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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理增强A(660009)

农理增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1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4 10 11 14 17 20 27 28 29 31 32 32 35 35 37 38 38 39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十五、禁止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保险兼业代理,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 、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短 4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投资 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二级市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和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非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非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5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6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7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8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9 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0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等。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11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12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应与非 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13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14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 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 如 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5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 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后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16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 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 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17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日上午10:3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18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 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 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 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9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在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 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工作能 够顺利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每日按照托管 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15:00之前从 注册登记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注册登 记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20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21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22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一方当事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24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25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 度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基金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收益 分配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28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29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销 售服务费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30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银 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31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 32 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新任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4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地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35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6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但是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7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天津 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39 40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