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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全球(229001)

泰达全球: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泰 达宏 利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6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6 五、基 金备 案 ...................................................................................................................................... 8 六、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9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16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4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1 十、基 金的 托管 ................................................................................................................................ 33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34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35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4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4 十五、 交易 的清 算与 交割................................................................................................................. 4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0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2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53 十九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8 二十一 、违 约责 任 ............................................................................................................................ 61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 62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63 二十四 、其 他事 项 ............................................................................................................................ 63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摘 要..................................................................................................................... 63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 、前 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试 行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 (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如与基 金 合 同 不 一 致 或 有 冲 突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泰 达 宏 利 全球 新 格 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适 用 《 基 金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 若 因 法 律 法 规的 修 改 或 更 新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有 冲 突 , 应 当 以 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达宏利全球 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泰达宏利全球 新格 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泰 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自同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自同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试行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实施的《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发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 以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投资 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登记 结算 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 务, 具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登记 结算 机 构 :指办 理 登记 结算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 结算 机构 为 泰达 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30. 境 外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 件, 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委 托, 负 责 本 基 金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境 外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选 择 、 更 换 和 撤消 31. 基 金账 户 : 指 登记结算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指 基 金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 财 产 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5.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日/ 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T 日:指销 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 理 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48.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 票 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外 汇 兑 换 损 益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本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58. 不 可抗 力: 指 本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无 法预 见、 无 法避 免 、 无 法克 服且在本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 公司行为信息: 指 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公布的与需要进行核 算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有 影 响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 、 配 股 、 提 前 赎 回等信息。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三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 一) 基金的名称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 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全球大类资产配臵和国家配臵, 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 精选优势区域。 主 动 选 股 与 基 金 投 资 相 结 合 , 在 降 低 组 合 波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增值。 (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 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 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 (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 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和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通过基金 销售网 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 点,具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公开 发售 。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外, 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目标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核 准 的 额 度 ( 美 元 额 度 需 折 算 为 人民 币 ) 设 定 基 金 募 集 上 限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募 集 期 内 超 过 募 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的 资 产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费 率 不 得 超 过认 购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将对单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见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五、 基 金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公告 。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投资 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 结算 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决方 案。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开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开放日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美 国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和 卢 森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放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本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在 开 放 日 的 其 他 时 间 或非开放日 受理 或 者 拒 绝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届 时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为 准 。 如 果 本 基 金 接 受 投 资 人 在 非 开 放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且 代销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进行相应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述原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接 受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3.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及 处理 方 式: 本基 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详见 《 招募 说明 书 》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记 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回费率。 8.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 (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 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基 金投 资所 处 的主要 市 场 ( 主要 市 场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休 市时 或本 基 金 的 资产组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可 能 会 影 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 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但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七、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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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有关规定, 选 择、 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 登记机构, 并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 行担 任或 选 择、更 换 登记 结算 机 构, 获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并 对 登 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 择 、 更换 代 销 机构 , 并 依据 销 售 代理 协议 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对其 行 为 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 更换律师、 审 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基于谨慎的原则 ,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确 保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交 易 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保 证 该 数 据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因 数 据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或 其 他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投资 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确定清 晰 、 可 执 行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对 超 范 围 、 超 比 例 的 投 资 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 确保该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完 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0 . 