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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盛世(460001)

华泰盛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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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2 月 6 日证监基金字[2005]1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05 年 4 月 27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名称自 2010 年 4月 30 日起,由“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为“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基 金代码保持不变。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更名等的详细内容见我公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更名、公司更 名及旗下基金更名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 投资人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4月 26 日, 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 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2 5 13 16 35 38 39 45 46 56 58 59 64 65 68 69 72 75 77 87 94 96 98 99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二十五、备查文件.......................................................................................................................................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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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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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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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 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人申请 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 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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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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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 2004年 11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炜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新区高 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1998 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长、副局长, 1998-2001 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 年至 2004 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 苏国明先生:董事,马来西亚籍,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原美国国际集团香港亚洲资 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亚洲区(除日本)股票投资部总监。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1992 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负责人、子 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陈国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99 年加入美国国际集 团 (AIG) , 先后担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 (亚洲) 、 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 朱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3 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陈念良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至今任香港陈应达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薛加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8-1997 年任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财务处长、副总经济师,1997-1999年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1999-2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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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任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00-2001 年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总裁,2001年至今任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常小抒先生:监事长,学士,2004-2007 年任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投资公司(现称柏瑞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资深财务分析师,2007 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财务 官。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士,1993-1995 年任上海大陆期货公司交易部、市场部经理, 1995-1996 年任江苏东华期货公司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2003-2006 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2006 年至今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 ETF 基金经理助理、上证红利 ETF 基金经理,2010年 10 月 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 1 月起兼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基金、华泰柏瑞上 证中小盘 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国杰先生:总经理,学士,曾任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99 年加入美国国际 集团(AIG),先后担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亚 洲)、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并自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 1999-2004 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 开发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晖先生,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基 金经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5 月 31 日至 2008 年 6 月 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 8 月起任华泰柏瑞投资部 副总监, 2009年 11 月 18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投资部总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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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6月 22 日起兼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2月起任 华泰柏瑞投资总监。 历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楷泽先生,2008年 9月 3 日至2010 年3 月26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丰先生,2007 年7 月26 日至2009年 11 月 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杰先生,自本基金成立 2005 年4 月27 日至2007年 5月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陈国杰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研究总监张净女士;研究部副总监蔡静女士;投资部总监 汪晖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监李文杰先生;基金经理沈涛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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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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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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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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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 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 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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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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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月 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 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 Global Finance( 《环球金融》 )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 《欧洲货币》 )评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 ,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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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资》 )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 《金融亚洲》 )评为中国最佳私 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 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 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年 3 月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下设覆盖集合类产 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 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 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11 年 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 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 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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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 (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 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 、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QDII) 、长信标普 100等权重指数(QDII)等107 只证 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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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沈炜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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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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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李博 电话:(010)65557060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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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旭 电话:(010)85238425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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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 16号琨莎中心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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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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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址:www.95579.com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 层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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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7)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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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21)88157761 传真:(021)88157761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021)52574550、(0379)64902266、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楼经纪业务部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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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大厦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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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4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4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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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4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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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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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9)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5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9 传真:(0551)2645709 客服电话:(0551)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5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52)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大为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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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485087 传真:(0755)82485081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5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陈康菲 电话:(021)50122485


