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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趋势(163402)

兴全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6月)查看PDF公告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011 年6 月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 提 示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于2005 年9 月8 日 出 具 的 《 关 于 同 意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设 立 的 批 复》 ( 证 监基 金 字[2005]156 号 ) 核准 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于2005
年11月3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 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兴业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 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1 年5月2 日 ( 特 别 事 项注 明除 外 )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摘 自 本 基 金2011 年 第1 季 度 报 告 , 数 据 截 止 日 为2011 年3 月3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审 计 ) 。 本 基 金托 管 人兴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已 复 核了 本 次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书。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39
十二、基金的业绩 ...............................................................................................50
十三、基金的财产 ...............................................................................................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五、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九、风险揭示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8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7
二十六、备查文件 ...............................................................................................88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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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兴全趋势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业 务 规 则 》 : 指2004 年8 月17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并 于2004 年8 月17 日 起 施 行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指《 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订 立 的 《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 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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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 登 记 人 :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是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条 件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销售服务代理人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根 据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的 可
投资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法 并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完 成 ,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 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或 者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时 ,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募 集 期 限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相 关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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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日常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其 所 持
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基 金 转 换 : 指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
行 转登记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时的情形
投 资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 金 收 益 : 指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本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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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 更 情 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人给投 资 者开 立的用 于记录投 资者持 有证券 的账户, 包括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 无法 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相关法律、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变 更 ; 国 际 、 国 内 金 融 市 场 风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 自 然 或 无 人 为 破 坏 造 成 的 交
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 珺 郭贤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是经证监基金字[2003] 100
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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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受让本公司股
权并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 。 同时公司名称由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更名为“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8年7月7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证监许可[2008]888 号文) , 公司 名称由 “兴业全
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 “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同时, 公司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1.2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止 2011 年 5 月 2 日, 公司旗 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趋势
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有 机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磐 稳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合 润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共 九只开放式基金。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 金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金 融 工 程 与 专 题 研 究 部 、 交 易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市 场 部 、 渠 道 部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专 户 投 资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北 京 办 事 处 ,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
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 二) 主要 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196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
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
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训苏先生,董事,1963 年生,博士后,副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财贸学院
讲 师 , 港 澳 证 券 上 海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研 发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总裁。
郑苏芬女士,董事,196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历任福建省财政厅干部,
福 建 省 审 计 厅 副 处 长 , 福 建 省 广 宇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首 席 合
规官。
万维德 (Mar van Weede ) 先生, 董事, 1965年生 , 荷兰国籍。 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 .财务经理, 麦肯锡 公司全球副董 事,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全球人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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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Eric Rutten 先生,董事,1962年 生,荷兰国籍。历任Willems ? vd Wildenberg BV 合伙
人和联合创立人,OOM 保险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Axent-AEGON 公司运营和IT 部门负
责人,阿尔贝特?海恩金融公司筹建管理团队主席,全球人寿派驻世界银行市场工作负责
人,全球人寿(荷兰)人寿保险业务首席执行官。现任全球人寿(荷兰)资产管理部首
席执行官。
霍以礼先生(Elio Fattorini) ,董事,1970年生,荷兰国籍,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塔
克商学院MBA。 历任巴林银行分析师, 贝恩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助理, 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顾
问,荷兰银行资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亚太区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
AEGON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
陈百助先生,独立董事,1963年生,哲学博士。历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助理教
授,克雷蒙研究所助理教授,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任美国南
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黄明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生,金融学博士。历任芝加哥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助理
教 授 , 斯 坦 福 大 学 商 学 院 金 融 学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长 江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访 问 教
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现任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教授 (终身) 、 长江商学 院
教授、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美国经济评论》编委。
于宁先生,独立董事,1954 年生,律师。历任江苏省镇江市卫生局干部,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郭辉先生,监事,1959年生,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中国
农业银行信托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副
处长、 处长, 中国农业 银行信托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 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特派员。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理,
KPMG 助理经理, 新加坡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务计
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曌 辛 先生,监事,1975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天同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部 门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与
专题研究部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总经理,1970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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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总经理。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1968年生,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
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
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杜昌勇先生,副总经理,1970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业部
电脑房负责人、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
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天舒先生,副总经理、代督察长,1973年生,经济学硕士,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
(ACCA) 。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 澳大利亚怀特控股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发展中心负责人、助理副总经
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晓明先生,1974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 部 经 理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2004 年 9 月 29 日至 2005 年 12 月 7 日)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06 年 9 月 20 日至 2007 年 12 月 28 日)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本 基金基金经理 (2005 年 11 月 3 日起至今) 。
