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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祥A(160514)

裕祥A: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博时 裕祥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一 年 五 月 
 
 基金 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7 四、 基金份 额分级与 资产及收 益的计算 规则 ............................................................................9 五、基金份 额的发售 ............................................................................................................. 13 六、 裕祥 A 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15 七、基金备 案 ........................................................................................................................ 17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 与交易、 申购、赎 回与转换 ................................................................. 18 九、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30 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36 十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 43 十二、 基金 的托管 ................................................................................................................. 45 十三、基金 份额的登 记 .......................................................................................................... 46 十四、基金 的投资 ................................................................................................................. 47 十五、基金 的财产 ................................................................................................................. 53 十六、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4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9 十八、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1 十九、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届满时 的基金份 额转换 ................................................. 64 二十一、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66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70 二十三、违 约责任 ................................................................................................................. 73 二十四、争 议的处理 ............................................................................................................. 74 二十五、基 金合同的 效力 ...................................................................................................... 75 二十六、其 他事项 ................................................................................................................. 76 二十七、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 77 基金 合同 1 一 、 前言 ( 一)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 务, 规 范基金运作 。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原则 是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 二)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 利义 务关 系的基 本法律 文件, 其他与 基金 相 关的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任何文 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 同有冲突 , 均 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 义务。 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 合同当 事人并不 以 在 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 三)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核准。 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合 同之外 披露 涉及本 基金的 信息, 其内容 涉及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如与 基金 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 合同为准 。 基金 合同 2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时 裕祥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 、 博 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生 效 3 年届满 时, 在 满足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存续条 件的情况 下, 裕祥A 份额和 裕祥 B 份额转 换成的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转换 后,该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 、投资策 略、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不变 3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 博时 裕祥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 裕祥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9 、 《上市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10 、上市公告书:指 《 博时裕祥 分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 11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2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8 、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9 、 个人投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 有现时有 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 证、 军基金 合同 3 人 证件等有 效身份 证件的 中国公民 , 以及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可投 资 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 册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 会团体或 其 他 组织 21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 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2 、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6 、直销机构:指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7 、 代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9 、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 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 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30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的注 册 登 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31 、 开放式 基金账 户: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 开放式基 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 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32 、 深圳 证券账户 :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账户 ,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 记在注册登 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3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 、 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 机构验 资并 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 的 日期 35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基金 合同 4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 、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1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 、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 易的时间 段 43 、 《业务规则》 : 指《上 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 务 实施细则》及《开 放式基金通 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场内申 购赎回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 则》 等规则 44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7 、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8 、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9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0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1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3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 (NAV ) :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 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合同 5 56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7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则, 即 假 定 T 日为本基金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内 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58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59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60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61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62 、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63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64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份额的行为 65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登记的行为 66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67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届满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 转 换 日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份额 68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指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该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年封 闭 期 末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基金份 额转换日 顺 延 到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69 、 基金份额分级 : 指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不 同 分 配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类 别 , 即 优 先 级 基 金 份 额 ( 裕祥 A ) 和 进 取 级 基 金 份 额( 裕祥 B ) 基金 合同 6 70 、 裕祥 A: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71 、 裕祥 B: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级基金份额 72 、 裕祥 A 约定基准收益率 : 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1.50% 73 、 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 :指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在裕祥 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银 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重新设定 裕祥 A 的 年化约定收 益率中的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值,并 用于 下 6 个月的每日 约定收益 的计算 74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75 、 不可抗力: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法 克服 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之日 后发生 的,使 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 全部或 部分履行 本 基 金 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政 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袭 击、传 染病传播 、法律 法规变 化、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 易 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 公众 通讯设备 或互联网 络故 障 基金 合同 7 三 、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一)基金 的名称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 本基金名 称为“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后 , 本 基 金 名 称 为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基金 的类别 债券型 (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最 初的 3 年内裕祥 A 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申购、 赎回业 务, 并 且在 开放日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大于 1.000 元时,折算成 1.000 元; 裕祥 B 封闭运作。3 年 届满后,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四)基金 的投资目 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 收益。 ( 五)基金 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 额和 首次 募集目标 上限 首次募集时 ,基金整 体规模不 超过 40 亿份(不包括 利息折算的 份额) ,其 中, 裕祥 A 不 超过 32 亿份(不包 括利息折 算的份额) , 裕祥 B 不 超过 8 亿份(不包 括利息折 算的份额 ) 。 ( 六)基金 份额面值 和认购费 用 本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 具体 费率情况 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 七)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八)基金 的封闭期 限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封闭期为 3 年 (含 3 年),3 年 届满后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九)基金 份额类别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本基 金通过基 金收 益分配 和运 作方式 的 不同安排 ,将基 金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 同的两个 级别,即 优先 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简称 “ 裕祥 A ” ) 和进取级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简称 “裕祥 B ”)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届满后, 本基 金将转换 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 并根据 申 购 费用收取 方式的 不同将 基金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 在 投资者申 购时收 取申购 费用,在 赎 回 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 额, 称为 A 类 ;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基金 合同 8 不收取申购 费用,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亦 不收取赎 回费 , 但对 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 取赎 回费的基金 份额,称 为 C 类。 在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后, 投资 者可自行 选择 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 ( 十)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 基金符 合法律 法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上 市条件 的情况 下, 本基金在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 内,裕祥 B 申请上 市交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届满 ,裕祥 A 与裕祥 B 分别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的 基金份额 , 其中,本 基金 裕祥 A 将转为 博时稳健 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场外的 C 类 份额, 场外的裕祥 B 份额将 转为博 时稳健回 报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 A 类份 额;本基 金场内的 裕祥 B 份额 将转为博 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场 内的 A 类份额。 转换后的基 金份额继 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基金 合同 9 四、 基金 份额 分级 与 资产 及收 益的 计算规 则 (一)基金 份额的分 级规则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3 年 内, 本基金 通过基金 收益分配的 安排, 将基金 份额分 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 裕祥A” )和进取级基 金份 额(基金份 额简称 “ 裕祥B” ) 根据本基金 的募集规 则, 裕祥A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初 始有效认购 基金总份 额中的份 额占比 约为80% , 裕祥B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初始有效 认购基 金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 比约为20% ; 两类份 额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 作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裕祥A 每6 个月打 开一次申购赎回 ,并且在裕祥A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大于1.000 元时, 折算成1.000 元; 裕祥B 封闭运作, 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和交易, 初始的 裕祥B 份 额持有人 或二级市 场投资者 可以在市 场内交易裕祥B 。 在 裕祥A 的每次 开放日 , 并且 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时, 基金管理人 将对 裕祥 A 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裕祥A 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增加。因此,在 裕祥A 的开放日 ,如果 裕祥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 小, 裕祥A 、裕祥B 在该次开放日后 的份额配比可能 会 出现大于8:2 的情形;如果 裕祥A 的净赎 回份额较多 , 裕祥A 、裕祥B 在该次开 放日后 的份额配 比可能会出 现小于8:2 的情形。 (二)裕祥A 和 裕祥B 的资产 及收益的 计算规 则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3 年内, 裕祥A 和裕祥B 具 有不同的资 产及收益 的分配安 排, 即 两类基金份 额的风险 和收益特 性不同。