委 托 境 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买 卖 证 券 的 ,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受 信 责 任 , 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 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 应当严格按照 《试 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 .进行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 应 当 遵 守 当 地 监 管 机 构 、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13 . 如 需 在 托 管 人 选 择 的 机 构 之 外 保 管 、 登 记 基 金 财 产 , 应 严 格 审 查 ,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 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选取 投资业绩标准; 15.除依据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 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 严 格 控制 基金 投 资产 品的 流 动性 风险 , 确 保 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2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2.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 司行为信息; 2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 试 行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26.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30 . 授 权 投 资 顾 问 负 责 投 资 决 策 的 , 应 当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投 资 顾 问 由 于 本 身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1.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 六)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 基金合同约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行为,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国 家外 汇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 认购、 赎回等日常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 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由 基 金托 管 人 或其 委 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 全保 管 可 以承 担 保管 责任 的 基 金资产 , 开设 或委 托开 设 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 基金的资金 汇 出、 汇入 、 兑换 、收 汇 、付 汇、 资 金往 来、 委 托及 成 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 当不少于 20 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 回 款项 ; 24.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对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3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 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和国 家外 汇 局根 据审 慎 监管 原则 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再 要 求 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 托 管 人 按照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 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 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一) 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 新颁布实施的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冲 突 的 , 以 修 订 后 或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为准。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不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 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 结算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 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大会 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要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 下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由大会主 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 重 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所规定的第 (1)-(8) 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第一 款 所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 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 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原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 计师事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 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 得 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 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 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 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 计师事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 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 得 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 四)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 泰 达 宏 利 全球新 格 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名 册 登 记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一)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 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中 的 权 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登记结算机构享有 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 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登记结算机构承担 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 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通 过 全 球 大 类 资 产 配 臵 和 国 家 配 臵 , 有 效 地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精 选 优 势 区 域 。 主 动 选 股 与 基 金 投 资 相 结 合 , 在 降 低 组 合 波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公募基金(包括 ETF )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ETF 及其它类型 的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 于基金的 部分不 低于本 基 金基金 资产的 60% ;权益类 产品的配 臵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60% ;现 金、 债券及债券 型基 金和 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其 它金融工 具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投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它 金 融 产 品 或 投 资 工 具 , 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为 了 便 于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相 关 基 金 的 清 算 和 托 管 业 务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中 所涉 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 )的 Fund/SERV 系统 或者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 )的 FundSettle 系 统购买。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利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分 析方 法 进 行 大 类 资 产 配 臵 , 确 定 权 益 类 产 品 、 商 品 类 基 金 、 现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大 类 资 产 配 臵 比 例 。 然 后 通 过 量 化 模 型 及 主 要 经 济 体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在 全 球 进 行 有 效的国 家/ 地 区配 臵。 自下而 上精 选股 票、 基 金,挖 掘具 有良 好成 长 性且价 值被低 估的上市公司和具有潜力 的低成本基金。各主要区域和资产配臵比例为: ? 新兴市场的目标配臵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60% ; ? 发达市场的目标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 -60% ; ? 大宗商品类基金目标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 本 基 金 对 香 港 、 台 湾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和 海 外 上 市 的 中 国 企 业 ( 注 册 地 在中 国或 50% 以上收入来自中国的企业)以股票投资为主,对其它国家、地区以 ETF 及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投资为主。 其中本 基 金 对 于 新 兴 市 场 和 发 达 市 场 的 定 义 将 参 考 所 选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指 数公 司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的 划 分 标 准 。 如 果 指 数 公 司 对 上 述 划 分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有 更 加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市 场 定 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揭示。 大 宗 商 品 类 基 金 指 以 综 合 商 品 指 数 、 单 个 或 大 类 商 品 价 格 为 跟 踪 标 的 、 业绩 比较基准 90% 以 上是 商品指数 的海外 市场公 开发行或 交易的基 金和 交易所上 市交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易 的 产 品 。 所 涉 及 的 商 品 类 别 包 括 但 是 不 限 于 黄 金 , 石 油 , 能 源 、 有 色 金 属 、 农 产品等等。 另 外 , 为 规 避 汇 率 及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着审 慎的原则适当地将金融衍生品引入基金资产中。 1.大类资产配臵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和 区 域 经 济 环 境 , 把 握 全 球 资 本 市 场 的变 化 趋 势 , 结 合 量 化 模 型 及 宏 观 策 略 分 析 确 定 权 益 类 产 品 、 商 品 类 基 金 、 现 金 及货 币市场工具 等大类资产的配臵比例。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臵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运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现 有 的 全 球 资 产 优 化 配 臵模 型(GMVS -AA ) 进 行 量 化 分 析 , 提 供 配 臵 建 议 。GMVS -AA 模 型 通 过 对 宏 观 经济领先指标、 各类资产均值回归指标 (反映风险) 、 各类资产动量趋势指标 (反 映资产回报 率的相 对强 弱) 的数 量化分 析及优 化,对各类 资产进 行评 分,在基金约 定 的 大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 依 据 评 分 结 果 得 出 大 类 资 产 配 臵 比 例 。 公 司 国 际 投 资 团 队 结 合 对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价 值 水 平 和 市 场 气 氛 分 析 的 综 合 判 断 对模型 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估调整,确定最终大类资产配臵比例。 2.国家/ 地区配臵 在全球经济新格局的理念下,根据各国家和地区 GDP 全球占比及 GDP 增长 贡 献 度 , 把 全 球 分 成 美 国 、 中 国 、 欧 洲 、 日 本 、 澳 大 利 亚 、 印 度 、 韩 国 、巴西、 台 湾 、 俄 罗 斯 、 加 拿 大 以 及 其 它 地 区 共 十 二 个 投 资 区 域 。 其 中 , 中 国 是 近 几 年 对 全球 GDP 增长贡献度最大的国家,美国是长期全球 GDP 占比最高的国家, 本基 金会重点关注中国概念投资区域和美国市场 。