张光成先生,1976 年生,CFA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易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
理 , 欧 洲 货 币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总 监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兴 全 有 机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10 年 5 月 4 日) 。 现任本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0 年 5 月 5
日起至今)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惠萍女士, 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至 2010 年 5 月 4 日期间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共 由5 人 组
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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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明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由 总 经 理 杨 东 担 任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由 副 总 经 理
杜昌勇担任。
上 述人 员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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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法律 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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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 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
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
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
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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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 监察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 中 实 现 业
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在 风 险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与 公 司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公 司 信 誉 , 保 持 公
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
制 定 严 格 防 范 措 施 , 并 制 定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督 察
长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公 司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协 助 督 察 长 工 作 。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有 独 立 的 检
查 权 、 独 立 的 报 告 权 、 知 晓 权 和 建 议 权 。 具 体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并 提 交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检 查 公 司 各 部 门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监 督 公 司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收 支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监 督 基 金 财 产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规 事 件 ; 协 助 监 管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相 关 事 项 ; 负 责 员 工 的 离 任 审
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财务管理,
合 理 使 用 公 司 财 务 资 源 , 提 高 公 司 资 金 的 运 用 效 率 , 控 制 公 司 财 务 风 险 , 保 护 公 司 股 东
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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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内 部 财 务 控 制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有 :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实 行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原 则 , 会 计 使
用 国 家 许 可 的 电 算 化 软 件 。 公 司 实 行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行 政 部 财 务 室 在 综 合 各 部
门 财 务 预 算 的 基 础 上 负 责 编 制 并 报 告 公 司 总 经 理 ,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 各 部 门 应
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 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
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
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作 出
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 控
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 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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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59.92 亿元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志永
电话:021-62677777-212004
( 二) 发展概 况及 财务状 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 行 之 一 , 总 行 设 在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2007 年2 月5 日 正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59.92亿元。
自开业以 来,兴 业银行 始终坚持 与客户 “同发 展、共成 长”和 “服务 源自真诚 ”的
经 营 理 念 ,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 优 质 、 高 效 的 金 融 服 务 。 截 至2011 年 一 季 末 , 兴 业
银行资产总额为1.92万亿元, 股东权益为971.01亿元, 不良贷款比率为0.4% , 一季度累计
实现净利润52.21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10年7月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
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93位, 按一级资本排名97位。 根据美国 《 福布斯》 发布的2010
全 球 上 市 公 司2000 强 排 名 , 兴 业 银 行 综 合 排 名 第245 位 , 在113 家 上 榜 的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中
排名第14位。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核算管理处、 稽核监察处、
市场处、 产品研发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50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 四)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资格批准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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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盛货币市场基 金、 光大保德信红利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天弘永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基 金财产规 模 277.93
亿元。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 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兴 业 银 行 审 计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稽 核 监 察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 专 职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 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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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 行定期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 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 六)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赋 予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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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 金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 (免长话费) 、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 、021-58368919
直销业务传真:021-58368869 、021-58368915
联系人:汤凡、何佳怡
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
? 兴业全球基金网上直销 (目前仅对持有兴业银行、 建设银行、 招商银 行、 工商银
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准贷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直销业务)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 代销银行
(1)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2)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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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3198888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全国)
网址:http://www.icbc.com.cn
(5)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http://www.ccb.com
(6)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7)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http://www.cmbc.com.cn
(8)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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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311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0)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11)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12)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传真:021-63586215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3)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http://www.psbc.com
(14)深 圳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http://www.sdb.com.cn
(15)重 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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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 、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 代销券商
(1)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http://www.gf.com.cn
(3)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53858549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4)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 021-38670161
网址:http://www.gtja.com
(5)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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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6) 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8)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8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9)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0)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热线:021-962506或40088-88506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1)山 西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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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http://www.i618.com.cn
(12)东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坊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88157761
传真:021-88157761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0379-64902266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3)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4)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5)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scstock.com
