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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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1年 5月 13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696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构 为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本公 司 ”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为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 ”)。
4.本基金的募集对 象 为 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者。
5.本基金 将自 2011年 5月 23日 起至 2011年 6月 23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 网 上直销交易系统 和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代 销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公开 发售。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仅 对 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代 销机构包括 中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农村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东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杭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大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渤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重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哈尔滨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泰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海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金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东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德 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财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厦门 证券有 限 公 司 、 广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天 风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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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渤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宏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都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山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大 同 证券 经纪 有 限责任 公 司 、 齐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 司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瑞 银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 上 排名 不 分先后 )。
各 销 售 机构 认 购业务 的 办 理 网点 、 办 理日 期 和 时间等事项参照各 销 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6.投资者 欲 购买 本基金, 需 开 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户 。本基金 直销机构 和 指 定 代 销网点 同时 为投
资者 办 理开 立 基金 账户 的 手续 。投资者的开 户 和 认 购 申请 可 同时 办 理。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外 , 一 个 投资者 只能 开 设 和 使用一 个 基金 账户 。
7.投资者不 得非 法 利用 他 人 账户 或资金 进 行 认 购 ,也不 得违 规 融 资或 帮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
投资者 应 保证 用 于 认 购 的资金 来源 合 法 ,投资者 应 有 权 自行 支配 ,不 存在 任 何 法律上 、合约 上 或 其 他 障碍 。
8.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募集 情况 , 在 符 合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情况 下, 适当延长 或 缩短 本基金的募
集 期 限 并 及 时 公告。
9.本基金 按 照 1.00元 份额 初 始面值 开 展 认 购 。本基金基金代 码 为 180028。
10.投资者有 效 认 购 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归 投资者 所 有, 如《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生 效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金份
额 计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账户 , 由 利 息所转 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有 效 认 购 款 项利 息折算 的份额保 留 至 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 所 代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募集 结束之 日 起 10日 内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 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 ,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
基金募集 期 届满 , 若未 达 到 基金 备案条件 , 则 基金募集 失败 。 如 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其 固 有 财 产承担因 募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金募集 期 届满 后 30日 内返还 投资者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11.投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 可以 多次 认 购 基金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 购 费率 按
每笔 认 购 申请 单独计算 。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追加 认 购 每笔最低 金额为 1,000元 人 民 币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仅 对 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机构 对 最低 认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以其 业务规定 为准。本基金募集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最高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设上限 , 但 需 满足 本基金 关 于募集 上限 和基金 备案条件 的 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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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 场 情况 , 调整 本基金 首笔 认 购 和 追加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
12.本基金募集份额 上限 为 50亿 份(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 ,募集金额 上限 为 50亿 元 人 民 币 (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在 募集 期 内 的 任 何一 日( 含首 日),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接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认 购规 模 上限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次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提 前 结束 认 购 受 理,并 自 公告日 起 不 再 接受 认 购 申请 。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接近 或 达 到 认 购规 模 上限 , 则 对 所
有的有 效 认 购 申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基金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超 过 认 购规 模 上限 , 将 对 当 日 之 前 的有 效 认 购 申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对 当 日有 效 认 购 申请 采 用 “ 末 日 比例 确 认 ”的 原 则 给予 部 分 确 认 , 未确 认 部 分 的 认 购 款 项 将 依 法 退 还 给 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募集 期间 不 得 调整 该 募集 规 模 上限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募集 规 模 上限 的 限 制 。
13.认 购 原 则 :
( 1)本基金 认 购 采 用 “金额 认 购 ,份额 确 认 ”的 方 式 ;
( 2)投资者 认 购 前 , 需 按销 售 机构规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款 ;
( 3)投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 可以 多次 认 购 基金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 购 费率 按 每笔 认 购 申请 单独计算 ;
( 4) 认 购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最高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设上限 , 但 需 满足 本基金 关 于募集 上限 和基金 备案条件 的 相关 规定;
( 5) 销 售 网点 ( 包括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和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受 理
认 购 申请 并不表 示 对 该 申请 已 经 成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网点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请 。
14.对于 T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注册登 记机构将 在 T+1日 就 申请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资者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询 认 购 有 效
性的 确 认情况 。 但 注册登 记机构 对 申请 有 效 性的 确 认 仅 代表 确 实 接受 了 投资者的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申请 的 成功 确 认应 以注册登 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由 本公 司 担 任 ) 在 本基金 认 购 结束 后
的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准。投资者 应在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点 或以其 规定 的
其 他 合 法方 式 查询 最 终 确 认情况 。对于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额的 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及 代 销机构
不 承担 对 确 认 结 果 的 通 知义 务 ,投资者 应 及 时 查询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结 果 ,并 妥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
