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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祥(180028)

银华永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1年 5月 13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696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构 为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本公 司 ”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为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 ”)。 4.本基金的募集对 象 为 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者。 5.本基金 将自 2011年 5月 23日 起至 2011年 6月 23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 网 上直销交易系统 和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代 销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公开 发售。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仅 对 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代 销机构包括 中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农村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东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杭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大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渤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重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哈尔滨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泰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海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金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东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德 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财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厦门 证券有 限 公 司 、 广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天 风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渤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宏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都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山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大 同 证券 经纪 有 限责任 公 司 、 齐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 司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瑞 银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 上 排名 不 分先后 )。 各 销 售 机构 认 购业务 的 办 理 网点 、 办 理日 期 和 时间等事项参照各 销 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6.投资者 欲 购买 本基金, 需 开 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户 。本基金 直销机构 和 指 定 代 销网点 同时 为投 资者 办 理开 立 基金 账户 的 手续 。投资者的开 户 和 认 购 申请 可 同时 办 理。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外 , 一 个 投资者 只能 开 设 和 使用一 个 基金 账户 。 7.投资者不 得非 法 利用 他 人 账户 或资金 进 行 认 购 ,也不 得违 规 融 资或 帮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 投资者 应 保证 用 于 认 购 的资金 来源 合 法 ,投资者 应 有 权 自行 支配 ,不 存在 任 何 法律上 、合约 上 或 其 他 障碍 。 8.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募集 情况 , 在 符 合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情况 下, 适当延长 或 缩短 本基金的募 集 期 限 并 及 时 公告。 9.本基金 按 照 1.00元 份额 初 始面值 开 展 认 购 。本基金基金代 码 为 180028。 10.投资者有 效 认 购 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归 投资者 所 有, 如《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生 效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金份 额 计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账户 , 由 利 息所转 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有 效 认 购 款 项利 息折算 的份额保 留 至 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 所 代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募集 结束之 日 起 10日 内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 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 ,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 基金募集 期 届满 , 若未 达 到 基金 备案条件 , 则 基金募集 失败 。 如 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其 固 有 财 产承担因 募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金募集 期 届满 后 30日 内返还 投资者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11.投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 可以 多次 认 购 基金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 购 费率 按 每笔 认 购 申请 单独计算 。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追加 认 购 每笔最低 金额为 1,000元 人 民 币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仅 对 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机构 对 最低 认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以其 业务规定 为准。本基金募集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最高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设上限 , 但 需 满足 本基金 关 于募集 上限 和基金 备案条件 的 相关 规定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 场 情况 , 调整 本基金 首笔 认 购 和 追加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 12.本基金募集份额 上限 为 50亿 份(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 ,募集金额 上限 为 50亿 元 人 民 币 (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在 募集 期 内 的 任 何一 日( 含首 日),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接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认 购规 模 上限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次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提 前 结束 认 购 受 理,并 自 公告日 起 不 再 接受 认 购 申请 。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接近 或 达 到 认 购规 模 上限 , 则 对 所 有的有 效 认 购 申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基金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超 过 认 购规 模 上限 , 将 对 当 日 之 前 的有 效 认 购 申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对 当 日有 效 认 购 申请 采 用 “ 末 日 比例 确 认 ”的 原 则 给予 部 分 确 认 , 未确 认 部 分 的 认 购 款 项 将 依 法 退 还 给 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募集 期间 不 得 调整 该 募集 规 模 上限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募集 规 模 上限 的 限 制 。 13.认 购 原 则 : ( 1)本基金 认 购 采 用 “金额 认 购 ,份额 确 认 ”的 方 式 ; ( 2)投资者 认 购 前 , 需 按销 售 机构规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款 ; ( 3)投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 可以 多次 认 购 基金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 购 费率 按 每笔 认 购 申请 单独计算 ; ( 4) 认 购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最高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设上限 , 但 需 满足 本基金 关 于募集 上限 和基金 备案条件 的 相关 规定; ( 5) 销 售 网点 ( 包括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和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受 理 认 购 申请 并不表 示 对 该 申请 已 经 成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网点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请 。 14.对于 T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注册登 记机构将 在 T+1日 就 申请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资者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询 认 购 有 效 性的 确 认情况 。 但 注册登 记机构 对 申请 有 效 性的 确 认 仅 代表 确 实 接受 了 投资者的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申请 的 成功 确 认应 以注册登 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由 本公 司 担 任 ) 在 本基金 认 购 结束 后 的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准。投资者 应在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点 或以其 规定 的 其 他 合 法方 式 查询 最 终 确 认情况 。