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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成长(180020)

银华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年 8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06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2010年 10月 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 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 ,其 主要功能 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来 的 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投资 者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 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 基金投资 所带来 的 损失 。投资 者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 取等储蓄方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 者进行 长期投资、 平均 投资成本的 一种 简 单易行 的投资 方式 。 但是 定 期 定额 投资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 有的风险,不 能 保证投资 者获得 收益,也不是 替 代储蓄 的 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 分为股票 基金、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 等 不同 类 型,投资 者 投资不同 类 型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 预 期,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险。 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 预 期 越高 ,投资 者承担 的风险也 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1.00元发售 ,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 影 响 下,基金 份额 净 值 可 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理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技术 风险和合 规 风险 等 。 巨 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 基金 所 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 当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时 ,投资 者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回 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在进行 投资 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 了解 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自身 的投资 目 的、投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 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 否 和投资 者 的风险 承 受 能 力相适 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 其 净 值 高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 提 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投资 者应当 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 具 有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的其 他 机 构 购买 和 赎回 基金,基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见 本基金 《 招募说明书 》 以 及相 关公告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4月 8日,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所 披露 的投资 组 合 为 2011年 第 1季 度 的 数 据 ( 财 务 数 据未 经 审计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 绪言 ..........................................................................................................................................3 二 、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 托 管人 ............................................................................................................................14 五 、 相 关服 务 机 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 ............................................................................................................................43 七 、《 基金合同 》 的生效 ..............................................................................................................44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45 九 、基金的投资 ............................................................................................................................53 十 、基金的 业绩 ............................................................................................................................65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66 十 二 、基金资 产 估 值 ....................................................................................................................67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72 十 四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74 十 五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76 十 六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77 十 七 、风险 揭 示 ............................................................................................................................82 十 八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85 十 九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 要 ...................................................................................................88 二 十 、《 托 管 协议 》 的内容 摘 要 ...................................................................................................89 二 十 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90 二 十 二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91 二 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92 二 十 四 、 备查 文 件 ........................................................................................................................93 附件 一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 要 ...............................................................................................94 附件二 :《 托 管 协议 》 的内容 摘 要 .............................................................................................10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 必 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责任 。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同 》 是 约 定 《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 者 自 依 《 基金合同 》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 基金合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 签章 为 必 要 条件 。 《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合同、 《 基金合同 》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 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 基金合同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行 政 区 及 台湾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中国 现时 有效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文 件 和其 制 定 机 构 不 时做 出的 修改 、 补 充 和有 权 解 释 《 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销 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信 息披露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元





























中国 法 定货币 人 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基金合同 》 所 募集的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即用 于 公 开 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 机 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 的 交 易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 财产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基金收益 与 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基金的 信 息披露 、风险 揭 示 、基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备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基金的 信 息 , 供 基金投资 者 选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基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 的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发售 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 则》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监管 机 构














中国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 授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基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基金 销 售 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 记 业务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或其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





受《 基金合同 》 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个 人投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条件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政府 有 关 部 门批 准 设立 的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和其 他 组 织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合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基金管理 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管理 机 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 法 律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法 定 机 构验 资并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募集期























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不 超过 3个 月的期 限 基金 存 续 期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 历 日 月





























公 历 月 工 作日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 日 开放 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本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日 T日 申 购 、 赎回 或 办 理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申请 日 T+n日 自 T日 起 第 n个工 作日(不 包 含 T日) 认 购 在 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 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 售 机 构 向 投资 者 销 售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 购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金投资 者 根据 基金 销 售 网点 规定 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基金的日 常 申 购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不 超过 3个 月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赎回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金投资 者 根据 基金 销 售 网点 规定 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基金的日 常 赎回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不 超过 3个 月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巨 额 赎回 在单个 开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 一 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的 情形 基金 账户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 式 基金 份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 易 账户 各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交 易所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同 一 基金的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 构变 更的 操 作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基金 转换 投资 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请 将 其 所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开放 式 基金( 转 出基金)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 同 一 注册登 记机 构 注 册登 记 的 且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开放 式 基金( 转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投资 者 通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 购 申请 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 利 润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 含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扣 除 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 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银 行存 款 本 息 和本基金 应 收的 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金资 产 估 值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过 程 指 定 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 抗 力




















