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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货币(162206)

泰达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6月)查看PDF公告

1 1 
泰达 宏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于 2005 年 9 月 21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61 号文核准 ,基 金合同 于2005 年11 月10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金管 理人 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阅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本基 金的未 来表现 。 本基金管 理人 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 财 产,但不 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本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复核,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1 年 5 月 10 日,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1 年 0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审 计。 2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17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22 六、 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 .............................................. 39 七、基金 的转换 .................................................... 44 八、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和转托 管 ..................................... 455 九、基金 的投资 ................................................... 477 十、基金 的业绩 .................................................... 58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60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1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6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8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0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1 十七、风 险揭示 .................................................... 75 十八、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7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0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55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33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44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其 查阅方 式 .............................. 1055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055 3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暂 行规 定 》 ( 以下简 称《 暂 行规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本基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4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 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本 基金 : 指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 指《 泰达 宏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 指《 泰达 宏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招募 说明书 : 指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依 法对招 募说明 书定期 更新的 文件 发售公告 : 指《 泰达 宏利 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 指《泰达 宏利 货 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 》 《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六次 会 议 通过 的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法》 及 立 法 机关 对其所作 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 会 议 通过 的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及 立法机关 对其所 作的修 订 《信托法 》 : 指《中华 人民共 和国信 托法》 《 运作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发布的 《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销售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发布的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发 布的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暂行规 定》 : 指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和 中国人 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布 并实施 的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暂行 规定》 5 5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中国银监 会: 指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本 基 金 合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 义务 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指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指 依法 并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及 相 关 法律 文 件 合法 取得 并 持有 本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和 机构投 资者 ( 包括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个人投资 者: 指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可以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指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可以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法人、 社会团 体、其 它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合 法 募 集 的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中 国境 外 的 机构 投 资 者( 包 括 但 不限 于 中国 境 外 基金 管 理 机 构、 保 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 以 及 其他 资产管理 机构)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本基 金 的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 基 金交 易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 人: 指 办理 本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的 注 册 登 记人 为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 泰达宏利 基 金 管 理有6 6 限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代销机构 : 指 符合 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要求 的 条 件并 与 本 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了 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 办 理 本基 金 销 售 服务 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 指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和代销 机构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指 本基 金 募 集完 成 , 符 合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 件 ,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 确 认 , 基金 备 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 , 本 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 指 法律 法 规 及有 关 规 定 规定 的 或 者 本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终 止事 由 出 现时,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程序 终 止 本 基金 合同 募集 期限 : 指 本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及相 关 公 告中 规 定 的本 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时间 段, 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至 终止 日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 者办理 基金申 购、赎 回等业 务的工 作日 工作日: 指证券交 易 场 所 的正常 交易日 T 日: 指 销售 机 构 受理 投 资 者 对本 基 金 的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基 金间转换 或其他 业务的 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集 期内申 请购买 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申请购 买 本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本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 要 求 基金7 7 管理人购 回 其所 持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间转 换: 指在 本 基 金 存续 期 间 , 本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的 本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巨额赎回 : 指 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 包 括 基金 间 转换 导 致 的本 基 金 减 少的 份 额 )扣 除 本 基金 申 购 份 额和 其 它基 金 转 换为 本 基 金 份额 后 的 总余 额 超 过上 一 日 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销售服务 费: 指 本基 金 支 付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佣 金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营销 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 、 持有 人 服 务费 等 的 费用 , 该 笔 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扣 除,属 于基金 的营运 费用 基金账户 : 指 基金 注 册 登记 人 为 投 资者 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额及 其变更 情况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基 金 投 资 者开 立 的 记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及 转 换 等业 务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 指 基金 管 理 人在 运 用 基 金财 产 进 行投 资 时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出的资 金划拨 及实物 券调拨 等指令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本 基 金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及其他 财产 的 价值总 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本 基金 财产总 值减去 本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行为 摊余成本 法: 指 计价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 率 或协 议 利 率 并考 虑 其买 入 时 的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内 平 均 摊 销, 每日计提 损益 8 8 基金收益 : 指 本 基 金 投 资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利 息及其他 合法收 入 基金日收 益: 指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日 收益 基金七日 收益率 : 指以最近 七日( 含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年 资产收 益率 指定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 指本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签 署 本 基 金 合同 之 日 后 发生 的 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的, 使 本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分 履 行 本 合同的 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他 自 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 政府 征 用 、 没收 、 法 律变 化 、 突发 停 电 或 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场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 交易等














