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收益(163804)

中银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 收益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1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 一年 五月


第 1 页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2006年8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6】163号 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0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1年4月11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 2 页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1 七、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 39 八、 基 金的 投资


............................................. 41 九、 投 资组 合报告


........................................... 48 十、 基 金的 业绩


............................................. 51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51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4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59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61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4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5 十 七、 风险揭 示


............................................ 70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73 十 九、 基 金合 同摘要


........................................ 75 二 十、 托管 协 议摘要


........................................ 90 二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3 二十二 、 其他事 项


......................................... 104 二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09


第 3 页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及 《中银 收 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 4 页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何修 订 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招 募说明书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中银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中银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 于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管 理人 及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 的募集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的 财产 、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基金收 益与分配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 止与清 算、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金 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中 银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 5 页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清算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 准设立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人聘 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本 基金 合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第 6 页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管理 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2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管理 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2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凭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 部分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 收 益、 买 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第 7 页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后 的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过程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不 能克 服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基 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第 8 页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贾建平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程明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贾建平 (JIA Jianping) 先生, 董事长 。 国籍: 中国。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中国环 球租 赁有 限公 司业 务部副 主任 、 中国银 行信 托咨询 公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 银行 卢森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罗马 代表 处首 席代表 、 中 银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香港)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中国银行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 中国银 行 重组上 市办 公室 副主 任、 中国银 行董 事会 秘书 办公 室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上市 办公室 总经 理等职 。











陈儒 (CHEN Ru )先生, 董事 。 国籍 :中 国。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总裁。 经济学 博士 、 南 开大 学博 士后, 高级 经济 师、 国务 院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曾 参与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筹建 。 历 任深 圳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兼执 行总 裁、 中国 银行 总行基 金 托管部 总经 理、 中银 国际 控股董 事总 经理 、 中 银国 际英国 保诚 资产 管理 公司 董事、 中 银国际 证券 副执 行总 裁 、 董事总 经理 、 原中 银国 际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执行总 裁。


第 9 页


董杰 (DONG Jie )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 西南财经大 学博 士学 位。 原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服 务部 总经 理 。 历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 党 委 委员、 中国 银行 深圳 市分 行沙头 角支 行行 长、 深圳 市分行 信贷 经营 处处 长、 公司业 务 处处长 、深 圳市 分行 行长 助理、 党委 委员 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生, 董事。国籍:英国。现任 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主 要负 责管理 贝莱 德合 资企 业关 系方面 的事 务。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 年—1984年供职 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华永 道) 伦敦 和悉 尼分 公司 , 之后,在 拉扎 兹(Lazards)银行伦 敦、 香港 和东 京分 公司任 职。1992 年, 加入 美林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MLIM ) , 曾担 任欧 洲、中 东、 非洲 、太 平洋 地区客 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人 。2006年 贝莱 德与 美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 并后, 加入 贝莱 德。 赵纯均(ZHAO Chunju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 授, 兼任 中国 国家 自然科 学基 金管 理科 学部 专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系统 工 程学会 副理 事长 等。 历任 清华大 学自 动化 系教 研室 副主任 、 讲 师、 清华大 学经济管 理 学院院 长助 理 、 系 主任 、 副教授 、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第一 副院 长、 教授、 清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院长 、教 授。 于鸿君 (YU Hongjun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现任 北京大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曾任 石 河子 大学 副校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教 师、 内蒙古 包钢 钢联 股份 有限公 司 独立董 事、 北京 大学 党委 组织部 常务 副部 长、 北京 大学校 长助 理、 内蒙 古包 头市市 委 副 书记 (挂职 ) 。北京 大学外 国经 济思想 史专 业博 士、 北京 大学国 民经 济计划与 管理 专业硕 士、 西安 交通 大学 低温工 程专 业学 士、 国家 社科基 金重 大招 标项 目首 席专家。 葛礼(Gary Rieschel )先生,独 立董事。国籍: 美国。启 明维创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的创办者,现任董事总 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 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 美合资企 业清洁 能源 、清 洁技 术论 坛的顾 问委 员会 ,并 担任 纳斯达 克上 市公 司THQ 的独立董事 。 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 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 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 布斯、红 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 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 。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 任品质保 证经理,在美国NCube 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 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 SOFTBANK/Mobius风 险资 本 的创办 者、 董事 总经 理。 哈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 里德 学 院生物 学学 士。 2、 监事


