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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祥B(150043)

裕祥B: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 监许 可[2011]708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 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裕祥 A 份额 表 现为 风险 较低 、 收益 相 对稳 定 的 特征 ,但 在本基 金
资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裕祥 A 仍 可能 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应 得收 益乃 至投 资本金 受损 的
风险; 裕祥 B 份 额则 表现 出风险 较高 、收 益较 高的 显著特 征, 由于 本基 金的 资产及 收益 的
分配将 优先 满足 裕祥 A 的 约定应 得收 益的 分配 ,在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而仅能 乃至 未
能满足 裕祥 A 的 约定 应得 收益与 投资 本金 的情 况下 ,则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可能 面临投 资本 金
亏损。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与资产及收益的计算 规则 ...........................................................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 29 第八部分


裕祥 A 基 金份额的折算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备案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的 上市与交易、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 的基金份额转换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1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裕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以及 《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裕祥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裕祥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博时稳 健回 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生 效 3 年 届满 时, 在 满足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的 情况下 , 裕祥 A 份额 和裕祥 B 份额 转换 成的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份额。 转换 后, 该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投资 策略 、投资 理念 、投 资范 围不 变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9 、 《 上市 规则》 :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10、 上市 公告 书: 指《 博 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1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2、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销 售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6、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9、 个人 投资 者: 指年 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招募说明书 3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21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实 有 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中 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2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代 销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5、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6、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7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8、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9 、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30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 册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 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1 、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 登记 机构 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记录 在该账 户下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注册 登记 系 统 32 、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立 的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33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买 卖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4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的日期 招募说明书 4 35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6、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1、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业 务规 则 》 : 指《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 施细 则》 及《 开放 式基 金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申购 赎回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等 规则 44、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 赎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7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8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1 、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3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4、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招募说明书 5 55、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5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7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则,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8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9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0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61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62、场内基金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63、场外基金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64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届满日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68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份额转换日, 该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 闭 期 末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基 金 份额转换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69 、 基金份额分级 : 指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不 同 分 配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类 别 , 即 优 先 级 基 金 份 额 ( 裕祥 A)和进取级基招募说明书 6 金份额( 裕祥 B ) 70 、 裕祥 A: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71 、 裕祥 B: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级基金份额 72 、 裕祥 A 约定基准收益率: 一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1.50%