(16)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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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07114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7)国 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 6285337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18)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19)东 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11699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113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119423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20)国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71-553903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21)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22)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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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热线:021-962505
网址:http://www.sw2000.com.cn
(23)华 泰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电话: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 ,0755-25125666
网址:http://www.lhzq.com
(24)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95579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http://www.95579.com
(25)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6) 瑞 银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电话:010-5832 8752
传真:010-592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7) 广 发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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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8)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9) 爱 建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30)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31) 华 融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32)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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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ecitic.com
? 其他代销机构
天 相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 二 )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联系人:廖海
( 四) 审计基 金资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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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于2005 年9 月7 日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56 号文核准。
( 二) 基金类 型及 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存续期:不定期
( 三) 基金募 集情 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6 号文 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自2005 年9 月19 日 起 至2005 年10
月28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截止2005年11月3日, 募集期
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927,645,098.72份,募集户数为6783户。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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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1 月 3 日正式生效。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2006 年 1 月 19 日
( 三)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 四)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则执行。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0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一) 场内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 1 月 19 日起办理场内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申报单位为 1 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 1 份基金份额。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投 资 者 场 内 申 购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M <50 万 1.5%
50 万≤M <100 万 1.0%
100 万≤M <1000 万 0.5%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 我司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刊登公告, 决定自 2006 年 10 月 23
日起对旗下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申购费率结构 进行适当调整。
(2)赎回费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1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帐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 1.5%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 =9611.92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0 个月,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费用=10250×0.0050=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
到 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二) 场外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 经本公司委托, 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见 “五、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2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
销 机 构 进 行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形 式 的 申 购 、 赎 回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确 定 并
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自2005 年12 月7 日 起 办 理 场 外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自2006 年1 月19 日 起 办 理 场 外 日
常赎回业务。
基 金 开 放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即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
下 午1:00-3:00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他 原 因 , 基 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者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之 外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 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原则。在 变更上
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 资人在 提交申 购基金的 申 请时 ,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账 户 中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 购、 赎回的确 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T+7 日内支付。 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 购、赎 回的数 额约定: 投 资人 按金额 申购基金 ,首次 申购基 金最低金 额1000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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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每 笔 不 低 于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直 销 网 点 投 资 人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含申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 申
购份额计算单位为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30 份 基 金 份 额 , 当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30 份 且 当 日 发 生 过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强 制 该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赎 回 (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指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 具 体 种 类 以 中 登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则为准) ; 赎回金额 计算单位为人 民币元,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1月12日刊登公告, 自2008年1月15日起, 将本基金赎回最低
份额由200份调整为30份; 于2009年8月7日起, 对强制赎回的有关规定作了个别修改, 详
情请见相关公告。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
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实施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告。
5、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 外申购 提供 两种申购 费 用的 支付模 式。投资 人可以 选择前 端收费模 式,即
在申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
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 <100 万 1.0%
100 万≤M <1000 万 0.5%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时 间(T ) 后 端申 购费率
T ≤1 年 1.8%
1 年<T ≤2 年 1.0%
2 年<T ≤3 年 0.5%
T >3 年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75% 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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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费等,25% 归入基金财产。
无论投资人场外认 (申) 购选择 前端或后端认 (申) 购收费模式, 赎 回费率均随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 续持 有期限 (T ) 赎 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经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核 准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前端收费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为1.5%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若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 =9383.07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00 元 , 则 可 得
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b、后端收费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当投资人提出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 当投资人提出
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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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 : 某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10000 元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 元 , 若 其 选 择 后 端
收费模式,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9523.81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 若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
额, 假设其持有时间为1年半,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0% , 则在其赎回时需要交纳的后
端申购费用为:
后端申购费用=9523.81×1.05×1.0%=1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前端收费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1 年 半 ,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25% , 其 在 申 购期 间已 经 交 纳 前端 认 购/ 申购 费 用 , 假设 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1.025
元,则:
赎回总额=10000×1.025=10250元
赎回费用=10250×0.25% =25.63元
赎回金额=10250-25.63=10224.37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可得到10224.37元赎回金额。
b、后端收费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申购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1 年 半 ,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25%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元,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1.25 元 , 采 用 后
端收费方式,则:
赎回总额=10000×1.25=125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1.0% =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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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2500×0.25% =31.25元
赎回金额=12500-105-31.25=1236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可得到12363.75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7、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在T+2日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自动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 三)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与处 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
(1)不可抗力;
