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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债券A/B(001001)

华夏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 夏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2 年8 月26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61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2 年10 月23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相 对低 风险 的品 种 , 其长期 平均 的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基金 和平 衡型基 金 , 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人申 购 基 金时 ,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1年4月23 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
为2011年3 月31 日。 (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务 资料 未 经审计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 4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7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71 
十、基 金的 投资 ......................................................................................................................... 7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0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1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8 
十八、 风险 揭示 ......................................................................................................................... 91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9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4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 以下 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对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招募 说 明书 : 指本 《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 人对其 定期 作出 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 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告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并公布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第 九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六次 会议 通过 并颁布 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
户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个工 作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出并 转入 另一 销售 机构的 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申购 费用 、 赎 回费 用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代码 不同,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或
有不同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3 层 
设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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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本 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中
信集团 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助理 , 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 公司董 事 、 中 信国 际金 融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信 资本 市场 控股 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信 证券 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任 中 信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董事 , 北 京华 远经 济建 设 公司副 总经 理 , 加 拿大 枫 叶银行 证券 公司
部门副 经理 ,华 夏证 券公 司发行 部副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公 司副 总裁 等职 务。 
范勇宏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博士 。 曾任 华夏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 华北业 务总
监、华 夏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北京 东四 营业 部总 经理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干部 。 
王连洲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现 已退 休。 中国 《 证券法 》 、 《 信托 法》 、 《 基 金法 》 三部
重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 主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 在 全国人 大财 经委 员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总
行印制 管理 局工 作。 
龙涛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硕 士。 现任 海问 投资 咨询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中 央 财经大 学会
计系副 教授 。曾 在毕 马威 国际会 计纽 约分 部从 事审 计和财 务分 析工 作。 
涂建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任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党 委书 记 。 曾 任 中国国 际贸
易促进 委员 会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资 产管 理中 心主 任。 
滕天鸣 先生 :执 行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和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等。 
王亚伟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现 任华 夏大 盘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策 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周伟明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现任西 南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发展 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市 场
研究部 经理 、 副 总经 理。 曾 任江苏 联合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研 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 上 海分部 经理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张鸣溪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员 。 曾任 北京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执 行总 经理 、 财 务总 监 , 华夏 证券 有 限公司 并购 业务 管理 部常 务副总 经理 、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中华 会计师 事务 所注 册会 计师 。 
瞿颖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稽核部 总经 理助 理 。 曾就 职于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韩会永先生 ,经济 学硕士 。曾任职于 招商银 行北京 分行。2000 年加 入华夏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研 究 发展 部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助 理、 华 夏 现 金 增 利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5 年 4 月 12 日 至 2006 年 1 月 24 日 期间 ,2007 年 1 月 6 日 至 2008 年 2 月 4 日 期间)。
现任固 定收 益副 总监 、 华 夏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04 年 2 月 27 日起 任职) , 华 夏希 望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3 月 10 日起 任职) 。 
魏镇江先生 ,北京 大学经 济学硕士。 曾任德 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债券 研究员 。2005 年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债券 研究 员 。 现 担任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0 年
2 月 4 日起 任职)。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2 年 10 月 23 日 至 2004 年 2 月 27 日 期间 ,朱 爱林 先生担 任
基金经 理。 
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固定 收益 )成员 
杨爱斌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总监 。 
张后奇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华
夏希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唐俊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 
刘鲁旦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理 ,投资 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 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理念、 策
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将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 评估 、操 作控 制、信 息沟 通 、
内部稽 核等 要素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公司 建立了科 学的公 司治理结 构,在业 界最早 引入了独 立董事制 度,目 前有独 立
董事3 名。 董事会 下设资格 审查委员 会、薪酬 委员会 、审计委 员会等专 业委员 会,其中 审 计
委员会 负责 评价 与完 善公 司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司 管 理层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职 业道德的 培养,制 定和颁 布了《员
工 合规 行为 守则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操 作控 制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 定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例 , 在
债券基 金投 资方 面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制订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 属配 置政策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 负 责确 定与 实 施投资 策略 、 进行 具体 的 证券选 择 、 构 建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 下 达投 资指令 , 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负责 交易 执行 。 
②投资 决策 权限 控制 。 基 金经理 对单 只证 券投 资超 过一定 比例 的 , 须 提交 书 面报告 , 经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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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 监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视 投资 比例 而定 )批 准后才 能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交 易管 理 部 对有 问题 的交 易指 令进 行预警 , 并在 投资 组合 中 各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将 达到 法规 和公 司规定 的比 例限 制时 进行 预警。 有问 题的 交易 指令 包 括有操 纵股 价
嫌疑、 有与 市场 特定 价位 委托单 大量 对倒 嫌疑 的交 易指令 等, 交易 管理 部 发 现该类 指令 时 ,
向投资 总监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及时 提出 警 示 , 基 金经 理 须及时 向投 资总 监和 监察 稽核部 门说 明
情况 , 投 资总 监和 监察 稽 核部门 判断 是否 违规 及是 否停止 交易 。 对投 资比 例 的预警 是通 过交
易系统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 比例的 预警 线 , 在 达到 接 近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 数值 时, 系统 自动 预
警, 交 易管 理部 及时 向基 金经理 反馈 预警 情况 。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规定 的禁 止 行为 , 制 定证 券投 资限 制 表, 包括 受
限制的证 券和受限 制的行 为(如反 向交易、 对敲和 单只证券 投资的一 定比例 等) 。基金 经 理
构建组 合时 不能 突破 这些 限制 , 同 时 交 易管 理部 对 此进行 监控 , 通过 预先 的 设定 , 交 易系统
能对这 些情 况进 行自 动提 示和限 制。 
⑤一致 性控 制 。 对 基金 经 理下达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 、 交易员 输入 交易 系统 的交 易指令 和基
金会计 成交 回报 进行 一致 性复核 ,确 保交 易指 令得 到准确 执行 。 
