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73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 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74 3、上述(一)3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 、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 万 1% 50 万≤M<250 万 0.75 % 250 万≤M<500 万 0.5 % 500 万≤M<1000 万 0.25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 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券商佣金比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3、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费率 M<50 万 1.50% 50万≤M <250 万 1.20% 250万≤M <500 万 0.75% 75 500万≤M <1000 万 0.50% M≥1000 万 每笔1000元 4、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适用的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场外 场内 1 天-365 天 0.5%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 0.5% 731 天(含)以上 0 0.5%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注册登记机构的过户日;申购期持有期限 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场外投资人对本基金连 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 ;连续 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场内投资人的赎回费用统一为 0.5%。 ④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6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77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78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 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79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80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以及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81 十 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 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82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 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本基金终止后, 须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4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5 二十、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选择、 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销售 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86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87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 ,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88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中 期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9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90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 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91 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 项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 的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 人( 以下 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92 (3)如召集人为基 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 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93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94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95 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 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96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 告;基金 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97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98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9 100 二十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南楼三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 法定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101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债券投资范围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工具。 (2) 债券选择是指通过 对比个券的久期、 到期收益率、 信用等级、 税收因素 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 50%-7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为 25%-45%;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1) —(4) 项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02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7、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103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104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105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 中签订的重大合同(席位租用协议、信息披露协议、审计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 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106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 保管义务由 注册登记人承担,但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 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 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 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 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107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08 二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寄送 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 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 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可在 T+1 个工作 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单;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帐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有关 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 自己的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 期或不 定期为 基金投 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109 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本基金的网上开户、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持有农业银行 卡、建设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招商银 行卡、民生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的客户,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 客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 话 400-698-8888 (免长话费) 或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 净值、 基金 帐户信息、 基金产 品介 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2 月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公告 》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2 月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发展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动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2 月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 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2 月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0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2 月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 月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 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 月 22 日发布 《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2010 年度第4 季度报告》 。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2 月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泰达宏利效率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0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汇付天下“天天盈”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9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中国交通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 布《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2011 年度第1 季度报告》 。 上述公告的 具体内容 请 详见公告当 日的《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111 二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者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费 到 存放 地 点 查 阅 , 也可 按 工本 费 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