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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机遇(165512)

信诚机遇: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诚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 募说明书(草案)


信诚 新 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5 月30 日证 监 许可2011[819] 号文 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 决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管 理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赎回 与转 换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 算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5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7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7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80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 简称“《 基金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 诚 新 机 遇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 的。本招募 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解 释。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信诚 新机遇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信 诚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 同》 及对 该 基金合 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信 诚新 机遇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信诚 新机遇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以 及对本 招募 说 明书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信诚 新机 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份 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得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外汇 额 度批 准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信诚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 须是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交收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28.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0.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 日/ 天: 指公 历日 36. 月 :指 公历 月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44.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5. 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 场所和 和场 内 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46. 场 外: 指以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以外 的方 式、通 过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场所 47. 场 内: 指以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的方 式、 通过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场 所 48.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50.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51.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52. 日 常交 易: 指场 外申 购 和赎回 、转 换等 场外 基金 交易, 以及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及上 市交 易 等场内 基金 交易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53. 上 市交 易: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54.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5. 跨 系统 转登 记: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 统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6.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注 册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则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7.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9. 元 : 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的余额 6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62.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4.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65.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6.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服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 使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合 同 的 任何 事 件,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恐怖 袭 击、传 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 成立日 期:


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


2 亿元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隋 晓炜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 翔燕女 士, 董事长 ,硕士 学位。 历任 中 信银 行总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综合计 划部总 经理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马 春光先 生, 董事, 研究生 。历任 中信 公司业 务部会 计、中 信兴 业信托 投资公 司财务 经理 、 总会计 师等 职。2002 年10 月起担 任中 信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 一松先 生, 董事, 金融学 硕士。 历任 中信实 业银行 资金部 科长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 裁 办主任 、长城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 秘书、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行 长秘书 兼行 长 办公 室副主 任。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董 事, 保险 精算 专业 学士 。 历任 南非 公募 基金 投资 分 析师 、南 非 Norwich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南 非 ) 执 行 总 裁 。 现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区 总 部 基 金 管 理业务 执行 总裁 。 叶 小琪女 士, 董事, 高级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汇丰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监、 保德信 集团 亚 洲 资产管 理亚洲 区区域 总监 、法国 兴业资 产管理 (香 港)有 限公司 首席市 场总 监、法 国兴业 证券 董事总 经理 。现 任英 国保 诚集团 亚洲 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务 零售 业务 总监 。 郑 美美女 士, 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历 任新加 坡金融 管理局 金融 市场发 展规划 部处长 。现 任 保诚基 金管 理( 新加 坡)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何 德旭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 国社会 科学院 财贸 所所长 、研究 员等职 。现 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 与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 执东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硕 士。 历任财 政部财 政科学 研究 所副主 任、中 国建设 银行 总 行 国际部 副处长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 副总经 理、 北京天 华中兴 会计师 事务 所首席 合伙人 。现 任北京 京都 天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 2. 监事 李 莹女士 ,监 事会主 席,金 融学硕 士。 历任中 国建 设 银行沧 浪办 事处信 贷科长 、中国 建设 银 行 苏州分 行中间 业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北京 证券投 行华 东部一 级项目 经理、 中新 苏州工 业园区 创业 投 资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苏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现 任苏州 创业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解 晓然女 士, 监事, 双学位 ,历任 上海 市共青 团闸北 区委员 会宣 传部副 部长、 天治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詹 朋先生 ,职 工监事 ,经济 学学士 。历 任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划财 务部主 管、万 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营 总监。 3. 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王 俊锋先 生, 总经理 、首席 执行官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部副 总 监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总监、 瑞银环球 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 北京代 表处首席 代 表、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首席 执行 官。 隋 晓炜先 生, 副总经 理,经 济学硕 士, 注册会 计师。 历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高级 经理 、 中 信控股 有限责 任公司 高级 经理、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总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公司 副总 经理。 黄 小坚先 生, 副总经 理、首 席投资 官、 股票投 资总监 ,经济 学硕 士 。历 任申银 万国证 券公 司 研 究所行 业分析 师,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投 资管理 部组合 经理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现任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投资官 、股票 投资 总监、 信诚 优胜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桂 思毅先 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安达信 咨询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审 计员, 中乔 智 威 汤逊广 告有限 公司财 务主 管,德 国德累 斯登银 行上 海分行 财务经 理,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风 险控制 总监 、财 务总 监、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首席 运营 官。 4. 督察 长 唐 世春先 生, 督察 长 ,法学 硕士, 历任 北京天 平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 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友 邦华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部 总监、 总经理 助理 兼董事 会秘书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5.基金 经理 刘浩先生,工 商 管 理 硕 士 ,7 年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行 业 研 究 员 ,从事 房地产 行业 与房地 产上市 公司研 究。2005 年 加盟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历 任行业 研究 员 、 保 诚 韩 国 中 国 龙A 股 基 金 (QFII ) 投 资 经 理 ( 该 基 金 由 信 诚 基 金 担 任 投 资 顾 问 ) , 现 任 公 司 股票投 资副 总监 兼信 诚精 萃成长 股票 型 基 金基 金经 理。 6.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成 员 黄小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投资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董越先 生 ,


