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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能源(260112)

景顺能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 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8 月6 日证监许可 【2009 】759 号文核
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4 月 20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3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 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7 六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42 七 、 基 金的 投 资 .................................................................................................................................... 54 八 、 基 金的 业 绩 .................................................................................................................................... 65 九 、 基 金的 财 产 .................................................................................................................................... 67 十 、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 68 十 一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74 十 二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8 十 三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9 十 四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0 十 五 、 风险 揭 示 .................................................................................................................................... 85 十 六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87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90 十 八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10 十 九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26 二 十 、 其它 应 披露 事 项 ...................................................................................................................... 127 二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其 查 阅方 式 ...................................................................................... 130 二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3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 城能 源基建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由景 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本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能源基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 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景 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指 《 景 顺长城 能源 基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 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 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 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就 本基 金基金 合同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然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人 18.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金 合同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投资 者 22.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 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 账户 :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 基金 投资 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达 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2.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 募集 期限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 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投资 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 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卖 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52.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不可 抗力 :指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1 座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任公司、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 业批文,注 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 7 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部、市场部、运营部、人力资源部、 财务行政部、 法律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办公室。 其中投资部下设投资研究部、 固 定收益部、 专户理财部、 国际投资部 4 个二级部门; 市场部下设渠道销售部、 机 构客户部、 市场服务部、 产品开发部 4 个二级部门; 运营部下设基金事务部、 信 息技术部、交易管理部 3 个二级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 、 投 资部 1) 投资研 究部 :负 责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的 投资原 则进 行国 内股 票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2) 固定收 益部 :负 责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的 投资原 则进 行国 内债 券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 专户理 财部 :负 责完 成 一对一 、一 对多 等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4)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基金产品设计、 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2 、 市 场部 1) 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2) 机构客户部: 负责开发机构客户, 并使其认识并了解我公司在企业年金、 社保等方面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 市场营 销策 略、 计划 制 定,及 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发部: 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 开发、 报批等工作。 3 、运 营部 1)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2)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 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3) 交易管理部: 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 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4 、 人 力 资源 部 :负责公司各项 人力资 源管理 工作,包 括招聘 、薪资 福利、绩效 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5 、财 务行政 部 :负责 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6 、 法律 监察 稽核部 : 负 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7 、 总 经理 办 公室 : 主 要受总经理 委托, 协调 各部门的工 作,并 负责 公司日常办 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 、控制及管理。 公司现有员工 114 人,其中 71 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 武汉水利电力学院(现武汉大学)动力系本科毕业 , 辽宁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葛洲 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 书记,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 外办主任, 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 总经理, 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副总经理, 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等职。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 Babson 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 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 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出 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 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香港证 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国际MBA学历。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汇 部首席交易员、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投资部投资总监、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外汇业务部副总 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等,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许义明先生, 董事, 总经理, 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 及香港城市大学金融工 程学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 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 汇丰银 行总行 中国环球市场部 ; 之前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 、香港 景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大中 华区 业务拓 展总 监等职 务。2009 年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晓西先生, 独立董事, 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经济与资 源管理研究院院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 司司长。 伍同明先生, 独立董事, 香港大学文学士 (1972 年毕业) , 香港会计师公会 会员 (HKICPA) 、 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 (ACCA ) 、 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 ) 、 加 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 (CMA ) 。 现为 “伍同明会计师行” 所有者。 拥有超过二十 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 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 靳庆军 先生 ,独 立董 事 ,1982 年 毕业 于安 徽 大学 外 语系 英语 专业 , 获文 学 学士,1987 年 毕业于 中国政 法大 学,获 国际 法专业 法学 硕士。 现任 金杜律 师事 务所合伙人。 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 英国 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 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 担任执 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海洲先生, 监事, 硕士, 毕业于武汉大学。 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曾任 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工程管理部经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 英国曼彻斯特 大学会计及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 英国伦 敦政治经济学院管理理学硕士学位。 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任 景 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主管, 业务发展部副经理、 企业发展部经理, 现任景顺 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亚太区监察总监。 邵媛媛 女士 ,监 事,1999 年毕 业于 安徽 财贸 学院会 计学 系, 获管 理 学硕士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学位。 现担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下属基金事务部总监。 曾任职于 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吴建军先生, 副总经理, 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硕士。 曾任海南汇 通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蔡宝美女士, 副总经理, 英国克兰非尔德大学商学硕士。 曾担任摩根富林明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副总经 理兼 基金经 理, 香港涌 金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等职 务。