(2)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市 或其他 情形,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市场缺乏 合 适的 投资机 会,继续 接受申 购和基 金转换可 能对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或基 金注册 登记人 的技术保 障和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1)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按 时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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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暂 停 期 间 ,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 以 上 情 形 消 除 后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重新开放赎回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四)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顺延赎回: 巨额 赎回申请 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未 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但 投 资 人 可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场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遇 到 巨
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后
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五) 其 他暂 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六)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规定的派出
机构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在第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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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前3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对 于 投 资 者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
若 因 遗 产 继 承 需 要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有 关 当 事 人 可 比 照 流 通 股 或 封 闭 式 基 金 非 交 易
过户的现有规定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业务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投资者开放式基金 账户中的上市开放式基 金份额(登记在TA 系 统),因继承、
捐 赠 ,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需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 由 有 关 当 事 人 到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业 务 柜 台 办
理相关手续。
( 八) 基金的 冻结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九)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 包 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 十)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2006 年8 月4 日 开 始 可 适 时 推 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详 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2006 年8 月4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 十一 )其他 特殊 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办 理 除 上 述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特殊交易业务。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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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帐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帐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 二) 系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三) 跨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登记到场内。
3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为 把 握 投 资 对 象 的 明 确 趋 势 、 实 现 最 优 化 的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投 资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具 体 而 言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多 维 趋 势 分 析 系 统 来 判 断 投 资 对 象 的 综 合 趋 势 , 并 采
取适度灵活资产配置的方法,来实现以下目标:
1、把握中长期可测的确定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2、分享中国上市公司高速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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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少决策的失误率,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对 象和 投资范 围
1、投资对象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和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包 括 各 种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证券品种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多维趋势分析系统来确定。
2、投资范围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层 面 ,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重 为 0% -
65% , 股票的投资比重为 30% -95%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至少将拒绝下列股票:
1) 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已终止上市的公司;
2) 卷入严重法律纠纷,且诉讼未决的;
3) 信息披露严重不规范、不透明的;
4) 财务数据存在明显疑问的。
( 三) 投资策 略与 投资组 合构 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体 现 在 资 产 配 置 和 单 个 投 资 品 种 选 择 两 个 层 面 。 本 基 金 总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可 以 被 概 括 为 : 根 据 对 股 市 趋 势 分 析 的 结 论 实 施 灵 活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运 用
兴 全 多 维 趋 势 分 析 系 统 , 对 公 司 成 长 趋 势 、 行 业 景 气 趋 势 和 价 格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 并 运 用
估值把关来精选个股。 在固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主要运用“ 兴全固定收益证券
组合优化模型” ,在固定收益资产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IMTAS )简介
1、趋势分析系统的本质与作用
事 物 都 是 相 互 联 系 、 因 果 互 动 的 。 同 样 证 券 市 场 涨 跌 都 有 特 定 的 因 素 在 推 动 它 。 多
维 趋 势 分 析 系 统 就 是 分 析 投 资 对 象 涨 跌 因 果 关 系 与 未 来 价 格 趋 势 的 决 策 分 析 系 统 。 该 系
统特别注重从多个趋势角度印证趋势分析结果的有效性。
2、趋势分析的前提假设
“ 兴 全 趋 势 分 析 系 统 ” 是 本 基 金 趋 势 投 资 和 趋 势 预 测 的 主 要 依 据 。 建 立 多 维 趋 势 预
测系统是基于下列影响有价证券价格波动因素的前提假设:
第一,从 外 部 的 因 素 分 析 ,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取 决 于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所 在 行
业趋势的变化。证券市场中能够长时间与市场或行业发展趋势逆向而行的股票很少。
第二,从内部因素分析,投资对象价格变化取决于公司基本面及其自身估值水平。
第三,价 格 趋 势 是 综 合 趋 势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对 部 分 未 知 或 者 隐 含 信 息 的 提 示 ,
能够作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据。
3、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的结构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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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industrial multiple trend analysis system )的 结构是按照投资
对 象 由 上 至 下 分 类 , 通 过 股 市 趋 势 分 析 来 确 定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根 据 公 司 成 长 趋 势 、 行 业
景气趋势和价格趋势分析,并运用估值把关来精选个股。
兴 全 趋 势分析 系统 的结构 图
( 四)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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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使基金投资
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五)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6个月。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标300 指 数×50% + 中 信 国 债 指 数×45% +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5%
中信标普 300 指数选择 中国 A 股市场中市值 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 A 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 A 股市场
的 总 体 趋 势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信 国 债 指 数 反 映 了
交 易 所 国 债 整 体 走 势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债 券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将视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是“ 顺 势 而 为” , 只 有 当 趋 势 确 定 , 而 且 是 各 种 趋 势 得 到 相 互 印 证
后, 才采取相应的投资行动, 尽可能地降低投资失误的可能性, 加强组合收益的确定性。
因此本基金在混合型基金大类中属于强调控制风险,中高风险,中高回报的基金产品。
( 八) 投 资程 序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管 理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和行业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 个股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程序,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以下是投资决策的各个具体环节。
1、战略性(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或 根 据 需 要 召 开 会 议 , 审 议 宏 观 研 究 员 与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股 市
趋 势 的 分 析 结 论 , 确 定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内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即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和 其 他 金
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资产配置决策
首 先 , 研 究 策 划 部 对 各 行 业 进 行 趋 势 定 位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各 行 业 趋 势 定 位 的
结论,并在行业配置的规定范围之内初步决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一些行业的配置比例;
其 次 , 基 金 经 理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初 步 行 业 配 置 权 重 , 但 对 投 资
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权重调整不得高于 20% , 且不得超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业配置比例;
第 三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考 核 程 序 对 基 金 经 理 主 动 调 整 行 业 权 重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考 核 , 并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在 不 超 过 前 条 所 述 的 权 重 调 整 幅 度 内 具 体 确 定 基 金 经 理 对 行
业权重进行调整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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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股票投资组合决策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关 于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和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的 决 议 , 并 根 据 个
股 趋 势 定 位 自 主 选 择 投 资 对 象 和 投 资 时 机 , 对 超 过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计 划 调 整 及 时 报 告 投
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研 究 员 保 持 对 组 合 内 上 市 公 司 的 定 期 跟 踪 与 调 研 , 并 每 周 向 基 金 经 理 部 反 馈 上 市 公
司的最新动态和个股的趋势变化,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股票选择模型: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 IMTAS
“ 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 (industrial multiple trend analysis system ) 是本基金趋势投
资和趋势预测的主要依据。 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的结构是按照投资对象由上至下分类,
通 过 股 市 趋 势 分 析 来 确 定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根 据 公 司 成 长 趋 势 、 行 业 景 气 趋 势 和 价 格 趋 势
分析,并运用估值把关来精选个股。
股票选择标准
成 长 性 趋 势 选 股 标 准 。 公 司 成 长 性 趋 势 是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综 合 趋 势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
本基金 选用标 准化 的息 税前利 润 EBIT 增长 率与标 准化的 主营 收入 增长率 两项指 标来反
映上市 公司的 相对 增长 率指标 。凡是 EBIT 增长率 或主营 收入 增长 率增长 处于行 业内前
1/3 的公司都将作为成长趋势良好的公司入选一级基础股票库。 本基 金计算公司成长趋势
指标的时间区间为每年中期和末期向前追溯 1 年。
股 票 价 格 趋 势 选 股 标 准 。 股 票 价 格 趋 势 指 标 是 不 可 忽 略 的 一 项 趋 势 指 标 。 这 是 因 为
投资人观察市场的视角永远是十分有限的, 市场的变化永远领先于投资人对市场的认识。
而价格指标经常可以有效提示投资机会或风险。 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 (
RI
) 作为判断
价格变化趋势的指标, 并主要选取经过标准化后的相对分类的
RI
和相对股票市场的
RI
来
判别价格变化趋势。具体计算如下:
? 相对分类的 RI = (个股的 涨跌幅度/ 行业的涨跌幅度)/ ?