73 、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 利率 : 指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当日 , 中国 人民 银 行公 布并执 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在裕祥 A 的 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执 行 的 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 一年 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基 准 利率 重 新 设 定 裕 祥 A 的 年化 约 定 收益 率中 的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并用 于下 6 个 月的 每日 约定收 益的 计 算 74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75 、 不可 抗力 :指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 法克 服 且在 基金合 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公 众通 讯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 障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李 雪松 联系电 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 批准设立 。目 前公司 股东 为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 司, 持 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璟 安实 业有 限 公司, 持有 股 份 6% ; 上海 盛业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丰益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建 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股 份 2% 。 注册 资 本为 1 亿 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十 四个 直属 部门 和两大 销售 业务 体系 , 分 别是: 研究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 交 易部、 固定 收益 部、 股 票 投资部 、 产 品规 划部、 市 场部、 基金 运作 部、 总 裁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务 部 、 信息 技术 部、 监 察法律 部、 风 险管 理部、 零 售业 务和 机构 业 务。 研究 部负 责 完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行业 上市 公司及 市场 的研究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特 定资 产 的 管理和 客户 咨询 服务 。 交 易部负 责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并 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易 监督 。 固 定收益 部负 责进 行固 定收 益证券 的研 究、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股 票投 资部 负责 进行股 票选 择和 组合管 理。 产品 规划 部负 责新产 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 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维 护以 及年 金方案 设计 与精 算等 企业 年金咨 询工 作 。 市场 部负 责基金 营销 策划 、 品 牌推 广等工 作 。 基 金 运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总 裁 办公室 专门 负责 公司 的战 略规划 研究 、 行 政后勤 支持、 会议 及文 件 管理、 公司文 化建 设、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 董事会、 党办 及 工会工 作。 人力 资源 部负 责公司 的人 员招 聘、 培训 发展、 薪酬 福利 、绩 效评 估、员 工沟 通 、 人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 作。 财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 财务 核算、 成本 控制 、 财 务分析 等工 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 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 等 工作。监察法 律部负 责对 公司 投资 决策 、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 察, 并向公 司管 理招募说明书 8 层和有 关机 构提 供独 立、 客观 、 公 正的 意见和 建议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建 立和 完善公 司投 资 风 险管理 制度 与流 程,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零售 业务下 辖零 售区 域、 客户 服务中 心、 电子 商务 部和 渠道产 品组 , 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的 零售 客户、 渠道 销售 、 直 销运 作和服 务工 作。 其中 , 零 售区域 负责 公司 全国范 围内 零售 客户 的渠 道销售 和服 务。 客户 服务 中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 和咨询 工作 。 电 子商务 部负 责公 司电 子商 务业务 的发 展 、 各 部门 使用 公司官 方网 站营 销资 源的 归口管 理和 公 司直销 网上 交易 平台 的建 设与管 理工 作。 渠道 产品 组负责 公司 的银 行渠 道开 拓、 销 售推 广服 务工作 , 以 及公 司产 品销 售 前包 装整 合工 作。 机构 业务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机构 客户 销售 和服务 工作 。 机 构业 务下 辖养老 金业 务部 、 战 略客 户部、 机构 理财 部- 上海 、 机构 理财 部- 南方和 券商 渠道 组。 养老 金业务 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 的研究 、 拓展 和服务 等工 作。 战略 客户 部 负责北 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部 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 该区域 机构 客户 的销 售与 服务工 作 。 机 构 理财部 -上 海和 机构 理财 部-南 方分 别主 要负 责华 东地区 、 华南 地区 以及 其他 指定区 域的 机 构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券商渠 道组 负责 券商 渠道 的开拓 和销 售服 务。 另设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公 司、 沈阳 分公 司和 郑州分 公司 , 分 别负 责对 驻京、 沪、 沈 阳 和郑 州人 员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赴 京 、 沪 、 沈 阳和 郑州 处理公 务人 员给 予协 助 。 此外 , 还 设有 境外 子公 司: 博时基 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 截止到 2011 年 3 月 31 日 ,公司 总人 数 338 人 ,其 中 63.02%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 硕士以 上学历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女 士, 硕士 , 董 事长, 深圳市 五届 人大 代表 。 历 任中国 银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理 研 究员 、 香 港中 银集团 经济 研究部 副研 究员 、 招 商银 行证券 部总 经理 、 深 圳中 大投资 管理 公 司 常务副 总经 理、 长盛 基金 管 理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信基 金 管理公 司总 经理 、 招 商银 行 独立董 事。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裁 ,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第四 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理 事会 理事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管 理委 员会 理事, 中国 红十 字会 第九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肖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89 年起 先后 在深 圳康 佳 电子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人 民 银行深 圳经 济特 区分 行、 深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 室工 作。1998 年 4 月 起负 责筹 建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汤维清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成 都探 矿工艺 研究 所、 深圳 天极 光电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圳 中大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工作 。 现任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招募说明书 9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同 济大学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周长青 先生 ,硕 士, 董事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司主任 科员 ,中 信银 行支 行负责 人 , 中国民 族信托 投资公 司理 财总部 副总经 理,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 员( 长) 、董 事会 秘 书等职 。现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陈小鲁 先生 ,独 立董 事。1968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总参 谋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驻英国 大使 馆 、 北京 国际 战略问 题研 究学 会、 亚龙 湾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 标 准国际 投资 管 理 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 任博时 公司 独立 董事 。 赵榆江 女士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8 年起 先后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外 交部 、国 家经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 英 国高 诚 证券 (HK ) 有限 公司 北 京代表 处 、 法 国兴 业证 券 (HK ) 有限 公司、 康联 马洪 ( 中国 )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2001 年 4 月 起任 博时公 司 独立董 事。 姚钢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85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人民大 学、 中国 经济 体制 改革研 究 所微观 研究 室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农村 发展 研究 所、 海南汇 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经 济文 化研 究中 心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任博 时 公司独 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先后 在郑 州航 空工业 管理 学院 、珠 海证 券有限 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管理 董事 总经理 。 夏永平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4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农 业银行 总行 、中 国长 城信 托投资 公 司、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工作 。2000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窦广清 先生 , 监 事。1987 年起先 后在 海军 后勤 学院 、 中国 银行 塘沽 分行 工作 ,2006 年 12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财务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卢培德先生,监事,CFA 。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 , 获 工商管 理学 士学 位 。1995 年起先 后在 霸菱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司 (Barings ) 、富 达 投资 管 理 公 司(Fidelity ) 、 美 林 公 司 (Merrill Lynch)工作。2008 年至今 ,任 上海 盛业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之 职。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林琦先 生, 硕士 、 监 事。1998 年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计 算机专 业, 获硕 士学 位。1998 年起 先后在 南天 信息 系统 集成 公司 、 北 京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公 司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东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2006 年 8 月再 次加 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信 息技术 部副 总 经理。2007 年 任信 息技 术 部总经 理。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招募说明书 10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 清华 计算 机公司 开发 部经 理、 清华 紫光股 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工作。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政管理 部副 经 理,电 脑部 副经 理及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杨锐先 生, 1999 年 7 月 毕 业于南 开大 学国 际经 济研 究所, 获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 副总裁 。 1999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宏观 研究 员、 博时 价值 增长混 合基 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兼策略 分析 师。 2005 年至 2006 年由 博时 公司 派往 纽 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 做访 问学 者, 期间 在 Allianceberstein 的 股 票投资 部门 学习 。2006 年 5 月 至今 担任 博时平 衡配 置混 合基 金经 理。2007 年后 曾 兼任 博时 价值增 长混 合基 金经 理、 博时价 值增 长 贰号混 合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兼 混合 组投 资总 监、 博 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基金 经理 、博 时大 中华亚 太精 选股 票(QDII )基金 经理 。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 裁。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 金经理 ,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 资经理 , 研究 部 总经理 兼特 定资 产高 级投 资经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兼 任特定 资产 管理 部 总经 理、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经 理、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李志惠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总 裁。1993 年 7 月起 先后在 深圳 市住 宅局 房改 处、深 圳 市委政 策研 究室 城市 研究 处、深 圳市 委政 策研 究室 综合处 工作 。2004 年 9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行政 与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总裁办 公室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 现任 公 司副总 裁, 兼任 机构 业务 董事总 经理 、董 事会 秘书 。 李雪松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总 裁。1988 年起 先后 在北京 市财 政局 统计 科、 日本大 和 证券综 合研 究所 、中 信证 券、北 京玖 方量 子软 件技 术公司 工作 。2001 年 3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金融 工程小 组金 融工 程师 、 市 场部南 方区 域销 售主 管、 市场部 南方 大 区 总经理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裁 ,兼 任零售 业务 部董 事总 经理 。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公 司 副总裁 ,兼 任社 保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 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监察 法 律 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兼 监察 法律 部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芳菲 女士 ,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 在山 东财 政 学院金 融学 专业 学习 ,获 经济学 学 士学位 。2003 年至 2006 年在上 海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专业学 习, 获经济 学硕 士 学位。2006 年 3 月 6 日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固 定收 益部债 券分 析员 、社 保组 合 投资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招募说明书 11 主任委 员: 肖风 委员: 杨锐 、邵 凯、 董良 泓、夏 春、 张志 峰、 王政 、张峰 、温 宇峰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杨锐先 生, 简历 同上 。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董良泓 先生 ,简 历同 上。 夏 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6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永 道 (现为 普华 永道 )会 计财 务咨询 公 司、招 商证 券研 发中 心策 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部 宏观与 策略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兼 任策 略分 析师、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首 席策 略分 析师 、博 时价值 增长 混合 、博 时价 值增长 贰号 混合 基金 经理 。 张志峰 先生 , 数 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 先后 于摩 根 士丹利 集团 、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 作。2008 年 1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另类 投资 组 投资 总监 。 王政先 生, 博士 。1995 年 毕业于 美国 普林 斯顿 大学 ,获得 博士 学位 。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 佛大 学从 事地 球物 理博士 后研 究工 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 美国新 泽西 州 道琼斯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高级顾 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 美国 新 泽西州 彭博 资讯 研发部 工作 ,任 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 加州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公司 工作 , 任高级 研究 员。2009 年 5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ETF 组投 资总 监 ,2010 年 1 月起任 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和 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联接基 金经 理,2010 年 7 月起任 博时 大中华亚太精 选股票(QDII )基金经理。现任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ETF 及 量化 投资组投资 总监兼 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及 联接 基金 经理 、 博时 大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 (QDII ) 基 金经 理。 张峰先 生, 博士 。1988 年 9 月 起先 后在 HAUGEN 金 融系 统顾 问公 司、 花 旗集团 资产 管理部 门 、 摩 根士 丹利 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 事投 资管 理工作 。2010 年 2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 股票 投资 部 数量组 投资 总监,2010 年 7 月起 任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兼 任成 长组 投资总 监。2010 年 10 月 起兼任 博时 裕富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股票 投资部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和 博时裕 富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温宇峰 先生 ,MBA 。1994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 中银 国际 控股 公司 、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公司 、Prime Capital 、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工作 。2010 年 6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研究 部总 经理、 股票 投 资部 成 长组 投资 副总 监兼 博时裕 隆封 闭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 责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招募说明书 12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 订的 重大合 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招募说明书 13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 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 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 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招募说明书 15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马蔚 华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 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总 资 产 2.403 万 亿元人 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 8.04% 。 2002 年 8 月, 招商 银行 成立基 金托 管部 ;200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支持室 、产 品管 理室 、运 营室、 监察 稽核 室 4 个职 能处室 ,现 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 2003 年 4 月 , 正 式办 理 基金 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管 理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 保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系 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和“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招募说明书 17 成 功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 一只信 托资金 计划、第 一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 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 实 现从 单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 得 到了同 业认 可, 被境 内外 权 威媒体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业 银行 ” “中国 资产 托管市 场创 新客 户满 意首 选品牌 ” 6S 资产托 管综 合业 务平 台荣 获“深 圳市 金融 创新 奖二 等奖第 一名 ”。 经过八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0 年, 招商 银行 实现 托管 利 润 8.11 亿元, 托管 费收 入 3.21 亿 元,托 管资 产突 破 3200 亿元, 托管 日均 存款 突破 300 亿元, 托 管产品 数量 、 托 管资 产规 模和托 管费 收入 稳居 中小 托管银 行第 一, 基金 托管 新增规 模居 行业 首位, 内部 控制 连续 四年 通过 SAS70 国 际认 证。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 先生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 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 信和 置业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局 能 源运 输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公 司) 董 事 长, 及 中 国国 际海 运 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 事 长, 及 新 加坡 上市 公司 嘉德 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蔚华 先生 , 招商 银行 执 行董事 、 行长 兼首 席执 行 官,1999 年 1 月加 入本 公司 。 经 济 学博士 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 第十一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1999 年 1 月起 任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 分 别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 任招 银国 际金 融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信 诺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永 隆银行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并自 2002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局 集团 公 司董事 。 同时 担任中 国国 际商会 副主 席 、 中国 企业 家协会 执行 副会 长、 中国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 事、 中国 红十 字会 第八 届理 事会常 务理 事 、 深 圳市 综研 软科学 发展 基金 会理 事长 和北京 大学 、 清华大 学等 多所 高校 兼职 教授等 职。 唐志宏 先生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吉林 大学 本科 毕业 ,高级 经济 师。1995 年 5 月加入 本 公司, 历任 沈阳 分行 副行 长, 深 圳管 理部 副主 任, 兰州分 行行 长, 上海 分行 行长, 深圳 管理 部主任 ,总 行行 长助 理,2006 年 4 月起 担任 本公 司 副行长 。同 时担 任招 商信 诺人寿 保险 公 司及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夏博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厦 门大 学管理 学博 士, 教授 、注 册会计 师 。 1992 年至 1999 年历 任湖 南财经 学院 会计 系副 主任 、科研 处副 处长 、科 研( 研究生 )处 处 长, 世界 银行 技术 援助 中国 人民银 行会 计改 革体 系项 目金融 会计 准则 研究 组中 方工作 组组 长招募说明书 18 (1993-1996 ),1996 年 晋升为 教授 ;2000 年至 2005 年 6 月历 任深 圳发 展 银行总 行部 门 总经理 、财 务执 行总 监等 职;2005 年 7 月 ,加 盟招 商银行 。同 时担 任财 政部 会计准 则咨 询 专家、 金融 会计 组负 责人 ,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托 管专 业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曾 获 “全 国优 秀教 师”(1993 )、 湖南省普 通高校优秀教 学成果一 等 奖(1993 )、湖 南省第五 届优秀社会 科 学成果二等奖 (1999 )、 中国青年科技 论坛二等 奖 (1999 )、深圳 市人民政 府金融创新 二 等奖(2009)。 胡家伟 先生 ,大 学本 科学 历,现 任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 理。30 多 年银 行业务 及 管理工 作经 历 , 已获 得基 金从 业 资格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 蛇 口支行 副行 长、 招商 银行 总行单 证中 心主 任。 曾任 中国银 行湖 北省 分行 国际 结算处 副科 长 、 副处长 、 中国 银行十 堰分 行副行 长 、 香 港南洋 商业 银行押 汇部 高级 经理 、 香 港中银 集团 港 澳 管理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等 职务。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1 年 4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 招 商 现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中信 标普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信 现金 优势货 币市 场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泰柏 瑞 金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 富通 强化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新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盛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 长趋 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优 势配 置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盛红利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央 企 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上 投摩根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策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业 合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中 银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中 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银河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双利 策略 主题 分级 基金 共 32 只开 放式基 金及 其它 托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 3946.29 亿 元人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招募说明书 19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 商银 行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 行长负 责制 , 重大事 项的 决策经 行长 办公 会讨 论决 定, 行长 室下 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内部 控 制状况 评审 委员 会、 稽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信 息规 划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 业岗 位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 分部, 对各 岗位 、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我 防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 管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 )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的规 章 ,具 有 高度的 权 威性 , 成 为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 行内 部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外 , 部 门任 何 员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力 。 (5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完 善。 (6 ) 防火 墙原 则。 核算 、 清算 、稽 核监 察等 相关部 门, 应当 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当 分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和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操作 规程》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 程、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管 理、 保 密管理 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证 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发 生或确 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 银行 还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托管招募说明书 20 业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 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据 能及 时在灾 难备 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不 间断 运行 。 (2 )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3 )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数据加 密传 输 、业 务信 息 启动异 地 自动备 份功 能 、 业 务信 息磁 带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 等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 据传递 的安 全 性。业 务信 息 不 得泄 漏, 有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 (4 )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运作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 )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对信息 技术 系统 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 双责、 机房 空间 隔离 并设 置门禁 管理 、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权 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网 、 与 全行 业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 (6 )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 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 21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全国统 一客服 热线 : 95105568 ( 免长 途 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史迪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林艳洁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1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 张燕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 www.cmbchina.com (2 ) 其他 场外 代销 机构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招募说明书 23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裕祥 B 基金 份额 办理 场内 认购业 务的 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会 员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公 告) 。 尚 未取 得相 应业务 资格 , 但 属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他 机构 ,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后 , 代 理投 资者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增加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 金融 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834 联系人 :