2008 年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Patrick Song Liu (刘颂)先生,副总经理, 英国牛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任职于路透香港上海办事处、 路透香港、 路透伦敦有限公司及伦敦洛希尔 父 子有限公司;于 2006 年加入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景顺大中华区 机构业务拓展部总监一职;其后被派往 香港景顺驻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 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 副总经理, 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博士。 历任武汉大 学教师 工作处 副科 长、 武汉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证券 时报 》社 编辑记 者, 长城证 券研 发中心 研究 员、总 裁办 副主任 、行 政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加入 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黄卫明先生, 督察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历任国家工商局市场司主任 科员, 国泰君安证券公 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 非 上市公 众公 司部等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处 长。2010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任公 司督 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 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 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余广先生, 广东商学院经济学学士、 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商学院银行和金融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先后担任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理、 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项目经理、 世纪证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中银国际(中国)证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等职 务;2005 年 1 月加 入本公司。 具有7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余广先生未曾管理其他基金。 7、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余广先生未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 8、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余广 先生 2010 年 5 月 29 日至 今 李志嘉 先生 2009 年10 月 20 日至 2010 年 5 月28 日 9、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总监、 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 国际投资部 负责人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蔡宝美女士,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王鹏辉先生,投资总监; 唐咸德先生,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Menglin Luo(罗孟林) 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戴春平先生,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 陈爱萍女士,国际投资部负责人。 10、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由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证 券法 》 、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 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 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 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 司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 董事 会审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负 责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基 金投 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 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 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 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 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 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 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由公司督察长、 总经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理、 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 本 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 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 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 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 评价报告;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iii)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投资 领域的 最高决 策机 构,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 资的重大问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 、 国际投资部负责人等组成 , 其主要职责包括: 确立基金的 投资方针、 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 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 对 投资部 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 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 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 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 并形成决议; 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 策方案。 (iv) 督察长: 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 有的制度。 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 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公 司设 立法律 、监 察稽核 部, 开展公 司的 监察稽 核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法律、 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 总经理、 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法律、 监察稽核部组 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 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 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 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 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法律、 监察稽 核部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iv)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v)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ii)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 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以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 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 严密的内 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 统, 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 制,在 “股票 黑名 单” 、交叉 交易以 及防 范操 守风险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用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 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首 席财务 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4月2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93只, 包括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源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 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景 顺长 城资 源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盛中证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大成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深证成长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 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新 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 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1、内部控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 面警 示。对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 足等问 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 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超 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 涉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 有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 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 立证 券账户 、银 行存款 账户 等基金 财产 账户, 负责 基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监会;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其违反基金合同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得运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全国) 网址:www.boc.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58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李群、吴海鹏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服务热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 6666 客服热线: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9 客服热线:0579-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吴军阳 电话: (0571)87659084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65182261 传真: (010)651838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csc108.com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 张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2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及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gyzq.com.cn (2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 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010 -85679238,010-85679169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2)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陈康菲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网址:www.xyzq.com.cn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3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3121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热线: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3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66 传 真:010-66045500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4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4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4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热线: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96668,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47)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jis.cn (5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熊定炎 联系电话:0769-22116111 传真:0769-22116111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王卫东 电


话:010-65176811 传