15.本公告 仅 对本基金募集的有 关事项 和 规定 予 以 说 明,投资者 若 欲 了解 本基金的 详细 情况 ,
请 详细阅读 2011年 5月 19日 刊 登 在 《 证券 时 报》 上 的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摘要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摘要 》 ”)。本基金的 《 基金合 同 》 、 《 基金合 同 摘要 》 、 《 银华永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公告 将 同时 发 布 在 本公 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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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yhfund.com.cn) 上 ,投资者 亦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下 载 有 关申请 表 格 和 了解 本基金 认 购 有 关 事 宜 。
16.代 销机构 代 销 本基金的 城 市 名 称、 网点 名 称、 联系方 式以 及 开 户 和 认 购 等具体事项请 详见 各 代 销机构 的 相关 业务 公告。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告 所 列 的代理 销 售 机构外 ,本基金 还 有可 能 新增 代理 销 售 机构 , 如 增 加
其 他 代 销机构 ,本公 司将及 时 公告。 请 投资者 留 意 近 期 本公 司及 各 代理 销 售 机构 的公告,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 代理 销 售 机构 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咨询 。
17.投资者可 拨打 本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78-3333或 010-85186558咨询 认 购 事 宜 ,也可 拨 打 中国银 行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66及 其 他 代 销机构 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咨询 认 购 事 宜 。
18.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基金管理人可 综 合 考虑 各 种 情况 对本基金募集 安 排 做 适当 调整 并公告。
19.个 人投资者 还 可登 录 本公 司网 站 ( www.yhfund.com.cn), 在 与 本公 司 达 成 网上交易 的 相 关 协议 、 接受 本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款 、 了解 有 关 基金 网上交易 的 具体 业务规 则 后 ,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办 理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 。
20.风险 提 示 。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 主要功 能 是 分 散 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险。基金不 同 于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能 够 提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 融 工 具 ,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金投资 所产 生 的收益,也可 能 承担 基金投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投资者 应当 充 分 了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投资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 定 额投资是
引导 投资者 进 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 投资 成 本的 一 种 简 单 易行 的投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投资并不 能
规 避 基金投资 所固 有的风险,不 能 保证投资者获 得 收益,也不是 替 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 等 于 将 资金作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金 融 机构 ,投资者投资本
基金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 失 的风险。投资者 购买 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证合 同 的约 定 , 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要求 保证人 履 行 保证 责任 。
基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等 不 同 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收益 预 期 ,也 将 承担 不 同 程 度 的风险。 一 般 来 说 ,基金的收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险也 越 大 。
本基金 按 照 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1.00元 发售,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响 下,基金份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 场 ,基金 净 值 会 因 为证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解 本基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 力 ,理性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 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括市 场 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合 规 性风险、 操 作和 技术 风 险。 巨 额 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 特 有的 一 种 风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 过 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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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资者 将 可 能 无 法及 时 赎回 持 有的 全 部 基金份额。
投资者 在进 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金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 了解 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 自 身 的投资 目 的、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等 判断基金是 否 和 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 能 力 相适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 不保证本
基金 一 定 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本基金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其 它 基金的 业 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基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 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 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 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 具 有基金代 销业务 资 格 的其 他机构购买 和 赎回 基金,基金代 销 机构 名 单 详见 本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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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 名 称、简称 及 代 码
基金 名 称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
基金代 码 : 180028
( 二 )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 定 期
( 五 )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和 认 购 价 格
本基金 每 份基金份额的 初 始面值 为 1.00元 人 民 币 , 如 基金份额 进 行 拆 分 ,其 面值 将 发 生 变动 。
本基金 认 购 价 格 为 1.00元 /份。
( 六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 用 投资 组 合保险 技术 ,在 确 保保本 期 到 期时 本金 安 全 的基 础 上 , 通过 保本资 产 和收益 资 产 的 动态 平 衡 配 置 管理,实 现组 合资 产 的 稳 定 增 长 和保本 期间 收益的 最 大 化 。
( 七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交易 的 债 券、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将按 照 恒 定 比例 组 合保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保本资 产 与 收益资 产 。本基金投资的保本
资 产 为国 内 依 法 发 行交易 的 债 券( 包括 国 债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府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 债 券、 短
期融 资券、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含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 回 购 等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 产 为 股 票 (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本基金 在 保本 期 内 投资保本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60%,其中 ,持 有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不 少 于 5%; 投资收益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 高 于
40%,其中,基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的 市 值 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3%。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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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者。
( 九 )发售 方 式
本基金 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 基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 网点 ( 具体名 单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代 销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公开发售。本基金 认 购 采取全 额 缴款 认 购 的 方 式。基金投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 可 多次 认 购 , 认 购 一经 受 理不 得 撤 销 。
基金 销 售 机构 对 认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 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投资者 应在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及 时 查询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额的 确 认情况 。
( 十 ) 销 售 场所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代 销机构办 理本基金 认 购业务 的 地 区 、 网点 的 具体情况 和 联系方法 , 请参 见 本公告以 及 当 地 销 售 机构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代 销机构 ,并 另 行 公告。
( 十 一 ) 认 购 账户
