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深红利联接(481012)

深红利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6月)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 信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年六月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 0 1 0 年6 月1 3 日 证监 许 可 [ 2 0 1 0 ] 8 0 8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 市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 于股 票 型 基 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跟 踪 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 为获 取市 场
平 均收 益 , 是 股票 基金 中 处 于中 等 风 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 品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净值 1 元 。 在 市场 波
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金 属于 联接 型基 金 , 其 目标 E T F 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
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市场 表现 ,目 标为 获取 市场 平均 收益 ,
是 处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金产 品。
在 运作 方式 方面 ,本 基金 与目 标 E T F 基 金为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但目 标 E T F 基
金 的运 作方 式是 交易 型开 放式 , 即 投资 者可 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 卖目 标 E T F 基 金份 额 , 也 可以 采
用 “ 份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 ” 的 方式 用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实物 申购 和赎 回目 标 E T F 份 额 ; 本 基金 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 作方 式是 契约 型开 放式 ,并 不安 排上 市交 易,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通过 现金 采用 “ 金 额申 购
和 份额 赎回 ”的 方式 。
在 投资 方法 方面 , 目 标 E T F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 备 选成 份股 票 、 一 级市 场
新 发股 票、 债券 、权 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基 金投 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备 选成 份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 0 % , 但 因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而受
限 制的 情形 除外 。 联 接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 目 标 E T F 份 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
新 股 ( 一 级市 场首 次发 行或 增发 ) 、 债 券 , 权 证 、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 它金 融工 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联 接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 T F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 其备 选成 份
股 票的 资产 总和 占本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 0 % - 9 5 % ,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 不低 于 9 0 % 。 现金 、债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 % - 1 0 %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 以以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实 物形 式
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的目 标 E T F ; 也可 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 卖本 基金 的目 标 E T F 。
本 基金 并不 保证 和目 标 E T F 业 绩表 现完 全一 致 , 尤 其以 每日 而言 。 原 因在 于两 者在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等 方面 存在 一定 差异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 5 月 8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
2 0 1 1 年3 月 3 1 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九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十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附 件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附 件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言
《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属于 联接 型基 金, 其目 标 E T F 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混
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市场 表现 ,目 标为 获取 市场 平均
收 益, 是处 于中 等风 险水 平的 基金 产品 。
在 运作 方式 方面 , 本 基金 与目 标 E T F 基 金为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 但 目标 E T F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是交 易型 开放 式, 即投 资者 可以 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卖 目标 E T F 基 金份 额, 也
可 以 采 用 “ 份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 的 方 式 用 股 票 申 购 和 赎 回 目 标 E T F ;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是 契约 型开 放式 ,并 不安 排上 市交 易,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通过 现金 采用 “ 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 回 ”的 方式 。
在 投资 方法 方面 ,目 标 E T F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备 选成 份股 票、 一级
市 场新 发股 票、 债券 、权 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基 金投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但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 外。 联接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目标 E T F 份 额,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新 股 ( 一 级市 场首 次发 行或 增发 ) 、 债 券 , 权 证 、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并不 保证 和目 标 E T F 业 绩表 现完 全一 致, 尤其 以每 日而 言。 原因 在于 两者 在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等 方面 存在 一定 差异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 、释 义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 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部 门规 章 、
地 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对 该等 法律
法 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 《 证券 法 》 : 指 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八
次 会议 通过 , 自 2 0 0 6 年 1 月 1 日 实 施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 订
1 0 、 《基 金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 1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 2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 3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 4 、 中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
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 5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 6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 7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
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8 、 个人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 9 、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注
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2 0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 1 、 基金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者
2 3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 4 、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2 5 、 直销 机构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 6 、 代销 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
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 7 、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 8 、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 金
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 9 、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 0 、 基金 账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 1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 案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收到 其书
面 确认 的日 期
3 3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 4 、 目 标 E T F : 指 另一 获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简 称 E T F ) ,
该 E T F 和 本基 金所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相 同 , 并 且 , 该 E T F 的 投资 目标 和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类
似,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该 E T F 以 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发售 时 , 本 基金 选择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为 目标 E T F
3 5 、 E T F 联 接基 金 : 指 将绝 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E T F , 紧 密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的基 金, 本基 金
是 联接 其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的 E T F 联 接基 金
3 6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 7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 8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 9 、 日: 指公 历日
4 0 、 月: 指公 历月
4 1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 2 、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 包含 T 日)
4 3 、 开放 日: 指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 4 、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4 5 、 《 业务 规则 》 :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4 6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 7 、 申购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 8 、 赎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卖回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 9 、 标的 指数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编 制并 发布 的深 证红 利价 格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
的 变更
5 0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 在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间进 行的 转换 行为
5 1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5 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并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 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 3 、 巨 额赎 回 :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5 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5 5 、 基 金利 润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投 资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得收 益、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 的节 约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 6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包 括目 标 E T F 份 额在 内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 7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 8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5 9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6 0 、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6 1 、 不可 抗力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且 在本 基金 合
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 交易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经 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联 系人 : 朱 碧艳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 5 % ; 瑞 士 信 贷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的 2 5 %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 0 %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李 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 博士 。 自 2 0 0 5 年 1 0 月 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行长 。 1 9 8 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 银行 , 2 0 0 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 拉木 图)
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 e i l H a r v e y 先 生, 董事 。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 港工 作, 负责 资产 管理 部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环 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 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1 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 e n a i s s a n c e G r o u 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 0 0 6 年 加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 H a r v e 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
B e n n e l o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H a r v e y 先 生 1 9 9 3 年 初次 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
间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 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 责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 日本 )的
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 洲、 土耳 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D a v i d P e t e r W a l k e r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8 年 至 1 9 8 3 年 任 职 于 J . P . M o r g a n , 负 责 跨
国 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 推广 及进 行 , 以 及推 广及 执行 债务 融资 ; 1 9 8 3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职 于 B a n k e r s T r u s t , 先后 担任 资本 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 场部 主管 、 负