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卢湾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张鸿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分级 与资产及收益的计 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规则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3 年 内, 本基 金 通 过基 金 收益分 配的 安排 , 将基 金 份额分 成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个级别 , 即优 先级 基金 份 额 ( 基金 份额 简称 “裕祥A ”) 和进 取级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简称 “裕祥B ”) 。 根据本 基金 的募 集规 则, 裕祥A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初 始有效 认购 基金 总份 额中 的份额 占 比约为80% , 裕祥B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初始 有效 认购 基金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约为20%;两 类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内, 裕祥A 每6 个 月 打开一 次申 购赎 回, 并且 在 裕祥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 时, 折算 成1.000元; 裕祥B 封 闭运 作 , 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和 交易, 初始 的裕祥B 份 额持 有人或 二级 市场 投资 者可 以在市 场内 交易 裕祥B 。 在 裕祥A 的每 次开 放日 , 并 且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时 , 基金 管理 人 将对 裕 祥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裕祥 A 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 增 加。 因此 , 在 裕祥A 的 开放 日, 如果 裕祥A 没 有赎 回或 者净赎 回份 额极小 ,裕祥A 、 裕祥B 在 该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会 出现 大于8:2 的 情形 ;如果 裕祥A 的净赎 回份 额较 多, 裕祥A 、裕祥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 小于8:2 的情 形。 二、裕祥A 和裕祥B 的资 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内, 裕祥A 和 裕祥B 具有不 同的 资产 及收 益的 分配安 排, 即两类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和 收益特 性不 同。


裕祥A 为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基金 份额 ,即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裕祥A 的本 金及自 上一 开放 日 (在 裕祥A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之 前, 则为基 金成 立日 ) 起累 计 每日约 定收 益 的总额 ; 裕祥B 为 高风 险且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即本 基金 净资 产在 优先分 配裕祥 A 的 本金 及自 上一 开放 日( 在 裕祥A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之 前,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起 累计每 日约 定收益 总额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分配 给裕祥B 。 每份 裕祥A 的 本金 为1.000元。 裕祥A 的 开放 日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6 个 月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的 , 开放日 为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裕祥A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为《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至6 个 月 满的日 期,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第 二个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至12 个月 满的 日 期,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为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以 此类 推。 例: 如果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于2011 年6 月1 日 生效,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满6 个月 、满12个月 、满18 个月 的日期 分别 为2011 年12 月1 日、2012 年6 月1 日、2012 年12 月1 日, 以此 类推 。 假设2011 年招募说明书 25 12 月1 日为 非工 作日 ,在 其 之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为2011 年11 月30 日, 则第 一 次开放 日为 2011 年11 月30 日 。其 他各 个开放 日的 计算 类同 。 裕祥A 和 裕祥B 应 得资 产及 收益的 计算 规则 如下 :


