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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全球(100055)

富国全球: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i 目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2 三、 风险揭示 ............................................................................................................................. 8 四、 基金的投资 ....................................................................................................................... 11 五、 基金的业绩 ....................................................................................................................... 21 六、 基金管理人 ....................................................................................................................... 21 七、 基金的募集 ....................................................................................................................... 32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5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4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十七、基金托管人...................................................................................................................... 64 十八、境外托管人...................................................................................................................... 68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4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1 年 5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666 号文核准 募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 募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 表明其 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 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 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 会因为境外 证券 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 动 。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投 资者应 全面 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 承受能力 ,理性 判 断市场, 对认购基 金的意 愿 、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 决 策, 获 得 基金投资 收益 , 并 承担基金 投资中 出 现的风险 , 基 金在 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 能面临 各 种风险 , 既包 括市 场风险 , 也包 括基 金自身的 管理风险 、 投资 风 险、 交 易对手 风险 、 运作 风险和 合规 与道德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放 式基金 所 特有的一 种风险 , 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 金的净 赎 回申请超 过基金 总 份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 法及时 赎 回持有的 全部基 金 份额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 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 本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 低收益。 招募说 明书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 知》 ) 以 及《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 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法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金合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 对 《 基金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 基金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国全球 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3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仅为 《 基金 合同 》 目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通知》 指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 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 富国全球 顶级消 费品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全球 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即供 基金 投 资者 选择 并 决定 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富国全球 顶级消费 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富国全球 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招募说 明书 4 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 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招募说 明书 5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的 期 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招募说 明书 6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 本基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招募说 明书 7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款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 银 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 议、 短期政府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语言


























本招募说明书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招募说 明书 8 文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境外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生波动。 基 金 投 资 中 可能面临的风险包 括 投资风险、交易对手 风 险、 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 。 一、 投 资风险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海 外 市场风险、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 政 治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小市值/ 新兴市场/ 高 科 技 公 司 股 票 风 险 、 大 宗 交 易 风 险 、 初 级 产 品 风 险 、 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 回 购 风 险 。 其中海 外 市 场 风 险 包 括 证 券 价 格 风 险 、 流 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衍生品风险。 1 、 证券 价 格风险


证 券 价 格 风 险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各 国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波动,使基金资产 面 临的风险。具体而言 , 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 的 市场 结构和经济背景,对 同 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 差 别,这一方面有利于 分 散风 险,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 、 流 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不 能 以 适 当 价 格 及 时 进 行 境 外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 、 汇 率风 险 汇 率 风 险 是 指 因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以 非 本 币 计 价 的 各 类 资 产 受 汇 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 的风险。 4 、 利 率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的 各 类 境 外 债 券 受 利 率 波 动 影 响 而 引起基金资产波动, 使 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 面临 的主要风险,息票利 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 水 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 率 风险 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招募说 明书 9 5 、 衍 生品 风险 衍 生 品 风 险 是 指 期 货 、 期 权 、 互 换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价 格 剧 烈 波 动 以 及 交易保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 、 政 府管 制风险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在所投资国家 或地区 中 ,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一 般 对 外汇的管制较严格, 因 此 存 在 一 定 的 外 汇 管 制 风险,可能导致汇兑 损 益 产 生的风险。 7 、 政 治风 险 政 治 风 险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场波动 从而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产生的 风险 。 例如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 、 信 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拒 绝 支 付 利 息 或 者 到 期 时 拒 绝 支 付 本 息 的违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 、 小 市值/新兴 市场/高科技 公司 股票风 险 小市值/ 新 兴 市 场/ 高 科 技 公 司 股 票 风 险 是 指 受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财务等多方面影响 ,小市值/ 新兴市场/ 高 科 技 公 司 抗 风 险 能 力 比 较 脆 弱, 市场价格波动剧烈, 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10 、 大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 成,可能与市场价格 存 在一定差异,基金进 行 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 致 基金 资产面临的风险。 11 、 初级产 品风 险 初 级 产 品 风 险 是 指 以 农 业 原 材 料 、 金 属 矿 产 品 和 石 油 等 能 源 为 代 表 的 初级产品受供求关系 影 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 , 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 、 全球 经济、区域通货膨胀 等 产生影响,从而从宏 观 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 资 产波 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2 、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 回购 风 险 证券借贷/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在 证 券 借 贷 、 融 资 、 融 券 业 务 的费率、价格、交割 等 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 化 因素的影响,基金进 行 此类招募说 明书 10 业务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二、 交 易对 手风险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是 指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由 于 通 过 例 如 经 纪 商 进 行 交 易 境 外 证 券或例如通过子基金 基 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 金 之交易对手,而交易 对 手可 能破产、违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三、 运 作风险 运 作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控 制 失 效 、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 计 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外部事件等原因引发 的 风险,主要包括制度 和 流程风险、会计核算 风 险、 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 险、 金融模型风险 、 信 息技术风险、 业务连续 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1 、 制 度和 流程风 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 或者制度、 操作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 、 会 计核 算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是 指 在 基 金 资 产 会 计 核 算 中 , 由 于 计 价 口 径 和 估 值 方 式 不科学、 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3 、 税 务风 险 税 务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未 按 照 税 务 规 定 执 行 , 使 基 金 财 产 面 临 的风险。 4 、 交 易结 算风险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交 易 不 能 及 时 正 确 交 割 , 使 基 金 财 产 面 临 较 大 的风险暴露。 5 、 金 融模 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 险 是 指 定 量 分 析 模 型 的 分 析 结 果 与 实 际 情 况 存 在 较 大 差 异,对投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6 、 信 息技 术风险 信 息 技 术 风 险 主 要 指 由 于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作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和关键数据的保护和 备 份措施不足、重要信 息 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 提 供持 续支持和服务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11 7 、 业 务连 续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 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 核心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8 、 人 力资 源风险 人 力 资 源 风 险 是 指 缺 少 符 合 岗 位 专 业 素 质 要 求 的 员 工 、 关 键 业 务 人 员 流失、关键岗位缺乏适用 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9 、新 业务风 险 新 业 务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对 新 产 品 、 新 系 统 、 新 项 目 等 论 证 不 充 分 或 资 源 配置不足导致的风险。 