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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健(150036)

建信稳健: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双 利 策 略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建 信 稳 健 与 建 信 进 取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 算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市地 点: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时 间:2011 年 6 月 8 日 
公告时 间:2011 年 6 月 2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目录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 2 二 、基 金概况 ............................................................................................................... 3 三 、基 金的募 集和 上市交 易 ....................................................................................... 6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和前十 名持 有人 ....................................................... 9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 10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 14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 31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 33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 34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 34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35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 35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 制,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 细查阅 《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二 、基 金概况 1、基金名称: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包括 建信 双利策 略主题 分级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之基 础份额 (简称 “ 建信双利分级股票 ” , 场内简称 “ 建信双利”)、 建信双利策略 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 建信稳健” ) 与 建信双 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建信进取 ”)。 其中, 建信稳健份额、 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 开发售 。基金发 售结束 后,场 外认购 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 建信双利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4∶6 的 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建信稳健份额和 建信进 取 份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建信双利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建信稳健 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交易代码不 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 建信 双利 的 申购与 赎回:投 资者可 通过场 外或场内 两种方 式对 建 信双利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建信双利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建信双利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建信双利份额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 建信双利 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 将不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份额 配对转 换:份 额配 对转 换是指 本基金 的 建信双 利 份额 与 建信 稳健 份 额、 建信进取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场内持有 人将其所持有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成“建信稳健份额 ” 与 “建信进取份额 ” ,即每 10 份“建信双利 基金份额”分拆成 4 份 “建信稳健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份额 ”与 6 份“建信进取份额 ”的行为。 合并 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 “建信 稳健份额” 与“建信进取份额” 按照 4:6 的比 例合并成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即 每 4 份“建信稳健份额” 与 6 份“建信进取份额” 合并成 10 份“建信双利基 金份额” 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开始办理。 9、定期份额折算 在建信稳健 份额、 建信双利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 建信稳健 份额、 建信双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对于 建信稳健 份额期末 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建信稳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 值超出本金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 建信双利份额分配给 建信稳健份额持有人。 建信双 利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10 份建信双利 份额 将按 4 份建信稳健份额 获得新增 建信 双利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 建信双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外 建信双利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建信双利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建信双利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建信稳健 份额和 建信双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 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建信双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对本基金全部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建信稳健 份额和建信进取 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 份额、 建信进取 份额和建信双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建信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00 元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对本基金全部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建信稳健 份额和建信进取 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 份额、 建信稳健 份额和建信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有关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基 金份额 总额 :截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总额为 2,974,508,248.97 份 , 其 中 , 建 信 双 利 为 2,881,148,086.97 份,建 信 稳 健 为 37,344,064.00 份,建信进取 为 56,016,098.00 份。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建信双利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建信稳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4 元,建信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7 元。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 建信稳健 、建信进取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建信稳健 37,344,064.00 份; 建信进取 56,016,098.00 份 15、本 次上市 交易的 基 金份额 交易代 码: 建 信 稳健 为 150036; 建 信 进取 为 150037 16、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 6 月 8 日 18、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9、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三 、基 金的 募 集和 上市交 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 金募集 申请的 核准机构 和核准 文号: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1]355 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 本公司 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 。 场外 代销机构包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万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金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 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财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 不含利息) 为 人 民 币 2,973,543,800.59 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2,973,543,800.59 份,利息结 转份额 964,448.38 份,总确认份额为 2,974,508,248.97 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全 额划入本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5,605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974,508,248.97 份,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 场 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93,360,162.00 份,按照 4:6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5 月 6 日验资完毕,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1 年 5 月 6 日获 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 年 5 月 6 日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基金份 额总 额:2,974,508,248.97 份, 其中 , 建信双 利 为 2,881,148,086.97 份, 建信稳健 为 37,344,064.00 份, 建信进取为 56,016,098.00 份。 (二) 建信双利 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建信双利 份额日常申购 、赎回开放日:2011 年 6 月 8 日。 (三) 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 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 金的 建 信稳健 与建信进 取 上市 交易的 核准机构 和核准 文号: 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68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 6 月 8 日 3、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投资者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 5、交易代码: 建信稳健为 150036、建信进取 为 150037 6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建 信 稳 健 为 37,344,064.00 份、 建 信 进 取 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56,016,098.00 份 7、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建信 双利 、 建信稳健与建信进 取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建信双利 、 建信稳 健与建信进取 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 建信双利份额托管在场外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 选择将 建 信双利 分拆为 建信稳健 和建信进取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安排: 建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下 简称 “ 本 公司”) 决定自 2011 年 6 月 8 日起, 开通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 建信双利与建信稳健 、建信进取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 “分拆” 和 “合并 ” 两个方面。 “合并” 或 “分拆” 每笔申请的 份额数必须 是 10 的整数倍 ,投资 者在业务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份额的最低数量限制, 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 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 ) 查询最新名单 ,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和前十 名持 有人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建信双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4,017 户,平均 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5,455.35 份;建信稳健 为 1,588 户,平均 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 23,516.41 份;建信进取 为 1,588 户 ,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5,274.62 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的基金份额分别为