9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 : 刘 惠文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联系电话 :010-66577725 联系人: 邢颖 注册资本 :1.8 亿元 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 方国际 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 :51 % ; 宏 利资产 管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49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刘惠文先 生, 董 事长。 毕业于 吉林大学 经济系 , 经济 学学士 学位,高 级经济 师。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 有限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至 2006 年担任 天津泰达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董 事长兼 总经理 。2006 年至2010 年任天津 泰达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0 年起任天津 市泰 达国 际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兼任 渤海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北方信 托国际 投资股 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渤海证 券有限 公司董 事等职 。 刘振宇先 生, 董事。 毕业于天 津师范 大学和 南开大 学, 拥有 法学学 士 学位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律师、 经 济师。2000 年至2002 年任天津 泰达集 团有 限公司投 资部副部 长。2002 年至2008 年任天津 泰达投 资控股 有限公 司资产 管 理部经理 。 2008 年任天津市泰 达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2010 年起任天津 市泰达国 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任恒 安标准 人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渤海 财产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等职。 孙泉先生 , 董事。 拥有 天 津南开 大学经 济学学 士和经 济学硕 士学位 及美 国芝10 10 加哥罗 斯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1988 年任职 天津 开发 区信 托投 资 公司, 负 责信贷 和外 汇管 理工 作;1989 年任职天 津 开 发区 管理 委员 会政 策研 究 室,负 责 区域发 展、 国企 改革 、对 外合 作政策 的研 究和 制定 工作 ;1997 年任职 天津经 济 技术开 发区 总公 司企 划部 ,负责 企业 发展 战略 研究 和计 划经营 管理 工 作; 2001 年任职天 津泰达 投资控 股公司 资产管 理部, 负责泰 达控股 重组并 购、 资源整合、 上市筹备 和金融 类、 实业 类企业 的经营 管理工 作。 现 任天津 泰达投 资控 股公司资 产管理部 经理, 渤海产业 基金投 资管理 公司、 恒安标 准人寿 保险公 司和 天津钢管 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等职 。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 美国国 籍,董 事。 心理 学学士 学位 、法 学博士 学 位及银 行法硕 士学位。 施先生 为宏利 金融亚 洲区行 政副总 裁, 掌管宏利 金融在中 国和台 湾的业 务。 施先 生于亚 洲从事 金融服 务 业超过 二十 一 年, 其中 在 宏利工作 十 七年 , 五年则 为专责 有关 金 融服务 的执业 律师。 施先生 为宏 利保险策 划开拓中 国、 越 南及澳 门市场 , 并为 宏 利资产 管理 策 划开拓 中国及 台 湾市场。 施 先生 分别 自1993 年及2000 年管理宏 利在中 国及台 湾业务, 并于1999 至2005 年 成功开拓 及经营 宏利在 越南之 业务 。 现任 宏利 金融亚 洲区行 政副总 裁、 中宏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 董 事长及 宏利证 券投资 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主 席 。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 生,加 拿大国 籍,董 事。 毕 业于加 拿大 多伦 多大学及 卡尔加 里大学, 持有金 融学工 商管理 硕士学 位。 雷 先生为 宏利 金融亚洲 区高级行 政副总 裁兼总 经理, 并 为宏利 金融执 行委员 会成员 。 雷先 生统 领宏利金 融于中国 内地、 香港、 印尼、 日本、 马来西 亚、菲 律宾、 新加坡 、台 湾、泰国、 越南等地 的业务 发展。 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前 曾担任 美国保 险业 务部行政 副总裁 ,掌 管恒 康人 寿保 险、恒 康长 期护 理、 恒康 金融网 络等 业务 单 位。 雷先 生服务宏 利逾三 十载, 历任美 国、 加拿 大、 国 际及企 业业务 部多项 管 理要职, 曾 驻多伦多 、 沃特 卢、 波 士顿、 英 格兰等 地 , 现 常驻香 港。 雷 先生于 策略 规划、 保 险及年金 产品管 理、 销 售、 市场 推广等 领域均 饶富经 验。 现任 宏利 金融 亚洲区高 级行政副 总裁兼 总经理、 宏利国 际控股 有限公 司总裁 兼首席 行政总 监 及 宏利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主席 。 王裕闵先 生, 美 国国籍, 董事。 纽约大 学工商 管理硕 士学位 及麻省 理工 学院 的学士学 位。 王先 生是宏利 资产管 理亚洲 区定息 收益投 资主管。 王先生 常驻香港 ,11 11 统领亚洲 区十个 国家和 地区的 定息收 益业务 。在 2010 年 8 月出任 现职 前,王先 生为宏利 北亚洲 区投资 主管。 王 先生在 加盟宏 利前, 曾于美 联银行 纽约 及香港分 部担任要 职, 前 后共九年 。 期间 曾 为该 银行定 息收益 部创办 并统辖 环球 结构性信 贷产品业 务, 其 后更出 任该行 环球市 场及投资 银行部 亚洲区 主管, 常 驻香港。 王 先生早 于 1987 年便已加入 纽 约 M&T 银行担任 分析员 ,后历 任交易 员及 投资组合 管理要员 逾11 年之 久,并 于1998 年晋身纽 约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的 创办人之 一。 现任 宏利资 产管理 亚洲区 定息收 益投资 主管。 汪丁丁先 生, 独 立董事, 毕业于 北京师 范学院 数学系 , 中国 科学院 数学 力学 部理学硕 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 学经济 学博士 学位。1984 年至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 科学院 系统科 学研究 所助理 研究员、 美国东 西方中 心人口 研究 所访问学 者、 博士 后研究 员、 香港 大学经 济与金 融学院 助理教 授、 德 国杜依 斯堡 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 授、 北京 大学中 国经济 研究中 心副教 授及美 国夏威 夷大学 经济 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 任北京 大学及 浙江大 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 北财 经大学 “社 会与行为 ”跨学 科教育 中心学 术委员 会主席 兼主任 。 周小明先 生, 独 立董事 。 毕业于 浙江大 学法学 院, 中 国政法 大学法 学硕 士学 位、 民 商法 法学 博士 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 职于 浙江 大学 、中 国人 民 银行非 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 君 泽君律 师事务 所、 安信 信托投 资股份 有限公 司。 曾担任 全 国人大常 委会财 经委员 会 《信 托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起 草小组 成 员、 安信 信 托投资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 目前 担任中 国人民 大学信 托与基 金研究 所 所长、 君 泽 君律师事 务所合 伙人、 清 华大学 法学院 联合法 律硕士 导师 、 中国信 托业 协会培训 与资格办 公室副 主任 、 《中 国信托 业发展 报告》 主编。 孔晓艳女 士, 独立董 事, 毕业于 中山大 学法律 系, 法学学 士和法 学硕士 学位, 一级律师 。1993 年至1997 年任天津市对 外经济 律师事 务所专 职律师 。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 问。1999 年至 2004 年 任嘉德律 师事务所 专 职律 师、 高 级合伙 人。2004 年至今任 嘉德恒 时律师 事务所 专职律师 、 高级合伙 人。 兼 全国第 九届妇 女代表、 天津市 第十一 届、 第 十二届 政 协委员、 天 津市财政 局和税 务局特 邀监察 员、 天津 市津滨 发展股 份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 天 津 律协金融 业务委 员会主 任、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仲 裁员、 天津 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天津 第五届 、第六 届律协 常务理 事。 12 12 范小云女 士, 独 立董事, 毕业于 南开大 学金融 学系, 经济学 博士学 位。 毕业 于南开大 学金融 学系, 经济学 博士学 位。1997 年至2005 年历任南 开大 学金融学 系讲师 、副 教授 。2005 年起任南 开大学 金融 学系 教授 、 副 主任 、国 际 金融研 究 中心主任 。2001 年至2005 年担任 《南 开经济 研究》副主编 。 目前 为教 育部哲学 社会科学 重大攻 关项目 首席专 家, 南 开大学金 融学系 教授、 副主任 、 国 际金融研 究中心主 任;兼 任中国 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 国际金 融学会 理事。 2 、监事会成 员 邢吉海 先生 ,监 事。 毕业 于天 津干 部管 理学 院财会 专业 ,会 计师 。1995 年 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 酒店集 团副总 经理兼 财务总 监。1997 年至 2000 年任 职于天津 经济开 发区财 政局。2000 年至2001 年任天 津开发 区总公 司财 务中心主 任。2001 年起任天 津泰 达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监事 、 财 务中 心主 任。 兼 任天津 市 泰达国际 控股 ( 集团) 有 限公司 董事、 渤海财 产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天津 泰 达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天 津津滨 发展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 天 津滨海 能源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会 主席等 职。 杜汶高先 生, 监 事。 毕业 于美国 卡内基 美隆大 学, 持 有数学 及管理 科学 理学 士学位, 现 为宏利 资产管 理( 亚洲) 总裁 兼亚洲 区 主管 及宏利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掌握 亚洲及 日本的 投资事 务,专 责管理 宏利于 区内不 断壮 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 司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定。 出 任现职 前, 杜先 生掌管 宏利于 亚洲区( 香 港除外) 的投 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 顿领导 机构息 差产 品的开发 工作。杜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 前任职 于一家 环球评 级机构 ,曾 获派驻纽 约、 伦敦 及悉尼 担任杠杆 融资及 资产担 保证券 等不同 部门的 主管, 拥有 二十 三年 的资本市 场经验 。 王泉先生 ,监事 。管理 学学士 、经济 学硕士 。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 公司工 作,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 基金会计 、 基金 运营 部 副总经 理、 基金 运营 部总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缪钧伟先 生, 总 经理。 毕 业于复 旦大学 和香港 城市大 学, 获 得理学 学 士、 经 济学硕士 和金融 学博士 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 会基 金 部副处13 13 长;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 任海富 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2007 年 2 月起任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刘青山先 生, 副 总经理 兼投资 研究总 监。 毕业 于中国 人民大 学, 获 史学 学士 和管理 学硕 士。1997 年就职 于华 夏证券 基金 部, 参与 筹建 华夏 基金 管 理公司 , 从事投 资研 究工 作。2001 年起参 与筹建 湘财 合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前身 ) 并工 作至今, 期间历 任研究 部负责 人、 基 金 经理、 投 资 副总监, 投 资总监 兼总经 理助理。2006 年 11 月起任 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投资 研究总 监。 傅国庆 先 生, 副 总经理。 毕业于 南开大 学和美 国罗斯 福大学 , 获文 学 学 士和 工商管理 硕士学 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 际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 从事 信托业务 管理工 作,期 间曾任 办公室 主任、 研发部 经理、 信托业 务总 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以 及公司 副总经 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 张萍女士 , 督察 长。 毕业 于中国 人民大 学和中 国科学 院, 管 理学和 理学 双硕 士。 先后 任职于 中信公 司、 毕马 威国际 会计师 事务所 等公司 , 从事 财务 管理和管 理咨询 工作 。2002 年起在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 监察 稽核 部 副总监 。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风 险管理 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4 、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 生,毕 业于新 疆财经 学院, 获硕士 学位。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 乌鲁木 齐市商 业银行 ,从事 债券交 易与研 究工作 ;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6 月就 职于国 联证券 公司, 从事债 券交易 工作;2006 年7 月至2008 年3 月就 职于益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其中 2006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益民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12 月至2008 年3 月 任益民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理 。 2008 年4 月加盟泰 达 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自2008 年8 月起至 今担 任 泰达 宏 利 货币市 场基金 ( 泰达 货币 基 金)基 金经理 。8 年证券从业 经验,5 年 基金从业 经验,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梁钧先 生,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 管理本 基金 ; 彭泳先生 ,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3 月管理本基金 ;沈 毅先生 ,2008 年 9 月至14 14 2009 年 5 月管理本基 金。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包 括公司 总经理 缪钧伟, 副总经 理兼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刘青山 , 投资 部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 梁辉, 研 究部总 监兼基 金经理 陈 少平, 交 易 部负责人 陈力。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


4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 半年 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日收益 和基金 七日收 益率 ;