四、 合 规与道 德风 险 合 规 风 险 是 指 因 公 司 及 员 工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准 则 、 职 业 操 守 和 职 业道德而可能引起法 律 制裁、重大财务损失 或 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道 德风 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 道 德、法规和公司制度 , 通过内幕信息、利用 工 作程 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顶级消费品 相 关 公 司 的 股 票 , 该 类 股 票 行 业 分 布相对集中, 可能会产生行业集中度较高 的风险。 四、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 顶级消费品 相关公司的股票,通过对投资对象 的精选和组合投资, 分散投资风险,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 股票,在已与中国证 监 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 募基 金(含 ETF)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招募说 明书 12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高于 40% , 其中现金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回购协 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 市场工具;政府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换债券 、 公募基金 (含 ETF)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中 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 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 生 产品 等。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公司的股 票,该类公司包括顶级消费品制造商及顶级消费服务提供商 。 三、 投 资理 念 顶级消费品 公 司 注 重 品 牌 、 品 位 与 品 质 , 能 够 引 导 生 活 时 尚 潮 流 , 善 于创造和提升商品的 价 值。此类公司享有优 良 的品牌形象,拥有高 度 的定 价能力,具备高于所 处 行业平均水平的毛利 率 。与一般消费品市场 相 比, 顶级消费品 的 目 标 人 群 主 要 是 高 端 消 费 者 , 其 购 买 意 愿 和 购 买 能 力 受 宏 观 经济走势的周期性影响不显著。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于 那 些 具 有 优 良 品 牌 形 象 、 高 度 定 价 能 力 和 需 求 稳 定 增长的国际顶级消费 品 相关公 司 股 票 , 分 享 全 球 顶级消费 品 行 业 发 展 的 优 良成果及新兴市场带 动 的顶级消费品 消 费 的 增 长 红 利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具 独特性、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个券精选相结合的 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通 过精细化的风险管理 ,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中 长期 稳定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分析方法, 研究全球经济发展趋势、 经济结 构特征和 居 民 消 费 特 征 , 配 合 顶级消费 品 产 业 发 展 状 况 , 同 时 结 合 利 率 周 期、汇率预期等宏观 经 济环境的分析,确定 基 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 定 收益 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招募说 明书 13 同 时 本 基 金 紧 密 跟 踪 顶 级 消 费 品 各 相 关 产 业 动 态 , 挖 掘 影 响 投 资 范 围 内各行业景气程度的 关 键驱动因素,深入分 析 该驱动因素对相关行 业 、相 关商品以及相关 上 市 公 司 带 来 的 影 响 , 包 括 行 业 未 来 发 展 状 况 、 行 业 竞 争 结构特征和相关公司的盈利增长 , 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中的配置比例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 证 券 市 场 和行业景气的变化, 对 上述资产配置策略进 行 阶段性调整,以实现 基 金在 大类资产类别和行业内的有效配置 ,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 2、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初选股票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上市公司股票: (1) 通过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销售利润率确定投资对象 。 对摩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全 球 指 数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 的 消 费 类 股 票 (包括 MSCI All Country World Consumer Discretionary 以及 MSCI All Country World Consumer Staples) 进行筛选 , 主要参考净资产收益率 (ROE) 和销售毛利率(Gross Margin)两个指标: (a)ROE 位于前三分之一; (b) 销售毛利率位于前三分之一。 (2)贵重物品(钻石、黄金、白银、高档首饰、珠宝、手表、时装、 化妆品、名车、游艇及私人飞机)生产商及零售商。 (3) 全球知名指数公司或券商等金融机构编制和发布的 , 具 有代表 性 的全球顶级消费品指 数 的成份股,截至本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 该类 指数主要包括: 道琼斯奢侈品指数 (Dow Jones Luxury Index ) 、美林奢侈及风尚指数 (Merrill Lynch Luxury and Lifestyle Index ) 、DAX 全球奢侈品指数 (DAX World Luxury Index ) 、 罗 博 报 告 全 球 奢 侈 品 指 数 (Robb Report Global Luxury Index)、 DWS 全球奢侈品指数(DWS Global Luxury TR Index ) 、RBS 奢侈品指数 (RBS Luxury TR Index ) 、 花旗富豪 指数(Citi’ Plutonomy Index) 和高盛高端消费指数(Goldman Sachs High-end Consumer Index)。 上 述 指 数 成 份 股 将 自 动 纳 入 本 基 金 初 选 股 票 库 。 以 后 如 有 新 的 具 有 代 表性的全球顶级消费 品 指数发布,该指数成 分 股也将自动纳入本基 金 初选 股票库。 招募说 明书 14 在 初 选 股 票 池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依 据 定 性 指 标 , 筛 选 出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方向的股票形成本 基 金基础股票池。本基 金 的定性指标主要关注 以 下方 面 : (a ) 能 够 引 导 生 活 时 尚 潮 流 , (b ) 享 有 优 良 的 品 牌 形 象 , (c ) 拥 有 高 度定价能力。 确 定 基 础 股 票 池 后 ,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 以国际化视野精选其中具有良好成长潜能、 价 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 和 公司 进行投资。其中行业 地 位与品牌优势、稳健 的 财务状况和合理的估 值 水平 等是重点考察的因素。 (1)行业地位与品牌优势 本 基 金 认 为 , 当 景 气 周 期 处 于 上 升 期 时 , 行 业 龙 头 企业会 获 得 更 多 的 利润, 业 绩 增 长 会 更 快 ;即使当景气周期拐 头 时,行业龙头企业也 能 更好 地抵御周期性波动和 宏 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 响 。在 顶级消费品 行 业 , 具 有 品牌号召力的公司的龙头作用尤其显著。 目前顶级消费 品的各细 分 行 业 均 存 在 一 些 具 有 显 著 优 势 的 品 牌 , 这 些 品牌新一季发布的产 品 作为流行的风向标, 已 经成为时尚生活重要 的 组成 部分,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对象,也是同行业其他公司借鉴学习的榜样。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公 司 的 行 业 地 位 与 品 牌 优 势 , 并 考 察 公 司 治 理结构、团队管理、发展战略、市场开拓能力等重要指标。 (2)创新能力 创 新 能 力 是 企 业 实 现 稳 定 业 绩 增 长 和 获 取 长 期 竞 争 优 势 的 必 要 条 件 , 也是顶级消费 品 公 司 维 持 其 品 牌 优 势 的 关 键 。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企 业 的 创 新 能力,包括: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创 新 、 营 销 创 新 、 管理模式创新、商 业 模式 创新、需求创新等 多个方面。 (3)公司 的财务状况 本基金将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详尽 分析 , 通过对公司财务 指 标的分析了解上市公 司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 盈利增长等情况,结 合 行业 特性和同业平均水平 , 对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 盈利能力、 偿 付 能 力 、 流 动 性、成长性等指标进行分析和同业比较。主要分析指标包括 EPS 增长率、 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本回报率、每股自由现金流、NPV 、招募说 明书 15 EV/EBIT 、EV/EBITDA 、EV/Sales 等。 (4)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多个指标判断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 如对市净 率 (P/B)、 市销率 (P/S) 、 市盈率 (P/E) 等进行横向 、 纵向比较 , 判断相对 投资价值。 3、债券投资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需 要 , 适 度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风险的基础上,根据 对 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 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 素 的分 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 益 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 品 种价 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 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 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 目 标的 债券投资,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4、衍生品投资 本 基 金 将 以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基 金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许 可的范围内,本着谨 慎 原则,适度参与衍生 品 投资。 衍 生 品 投 资 的 主 要 策 略包括:利用汇率衍 生 品,降低基金汇率风 险 ;利用指数衍生品, 降 低基 金的市场整体风险; 利 用股票衍生品,提高 基 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 降低 流动性成本;等等。 此 外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还 可 进 行 证 券 借 贷 交易、回购交易等投 资 ,以增加收益。未来 ,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 资 工具 的发展和丰富 , 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 并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五、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 投 资决 策程序 ( 一) 决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顶级消费 品产业所 属国家宏观经济态势 、 证券市 场情况和行业景气 度水平; 3、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潜能、估值水平以及行业地位与品牌优势。 ( 二) 决策程 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单 位 , 基 金 经 理 组 在 投 资 决 策 委招募说 明书 16 员会授权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 1、 在公司境外研究团队与外部研究单位的支持下, 基金经理组基于对 未来市场趋势、 运行格局和特点的研究判断, 结合本基金合同与投资风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针对资产与行业配置提出建议。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3、 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 分布比例、个券投资 分 布方式及 买 卖 时 机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对 投 资 组 合 进行监控与动态调整。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 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 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六、 投 资限 制 ( 一) 禁止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招募说 明书 17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14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 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 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当一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 并 假 设 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招募说 明书 18 上述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法规或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金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8 、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清 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 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招募说 明书 19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 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 留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 方 的除外)出具的不可 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 五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招募说 明书 20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 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七) 相关法律、法规 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 述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 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道琼斯奢侈品指数(Dow Jones Luxury Index)。 道 琼 斯 奢 侈 品 指 数 是 一 只 全 球 股 票 指 数 , 该 指 数 旨 在 衡 量 主 营 业 务 收 入主要来源 于 顶 级 消 费 品 及 顶 级 消 费 服 务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市 场 表 现 。 该 指 数 包含 30 只成份股,采 用流通市值加权,其所含成份股权重上限为 10%。该 指数于 2008 年 5 月14 日发布, 历史数据可回溯到 2005 年12 月 31 日。 