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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TMT联接(217019)

深TMT联接: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一 年五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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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与 认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五、 基金 的备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十、 基金 的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十一 、基 金的 销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十四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十五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十六 、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十七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十八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九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二十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二十 一、 基金 的业 务规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二十 三、 违约 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二十 四、 争议 的处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二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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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一 ) 订 立 《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 《 基 金 合 同 》 ” )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1、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是明 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 规 范招 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
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运
作,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3、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原 则
订立 本 《 基 金合 同》 的 原 则是 平等 自愿 、 诚 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二 ) 本 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核准 。 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 于 证
券投 资具 有一 定的 风险 , 因 此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
低收 益。
(三 ) 本 《 基金 合同 》 是 约 定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 他 与
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 本 《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投资 者自 依本 《 基 金合 同》 取 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本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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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 《基 金合 同》 应当 适用 《 基金 法》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 之规 定, 若 因 法律 法规 的 修
改或 更新 导致 本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冲 突, 应 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为 准, 及时 作出 相应 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 变更 或调 整进 行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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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或 本 基
金合 同: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法律 法规 : 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部 门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
件
招募 说明 书: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发售 公告 :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 协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及补 充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 银监 会: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元: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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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登记 业务 :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 《 基 金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合 同》 享 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 者: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个人 投资 者: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标的 指数 指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深 证 电
子信息传媒产业 50 指数(简称 “深证 TMT50 指数 ”)及其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目标 ETF 指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简称 “深证 TMT50ETF ” )
ETF 联接 基金 是指 将其 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ETF (以 下
简称 目标 ETF ) , 紧 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追 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
差最 小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简称 联接 基金
基金 募集 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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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 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之 日
基金 存续 期: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 日
月: 公历 月
工作 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认购 :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 理人 购买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 转换 : 投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出 基金 ) 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 管: 投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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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 机构 : 符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基金 账户 :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 各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 日: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 n 为自 然数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孰 低数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 媒体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 抗力 :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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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 金名 称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二 )基 金的 类别
ETF 联接 基金 。
(三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四 )基 金投 资目 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深证 TMT50ETF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五 )基 金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为深证 TMT50 指数 。
(六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七 )基 金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
本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为 2 亿份 。
(八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六 )本 基金 与目标 ETF 的联 系和 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指深证 TMT50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ETF (即 目标 ETF ),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
本基 金为 深证 TMT50ETF 的联 接基 金, 二者 既有 联系 也有 区别 。
1、 在 基 金的 投资 方法 方面 , 深证 TMT50ETF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直 接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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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 TMT50ETF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2、 在 交 易方 式方 面, 投 资者 既可 以像 股票 一样 在交 易所 市场 买卖 深证 TMT50ETF , 也 可
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深证 TMT50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
放式 基金 一样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按 未知 价法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 金与 深证 TMT50ETF 业绩 表现 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
1、 法 律 法规 对投 资比 例的 要求 。 深证 TMT50ETF 作为 一种 特殊 的基 金品 种, 可 将 全部 或
接近 全部 的基 金资 产, 用 于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而 本 基金 作为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 仍 需 将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资 产投 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申 购 赎回 的影 响。 深证 TMT50ETF 采取 实物 申赎 的方 式, 申 购 赎回 对基 金净 值影 响 较
小; 而本 基金 申赎 采取 现金 方式 ,大 额申 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一 定冲 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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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 )发 售时 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二 )发 售方 式
本基 金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各 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 发
售公 告。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 基 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 购 一经 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金 销售 网点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 认, 而 仅 代表 销售 网 点
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申 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 资 者可 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三 )发 售对 象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 为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 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四 )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以认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认购 费用 ,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认 购金 额的 5% ,
实际 执行 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认 购 费用 可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 册 登记 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五 )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 费用 =认购 金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份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 数 点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 去 部分 归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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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
(六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认购 款项 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前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 归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有 , 不 收 取认 购费 用。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七 )基 金认 购的 具体 规定
投资 者认 购原 则、 认 购 限额 、 认 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认 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等 事项 , 由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确 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和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八 ) 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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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的备案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同 时 本基 金目标 ETF 符合
基金合 同备 案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二 )基 金的 备案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1、基 金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 予以 公告 。
3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认购 资金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折 成基 金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利 息转 成基 金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四 )基 金募 集失 败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条 件, 或基 金募 集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
使《 基金 合同 》无法 生效 , 则基 金募 集失 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