交 易总 监; 胡喆女 士,


研 究总 监; 张锋先 生,


股 票投 资副 总监; 刘浩先 生,


股 票投 资副 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 《证 券法》、《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 法》等 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为了保 障业务正 常运 作、实现既 定的经营 目标 、防范经营 风险 而 设立的 各种内 控机制 和一 系列内 部运作 程序、 措施 和方法 等文本 制度的 总称 。内部 控制的 总体 目 标是: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营运 高效 、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可 能免受 各种 不确定 因素 或风 险的 影响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 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 门、岗 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 部控 制制度必须 符合国家 和主 管机关所制 定的法律 法规 和规章,不 得与 之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约原 则:在公 司的 各个部门之 间、各业 务环 节及重要岗 位体现相 互监 督、相互制 约, 做 到公司 决策、 执行、 监督 体系的 分离以 及公司 各职 能部门 中关键 部门、 岗位 的设 置 分离( 如交 易 执行部 门和基 金清算 部门 的分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 成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的 局面 ,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降 低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 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 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 境的变化而 不断 修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将充 分发挥各机 构、各部 门及 广大员工的 工作积极 性, 尽量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 金投 资、基金交 易、投资 研究 、市场开发 、 绩效评 估等 相关部门, 应当 在 空间和 制度上 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防范风 险的目 的。 对因业 务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的人 员,应 制定 严格的 审批 程序 和监 管措 施。 2.风险 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 金管理的 业务 特点设置内 部机构, 并在 此基础上建 立层层递 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 风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审 计委 员会,对公 司经营管 理与 基金运作的 合规性进 行全 面和重点的 分析 检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 可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 改进方 案。 公司设督察 长。督察 长对 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 导 公司监察稽 核和风险 管理 工作,监督 检查 基 金及公 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和 公司的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并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向董 事会或 者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 风险管理委 员会、投 资决 策委员会和 监察稽核 部层 次对公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 、评估 ,制定 相应的 风险 管理制 度并监 督制度 的执 行,全 面、及 时、有 效地 防范公 司经营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总经理下设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研究并 制定公司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战略和投 资策 略,对基金 的总 体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 见,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 险,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性的目 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 计划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本 部门的工 作流 程及风险控 制措 施 ,达到 :一线 岗位双 人双 职双责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支 票、 业 务用章 接触 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 的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确知 建立内部 控制 系统、维持 其有效性 以及 有效执行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准 确, 并承 诺根 据市 场的变 化和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 易名 为“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行 于 2004 年9 月分 立 而成立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商 业银 行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 业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又 作为 第一 家H 股公 司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为 :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1106.41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1.47%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 入486.81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6.12% 。年 化平 均资 产 回报率 为 1.46% ,年 化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为 24.87%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45%。 信贷 资产 质量 继续稳 定向 好, 不良 贷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双降 ”,拨 备覆 盖率 大幅 提高 至 213.48%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内 斯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及胡志 明市 设有 分行 ,在 悉尼设 有代 表处 ,设 立了 安徽繁 昌建 信村 镇银 行、浙 江青 田建 信华 侨村 镇银行 、浙 江武 义建 信村 镇银行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 镇银 行 4 家 村镇 银 行,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行已 安装 运行 自动 柜员 机(ATM)37,487 台, 拥有 员工 约 30 万人 ,为 客户 提 供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 上半 年共 获 得50 多个国 内外 奖 项。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行 品牌 十强 ”列 第 2 位,为 中资 银行 之 首;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公布 的“2010 中 国品 牌 价 值 50 强 ”列 第3 位; 荣获英 国《 金融 时 报》颁 发的 “中 国最 佳渠 道银行 ”; 被《 亚洲 金融 》杂志 评 为2010 年 度“ 中国最 佳银 行” ;连 续三年 被香 港《 资本 》杂 志评为 “中 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授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奉 献奖 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 管处、 基金 核算 处、 基金 清算处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 资托管 团队 、涉 外资 产核 算团队 、养 老金 托管 服务团 队、 养老 金托 管市 场团队 、上 海备 份中 心 等12 个 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130 余 人。2008 年,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次性 通过 了 根据 美国 注册 会计 师协会(AICPA) 颁布 的审 计 准则公 告 第 70 号 (SAS70) 进 行的 内部 控制 审 计,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为 此提交 了“ 业内 最干 净的 无保留 意见 的报 告”, 中国 建设 银行 成为 取得国 际同 业普 遍认 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 际专 项认 证的托 管银 行。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运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 司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已 托 管17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 封闭式 基 金6 只 ,开 放式 基金 172 只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2010 年初 ,中国 建设 银行 被 总 部设 于英国 伦敦 的《 全球 托管 人》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评为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 设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 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开 发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场外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殷 宇飞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 开户、认购、申购及赎 回 等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6528 ,上 海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21 -63586210 传真:021 63586215 7)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8)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A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东 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9)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 (010 )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2)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021-96250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0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0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权 联系电 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16)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6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17)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19 、36 、38 、41 和42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18)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或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19)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弄东 方环 球企 业园2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21)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 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23)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4)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26)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 情,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2.