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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稳定(162203)

泰达稳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6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宏利价值优 化型成长 类行业证券投资基 金、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 资基金、稳定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
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 21 号文批
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1 年 4 月 25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 ? ? ? ? ? ? ? ? ? ?39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71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72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75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76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81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83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97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103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105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107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等有 关 法 律、法规、规章 以及《泰达宏 利 价 值 优化 型 成 长类行 业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周 期 类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 金 、 稳定 类 行 业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 并按 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泰达宏利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泰达 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 金 、 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 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共同构成的泰达 宏利价值优 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成长: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周期: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稳定: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 : 指 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立法机关对其不时所 作的修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所作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招募说明书: 指 《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 证 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泰达宏利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3 年4 月25 日


基金的终止日: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 指 本 系 列 基 金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本系列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6 转换为 其它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或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 间转换导致的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 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某只 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某只行业类别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泰达 宏利 系列基金的 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相关法律、 法规或 规章的变更; 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 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 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司 :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 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 2006 年担任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 2010 年任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渤海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方信托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振宇先生,董事。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和南 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 学博士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 年至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 长。2002 年至2008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2008 年任天津 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等职。 8 孙泉先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加哥 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 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 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 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 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源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 实业类企业的经 营管理工作。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 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等职。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美国国籍 , 董事。心理学学士学位、法学博 士学位及银行法硕士学位。 施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行政副总裁, 掌管宏利金融在中 国和台湾的业务。 施先生于亚洲从事 金融服务业 超过二十一年, 其中在宏利工作十 七 年 , 五年则为专责有关 金融服务的执业律师。 施先生为宏利保险策划开拓中国、 越南 及澳门市场 ,并为宏利资产管理 策划开拓中国及台湾市场。施先生 分别自 1993 年及 2000 年管理宏利在中国及台湾业务, 并于 1999 至2005 年成功开拓及经营宏利在越南 之业务 。 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行政副总裁、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宏利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席 。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 学及卡尔加里大学, 持有金融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雷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 政副总裁兼总经理, 并为宏利金融执行委员会成员。 雷先生统领宏利金融于中国内地、 香港、 印尼、 日本、 马 来西亚、 菲律宾、 新加坡、 台湾、 泰国、 越南 等地的业务发展。 雷先生于2007 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副总裁, 掌管恒康人寿保险、 恒 康 长 期 护理 、 恒 康金融 网 络 等 业务 单 位 。 雷 先 生 服 务宏 利 逾 三十载 , 历 任 美国 、 加拿大、 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多项管理要职, 曾驻多伦 多、 沃特卢、 波士顿、 英格兰等 地, 现常驻香港。 雷先生于策略规划、 保险及年金产品管理、 销售、 市场推广等领域 均饶富经验。 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 宏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 及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王裕闵先生, 美国国籍, 董事。 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麻省理工学院的学 士学位。 王先生是宏利资产管理亚洲区定息收益投资主管。 王先生常驻香港, 统领亚 洲区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定息收益业务。在 2010 年 8 月出任现职前, 王先生为宏利北 亚洲区投资主管。 王先生在加盟宏利前, 曾于美联银行纽约及香港分 部担任要职, 前9 后共九年。 期间曾为该银行定息收益部创办并统辖环球结构性信贷产品业务, 其后更 出任该行环球市场及投资银行部亚洲区主管,常驻香港。王先生早于 1987 年便已加 入纽约 M&T 银行担任分 析员,后历任交易员及投资组合管理要员逾 11 年之久,并于 1998 年晋身纽约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的创办人之一。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 亚洲区定息收益投资主管。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 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 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 博士后研 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 北京 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 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 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司、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安 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 经委员会 《信托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起草小组成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 《中 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 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一 级律师。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 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 兼 全国第九届妇女代表、 天津市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政协委员、 天津市财政局和税务局 特邀监察员、 天津市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第五届、 第六届 律协常务理事。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 毕业于南 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 学金融学系讲师、 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副主任、 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10 年至 2005 年担任《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目前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 目首席专家,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副主任、 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金 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 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1995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2000 年 任职于天津经济 开发区财政局。2000 年至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起任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 财务中心主任。 兼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 限公司董事、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天津津 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杜汶高先生, 监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学 位, 现 为 宏利资产管理( 亚洲) 总裁兼亚洲区主管 及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 事, 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 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 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 事务。2001 年至2004 年, 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 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 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 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 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 总经理。 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 获得理学学士、 经济学 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 部副处长;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 宏 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 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史学学士和管 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 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 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 经理助理。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 学士和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 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 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 10 月起 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泰达成长基金: 梁辉先生, 泰达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硕士。2002 年3 月起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监、 金融工程 部总经理,现担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9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 从业资格。 李源女士, 泰达 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EMBA 硕士。 1993 年7 月至 1994 年就职于中国稀土开发公司任总经理秘书;1994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任项目经理;1995 年至1999 年 8 月就职于中国 研究公司任分析员;1999 年8 月至2000 年9 月加入 IDC 国际数据公司,担任市场高 级分析员; 2000 年10 月至2009 年7 月加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部 经理、 高级经理、 副总 经理。2009 年8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 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0 年 1 月起 担任泰达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李源女士 具备9 年证券投资研究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2003 年4 月至 2005 年4 月由刘青山先生担任基金经 理。 自 2005 年 4 月起 至 2008 年 8 月由梁辉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8 月起至 2010 年1 月由王勇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2)泰达周期基金: 12 刘金玉先生,泰达周期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学硕士。2002 年 9 月至 2003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平安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基金管理部任研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主管;2009 年12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副总监。 