本合同 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层 法 定代 表人: 彭 越 设立 日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组 织形 式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2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联系 人: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文) 设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 公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29%)、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出资 比例 29%)、 东 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21%)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21%)。 公司 的 主要 业务 是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 公司 注册地 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运 作 规 范 , 能够 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公司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和“ 薪酬 与 提 名 委员会” 2个 专 业 委员会,有 针 对性 地 研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并 充分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 公司 运 作的监督。 公司 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组 成, 主要 负 责 检 查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司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 的 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 具 体 经 营 管理 由总 经理 负 责 , 公司 根据 经 营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研究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量 化 投资 部 、 境外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市场 营销部 、 高 端客 户 部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开 发 部 、 交 易 管理 部 、 养老 金 业务部 、 运 作保 障 部 、 信 息 技术部 、监 察稽 核 部 、 总 经理( 董 事 会) 办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部 、 深圳 管理 部 等 18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 京 分 公司 和 上 海 分 公司 2个分 支 机 构 。 此 外 , 公司 还 设 有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外 投资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分别 负 责指 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的 运 作,确 定 基 本的投资 策 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彭 越 先生, 董 事 长,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在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任 职 ,并 曾 担 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王珠林 先生, 副董 事 长,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省 职 工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讲师;甘肃省 证 券 公司 副 总 经理 ;蓝星 清 洗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党 委委员、 副 总 裁;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员、并 购 重组 委委员 ; 证券 业 协 会投资银 行 业 委员会委员 ; 中 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 中先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林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正 处 级 );吉林省 长 岭县 副 县 长 ;吉林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 务 处处 长 ; 吉林省 财 政 厅 副 厅 长、 厅 长 兼 吉林省 地 税 局局 长 ;吉林省 政府 秘 书长 兼 办公 厅 主 任 、 副省 长, 兼 吉林 市代市 长、书 记 。 现 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李兆 会先生,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先 后 担 任 运 城 市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长、 运 城 市工 商 联副 会长、 运 城 市 民 营 企 业 协 会会长、中国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九 届 全 国 工 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西省 运 城 市 人 大 常 委委员、 山西省 民 营 企 业 协 会 副 会长、 山西省 工 商 联副 会长、 山西省 青 联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员、 全 国 工 商 联 常 委委员、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等 职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王 立 新先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南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 副 处 长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开 发 部 、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公司 副 总 经理、 代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郑秉 文先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 院 长。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 恬 先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 高 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行行 长, 深圳天 骥 基金 董 事 ,中国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司 ( 深圳 ) 董 事 长, 首 长 四 方 (集 团 )有 限 公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赁 有 限 公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 先生,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大 学 法 律 系副 主 任 ,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北京 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合 伙 人。 现 任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合 伙 人。 汪贻祥 先生,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制 工 作委员会 民 法 室 主 任 科 员。 现 任 北京 至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主 任 、 律 师 。 周兰女 士 ,监 事 会 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货币 银 行 学专 业 研究 生 毕 业 。 曾 任 北京 建 材 研 究 院 财 务 科 长 ;北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司计 财 部 经理 ; 佛 山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制 委员会委员。 现 任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 士 ,监 事 , 大 学学 历 。 曾 任 职 于长 春 师 范 学 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程 公司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券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 后 海 路 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投资银 行 部 董 事 。 李欣 先生,监 事 ,经 济学学士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审计 员 ; 上 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理、 审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行 政 财 务部总 监 助 理。 鲁颂宾 先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 通 进 出 口 总 公司 销 售 经理 ; 中国证监 会 信 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公 厅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处 长。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凌宇翔 先生,督 察 长,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 工 业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 文 俊 先生, 学士学位 。 曾 任 君 安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主 管、 交 易 部 经理, 上 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交 易 员, 东 吴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投 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长 信 基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研究 员 等 职 。 自 2006年 7月 6日 至 2008 年 6月 10日 担 任 长 信 金 利 趋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自 2008年 10月 21日 起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9 年 4月 27日 起 兼 任 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年 10月 8日 起 兼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同 时 兼 任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副 主 席 。 李宇家 先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招 商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 项 目 经理、 战 略 部 研究 员、投资 部 债 券投资经理。 2006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 理。 自 2010年 10月 8日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3.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员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员: 上 官亦武 、金 斌 、 姜永康 、 王 华、 况 群峰 王 立 新先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 况 。 陆 文 俊 先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 况 。 上 官亦武 先生, 学士学位 。 曾 任 江苏 国 家 安 全 厅科 员, 深圳 发 展 银 行 海 南 证券 部职 员, 海 南 国 信 投资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君 安 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部 机 构 服 务部 经理。 1999 年 11月 进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筹 ), 曾 任公司 投资管理 部 交 易主 管。 现 任公司 交 易 管 理 部总 监。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金 斌 先生, 硕士 。 曾 在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 作。 2004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 主 管 等 职 。 现 任 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 先生, 硕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 于中国 平 安 保险(集 团 )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历 任 研究 员、 组 合经理 等 职 。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 理、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银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及 固定 收益基金投资 总 监。 王 华先生,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员。 曾 任 职 于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2000年 10月 进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筹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 部 工 作。 曾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 富 裕 主 题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投资管理 部总 监 及 A股 基金投资 总 监。 况 群峰 先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 于招 商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 担 任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 项 目 经理 及 战 略 部 高 级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金 经理 助 理、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领 先 策 略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 优 质 增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4.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8.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 法》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上述 法 律 法 规行为 的 发 生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防 止 以下 禁 止 性 行为 的 发 生: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第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失 ; ( 5)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3.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不 利用职务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不以 任何 形 式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 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 1) 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节 。 ( 2) 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立 独 立 的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它们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 点 。 ( 4)有效性 原则 。 公司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从 实 际 出 发 , 主要 通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 实 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的 控 制 。 ( 5)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计算机 技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 业务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人员,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 处 罚 措 施 。 ( 6) 适时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 , 应具 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及时 进行 相 应 的 修改 和完 善 。 2.内 部 控 制 的 主要 内容 (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本 公司 在 董 事 会下 设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员会, 负 责 针 对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进行 研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的同 时 ,对 公司 业务 进行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一定 的 干 预 。 公司 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战 略 , 设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 等发 表 专 业 意见 及 建 议 。 此 外 , 公司 设 有督 察 长, 负 责组 织 指 导 公司 的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对 公司 和基金 运 作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督, 参 与 公司 风险 控 制 工 作, 发 生 重 大 风险 事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2)风险 评 估 公司 风险 控 制 人员 定 期 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目 标 产 生 负 面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素 , 评 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 总 体 经 营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 3) 操 作 控 制 公司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方面 , 体 现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工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场等 业务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业务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对、 相 互 牵 制 。 各业务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工 合理、 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错 发 生的风险,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同 时 , 规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完整的 业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 4) 信 息 与 沟 通 公司 建立 了 内 部 办公 自 动 化信 息 系 统 与业务 汇 报体 系 , 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证 公司 员 工 及各 级 管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证 信 息 及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 5)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 公司 设立 了 独 立 于 各业务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及时 提 出 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 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出 具 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司 督 察 长、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本 公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 2) 上述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本 公司 承 诺 将 根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及 公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 立 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 清 注册 资本:人 民 币 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 : 010-66105799 联系 人: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1年 3月 末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员 工 130人, 平均 年 龄 30岁 , 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先 行者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年 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宗旨 , 依 靠严密 科 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供 安 全 、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场 形 象 和 影 响力 。 建立 了 国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保险资 产 、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企 业 年金基金、 QFII资 产 、 QDII资 产 、 股 权 投资基金、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 管理 计 划 、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QDII专 户 资 产 、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险管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1年 3月,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205只 ,其中 封闭 式 8只 , 开放 式 197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七 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人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体评选 的 25项 最 佳 托 管银 行大 奖 ; 2010年,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总 经理 获得 《 财 资 》 设立 的年 度 中国 最 佳 托 管银 行 家 个 人 大 奖 。本 行 是 获得 奖 项 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品 质 获得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国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和 广 泛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按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3.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4.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5.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6.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7.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见 ; 8.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9.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1.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它 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 分 不 开 的。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工 作, 在 积极 拓展 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 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业务 项 目全过 程 风险管理作 为 重 要工 作 来 做 。 2008 年,中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再次 通过 了 评 估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国 际 资 格认 证 SAS70( 审计标 准 第 70 号)。 通过 SAS70 国 际专 项认 证,表明 独 立 第三 方 对中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方面 的 健 全 性和有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也证明中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前 , 已 经 启 动 SAS70 审计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项 目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 业务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 ;维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效、 稳 健 运 行 。 2.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计 局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各业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险管理 政 策 ,对 各业务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行 指 导 、监督。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 处 室 在 各自职 责 范 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1)合 法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完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监督 制 约 ; 监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 业务 的 全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节 , 覆盖 所 有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 3) 及时 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发 生 时 能 准确 及时 地 记 录 ; 按照 “内 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务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已建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审 慎 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防 范 风险, 审 慎 经 营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应 根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时 修改 完 善 , 并保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限及 人员的 例 外 。 ( 6) 独 立 性 原则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的基金资 产 、 托 管人的 自 有资 产 、 托 管人 托 管的其 他 资 产应当分 离 ; 直 接 操 作人员和 控 制 人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与 传 统 业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员 行为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隔离 制 度 , 能够 确保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人员 独 立 、 业务 制 度 和管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高 层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部 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 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业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时 报 告 经 营 管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面 的 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理 部 门改 进 。 ( 3)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 控 防 线 ”、“ 互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 全绩 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 为 本”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神 和核 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与职业 道 德 培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通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方 法开 展 各 种 业务营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 务 , 从而 有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用 和效益 最 大 化目 的。 (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 产 托 管 部通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 等方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对 业务运 作 状况 进行 检 查 、监 控 , 指 导 业务部 门 进行 风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通过业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施 的 运用 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应 急 准 备 与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定 期 演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发 生 灾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务 。 5.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情 况 ( 1)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 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完 善 组 织结 构 ,实 施 全 员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效。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风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 责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务部 门 和 业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的风 险 负 责 , 通过 建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制 的内 部 组 织结 构 , 形 成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 构 。 ( 3) 建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立 了一 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包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等 , 覆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务 环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立 一个 系 统 、 高 效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工 作 重 点 。 随着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 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管理 放 在 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线 。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 规 的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 范 围 和投资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基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督和核 查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 机 构 ( 1)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0层 电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010-58162951 联系 人: 李 夕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78-3333 ( 2)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深圳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0755-83515082 联系 人: 饶艳艳 ( 3)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021-50817055 联系 人: 孙 为 君 2.代 销 机 构 ( 1)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 清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 2)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法 定代 表人: 郭树 清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3)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 010-66596688 传 真: 010-66594946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 4)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鹏 电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0755-83195050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5 公司 网 站 : www.cmbchina.com ( 5)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 波 联系 人: 滕涛 传 真: 010-8510921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 6) 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021-5840848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7)中国 民 生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 标 联系 人: 董 云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 8)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 人: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01 公司 网 站 : www.sdb.com.cn ( 9) 平 安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法 定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系 人: 蔡 宇 洲 电话 : 0755-22197874 传 真: 0755-25879453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0-669-9999 公司 网 站 : bank.pingan.com ( 10) 东 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运 河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代 表人: 廖玉 林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11)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 人: 王 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010-6622604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10-95526 公司 网 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2) 上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代 表人: 宁黎 明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1-962888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3) 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宁 波市 江 东 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代 表人: 陆 华 裕 联系 人: 胡 技 勋 电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021-63586215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6528, 上 海地 区 : 962528 公司 网 站 : www.nbcb.com.cn ( 14) 杭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杭州 市 庆春路 46号 杭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0571-85151339 联系 人: 严 峻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15) 上 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 联系 人: 周 睿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 网 站 : www.srcb.com ( 16) 青 岛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代 表人: 郭 少 泉 联系 人: 腾 克 电话 : 0532-85709787 传 真: 0532-8570979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网 址 : www.qdccb.com ( 17)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法 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 人: 何 佳 电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0991-8824667 客 服 电话 :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 18)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联系 人: 王 宏 联系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网 址 : www.cbhb.com.cn ( 19)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晓 辉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28 公司 网 站 : www.spdb.com.cn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 20)中国 光 大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 宁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5595 公司 网 站 : www.cebbank.com ( 21)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 人: 丰 靖 电话 : 010-65557083 传 真: 010-65550827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5558 公司 网 站 : http://bank.ecitic.com ( 22)华 夏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77 网 址 : www.hxb.com.cn ( 23) 重 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邹 容 路 153号 法 定代 表人: 马千 真 联系 人: 孔 文 超 电话 : 023-63792406 传 真: 023-63792412 客 服 电话 : 96899( 重 庆 地 区 )、 400-709-6899(其 他 地 区 ) 网 址 : www.cqcbank.com ( 24)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传 真: 021-54038844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 委 托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 25) 世纪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41-42层 法 定代 表人: 卢 长 才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199511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3199545 联系 人: 张婷 网 址 : www.csco.com.cn ( 26)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0755-82485081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 27)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 善 电话 : 025-83290834 传 真: 025-8457976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97 联系 人: 程高 峰