传真:(021)50122078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5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4 楼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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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3121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5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5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59)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6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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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6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华融大厦 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或前往各营业网点咨询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6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81042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7323735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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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潘鸿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或www.txjijin.com 6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鞠瑾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4224632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6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联系人:陈培 电话:021-38601777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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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01799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经办律师:韩炯、秦悦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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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05 年 2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19 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六)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本基金 的实际发售时间为 2005年 3 月7 日至 2005 年4月 20 日。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单次认购金额计算;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七)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100 万 1.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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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认购金额< 500 万 0.8% 500 万≤认购金额< 1000万 0.6% 认购金额≥1000 万 1000 元/次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 律师费、 注册登记费、 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资产。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人的认购 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认购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1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 元 认购份额=(9,900+10)/1.00=9,91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10 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成基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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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十二)募集结果 截止到 2005年 4 月2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928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900,348,752.84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71,022.93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900,519,775.7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投资人基 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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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4月 27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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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个工作日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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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其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不予成交。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并在收到申请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 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的赎回、基金转换或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至另一个交易账户等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具体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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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2007年 5月11 日前按以下费率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100 万 1.5% 100 万≤申购金额< 500 万 1.2% 500 万≤申购金额< 1000万 0.9% 申购金额≥1000 万 1000 元/次 2007年 5月11 日起(含5 月11 日)采用以下新费率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50 万 1.5% 50 万≤申购金额< 100万 1.2% 100 万≤申购金额< 200万 1% 200 万≤申购金额< 500万 0.6% 申购金额≥500 万 1000 元/次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和销售。本基金自 2007 年 5 月 11 日起调整申购费率结构,详细内容见我公司 2007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关于调整申购费率结构的公告》。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两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至少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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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 4、赎回净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投资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20=10520 元 赎回费用=10520×0.25%=26.3 元 赎回净额=10520-26.3=10493.7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93.7 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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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 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其他相关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审核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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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 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者 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限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十一)基金转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服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相关规则及转换费率详情请见 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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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遗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 人; 3、“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 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二)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网点办理。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该确认一般情况下应 在非交易过户申请经审核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认购) 基金份额, 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基金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 方进行申报,基金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转出成功后,一般情况下转托管份额可于 T+1 日在转入方网点办理转入手续,基金投资者可于 T+3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当相关基金分红时,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将被强制 按照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同时新增的权益亦将一并冻结。 (六)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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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属于积极的股票型基金产品。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 WTO后,中国经济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整体竞争力不 断提升,出现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日益加强。中国经济进入近 代以来前所未有的盛世时期。投资中国,分享中国优秀企业成长中的资本增值,成为全球投 资人的共识。 与此同时,中国产业结构面临巨大调整,各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此消彼涨,变化迅速。 企业生命周期加快,优势企业的发展伴随着弱势企业的淘汰,价值的创造与价值毁灭的进程 同样迅速。选择优秀企业,把握其成长周期,以合理价格投资于企业有效价值创造阶段,是 投资中国成功的关键。 本基金借鉴外方股东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和投资技术, 针对中国经济结构和企业生 命周期快速变化的特点,将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有机结合,以合理价格投资于具有良好增长 趋势的企业,分享盛世中国优秀企业成长中的资本增值。 (一)投资目标 主要通过股票选择,辅以适度的大类资产 1 配置调整,追求管理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60-90%,债券投资为基金净资产的 0%-40%。


此外,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净资产 5%,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 该部分投资范围将相应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任一企业都有其产生、发展、成熟、衰退的过程,有着与之相对应的价值 创造和价值毁灭的模式。通过对这些模式的有效辨识,本基金可以投资于价格合理且具有良 好增长趋势的企业。以合理估值为投资基础,以增长趋势的变化为投资契机,通过阶段性的 投资回报累积,获得管理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类资产为主要投资工具,通过精选个股获取资产的长期增值;以债券类资 产作为降低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大类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



















































