截 止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 ,从该指数的国家分布看,美国占 37.94% ,法国占 25.71% , 德国占 15.28% , 瑞士占10.16% , 意大 利占 5.27%, 其余占 5.64% ; 从行业分布看, 消费品占 60.72%, 消费服务占 28.86%, 金融服务占 9.74%, 基本材料占 0.67% ; 从 成份股看, 该指数前十 大成份股为: 宝马 (BMW AG), 历峰集团 (Compagnie Financiere Richemont S.A.),LV (LVMH Moet Hennessy Louis Vuitton), 寇兹 (Coach Inc.) , 美国北方信托公司 (Northern Trust Corp ) , 巴 黎 春 天 (PPR S.A. ) , 迪 奥 (Christian Dior S.A.), 蒂芙尼 (Tiffany&Co.), 诺 德 斯 特 龙 (Nordstrom Inc. ) , 保 时 捷 (Porsche Automobil Holding SE )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 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 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业 绩基准的指数时,经 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 基 金 可 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 投 资 于 全 球 顶级消费 品 制 造 商 和 顶级消费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招募说 明书 21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或 债 权 人 权 利 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基金的 融券 政策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 法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券 。 在 进 行 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 券 。 五、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 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 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 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68597788 传真: (021 )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1 年6 月1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 风 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 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符 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十 七 个 部 门 和 三 个 分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部、另类投资部 、 研究部、集中交易部 、 专户投资部、机构业 务 部、 零售业务部、营销策 划 与产品部、客服与电 子 商务部、战略发展部 、 监察 稽核部、计划财务部 、 人力资源部、行政管 理 部、信息技术部、运 营 部、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 公 司和成都分公司。权 益 投资部:负责权益类 基 金产 品的投资管理;固定 收 益部:负责固定收益 类 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 理 ;另 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究部: 负责 行业研究、上市公司 研 究和宏观研究等;集 中 交易部:负责投资交 易 和风 险控制;专户投资部 : 在固定收益部、权益 投 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 设 立的 虚拟部门, 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机构业务部: 负责 年金、 帐户、社保以及共同 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 作 ;零售业务部:管理 华 东营 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深圳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招募说 明书 23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零售业务 ; 营销策划与产品部: 负责产品开发、 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负 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 务 ;战略发展部:负责 公 司战 略的研究、 规划与落实;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 司 财务计划与管理;人 力 资源部:负责人力资 源 规划 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 截止到 2011 年 6 月 1 日,公司有员工 183 人,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所有人员 在 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 所 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 的处 罚 。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 公 司副处长、处长;上 海 市外经贸委处长;上 海 万国 证 券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2003 年 7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硕士。 历任北京中信国际 合作公司交易员;深 圳 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 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 金经理助理;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 理兼 基金经理。2008 年 8 月起加入富国,2008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1977 年 加 入 加 拿 大 毕 马 威 会 计 事 务 所 的 前 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 1989 年至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投资有 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 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 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 现任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 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招募说 明书 24 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 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 息 中心副主任;厦门大 学 工商 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 特区分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 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 长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 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 计 处处长、国有银行监 管 处处 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特 许会计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BMO 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 葛航先生, 董事。 生于 1967 年, 大学本科, 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 托 部高级业务经理;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租 赁信 托部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 生于 1952 年, 博士 研究生。 历任上海财经 大 学助教、讲师、副教 授 、教授,金融学院副 院 长、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 长、 金融学院院长;上海 财 经大学教授、 博 士 生 导 师, 金 融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教 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 独立董 事。 生于 1936 年, 会计 学博士。 1962 年至1966 年在 Price Water House 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 1966 年至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2002 年在加 拿大 Windsor 大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 生于 1955 年, 硕士 研究生。 历任上海针织 品 批发公司办事员、副 科 长;上海市第 一 商 业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 公 司总经理;上海市第 一 商业局局长助理、副 局 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 副董事长、 党组 书记。 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 学法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 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 托招募说 明书 25 有限公司科员、 项目经理、 业务经理; 鲁信( 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 司计财部经理。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 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 二 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综 合科 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 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 语 系教师;荷兰银行上 海 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 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 构 部总 裁助理;荷兰银行上 海 分行助理副总裁。现 任 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 表 处首 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分行杨 浦 支 行 所 主 任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 电通信设备厂财务处 会 计;厦门金达通信电 子 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 主 管。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行信贷员、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营 销策划经理、客户服 务 部经 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士, 工商管 理硕士,讲师。历任 河 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 心 干部;中央党校经济 学 部讲 师;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总 经理、北京管理总部 副 总经 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 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 局办公室、晋江商检 局 检验科、厦门证券公 司 投资招募说 明书 26 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 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 研究策划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2005 年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1 月起 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 业经历。曾任新华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 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 泰康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5、本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42 岁, 硕士研究生, 从业年限 14 年。 曾 任职于摩根士丹利( 亚太) 公司( 香港) 金 属 和 矿 产 及 汽 车 股 票 分 析 助 理 、 里 昂证券(亚太)公司(香港)中国金属和矿产股票分析员、 摩根大通证券(亚太) 公司( 香港) 中 国 金 属 和 矿 产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员 及 执 行 董 事 、 美 林 ( 亚 太 ) 有 限公司大中华区采矿及金属研究部主管及高级董事;2009 年 7 月至 今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期性行业分析 团队负责人;自 2011 年4 月起任富国 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窦 玉 明 先 生 , 公 司 主 管 投 研副总经理陈戈先生 , 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 先 生,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饶刚 先生等人员。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 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 明书 27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 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 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 招募说 明书 28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 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招募说 明书 29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 在运作 过程中 面 临的风 险主要 包括市 场 风险、 信用风 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 述各种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建立 了一套 完 整的风 险管理 体系,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构,配备 相 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 系 统,设定风险管理的 时 间范 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 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 起的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 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 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 分 为若干级别,每一种 风 险按 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 果 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 相 应的级别。定量的方 法 则是 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承担它, 但 需加以监控。