(五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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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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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发 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投 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办 理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者可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时 间为 准。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投资 者在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 视 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申请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本基 金的 赎回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在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申 购 或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上 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即 对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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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 投资 者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内 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金账 户。 在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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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
明书 ;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
量限 制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 回 价格 以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 公
式:
赎回 金额 =赎 回份 数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 额 =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 用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 监
会同 意, 可 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后第 3 位舍 去, 舍 去 部分 归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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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 产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
(七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
2、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 低, 申
购费 用等 于申 购金 额减 净申 购金 额 ( 见 前述 计算 公式 ) 。 实 际 执行 的申 购费 率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3、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
回费 率越 低, 赎 回 费用 等于 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见 前述 计算 公式 ) 。 实 际 执 行
的赎 回费 率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
4、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 手
续费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和 调整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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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中, 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 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 先权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分 顺延 赎 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并 同 时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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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或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本基 金申 购的 ;
(5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 上述 ( 1 ) 到 ( 7)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
的办 理。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 购款 项退 回至 投资 者账 户。
(十 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5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赎回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本基 金赎 回的 ;
(6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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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 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 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 3)款 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延
续期 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 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十 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 期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和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 转 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 换 费率 等具 体事 项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且 公告 , 并 提 前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相关 机构 。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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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 司 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法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2、本 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 度。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
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3、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4、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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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 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设立 日期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100 号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资本 : 2.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限 :持 续经 营
联系 电话 : ( 0755 )83196412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 认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 采取 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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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12 ) 按 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目标 ETF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 审 计 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 费率 ;
(17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基 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 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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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 )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 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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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当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 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 金管 理 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 24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 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
成立 日期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 24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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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 兑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 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 际 贵
金属 买卖 ; 海 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 行业 务; 在 港 澳地 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 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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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 错违 反 《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19 ) 因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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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参 会份 额和 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占本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
(10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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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可委 托代 理人 参加 会议 并行 使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 投
票权 。
(二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2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4)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
项。
(三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以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
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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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发生 变动 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7、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 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交 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8、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四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的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 3 1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五 )通 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六 )开 会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 讯 方式 开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 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 表 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 确
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 3 2
1、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
2、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4、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条件 的情 况, 则 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 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4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再 次 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 条件 , 才 能 视为 有
效。
(七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 天前 提
交召 集人 。
( 3) 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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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或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 当 最 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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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八 )表 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
二) 通 过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 一般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 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九 )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 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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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 人 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5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但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 人。
(十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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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本基 金与 目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 的联 系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本 基 金与 目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 面
存在 一定 的联 系。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目 标 ETF
的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计 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在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 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计 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 接受 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委托 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须 先 遵照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 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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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的更换条件 和 程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1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 格;
(2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1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 格;
(2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 金管 理人 退任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在 6 个月 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 人。 在 新 基 金
管理 人产 生前 ,中 国证 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
