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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鑫B(150042)

利鑫B: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 一年 六 月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6 十一、基金费用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 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 44 十五、禁止行为 ·························································································································· 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49 十七、违约责任 ·························································································································· 5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 54 二十、其他事项 ·························································································································· 5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56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集发行 长信利鑫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 拟担任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信利鑫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 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一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410 亿元人民币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 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 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 和原 则 ( 一) 订立托 管协 议的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 。 ( 二) 订立托 管协 议的目 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订立托 管协 议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 和简称 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 具有相 同含义。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 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 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 资于 非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0%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融 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投 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2、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 基金 不能在 二级 市场主 动投 资权证 ,但 可以通 过一 级市场 申购 可分离 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协商 ,并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 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投资流程及风险 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 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 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 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基金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应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 发行证券数量、 定价 依据、 募集资金投向、 承销商、 发 行期限、 流通受限期限,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 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 保证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 金托 管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利鑫 A 和 利鑫 B 的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 利鑫 A 的年收 益率 计算、 利鑫 A 和利 鑫 B 的 份额 配比、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 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 (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及 时、 准确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利鑫 A 和 利鑫 B 的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利 鑫 A 的年收 益率 计算 、利 鑫 A 和 利鑫 B 的 份额 配比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 如 遇 到 问 题 应 及 时 反 馈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是否对 非公 开信息 保密 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等 。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五 、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债券 托管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基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但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本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之日前, 基 金投资 者 通 过场外 认购 的 认购 款项 存入 本 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 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集 专户中 , 任何人不得动用。 利鑫A、 利鑫B 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 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 基金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 提前 结束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 三) 基金银行 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的有关规定。 5、在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银行 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 基金证 券 交收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3、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 规定。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 请 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而需要 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六 、 指令 的 发送 、 确认 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文 件原 件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 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 ( 二) 指令的 内容 1、指 令包 括赎回 、分 红付款 指令 、回购 到期 付款指 令、 与投资 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 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 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T+1 日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 如需下达 T+0 日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 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 2 个工作小时前发送, 并电话确认 。T+0 交收的 划款指 令发 送截 止时间 为当日 15 :00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成 指令 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 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 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 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有权拒绝执行, 并 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予以执行。 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更换被 授权 人员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 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 当至少 提前一 个工作日 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 变更通知原件后通过 电 话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八) 其他事 项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 金托 管人对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对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七 、 交易 及 清算 交 收安 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 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 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 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 单元情况, 发现不合理现象, 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备 付金管 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 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管理人应预 留最低备付 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 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 划款指令 具体办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 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 之前完成融 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 用于 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 12:00 前向基 金托管人书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 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 基金管理人未能指定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 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 请,由其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 (2) 针对基金管理人 T+1 日应付未付资金部分, 基金托管人将予以临时垫付,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结算备付金存款利率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 按结 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约金; (3) 对于基金托管人 临时垫付的资金, 基金 管理人应于 T+2 日予以补足。 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的,基金托管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 结;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 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证券处置 费用、损益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 或基金托管人如遇 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2、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 确保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三) 基金申 购和 赎回业 务处 理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确 认、 清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注册 登记 机构负 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 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 及转出款项。 3、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其委托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必须于 每个 开放日 后一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 册登 记机构 应通 过与基 金托 管人建 立的 加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上 述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 按时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资金划出、 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 内容、 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 四) 申购资 金 1、T+1 日 15: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申 购基金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 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 及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 账,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五) 赎回资 金 1、T+1 日 15: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赎回 基金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 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 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条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 及转出 资金 (含剔出归基金资产部分的 赎回费) 于 T+2 日 下午 13 :00 前划往 本 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结算备付金账户。 特殊情况时, 双方协商处理。 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六) 基金转 换 1、在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开 展转换 业务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 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承担的权 责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七) 基金现 金分 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应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 定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 八) 基金融 资、 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八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 位,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 利鑫 A 和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 估 值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且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 次发 行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4)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 金持 有的权 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根据《 基金 法》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5) 在任何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第 2 条第(5)款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 三) 估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1、当 基金 财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内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两级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 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 五)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 七) 基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 编制 结果。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九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原 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分红 权益登 记日 申请申 购的 基金份 额不 享受当 次分 红,分 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公告后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出具的收益分配划款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 、 基金 信 息披 露 ( 一) 保密义 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或裁 定、仲 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披 露的 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利鑫 A 的年 收益率、利鑫 A 和利鑫 B 的份额配比、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澄 清报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利 鑫 A 和利鑫 B 的份额 配比、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 三)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信 息披 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 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 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体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 管人报 告说 明该 半年度/年度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履 行 基 金合同 的情 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一 、基 金 费用 ( 一) 基金管 理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二) 基金托 管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 三) 基金销 售服 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年费率0.35%。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基金上市初 费及年费、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 用。 ( 五)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合同生效之 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六)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 率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七) 违规处 理方 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 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 益登记日、利鑫 A 的开放日、利鑫 B 封 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 至少 应包 括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利 鑫 A 的开放日、利鑫 B 封闭期届满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 三 、基 金 有关 文 件档 案 的保 存 ( 一) 档案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二) 合同档 案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 三) 变更与 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 更 后 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交 易记录 和重 要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保 存至 少 15 年以 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 (含2/3 )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并公告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 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并公告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后 ,应 原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本基金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含2/3 )表决通过; (3) 核准 并公告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4)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并公告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 上联合公告。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 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害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十 五 、禁 止 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 地对 待其托 管地 不同基 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 人牟 取利益 。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 回、 分红资 金的 划拨指 令, 或违规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指令 。 ( 七)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行 政上、 财务 上不 独立, 其高级 管理 人员 和 其他 从业人 员相 互兼职 。 ( 八)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 处分基 金资 产,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指 令、 基 金合 同或托 管协 议的规 定进 行处分 的除 外。 ( 九) 基金 财 产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十 六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止 的情 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利鑫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 部分, 则由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十 七 、违 约 责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承 担违约 责任 。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或 者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三) 当事人 违约, 给另 一方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就直接 损失 进行赔 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 表基 金向违 约方 追偿。 如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不可抗力,但是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2、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 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 失要 求赔偿 。守 约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 必要 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 造成 的影响 。 ( 七 )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造成其他 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能因为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责 任 ,但 违约方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十 八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4 十 九 、托 管 协议 的 效力 双 方对 托管协 议的 效力约 定如 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 二)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 立之日 起成 立,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生 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协 议自 生效之 日对 托管协 议当 事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 六 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 份 具有 同等法 律效 力。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5 二 十 、其 他 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6 二 十 一、 托 管协 议 的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