而对较 为 严重的风险,则实施 一 定的 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招募说 明书 30 会、公司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监 管 部 门 了 解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并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 事会、 监事会 重 视建立 完善的 公司治 理 结构与 内部控 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 下 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 的 风险委员会,负责评 价 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 阅 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 审 计报 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 理层在 总经理 领 导下, 认真执 行董事 会 确定的 内部控 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 发 展战略,设立了总经 理 办公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 员 会,分别负责公司经 营 、基 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 此外, 公司设 有督察 长 ,全权 负责公 司的监 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 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 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 部稽核 人员定 期 评估公 司及基 金的风 险 状况, 包括所 有能对经 营目标、投资目标产 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 部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 营 目标 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 影 响程度,并将评估报 告 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 险 控制 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31 3)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织 结构的 设 计方面 ,体现 部门之 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 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内 部工作 岗 位分工 合理、 职责明 确 ,形成 相互检 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 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 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位 责任制 度 基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标 准化的 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 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 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 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 立了内 部办公 自 动化信 息系统 与业务 汇 报体系 ,通过 建 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 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 理人设 立了独 立 于各业 务部门 的监察 稽 核部, 履行内 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 行。内部稽核人员具 有 相对 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32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5 月 6 日证监 许可 [2011]666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发售公告 》 。 二 、发 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 集目标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核 准 的 额 度 内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的 预 定募集规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额度 人民币 40 亿元 (包括募集期 内认购资金利息) 。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募集规模, 本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实现对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的 资 产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 、发 售方式 和销 售渠道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点 、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 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 、认 购费用 招募说 明书 33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净认购金额的 5%,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具体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募 集 账 户 , 不 得 动 用。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的 具 体 金 额 及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录为准。 七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 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该投资 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 =98,864.23 份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 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入 基 金财产,由此产生的 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涉及 金 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 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招募说 明书 34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 请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 、基 金认购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 具体认购金额以各代 销 机构公告的为准。本 基 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 金 额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 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 的具体金额及利息 折 算的基金份额, 以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招募说 明书 35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的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自行 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纽 约证券交易所、纳斯 达 克证券交易所、巴黎 证 券交易所、德国证券 交 易所 和意大利证券交易所 同 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 购或 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 时间为 9:30-11:30 和13:00-15:0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在 开 放 日 的 其 他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招募说 明书 36 购、赎回申请,但是 对 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 间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 放日 的 价格。若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 间 进行 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先进先出原则,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 金份额进行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销招募说 明书 37 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 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 请。申购申请的确认 以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 外 ;如基金投资所处的 主 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 易 、基 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 易 清算规则变更,或外 汇 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变 更 时,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 整 赎回款支付时间等相 关 规则并依法在指定媒 体 上公 告。在发生巨额赎回 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 法按照《基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人民币 1,000 元。本基金代销机构 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最 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 人 和代 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本 基金直销网点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由 基 金 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 份额等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 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38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 为0.5%。 赎回费用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 赎回。本基金的赎回 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 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比例下限。目前 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 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 定 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 特定 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 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 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 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 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 费率 、 基金赎回费率 和 转 换 费率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招募说 明书 39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 96,875.2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基金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7×10,000 ×0.5% = 50.85元 赎回金额 = 1.017×10,000 -50.85 = 10,119.1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招募说 明书 40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 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 逢公众节假日, 并可 能 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7 )项、第(9 ) 项 和 第 (10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41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 进行 交易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本基金 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休 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 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 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况;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占 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 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42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 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个 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 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 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 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同时以邮 寄 、 传 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其他方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 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招募说 明书 43 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含两周) , 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 管 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 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 金 转换。基金转换的数 额 限制、转换费率等具 体 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四、 转 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 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 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 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 账 户的 行为,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招募说 明书 44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法执行”是指司 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 团 体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 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及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配。 