1 大类资产:本基金将大类资产分为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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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充分借鉴外方股东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 在其提供的全球股票 投资交流平台上,建立了适应中国资本市场的、系统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投资分析体系: 本基金首先根据企业成长的阶段特性,将股票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成长特性的股票,建 立不同的分析标准,确立不同的关注点。 对分类后的股票,本基金借鉴外方股东的投资评级体系,从企业基本面趋势 2 、估值 3 以及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 4 三方面综合评级,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流程如下: 2 企业基本面趋势:Fundamental Progress 3 估值:Valuation 4 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Fundamental Revision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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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认知能力范围确定可投资股票范围 确定可投资股票库 对股票进行分类 对股票进行深入的分析 ? 借鉴公司外方股东提供的 全球股票交流平台, 在我们认 知能力范围内, 选取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的上市公司, 确定可投资 股票库。 ? 根据企业的成长阶段特性, 对股票进行分类。 ? 在对每一类的股票进行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 从企业基本面 趋势、 估值以及企业基本面趋势 的认同度三方面, 对股票进行综 合评级,构建股票备选库。 ? 对每一类的股票, 运用相对 应的分析标准体系, 从企业基本 面趋势、 估值以及企业基本面趋 势的认同度三方面进行深入的 分析。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对股票进行综合评级 构建股票备选库 ? 基于对股票的分类、评级 结果, 遵循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 原则, 形成本基金最终的股票投 资组合。 资本市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人们的认知存在种种局限,难以穷尽市场的所有因素。 投资人只有在自身有效认知能力范围内判断及决策,才会有较高的成功概率。 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 包括对其商业模式、 财务状况、 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认识。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公司外方股东提供的全球股票交流平台, 分享外方股东投资团队行之有效 的投资经验,以国际的、历史的眼光判断中国上市公司,在我们认知能力范围内,选择具有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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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能力或持续经营可能的公司,确定可投资股票库。 2)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股票分类分析体系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将企业划分为产生、成长、成熟和衰退等几个不同性质的成长阶段。 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由其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决定。 外部因素包括所属行业周 期以及宏观经济周期等,内部因素包括企业的商业模式、产品策略、管理机制以及创新能力 等。 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随着企业的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但在一定的时期内,它又 是相对稳定的,是可以有效辨识的。 为了更好地对企业进行分析,我们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根据企业的成长特性,将企 业分为突出成长、高速稳定成长、高速周期成长、成熟/良性转折、成熟/周期性、成熟/防 御性等类别;针对不同类别的股票,我们建立了不同的定性、定量分析体系。 3)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股票投资评级体系 a) 针对个股,我们从企业基本面趋势、估值以及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三方面进行 评级。该评级体系如下图所示 5 :





企业基本面趋势 的认同度 企业基本面 趋势 投资 目标 合理估值 b) 在对企业基本面趋势、 估值以及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三方面分别评级的基础上, 我们将按照一定的权重加总得出对该股票的综合评级。 4)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原则, 基于对股票的分类、 评级的结果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重点投资于高速稳定成长、高速周期成长类股票。 为了避免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造成的行业集中度过高而引起的组合流动性下降的风险, 以及较高的组合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对行业的基本面趋势、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等因素 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股票组合进行适当的行业分布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原则



















































































5 数据来源: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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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债券类资产作为降低基金组合系统性风险的策略性工具。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 通过建立包括核心指标和辅助指 标的债券分析框架,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2)债券投资的分析框架 本基金债券分析框架包括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 核心指标有信贷增长率和货币供应量增 长率;辅助指标主要包括 CPI、PPI、企业商品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GDP 增长率、居 民储蓄增长率等指标。 3)个券的选择和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公司信用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价 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a)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b)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c)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d)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基本面有良性变化的可转换债券。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上,本基金将通过上述债券分析框架,判断债券市场的短、中、长期 趋势,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的原则确定债券资产的类属 6 配置比例。 4)债券组合的调整与管理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跨市场套利、相对价值判断、现金管理等 债券组合管理技术进行日常管理。 a)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在短、中、长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债券各品种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b)跨市场套利是针对相同债券品种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收益率的差异进行套利, 提高组合投资收益; c)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 选 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的品种。 另外,为满足日常赎回要求及资产配置和调整过程中产生的流动性要求,基金资产中有 一定比例现金类资产。本基金将充分利用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如回购、央行票据等工具提高现 金资产的收益率。 3、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但考 虑到中国股票市场现阶段仍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会适度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调整。



















































