⑥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包括 上述 警示 性 控制和 禁止
性控制) 。 交易管 理部 本身 同时受投 资总监、 基金经 理及监察 稽核的三 重监控 :投资总 监 监
控交易 指令 的正 确执 行和 交易管 理部 监控 职能 的有 效发挥 ; 基 金经 理监 控交 易 指令的 正确 执
行;监 察稽 核部 门监 控有 问题的 交易 。 
(2)会 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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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的法 律监 察部门 , 负责 公司 的法 律 事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察 制 度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处 理制 度,以 及对 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稽 核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内部 稽核 人 员定期 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 相应 的修改 意 见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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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 码:200336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562.59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发 钞 行之一 。 交
通银行 先后 于2005 年6月和2007 年5月 在香 港联 交所 、 上交所 挂牌 上市 , 是中 国2010 年 上海 世
博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 合作伙 伴 。 根 据英 国 《 银 行家 》 杂 志公 布的2009 年 全球1000 家 银行
排名 , 交 通银 行总 资产 排 名位列 第56 位 , 一 级资 本 排名位 列第49位 。 截止2010 年12 月末 , 交
通银行 资产 总额 超过 人民 币3.95 万亿 元,2010 年实 现净利 润人 民币390.42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 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及 经济 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中高 级 专 业技 术 职 称 ,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 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 交通 银行 行 长,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2009 年 12 月
起担任 交通 银行 副董 事长 、行长 。 
王滨先 生 , 交 通银 行副 行 长, 主管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务 , 南开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高 级
经济师 。曾 任交 通银 行北 京分行 副行 长、 交通 银行 天津分 行行 长、 交通 银行 北京分 行行 长 。
2006 年 1 月至 今任 交通 银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兼北 京分行 党委 书记 。 
谷娜莎 女士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大学 学 历, 经济 师。 曾任 交通 银 行研究 开发
部主任 科员 、 交通 银行 信 托部代 理业 务处 副处 长 、 交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规 划处 副处
长、交通 银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部 内控巡查 处处长 ;2001 年1 月任交 通银行 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部总经 理助理,2002 年5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 部副总经 理,2007 年12 月 起任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1 年3月末,交 通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52 只,包括博时现 金收益货 币、博时
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 股票 (LOF ) 、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 光大保德信中
小盘股 票 、 国 泰金 鹰增 长 股票 、 海 富通 精选 混合 、 华安安 顺封 闭 、 华 安宝 利 配置混 合 、 华 安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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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优 选股 票 、 华 安创 新 股票 、 华 夏蓝 筹混 合 (LOF ) 、 华夏债券 、 汇丰 晋信2016 周 期混 合、
汇丰晋 信龙 腾股 票 、 汇丰 晋信动 态策 略混 合、 汇丰 晋信平 稳增 利债 券、 汇丰 晋信大 盘股 票 、
汇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 票、 汇丰晋 信消 费红 利股 票、 建信优 势动 力封 闭、 金鹰 红利价 值混 合 、
金鹰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 大 摩货币 、 农银 恒久 增利 债 券、 农银 行业 成长 股票 、 农银平 衡双 利混
合、 鹏华 普惠 封闭 、 鹏华 普天收 益混 合 、 鹏 华普 天 债券 、 鹏 华中 国50 混合 、 鹏华信 用增 利债
券、融 通行 业景 气混 合、 泰达宏 利成 长股 票、 泰达 宏利风 险预 算混 合、 泰达 宏利稳 定股 票 、
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 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 成长股票 (LOF )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
票 (LOF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 科瑞 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 、易方达科讯
股票、银 河银富货 币、银 华货币、 中海优质 成长混 合、兴全 磐稳增利 债券、 华富中证100 指
数、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 长 信量化 先锋 股票 。 此外 , 还 托管了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保 险资 产、
企业年 金 、QFII 、QDII 、 信托计 划 、 证 券公 司集 合 资产计 划 、ABS 、 产业 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
12 类产 品, 托管 资产 规模 超过七 千亿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 理,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过 对 各种风 险 的 梳理 、 评估 、 监控 , 有 效地 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通过各 个处室自 我监控和 专门内 控处室的 风险监控 的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独立 性原则: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资 产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 管 理 。 
(3)制衡 性原则: 贯彻适 当授权、 相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设 置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有效 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 内控处室 三级内 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 上,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5)效益 性原则: 内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 节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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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基 金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 等 法律法 规 , 基 金托 管人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 高 效,
包 括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 管业 务 管 理 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项目 开 发 管 理 办法》 、 《 交 通银 行 资 产 托 管部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部 保 密 工 作制 度 》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管 业 务 从 业 人员 守 则》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监 察守则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 技 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 业 务管 理 制度化 , 核心 作
业区实 行封 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 效执行 ,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须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须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 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责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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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刘 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滕涛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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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0755-82090817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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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徐 伟、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青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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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1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号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单教 育街 三号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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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王 曦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6)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 广发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霍 兆龙 
网址:www.pingan.com/bank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9999 
(1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 东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20)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1)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客户服 务 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22)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电话:0551-2667819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 :王 祎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安 徽省 外)、96588(安 徽省内) 
(23)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吴 军阳 
网址:www.czbank.com 
(2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 电 话:0769-96228 
(25)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508 
(26)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7)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寇 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99-6588 
(28)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 、0577-96699(其他 地 区) 
(29)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骆芸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027-96558(武汉 本地) 、400-609-6558 