8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9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0、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关于 遵守法 律法规 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以 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5 15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承销证 券; (4 )将基金 财产用 于抵押 、担保 、资金 拆借或 者贷款 ; (5 )从事可 能使基 金财产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6 )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有 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证券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4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包括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的 资料中 弄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 (8 ) 除按本 公司制 度进行基 金运作 投资外 , 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 其他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10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 自己; (12)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禁 止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16 16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取 利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 项业 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 (2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部、 风 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理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 部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稽核 和检查; (3 )相 互制 约原 则:各 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 、内部控制 的体系 结构 公司的内 部控制 体系结 构是一 个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织 结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负最终 责任, 各 个业务 部门负 责本部 门的风 险评估 和 监控, 监 察 稽核部负 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管 理措施 的执行 。具体 而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 责制定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政 策, 对内 部控制 负完 全的 和 最终 的责任。 董事会 下设合 规控制 委员会 、资格 审查委 员会和 薪酬委 员会 ; (2 )督 察长 :独 立行使 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事 会负 责;及 时向 合规 控 制委 员会提交 有关公 司规 范 运作和 风险控 制方面 的工作 报告;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运 作、 制定本 基金 的资 产 配置 方案和基 本的投 资策略 ; (4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对基 金投资 运作的 风险进 行测量 和监控 ; (5 )监 察稽 核部和 风险 管理 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 理政策 和措 施的 执 行情 况进行监 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 风险管 理系统 的发展 提供协 助, 使 公司 在一种风17 17 险管理和 控制的 环境中 实现业 务目标 ; (6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部 门经 理 对本 部门的风 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履 行公司 的风险 管理程 序, 负 责本部 门的 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 发、执 行 和维 护,用 于识别 、监控 和降低 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 内控体 系, 完善 内控 制度 :公 司建 立、健 全了 内控 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织 和 授权, 确 保 监察稽核 工作是 独立的 , 并得 到高管 人员的支 持, 同 时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 离、相 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到 基金经理 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 基金交 易集中 ,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 ,从制 度上减 少和防 范风险 ; (3 )建 立、 健全 岗位责 任制 :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 都明 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 及时将 各自工 作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防 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 类、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分别 建立 了公 司 营运 风险和投 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 使 用适合 的程序 , 确认 和评估 与公司 运作 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 公司 建立了 自下而 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 风险隐 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 的人员 及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而以 最快速 度作出 决策; (5 )建 立内 部监 控系统 :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 统,如 电脑 预警 系 统、 投资监控 系统, 能对可 能出现 的各种 风险进 行全面 和实时 的监控 ; (6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化 、技 术化 的 风险 控制 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数趋 势、 行 业及个 股的风 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 有效的 措施, 对风险 进行分 散、控 制和规 避,尽 可能地 减少 损失; (7 )提 供足 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员 工明确 其职责 所在, 控制风 险。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合 规控制 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 据市场 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合规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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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9 层 法定代表 人: 项 俊波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中 国农业 银行网 点遍布 中国城 乡, 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 射范围 最广, 服 务领域 最广, 服务对 象最多 , 业 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 国有商 业银行 之一。 在 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 同样通 过自己 的努 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 业之列。 作 为一家 城乡并 举、 联通 国际、 功 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一贯秉 承以客 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发 展, 立 足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 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牌, 依 托覆盖 全国的 分支机 构、 庞大 的电子化 网络和 多元化 的金融 产品, 致 力为广 大客户 提供优 质的金 融 服务, 与 广 大客户共 创价值 、共同 成长。 中国 农 业 银行 是 中 国第 一 批 开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 内商 业 银 行, 经 验丰 富 ,服 务优质, 业绩突 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 独立公 正第三 方对中 国农业 银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的风19 19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的健全 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 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 O P 1 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 托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 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 管奖” 。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部 于1998 年5 月经中 国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 银行批准 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 部,内设 养老 金管理 中心 、技术保 障处 、 营运 中心 、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产 托管处、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处、 境 外资产托 管处、 综合管 理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 有先进 的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业务 部现有 员工130 名, 其中高 级会计 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工程 师、律 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 务团队 成员专 业水平 高、业 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级 管理层 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 和高级 技术职 称, 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 场的运 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5 月 10 日, 中国农 业银行 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96 只,包括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富 国天源 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华 夏平稳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创 新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 主题增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裕阳证 券投资 基金、 汉 盛证券 投资基金 、 裕隆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福证券 投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金 、 丰和 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久 嘉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券 投资基 金、 宝 盈鸿利 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 值增长 证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债券 投资基 金、 银河稳 健证券 投资基金 、 银河收益 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中 信全债 指数增 强型债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 城内需 增长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万 家增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精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银利 精选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国天瑞 强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分 红增利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新华优 选分红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 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诚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20 20 金、 富国 天时货 币市场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弹 性市值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益 民 货币市场 基金、 长城安心 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内需增 长贰号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德 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中 证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价 值成长双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鹏华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策 略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益 民创新 优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 成红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长 信双利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巴 黎竞争优 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新 华优选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比联 成长动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天 治稳健 双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海蓝筹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利丰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 比联丰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先 锋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 金、 上 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南 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 源基建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邮核心 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工 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信 用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消 费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汇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景丰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兴 业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富国可 转换债 券证 券 投资基 金、大 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 泰达宏利 领先中 小盘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信用 添利债 券证 券投资基 金、 东吴 中证新 兴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四季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商 安瑞进 取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汇 添富社 会责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21 21 (LOF) 、中邮中 小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托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行 内 有关 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 管业务风 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工 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 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风险管 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 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 系, 建 立了管 理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行 严格的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 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投 资比例 和禁止 投资 品 种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等监 督基 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 为。 当基 金 出 现异 常 交 易行 为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针对 不 同 情况 进 行以 下 方式 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 书面警示 。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 接近超 标、 资 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 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行 为,书面 提示有 关基金 管理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22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 销机构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8888 (免长话 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 延慧、 崔冉 联系电话 :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 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 销机构 1)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话 :95599


银行网站 :www.abchina.com 2)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客服电话 :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3 23 3)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肖 钢 客服电话 :95566 银行网站 :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6)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24 24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 深 圳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深南中 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深南中 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肖 遂宁 客户服务 电话: 95501


联系人: 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8)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孔丹


客服电话 :95558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25 25 法定代表 人: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昱 客服电话 :0769 -96228 或拨打各营业 网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0)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户服务 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1)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 江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 宁波市 江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 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 热线:96528 (上海地 区 962528 ) 公司网站 : www.nbcb.com.cn 12)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26 2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电话:010-85238667 联系人: 郑鹏 客户服务 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 莺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5)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27 27 法定代表 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 :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 中国 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顾 伟国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薇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7)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广州天 河北路 大都会 广场 36 、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志伟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 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8)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28 28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 www.csc108.com 19)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 万 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20)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1)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联系人: 吴宇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9 29 22)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张婷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3)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客服电话 :021 -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4)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0 层 法定代表 人: 唐 新宇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30 3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6)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客户服务 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程高峰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7)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8) 华 泰联 合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区中心 广场香 港中旅 大厦第 五层(01A 、02 、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中心广 场香港中 旅大厦 第 5 层、 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31 31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 电话: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 :www.lhzq.com 29)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0)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金声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31)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32 32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32)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匡婷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 :www.cc168.com.cn 33)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徐翔 联系电话 :025-83367888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 :www.njzq.com.cn 34)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联系电话 :021-385657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33 33 35)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 点咨询 电话 联系人: 金芸 、李 笑鸣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36)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先烈 中路69 号 东山广 场主 楼17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先烈 中路69 号 东山广 场主 楼17 楼 法定代表 人:刘东 客服电话 :020-961303 联系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7)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腾 公司网站 :www.gfhfzq.com.cn 34 34 38)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客服电话 :95536 联系人: 齐晓燕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39)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0)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 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罗芳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35 35 41)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2008 号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人代表 人:牛 冠兴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23 号 投资广 场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23 号 投资广 场18-19 楼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 地址: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 热线:400-888-8588 43)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3 号国华投资 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3 号国华投资 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4)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410005 ) 36 36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 人: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5)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文 艺路233 号宏 源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源 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47)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37 37 联系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爽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48)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公司地 址:湖 南省长 沙市芙 蓉中路 二段华 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券 网站:www.foundersc.com 49)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岳 献春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热线 :4006198888 50)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公司网址 :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


4006 600109 51)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38 38 公司网址 :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 :95558





( 三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惠文 联系人: 王泉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四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 海源泰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 廖海 ( 五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233 号汇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卢湾 区湖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绍信 联系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39 39 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 购、赎 回的场 所 投 资者 应当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所列 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申 购、 赎 回和基金 间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酌情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 酌情增加 或减少 其销售 网点、 变更营 业场所 。 (二)申 购、赎 回的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 基金的申 购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后 3 个 工作日 开始办 理。 基金的赎 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后 3 个 工作日 开始办 理。 申购、 赎 回的开 放日为证 券交易 场所 交 易日,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与 销售代 理人约 定。 在确定了 基金开 放日申 购、 赎回 的时间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在开 放前 两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报刊或 网站上 刊登公 告。 (三)申 购、赎 回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 确 定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每 份基 金 份额 1.00 元。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