投资者 欲 购买 本基金, 需 开 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户 。本基金 直销机构 和 指 定 代 销网点 同时 为投资
者 办 理开 立 基金 账户 的 手续 。投资者的开 户 和 认 购 申请 可 同时 办 理。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外 , 一 个 投资者 只能 开 设 和 使用一 个 基金 账户 。
( 十二 )募集 规 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 规 模最低 为 2亿 份,募集金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本基金募集份额 上限 为 50亿 份(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 ,募集金额 上限 为 50亿 元 人 民 币 (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在 募集 期 内 的 任 何一 日( 含首 日),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接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认 购规 模 上限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次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提 前 结束 认 购 受 理,并 自 公告日 起 不 再 接受 认 购 申请 。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接近 或 达 到 认 购规 模 上限 , 则 对 所
有的有 效 认 购 申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若 当 日 认 购 结束 后 ,基金 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含 募集 期认 购 利 息 )
超 过 认 购规 模 上限 , 将 对 当 日 之 前 的有 效 认 购 申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对 当 日有 效 认 购 申请 采 用 “ 末 日 比例 确 认 ”的 原 则 给予 部 分 确 认 , 未确 认 部 分 的 认 购 款 项 将 依 法 退 还 给 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募集 期间 不 得 调整 该 募集 规 模 上限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募集 规 模 上限 的 限 制 。
( 十三 )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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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T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注册登 记机构将 在 T+1日 就 申请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投 资者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询 认 购 有 效 性
的 确 认情况 。 但 注册登 记机构 对 申请 有 效 性的 确 认 仅 代表 确 实 接受 了 投资者的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成功 确 认应 以注册登 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由 本公 司 担 任 ) 在 本基金 认 购 结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准。投资者 应在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点 或以其 规定 的其 他 合 法方 式 查询 最 终 确 认情况 。对于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额的 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及 代 销机构 不 承担 对 确 认 结 果 的 通 知义 务 ,投资者 应 及 时 查询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结 果 ,并 妥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北京直销 中 心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方广 场 东方 经 贸 城 C2办 公 楼 10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 010-58162951
邮编 : 100738
联系 人 : 李夕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78-3333
( 2)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深圳直销 中 心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大 厦 19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 0755-83515082
邮编 : 518034
联系 人 : 饶艳艳
( 3)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话: 021-50817001
传真 : 021-50817055
联系 人 : 孙 为 君
2. 代 销机构
( 1)中国银 行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表人 : 肖钢
电话: 010-6659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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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10-66594946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66( 全 国)
网 址 : www.boc.cn
( 2)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定 代表人 : 郭树清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33( 全 国)
网 址 : www.ccb.com
( 3)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表人 : 姜 建 清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 4)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云巍
传真 : 010-57092611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 5)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定 代表人 : 傅育 宁
联系 人 : 邓炯鹏
电话: 0755-83077278
传真 : 0755-831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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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55
公 司网 站: www.cmbchina.com
( 6)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法定 代表人 : 吉晓辉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28
公 司网 站: www.spdb.com.cn
( 7)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肖遂 宁
联系 人 :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01
公 司网 站: www.sdb.com.cn
( 8)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深圳市深 南 中 路 1099号
法定 代表人 : 孙 建 一
联系 人 : 蔡宇洲
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 : 0755-25879453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 司网 站: http://bank.pingan.com/
( 9)中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外大 街 6号 光大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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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定 代表人 : 唐双 宁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95
公 司网 站: www.cebbank.com
( 10)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表人 : 胡怀 邦
联系 人 :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11)中 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定 代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丰靖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 010-65550827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58
公 司网 站: http://bank.ecitic.com
( 12)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定 代表人 : 闫冰竹
联系 人 : 王曦
传真 : 010-6622604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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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 司网 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4号
法定 代表人 : 陆 华 裕
联系 人 : 胡 技 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6528, 上海 、 北京 地 区: 962528
公 司网 站: www.nbcb.com.cn
( 14)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表人 : 吴 建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77
网 址 : www.hxb.com.cn
( 15)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新 疆 乌鲁木齐市 新 华 北 路 8号
法定 代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 人 : 菅烨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 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 16) 上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定 代表人 : 宁 黎 明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21-96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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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7) 上海农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浦东大 道 981号
法定 代表人 :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联系 人 : 周睿
客服电话: 021-962999
公 司网 站: www.srcb.com
( 18) 东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定 代表人 : 廖玉林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19) 杭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杭州市庆 春路 46号 杭州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 0571-85151339
联系 人 : 严峻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20) 大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办 公 地址 : 大连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定 代表人 : 陈 占 维
联系 人 : 李鹏