第 10 页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 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 本科 、 人 力资 源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 团队主 管、 中国银行 人力 资 源部综 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人事 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处 长。 陈宇 (C HEN Yu ) 先生 , 职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复旦大 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 究生。 现 任中 银基金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信息资 讯部 门主 管, 参与 中银国 际基 金筹建工 作。 曾 在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公司 从事信 息技 术管 理工 作,11 年证 券 基金行 业工 作经 历。 3、 管理层成员 陈儒(CHEN Ru )先生 ,董事、执行总裁 。 国籍 : 中国。经 济学博 士、南 开 大学 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 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曾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筹 建。历任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 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中银国 际控股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 银国际 英国 保诚 资产 管理 公司董 事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 、董事总经理、原中银国 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执行总 裁。 俞岱曦 (YU Daixi ) 先生 ,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 国。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社 保基金 106 组合 基金 经理 、基 金丰和 基金 经理 助理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普润 基金 经理助 理、 行业 分析 师。 具有 13 年证券 投资 研究 从业经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2008 年4 月至今 任中 银增 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4 月至今 任中 银优选 基金 经理 。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加拿 大。 加拿大 西安 大略大 学毅伟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 曾在 加拿 大太平 洋集 团 公司、 加 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 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 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公司市场 拓展总 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 任、 讲师。 宁敏 (NING Min ) 女士, 助理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 国。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法学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专 业博士后 研究工作。宁敏女士曾先 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 合规部、总行授信执行部 及总行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工 作, 先后担 任副 处长 、主 管( 处长) 等职 。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陈军 (CHEN Jun)先 生,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部总 经理 、 副 总裁(VP) 。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项目 经理 。2006 年 9 月至 今 任中银 收益 基金 经理 。2009 年 9 月起任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经理 。具 有 13 年投资 分析经 验,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香 港财 经分 析师学会 会员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第 11 页


甘霖 (GAN Lin)先 生,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裁(VP) ,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武汉 证券公 司交 易员 、 出 市代 表、 交 易部 经理 。2007 年 8 月至 今 任中银 收益 基金 经理 ,2010 年 2 月起任 中银 蓝筹 基金经理 。具 有 17 年证 券交 易和投 资经验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任基 金经 理: 孙庆瑞 (SUN Qingrui)女士,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 担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主席: 俞岱 曦( 副执行总 裁) 成员: 陈军 (副 总裁 ) 、 孙 庆瑞( 副总 裁) 、甘 霖( 副 总裁) 、张 发余 (副 总裁) 、 奚鹏洲 (副 总裁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建 (助 理副 总裁 )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第 12 页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 公司为了 防范和化 解风险 ,保护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保 证 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 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 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 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 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自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安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构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 部 门和岗 位,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 部 门必须 独立 地对 各部 门的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进 行评 估、检 查和 稽核 。


第 13 页


4) 防火墙 原则 。 基 金财 产、 公司固 有财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 基 金 投 资 研究、 决策、 执行 、 清 算 、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 当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消 除 内 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6)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 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白 和漏 洞。 3 )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 和市场 条件 等外部 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系统包括 四个层次 :第一 个层次是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公司 章 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 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 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 章制度 。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是 公司 一切制 度的 最高 准则 , 公司章程 是公 司管 理制 度的基 本原则 , 公 司章 程、 董事 会及其 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理 制度 是制 定各 项 制 度 的基础 和前 提。 2)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 对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部 门业务 规章 的总 览和 指导 性文件 , 是 公司 经营 运作 和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办 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了 以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资管理 制度、 法律 合规 与稽 核 制度、 反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营管理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系统 管理制 度、 危机 处理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 保密 制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营 销管理 制度 。


第 14 页


4)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 章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 要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 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岗 位、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部控 制的要 素主要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 施、信 息沟通、 内 部监控 。 1 ) 环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 内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 2 ) 风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 动不 能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离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质 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段。 4 ) 信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 善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 真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 信息, 并在 内部 进行 沟通 。 5 ) 内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行 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完 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内部 控制由 宏观控制 和微观控 制两个 层次构成 。宏观控 制是公 司整体经 营 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 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 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 进行的控 制。 7、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 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 制措施。 对公司 的前 线业 务、 中线 业务和 后线 业务 均采 取了 全面的 控制 ,主 要内容包 括: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研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 交易业 务控 制; ?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法律合 规控 制; ? 内部审 计控 制;


第 15 页


?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危机处 理控 制; ? 信息披 露控 制。 3)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测 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 16 页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3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0人, 平均年龄30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 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 职 责 ,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 年3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5只, 其中封闭式8只, 开放式197只。 自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5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年, 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 《财资》 设立的年度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 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第 17 页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 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10 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 。通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目前,已经实施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 第 18 页


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 够确保资产独立、环 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 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三 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第 19 页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 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 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 能够确保 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 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 有这样,风 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形 成各 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 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 行间债券 第 20 页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 核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6 个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第 21 页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贾建 平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场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清


第 22 页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第 23 页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客服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 华


联系人 :








芮敏祺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














金芸





客服电 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2) 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国荣


客服电 话 :








0086-21-962505


联系人 :














邓寒冰





网址:

















www.sw2000.com.cn 1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国





客服电 话 :








4008-888-888


第 24 页








联系人 :