责 亚太 区 ( 日 本除 外 ) 的 银行 及证 券业 务 ; 1 9 9 0 年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
士 顿 ,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证 券 产 品 业 务 主 管 、 投 资 银 行 部 主 管 等 职 ; 2 0 0 3 年 6 月 至 今 , 成 立
物 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 晓 燕 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1 9 8 2 - 1 9 8 4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 1 9 8 4 - 1 9 8 6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 处处 长 。 1 9 8 6 - 1 9 9 8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部 主 任 。 1 9 9 9 - 2 0 0 1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总经 理。 2 0 0 9 年 7 月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 国恩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学 教授 , 北 大光 华卫 生经 济与
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医 药经 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博士 生导 师。 曾执 教美 国南
加 利福 尼亚 大学 ( 1 9 9 5 - 1 9 9 9 ) 、 美国 北卡 大学 ( 2 0 0 0 - 2 0 0 6 , 获终 身教 职 ) ; 曾担 任中 国留
美 经济 学会 2 0 0 4 - 2 0 0 5 届 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 担任 国务 院城
镇 居民 医疗 保险 试点 评估 专家 组成 员等 职, 同时 承担 了包 括国 家发 改委 、世 界银 行等 直接
立 项资 助的 重大 课题 。
牛 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1 9 9 5 - 2 0 0 0 年 A S I A N M E R C H A N T S P T E L T D 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1 9 9 9 - 2 0 0 0 年 M E R C H A N T S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副 总裁 (兼 ) 。2 0 0 0 年
至 今 P H Q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执 行总 裁。
蔡 昀 , 董 事 , 学 士 。 1 9 9 0 - 1 9 9 3 年 任 职 于 中 远 总 公 司 审 计 处 。 1 9 9 3 - 1 9 9 4 年 任 职 于 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审计 处员 工 。 1 9 9 4 - 1 9 9 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 国公 司 。 1 9 9 6 - 1 9 9 8 年 任中 远 ( 集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处 处长 。
1 9 9 9 - 2 0 0 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1 1 月 至今 任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 经理 。
赵 跃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1 9 8 7 - 1 9 9 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 1 9 9 4 - 1 9 9 8
年 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 作, 1 9 9 8 . 0 1 - 1 9 9 8 . 0 9 任 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1 9 9 8 - 2 0 0 2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 2 0 0 2 - 2 0 0 4 年 任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2 0 0 4 年 至 今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原 企
业 年金 中心 )总 经理 。
郭 特华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 1 9 8 9 -1 9 9 8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1 9 9 8 - 2 0 0 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 经理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 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 。 1 9 9 7 . 5 - 1 9 9 8 . 8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记 。 1 9 9 8 . 8 - 2 0 0 0 . 1 1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 0 0 0 . 1 1 - 2 0 0 5 . 1 0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 2 0 0 5 . 1 0 - 2 0 0 8 . 5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S a r a h P e a r s o n 女 士: 监事 ,法 学学 士。 拥有 英格 兰、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 新南 威尔 士
州 )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兼首 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 球新
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P e a r s o n 女 士 于 1 9 9 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F i n a n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 , 1 9 9 6 年 至 2 0 1 0 年 年 中 曾 先 后 派 驻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和
悉 尼 。 出 任 现 有 职 务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 曾 任 亚 太 区 区 域 总 顾 问 六 年 , 并 在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期间 担任 瑞士 信貸 澳洲 區首 席运 营官 以及 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 妍敏 女士 :监 事, 硕士 ,会 计师 。 1 9 9 7 . 0 8 - 1 9 9 9 . 0 4 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资产 管理
中 心员 工 。 1 9 9 9 . 0 4 - 2 0 0 9 . 0 2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 工 。 2 0 0 9 . 0 2 至 今任 中远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 理。 2 0 1 0 年 7 月 起兼 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
江 明波 先生 : 1 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工银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基 金、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 坤女 士: 监事 ,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会 员、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
2 0 0 2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 2 0 0 0 年 至
2 0 0 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 络电 视有 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财务 经理 ; 1 9 9 8 年 至 2 0 0 0 年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方 龙 马 系 统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 1 9 9 5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拓 科 技 开 发 集 团 总 公 司 , 担 任 主 管 会 计 。 1 9 9 1 年 至 1 9 9 4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捷 电 子 工 程
有 限公 司 , 担 任主 管会 计 。 2 0 0 7 年 1 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高 级经 理 。
2 0 1 0 年 8 月 起, 担任 业务 主管 。
3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 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 1 9 9 7 -1 9 9 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 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
经 理。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副 总 裁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
曾 担 任 C S F B / T r e m o n t 对 冲 基 金 指 数 的 数 量 分 析 员 、 基 金 经 理 、 副 总 裁 。 2 0 0 6 年 加 入 瑞 士
信 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肖 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毕 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 。 1 9 8 0 年 至 1 9 8 2 年 任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1 9 8 4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历 任 储 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处 长 , 零
售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樊 智先 生 :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高级 研究 员 ;2 0 0 5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曾 任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2 0 0 9 年 9 月 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沪深 3 0 0 基 金 、
工 银 上 证 央 企 E T F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1 1 月 5 日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E T F 基 金
基 金经 理, 2 0 1 0 年 1 1 月 9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 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简 历同 上。
何 江旭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 基 金金 鼎 、 金 马稳 健回 报 、
金 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基 金管 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 ; 2 0 0 9 年
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 、工 银价 值、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 明波 先生 : 1 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工银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基 金、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1
陈 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 2 0 0 0
年 8 月 至 2 0 0 5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担 任主 任科 员 。 2 0 0 5 年 2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任 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副 主任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0 9 年 1 0 月, 任 职于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高 级 经 理 。 2 0 0 9 年 1 0 月 ,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 冠业 先生 : 1 0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C F A 、F R M ;先 后在 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 太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香 港 恒 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香 港 中 国 股 票 和 Q F I I 基 金 投 资 经 理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银 瑞信 ,曾 任工 银全 球、 工银 价值 基金 经理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工 银成 长基 金经
理 ;
郝 康先 生 : 1 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理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联 和运 通投
资 顾 问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北 京 博 动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和 财 务 总 监 ;
2 0 0 7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国 际业 务总 监、 工银 全球 基金 经理 。
杜 海涛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 商现 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工 银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2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保证 本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除 目标 E T F 之 外的 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但 买 卖 目 标 E T F 除 外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禁 止的 行为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
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 险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会 下设
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 立董 事
资 格进 行审 查 , 拟 定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 准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 员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4
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
控 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和
合 理性 进行 审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围 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 识别 和评 估。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 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 察长
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
立 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司 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部
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5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 ” )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8 号 凯晨 世贸 中心 东座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 立时 间: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注 册资 本: 3 2 ,4 7 9 , 4 1 1 . 7 万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 系电 话: 0 1 0 -6 3 2 0 1 5 1 0
传 真电 话: 0 1 0 -6 3 2 0 1 8 1 6
联 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中国 金融 体系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 经 国务 院
批 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依法 成立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 最多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
服 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界 5 0 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 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城 市和 县域 两大 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 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行 , 经 验丰 富 , 服 务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 0 0 4 年 被英 国《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 。 2 0 0 7 年 中国 农业 银行 通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6
了 美国 S A S 7 0 内 部控 制审 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 A S 7 0 审 计报 告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 国 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