十、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 金 在 所 投 资 市 场 实 际 发 生 的 证 券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7、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征费、关税、印 花 税、交易及其他税收 及 预扣提税(以 及 与 前 述 各 项 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 “税收” ) ; 8、代表基金投票的相关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招募说 明书 45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等,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招募说 明书 46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认购 费中 列支, 以 所收取的认购费为上限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 规定;调低基金管理 费 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 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 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 五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各 个 国 家 或地区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招募说 明书 47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 外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 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财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 金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 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 基金 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 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 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 属于 其清算财产。除依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 不得 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 在符合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和 《 托 管 协 议 》 有 关 资 产 保 管 的 要 求 下 ,招募说 明书 48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 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 偿 ,基 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 管 人进行追偿。基金托 管 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 为 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 并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十 二、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 确定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交 易 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 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 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 明书 4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该 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如 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 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 证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 股 价的 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对于非上市证券,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 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 (2 )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 换 汇率将按照彭博 (Bloomberg ) 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 若 无 法 取 得 上 述 汇 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提 供 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 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 或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 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 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 相关 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7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 方法。但是,如有确 凿 证据招募说 明书 50 表明按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象 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类有 价 证 券 及 本 基 金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持 有 的 其 他 资产和负债 。 五 、估 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 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 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 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 构 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 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 基 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估 值 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 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方 追偿。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 做追溯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 明书 51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代 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 过错造成差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 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 约定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 向过 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已经招募说 明书 52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 金托 管人过错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 关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 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 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券商或交 易 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 或 延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招募说 明书 53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 休市或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 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招募说 明书 54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下同)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 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 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 红; 如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 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 择 的分 红方式为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招募说 明书 55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担。当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 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 行审 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招募说 明书 56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试行办 法》 、 《通知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 披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 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招募说 明书 5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 托 管 协 议 》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 开放日后2 个工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 明书 5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 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招募说 明书 59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招募说 明书 60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 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体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 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61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 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 病毒攻 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 十 六、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62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降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 明书 63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形发生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64 十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1年3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0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 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 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 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 专 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 资 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 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 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 障基金、安心账户资 金 、企 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 银 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 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 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 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1 年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205 只, 其中封闭式 8 只, 开放式197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七 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招募说 明书 65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 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 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 银 行家个人大奖。本行 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 管银 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 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 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 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 加 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 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10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 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 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 际 资格 认证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通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 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 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实施 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 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 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 化 、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 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 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 管 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 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 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 险 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 部 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 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 监察招募说 明书 66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 务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 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 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 业 务品种时,必须做到 已 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 得有任何空间、时限 及 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 应当分离;直接操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 独 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 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 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 的 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 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 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 保 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 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 特 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 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 查 情 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招募说 明书 67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 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 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 队 精神 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 订 承诺 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 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 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 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 指 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 的 灾难应急方案,并组 织 员工定期演练。