田薇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61133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客服电 话 :








95565





联系人 :











黄健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6)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深 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客服电话:





400-8866-338








联系人 :








郑舒丽 公司网 址:


www.pa18.com. 1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客服电话:








010-845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 话 网站:














www.cs.ecitic.com 18) 华泰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





马昭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 :











盛宗 凌





公司网 站:








www.lhzq.com 1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第 25 页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20)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1) 中信万 通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苗 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联系人:








丁韶 燕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2) 中信金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大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 亮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3) 国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第 26 页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24) 安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2222 号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





张勤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020-96210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25) 长江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汉 区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6) 天相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客服电 话: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010-66045678 2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021 -38929908


第 27 页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9)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 阁 联系人 :








罗春 蓉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30)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里 河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1)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32) 广发华 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 福州市 五 四路新 天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客服 电话 : 0591-96326


第 28 页





网址 : www.gfhfzq.com.cn 3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5) 天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湖北武 汉东 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 陈璐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第 29 页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3、 场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资格 , 符合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 以下简 称“ 深交所 ” ) 有关 规定并 经本 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可通 过深交 所开放 式基金 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名 单 请 参见深 交所相 关公告)。 ( 具体名 单请参 见深交 所相 关文件 ) 。 场内代 销机构的 相关信 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登 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浦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吕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第 30 页


联系人 :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棣 、金毅


第 31 页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基 金场外代 销机构的 营业网 点及其他 的 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作 为基 金场 内代 销机 构在交 易所 (场 内)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等 业务。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情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少 销售机构 ,另行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 公告。在 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 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 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 等形式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所 按销售机 构约定 的方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2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 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 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相应价格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 易时间 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 要,基 金管理人 可 对申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4、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2 个工 作日 前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第 32 页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 据基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向基 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个工作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个工作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个工作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相 关规则 确定 , 在直销 网点的 场外最 低申购 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和调 整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可以 赎回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0 份时,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 金 第 33 页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售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申 购 与 赎 回的, 代销 机构 可以 按照 委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 制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含 )-500 万元 0.6% 大于500 万元( 含) 1000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场外 赎回 费率 的计算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人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比例 下限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2 个工 作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第 34 页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特 定地 域范围 、 特定行 业、 特定职 业、 特 定背 景的 投资 者; 针对购 买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金 的金 额或 份额 达 到 或 超过一 定标 准的 基金 投资 者; 以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 费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 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费用 以 人 民 币为单 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2 位。 场外申 购, 申购 的有 效 份 额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交易所 (场内 ) 申购,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计算 方式 参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关 于开 放式 基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有关规 定。 5、 赎回费 、 赎回金 额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 保 留 至小数 点后 2 位。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第 35 页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7、 基 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或基 金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及申 购费 用、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 处 理 方式或 赎回 费、 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公 式 或处理 方式 适用前 2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与过户 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 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1 )到 (4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第 36 页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备 案。已接 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 第(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不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投资者 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第 37 页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 作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 放日赎 回的 表示 外, 自 动 转为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 有 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报 刊及 其他 相关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 件和准备 完备的情 况下, 投资者可 以 选择在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 数 额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 额托管的 交易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从一个交 易 第 38 页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确定 。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 易方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 以及法律 法规要 求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形 ; “ 司法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 条件 。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须按照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注册 登 记相关 规则 ,直 接向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 额的冻结 、解冻的 手续按 照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与支 付, 但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转 增的 基金 份额一 并被 冻结。


第 39 页


七、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业务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 权利和 义务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下 权利 :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下 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 者 或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 情形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除外 ;


第 40 页


5、 按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 要 的 服务; 6、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本基金系统 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处于募 集 期内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 记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第 41 页


八、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 的基础 上,将战 略资产配 置与择 时 相结合 , 通过投 资于中 国证券市 场 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 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致力于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定的当 期收 益和长 期的 资本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各类有 价债券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具有稳定 和良好分 红能力 的国内优 质企业的 股票, 能够提供 固 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 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 品。该部 分股票 和固 定收 益产 品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 产 投资比例 为 30-90%,债券 类 资产比 例为 0-65%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三) 投资理念 1、 专注于投 资收益 的短期 实 现和长期 稳定增 长相结 合 2、 长期稳定 的股息 是衡量 上 市公司投 资价值 的重要 指 标之一 3、 投资决策 确立在 深入的 量 化策略分 析和充分的 基 本 面研究基 础上 4、 规范、严 谨的投资 流程 和 风险控制 有助于 提高风 险 调整后的 收益水 平 (四) 投资策略 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 下的资产 配 置 与自 下而上 相结合的 主动投资 管理策 略, 股票 投 资将运用量化的数量模型 、严谨的财务、企业竞争 力和治理能力分析以及价 值评估, 并配合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 ,精选兼具良好财务品 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 息和持续 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股票;债券投资将分析判 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 不同的收 益率曲线策略、积极的久 期管理、信用风险评估、 收益率利差配置策略等投 资策略, 力求获 取高 于业绩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 产配置 中贯彻 “ 自上而下 ” 的策 略,根据 全球宏观 形势、 中国经济 发 展 (包 括经 济运 行周 期变 动、 市 场利 率变 化、 市场 估值、 证券 市场 动态 等) , 对基金 资 第 42 页