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 0 1 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盛 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奖 。 2 0 1 0 年 再次 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 托管 奖 ”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 2 0 0 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内 设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 心、 委托 资
产 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 理处 、 风 险管
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 员工 1 3 0 名, 其 中高 级会 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师 、
律 师等 专家 1 0 余 名 , 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管 理层 均有
2 0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 止 2 0 1 1 年 5 月 8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共 9 5 只 , 包 括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 国天 源平
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同
德 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鸿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信 全债
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精
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货 币市
场 基金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7
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中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 心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成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双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 化价 值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比 联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利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比 联丰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L O F )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 8 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上 证 1 8 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 林国 海沪 深 3 0 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证 5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L O F ) 、 景 顺
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业沪 深 3 0 0 指
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L O F )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可
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 金( L O F )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8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具 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 行严
格 的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并 通过
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 同 时记 录工 作日 志 。
当 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 情况 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 理:
1 、 电话 提示 。对 媒体 和舆 论反 映集 中的 问题 , 电 话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面 警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 例接 近超 标、 资金 头寸 不足 等问 题 , 以 书面 方式 对基 金
管 理人 进行 提示 ;
3 、 书面 报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其 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9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1 1 、 0 1 0 - 6 6 5 8 3 1 1 0
联 系人 : 柳 剑
公 司网 站: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开 户并 认购 本基 金。
2 、 代 销机 构
(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8 号 凯晨 世贸 中心 东座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9
传 真: 0 1 0 - 8 5 1 0 9 2 1 9
网 址: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3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5 8 4 0 8 4 8 3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4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 话: 0 1 0 - 6 5 5 4 1 4 0 5
传 真: 0 1 0 - 6 5 5 4 1 2 8 1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客 服电 话: 9 5 5 5 8
网 址: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5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1 1
联 系人 :王 宏
联 系电 话: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0 2 2 - 5 8 3 1 6 2 5 9
网 址: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6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8 - 9 9 9 或 0 2 7 - 8 5 8 0 8 3 1 8
联 系人 :李 良
电 话: 0 2 1 - 6 3 2 1 9 7 8 1
传 真: 0 2 1 - 5 1 0 6 2 9 2 0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7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
办 公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 系人 : 程 月艳 耿 铭
联 系电 话: 0 3 7 1 —6 5 5 8 5 6 7 0
联 系传 真: 0 3 7 1 - - 6 5 5 8 5 6 6 5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6 7 2 1 8 4 0 0 - 8 1 3 - 9 6 6 6
( 8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1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 系人 :林 洁茹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客 服电 话: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9 )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1 0 层
邮 政编 码: 3 5 0 0 0 3
注 册资 本: 5 . 5 亿 元人 民币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8 4 1 1 6 0
传 真 : 0 5 9 1 - 8 7 8 4 1 1 5 0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f h f z q . c o m . c n
( 1 0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 系人 :林 爽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0 8
客 服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0 1 0 - 6 6 0 4 5 5 0 0
网 址: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1 1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 话: 0 7 9 1 - 6 7 6 8 7 6 3
传 真: 0 7 9 1 - 6 7 8 9 4 1 4
联 系人 :余 雅娜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6 6 - 5 6 7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2
公 司网 址: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1 2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3 0 2
联 系人 :齐 晓燕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3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1 3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 系人 :黄 健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6 5 、4 0 0 8 8 8 8 1 1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西 环 中 路 地 盛 南 街 1 号 国 光 高 科 大 厦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人 :朱 辉毅
(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3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负 责人 : 王 丽
电 话 :( 0 1 0 )6 6 5 7 5 8 8 8
传 真 :( 0 1 0 )6 5 2 3 2 1 8 1
经 办律 师: 徐建 军、 王 莹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 3 1 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 2 0 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 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王 鸣宇
联 系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0 2 1 )2 3 2 3 8 8 0 0
联 系人 :王 鸣宇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9 年 6 月 1 3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0 ] 8 0 8 号 文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E T F 联 接基 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 放式 。
( 四) 标的 指数
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深 证红 利价 格 指 数。
(五 )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六 ) 基金 的面 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 . 0 0 元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4
(七 ) 募集 资金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 0 1 0 年 1 1 月 9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
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2 0 0 人 ,或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 0 0 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销 售
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
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5
本 基金 已于 2 0 1 1 年 1 月 1 7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 请。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 +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 不 超过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 回款 项 。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6
1 . 代 销 网 点 和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直 销 中 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 0 0 万 元人 民币 ,已 在直 销 中 心 有 申购 本
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 0 0 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 0 0 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 购费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申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率结 构
费 用种 类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M < 1 0 0 万 1 . 0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0 . 8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
5 0 0 万≤ M 按 笔收 取, 1 0 0 0 元/ 笔
注 : M 为 申 购 金 额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 回费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赎 回 费 率 不 超 过 5 % 。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 所示 。
基 金的 赎 回 费 率结 构
费 用种 类 赎 回费 率
赎 回费
Y < 1 年 0 . 5 0 %
1 年 ≤ Y < 2 年 0 . 2 0 %
2 年 ≤Y 0 %
注 : Y 为 持 有 期限 ,1 年 指 3 6 5 天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7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额 = 5 0 , 0 0 0 / (1 + 1 . 0 % ) = 4 9 , 5 0 1 . 9 5 元
申 购费 用= 5 0 , 0 0 0 -4 9 , 5 0 1 . 9 5 = 4 9 5 . 0 5 元
申 购份 额= 4 9 , 5 0 1 . 9 5 / 1 . 0 5 =4 7 , 1 4 4 . 7 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4 7 , 1 4 4 . 7 1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 六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 金额 = 1 0 , 0 0 0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2 , 5 0 0 ×0 % = 0 元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8
净赎 回金 额 = 1 2 , 5 0 0 - 0 = 1 2 , 5 0 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 2 , 5 0 0 元 。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T 日登 记在 册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
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在小 数点 后 四位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 册登 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九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转 入申 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9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此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行 。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0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 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
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 、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 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如 果涉 及转 换
的 基金 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 至 2 0 1 1 年 5 月 8 日 ,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了 本基 金与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沪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 、 转换 费
各 基金 之间 转换 费率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2
1 、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的 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
2 、 申购 费率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 于正 常申 购费 率 , 计 费方 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 如
遇 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
3 、 办理 场所
截 至 2 0 1 1 年 5 月 8 日 , 投 资者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 易渠 道及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等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网点
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请。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开办 该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九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根 据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等 相关 业务 规则 办理 。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