场内 发售 机构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 层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 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9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所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萧 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售 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经2011年5月30 日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1[819] 号 文件核 准募 集。 一、基金类型 、运作 方式 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 上市 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募集方式和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 内发售 是指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发售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具体名 单见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关 业务公 告) 。尚未 取得基 金代销 资格 ,但属 于深交 所会 员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市 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交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 场 外 发 售 是 指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场外公 开发 售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认 购的方 式。 基金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认 购一经 受理 不 得撤销 。 基金销售机 构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 到认 购 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可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和金额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亿 元。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 认购 1.募集 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体名 单详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进 行。 2.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 值、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式 (1) 本基 金的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认 购价 格为人 民 币 1.00 元/ 份 (2) 场外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法, 投资 人在 认购 本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认 购费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 5.0% , 实际 执行 费率 结 构如下 表: 单笔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万 ≤M<200 万 1.0% 200万 ≤M<500 万 0.6% M≥500 万 1000元/笔 (注:M: 认购 金额 ;单 位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投 资人 在认 购基 金时 缴纳认 购费 。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 单 次认 购的实 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认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算 ,具 体计 算公式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场 外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小 数点2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登 记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的 份额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认购本 基 金10,000 元, 所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1.2% 。假定 该笔 认购 金额产 生利 息5.20 元。 则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9,881.42 +5.20 )/1.00 =9,886.62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通 过场 外 认 购本 基金 份 额,在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经确认 的基金 份额 为9,886.62 份。 3.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购 (1) 场外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场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各代 销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2) 投资 人场 外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投资人 场外 认购 应提 交 的 文件好 具体 的办 理手 续详 见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和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 场外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 认 1 )投 资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 )投 资人 在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应 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 点查询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 购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人 可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4) 在募 集期 内, 除份 额 发售公 告另 有规 定外 ,投 资人在 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每笔认 购最 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含认购 费) ;投 资人 在直 销中心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追加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平台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业务 的不 受直 销网 点最 低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认 购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 直销 网点 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七、 基金份额的场内 认购 1.募集 场所 本 基金的 场内 认购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详 见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 告)进 行。本 基金募 集期 结束前 获得基 金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也 可代 理 场内基 金份额 的发售 。尚 未取得 相应业 务资格 ,但 属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他 机构,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 人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2.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 值、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式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2 (1) 本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挂牌 价 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 (2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3) 场内 会员 单位 应按 照 场外认 购费 率设 定投 资人 的场内 认购 费率 。 (4) 场内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 折算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其 中利息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计 算公式 为: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认 购金额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利息 折算份 额的 计 算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剩 余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例如: 某投 资 人 认购 本基 金 10,000 份, 若会 员单 位设定 发售 费率 为 1.2% , 假定该 笔认 购产 生利 息5.20 元 。则 认购 金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为 : 挂牌价 格=1.00 元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1.00 ×10,000 =1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1.00 ×10,000 ×1.2% =120 元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10,000 +120 =10,12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5.20/1.00 =5 份 (保留 至整 数位 )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10 ,000+5=10 ,005 份 即: 该 投资 人认购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缴纳 10,120 元 ,若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为 5 份 ,则 总共可 得 到10,005 份基 金份额 。 3.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购 (1)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可 在募 集期内 前往具 有基金 代销 资格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见 基金 份 额 发售公 告)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场内 认购手 续,具 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详见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各 代销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规 则。 (2) 投资 人场内 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所 应提交 的文件 和具 体办理 手续详 见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或 各代 销 机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 1 )投 资 人 认购 前, 需按 办 理场内 认购 业务 相关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 额。 2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申请 的认 购不 允许 撤销 。 3 )投 资 人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应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 点查询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情况 。 4 )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的 相 关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办 理 场内认 购业务 的相关 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请 。认 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可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4) 认购 的限 额 场内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 1000 份, 超 过 1000 份的须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且 每笔 认购 最大不 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份 额。