裕祥A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即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 裕祥A 的本金 及自上一开 放日 (在 裕祥A 的 第一个开 放日之前, 则 为基金成立 日) 起累计每 日约定收 益的总 额; 裕祥B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基金份额 ,即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 裕祥A 的本 金及自上一 开放日 (在裕祥A 的第一个 开放日之 前, 则为基金成 立日) 起累计 每日约定 收益总 额后的剩余 净资产分 配给 裕祥B 。 每份 裕祥A 的本金为1.000 元。 裕祥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法 按时开放 申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影响因 素 消 除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 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6 个月 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开放日 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12 个月满的日 期, 如 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为 该日之前 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以此类推 。例: 如果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于2011 年6 月1 日 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满6 个 月、满12 个月、 满18 个月的日 期 分别为2011 年12 月1日、2012 年6 月1日、2012 年12 月1 日 ,以此 类推。 假设2011 年12 月1基金 合同 10 日为非工作 日, 在 其之前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为2011 年11 月30 日, 则第一次开放 日为2011 年11 月30 日。 其他各个开 放日的计 算类同。 裕祥A 和裕祥B 应得 资产及收 益的计算 规则如 下:


1 、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裕祥A 约定的年化 约定收益 率为 : 一年期 定 期存款利率+1.50% 。 一 年期定 期存款 利率指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当 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 在 裕祥A 的每个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该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并 执 行的 金 融机 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 银行 定 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重新 设 定 裕祥A 的年 化约定收益 率中的一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值,并用 于下6 个月的每日约定 收益的计 算。 裕祥A 的应得收 益的金额 采用单利 计算, 年化约 定收 益率及收益 均以基金 份额的认 购面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并 自开放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进 行调整 。 2 、 本基 金的净资产 在优先分 配 裕祥A 的本 金及自 上一 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第一个 开放日之 前, 则为基金 成立日) 起累计每 日约定收 益总额后 的 剩余净资产 分配给 裕祥B , 其中, 每 份 裕 祥A 的本金为1.000 元。 3 、 如本基金净资产 等于或低 于 裕祥A 的本 金及自 上一 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第一个 开放日之 前, 则为基金 成立日) 起累计每 日约定收 益的总额 , 则本基金净 资产全部 分配给 裕祥A 后, 仍 存在额外未 弥补的裕祥A 的本金及 约定收益 总额的差 额,不再进 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裕祥A 持有人获得自上一 开放日(在 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 前,则为基 金 成立日 )起累计 每日约 定收益的 总额, 即如在本基 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裕祥A 仍可能面 临无法取 得累计每 日约定收 益乃至投 资本金受损 的风险。 对投资者持 有的每一 份 裕祥A 和裕祥B ,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满3 年时 , 按 照 《 基金 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 别计算 裕祥A 和 裕祥B 的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 净值为基础 , 按照本 基金的份 额净值 (NAV ) 转换为 博 时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的份额。


(三)本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1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内,依 据以 下公式计算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其中,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为 裕祥A 和 裕祥B 的份 额总额;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满3 年转为上 市开放式(LOF )基 金后,依 据以下公 式计 算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T 日 闭 市后 的A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A 类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T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C类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基金 合同 11 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 期 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 称 为A 类 基金份 额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不 收取申购 费用,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 回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C 类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四)裕祥A 和 裕祥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在 裕祥A 的 开放日 计算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在 裕祥B 的 封闭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 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设J 日为裕祥A 的某一 开放日,且非 裕祥B 的封闭期届 满日;设K日为 裕祥B 的封 闭期届 满日。 1 、J 日 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J 日 闭 市后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大 于 或 等于 “1.000 元乘以J 日 裕祥A 的 份 额 余额 加 上J日 全部 裕祥A 份额 的 累计每 日约定收 益之和 ” ,则: J 日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1+ 自 上一开放 日 ( 在 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 日之前 , 则为 基金成 立日)起累 计每日约 定收益; 否则: J 日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J 日 基金资产 净值/J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数 。 2 、K 日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如果K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大于或等于 “1.000 元 乘以K 日 裕祥A 的份额余 额加上K 日 全部 裕祥A 份额 的 累计每 日约定收 益之和 ” ,则: K 日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净值=1+ 自上 一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 日之前, 则为基金 成 立日)起累 计每日约 定收益; 否则: K 日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净值=K 日基金 资产净值/K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 数。 K 日 裕祥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K 日基金资产净值- (K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 值×K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 数))/K 日裕祥B 的基金份 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 益=1× (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1.50% )/ 所在年的日 历日数; 一 年期定 期存款 利率指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当 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 在 裕祥A 的每个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该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并 执 行的 金 融机 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 银行 定 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重新 设 定 裕祥A 的年 化约定收益 率中的一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值,并用 于下6 个月的每日约定 收益的计 算 。 基金 合同 12 计算裕祥A 与裕祥B 净值 时,各自保 留小数点后8 位, 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 的计算误差 归入基金 资产,并 由基金管 理人通知 基金 托管人对账 务进行调 整 。 (五)裕祥A 和 裕祥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 采用 “ 虚 拟清算 ”原 则计算并 公告 裕祥A 和 裕 祥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两 类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 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裕祥A 和 裕祥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 与本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 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T 日裕祥A 和 裕祥B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 如果T 日 闭市后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大于 或等于 “1.000 元 乘以T 日裕祥A 的 份额 余额加 上T 日 全部 裕祥A 份额 的 累计每 日约定收 益之和 ” ,则: 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1+ 自上 一开放日 ( 在 裕祥A 的第一个 开放日之 前, 则为基 金成立日) 起累计每 日约定收 益; 否则: 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 值/T 日裕祥A 的基金 份额数。 T 日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 (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T 日 裕祥A 的基金 份额数) )/T 日裕祥B 的基金份 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 益=1× (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1.50% )/ 所在年的日 历日数; 一 年期定 期存款 利率指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当 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 在 裕祥A 的每个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该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并 执 行的 金 融机 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 银行 定 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重新 设 定 裕祥A 的年 化约定收益 率中的一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值,并用 于下6 个月的每日约定 收益的计 算。 裕祥A 与裕祥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 入。