网 址 : www.htsc.com.cn ( 28)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五 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 定代 表人: 马昭 明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0755-82492962


联系 人: 盛 宗 凌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 29)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公 地 址 : 广东广 州 天 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 伟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 营业 网点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20-87555417 联系 人: 黄岚 网 址 : www.gf.com.cn ( 30) 湘 财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代 表人: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0 传 真: 021-68865680 联系 人: 钟 康 莺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 31)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 明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联系 人: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 网 站 : www.ebscn.com ( 32)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东 路 689号 海 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联系 人: 李 笑鸣


客 户 服 务 咨询 电话 :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 33)金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0755-83025625 联系 人:金 春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0-888-8228 公司 网 站 : www.jyzq.com.cn ( 34) 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联系 人: 陈 敏 业务 联系电话 : 021-32229888 网 址 : www.ajzq.com


( 35) 德 邦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代 表人: 姚 文 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28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021-68767981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 36) 安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凤 凰 大 厦 1栋 9层 法 定代 表人: 牛冠 兴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 37)长 城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 华 联系 人: 匡 婷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0755-8351619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 网 站 : www.cgws.com ( 38)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建 军 联系 人: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020-22373718-101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 39)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广 场主 楼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传 真: 020-87325036 联系 人: 林 洁茹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 40)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 来 资 产大 厦 23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 021-50122107 联系 人: 楼 斯 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 41) 厦 门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傅 毅 辉 联系 人: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 42) 东 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 敏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0519-88157761 联系 人: 李 涛 免 费服 务 热 线 : 400-888-8588( 免 长 途 费 )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 43) 平 安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全 国 免 费 业务 咨询 电话 : 400-881-6168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400-886-6338 联系电话 : 0755-22626172 网 址 : www.pingan.com ( 44) 南京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 亭 8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华 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28-5888 传 真: 025-52310586 联系 人: 水 晨 公司 网 站 : www.njzq.com.cn ( 45)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南 昌 市 抚 河北 路 291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0791-6770178 联系 人: 余 雅 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 4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办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王珠林 传 真: 023-63786311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 址 : www.swsc.com.cn ( 47)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0755-82133952 联系 人: 齐 晓 燕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48) 东 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 49)中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 ( 注册 )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 国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888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010-66568536 联系 人: 田 薇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50) 西 部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建 武 联系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联系 人: 冯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 51)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 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010-66045500 联系 人: 潘鸿 联系电话 : 010-66045446 天 相 投 顾 网 -网 址 : 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 -网 址 : www.txjijin.com ( 52)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010-88085195 联系 人: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 53) 齐 鲁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济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 地 址 : 济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23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0531- 68889752 联系 人: 吴 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 54)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法 定代 表人: 张 佑 君 传 真: 010-65182261 联系 人: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 55)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东 明 电话 : 010-84683893 传 真: 010-84865560 联系 人: 陈 忠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ecitic.com ( 56)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智 河 联系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 咨询 电话 : 0532-96577 联系 人: 吴 忠 超 网 址 : www.zxwt.com.cn ( 57) 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开 发区 第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楼 101室 办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道 8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 平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022-28451892 联系 人: 王 兆 权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515-988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 网 址 : www.bhzq.com ( 58) 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 ( 注册 )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联系电话 : 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 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 59) 恒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华 东街 111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 民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0471-4930707 联系 人: 常向 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 60)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甘肃省 兰 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办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38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 人: 李 昕 田 联系电话 : 0931-4890208 联系传 真: 0931-4890628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 61)国 都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代 表人: 常 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 62)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代 表人: 孙 名 扬 联系 人: 张 宇 宏 联系电话 : 0451-82336863 联系传 真: 0451-82287211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 63)中 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代 表人: 石 保 上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67218 、 400-813-9666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0371-65585665 联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网 址 : www.ccnew.com ( 64) 大 同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西省 大 同 市大 北街 13号 办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 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 : 0351-4130322 联系 人: 薛 津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351-4167056 网 址 : www.dtsbc.com.cn ( 6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西 国 际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话 : 0351- 8686659 传 真: 0351- 8686619 联系 人: 郭 熠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 66) 瑞 银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 户 电话 : 400-887-8827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67)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 海 银 行大 厦 29楼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 华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38670666 联系 人: 芮 敏 祺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 68)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636 联系 人: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 69) 方 正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法 定代 表人: 雷杰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95571 电话 : 0731-85832343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31-85832214 网 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 70) 兴 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 71) 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 军 电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021-63326173 联系 人: 吴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 72)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 办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22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运 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769-961130 电话 : 0769-22116557 传 真: 0769-22119423


联系 人: 张 巧玲 网 址 : www.dgzq.com.cn ( 73)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 大 厦 7-10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 琳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 74)国 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雅 锋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707413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3700205 联系 人: 武斌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63 公司 网 站 : www.ghzq.com.cn ( 75)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 钊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5579或 400-8888-999 联系 人: 李 良 网 址 : www.95579.com ( 76) 财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杭州 市解 放 路 金 钱 大 厦 111号 法 定代 表人: 沈继 宁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571-96336、 962336( 上 海地 区 ) 电话 : 0571-87915129 联系 人: 乔骏 网 址 : www.ctsec.com ( 77) 上 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代 表人: 郁 忠 民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021-53519888 客 服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 人: 张 瑾 公司 网 址 : http://www.962518.com ( 78)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 20楼 法 定代 表人: 刘 军 联系 人: 俞 会 亮 电话 : 0571-85783737 传 真: 0571-8510638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6598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 79)国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 志 电话 : 0551-2272100 传 真: 0551-2272100 联系 人: 祝丽 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 80) 浙 商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 定代 表人: 吴 承 根 联系 人: 谢 项 辉 电话 : 0571-87901053 传 真: 0571-8790191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571-967777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 81) 天 风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湖 北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术开 发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法 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 人: 翟璟 电话 : 027-8761888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 址 : www.tfzq.com ( 82) 西 藏 同 信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北京 中 路 101号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永 和 路 118弄 24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贾绍 君 联系 人: 王 伟 光 电话 : 021- 36533016 传 真: 021- 36533017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1-1177 网 址 : www.xzsec.com ( 8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 春 市 自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 中 联系 人: 潘 锴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431-8509670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 址 : www.nesc.cn


(84)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甲 6号 SK大 厦 3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 : 010-85679265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 人: 王 雪筠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 址 : www.cicc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和 《 基金合同 》 等 的 规 定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 及时 履 行 公告义 务 。 3.网 上 直 销 个 人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 公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本基金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 具 体交 易 细则请 参 阅 本 公司 网 站 公告 。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层 法 定代 表人: 彭 越 联系 人: 伍 军 辉 电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 所 名 称: 北京 市 众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四 十 条 甲 22号 南 新 仓 国 际 大 厦 A座 50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四 十 条 甲 22号 南 新 仓 国 际 大 厦 A座 502室 负 责 人: 常建 电话 : 010-64096089 传 真: 010-64096188 联系 人: 云 大 慧 经 办律 师 : 云 大 慧 、 胡 广 志 (四) 会计师事 务 所及 经 办 注册 会计师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名 称: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办公 楼 )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王 珊珊 电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010-85188298 联系 人: 王 珊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0〕 1065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 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放 式 (四)基金 存续期间 不 定 期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 已 于 2010年 10月 8日 正 式 生效。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 上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 售 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方式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行 申 购 与赎回 , 具 体 办 法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 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自 2010年 11月 19日 起 开 始 办 理日 常 申 购 业务 , 自 2010年 12月 31日 起 开 始 办 理日 常 赎回业务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日(基金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时 除 外 ), 投资 者应当在 开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另 行 公告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 易市场 或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需 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 购 、 赎回时 间 进行 调 整,但 此 项 调 整 应在 实 施 日 2日 前 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时 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 额 申 购 、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四)基金 销 售对 象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五)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 者 必 须 根据 基金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 申 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 的 申请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 T日 规定 时 间 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 下,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日内 为 投资 者 对 该交 易 的有效性 进行 确 认 ,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 者应 向 销 售 机 构 或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 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 否则 , 如 因 申请未 得 到 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担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 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基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公告 。 3.申 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申 购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T日 赎回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 相 关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条 款 处 理。 (六)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时 , 首 笔 申 购 金 额 不 得低 于 1,000元 , 追 加 申 购 每 笔 最 低 1,000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机 构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定 的,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 调 整 首 笔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每 笔 的 最 低 金 额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 售 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单 笔 赎回申请 不 得低 于 500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 赎回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 500份 的,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在 赎回时需 同 时全部赎回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3.本基金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 限 进行 限 制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合理 调 整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进行 前 述 调 整 须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有 关 规定 至 少 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 ( 七 ) 申购费用 和 赎回费用 1.申 购 费率 投资 者 需 缴纳 的 申 购 费 用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为 五 档 :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下同) ≥ 500万 元 固定 收 取 1,000元 /笔 20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500万 元 0.6% 10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200万 元 1.0% 5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100万 元 1.2% 申 购 费率 申 购 金 额 <50万 元 1.5%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 不 高 于 0.5%, 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持 有期 <1年 0.5% 1年 ≤ 持 有期 <2年 0.25% 赎回 费率 持 有期 ≥ 2年 0 注 : 1年 指 365天 。 3.本基金 申 购 费 在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在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 4.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主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中 25%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市场 推 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手续 费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费率 或 收 费 方式 如 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有 关 规定 至 少 在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经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并 另 行 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7.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 法 收 取 短 期 赎回 费 。 ( 八 )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1.本基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 购 金 额 包括申 购 费 用 和 净申 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 费率 ) ( 注 : 申 购 金 额在 500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以 上 的 适用 固定 金 额 的 申 购 费 , 即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 购 金 额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申 购 费 用 =固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份额 =净申 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 T日投资 20,000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其对 应 的 申 购 费率 为 1.5%, T日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55元 人 民 币 ,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 下: 净申 购 金 额 = 20,000/(1+1.5%)= 19,704.43元 申 购 费 用 = 20,000- 19,704.43= 295.57元 申 购份额 = 19,704.43/1.055= 18,677.18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20,000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基金,可 得 到 18,677.18份 基金 份额 。 2.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采 用 “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算公 式 : 赎回总 金 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用 例 : 某 投资 者 T日 赎回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18,656.54份 基金 份额 , T日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52元 人 民 币 , 持 有 时 间 为一 年 三 个 月,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 下: 赎回总 金 额 = 18,656.54× 1.152= 21,492.33元 赎回 费 用 = 21,492.33× 0.25%= 53.73元 净赎回 金 额 = 21,492.33- 53.73= 21,438.6元 即 投资 者 赎回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18,656.54份 基金 份额 ,可 得 到 净赎回 金 额 21,438.6元 。 3.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4.申 购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式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2位 以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 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5.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 金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2位 以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九 ) 申购 和 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登 记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日( 含该 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质 影 响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 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 暂停 或 拒绝 基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 : 1.不可 抗 力 的 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 作 ;