6债券资产的类属:我们将债券资产分为货币市场工具、短期债、中期债、长期债、可转债以及其他固定收 益投资工具。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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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股投资评级类似,本基金将从基本面趋势、估值以及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三方面对 股票资产系统性风险进行评级。 在基本面趋势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市场整体盈利的变化趋势;在估值方面,我们关注 市场平均市净率以及平均市盈率等估值指标的历史比较;在考察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时,则 主要关注各家机构对股票市场大势的判断。 除了上述因素外,政策变化有可能改变整体资产的估值水平。中国资本市场处于不断发 展成熟过程中,政策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本基金对政策变化可能引发的市场整体估值的变 化保持高度的关注。 本基金将基于对股票类资产系统性风险的评级,适度增加或减少股票类资产配置比重; 并相应调整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重。 基于国际国内的投资经验,过于频繁的大类资产调整不利于本基金的管理。本基金仅在 股票类资产系统性风险过高或过低时进行适度的配置调整,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保持配置的 基本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中信标普 300指数×70%+中信国债指数×30% 中信标普 300 指数由深沪两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公司构成, 样本股经过了流动性和财务 稳健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中国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基于该基金股票、债券投资 和现金留存的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 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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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合同规定, 于2011年5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11 年3 月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6,708,233,188.86 84.58 其中:股票 6,708,233,188.86 84.58 2 固定收益投资 100,160,000.00 1.26 其中:债券 100,160,000.00 1.26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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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3,366,554.85 14.04 6 其他资产 9,661,448.18 0.12 7 合计 7,931,421,191.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5,313,619.16 0.19 B 采掘业 729,033,633.17 9.22 C 制造业 3,718,863,610.25 47.05 C0








食品、饮料


550,288,348.03 6.96 C1








纺织、服装、皮毛 75,672,020.40 0.96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576,652,813.79 7.30 C5








电子 75,525,570.00 0.96 C6








金属、非金属 483,711,433.86 6.12 C7








机械、设备、仪表 1,085,930,018.39 13.74 C8








医药、生物制品 717,450,530.71 9.08 C99








其他制造业 153,632,875.07 1.94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106,341,300.25 1.3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4,816,035.00 0.69 G 信息技术业 420,980,698.90 5.3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60,211,470.88 2.03 I 金融、保险业 974,099,659.95 12.32 J 房地产业 334,832,783.86 4.24 K 社会服务业 187,785,397.44 2.3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429,000.00 0.07 M 综合类 525,980.00 0.01 合计 6,708,233,188.86 84.86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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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458 时代新材 6,008,582 321,579,308.64 4.07 2 601699 潞安环能 4,081,369 266,513,395.70 3.37 3 600015 华夏银行 19,168,810 240,568,565.50 3.04 4 002063 远光软件 9,268,684 218,184,821.36 2.76 5 601166 兴业银行 6,999,962 200,968,909.02 2.54 6 601101 昊华能源 3,554,349 173,452,231.20 2.19 7 600036 招商银行 12,133,770 170,964,819.30 2.16 8 600276 恒瑞医药 3,625,135 166,248,691.10 2.10 9 000039 中集集团 6,133,740 147,209,760.00 1.86 10 000858 五 粮 液 4,457,457 142,148,303.73 1.8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100,160,000.00 1.27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00,160,000.00 1.2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801047 08央票47 1,000,000100,160,000.00 1.2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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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28,172.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40,573.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80,507.98 5 应收申购款 412,193.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61,448.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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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11 年3 月31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5 年年底 3.66% 0.70% 0.43% 0.91% 3.23% -0.21% 2006 年 109.81% 1.22% 77.22% 0.98% 32.59% 0.24% 2007 年 137.79% 1.83% 98.43% 1.61% 39.36% 0.22% 2008 年 -51.94% 2.15% -49.24% 2.10% -2.70% 0.05% 2009 年 56.45% 1.88% 61.82% 1.42% -5.37% 0.46% 2010 年 6.62% 1.35% -6.54% 1.09% 13.16% 0.26% 过去3 个月 -7.18% 1.34% 2.00% 0.95% -9.18% 0.39% 2、基金的收益分配情况 期间 每 10 份基金份额分红数 (元) 备注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5年 年底 0.300 2005年 8月23 日实施 2006 年 3.750 2006年3月10日、 6月9日、 11月20日实施 2007 年 6.000 2007年1月19 日实施 2008 年 0.660 2008年12月25 日实施 2009 年 - - 2010 年 - - 2011 年前 3个月 - - 合计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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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 的比较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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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以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形式存在的 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和 处分。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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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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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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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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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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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 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2008年9月1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旗下基金资产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自2008 年9月16日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公允价值, 并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 进行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行业分类指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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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 80%;成立不满 3 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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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 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款第 3)至第 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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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 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不同档次,最高不超过 1.0%,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100 万 1.0% 100 万≤认购金额<500 万 0.8% 500 万≤认购金额<1000万 0.6% 认购金额≥1000 万 1000 元/次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 律师费、 注册登记费、 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资产。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 为不同档次,最高不超过 1.5%,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50 万 1.5% 50 万≤申购金额<100 万 1.2% 100 万≤申购金额< 200万 1% 200 万≤申购金额< 500万 0.6% 申购金额≥500 万 1000 元/次 备注:本基金于 2007 年5 月11 日(含 5 月11 日)采用以上新费率表 本基金自 2007 年 5 月 11 日起调整申购费率结构,详细内容见我公司 2007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 于调整申购费率结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一年以内的,赎回费率为 0.5%,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一年到两年之间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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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费率为 0.25%,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两年以上的赎回费为零。