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 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 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 的评估和 建议适 度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基金战略 性 资产 类别配置 的决策 将 借助 中国银行 和 贝莱德 投资管理 宏观量化 经 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 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 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 率、货币 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征,通 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 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 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 编制的投 资组合 风险 评估 报告 及相 关数量 分析 模型 ,适 度调 整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同时 还将基 于经济结 构调整过 程中的 动态变化 ,通过策 略性资 产配置把 握 市场时 机, 力争 实现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最大 化。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 决策参照 投资风险 管理部 门的风险 建议书, 由投资 风 险管理 人 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 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 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 资产之间 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 评估报告。投资风险管理 部门的研 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 策有重要提示作用,并可 确保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 性与合理 性。 2、 投资组合 的构建 根据对 研究 分析 的成 果以 及对市 场的 判断 , 基金 经 理动态 地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1) 股票选择 本基金将数 量分析 与定性分 析相结合 ,并运 用公司研 究开发的 高收益 股票评价 系 统(High Equity Yield Model ) ,以 考察 上市 公司 分红 历史、 当期 分红 派现 能力 为基 础, 研究分析公司的未来盈利 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从 而挑选具有良好现金分红 能力且财 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 力的股票,并通过尽职的 个股调研、严格的基本面 分析和价 值评估作进一步分析评估 企业的经营、财务、竞争 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 力,选择 市场估 值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 具体而 言, 中银 收益 基金 的选股程序 有四 个步 骤: 第一, 剔除 ST 、PT 股票、最近 财务 报告 严重 亏损 的股票 ; 第二,运用公司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筛选 出具有盈利增长潜力和稳定分红能 力 的公司 ; 高收益股票 评价系 统主要包 括历史分 红能力 筛选、未 来分红能 力评估 和未来盈 利 增长预 测三 方面 。 历史分红能 力主要 包括分红 历史、股 息率、 股利支付 率等历史 指标, 反映 上市 公 司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 、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 。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 明上市公 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 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 说明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 的投资回 报,有 较好 的、 稳定 的股 利分配 政策 决策 机制 ,并且 公司 已进 入回 报期 。


第 43 页


未来分红能 力评估 由四个 单元构 成, 分别是 :企业盈 利能力 (如净资 产收益率 等 指标) 、财务 健康状况(如 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 、未来 分红能力(如经营性现金 流等指 标) 及 未来 分红 意愿 (如 分红比 例等 指标 ) 。 主要 是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盈利 能力 的持续 分 析及财 务状况的 动态 分析 ,挖掘 上市 公司 未来 分红 潜力。 市场经营环 境的瞬 息万变以 及企业经 营管理 的复杂 性都会影响 企业未 来的盈利 增 长,从而影响企业的分红 潜力。因此,除了历史的 和未来的分红能力外,中 银高收益 股票模型还将重点考量上 市公司是否具备有明确的 盈利增长前景。研究团队 对这些企 业所处的行业背景、公司 的盈利模式以及未来盈利 增长的驱动因素、公司治 理结构等 因素进 行研究判 断 , 精选 盈利增 长稳 定的 个股 。 第三,进行 个股调 研和分析 ,评估公 司的经 营、财务 、竞争力 以及公 司治理等 综 合能力 并确 定目 标价 格; 本基金管理 人将利 用波特竞 争力五要 素分析 体系来分 析上市企 业的核 心 竞争力 。 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一套 评价 上市 公司 企业 治理架 构(Corporate Governance ) 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 价值的指标之一,其中包 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 理中的独 立性、管理层的奖励机制 、企业政策推行的稳定性 、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在评估企 业的相 对优 势的 同时 , 本基金管理 人 会 对企 业的 营运 和盈利 状况 进行 一系 列价 值分析 , 以决定其内在的价值和可 能回报,其目的在于确定 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投 资价值的 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绝对估值法,如现金流折 现模型,红利折现模型等 ,和相对 估值法 ,如 市盈 率, 市净 率等等 。 第四,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并 进行 持续 的评 估。 经过以上程 序的精 选,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初 选 股票库 中选择估值合理 、公司 盈利 增长持续发展并具有稳定 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 对个股持 续的跟 踪和 评估 ,对 组合 进行持 续的 维护 。 2) 债券资产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长速 度、 通货 膨胀的变 动趋 势分 析、 货币政策 的变化,判断未来利率走 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 久期,并通过债券类别的 配置、收 益率曲线策略、利差交易 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 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 适当利用 由于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的 分割 而形 成的 无风 险套利 机会 进行 套利 。 在单个债券 品种的 选择上严 格控制信 用风险 ,以流动 性、安全 性为原 则选择优 质 债券。 3)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 上,基 金经理通 过对未来 现金流 的预测进 行现金预 算管理 ,及时满 足 本基金 运作 中的 流动 性需 求。