自 2010 年 3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金玉 先生具备7 年基金公司工作经验,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陈桥宁先生,泰达周期基金基金经理, 经济学硕士。1996 年7 月至 2000 年 8 月 就职于中国石化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助理工程师;2003 年6 月至2004 年 6 月就职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任经济师;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2 月就职于世华国际 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任分析师;2005 年3 月至2007 年4 月就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任首席分析师; 2007 年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 员、研究主管。4 年基金从业经验 ,6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由曾昭雄先生 担任基金经 理;自2004 年7 月至 2005 年2 月由史博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2005 年 2 月至 2007 年 4 月由温震宇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7 年 3 月 20 日至 2008 年 8 月 5 日,由魏 延军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2007 年11 月至2009 年5 月, 由梁辉先生担任 基金经理; 自2009 年3 月至2011 年3 月,由吴俊峰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3)泰达稳定基金: 胡涛先生,泰达 稳定基金基金经理。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凯利商学院 MBA,CFA, 1999 年7 月至2000 年 7 月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投资银行部经理,2002 年 6 月至2003 年6 月就职 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任股票研究经理, 2003 年7 月至2004 年4 月就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4 年9 月至2007 年4 月就职于友 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胡涛先生于 2007 年 4 月 加盟泰达 宏利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先 后担 任 专 户 投 资部 副 总 经理 、 研 究 部 研究 主 管 等职 务 , 自 2009 年6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8 年基金从业经验,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焦云女士,泰达 稳定基金基金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8 月至 2007 年4 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7 年4 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研究主管, 自2009 年12 月起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7 年 基金从业经验,7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2003 年4 月至 2005 年4 月由康赛波担任基金经理;13 自2005 年4 月至2005 年9 月由吴剑飞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5 年9 月至 2009 年 6 月 由李泽刚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 经理缪钧伟,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刘 青山,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 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 交易部负责人 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 机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 证券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4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 从 事 任何 形 式 的证 券 承 销 或 者从 事 除 证券 监 管 机 构 允许 以 外 的其 他 证 券 自 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 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 在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5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必 须 覆盖 公 司 的所 有 部 门 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 业 务 过 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 立 性原 则 : 设立 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与 风险 管 理 部 , 监察 稽 核 与风 险 管 理 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各 部 门 在 内 部组 织 结 构的 设 计 上 要 形成 一 种 相互 制 约 的 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定 量 相 结合 原 则 : 建 立完 备 的 风险 管 理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管 理 更 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 对 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政策, 对 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董 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 16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营运和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 全面测量和 监控。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分别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 立 、健 全 内 控体 系 , 完 善 内控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 健全 了 内 控 体系,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稽核 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 建 立 相互 独立 、相 互 制 衡 的 内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各 项 制 度, 做 到 公司 资产和基金资产独立、 投资决策 独立,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健 全 岗 位责 任 制 : 建 立、 健 全 了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个 员工 都 明 确 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 立 风险 分 类 、识 别 、 评 估 、报 告 、 提示 程 序 : 建 立了 风 险 控制 小 组 , 使 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决策。 (5 ) 建 立 内部 监 控 系统 : 建 立 了 有效 的 内 部监 控 系 统 , 如电 脑 预 警系 统 、 投 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 用 数量 化 的 风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化 、 技 术 化 的风 险 控 制手 段 , 建 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 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 供 足够 的 培 训: 制 定 了 完 整的 培 训 计划 , 为 所 有 员工 提 供 足够 和 适 当 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 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 英国《银行家》杂志 公 布的 2009 年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 总资产排名位列第 56 位 ,一级资本 排 名位列第 49 位。 截止 2010 年 12 月末, 交通银行资产 总额超过人民币 3.95 万亿元, 2010 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390.4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 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 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牛 锡 明 先 生 , 交 通 银 行 行 长 ,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2009 年 12 月起担任交通银 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 交通银行副行长, 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交通银行北京18 分行行长。2006 年 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学历, 经济师。 曾任交通银行研 究开发部主任科员、 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部规划处副处长、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 2001 年 1 月任交通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3 月末 ,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 只, 包括 博时现金收益货 币 、 博时 新 兴成 长股 票、 长 城久 富 股票(LOF) 、 富 国汉 兴 封闭 、富 国天 益 价值 股 票 、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票、 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安安顺封闭、 华安 宝利配置混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股票、 华夏蓝筹混合(LOF) 、 华夏债券、 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 稳增利债券、汇丰晋 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 建信优势动力封闭、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大摩货币、 农银恒久 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票、 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惠封闭、 鹏华普天收益混 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债券、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 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 、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 易方达 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 银 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 此外, 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 产、企业年金、QFII 、QDII 、信托计划、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 、产业基金、 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七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 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 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 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9 1 、 全 面 性 原则 : 通 过各 个 处 室 自 我监 控 和 专门 内 控 处 室 的风 险 监 控的 内 部 控 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 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 独 立 性 原则 : 交 通银 行 资 产 托 管部 独 立 负责 受 托 基 金 资产 的 保 管, 保 证 基 金 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3 、 制 衡 性 原则 : 贯 彻适 当 授 权 、 相互 制 约 的原 则 , 从 组 织结 构 的 设置 上 确 保 各 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4 、 有 效 性 原则 : 在 岗位 、 处 室 和 内控 处 室 三级 内 控 管 理 模式 的 基 础上 , 形 成 科 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 效 益 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与 基 金 托管 规 模 、业 务 范 围 和 业务 运 作 环节 的 风 险 控 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监察守则》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 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20 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 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 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延慧、 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1)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22 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5)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3 7)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泰 达成 长基金 )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6415194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深 圳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10)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24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11)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9622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25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4)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5)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26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2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 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2)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8 23)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 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4)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6)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29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7)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9)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 30) 华 泰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 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1)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1 33)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4)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35) 南 京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2 36)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7)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8)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3 39) 广 发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40)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2)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3)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 东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5)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36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9)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1)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 600109 52)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37 客服热线:95558