1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3 年 内, 裕祥A 约定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为 :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利 率+1.50%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当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 准 利率 ; 在 裕祥A 的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重 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并 用于下6 个 月的 每日 约定 收 益的计 算。 裕祥A 的 应得 收益 的金 额采 用单利 计算 , 年 化约 定收 益率及 收益 均以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面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并自 开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进行 调整 。 2 、 本 基 金 的净 资产 在优 先 分配裕祥A 的 本金 及自 上一 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 第一 个 开放日 之前, 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起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总额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分配 给裕祥B , 其中, 每 份 裕祥A 的本 金为1.000 元 。 3 、 如 本基 金净 资产 等于 或 低于裕祥A 的 本金 及自 上一 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 第一 个 开放日 之前,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起 累计每 日约 定收 益的 总额 , 则本 基金 净资 产全 部分 配给裕祥A 后, 仍存在 额外 未弥 补的 裕祥A 的本金 及约 定收 益总 额的 差额, 不再 进行 弥补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裕祥A 持有 人获 得自 上一 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第 一个 开放日 之前 , 则 为基 金成立 日 ) 起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总 额, 即如 在本 基金资 产出 现极端 损失 情况 下,裕祥A 仍 可能 面临 无法 取得累 计每 日约 定收 益乃 至投资 本金 受损 的风 险。 对投资 者持 有的 每一 份裕祥A 和裕祥B,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满3 年时 , 按照 《 基 金合同 》所 约定 的资 产及 收益的 分配 规定 分别 计算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份额 净值 ,并以 各自 的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按 照本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NAV ) 转换为 博时 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的份 额。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1 、本 基金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3 年 内, 依据 以 下公式 计算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其中,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量为 裕祥A 和裕祥B 的份 额总额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满3 年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LOF )基 金后 ,依 据以 下公式 计算T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T 日 闭市 后的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A 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T 日 闭市 后的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C 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招募说明书 26 在投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对于 持有期 限不 少 于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亦不 收取 赎回 费, 但对持 有期 限少 于30 日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C 类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四、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在 裕祥A 的 开放 日计 算裕祥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裕祥B 的封闭 期届满 日分 别计 算裕祥A 和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设J 日为 裕祥A 的 某一 开放 日 ,且非 裕祥 B 的 封闭 期届 满日 ;设K日为 裕祥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 1 、J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如果J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大 于或 等于 “1.000 元 乘以J 日裕祥A 的份 额余 额 加上J 日全部 裕祥A 份额 的累计 每 日约定 收益 之 和 ”, 则: J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 自上 一开 放日 (在 裕祥A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之 前, 则为基 金 成立日 )起 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否则: J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J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J 日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数 。 2 、K 日裕祥A 和 裕祥B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如果K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大 于或 等于 “1.000 元 乘以K 日 裕祥A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K 日全部 裕祥A 份额 的累计 每 日约定 收益 之 和 ”, 则: K 日 裕祥A的基 金 份额 净值=1+ 自上 一开 放日 ( 在裕祥A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之前, 则 为基金 成立日 )起 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否则: K 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K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K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数 。 K 日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K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K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K 日 裕祥 A 的 基金 份额 数) )/K 日 裕祥B 的基 金份 额数 。 其中: 每日约 定收 益=1× (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1.50% )/ 所在年 的日 历日 数;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当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在 裕祥A 的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重 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并 用于下6 个 月的 每日 约定 收 益的计 算 。 招募说明书 27 计算裕祥A 与 裕祥B 净 值时 ,各自 保留 小数 点后8 位 , 小数点 后第9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计 算误 差归 入基 金资 产,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对账 务进 行调 整。 例1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3 年 期届 满日 ,设 自 裕祥A 上 一次 开放 日起 至3 年期届 满日的 运作 天数 为183 天 , 分别为31 天、30 天、31天、30天、31 天、30 天, 裕祥A 上一 次开 放日 至3 年 期届 满日 裕祥A 的约定 收益 率分 别为4.5% 、4.5% 、4.5% 、4.5% 、4.5% 、4.5% , 基金资 产净 值为42 亿元 , 裕祥A 、 裕祥B 的 份额 余额 分别为32 亿份 和8 亿 份。 则 裕祥A 、 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如下 :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1 4.5% 30 4.5% 31 4.5% 30 4.5% 31 4.5% 30 4.5% 11 365 ? ? ? ? ? ? ? ? ? ? ? ?? ? ? ? ?? ?? 1.02256164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2 32 1.02256164 8 ?? ? 1.15975344 五、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 用“ 虚拟清 算 ” 原则 计算 并公 告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1 日 内与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净值 一同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T 日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如果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大 于或 等 于 “1.000 元 乘以T 日 裕祥A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T 日全部 裕祥A 份额 的累计 每 日约定 收益 之 和 ”, 则: T 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1+ 自上 一开 放日 (在 裕祥A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之前 , 则 为 基金成 立日 )起 累计 每日 约定收 益; 否则: T 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数 。 T 日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T 日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数 ))/T 日裕祥B 的基 金份 额数 。 其中: 每日约 定收 益=1× (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1.50% )/ 所在年 的日 历日 数;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当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在 裕祥A 的每个 开放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重 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并 用于下6 个 月的 每日 约定 收 益的计 算。 招募说明书 28 裕祥A 与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例2 :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3 年 期内, 设自 裕祥A 上 一次 开放 日起 的运 作天 数为130 天, 分别 为31 天、30 天、31天、30 天、8 天, 裕祥A 对应的 约定 收益 率分 别为4.5% 、4.5% 、 4.5% 、4.5% 、4.5% , 基 金运作 当年 的实 际天 数为365天, 基 金资 产净 值为41 亿元 , 裕祥A 、 裕祥B 的 份额 余额 分别 为32 亿份 和8 亿份 。 则 裕祥A 、裕祥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如下 :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1 4.5% 30 4.5% 31 4.5% 30 4.5% 8 4.5% 11 365 ? ? ? ? ? ? ? ? ? ?? ? ? ? ?? ?? 1.016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41 32 1.016 8 ?? ? 1.061 六、裕祥A 和裕祥B 份额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届满 日, 两类 基金 份 额将以 各自 的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按 照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 转 换为 博时 稳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的 不同 类别 份 额, 并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有关基 金份 额转 换及 申购 、赎回 开始 时间 见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1 年5 月13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708号文 核 准募 集。 一、基金 名称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 基金 名称 为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后 , 本 基 金 名 称 为 “ 博 时 稳 健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二、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最初 的 3 年 内裕祥 A 每 6 个月 开放 一次 申购 、 赎回业 务, 并且在 开放 日裕祥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大 于 1.000 元 时, 折 算成 1.000 元; 裕祥 B 封闭 运作 。 3 年 届 满后 ,本 基金 转换 为 契约 型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与募集 期限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裕祥A 、 裕祥B 将 分别 通过 各自发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独立进 行公 开发 售, 两级 份额的 发 售方式 与发 售机 构不 尽相 同。 裕祥A 的 发售 机构 为本 公司 直销网 点及 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裕祥A 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 裕祥B 通 过场 外、 场内 两种 方式公 开发 售 , 其 中 , 场 外发售 机构 包括 本公 司直 销网点 和 指定代 销机 构, 场外 发售 的 裕祥B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 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场 内发 售的 裕祥B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投资者 可参 与裕祥A 或 裕祥B 中 的某 一级 份额 的认 购, 也可既 参与 裕祥A 又参 与裕祥B 的 认购。 在募 集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可分 别对 裕祥A 、裕祥B 进行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认购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 款项退 回 给投资 者 。 招募说明书 30 本基金 的具 体发 售方 式和 发售机 构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本基金 的销 售网 点 ( 包括 直销网 点和 代销 网点 ) 受 理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并不 表示对 该申 请已经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 情 况和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发 售流 程 (1 ) 裕祥A 的 发售 首先在 场外 发售 裕祥A , 裕祥B 暂不 发售 。 裕祥A 发售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2011 年5 月 25日至2011 年6 月1日。 在 裕祥A 认购 期内 的任 何一 日 ( 含首 日 ) , 如果 已收 到的场 外认 购申 请规 模不 超过裕祥 A 的 募集 上限 ,则 裕祥A 继 续募集 ,直 到裕祥A 认 购期 结束或 达到 裕祥A 的募 集上 限; 在 裕祥A 认购 期内 的任 何一 日(含 首日 ), 如果 已收 到的场 外认 购申 请规 模超 过 裕祥A 的募集 上限 , 则 按 照 “ 末 日比例 接受 认购 申请 ”的 原则给 予部 分 接 受认 购申 请, 裕祥A停止 发售。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次 日在公 司网 站和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自即 日起 停止 裕祥A 的认购 业 务 。 (2 ) 裕祥B 的 发售 裕祥A 发 售结 束后 ,裕祥B 开始发 售。 裕祥B 发售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2011 年6 月2 日 至2011 年6 月8 日。 根据已 接受 的 裕 祥A 申 请的 申请规 模以 及裕祥A 与 裕祥B 的 预定 比例 , 计 算裕祥B 募集规 模上限 。即 : 裕祥B 募 集规 模上 限= 已接 受的裕祥A 申 请规 模× 2/8 在 裕祥B 认购 期内 的任 何一 日(含 首日 ), 如果 达到 裕祥B 募 集规 模上 限, 则提 前结束 募集; 对在 最后 一日 认购 的 裕祥B 采用“ 末 日比 例确 认 ” 的原 则给 予部 分确 认; 否则裕祥B继续 募集, 直到 裕祥B 募集 期结 束。在 裕祥B 募集 结束 的次 日,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司网 站和指 定媒 体上公 告自 即日 起停 止裕祥B 的认 购业 务。 (3 ) 裕祥A 的 配售 在 裕祥B 募集 结束 日 (L 日 )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根据 已经确 认的 裕祥B 的募 集情 况, 对已 接受 的 裕祥A 的申 请按 以下 方法进 行全 程比 例配 售, 未确认 部分 的认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者。比 例确 认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裕祥A 的 配售 比例= ( 裕祥B 份 额的 确认 规模× 8/2 )/ 已接受 的裕祥A 申 请规 模 募集结 束时, 裕祥A 和裕祥B 的 初始 规模 配比 原则 上为8:2 , 本基 金可 接受 因为 利 息折算 份额、 认购 费用 收取 方式 不同等 原因 造成 的配 比偏 离。 六、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公开发售 (具体 名单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本 基金 的场内 认购将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具有 相应业招募说明书 31 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发 售( 具体名 单详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或相关 业务公 告) 。 尚未取 得相应 业务资 格 , 但 属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后 , 代 理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七、募集规模上限


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 模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 利息) ,其中 , 裕祥A 不超 过32亿元 (不包 括利 息) ,裕祥B 不 超过8 亿元 (不 包括 利息 ) 。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 初始 面值 : 裕祥 A 和裕祥 B 初始 发售 面值 均为 1.00 元,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认购价 格为 1.00 元/ 份。 2 、认 购费 用: (1 ) 募集 期投 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2 ) 场外 认购 费率 : 1 )裕祥A 不收 取认 购费 。 2 )裕祥B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表: 裕祥 B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 设定 投资者的 场内认 购费 率。 (3 )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 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不得 动用 。裕祥 A 和裕祥 B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折算 为各 自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 中: 以 申请金 额做 为 计息基 准, 具体 利息 转份 额数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招募说明书 32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场外 认购 资金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采用 截位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1 : 某投 资人 投资30 万 元 认购本 基金 裕祥A 份额, 假 设该笔 认购 按照100% 的 比 例确认 , 且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30 元,不 收取 认购 费 , 则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300,000/ (1+0.00% )=300,000 元 认购费 用=0 元 认购份 额= (300,000+30 )/1.00=300,03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3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裕祥 A 份 额, 可 得到 300,030 份 基金 份额 。 例 2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裕祥 B 份额 , 假设 该笔 认购 按照 100%的比 例确认 , 且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30 元, 其对 应认购 费用 为 1,000 元 ,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 额为: 认购份 额= (10,000,000+30-1,000 )/1.00=9,999,03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裕祥B 份额 ,可 得到9,999,030 份 基金 份额 。 (2 ) 场内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方 法,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挂 牌价 格 × (1+ 认购费 率) ×认 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 牌价 格 × 认购 份额 × 认购 费率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息/ 挂 牌价格