(3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 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1)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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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元 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联系人 : 胡 艳丽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2)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潘 鸿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韩 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88 、400-888-8666 (35)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3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 国际 信托 大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19、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营 业网 点 (3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8 (4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1) 海通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2)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区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5 层、17 层、18层、24层、25层、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 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43)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4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4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22-25层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 渝 中区 临江支 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22-25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客户服 务电 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 :杨 卓颖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swsc.com.cn (48)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 务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 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49)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50)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 号广东 电信 广场36-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37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 :罗 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1)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安 徽地 区:96888 (5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5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55)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 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5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 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5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5号 中商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路5号 中商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8899 (5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60)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侨 国际 大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13857135668 传真:0571-87782011 联系人 :邢 铁英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匡 婷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6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63)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6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潘 锴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65)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 :戴 荻 网址:www.xsdzq.cn (68)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13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青年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苏 妮 网址:www.dtsbc.com.cn (6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70)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7777 (7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72)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3)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 :覃 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广 西:96100 (74)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7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76)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经 三路15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经 三路15 号广 汇国 贸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7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8)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400-888-8588 (7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80)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81)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82)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 :王 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8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8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6)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8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金 春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8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89)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 平路96 号二 层202-203 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 :骆 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客户 服务 电话 (9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罗 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92)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3)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5)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5 号 深业 大厦25层2512 、251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电话:021-64339000-826、021-64374864 传真:021-64374864 联系人 :杨 小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97)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752 、010-58328725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谢 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98)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华 三路 交界 处深 圳国 际商会 中心48-5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至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联系人 :刘 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9)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 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00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01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102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103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4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联系人 : 楼 斯佳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105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17 楼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0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07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梁 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08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 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联系人 :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及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 及时公 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刘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峰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单峰 六、基 金的募 集 华夏债 券投 资基 金由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 照原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 行 办法 》 及 其 实施准则、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 点办法》 等有关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及其它 有关规定 , 经 中国证 监 会 2002 年 8 月 26 日 证 监基 金字[2002]61 号 文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发售。 本基金 自 2002 年 9 月 16 日至 2002 年 10 月 18 日 进 行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5,132,789,987.20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71,229 户。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02 年 10 月 23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 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 杭州 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网上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崇 文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幸 福家 园 4 号楼 一层(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资 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路 甲 35 号 (100089) 电话:010-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上 海 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悦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6)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7)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情 况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及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查询 。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 ( 一)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 于 2002 年 11 月 19 日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开 放基金 转 换业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下 次 该 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或 到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 基金投 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笔 申购 申请 不 得低 于 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七)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用 、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 者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的, 称 为 A 类 ;在 投资 者赎回 时收 取后 端申 购费 用的, 称 为 B 类 。 