对于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额的 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及 代 销机构 不 承担 对 确 认 结 果 的 通 知义 务 ,投资者 应 及 时 查询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结 果 ,并 妥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 15.本公告 仅 对本基金募集的有 关事项 和 规定 予 以 说 明,投资者 若 欲 了解 本基金的 详细 情况 , 请 详细阅读 2011年 5月 19日 刊 登 在 《 证券 时 报》 上 的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摘要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摘要 》 ”)。本基金的 《 基金合 同 》 、 《 基金合 同 摘要 》 、 《 银华永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公告 将 同时 发 布 在 本公 司网 站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 www.yhfund.com.cn) 上 ,投资者 亦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下 载 有 关申请 表 格 和 了解 本基金 认 购 有 关 事 宜 。 16.代 销机构 代 销 本基金的 城 市 名 称、 网点 名 称、 联系方 式以 及 开 户 和 认 购 等具体事项请 详见 各 代 销机构 的 相关 业务 公告。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告 所 列 的代理 销 售 机构外 ,本基金 还 有可 能 新增 代理 销 售 机构 , 如 增 加 其 他 代 销机构 ,本公 司将及 时 公告。 请 投资者 留 意 近 期 本公 司及 各 代理 销 售 机构 的公告,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 代理 销 售 机构 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咨询 。 17.投资者可 拨打 本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78-3333或 010-85186558咨询 认 购 事 宜 ,也可 拨 打 中国银 行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66及 其 他 代 销机构 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咨询 认 购 事 宜 。 18.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基金管理人可 综 合 考虑 各 种 情况 对本基金募集 安 排 做 适当 调整 并公告。 19.个 人投资者 还 可登 录 本公 司网 站 ( www.yhfund.com.cn), 在 与 本公 司 达 成 网上交易 的 相 关 协议 、 接受 本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款 、 了解 有 关 基金 网上交易 的 具体 业务规 则 后 ,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办 理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 。 20.风险 提 示 。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 主要功 能 是 分 散 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险。基金不 同 于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能 够 提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 融 工 具 ,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金投资 所产 生 的收益,也可 能 承担 基金投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投资者 应当 充 分 了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投资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 定 额投资是 引导 投资者 进 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 投资 成 本的 一 种 简 单 易行 的投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投资并不 能 规 避 基金投资 所固 有的风险,不 能 保证投资者获 得 收益,也不是 替 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 等 于 将 资金作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金 融 机构 ,投资者投资本 基金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 失 的风险。投资者 购买 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证合 同 的约 定 , 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要求 保证人 履 行 保证 责任 。 基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等 不 同 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收益 预 期 ,也 将 承担 不 同 程 度 的风险。 一 般 来 说 ,基金的收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险也 越 大 。 本基金 按 照 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1.00元 发售,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响 下,基金份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 场 ,基金 净 值 会 因 为证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解 本基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 力 ,理性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 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括市 场 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合 规 性风险、 操 作和 技术 风 险。 巨 额 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 特 有的 一 种 风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 过 前 一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资者 将 可 能 无 法及 时 赎回 持 有的 全 部 基金份额。 投资者 在进 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金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 了解 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 自 身 的投资 目 的、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等 判断基金是 否 和 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 能 力 相适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 不保证本 基金 一 定 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本基金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其 它 基金的 业 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基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 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 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 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 具 有基金代 销业务 资 格 的其 他机构购买 和 赎回 基金,基金代 销 机构 名 单 详见 本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关 公告。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 名 称、简称 及 代 码 基金 名 称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 基金代 码 : 180028 ( 二 )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 定 期 ( 五 )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和 认 购 价 格 本基金 每 份基金份额的 初 始面值 为 1.00元 人 民 币 , 如 基金份额 进 行 拆 分 ,其 面值 将 发 生 变动 。 本基金 认 购 价 格 为 1.00元 /份。 ( 六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 用 投资 组 合保险 技术 ,在 确 保保本 期 到 期时 本金 安 全 的基 础 上 , 通过 保本资 产 和收益 资 产 的 动态 平 衡 配 置 管理,实 现组 合资 产 的 稳 定 增 长 和保本 期间 收益的 最 大 化 。 ( 七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交易 的 债 券、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将按 照 恒 定 比例 组 合保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保本资 产 与 收益资 产 。本基金投资的保本 资 产 为国 内 依 法 发 行交易 的 债 券( 包括 国 债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府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 债 券、 短 期融 资券、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含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 回 购 等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 产 为 股 票 (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本基金 在 保本 期 内 投资保本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60%,其中 ,持 有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不 少 于 5%; 投资收益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 高 于 40%,其中,基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的 市 值 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3%。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 八 )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者。 ( 九 )发售 方 式 本基金 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 基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 网点 ( 具体名 单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代 销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公开发售。本基金 认 购 采取全 额 缴款 认 购 的 方 式。基金投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 可 多次 认 购 , 认 购 一经 受 理不 得 撤 销 。 基金 销 售 机构 对 认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 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投资者 应在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及 时 查询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额的 确 认情况 。 ( 十 ) 销 售 场所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代 销机构办 理本基金 认 购业务 的 地 区 、 网点 的 具体情况 和 联系方法 , 请参 见 本公告以 及 当 地 销 售 机构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代 销机构 ,并 另 行 公告。 ( 十 一 ) 认 购 账户 投资者 欲 购买 本基金, 需 开 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户 。本基金 直销机构 和 指 定 代 销网点 同时 为投资 者 办 理开 立 基金 账户 的 手续 。投资者的开 户 和 认 购 申请 可 同时 办 理。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外 , 一 个 投资者 只能 开 设 和 使用一 个 基金 账户 。 ( 十二 )募集 规 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 规 模最低 为 2亿 份,募集金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本基金募集份额 上限 为 50亿 份(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 ,募集金额 上限 为 50亿 元 人 民 币 (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在 募集 期 内 的 任 何一 日( 含首 日),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接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认 购规 模 上限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次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提 前 结束 认 购 受 理,并 自 公告日 起 不 再 接受 认 购 申请 。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接近 或 达 到 认 购规 模 上限 , 则 对 所 有的有 效 认 购 申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基金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超 过 认 购规 模 上限 , 将 对 当 日 之 前 的有 效 认 购 申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对 当 日有 效 认 购 申请 采 用 “ 末 日 比例 确 认 ”的 原 则 给予 部 分 确 认 , 未确 认 部 分 的 认 购 款 项 将 依 法 退 还 给 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募集 期间 不 得 调整 该 募集 规 模 上限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募集 规 模 上限 的 限 制 。 ( 十三 )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对于 T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注册登 记机构将 在 T+1日 就 申请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投 资者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询 认 购 有 效 性 的 确 认情况 。 但 注册登 记机构 对 申请 有 效 性的 确 认 仅 代表 确 实 接受 了 投资者的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成功 确 认应 以注册登 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由 本公 司 担 任 ) 在 本基金 认 购 结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准。投资者 应在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点 或以其 规定 的其 他 合 法方 式 查询 最 终 确 认情况 。对于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额的 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及 代 销机构 不 承担 对 确 认 结 果 的 通 知义 务 ,投资者 应 及 时 查询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结 果 ,并 妥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北京直销 中 心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方广 场 东方 经 贸 城 C2办 公 楼 10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 010-58162951 邮编 : 100738 联系 人 : 李夕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78-3333 ( 2)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深圳直销 中 心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大 厦 19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 0755-83515082 邮编 : 518034 联系 人 : 饶艳艳 ( 3)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话: 021-50817001 传真 : 021-50817055 联系 人 : 孙 为 君 2. 代 销机构 ( 1)中国银 行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表人 : 肖钢 电话: 010-6659668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传真 : 010-66594946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66( 全 国) 网 址 : www.boc.cn ( 2)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定 代表人 : 郭树清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33( 全 国) 网 址 : www.ccb.com ( 3)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表人 : 姜 建 清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 4)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云巍 传真 : 010-57092611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 5)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定 代表人 : 傅育 宁 联系 人 : 邓炯鹏 电话: 0755-83077278 传真 : 0755-83195050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55 公 司网 站: www.cmbchina.com ( 6)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法定 代表人 : 吉晓辉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28 公 司网 站: www.spdb.com.cn ( 7)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肖遂 宁 联系 人 :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01 公 司网 站: www.sdb.com.cn ( 8)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深圳市深 南 中 路 1099号 法定 代表人 : 孙 建 一 联系 人 : 蔡宇洲 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 : 0755-25879453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 司网 站: http://bank.pingan.com/ ( 9)中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外大 街 6号 光大大 厦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法定 代表人 : 唐双 宁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95 公 司网 站: www.cebbank.com


( 10)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表人 : 胡怀 邦 联系 人 :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11)中 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定 代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丰靖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 010-65550827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58 公 司网 站: http://bank.ecitic.com ( 12)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定 代表人 : 闫冰竹 联系 人 : 王曦 传真 : 010-6622604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26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公 司网 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4号 法定 代表人 : 陆 华 裕 联系 人 : 胡 技 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6528, 上海 、 北京 地 区: 962528 公 司网 站: www.nbcb.com.cn ( 14)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表人 : 吴 建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77 网 址 : www.hxb.com.cn ( 15)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新 疆 乌鲁木齐市 新 华 北 路 8号 法定 代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 人 : 菅烨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 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 16) 上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定 代表人 : 宁 黎 明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21-96288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7) 上海农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浦东大 道 981号 法定 代表人 :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联系 人 : 周睿 客服电话: 021-962999 公 司网 站: www.srcb.com ( 18) 东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定 代表人 : 廖玉林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19) 杭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杭州市庆 春路 46号 杭州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 0571-85151339 联系 人 : 严峻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20) 大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办 公 地址 : 大连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定 代表人 : 陈 占 维 联系 人 : 李鹏 电话: 