(六)裕祥A 和 裕祥B 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 届 满日, 两类基金 份 额将以各自 的份额净 值为基础 , 按照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 (NAV ) 转换为 博时稳 健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的 不同 类 别 份额,并 办理基金 的申购、 赎回业务 。 有关基金份 额转换及 申购、赎 回开始时 间见本基 金管 理人届时的 公告 。基金 合同 13 五 、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一)基金 份额的发 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 流 程、 发售 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裕祥A 、裕祥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 方式与发售 机构不尽 相同。 裕祥A 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裕祥A 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裕祥B 通过场外、 场 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 其中, 场 外发售机构 包括本公 司直销网 点和指 定代销机构, 场外发售 的 裕祥B 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场内发 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 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场内发售 的 裕祥B 份额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投资者可参 与 裕祥A 或裕祥B 中的某一 级份额 的认购, 也可既参与 裕祥A 又参与 裕祥B 的认 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裕祥A 、裕祥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若认购无 效, 基金管理人 将认购无 效的款项 退回。 本基金的具 体发售方 式 ,发售 流程 和发 售机构见 份额 发售公告。 本 基金的 销售网 点(包 括直销 网点和 代销网 点)受 理投 资者的 认购申 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 请 已经成功 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售 网点确 实收到 了认购 申请。认 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机 构 或 基 金管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投资 者应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最 终成交确 认 情 况和认购的 基金份额 。 3 、发售对象 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二)发售 渠道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认 购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具体名单 详见发售 公告) 。 本基金的 场内认购 将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 会员单位发 售(具体 名单详见 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 务公 告) 。尚未取 得相应 业务资格 ,但属于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 的其他 机构,可 在本基 金上市 后,代 理投资者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 系 统参与本基 金的上市 交易。 ( 三)基金 份额的面 值和认购 价格


裕祥 A 和裕祥 B 初 始发售面 值均为 1.00 元,裕祥 A 和裕祥 B 的认购 价格为 1.00 元/ 份。


基金 合同 14 (四)募集 规模上限


首次募集时 , 基金 整体规模 不超过 40 亿元 (不包 括 利息) , 其 中, 裕祥 A 不超 过 32 亿元 (不包括利 息) ,裕祥 B 不超过 8 亿 元(不包 括利息 ) 。 超额认购 的处理具 体见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五)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及代销 机构 相关公告。


2 、认购的确认


当 日(T 日 )在规 定时间 内提交的 申请认 购 场内裕祥B 的投 资者,通 常 应 在T+2 日到网 点 查询交易情 况; 当日 (T 日) 在 规定时间 内提交的 申请 认购场外裕祥A 和裕祥B 的投 资者, 通 常 可 在 本 基 金 募 集结 束 之 日2 个 工 作日 后 到 网 点查 询 交易 情 况 ; 同 时 可以 到 网 点 打印 交 易 确认 书。 投资人开户 和认购所 需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的具体 程序 ,请参阅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3 、认购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场内 认购采用 份额认 购的方式 ,场外认 购采用金额 认购方式 。


(2 ) 投资人认购 基金份额 采用全额 缴款的认 购方式 。 投资人认购 前,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备足 认购的金 额。


(3 ) 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或先后 认购 裕祥A 份额 及 裕祥B 份额, 已经 正式受理的 认购申请 不得撤销 。