3 、投资 者在 全部 赎回本 基金 余额 时, 其账 户内 待结 转的基 金收 益将 全 部结 转, 再进 行赎回 款项结 算; 部分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剩 余的基 金份额 必须 足以弥补 其当前累 计收益 为负时 的损益, 否则将 自动按 部分赎 回份额 占投资 者基 金账户总 份额的比 例结转 当前部 分累计 收益, 再进行 赎回款 项结算 。 4 、当日的申 购、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前 撤销。 5 、基金 管理 人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报刊或 网站上 刊登公 告。 (四)申 购、赎 回的程 序 40 40 1 、申请方式 :书面 申请或 销售机 构 公布 的其它 方式。 2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基 金 的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无 效而不 予 成交 。 3 、确认与通 知: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者可 在 T+1 日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4 、款项 支付 : 基 金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指示 基金托 管人于 T +1 日将赎回 款项从 基金托 管专 户划出, 通过销售 机构划 往赎回 投资者 指定的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 形时, 款 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的 有关条 款处理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约定 1 、 对于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首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追 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2 、单笔 赎回 的最低 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持 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基 金的 最低 保留份 额为 100 份, 当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低 于 100 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将该 持有人 持有的 该基金 份额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 金额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的 3 个 工作日 之前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1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 2 、本基金不 收取赎 回费用 。 (七)申 购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本基金份 额净值 保持为 人民币1.00 元。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申购份额 为申购 金额除 以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 基金 份额 份数41 41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失 和收益 归 属基金 财产所有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 的确定 分两种 情况处 理。 (1 )部分赎 回 投资者部 分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如 其未付 收益为 正或该 笔赎回 完成后 剩余 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 付收益负 值时,赎 回金额 如下计 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投资者部 分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如 其该笔 赎回完 成后剩 余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元 人民币为 基准计 算的价 值不足 以弥补 其累计 至该日 的未付 收益负 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 转当前 未付收 益。 (2 )全部赎 回 投资者在 全部赎 回本基 金余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自动将 投资者 的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与 赎回款 一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回金 额包括 赎回份 额和未 付收 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 算方法 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份额 对应的 未付收 益 (八)申 购、赎 回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 ;投资者 赎回基金 成功后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 者办理 扣除权 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实 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 刊 或网站 上 刊登公告 。 42 42 (九)暂 停或拒 绝申购 与赎回 的情形 和处理 方式 1 、暂停或拒 绝申购 的处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持有人 的利益 ; (2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3 )证券交 易 场所 非正常 停市或 其他情 形; (4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某 笔申购 申请会 影响到 其他基 金持有 人利益 时 , 可拒 绝该笔申 购申请 ; (5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它 暂停申 购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或 拒绝申 购情形 时, 申购 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报刊 或网站 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发生基金 合同或 招募说 明书中 未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基金 申购,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批准 ; 经批 准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报刊 或网站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2 、暂停或拒 绝赎回 的处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或拒绝 接受基 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 易 场所 非正常 停市或 其他情 形; (3 ) 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 而出现 连续巨 额赎回 , 导致 本基金 的 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它 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已 确认的 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将足额 兑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兑付,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在后续 开放 日予以支 付,但不 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 在申请 赎回时 可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 43 43 发生基金 合同或 招募说 明书中 未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基金 赎回,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批准 ; 经批 准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报刊 或网站 上刊登 暂停公 告。 暂停期间, 每两周 至少刊 登一次 提示性 公告。 暂停期 间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 赎回和基 金间转 换业务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公告 本基金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日收 益和基金 七日收 益率。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指基金单 个开放 日, 本基 金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 包括基 金间转 换导致 的 本基 金减少的 份额) 扣 除本基 金申购 份额和 其它基 金转换 为本基 金份额 后的 总余额超 过上一日 本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的情形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回 :巨 额赎 回申 请 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以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和基 金间转换 申请量占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和基 金间转换 份额; 赎 回未受 理部分可 延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 办理, 基金间 转换未 受理 部分不做 延迟处理 , 但投 资者可在 申请赎 回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 销。 转入 下 一开放日 的赎回 申请不 享有赎 回优先 权, 并将 以下一 个开放 日的本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发生 巨额赎 回和 基金间转 换并延期 支付时 ,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 在 规定的 时间内 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披露 报刊和 网站上 公告, 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 场 所交易 日。 (3 )基 金连 续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44 44 可暂停接 受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 已 经确认 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 可以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和 基金间 转换份 额,但 不得超 过正常 支付时 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上 公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 的公告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两日 内向中 国证监 会 及规 定的派出 机构备 案并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公 告。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作 日基金 管理人 应在至 少一种 中 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 的基金 日收益 和基金 七日收 益率。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报 刊或 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 的基金 日收益 和基金 七日收 益率。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次 ;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 时, 可 将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 月一次 。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 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 日收益 率。 七 、基金的转 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登 记结算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机构。45 45 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 不采用 申购、 赎 回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投 资者基 金账户 转移到 另一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包括继 承、 捐 赠、 遗 赠、 自愿离 婚、 分家析 产、 国有 资产 无偿转 让、 股权变 更 、 机构 合 并与分立 、 资产 售卖、 机 构清算 、 企业 破产清 算、 司 法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下 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1 、“ 继承 ” 指基金 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 承; 2 、“捐赠 ” 指 受理 基 金持 有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3 、“遗赠 ” 指 基金 持 有人 立遗 嘱将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赠给 法定 继 承人 以 外的 其他人; 4 、“ 自 愿离 婚 ” 指 原 属夫 妻共 有财 产 的基 金份 额 因基 金持 有人 自 愿离 婚 而使 原在某一 方名下 的部分 或全部 基金份 额划转 至另一 方名下 ; 5 、“ 分 家析 产 ” 指 原 属家 庭共 有( 如 父子 共有 、 兄弟 共有 等) 的 基金 份 额从 某一家庭 成员名 下划至 其他家 庭成员 名下的 行为; 6 、“ 国 有资 产无 偿 划转 ” 指因 管理 体 制改 革、 组 织形 式调 整或 资 产重 组 等原 因引起的 作为国 有资产 的基金 份额在 不同国 有产权 主体之 间的无 偿转 移; 7 、“ 机构合并或 分立 ” 指 因机构 的合并或 分立而 导致的 基金份 额的划 转 ; 8 、 “ 资产售卖 ” 指 一企业 出售它 的下属 部门 (独立部 门、 分支机 构或生 产线) 的整体资 产给另 一企业 的交易, 在这种 交易中 , 前者 持有的 基金份 额随 其他经营 性资产一 同转让 给后者 ,由后 者一并 支付对 价; 9 、“ 机 构清 算 ” 是 指 机构 因 组 织文 件 规定 的期 限 届满 或出 现其 他 原因 解 散, 或因其权 力机构 作出解 散决议, 或依法 被责令 关闭或 撤销而 导致解 散, 或因其他 原因解 散, 从而 进入 清算 程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 清算 组( 或类 似 组织, 下 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基金 份额分 配给该 机构的 债权人 以清偿 债务, 或将 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 财产中 的基金 份额分 配给机 构的股 东、成 员、出 资者或 开办 人; 10、 “ 企业破产清 算 ” 是指一 企业法 人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 业破产 法 (试 行)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第 十九章 的有 关规 定被 宣告 破 产,清 算46 46 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 权 人 所导 致 的 基 金份额的 划转; 11 、 “ 司法执行 ” 是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必 须提供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材料, 并直 接向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统一申 请办理 。 符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自 申请受 理 2 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规 定的相 关标准 缴纳过 户费用 。 (二)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不 能通存 通兑的,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的转 托管。 办理 转托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原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 理转托 管转出 手续后 可以 到其新选 择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办 理转托 管转入 手续。 对于有 效的基 金转托 管 申请, 基 金 份额将在 办理转 托管转 入手续 后转入 其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 。 47 4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确保本 金安全 性和基 金财产 流动性 的基础 上 , 力争 为投资 者 获取 超过 业绩 比较基准 的收益 。 (二)投 资方向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货币 市场工 具, 主 要包括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和大 额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债 券回 购、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具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在遵守 投资纪 律并有 效管理 风险的 基础上, 实施稳 健的投 资风 格和 谨慎的交 易操作 。 以价 值分析 为基础, 数量分 析为支 持, 采 用自上 而下 确定投资 策略和自 下而上 个券选 择的程 序, 运 用 供求分 析、 久 期偏离 、 收益 率曲 线配置和 类属配置 等积极 投资策 略 ,实 现基金 资产的 保值增 值。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税 后一年 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率 。 在合理的 市场化 利率基 准推出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投资 目 标, 投 资方向和 投资策 略,确 定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提 前公告 。 (五)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 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高 流动性、 低风险 的品种 , 其预 期收益 率和 预期 风险均低 于股票 、混合 和债券 型基金 。 (六)投 资程序 本基金将 采用自 上而下 的投资 流程。 48 48 首先采 用 MVS 模型对 包括宏 观市场、价 值、市场 气氛等 进行分 析,确 定投 资组合的久期并进行资产配置。之后在收益率和定价研究的基础上进 行个券选 择, 从而 构建投 资组合。 投资组 合的构 建建立 在金融 工程的 组合测 试 基础上, 并 通过完善 的风险 控制和 投资限 制保证 组合的 收益: 1 、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 资产配 置分为 两层, 即 战略性 资产 配 置和战 术性资 产配置 。 战 略性 资产配置 由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 定, 主要 指组合 久期的 配置范 围, 战 略性 资产配置 一般 每 年/ 半 年确 定 ,每 月 进行 跟 踪, 特 殊情 况 发生 时 也 可以 临 时调 整 。基 金经 理在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 定的范 围内, 确 定具体 的久期 并根据 对各资 产类 别相对价 值和价格 变化的 判断进 行战术 性资产 配置和 波段操 作。 2 、个券选择 (1 )收益率 曲线分 析法 我们认为 对于普 通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和 企业债 的估值 , 主要 基于 收益 率曲线的 拟合。 在正确拟 合的收 益率曲 线的基 础上, 我们可 以及时 发现 偏离市场 收益率的 债券, 并帮助 我们找 出这些 债券价格 偏离的 原因 , 同时, 基于 收益率曲 线我们可 以判断 出定价 偏高或 偏低的 期限段 ,从而 指导相 对价值 投资 。 (2 )优先选 择流动 性好的 个券进 行投资 在其他条 件相同 或相似 的情况 下, 优先 选择流 动性较 好的债 券进行 投 资。 并 且, 在关注 组合中 债券的流 动性的 同时, 关 注债券 市场其 他品种 的流动 性的变化 , 并适时地 进行流 动性换 券。 例 如, 在同 等条件 下, 优 先考虑 新发行 的 债券, 因 为 新券的流 动性相 对较好 。 3 、组合构建 (1 )类属配 置 类属配置 指组合 在国债 、金融 债和企 业债以 及现金 之间的 配置比 例。 类属配置 将基于 对各类 属的相 对投资 价值和 走势预 测, 在基 准资产 分布 的基 础上增持 能给组 合带来 相对较 高回报 的类属, 减持给 组合带 来相对 较低 回报的类 属。各类 属的相 对价值 将根据 以下因 素确定 : 1 )资产类属 的信用 风险比 较 从信用风 险的角 度考虑 , 国债 的信用 风险最小 , 金融 债次之 , 企业 债的 信用49 49 风险最高 。 金 融债则 属于政 策性质 , 由 国家担 保 , 因此金 融债的 信用风 险也很小 。 在企业债 投资中 ,本基 金将只 投资 AAA 级以 上及政 策允许 投资的 品种 。 2 )资产类属 的流动 性风险 比较 不同类属的债券流动性风险差别较大,国债是目前国内最为活跃的交易 品 种 。 债券 现券存 量和二级 市场的 交易量 的绝对 数都比 较大, 也可以 使得 其保持较 好的 市场 流动性 。 3 )各类属收 益的预 期 a. 历史 收益分 析及未 来收益 预期 历史收益 主要分 析各类 属指数 收益率, 未来收 益主要 分析到 期收益 率和 未来 利率变化 。 b. 预测 利差变 化 利差是对 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 险的补 偿, 利差 的变化 反映各 类属相 对价 值的 变化。 利 差的变 化有其时 间性, 利差变 化将与 该期间 因收益 率曲线 平移 效应导致 的类属固 定收益 一起考 虑, 组合 将超额 持有利 差变化 和固定 收益导 致的 总回报较 大的类属 。 利差分析 主要集 中于信 用质量 和流动 性的变 化。 对债 券类属 供需的 变化 也将 引起利差 的变化 , 本组合 将重视 分析影 响各债 券类属 供需的 因素, 包 括 市场参与 主体行为 分析、 税收、 交 易制度 、 其它 投资机 会的影 响等。 本基金 将主 要采用类 属配置和 个券选 择的管 理模式 来运作 债券组 合。 (2 )收益率 曲线配 置 即在不同 期限债 券间进 行的配 置。 在期 限 配置方 面, 将在 久期决 策的基 础上, 集中于决 定期限 利差变 化的因 素, 以在 不增加 总体利 率风险 的情况 下, 从 不同期 限的 债券 的相对 价值变 化中实 现超额 收益。 首 先根据 利率水 平预期 决定 久期偏离 度, 然后 根据对 收益率 的曲线 形状变 化的预 测, 决定 集中、 两端、 梯形 策略的应 用。在该 策略的 使用中 ,将重 视运用 利率的 期限 结 构理论 ,包括 利率 预期理论、 流动性偏 好理论 及市 场 分割理 论的具 体运用, 结合考 虑利率 的期限 结构 及其它影 响 各期限 债券价 格变化 的因素 对收益 率曲线 的形状 变化趋 势进行 分析 和预测, 并 决定各期 限品种 债券的 配置及 调整。 (3 ) 组合优 化 50 50 根据我们 自行开 发设计 的组合 优化模 型,在 满足拟 定组合 收益和 久期 要求, 整个类属 债券组 合久期 相等、 个券集 中度、 组 合分散 度等的 条件下 , 得 出最优资 产配置方 案,使 得组合 在未来 期望收 益一定 的条件 下,风 险最小 。 (4 ) 套利策 略 本基金将 采用 回 购策略 进行套 利。 回购在债 券投资 中的作 用非常 重要, 一 方面逆 回购可 以代替 短期债 券, 另一 方面, 通 过回购 可以进 行放大, 在 市场 上升的 时候增 加获取 收益的 能 力。 我们 将 精确计算 回购操 作的风 险和收 益,积 极利用 回购操 作进行 套利, 获取 收益。 (5) 组合 调整 1) 市场短期失 衡 当由于资 金供给 等原因 导致市 场发生 短期失 衡的情 况下, 我 们将根 据对 收益 率水平短 期波动 的预期 进行波 段性操 作。 另外 , 由于 市场的 短期波 动也 可能会造 成不同类 属资产 之间的 利差波 动, 使我 们可以 有机会 在不同 类属之 间进 行波段性 类属配置 操作。 2) 品种置换 由于新券 上市之 后, 其流 动性呈 逐渐下 降的趋 势, 因 此未来 保持投 资组 合的 流动性, 需要对 投资组合 中的个 券进行 调整。 而同时 随着我 国金融 深化 程度 的不 断提高和 加入 WTO 以 后我国 金融市 场与国 际市场 的逐步接 轨, 我 国的 债券的投 资品种也 不断增 加, 新的 投资品 种也会 带来新 的投资 机会, 我们也 将相 应在价值 分析的基 础上进 行组合 的调整 ,参与 新品种 的投资 。 4 、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 的 交易 部 , 基金 经理以 电子文 档或书 面形式 向 交易 部 递交 投资 计划 书或发出 交易指 令。 交易 部经理 收到基 金经理 的交易 指令或 投资计 划 书后, 将 交 易计划分 配给具 体交易 员执行 。交易 进行过 程中, 交易员 应及时 反馈 市场信息, 与基金经 理保持 联系和 沟通。 交 易完成 后, 交 易员以 电子文 档或书 面形 式向基金 经理汇报 交易执 行情况 。 5 、风 险与绩 效评估 进行债券 回报评 估与归 因分析, 首先将 债券组 合在某 一阶段 的资本 损益 和息 票收入进 行计算 , 然后将 总回报 分解, 找出市 场上的 关键因 子变化 而带 来的相应51 51 损益。 (1) 衡 量 债 券 投资 组 合 业 绩, 首 先 要 考 虑资 金 进 入 、 流出 后 , 连 同 债券价 值 及累积利 息, 计 算组合 的每日 回报率。 其次, 采用 税 后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利率 作为债券 投资组 合的基 准,与 组合每 日回报 率相减 ,得到 组合的 超额 回报率。 (2) 在对业绩 进行衡量 之后, 对债券 投资组 合业绩 进行归 因分析 。 (七)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当 符合以 下规定 :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 , 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2 、 货币市场 基金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的股东 进行交 易, 不 得通过 交易上 的安排 人为降低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的 真实天 数; 3 、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 存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5 、 除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下 , 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因巨 额赎 回致 使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20%的,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6 、 本基金持有 的剩余 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的摊 余成本 总计不 得超过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7 、买断式回 购融入 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8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规 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本基金于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正 常情况 下应达 到上述 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 合上述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十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使基金投 资符合 上述规 定。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 中国证 监会对 上述 比例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八) 基 金的禁 止行为 52 52 1 、本基金禁 止从事 下列行 为: (1 ) 承销证 券;