53)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39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系 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基金间转换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 、基金 间 转 换 价格 以 申 请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基金间份额转换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 基金间转换 以持有的基金 份额申请。 40


3、 当日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基金 管 理 人在不 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权 益 的 情 况下 可 更 改上述 原 则 。 在变 更 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 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确认与通知 (1)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情况。 (2) 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3 、 申购 、 赎 回款项 和 基 金 间转 换 份 额的 支 付 : 基 金申 购 采 用全额 缴 款 方 式。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 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 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申 购 、 赎回 和 基 金份 额 转 换 的 数额 约 定 :投 资 人 按 金 额申 购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 500 元, 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本限制; 追加申购每 只行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转购该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 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 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 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笔赎回 最低份数为100 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每支行业类别基金单笔基 金转换最低份数为500 份; 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份数保41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当持 有人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将该持有人将持有的该基 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调 整 申 购与 赎 回的 有 关 数 额 限 制, 调 整结 果必须至 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 申购费率具 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50 万 1.2 % 250万≤M<500 万 0.75 % 500万≤M<1000 万 0.5 % M ≥1000 万 每笔1000元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申购费率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 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42 ②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任意一子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 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 持有期限可 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3 、 本 基 金 申购 、 赎 回费 率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逐一列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内 调整收费方式 及相关费率, 但最迟应与调整 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 分归基金资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投资者 在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或基金间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43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 、 出 现 以 下 情况 之 一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的 申 购 和 基金间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


(2 )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或其 他 情 形 ,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某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3 )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市 场 缺乏 合 适 的投资 机 会 , 继续 接 受 申购和 基 金 间 转换 可 能对已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 (4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会 严重损害已有 某 只 行业 类 别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其 他 申购 和基金间转换;


(5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代销 机 构 或 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技 术 保 障或 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6 )发 生 基 金合同 或 招 募 说明 书 中 未予载 明 的 事 项, 但 基 金管理 人 有 正 当理 由 认为需要暂停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申购或基金间转换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


(2 )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或其 他 情 形 ,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44 要暂停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 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 转换导致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申购份额 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 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 额 赎 回 和基 金 间 转 换 : 当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能 力 兑 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 和基 金间转换 时,按正常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 )顺 延 赎 回和基 金 间 转 换: 巨 额 赎回申 请 发 生 时, 基 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 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但 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 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 该行业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通知投资者,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45 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 ) 基 金 连续 两 个 开放 日 以 上 发 生巨 额 赎 回 和基金间转换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可以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 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 基金间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或基金间 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46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泰达成长、 泰达周期、 泰达稳定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 周期、 稳定三个行业类别 中内在价值被相对低估,并与同行业类别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增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泰达成长:65%×富时 中国A600 成长行业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泰达周期:65%×富时 中国A600 周期行业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泰达稳定:65%×富时 中国A600 稳定行业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三)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 泰达成长、 泰达周期、 泰达稳定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共同 构成本系列基金。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投 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泰达成长、泰达 周期、泰达稳定的股票投资部分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周期、 稳定三个行业类别中依据市净率 (P/B ) 和市 盈率与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之比 (PEG ) 所确定的具有增长潜力的价值型股票, 即本系列基金所定义的价值优化型股票。 在股 票投资中严格遵循: (1) 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型所对应行业类别股票的比 重不低于该基金股票净值的 80% (一级市场认购股票除外) ; (2)各只行业类别基金 的股票投资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的 行 业 划 分 标 准 , 及 对 各 行 业 与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的 相 关 性 分 析,本系列 基金管理人将各行业分类如下: 成长类 周期类 稳定类 电子