(4 )通过场内代 销机构认 购本基 金时,每 次申报的 认购份额必 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 , 且单笔认购 最高不超 过99,999,000 份。 (5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 基金时,各代销网点 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 元, 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 币100 元; 直销网点接 受首次认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 单笔5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 元。本 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 金 管理人酌情 调整。 (6 )基金募集期 间单个投 资人的 累计认购 规模没有 限制。 4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 效前,投 资者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 门账 户,不得动 用。 裕祥 A 和裕祥 B 认 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折算 为各自 基金份 额归投 资者所有 ,其中 :以申 请金额做 为 计 息基准,具 体利息转 份额数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 准。 5 、基金份额的 认 购费用 及 认购 份 额的计算 公式 基金认购费 用 及认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示。 ( 六)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当存 入专门账 户, 在基金募集 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 合同 15 六、 裕祥 A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3 年内,裕祥A 将按以下 规则进 行基金份额 折算。 (一)折算 基准日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与其 开放日为 同一个工 作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内,裕祥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 满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因不可 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 与 赎回的,折 算基准日 (开放日 )为 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 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二)折算 条件 在 裕祥A 的每一 个折算基 准日 , 如果折 算前的裕祥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大于1.000 元, 则进行 基金份额折 算; 折算后, 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否则, 裕祥A 不进行基金份 额 折算。 (三)折算 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裕祥A 所有 份额。 (四)折算 频率 在满足折算 条件的情 况下,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 满6 个月折算一次 。 (五)折算 方式 折算日日终 , 如 果折算前 的 裕祥A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 则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裕祥A 的份额数按 照折算比 例相应增 加。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折算公 式如下: 裕祥A 的折算比 例=折算 日折算前 裕祥A 的基 金份额净 值/1.000 裕祥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折算前 裕祥A 的份 额数× 裕祥A 的折算比例 裕祥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 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裕祥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六)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 理 为 保证基 金份额 折算期 间本基 金的平 稳运作 ,基 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裕祥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七)基金 份额折算 的公告 1 、基金 份额折算 提示 性公告 须最 迟于实施日前2 日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基金 合同 16 2 、 基金份额折算结 束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 合同 17 七 、 基金 备案 (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1 、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 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 书决定停 止基 金发售,且 基金募 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 ,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 毕,基金 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3 、 本基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 专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认购资 金 在募集期 形成的 利息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折成 投资人 认购的基 金份额 ,归投 资人所有 。 利 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 ( 二)基金 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 满,未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 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 的认 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 三)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的 存 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满 3 年转换成 “ 博时稳 健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后,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本基 金合同终 止: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 3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前 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 额总数超 过基金 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基金 合同 18 八 、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与交 易、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一)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1 、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内,在 裕祥 B 符合法律 法规 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 条件的 情况下, 裕祥 B 的基金 份额将申 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裕祥 B 上市 后,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 裕祥 B 份 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 的 裕祥 B 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 额转托管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再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 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则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 , 转换后 的基金份 额将继 续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基金上 市 后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直 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可 通过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务将 基金份额 转托管 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中,再上市 交易。 2 、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 金份 额 上市后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 易;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 通过办 理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将 基金份 额转至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后,方可 上市交易 。 3 、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三个 月内开始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在 确定上 市交易 的时间 后,基 金管理 人应依 据法律 法规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 份额 上市公告书 。 4 、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裕祥 B 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前一交 易日裕祥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金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前 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 )本基金实行 价格涨跌 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4 )本基金买入 申报数量 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5 )本基金申报 价格最小 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 规则及规定 。 5 、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基金 合同 19 6 、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 基金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 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7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 本 基金的 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 止上市 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8 、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 修改,且 此项 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二)裕祥 A 的 申购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 所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投资者 可在裕祥 A 的 开放日对裕祥 A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裕祥 B 不开放 申购赎回 业务。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投资者可 通过场 外或场内 两种方式 对 本基金进 行申购与 赎回。 投资者办理 裕祥 A 的申购、 赎回应使 用经本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及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账户 (账户开立 、使用的 具体事宜 见相关业 务公告) 。 裕祥A 的销售机 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裕祥 A 的申 购与赎 回。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 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 构,并予 以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裕祥A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 裕祥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自基金合 同生 效后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 裕祥A 的申购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不可 抗力 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裕祥 A 的开放日以 及开放日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的 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者认 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实质利 益的前 提下调 整上述原 则。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按 照 《 信息 披 露基金 合同 20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基 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售 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 裕祥 A 时须按 销售机 构 规定的方 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裕祥 A 的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 在 每一个开 放日(T 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T+1 日), 裕祥A 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对投 资 者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进行有效 性确认和 成交确认。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应及时 向销 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 的成 交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依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时间 进行 调 整,并必 须在调 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3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个开 放日, 本 基金以裕祥B 的份额余 额为基准 , 在不超过8/2 倍裕祥B 的 份额余额 范 围内对 裕祥A 的 申购进行 确认。 在每一个开 放日,所 有经确认 有效的裕祥A 的赎回申 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 对于 裕祥A 的 申购申 请,如果 对 裕祥A 的 全部有 效申购 申请进 行确认后 , 裕祥A 的 份额 余 额小于或等 于8/2 倍裕祥B 的份额余 额, 则所 有经确认 有效的 裕祥A 的 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 成交确 认;如果对 裕祥A 的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进行确 认后, 裕祥A 的份额余额大于8/2 倍裕祥B 的份额 余额, 则根 据 经确认 后的 裕祥A 份 额余额 不 超过8/2 倍裕祥B 的份额的 原则, 对 全部有效 申购申 请按比例进 行成交确 认。 裕祥A 每 次 开放 日 的 申购 与 赎 回申 请 确认 办 法 及确 认结 果 见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发 布的 相 关 公告。 基金销售机 构对 裕祥 A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裕祥 A 申购 和赎回申 请。裕祥 A 申 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5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 购采用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 款,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 往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基金 合同 21 6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 次申 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 最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2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 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 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 具体 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 (3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 基 金份额上限 , 具体 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 明书。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7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裕祥 A 不收取申 购费 , 具体费率 详见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8 、裕祥A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裕祥A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册 登 记 业务 , 按照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办 理。 投资者申购 裕祥A 份额成 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 裕祥A 份额成 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 定予以调整, 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9 、拒绝或暂停申 购 裕祥 A 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因如下 情形,暂 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 者对 裕祥 A 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 ) 到 (3 ) 、( 5 )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10 、暂停赎回 裕祥 A 或 延缓支付 裕祥 A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基金 合同 22 基金管理人 可因如下 情形,拒 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 持有人对 裕祥 A 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2 )证券交易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 他原因 而出现裕祥 A 在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 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将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的 ,可延 期支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按每个赎 回申 请 人已被接 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接 受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工作日予 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 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 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11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经过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成交确认 后, 裕祥A 的净赎回 份额 (赎回申 请 份 额总数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本基金 前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即认 为 发生了 裕祥A 巨 额赎回。 当裕祥A 出现巨 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 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顺 延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可能会 对基金 的资产净 值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 赎回总份 额的比 例,确 定该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当日办 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 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 ,延迟至 下一个 工 作日 办理,赎回 价格为下 一个 工作 日 的价格 。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 一个 工作 日 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优 先权,并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并进行基 金转换后 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 合同 23 1 、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场外销 售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构 ,场外 申购的 基金 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下;本基 金的场 内销售 机构为 具有相应 业务资 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下。 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 机构,并 予以公告 。 2 、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申 购、 赎回 应使用经 本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及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账 户 (账 户开立、使 用的具体 事宜见相 关业务公 告)。 3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自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之日起不 超过30 日 内开始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开 始 办 理 申购 赎 回 的 具体 日 期 前2 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互联 网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公告。 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时除外 ), 投 资者应当 在开放 日办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在招募 说明书中 载 明 或另行公告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 际情况需要 , 基金 管理人可 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 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 施日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 告。 4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或证券 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4 ) 场外赎 回遵 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 者持有份额 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 或证券交 易所 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 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基 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售 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 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基金 合同 24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 申 请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 资者 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 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 情况。 基 金销售 机构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申购和赎 回的确 认以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 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 付 申 购采用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 款,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 往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6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 次申 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 最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2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 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 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 具体 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 (3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 基 金份额上限 ,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说 明书。