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 方式 1.场外 认购 时的 资金 利息 处理方 式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以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的 份额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场内 认购 时的 资金 利息 处理方 式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 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 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 束前,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 的条件 1.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3个月 内,在基 金募 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于2亿元 ,并且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人数 不少于200 人 的条件 下,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 且基 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认购资金 在募 集 期形成 的利息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折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归 投资人 所有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4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财 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在 基 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 还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购 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不 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200 人, 或 连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上 市交易、 申购、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除非 本合 同另 有约 定,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市 交易 、场外 申购 赎 回、场 内申 购赎 回三 种方 式,实 现基 金 份 额的 日常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1.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2.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在符合 下述 第3 项规 定的 基金上 市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拟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六个 月内 申请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3. 基金 上市 的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 则》,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上 市: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2 亿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上 市日 前至 少3 个工 作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4.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5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 市规则 》 等 其他 有关 规定 。 5.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6.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7.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T +1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 人T 日卖 出成 功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自 动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8.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基金 法》 相关 规定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 基 金合 同 相 应予 以修改 ,并 按照 新规 定执 行,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10.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 功 能,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 位。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场外代 销机 构 。 投资人 需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需 使用 深圳证 券账 户办 理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 其中 ,深 圳证券 账户 是指 投资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本基金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 名单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场外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场外 赎回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赎 回开 始办理 的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确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并被 受理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场外 销售机 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 销 ,在 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 消; 5.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基金 账户 ,办 理场内 申购 、赎 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6. 投资 人办 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 依法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应在新 原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7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作 为注册 登记 机构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如投资 人未 进行 前述 查询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 请。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可根 据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 .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投资人 在办理场 内申 购时, 单笔 申购的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投资 人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但 受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通 过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笔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情 调整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 ,且 通过 场内单 笔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必 须是 整数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 时或 赎回 后将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需一 并全部 赎回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8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额 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因赎 回、转 换等 原因 导致 其单 个基金 账户 内剩 余的 基金 份额低 于 1000 份时 ,注 册登记 系统 可对 该剩 余的基 金份 额自 动进 行强 制赎回 处理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2 日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际 确认 金额 确定每 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并分 别计 算, 计算 公式 如下: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费以 四舍 五入方 式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通过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 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通 过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不 足1 份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将返还 给投 资人 。 例一, 某投 资 人 通过 场外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128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该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 到4,367.12 份基 金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 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1.5%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 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 人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11 份,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 购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 投资 人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 该 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611 份, 退款0.94 元。 4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 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需 缴纳一 定的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计算结 果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三: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 金10,000 份基 金 份额一 年后(未满 2 年)决 定赎回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2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 基金 份额一 年后(未满 2 年) 赎 回,假 设赎 回当 日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51.30 元。 例四: 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场内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1,422.60 元。 5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七 ) 申购与赎回的费 用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0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2.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5% ,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3.场外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逐 级递 减,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单 次申 购的 实际 确认金 额确 定每 次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算 。