C5 纺织、 服装、 皮毛 C1 农、林 、牧 、渔 业 A 信息技 术


G 造纸、 印刷


C3 食品、 饮料


C0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L 石 油 化 工 、 化 学 、 塑 胶、塑 料


C4 木材、 家具


C2 医 药 与 生 物 制 品 金属、 非金 属


C6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供 应业


D 47 C8 机械、 设备、 仪表 C7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F 其他制 造业


C9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H 建筑业


E 金融、 保险 业


I 房地产 业


J


社会服 务业


K 采掘业 * B


注:1 、表 中代 码为 中国 证 监会行 业指 定代 码。





2、国 际上通 常将行 业划 分为成 长、周 期、 稳定及 能源四 个类别 。由 于能源 类企业 生产 中 间产品 ,为 制造 业 及 消费 者提供 最基 本的 生产 资料 ,并且 我国 目前 能源 类上 市公司 数量 较少 、 总体公 司市 值较 低, 因此 将能源 类行 业 — 采掘 业 归 入周期 类。 泰达成长基金的投向除成长类所包括的 5 个行业外, 还包括分布在其他行业类别 中受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 如新技术、 新材料、 高新农 业及环境保护等。


综合类上市公司中, 若其在某一行业类别中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 上,则该上市公司归入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标准, 及各行业与宏观经 济发展相关性的变化, 对各行业类别基金所覆盖的相关行业进行适当调整, 但须及时 予以披露。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 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四)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五)投资策略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具体体现在 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全过程中。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 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 析判断, 确定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和其它投资品种间的 资产配置比例, 并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 确定各行业类别48 基金的 行业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完成后,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 P/B、PEG 指标来确定价值 优化型股票, 在个股 PEG 值计算中,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上市公 司的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 G: ? 公司的商业模式 ?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 产品市场前景分析 , 包括产品本身市场分析、 主要竞争对手、 上下游产品关 联性及定价能力、替代产品分析等 ?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 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 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 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 财务指标、 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 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 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基础,结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股票,组成本系列基 金股票备选库: ⅰ.股票P/B 、 PEG 某单项指标特优,另一项指标未能反映其真实状况。 ⅱ. 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改变, 将 可能 会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 。 ⅲ. 公司拥有未被市场认识的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 导致公司会计帐面值低 于公司内在价值。 ⅳ.研究部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 基金经理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 (六)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于股票、 债券的比重不低于 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投资于国债的比重不低于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 、 每 只 行 业 类别 基 金 投资于一 家 上 市公 司 股票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10%; 3 、 每 只 行 业 类别 基 金 与 由 本 系 列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 司 发49 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各 行 业 类 别基 金 投资 于 该 基 金 类 型所 对 应行 业 类 别 股 票 的 比 重 不低 于 该 基 金股票净值的 80% (一级市场认购股票发行除外) 。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 造成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 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积极 调整该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七)禁止行为 1 、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 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 证券; 3 、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 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 担保、 资金拆借 或者贷款;


4 、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 从事可能使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 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 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系列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 承销股票的价格; 11 、 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本系列基金 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50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本系列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1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泰达 成 长基金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688,935,076.99 73.99 其中:股票


1,688,935,076.99 73.99 2 固定收益投资


475,858,328.80 20.85 其中:债券


475,858,328.80 20.8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2,892,247.94 4.51 6 其他资产


15,033,658.16 0.66 7 合计





2,282,719,311.89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379,091,138.85 60.75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51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 料 136,404,882.82 6.01 C5 电子 157,650,759.36 6.94 C6 金属、非金属 293,883,568.70 12.95 C7 机械、设备、仪表 614,781,109.73 27.08 C8 医药、生物制品 176,370,818.24 7.7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5,251,541.25 1.1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9,218,769.66 1.73 G 信息技术业 169,979,647.73 7.4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3,923,134.05 0.61 I 金融、保险业 46,819,845.45 2.06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4,651,000.00 0.65 M 综合类 - - 合计 1,688,935,076.99 74.40 (三)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 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111 包钢稀土 1,030,141 89,982,816.35 3.96 2 000012 南