? 相对股票市场的 RI = (个 股涨跌幅度/ 股指的涨跌幅度)/ ?
凡是相对分类的
RI
或相对股票 市场的
RI
处于行业内前 1/3 的公司都将作为 价格趋势
良好的公司入选一级基础股票库。本基金目前计算公司成长趋势指标的时间区间为 3 个
月。
行 业 景 气 趋 势 选 股 标 准 。 景 气 度 也 称 之 为 景 气 指 数 , 是 用 于 综 合 反 映 某 一 特 定 调 查
群 体 或 某 一 社 会 经 济 现 象 所 处 的 状 态 与 发 展 趋 势 的 一 种 指 标 。 本 基 金 以 权 威 机 构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定 期 颁 布 的 《 中 国 产 业 发 展 景 气 报 告 》 、 《 月 度 景 气 分 析 报 告 》 、 《 深 度
行 业 研 究 报 告 》 , 以 及 《 行 业 预 测 报 告 》 为 依 据 , 主 要 来 评 价 各 行 业 以 及 宏 观 经 济 的 景
气 度 状 况 。 行 业 景 气 水 平 分 通 过 行 业 增 长 景 气 水 平 与 效 益 景 气 水 平 两 维 进 行 衡 量 。 凡 是
行 业 增 长 景 气 水 平 与 效 益 景 气 水 平 都 处 于 适 中 以 上 的 上 市 公 司 自 动 入 选 一 级 基 础 股 票
库。
1)一级基础股票库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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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基 础 股 票 库 的 集 合 为 根 据 上 述 三 种 趋 势 选 股 标 准 所 选 择 出 来 的 个 股 的 集 合 。 即
凡是 EBIT 增长率或主 营收入增长率增长处于行业内前 1/3 的公司, 和凡是相对分类的
RI
或相对股票市场的
RI
处于行业内前 1/3 的公司, 或者行业增长景气水平与效益景气水平
都处于适中以上的上市公司的集合。以上文字表述可以体现为下图中区域 A 、区域 B 和
区域 C 的总 合。
2)二级基础股票库
二 级 基 础 股 票 库 的 形 成 将 主 要 依 据 趋 势 相 互 印 证 的 理 念 。 文 字 表 述 为 至 少 符 合 两 种
趋势要求的股票将入选二级股票备选库。 以上文字表述可以体现为下图中区域 b、 区 域 c
和区域 d 的总合。
图 :趋 势投 资 基金 股票库 构成 示意图
图中:
? 区域 A 表示符合企业成长趋势的股票集合;
? 区域 B 表示符合价格趋 势 的股票集合;
? 区域 C 表示符合行业景气 趋势的股票集合;
? 区域 b 为 A 与 B 的交 集;
? 区域 c 为 A 与 C 的交集;
? 区域 d 为 B 与 C 的交集;
? 区域 a 为 A 、B 、C 的 交集。
3)股票备选库
在 通 过 趋 势 定 位 形 成 股 票 基 础 库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估 值 分 析 来 判 断 在 当 前 价
格水平下的投资品种是否具有吸引力,以作为构建股票备选库的依据。
上 市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具 有 相 对 合 理 性 的 特 点 , 即 在 不 同 状 态 下 的 估 值 水 平 对 价 值 判
断 的 指 导 意 义 是 不 同 的 。 因 此 , 本 基 金 不 苛 求 股 票 价 格 的 绝 对 低 估 , 强 调 估 值 水 平 的 合
理 性 , 凡 不 高 于 合 理 估 值 标 准 的 股 票 均 可 入 选 备 选 库 。 本 基 金 主 要 估 值 指 标 主 要 选 取 相
对指标,包括 PE 、PB 、PS 等指标从以下方 面来把握估值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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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 于市场整体估值 水平是否合理;
? 相对 于同行业中其他 公司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 相对 于国际上同类公 司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1) 股票组合调整
研 究 策 划 部 对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的 个 股 采 用 实 地 调 研 等 方 式 进 行 广 泛 和 深 入 的 研 究 , 形
成 研 究 报 告 , 并 进 行 投 资 论 证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研 究 策 划 部 的 投 资 建 议 并 结 合 证 券 市 场 的
股票走势和投资时机,最终确定所要投资的个股。
鉴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变 化 、 财 务 数 据 变 化 、 所 处 行 业 景 气 状 况 的 变 化 以 及 研 究 员
与 基 金 经 理 的 调 研 信 息 和 价 值 判 断 都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库 与 股 票 组 合 的 调 整 ,
因此本基金建立了股票组合预警系统以确保组合调整的及时性。
该系统分为两级预警系统。 第一级为二级基础库中的最优部分即 a 区股票滑入 b、 c 、
d 区。第二级预警为二级基础库中个股的即 b、c 、d 区滑出 b、c 、d 区。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二 级 预 警 系 统 , 公 司 各 级 股 票 库 将 实 时 刷 新 , 及 时 提 醒 各 种 趋 势 发 生
变化的个股,从而达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4、债券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债券组合久期和投资原则之下, 运 用“ 兴全固定
收益证券组合优化模型” 对中、 长、 短期的固定收益品种组合进行优化配置, 建立债券
投资组合。
5、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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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根据投 资组合 方案制订 具体的 操作计 划,并以 投资指 令的形 式下达至集
中交易室 。集中交 易室 依据投资 指令 具体 执行 股票和债 券买卖操 作, 并将指令 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6、基金业绩与风险评估
由研究策 划部负 责定期 对基金投 资组合 进行投 资绩效评 估,研 究在一 段时期内基
金投资组 合的变化 及由 此带来的 收益 与损 失, 并对基金 业绩进行 有效 分解,以 便能更
好地评估 资产配置 、行 业配置、 个股 选择 各自 对基金业 绩的贡献 度。 同时,研 究策划
部还必须 对基金资 产组 合的投资 风险 进行 客观 的评价, 在此基础 上对 基金经风 险调整
后的业绩进行评估。 研究策划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以便及时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 八) 基 金 的禁止 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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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1年第1
季度报告,数据截至2011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1,589,434,289.41 84.37
其中:股票 11,589,434,289.41 84.37
2 固定收益投资 1,002,126,201.20 7.30
其中:债券 1,002,126,201.20 7.3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1,124,842,095.81 8.19
6 其他资产 20,738,148.86 0.15
7 合计 13,737,140,735.28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45,887,194.92 1.08
B 采掘业 1,145,071,436.93 8.45
C 制造业 5,067,378,570.06 37.39
C0 食品、饮料 2,148,285,080.38 15.85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37,673,880.00 0.28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248,754,647.66 1.84
C5 电子 239,870,706.39 1.77
C6 金属、非金属 164,129,975.67 1.21
C7 机械、设备、仪表 671,067,276.42 4.95
C8 医药、生物制品 1,494,637,003.54 11.03
C99 其他制造业 62,960,000.00 0.46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1,195,281.49 0.3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868,800,000.00 6.41
G 信息技术业 383,600,503.98 2.8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853,765,476.33 6.30
I 金融、保险业 2,758,707,589.4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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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房地产业 137,818,524.62 1.02
K 社会服务业 70,354,669.32 0.5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77,155,042.30 0.57
M 综合类 39,700,000.00 0.29
合计 11,589,434,289.41 85.52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行 68,999,681 972,205,505.29 7.17
2 000895 双汇发展 13,688,712 960,263,146.80 7.09
3 600029 南方航空 120,000,000 868,800,000.00 6.41
4 601318 中国平安 16,999,887 840,814,411.02 6.20
5 600000 浦发银行 42,897,932 584,269,833.84 4.31
6 600276 恒瑞医药 12,092,384 554,556,730.24 4.09
7 600519 贵州茅台 2,156,532 387,852,280.20 2.86
8 601666 平煤股份 18,332,668 372,336,487.08 2.75
9 000063 中兴通讯 11,177,199 335,315,970.00 2.47
10 600600 青岛啤酒 9,840,315 308,198,665.80 2.27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390,400,000.00 2.88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76,271,481.00 0.56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可 转 债 535,454,720.20 3.95
7 其 他 - -
8 合 计 1,002,126,201.20 7.40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债 2,663,540 287,715,590.80 2.12
2 113001 中行转债 2,289,150 245,076,399.00 1.81
3 1001070 10 央行票据 70 2,000,000 195,220,000.00 1.44
4 1001072 10 央行票据 72 2,000,000 195,180,000.00 1.44
5 126013 08 青啤债 389,210 34,736,992.50 0.26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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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并且未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4,0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 款 4,068,591.79
3 应收股利 3,752,939.74
4 应收利息 6,584,115.53
5 应收申购款 2,332,501.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20,738,148.8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245,076,399.00 1.8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流 通受 限部分 的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流 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600029 南方航空 868,800,000.00 6.41 非公开定向增发
2 000895 双汇发展 960,263,146.80 7.09 临时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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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11月3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1年3月31日。
本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第 1 季度 -2.95% 0.98% 1.72% 0.68% -4.67% 0.30%
2010 年度 -2.77% 1.15% -3.78% 0.78% 1.01% 0.37%
2009 年度 69.32% 1.45% 42.14% 1.00% 27.18% 0.45%
2008 年度 -40.68% 1.57% -36.34% 1.48% -4.34% 0.09%
2007 年度 153.24% 1.66% 64.15% 1.15% 89.09% 0.51%
2006 年度 160.31% 1.25% 51.71% 0.71% 108.60% 0.54%