真:010-6517 6800-6801 经办律师: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小东、周刚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8 月 6 日证监许可【2009 】759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2009 年10 月20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已于 2009 年11 月 30 日起开 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时间 (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时间。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 相应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 并在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 公告。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转换价格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转换以份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提交赎回、 转换申请时, 由系统自动识别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 间, 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 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 即先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或转换,按不同的 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 、 投 资 者 可 在 同 时 代 理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目 标 基 金 销 售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6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后 剩 余 份 额 不 产 生 强 制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金 额 不 受 转 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转出后, 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 若 转换申 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迟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 2 日 依照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 种指 定 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人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代销网 点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 已在 代销网 点有认 (申 )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代销 网点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首 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 元,已在任一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代销网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但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000 份, 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 额不产生强制 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金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随申 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适用 以 下前 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5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9%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的25% 归入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 基金 的转换 费用 由赎回 费和 申购补 差费 组成, 转出 时收取 赎回 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 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 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购补 差费的 收取标 准为 :申 购补差 费= MAX 【转 出 净额在 转入基 金中 对应 的申购 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得超 过法律 法规 规定的 限额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 赎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公告。 5、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6、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可得到4,367.1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 ×0.25% = 28.7 元 赎回金额 = 11,480 -28.7= 11,451.3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11,451.3 元净赎回金额。 3、本基 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转出总 额= 转出份 额× 转出基 金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收益 (全 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费 用- 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投资者持有该 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 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163 元, 申购费为 1.5 %, 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基 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 -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 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转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6、赎回、转入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 转入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转入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金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并同时为投 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 资者可在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 T+2 日 (含该日) 起 转入基金份额 可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 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推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 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 投资者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 常申 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适用于符合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浙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 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 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 农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 月 4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爱建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爱建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3 月 4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银河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银河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3 月11 日起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景顺长城网上直销办理定期定额业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景顺长城网上直销的规定。 自2010 年4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国泰君安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6 月 0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申银万国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6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温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温州银行的规定。 自2010 年6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安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国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平安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8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广发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8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信达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信达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8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信银行的规定。 自2010 年8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兴业银行的规定。 自2010 年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光大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光大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宏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宏源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9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海通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9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华泰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渤海银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 渤海银行 的规定。 自2010 年11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华龙证券的规定。 自2010 年1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 中国银行 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 兴业证券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 兴业证券 的规定。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自2011 年1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浙商证券的规定。 自2011 年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中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1 年4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广发银行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 常的申购 赎回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将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七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中国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带来的相关产业成长机会, 实现长期 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 不要惊涛裂岸。 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投资, 本基金的每个投 资决策都是基于公司的基本面和估值情况的判断,并通过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 制 ,力求在较低的风险水平上给投资人带来稳健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等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与能源及基建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的比例高于基 金股票投资的80%。 四、投资策略 1、投资主题定义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根据GICS 行业分类,本基金投资主题涵盖范围包括: (1)能源、公用事业、电信服务、医疗保健 (2) 材料 、工业 、信 息技术 、金 融等行 业中 受能源 及基 础设施 建设 需求拉 动或为其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公司,具体参见下表。 行业 细分领域 材料 建材、 钢铁 、金 属非 金属 工业 运输、 电气 设备 、航 天航 空与国 防、 机械 、建 筑产 品、建 筑与 工程 金融 保险、 银行 可选消 费 有线和 卫星 电视 信息技 术 通信设 备 由于经济结构变化和市场行业结构变化导致上述主题覆盖范围发生变动, 基 金管理人有权 适时对上述主题定义进行修订。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遵循 “自下而上” 与 “自上而下” 相 结合的投资策略, 寻找投资主 题当中最具爆发力子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如下图所示) 。 其中, “自上而下” 的研 究包括: 股票投 资策 略示 意 自下而上 自下而上 自上而下 自上而下 系统财务 分析 实地拜访 合理性分 析 评估目 标价位 宏观政策 分析 行业景气 分析 相对价 值分析 ? 行业驱动 因素 ? 需求 vs. 产能 ? 原材料成 本 ? 估值 vs. 增速 ? 估值国际 比较 ? 国、内外 同行业 对 比 ? 追踪主要 生意对 手 ? 盈利能力 ? 财务结构 ? 现金流量 (1) 宏观 政策分 析。 通过对 国家 中长期 发展 规划、 相关 产业政 策、 税收政 策、信贷政策等方面的分析,寻找行业驱动因素。 (2) 行业 景气分 析。 通过对 相关 行业需 求和 产能的 对比 分析, 以及 主要成 本因素的分析,判断行业的景气程度及变化趋势。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3) 相对 价值分 析。 通过各 行业 估值水 平相 对于增 长速 度的比 较分 析,结 合估 值的国际比较,判断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 在“自下而上”的分析中重点关注以下四点因素: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 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 产品定 价能力、 创新技术、 资 金密集、 优势品牌、 健 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 规模经 济等。 