玻A 3,719,852 76,628,951.20 3.38 3 600150 中国船舶 945,429 73,128,933.15 3.22 4 002073 软控股份 3,004,986 72,931,010.22 3.21 5 000063 中兴通讯 2,343,351 70,300,530.00 3.10 6 600801 华新水泥 1,400,000 70,210,000.00 3.09 7 000550 江铃汽车 1,957,900 67,547,550.00 2.98 8 000597 东北制药 3,313,799 60,377,417.78 2.66 9 002484 江海股份 2,183,841 59,837,243.40 2.64 10 000527 美的电器 3,013,483 56,472,671.42 2.49 (四)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01,386,328.80 4.47 2 央行票据 345,004,000.00 15.20 52 3 金融债券 29,468,000.00 1.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468,000.00 1.3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475,858,328.80 20.96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单 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1001032 10 央票32 1,200,000 118,152,000.00 5.20 2 1001060 10 央票60 800,000 78,368,000.00 3.45 3 1101015 11 央票15 700,000 69,517,000.00 3.06 4 010112 21 国债⑿ 469,860 47,023,588.80 2.07 5 100041 10 附息国 债41 300,000 29,682,000.00 1.31 (六)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17,571.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96,406.84 5 应收申购款 1,519,679.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033,658.16 4、报告期末本基金 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3 泰达 周 期基金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31,263,871.32 70.38 其中:股票


731,263,871.32 70.38 2 固定收益投资


214,957,917.60 20.69 其中:债券


214,957,917.60 20.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84,948,778.43 8.18 6 其他资产


7,778,398.44 0.75 7 合计





1,038,948,965.79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97,662,990.84 58.69 C0 食品、饮料 8,623,907.50 0.85 C1 纺织、服装、皮毛 12,611,222.10 1.24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 料 13,582,916.28 1.33 C5 电子 3,282,520.00 0.32 C6 金属、非金属 228,797,971.40 22.47 C7 机械、设备、仪表 323,970,215.56 31.81 C8 医药、生物制品 6,794,238.00 0.6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3,019,341.78 2.2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5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32,489,866.75 3.19 J 房地产业 64,108,847.25 6.30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3,982,824.70 1.37 合计 731,263,871.32 71.81


(三)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801 华新水泥 1,291,090 64,748,163.50 6.36 2 000550 江铃汽车 1,722,066 59,411,277.00 5.83 3 600585 海螺水泥 1,297,000 52,554,440.00 5.16 4 000401 冀东水泥 1,253,524 35,098,672.00 3.45 5 000680 山推股份 1,564,779 35,035,401.81 3.44 6 600031 三一重工 1,116,303 31,167,179.76 3.06 7 600048 保利地产 2,179,580 29,271,759.40 2.87 8 002073 软控股份 1,178,843 28,610,519.61 2.81 9 600150 中国船舶 323,150 24,995,652.50 2.45 10 000012 南


玻A 1,164,435 23,987,361.00 2.36 (四)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5,632,529.60 4.48 2 央行票据 158,282,000.00 15.54 3 金融债券 9,934,000.00 0.9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34,000.00 0.9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1,109,388.00 0.11 7 其他 - - 8 合计 214,957,917.60 21.11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单 位:元) 55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001032 10 央票 32 800,000 78,768,000.00 7.73 2 1101015 11 央票 15 500,000 49,655,000.00 4.88 3 0801047 08 央票 47 200,000 20,032,000.00 1.97 4 030002 03 国债 02 200,000 19,852,000.00 1.95 5 010112 21 国债 ⑿ 150,000 15,012,000.00 1.47 (六)报告附注 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3,153.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41,646.78 5 应收申购款 2,293,598.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78,398.44 4、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09 双良转 债 1,109,388.00 0.1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基金未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泰达 稳 定基金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2,947,403.35 74.99 其中:股票


152,947,403.35 74.99 56 2 固定收益投资


43,707,887.00 21.43 其中:债券


43,707,887.00 21.4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118,990.71 2.51 6 其他资产


2,184,365.82 1.07 7 合计





203,958,646.88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366,159.00 2.16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0,401,855.21 20.00 C0 食品、饮料 27,205,776.98 13.47 C1 纺织、服装、皮毛 2,083,158.00 1.03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563,580.00 0.28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 料 5,374,727.15 2.66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5,174,613.08 2.56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2,079,774.90 1.03 E 建筑业 4,804,749.00 2.3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2,655,482.12 6.27 G 信息技术业 16,717,591.59 8.2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8,275,192.84 14.00 I 金融、保险业 26,550,529.38 13.14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15,127,903.78 7.4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968,165.53 0.97 合计 152,947,403.35 75.72 57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 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669 领先科 技 282,957 9,535,650.90 4.72 2 600859 王府井 176,880 7,200,784.80 3.56 3 600559 老白干 酒 210,883 6,431,931.50 3.18 4 000061 农 产 品 376,769 6,292,042.30 3.11 5 000562 宏源证 券 350,305 6,126,834.45 3.03 6 600125 铁龙物 流 369,100 6,020,021.00 2.98 7 300144 宋城股 份 132,070 5,998,619.40 2.97 8 600030 中信证 券 423,381 5,914,632.57 2.93 9 600837 海通证 券 576,300 5,791,815.00 2.87 10 002024 苏宁电 器 419,100 5,377,053.00 2.66 (四)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558,856.80 1.76 2 央行票据 39,542,000.00 19.58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607,030.20 0.30 7 其他 - - 8 合计 43,707,887.00 21.64 (五)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单位: 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001032 10 央票 32 300,000 29,538,000.00 14.62 2 0801038 08 央票 38 100,000 10,004,000.00 4.95 3 010110 21 国债 ⑽ 20,000 2,000,800.00 0.99 4 010308 03 国债 ⑻ 15,640 1,558,056.80 0.77 5 113001 中行转 债 5,670 607,030.20 0.30 (六)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58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77,979.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81,205.73 5 应收申购款 25,180.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84,365.82 4、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607,030.20 0.30 5、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 。 7、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4 月25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2011 年3 月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泰达 成 长基金