实 际执 行的 场外 申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场外申 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 万 1000元/ 笔 (注:M: 申购 金额 ;单 位 :元) 场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4.场外 赎回 费率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逐 级递 减, 场外赎 回的 实际 执行 的费 率如下 : 持有时 间 场外赎 回费率 Y<1年 0.5% 1年≤Y <2 年 0.25% Y≥2年 0 (注:Y: 持有 时间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730 日) 从场内 转托 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额 ,从 场外 赎回 时, 其持有 期限 从转 托管 转入 确认日 开始 计 算。 场内赎 回费 率 为 固定 值0.5%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 段 设置赎 回费 率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2 日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合 理判 断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1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的 ,除 以上 第4 项情形 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支付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对于场 内赎 回部 分,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自动 视为 取消 赎回 ,而 不会延 至以 后的 开放 日做 延期赎 回处 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对于 场内 赎回 部分,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赎 回申请 将自 动视 为取 消赎 回,而 不会 延至 以后 的开放 日做 延期 赎回 处理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2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按照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事 先选 择的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区别 处 理,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包 括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在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许 可且相 关注 册登 记机 构业 务规则 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开展本 基金 份额 与其 它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3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 登记 1.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 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2)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也可 以直 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申 请 场 外赎 回。 2.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回 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4)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5)基金 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3. 跨系 统转 登记 (1)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 统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募集期 内不 得办 理跨 系统 转登记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的基 金份 额产 生的 权益 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一、注册 登记业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 交收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二、注册 登记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负责 办理 。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 购或 上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深 圳证券 账户 下。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 确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注册 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 义务,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注册 登记机构的 权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注册 登记机构的 义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人或 基金 带来 的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 、行 政等 强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并提 供其 他必要 服务 ;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 力求 前瞻 性地 把握 中国经 济发 展过 程中 涌现 的新机 遇, 精选 受益 其中 的优势 行业 和个 股,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并充 分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收 益率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含中 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股 指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 中投 向受 益于 新 机遇的 上市 公 司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 种占基 金资 产 的 0- 4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权 证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整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战 略性 资产 配置和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相 结合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在 长期 资产 配置 保持 稳定的 前提 下, 进行 大类 资产灵 活配 置, 从而 适当 地调整 组合 的市 场风 险暴露 。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将 在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情况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市 场情绪 和市 场风 险四方 面的 基础 上来 制定 。 关于宏 观经 济情 况, 本基 金将重 点分 析国 内外 的宏 观经济 政策 和宏 观 经 济数 据。宏 观经 济政 策主要 包括 财政 政策 和货 币政策 ,财 政政 策会 重点 关注国 家的 财政 投资 政策 、税收 政策 和财 政补 贴政策 ,货 币政 策会 重点 关注信 贷政 策、 利率 政策 和汇率 政策 ;宏 观经 济数 据主要 包括 国内 生产 总值以 及投 资、 出口 和消 费的情 况、 消费 者物 价指 数 和生 产者 物价 指数 ,以 及其他 一些 领先 和同 步指标 。 关于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将重 点分 析目 前市 场整体 的估 值水 平、 盈利 状况、 未来 盈利 预测情 况以 及外 推 12 个 月 的风险 溢价 水平 情况 。 关于市 场情 绪, 本基 金将 重点研 究三 个方 面, 一是 主要指 数情 况, 包括 国内 的主要 指数 (沪 深300 指数 、上 证综 合指 数、深 圳成 份指 数、 中小 板指数 等) 和国 外主 要市 场的指 数情 况; 二是 资金的 供给 情况 ;三 是行 业分类 指数 的表 现情 况。 关于市 场风 险, 本基 金将 重点分 析宏 观经 济政 策和 产业发 展政 策的 变化 、经 济数据 (包 括宏 观数据 、行 业数 据和 单个 公司经 营业 绩) 的变 化、 资金供 给的 变化 、以 及外 围市场 的变 化等 。 2.股票 投资 策略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 关注 的“ 新机 遇” 是指中 国经 济发 展过 程中 涌现的 投资 机遇 。本 基金 将从新 机遇 挖 掘、行 业的 新机 遇受 益状 况分析 、个 股精 选三 个层 面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1)新 机遇 挖掘 新机遇 的挖 掘是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的切 入点 。本 基金 的新机 遇挖 掘分 别从 宏观 经济、 政策 制 度、行 业的 发展 与变 革等 多个角 度, 前瞻 性地 判断 下一阶 段可 能涌 现出 的新 机遇: (1) 宏观 经济 宏观经 济角 度主 要是 从宏 观经济 发展 状况 、经 济周 期、全 球产 业变 迁轨 迹、 通货膨 胀状 况以 及投资 者对 宏观 经济 的预 期等角 度进 行观 察和 研究 。本基 金认 为宏 观经 济是 出现中 长期 投资 机遇 的大背 景, 是进 行新 机遇 挖掘的 重要 考量 因素 。 (2) 政策 制度 中国经 济在 发展 过程 中呈 现出较 明显 的政 策驱 动性 特征, 受益 于财 政支 持、 政策倾 斜等 利好 政策的 行业 和企 业将 获得 更高的 增长 速度 ,政 策制 度倾向 也将 是新 机遇 挖掘 的指引 之一 。 (3) 行业 的发 展与 变革 行业发 展和 变革 是新 机遇 的重要 来源 ,其 驱动 因素 包括经 济结 构转 型、 行业 结构变 化、 行业 发展动 力变 化、 行业 政策 变化或 仅仅 是某 个单 独事 件。本 基金 将力 求发 掘行 业趋势 性变 化, 把握 个别行 业内 的投 资机 遇。 除以上 分析 角度 外, 随着 时间的 推移 ,可 能会 出现 的新的 分析 角度 也将 被纳 入到本 基金 新机 遇挖掘 的体 系当 中。 当前, 中国 正处 于加 快经 济结构 转型 的关 键时 期, 经济结 构转 型将 具体 体现 在需求 结构 、产 业结构 、生 产要 素结 构的 调整三 个方 面。 因此 ,本 基金认 为内 需增 长、 产业 升级、 战略 性新 兴行 业是目 前中 国资 本市 场的 新机遇 。未 来, 随着 中国 出现新 的经 济增 长模 式或 新的经 济发 展趋 势的 改变, 本基 金将 持续 深入 地挖掘 更具 价值 的新 机遇 。 2)行 业的 新机 遇受 益状 况 分析 对于行 业的 选择 和配 置,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行业 的新 机遇受 益状 况做 出分 析。 本基金 对行 业的 新机遇 受益 状况 的衡 量纬 度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个 方面: (1) 受益 的针 对性 行业受 益的 针对 性划 分为 直接受 益和 间接 受益 。与 特定新 机遇 直接 相关 、在 该新机 遇的 推动 下盈利 水平 将显 著提 升的 行业归 入直 接受 益行 业; 与特定 新机 遇间 接相 关的 行业归 入间 接受 益行 业。 (2) 受益 的期 限 行业受 益的 期限 划分 为长 期受益 和短 期受 益。 特定 新机遇 的受 益效 应持 续时 间大于 6 个 月的 行业归 入长 期受 益行 业, 小于 6 个月 的归 入短 期受 益行业 。 (3) 受益 的顺 序层 级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7 行业受 益的 顺序 层级 划分 为当期 受益 和日 后受 益。 当前正 处于 受益 阶段 中的 特定行 业归 入当 期受益 行业 ;而 当前 尚未 体现出 受益 效果 、而 在可 预期的 将来 受益 效果 将逐 渐显现 的行 业归 入日 后受益 行业 。 综合以 上的 行业 分析 纬度 ,本基 金将 选择 直接 受益 、长期 受益 、当 期受 益的 行业进 行重 点配 置。


