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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鑫B(150042)

利鑫B: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〇一 一年 六 月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1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与认 购 .................................................. 17 六、基金备案 .............................................................. 19 七、利鑫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2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37 十、五年期届满基金 的转 换 .................................................. 39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 4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49 十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 58 十四、基金的托管 .......................................................... 61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 记 .................................................. 62 十六、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七、基金的财产 .......................................................... 71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2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9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82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 和审 计 .................................................. 84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 披露 .................................................... 8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1 二十四、违约责任 .......................................................... 94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9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 效力 .................................................... 97 二十七、基金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98 二十八、其他事项 ......................................................... 126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


言 (一)订 立《长信 利鑫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按 照《基 金法》 、本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三)长信 利鑫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由 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 处,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 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长信 利鑫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 信 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长信利鑫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 为 利鑫 A、利鑫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2:1 17、 利鑫A: 长信 利鑫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利鑫A 份额。 利鑫A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获得 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 18、 利鑫B: 长信 利鑫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利鑫B 份额。 利鑫B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5 年。 本基 金在扣除 利鑫A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 剩余收益归 利鑫B 享有,亏损以 利鑫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利鑫B 承担 19、 利鑫 A 的开放日: 利鑫 A 的开放日原则上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或相关公告公布的工作日) 20、 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 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T日。 折算基准日 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1、 利鑫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在折算 基准日日对利鑫 A 的基金份 额 进行折算。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2、 利鑫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5 年后的对应日止 (对应日 是指对应日期, 如2011 年1 月1 日的5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6 年的 1 月1 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3、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 如 2011 年1 月1 日的 5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6 年的1 月 1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与 利鑫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24、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转 换 为开 放式基 金(LOF) 的行为 。转 换后的基金 名称变更为: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5、 上市交易公告书: 《长信 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利鑫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及《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7、 上市交易: 投资者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28、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9、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3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1、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3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5、直销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6、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8、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9、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0、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1、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 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4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4、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日: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1、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56、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 在利鑫A 的单个开放日,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 利鑫A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在 单个开放 日,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 形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7、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8、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59、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从 一交易账户转 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62、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6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64、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 交易账户 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 《业 务规则 》 :指《长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投资 者共同遵守 7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7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用、 没收、 法 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三 、 基金 的 基本 情 况 ( 一) 基金的 名称 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本基金 的名称为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利鑫 A、利鑫 B 两级份额;本 基金合同生 效后5 年期届满,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长信 利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 基金的 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利鑫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 四) 基金份 额 的 分级 自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5 年内 ,根据 运作方式 和风 险收益 特 征的不 同, 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分为利鑫A、 利鑫 B 两级份额,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利鑫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得约定 收益, 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利鑫 B 在5 年的封闭期内 封闭运作, 本基金在扣除 利鑫A 的应 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利鑫B 享有, 亏损 以利鑫B 的资产净值为限 由利鑫B 承担 ,超出利鑫 B 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 全部 由利鑫A 承担。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时,利 鑫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利鑫A 份额赎回、 或是转入 “ 长信利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若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 持有的利鑫A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 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 五) 基金的 封闭 期限 1、 利鑫A 的开放日 利鑫 A 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5 年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利鑫 A 的开放日 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利鑫 A 的开放日 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安 排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如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法 按时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开放 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 利鑫B 的封闭期 及上市交易 利鑫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利鑫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六 )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与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的 前 提 下,力争为各级投资者谋求与其风险公正匹配的 投资回报。 ( 七 ) 基金的 募集 规模限 制 本基金募集金额 总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 本基金募集金额总额不高于 30 亿元人民币, 其中利鑫 A 的募集金额 不高于 20 亿元人民币,利鑫 B 的募集金额不高于10 亿元人民币。 ( 八 )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 认购费 用。 ( 九)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四、基金 份 额的 分 级 ( 一) 基金份 额 的 分级 本基金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 2:1 的份额 配比, 分为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 两级基金份额, 即 利鑫A 和利鑫 B。 自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利鑫A 和 利鑫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二) 基金份 额的 运作 1、 利鑫A、利鑫 B 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利鑫A 的开放日 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利鑫A 的开放 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 安排以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 相关公 告 为准)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利鑫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 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利鑫B 封闭运作, 封闭 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利鑫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5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 2、利鑫 A 基金份额 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 可在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对利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折算后利 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 A 的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具体 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 “七、 利鑫 A 的 基金份额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利鑫 A、 利鑫B 的份额 分开募集、 资产合并运 作。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 利鑫 A、 利鑫 B 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2∶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基金管理人 可在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对利鑫 A 进行份额折算, 并确保 开放日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利鑫 A 的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即 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利鑫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 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 认。 具体规模 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 媒体上 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 三) 利鑫A 、利鑫B 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规则 利鑫 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 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1×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8% 利鑫 A 的 年收 益率计 算按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到 以 百分 比计算 的 小数点 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 利鑫A 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 利 鑫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 利鑫A 的年收益率, 且约定收益率 为单利 。