59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 4 月 25 日 -12 月 31 日 -1.41% 0.56% -7.34% 0.78% 5.93% -0.22% 20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7.09%








0.95% -8.54% 1.02% 25.63% -0.07% 2005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1.42% 0.97% -7.13% 0.98% 18.55% -0.01% 200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81.74 % 1.26% 54.13 % 1.06 % 27.61 % 0.20 % 2007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10.40% 1.64% 81.63% 1.54% 28.77% 0.10%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1.61% 1.83% -34.32% 1.92% 2.71% -0.09% 2009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52.12% 1.30% 51.26% 1.21% 0.86% 0.09%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2.32% 1.33% 9.02% 1.12% 13.30% 0.21%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5.89% 1.29% -3.79% 0.91% -2.10% 0.38%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489.11% 1.32% 129.58% 1.27% 359.53% 0.05%





泰达 周 期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 4 月 25 日 -12 月 31 日 11.98% 0.69% -1.86% 0.64% 13.84% 0.05% 20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12% 1.08% -14.31% 0.90% 17.43% 0.18% 2005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87% 1.07% -4.37% 0.99% 8.24% 0.08% 200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37.80 % 1.29% 70.60 % 1.37 % 67.20 % -0.08 % 2007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81.77% 1.82% 105.32% 1.63% -23.55% 0.19%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0.52% 1.80% -49.54% 2.01% 9.02% -0.21% 2009 年 1 月 1 日 71.49% 1.80% 66.62% 1.52% 4.87% 0.28% 60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9.51% 1.30% 1.50% 1.15% 8.01% 0.15%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1.00% 1.24% 3.38% 1.03% -4.38% 0.21%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473.28% 1.44% 148.50% 1.37% 324.78% 0.07%








泰达 稳 定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 4 月 25 日 -12 月 31 日 5.10% 0.55% -3.70% 0.71% 8.80% -0.16% 20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82% 0.90% -9.97% 0.84% 11.79% 0.06% 2005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6.52% 0.97% -0.36% 0.86% 6.88% 0.11% 200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35.33 % 1.19% 76.12 % 1.11 % 59.21 % 0.08 % 2007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74.10% 1.61% 76.76% 1.45% -2.66% 0.16%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6.00% 1.79% -43.98% 1.89% -2.02% -0.10% 2009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2.03% 1.51% 52.68% 1.27% -10.65% 0.24%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5.99% 1.27% -11.15% 0.95% 17.14% 0.32%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6.47% 1.03% 2.82% 0.76% -9.29% 0.27%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255.10% 1.31% 110.15% 1.21% 144.95% 0.1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比较图 泰 达宏 利成长 基金 61 泰 达宏 利周期 基金 62 泰 达宏 利稳定 基金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是指 本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 以本基金 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 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本基金63 帐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帐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64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本系列基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三)估值日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65 A、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 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对旗下基金持有长 期停 牌股票采用指数收 益法 进行估值,即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类股票的收益率, 根 据该收益率计算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挂 牌 交 易 的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挂 牌 交 易 的 未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 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净价)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 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66 3 )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债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 债 券 根据 行 业 协会 指 导 的 处 理标 准 或 意见 并 综 合 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证 ,以 配 股 除权 日 起 到 配 股确 认 日 止, 若 收 盘 价 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 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方法 1 ) 交 易 所 以大 宗 交 易方 式 转 让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 国 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根据 行 业 协 会 指导 的 处 理标 准 或 意 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7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在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上 述估 值 方 法 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估 值 ,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系 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无 法准 确 评 估基 金 财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的 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重 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人 为 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 如 出 现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任 何 情 况 , 会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68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 基 金财 产 的 估值 导 致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小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含 第 四位 ) 发 生 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 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 追偿。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 差 错 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69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 可能 导 致 有 关 当事 人 的 直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负 有 及 时返 还 不 当 得 利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原 因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 定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 偿 , 并且 依 据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发 生 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当 事 人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定 差 错 责 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处 理 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基 金 注 册登 记 人 的 交 易数 据 的 ,由 基 金 注 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70 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 五) 项第 (7) 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1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2、各行业类别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行业类别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各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各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即单独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2、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 90% ; 3 、 根 据 自 身情 况 , 在符 合 有 关 基 金分 红 条 件的 前 提 下 , 各行 业 类 别基 金 收 益 每 年至少分配一次;