除了 在 数据 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 实 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 新 外,资产托管部还建 立 了操 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 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 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 全 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 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 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 业 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 建 立纵 向双人制、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 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 作 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 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 ,包招募说 明书 68 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 作流程、稽核监察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 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 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 制 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 、新 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 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 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 八、 境 外托 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 招募说 明书 69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Andrew J. F. Tucker 组织形式:合伙制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 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目前全球员工超过 4 千人,在全球16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债务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自主评级为 A/B。





二 、托管 业务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情况 布 朗 兄 弟 哈 里 曼 银 行 的 全 球 托 管 业 务 隶 属 于 本 行 的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 在 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Andrew J. F. Tucker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 网络覆盖全球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托管的资产达到 了 2.896 万亿美元, 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国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 迄今已逾 25 年, 服务资 产为 3 千6 百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超过 1,890 名员工。我们 坚持为客户提供稳定 优 质的服务,并为根据 客 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 化 的全 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在行业评比中屡 获殊荣, 包括在 2010 年在《全 球托管行》 (Global Custodian )杂志的“2010 全球 托管评比”中被评为“全球托管行第一名” 。在 2010 年《全球投资者》杂 志(Global Investor)的“2010 全球托管评比” 中被评为 “全球托管行全 体(加权)第一名 ”。。 三、 境 外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招募说 明书 70 2、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 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 记录、 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 其履行的职责。 十 九、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68597070 传真: (021 )68597979 联系人:林 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招募说 明书 71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 波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招募说 明书 7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 )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招募说 明书 73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客服电话:95577 (11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招募说 明书 74 联系人:黄飞燕


联系电话: (0769)2339410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93


客服电话:0532-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1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http://www.cbhb.com.cn (15)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招募说 明书 75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8)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招募说 明书 76 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021 )68597070 招募说 明书 77 传真:(021 )68597979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 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 (021)24052000 传真: (021 )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 明书 78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 购、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 明书 79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招募说 明书 80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 明书 81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招募说 明书 82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招募说 明书 83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 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 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 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与基金托管业务的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招募说 明书 84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 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 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 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 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 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 结汇、售汇、收汇、付汇 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 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募说 明书 85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 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招募说 明书 86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招募说 明书 87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招募说 明书 88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提供 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50%) ;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 记录相符,并且委托 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招募说 明书 89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 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 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 再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招募说 明书 9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招募说 明书 91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 投资 者,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 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 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 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 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招募说 明书 92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 和表 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 《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招募说 明书 9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承担。当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 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 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 一) 基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 二) 基金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计 提 。 本 基金的 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招募说 明书 94 H=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等,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3-11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摊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顶级消费品 相关 公 司 的 股 票 , 通 过 对 投 资 对 象 的精选和组合投资, 分散投资风险,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 股票,在已与中国证 监 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 募基 金(含 ETF)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 监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 比例 不高于 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回购协 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 市场工具;政府债券 、 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公募基金 (含 ETF)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中 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 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 生 产品 等。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公司的股票,招募说 明书 95 该类公司包括顶级消费品制造商及顶级消费服务提供商 。 ( 三) 投资限 制 1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限制。 2 、投 资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招募说 明书 96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4 )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 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所 代表的基础证券,并 假 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8)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 、金 融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招募说 明书 97 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 总 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 、证 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 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 借方违约,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 的 除外)出具的不可撤 销 信用 证。 (5)本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招募说 明书 98 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 、证 券回购 交易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 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 有 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7、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 述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 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 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招募说 明书 99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募说 明书 100 (5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招募说 明书 101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 资 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 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敏 电话: (021 )68597788 传真: (021 )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1 号 招募说 明书 10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 贴现、各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 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 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 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 、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 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 价证券;自营、代客 外 汇买招募说 明书 103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 行、网上银行、手机 银 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 易的股票,在已与中 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 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含 ETF )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变更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履 行 相 关 程序后 , 可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现金、 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公募基金 (含 ETF)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 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公司的股票, 该类公 司包括顶级消费品制造商及顶级消费服务提供商。 招募说 明书 104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 为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 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3 个月。 7)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 招募说 明书 105 8)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市值的 102%。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 借方违约,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 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招募说 明书 106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中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 相 应 责任。 上述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不 得 计 入基金总资产。 10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息、利 息和分红。 D.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招募说 明书 107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 该临时用 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15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 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 供的招募说 明书 108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 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 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 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 并 履行 了监督职责,基金管 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 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 基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定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 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失时,先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 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 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 行信 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 6、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 但任何更 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 律 法规要求。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 整 情况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授权并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进 行 投 资 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 开支招募说 明书 109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或 电 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 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 时 进 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 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如 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法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 有 关 监 管机构,同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 果报 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 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 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规 性 , 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 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 准 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 基 金管 理人、经纪人及其他 中 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 统 的数据和信息。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 些 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 和 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 暗示 或表示,并对这些机 构 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 整 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 任 何责 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理解, 基金 托 管 人 对于 基 金 管理人 的 交 易 监督 服 务 是一 种加工应用信息 的 服 务 ,而非 投资服务。 除 下 列 第 ( 六 )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明 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将 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 督 服务 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 理 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 有 关责任,也没有义务 去 采取 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 合 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 息 和报道,除非接到基 金 管理 人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 的 书 面 指招募说 明书 110 示。 (六)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诚 实 尽 责 的 原 则 , 采 取 合 理 的手段、方法和实施 工 具,来提高交易监督 服 务的质量,除非基金 托 管人 或其境外 托 管 人 因 疏 忽 、 过 失 或 故 意 而 未 能 尽 职 尽 责 , 造 成 交 易 监 督 结 果 不准确,并进而给基 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 成 损失,否则基金托管 人 或其 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 以 及 不 导 致 基 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 管 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 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 管 要求 相冲突的基础上,基 金 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 行必 要的监督与检查。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 金财产、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 托 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 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 后 ,应 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 确 认,如无异议,应在 基 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 期 限内 改进,如有异议,应 作 出书面解释。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提 示 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 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致使基金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 改正。基金托管人无 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 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 管理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111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保 证 其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不 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 并要求境外托管人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 违 反 此 义 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 财 产,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该等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 复 基金财产的原状、承 担 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 的赔 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 管 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 产 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或 其他 负担,包括但不限于 抵 押、质押、留置等, 但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 规 定而 产生的担保权利或负担除外 ; 7 、 对于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进 行本 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 产 生的应收资 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 的 应收资产,并由基金 托 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 基金 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账 日 没有 到达托管账户的,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 配 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 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满,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招募说 明书 112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 资产保 管内 容和约 定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现 金 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 按 指 令 程 序 发 送 的 指 令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 到 被授权人的指令后, 按 下 述 方 式 收 付 现 金 、 或 收 付 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 作出; 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基 金 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 人 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 例 、程 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 清算财产。基金托管 人 应自 身,并尽商业上的合 理 努力确保其境 外 托 管 人 建 立 安 全 的 数 据 管 理 机 制 ,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 四) 基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基 金托管人可以基金、 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 或其 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 的 资金账户,并根据基 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 办理 资金收付。