其中, 挂牌 价格 为基 金份 额初始 发售 面值 。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场内 认购资 金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例1 : 某 投资 人认 购30 万份 本基金 裕祥B 份额, 裕祥B 份额认 购价 格1.00 元, 假 设该笔 认 购按照100% 的比 例确认, 且 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 为31.5 元,若对应 的认购 费率为0.60%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金 额=300,000 × (1+0.60% ) ×1.00=301,800.00元; 认购费 用=300,000 ×0.60%=1,8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300,000 ×1.00=3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31.5/1.00=31.0 份 投资者 实际 认购 份额=300,000+31=300,031 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认 购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招募说明书 33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方 式,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 (1 ) 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 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 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 金额 。 (2 )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或 先后 认购裕祥 A 份 额及 裕祥 B 份额,已 经正式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销 。 3 、认 购确 认 当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申 请认 购场内 裕祥 B 的 投资 者, 通常 应 在 T+2 日到 网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当日 (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申 请认 购场 外裕祥 A 和裕祥 B 的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本基 金募 集结束 之 日 4 个 工作 日后 到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同 时可以 到网 点 打印交 易确 认书 。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4 、认购 数量 限制 (1 )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构 认 购本基 金时 , 每 次申 报的 认 购份额 必须 为1000 份或 其 整数倍 , 且单笔 认购 最高 不超 过99,999,000份。 (2 ) 通 过场 外代 销机 构认 购本基 金时 , 各代 销网 点接 受认购 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500 元,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直销网 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 请的最 低金 额 为单笔5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 由 基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3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招募说明书 34 第八部 分