不收取前/ 后 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 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B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 换 。 (八) 申购 费 与 赎回 费 1、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2、申 购费 (1) 投资 者可 自行 选择 申 购 A 类、B 类或 C 类基 金 份额。 投资者 选择 申 购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前 端申 购费 用按 申购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投资者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率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00万 元以 下 1.0% 100万 元以 上(含100 万元) 0.8% 投资者 选择 申购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后 端申 购费 用 的 费率按 持有 时间 递减 ,具 体费率 如 下: 持有时 间 后端申 购费率 1年以 内 1.2% 满1年 不满2 年 0.9% 满2年 不满3 年 0.7% 满3年 不满4 年 0.6% 满4年 不满5 年 0.5% 满5年 以后 0 投资者 选择 申 购 C 类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费 用 为 0,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对 部分 基 金投资 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他投 资人 的同 等义 务。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如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将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九)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A/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A/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申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一: 假定 T 日的 A/B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两笔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0.00 元、 100 万 元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 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 1,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00% 0.80% 净申购 金额 (C=A/(1+B) ) 9,900.99 992,063.49 前端申 购费 (D=A-C ) 99.01


7,936.51


申购份 额(E=C/1.200 ) 8,250.83 826,719.58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用 ,各 笔申 购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 1,000,000.00 申购份 额(B=A/1.200 ) 8,333.33 833,333.33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 C 类基金 份额 ,该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99 元 , 则各笔 申 购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 金 额( 元,A ) 10,000.00 1,000,000.00 申购份 额(B=A/1.199 ) 8,340.28 834,028.36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 回 A 类 基金份 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A/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在募 集期内 认购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A/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1 + 后端 认购 费率 ) 。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端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在基 金开放 后申 购 的 B 类基 金 份额,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A/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日A/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 购费率/ (1 + 后端 申 购费率 ) 。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端申购 费用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该日A/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例三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募 集期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选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用 , 并分别 在半 年后、 一年 半后 和两 年半 后 赎回 10,000.00 份, 赎 回当 日的 A/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为 1.025 、 1.080 和 1.140 元, 各笔 赎 回扣除 的后 端认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 1.00 1.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额(D=A× 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E ) 1.00% 0.70% 0.50% 后端认 购费 (F=A× B× E/(1+E) ) 99.01 69.51 49.75 赎回金 额(G=D-F ) 10,150.99 10,730.49 11,350.25 例四: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 A/B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 该投资 人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并分别 在半 年后 、一 年半 后和两 年半 后赎 回 10,000.00 份, 赎回 当 日的 A/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30 、 1.300 和 1.360 元, 各笔 赎回 扣除 的后 端申购 费用 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额(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 1.20% 0.90% 0.70% 后端申 购费 (F=A× B× E/(1+E) ) 142.29 107.04 83.42 赎回金 额(G=D-F ) 12,157.71 12,892.96 13,516.58 例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10,000.00 份 C 类 基 金份额 ,该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5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05=12,050.00 元 3、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公告 。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 同, 本基 金A/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 殊情 况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赎回 总额- 申购 总额+ 转 换转 出 总额超 出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 缓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代 理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发生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将 提前1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3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基 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 转出、 转入基 金 的单位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单笔 转出申请 遵循转出 基金有 关赎回份 额的限制 ,单笔 转入申 请 不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限 额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 指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 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 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 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 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 于华 夏现 金增 利货 币、 华 夏债 券 (C 类) 、 中 信现金 优势 货币 ,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 份额时 ,均 调整 持有 时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中 信稳 定双 利债 券、 华 夏希 望债 券 (C 类) , 其持 有时 间为 本次 转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 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 业务 (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 以 及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 其 中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捐 赠仅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办理 转托 管业 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需 在 原 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 理转托 管转 出手 续后20 个 工作日 内到 其新 选择 的销 售机构 ( 网点 ) 办 理转 托 管转入 手续 。 对 于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 申请 , 基 金份 额将 在办 理转 托 管转入 手续 后转 入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 网 点) 。投资 者办理 转托管转 出、转托 管转入业 务时, 需要交纳 手续费, 具体标 准由销售 机 构 确定。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有 关规 定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四 ) 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 明 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属于 高信 用等 级债 券基金 , 投资 目标 是在 强 调本金 安全 的前 提下 , 追 求较高 的当 期收入 和总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 金融债、 企业(公 司)债 (包括可 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债 券,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还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 股所形 成的 股票 以及股 票派 发或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 但 非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 基 金将 在其可 交易 之 日起的60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 基 金不 通过 二级 市场 买 入股票 或权 证 。 此 外,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 “ 以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市 场失 衡 中 把 握 投 资 机 会 , 实现 组 合 增 值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市 场失 衡蕴 育投 资机 会 我国债 券市 场的 不完 全有 效及其 新兴 市场 的特 点为 管理人 提供 了实 施积 极投 资策略 、 实 现组合 增值 的机 会 。 我 国债 券市 场 存在 结构 性低 效率 , 主要表 现在 利率 结构 低效 和市场 分割 。 利率结 构低 效的 例证 包括 利率变 动非 市场 化并 滞后 于经济 波动 、 不 同期 限债 券 收益率 的结 构 性缺陷 和相 似期 限债 券收 益率的 差距 ; 而 市场 分割 的 例证包 括相 似债 券在 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 所市场 的收 益率 差距 。 此外, 我国 债券 市场 属于 新兴市 场, 运作 时间 较短 ,市场 规模 相对 发达 国家 市场较 小 , 市场参 与主 体也 比较 少 , 市场规 则还 在不 断发 展和 完善当 中 。 市 场参 与主 体 的不同 需求 、 市 场规则 的变 化 、 债 券市 场 与股票 市场 的联 系给 某一 市场 、 某 一债 券类 属或 单 只债券 带来 不平 衡的需 求, 使得 其价 格偏 离价值 ,这 都给 债券 基金 的积极 管理 带来 了机 会。 2、基 于系 统化 的价 值分 析 ,通过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实 现组合 增值 积极的 投资 策略 可以 利用 市场的 低效 实现 组合 增值 。 本基金 的积 极管 理以 价值 导向的 研 究为基 础,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基本 面分 析与 自下 而上 的相对 价值 比较 ,发 现和 确认市 场失 衡 。 在组合 构造 与调 整过 程中 , 本 基金 还通 过研 究发 现 市场校 正失 衡的 动力 , 以 顺应市 场进 行操 作,把 握获 利机 会。 3、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是实 施 积极投 资策 略、 有效 管理 投资风 险的 保证 严格的 投资 程序 使得 投资 成为一 个严 密的 过程 , 它 使 得投资 管理 团队 的资 源得 到最有 效 的配置 。 严格 、 有 纪律 的 投资方 法提 供了 一个 发现 和确认 市场 失衡 的框 架 ; 程序化 、 规范 化 的决策 机制 保证 投资 理念 得到一 致性 的贯 彻; 严格 的 投资程 序还 可以 保证 每一 项重大 投资 决 策都是 集体 决策 的结 果 , 都是基 于审 慎的 风险 管理 作出的 , 对有 效控 制组 合 风险具 有重 要意 义。 (四)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为高 信用 等级 债券 基金, 组合 的平 均信 用等 级为高 于或 等于AA 级。 在组合 平均 信用 等级 的计 算中, 按国 债、AAA 级 债 券、AA 级债 券等 信用 质量 依次下 降 的顺序 对其 赋予 不同 的分 值, 然后 根据 其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加 权平 均计 算 。 其中现 金视 同国 债, 没 有信 用评 级的 债券 根 据其保 证人 的信 用等 级或 其担保 资产 质量 与前 述债 券信用 等级 的 比较确 定。 所使 用的 债券 或 保证人 的信 用等 级是 由国 家有权 机构 批准 或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 进行的 信用 评级 。 上述平 均信 用等 级的 计算 方法将 根据 债券 市场 新工 具的出 现、 社会 信用 质量 的 变化等 情 况进行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布。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久 期偏 离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和类 属配 置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 发 现 、 确 认并 利 用市场 失衡 实现 组合 增值 。 这些积 极投 资策 略是 在遵 守投资 纪律 并有 效管 理风 险的基 础上 作 出的。 1、久期偏 离是根据 对利率 水平的预 期,在预 期利率 下降时, 增加组合 久期, 以较多 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 益 ,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2、收益率 曲线配置 是在确 定组合或 类属久期 后,确 定采用集 中策略、 两端策 略和梯 形 策略等 , 在长 期 、 中 期和 短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 以 从长 、 中 、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3、类属配 置包括现 金、各 市场债券 及各债券 种类间 的配置。 类属配置 主要根 据各部 分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确定 , 增 持相对 低估 、 价格 将上 升 的类属 ,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格将 下降 的类 属,借 以取 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组合构建与调整是自上而 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 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过 程。在研 究、 决策 、 组合 构建 与调 整过程 中 , 我 们重 视对 投 资风险 的管 理 。 我 们运 用 结构化 、 严格 的 方法管 理风 险 , 通 过久 期 、 平 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 中度等 指标 , 将组 合的 风 险控制 在合 理的 水平 。 风 险报 告与 业绩 分 析则为 基金 经理 把握 投资 风险 、 了 解投 资策 略的 效 果提供 了支 持和 独立的 视角 。 在此 基础 上 , 通 过各 种积 极投 资策 略 的实施 , 有意 识地 承担 有 价值的 风险 , 追 求组合 较高 的回 报。 (六) 决策 与交 易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团队 制, 投 资总 监是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执 行代表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投 资总 监的主 要职 责是 确定 组合 久期偏 离和 类属 配置 政策 、 审批重 大 单项投 资决 定等 。 基金经 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公司宏 观经 济研 究员 和债 券研究 员的 协助 与支 持下 , 在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 并 向 交易管 理部 下达 投资指 令。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和一线 监控 。 通过 严格 的 交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 ,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七) 投资 程序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确 定投 资策 略 投资策 略的 形成 过程 是通 过研究 发现 、 确认 市场 失 衡的过 程 。 基 金每 一个 投 资策略 的确 定都是 建立 在基 本面 研究 基础之 上的 , 通过 对宏 观 经济 、 市 场结 构变 化、 资 金流动 情况 和发 行人信 用变 化的 研究 , 我 们可以 确定 在不 同市 场上 交易的 不同 类型 、 不同 到 期年限 债券 的预 期价值 , 据此 可以 发现 市 场的失 衡情 况 , 并 通过 实 施久期 偏离 、 收益 率曲 线 配置 、 类 属配 置 等投资 策略 加以 利用 。这 是一个 自上 而下 确定 投资 策略的 过程 。 2、个 券选 择 通过考 察收 益率 曲线 的相 对位置 和形 状 , 对 比不 同 信用等 级 、 在 不同 市场 交 易债券 的到 期收益 率等 方法 , 结合 考 虑票息 、 税收 、 可 否回 购 等其他 决定 债券 价值 的因 素, 我们 可以 发 现市场 中个 券的 相对 失衡 状况。 这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选择个 券的 过程 。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将 是本 基金 重点 关注的 对象 : (1) 在类 似信 用质 量和 期 限的债 券中 到期 收益 率较 高的债 券。 (2) 风险 水平 合理 有较 好 的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3)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 (4)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得 到 改善的 金融 债或 企业 (公 司)债 券。 (5)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债 券。 (6) 其他 有增 值潜 力、 价 格被低 估的 债券 。 3、组 合构 建 组合构 建是 一个 自上 而下 形成投 资策 略与 自下 而上 进行个 券选 择相 互结 合的 过程。 在 确 定备选 个券 的基 础上 ,基 金经理 遵循 以下 原则 构造 投资组 合: (1) 确保 投资 策略 执行 , 组合久 期保 持在 规定 的范 围之内 。 (2) 保持 组合 分散 化, 减 少非系 统风 险。 (3) 保持 组合 适当 的流 动 性。 (4) 将下 行风 险控 制在 一 定的范 围之 内。 4、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密切 关注 宏观 经济和 市场 变化 ,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动 态的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5、风 险报 告与 业绩 分析 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报 告和业绩分析使得基金经 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 的风险状 况, 确认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策略 。 业 绩分 析则 能够 确认 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资预期 、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据 以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 资组合 。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 评 价 基 准 设 定 为 “53% 中信标 普 银 行 间 债 券 指 数+46% 中 信 标 普 国 债 指 数 +1% 中 信标 普企 业债 指数 ”。 本基金 业绩 评价 基准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每半 年审 核一 次, 如所 用 基准不 再 符合本 基金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将对 其进 行调 整,新 基准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在更具 代表 性的 新债 券市 场指数 推出 、 债券 市场 发 生重大 变动 等情 况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还可 根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临时 确定 变更 基准 指数 ,并及 时公 告。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4、进 行证 券承 销。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8、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9、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起人及 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资 业务 。 11 、 从事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所有参 与行为均 应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基金 投资 人 利益的前 提下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投 资组 合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的80% 。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3、本基金 投资于国 债、央 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及 信用等级为BBB 级或以上 (或者 有 高信用等 级机构或 相当优 质资产担 保)的金 融债、 企业(公 司)债( 包括可 转债) 、资 产 支 持证券 等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债券 类资 产的80% 。 前述信 用等 级是 指由 国家 有权机 构批 准 或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进 行的信 用评 级。 如果 法律 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因基金 规模或市 场变化 等原因导 致投资组 合超出 上述规定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1 年4月19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 年3月31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338,969,428.63 6.82 其中: 股票 338,969,428.63 6.8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330,795,475.43 87.07 其中: 债券 4,330,795,475.43 87.0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0,006,222.36 3.62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23,975,621.53 2.49 7 合计 4,973,746,747.95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8,110,400.00 0.44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12,116,304.27 5.1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19,604,200.00 0.47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29,574,000.00 0.71 C5








电子 24,420,000.00 0.59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38,518,104.27 3.33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26,045,000.00 0.6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82,697,724.36 1.99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38,969,428.63 8.1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2563 森马服 饰 1,400,000 80,290,000.00 1.93 2 300185 通裕重 工 1,800,000 39,870,000.00 0.96 3 002562 兄弟科 技 1,060,000 29,574,000.00 0.71 4 002536 西泵股 份 800,000 26,472,000.00 0.64 5 002546 新联电 子 700,000 26,397,000.00 0.63 6 300177 中 海 达 500,000 26,045,000.00 0.63 7 300193 佳士科 技 1,000,000 24,420,000.00 0.59 8 002537 海立美 达 620,000 21,737,200.00 0.52 9 002565 上海绿 新 670,000 19,604,200.00 0.47 10 300186 大 华 农 880,000 18,110,400.00 0.44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208,762,873.20 5.02 2 央行票 据 120,192,000.00 2.89 3 金融债 券 490,951,000.00 11.8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0,951,000.00 11.80 4 企业债 券 2,551,658,193.02 61.3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959,231,409.21 23.06 7 其他 - - 8 合计 4,330,795,475.43 104.11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3,594,900 384,869,994.00 9.25 2 113002 工行转 债 2,766,050 331,262,148.00 7.96 3 019109 11 国债09 2,000,000 199,940,000.00 4.81 4 060202 06 国开02 1,800,000 180,018,000.00 4.33 5 126001 06 马钢 债 1,453,050 143,198,077.50 3.44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7,188.