0411-82308602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传真 : 0411-82311420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64-0099 网 址 : www.bankofdl.com ( 21) 渤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定 代表人 : 刘宝凤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联系 人 : 王 宏 联系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259 网 址 : www.cbhb.com.cn ( 22) 重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重庆市 渝 中 区 邹容路 153号 法定 代表人 : 马千 真 联系 人 : 孔 文 超 电话: 023-63792406 传真 : 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96899( 重庆 地 区 )、 400-709-6899(其 他 地 区 ) 网 址 : www.cqcbank.com ( 23) 哈尔滨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哈尔滨市 道里 区 尚志 大 街 160号 法定 代表人 : 郭志 文 联系 人 : 王 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 0451-86779007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37,400-609-6358 网 址 : www.hrbb.com.cn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 24)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江 苏省 南 京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吴万 善 电话: 025-83290834 传真 : 025-8457976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97 联系 人 :程 高 峰 网 址 : www.htsc.com.cn


( 25)华 泰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 代表人 : 马 昭 明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 0755-82492962 联系 人 : 盛宗凌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 26)国 泰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楼 法定 代表人 : 万 建 华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 021-38670666 联系 人 : 芮敏祺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 27)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广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定 代表人 : 王志 伟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营 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5417 联系 人 : 黄岚 网 址 : http://www.gf.com.cn ( 28)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定 代表人 : 许 刚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20-8888 联系 人 : 张 静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 29)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静 安 区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表人 : 徐浩 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 021-22169134 联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 司网 站: www.ebscn.com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 30)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广东 路 689号 海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表人 : 王 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 服 务 咨询电话: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 31)金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定 代表人 : 陆 涛 电话: 0755-83025695 传真 : 0755-83025625 联系 人 : 金 春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400-888-8228 公 司网 站: www.jyzq.com.cn ( 32)国 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广 西南 宁市滨 湖 路 46号 法定 代表人 : 张 雅锋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755-83709350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真 : 0755-83700205 联系 人 : 牛孟 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63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公 司网 站: www.ghzq.com.cn ( 33) 东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 办 公 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22楼 法定 代表人 : 张 运 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769-961130 电话: 0769-22116557 传真 : 0769-22119423


联系 人 : 张 巧玲 网 址 : www.dgzq.com.cn ( 34) 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普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幢 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大 厦 26楼 法定 代表人 : 姚 文 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128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网 址 : www.tebon.com.cn ( 35) 财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杭州市 解 放 路 金 钱 大 厦 111号 法定 代表人 : 沈继 宁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 区 ) 电话: 0571-87915129 联系 人 : 乔骏 网 址 : www.ctsec.com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 36)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胡 运 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79或 400-8888-999 联系 人 : 李 良 网 址 : www.95579.com ( 37) 南 京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江 苏省 南 京市大 钟亭 8号 法定 代表人 : 张 华 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28-5888 传真 : 025-52310586 联系 人 : 水晨 公 司网 站: www.njzq.com.cn ( 38)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定 代表人 : 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 021-63326173 联系 人 : 吴 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 39)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工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吴 永 敏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 方 晓丹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0512-33396288 网 址 : http://www.dwzq.com.cn ( 40)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定 代表人 : 郁忠 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 021-53519888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 人 : 张 瑾 公 司网 址 : http://www.962518.com ( 41)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联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联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凤 凰 大 厦 1栋 9层 法定 代表人 : 牛冠 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 0755-82558355 统 一 客 户 电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 42)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定 代表人 : 杜 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70178 联系 人 : 余雅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 43)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法定 代表人 : 凤 良 志 电话: 0551-2272100 传真 : 0551-2272100 联系 人 : 祝丽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 44)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大 厦 14、 16、 17层