1 .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2 .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 .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4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相 关规 则;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
1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 5 年 以上 ;
4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 带来 的损 失 ,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除
外 ;
5 、 按本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要 的服
务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十 、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主 要投 资本 基金 之目 标 E T F 基 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
( 二 ) 标 的指 数
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标 E T F 的 标的 指数 ,为 深证 红利 价 格 指 数。
深 证红 利价 格指 数是 由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委托 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的 市场
指 数。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 过适 当程 序变 更目 标 E T F 时 ,标 的指 数应 相应 变更 。
( 三 ) 投 资理 念
本 基金 作为 一个 联接 基金 ,为 特定 投资 者群 体提 供投 资与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相 同的 目 标
E T F 的 渠道 , 将 主要 资产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 跟 踪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实 现指 数化 投资 , 有 望
在 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以 低成 本和 较低 的风 险获 得良 好的 当期 红利 收益 与长 期投 资回
报 。
( 四 ) 目 标 E T F 的 投资
本 基金 的目 标 E T F 为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 2 0 1 0 年 6 月 1 3 日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 2 0 1 0 】8 0 8 号 文核 准募 集。
目 标 E T F 投 资目 标: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目 标 E T F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以 及投 资组 合管 理等 具体 内容 以目 标 E T F 基 金合 同和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4
招 募说 明书 列示 为 准 。
( 五 )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本基 金管 理人 募集 发行 的以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 跟踪 标的 之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即深 证红 利 E T F ( 以下 简称 “目 标 E T F ” ) 份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新 股 ( 一 级市 场首 次发 行或 增发 ) 、 债 券 , 权 证 、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资 产 总 和 占 本 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为 9 0 % - 9 5 % ,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 0 % 。 现金 、 债
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 % - 1 0 %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 六 ) 投 资策 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的主 要资 产将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份 额 , 该 部分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 0 % ,
本 基金 不参 与目 标 E T F 的 投资 管理 。根 据需 要,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备
选 成份 股票 , 以 及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首 次发 行或 增发 ) 、 金 融衍 生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其目 的是 为了 使得 本基 金在 应付 申购 赎回 的前 提下 ,更 好地 跟踪
标 的指 数。
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 力争 使得 基金 日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日 收益 率偏
差 绝对 值的 年度 平均 值不 超过 0 . 3 %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
2 、 基金 投资 策略
2 . 1 基 金组 合构 建原 则
本 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其 指定 的目 标 E T F , 现时 目标 E T F 仅 指工 银深 证红 利 E T F 。
2 . 2 基 金组 合的 构建 方法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将 通过 以下 两种 方式 构建 基金 组合 ,使 得投 资于 目标 E T F
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 0 % 。
1 ) 以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实物 形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 目标 E T F ;
2 ) 在 二级 市场 上买 卖本 基金 的目 标 E T F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卖 工银
深 证红 利 E T F 基 金份 额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减 少交 易成 本、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2 . 3 日 常组 合调 整
在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过 程中 ,本 基金 将主 要通 过一 级市 场利 用股 票组 合申 购、 赎回 目 标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 , 实 现 指 数 化 投 资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本 基 金 亦 可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买入 、卖 出目 标 E T F 基 金份 额。 两种 投资 方式 主要 根据 交易 成本 、市 场流 动性 以及 价格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5
的 优势 决定 。
3 、 股票 资产 投资 策略
为 了本 基金 满足 申购 赎回 需要 ,本 基金 可以 直接 投资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及备 选股
票 ,该 部分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 上主 要 采 取完 全复 制 策 略, 即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构成 及
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 在
特 殊情 况下 ,本 基金 将选 择其 它股 票或 股票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中 的股 票加 以替 换, 这些 情况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 形 : ( 1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严重 不足 ; ( 2 )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长 期停 牌 ; ( 3 )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构成 严重 制约 等 。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 性投 资的 需要 , 可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债 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5 、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在 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 权证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 具对 基金 投资
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管理 基金 投资 组合 风险 水平 ,以 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上 述金 融衍 生工 具必 须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减 少交 易成
本 、降 低跟 踪误 差的 目的 ,不 得应 用于 投机 交易 目的 ,或 用作 杆杠 工具 放大 基金 的投 资。
( 七 )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 投资 决策 依据
1 ) 本 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 , 在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 根 据本 基
金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构 成及 其权 重, 形成 基金 投资 建议 ,供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策参 考。
2 ) 遵守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3 )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准 则 。
2 、 投资 程序
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 严格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 究、
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 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 全过 程。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 险管 理
图 :投 资管 理流 程
2 . 1 投 资研 究
本 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金融 工程 研究 人员 在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 小化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6
的 前提 下,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构成 及其 权重 ,形 成基 金投 资建 议。
2 .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决 定基 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
审 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并 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重 大问
题 。
基 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 的指 导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 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2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在权 限范 围内 ,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 择证
券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2 . 4 交 易执 行
交 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2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抄 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 建议 。
法 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 进行 合规 性监 控, 并对 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合规 风险 向基
金 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 八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深 证红 利价 格指 数收 益率 ×9 5 % + 银行 活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5 % 。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并公 告。
( 九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为 深证 红利 E T F 基 金的 联接 基 金 , 风 险与 收益 与 股票 型基 金接 近, 具有 较高 风
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其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 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 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 主要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 跟 踪 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 为获 取市 场平
均 收益 , 是处 于中 等 风 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 品。
( 十 ) 投 资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 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募 集发 行的 以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为跟 踪标 的之 目标 E T F
基 金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资 产 总 和 占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 0 % - 9 5 % ,
其 中投 资于 目标 E T F 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 0 %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现 金 等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 % - 1 0 % , 其 中 ,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7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标 的
指 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4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 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
(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8 ) 本 基金 投 资的 债 券 仅 限于 国家 债券 、央 行票 据和 政策 性金 融债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 0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股 票指 数期 货及 其它 金融 衍生 工具
时 ,投 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1 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 2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标的 指
数 成分 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流 动性 限制 、目 标 E T F 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 十 一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除 目标 E T F 外 的 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 债券 , 但 买 卖 目 标 E T F 除 外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8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 十二 )目 标 E T F 的 变更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所 联 接 的 目 标
E T F , 以与 原目 标 E T F 有 类似 投资 目标 的 E T F 作 为新 的目 标 E T F :
(1 ) 目标 E T F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目标 E T F 与 其他 基金 进行 合并 ;
(3 ) 目标 E T F 变 更标 的指 数;
(4 ) 目标 E T F 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5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 十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2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3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 当利 益。
( 十 四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五)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为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起至 3 月 3 1 日 止。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
1 权 益投 资 1 5 6 , 2 3 5 , 9 4 3 . 0 1 9 . 5 6
其 中: 股票 1 5 6 , 2 3 5 , 9 4 3 . 0 1 9 . 5 6
2 基 金投 资 1 , 3 7 0 , 1 7 6 , 5 9 5 . 8 0 8 3 . 8 0
3 固 定收 益投 资 - -
其 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9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 -
6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 5 , 0 0 9 , 9 1 1 . 3 2 2 . 1 4
7 其 他资 产 7 3 , 5 8 9 , 7 4 0 . 8 6 4 . 5 0
8 合 计 1 , 6 3 5 , 0 1 2 , 1 9 0 . 9 9 1 0 0 . 0 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 掘业 8 , 0 5 7 , 7 9 0 . 3 0 0 . 5 0
C 制 造业 9 6 , 2 0 1 , 2 8 1 . 0 2 5 . 9 4
C 0 食 品、 饮料 2 1 , 5 0 0 , 7 7 0 . 9 0 1 . 3 3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7 6 6 , 5 9 0 . 0 0 0 . 0 5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2 , 3 4 6 , 2 8 7 . 5 8 0 . 1 4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9 , 2 1 2 , 1 1 0 . 0 2 0 . 5 7