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0,778,532.9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4,906,809.26 5 应收申 购款 7,693,090.5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975,621.5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 债 384,869,994.00 9.25 2 113002 工行转 债 331,262,148.00 7.96 3 125709 唐钢转 债 65,350,501.62 1.57 4 110003 新钢转 债 13,566,152.00 0.33 5 128233 塔牌转 债 6,278,112.79 0.15 6 110009 双良转 债 5,888,017.80 0.14 7 110078 澄星转 债 1,760,100.00 0.04 8 110007 博汇转 债 1,603,000.00 0.04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002563 森马服 饰 80,290,000.00 1.93 新发流 通受 限 2 300185 通裕重 工 39,870,000.00 0.96 新发流 通受 限 3 002562 兄弟科 技 29,574,000.00 0.71 新发流 通受 限 4 002536 西泵股 份 26,472,000.00 0.64 新发流 通受 限 5 002546 新联电 子 26,397,000.00 0.63 新发流 通受 限 6 300177 中 海 达 26,045,000.00 0.63 新发流 通受 限 7 300193 佳士科 技 24,420,000.00 0.59 新发流 通受 限 8 002537 海立美 达 21,737,200.00 0.52 新发流 通受 限 9 002565 上海绿 新 19,604,200.00 0.47 新发流 通受 限 10 300186 大 华 农 18,110,400.00 0.44 新发流 通受 限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华夏 债券 (A/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2 年 10 月 23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0.60% 0.03% 0.17% 0.11% 0.43% -0.08%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2.71% 0.08% -0.40% 0.10% 3.11% -0.02%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1.55% 0.18% -1.78% 0.13% 0.23% 0.05%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9.07% 0.14% 10.53% 0.08% -1.46% 0.06%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0.45% 0.11% 2.36% 0.05% 8.09% 0.0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7.25% 0.19% -1.27% 0.06% 18.52% 0.13%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1.52% 0.15% 11.91% 0.14% -0.39% 0.0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19% 0.21% -0.18% 0.09% 2.37% 0.1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5.81% 0.14% 1.94% 0.09% 3.87% 0.0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0.56% 0.17% 0.99% 0.06% -1.55% 0.11%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011 年 3 月 31 日 (二) 华夏 债券 (C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2 年 10 月 23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0.60% 0.03% 0.17% 0.11% 0.43% -0.08%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2.71% 0.08% -0.40% 0.10% 3.11% -0.02%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1.55% 0.18% -1.78% 0.13% 0.23% 0.05%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9.07% 0.14% 10.53% 0.08% -1.46% 0.06%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0.15% 0.11% 2.36% 0.05% 7.79% 0.0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6.90% 0.20% -1.27% 0.06% 18.17% 0.14%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1.13% 0.16% 11.91% 0.14% -0.78% 0.0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85% 0.21% -0.18% 0.09% 2.03% 0.1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5.52% 0.14% 1.94% 0.09% 3.58% 0.0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0.57% 0.17% 0.99% 0.06% -1.56% 0.11%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放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债券 等有 价证券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第(1)-(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第(1)-(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充分的 理由认 为按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 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签 章后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六)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及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而 给投资人 造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赔 偿 仅限于 因 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在赔 偿基 金 投资人 后 , 有 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3) 项、债券估 值方法 的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 2、买 卖证 券价 差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4、其 他收 入。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 于本 基金 A/B 类与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不同 的 销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将所 获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金, 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B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 投 资形式 的 , 同 一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分红 资金 将按分 红实 施日 该类 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份 额 免收前 端申 购费 或后 端申 购费。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由 于不 同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不同 , 基 金管理 人可 相应 制定 不同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 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采用现 金分红方 式,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定 的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作业 手续 费 , 如 收 取该项 费用 , 具 体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规 定。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 应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7)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B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3%÷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4) 本条 第( 一) 条第 1 款第(4) 至第 (7 )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关合同 等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中的 “(八) 申购 费 与 赎回 费 ” 与 “( 九)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中的 “(十 三 )基 金 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基金 会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托管 人或者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 但 该 会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独立的、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进行 年度 相关审 计工 作。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 定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 并 保 证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并就 其保 证承担 连带 责 任。 (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 并向社 会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并将 招募 说明 书放 置 在基金 管理 人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 刊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并就 有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 募 集前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 金获准 募 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基 金 合同正 文 及 其摘 要 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网站 上 ,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各 销售 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 订立的合 同 。 基金 募集 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向 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 其他募集申 请 文 件 一 并 报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 基 金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前 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并 将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网 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 资和基 金备 案手续 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六)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法》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 颁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年 度报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90 日 内公告 。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报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 3、季 度报 告 :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 的 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传 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 关的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债 券市 场变化 或波 动 所 引起 的资 产损失 的可 能性 。 宏 观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性 ,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动 , 以 及政府 对证 券市 场的 监管 政策的 变化 等因 素都会 对债 券市 场造 成不 同程度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市场风 险。 市场 风险 主要 包括: (1) 利率 风险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果 市场 利率 上升 ,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 利息 的 再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 中 、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 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 能 低于 基准 。 (3) 利差 风险 如果金 融债 、 企业 债等 债 券与国 债的 利差 扩大 , 对 金融债 、 企业 债等 相对 基 准的超 额持 有将导 致基 金资 产收 益低 于基准 。 (4)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流 动性 风险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 、 低 成 本地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不 能应付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赎 回的 风险。前者是指金融 资产 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 按照 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 而引 起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 基 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 的 流动性 , 从而 在收 益性 方 面可能 会有 些损 失, 影响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 实现 。 后 者是 指在 开放 式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 流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 响基 金 份额净 值。 3、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 券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4、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权 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其 他风 险 随着可 转换 债券 和具 有赎 回权等 隐含 期权 债券 等新 投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 展, 如 果投资 于 这些工 具 , 基 金还 会面 临 一些特 殊的 风险 。 