(2 )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 依 照法 律、 行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 规有关 规定发 生变更 ,上述 禁止行 为应相 应变更 。 2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以下金 融工具 : (1 ) 股票; (2 ) 可转换 债券 ; (3 )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债券 ; (4 )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券 ; (5 )以定期 存款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6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 九)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1 、计算公式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 投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资 产 包括 现 金类 资 产( 含 银 行存 款 、清 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行 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 在一年以53 53 内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 债券、 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包 括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 券等。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附 息债券 成本包括 债券的 面值和 折溢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包 括债券 投资成 本和内 在应收 利息。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 剩余期 限的确 定


银行存款 、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 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组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是指计 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为 止所剩 余的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回购 (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 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的剩余 期限为 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所 投资证 券产生 权利的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 2 、 有利于基 金 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有利于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54 54 (十一)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 计) 基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业 银行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中 所列财 务 数据 未经审计 。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益 投资 190,167,681.41 76.02 其中:债 券 190,167,681.41 76.02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 计 57,407,388.20 22.95 4 其他资产 2,579,504.25 1.03 5 合计 250,154,573.86 100.00 2 、 报告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6.12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29,699,865.15 13.51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上表 中,报 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为 报告期 内每日 的融资 余额 的合计数,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报告 期内每 日融 资余额占55 55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的简 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 购的资 金余额 未超过 资产净 值的 20% 。 3 、 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 (1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136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最高 值 161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最低 值 106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超 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未出 现超 过 180 天的情况 。 (2 )报告 期 末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 1 30 天以内 30.65


13.51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9.18 -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9.18 - 3 60 天( 含)-90 天 4.58 -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4.58 - 4 90 天( 含)-180 天 9.10 -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含) 59.08


-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112.59 13.51 4 、报告 期末 债券投 资组合 56 56 (1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0,136,151.79 54.63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99,957,821.83 45.4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70,031,529.62 31.85 6 其他 - - 7 合计 190,167,681.41 86.48 8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 30,252,940.10 13.76 注:附息债券的成本 包括债券面值 和折溢价,贴 现式债券的成 本包括债券投 资成 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00226 10 国开26 500,000 49,971,793.83 22.73 2 1026001 10 三菱东银 01 200,000 20,178,329.96 9.18 3 1081377 10 桂交投 CP01 200,000 20,000,318.93 9.10 4 100231 10 国开31 200,000 19,993,975.86 9.09 5 080219 08 国开19 200,000 19,917,442.00 9.06 6 070211 07 国开11 100,000 10,074,610.14 4.58 7 1181082 11 鞍钢CP02 100,000 10,016,670.21 4.56 8 1081362 10 辰州矿 CP02 100,000 10,008,015.69 4.55 9 1081232 10 天音CP01 100,000 10,005,967.49 4.55 10 1081257 10 稀土CP01 100,000 10,003,704.51 4.55 5 、 “影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绝对 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6 57 57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高 值 -0.1014%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低 值 -0.3254% 报告期内 每个交 易日偏 离度的 绝对值 的简单 平均值 0.177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 基金未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7 、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 的计价 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 价, 即计 价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 利率或商 定利率每 日计提 利息,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其 剩余期 限内 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 红使基 金份额 净值维 持在 1.0000 元。 (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没有持 有剩余 期限小 于397 天但剩 余存续 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券的摊 余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的 情况 。 (3 )本报告 期内没有 需 要 说明的 证券投 资决策 程序。 (4 )其他资 产的构 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949,696.64 4 应收申购 款 629,807.61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579,504.25 58 5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 2005 年 11 月 1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的 投资 业绩及 与同期 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比较如 下表所 示: (一) 历史各时 间段 收 益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 益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9697% 0.0065% 1.8799% 0.0003% 0.0898% 0.0062% 2007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3.0564% 0.0083% 2.7268% 0.0019% 0.3296% 0.0064% 2008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2.9010% 0.0060% 3.7725% 0.0012% -0.8715% 0.0048% 2009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3487% 0.0046% 2.2500% 0.0000% -0.9013% 0.004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8345% 0.0043% 2.3041% 0.0003% -0.4696% 0.004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0.7297% 0.0025% 0.7130% 0.0003% 0.0167% 0.002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12.62% 0.0058% 13.96% 0.0020% -1.34% 0.0038%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 按月结转份额