电话: 0411-8230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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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传真 : 0411-82311420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64-0099
网 址 : www.bankofdl.com
( 21) 渤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定 代表人 : 刘宝凤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联系 人 : 王 宏
联系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259
网 址 : www.cbhb.com.cn
( 22) 重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重庆市 渝 中 区 邹容路 153号
法定 代表人 : 马千 真
联系 人 : 孔 文 超
电话: 023-63792406
传真 : 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96899( 重庆 地 区 )、 400-709-6899(其 他 地 区 )
网 址 : www.cqcbank.com
( 23) 哈尔滨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哈尔滨市 道里 区 尚志 大 街 160号
法定 代表人 : 郭志 文
联系 人 : 王 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 0451-86779007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37,400-609-6358
网 址 : www.hrb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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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4)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江 苏省 南 京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吴万 善
电话: 025-83290834
传真 : 025-8457976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97
联系 人 :程 高 峰
网 址 : www.htsc.com.cn
( 25)华 泰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 代表人 : 马 昭 明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 0755-82492962
联系 人 : 盛宗凌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 26)国 泰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楼
法定 代表人 : 万 建 华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 021-38670666
联系 人 : 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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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 27)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广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定 代表人 : 王志 伟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营 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5417
联系 人 : 黄岚
网 址 : http://www.gf.com.cn
( 28)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定 代表人 : 许 刚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20-8888
联系 人 : 张 静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 29)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静 安 区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表人 : 徐浩 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 021-22169134
联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 司网 站: 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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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广东 路 689号 海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表人 : 王 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 服 务 咨询电话: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 31)金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定 代表人 : 陆 涛
电话: 0755-83025695
传真 : 0755-83025625
联系 人 : 金 春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400-888-8228
公 司网 站: www.jyzq.com.cn
( 32)国 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广 西南 宁市滨 湖 路 46号
法定 代表人 : 张 雅锋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755-83709350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真 : 0755-83700205
联系 人 : 牛孟 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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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站: www.ghzq.com.cn
( 33) 东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
办 公 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22楼
法定 代表人 : 张 运 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769-961130
电话: 0769-22116557
传真 : 0769-22119423
联系 人 : 张 巧玲
网 址 : www.dgzq.com.cn
( 34) 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普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幢 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大 厦 26楼
法定 代表人 : 姚 文 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128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网 址 : www.tebon.com.cn
( 35) 财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杭州市 解 放 路 金 钱 大 厦 111号
法定 代表人 : 沈继 宁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 区 )
电话: 0571-87915129
联系 人 : 乔骏
网 址 : www.c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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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胡 运 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79或 400-8888-999
联系 人 : 李 良
网 址 : www.95579.com
( 37) 南 京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江 苏省 南 京市大 钟亭 8号
法定 代表人 : 张 华 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28-5888
传真 : 025-52310586
联系 人 : 水晨
公 司网 站: www.njzq.com.cn
( 38)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定 代表人 : 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 021-63326173
联系 人 : 吴 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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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工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吴 永 敏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 方 晓丹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0512-33396288
网 址 : http://www.dwzq.com.cn
( 40)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定 代表人 : 郁忠 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 021-53519888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 人 : 张 瑾
公 司网 址 : http://www.962518.com
( 41)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联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联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凤 凰 大 厦 1栋 9层
法定 代表人 : 牛冠 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 0755-82558355
统 一 客 户 电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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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定 代表人 : 杜 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70178
联系 人 : 余雅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 43)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法定 代表人 : 凤 良 志
电话: 0551-2272100
传真 : 0551-2272100
联系 人 : 祝丽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 44)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大 厦 14、 16、 17层
法定 代表人 : 黄耀 华
联系 人 : 匡婷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 0755-83515567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 司网 站: 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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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广州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 电 信广 场 36、 37层
法定 代表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 020-22373718-101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 46)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处荣 超 商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 商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层
法定 代表人 : 杨 明 辉
联系 人 :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 47)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南 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定 代表人 : 张 建 华