4、各行业类别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同一行业类别基金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 、 上 述 规 定若 根 据 国家 法 律 、 法 规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发生 调 整 时, 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72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本系列基金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经托管人认定后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单 独承担或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分摊。 (二)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各行业类别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该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的 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l.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系列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本系列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73 3、 上述 (二) 基金费用第 3-6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由基金托管人从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支付。 4 、 经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 可以 调 低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理 费 及 基 金 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50% 50万≤M <250万 1.20% 250万≤M <500万 0.75% 500万≤M <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 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 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任意一子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 ; 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 持有期限可 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74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本 系 列 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75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二)基金会计政策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 本 系 列 基金 每 只 行业 类 别 基 金 核算 以 人 民币 为 记 帐 本 位币 , 以 人民 币 元 为 记 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各行业类别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 保留 完 整 的会 计 帐 目 、 凭证 并 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报表; 6 、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日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就各 行 业 类别 基 金 的 会 计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基金审计 1 、 本 系 列 基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 证 券业 从 业 资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注 册 会 计 师 对各行业类别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 须 事先 征 得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认为 有 充 足理 由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须 经 基 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76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本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二)定期报告 基金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1、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在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7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 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78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传播媒中介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 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 公开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 2 、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79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本系列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 险 。因国 家 宏 观 政策 ( 如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行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化 , 证 券市 场 的 收益水 平 也 呈 周期 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 险 。金融 市 场 利 率的 波 动 会导致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和 收益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 公 司 经营风 险 。 上 市公 司 的 经营好 坏 受 多 种因 素 影 响,如 管 理 能 力、 财 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 力 风 险。基 金 的 利 润将 主 要 通过现 金 形 式 来分 配 , 而现金 可 能 因 为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因此本系列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系列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由于开放式系列基金在国内是首次推出, 应对 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 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 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80 (四)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规定发生变化时, 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发 生变化所可能 产生的风险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未来行业划分规则可能发生变化,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本系列 基金管理人对各行业必须重新归类,造成本系列基金行业类别中原行业归类发生改 变。 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可能面临由于这种归类的变化所带来的相应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范围发生改变的风险。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 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五)本系列基金各只行业类别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可免费在基金间转换。由于基金间免费转换的实施, 可能使相关的行业类别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 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 利益产生影响。 (六)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对基金间转换选择带来的风险 由 于 三 只 行 业类 别 基 金可 以 分 别 终 止, 某 只 行业 类 别 基 金 终止 , 可 能导 致 本 系 列 基金产品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间转换选择受到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 金 业 务快速 发 展 而 在制 度 建 设、人 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建立 等 方 面 不完 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 自 然灾害 等 不 可 抗力 可 能 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损 失 ,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1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存 续 期 内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有 效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100 人 , 或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终 止 该 基 金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因 上 述 原 因 三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均 被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本 系 列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清 算 小组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证 券从业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 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82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清 算 小组接 管 基 金 资产 后 , 负责基 金 资 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后,发布基 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 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 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本 系 列 基 金 或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 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该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 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83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上的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按照本 系列 基金 合同的 规定提 议召 开及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 按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查 询 或 者 获 取 公 开 的 基 金 业 务 和 基 金 财 务 状 况 资料;


(5)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基金 份额 ;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 费用; (3)承担持有 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 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84


(1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并依照 本 系 列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独 立 运 用并 管 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 据 本 系列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了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 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 ,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费用;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 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9)委托和更换 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暂停 受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和基金间转换;


(11)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 产;


(3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行 基 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85


(7 )确 保 所管 理的 基 金 资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自 有 资产 相 互独 立, 确 保 所 管理 的 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 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和本 合 同另 有规 定 外 , 不得 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 三 人谋 取 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依法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 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行业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


(11 )按 照 《基 金法 》 、 本 系列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披露 和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 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约定受理申购 、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和转 换后的基金份额 ;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本系列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当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 赔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 应采取适当、 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 行赔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 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86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本系列 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 够 、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行业类别基 金资 产相互独立; 对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 行业类别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 除 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及 本系 列 基 金合 同 另 有 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 以 各 行业 类别 基 金 的名义 分别开 立证 券 账 户 、 银行 账 户 等基 金 资 产 账 户 ,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认真办理基金投资 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8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本 合 同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各 行业 类 别 基金 资 产 净值 或 各 行 业 类别 基 金 份额净值 ; (10)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等事项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 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87


(12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使 基 金 投资和 融 资 的 条件 符 合 本系 列 基 金 合 同等 有 关法律文件规定;


(13 ) 按 规 定出 具 各行业类别基金 业 绩 和各行业类别 基金 托 管 情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 ) 在 定 期报 告内 出 具 托 管 人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或 有 关 规定,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基 金 收 益 和赎 回 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者由 接 管 人 接管 其 资 产时,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 过 错 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损 失 , 应承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过 错责任 不 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22 )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本 系列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因 基 金 管理 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的授 权 代 表 共 同组成。