C 5 电 子 - -
C 6 金 属、 非金 属 3 8 , 5 4 7 , 7 8 7 . 1 3 2 . 3 8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2 3 , 8 2 7 , 7 3 5 . 3 9 1 . 4 7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 -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5 , 9 2 2 , 3 4 7 . 9 3 0 . 3 7
E 建 筑业 - -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3 , 0 5 2 , 7 4 6 . 9 9 0 . 1 9
G 信 息技 术业 1 6 , 3 8 1 , 7 9 9 . 5 0 1 . 0 1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 融、 保险 业 5 5 6 , 0 4 6 . 4 0 0 . 0 3
J 房 地产 业 2 2 , 8 4 1 , 7 3 2 . 8 7 1 . 4 1
K 社 会服 务业 - -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 合类 3 , 2 2 2 , 1 9 8 . 0 0 0 . 2 0
合 计 1 5 6 , 2 3 5 , 9 4 3 . 0 1 9 . 6 5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3 .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0
1 0 0 0 0 6 3 中 兴通 讯 4 8 8 , 1 0 7 1 4 , 6 4 3 , 2 1 0 . 0 0 0 . 9 0
2 0 0 0 8 9 5 双 汇发 展 2 0 3 , 8 4 2 1 4 , 2 9 9 , 5 1 6 . 3 0 0 . 8 8
3 0 0 0 0 0 2 万 科 A 1 , 6 2 3 , 7 2 3 1 4 , 1 1 0 , 1 5 2 . 8 7 0 . 8 7
4 0 0 0 5 2 7 美 的电 器 6 2 0 , 1 7 0 1 1 , 6 2 1 , 9 8 5 . 8 0 0 . 7 2
5 0 0 0 7 9 2 盐 湖钾 肥 1 7 6 , 7 8 2 9 , 2 1 2 , 1 1 0 . 0 2 0 . 5 7
6 0 0 0 0 6 0 中 金岭 南 3 4 9 , 2 8 0 7 , 2 6 5 , 0 2 4 . 0 0 0 . 4 5
7 0 0 0 0 1 2 南 玻 A 3 0 5 , 4 6 6 6 , 2 9 2 , 5 9 9 . 6 0 0 . 3 9
8 0 0 0 5 6 8 泸 州老 窖 1 2 4 , 1 7 1 5 , 5 3 8 , 0 2 6 . 6 0 0 . 3 4
9 0 0 0 4 0 2 金 融 街 8 0 6 , 9 0 0 5 , 4 4 6 , 5 7 5 . 0 0 0 . 3 4
1 0 0 0 0 7 0 9 河 北钢 铁 1 , 3 3 0 , 3 0 0 5 , 3 0 7 , 8 9 7 . 0 0 0 . 3 3
4 .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 .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8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 2 )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 3 ) 基 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2 2 , 7 6 1 , 2 6 4 . 1 0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4 9 , 8 2 2 , 8 4 4 . 2 8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1 8 , 0 2 6 . 0 5
5 应 收申 购款 9 8 7 , 6 0 6 . 4 3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7 3 , 5 8 9 , 7 4 0 . 8 6
(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 5 ) 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流 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 资净
值 比例 ( % )
流 通受 限情 况
说 明
1 0 0 0 8 9 5 双 汇发 展 1 4 , 2 9 9 , 5 1 6 . 3 0 0 . 8 8 重 大事 项
2 0 0 0 0 0 2 万 科 A 1 4 , 1 1 0 , 1 5 2 . 8 7 0 . 8 7 临 时 股 东大 会
( 6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
十 一、 基金 的 业 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 0 1 0 年 1 1 月 9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 截 至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0 . 1 1 . 9 - 2 0 1 0 . 1 2 . 3 1 0 . 5 1 % 0 . 5 8 % - 6 . 8 8 % 1 . 9 0 % 7 . 3 9 % - 1 . 3 2 %
2 0 1 1 . 1 . 1 - 2 0 1 1 . 3 . 3 1 1 . 3 5 % 1 . 4 2 % 2 . 1 1 % 1 . 4 4 % - 0 . 7 6 % - 0 . 0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 . 8 7 % 1 . 1 6 % - 4 . 9 1 % 1 . 6 4 % 6 . 7 8 % - 0 . 4 8 %
2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
( 2 0 1 0 年 1 1 月 9 日 至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2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包括 目标 E T F 份 额在 内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金 额。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消。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
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三 、 基金 资 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
值 。
( 二)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依 法拥 有的 目标 E T F 份 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 资等 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 目 标 E T F 份 额估 值方 法:
本 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份 额以 目标 E T F 估 值日 的 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若 估值 日非 证
券 交易 所的 营业 日, 以该 基金 做最 近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2 、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 值;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4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 债券 估值 方法 :
(1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
(3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 权证 估值 办法 :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 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5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 五) 估值 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 构或
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6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
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
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7
理 人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
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 0 %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 0 %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主要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基 金所 投资 之目 标 E T 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4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8
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 7 ) 项、
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项 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注 册登 记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1 、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3 、 投资 目标 E T F 份 额所 得收 益;
4 、 银行 存款 利息 ;
5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6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二 )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 、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除 息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 , 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9
4 、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6 次, 基 金每 次收 益
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6 0 % ;
5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间 不
得 超过 1 5 个 工作 日;
7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 支付 方式 等 内容 。
(六 )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管 人 对 相关 数据 进行 复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在收 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 六 )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七 ) 收 益分 配方 式的 修改
投 资者 可至 销售 机构 办理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修 改, 投资 者对 不同 的交 易账 户可 设置 不同
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十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8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0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 T 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 T 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若 为负 数 , 则 取 0 )
的 0 . 5 %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 . 5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前 一 日 所 对 应 公 允 价 值 后 的 剩
余 部分 , 若为 负数 ,则 E 取 0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 T 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 T 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若 为负 数 , 则 取 0 )
的 0 . 1 %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 . 1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前 一 日 所 对 应 公 允 价 值 后 的 剩
余 部分 , 若为 负数 ,则 E 取 0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上述 ( 一) 中 3 到 8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 信息 披露 费 、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 购费 的 ,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改 变收 费模 式,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模式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 基 金税 收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
十六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2 、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 )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时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 ( 或
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十 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 1 )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 应 当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对 基金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有 重大 影响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 3 )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
4 、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 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3
5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8 、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 列事 件: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 0 % ;
(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
(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 9 )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场 外代 销机 构;
( 2 0 )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 1 )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 2 2 )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 2 4 )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 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
( 2 6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
( 2 7 )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 8 ) 变 更目 标 E T F ;
( 2 9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 、 澄清 公告
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 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 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5
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
1 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处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处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以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八 、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 E T F 联 接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投 资于 E T F 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以及 基
金 的常 规风 险三 方面 。
A . E T F 联 接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 基金 为目 标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两 者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 式等 方面 既有 联系 又有 区别 。
本 基金 与其 目标 E T F 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 异的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 点:
(1 ) 二者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存 在差 异。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6
(2 ) 二者 的投 资组 合限 制存 在差 异。
(3 ) 联接 基金 在进 行现 金与 股票 转换 的过 程中 的成 本与 收益 受二 级市 场价 格影 响。
(4 ) 由 于联 接基 金可 通过 二级 市场 在证 券交 易所 买入 、 卖 出目 标 E T F 基 金份 额 , 因 此目
标E T F 二 级市 场的 折溢 价将 影响 联接 基金 的收 益。
(5 ) 联 接基 金可 以直 接投 资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及备 选股 , 这 部分 股票 投资 组合 与 E T F 的 投
资 组合 可能 存在 差异 。
B . 投 资于 E T F 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 目标 E T F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目 标 E T F 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 个
股 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 目标 E T F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目 标 E T F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
资 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 导 致指 数波 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
化 ,产 生风 险。
3 、 目标 E T F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其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 下因 素可 能使 目标 E T F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率与 其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 使 目标 E T F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