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7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1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 ) 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转 为 上市开放式 基 金后的 A 类基金份 额 在申购时收 取基金申 购费用 ;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申 购费 。 本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 书。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场外申 购时,申购的 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计 算 , 四舍五 入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场内 申 购 时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以 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基金 合同 25 值 为基准计 算,保 留到整 数位,剩 余部分 按每份 基金份 额申购价 格折回 金额返 回投资人 , 折 回金额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3 )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 赎回金 额单 位 为元。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 (4 ) 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5 )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 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 续费。 (6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 率、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和 收 费 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 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 人 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8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 基金申 购与赎 回的注 册登记 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 续,投资者 自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 定予以调整, 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9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可因如下 情形,暂 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基金 合同 26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 )到(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10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可因 如下情 形,拒 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2 )证券交易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 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将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的 ,可延 期支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按每个赎 回 申 请 人已被接 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接 受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 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 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 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11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基金 合同 27 执行。 2 ) 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可 能会对 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予以 办理。对 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回申 请,应 当按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 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当 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投 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选择 将 当 日 未获办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外,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开 放日的价 格 。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优 先权,并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 )巨额 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延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 内通过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 理人的 公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的 网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和 基 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有关 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 公告。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 有关业务规 则执行。 13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天,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 媒 体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 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四)基金 的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换收 取 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五)转托 管 1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 年内的 转托管 基金 合同 28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裕祥A 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将 持有的裕祥A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 转托管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 理 裕祥A 赎回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 时, 可办理已持 有 裕祥A 的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具 体办理方法 参照 《业务规 则》 的有关规 定 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裕祥B 的转托管 与以下 “ 本 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转 托 管” 相 同。 2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的转 托 管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 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 认购或 申购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或 上市交易 买入的 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既可 以 在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也可以 直接申 请场内 赎回。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 可 申请场外赎 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 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 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 统内转托管 。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以及基 金代 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 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 理。 (六)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者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七)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非 交易过 户是指 不采用 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 易方式 ,将 一定数 量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非交易 过户。 其中 ,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 继基金 合同 29 承 人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的 情形;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法 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 划 转的主体 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持有 本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的 条件。办 理 非 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八)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按照 我 国 法 律法规、 监管规 章以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 要求来 决定是 否冻结。 在国家 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 之 前,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 结。被冻 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 付。 基金 合同 30 九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简称: 博时基金 )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 【1998 】26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 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 行 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 券;同 业拆借 ;提供信 用 证 服 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外汇存 款;外 汇贷款; 外 汇 汇 款;外币 兑换; 国际结 算;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拆 借;外汇 票据的 承兑和 贴现;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 保;发 行和代 理发行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买卖 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券; 自营和 代客外 汇买卖; 资信调 查、咨 询、见 证业务; 离岸金 融业务 。经中国 人 民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 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 合同 31 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件 。 本基 金同类 别基金份 额的每 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 益。各 类基金份 额 由 于 基金份额 净值的 不同, 基金收益 分配时 的可供 分配利 润以及参 与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分 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 不同。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基金 的 除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6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 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基金 合同 32 4 、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 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表 ; 12 、编制季度、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基金 合同 33 ( 六)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 报 中 国证监会 ;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七)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 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 对基金财务 报表、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基金 合同 34 16 、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或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基金 合同 35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十)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变。 基金 合同 36 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 1 、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 别由 裕祥 A 、裕 祥 B 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 进行表决 。 裕祥 A 、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 金份额 在 其份额类 别内拥 有同等 的投票权 ,且相 同类别 基金份 额的同等 投票权 不因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取得基金份 额的方式 (场内认 购、场外 认购或上 市交 易)而有所 差异 。 2 、 本基金封闭期 届满, 满 足基金合 同约定的 存续条 件, 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其 所 持上市开 放式基金的 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相应 的投票权 。 ( 二)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 每一类 别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依据本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提议 权、自行 召集权 、提案 权、新 任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提名 权 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类 似表述均 指“单独 或合计持 有 裕祥 A 基金 份额达到 该类份 额 10% 以上 且 裕祥B 基金 份额亦达到 该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提议时 ,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但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满 3 年后 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在封闭期 届满前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审议 是 否在封 闭期届满 后延长封闭 期及延长 封闭期的 期限; (10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 合同 3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和 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代表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 代 表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代 表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 简 称“召 集人 ”)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基金 合同 38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 代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2 )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 全部有 效凭证所 对应的 每 一类 别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在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全部 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 每一 类 别基 金份额 均应占 权益登记 日各自 类别的 基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2 )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基金 合同 39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或共 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经 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4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 每一 类 别 基金份 额占权益 登记日该类 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均应 占 权 益登 记 日 各 自 类 别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5 )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 与 注 册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开事 由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其 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 进 行审 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 合同 40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 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 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在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推举 临时主持 人 须同时经参 加大会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 自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如 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 成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 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 的表决 权。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 裕祥 A 、 裕祥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 立进行表 决,且 裕祥 A 、裕祥 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 基金份 额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 投票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一般决议 须同时 经参加大会 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基金 合同 41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特别 决议须同 时 经参加大会 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 过方为有 效。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未 出席,则 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 监票 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 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 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 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 合同 42 2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 十)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 合同 43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条 件 和程 序 (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 被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 ) 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 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 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4 ) 交接: 原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管 理业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接收 ,并与 基金托管 人 核 对基金资产 总值; (5 ) 审计: 原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6 ) 公告: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管人 在新 任基金管理 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 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 名称 字样。 (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托管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基金 合同 44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 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 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4 ) 交接: 原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及 时 办理基金 财产和 托管业 务移交手 续,新 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接收 , 并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 (5 ) 审计: 原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 基金 财 产进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6 ) 公告: 基金 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在新 任基金托管 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 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 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 四)新基 金管理 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 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理 人或原 基金托 管人应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并 保证不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造成损害的 行为。 基金 合同 45 十 二 、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财产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 《 博时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订 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 金 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 人之间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登记、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基金 财产的管 理 和 运 作及相互 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的权 利义务 及职责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职责以 《 博时 裕祥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 的 约定为准。