本基金使用全球国家多因子优化配臵模型 (GMVS -CA ) , 综合各国 家地区宏 观 领 先 指 标 、 风 险 水 平 及 市 场 动 量 分 析 打 分 的 结 果 , 确 定 国 家 地 区 配 臵 比 例 。 公 司 国 际 投 资 团 队 根 据 对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及 中 国 、 美 国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结 论 , 对 模 型 产 生的结果进行一定的调整,确定最终国家地区配臵比例。 3.基金及股票的选择 (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的选择 考虑到 ETF 具有操作 透明、 成本低、 流动性 强等优势,ETF 是本基金重点投 资品种。ETF 的选择标 准包括: a )ETF 标的指数的市 场代表性


b)ETF 的跟踪误差 c )ETF 的结构 d)日均交易量 e )资产管理规模 f )投资及交易成本 (2)其它类型公募基金 的选择 除 ETF 外,本基金拟投资的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分析方式进行筛选。 a) 定性选择 考 察 备 选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基 金 的 长 期 投 资 历 史 业 绩 和 研 究 团 队 的 稳定 性 ; 备 选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及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备 选 基 金 是 否 符 合 本 基 金追求收益稳定持续增值且风险可控的基本投资理念。


b) 定量选择 I. 所 选 基 金的 规模 应 居于同 类 基 金的 平均 水 平或以 上 , 以满 足本 基 金 对 流动性的需要。 II. 超 额 收 益率 (α ) 和夏普 比 率 至少 要高 于 同类型 基 金 的平 均水 平 , 市 场风险(β)水平要至少低于同类型基金的平均水平。 III. 基 金 业 绩应 与业 绩 比较基 准 保 持较 高的 相 关性, 以 便 于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场变化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IV. 基 金 的 投资 成本 ( 申购费 、 赎 回费 、管 理 费等) 应 尽 量低 于同 类 别 基 金。 V. 第 三 方 评级 机构 评 级(晨 星 、 理柏 等基 金 评级机 构 ) 应尽 可能 处 于 同 类别基金评级的前列。 (3)商品类基金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从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整 体 风 险 、 抵 抗 通 胀 的 角 度 出 发 , 将 适 度 配 臵 大 宗商 品 类 基 金 。 注 重 对 商 品 基 本 面 的 深 入 研 究 , 权 衡 其 供 给 和 需 求 的 关 系 、 成 长 性 与 投 资 价 值 , 选 取 中 长 期 持 续 库 存 较 低 、 未 来 阶 段 性 供 给 不 足 或 需 求 超 预 期 的 商 品 作为主要分析 对 象 。 结 合 对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情况 、 各类大 宗 商 品 运 行 态 势 与 利 益 分 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品种 ,比照对 ETF 和其他类型公募基金的选择标准, 精选 具有长期增长潜力且降 低组合风险的商品类基金 组合。 (4)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向 香 港 、 台 湾 等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及 海 外 上市 的 中 国 企 业 。 借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研 究 平 台 ,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行 业 配 臵 和 自 下 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深入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及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1)行业配臵 在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 国 民 经 济 各 行 业 的 发 展 水 平 是 有 很 大 区 别 的。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经 济 发 展 的 特 定 周 期 , 确 定 在 某 一 经 济 周 期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行 业 ; 同 时 , 考 虑 行 业 历 史 估 值 水 平 和 预 计 未 来 估 值 水 平 , 并 与 相 关 国 家 及 地 区的相关行业对比, 得出行业可否投资的结论。 具体经济评估指标包括 GDP 预计 增长率、 行业预计增长率、 行业历史和预计估值水平、 行业平均 ROE 及行业竞争 态势等。之后,本基金会在综合考虑上述指标的基础之上,设定行业配臵比例。 2)个股精选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的 基 础 上 , 做 出 选股 决 策 。 建 立 公 司 预 测 盈 利 模 型 , 对 可 投 资 的 股 票 进 行 定 性 及 定 量 的 基 本 面 和 估 值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综合分析。选择成长性良好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建立投资股票池。 a.定量筛选 按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及增长率、 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ROE)、资 产收益率(ROA) 、 市盈率(P/E) 、 市净率 (P/B ) 等指标对基础库的股票进行综合排 序、筛选,形成备选库。 b.定性分析 研 究 员 将 根 据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和 实 地 调 研 情 况 对 备 选 库 中 的 股 票 进 行 定 性 分 析,研究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I . 公 司评价: 包括分 析公司竞 争力、财 务状 况、发展 战略、创 新能 力、公司 治理等方面。 II . 业务分析:包括对 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对于不同产品特性 的行业, 考 察 的 标 准 有 所 不 同 , 对 产 品 同 质 化 的 行 业 , 公 司 业 务 评 价 包 括 企 业 规 模 和 市 场 占 有 率 等 方 面 , 对 产 品 差 异 化 的 行 业 , 公 司 业 务 评 价 包 括 技 术 优 势 和 创 新 能 力 等 方面。