法定 代表人 : 黄耀 华 联系 人 : 匡婷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 0755-83515567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 司网 站: www.cgws.com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 ( 45)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广州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 电 信广 场 36、 37层 法定 代表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 020-22373718-101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 46)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处荣 超 商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 商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层 法定 代表人 : 杨 明 辉 联系 人 :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 47)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南 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定 代表人 : 张 建 华 电话: 021-32229888 联系 人 : 陈 敏 业务联系 电话: 021-32229888 网 址 : www.ajzq.com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 ( 48) 厦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定 代表人 : 傅 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 0592-51611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 49) 广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广州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17楼 法定 代表人 : 吴 志 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 020-87325036 联系 人 : 林 洁茹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 50) 天 风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湖 北 省 武汉 市东 湖 新 技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四楼 法定 代表人 : 余磊 联系 人 : 翟璟 电话: 027-87618882 传真 : 027-8761886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 址 : www.tfzq.com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 ( 51)中 信建 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定 代表人 : 张 佑 君 传真 : 010-65182261 联系 人 :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 52)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A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 信 证券 大 厦 20层 法定 代表人 : 王 东 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 010-84865560 联系 人 : 陈 忠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58 网 址 : www.citics.com ( 53)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柯 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法定 代表人 : 张 智 河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532-96577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5 联系 人 : 吴 忠 超 网 址 : www.zxwt.com.cn ( 54)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 公(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座 法定 代表人 : 顾 伟 国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888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536 联系 人 : 田 薇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55) 渤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号


法定 代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515-988 公 司网 址 : www.bhzq.com ( 56)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新 疆 乌鲁木齐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定 代表人 : 冯戎 联系 电话: 010-8808585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6 传真 : 010-88085195 联系 人 : 李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 57)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市 郑 东 新区 商务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址 : 郑 州市 郑 东 新区 商务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定 代表人 : 石 保 上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67218 、 400-813-9666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联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网 址 : www.ccnew.com ( 58)国 都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直 门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直 门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定 代表人 : 常喆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 59) 山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 代表人 : 侯 巍 联系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7 联系 人 : 郭 熠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 60) 大 同 证券 经纪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 大 同 市大北 街 13号 办 公 地址 :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人 : 董 祥 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351-4167056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 61) 齐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23层 法定 代表人 :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 0531- 68889752 联系 人 : 吴 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 62)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哈尔滨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定 代表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张宇 宏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8 联系 电话: 0451-82336863 联系 传真 : 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 6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定 代表人 : 林 义 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 010-66045500 联系 人 : 林 爽 联系 电话: 010-66045608 天相 投 顾 网 -网 址 : http://www.txsec.com 天相 基金 网 -网 址 : https://jijin.txsec.com ( 64)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 公(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表人 :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联系 电话: 010-63081000 联系 传真 : 010-63080978 客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 65)华 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市 静 宁 路 308号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9 办 公 地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38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李晓 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联系 电话: 0931-4890208 联系 传真 : 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 66)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号 A座 3层 法定 代表人 : 丁 之 锁 联系 人 : 林 长 华 电话: 010-58568181 传真 : 010-58568062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 67)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 春 市自 由 大 路 1138号 法定 代表人 : 矫正 中 联系 人 : 潘 锴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431-8509670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 址 : www.nesc.cn


(68)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0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定 代表人 :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 0755-82133952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69)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8844 客服电话: 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 委 托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 70) 瑞 银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定 代表人 : 刘 弘 客 户 电话: 400-887-8827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71)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市 湖 东 路 26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1 法定 代表人 : 兰 荣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以 上 排名 不 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和 《 基金合 同 》 等 的 规定 , 选择 其 他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理 销 售本 基金,并 及 时 履 行 公告 义 务 。 3. 网上直销 个 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体 交易 细 则 请参 阅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网 站 公告。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 十五 )基金的 存续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续期 内 , 如 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 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如 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2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 说 明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办 理。 ( 十六 ) 认 购 费率 本基金投资者 需 缴纳 的 认 购 费 用 按 认 购 金额的 大 小 划 分 为 五 档 ,认 购 费率 表 如 下 : 认 购 金额( M,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率 M< 50万元 1.0% 50万元 ≤ M< 100万元 0.8% 100万元 ≤ M< 200万元 0.6% 200万元 ≤ M< 500万元 0.4% 认 购 费率 M≥ 500万元 按 笔固 定 收 取 , 1000元 /笔 本基金的 认 购 费由 投资者 承担 。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 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 的 各项 费 用 。募集 期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各项 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若 投资者 重 复 认 购 时 , 需 按 单笔 认 购 金额对 应 的 费率 分 别 计算 认 购 费 用 。 ( 十七 ) 认 购 的 计算 方 式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2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 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 有。 基金份额的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净 认 购 金额 =认 购 金额 /( 1+ 认 购 费率 ) (注 : 对于 适用 固 定 金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额 = 认 购 金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额)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金额 - 净 认 购 金额 (注 : 对于 适用 固 定 金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额) 认 购 份额 =( 净 认 购 金额 + 认 购 期间利 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例: 某 投资者 在认 购 期 内 投资 800,000元 ,并 且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金获 得 的 利 息 为 295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基金份额 数计算如 下 : 净 认 购 金额 = 800,000/(1+0.8%)=793,650.79元 认 购 费 用 = 800,000-793,650.79=6,349.21元 认 购 份额 = ( 793,650.79+295) /1.00=793,945.79份 即 : 投资者投资 800,000元认 购 本基金份额, 在认 购 期 结束 时 , 加 上 认 购 资金 在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所折算 的份额,投资者 账户 登 记 有本基金 793,945.79份。 ( 十八 ) 认 购 期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投资者有 效 认 购 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归 投资者 所 有, 如《 基金合 同 》 生 效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金份额 计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账户 , 由 利 息所转 的份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有 效 认 购 款 项利 息折算 的份额保 留 至 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 所 代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 有。 二、认购安排 ( 一 ) 认 购 时间 : 2011年 5月 23日 至 2011年 6月 23日。 本基金 通过 各 销 售 机构 基金 销 售 网点 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 个销 售 机构 在 本基金发售募集 期 内 对于 个 人投资者或 机构 投资者的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基金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没有 明 确 规定 , 则由 各 销 售 机构自行 决 定 每 天 的 业务办 理 时间 。 本基金的募集 期 为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基金管理人 根据认 购 的 情况 , 在 符 合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情况 下,可 适当延长 或 缩短 发售 时间 , 具体 安 排另 行 公告。 如 遇突 发 事 件 ,发售 时间 可以 适当 调整 。 ( 二 ) 认 购 原 则 ( 1)本基金 认 购 采 用 “金额 认 购 ,份额 确 认 ”的 方 式 ; ( 2)投资者 认 购 前 , 需 按销 售 机构规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款 ; ( 3)投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 可以 多次 认 购 基金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 购 费率 按 每笔 认 购 申请 单独计算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3 ( 4) 认 购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最高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设上限 , 但 需 满足 本基金 关 于募集 上限 和基金 备案条件 的 相关 规定; ( 5) 销 售 网点 ( 包括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和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受 理 认 购 申请 并不表 示 对 该 申请 已 经 成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网点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请 。 ( 三 ) 认 购限 额 本基金 认 购 采 用 金额 认 购 的 方 式。 在 本基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进 行 认 购 时 ,投资者以金额 申请 ,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元 , 每笔追加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元 。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仅 对 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机构 对 最低 认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以其 业务规定 为准。本 基金募集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最高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设上限 , 但 需 满足 本基金 关 于募集 上限 和基金 备案条件 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 场 情况 , 调整 本基金 认 购 和 追加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 三、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 ( 一 )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办 理开 户 与 认 购 的 程 序 1.业务办 理 时间 基金份额 认 购 日 24小 时 全 天认 购 , 工 作日 15: 00点 后 提交 的 申请 按 下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算 , 节 假 日 提交 的 申请 按 节假 日 后 第 一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算 。 2.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2.1开 立 基金 账户 ⑴ 办 理 相应 的银 行 支 付卡 。 支 持 本公 司 旗 下基金 网上交易 的银 行 有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富 滇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和 天天 盈 账户 所 支 持 的银 行 卡 。 ⑵ 登 录 本公 司网 站 开 始 开 户 。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⑶选择 客 户 类型。 ⑷选择 银 行 卡 。 ⑸ 通过 银 行 身 份 验 证或开 通 基金 业务 。 ⑹ 阅读 《 投资者 权 益 须 知 》 并 签订 网上交易 委 托 服 务 协议 。 ⑺填写 《 风险 调 查 问 卷 》 。 (8)开 户 成功 。 2.2提 出 认 购 申请 ⑴ 进 入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登 录 网上交易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4 ⑵选择 认 购 基金。 ⑶ 通过 银 行 支 付渠 道 支 付 认 购 金额。 投资者可 同时 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投资者 应在 办 理 认 购 申请 日( T日) 后 的 第 2个工 作日( T+2 日) 起 在 本公 司网 站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中 打 印 认 购业务 确 认 书 。 但 此 次确 认 是对 认 购 申请 接受 的 确 认 ,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要 待 认 购 期 结束 后 才 能 够 确 认 ,对于本基金已 经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能进 行 撤单 交易 。以 上网上直销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请 以本公 司网 站 最 新 的 说 明为准。 特 别 提 示: 如 果 投资者 在 开 户时 没有 填写 过 《 风险 调 查 问 卷 》 , 在 首次 办 理 认 /申 购 手续时需 要 填写 《 风 险 调 查 问 卷 》 。 ( 二 ) 通过 中国银 行网点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认 购业务办 理 时间 : 基金份额发售日 9: 30-16: 00( 部 分 网点 周 六 、 周 日对 个 人投资者 照 常 营 业 。发售日 每 天 16: 00 后 客 户 发 起 的 认 购 申请 计入 下 一 发售日)。 2.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开 立 中国银 行 的 交易 账户