基金 合同 46 十 三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一)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户 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 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 二)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负 责 办理。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的, 应与代 理人签 订委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 代理机构 在注册 登记业 务中的 权利义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三)注册 登记机构 享有如下 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 资人基金 账户; 2 、取得注册登记 费; 3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资 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制 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 业务的相关 规则; 5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四)注册 登记机构 承担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 2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办理基 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申购 、赎回业 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司法强 制检 查情形除外 ; 5 、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 人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业务 , 并提 供其他必 要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 人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义 务 。 基金 合同 47 十 四 、 基 金的 投资 ( 一)投资 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 收益。 (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 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也 可投资 于非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二 级市场 买入股 票、权 证等 权 益类资产 ,但可 以参与 一级市场 新股申 购或增 发新股 ,并可持 有因可 转债转 股所形成 的 股 票 、因所持 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以及 因投资 可分离 债券而 产生的权 证等,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非 固定收益 类品种 。因上 述原因 持有的股 票和权 证等资 产,本基 金 应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 的 30 个交 易日内卖 出。 本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非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变 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 三)投资 理念 基于价值投 资的理念 ,通过主 动的投资 管理,实 现基 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 值。 (四)投资 策略 通 过宏观 方面自 上而下 的分析 及债券 市场方 面自下 而上 的判断 ,把握 市场利 率水平 的运 行 态势,根 据债券 市场收 益率曲线 的整体 运动方 向进行 久期选择 。在微 观方面 ,基于债 券 市 场 的状况, 主要采 用骑乘 、息差及 利差策 略等投 资策略 。同时积 极参与 一级市 场新股、 债 券 申购,提高 组合预期 收益水平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基金的 资产配 置比例 范围为 :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 非 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可参 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 股 等,但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买入股 票或权 证, 对 股票等 权益类证 券的投 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 资 产的 20% 。 在 以上战 略性资 产配置 的基础 上,本 基金通 过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相 结合、 定性分 析和基金 合同 48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在 各 类资产 之 间进行相 对稳 定的动态配 置。 2 、固定收益类品 种投资策 略 灵 活应用 各种期 限结构 策略、 信用策 略、互 换策略 、息 差策略 、期权 策略, 在合理 管理 并控制组合 风险的前 提下,最 大化组合 收益。 (1 ) 期限结构策 略。 通过 预测收益 率曲线的 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 各类型债 券进行久 期配 置 。具体来 看,又 分为跟 踪收益率 曲线的 骑乘策 略和基 于收益率 曲线变 化的子 弹策略、 杠 铃 策略及梯式 策略。 1 ) 骑乘策略是 当 收益率曲 线比较陡 峭时, 也 即相邻 期限利差较 大时, 买入 期限位于 收益 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 ,通过债 券的收益 率的下滑 ,进 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 2 ) 子弹策略 是使投资 组合中债 券久期集 中于收益 率 曲线的一点 , 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较陡 时 ;杠铃策 略是使 投资组 合中债券 的久期 集中在 收益率 曲线的两 端,适 用于收 益率曲线 两 头 下 降较中间 下降更 多的蝶 式变动; 梯式策 略是使 投资组 合中的债 券久期 均匀分 别于收益 率 曲 线,适用于 收益率曲 线水平移 动。 (2 )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 益率等于 基准收益 率加信 用利差, 信用 利差收益 主要受两 个方 面 的影响, 一是该 信用债 对应信用 水 平的 市场平 均信用 利差曲线 走势; 二是该 信用债本 身 的 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 方面的因 素,本基 金管理人 分别 采用以下的 分析策略 : 1 ) 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 变化策略 : 一是 分析经济 周期 和相关市场 变化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影 响 ,二是分 析信用 债市场 容量、结 构、流 动性等 变化趋 势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影 响。综合 各 种 因素,分析 信用利差 曲线整体 及分行业 走势,确 定信 用债券总的 及分行业 投资比例 。 2 ) 基于信用债信 用变化策 略: 发行 人信用发 生变化 后, 本基金管 理人将采 用变化后 债券 信 用级别所 对应的 信用利 差曲线对 公司债 、企业 债定价 。影响信 用债信 用变化 的风险因 素 分 为行 业风险 、公司 风险、 现金流风 险、资 产负债 风险和 其他风险 等五个 方面。 本基金主 要 依 靠内部评级 系统分析 信用债的 相对信用 水平、违 约风 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 (3 )互换策 略 。 不同券种 在利息 、违约 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 收和衍生 条款等方 面存 在 差别,投 资管理 人可以 同时买入 和卖出 具有相 近特性 的两个或 两个以 上券种 ,赚取收 益 级 差。互换策 略分为两 种: 1 ) 替代互换。 判断未 来利差曲 线走势, 比 较期限相 近的债券的 利差水平, 选 择利差 较高 的 品种,进 行价值 置换。 由于利差 水平受 流动性 和信用 水平的影 响,因 此该策 略也可扩 展 到 新 老券置换 、流动 性和信 用的置换 ,即在 相同收 益率下 买入近期 发行的 债券, 或是流动 性 更 好的债券, 或在相同 外部信用 级别和收 益率下, 买入 内部信用评 级更高的 债券。 2 ) 市场间利差互换。 一般在信 用债和国 债之间进 行 。 如果预期信用 利差扩大, 则用国债 替换信用债 ;如果预 期信用利 差缩小, 则用信用 债替 换国债。 (4 ) 息差策略。 通过 正回购, 融 资买入收 益率高于 回购成本的 债券, 从而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基金 合同 49 (5 ) 期权 策略。 本基金投 资的主要 含权债为 可转换 债券, 因此该 策略主要 适用于可 转换 债 券。可转 换债券 是介于 股票和债 券之间 的投资 品种, 兼具股性 和债性 的双重 特征。本 基 金 利 用宏观经 济 变化 和上市 公司的盈 利变化 ,判断 市场的 变化趋势 ,选择 不同的 行业,再 根 据 可 转换债券 的特性 选择各 行业不同 的转债 券种。 本基金 利用可转 换债券 的债券 底价和到 期 收 益率来判断 转债的债 性,增强 本金投资 的安全性 ;利 用可转换债 券溢价率 来判断转 债的股性, 在市场出现 投资机会 时,优先 选择股性 强的品种 ,获 取超额收益 。 在 选择可 转换债 券品种 时,本 基金将 与公司 的股票 投研 团队积 极合作 ,对发 行可转 债的 上 市公司的 基本面 做出价 值分析, 力求选 择被市 场低估 的品种, 来构建 本基金 可转换债 券 的 投资组合 。 3 、权益类品种投 资策略 本 基金可 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 发新股 等,包 括在 新股冻 结期限 内所发 生的送 股、 配 股、权证 等权益 投资。 本基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或权 证,但 因可转 债转股所 形 成 的 股票及股 票派发 ,因分 离交易可 转债分 离交易 的权证 等除外。 本基金 对股票 等权益类 证 券 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我 国现行 的新股 、可转 债及可 分离债 的发行 制度为 基金 等机构 投资者 发挥资 金优势 和专 业 估值优势 提供了 机会。 申购决策 主要考 虑一、 二级市 场溢价率 ,中签 率和申 购机会成 本 三 个方面。可 转债的定 价关键是 选取合适 的定价模 型和 参数(主要 分析波动 率、正股 价格等) , 在 定价过程 中充分 考虑对 应市场的 平 均估 值水平 和近期 发行的可 转债估 值水平 ,以契合 当 期 的投资环境 。 4 、投资程序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是本基 金的最 高决策 机构, 定期或 遇重 大事件 时就投 资管理 业务的 重大 问 题进行讨 论,并 对本基 金投资做 方向性 指导。 基金经 理、研究 员、交 易员各 司其责, 相 互 制衡。具体 的投资流 程为: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的 总投资思路 和投资原 则; (2 ) 研究部 宏观策略 分析师基 于自上而 下的研究 为 本基金提供 总的资产 配置建议 ; 固定 收 益部数量 及信用 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类投 资决策 提供依 据;研究 部行业 研究员 为信用债 券 品 种的信用分 析提供研 究支持; (3 )固定收益部 、股票投 资部每 周、每月 召开投资 例会,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定, 结合市场和 个券的变 化,制定 具体的投 资策略; (4 ) 基金经理依 据投委会 的决定, 参考研究 员的投 资建议, 结合 风险控制 和业绩评 估的 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的投 资组 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 交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向 基金经理反 馈; (6 )监察法律部 对投资的 全过程 进行风险 监控; (7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投 资进行 业绩评估 并反馈给 基金经理。 基金 合同 50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 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 :中证全 债指数收 益率 中 证全债 指数是 中证指 数公司 编制的 综合反 映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和沪深 交易所 债券市 场的 跨 市场债券 指数, 也是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并 发布的 首只债券 类指数 。该指 数的样本 由 银 行 间市场和 沪深交 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 债券及 企业债 券组成, 中证指 数公司 每日计算 并 发 布 中证全债 的收盘 指数及 相应的债 券属性 指标, 为债券 投资者提 供投资 分析工 具和业绩 评 价 基准。 本基金选择 中证全债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主要 考虑 如下: 1 、 本基金是债券 型基金, 主要投资 于各类固 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 资产的稳 定增 值,中证全 债指数 作 为业绩 比 较基准符 合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征 。 2 、 中证全债指数 自 2007 年 12 月发布以来, 已经得 到了投资者 的广泛认 同, 被众多 基金 公司、保险 公司和其 他机构投 资者用作 债券投资 的基 准指数。 3 、 中证全债 指数的编 制方法遵 循国际标 准和投资 实 践, 在交 易所上市 的所有债 券和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所有 债券中 选择部分 交投活 跃的券 种作为 指数的备 选样本 集合, 样本券的 剩 余 期限至少 1 年,信 用评级在 投资级以 上。可见 ,该 指数能够敏 锐、直接 、全面地 反映债券 市 场对利率的 预期及债 券市场的 走势,具 有一致、 透明 和流动性 较高 等优点 。 为此,本基 金选取中 证全债指 数作为本 基金的业 绩比 较基准。 若 未来市 场发生 变化导 致本业 绩 比较 基准不 再适用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 法权益的 原则, 在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适 当调整 业绩比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 (六)风险 收益特征 从 基金整 体运作 来看, 本基金 属于中 低风险 品种, 预期 收益和 风险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和 股 票型基金 。 从两类份额 看, 裕祥 A 持有人的 年化约定 收益率为 一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1.50% , 表现出 风险较低、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点。 裕祥 B 获得 剩余 收益,带有 适当的杠 杆效应, 表现出风 险 较高 ,收益 较高的特 点,其预 期收益要 高于普通 纯债 型基金。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 、为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基金 合同 51 (6 )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对于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2 ) 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 和, 不 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并按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3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4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6 ) 因通过发行 、 行权、 可 转换债券 转股等原 因所 形成的股票 和权证资 产合计不 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基金资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对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15 )本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16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如 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等对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禁止 行为和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基金 合同 52 更 的,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 禁止行为 和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八)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的,将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 九)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 及债权 人权 利 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及 债权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 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基金 合同 53 十 五 、 基 金的 财产 (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 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立银 行存款 账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开立 证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 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归 入 基 金 财产。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 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基 金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 不 同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其 自有 资产承担 法 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基金 合同 54 十 六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一)估值 目的 基 金估值 的目的 是为了 准确、 真实地 反映基 金相关 金融 资产和 金融负 债的公 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 业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 。 (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 有基金 合同 55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 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四)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 五)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在裕祥 A 的 开放日 计算 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 裕 祥 B 的封闭期届 满日分 别计算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 础上, 按 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采用 “虚拟清 算”原则 计算并公 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基 金 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 两类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 价 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届 满,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对 裕祥 A 与 裕祥 B 单独进 行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并按各 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 进行 资产和收益 分配及份 额转换。 2 、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每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等 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每个 开放 日,基金管 理人还要 将 裕祥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裕祥 A 的 折算比例 等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基金 合同 56 人对外公布 ;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届满 时, 基金管理人 还要将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和 折算 比例 等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理 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行。 ( 六)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 投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 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 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 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对 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 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基金 合同 57 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 产 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则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 受 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 决定延迟 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 基金 合同 58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 八)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日 或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工作 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 公布。 在每个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还 要将 裕祥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时, 基金管理 人还 要将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的基 础上,按 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采用 “虚拟清 算”原则 计算并公 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基 金 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 两类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 价 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九)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基金 合同 59 十 七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初 费和年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内 的销售服 务费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内,裕祥 A 基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35% ,裕祥基金 合同 60 B 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裕祥 A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裕祥 A 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 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与裕祥 A 的基 金份额数的 乘积 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后 的销售服 务费 自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满 3 年后, 本基金将 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 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上述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 出金 额列入 或摊 入 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基 金募集 期间所发 生 的 信 息披露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不 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基 金收取 认购费的 , 可 以从认购费 中列支。 ( 五)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 销售 服 务费 。降 低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 和销 售服务 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 照有关 规定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在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 登 公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基金 合同 61 十 八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 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3 年 内,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 列原则: (1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3 年 内,本基 金不对裕祥A 和裕祥B 进行收 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3 年,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收益 分配 应遵循下列 原则:


(1 )在 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4 次,每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 截至该次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可 供分配利润 的20% ;


(2 ) 场外基金份 额的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 红 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 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投 资者选择 的分红方 式的认定 方法 将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规则 为准;


(3 ) 场内基 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 方式只能 为现金分 红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 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 证券 交易所和注 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规定; (4 )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 )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6 ) 每一同类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A 类份额及C 类份额因 其净值不 同, 根据本 章原 则计算的可 供分配利 润可能有 所不同;


(7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基 金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 基 金管理人 按法基金 合同 62 律法规的规 定公告并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1 、 场内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时发 生的费用 , 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规 定; 2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3 、 场外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现 金红利不 足支付 前述银 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注 册登记 机构可将 该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 为基金份额 。


基金 合同 63 十 九 、基 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 一)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 确认。 ( 二)基金 的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定 事项进行 审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基金 合同 64 二十、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届满 时 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 (一)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满 3 年后的基 金存续形 式 基金合同生 效满3 年后 , 满足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存续 条 件, 本基 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自动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名 称为 “博时 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3 年届满日,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资产及 收益的计 算规则计 算 裕祥 A 和 裕祥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并 以各自 的份额净 值为基 础, 按照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V ) 转换为博时 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的 份额。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仍 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二)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 届满日的 份额转换 规则 1 、 对投资者认购或 通过上市 交易购买 并持有到 期的每 一份 裕祥A 和裕祥B,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3 年 届满 日,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产及 收益 的计算规则 计算 裕祥A 和 裕祥B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并以 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 基础,按 照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V ) 转换为博 时稳 健 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的 不同类 别 份额。 无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单独持有 或同时持 有 裕祥A 和裕祥B ,均 无需支 付转 换基 金份额 的费用。其 中,本基 金 裕祥A 将 转为博时 稳健回 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C 类份额,场外 的 裕祥B 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A 类份额;本基金场内的 裕祥B 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场内 的A 类份额 。 2 、裕祥A 和 裕祥B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3 年 届满日 的份额转换


(1 )转换日确定


裕祥A 和裕祥B 的转 换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满3 年时的对应 日。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 到下一个 工作日。 转换日确 定日期, 届时 见基金管理 人公告。


(2 )转换方式及 份额 计算


本基金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裕祥A 和裕祥B 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 裕祥A 和裕祥B 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 应增加或减 少。


裕祥A 和裕祥B 转换 公式为:


裕祥A 转 换 后基 金 份额 数=转换前 裕祥A 份 额数×T 日裕祥A 基 金 份额 净 值/T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裕祥B 转 换 后基 金 份额 数=转换前 裕祥B 份 额数×T 日裕祥B 基 金 份额 净 值/T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合同 65 其中,转换 后基金份 额数,场 外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场内保留 到整数位 。


3 、基金转换日当 日及后续 申购与 赎回的计 算


本基金份额在转 换日(如非 工作日,则 顺延至工作 日 )后不超过30 天开 放申购、赎 回业 务 ,转换日 后的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以申 购、赎 回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申 购份额、 赎 回 款项。份额 转换后的 本基金开 放份额申 购、赎回 日期 ,届时见基 金管理人 公告。


在 转换日 后,基 金份额 净值将 在转换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基础上 变动, 投资者 申购、 赎回 价 格将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转换后 的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的具 体操作 办法见本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 理人的相 关公告。


(三)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 届满后基 金的投资 管理 1 、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届满 后, 如本 基金 继续 存续并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则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 、投资策 略、投资 理念 、投资范围 不变;


2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届 满后, 如 本基金继 续 存续并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则本基 金的有关 投资限制 继续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并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四)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 届满时的 公告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届满日, 在符合本基 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 金将继续存 续。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就本基金 继续 存续的相关 事宜进行 公告;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3 年届满 日,本基 金将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基金 管 理人将在 临时公 告或在 招募说明 书中公 告相关 规则。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修改相 关规则, 并 将 在临时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


在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 日前三十 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还 将进行提 示性公 告。 基金 合同 66 二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 露基金 信息,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事项在规 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全国性 报刊 ( 以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 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 容的 截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 二)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基 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 三)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基金 合同 67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 五)上市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上 市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1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 内: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在 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类 份额 开始上 市交易 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 在 裕祥 A 和 裕祥 B 上市交易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市的证 券交易 所、基金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在每 个交易日 的次 日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 、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 每个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还 要公告裕祥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时, 基金管理 人还 要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裕祥 A 和裕祥 B 两 类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 次 日,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两类基 金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 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托管人 对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开放日及 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 届满时基金 份额净值 的折算及 相关披露 内容进行 复核。 2 、自本基金生 效 3 年届满并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 。 ( 七)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基金 合同 68 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投 资人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 八)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 、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关 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 九)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 如下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披 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 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基金 合同 69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 十)澄清 公告 在 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 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 十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十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十三)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或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等文本 文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所 在地、基 金 托 管 人所在地 ,供公 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投 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基金 合同 70 二十 二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清 算 (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 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除外 ;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和 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 、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基金 合同 71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3000 万元的;