第 44 页


4)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 性投资工 具,投资 原则为 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 险控制 , 有利于 基 金资产增值。本基金操作 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 性结合本 基金的 需要 进行 该产 品的 投资。 本基金进行 权证投 资时,将 在对权证 标的证 券进行基 本面研究 及估值 的基础上 ,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 资、关键变量估值、趋势 投资策略、优化组合策略 、获利保 护策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等的 有关规 定 依法决策. ; 2) 投 资分析团 队对于宏 观经济 周期、宏 观经济政 策取向 、行业增 长速度、利 率走势等 经济数 据的量 化 分析结果 和报告 ;


3) 投资分析 团队对 于企业 和 债券基础 分析的 详细报 告 和建议; 4) 投资风险 管理人员 对于 投 资组合风 险评估 的报告 和 建议。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 机制是: 在投资决 策委员 会授权范 围内实行 投资总 监领导下 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1)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 责制定 基金投资 方面的整 体战略 和原则; 审定基金 季 度 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 划;参 考有关研 究报告, 个别审 定投资对 象和范围 ; 审定基金 季度投 资检讨 报 告;决定 基金禁 止的投 资 事项等。 2) 基 金经理: 在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授权 范围内, 根据基 金的投资 政策实施 投 资 管理,确 定具体的 投资品 种、数量 、策略, 构建优 化和调整 投资组合 , 进行投资 组合的 日常分 析 和管理。 3) 基金经理 助理/ 投资分 析 员: 通过内 部调研 和参考 外部研究 报告, 编 写有关 公 司分析、 行业分析 、宏观 分析、市 场分析以 及数据 模拟的各 类报告或 建 议,提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作为投 资决策 的依据 。 4) 数 量分析人 员通过数 量模型 发现潜在 投资机会 ,风险 管理人员 对投资组 合 的风险进 行分析 、监控 和 报告。 在投资过程 中,基 金经理与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及投资队 伍各职能 小组的 工作关系 见 下图。


第 45 页


投资的决策机制 3、 投资组合 的控制 和监督 本 基金管理 人从多 方面对基 金组合进 行评估 、分析, 同时基金经理 会根据市场 的 变化和基金状况对组合进 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投 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要 求。 本基金管理 人首先 参考 数量 化风险分 析结果 ,确认主 动性风险 的来源 ,并将风 险 分解到 各个 层面 ,如资 产类别、 行业 及股 票, 减少 风险集 中度 ,并 不断 地进 行收益- 风险最 优化 的调 整。 资产配置的 目标是 在控制风 险、保证 流动性 的基础上 ,实现收 益的最 大化。相 对 应的重点是根据制定组合 的久期及组合中各金融产 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 益性特征 进行动 态配 置。 对股票组合 的监控 ,本基金 管理人 将跟踪经 济状况、 证券市场 和上市 公司的发 展 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 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 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还包 括容许偏离基准的目标; 行业和股 票选择 偏离 基准 的最 大幅 度;基 金经 理、 分析 员对 股票评 级的 变化等等 。 在收益最大 化上, 重点是利 率走势作 出较为 准确的判 断,进行 积极主 动的、自 上 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和短 、中、长期资产类属配置 ;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 方法,在 个别债 券品 种和 市场 时机 方面进 行主 动式 选择 。 在这一程序 中,投 资组合的 风险将得 到监督 和控制, 单只投资 组合的 业绩将参 照 评估基 准和 投资 指引 进行 测试和 分析 。 (六)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股票分 析 债券分 析 数量分 析 风险管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经 理 提供决策依据


第 46 页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10% ; 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 投资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产生 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其 它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5) 基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6)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上述 规定。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第 47 页


在选择业绩 比较基 准选择过 程中,本 基金考 虑所采用 的指数应 该可以 有效地评 估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所达 到业 绩,同 时也 能反 映本 基金 的风格 特点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新华富 时 150 红利 指数;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为 中信 标普 国债指 数。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 新华富 时 150 红利 指数×60% + 中信 标普 国债 指数×30% + 同业存 款利 率×10% 本基金 选择 新华 富时 150 红利指 数作 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基于 以下 主要原 因: 1、 该指数 是根 据过 去 3 年连 续税后 分红 , 经过流 动性 检验后 筛选 150 只分 红收益 最高的 股票 ,按 照分 红收 益率加 权; 2、 该指数 是从 新华 富时 A600 指数 的样 本股 中筛 选出 来,覆 盖了 沪、 深两 市的 大 盘股和 中盘 股, 从样 本股 数量、 流通 市值 、 行业分 布等方 面体 现了 目前 红利股 的总体 特征 ; 如果今后市 场有其 他更适合 的 业绩比 较基准 推出,本 基金可以 在经过 合适的程 序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主 动型 的混合 基金, 由于 投资 对象 将包 括 上市公 司证 券及 其它 有价 债券, 因此本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等风险 的 品种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第 48 页