14,599,815.00 份和 21,899,724.00 份,分别占本次 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比例为 39.10 % 和 39.10% ; 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建信稳健 与建信进取 的基金份额分别为 22,744,249.00 份和 34,116,374.00 份 ,分别占本次 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60.9% 和 60.9 % 。 3、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 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建信稳健 份额 占建信稳健比 例(% ) 持有 建信进取 份额 占建信进取比例 (% )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778.00 21.42% 12,001,166.00 21.42% 2 建银投资-建 行 - 中 投 汇盈核心优选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2,000,222.00 5.36% 3,000,333.00 5.36% 3 中投证券-农行-中投 汇盈产业优选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2,000,222.00 5.36% 3,000,333.00 5.36% 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83.00 5.36% 3,000,125.00 5.36% 5 张冬杰 792,033.00 2.12% 1,188,049.00 2.12% 6 郭原平 600,025.00 1.61% 900,037.00 1.61% 7 郑维重 440,031.00 1.18% 660,047.00 1.18% 8 钟粤丹 400,016.00 1.07% 600,025.00 1.07% 9 梁明利 395,216.00 1.06% 592,825.00 1.06% 10 郭爱珍 240,010.00 0.64% 360,015.00 0.64% 合 计


16,868,636.00 45.18% 25,302,955.00 45.1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 有 人信息编制。 由于四 舍五入的原因 ,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 项 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五 、基 金 主要 当事 人 简介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文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 孙桂东 咨询 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企合国副字第 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 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 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5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 专户投资 部、 海外投资部、 交易 部、 研究部、 创新发展 部、 市场营 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以及深圳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北京分 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4、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公司共有员工 161 人,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 有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的记录。 5、信息披露负责人 路彩营 6、 基金管理业务 情况简介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为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优化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上证社 会责任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上证社会责 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 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双利策略 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只开放式基 金和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1 只封闭式基金, 管理的基金总资产 规模 为 422.26 亿元。( 全球机遇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规模 数据截止日期为 2011 年 5 月 27 日) 7、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志勇先生,硕士,证券从业经历 9 年。1997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财 经大学 投资经济系获学士学位。1999 年 12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获经济学 硕士学位。 2000 年 1 月进入西安创新互联网孵化器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2001 年进入北方证券北京资产管理部,担任经理助理。2002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公司市场部,担任渠道销售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有限公司 (原巨田基金管理公司 ) ,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7 年 2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基金和银华优质增长基金基 金 经理助理;200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1 日, 任银华领先策略基金基 金经理;2009 年 6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19 日, 任银华和谐主题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7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 , 2010 年 11 月起任研究部执行 总监。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今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5 月 6 日至今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二)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主要人员情况 夏博辉 先生,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 , 教授、 注 册会计师。1992 年至 1999 年历任湖南财经 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 科研 (研究生) 处 处长 , 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 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 (1993-1996), 1996 年晋升为教授;2000 年至 2005 年 6 月历任深圳 发展银行 总行部门总经理 、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 年 7 月, 加盟招商银行。 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 金融会计组负责人, 中 国 银行 业协 会托 管专 业 委员会 常务 副主 任 。曾获 “ 全国 优秀 教师 ” (1993 ) 、 湖南 省普通高 校优秀 教学成 果一等奖 (1993) 、湖 南省第五 届优秀 社会科 学成果二等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奖(1999) 、 中国青年科技 论坛二等奖 (1999 ) 、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 (2009) 。 胡家伟先 生, 大学本 科 学历,现 任招 商银行 资 产托管部 副总经 理。30 多年 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 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 曾任中国银 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 副处长、 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 香港南洋 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 投 资基金 (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 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 泰债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现金增 值证券 投资基 金、华夏 经典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红 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策略优 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共 28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 托管资产为 3209.23 亿元人民币 。 ( 三) 基金上 市推 荐人的 信息 无 (四 ) 基金验 资机 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宇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 财产;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3 ) 发售基金份额; (4 )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7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 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 建 信双利 基 金份额 净值、 建信稳 健 份额与 建信进 取 份额的 份额参考 净值,确定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 资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控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 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 的 建 信双 利基 金份额 净 值、 建信 稳健 份 额与 建信 进取 份额 的份额 参考 净 值和 建信 双利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20) 面 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8、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建 信 稳 健 份额与 建 信 进 取 份 额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有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及 其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 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 稳健 份额与 建信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建 信双利基 金份额 、 建信 稳健 份额 与 建信 进取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基金费用收取;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收费方 式、 调 整建信 双利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就同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 )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建信双利 基金份 额 、建 信稳健 份 额与 建 信进取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 份额与建信 进取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建信双利 基金份 额 、建 信稳健 份 额与 建 信进取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建信双利 基金份额 、建信稳健 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 效凭证 所对应 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b、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 人 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 建信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份额的50%以上(含 50%);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e、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 建 信双利 基金份 额 、建信稳健 份额与 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 告。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类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 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日 建信双 利基金 份额 、建 信稳健 份额与 建信进 取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 份额与建信 进取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建 信双利 基金份 额 、建信 稳健 份 额与 建 信进取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共同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及交易所 的有关 规则 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 )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11)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 信 进 取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 建 信 双 利 基 金 份 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 建信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 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 基金发售后至 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资产 负债表如 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项





目 2011 年 5 月 31 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376,175,628.92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


其 中: 股票 投资 -











债券 投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78,300,000.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23,448,967.34 应收利 息


399,407.47 其他资 产 965,185.35 资产总计 2,979,539,189.0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3,056,168.14 应付托 管费 509,361.33 应付交 易费 用 - 其他负 债 282,144.58 负债合计 3,847,674.05 所有者 权益


实收基 金 2,974,508,248.97 未分配 利润 1,183,266.0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75,691,515.03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 计 2,979,539,189.08


基金份额总额( 份) 2,974,508,248.97 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止到 2011 年 5 月 31 日,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 资组合如下: 8.1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78,300,000.00 56.33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6,175,628.92 12.63 6 其他资 产 925,063,560.16 31.05 7 合计 2,979,539,189.08 100.00 8.2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未持有股票 。 8.3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未持有股票 。 8.4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未持有债券。 8.5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未持有债券。 8.6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未持有权证。 8.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8.8.1 本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无 被 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和 在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8.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 围。 8.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23,448,967.3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9,407.4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965,185.35 7 其他 - 8 合计 925,063,560.16 8.8.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8.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和约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和约定 ,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 《关 于核准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复》 ; (二) 《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四) 《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 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二○ 一一 年 六 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