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 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 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 用 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 , 即市盈 率除以盈利增长率。 尽管成长型股票通常会有较高的市盈率, 但作为理性的投资 者, 我们不会因为其高成长就支付不合理的价格。 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 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 在寻找价值型股票时, 我们会分析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判断 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 收益型股票通常具有股价比较稳定的特点, 我们在挑选收益型 股票,除了要求其至少 3 年保持持续的盈利和分红外,主要关注 其派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 (Management) 注重公司治理、 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 学历、 经验等, 通过 实地考察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衡量企业绩效 的最终标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酬,企业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利润增长以 外, 也需要能创造足够现金流以供派息和再投资之用。 在会计准则弹性太大, 盈 利容易被操纵的时候, 此标准尤显重要, 因为创造现金与分红能力永远 是一家企 业素质的最好体现。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流动性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每月对最新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等进行定量分析, 给 出评分,结合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的定性分析, 对下一阶段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宏观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并据此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动趋势。 (2)信用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 对各类别券种历史利差水平进行分析, 结合 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 判断各类别资 产的相对价值,进行类属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层面, 本公司自建 “企业信用资料库 (CBD) ” 对所有投资的企业债 券进行详细的信用分析。 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券; 对于高风险企业, 有相 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3)流动性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对现金、债券及回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4)时机策略 针对不同期限、 不同资产类别券种的利率比较分析, 相机运用骑乘策略、 息 差策略和利差策略,以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公司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 提 下 ,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研 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谨慎进行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80%+中证全债指数×20% 。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推出的可买卖的大、 中盘股票指数; 中 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两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2、复合基准构建的公允性 本基金 是一 只高 持 股 的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其 中市场中性时的股票仓位为 80%。 本基金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分别使用具 有充分市场认同度的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 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在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的占比按照市场中性时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确定, 可以 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3、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 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 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 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一旦做出决议, 即 成为指 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 投资总监除履行投资决策 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 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部的日常运作。 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是投资部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讨论研究计划、 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方案、 基 金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方案、 基金资产运作绩 效评估与风险控制。 投 资研究部 (研 究组) 负责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 编制、 维护股票库和买进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名单等投资证券备选库, 建立与维护景顺长城 “股票研究数据库 (SRD ) ” 与债券 研究资料库, 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 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 供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研究部 (股票投资组) 负责拟订基金的总体 投资策略、 资 产配置、 行业和板块分布方案, 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报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 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 制, 指导业务方向, 并接受、 审阅监察稽核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 出质疑。 投资部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室负责投资组合风险与绩效的定期评估。 法 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 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分析, 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核基金 经理 提交的 资产 配置建 议, 并最终 决定 资产配 置方案。 3、投 资研 究部( 研究 组)按 流程 筛选出 可投 资品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 资研 究联席 会议 审核投 资组 合方案 ,如 无异议 ,由 基金经 理具 体执行 投资计划。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 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财务 数据 截至 2011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告 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42,158,926.88 87.50 其中:股票 2,042,158,926.88 87.5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0,928,933.77 7.75 6 其他各项资产 110,867,611.21 4.75 7 合计 2,333,955,471.86 100.00 ( 二)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166,644,978.35 50.75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3,970,560.00 0.17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塑料 55,663,714.61 2.42 C5








电子 75,889,665.50 3.30 C6








金属、非金属 444,386,406.61 19.33 C7








机械、 设备、 仪 559,595,769.02 24.3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表 C8








医药、 生物制品 27,138,862.61 1.18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52,214,082.20 2.27 E 建筑业 354,422,730.77 15.4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11,161,131.63 4.8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178,234,524.59 7.75 K 社会服务业 93,852,947.50 4.0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85,628,531.84 3.73 合计 2,042,158,926.88 88.84 (三)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85 海螺水泥 4,013,028 162,607,894.56 7.07 2 000961 中南建设 9,898,659 124,228,170.45 5.40 3 000401 冀东水泥 3,227,240 90,362,720.00 3.93 4 000680 山推股份 4,023,501 90,086,187.39 3.92 5 600383 金地集团 12,034,588 81,714,852.52 3.55 6 600496 精工钢构 4,000,000 81,600,000.00 3.55 7 002011 盾安环境 2,599,897 75,734,999.61 3.29 8 600067 冠城大通 7,413,012 69,978,833.28 3.0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9 600741 华域汽车 4,783,273 61,560,723.51 2.68 10 601117 中国化学 7,593,940 57,713,944.00 2.51 ( 四) 报告 期末按 券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八)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30,961.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042.10 5 应收申购款 109,497,607.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867,611.2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741 华域汽车 61,560,723.51 2.68 因资产重组停牌, 于 2011年4月6日复牌。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1 年 3 月31 日。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 、 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 (4 ) 2009 年 10 月 20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00% 0.87% 6.11% 1.36% -3.11% -0.49% 2010 年 19.61% 1.66% -9.15% 1.27% 28.76% 0.39%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5.91% 1.63% 2.59% 1.10% 3.32% 0.53% 2009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30.48% 1.56% -1.10% 1.25% 31.58% 0.31%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注: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与能源及基建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的比例高于基金股 票投资的 80% 。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10 月 20 日) 起六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要求。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 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 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50%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 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将 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 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封闭式 基金 为每 周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 的 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 (1) 本基金可适用以下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9%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法,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 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25%归入 基金资 产, 其 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支出。 