九、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类 投资 2,324,402,790.16 76.78 其中: 股票 2,324,402,790.16 76.78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188,656,712.83 6.23 其中: 债券 188,656,712.83 6.2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8,600,299.30 6.5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9,452,703.98 10.22 6 其他资 产 6,338,658.87 0.21 合计


3,027,451,165.14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分 类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17,633,398.96 3.90 C 制造业 1,582,886,513.20 52.48 C0 食品、 饮料


360,648,445.98 11.96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83,671,849.40 2.77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275,437,987.42 9.13 C5 电子 15,515,084.04 0.51 C6 金属、 非金 属 159,901,981.88 5.30


第 49 页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388,055,277.82 12.87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99,655,886.66 9.93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31,259,951.65 1.04 E 建筑业 281,702,877.18 9.3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90,686,906.96 6.3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业 28,323,229.53 0.94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91,909,912.68 3.0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


计 2,324,402,790.16 77.06 (三)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0518 康美药 业 17,380,037 249,577,331.32 8.27 2 002296 辉煌科 技 3,103,216 165,091,091.20 5.47 3 002037 久联发 展 5,608,071 136,163,963.88 4.51 4 002310 东方园 林 1,300,047 132,578,793.06 4.40 5 600199 金种子 酒 5,752,423 102,623,226.32 3.40 6 002325 洪涛股 份 2,913,063 100,791,979.80 3.34 7 002051 中工国 际 2,790,222 91,909,912.68 3.05 8 002044 江苏三 友 5,031,380 83,671,849.40 2.77 9 600809 山西汾 酒 1,290,231 79,349,206.50 2.63 10 000568 泸州老 窖 1,749,465 78,026,139.00 2.59 (四)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29,070,000.00 0.96 3 金融债 券 138,194,000.00 4.5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8,194,000.00 4.5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21,392,712.83 0.71 7


其他 (若 有) - -


第 50 页








计 188,656,712.83 6.25


(五)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 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00233 10 国开 33 1,400,000 138,194,000.00 4.58 2 1101018 11 央票 18 300,000 29,070,000.00 0.96 3 110015 石化转 债 159,720 17,252,954.40 0.57 4 125887 中鼎转 债 17,527 2,275,337.61 0.08 5 128233 塔牌转 债 6,980 999,389.42 0.03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无 报告 期内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证 监会 、证 券交 易所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证 券。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 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36,639.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03,371.00 5 应收申 购款 98,648.2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6,338,658.87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第 51 页


1 128233 塔牌转 债 999,389.42 0.03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十、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6 年 10 月 11 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 10 月 11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5.77% 0.72% 15.92% 0.88% -0.15% -0.1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5.80% 1.76% 103.40% 1.69% 2.40% 0.0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3.17% 1.88% -40.99% 1.88% -2.18% 0.0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2.97% 1.68% 60.85% 1.38% -7.88% 0.3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37% 1.18% -0.81% 0.93% 13.18% 0.25% 自基金成 立起至 今 (2011 年 3 月 31 日) 114.84% 1.60% 127.28% 1.47% -12.44% 0.13%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价 值、银行 存款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第 52 页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权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投 资及其估 值调 整; 10、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开立资金 结算账 户和托管 专户用于 基金的 资金结算 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以“中银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 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5、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6、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及 其他 第 53 页


费用。 7、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第 54 页


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 的是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 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基 金管理 人完成估 值后,将 估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第 55 页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第 56 页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及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方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 第 57 页


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 果 因基金 托管 人原因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第 58 页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 59 页


十三、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 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 ,全 年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 的30% , 若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记日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基金净收 益、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 60 页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有关 业务 规定 执行 。


第 61 页


十四、 基金的 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销售服 务费(依据基 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 会届 时有 效的 相关规 定收 取) ; 8、 银行汇 划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 付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5‰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 支付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第 62 页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 的种类 中第 3-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 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3、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务费 是指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及届 时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等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 的收取, 将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由基金管 理人选 取适当的 时 机 (但 应于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有关 收取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费用 的通 知后 ) , 至少 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公 告后 正式 执行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年费 率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如果 前述 费率 标准 上限高 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 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 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费率 标准上 限孰 低执 行) , 具体 费率水 平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 金 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 比例不 低于 总额 的 25% (如果前 述比 例下 限低 于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相关 比例 下限 的, 取前述 比例 下限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孰高 执行) 。 本基金正式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后,在通 常情况 下,本基 金的销售 服务费 按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N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N 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 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的公告确定的本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正式 收取日起 , 每日计算 ,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合同及 届时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公告收取 基金销 售服务费 或 酌情降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 转换费 : 在 条件 成熟, 允 许基金 转换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将 另行 公告 基金 转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第 63 页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率 或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 64 页