2、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为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 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 ; 88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本系列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以外的 其他基金合并; (6)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涉 及本系 列 基 金 的共 同 事 宜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中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


(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该行业类 别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就 仅 涉及某 只 行 业 类别 基 金 的事宜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 ) 正 常 情况 下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开 会 的时 间 及 地 点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 单 独 或者 合 并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单独事项及理 由)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十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89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 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的寄交和收取方 式。 6、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 按 照 本系 列 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 规定 以 通 讯的书 面 方 式 进行 表 决;


(4 )会 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 召 集人 确 定 。但决 定 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或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 90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适 用 于 就 共 同 事 由 和 单 独 事 由 召 开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中, 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 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规章、 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 (1 ) 的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 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 后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必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50%以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 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 。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向召集人同时提 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 ;


② 参 加 表 决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章、 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91


③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 个工 作日后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必须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


③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 可 以 在大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知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共同事由 (单独事由)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9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具有 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 (不 含50%)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2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 对共同事由的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都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对 单 独 事 由 的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涉 及 该 单 项 事 由 的 该 只 行 业 类 别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对 共 同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共同事由则 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 效。 对 单 独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涉 及 该 单 项 事 由 的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 决定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93 终止 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 于 通 讯开会 方 式 的 表决 , 除 非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证据 证 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5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当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表决后 立 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大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大 会主持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所投票 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由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94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存 续 期 内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有 效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终 止 该 基 金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因 上 述 原 因 三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均 被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本 系 列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基金清算小组


(1)本系列基金或某 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对 终 止 后 的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分 别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 金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95 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 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 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 金 清 算小组 接 管 基 金资 产 后 ,负责 基 金 资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 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 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本 系 列 基 金 或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 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债务 ;


(4)按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该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96 证监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本系列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 机构 、 基金销 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基金合同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97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资本:人民币 489.94 亿元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 务; 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 外发行或代理发 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贴现; 外汇放款; 买卖或代理买 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 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98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和 《基金合同》 和有关 证券法规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擅自动 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金持 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 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 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99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要为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基金分别开立三个独立的帐户, 每个基金的资 金都要分别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 亦不得使用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账户 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本系列基金 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100 金清算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4) 如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帐户管理制度发生变化, 要求由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资金清算专户并对各基金进行二级清 算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约定如下: 1) 因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善造成 基金交易透支,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过卖出证券、 回购等方式及时补足头寸,并承担因透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和罚款等经济责任。 2)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资金交收日无法及时补足头寸, 托管人有权在次日向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暂扣相应基金证券帐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 的指定证券。 若在两个交易日内不能弥补透支, 则由登记结算公司卖出所扣证券, 补足清算备付金 头寸。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发生基金交易透支的情况, 调整基金最低结 算备付金金额。 4)基金托管人有权将基金管理人的透支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 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5、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 基金管理人签 署相关业务合同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资产有 关的合同时, 应通知对方并 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 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 与 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本 系 列基 金 三 只行 业 类 别 基 金资 产 净 值独 立 计 算 , 每只 行 业 类别 基 金 资 产 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及101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并以 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开 放式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 )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 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日内完成; 季度 报告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告一 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相 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102 (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管理人从过 户与注册登记机 构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以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 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 或其他 事 由 造成 本系 列 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03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 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 向有交易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 基金份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年度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本系 列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转换 为其它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见“ 泰达宏利系列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公告” 。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各行业类别基金的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基金月度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 顾问)交流的服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本基金的网上开户、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持有农业银行卡、104 建设银行卡 、 兴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民 生银行卡 、 交通银行卡、 汇付天下 “天天盈” 帐户 的客户,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客 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客服 电话 400 698 8888 ( 免 长 话 费 ) 或 010 -66555662 的语音系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www.mfcteda.com , 查 询基 金 净值 、基 金帐 户信息 、 基金 产品 介绍 等情况 , 人工 座席 在 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698 8888 (免 长话费) 或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105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0 月2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成长类行 业 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3 季度报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0 月2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周期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度第3 季度报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0 月2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稳定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度第3 季度报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1 月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客服电话停机维护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2 月3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发展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动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邮储银行个人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2 月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 月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基金分红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基金分红的公告》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 月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4 季度报告》 。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4 季度报告》 。 106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4 季度报告》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提请投资 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 加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8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2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年度报告》。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年度报告》 。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年度报告》 。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华夏银行.盈基金 2011”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 1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东莞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 1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通汇付天下“天天盈”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 2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 7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华夏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7 2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 9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通中国交通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 3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2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 。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第1 季度报告》 。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第1 季度报告》 。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第1 季度报告》 。 上述公告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当日的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者 可通过 指 定 信 息披 露 报 纸( 《 中 国 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08 1、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 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 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