2.证券 交 易场所在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资 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4.依 照 《 基金合同 》 约 定 暂停 估 值 ; 5.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可 暂停 申 购 的 情形 ; 6.基金管理人 认 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笔 申 购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 发 生 上述 1到 5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 ( 十 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 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不可 抗 力 的 原 因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2.证券 交 易场所 依 法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3.因市场 剧 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放 日 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 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依 照 《 基金合同 》 约 定 暂停 估 值 ; 5.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回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赎回申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 生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述第 3款 的 情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不 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 十 三)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即 认 为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当 出 现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 1)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资 者 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可 能 会对基金的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对其 余 赎回申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照 其 申请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 定 该 单个 基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 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个 开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 依 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最 低份额 的 限 制 。 当 出 现巨 额 赎回时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务 规 则及 届 时 开 展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 3) 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 延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点刊登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同 时 以 邮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 连 续 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十 四 )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 公告 最 近 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至 少 重 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过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 整 刊登 公告 的 频 率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 近 一个工 作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 五 ) 基金 转换 为方 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来在 各 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投资 者 可以 依 照 基 金管理人的有 关 规定 选择 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基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 规定 可以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另 行规定 并 公告 。 (十 六 )基金 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 售 机 构 可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以 按照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七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申 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定 数 量 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 从 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 认 可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中,“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形 ;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强 制划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的 条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上述 情 况 下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他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务 。 对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业务 规 则》 的有 关 规定 办 理。 ( 十八 )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机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 认 可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机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 定 之前 ,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权 益 为 现 金 红 利部 分 , 按照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先 行一 并 冻 结 。 被冻 结 部 分份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 十九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 (二 十 ) 其他特殊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明确 规定 的 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 还 可 办 理 除上述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特 殊 交 易 业务 。 (二 十 一) 如 法律法 规、 注册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则 发 生变化, 本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与解冻 的有 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 有效 控 制 投资 组 合风险的 前 提 下, 力 争 获取 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理 念 在 中国经 济 持 续 快速 发 展 过 程 中, 由 于经 济 结 构 优 化 、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和 技术 创 新, 使 得 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面 临 更 大 的 发 展 机 会。本基金 认 为 ,投资于 这些 行 业 和 公司 , 将能分享 这 些 行 业 和 公司 的成长性收益和中国经 济 持 续 快速 发 展 的成 果 。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公 开 发行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 权 证和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 包括 国 债 、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 地 方 政府 债 券、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信用 债 券 等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所 指 信用 债 券是 指 企 业 债 券、 公司 债 券、 短 期 融 资券、 商 业 银 行 金 融债 券、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含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票 据之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 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为 :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30%-80%,其中投资 于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股票 的资 产 不 低 于 股票 资 产 的 80%;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15%-65%; 权 证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采 取 积极 、 主动 的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重 点 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及信用 债 券, 注 重 风险 与 收益的 平 衡 , 力 争 实 现 基金资 产 长期 增 值。 1.大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属 于混合型基金, 力 争 通过 灵活 的资 产 配 置 , 在规避市场波动 风险的同 时 优 化 资 产 组 合的收益 水 平 。 本基金 将 采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的 分 析 方 法 , 通过 对 股票市场 综 合收益 率 与 10年期国 债 到 期收益 率 等 指标 的 定 量 分 析 比 较 ,并 结 合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状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况 、 股票市场 风险、 债 券 市场 整 体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和资金 供 求 关 系 等因素 的 定 性 分 析 , 综 合 评 价 各 类 资 产 的 市场 趋势 、 预 期风险收益 水 平 和 配 置 时 机 。 在 此 基 础 上 ,本基金 将 积极 、 主动 地 对 权 益 类 资 产 、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等 各 类 金 融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进行 实 时 动 态 调 整。 2.权 益 类 资 产 投资 策 略 ( 1)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 重 点 关 注 在 中国经 济 持 续 快速 发 展 过 程 中, 由 经 济 结 构 优 化 、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和 技术 创 新 带来 的对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的投资 机 会。本基金 采 用自 上 而 下 行 业 配 置 和 自 下 而 上 个股 精 选 相 结 合的 股票 投资 策 略 , 精 选 成长型 行 业 和成长型 公司 ,并 重 点 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中的成长型 公司 。 ① 自 上 而 下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 重 点 配 置 具 有 强 大 生 命 力 的、 市场 前 景 广 阔 的、 代 表 未 来发 展趋势 的成长型 行 业 。本基金以中国证监会 制 定 的 上 市 公司 行 业 分类 指 引 中的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为 研究 对 象 , 通过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的 方 法 定 期 分 析 和 评 估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成长性, 从而 确 定 本基金 重 点 投资的成长型 行 业 ,并 根据 定 期 分 析 和 评 估 结 果 动 态 调 整。 A.定 量 分 析 本基金 通过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 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和 净利 润 增 长 率指标 比 较 来 评 估 行 业 成长性。 为了 更 直 观 地 反 映 行 业 成长性,本基金 引 入 行 业 综 合成长 率指标 , 即 行 业 综 合成长 率 =0.5× 行 业 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0.5× 行 业净利 润 增 长 率 。同 时 ,本基金 还 将 通 过 分 析 研究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资 产 收益 率 、 固定 资 产 周 转 率 、 存货 及 应 收 账款 周 转 率 、 产 品 或 服 务 价 格 等 变 量 的 时 间 序 列 来 评 估 行 业 成长性。 B.定 性 分 析 在定 量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还 将 运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 分 析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 产 业 环 境 和 产 业 政 策 ,以 进一 步 考 察 和 评 估 行 业 成长性。 a.产 业 环 境 产 业 环 境 主要 是 指 产 业 要素 条件 、 市场 容 量 、 需 求 状况 、 产 业 集中 度 和 产 业 制 度 结 构 等 。 通过 对 产 业 环 境 的 分 析 , 评 估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成长 空 间 。 b.产 业 政 策 本基金 通过 以下 两 方面分 析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安 排 及 其有效性对 行 业 成长的 重 要影 响 : 第 一 , 产 业 政 策 安 排 能 否 有效 地 管理 与 规 范 产 业 外 部 投资 者 的 进 入 行为 , 从而使 市场 保 持 良 性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竞争 ; 第二 , 产 业 政 策 安 排 能 否 使 行 业 的 结 构 保 持 相 对合理并 根据 环 境 变化及时 调 整以 维 持 其 活 力 。 ② 自 下 而 上 个股 精 选 策 略 根据 企 业 生 命 周 期理 论 , 企 业 发 展 通 常 经 历 创 业 期、成长期、成 熟 期和 衰 退 期。 结 合 企 业 生 命 周 期理 论 ,本基金 定 义 的成长型 公司 包括 : 具 有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 创 业 期 上 市 公司 ;