这些 风 险包括 : 利率 和可 转换 债 券对应 股票 价格 的波动性变化可能引 起债 券所附带的期权价值 的变 化,进而影响债券投 资收 益的波动性风 险; 债券 发行 人行 使赎 回 权使得 债券 投资 收 益 下降 的提前 偿付 风险 ; 市场 状 况变化 等原 因使 得可转 换债 券只 能转 换为 股票, 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超出规 定范 围的 风险 等。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 人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 代 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管 理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5、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托 管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的清 算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律师、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 金清算结 果由基金 清算小 组于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 告。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债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法 独立运用 基金资 产并独立 决定其投 资方向 和投资 策 略 。 2、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3、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 4、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决定本 基金的 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5、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购(申 购) 费 。 6、选 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7、选 择和 更换 注册 登记 代 理机构 ,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8、基金合 同规定的 情形出 现时,决 定拒绝或 暂停受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暂停 受理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 9、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0、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1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 4、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以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外,不 得委 托其 他人 运作 基金 资 产 。 6、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8、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以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0、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1 、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以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负责 基金 注册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 办 理或 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1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5、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6、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7、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8、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9、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 20、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 21、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2、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 2、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5、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3、设有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以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外,不 得委 托其 他人 托管 基金 资 产 。 5、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资产 相互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以基金 的名义设 立证券 账户、银 行存款账 户等基 金资产账 户,负责 基金投 资于证 券 的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基 金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以及 其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11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2、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3、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5、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2、取 得基 金收 益。 3、获 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 况的公 开资 料。 4、按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赎 回、转换 基金份额 ,并在 规定的时 间取得有 效申请 的款项 或 基金份 额。 5、取 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 资产。 6、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7、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契约 规定 应尽的 义务 。 8、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 册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的 过错导致 利益受 到损害 , 有权要 求赔 偿 。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 务规则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3、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 金托管 费率 。 4、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5、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有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 事项。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利登 记日 。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大会 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3)大会 召集人在 公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4)所有 出具有效 书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至 少 10 天,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资 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生 变化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 提 高基 金托 管费 率 、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果 大会 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不 含 50% )多 数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 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 过 方可作 出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有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否 则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 举 3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 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采用 通 讯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公告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及 公证 员姓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二十九 、争 议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 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 协商 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 可 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也 可根 据事 后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裁 。 三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与终止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一)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1、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需 经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内的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2、修改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 自批准 之 日起生 效。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 ,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 及本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终止 : (1 ) 存续 期间 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本 基金 终止 。 (2 )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 (3 )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管理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托管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本基 金终止后 ,须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对基 金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债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3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因 特网 信息 服务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注册日 期: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经营范 围 : 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结 算业 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托 贷款 、 投 资 业务 ; 金 融 租赁业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 在 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 外汇 及外 币 票据兑 换 ;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业 务 ; 征 信调 查、 咨 询服务 ; 基金 托 管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62.59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 基金 资 产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报酬 的计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提和支 付 、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资 金的 划拨 、 基金 收 益分配 以及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价格计 算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对基 金管 理人 因以 上 方面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 减 损或 处 于危险 状态 等 , 基 金托 管 人应立 即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和 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受 的 损 失 。 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以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执行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 按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益 划入 专用 账户 、对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因 以上 方面 的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灭失 、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 立即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四、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并 安全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2、基金资 产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资 产。