2005.11.3-2005.12.31 1.70% 0.23% 3.17% 0.42% -1.47% -0.19%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起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535.39% 1.40% 127.57% 1.04% 407.82% 0.36%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运 用 基 金 募 集 资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包括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待摊费用等。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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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四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 二) 估 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股票, 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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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008 年 9 月 1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期停牌股
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估值问题的公告》 , 本基金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采取指数收
益 法 对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等 没 有 市 价 的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估 值 , 若 未 来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 本 基
金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 送 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 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b)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进行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 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 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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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权证,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恰当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即 使 存 在 上 述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采 用 上 述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和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规 定 方 法 为
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 估 值对 象
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股 息 红 利 、 债 券 利 息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以 及 权 证 等 其 他
资产。
( 四) 估 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与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字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 值错 误的 确认及 处理 方式
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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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2、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差错类型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人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没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的 , 有 权 根 据
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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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6、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记人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及 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 七)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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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和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最多 6 次, 基
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60% ,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获分配的现
金收益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 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 收 益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公告。
( 五)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红利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申购费用。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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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 金运 作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本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 二) 基 金运 作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
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底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人划款指令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底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的 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3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的验资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
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三)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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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包 括 柜 台 ( 场 外 ) 申 购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场 内 ) 申 购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人场外申购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 <100 万
1.0%
100 万≤M <1000 万
0.5%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时 间(T ) 后 端申 购费率
T ≤1 年
1.8%
1 年<T ≤2 年
1.0%
2 年<T ≤3 年
0.5%
T >3 年
0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的 只 能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方 式 , 投 资 人 场 内 申 购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申购的申购费率设定。
2、赎回费
投资人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连 续持 有期限 (T ) 赎 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投资人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
说明: ① 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
申购的注册登记日。 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 赎回费的 25% 划归
基金财产。
3、基金转换费详见届时的基金转换公告。
4、申购赎回费率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标 准 , 调 整 后 的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标 准 在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上 述 费 用 标 准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5、其他费用
其他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验 资 费 、 律 师 费 、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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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四)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前的验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 二) 基 金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在 2 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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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信 息披 露的 形式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 《业务规则》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将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http://www.cib.com.cn) 等媒介披露 。
( 二) 信 息披 露的 内容及 时间
1、基金募集信息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运作信息
(1)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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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7)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3、基金临时信息
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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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将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三)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 招募说明书 (包括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及 基 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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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风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管 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
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国 内 发 展 历 史 不 长 , 应 对 基 金 赎 回 的 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四) 投 资策 略风 险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资 源 类 上 市 公 司 , 虽 然 资 源 的 长 期 价 值 将 不 断 提 升 , 但 在 经 济 发
展 的 各 阶 段 , 部 分 资 源 类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可 能 会 带 来 资 源 产 品 价 格 的 波 动 , 进 而 影 响