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 生
变 化, 使目 标 E T F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3 )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 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致 目标 E T F 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 )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 摘 牌或 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目标 E T F 基 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
承 担冲 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5 ) 由于 目标 E T F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
使 目标 E T F 基 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 ) 在 目标 E T F 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 力 ,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手 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 都 会对 目标 E T F 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 响目 标 E T 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7
基 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7 )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 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 目 标 E T F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
别 股票 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缺乏 卖空 、 对 冲机 制及 其
他 工具 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 制错 误等 ,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4 、 目 标 E T F 基 金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 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如 出现 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目标 E T F 基 金将
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目 标 E T F 基 金
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 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5 、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尽 管目 标 E T F 基 金将 通过 有效 的套 利机 制使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的折 溢价 控制 在
一 定范 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情 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6 、 参考 I O P V 决 策和 I O P 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 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 计 算
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I O P V ) , 供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I O P V 与 实
时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 I O P V 计 算可 能出 现错 误。
7 、 退市 风险
因 目标 E T F 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条件 被终 止上 市, 或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提前 终止 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 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风险 。
8 、 投资 者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因目 标 E T F 基 金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可 能不 会对 所有 的成 份股 允许 使用 现金 替代 ,而 且现
金 替代 比例 会设 置现 金替 代上 限比 例进 行控 制 。 所 以投 资者 在进 行申 购时 , 可 能存 在因 个别
成 份股 涨停 、临 时停 牌等 原因 而无 法购 入申 购所 需的 足够 成份 股, 导致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9 、 投资 者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目 标 E T F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 ,
由 此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按原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能 无法 按照 新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8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全部 赎回 ,而 只能 在二 级市 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
1 0 、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 现风 险
目 标 E T F 基 金赎 回对 价主 要为 组合 证券 ,在 组合 证券 变现 过程 中, 由于 市场 变化 、部 分
成 份股 流动 性差 等因 素 , 导 致投 资者 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 对价 的价 值有 差异 , 存 在变
现 风险 。
1 1 .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目 标 E T F 基 金的 多项 服务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
(1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因 多种 原因 , 导 致代 理申 购 、 赎 回业 务受 到限 制 、 暂 停或 终止 ,
由 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 务的 风险 。
(2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能 调整 结算 制度 ,如 实施 货银 对付 制度 ,对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组
合 证券 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 同 样的 风
险 还可 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3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代 理机 构可 能违 约 , 导 致基 金或
投 资者 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C . 基 金的 常规 风险
1 、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1 ) 市 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 市场
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I 、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I I 、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
现 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
I I I 、 利 率风 险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9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
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 生风 险。
I V 、 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
V 、 汇 率风 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 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V I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
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V I I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 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V I I I 、再 投资 风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 信 用风 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
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 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还包
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 所
引 致的 风险 。
( 4 )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 基金 是联 接型 指数 基金 , 原 则上 采用 复制 法跟 踪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基 金在 多数 情况
下 将维 持较 高的 目标 E T F 投 资比 例, 在股 票市 场下 跌的 过程 中, 可能 面临 基金 净值 与标 的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0
数 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5 ) 跟踪 误差 风险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控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相 对于 标的 指数 的偏 离
度, 但 是 , 因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及 其它 限制 , 本 基金 不能 投资 于部 分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票 ; 此 外 ,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会产 生一 些管 理成 本 、 交 易成 本以 及其 它费 用 , 本 基金 的每 日收 益率 将不 可
避 免的 相对 标的 指数 产生 偏离 ,造 成跟 踪误 差。
2 、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误 ,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等相 关当 事人 的业 务发 展状 况 、 人 员配 备 、 管 理水 平与 内部 控
制 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 行 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过度 依
赖 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 益的 风险 。
3 、 合 规性 风险
是 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险 。
4 、 操 作风 险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等 风险 。
在 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 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差
错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
5 、 其 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由 于投 资人 密码 失密 、 操 作不 当 、 投 资决 策失 误等 原因 发生 的可 能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在 投资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中 他人 做出 的保 证获 利或 不会 发生 亏损 的任 何承 诺都 属于 无效 承
诺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
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容 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 1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2 ) 变 更基 金类 别,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 3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事 程序 ;
(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以 及赎 回费 率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6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7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 8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降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方 式;
( 3 )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 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
内 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6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4 ) 制 作清 算报 告;
( 5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7 )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 )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 9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
二 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
二 十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
二 十 二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一) 客 户服 务热 线电 话
1 、 自助 服务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内 容包 括 : 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
2 、 人 工服 务: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工 作日 每 天8 小 时的 人工 服务 (9 :0 0 - 1 7 : 0 0 ) 。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 免长 途费 )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0 0
( 二) 资 料寄 送
本 公司 在 获 得 准 确的 邮政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 责 寄 送以 下资 料 :
1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 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
2 、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当 季 有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文
件 形式 寄送 , 若 基金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 易发 生 , 不 邮寄 该季 度的 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
每 年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 面文 件形 式寄 送。
3 、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 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 如 基金 新产 品 介 绍 、 服 务指 南 、 基 金
投 资报 告、 投资 者教 育资 料等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4
(三 )收 益分 配方 式的 查询 与变 更服 务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
售 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 体实 施时
间 和业 务规 则另 行公 告。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添 加电 子邮 箱地 址 , 订 制电 子对 账单 和各
类 资讯 。
( 六) 短信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预 留准 确的 手机 号码 , 订 制各 类资 讯和 通
知 服务 。
( 七)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上 客户 服务
1 、 网上 客户 服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查询 服务 及 资 讯服 务平 台 。 投资 者可 以咨 询热 点问 题,
并 通过 “ 在 线客 服 ” 、 网站 论坛 、信 箱留 言等 对服 务进 行投 诉和 建议 。
2 、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人 可登 陆公 司网 站办 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 括 : 基 金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 询等 业务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电 子邮 件地 址: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 语音 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信函 、
电 子邮 件 、 传 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提 出意 见 、 建 议或 投诉 。 投 资人 还可 以通 过
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
二 十 三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 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的 有关 公告 :
1 、 关于 增加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的公 告, 2 0 1 0 年 1 0 月 2 0 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
2 、 关于 增加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的公 告, 2 0 1 0 年 1 0 月 2 0 日 ;
3 、 关于 增加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的公 告, 2 0 1 0 年 1 0 月 2 2 日 ;
4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2 0 1 0
年1 1 月1 0 日 ;
5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0 年 1 1 月 1 2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0 年 1 1 月 1 2 日 ;