具 有 技术 创 新 能 力 、 领 先 商 业 模 式 、投资 回 报 率 高 、 市场 竞争 力 和风险 抵御 能 力 强 的成 长期 上 市 公司 ; 因 基本 面发 生 重 大 有 利变化 而 获得 新的成长 机 会的成 熟 期 上 市 公司 。 本基金 通过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的 分 析 方 法 ,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成长型 公司 。 A.定 量 分 析 由 于 上 市 公司 收 入 增 长和 盈利 增 长 状况 是其成长 能 力 的 体 现 , 而 代 表 上 市 公司 成长性的 财 务 指标 主要 有 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和 净利 润 增 长 率 , 因 此 ,本基金 选择 预 期 未 来 两 年 主 营 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和 净利 润 增 长 率 高 于 A股市场平均 水 平 的 上 市 公司 , 构 成本基金 股票 投资的 基本 范 围 。 在 此 基 础 上 ,本基金 将分 析 所 选 上 市 公司 的 估 值 指标 ( 如 PE、 PB、 PEG)、 现 金 流 量 指 标 和其 他 财 务 指标 ( 主要 是 净 资 产 收益 率 和资 产 负 债 率 ), 从 中 选择 价值 低 估 、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好 、 盈利 能 力 和 偿 债能 力 强 的 上 市 公司 ,作 为 本基金的 备 选 股票 。 B.定 性 分 析 在定 量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 通过 对 决 定主 营业务 收 入 和 净利 润 增 长的 驱 动因素 的 归 因分 析 , 从 多 角 度 研 判 上 市 公司 成长的质 量 和 持 续 性。 a.技术 创 新 能 力 分 析 上 市 公司 的 产 品自 主 创 新 情 况 、 主要产 品 更新 周 期、 专 有 技术 和 专 利 、对 引进 技术 的 吸 收和 改 进能 力 。 b.商 业 模 式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是 否 具 有 领 先的 商 业 模 式 和经 营 理 念 ,以 及 该 公司 是 否 因 此 能 有效 配 置 各 种 生 产要素 , 形 成 一个 完整的 高 效 率 的 具 有 独 特 核 心 竞争 力 的 运 行 系 统 。 c.业务前 景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周 期 特征 、 行 业 景 气 度 、 行 业 集中 度 以 及 上 市 公司 在所 处 行 业 中的 地 位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d.资 源 储 备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所 拥 有的资 源 储 备 情 况 、资 源 可 持 续 开 发 情 况 以 及 资 源 储 备 水 平在 同 行 业 中的 地 位 。 e.市场 竞争 力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是 否 在 经 营 许可、 品 牌 、资 源 、 技术 和成本 控 制 等方面具 有 竞争 对 手 在 中 长期 时 间 内 难 以 模 仿 的 显著 优势 ,是 否 拥 有出 色 的 销 售 机 制 、 体 系 及 团 队 。 f.投资 回 报 率 分 析 上 市 公司 主要产 品 和 重 大 投资 项 目 的投资 回 报 率 是 否 高 于 预 期的 回 报 率 ,是 否 能够 支 撑 上 市 公司 的 持 续 成长。 g.风险 抵御 能 力 分 析 上 市 公司 的 财 务状况 是 否 稳 健 ,是 否 能够 抵御 财 务 风险 ; 分 析 上 市 公司 产 品 是 否 满 足 市场 需 求 ,是 否 能够 抵御 市场 风险 ; 分 析 上 市 公司 管理 团 队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管理 能 力 并 足 以 抵御 经 营 风险。 h.公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是 否 完 善 ,并 在 公司 的日 常 运营 中有效 发 挥 作 用 。 i.基本 面 分 析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是 否 已 经 发 生或 即 将发 生资 产 注入 、并 购 、 技术 创 新、 产 品 创 新、 股 东 变 换 、 主 营业务变 更 等 重 大 变化 ,以 及 该 重 大 变化 能 否 给 上 市 公司 带来 有 利 发 展 机 遇 和 成长 动 力 。 C.实 地 调 研 本基金投 研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 市 公司 , 深入 了解 其管理 团 队 能 力 、 公司 法 人 治 理 情 况 、 经 营状况 、 重 大 投资 项 目 情 况 以 及 财 务 数 据 的真实性和可 靠 性 等 。 ③ 股票 投资 组 合 构 建 本基金 结 合 自 上 而 下 行 业 配 置 和 自 下 而 上 个股 精 选 投资 策 略 , 精 选 成长型 行 业 和成长型 公司 ,并 重 点 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中的成长型 公司 ; 通过 实 地 调 研 ,以 最 终 确 定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 还 将 根据 股票市场 运 行 情 况 对 入选 股票进行动 态 调 整, 据 以作出 买 入 、 增 持 、 持 有、 减 持 或 剔 除 的 决策 , 动 态 调 整 股票 投资 组 合。 ( 2) 权 证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遵 循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定 和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在 深入 分 析 权 证 标 的证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券基本 面 的基 础 上 , 发 掘 权 证投资 机 会,实 现 稳 健 的 超 额 收益。 一方面 ,本基金 将 深入 研究 行 权 价 格 、 标 的价 格 和 权 证价 格 之 间 的内 在 关 系 ,以 利用 非 完 全 有效 市场 中的 无 风险 套 利 机 会 ; 另 一方面 ,本基金 将 以价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运用 期 权 、期 货 估 值 模 型, 根据 隐 含 波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 标 的价 格 走 势 ,并 结 合基金 自身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进行 权 证投资, 力 求 取得 最 优 的 风险 调 整收益。 3.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 策 略 在固定 收益投资 方面 ,本基金 重 点 投资于 信用 债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同 时 采 取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 套 利策 略 、 个 券 精 选 策 略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投资 策 略 和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以 兼 顾 投资 组 合的收益性 与流 动 性。 ( 1)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本基金 将 根据 对 影 响 债 券投资的 宏 观 经 济 状况 和 货币 政 策 等因素 的 分 析 判断, 形 成对 未 来市场 利 率 变 动方 向 的 预 期, 进 而 主动 调 整 所持 有的 债 券资 产 组 合的 久 期值, 达到 增 加 收益 或 减 少 损失 的 目 的。 当预 期 市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降低 时 ,本基金 将所持 有的 债 券 组 合的 久 期值 延 长, 从而 可以 在市场 利 率 实 际 下 降 时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 的收益,并 获得 较 高 利 息 收 入 ; 反 之 , 当预 期 市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则 缩 短 组 合 久 期,以 规避债 券价 格 下 降 的风险和资本 损失 , 获得 较 高 的 再 投资收益。 ( 2)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对 各 市场 及各 种类 的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 态 的 分 配 和 调 整,确 定 最 能 符 合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 的资 产 组 合。 具 体 包括 市场 配 置 和 品 种 选择 两 个 层 面 。 在市场 配 置层 面 ,本基金 将在 控 制 市场 风险 与流 动 性风险的 前 提 下, 根据 交 易所 和银 行 间 等市场 的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的 到 期收益 率 变化 、 流 动 性 变化 和 市场规 模 情 况 , 相 机 调 整不同 市场 中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所 占 的投资 比例 。 在 品 种 选择 层 面 ,本基金 将 基于 各品 种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信用利 差 水 平 的 变化特征 、 宏 观 经 济 预 测 分 析 以 及 税 收 因素 的 影 响 , 综 合 考虑流 动 性、收益性 等因素 , 采 取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结 合的 方 法 , 在 各 种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之 间 进行 优 化 配 置 。 ( 3)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 察 收益 率 曲 线 、 历 史 期 限 结 构 、新 债发行 、 回 购 及 市场 拆借 利 率 等债 券 市 场 微 观 因素 的基 础 上 , 运用 金 融工程 技术 , 通过 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化 来 调 整投资 组 合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的 头寸 ,确 定 采 用 集中 策 略 、 哑铃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等 ,以 从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和不同期 限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 变化 中 获 利 。 一般 而 言 , 当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本基金 将 采 用 集中 策 略 ; 而 当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将 采 用 哑铃 策 略 ; 梯 形 策 略 则 在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不 变 或 平行 移 动 时 采 用 。 ( 4) 套 利策 略 一 是 跨 市 套 利 ,本基金 将 积极把 握 我 国 交 易所市场 与 银 行 间 市场 可 跨 市 交 易 的 相 同 品 种 收益 率 的 差 异 、同期 限 债 券 品 种在一 二 级 市场 上 的收益 率 差 异 、同期 限 债 券 回 购 品 种在 不同 市场 之 间 的 利 率 差 异 所产 生的 套 利 机 会。 二 是 跨 期 套 利 ,本基金 将 利用 一定 时 期内不同 债 券 品 种 基于 利 息 、 违 约 风险、 久 期、 流 动 性、 税 收 特 性、可 回 购 条 款 等方面 的 差 别 造 成的不同券 种 收益 率 的 失 衡 性 差 异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些 券 种 。 ( 5) 个 券 精 选 策 略 本基金 将 根据 债 券 市场 收益 率数 据 , 在 综 合 考虑信用 等 级 、期 限 、 流 动 性、 市场分 割 、 息 票 率 、 税 赋 特 点 、 提 前 偿 还 和 赎回 等因素 的基 础 上 , 建立 不同 品 种 的收益 率 曲 线 预 测 模 型, 并 通过 这些模 型 进行 估 值, 重 点选择 具 备 以下 特征 的 债 券: 较 高 到 期收益 率 、 较 高当 期收 入 、 价值 被 低 估 、 预 期 信用 质 量 将 改 善 、期 权 和 债 权 突 出、 属 于 创 新 品 种 而 价值 尚 未 被 市场充分 发 现 。 ( 6)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的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征 、 流 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 上 ,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 权 定 价 模 型和 二 叉 树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具 评 定 其 投资价值, 选择 其中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 发行 条 款 相 对 优 惠 、 流 动 性 良好 ,并 且 其基 础 股票 的基 本 面 优 良 、 具 有 较 好 盈利 能 力 或成长 前 景 、 股 性 活 跃 并 具 有 较 高 上 涨潜 力 的 品 种 ,以合理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根据 内 含 收益 率 、 折溢 价 比 率 、 久 期、 凸 性 等因素 构 建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投资 组 合, 获取 稳 健 的投资 回 报 。 此 外 ,本基金 将 通过 分 析 不同 市场 环 境 下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股 性 和 债 性的 相 对价值, 通过 对 标 的 转 债股 性 与 债 性的合理 定 价, 力 求 选择 被 市场低 估 的 品 种 , 来 构 建 本基金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的投资 组 合。 ( 7)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 深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市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风险 补 偿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六)投资 决策依据 和 决策流 程 1.决策 依 据 ( 1)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 2)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其对证券 市场 、 债 券 市场 的 影 响 ; ( 3)国 家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以 及 证券 市场 政 策 ; ( 4) 货币市场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 求 状况及未 来 走 势 。 2.投资管理 程 序 本基金实 行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负 责 制 。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基金的 重 大 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 在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 定 的投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实 施 具 体 的投资 策 略 , 向交 易 管理 部 下 达 投资 指 令 。 交 易 管理 部负 责 执 行 投资 指 令 。 具 体 投资管理 程 序 如 下: ( 1)基金经理 根据 市场 的 趋势 、 运 行 的 格 局 和 特 点 , 结 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 格 拟 定 投资 策 略 报 告 ,并 提 交给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 2)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批 决 定 基金的投资 比例 、 大类 资 产分 布 比例 、 组 合基 准 久 期 等 重 要 事项 ; ( 3)基金经理 根据 批 准 后 的投资 策 略 确 定 最 终 的资 产分 布 比例 、 组 合基准 久 期和 个 券 投资 分 布 方式等 事项 ; ( 4)基金经理对 已 投资 品 种进行 跟踪 ,对投资 组 合 进行动 态 调 整。 ( 七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是: 沪 深 300指数 收益 率 × 60%+中国 债 券 总 指数 收益 率 × 40% 本基金 属 于混合型基金, 在分 析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和资 产 配 置比例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选 用 市场代 表性 较 好 的 沪 深 300指数 收益 率 和中国 债 券 总 指数 收益 率 加 权 作 为 业绩 比 较 基准。 沪 深 300指数 是 由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联 合 编 制 、 共 同 开 发 的中国 A股市 场 指数 , 它 是中国 第 一 支 由 权 威 机 构 编 制 、 发 布 的 全 市场 指数 , 流 动 性 高 ,可投资性 强 , 综 合 反 映 了 中国证券 市场 最 具市场影 响力 的 一 批 优 质 大 盘 企 业 的整 体 状况 。中国 债 券 总 指数 的 发 布 主 体 是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中国 债 券 总 指数 是 目前 国内 涵 盖 范 围 最 广 的 债 券 指数 之 一 , 具 有 良好 的 市场代 表性。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 在 报 中国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证监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 八 ) 风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 混合型基金,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收益 水 平高 于 债 券基金 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股 票 型基金。 ( 九 ) 禁止 行 为 和投资限制 1.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券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 易 活 动 ; ( 8) 当 时 有效的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 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 的 限 制 。 2.投资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 规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 5)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 1年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本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得 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10)本基金不 得 违反 《 基金合同 》 关 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 1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不 受 上述 限 制 。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 到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十 )基金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 届 时 有效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定进行融 资 融 券。 ( 十 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所 投资证券 项 下权利 的 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2.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3.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4.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十 二)投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 连 带 责任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 商 银 行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 净 值 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所 载数 据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 财 务 数 据未 经 审计 )。 1.报 告期 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1,742,550,014.18 68.08 其中: 股票