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为 规 避 汇 率 及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 遵 循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本 着 审 慎 的 原则 适当地将金融衍生品引入基金资产中。 1)规避汇率风险 本 基 金 将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外 汇 远 期 、 掉 期 等 衍 生 品 工 具 来 对冲 外 汇 风 险 。 外 汇 衍 生 品 交 易 仅 用 于 避 险 , 不 进 行 投 机 交 易 , 仓 位 根 据 外 汇 投 资 头 寸而定。 2)规避市场风险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现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适 度 使用 指 数 衍 生 产 品 来 降 低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指 数 衍 生 品 的 头 寸 将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的 价 值 及 敏 感 度 来 调 整 ,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降 低 市 场 波 动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 但 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 GDP 加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GDP )总收益 本基金采用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 GDP 加权指数 衡量基金投资业绩, 其主 要原因如下: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 )是国际著 名的专业指数供应商,目前由其 编制的指数数量已经 超过了 10 万只, 在全球 60 多个国家有 2200 多家机构投资者 采用 MSCI 指数作为基 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 GDP 加权指数确定 国家权重是基于各国 GDP 占比, 而不是基于传统的市值占比。相对于股市市值,GDP 占比能够更好地反映各国的 经济实力, 波动性也较小。 目前该指数涵盖全球 45 个国家和地区, 是跟踪全球成 熟 市 场 和 新 兴 市 场 的 全 球 性 投 资 指 数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策 略 及 特 征 , 基 金管理人认为,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 GDP 加权指数是本基金适当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数 名 称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全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低于 全球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银行应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基金不得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 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 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 计 算 全 球 存托 凭 证 和美国 存 托 凭 证所 代 表 的基础 证 券 , 并假 设 对 持有的 股 本 权 证 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 )项 投资比例限制, 应 当在超过比例 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6)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7)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8)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9)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10)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 的伞型基金子基 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 基金 投 资期 货支 付 的初 始保 证 金、 投资 期 权支 付或 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 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 互换 等 柜台 交易 金 融衍 生品 , 应当 符合 以 下要 求:


a)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 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 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 当采 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 行调 整 以确 保担 保 物市 值不 低 于已 借出 证 券市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值的 102%。


(3 )借 方应 当 在交 易期 内 及时 向本 基 金支 付已 借 出证 券产 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臵 担 保 物 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 有 权在 任何 时 候终 止证 券 借贷 交易 并 在正 常市 场 惯例 的合 理 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 )基 金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 而未 归 还证 券总 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总资产的 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 资产。