裕祥A 基 金份额 的 折算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内,裕祥A 将 按以 下规 则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 一、折算基准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与其 开放 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内,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日( 开放日 )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满6 个 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 购与赎 回的 , 折算基 准日 (开 放日 ) 为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二、折算条件 在 裕祥A 的每 一个 折算 基准 日, 如果 折算 前的 裕祥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 , 则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 折算 后 ,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 否则 , 裕祥A 不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 三、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裕祥A 所有 份额 。 四、折算频率 在满足 折算 条件 的情 况下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满6 个月 折算 一次 。 五、折算方式 折算日 日终 , 如果 折算 前 的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 , 则 裕祥A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调整 为1.000 元 , 折算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裕祥A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 算比 例相应 增 加 。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如下: 裕祥A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 折算前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裕祥A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折算前 裕祥A 的份 额数× 裕祥A 的折 算比 例 裕祥A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 裕祥A 的折算比例的 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六、基金份额折算期 间的 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裕祥B 的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 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折 算 提 示性公 告 须最 迟于 实施 日前2 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招募说明书 35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 份额 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内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36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基 金备 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募 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 国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认 购资 金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本基金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转 换 成 “ 博 时 稳 健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后,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的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3000 万元 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前 10 大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过 基 金总份 额 90%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的 上市与交易、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1 、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内 ,在裕祥 B 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条 件 的情况 下 , 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将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裕祥 B 上 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裕祥 B 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中的 裕祥 B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再 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转换 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额 将继续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基金 上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登 记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中 的 基 金 份额 可 通 过 办 理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业 务 将 基 金份 额 转 托 管在 证 券 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再上 市交 易。 2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份 额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3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份 额 上市公 告书 。 4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 裕祥 B 上市 首日 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2 )本 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上市 首日 的开盘 参考 价为前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 )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5 )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 )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规定 。 5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6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7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8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二、裕祥 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投资 者可 在裕祥 A 的开放 日对 裕祥 A 进行 申 购与赎 回; 裕祥 B 不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换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者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对 本基 金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投资者 办理 裕祥 A 的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经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账 户(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具 体事宜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裕祥A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销 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裕祥 A 的 申购 与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裕祥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满6个月 开 放一 次, 接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办理 裕祥A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每 满6 个月 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 裕祥A 的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放日 为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裕祥 A 的开 放日 以及 开放 日办理 申 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3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 裕祥 A 在代 销机构 的 首次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 追 加申 购 的单笔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 元;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的首 次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 元,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裕祥 A 份 额 赎回 。 某 笔赎 回导 致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某 一销 售机 构某 一交 易账户 的裕祥 A 份额 余额 少于 100 份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强制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其在该 销售 机构 该交 易账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3 )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不作限 制。 招募说明书 39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 )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裕祥 A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裕祥 A 的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 不予成 交。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T+1 日 ) , 裕祥A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对投资 者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性 确认 和成 交确 认。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应 及时 向 销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 以 裕祥B 的份 额余 额为 基准 , 在不超 过8/2 倍裕祥B 的 份额余 额 范围内 对裕祥A 的 申购 进行 确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所 有经 确认有 效的 裕祥A 的赎 回申 请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对于裕祥A 的 申购 申请, 如 果对裕祥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进 行确 认后 , 裕祥A 的 份额余 额小于 或等 于8/2 倍裕祥B 的份额 余额 , 则 所有 经确 认有效 的裕祥A 的 申购 申请 全部予 以成 交 确认; 如果 对裕祥A 的 全部 有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裕祥A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8/2 倍裕祥B 的 份额余 额, 则 根据 经确 认 后的裕祥A 份 额余 额 不 超过8/2 倍裕祥B 的份 额的 原则 , 对全部 有效招募说明书 40 申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 成交 确认。 裕祥A 每 次开 放日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确 认办 法及 确认 结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裕祥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裕祥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裕祥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6 、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 费率 (1 ) 裕祥 A 的申 购费 率 : 裕祥 A 不 收取 申购 费。 (2 ) 裕祥 A 的赎 回费 率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满 6 个月为 裕祥 A 的一 个开 放 周期, 持有 期限 为一 个开 放 周期的 , 裕祥 A 的赎 回费 率为 0.1% ;持 有期 限为 一个 以上 开放周 期( 不含 )的 ,裕祥 A 的赎回 费 为 0 。 (3 ) 裕祥 A 的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为 赎回 费总额 的 100%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7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 裕祥 A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 式, 裕祥A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 1 :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裕祥 A 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裕祥 A 份额净 值 为 1.000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00=10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裕祥 A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裕祥 A 份 额净值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100,000 份基金 份额 。 (2 ) 裕祥 A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金 额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 1 : 某投 资者 在场 外 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裕祥 A 基 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一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 设赎回 当日 裕祥 A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00 元,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00=10,000 元 赎回费 用=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 元 即:投 资者 在场 外 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裕祥 A 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一年 六个 月,假 设 赎回当 日裕祥 A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0 元。 (3 ) 裕祥 A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裕祥 A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裕祥 A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4 ) 裕祥 A 申购 份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裕祥 A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5 ) 裕祥 A 赎回 金额 余 额的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8 、裕祥A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 册登记 裕祥A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资者 申购 裕祥A 份额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裕祥A 份额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9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裕祥 A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 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对裕祥 A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 (3 ) ,( 5 )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42 10、 暂停 赎回 裕祥 A 或 延 缓支付 裕祥 A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裕祥 A 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裕祥 A 在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 放日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工 作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11、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经过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成 交确 认后, 裕祥 A 的 净赎 回份额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本基金 前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时, 即认为 发生 了裕祥 A 巨 额 赎回。 当 裕祥A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工作 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 工 作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43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 换后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场 外申 购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 本基 金的 场内 销售 机构 为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会员单 位, 场内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下。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经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账 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自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日 起不 超过30 日 内 开始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公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相关 业务公 告中载 明或另 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 场外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 者持有 份额 登记 日期 的先 后次序 进 行顺序 赎回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 可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招募说明书 44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投 资 者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 申 购和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 额缴 款,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者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限制 (1 ) 投 资者 场外 通过 代销 机构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500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的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500 元。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某笔 赎回 导致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某一 销售 机构 某一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强制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其在 该销售 机构 该交 易账 户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不作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在投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对 于持 有期 限不少 于 30 日招募说明书 45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亦不收 取赎 回费 , 但对 持 有期限 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 基金份 额的 赎 回收取 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场 内 场外均 可进 行申 购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 只能 在场 外 进行申 购 赎回 ;其 中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在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时交纳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用时 , 按 申购金 额采 用比例 费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 费率 结构 A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 3 00 万元 0.50% 300 万元 ≤ M < 5 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0%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 设定 投资者的 场内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 赎回 费率 本基金赎 回费 用由基 金赎 回人承担 ,赎 回费用 的 25%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 支付市 场 推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场外赎 回费 率: 招募说明书 46 表:基金的场外赎回 费率 结构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率 Y<1 年 0.10% 1 年≤ Y < 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75% ;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 (含 30 日)的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场内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0.10% 其中 , 在 场外 认购 、 申 购 并赎回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年限 以份 额实 际持 有年 限为准 ; 在 场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以及 场内买 入, 并转 托管 至场 外赎回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年限 自份 额转 托 管至 场外 之日 起开 始计 算;所 有份 额的 场内 赎回 费率都 为 0.10%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式 1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1 :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0.80% ,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94,482.24 份 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书 47 2 )C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1 : 某投 资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5,238.10 份 基金 份额 。 (2 )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式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 点部分 对应 的份 额以 现金 方式返 还 给投资 者 。 例 1 :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且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0.80% ,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返还金 额=0.24 ?1.05=0.25 元 因 场 内 申 购 份额 采 用 截 位法 保 留 至 整 数份 , 故 投 资者 申 购 所 得 份额 为94,482份,整数 位后小 数部 分0.24 份 的申 购份额 对应 的资 金 返 还给 投资者 。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 94,482 份 基金 份 额 , 返 还金 额 0.25 元 。 (3 ) 本基 金场 外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 赎回价 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1 )场 外 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金额 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招募说明书 48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1 : 某投 资者 在场 外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 资者 在场 外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一 年六 个月 ,假设 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2,493.75 元。 2 )场 外 C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金额 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数× 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1 : 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20 天, 假设赎 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75%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75%=93.7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 资者 在场 外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20 天 , 假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2,406.25 元。 (4 ) 本基 金场 内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 1 : 某投 资者 在场 内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 赎回 费率 为 0.10%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10%=12.5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 -12.50=12,487.50 元 即 :投资 者在场 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2,487.50 元。 招募说明书 49 (5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6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 本 基金 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后 的 A 类基金 份 额在申 购时 收取 基金 申购 费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 场 外申 购时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场 内申购 时 ,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后 ,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计算 , 保 留到 整数位 , 剩 余部分 按每 份基 金份 额申 购价格 折回 金额 返回 投资 人, 折回 金额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7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赎回金 额 单位为 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8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9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10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 回金额 的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基 金合同约定 的 范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1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9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招募说明书 50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 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1 )- (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11 、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 拒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 不 超过20 个工 作 日, 并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 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12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招募说明书 51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巨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2 日内 通 过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有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13、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基金的转换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五、转托管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3 年内 的转 托管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内, 裕祥A 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持有 的 裕祥A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裕祥A 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裕祥B 的 转托 管与 以下 “本 基金转 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的 转托 管 ” 相同。 2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既 可以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 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 跨系 统转 托管 1 )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招募说明书 53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 办理 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非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通 过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四、投资策略 通过宏 观方 面自 上而 下的 分析及 债券 市场 方面 自下 而上的 判断 , 把握 市场 利率 水平的 运 行态势 , 根据 债券市 场收 益率曲 线的 整体 运动 方向 进行久 期选 择 。 在微 观方 面, 基于 债券 市 场的状 况, 主要 采用 骑乘 、 息差 及利 差策 略等 投资 策略。 同时 积极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 债券 申购, 提高 组合 预期 收益 水平。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为 :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投 资于 非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申 购或 增 发新股 等, 但不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或权 证, 对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在各类 资产 之间 进行 相对 稳定的 动态 配置 。 招募说明书 55 2 、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 略 灵活应 用各 种期 限结 构策 略、 信 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 息差 策略 、 期 权策 略, 在合理 管理 并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最大 化组 合收 益。 (1 ) 期限 结构 策略 。通 过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 变化趋 势 ,对 各 类 型债 券 进行久 期 配置 。 具 体来 看, 又分 为 跟踪收 益率 曲线 的骑 乘策 略和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子弹 策略 、 杠 铃策略 及梯 式策 略。 1 )骑 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买入 期 限位于 收 益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而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子 弹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 中债券 久期 集中 于收 益率 曲线的 一点 , 适用 于收 益 率曲线 较 陡时; 杠铃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中 债券 的久 期集 中在 收益率 曲线 的两 端, 适用 于收益 率曲 线两 头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 蝶式变 动 ; 梯 式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的 债券 久期 均匀 分别于 收益 率 曲线, 适用 于收 益率 曲线 水平移 动。 (2 ) 信用 策略 。信 用债 收 益率等 于基 准收 益率 加信 用利差 , 信用 利差 收益 主 要受两 个 方面的 影响 , 一 是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平 均信用 利差 曲线 走势 ; 二 是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因 素, 本基 金管 理人 分别采 用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策略 :一 是分 析经 济周 期 和相关 市场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线 的 影响,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结 构、 流动 性等 变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综 合各 种因素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 线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信用 债券 总的 及分 行业 投资比 例。 2 )基 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 略: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 变化后 债 券信用 级别 所对 应的 信用 利差曲 线对 公司 债、 企业 债定价 。 影 响信 用债 信用 变化的 风险 因素 分为行 业风 险、 公司 风险 、 现金 流风 险、 资产 负债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本 基金 主要 依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 用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3 ) 互换 策略 。不 同券 种 在利息 、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 动性 、税 收和 衍生 条 款等方 面 存在差 别, 投资 管理 人可 以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 有相 近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券种, 赚取 收益 级差。 互换 策略 分为 两种 : 1 )替 代互 换。 判断 未来 利 差曲线 走势 , 比较 期限 相 近的债 券的 利 差 水平 , 选 择利差 较 高的品 种 , 进 行价值 置换 。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流 动性 和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因此 该策略 也可 扩 展 到新老 券置 换 、 流动 性和 信用的 置换 , 即在相 同收 益率下 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 流动 性 更好的 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用 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2 )市 场间 利差 互换 。一 般 在信用 债和 国债 之间 进行 。如 果预 期信 用利 差扩 大 ,则 用国 债替换 信用 债; 如果 预期 信用利 差缩 小, 则用 信用 债替换 国债 。 (4 ) 息差 策略 。通 过正 回 购, 融资 买入 收益 率高 于 回购成 本的 债券 , 从而 获 得杠杆 放 大收益 。 (5 ) 期权 策略 。本 基金 投 资的主 要含 权债 为 可 转换 债券 ,因 此该 策略 主要 适 用于可 转招募说明书 56 换债券 。 可转 换债券 是介 于股票 和债 券之 间的 投资 品种 , 兼 具股 性和债 性的 双重特 征 。 本 基 金利用 宏观 经济 变化 和上 市公司 的盈 利变 化, 判断 市场的 变化 趋势 , 选 择不 同的行 业 , 再 根 据可转 换债 券的 特性 选择 各行业 不同 的转 债券 种 。 本 基金利 用可 转换 债券 的债 券底价 和到 期 收益率 来判 断转 债的 债性 , 增强 本金 投资 的安 全性; 利用可 转换 债券 溢价 率来 判断转 债的 股 性,在 市场 出现 投资 机会 时,优 先选 择股 性强 的品 种,获 取超 额收 益。 在选择 可转 换债 券品 种时 , 本基 金将 与公 司的 股票 投研团 队积 极合 作, 对发 行可转 债的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做 出价 值分析 , 力 求选 择被 市场 低估的 品种 , 来 构建 本基 金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组 合 。 3 、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等 ,包 括在新 股冻 结期 限内 所发 生的送 股 、 配股 、 权 证等 权益投 资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或 权证 , 但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及股 票派 发, 因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等 除外 。 本 基金 对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我国现 行的 新股 、 可转 债及 可分离 债的 发行 制度 为基 金等机 构投 资者 发挥 资金 优势和 专 业估值 优势 提供 了机 会。 申购决 策主 要考 虑一 、 二 级市场 溢价 率 , 中签 率 和 申购机 会成 本 三 个方面 。 可转 债的定 价关 键是选 取合 适的 定价 模型 和参数 ( 主要 分析波 动率 、 正 股价 格等) , 在定价 过程 中充 分考 虑对 应市场 的平 均估 值水 平和 近期发 行的 可转 债估 值水 平, 以契 合当 期 的投资 环境 。 4 、投 资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各 司其 责, 相互 制衡。 具体 的投 资流 程为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思路 和投 资原 则; (2 ) 研究 部宏 观策 略分 析 师基于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为 本基金 提 供 总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固 定收益 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依 据 ; 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为信 用债 券 品种的 信用 分析 提供 研究 支持; (3 ) 固定 收益 部、 股票 投 资部每 周、 每月 召开 投资 例会,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定, 结合市 场和 个券 的变 化, 制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4 ) 基金 经理 依据 投委 会 的决定 ,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 资建议 ,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 业绩评 估 的反馈 意见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 (5 )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风险 监控 ; (7 ) 风险 管理 部 对 基金 投 资进行 业绩 评估 并反 馈给 基金经 理。 五、投资决策依据 招募说明书 57 以《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公司章程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为决策依 据, 并以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从 事以 下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于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总和 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3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 、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6 、因 通过 发行 、行 权 、可 转换债 券转 股等 原因 所形 成的股 票和 权证 资产 合计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招募说明书 58 的 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基金 资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 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对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的 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 本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将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整体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也是 中证指数 有限 公 司编 制并 发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中证 指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 标 , 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投资 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 价基准 。 本基金 选择 中证 全债 指数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主 要考 虑如下 : 1 、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主要投 资于 各类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强调 基金 资 产的稳 定 增值, 中证 全债 指数 作为 业绩 比 较基 准符 合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2 、 中 证全 债指 数自 2007 年 12 月发 布以 来, 已经 得 到了投 资者 的广 泛认 同, 被众多 基 金公司 、保 险公 司 和 其他 机构投 资者 用作 债券 投资 的基准 指数 。 3 、中 证全 债指 数的 编制 方 法遵循 国际 标准 和投 资实 践, 在交 易所 上市 的所 有 债券和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所有 债券 中选择 部分 交投 活跃 的券 种作为 指数 的备 选样 本集 合, 样本 券的 剩 余期限 至 少 1 年 ,信 用评 级在投 资级 以上 。可 见, 该指数 能够 敏锐 、直 接、 全面地 反映 债招募说明书 59 券市场 对利 率的 预期 及债 券市场 的走 势, 具有 一致 、透明 和流 动性 较高 等优 点。 为此, 本基 金选 取中 证全 债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九、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 整体 运作 来看 ,本 基金属 于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从两类 份额 看 , 裕祥 A 持 有人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为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1.50% , 表现 出风险 较低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点。 裕祥 B 获 得剩 余收益 ,带 有适 当的 杠杆 效应, 表现 出 风险较 高, 收益 较高 的特 点,其 预期 收益 要高 于普 通纯债 型基 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62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在裕祥 A 的开 放日 计算裕祥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裕 祥 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分 别 计算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采用 “ 虚 拟清算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 价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对 裕祥 A 与 裕祥 B 单独 进 行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并 按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资产 和收 益分 配及 份额 转换。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每 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等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每 个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将裕祥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裕祥 A 的 折算比 例 等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时 , 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 裕祥 A 和 裕 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折 算比例 等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在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将裕祥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 时,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将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采用 “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对 两 类 基 金份 额 价 值 的 一个 估 算 , 并不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获 得 的 实 际价 值。裕祥 A 与 裕祥 B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 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 责任。 招募说明书 64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 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招募说明书 65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减轻或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 列原则 :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本 基金 不对 裕祥A 和裕祥B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满3 年 ,转 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4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截 至该次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2 )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选择 的分 红方 式的 认定 方法将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则 为 准 ;