6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0 年 1 1 月 1 9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0 年 1 1 月 1 9 日 ;
7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0 年 1 1 月 2 6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0 年 1 1 月 2 6 日 ;
8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0 年 1 2 月 3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0 年 1 2 月 3 日 ;
9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0 年 1 2 月 1 0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0 年 1 2 月 1 0 日 ;
1 0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0 年 1 2 月 1 7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0 年 1 2 月1 7 日 ;
1 1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0 年 1 2 月 2 4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0 年 1 2 月2 4 日 ;
1 2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延 长网 上交 易工 行在 线支 付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
惠 的公 告,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1 3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0 年 1 2 月3 1 日 ;
1 4 、 2 0 1 0 年1 2 月3 1 日 基金 净值 公告 , 2 0 1 0 年1 2 月3 1 日 ;
1 5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1 年 1 月 7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1 年 1 月 7 日 ;
1 6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关 于开 通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业 务及 部分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 0 1 1 年 1 月1 2 日 ;
1 7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关于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和转 换等 业务 的公 告, 2 0 1 1 年 1 月 1 2 日 ;
1 8 、 关 于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 0 1 1 年1 月 1 4 日 ;
1 9 、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 2 0 1 1 年 1 月 1 4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1 年 1 月 1 4 日 ;
2 0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年 3 月3 1 日 ;
2 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年 4 月 1 2 日 ;
2 2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 0 1 1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
2 0 1 1 年4 月 2 3 日 ;
二 十 四 、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 五 、 备查 文件
(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 二 ) 《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三 ) 《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 律意 见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以 上第 (一 )至 ( 五)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营业 场所 ,第 ( 六 ) 项
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一 年 六月 十 七 日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7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为: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管 理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当事
人 的利 益;
(6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7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 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
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
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 0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1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1 2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融资 、
融 券;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8
(1 3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为: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 0 )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 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 2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 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 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 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 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 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9
(2 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 2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 3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4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2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 8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义务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为: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为: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0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 5 年 ;
(1 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 交 割事 宜 ;
(1 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 2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 3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 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 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 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 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1 8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1 9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0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 1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 2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 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义务 。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目标 E T 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对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目标 E T 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 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为: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
代 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 务以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
所 改变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二 ) 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 以 上 ” 含 本数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 提 议时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 4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事 程序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
( 5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以 及赎 回费 率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8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0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方 式;
( 3 )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 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
内 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6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 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 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至少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 0 日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 方式 ;
( 2 )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 会 议形 式;
( 4 ) 议 事程 序;
( 5 )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登记 日;
( 6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 表 决方 式;
( 8 )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9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1 0 )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1 、 会议 方式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授权 委托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
( 3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条件
( 1 )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 经 核对 、 汇 总 , 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 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 上( 含 5 0 % , 下同 ) ;
2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及 身 份 证 明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身 份 证 明
及 其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证 明等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 5 个 工作 日后 ) 和 地点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 2 )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以 下称 为 “监 督
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 监督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 上;
4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表, 同时 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证 明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 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至 少应
在 2 5 个 工作 日后 ) ,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 六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 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 议事 程序
(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第 2 日 在公 证机 构 及 监督 人的 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
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正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 七 )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6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
为 有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 告。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
( 3 )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会议 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7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但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两
个 工作 日通 知召 集人 ,由 召集 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 于本 章第 ( 二 ) 款 所规 定的 第 ( 1 ) - ( 7 )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关 于本 条第 ( 二)
款 所规 定的 第 ( 8 ) 、 ( 9 )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 鉴 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
基 金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 标 E T F 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 持有 的享 有表
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目 标 E T 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 基金
持 有目 标 E T F 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可 接 受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 T F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 T 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 T 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十 一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8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 1 )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其 基金 管理 资格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撤 销或 依法 宣告 破产 ;
( 3 ) 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 4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 程序 进行 :
(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 3 ) 核 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4 ) 交 接 :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 及 时办 理基 金
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及 时接 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基 金财 产;
( 5 ) 审 计 :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 支;
( 6 ) 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7 ) 基 金名 称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 应 原任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本 基金 应替 换
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 1 )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其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
(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撤 销或 依法 宣布 破产 ;
( 3 )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 4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9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 3 ) 核 准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4 ) 交 接: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 及
时 与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财 产;