(二) 泰达 宏利货 币 基金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累 计净值 收益率 与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历史走 势对比 图 (2005 年11 月10 日-2011 年3 月31 日) 59 59 注:本基金合同 于2005 年11 月10 日生效, 本基金已于基金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 完成建仓 并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比例。 60 60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运用 基金募 集资金 购买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 他投资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代表 本基金 , 以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名义 在托管 银行开 立银行 存款账 户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托管 人以自身 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场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算 业务。 本基金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代 理人、 注 册 登记人自 有资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本基 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本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本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清 算财产 。 4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5 、非因本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 务,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处 分。 61 61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的是 客观、 准 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的 价值。 依据经 基金 资 产估值后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出 基金份 额收益 。本基 金采用 固定 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 份额净 值始终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营业 日。 (三)估 值方法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每个交 易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实 际 利 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余 期限内 摊销, 每日计 提收 益或损失。 本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 和上市 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的 市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目 前投资 工具的 估值方 法如下 : (1).


基金 持有的短 期债券 采用折 溢价摊 销后的 成本列 示,按 票面利 率 计 提应收利 息; (2).


基金 持有的回 购协议 (封闭 式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在 实 际持有期 间内逐 日计提 利息; (3).


买断 式回购以 协议成 本列示 ,所产 生的利 息在实 际持有 期间内 逐 日 计提。 回 购期间 对涉及的 金融资 产根据 其资产 的性质 进行相 应的估 值。 回购期满 时, 若双 方都能 履约, 则 按协议 进行交 割。 若 融资业 务到期 无法履 约, 则继续持 有现金资 产,实 际持有 的相关 资产 按 其性质 进行估 值。 (4).


基金 持有的银 行存款 以本金 列示, 按银行 实际协 议利率 逐日计 提 利 息。 2 、在有关法 律法规 允许交 易所短 期债券 可以采 用摊余 成本法 前,本 基 金 暂不投资 于交易 所短期 债券。 62 62 3 、为了避免 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 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交易价 格, 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 影 子定价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 “ 摊余成本 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离 度的 绝 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 中, 对于偏离 度的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应编 制并披 露临时 报 告。 4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规定 不能客 观反映 基金资 产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在与 基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最能 反映基 金资 产公允价 值的方法 估值。 5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估 值。 (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披 露的基 金资产 估值由 基金 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以 书面形 式报告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与 程序进 行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签字 返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 五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场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它原 因暂停 营 业 时; 2 、 因其它任 何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 时 ; 3 、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它情况 。 (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本基金采 用四舍 五入的 方法, 基金日 收益保 留小数 点后 4 位,基 金 七 日收益率 保留小 数点 后 3 位,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63 63 2 、经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 性和及 时性 。 3 、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日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 基金七 日收益 率 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 4 、当基金管 理人确 认已经 发生估 值错误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立即公 告 、 予以纠正 ,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 或注 册登记 人、 或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错 、 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 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无 法预见 、无法 避免、 无法抗 拒,则 属不可 抗力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者 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承 担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 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6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分 别 对各自的 行为承 担赔偿 责任; 因 共同行 为给基 金资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 没 有过错 的一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的, 有 权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本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64 64 认,确保 差错已 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 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但 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 金 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 偿。 (6 )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本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追 索,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 错。 7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当 事人,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 确 定 差错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错 造成的 损失进 行 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 的交易 数 据65 65 的, 由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 产 净值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七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 券交易 场所 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66 66 十 三、基金 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益 的构成 1 、本基金投 资所得 债券利 息; 2 、本基金买 卖证券 价差; 3 、本基金银 行存款 利息; 4 、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 金资产 带来的 成本或 费用的 节约计 入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 额。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的分红 收益权 ; 2 、 “ 每日分配、 按月支 付 ” 。 本基金 收益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公告,以每 万份 基金份额 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者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配 ,每月 集中 支付收益, 使基金帐 面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 1.00 元。 投 资者当 日收益 的精度 为 0.01 元, 第三 位采用去 尾的方 式,因 去尾形 成的余 额进行 再次分 配。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 记正收 益; 若 当日净 收益小 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负 收益; 若当 日净收益 等于零, 当日投 资者不 记收益 。 3 、 本基金每日 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以人民 币元方式 簿记, 每月累 计收 益 支 付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 红利转 基金份额 ) 方式 , 投资 者可通 过赎 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 金收益 ; 若投 资者在 每月累 计收益支 付时, 其累计 收益恰 好 为负值, 则 将缩减投 资者基 金份额 。 若投 资者全 部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其 收益将 立 即结清, 若 收益为负 值,则 将从投 资者赎 回基金 款中扣 除。 4 、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 益; 当日 赎回 的基金份 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不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 益。 5 、 本基金收益 每月集 中结转 一次, 合同生 效不满一 个月不 结转。 每月 结转67 67 时, 若投 资人账 户的当前 累计收 益为正 收益, 则该投 资人账 户的本 基金 份额体现 为增 加; 反之, 则该投 资人账 户的本 基金份 额体现 为减少 。 6 、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酌情调 整本 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 此项调 整并不 需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7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相 关约 定内容相 应调整 ,且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四) 收益 公告 本基金每 工作日 公告截 至日前 一工作 日 (含节 假日) 日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和 基金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基 金收益 公告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核实后 确定。遇 特殊情 况,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日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份额 总额] × 10000 上述收益 的精度 为 0.0001 元,第 五 位采 用去尾 的方式 。 基金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7 1 ( ) 365 10000 100% 7 i i R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 i = 1 , 2 …. . 7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基 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采取 四舍五 入方式 保留小 数点后 三位。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与 公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 后确定 , 在 分配 方案实施 前两日 内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机构 备案。 (六) 基 金收益 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投 资的方 式,免 收再投 资的费 用。 68 68 十 四、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 4 、基金证券 交易费 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可以 列支的 其它费 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管 理费按 基金前 一日的 资产净 值的 0.33% 的年费 率计提 , 具 体计 算方 法如下: H=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底,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两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金 托管费 按基 金前一 日的 资产净 值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具体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底,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两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 69 69 3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的 销售服 务费 按 基金前 一日的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 具体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月 底,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前 两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支 付给各代 销机构 ,专门 用于本 基金的 销售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 0.25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开始 调整之 日的 3 个工作 日之 前 至少在 一家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 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4 、 上述 (一)4 至 8 项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金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 酌情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及基 金托管费 率,并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公告,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过。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 基 金 合同生 效之前的 律师费 、 会计 师费和 信息披 露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中列 支。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依据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 70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记 账单位 是人民 币元;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 、 报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 金审计 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与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并 具 有相 关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进 行审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 互独立, 并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2 、 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 册会 计 师, 须 事 先征 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3 、 基金 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 管 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 经 基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在 2 日内 编制完 成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的临时 报告, 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71 7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原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暂 行规 定》 、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 (二)基 金募集 信息披 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三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 五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公 告的十 五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三) 基 金运作 信息披 露 1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易的 三个工 作日前 ,将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日 收益和 基金七 日收益 率。 基金管理 人应于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 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披露截止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合同生 效至前 一日期 间的每 万份 基金净收72 72 益、前一 日的 基 金七 日 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披露开放 日基金 日 收益 和 七日 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间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 日的 七 日收益率 , 以及节假 日后首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日 收 益和 七 日收益 率。 3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 将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4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5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二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报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本 和书面 报告两 种方式 。 (四)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变 更; 73 73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一年 内变 更达 30 %以上;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 (21)开始办理 申购、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业 务; (22)基金申购 、赎回 、基金 间转换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支付 ; (24)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申请 ; (25)其它暂停 基金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情 形; (26)暂停后重 新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情 形; (27)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重大 事项。 (五)澄 清公告 与说明 在基金合 同期限 内, 任何 公共传 播媒介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74 74 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引起较 大波动 时, 相关 的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1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指定专 人负责 信息披 露事务 。 2 、基金 托管 人须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日收 益 、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信 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就 此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 认。 3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告文 本在 编 制完 成后, 应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办 公场所 、 注册 登记中 心、 基金销售 机构处,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查 阅。 基金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 上述方 式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保 证与所 公告文 本的内 容完全 一致。 75 75 十 七、风险揭示 (一) 市 场风险 短期金融 市场价 格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 种因 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平 变化, 产生风 险,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政策 等)发 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3 、 信用风险。 主要是 指债务 人的违 约风险 , 若债 务人经营 不善, 资不 抵债, 债权人可 能会损 失掉大 部分的 投资, 这主要 体现在 企业债 中。 4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 线变 动风 险是 指与 收益 率 曲线 非平行移 动有关 的风险 ,单一 的久期 指标并 不能充 分反映 这一风 险的 存在。 5 、再投 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 再投 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风 险 (即 前面所 提到的 利 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下 降时, 基金从 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少 的收益 率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 影响其对 信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因此 ,本基 金可能 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 (三)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 于开放 式基金, 在基金 的所有 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都 有义务 接 受投 资者的赎 回。 由 于应对基 金赎回 的经验 不足, 在市场 下跌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出 现较大 数额的 基金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 变现困难 , 基金面临 流动性 风险。 76 76 (四) 相 对风险 与绝对 风险 对于证券 投资的 风险衡 量上, 我 们还应 该区分 相对风 险与绝 对风险。 绝 对风 险主要是 指我们 上面已 经提到 的各种 风险, 由 于这些 风险的 存在, 投资 者可能会 承担资本 损失。 而相对 风险主 要是指 单位收 益所对 应的风 险。 (五) 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 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 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 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 内幕交 易、欺 诈行为 等产生 的风险 ;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金 经理的 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从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 风险。 77 77 十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 情形之 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合同 期限届 满而未 延期的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3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六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清算组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及 相关的 中介服 务机构 组成。 自基金 合同 终止之日 起, 与基 金有关 的所有交 易应立 即停止 。 在基 金清算 小组组 成并接 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 责。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备案 并公告 。