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两年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的水平,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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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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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的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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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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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备查文件及复印件与公告的相应文件文本内容完 全一致。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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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风险、管理风险、投资合规性风险和其它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1、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 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基金持有的单个证券的特有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 投资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基金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 险,或基金无法应付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 投资人可能的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中个别投资品种持仓过于集中带来的变 现困难。 1) 巨额赎回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 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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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 持股过于集中 本基金“自下而上”的股票组合构建方法容易造成对某一行业或企业持仓过于集中的情 况,这也会带来一定的资产变现困难,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管理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三)投资合规性风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 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性风险包括如下具体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 的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 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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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风险 基金面临的其它风险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 等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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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调高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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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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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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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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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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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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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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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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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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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 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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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 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书全文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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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调高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 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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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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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而造 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 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而导致 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 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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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因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而造 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 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 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管理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 产,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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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 产接受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 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向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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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可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非 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告 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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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 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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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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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 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 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 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存续期内,每个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客户服务部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黙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当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 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 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情 况和业务规则详情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EMAIL 等)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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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的提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服务,如基金公告信息、基金分红、 基金净值或公司各种活动提示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 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 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及各种基金 理财刊物等。 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自己的相关 资料获得此项服务。 (五)服务方式 1、电话呼叫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并可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时,电 话呼叫中心提供工作日 9:00-17:30 的人工服务。 电话呼叫中心电话:400-888-0001(免长途费),或 021-38784638,按“0”可转人 工坐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与基金管理人一对一的相互交流平 台。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投资人 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一对一的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 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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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 2010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1 年 4 月 26 日),下列 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1-4-2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通汇付天下"天天盈" 模式的公告


2011-4-1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华泰柏 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机构及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的公告


2011-4-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夏银行?盈基金 2011”网上银 行基金申购最低 4 折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4-1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1-3-30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


2011-3-3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2-23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


2011-2-12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1-1-2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增聘公告


2011-1-2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增聘公告


2011-1-2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2011-1-1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交通银行关于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12-3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1倾心回馈” 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12-3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参加深发展银行关于开展基金定投及 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动的公告


2010-12-3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参加中国邮储银行个人网上申购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12-31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2 号


2010-12-11 96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0 年第2 号


2010-12-1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0-12-6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0-10-28 97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 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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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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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