电话: 021-32229888
联系 人 : 陈 敏
业务联系 电话: 021-32229888
网 址 : www.aj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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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厦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定 代表人 : 傅 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 0592-51611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 49) 广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广州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17楼
法定 代表人 : 吴 志 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 020-87325036
联系 人 : 林 洁茹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 50) 天 风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湖 北 省 武汉 市东 湖 新 技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四楼
法定 代表人 : 余磊
联系 人 : 翟璟
电话: 027-87618882
传真 : 027-8761886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 址 : 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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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中 信建 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定 代表人 : 张 佑 君
传真 : 010-65182261
联系 人 :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 52)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A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 信 证券 大 厦 20层
法定 代表人 : 王 东 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 010-84865560
联系 人 : 陈 忠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58
网 址 : www.citics.com
( 53)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柯 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法定 代表人 : 张 智 河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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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 人 : 吴 忠 超
网 址 : www.zxwt.com.cn
( 54)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 公(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座
法定 代表人 : 顾 伟 国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888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536
联系 人 : 田 薇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55) 渤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号
法定 代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515-988
公 司网 址 : www.bhzq.com
( 56)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新 疆 乌鲁木齐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定 代表人 : 冯戎
联系 电话: 010-8808585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6
传真 : 010-88085195
联系 人 : 李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 57)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市 郑 东 新区 商务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址 : 郑 州市 郑 东 新区 商务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定 代表人 : 石 保 上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67218 、 400-813-9666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联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网 址 : www.ccnew.com
( 58)国 都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直 门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直 门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定 代表人 : 常喆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 59) 山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 代表人 : 侯 巍
联系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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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 郭 熠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 60) 大 同 证券 经纪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 大 同 市大北 街 13号
办 公 地址 :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人 : 董 祥
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351-4167056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 61) 齐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23层
法定 代表人 :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 0531- 68889752
联系 人 : 吴 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 62)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哈尔滨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定 代表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张宇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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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0451-82336863
联系 传真 : 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 6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定 代表人 : 林 义 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 010-66045500
联系 人 : 林 爽
联系 电话: 010-66045608
天相 投 顾 网 -网 址 : http://www.txsec.com
天相 基金 网 -网 址 : https://jijin.txsec.com
( 64)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 公(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表人 :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联系 电话: 010-63081000
联系 传真 : 010-63080978
客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 65)华 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市 静 宁 路 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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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 公 地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38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 李晓 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联系 电话: 0931-4890208
联系 传真 : 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 66)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号 A座 3层
法定 代表人 : 丁 之 锁
联系 人 : 林 长 华
电话: 010-58568181
传真 : 010-58568062
客 户 服 务 电话: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 67)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 春 市自 由 大 路 1138号
法定 代表人 : 矫正 中
联系 人 : 潘 锴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431-8509670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 址 : www.nesc.cn
(68)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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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定 代表人 :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 0755-82133952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 服 务 电话: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69)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8844
客服电话: 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 委 托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 70) 瑞 银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定 代表人 : 刘 弘
客 户 电话: 400-887-8827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71)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市 湖 东 路 26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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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兰 荣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以 上 排名 不 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和 《 基金合 同 》 等 的 规定 , 选择 其 他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理 销 售本 基金,并 及 时 履 行 公告 义 务 。
3. 网上直销