清算后的 剩余基 金财产 ,应当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二)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 小组必 须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对终 止后的 基金进 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事务 所、律 师事务 所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及 上述会 计师事 务所和 律师事 务所应 在基金 合同终 止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将本方 参加清 算小组 的具体 人员名 单函告 其他各 方。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请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后,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78 78 (三)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的职 责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 基金清 算公告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终 止后的 基金财 产; 3 、对终止后 的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终止后 的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 5 、对基金财 产进行 变现; 6 、将基金清 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7 、以自身名 义 参加 与基金 有关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终止 后的基 金清算 结果公 告; 9 、进行终止 后的基 金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四)清 算程序 1 、基金财产 的接管 ; 2 、基金财产 的清理 ; 3 、基金财产 的确认 ; 4 、基金财产 的评估 ; 5 、基金财产 的分配 。 (五)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清算 小组优 先从终 止的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六)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终止后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79 79 (七)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按 照有关 规定予 以公告 。


(八)清 算帐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帐 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0 80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 法转让 或者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 照规 定 要求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出 席或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规 章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按照规 定支付 相应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利益 的活动 ; (5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6 )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 (1 ) 依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依照法 律及基 金 合同81 81 的规定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及其 他约定 和法定 的费用 ; (3 )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了基金 合同或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致 使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生重 大损失的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必要时 应采取 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决定基 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但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批 准的, 从其规 定; (5 )发售基 金份额 ,收取 认购、 申购和 基金间 转换费 用; (6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7 )代表本 基金对 其所投 资的企 业依法 行使股 东权利 ; (8 )行使因 投资于 其它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9 )担任注 册登记 人或委 托其他 合法机 构担任 注册登 记人; (10 ) 委 托合 法 的 销售 代 理 机构 , 并 对其 销 售 服务 代 理 行为 进 行 监 督 ;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基 金募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托管、 基金转 换、非 交易过 户、冻 结、收 益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则; (11 ) 在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情 形 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 受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和基金 间转换 ; (12 )决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3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提 名新基 金托管 人; (14 ) 于 基金 终 止 时, 组 建 或参 加 基 金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15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并 运 用基 金财产; 82 82 (3 ) 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基金 间 转换 业务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 理该项 业务; (5 ) 配备足 够的专 业人员 进行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或委托 其它机 构代理 该 项业 务; (6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7 ) 确保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自 有资产 相互独 立, 确 保 所管 理的每只 基金在 资产运 作、财 务管理 等方面 相 互独 立; (8 ) 除法律 、 法规 、 规章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转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9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10 ) 按 规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份 额 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价格 的方法; (11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 露和 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 除法 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 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但因 遵守和 服从 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的 判决、 裁决、 决 定、 命 令而做 出的披 露或 为了基金 审计的 目 的而做 出的披 露不应 视为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务; (13 )按约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14 ) 按 约定 受 理 申购 、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 换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 回款 项和转换 后的基 金份额 ; (15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和直 接管理 ; (16 ) 依 照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7 )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83 83 以上; (18 ) 确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并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9 )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当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其 财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1 )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处 分 基金 财 产 ,或 者 因违 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管 理职责、 处理基 金事务 不当而 致使基 金财产 受到损 失 的, 应采 取 适当、合 理的方 式向基 金投资 人进行 赔偿, 其违约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2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违 约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3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基金其 他当事 人利益 的活动 ; (24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2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名 义 ,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6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27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取得 基金托 管费; (3 )依法监 督基金 的投资 运作; (4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提名新 基金管 理人; (5 )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84 84 (6 )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依法 持有基 金财产 ; (2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安全 保管基 金的全 部资产 ; (3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 够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专职人 员从事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4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 人自有 资产 相互独立; 对其托 管 不同基 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核算, 分帐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帐册 记录等 方面相 互独立 ;


(5 ) 除法律 、 法规 、 规章 及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转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7 )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以托管 人 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 立一个或 多个证 券账户; 以托管 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债 券和资 金的清 算。 严 格执行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认真 办理基 金投资 于证券 的清算 交割及 基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8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章 及本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9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或基 金份额 资产净 值 ; (10 ) 采 取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使 开 放 式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基 金间转换 等事项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文 件规定 ; (11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使基 金 管 理 人用 以 计 算开 放 式 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基金 间转换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文 件规 定; 85 85 (12 ) 采 取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使 基 金 投资 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有 关法律文 件规定 ; (13 ) 按 规定 出 具 基金 业 绩 和基 金 托 管情 况 的 报告 , 并 报中 国 银监 会 和中 国证监会 ; (14 )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 在定 期报告内 出具托 管人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15 )按有关规 定,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6 )按照有关 规定, 保存基 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17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及时核 对; (18 ) 依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或 有 关 规定 ,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 金 收益 和赎回款 项支付 到专用 账户; (19 ) 参 加基 金 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21 )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22 )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违 约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因 基金 管 理人 违约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25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86 86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授 权 的代 表共同组 成。 2 、召开事由 (1 )有以下 事由情 形之一 时,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修改基金 合同, 但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7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8 )本基金与 其它基 金合并 ; 9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10)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 金 10% 以 上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 涉及本 基金的 同一事 项以 书面方式 提议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就涉及 本基金 的事项 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2 ) 以下情 况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 商后进行 修改: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2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基 金间 转换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87 87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 6 ) 按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 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开会的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 记日由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2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并确 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3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天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至少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 明以下内88 88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方 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议 事程序 ; (3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权益登 记日; (4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 (6 )如采用 通讯表 决方式 ,则载 明投票 表决的 截止日 以及表 决票的 送 达地 址; (7 )采取通 讯方式 开会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 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方式。 5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的 书面方 式进行 表 决; 4 )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但决定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或基 金托管 人更 换的事项 必须以 现场开 会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2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 方可 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代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50% ; ②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 、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2 )通讯方式 开会必 须同时 符合以 下条件 时,通 讯会议 方可举 行: ①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代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 89 89 ②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 交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及 授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出 具的相 关文件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规章、 基金合同 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对于通讯 开会方 式的表 决, 除 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 否则 表面 符合法律 、 法规 和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无效 表决。 代 理人在 通讯方 式开会 中进行 表 决时, 应 向 召集人同 时提交 有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具的 有效的 授权委 托书; ③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在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④ 会议通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6 、审议 事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就未 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临 时 提案, 临 时 提案最迟 应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10 日提交 召集人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现场 会议的 通知后, 对原有 审议 事项 的修改及 增加临 时提案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5 日前 公告 。 对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 1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本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 提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 说明。 2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作90 90 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 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需由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利 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于六 个月。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后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委 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 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在开 会通知 中公告 审议事 项、 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等。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日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7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一 票表决 权。 91 91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分 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对一 般 决议 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及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都通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为 特别决议 事项, 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通 过。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采取记 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4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进 行表决 时,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 见视 为有效表 决。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 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 三名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 所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代理 人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仅限一 次。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 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计票过程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92 92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并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公告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关 及公 证员姓名。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之 日起生 效,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之 日起两日 内在至 少一种 指定报 刊和网 站公告 。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均 有法律 约束力 。 (五) 基 金合同 变更和 终止的 事由及 程序 1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同意。 有以下事 由情形 之一时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修改基 金合同 ,但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2 )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3 )变更基 金类别 ; (4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7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8 )本基金 与其它 基金合 并; (9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93 93 (10)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 金 10% 以上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 本基金 的同一 事项 以书面方 式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就 涉 及本 基金 的事 项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2)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就 变更内 容协商 一致后 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 ) 因相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基金 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变 更的 情形; (2 )基金合 同的变 更并不 导致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发生 变化的 ; (3 ) 因为当事 人名称、 注 册地址、 法定代 表人变 更, 当事人 分立、 合 并等原 因导致基 金合同 内容必 须作出 相应变 动的。 2 、 基金合同 变更后 应报中 国证监 会及其 派出机 构核准 或备案, 并在变 更后 两日内公 告。 3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合 同期限 届满而 未延期 的;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终止的 ;