6.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 )所 有参 与 正回 购交 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 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 与正 回 购交 易, 应 当采 取市 值 计价 制度 对 卖出 收益 进 行调 整以 确 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臵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4 )参 与逆 回 购交 易, 应 当对 购入 证 券采 取市 值 计价 制度 进 行调 整以 确 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臵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 金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 易、 正回 购 交易 ,所 有 已售 出而 未 回购 证券 总 市值 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6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正 回购 交 易、 逆回 购 交易 中发 生 的任 何损 失 负相 应责任。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 基金投资 限制 或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投资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是投资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贯穿于投资流 程的各个环节。并针对本基金制定了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基 金日常的全面控制。 1. 事前风险管理部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度 建立针对本基金的风险监控 指标体系,并在交易系统中设臵相应的预警值和禁止值; 2. 事中风险管理部和交易部实时监控风险指标值的变化和投资的合规性; 3. 事后风险管理部定期提供风险分析报告, 及时反馈投资组合的全面风险状 况; 4. 风险处臵措施: a) 对合规性指标设立预警值,超过预警值要求基金经理改正; b) 对各非合规性主要指标设立预警、风险提示、限期整改措施: ? 预警:超过预警值提醒相关基金经理; ? 风险提示: 超过监控指标发风险提示函, 并分析风险来源报告基金 经理; ? 限期整改: 连续超过监控指标的一段时间, 基金经理必须在规定的 时间内改正达标;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地 规 定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相 关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可 以 以 基 金 名 义 或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和 现 金 账 户 , 保 证 上 述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独 立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托 管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固 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和/ 或境 外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外,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执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发 行 且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首 次 发 行 且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 对于非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 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若 衍 生 品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从 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 得,并 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 市 流 通 、 或 流 通 受 限 、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 原 则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为 准 。 涉 及 到 其 它 币 种 与 人 民 币 之 间 的 汇 率 , 采 用估 值 日 伦敦 时 间 下 午 四点( 或 能够 取 到 的 离 下午 四 点 最近 时 点) 由彭 博信息(Bloomberg) 提供 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 实 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托 管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款 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商 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估 值 时 间 点 计 算 基 金 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3) 全球 投资 涉及 不 同市场 及时 区, 由于 时 差、通 讯或 其他 非基 金 管理人可 控 的 客 观 原 因 , 在 估 值 截 止 时 点 前 ( 估 值 截 止 时 点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后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设定) 无法确认的 T 日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本 基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 五、 交易的 清算 与交割 (一) 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 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其 投 资 顾 问 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的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其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将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收 、 资 金 汇 划 及 交 易 过 户 记录 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 三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地 交 易 规 则 准 确 及 时 办 理 结 算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欺 诈 、 疏 忽 或 者 违 约 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其 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投 资 产 品 的 条 款 条 件 及 有 关 市 场 规 则 的 方 式 在 收 到 对 手 方 的 对 价 之 前 交 付 金 融 资 产 或 者 支 付 资 金 的 风 险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下 , 应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起 法 律 诉 讼 或 对 责 任 方 采 取 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四 ) 对 于 未 成 功 交 割 的 结 算 指 令 以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延 迟 交 收 , 基 金 托 管人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以 便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联 系 解决。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成 交 回 报 或 清 算 交 割 指 令 进 行 相 应的 会 计 记 录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行 可 根 据 实 际 交 割 情 况 调 整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所 作 出 的 会 计 记 录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此 种 调 整 所 发 生 的 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 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延 迟 交 收 等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降 低 由 此 造 成 的影响。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 人收取的费用; 3. 基 金依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应当 缴纳 的 , 与 购买 或 处臵 证券 有 关的 任何 税 收 、 征 费 、 关 税 、 印 花 税 、 交 易 及 其 他 税 收 及 预 扣 提 税 ( 以 及 与 前 述 各 项 有 关 的 任 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 中介机构费用 ; 7. 因 基金 的证 券 交易或 结 算而 产生 的 费用 、所 投 资基 金的 销 售费 用和 管 理 费 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 10. 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允 许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基 金财 产 中计 提销 售 服 务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疏 忽 、 故 意 行 为 导 致 的 基 金 在 税 收 方 面 造 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托 管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汇 兑 损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册登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不低 于 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是指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时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6. 基 金红 利发 放 日距离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每一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经 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 通 知 》 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 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 种 之 间 转 换 的 , 应 当 披 露 汇 率 数 据 来 源 , 并 保 持 一 致 性 。 如 果 出 现 改 变 , 应 当 予 以 披 露 并 说 明 改 变 的 理 由 。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即期汇 率 应 当 以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临 时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3) 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根据适用的 相 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不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 下,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 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 结算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8 )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讼 ;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一 、 违约 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或者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依法承担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资产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 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 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三)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 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 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 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六) 对于境外托管人 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十二 、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二 十三 、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法 律文件。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四 、其他 事项 本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定 协商解决。 二 十五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 的其他收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 择、更换或撤消证券 经 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 记 机构,并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 益;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 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代销机 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 业化的经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 易数据符合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保 证 该 数 据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因 数 据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或 其 他 当 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 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确保基 金 投 资 于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金融 产品 或 工 具 ; 严 格 按照 《基 金 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投资 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确定清 晰 、 可 执 行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对 超 范 围 、 超 比 例 的 投 资 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 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数 据 符合《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确保该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完 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0)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 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 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 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 应当严格按照 《试 行办法》第三十 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 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 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 严格按照全球投资 表现标准(GIPS) 选取投 资业绩 标准; (15)除依据《 基 金 法 》 、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1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2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22) 及时复核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3)严格按照《 基 金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试行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法》 、 《 试 行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26)依据《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9)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30) 授 权 投 资 顾 问 负 责 投 资 决 策 的 , 应 当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投 资 顾 问 由 于 本 身 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3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1)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 收入 ; (2) 选择、更换负责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 基 金 合同或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1)设立专 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 投 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 况实施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国 家 外 汇局报告;