个 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体 交易 细 则 请参 阅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网 站 公告。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 十五 )基金的 存续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续期 内 , 如 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 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如 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2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 说 明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办 理。
( 十六 ) 认 购 费率
本基金投资者 需 缴纳 的 认 购 费 用 按 认 购 金额的 大 小 划 分 为 五 档 ,认 购 费率 表 如 下 :
认 购 金额( M,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率
M< 50万元 1.0%
50万元 ≤ M< 100万元 0.8%
100万元 ≤ M< 200万元 0.6%
200万元 ≤ M< 500万元 0.4%
认 购 费率
M≥ 500万元 按 笔固 定 收 取 , 1000元 /笔
本基金的 认 购 费由 投资者 承担 。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 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 的 各项 费 用 。募集 期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各项 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若 投资者 重 复 认 购 时 , 需 按 单笔 认 购 金额对 应 的 费率 分 别 计算 认 购 费 用 。
( 十七 ) 认 购 的 计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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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购 份额的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 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 有。
基金份额的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净 认 购 金额 =认 购 金额 /( 1+ 认 购 费率 )
(注 : 对于 适用 固 定 金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额 = 认 购 金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额)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金额 - 净 认 购 金额
(注 : 对于 适用 固 定 金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额)
认 购 份额 =( 净 认 购 金额 + 认 购 期间利 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例: 某 投资者 在认 购 期 内 投资 800,000元 ,并 且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金获 得 的 利 息 为 295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基金份额 数计算如 下 :
净 认 购 金额 = 800,000/(1+0.8%)=793,650.79元
认 购 费 用 = 800,000-793,650.79=6,349.21元
认 购 份额 = ( 793,650.79+295) /1.00=793,945.79份
即 : 投资者投资 800,000元认 购 本基金份额, 在认 购 期 结束 时 , 加 上 认 购 资金 在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所折算 的份额,投资者 账户 登 记 有本基金 793,945.79份。
( 十八 ) 认 购 期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投资者有 效 认 购 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归 投资者 所 有, 如《 基金合 同 》 生 效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金份额 计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账户 , 由 利 息所转 的份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有 效 认 购 款 项利 息折算 的份额保 留 至 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 所 代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 有。
二、认购安排
( 一 ) 认 购 时间 : 2011年 5月 23日 至 2011年 6月 23日。
本基金 通过 各 销 售 机构 基金 销 售 网点 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 个销 售 机构 在 本基金发售募集 期 内 对于 个 人投资者或 机构 投资者的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基金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没有 明 确 规定 , 则由 各 销 售 机构自行 决 定 每 天 的 业务办 理 时间 。
本基金的募集 期 为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基金管理人 根据认 购 的 情况 , 在 符 合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情况 下,可 适当延长 或 缩短 发售 时间 , 具体 安 排另 行 公告。 如 遇突 发 事 件 ,发售 时间 可以 适当 调整 。
( 二 ) 认 购 原 则
( 1)本基金 认 购 采 用 “金额 认 购 ,份额 确 认 ”的 方 式 ;
( 2)投资者 认 购 前 , 需 按销 售 机构规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款 ;
( 3)投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 可以 多次 认 购 基金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 购 费率 按 每笔 认 购 申请 单独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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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认 购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最高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设上限 , 但 需 满足 本基金 关 于募集 上限 和基金 备案条件 的 相关 规定;
( 5) 销 售 网点 ( 包括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和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受 理
认 购 申请 并不表 示 对 该 申请 已 经 成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网点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请 。
( 三 ) 认 购限 额
本基金 认 购 采 用 金额 认 购 的 方 式。 在 本基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进 行 认 购 时 ,投资者以金额 申请 ,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元 , 每笔追加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元 。 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仅 对 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机构 对 最低 认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以其 业务规定 为准。本 基金募集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最高累计 认 购 金额不 设上限 , 但 需 满足 本基金 关 于募集 上限 和基金 备案条件 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 场 情况 , 调整 本基金 认 购 和 追加 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
三、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
( 一 )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办 理开 户 与 认 购 的 程 序
1.业务办 理 时间
基金份额 认 购 日 24小 时 全 天认 购 , 工 作日 15: 00点 后 提交 的 申请 按 下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算 , 节 假 日 提交 的 申请 按 节假 日 后 第 一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算 。
2.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2.1开 立 基金 账户
⑴ 办 理 相应 的银 行 支 付卡 。
支 持 本公 司 旗 下基金 网上交易 的银 行 有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富 滇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和 天天 盈 账户 所 支 持 的银 行 卡 。
⑵ 登 录 本公 司网 站 开 始 开 户 。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⑶选择 客 户 类型。
⑷选择 银 行 卡 。
⑸ 通过 银 行 身 份 验 证或开 通 基金 业务 。
⑹ 阅读 《 投资者 权 益 须 知 》 并 签订 网上交易 委 托 服 务 协议 。
⑺填写 《 风险 调 查 问 卷 》 。
(8)开 户 成功 。
2.2提 出 认 购 申请
⑴ 进 入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登 录 网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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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选择 认 购 基金。
⑶ 通过 银 行 支 付渠 道 支 付 认 购 金额。
投资者可 同时 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投资者 应在 办 理 认 购 申请 日( T日) 后 的 第 2个工 作日( T+2
日) 起 在 本公 司网 站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中 打 印 认 购业务 确 认 书 。 但 此 次确 认 是对 认 购 申请 接受 的 确 认 ,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要 待 认 购 期 结束 后 才 能 够 确 认 ,对于本基金已 经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能进 行 撤单 交易 。以 上网上直销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请 以本公 司网 站 最 新 的 说 明为准。
特 别 提 示:
如 果 投资者 在 开 户时 没有 填写 过 《 风险 调 查 问 卷 》 , 在 首次 办 理 认 /申 购 手续时需 要 填写 《 风 险 调 查 问 卷 》 。
( 二 ) 通过 中国银 行网点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认 购业务办 理 时间 : 基金份额发售日 9: 30-16: 00( 部 分 网点 周 六 、 周 日对 个 人投资者 照 常 营 业 。发售日 每 天 16: 00 后 客 户 发 起 的 认 购 申请 计入 下 一 发售日)。
2.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开 立 中国银 行 的 交易 账户
个 人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中国银 行 的 交易 账户时应 提交 下 列 材 料 :
1) 填 妥 的 《 中国银 行 开放式基金 业务 申请 表( 个 人) 》 ;
2)本人有 效 身 份证 件 原 件 ( 身 份证、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护 照 、 军 官 证、 士兵 证、 警官 证、文 职
证)。 除 上 述 明 确 列 举 的有 效 身 份证 件 以 外 ,投资者 提交 其 它 证 件 的, 由 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最 后认 定 其是 否 有 效 ;
3)中国银 行 长城 借 记 卡 ;
4) 与 中国银 行 签订 的 《 中国银 行 开放式基金 交易 协议 书》 ( 一 式 两 份)。
( 2) 个 人投资者 在 开 立 中国银 行交易 账户后 ,可 提 出基金 认 购 申请 。 提 出 认 购 申请时 , 应 提
供 以下 材 料 :
1)中国银 行 长城 借 记 卡 ( 预 先存 入足 够 的 认 购 资金) ;