3 )个 股精 选 在 前述 新机 遇挖 掘和 行业 新机遇 受益 状况 分析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 分别 从定 性和定 量的 角 度,自 下而 上地 分析 上市 公司的 基本 面情 况和 估值 水平, 精选 具有 投资 价值 的个股 。 在定量 方面 ,本 基金 主要 从两个 层次 进行 分析 :一 是通过 对企 业财 务指 标进 行分析 ,判 断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和成 长空 间;二 是通 过对 估值 指标 的分析 ,判 断企 业的 投资 价值。 从财务 指标 角度 来看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企 业成 长能 力指标 ,包 括主 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 净利 润增长 率、 每股 收益 增长 率、股 权投 资回 报率 增长 等。这 些指 标都 综合 反映 企业的 利润 增长 趋势 和效益 稳定 程度 ,较 好地 体现了 企业 的发 展状 况和 成长能 力。 另外 ,本 基金 将辅以 企业 盈利 能力 指标、 营运 能力 指标 、偿 债能力 指标 对企 业盈 利状 况、资 金利 用效 率、 企业 流动性 状况 进行 考 量。 从估值 水平 角 度 来看 ,我 们主要 关注 股票 的市 盈率 、市净 率、 市销 率、 市盈 率相对 盈利 增长 比率等 相对 估值 指标 和自 由现金 流价 值等 绝对 估值 指标。 在定性 方面 ,本 基金 将重 点分析 公司 竞争 优势 ,包 括市场 营销 能力 、技 术创 新能力 、专 有技 术、特 许权 、品 牌、 市场 占有率 增长 、行 业所 处地 位等。 此外 ,本 基金 也将 考量公 司股 权结 构、 信息透 明度 、公 司治 理情 况、公 司发 展战 略、 公司 资信程 度等 方面 状况 。 3.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转 换债券 、回 购等 债券 品种 。本基 金采 用久 期控 制下 的债券 积极 投资 策 略,满 足基 金流 动性 要求 的前提 下实 现获 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主要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有: (1) 久期 控制 策略 在对利 率变 化方 向和 趋势 判断的 基础 上, 确定 恰当 的久期 目标 ,合 理控 制利 率风险 。根 据对 市场利 率水 平的 预期 ,在 预期利 率下 降时 ,增 加组 合久期 ,以 较多 地获 得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在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类属 策略 通过研 究宏 观经 济状 况,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以及 市场 投资 热点, 分析 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券等 不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 的相 对 投资 价值 ,确 定组 合资产 在不 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置 比例 。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 通过对 央行 货币 政策 、经 济增长 率、 通货 膨胀 率和 货币供 应量 等多 种因 素的 分析来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的可 能变 化,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充 分把握 收益 率曲 线的 非平 行移动 带来 的机 会, 根据利 率曲 线移 动情 况, 选择哑 铃型 组合 、子 弹型 组合或 梯型 组合 。 (4) 回购 套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适 时适 度运 用回 购交 易套利 策略 以增 强组合 的收 益率 ,比 如运 用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不同 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 利进行 低风 险的 套利 操作。 4.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进行 套利 、避险 交易 ,控 制基 金组 合风险 ,获 取超 额收益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基 础上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合 。 5.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更好 地达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本 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 管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此外 ,本 基金 还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诸如预 期大 额申 购赎 回、 大量分 红等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以进 行有 效的现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审批事 项, 同时 针对 股指 期货交 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 董事会 批准 。此 外,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做好 培训 和准备 工作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8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 中信 标普 全债 指数 收益率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沪 深300 指 数,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是 中信 标普全 债指 数。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 是 因为 沪深 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反 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指 数, 在上 海和 深圳 证券市 场中 选 取 300 只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 而成 。该指 数样 本对 沪深 市场 的覆盖 度高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 此 外, 沪深300 指 数编 制方 法清 晰透明 ,具 有独 立性 和良 好的市 场流 动性 ;与 市场 整体表 现具 有较 高的 相关度 。 沪深300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和 计算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将采 取一 切必要 措施 以确 保指数 的精 确性 。在 任何 情况下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均不 因指 数的 任何 错误 对任何 人 负 责, 也无 义务对 任何 人和 任何 错误 给予建 议。 关于 指数 值和 成分股 名单 的所 有知 识产 权归属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9 同时, 根据 本基 金的 目标 资产配 置比 例来 分配 权重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加入 了中 信标 普全债 指数 并按 照本 基金 的目标 资产 配置 比例 来安 排。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是 一个全 面反 映整 个债 券市场(交 易所 债券 市场 、 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 综合 性 债券指 数。 针对 我国 债券 市场, 尤其 是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流动 性不 足的 问题, 中信 标普 全债 指数 选 择部分 交投 比较 活跃 的银 行间债 券品 种作 为 样本券,以 更敏 锐、 直接 、 全面地 反映 市场 对利 率的 预期及 市场 的走 势。


综上, 由沪深 300 指 数与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构 成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具 备良 好的 代表性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发生 变更 或停 止, 或上述 基准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 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原 因导 致沪 深300 指 数或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基准 指 数,或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取得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属 于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久 期配 置和 具体 证券 的买卖 : ?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公司 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 国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 国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 各行业 、地 区发 展状 况; ? 上市公 司财 务状 况、 行业 环境、 市场 需求 状况 及其 当前市 场价 格; ?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走 势。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定了 严格 的投资 研究 流程 和投 资决 策制度 ,以 保证 本基 金产 品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策略 的贯 彻实施 。 (1) 投资 研究 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投资研 究流 程充 分体 现团 队的智 慧, 最大 限度 地降 低对上 市公 司基 本面判 断错 误带 来的 风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研究 流程 见下图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0 1 )注 重基 本面 的研 究流 程 研究员 首先 确定 股票 研究 初选范围 。 然后 进一 步从 股票初 选范围 中 按备 选库 标准 和 本基 金的 选股策 略 选 取有 潜在 投资 机会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 的研究 和调 研。 该调研 和研 究的 过程 包括 产业分 析、 公司 分析 、实 地拜访 和跟 踪、 财务 模型 的建立 、盈 利预 测和价 值评 估过 程等 。最 后研究 员将 研究 报告 提交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由投 资研究 团队 讨论 决定 是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必 须在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中。 备选库 形成 后, 由研 究员进 行日 常和 定期 维护 ,并根 据基 本面 的变 化进 行出库 和入 库的 建议 。 2 )集 中团 队智 慧的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制度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 投资 研究团 队进 行讨 论沟 通的 重要平 台之 一。 投资 研究 联席会 议定 期举 行,出 席人 员为 首席 投资 官、基 金经 理、 研究 总监 、研究 员、 其他 投资 相关 人员, 遇特 殊情 况可 召集举 行临 时会 议。 主要 职责是 对宏 观经 济、 行业 公司基 本面 和企 业投 资价 值的定 期回 顾; 确定 和维护 基金 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研究员 将详 细的 公司 研究 报告提 交给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讨 论, 并就 涉及 公司 投资价 值和 投资 风险的 主要 问题 进行 答辩 。研究 团队 对所 提交 个股 的基本 面、 估值 、风 险以 及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进行充 分讨 论后 ,决 定个 股是否 进入 或剔 出备 选库 。 (2) 投资 决策 制度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包 括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以及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过程 。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 定 期召 开投 资决策 会, 检讨 资产 配置 建议以 及基 金经 理的 基金 投资报 告, 监督 基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 报告 的执行 。 2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股票研究初选 范围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 投资一般备选 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库 备选库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经 理根 据讨 论过 的基 金投资 报告 ,遵 循基 金合 同,遵 循投 资禁 止及 限制 制度, 听取 研究 员投资 建议 ,依 据基 金投 资风格 ,从 股票 备选 库中 选取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最后利 用数 量等 方法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投 资组合 的构 建过 程见 下图 : 八、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6)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 中投 向受 益于新 机遇 的上 市公 司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 产的80% ;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0-4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5%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 合 优化的 投资 组合 投资组 合动 态调 整与 风险 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2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14)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18)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9)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20)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估 值、交 割等 事宜 另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3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 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4 的费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估值价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估 值 价;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估值 价;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 盘价估 值;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在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根 据1 、(1 )确定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5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指 期货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估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6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7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 润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具体 日期以 本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25%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其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具体 日期以 本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投资 人不 能选 择其他 的分 红方 式,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9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9. 