3、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了基金转出时收取的赎回费和基金转入时收入的申 购补差费, 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购补差费的收取 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 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 益分 配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 合同 生效所在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时 ,应 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 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五、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 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 回申请, 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 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 列涉 及到 基 金合 同内容 变更 的事项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所、 法定 代表 人变更 ,当事 人分 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 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 的; 3、基金托管人 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 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 申请; (7) 自行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 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 代 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 经由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 财产;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15 年 ;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代销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 纳 基金认 购、 申购款 项及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4) 不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 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 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其 他应由 基金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三)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包 括临 时提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亦未另行授权其他代表主持会议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而又未另行授 权其他代表主持会议的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住 所地址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或鉴证律师予以鉴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或鉴证律师予以鉴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配 采用 现金方 式或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至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 益分 配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等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与能源及基建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的比例高于基 金股票投资的80%。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 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 列涉 及到 基 金合 同内容 变更 的事项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所、 法定 代表 人变更 ,当事 人分 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 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 的; 3、基金托管人 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 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7)将基金清算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等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与能源及基建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的比例高于基 金股票投资的80%。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能源基建股票 库, 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 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司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公章,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 对该股票库的调整自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5、 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b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c)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目前 遵循下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有所修改, 本基金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 受下述 条款限 制:(a)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b)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c)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d)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3 项以及5-8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提 前两 个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过 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投 资的 受限证 券登 记存管 在本 基金名 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报 送相关 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 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 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 次发 行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 1 )-6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 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3 )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 出现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 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 九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以 下 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基金 份额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且本季度内发生交易的本基金份额投资者以书 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 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者可 以通过 固定 的渠 道,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的 有关 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期或不定期为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 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具体业 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 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 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 十 、 其 它 应 披露 事 项 2011 年4 月19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广 发银行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 2011 年4 月14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1 年4 月11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优惠 费率的公告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2011 年4 月11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东方 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 4 月 9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莞证券为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2011 年 4 月 7 日发布 《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2011 年3 月30 日发布 《 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1 年 3 月 28 日发布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 度报告(正文) 》及(摘要) 2011 年3 月24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 信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 3 月 8 日发布 《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光大 证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 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1 年2 月24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投证券为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2011 年2 月22 日发布 《 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 2011 年2 月18 日发布 《 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中信证 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1 年2 月18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证券为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2 月11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航证券为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1 月31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温州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1 年1 月28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商证券为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1 月28 日发布 《 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浙商证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1 年1 月28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 国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1 月27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商银行借记 卡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 1 月 21 日发布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四季度报告 》 2011 年1 月17 日发布《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2011 年 1 月 8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网上交易 农业银行支付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1 年1 月4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10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 》 2010 年 12 月 29 日发 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农业银行网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0 年 12 月 29 日发 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参加交通银 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0 年 12 月 28 日发 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浙 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0 年12 月8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泰 联合证券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0 年12 月4 日发布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 及摘要 2010 年 11 月 25 日发 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 证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 2010 年 11 月 19 日发 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渤 海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0 年 11 月 16 日发 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0 年 11 月 16 日发 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银行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2010 年11 月6 日发布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 及摘要 2010 年11 月5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泰 君安证券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布 《 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华龙证 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0 年11 月5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龙证券为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金证券为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0 年10 月26 日发布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三季度报告 》 2010 年 10 月 22 日发 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渤海银行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 法律意见书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二○ 一 一年 六 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