2)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请 表 》 ;
3)中国银 行 基金 交易 卡 ;
( 3)中国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资者的 认 购 申请后 , 将自 动 向 注册登 记机构提交 投资者开 立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的 申请 和 认 购 申请 。 经 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 确 认后 ,投资者 应在 T+ 2 日( 工 作 日) 在 中国银 行销 售 网点 打 印 基金 账户 开 立 确 认 书 和 认 购业务 确 认 书 。 但 此 次确 认 是对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要 待 本基金募集 成功 后 才 能 确 认 。
3.注 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 的 要求 ,以中国银 行 的 说 明为准。
( 2) 个 人投资者 如到 网点办 理开 户手续 , 需 本人 亲 自办 理。
( 三 ) 通过 证券公 司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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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用 于代 销 本基金的证券公 司 ,并 仅供个 人投资者 参 考 , 具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机
构 的 规定 为准 ,代 销 券 商 名 单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 新
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其 相关 规定 为准。
1.认 购业务办 理 时间
认 购 日的 9: 30-15: 00( 周 六 、 周 日不 受 理)。
2.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已 在 该 代 销 券 商 处 开 立 了 资金 账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户 )
个 人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 填 妥 的 《 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 ;
( 2)本人有 效 身 份证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蓄 卡 )。
3.基金 账户 的开 立
个 人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 填 妥 的 《 开 户申请 表 》 ;
( 2)本人有 效 身 份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在 本代 销机构 开 立 的资金 账户 卡 ;
( 4)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蓄 卡 )。
4.提 出 认 购 申请
个 人投资者 在 开 立 资金 账户 和基金 账户 并 存 入足 额 认 购 资金 后 ,可 申请认 购 本基金。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认 购 本基金 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请 表 》 ;
( 2)本人有 效 身 份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在 本代 销机构 开 立 的资金 账户 卡 。
投资者 还 可 通过 各 代 销 券 商 的 电话 委 托 、 自 助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上交易 委 托 等 方 式 提交 认 购 申
请 。
5.注 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 的 要求 ,以 各 代 销机构 的 说 明为准 ;
( 2) 个 人投资者 需 本人 亲 自 到 网点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
( 3)投资者 认 购 时 要 注明 所 购买 的基金 名 称或基金代 码 。
四、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
( 一 ) 通过直销机构 的 直销 中 心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本公 司 的 北京直销 中 心 、 深圳直销 中 心 和 上海 分 公 司 受 理 机构 投资者的开 户 和 认 购 申请 。
2.认 购业务办 理 时间
认 购 日的 9: 30-15: 00( 周 六 、 周 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 理 认 购业务 但 提供 咨询服 务 , 电话
400-678-3333、 010-8518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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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开 户 与 认 购 手续
3.1机构 投资者 办 理基金 交易 账户 和基金 账户 开 户申请时 须 提交 的 材 料 :
( 1)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 直销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 ;
( 2) 工商行 政 管理 机 关 颁 发的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最 新 年 检 过 的 副 本)、 组 织 机构 代 码 证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加 盖 单位 公 章 (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提供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的注册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
( 3) 指 定 银 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 户 许可证 》 复 印 件加 盖 单位 公 章 (或出 示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开 户
证明 复 印 件 ) ;
( 4) 《 基金 业务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加 盖 公 章 及法 人 章 ) ;
( 5) 《 预 留 印 鉴 卡 》 一 式 三 份 ;
( 6) 法 人 及 经 办 人 身 份证 件 复 印 件加 盖 单位 公 章 ( 如 是 二 代 身 份证, 请 提供 正 反 两面 的 复 印
件 ) ;
( 7) 《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一 式 两 份( 加 盖 公 章 及法 人 章 ) ;
( 8) 《 机构 投资者风险 承受 能 力 测试 问 卷 》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
( 9)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 权 益 须 知 》 ( 加 盖 公 章 及法 人 章 )。
特别提示:
( 1)其中 指 定 银 行 账户 是 指 投资者开 户时 预 留 的作为 赎回 、 分 红 、 退 款 的 结算 账户 ,银 行 账
户名 称 必 须 同 投资者基金 账户 的 户名一 致 。
( 2)本公 司 可 根据具体 实 际情况 ,对 上 述 业务办 理的 申请 资 料 进 行 调整 。
( 3) 如 果 投资者 在 开 户时 没有 填写 过 《 投资者风险 承受 能 力 测试 问 卷 》 , 在 首次 办 理 认 /申 购 手续时需 要 填写 《 投资者风险 承受 能 力 测试 问 卷 》 。
3.2机构 投资者 办 理 认 购 申请时 须 提交 填 妥 的 《 直销 认 /申 购 申请 表 》 ( 加 盖 预 留 交易 印 鉴 )、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
4.认 购 资金的 划 拨
投资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金 通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公 司 指 定 的 直销 专 户 。
直销 专 户一 : 建设 银 行
账户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建 国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 专 户 二 : 工商 银 行
账户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 行北京东 长 安 街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0200053429027302269
在 办 理 认 购业务 时 , 需 要 按 照 《 直销业务办 理 指南 》 的 要求 提供 划 款 凭 证,并 且 建 议 在 “ 汇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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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用 途 ”中注明 款 项 的 用 途 。
5.注 意 事项
( 1)投资者 认 购 时 要 注明 所 购买 的基金 名 称或基金代 码 。
( 2)投资者 T日 提交 开 户申请后 , 应 于 T+2日 到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查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过 本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上交易 中 心 查询 。本公 司将 为开 户 成功 的投资者 寄送 开 户 确 认 书 和基金 账户 卡 。
( 3)投资者 T日 提交 认 购 申请后 , 应 于 T+2日 到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查询 认 购 接受结 果 ,或 通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上交易 中 心 查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于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到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查询 ,或 通过 本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上交易 中 心 查询 。
( 4)基金 认 购 期 结束 ,以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① 投资者 划 来 资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开 户手续 或开 户 不 成功 的 ;
② 投资者 划 来 资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续 的 ;
③ 投资者 划 来 的 认 购 资金 少 于其 申请 的 认 购 金额的 ;
④ 在认 购 期 截止 日下 午 5: 00之 前 资金 未到 指 定 基金 销 售 专 户 的 ;
⑤ 本公 司 确 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 购 失败 资金。
( 二 ) 通过 中国银 行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业务办 理 时间 : 基金份额发售日 9: 00 至 16: 00( 周 六 、 周 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受 理 )。
2.开 立 中国银 行 的 交易 账户
同一 机构 投资者 只能在 中国银 行 开 立一 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并 只能指 定 一 个 人 民 币活 期 结算 账 户 作为 与 之 关 联 的资金 账户 。 机构 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中国银 行 的 交易 账户时应 提交 下 列 材 料 :
( 1) 组 织 机构 代 码 证、 营 业 执 照 或注册登 记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及上 述 文 件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2)投资者 填写 ,并 加 盖 机构 公 章 、 法定 代表人 签 章 和 与 资金 帐 账户一 致 的 预 留 印 鉴 的 《 中 国银 行 开放式基金 业务 申请 表( 单位 ) 》 ;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法定 代表人 签 章 和 机构 公 章 );
( 4) 预 留 印 鉴 ( 与 资金 账户 预 留 印 鉴 一 致 );
( 5) 经 办 人有 效 身 份证 件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 6) 《 中国银 行 开放式基金 交易 协议 书》 ( 一 式 两 份, 加 盖 法定 代表人 签 章 和 单位 公 章 )。
T+2 日, 机构 投资者 在 中国银 行 柜台查询 开 户 是 否 成功 ,中国银 行 为 机构 投资者 打 印 《 开
放式基金代 销业务 确 认 书 ( 单位 ) 》 。
3.提 出 认 购 申请