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 1 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利鑫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的计算公式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征税后的利率。 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5% , 利息税为 5% ,则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5% ×(1-5% )=2.375% 。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 利鑫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在扣除利鑫 A 的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利鑫B 享有; 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 利鑫A 的本 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 利鑫A 后, 仍存在额外 未弥补 的 利鑫A 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 利鑫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利鑫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 四) 基金份 额发 售 利鑫 A、利鑫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 五)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年内,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为利鑫A和利鑫B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满并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 利鑫 A 和利鑫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5 年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在计 算基 金资产 净 值的基础 上, 采用 “虚拟清算 ” 原则 分别计算并公告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其中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利鑫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是对两级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1、 利鑫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5 年期内, 在 利鑫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ta 为自利鑫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利鑫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 t 日利鑫 A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利鑫 A 上一次 开放日 (如t 日之前利鑫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设定的利鑫 A 的年 收益率 。 (1 )如果 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利鑫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利鑫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 ? ? ? ? ? ? ? ? ? a a t r NAV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1 00 . 1 t “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 利鑫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利鑫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 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利鑫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 t 日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Fbt 为 t 日利鑫 B 的 份额余 额, 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利鑫 A、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利鑫A 和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利鑫 A 与利 鑫 B 开 放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1、 利鑫A 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利鑫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利鑫 B 的封闭期届满 日(T 日) , 设 Ta 为自 利鑫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为 T 日利鑫 A 的份额余 额, NAVaT 为 T 日利 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利鑫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设定的利鑫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利鑫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1 00 . 1 “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鑫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利鑫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利鑫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 T 日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FbT 为 T 日利鑫 B 的份额余额,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利鑫 A、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 利鑫 A 与利 鑫 B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内,在利鑫 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告利鑫 A 和利鑫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利鑫 A 的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利 鑫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 B 的5 年封闭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公告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五 、 基金 份 额的 发 售与 认 购 ( 一)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发售方式 利鑫 A、 利鑫B 将分别通过各自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其 中, 利鑫A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利鑫 A 将通过场外的基金公司直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 利鑫B 将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的 利 鑫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场内发售的利鑫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 选择利鑫 A 或利鑫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 同时选择 利鑫A 和利 鑫B 两级份额进行 认购。 在募集期内, 基金投 资者可分别对 利鑫A、 利鑫B 进行 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利鑫 A、 利鑫B 的发售方式与 销售机构 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 销售机构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 通过场外认购的 认购款项存入本基金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 基金 投资者通 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集专户中 ,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利鑫A 、 利鑫B 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将折算成 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利息的具体金额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利鑫A 认购份额的计算 利鑫 A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2 )利鑫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利鑫 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利鑫 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份 额认 购原则 及持 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账户 的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六 、 基金 备 案 ( 一) 基金备 案和 基金合 同生 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 金额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金投 资者的 认购款 项 存入本 基金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募集专户 中 ,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折 算 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1、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 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七、利鑫 A 的基 金 份额 折 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 利鑫A 的折算基准日 按 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一)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利鑫 A 份额。 ( 二) 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利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T 日) 与 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 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 利鑫 A 的 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 相关公 告 为准)。 基金 份额折 算基准日 (T 日) 的具 体计算 (主 要涉及到 折算基准日 (T 日) 折算前利鑫 A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中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利鑫 A 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 ( 三) 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 年内, 每满6 个月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折算一次。 ( 四) 具体折算 方法 折算 基准日日终,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 折算 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为: 利鑫 A 的折算比例=折算 基准日(T 日) 折算前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利鑫 A 折算后的份额数 =折算前利鑫A 的份额数×利鑫A 的折算比例 利鑫 A 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 折算前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 五)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利鑫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 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折 算的公 告 1、 基金管理人 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 年内, 投资者可在 利鑫A 的开放日 通过场外的 方式对 利鑫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投资者 可通过 场外或场 内两种 方式对 本基金进行 申购与赎回。 ( 一) 利鑫 A 的申 购与赎 回 1、 利鑫A 的开 放日 利鑫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5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分 级” 中有关利鑫A 的运作方式 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 利鑫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利鑫 A 的 开放 日以及 开放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具体 安排 以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准 。 2、 申购与赎回场所 利鑫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 利鑫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法另行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 利鑫 A 的申购、赎回 价格以 人民币 1.00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采 用金额 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3 )利鑫 A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即确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4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不损害 利鑫 A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利鑫 A 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 利鑫 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利鑫A 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者 应及时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即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利鑫A 的赎 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 所有 经确认有效 利鑫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 历史累计申购份额 数 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 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 如果对利 鑫A 的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利鑫 A 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 赎回份额数, 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 利鑫A 的累 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则 对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按 比 例 进 行 成 交 确 认。 利鑫 A 每 次开 放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 法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基金销售机构对 利鑫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利鑫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利鑫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基金 投资 者 首次申 购和每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每 个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 利鑫A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利鑫A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利鑫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鑫 A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1.0000 (2 )利鑫A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3 )利鑫A 的申购、赎回费用 利鑫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7、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利鑫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 利鑫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 赎回 利鑫 A 份额成功 后,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 对利鑫 A 的申购 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 利鑫 A 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9、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 对利鑫A 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此时, 利鑫A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利鑫 A 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 二)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5 年 期届 满 进行 基金转 换后 的申购 与赎 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 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 金采用 金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除指 定 赎回外 ,基金管 理人按 “ 先进 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确 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确认 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构 或证券 交易所 在 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 请,正常 情况 下,注 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基金 投资 者 首次申 购和每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每 个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数量或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 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公式 :申购 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 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 金投资者 。