1,742,550,014.18 68.08 2 固定 收益投资


430,563,000.00 16.82 其中: 债 券


430,563,000.00 16.82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340,442,903.81 13.30 6 其 他 资 产


45,924,222.51 1.79 7 合 计





2,559,480,140.50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60,068,878.45 2.36 B 采 掘 业 6,458,000.00 0.25 C 制 造 业 1,158,311,853.50 45.48 C0 食 品 、 饮 料 109,352,540.20 4.29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52,540,632.00 2.06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251,178,352.03 9.86 C5 电 子 291,671,909.02 11.45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2,823,422.92 0.50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380,453,479.33 14.94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60,291,518.00 2.37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业 260,353,008.50 10.22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H 批 发 和 零售 贸 易 107,085,902.70 4.20 I 金 融 、保险 业 43,062,818.04 1.69 J 房 地 产 业 - - K 社 会 服 务业 80,027,979.49 3.14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27,181,573.50 1.07 合 计 1,742,550,014.18 68.43





3.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0050 中国 联 通 19,000,000 108,110,000.00 4.25 2 600703 三 安 光 电 2,000,000 87,800,000.00 3.45 3 000157 中 联 重 科 4,000,000 61,840,000.00 2.43 4 002266 浙 富 股份 1,400,000 53,620,000.00 2.11 5 600570 恒 生 电 子 3,300,000 52,371,000.00 2.06 6 600859 王 府 井 1,267,720 51,608,881.20 2.03 7 000568 泸 州 老 窖 1,084,937 48,388,190.20 1.90 8 600707 彩 虹 股份 3,000,000 48,240,000.00 1.89 9 002408 齐 翔 腾 达 883,406 47,951,277.68 1.88 10 002123 荣 信 股份 1,200,359 45,373,570.20 1.78





4.报 告期 末按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票 据 - - 3 金 融债 券 - -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430,563,000.00 16.91 6 可 转 债 - - 7 其 他 - - 8 合 计 430,563,000.00 16.91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 1181043 11闽 投 CP01 1,000,000 100,320,000.00 3.94 2 1181090 11大 众 CP01 1,000,000 100,260,000.00 3.94 3 1181023 11龙 盛 CP01 500,000 50,095,000.00 1.97 4 1081382 10方大 CP02 500,000 49,975,000.00 1.96 5 1081390 10新 传 媒 CP02 400,000 39,996,000.00 1.57





6.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 体 本 期 不 存 在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情 形。 8.2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没 有 超 出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备选 股 票库之外 的情 形。


其他 资 产 构成 8.3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3,507,508.79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36,681,305.56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3,500,022.79 5 应 收 申 购 款 2,235,385.3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5,924,222.51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8.4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 券。