( 1) 机构 投资者 在 开 立 中国银 行交易 账户后 ,可 提 出基金 认 购 申请 。 机构 投资者 应先 从 中国 银 行 基金代 销网点 取 得 《 开放式基金 认 、 申 购 申请 书 ( 单位 ) 》 , 填 妥 后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 2)中国银 行 代 销网点 柜 员对 机构 投资者 提供 的资 料审 核 无 误 后 ,为其 办 理 认 购 并 打 印 《 开 放式基金 认 、 申 购业务 回 单》 。
( 3)中国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资者的 认 购 申请后 , 将自 动 向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提交 投资者开 立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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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账户 的 申请 和 认 购 申请 , 经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确 认后 ,投资者 应在 T+2日( 工 作日 )在 中国银 行 代 销网点 打 印 基金 账户 开 户 确 认 书 和 认 购业务 确 认 书 。 但 此 次确 认 是对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 ,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要 待 本基金发 行 成功 后 才 能 够 确 认 。
4.注 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 的 要求 ,以中国银 行 的 说 明为准。
( 2) 机构 活 期存 款 账户 须 是人 民 币 存 款 账户 。
( 三 ) 通过 证券公 司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以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用 于代 销 本基金的证券公 司 ,并 仅供机构 投资者 参 考 , 具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代 销 券 商 的 名 单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
新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有 关 公告为准。
1.认 购业务办 理 时间
认 购 日的 9: 30-15: 00( 周 六 、 周 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受 理)。
2.开 立 资金 账户
机构 投资者 申请 开 立 机构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已开 立 了 资金 账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户 ;
( 2) 企 业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其 他法 人的注册登 记 证 书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或注册登 记 证 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已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构 公 章 ) ;
( 3) 法定 代表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 4) 法定 代表人证明 书 ;
( 5) 法定 代表人 身 份证 件 复 印 件 , 法定 代表人 签 发的 标 准 格 式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 6) 预 留 印 鉴 ;
( 7) 经 办 人 身 份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3.开 立 基金 账户
机构 投资者开 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开 户申请 表(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 2) 经 办 人 身 份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 4)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资金 账户 卡 。
4.提 出 认 购 申请
机构 投资者 申请认 购 本基金 应 提供 以下 材 料 :
( 1) 认 购 申请 表(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 2) 经 办 人 身 份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构 公 章 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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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资金 账户 卡 。
投资者 还 可 通过 电话 委 托 、 自 助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上交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请 。
5.注 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 的 要求 ,以代 销 券 商 的 说 明为准。
( 2)投资者 认 购 时 要 注明 所 购买 的基金 名 称或基金代 码 。
五、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 行 为 结束 前 ,投资者的 认 购 款 项只能存 入 募集 账户 , 任 何 人不 得 动 用 。
投资者有 效 认 购 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归 投资者 所 有, 如《 基金合 同 》 生 效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金份额 计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账户 , 由 利 息所转 的份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
六、退款
( 一 )投资者 通过 代 销机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金, 将 于 认 购 申请 被 确 认 无 效之 日 起 3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者的 指 定 银 行 账户 或 指 定 券 商 资金 账户 划 出。 通过直销机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金 在 被 确 认 无 效之 日 起 3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者的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划 出。
( 二 )基金募集 期 届满 , 若未 达 到 基金 备案条件 , 则 基金募集 失败 。 如 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应 以其 固 有 财 产承担因 募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金募集 期 届满 后 30日 内返还 投 资者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七、基金的验资
认 购 期 结束 后 , 由 注册登 记机构 计算 投资者 认 购 应 获 得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日 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认 购 款 项 的 验 资。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 在 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元 ,并 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件 下,基金募集 期 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规及 《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止 基金发售, 且 基金募集 达 到 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募集 结束之 日 起 10日 内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 ,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事 宜予 以公告。
九、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大 厦 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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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方广 场 东方 经 贸 城 C2办 公 楼 15层
邮政编 码 : 100738
法定 代表人 : 彭 越
成 立 日 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2001] 7号
组 织形 式 :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 续经 营
经 营 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联系 人 : 刘晓 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是 经 中国证监会 批 准(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文) 设 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公 司 。公 司 注册资本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资 比例 29% )、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出资 比例 29% )、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出资 比例 21% )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股 份有 限 公 司 (出资 比例 21% )。公 司 的 主要 业务 是基金 募集、基金 销 售、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公 司 注册 地 为 广东 省 深圳市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银 行
住 所 : 北京市 复 兴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复 兴门 内 大 街 1号
邮政编 码 : 100033
法定 代表人 : 肖钢
成 立 日 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24号
组 织形 式 :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 陆 万 贰仟 零 玖 元
存续期间 : 持 续经 营
联系 人 : 唐 州 徽
联系 电话: 010-66594855
( 三 ) 销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 直销机构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
2.代 销机构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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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代 销机构 详见 本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 十四 ) 销 售 机构 ”。
( 四 )注册登 记机构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方广 场 东方 经 贸 城 C2办 公 楼 15层
法定 代表人 : 彭 越
联系 人 : 伍 军 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 010-58162824
( 五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海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海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 021-31358600
联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 六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 称 : 德 勤 华永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北京 分 所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方 经 贸 城西 二 办 公 楼 7层 、 8层 、 9层 、 15层 1-3室
法定 代表人 : 陈 建 明
电话: 010-85207788
传真 : 010-85181218
签 章 注册会 计 师 : 郭 新 华、 赵妍
联系 人 : 郭 新 华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2011年 5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