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2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7、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至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9、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4)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 业务规则 执行。 11、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三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为利鑫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 转托管 1、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 年内,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利鑫 A 份额在注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交易账户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利鑫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 利鑫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利鑫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的转 托管” 相同。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 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转入、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 的基金份 额在 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 交易账户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 转托 管 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 金跨系 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 六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一定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的行为 , 包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 行为。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七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九 、 基金 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一、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的基金份额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利鑫 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利鑫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利鑫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利鑫 B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 。本基金 将 自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之日起45 日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1、 利鑫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 指利鑫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 (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 指利鑫B) 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为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七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与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指利鑫B)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 等 相关 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 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相 应予 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十、五年 期 届满 基金 的 转换 ( 一) 五年期 届满 后 基金 的 存 续形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名称变更为“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利鑫A、 利鑫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二) 五年期 届满 基金转换 时 利鑫A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 利鑫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 持有的 份额 赎回、或转入“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若投资者不 做 选择, 其 持有的利鑫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 “长信 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利鑫A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出 选择申请 , 利鑫A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在届时 公告规定的 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 三) 五年期 届满 基金份额 的 转换规 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 即本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5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本 基金转换 成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0 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利鑫 A、 利鑫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本基金的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利鑫 A 份额 (或 利鑫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 利鑫 A (或利鑫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鑫 A (或利鑫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利鑫A (或 利鑫B) 的份额数×利鑫 A 份额 (或 利鑫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 额转 换时, 利鑫 A、利鑫 B 的场外 份额将转 换成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利鑫 B 的场内份额 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利鑫A 份额 (或 利鑫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利鑫A (或 利鑫 B)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换后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 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 作 利鑫 A、 利鑫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 起 45 日 内 , 本基金 将开始上市交易, 并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 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 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日前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利鑫A、利鑫B进行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五年期 届满 基金转 换 后 的投资 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 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 五) 特殊情 况下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召开方式参见基金合同中“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部 分 。 上述“ 转 换 时 利 鑫 A 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及基金转换后的投资管理 ” 也同样适用于本情 况下基金份额的转换。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十 一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田丹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3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8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2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相 应的技 术设施 进行基金 的注册 登记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9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 )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 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 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注册资本:41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09】673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7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18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账 户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十 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利鑫 A、利鑫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或收费 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 中国证 监会的 允许,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 三 )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以 上含 本数, 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 提 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具体 召开的 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但 决定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有效的利鑫A 和利鑫 B 各自的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 (含50%)”; 2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 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利鑫A 和利鑫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4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利鑫 A 和利鑫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 额 有一票 表决权。 但在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利鑫A 、 利鑫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 利鑫A、 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 利鑫 A 和利 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含 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 利鑫 A 和 利鑫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十 三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 换 条件 和 程序 ( 一 )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 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者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 (含2/3 )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 准并公 告:新 任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应 原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 二 )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1 )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者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核 准并公 告:新 任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4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体 上联合公告。 ( 四 ) 新基 金管 理人接 受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 受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并 保证 不对 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十 四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财产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长信 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十 五 、基 金 份额 的 注册 登 记 ( 一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 二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 务 中的 权利义 务,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 注册登 记机 构享有 如下 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制定、 修改、 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注册登 记机 构承担 如下 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办理本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十 六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与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前提 下,力争为各级投资者谋求与其风险公正匹配的投资回报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 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 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从利率、 信用的角度深入研究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在 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 构建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组合; 此外, 本基金适当参与股票首次发行和增发新股等投资品种, 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A、B 两级虽然 分别募集及 申购、赎回 ,但两级资金将融合一起来进 行投资管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宏观调控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及其演变趋势的综合分析、比较,首先采用类属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此基础上, 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步分析预测, 制定各自策略。