基金 托管人为 基金设 立独立 的 账户, 本基 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它 资产 或其 它业 务以及 其它 基金 的资 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 管理。 3、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 基金的全 部资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二)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 为有效 。 验资报 告出 具后 , 基金 合 同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一个 至多个银 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银 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银 行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条例》 、 《中国 人民 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中 国人 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可按 照有关规 定,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债券 托管 账户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开 立和 管理。 2、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的 债券托 管账户, 用于债券 的交易 和清算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可按有关规 定签 订相关业务协 议。 (六) 其它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其它账 户 , 可 以根 据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 基金名 义开 立。相 关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七 ) 所 有以 基金 名义 开 立的资 金账 户由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和管 理 , 证 券账 户 卡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原 件。 (八) 基金 资产 投资 有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名 义存 入有 权办 理存 管业 务 的机 构、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其 它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九)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的 名义盖 章 。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八、资 产净 值估 算和 会计 核算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余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 计 算 日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计 算 得 到 的每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每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签 名 、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关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和 基金账 册的 定期 核对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会 计核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按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用于 对基 金会 计的 复 核。 双方 应指 定 经办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人员 负责编 制 、 保 管基 金的 会 计账册 ; 双方 管理 或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的会 计账册 ,应 完全 分开 ,单 独编制 和保 管。 2、凭 证保 管及 核对 证券交 易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保管 并据此 建账 。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编制 基金 估值表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从 而核 对证 券交 易账 目。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 的资 金收付 、 证券 实物 出入 库 所获得 的凭 证 ,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原 件并记 账, 每 天将 指令 回 执和单 据传 真至 基金 管理 人核实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账 册 每 月 核 对 一 次。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保 持双 方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五)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基 金投 资组 合公 告在 截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招 募说 明 书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于 截止 日后 45 日 内公 告。 中期 报 告在基 金会 计 年度前 六个 月结 束 后 60 日 内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报告 内容 截至日 后的 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 表编 制, 对报 表 加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中期 报告 内容 截至 日的 30 日内完 成报告 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20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年度 报告 内容 截至 日的 50 日内 完成 报 告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核对无 误后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公 章, 双方各 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期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权 益登记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 每 月 最后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保 管。 十二、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基 金账册 、 原始 凭证 、 记 账 凭证 、 交 易 记录、 公告 、重 要合 同等 文件档 案及 相应 的电 子文 档,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管就 基金 资产对 外签 署的 全部 合同 (席 位租 用合 同除 外) 的 正本 , 并 建 立基金 资产 的合 同档 案。 (三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 未 变 更的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 接收相 应文 件。 十九、 争议 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可向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院 起诉 , 也可 根据 事后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 裁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 须经证 监会 批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或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 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 4、发 生《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 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 本公司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书面 或电 子形 式定 期或 不定期 寄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含 姓名 、 地 址等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寄 送 ,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主 动取 消寄送 的除 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 红实 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 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公 告。 (五) 网上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招 商银 行 储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 借记卡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兴业 借记 卡 、 民 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理财 通卡)等银行 卡的个人投 资者 ,开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通天天 盈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 金投 资 理财中 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在登 录本 公 司网站(www.ChinaAMC.com ) ,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 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 本 公司有关服 务 条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 即可办 理基 金账 户开 立 、 基金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 方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业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 订制电子 邮件服 务 ,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 务 。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七天 的人 工服务 。周一 至周五 的人 工电话 服务时 间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 法定 休 假日除 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服 务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或 留言。 周 一至周五 的 在线 客服人 工 服务时 间 为 8:30~21 :00 ,周六 至周 日 的 在线 客服 人工服 务时 间 为 8:30~17 :00 (法定 休 假日除 外)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2010 年 12 月 10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二)2010 年 12 月 17 日 发布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第 二十五 次分 红公 告 。 (三)2010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四)2010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五)2010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深 圳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申 购及 定 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六)2011 年 1 月 5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杭 州分 公司 的公 告 。 (七)2011 年 1 月 21 日 发布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八)2011 年 3 月 9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通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九 )2011 年 3 月 11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办理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十)2011 年 3 月 25 日 发布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第 二十六 次分 红公 告 。 (十一 )2011 年 3 月 28 日发布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 金 2010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 (十二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设 立广 州分 公司 的公告 。 (十三 )2011 年 4 月 1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 国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十四 )2011 年 4 月 7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开通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十五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布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十六 ) 2011 年 4 月 25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规 则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的公告 。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夏 债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3、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 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年 六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