(3 )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只 能为 现金 分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选 择其他 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规定;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15 个 工作 日;


(6 ) 每 一同 类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A 类 份额 及C 类 份额 因其 净值 不同 , 根 据本章 原则计 算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可能有 所不 同;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 管理人 按招募说明书 67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 、场 内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时发生 的费 用 ,遵 循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 规定; 2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3 、场 外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担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上 市 初费 和年 费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8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 、销 售服 务费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满 3 年 内的 销售 服务 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内, 裕祥 A 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裕招募说明书 69 祥 B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裕祥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裕祥 A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裕祥 A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与 裕祥 A 的 基金份 额数 的乘 积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满 3 年 后的 销 售 服务 费 自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满 3 年 后, 本基 金将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 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 务费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 金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依 照 有 关规 定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 施日 前 在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上刊 登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3 年 届满 时的 基金份额转换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后的基金存续形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满3 年后 ,满 足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存续 条 件,本 基金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自 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 名称 为 “博 时稳 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 届满日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资 产及 收益的 计算 规 则计算 裕 祥A 和 裕祥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V ) 转换 为博 时稳 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 份额 。


本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份 额后 , 基金份 额仍 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交易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日的份额转换 规则 1 、 对投 资者 认购 或通 过上 市交易 购买 并持 有到 期的 每一份 裕祥A 和裕祥B ,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 届满 日,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 产及 收益的 计算 规则 计算 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以 各自 的 份额净 值 为 基础 , 按照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 转 换为博 时 稳健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的 不同 类别 份额。 无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独 持有 或 同 时持有 裕祥A 和裕祥B , 均 无需支 付转 换基 金份 额的 费用 。 其 中, 本基 金裕祥A 将转为 博时 稳 健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C 类份额,场外的裕祥B 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 回 报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场外的A 类份 额;本基金 场内的 裕祥B 份额将转为 博时稳 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场 内的A 类 份额 。 2 、裕祥A 和裕祥B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届满 日 的份额 转换


(1 ) 转换 日确 定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转换 日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3 年时的 对应 日 。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个工 作日。 转换 日确 定日 期, 届时见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2 ) 转换 方式 及份 额计 算


本基金转换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 裕祥A 和裕祥B 转换比例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 换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 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 裕祥A 和裕祥B 持有人基金份 额数按照转换规则 将相应 增加 或减 少。


裕祥A 和 裕祥B 转 换公 式为 :


裕祥A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转换前裕祥A 份 额 数×T 日裕祥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裕祥B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转换前裕祥B 份额 数×T 日裕祥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招募说明书 72 其中, 转换 后基 金份 额数 ,场外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场内 保留 到整 数位 。


3 、基 金转 换日 当日 及后 续 申购与 赎回 的计 算


本 基 金 份额 在 转换 日( 如非 工 作 日, 则 顺延 至工 作日 ) 后 不超 过30 天 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 , 转 换日 后的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以申 购、 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购 份额 、 赎 回款项 。份 额转 换后 的本 基金开 放份 额申 购、 赎回 日期, 届时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在转换 日后 , 基金 份额 净 值将在 转换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基 础上 变动 , 投资 者 申购 、 赎 回 价格将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的 具体 操 作办法 见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后基金的投资 管理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届 满 后 , 如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则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投资 策略 、投资 理念 、投 资范 围不 变;


2 、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 届 满 后, 如本 基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 (LOF ) 后, 则本基 金的 有关投 资限 制继 续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并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四、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时的公告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届满 日 , 在 符合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 将继 续存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届 满日 ,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 关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修 改 相关规 则 , 并 将 在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公 告;