6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前 10 大 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 超过基 金总份额 90% 的; 7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 基金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 若在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届满前 基金合同 终止 , 则本基金 依据 基金 财产清算 的 分 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款 并 清偿 基金债务 后 ,根据前 述“ 虚拟 清算 ”的 原则计算 并确 定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别 应得的剩余 资产比例 ,并据此 比例对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 剩余基 金资产的基金 合同 72 分配。 若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届满 , 即本基金 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后基金 合 同 终止,则 本基金 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 合同 73 二十三 、 违约 责任 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不履 行本基 金合同 或履行 本基金 合同 不符合 约定的 ,构成 违约, 违约 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 过程 中, 违 反《基 金法》 规定或 者本 基 金合同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应 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依 法 承 担 赔偿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 偿 责 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 况的,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3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 等 ; 4 、 资产托管 人对于不 在其能控 制范围内 的基金财 产 中证券、 债券等有 价证券等 实物的毁 损造成的损 失。 ( 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违反基 金合同 ,给其 他当事 人造 成经济 损失的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在发生 一方或多 方违约的 情况下, 基金合同 能继 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 履行。 ( 三)本 基金合 同一方 当事人 造成违 约后, 其他当 事人 应当采 取适当 措施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没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 使损失扩 大的, 不得就 扩大的 损失要求 赔偿。 守约方 因防止损 失 扩 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 承担。 ( 四)因 一方当 事人违 约而导 致其他 当事人 损失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先于 其他受 损方 获得赔偿。 ( 五)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差 错,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由 此 造 成 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 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 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基金 合同 74 二十四 、 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仲 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基金 合同 75 二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一)本 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 字,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基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并获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后 生效。基 金 合 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三)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八 份,除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各持 两份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 两份。每 份均具有 同等 的法律效力 。 ( 四)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 阅,但其 效力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 为准。 基金 合同 76 二十六 、 其他 事项 本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 事宜,由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方 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 决。 基金 合同 77 二十 七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件 。 本基 金同类 别基金份 额的每 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 益。各 类基金份 额 由 于 基金份额 净值的 不同, 基金收益 分配时 的可供 分配利 润以及参 与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分 配的数量将 可能 有所 不同。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转让或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基金 合同 78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基金 的 除 调高托管费 率 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6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 选择、更换 代 销机构,并 依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基金 合同 79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表; 12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 报 中 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合同 80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 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 对基金财务报表、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合同 81 24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 二)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 同) ( 在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依据本基 金合同享 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提议权 、自行召 集权、 提案权 、新任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提名权 的 单 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类似 表述均 指 “单独或 合计持有 裕 祥 A 基金份额达到该类 份额 10% 以上且裕祥 B 基金份 额亦达到该 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提议时 ,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但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满 3 年后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5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7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9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 封闭期届 满前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审议是 否在封闭 期届满后 延长封闭期 及延长封 闭期的期 限;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形。 ( 三)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 、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 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基金 合同 82 1 、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代表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 代 表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代 表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 简 称“召 集人 ”)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 代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83 2 、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六)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方可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 全部有 效凭证所 对应的 每 一类 别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全部 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 每一 类 别基 金份额 均应占 权益登记 日各自 类别的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2 、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或共 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3 、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经 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4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 每一 类 别基金份 额占权益 登记日该类 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均应 占 权 益登 记 日 各 自 类 别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5 、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 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 与 注 册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基金 合同 84 份 额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开事 由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 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其 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 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 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 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 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在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推举 临时主持 人 须同时经参 加大会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 自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如 监基金 合同 85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 成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 的表决 权。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 裕祥 A 、 裕祥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 立进行表 决,且 裕祥 A 、裕祥 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 基金份 额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 投票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 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一般决议 须同时 经参加大会 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在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特别 决议须同 时 经参加大会 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未 出席,则 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基金 合同 86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 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 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 但 拒 绝到场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 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3 年 内,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 列原则: (1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3 年 内,本基 金不对裕祥A 和裕祥B 进行收 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 合同 87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3 年,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收益 分配 应遵循下列 原则:


(1 )在 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截至该次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可 供分配利润 的20% ;


(2 ) 场外基金份 额的收益 分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 红 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 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投 资者选择 的分红方 式的认定 方法 将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规则 为准;


(3 ) 场内基 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 方式只能 为现金分 红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 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 证券 交易所和注 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规定; (4 )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 ) 基金红利发 放 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6 ) 每一同类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A 类份额及C 类份额因 其净值不 同, 根据本 章原 则计算的可 供分配利 润可能有 所不同;


(7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基 金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 基 金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的规 定公告并 向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2 、 在分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1 、 场内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时发 生的费用 , 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规 定; 2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3 、 场外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现 金红利不 足支付 前述银 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注 册登记 机构可将 该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 金 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 为基金份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基金 合同 88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内 的销售服 务费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内,裕祥 A 基金份额 的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35% ,裕祥 B 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裕祥 A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裕祥 A 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 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与裕祥 A 的基 金份额数的 乘积 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后 的销售服 务费 自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满 3 年后, 本基金将 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 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合同 89 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 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也 可投资 于非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二 级市场 买入股 票、权 证等 权 益类资产 ,但可 以参与 一级市场 新股申 购或增 发新股 ,并可持 有因可 转债转 股所形成 的 股 票 、因所持 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以及 因投资 可分离 债券而 产生的权 证等,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非 固定收益 类品种 。因上 述原因 持有的股 票和权 证等资 产,本基 金 应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30 个交 易日内卖 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非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变 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二)投资 禁止行为 1 、禁止用本基金 财产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向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 为。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 关限制。 基金 合同 90 (三)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对于 债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2 ) 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 和, 不 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并按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3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4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 除外 ; (6 ) 因通过发行 、 行权、 可 转换债券 转股等原 因所 形成的股票 和权证资 产合计不 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基金资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对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15 )本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16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如 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等对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禁止 行为和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 的,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 禁止行为 和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 一)估值 目的 基金 合同 91 基 金估值 的目的 是为了 准确、 真实地 反映基 金相关 金融 资产和 金融负 债的公 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 业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 。 (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基金 合同 92 5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 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 公布。 ( 四)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 五)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每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等 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 对外公 布;每个 开放 日,基金管 理人还要 将 裕祥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裕祥 A 的 折算比例 等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 人对外公布 ;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届满 时, 基金管理人 还要将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和 折算 比例 等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理 人 对 外公布。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行。 ( 六)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 投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 偿 责任 。 基金 合同 93 上 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 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 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 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 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 权利;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 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 产 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则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 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基金 合同 94 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 )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 决定延迟 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 八)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日 或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工作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 公布。 在每个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还 要将 裕祥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时, 基金管理 人还 要将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 础上,按 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采 用 “虚拟清 算 ” 原则 计算 并公 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基 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是对 两类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 价基金 合同 95 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九)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 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除外 ;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基金 合同 96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 、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3000 万元的;


6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前 10 大 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90% 的; 7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 基金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基金 合同 97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 若在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届满前 基金合同 终止 , 则本基金 依据 基金 财产清算 的 分 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款 并 清偿 基金债务 后 ,根据前 述 “ 虚 拟清算 ” 的原则计 算并确 定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别应 得的剩余资 产比例, 并据此比 例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 剩余基 金资产的 分 配。 若 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届满 , 即本基金 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后基金 合 同 终止,则 本基金 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基 金合 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仲 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 同的方式 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