到 资 源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济 效 益 , 给 投 资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从 而 形 成 策 略 风 险 。 本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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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对资源类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也面临行业投资过于集中而带来的投资风险。
( 五) 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 基 金 将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人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 六)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十、 基金 合 同 的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清 算 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相 关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组 成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 算 小 组 作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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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二)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
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
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三)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的职 责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四) 清 算程 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五)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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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八)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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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 同 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致 使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本基
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 ) 委 托 合 法 的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并 对 其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 )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时 , 决 定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4)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 转换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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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的每只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
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价格的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因 遵 守 和 服 从 司 法 机 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的 判 决 、 裁 决 、 决 定 、 命 令 而 做 出 的 披 露 或 为 了 基 金 审 计 的 目 的 而 做 出 的 披 露 不 应 视
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约 定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和 转 换 后
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0 ) 当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财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 或 者 因 违 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管理职责、 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
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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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其 托 管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
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以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一 个 或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 以 托 管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严 格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认 真
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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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使 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在 定 期 报 告 内
出 具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7)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违 约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约 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共同组
成。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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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
行修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 购 费率、赎 回费率 、基 金 转换费率 或 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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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代 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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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授 权 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 于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的 表 决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代 理 人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中 进 行 表 决 时 , 应 向 召 集 人 同 时 提 交 有 关 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最 迟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前10日提交召集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现 场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审 议 事 项 的 修 改
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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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后 形 成 大 会
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开 会 通 知 中 公 告 审 议 事 项 、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等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 都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为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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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立
即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并 在 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之 日 起 生 效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 五) 基 金合 同变 更和终 止的 事由及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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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同 一 事 项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除依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和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以 外 的 情 形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可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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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清 算 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相 关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组 成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 算 小 组 作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争 议的 解决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协 商
或 调 解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在 北 京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七)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 郑苏芬
②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①
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②
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兰荣”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注册资本:9800万元人民币
③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③
注册资本已变更为“1.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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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有 权 利 并 有 义 务 行 使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 赋予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表 基 金 对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向 基 金 管 理
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是 否 将 基 金 财 产 和 固 有 财 产 分 帐 管 理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有 权 利 并 有 义 务 行 使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 赋予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表 基 金 对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向 基 金 托 管
人索赔。