为基 金财 产及 基金 运作 所开立 账户 的开 户费 和维 护费;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费率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0 五、 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在 的会 计年 度,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度 财务报 表 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按规定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不 一致 或有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五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 工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七、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合 称“ 基金 定期 报告 ”)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3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十、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风险 1.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因 此, 宏观 和微观 经济 因 素、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本 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4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能 呈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 资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就会产 生信 用风 险。信 用风 险主 要来 自于 发行人 和担 保人 。一 般认 为:国 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零 ,而 其他 债券 的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 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当证 券的信 用等 级发 生变 化时 ,可能 会产 生证 券的 价格变 动, 从 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作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再 投资 的策略 。未 来市 场利 率的 变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的不 确定 性并 可能 影响 到基金 投资 策略 的顺 利实施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 发、竞 争加 剧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产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其 股价的 下跌 ,或 者可 分配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金 预期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来减少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2.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3.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在一定 时期 内可 能高 估或 低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 同协商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更公 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确保 基金 资产净 值不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实质 性的 损害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 4.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 差, 或变 现成 本高; 在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时缺乏 应对 手段 ;证 券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 动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投 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不同 状况 下, 其流动 性表 现是 不均衡 的, 具体 表现 为: 在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 动性非 常好 ,而 在另 一些 时期, 则可 能成 交稀 少,流 动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出 现问 题时 ,本 基金 的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 本增加 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一 些单 一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 动性问 题,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 操作时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数量 的证 券 ,或 买入 卖出 行为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股和个 券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5.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受 益于 投资机 遇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投资 人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为:


(1) 投资 品种 风险 投资品 种风 险主 要分 为投 资机遇 挖掘 风险 和个 股选 择风险 。 投资机 遇挖 掘风 险主 要指 基金管 理人 挖掘 出的 投资 机遇缺 少前 瞻性 和可 投资 性,从 而对 组合 收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同时 由于市 场情 绪误 导以 及噪 音干扰 的存 在, 还可 能出 现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的 投资机 遇仅 具备 短期 可投 资性, 而缺 乏长 期可 投资 性的风 险 ; 个股选 择风 险主 要指 在对 投资机 遇受 益个 股进 行定 性及定 量分 析的 过程 中, 由于数 据偏 差、 分析逻 辑错 误、 信息 不对 称等问 题, 纳入 最终 投资 组合的 个股 缺少 足够 的可 投资性 ,从 而会 对整 个组合 的收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2) 股票 市场 的整 体风 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因 此股 票市 场的 变化 将影响 到基 金业 绩的表 现, 当股 票市 场收 益变动 、波 动提 高时 ,本 基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 到影 响。 6.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 期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人 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生 风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另 外, 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份额 转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 有人 数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 基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的 可能 。 7.其他 风险 (1) 技术 风险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6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导 致基 金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 系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若 是由 于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 内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或 由于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 应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3)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4)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可 能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和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风 险。 二、声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 资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 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 代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赎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投 资人自 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以 及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3.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0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依 据《 基金 法》 等的 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2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3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七)基 金合 同 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 称变更 而有 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及 其合 法授权代表 组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10%以上 ( 含10% , 下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 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或 其他相 关法 律 文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赎回 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规 定 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4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 议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表决 方式亦 可采 用网 上表 决、 电话表 决等 其他 表决 方式 。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5 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经 有效通 知而 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 不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止日 以前提 交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或 系统。 