( 5 ) 审 计 :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6 ) 公 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 行;
3 、 公 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 四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 保证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
四 、基 金托 管
基 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 定订 立《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容 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 1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0
( 2 ) 变 更基 金类 别,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 3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事 程序 ;
(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以 及赎 回费 率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6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7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 8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降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方 式;
( 3 )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 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
内 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6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4 ) 制 作清 算报 告;
( 5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7 )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 )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 9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六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 一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基金
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份 额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负
责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
理 协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三 ) 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2 、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和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相 关规 则
进 行调 整;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 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相关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等 业务 记录 1 5 年 以上 ;
4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 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 除外 ;
5 、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 转 托管 和提 供其 他必
要 服务 ;
6 、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 如 因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原因 而造 成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依 法承 担
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8 、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 、违 约责 任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规 定或 者本
基 金合 同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
偿 责任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不可 抗力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 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 不作
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成 的损 失
等 。
( 二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给 其他 当事 人造 成经 济损 失的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 下, 基金 合同 能继 续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
( 三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方 造成 违约 后 ,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 大 ;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 四 ) 因 当事 人之 一违 约而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先 于其 他受 损方
获 得赔 偿。
( 五) 由于 不可 抗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投 资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八 、争 议的 处理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九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一 ) 本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法定 代表
人 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后生 效。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 告之 日止 。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相关 监管 部门 两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 、其 它事 项
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
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组 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资 本: 2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 9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8 号 凯晨 世贸 中心 东座
邮 政编 码: 1 0 0 0 4 8
法 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 立 时 间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金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人 民币
组 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贷 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外 币票
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 易业 务 ; 经 国
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本基 金管 理人 募集 发行 的以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 跟踪 标的
之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即深 证红 利 E T F ( 以下 简称 “目 标 E T F ” ) 份额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新 股 ( 一 级市 场首 次发 行或 增发 ) 、 债 券 , 权 证 、 以 及经 中国 证
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资 产 总 和 占 本 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为 9 0 % - 9 5 % ,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 0 % 。 现金 、 债
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 % - 1 0 %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募 集 发 行 的 以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为 跟 踪 标 的 之 目 标 E T F
基 金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资 产 总 和 占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 0 % - 9 5 % ,
其 中投 资于 目标 E T F 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 0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现 金 等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 % - 1 0 % , 其 中 , 本
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标 的 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6
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 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 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5 % ;
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8 、 本 基金 投 资的 债 券 仅 限于 国家 债券 、央 行票 据和 政策 性金 融债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 0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 及其 它金 融衍 生工 具时 ,
投 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1 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 2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 标 的指 数
成 分股 调整 、 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流动 性限 制 、 目 标 E T F 暂 停申 购 、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
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7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
决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以 双方 约定 方式 完成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六)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8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
人 并改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9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 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及时 通知 义务 后对 此
不 承担 责任 。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 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 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
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3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 定。
5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 金
资 产的 支付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 立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0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 购主 协议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在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 担保 管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 5 年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 复 核 程 序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1
从 其规 定。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按 规定 公告 。
2 、 复 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对 外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估 值对 象
基 金依 法拥 有的 目 标 E T F 份 额 、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 资 产 。
2 、 估 值方 法
(1 ) 目标 E T F 估 值方 法:
本 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份 额以 目标 E T F 估 值日 的净 值估 值。
(2 )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增发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④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 债 券估 值办 法: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2
1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5 )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3 、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 权证
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项 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管 理公
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5 0 %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
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 金托 管
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 0 %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 0 %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主 要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基 金托
管 人在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 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 登 记结 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4
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
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基 金所 投资 之目 标 E T 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4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 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定 期与 对方 的账 册进 行核 对 , 相 互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 若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账 册为 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1 、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 外提 供真 实 、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上 半 年终 了后 6 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
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 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5
2 、 报 表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在报 表或 定期 报告 完成 当日 , 对 报表 盖章 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书 面商
定 的其 他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
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 业务 专用 章 ,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 应在 2 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2 0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 , 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
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持 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年 6 月 3 0 日 和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6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 5 年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
义 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 成立 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4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7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4 ) 编 制清 算报 告;
( 5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7 )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 )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 9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