个 人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中国银 行 的 交易 账户时应 提交 下 列 材 料 : 1) 填 妥 的 《 中国银 行 开放式基金 业务 申请 表( 个 人) 》 ; 2)本人有 效 身 份证 件 原 件 ( 身 份证、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护 照 、 军 官 证、 士兵 证、 警官 证、文 职 证)。 除 上 述 明 确 列 举 的有 效 身 份证 件 以 外 ,投资者 提交 其 它 证 件 的, 由 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最 后认 定 其是 否 有 效 ; 3)中国银 行 长城 借 记 卡 ; 4) 与 中国银 行 签订 的 《 中国银 行 开放式基金 交易 协议 书》 ( 一 式 两 份)。 ( 2) 个 人投资者 在 开 立 中国银 行交易 账户后 ,可 提 出基金 认 购 申请 。 提 出 认 购 申请时 , 应 提 供 以下 材 料 : 1)中国银 行 长城 借 记 卡 ( 预 先存 入足 够 的 认 购 资金) ; 2)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请 表 》 ; 3)中国银 行 基金 交易 卡 ; ( 3)中国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资者的 认 购 申请后 , 将自 动 向 注册登 记机构提交 投资者开 立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的 申请 和 认 购 申请 。 经 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 确 认后 ,投资者 应在 T+ 2 日( 工 作 日) 在 中国银 行销 售 网点 打 印 基金 账户 开 立 确 认 书 和 认 购业务 确 认 书 。 但 此 次确 认 是对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要 待 本基金募集 成功 后 才 能 确 认 。 3.注 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 的 要求 ,以中国银 行 的 说 明为准。 ( 2) 个 人投资者 如到 网点办 理开 户手续 , 需 本人 亲 自办 理。 ( 三 ) 通过 证券公 司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5 以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用 于代 销 本基金的证券公 司 ,并 仅供个 人投资者 参 考 , 具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机 构 的 规定 为准 ,代 销 券 商 名 单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 新 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其 相关 规定 为准。 1.认 购业务办 理 时间 认 购 日的 9: 30-15: 00( 周 六 、 周 日不 受 理)。 2.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已 在 该 代 销 券 商 处 开 立 了 资金 账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户 ) 个 人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 填 妥 的 《 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 ; ( 2)本人有 效 身 份证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蓄 卡 )。 3.基金 账户 的开 立 个 人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 填 妥 的 《 开 户申请 表 》 ; ( 2)本人有 效 身 份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在 本代 销机构 开 立 的资金 账户 卡 ; ( 4)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蓄 卡 )。 4.提 出 认 购 申请 个 人投资者 在 开 立 资金 账户 和基金 账户 并 存 入足 额 认 购 资金 后 ,可 申请认 购 本基金。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认 购 本基金 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请 表 》 ; ( 2)本人有 效 身 份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在 本代 销机构 开 立 的资金 账户 卡 。 投资者 还 可 通过 各 代 销 券 商 的 电话 委 托 、 自 助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上交易 委 托 等 方 式 提交 认 购 申 请 。 5.注 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 的 要求 ,以 各 代 销机构 的 说 明为准 ; ( 2) 个 人投资者 需 本人 亲 自 到 网点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 ( 3)投资者 认 购 时 要 注明 所 购买 的基金 名 称或基金代 码 。 四、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 ( 一 ) 通过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本公 司 的 北京直销 中 心 、 深圳直销 中 心 和 上海 分 公 司 受 理 机构 投资者的开 户 和 认 购 申请 。 2.认 购业务办 理 时间 认 购 日的 9: 30-15: 00( 周 六 、 周 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 理 认 购业务 但 提供 咨询服 务 , 电话 400-678-3333、 010-8518655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6 3.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开 户 与 认 购 手续 3.1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基金 交易 账户 和基金 账户 开 户申请时 须 提交 的 材 料 : ( 1)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 直销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 ; ( 2) 工商行 政 管理 机 关 颁 发的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最 新 年 检 过 的 副 本)、 组 织 机构 代 码 证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加 盖 单位 公 章 (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提供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的注册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 ( 3) 指 定 银 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 户 许可证 》 复 印 件加 盖 单位 公 章 (或出 示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开 户 证明 复 印 件 ) ; ( 4) 《 基金 业务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加 盖 公 章 及法 人 章 ) ; ( 5) 《 预 留 印 鉴 卡 》 一 式 三 份 ; ( 6) 法 人 及 经 办 人 身 份证 件 复 印 件加 盖 单位 公 章 ( 如 是 二 代 身 份证, 请 提供 正 反 两面 的 复 印 件 ) ; ( 7) 《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一 式 两 份( 加 盖 公 章 及法 人 章 ) ; ( 8) 《 机构 投资者风险 承受 能 力 测试 问 卷 》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 ( 9)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 权 益 须 知 》 ( 加 盖 公 章 及法 人 章 )。


特别提示: ( 1)其中 指 定 银 行 账户 是 指 投资者开 户时 预 留 的作为 赎回 、 分 红 、 退 款 的 结算 账户 ,银 行 账 户名 称 必 须 同 投资者基金 账户 的 户名一 致 。 ( 2)本公 司 可 根据具体 实 际情况 ,对 上 述 业务办 理的 申请 资 料 进 行 调整 。 ( 3) 如 果 投资者 在 开 户时 没有 填写 过 《 投资者风险 承受 能 力 测试 问 卷 》 , 在 首次 办 理 认 /申 购 手续时需 要 填写 《 投资者风险 承受 能 力 测试 问 卷 》 。 3.2机构 投资者 办 理 认 购 申请时 须 提交 填 妥 的 《 直销 认 /申 购 申请 表 》 ( 加 盖 预 留 交易 印 鉴 )、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 4.认 购 资金的 划 拨 投资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金 通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公 司 指 定 的 直销 专 户 。 直销 专 户一 : 建设 银 行 账户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建 国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 专 户 二 : 工商 银 行 账户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 行北京东 长 安 街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0200053429027302269 在 办 理 认 购业务 时 , 需 要 按 照 《 直销业务办 理 指南 》 的 要求 提供 划 款 凭 证,并 且 建 议 在 “ 汇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7 款 用 途 ”中注明 款 项 的 用 途 。 5.注 意 事项 ( 1)投资者 认 购 时 要 注明 所 购买 的基金 名 称或基金代 码 。 ( 2)投资者 T日 提交 开 户申请后 , 应 于 T+2日 到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查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过 本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上交易 中 心 查询 。本公 司将 为开 户 成功 的投资者 寄送 开 户 确 认 书 和基金 账户 卡 。 ( 3)投资者 T日 提交 认 购 申请后 , 应 于 T+2日 到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查询 认 购 接受结 果 ,或 通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上交易 中 心 查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于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到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查询 ,或 通过 本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上交易 中 心 查询 。 ( 4)基金 认 购 期 结束 ,以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① 投资者 划 来 资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开 户手续 或开 户 不 成功 的 ; ② 投资者 划 来 资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续 的 ; ③ 投资者 划 来 的 认 购 资金 少 于其 申请 的 认 购 金额的 ; ④ 在认 购 期 截止 日下 午 5: 00之 前 资金 未到 指 定 基金 销 售 专 户 的 ; ⑤ 本公 司 确 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 购 失败 资金。 ( 二 ) 通过 中国银 行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业务办 理 时间 : 基金份额发售日 9: 00 至 16: 00( 周 六 、 周 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受 理 )。 2.开 立 中国银 行 的 交易 账户