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3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 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公 告。


第 65 页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 基金信 息,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第 66 页


当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第 67 页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第 68 页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 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核准或 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本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0、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11、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 应当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


第 69 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指 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 息,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还 可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法 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住 所,以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第 70 页


十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 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 引起的 波动,将 对基金资 产产生 潜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目前国家对 个人买 卖基金差 价收入、 基金分 红暂不征 收所得税 ,基金 投资国债 的 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 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 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如果这 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 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 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 果国家对 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 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 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 的政策风 险之一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各个行业 和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化。 基 金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而导致 风险 。 同时 , 经 济周 期影 响资 金 市场的 走势 , 给本 基金 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率的 变动,及 影响企 业的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再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 息后以 及回购到 期后的再 投资获 得的收益 取决于再 投资时 的利率水 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5、 信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 的债券 、票据的 发行人违 约,不 按时偿付 本金或利 息时, 将直接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产 生信 用风险 。 另外 , 回购交 易中由于 融资 方 (正回 购方 ) 违约 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 状况受多种 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行 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流动性风险


第 71 页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 基金,在 基金的开 放日, 本基金的 管理人都有义务 根据本招 募 说明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 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回 申请 , 则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管 理人的知 识、技 能、经验 、判断等 主观因 素会影响 其 对相关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 事 件 或不可 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给 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幕 交易、 欺诈 等行 为产 生的 违规风 险。 (五)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 制、政 治体制的 改革和发 展、经 济结构的 调整、对 外开放 的日益加 强 等制度 性变 迁, 带来 特定 的市场 风险 ,如 :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六)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动性 风险 : 总市值 、 交易量等 相对 较小 , 市场深 度相对 较弱 ,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相 对不 足; 2) 规避风 险难 度较 大: 投资 工具单 一, 缺乏 对冲 、 衍 生品种 等避 险工 具, 在市场 下跌时 ,规 避风 险的 操作 空间有 限;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财务 数据 、信 息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 步提高 。 (七) 投资理念实施风险


第 72 页


1)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 主要 基于 股息 回报 进行 选股 , 所选 出 股 票的业绩 表现不 一定能 持续 领先 于市 场平 均水平 ,存在投 资风 格风 险。 2) 企业盈 利及 分红 风险 。 企 业增长 具有 周期 性, 所投 资的股 票可 能出 现增 长 高 潮 或增长 低潮 的情 况。 在企 业盈利 萎缩 时, 也可 能同 时影响 企业 的现 金流 及 分 红 政策。 (八)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托 管行 、基 金托管人 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第 73 页


十八、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三) 清算费用


第 74 页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75 页


十九、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 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 除托 管费 率和调 高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行 为;


第 76 页


16)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 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向 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益 ;


第 77 页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 开 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第 78 页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 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 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 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第 79 页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按有关 规定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第 80 页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 构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


第 81 页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8)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9)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事项 。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低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第 82 页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第 83 页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现 场 开会方 式召 开。 (1) 现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 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第 84 页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符 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 第 85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30 天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天前公 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第 86 页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 公告 会议通知 时应当 同时 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 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提 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第 87 页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议 自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决议 。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第 88 页


2、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第 89 页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 产生的 或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 制 成册,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 90 页


二十、 托管协 议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贾建平 成立时 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一、基 金管理业 务;二、 发起和 设立基金 ;三、在 证监会 批准(如 果 需要获 得该 等批 准) 前提 下,从 事其 他中 国法 律许 可及股 东在 股东 会上 同意 的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程明 2、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立文 号:国务 院《关 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 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 能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同业 拆 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销售业 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第 91 页


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 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构贷 款 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各类有 价债券以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 好分红能 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 业债、可 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 益产品。该部分股票和固 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 章及《基 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 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为 30-90% ,债 券资 产比 例为 0-65%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类资产 比例 最低不 低于 5% 。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满 六 个月开 始。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第 92 页


①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②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③ 本基金 投资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产生 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规 定; ④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⑤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⑥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除投资资产 配置比 例外,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融资 比例的监 督和检 查自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可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第 93 页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 为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 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控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不 在名单 内的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 进行交易 ,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 第 94 页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 后 仍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如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 约定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和流 程, 或未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或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 款银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偿 ,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2、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 金 第 95 页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必须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 产、未对 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第 96 页


