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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鑫B(150042)

利鑫B: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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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〇一 一 年 六 月



1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田丹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3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2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相 应的技 术设施 进行基金 的注册 登记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3 (8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 )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4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注册资本:41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4、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5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7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6 (9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7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授权代 8 表共同组成。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利鑫 A、利鑫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9 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其 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 以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10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11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具体召 开的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有效的利鑫A 和利鑫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 (含50%)”;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12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经通 知拒不 参加收取 和统计 书面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本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利鑫A 和利鑫B 各自的基金 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13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利鑫 A 和利鑫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14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权 。 但在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利鑫 A、 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 利鑫 A 和利 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 利鑫 A 和 利鑫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15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16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 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17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8 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按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19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5% 。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5%的年费率计 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20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 )上述 1 中第(4) 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 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 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 、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 构债、 央行 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分离债、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21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 基金不 能在二 级市场主 动投资 权证, 但可以通 过一级 市场申 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22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并履 行相关程 序后, 可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13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23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2 )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如 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4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6 )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 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25 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利鑫A 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利鑫 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 A 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利鑫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 露基金 份额净值、 利鑫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 金合 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基 金销售 服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26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7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①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如果本基 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利鑫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28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