基金托管 人 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 人 开立境外资金账户, 境 外资 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 管 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 金 收付。基金的银行预 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不 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 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招募说 明书 113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 ( 五)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 在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适 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 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 金 托管 人名义,或境外托管 人 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 代 理人名义,或以上任 何 一方 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 券 账户。由基金托管人 或 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 理 与开 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 得 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 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 任何 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 符合法律法规、 符合 《 基金合同》 的其他非交 易 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 ,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 托管 人根据投 资 所 在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定 , 开 立 进 行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 和 结算账户,并协助办 理 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 户 相关 的投资资格 。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七) 证券登 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 市场惯例。 招募说 明书 114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 式 持 有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所有证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该 :(a)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列 记 属 于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 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 不 属于境外托管人,不 论 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 记 。而 且,若证券由基金托 管 人、境外托管人以无 记 名方式实际持有,要 求 和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 保 其境外 托 管 人 将 这 些 证 券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境 外 托 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 当 行为,基金托管人将 不 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 人 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 证 券的 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 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而 持 有 的 证 券( 无 记 名 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 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 改 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 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 本 协议 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境 外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 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 管人 承担。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九)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 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招募说 明书 115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 正本的原件,但如非 基 金管 理人原因无法获取两 份 以上的正本,则基金 管 理人应将上述合同的 复 印 件 加盖基金管理人的公 章 ,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保管。合同原件应存 放 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 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 、法 规要求。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 人 进行 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 核 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 露 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 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原 则 和 会 计 准 则 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 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 基金资产中的证券 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并认可其委 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 所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认 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定 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 理 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并 对基 金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 应 全额计入会计账簿, 不 得与其他基金资产的 收 益相 混淆。 (2) 托管 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 持有招募说 明书 116 资产的付息、兑付、 分 红等业务的核算、证 券 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 、 货币 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 核 算、银行存款计息、 存 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 业 务的 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 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 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 价 格后,按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 确 定的 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 对 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 值 ,如监管有相关规定 的 ,按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 二)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金 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 委 托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时 , 应 当 对 该 第 三 方 进行会计核算 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 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代 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 过错造成差错,导致 其 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 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招募说 明书 117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承 担 的 范 围 内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根 据 过错 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时 更 正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 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 关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招募说 明书 118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 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券商或交 易 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 或 延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基金管理 人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休市或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招募说 明书 119 (4)出 现基 金管理 人 认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 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各家 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五) 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 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 本 基金 的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 金资 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 六) 基金 法定报 告的 编制 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 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招募说 明书 120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指令 或资金 汇出违 法、违规 的,及 时向中 国 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 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 七)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 八) 基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 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 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招募说 明书 121 令编制和保管 ,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 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 定 的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 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除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 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 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 制 在为 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 解 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 之 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造成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 失,或向第三方泄露 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的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 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 。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本协议 而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决的,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在北京仲裁 , 按 照 申 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双方 均有约束力。 招募说 明书 122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 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 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 ( 二) 托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 十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需要和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末所 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者,或在本季 度 有交易、季末基金份 额 余额 为零的投资者寄送交易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招募说 明书 123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 基金净值、交易确认 信 息、富国周刊、公告 信 息、浮动盈亏、月度 、 季度 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 息 定制,资料修改,投 资 刊物查阅,在线咨询 等 多项 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 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 定 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 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68597979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124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书 存放在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销 售机构 和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 本 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富国全球顶 级 消 费 品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文件 (二) 《富国全球 顶级消费品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全球 顶级消费品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