(5) 安 全 保 护 基 金财 产 , 准 时 将 公司 行 为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确 保 基 金 及 时 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6) 按 照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资 运 作, 确 保 基 金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


(7) 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算、交割事宜;


(8) 确保基金的份额 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 确 保 基 金 按 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申购 、 认购 、 赎 回 等 日 常交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或其委 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可以 承担保管责任的 基金资产, 开设 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 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金的资 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6)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 (24)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 ,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 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 外托管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30)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 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再 要 求 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 托 管 人 按照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 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e.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g.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i.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j.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 在 不损 害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 在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c.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 并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设 立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d.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则; f.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g.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h.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i.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j.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g. 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 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a.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表决截止日前 公布 2 次相关提示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时 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b.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果召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d. 单 独或 合并 持 有权 利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 下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 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c.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第一款 所规定 的第(a)-(h)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i) 、(j)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汇 兑 损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于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 的 10% (收益分 配基 准日是指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时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资金的划付。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与 购买或处臵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 费 、 关 税 、 印 花 税 、 交 易 及 其 他 税 收 及 预 扣 提 税 ( 以 及 与 前 述 各 项 有 关 的 任 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 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 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 (7)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用、 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和管理 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 (10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通 过 全 球 大 类 资 产 配 臵 和 国 家 配 臵 , 有 效 地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精 选 优 势 区 域。 主 动 选 股 与 基 金 投 资 相 结 合 , 在 降 低 组 合 波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 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公募基金(包括 ETF )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ETF 及其它类型 的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 于基金的 部分不 低于本 基金基金 资产的 60% ;权益类 产品的配 臵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60% ;现 金、 债券 及债 券型基 金 和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其 它金融工 具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 投 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它 金 融 产 品 或 投 资 工 具 , 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银行应当是中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b.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c.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境内 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 计 算 全 球 存托 凭 证 和美国 存 托 凭 证所 代 表 的基础 证 券 , 并假 设 对 持有的 股 本 权 证 行使转换。 e.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f.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g. 除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 (a )- (g )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比例 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a. 购买不动产。


b.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c.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d. 购买实物商品。


e.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f.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g. 从事证券承销 业务。


h.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i.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j.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关于投资境外基 金的限制


a.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境外 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 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 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 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用评级机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 102%。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臵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g.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 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 产的 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 资产。


(6) 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臵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 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臵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 不 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 产。 f.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基 金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 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 损失 负相应责 任。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本 基 金 投资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整投资限制 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含各项有关税收) 后 的价值 。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 的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a. 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 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e.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g.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i.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j.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b. 在 不损 害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c.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提 高 现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设 立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d.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则; f.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g.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h.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i.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j.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a.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a.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b.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h.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i.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a. 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a -c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本页无正文,为《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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