在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届 满日 前三 十个工 作 日,基 金管 理人还 将进 行 提示性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 理人和 其他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 以 下 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招募说明书 74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公告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年 内: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裕祥 A 和裕祥 B 两 类 份额开始 上 市交 易 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 值 ; 在裕祥 A 和 裕祥 B 上市 交 易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市 的证券 交 易所、 基金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日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 裕祥 A 和 裕 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公告 裕祥 A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 时,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公告 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 裕祥 A 和裕祥 B 两 类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两类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托 管人 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开放 日及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届 满时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折算 及相 关披 露内 容进 行复核 。 2 、自 本基 金生 效 3 年届 满 并转换 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招募说明书 75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5 、基 金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76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或 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 周期性 变 化。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膨 胀风 险。 如果 发生通 货膨 胀,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 (主 要来 源 为新股 申购 、 可转 债转 股 等)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6)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下 降对 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导致信 用评 级下 降甚 至到 期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险 , 另外 , 信用 风险 也 包括证 券交 易 对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风 险。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 不充 分 、 投 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招募说明书 78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 特定 投资 对象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 金 主要于 投资 债券 类资 产 , 同时参 与新 股申购 , 因此 , 本 基金 可 能因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而面 临较高 的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也 可能 面临 新 股发行 放缓 甚至 停滞 ,或 者新股 申购 收益 率下 降甚 至出现 亏损 所带 来的 风险 。 (2 ) 裕祥 A 的特 有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裕祥 A 每 6 个 月开放 一次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只 能在 开放 日赎 回 裕祥 A 份额 ;在 非开 放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赎回 裕祥 A 而可能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 裕祥 A 的开 放日 有可 能 延后, 导致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按 期赎 回而出 现风 险。 2 )收 益率 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 个 收 益调 整 日及 开 放日 ,本 基金 将以 届时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1.50% 作 为参 数, 调 整裕祥 A 的 收益 率。 裕祥 A 的 收 益率有 可能 上 调也可 能下 调, 从而 面临 收益率 风险 。 3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本 基金 将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对于 裕祥 A ,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投资 者可 通过赎 回裕祥 A 份额 的方 式获取 投资 回 报, 但是 , 投 资者 通过 赎 回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可 能须承 担相 应 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4 )基 金的 净值 与参 考净 值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本基金 将在 裕祥 A 的 开放 日和裕祥 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计算 裕 祥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投 资者可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和 赎回 持有 的裕祥 A 份额。 在裕祥 A 的 非开 放日 及裕祥 B 的 非封闭 期届 满日, 本基 金 将采用 “ 虚拟 清算 ” 原则 计算 并公告 裕祥 A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 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5 )极 端情 形下 的损 失风 险 裕祥 A 具有 风险 较低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但是 ,本基 金为 裕祥 A 设定 的 收益率 并 非保证 收益 ,在 极端 情况 下,如 果基 金发 生大 幅度 的投资 亏损 ,裕祥 A 可 能 不能获 得收 益 甚至可 能面 临本 金受 损的 风险。 6 )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日,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基 金类型 为 债券型 。 在基 金转 型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将其 持有的 裕祥 A 份额 赎回 、 或是转 入 “ 博 时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投资 者不选 择的 ,其 持有 的裕祥 A 份额 将 被 默认为 转入 “博 时稳 健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份额 。 裕祥 A 的 基金 份额 转入 本 基金转 型后 的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份 额后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 风险。 (3 ) 裕祥 B 的特 有风 险 1 )杠 杆机 制风 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 金在 优先 分配 裕祥 A 的本 金及 自上 一开 放日( 在 裕祥 A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之 前,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起 累计每 日约 定收 益的 总额 后的剩 余净 资 产分配 给裕祥 B , 亏损 则 以裕祥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 由裕祥 B 承担 ,因 此, 裕祥 B 在可 能获 取 放大 的基 金资 产增 值收益 的同 时, 也将 承担 基金投 资的 全部 亏损 ,极 端情况 下, 裕祥 B 可能遭 受全 部的 投资 损失 。 2 )收 益率 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 个 收 益调 整 日及 开 放日 ,本 基金 将以 届时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1.50% 作 为参 数, 调 整裕祥 A 的 收益 率。 如 果届 时裕祥 A 的收 益率 上调, 裕祥 B 的资 产分 配 份额将 减少 ,从 而出 现收 益率风 险。 3 )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时 , 裕祥 A 、 裕祥 B 的份 额配 比约 为 8:2 ; 本 基金 成立 后满 3 年内, 裕 祥 B 封 闭运 作, 裕祥 A 则每 6 个 月开 放一 次。由 于 裕祥 A 每次 开放 后的 基金 份额余 额是 不 确定的 ,在 裕祥 A 每 次开 放结束 后, 裕祥 A 、裕祥 B 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发生 变 化。两 级份 额 配比的 不确 定性 及其 变化 将引起 裕祥 B 的杠 杆率 变 化,出 现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4 )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由于裕祥 B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波 动将 以一定 的杠 杆倍 数反 映到 裕祥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波 动上 ,但是 ,裕祥 B 的 预期 收 益杠杆 率并 不是 固定 的。 在两级 份额 配 比保持 不变 的情 况下, 裕祥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越高, 杠 杆率 越低, 收益 放大效 应越 弱, 从而产 生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 5 )上 市交 易风 险 裕祥 B 的封 闭期 为 3 年 , 封闭期 内上 市交 易。 裕祥 B 上 市交 易后 可能 因信 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裕祥 B 份额 ,产生 风险 ;裕祥 B 上市 后也可 能因 交 易对手 不足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6 )折/ 溢价交 易风 险 裕祥 B 上市 交易 后, 受市 场供求 关系 等 的 影响 ,裕祥 B 的 上市 交易 价格 与其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80 7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 基金 将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裕祥 B 上市 交易后 , 投资者 可通 过买 卖基 金份 额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 但是 ,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 基 金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报 可能 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额 价格 波动 及折 价交 易等风 险。 8 )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 ,本 基金 将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 类型为 债券 型。 在基 金转 型时, 所有 裕祥 B 份额 将 自动转 入 本 基金 转型 后的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份额 。在 基金 份额转 换后 ,裕祥 B 将 不 再内含 杠杆 机制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特 征变 化的 风险 。 另外, 本基 金转 型后 ,原 有 裕祥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 会因其 业务 办理 所在 证券 公司的 业务 资格 等方 面的 原因 , 不 能顺 利赎 回。 此 时, 投资 者可 选 择卖出 或者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8 、其 他风 险 (1 ) 在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新 型投 资工具 出现 和 发展后 ,如 果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 因技 术因 素 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招商 银行等 基金 代 销机构 代 理销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招募说明书 8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但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除外 ;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招募说明书 82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3000 万元 的;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90% 的;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 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若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 满前 基金 合同 终 止 , 则 本基 金依 据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 并 清偿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债 务 后 ,根 据前 述 “ 虚拟清 算 ” 的原 则计 算并 确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别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 例, 并据此 比例 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剩余 基金 资 产的 分 配。 若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3 年届满, 即 本基金 转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基 金合同 终止, 则本 基金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84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本 基金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各类基 金份 额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时的 可供 分配 利润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分 配的数 量将 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内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招募说明书 85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 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择 、更 换代 销 机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 售服 务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对 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招募说明书 86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表;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招募说明书 87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 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招募说明书 88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1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裕 祥 A 、 裕祥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裕 祥 A 、裕 祥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份基 金 份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 且 相同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同等 投票 权不 因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场内 认购 、场 外认 购或 上市交 易) 而有 所差 异。 2 、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满 足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自动 转换为上 市 开放式基金(LOF )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 按其所持 上 市开放式基 金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相应 的投票 权。 (二 )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或持 有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下同) (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 内, 依据 基金 合 同 享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提 议权 、 自 行召 集权 、 提 案权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名 权的 单 独或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类 似表 述均 指 “单 独或合计 持有 裕祥 A 基金 份额 达到 该类 份额 10% 以上 且裕祥 B 基 金份额 亦达 到该 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但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满 3 年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除外 ;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在封 闭 期届满 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是 否在 封 闭期届 满招募说明书 89 后延长 封闭 期及 延长 封闭 期的期 限;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三 ) 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四)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地招募说明书 90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 的 手续 ;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每一类 别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含 50% , 下同 )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每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均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类别 的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 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每 一类 别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该类 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 内, 全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每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均应 占权 益登记日 各自 类别的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招募说明书 92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推举 临时 主 持人须 同时 经参 加大 会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八)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裕祥 A 、 裕祥 B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 决,且 裕祥 A 、 裕祥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金 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同等 的 投票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招募说明书 93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一般 决议 须同时 经参 加大 会的 裕祥 A 、 裕祥 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特别决 议须 同 时经参 加大 会的 裕祥 A 、 裕祥 B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招募说明书 94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以公 证。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满 3 年 后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 除外 ;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收 费招募说明书 95 方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3000 万元 的;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90% 的; 7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96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若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 前基 金合 同终 止 , 则本 基金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 根 据前 述 “ 虚拟 清算 ” 的 原则 计算 并确 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别应 得 的剩余 资产 比例 ,并 据此 比例对 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资 产的 分 配。 若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3 年 , 即本 基金 转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基 金合同 终 止, 则 本基 金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募说明书 9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 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2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证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投资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不符 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行 为的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 拒 绝 执 行, 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 执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该 投资 行为不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整 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非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于债券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招募说明书 100 (2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 不超过 该 证券总 和 的 10% ,并 按有 关规定 履行 信 息 披露 义务 ; (3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4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5 ) 单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6 ) 因通 过发 行、 行权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等原 因所 形成的 股票 和权 证资 产合 计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基 金资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对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15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 本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 整完毕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招募说明书 101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 任确保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 续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易 对手 名单 ,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 在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了监 督义 务的 前提 下,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 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期 限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 审核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采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 人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招募说明书 103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等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 104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必 要的 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招募说明书 105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 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 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 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招募说明书 106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因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送 达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所 造 成 的 后果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 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 价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届 满时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裕祥 A 与裕祥 B 单独进 行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并 按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资 产和 收益 分配 及份额 转换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每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裕 祥 A 和裕 祥 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等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每个 开放 日,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裕祥 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裕 祥 A 的折 算比 例 等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自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 时, 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折 算比 例 等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投资者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场外 投资 者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可 在 T+2 个工 作 日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和 打 印确认 单 ; 每 月结束 后 , 本公司 将为 所有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的场 外投 资者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每 季度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 本公 司向 本季 度有 交易 的场外 投资 者寄 送纸 质对 账单; 每年 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本 公司向 所有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场 外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 时快 e 通 ” 系统 网上自 助 订阅 ; 或 发送 “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全 国统一 客服 热 线 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订 阅。 2 、 场内 投资 者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可 在 T+1 个工 作 日后到 交易 网点 进行 确认 单的查 询 和打印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的 对账 单, 投资 者可 随时到 交易 网点 打印或 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助 、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 段查 询。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持有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交 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兴业银 行、 浦发 银行 、 民 生银行 、 中 信银 行 、 光大 银行、 平安 银行 的借 记卡 或 已开 立第 三方 支付账 户( 天天 盈账 户) 均 可以 在本 公司 网站 上自 助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 易 业 务。 2 、查 询服 务 :场外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 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 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点 击本公司 网站首页 “ 在线客 服 ” ,与客 服代表进 行在线 咨询 互动。 也可 以 在 “您 问我 答 ”栏 目中 ,直 接提 出有 关本基 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陆 博时 WAP 网 站 ,享 受基 金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 易、 理财查 询 、 账户管 理、 信息 服务 等功 能。博 时 WAP 网 站 地址 :http://wap.bosera.com 。 招募说明书 109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博时 公司将 以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期 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全国 统一客服热 线:95105568 (免长 途 话 费)可享 有如下 服务 :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本公 司 自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场外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客服 代 表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 资料 修 改、 投诉 受理 、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招募说明书 110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裕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五、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关于 申 请募 集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