报 告期 末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8.5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通受限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流通受限 情 况 说明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 600707 彩 虹 股份 48,240,000.00 1.89 重 大 事项 连 续 停 牌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 部 分 8.6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比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 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0年 10月 8 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4.75% 1.20% 3.18% 1.07% 1.57% 0.13% 2011年 1月 1 日 至 2011年 3 月 31日 -7.53% 0.99% 2.21% 0.83% -9.74% 0.16%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 2011年 3月 31日 -3.13% 1.11% 5.46% 0.95% -8.59% 0.16%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是 指 购买 的 各 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银 行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2.结 算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3.根据 有 关 规定 缴纳 的保证金 及 其 应 收 利 息 ; 4.应 收证券 交 易 清算 款 ; 5.应 收 申 购 款 ; 6.股票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 应 计 利 息 ; 8.权 证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10.其 他 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务 ,并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 构 和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与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 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 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而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 购 与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 关 的证券 交 易场所 的 正常 工 作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工 作日。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式进行 估 值: 1.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 易所 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2.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 2)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3.因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6.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7.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 公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七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当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 含 3位 ) 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 净 值 错 误 , 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偏 差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 于 差错 处 理,本合同的 当 事 人 按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1.差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投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差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方 ”) 按 下 述 “ 差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 偿 承担 赔 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 的 主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 差错 、 数 据 传 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 差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 无法 避 免 、 无法 抗 拒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照 下 述 规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2.差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 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差错 的 责任 方 对可 能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错 的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错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 责任 方 。 ( 4) 差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错 的 正 确 情形 的 方式 。 ( 5)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 6) 如 果 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定 对 受 损方进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金合同 》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方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错 。 3.差错 处 理 程 序 差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错 的 责 任 方 ; ( 2) 根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错 造 成的 损失进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错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 4) 根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金投资有 关 的证券 交 易场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时 ; 2.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九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十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2.由 于证券 交 易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 响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 含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止 日)基金资 产 负 债 表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部 分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该 次 可 供分 配 利 润 的 30%,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式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 者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如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 售 机 构 选择 的 分 红 方式 不同,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将 以投资 者 最后 一 次 选择 的 分 红 方式为 准。 3.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4.每 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式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个工 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所发 生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 法 , 依 照 《业务 规 则》 执 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 关 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4)《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基金的证券 交 易 费 用 ; ( 7)基金的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 8)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清算 时 所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产 总 值中 扣 除 。 2.上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3.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上述 1.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中 第 ( 3) - ( 7)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 ( 3)《 基金合同 》 生效 前 的 相 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用 等 费 用 ; ( 4)其 他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基金 销 售 费率 等 相 关费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或基金 销 售 费率 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或基金 销 售 费率 等 费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种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告 。 (二) 与 基金 销 售有 关 的 费用 与 基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主要 包括 基金的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回 费 、 转换 费 等 , 上述费 用 具 体 的 费率 、 计算公 式 、收 取 使 用 方式等 内容 请 参 见 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的募集”、“ 八 、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三)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金合同 》 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以并 入 下 一个 会 计 年 度 。 3.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 务 报 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 所 披露信息 的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预 测 。 3.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销 售 机 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保 证 两 种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 。 两 种文 本发 生 歧义 的 ,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五)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1.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1)招募说明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 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 品特 性、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2)《 基金合同 》 是 界 定 《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3)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2.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3.《 基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 4.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个市场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5.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6.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 面 报 告 两 种方式 。 7.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当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是 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下 列事件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 2) 终止 《 基金合同 》 ;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发 生 变 更 ;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过百 分 之 五 十 ;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 十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项 ;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8)基金 改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9) 变 更基金 销 售 机 构 ; ( 20)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 22)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发 生 变 更 ;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 赎回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申 购 、 赎回 ; (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8.澄 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 少 提 前 4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 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 10.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六) 信息披露 事 务管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在 指 定 媒体 中 选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依 法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其 他 公共 媒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内容 应当一 致 。 为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 后 10年。 ( 七 ) 信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 业绩受 证券 市场 价 格 波动 的 影 响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可 能 盈利 ,也可 能 亏 损 。本基 金是 一 只 混合型 开放 式 基金, 重 点 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 信用 债 券。 本基金 面 临 的风险 主要 有以下 方面 : (一) 市 场 风险 基金 主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价 格 因 受 政 治 、经 济 、投资 心 理以 及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 响 而 波动 , 从而 可 能 给 基金 财产带来 潜 在 的 损失 。 影 响 证券价 格 波动 的 因素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以下 几 种 : 1.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发 展 政 策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与 非 流通 股 流通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 波动 , 进 而 影 响 基金收益。 2.经 济 周 期风险 证券 市场 是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 表,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性的 特 点 。 随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性 变化 ,本基金 所 投资的 股票 和 债 券的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相 应发 生 变化 。 3.利 率 风险 金 融市场 的 利 率 波动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和 利 润 水 平 ,并会 影 响 股票市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走 势 变化 ,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从而 影 响 基金 所持 有证券的收益 水 平 。 4.购买 力 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 的是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 抵 销 ,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影 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5.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管理 能 力 、 行 业 竞争 、 市场 前 景 、 技术 更新、 财 务状况 、新 产 品 研究 开 发 、人员 素 质 等 多 种因素 都 会 导 致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和 盈利 水 平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 就 有可 能 下 跌 ,或 者 可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将 会 减 少 ,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6.再 投资风险 市场 利 率 下 降 时 ,本基金以 债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所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时 , 将获 得 比 之前 较 低 的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债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收益的 影 响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风险 互 为 消 长。 7.国 际 竞争 风险 随着 对 外 开放 程度 的不断 提高 , 我 国 上 市 公司 在发 展 过 程 中 必 将面 临 来 自 国 际 市场 上 具 有同 类 技术 、 提供 同 类产 品 的 企 业 的 激 烈 竞争 , 部 分 上 市 公司 可 能 会 由 于 这 种 竞争 而 导 致业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绩 下 滑 , 造 成其 股票 价 格 下 跌 , 从而 影 响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8.信用 风险 信用 风险是 指 债 券 发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拒绝 支 付 到 期本 息 ,或 由 于 债 券 发行 人 信用 质 量 降 低导 致 债 券价 格 下 降 的风险, 另 外 ,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的证券 交 割 风险。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 决策 等主 观 因素 会 影 响 其对 相 关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进 而 影 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 形 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不准确、 获取 的 信 息 不完 全 、投资 操 作出 现 失 误 , 都 会 影 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三) 流 动性 风险 1.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如 果 基金 持 有的 某 些 投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不 佳 、 交 易 量 不 足 , 将 会 导 致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提高 , 例 如该 投资 品 种 的 买 入 成本 提高 ,或 者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本 地 变现 , 从而 对基金 财产 造 成不 利 的 影 响 。 2.本基金的 运 作 方式为 契 约 型 开放 式 ,基金 规 模 将 随着 基金投资 者 对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而 不断 波动 。 若 由 于基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或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券, 将 会 使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四)合 规 性 风险 指 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 运 作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而 带来 的风险。 (五)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业务 环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可 能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程 而 引 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 易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 此 外 , 在 开放 式 基金的 后 台 运 作中,可 能因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行 甚 至 导 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 记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证券 交 易所 和证券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等 。 (六)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 混合型基金, 在类别 资 产 配 置 中会 由 于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状况 、 股票市场 风险、 债 券 市场 整 体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和资金 供 求 关 系 等因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偏 离 最 优 化 , 这 可 能为 基金投资 绩 效 带来 风险。 本基金 在股票 投资 过 程 中 将 重 点 关 注 在 中国经 济 持 续 快速 发 展 过 程 中, 由 经 济 结 构 优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化 、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和 技术 创 新 带来 的对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的投资 机 会。 然 而 ,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等将 给 基金 在个股 投资 决策 中 带来一定 的不确 定 性, 因 而 存在个股 选择 的风险。 本基金 在固定 收益 品 种 投资 过 程 中, 重 点 投资于 信用 债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同 时 采 取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 套 利策 略 、 个 券 精 选 策 略 、可 转换 公 司 债 券投资 策 略 和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以 兼 顾 投资 组 合的收益性 与流 动 性。 由 于 利 率 和 债 券 信用受 到 众 多 因素 的 影 响 ,基于 预 期的 利 率 变 动 和 信用 等 级 变化 而采 取 的 债 券投资 策 略 也 面 临 一定 的 个 券 选择 风险。 ( 七 ) 其他 风险 1.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 ,可 能导 致 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 , 影 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2.金 融市场 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之 外 的风险,也可 能导 致 基金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损 。 3.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 制 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 风险。 4.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 可 能 会 在一定程度 上 影 响 工 作的 连 续 性,并 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 产 生 影 响 。 5.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风险。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 的 变 更 1.以下 变 更 《 基金合同 》 的 事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 1)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 4)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终止 《 基金合同 》 ; ( 10)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 事项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 律 法 规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收 取 ;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而 应当 对 《 基金合同 》 进行 修改 ; ( 5)对 《 基金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 不 涉 及 《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 6) 除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2.关 于 《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 基金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3.《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 1) 《 基金合同 》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个 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 《 基金合同 》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 要 见附件 一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托 管 协议 》 的内容 摘 要 见附件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增 加 、 修订 这些 服 务 项 目 。 主要 服 务 内容 如 下: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季 度提供 , 在 每 季 结束 后 的 10个工 作日内 向 有 交 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5个工 作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 默 认 分 红 方式为 现 金 红 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前往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分 红 方式 变 更。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择 将所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将 其 所获 红 利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三)资 讯服 务 1.信 息查 询 密 码 注册登 记机 构 为 投资 者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 ,不 足 6位 数 字 的, 前 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投资 者 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户 和 交 易 信 息 。投资 者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400-678-3333或 登录 公司 网 站 http://www.yhfund.com.cn修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2.信 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 者 如 果想 了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等 交 易 情 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录 公司 网 站 进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 网 址 : http://www.yhfund.com.cn (四) 在 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或不 定 期 为 基金投资 者提供 投资资 讯 及 基金经理(或投 资 顾 问 ) 交 流 服 务 。 (五) 电子 交易与 服 务 投资 者 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也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电话 直 销 交 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司 网 站 或 相 关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上 次 招募说明书 披露 以 来 涉 及 本基金的 重 要 公告 : 1、 2010年 10月 11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银华成长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0年 10月 8日 正 式 生效。 2、 2010年 11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银华成长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开放 日 常 申 购 业务 的 公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1月 19日 起 开 始 办 理日 常 申 购 业务 。 3、 2010年 1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 红 公告 》, 向 截止 2010年 12月 23日 在 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本基金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 放 红 利 , 每 10份 基金 份额分 派 红 利 0.25元 。 4、 2010年 12月 29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银华成长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赎回业务 的 公告 》,本基金 自 2010年 12月 31日 起 开 始 办 理日 常 赎回业 务 。 5、 2011年 1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 公司 副 总 经理 离 任 的 公告 》, 魏瑛 女 士 已 于 2011年 1月 7日 离 任 。 6、 2011年 2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 公司 副 总 经理 离 任 的 公告 》, 石 松鹰 先生 已 于 2011年 1月 31日 离 任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 本 为 准。 投资 者 还 可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 www.yhfund.com.cn) 查 阅 和下 载 招募说明 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2.《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4.北京 市 众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法 律意见 书 ; 5.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6.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7.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存 放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 《 基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余 备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投资 者 可 在 营业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 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附件 一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 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 2)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 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 ( 3) 依 照 《 基金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费 用 ; ( 4) 销 售 基金 份额 ;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定 ,有 权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委 托 、更 换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对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 获得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 方 案 ;