同一 机构 投资者 只能在 中国银 行 开 立一 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并 只能指 定 一 个 人 民 币活 期 结算 账 户 作为 与 之 关 联 的资金 账户 。 机构 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中国银 行 的 交易 账户时应 提交 下 列 材 料 : ( 1) 组 织 机构 代 码 证、 营 业 执 照 或注册登 记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及上 述 文 件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2)投资者 填写 ,并 加 盖 机构 公 章 、 法定 代表人 签 章 和 与 资金 帐 账户一 致 的 预 留 印 鉴 的 《 中 国银 行 开放式基金 业务 申请 表( 单位 ) 》 ;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法定 代表人 签 章 和 机构 公 章 ); ( 4) 预 留 印 鉴 ( 与 资金 账户 预 留 印 鉴 一 致 ); ( 5) 经 办 人有 效 身 份证 件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 6) 《 中国银 行 开放式基金 交易 协议 书》 ( 一 式 两 份, 加 盖 法定 代表人 签 章 和 单位 公 章 )。 T+2 日, 机构 投资者 在 中国银 行 柜台查询 开 户 是 否 成功 ,中国银 行 为 机构 投资者 打 印 《 开 放式基金代 销业务 确 认 书 ( 单位 ) 》 。 3.提 出 认 购 申请 ( 1) 机构 投资者 在 开 立 中国银 行交易 账户后 ,可 提 出基金 认 购 申请 。 机构 投资者 应先 从 中国 银 行 基金代 销网点 取 得 《 开放式基金 认 、 申 购 申请 书 ( 单位 ) 》 , 填 妥 后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 2)中国银 行 代 销网点 柜 员对 机构 投资者 提供 的资 料审 核 无 误 后 ,为其 办 理 认 购 并 打 印 《 开 放式基金 认 、 申 购业务 回 单》 。 ( 3)中国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资者的 认 购 申请后 , 将自 动 向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提交 投资者开 立 基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8 金 账户 的 申请 和 认 购 申请 , 经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确 认后 ,投资者 应在 T+2日( 工 作日 )在 中国银 行 代 销网点 打 印 基金 账户 开 户 确 认 书 和 认 购业务 确 认 书 。 但 此 次确 认 是对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要 待 本基金发 行 成功 后 才 能 够 确 认 。 4.注 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 的 要求 ,以中国银 行 的 说 明为准。 ( 2) 机构 活 期存 款 账户 须 是人 民 币 存 款 账户 。 ( 三 ) 通过 证券公 司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以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用 于代 销 本基金的证券公 司 ,并 仅供机构 投资者 参 考 , 具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代 销 券 商 的 名 单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 新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有 关 公告为准。 1.认 购业务办 理 时间 认 购 日的 9: 30-15: 00( 周 六 、 周 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受 理)。 2.开 立 资金 账户 机构 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机构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已开 立 了 资金 账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户 ; ( 2) 企 业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其 他法 人的注册登 记 证 书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或注册登 记 证 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已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构 公 章 ) ; ( 3) 法定 代表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 4) 法定 代表人证明 书 ; ( 5) 法定 代表人 身 份证 件 复 印 件 , 法定 代表人 签 发的 标 准 格 式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 6) 预 留 印 鉴 ; ( 7) 经 办 人 身 份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3.开 立 基金 账户 机构 投资者开 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开 户申请 表(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 2) 经 办 人 身 份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 4)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资金 账户 卡 。 4.提 出 认 购 申请 机构 投资者 申请认 购 本基金 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 认 购 申请 表(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 2) 经 办 人 身 份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 ( 4)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资金 账户 卡 。 投资者 还 可 通过 电话 委 托 、 自 助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上交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请 。 5.注 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 的 要求 ,以代 销 券 商 的 说 明为准。 ( 2)投资者 认 购 时 要 注明 所 购买 的基金 名 称或基金代 码 。 五、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 行 为 结束 前 ,投资者的 认 购 款 项只能存 入 募集 账户 , 任 何 人不 得 动 用 。 投资者有 效 认 购 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归 投资者 所 有, 如《 基金合 同 》 生 效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金份额 计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账户 , 由 利 息所转 的份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 六、退款 ( 一 )投资者 通过 代 销机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金, 将 于 认 购 申请 被 确 认 无 效之 日 起 3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者的 指 定 银 行 账户 或 指 定 券 商 资金 账户 划 出。 通过直销机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金 在 被 确 认 无 效之 日 起 3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者的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划 出。 ( 二 )基金募集 期 届满 , 若未 达 到 基金 备案条件 , 则 基金募集 失败 。 如 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应 以其 固 有 财 产承担因 募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金募集 期 届满 后 30日 内返还 投 资者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七、基金的验资 认 购 期 结束 后 , 由 注册登 记机构 计算 投资者 认 购 应 获 得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日 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认 购 款 项 的 验 资。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 在 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元 ,并 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件 下,基金募集 期 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规及 《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止 基金发售, 且 基金募集 达 到 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募集 结束之 日 起 10日 内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 ,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事 宜予 以公告。 九、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大 厦 19层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方广 场 东方 经 贸 城 C2办 公 楼 15层 邮政编 码 : 100738 法定 代表人 : 彭 越 成 立 日 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2001] 7号 组 织形 式 :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 续经 营 经 营 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联系 人 : 刘晓 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是 经 中国证监会 批 准(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文) 设 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公 司 。公 司 注册资本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资 比例 29% )、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出资 比例 29% )、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出资 比例 21% )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股 份有 限 公 司 (出资 比例 21% )。公 司 的 主要 业务 是基金 募集、基金 销 售、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公 司 注册 地 为 广东 省 深圳市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银 行


住 所 : 北京市 复 兴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复 兴门 内 大 街 1号 邮政编 码 : 100033 法定 代表人 : 肖钢 成 立 日 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24号 组 织形 式 :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 陆 万 贰仟 零 玖 元 存续期间 : 持 续经 营 联系 人 : 唐 州 徽 联系 电话: 010-66594855 ( 三 ) 销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 直销机构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 2.代 销机构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1 本基金代 销机构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 ( 四 )注册登 记机构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方广 场 东方 经 贸 城 C2办 公 楼 15层 法定 代表人 : 彭 越 联系 人 : 伍 军 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 010-58162824 ( 五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海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海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 021-31358600 联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 六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 称 : 德 勤 华永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北京 分 所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方 经 贸 城西 二 办 公 楼 7层 、 8层 、 9层 、 15层 1-3室 法定 代表人 : 陈 建 明 电话: 010-85207788 传真 : 010-85181218 签 章 注册会 计 师 : 郭 新 华、 赵妍 联系 人 : 郭 新 华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2011年 5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