(3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 清算 。 清算 组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以 及相关 的中介 服务机 构组成 。 自基 金合 同终止之 日起, 与 基金有 关的所有 交易应 立即停 止。 在 基金清 算小组 组成并 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备 案并公 告。


94 94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应当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份 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争 议的解 决 基金 合 同 各方 当 事 人因 《 基 金合 同 》 而产 生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协商 或 调 解 未能解决 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裁 地 点在北京 ,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七)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 金 合 同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公 场 所 、注 册 登记 中 心、 基金销售 机构处 ,投资 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 查阅。 基金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基 金合同 的复印 件。 对投 资者按 上述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保 证与所 公告文 本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95 95 二十、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法定名称 :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 南楼 三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 南楼 三 层 法定代表 人 : 刘 惠文 注册资本 :1.8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业 务、发 起设立 基金及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 简称 “ 托管 人 ” ) 法定名称 :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中国 农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 心 东座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根据 《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货 币 市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 定》 和 有关证 券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基 金资产的 投资组 合比例 、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96 96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违 反 《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理 暂行规 定》 等有关 证券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行为, 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予 以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核对 确认并进 行调整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及时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须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如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基金 管 理 人的 作 为 或不 作 为 违反 了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 有 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 所有权 利和救 济措施, 以保护 基金资 产的安 全和基 金投资 者 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 于就更 换基金 管理人 事宜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 过错造 成的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向基金 管理人 索赔。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 、 《暂行 规定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就基金 托管人 是否及 时执行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是否 将基金资 产和自有 资产分 账管理、 是否擅 自动用 基金资 产、 是 否按时 将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收 益划入 分红派 息账户 等事项 ,对基 金托管 人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 )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未对基 金资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擅自挪 用基金 资产、 因基 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 致基金 资产灭 失、 减 损、 或处 于危险 状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书面 的方式要 求基金 托管人 予以纠 正和采 取必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的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 《暂 行规定》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理人97 97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 部 门, 有权 利 并有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赋予、 给予、 规定 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换 基金托 管人事 宜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代 表基金对 因基金托 管人的 过错造 成的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向基金 托管人 索赔。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 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督 、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监 督方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监督方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资产 的保管 1 、基金资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资产 的保管 责任,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信托法 》 、 《运 作办法》 、 《暂 行规定》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最大 利益处 理基金 事务。 基 金托管 人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谨慎 、有效 的持有 并保管 基金资 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资产 托 管 事宜;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监控制 度, 对负 责基金 资产托 管的部 门和人 员的行 为进 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 监督, 防范和 减少风 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 和设施 (包括硬 件和软 件) , 并 对设备 和设施 进行维 修、 维 护和更 换, 以 保持 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 运行。 98 98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信托法》 、 《运作 办法》 、 《暂 行规定》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基 金托 管人违反 此义务, 利 用基金 资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方谋取 利益, 所 得利益 归于该 基金资产 ;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资产转 为其固 有财产 , 不得将 固有资 产与基 金资 产进行交 易, 或将 不同基 金资产 进行相 互交易; 违背此 款规定 的, 将 承担相 应 的责任, 包 括但不限 于恢复 相关基 金资产 的原状 、承担 赔偿责 任。 (5 ) 基金托 管人必 须将基金 资产与 自有资 产严格 分开, 将基金 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基 金资产 严格分 开;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为 基金设 立独立 的账户 , 建 立独立的 账簿,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理。 (6 ) 除依据《基 金法》、 《 信托法 》 、 《运作 办法》 、 《 暂行规 定》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资 产。 (7 ) 基金 托管人 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金 资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时 募集资 金的验 证和入 账 (1 ) 基金设 立募集 期满或 基金宣 布停止 募集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 有从事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 分别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2 )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 资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 需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进 行。 (3 ) 本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 不得使用99 99 基金的任 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银行 账户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 例》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 管理的 有关规 定 》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 理的通 知》、 《支付 结算办 法》以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本 基金, 以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 本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基 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包 括本基 金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券交 易 场 所进 行证券 投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规定 执行。 (4 ) 基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可以 根据当 时市场 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不 限于上 述关于 账户开 设、使 用的规 定。 (5 )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 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国债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 券和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完 毕之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理 人 向银行 监管部 门进行 报备。 6 、基金资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实100 100 物证券分 开保管;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7 、与基金资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四)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会 计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资 产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日 收益、 基金七 日收益 率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结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基 金日收 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 率, 并 在盖章 后以加 密传真 方式发 送给相 应的基 金托管 人。 该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 传真后 马上对 收益计 算结果 进行复 核, 并 在盖章 后以加 密传真方 式将复核 结果传 送给相 应的基 金管理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 相应的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 且双 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 金收益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相应的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账册 的建账 和对账 (1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 记和保 管基金 的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2 ) 双方应每 日核对 账目, 如 发现双 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必须及 时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符。 3 、基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 基金财 务报表 由相应 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每 月分 别独立 编 制。 月101 101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日 内完成 ; 季度 报告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季 度公告 一次, 在每季 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 季终了后 15 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 招募说 明书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20 日 内编制 完毕, 于 该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在 月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 提供给 相应的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应在 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 件往来 均以加 密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 行。 (3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 双方无 法达成 一致以 该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公 章, 双 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102 102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 月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当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妥善保 管之。 为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职责之 目的,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 机构) 应当提 供任何 必要的 协助。 (六) 适 用法律 与争议 解决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2 、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基金 托管人 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提交 仲裁时 该会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除提 交仲裁 的争议 之外, 各方当 事人 仍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他 规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 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 管协议 的修改 和终止 1 、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 效。 2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或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4 ) 发生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暂行 规定》 或 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103 10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 容如下 : (一)资 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交易 资料的 对账服 务 每次交易 结束后 ,基金 投资人 应 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 确认单 ;在每 季度结 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按投资 人意愿 向有 交易的基 金投资人 以书面 形式寄 送季度 对帐单 ,在每 年度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持有人 意愿对所 有的持 有人以 书面形 式寄送 年度对 帐单。 2 、其它相关 的信息 资料 (二)基 金间转 换 指本基金 存续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申 请,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转换为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的行为 。 (三)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以 定时定额 申购基 金份额 。 详情 请参阅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布的 有关定期 定额投 资的业 务公告 。 (四)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 自己的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 不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供 投资策 略分析 报告 以 及与基 金经理 ( 或投资 顾问) 的定期 在线 交流的服 务。 (五) 网 上开户 与交易 服务 目前, 本 基金的 网上开 户、 交易 功能可 以通过 以下途 径实现 : 持有 农业 银行 卡、 建设 银行卡 、 兴业 银行卡、 浦发银 行卡、 中信银 行卡、 光大银 行卡 、 招商银 行卡 、 民 生银行 卡 、 交 通银行 卡、 汇付 天下 “ 天天盈 ” 帐户 的客户 , 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http://www.mfcteda.com )网上基金直销 交易系 统开 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对通过 本公司 网上基 金直销 交易系 统申购 本公司 旗下 基金104 104 的客户实 行优惠 申购费 率。 上述具体 详情请 查看公 司网站 或相关 公告。 (六)资 讯服务 泰达宏利 客服中 心为投 资者提 供 7 ×24 小时 的电话 语音服 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客服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 或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 登录公司 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 基金净 值、基 金账户 信息、 基金产 品介 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 在工作 时间还 将为您 提供周 到的人 工答疑 服务。


(七)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 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话 费) 或010 -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 务。 二十 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0 年12 月3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民 生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 2.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1 年1 月22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 2010 年 第4 季度 报告 》 。 3.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0 年1 月27 日发布 《 关 于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 基 金 “春 节”假期 前暂停 申购及 转换入 业务的 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1 年1 月27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提请投 资者及 时更新 已过期 身份证 件或 者 身份证 明文件 的公告 》 。 5.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设 立上海 分公司的公告 》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1 年3 月25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0 年年度报 告》 。 105 105 8.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1 年4 月1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汇 付天下 “天天 盈”网 上直销 交易的 公告 》 。 9.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1 年 4 月 9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中 国交通 银行借 记卡基 金网上 交易的 公告 》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1 年第1 季 度报告 》 。 上述公告 的具体 内容请 详见公 告当日 的《中 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及 公司网 站www.mfcteda.com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 阅方式 存放地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的住所 。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通过指 定信 息披 露 报 纸(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 上 海证券报 》 ) 或登陆 基金管 理人互 联网网 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二十 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 查文件 包括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基金募 集的文 件; 2 、基金合同 ; 3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和营 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存放地点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查阅方式 : 基金 投资者可 在营业 时间免 费查阅,或 基金 投资 人也可 通过 指定106 106 信息披露 报纸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或登 陆本 基金管理 人互联网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