( 11) 在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


( 12)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 《业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 16)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部 机 构 ;


(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如 认 为 基金 代 销 机 构 违反 《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 5)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第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 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 务 ;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规定 受 理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 16) 按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 条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第三 方 处 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 第三 方 责任 导 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 先 承担了 责任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第三 方 追 偿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 不 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 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 认 购 人 ; ( 2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6)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定 期或不 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依 《 基金合同 》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4)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 5)以基金 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 证券 交 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交 易 资金 清算 ; ( 6)以基金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 责 基金 投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 7)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8)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9)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 间 在 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 互独 立 ;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0)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 基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金合同 》 规定 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年以 上 ; ( 12)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13)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 法申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照规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 9)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 2) 缴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款 项 及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所规定 的 费 用 ; ( 3) 在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6)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 表 决 的程序和 规则 ( 一 ) 召 集的 程 序 和 规 则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式 : 1.除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 基金合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3.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5.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二 ) 议事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 列第七条 规定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主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的 决 议 的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 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期 后 2个工 作日内 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下 形 成 决 议 。 ( 三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 一票 表 决 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般 决 议 , 一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 列第 2项 所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 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 方式进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进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三 、 《 基金合 同 》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序 ( 一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 基金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3.《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 1) 《 基金合同 》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个 月。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四 、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金合 同 》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 同 》 的方 式 《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 阅 ; 投资 者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 基金合同 》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 《 基 金合同 》 正 本 为 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附件 二 :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 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层 邮 政 编 码 : 100738 法 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 立 日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组 织形 式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名 称: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 清 电话 : 010-66105799 传 真: 010-66105798 联系 人: 蒋松 云 成 立 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 织形 式 :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本:人 民 币 334,018,850,026元 批 准 设立 机关 和 设立 文号:国 务 院 《 关 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同 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 理 业务 ; 代 理 政 策 性银 行 、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 务 ; 发行 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融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 券、金 融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 务 ; 开放 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业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务 ; 银 行 卡 业务 ;电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的业务监督 、 核 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将 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公 开 发行 上 市 交 易 的 股票 、 权 证和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 包括 国 债 、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 地 方 政府 债 券、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信 用 债 券 等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所 指 信用 债 券是 指 企 业 债 券、 公司 债 券、 短 期 融 资券、 商 业 银 行 金 融债 券、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含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票 据之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 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基金合同 》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 配 置比例 为 :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30%-80%,其中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股票 的资 产 不 低 于 股票 资 产 的 80%;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15%-65%; 权 证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导 致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 限 内 调 整基金的投资 组 合,以 符 合 上述 比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并可 依 据 届 时 有效的 法 律 法 规 适时 合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 围 。 ( 2)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 限 制 :


a.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b.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得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c.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d.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 规定 ; e.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 1年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f.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g.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i.本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j.本基金不 得 违反 《 基金合同 》 关 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k.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不 受 上述 限 制 。 除 投资资 产 配 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 检 查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3) 法 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 调 整期 限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个工 作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函 说明基金可 能 变 动规 模 和 公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人实 施交 易 监督。 ( 4)本基金可以 按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进行融 资 融 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 5)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 检 查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券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 易 活 动 ; ( 8) 当 时 有效的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 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 的 限 制 。 4.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于基金 关 联 投资 限 制 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及 其更新, 加 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 所提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 面 性。基金管理人 有 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时 更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进行 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基金 资 产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关 联 交 易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对于 交 易所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所规 则 的 规定进行 结 算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5.基金 托 管人 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控 制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照 审 慎 的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式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个工 作日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该 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 及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申请 ,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工 作日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 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 单 开 始 生效,新 名 单 生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的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 易 ,经 提 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发 生 此 种 情形 时 , 托 管人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 交 易方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场进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式进行 交 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 风险 控 制 的 交 易方式进行 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 易方式 ,经 提 醒后 仍 未 改正 时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核 心交 易 对 手 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 6.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 款 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中国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银 行存 款 出 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险 而 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进行 调 整。 7.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 遵 守《 关 于 规 范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 2)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 押 券 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上述 资 料 后 两 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 确 认 收 到 上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基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 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上述 信 息 的真实、 完整,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 ( 5)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 遵 守法 律 法 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情 况 进行 监督,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的,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 门 就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 的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 关指 令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时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则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没有 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 连 带 责任 。 8.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9.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及 其 他运 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进行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 偿 因 其 违反 《 基金合同 》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必 须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确 认 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 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5.对于 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投资 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责任 。





( 二 )基金募集资金的 验 资和 入账 募集期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人 在具 有 托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认 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金募集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基金的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 下, 代 表 所 托 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进行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定 》 、《利 率 管理 暂 行规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以 及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的其 他 规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和证券 交 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 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义 申请 并 取得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对 外 签 订 全 国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 回 购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其 他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中实 物 证券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别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在 合同 签 署 后 5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 15年以 上 。 四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与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 核 1.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 复 核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 《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 计 核 算 业务 指 引 》及 其 他法 律 、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并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基金管理人,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基金资 产 估 值 方 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2.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 1)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③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 交 易所 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3) 因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4)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 6)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 三 ) 估 值 差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 后 公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由 于 一方当 事 人 提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当 事 人 在 采 取了 必 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及由 此 造 成以 后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投资 者 或基金 的 损失 , 由 提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方 负 责 赔 偿 。 由 于证券 交 易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 响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计算 结 果 不 一 致时 , 相 关 各 方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 最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以 及 因 该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 偿 责任 。 ( 四 )基金 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 应按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 关 各 方平行 登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 五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完成 季 度 报 告编 制 并 公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完成 半 年 报 告编 制 并 公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束 后 90日内完成年 度 报 告编 制 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或 双 方 约 定 的其 他 方式将 有 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7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报 完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45日内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 加 盖 业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当发 布 公告 之 日 之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年 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确 认 书,以 备 有 权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审 核 时 提 示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当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五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基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 。保管期 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下 列 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每 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其中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 交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 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内 提 交 。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原 因 无法 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应按 有 关 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六 、 争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 关 各 方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金合同 》 和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七、 《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与 终止 1.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的内容 进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议 ,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 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形 发 生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 1)《 基金合同 》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有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有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终止事项 。 ( 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合同 》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 1 ) 《 基金合同 》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基金 清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 ( 5)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 6)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 8) 公 布 基金 清算公告 ; ( 9)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6.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7.基金 财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