1、 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货币、 财政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 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 券(含国 债、金 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 债、公 司债、短 期融资 券等)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 各 类附权债券等) 、 资产证券化产品、 新股申购四个子市场,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 资产的最优权数,力求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2、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 做出分析。 自上而下: 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 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对收益率的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 从而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以获取稳健 的超越市场的投资收益。 当中长期经济 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现, 央行政策 趋于紧缩时, 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 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 反之, 在经济增长 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 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 以获 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 稳定的收益。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 益率基差分析, 结合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分析、 期权定价分析、 利差分析以及交 易所流动性分析, 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 建立具 体的个券组合。 本基金具体的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1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 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 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1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 征。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 择不同的行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 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 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 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深 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2 )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一方面,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 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另一方面, 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 理。 4、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 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 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 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 方式。本 基金将 研究股 票首次发 行(IPO )股 票及增发 新股的 上市公 司基本面因 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变现上, 本基金对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 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 分析和预测, 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 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 以获取较好的股 票变现收益。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央行票据、 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 该类人民币债券 均为投资级以上, 其 剩余期限 大于一个月, 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 中债综合 指数样本每月调整一次 ,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 指数;不合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并以为投资者 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 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能 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总体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利鑫 A 级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基金份额;利鑫 B 级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 益的基金份额。 ( 七) 投资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固 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 金不 能 在二级 市场主动 投资权 证,但 可以通过 一级市 场申购 可分离 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 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 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可 对以上 比例进行调 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 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八)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九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十 七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十 八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 开发 行的且 在 发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基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 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责任方 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 差错责任方 承 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差错责任方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注册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十 九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 三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基金 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年费率0.35% 。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 (一) 中第 4 到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 四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六 )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七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二 十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 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5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 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二 十 一、 基 金的 会 计和 审 计 ( 一 )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时 ,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二 十 二、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指定媒体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时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利鑫A 的首次开放日 前或者利鑫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在利鑫 A 的首次开放 日后或者利鑫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A 和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 利鑫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定期报告 中应公告利鑫 A 的年收益 率、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份额配比。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 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利鑫A 办理申购、赎回; (22 )利鑫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利鑫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5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A 的年收益率、 利鑫 A 和利鑫B 的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 形 1、 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二 十 三、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合同的 变更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费 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或收费 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经 中国证 监会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 二 )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或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根据法律法规及 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利鑫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 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 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二 十 四、 违 约责 任 ( 一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的,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 二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给 其 他 当 事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行 。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一 方 违 约 后 , 其 他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 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而 支出 的合 理 费用 由违约 方承 担。 ( 四 ) 因 当 事 人 之 一 违 约 而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损 失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先 于 其他 受损方 获得 赔偿。 ( 五)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六)因 第 三 方 的 过 错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 并 且 造 成 其 他 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能因为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责 任 ,但 违约方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二 十 五、 争 议的 处 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二 十 六、 基 金合 同 的效 力 ( 一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法 定代表 人授 权的代 理人 签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 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内 的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力 。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两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两 份。 每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 供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准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二十七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田丹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3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自 行 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2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相 应的技 术设施 进行基金 的注册 登记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 )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注册资本:41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4、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7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11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18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5 年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利鑫 A、利鑫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其 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 国 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 以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具体召 开的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有效的利鑫A 和利鑫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 (含50%)”;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 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本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利鑫A 和利鑫B 各自的基金 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 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利鑫 A 和利鑫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权 。 但在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利鑫 A、 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 利鑫 A 和利 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 利鑫 A 和 利鑫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金分红;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按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5% 。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 )上述 1 中第(4) 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资方向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 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 、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 构债、 央行 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分离债、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 基金不 能在二 级市场主 动投资 权证, 但可以通 过一级 市场申 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并履 行相关程 序后, 可对以 上比例进行 调整;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13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2 )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 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6 )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 )权证估值方法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利鑫A 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利鑫 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 A 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利鑫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 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 金合 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基 金销售 服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4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①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利鑫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5 履行。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6 二 十 八、 其 他事 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 协商 解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