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 按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的 约定,将 认购资金 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 第 97 页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管专 户,保 管基金的 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该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管 理条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4、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责 为基金 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第 98 页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 保管库 ;其中实 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 对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基金管理人 应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 金 第 99 页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2、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市流通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A、 上市 流通 的股 票,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B、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 的债券 ,按 如下 估值 方式 处理: 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C、已 上市 流通 的权 证,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增发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首 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成本 估值 ; C、未 上市 的债 券按 成本 估值。 D、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证 或者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权 证, 例如 权证 发行 至上 市 日之 间、权 证停 牌日 等情 况, 可应 用B-S 模型 等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 4) 配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按 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则 估值 为零 。


第 100 页


5) 债券利 息收 入、 存款 利息 收入、 买入 返售 证券 收入 等固定 收益 的确 认采 用 权 责 发生制 原则 。 6)


股利 收入 的确 认采 用权 责发生制 原则 。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1) -6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如: 银行 间债 券估 值 如 遇 特殊情 况,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综 合考 虑成 本价 、 收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的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及 时改 正,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对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按各 自应 承 担 的 责 任对基 金或 基金 持有 人进 行赔偿 。 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3、 估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当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 告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各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由 于一方 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 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造 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第 101 页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基金托 管人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时 ,相关各 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赔 偿责 任。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 的注册 登记人编 制,由基 金的注 册登记人 和基金管 理 人共同 保管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永 久保 存。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托管 人以电子 版形式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并 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方 当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 第 102 页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行变 更。 变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 103 页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将 向特 定销 售渠 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对 账单 ;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投资 服务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投资 者可通过 销售机构 网站办 理申购、 赎回及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也可 利 用自己公 司的网 站(www.bocim.com )为 直销投 资者提 供基金 网上交 易服 务。投 资者在 选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 前, 请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 通过电 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真 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包 括: 每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每笔 交易确 认、 每月 账户 余额 及损益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组 合、 公司最 新公 告、 新产 品信 息等。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全 天24 小时 基金 净值信息 、 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业务开 通的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第 104 页


二十二 、 其他事 项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 易席 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选择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 其专 用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选择标 准为 : 1、 实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 册资本 不少 于3 亿元 人民 币; 2、 财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务 指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 定; 3、 经营行 为规 范, 最近 一年 未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 备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 满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 的 要 求; 5、 具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证 券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提 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6、 研究实 力较 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 的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为本 基金 提 供 高 质量的 咨询 服务 , 包 括宏 观经济 报告 、 行 业报 告、 市场走 向分 析、 个股 分 析 报 告及其 他专 门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二)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 方式 席 位的使 用期限暂 定为半年 。使用 期满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各证券 经营机构 所 提供的 各类 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讯 进行 综合 评价 ,包 括: 1、 提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 和数 量; 2、 研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 的情 况; 3、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 效益; 4、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课 题, 证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 论文质 量; 6、 开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 料库 的情况 ; 7、 其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 准。 根 据上述 综合评价 的结果进 行排名 。在这一 过程中, 管理人 不但对已 使用席位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进 行排 名, 同时亦 关注 并接 受其 他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研 究报 告和 信息资 讯, 为半年 后的 席位 更换 作准 备。


第 105 页


若 证券经 营机构所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及其他信 息服务不 符合要 求,基金 管理人有 权 提前终 止租 用其 交易 席位 。 (三) 席位运作方式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关于加强 证券投 资基金监 管有关问 题的通 知》中关 于“每只 基 金通过 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买 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超 过该 基金 买卖 证券 年总成 交量 的 30%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将 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供 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质 量,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四) 其他事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半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五)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0 年 10 月 28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 2010 年 11 月 25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收 益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0 年第 2 号) 》。 3. 2010 年 11 月 25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收 益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2010 年第 2 号) 》。 4. 2010 年 12 月 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5. 2010 年 12 月 18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中 银收 益混合 基金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名 称的公 告》。 6. 2010 年 12 月 29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 7.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 国工 商银行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第 106 页


8.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调 整定 投扣 款金 额下 限业务 的公 告》。 9.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八 只基 金在交 通银行 开展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10. 2011 年 1 月 10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非 货币 市场基 金 分红公 告》。 11. 2011 年 1 月 17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天相 投 顾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12. 2011 年 1 月 22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收 益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 报告》。 13. 2011 年 1 月 25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 14. 2011 年 1 月 28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国都 证券为 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15. 2011 年 2 月 17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票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16. 2011 年 2 月 28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华夏 银行为 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及转 换业 务、 实行 网银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7. 2011 年 3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刊 登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年 度报告》。 18. 2011 年 3 月 30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收 益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 摘要》。 19. 2011 年 4 月 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十只 基金 在华夏 银行开 通网 银申 购业 务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 2011 年 4 月 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工商银 行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第 107 页


投资者 可通 过《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第 108 页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第 109 页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 金募 集的文件 (二)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中银收 益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 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以 上各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人可 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