( 三) 基 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为 基 金 资 产 开 立 独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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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基
金财产接收报告,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3、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转换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 赎回和转换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
00 前交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 转 入 )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因 投 资 者 赎 回 ( 转 出 ) 而 应 划 付 的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 付 , 如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时 拨 付 ; 因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按 时 拨 付 , 如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金的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
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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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
网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合
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同时传真给托管人。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根 据 基 金 的 需 要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签 署 。 合 同 原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但 涉 及 有 关 费 用 支 付 的 合 同 在 费 用 支 付 时 , 管 理 人 应 传 真 与 托 管 人 作 为 划
款指令的依据。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会 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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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双 方 过 错 程 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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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办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及 时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在收到后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及时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进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及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之 。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职 责 之 目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法律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仲裁裁决决定。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4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必 要
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容如下:
( 一) 通知服 务
1、 场外投资人。 每次 交易结束后 , 可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
出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选 择 不 获 取 邮 寄 对 账 单 服 务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向 客 户 寄 送 《 兴 业
基金投资纵览》 。对于新开户申购的客户,将于下一月度向客户寄送新开户的账户信息。
选 择 不 获 取 邮 寄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选 择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 对 于 订 制 电 子 对
账单的客户,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 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
的客户发送上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2、 场内投资人。 每次 交易结束后 , 可在 T+1 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
印 ,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寄 送 场 内 投 资 人 的 对 帐 单 , 投 资 人 可 随 时 到 交 易 网 点 打
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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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线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提 供 实 时 在 线 客 服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与 基 金 经 理 的 定 期 在 线
交流服务。
( 三) 网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 四) 资讯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 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免长 话费) 、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 五) 信息定 制服 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 通 过 定 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净 值 , 并 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收 到
基金净值、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 六) 投诉受 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的 投 诉
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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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为自 2010 年 11 月 3 日至 2011 年 5 月 2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南方航空(600029)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0-11-4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恒源煤电(60097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0-11-6
3
关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卡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展 期 的 公
告
2010-11-11
4
关于调整直销柜台首次申购起点的公告 2010-11-11
5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双 汇 发 展 (000895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2010-12-3
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中福实业(00059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0-12-10
7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通汇通宝现金管理账户等业务功能的公告 2010-12-10
8
关于旗下基金更名的公告 2010-12-17
9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通手机交易业务的公告 2010-12-22
10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邮 储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0-12-30
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深圳发展银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12-30
12
关 于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银 行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0-12-30
13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10-12-31
14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0-12-31
15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10-12-31
16
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12-31
17
旗下各基金 2010 年年度资产净值公告 2011-1-1
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华鲁恒升(60042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1-1-4
1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太原重工(600169)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1-1-4
20
关于在申银万国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1-1-10
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华联股份(00088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1-1-15
22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国 中 水 务 (600187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告
2011-2-18
23
关于增加重庆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3-1
24
关于在重庆银行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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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3-9
26
关 于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 上 海 汽 车 ) 估 值 政 策 调 整 及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影
响的公告
2011-3-9
27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2011-3-9
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得润电子(00205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1-3-16
29
关于双汇发展股票估值政策调整的公告 2011-3-19
30
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趋势基金的公告 2011-3-28
31
关于增加中信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3-30
32
关于继续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3-31
33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11-3-31
34
关 于 暂 停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11-4-6
35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上 海 汽 车 (600104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2011-4-7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注 册 登 记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xyfunds.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书。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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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
4、《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