通讯 方式开 会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 人通知 的非 现场 方式 进 行 表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2) 到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有 效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和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至 少35 天 前提 交召 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3)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 将其提 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于 6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前30日及 时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注 意事项 ,确 定 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由召集 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 份 证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提前30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7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在五 日内 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 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但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则 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8 在 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票 人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 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 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 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9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内 容、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0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 场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 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贷 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办 理票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1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投 资品种 池发 生变化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 中投 向受 益于 新 机遇的 上市 公 司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 种占基 金资 产 的 0- 4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权 证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整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60%-95% , 其 中 投 向 受 益 于 新 机 遇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产的80%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的0-40%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出; (9)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2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4)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内 容、格 式与 时限向 交易所 报告所 交易 和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情 况等 。 (15)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6)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7)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8%;本 基金 可变更 或根据 相关 的法律 法规 取消 本条 限制 ,而无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1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期货 投资之 前,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 货清算 、估值 、交割 等事 宜 另行具 体协 商。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事 先 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关 联方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3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 行法律 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 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事 后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 易,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 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指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4 本 基金投 资的 受限证 券应保 证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相关工 作的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 托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失 ,及 因受限 证券存 管直接 影响 本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也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预案 应包括 但不限 于因 投资受 限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投 资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流 动性困 难以 及 相关损 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金 运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 因而导 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足 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并 承担 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书面 资料, 并保证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的有关 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资 料。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 面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 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券比 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及 时调整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5 6.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7.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9.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 管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托管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6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 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集 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基金托 管人 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7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基 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基 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同 或协议 ,明 确 约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 认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 相应责 任。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签署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托管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 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8 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 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三)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应 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 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金 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除 非法 律、法 规、规 章另 有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 托管协 议 产 生或与 之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 托 管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 资人更 改个 人信息 资料, 请利用 以下 方式进 行修改 :到原 开立 基金账 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 信 诚基金 网站进 行或投 资者 本人致 电客服 中心。 在从 销售机 构获取 准确的 客户 地址和 邮编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 份 ) 向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月 份)结 束后 的7 个工 作日 内 寄出。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人可 通过 信诚基 金网站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基 金开户 、认购 、申 购、赎 回、撤 单、转 换、 修 改分红 方式 等业 务。


本 公司与 中国 建设银 行、农 业银行 和招 商银行 合作, 面向中 国建 设银行 龙卡持 卡人、 农业 银 行 金穗卡 (借记 卡、准 贷记 卡)持 卡人和 招商银 行一 卡通持 卡人, 以及在 上海 汇付数 据服务 有限 公 司开通 天天盈 账户的 投资 者人推 出基金 网上交 易业 务。持 有以上 银行卡 或账 户的投 资人, 通过 本 公 司 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登 陆网 上交 易 , 按照 网上 交 易栏 目的 相 关 提示 即可 办 理开放 式基 金的 开户 、交 易及查 询等 业务 。有 关详 情可参 见相 关公 告。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 基金可 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即投 资人可 通过固 定的渠 道, 采 用 定期 定 额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 限制, 具体 实施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条件 成熟的 情况下 提供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0 信 诚 基 金 免 长 途 费 客 服 专 线400-6660066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或 人 工 查 询 服务。 (六) 在线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利 用 自己 的 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 基 金 投资 人 提供网 上 查 询 、网 上资讯 、在 线客 服等 服务 。 (七)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网上 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 座席 、书信 、传真 等渠道 对基 金 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诉 或提出 建议 。投资 人还可 以通过 代销 机构的 服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基 金投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诚 新机 遇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募 集的 文件 (二) 《信诚 新 机遇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三) 《信诚 新 机遇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新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基 金 投资 人 可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6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