( 3 ) 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 )核 准并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集 人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应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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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 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财产 总值 和净 值。
(6 )审 计并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本 基金 应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或 商号 字样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 金托 管人 退任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 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 人。 在 新 基 金
托管 人产 生前 ,中 国证 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表 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
( 3 ) 临 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 )核 准并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集 人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并 应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 接
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财 产总 值和 净值 。
(6 )审 计并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1 ) 提名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 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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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4、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前 ,原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 保 证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有 权按 照本 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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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托管
本基 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订 立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 以 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登 记、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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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基金的销售
(一 ) 本 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 受投 资者 申请 为其 办理 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
(二 )本 基金 的销 售业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的, 应 与 代理 机构 签订 委托 代 理
协议 , 以 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
务,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销 售 机构 应严 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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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二 )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以下 权利 :
1、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以下 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带 来的 损失 , 须 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但 司 法强 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除
外;
5、按 《基 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要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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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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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深证 TMT50ETF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 ) 标的 指数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50 指数 (简 称 “深证 TMT50 指数 ”)。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其 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 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 括 主
板市 场、 中 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权 证 、 货 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 资理 念
随着 现代 信息 技术 的不 断发 展成 熟, 中 国的 TMT 产业 将进 入快 速发 展阶 段, 指 数 化投 资
以其 低成 本、 管理 透明 等优 点, 有助 于投 资者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 回报 。
(五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深证 TMT50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 TMT50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 踪目 标是 : 在 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3%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其 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 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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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净值 的 5%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 括 主
板市 场、 中 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权 证 、 货 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2、目标 ETF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对 基金 的投 资仅 限于 指定 的目标 ETF ,目 前目标 ETF 仅指 深证 TMT50ETF 。
(1 )基 金组 合的 构建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 基 金将 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构建 股票 组合 , 并 在 建仓 期
内将 股票 组合 换购 成目标 ETF , 使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 例不 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2 )目标 ETF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 金作 为深证 TMT50ETF 的联 接基 金, 投 资 于深证 TMT50ETF 的方 式既 包括 在一 级市 场
以股 票篮 子组 合对 目标 ETF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也 包括 在二 级市 场以 现金 直接 买卖该 ETF 份额 。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方 式以 申购 和赎 回为 主, 但 在 目标 ETF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 况
下, 为 了 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也 可 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ETF 份额 。 本 基 金将 综合 考
虑流 动性 、 成 本 、 效 率 等因 素, 决 定 目标 ETF 的投 资方 式。 本 基 金在 二级 市场的 ETF 份额 投
资将 不以 套利 为目 的, 只 是 为了 追求 基金 的充 分投 资、 降 低 与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
(3 )基 金组 合的 调整
本基 金将 根据 申购 和赎 回情 况,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 理,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
当本基 金在 一级 市场 申购 赎回 和在 二级 市场 买卖 目标 ETF 或本基 金自 身的 申购 赎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时, 或 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基 金经 理会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 降低 跟踪 误差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为 主, 采 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 资
的方 法进 行日 常管 理。 针 对 我国 证券 市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 本 基 金将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 股
认购 。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基 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 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 债等 期限 在一 年期 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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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 债券 ,债 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和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5、跟 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本基 金采 取 “ 跟踪 误差 ” 和 “跟踪 偏离 度 ” 这两 个指 标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日常 的监 控与 管
理, 其 中 , 跟 踪 误差 为核 心监 控指 标, 跟 踪 偏离 度为 辅助 监控 指标 。 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
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了 上述 范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 避 免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 差
的进 一步 扩大 。
(六 )投 资决 策流 程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须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公司 章程 ;
(2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准 则。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提 出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指导 意见 ;
(2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指 导意 见确 定具 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3 )基 金经 理依 据目标 ETF 基金 以及 目标 指数 成份 股的 名单 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
建;
(4 )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并
对风 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5 )基 金经 理根 据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等状 况,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
在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 风 险 管理 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 作 风险 等投 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 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 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 给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七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深 证 TMT50 指数收 益率 × 95%+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
(八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为 深证 TMT50ETF 的联 接基 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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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并且 本基 金为 被动 式投 资的 指数 基金 , 跟 踪 深证 TMT50 指数 , 具 有 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九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和 目标 ETF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的 10%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2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3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4)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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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6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其 他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TF
暂停申 购赎 回或 二级 市场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十 )标 的指 数的 变更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深证 TMT50 指数 的编 制、 发 布 或授 权, 或 深证 TMT50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深证 TMT5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 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 或 目标 ETF 标的 指数 发
生变 更,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作相 应调 整时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 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其中 , 若 变
更标 的指 数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 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 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若 变 更标 的指 数对 基 金
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
(十 一) 目标 ETF 的变 更
当出 现以 下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变更 本基 金 所
联接 的目标 ETF ,以 与原 目标 ETF 有类 似投 资目 标的 ETF 作为 新的 目标 ETF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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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 ETF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2、目标 ETF 与其 他基 金进 行合 并;
3、目标 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4、目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十 二)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 何
不当 利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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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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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本基 金拥 有的 包括 目标 ETF 份额 在内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 成主 要有 :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目标 ETF、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 金财 产净 值
本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基 金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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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5、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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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 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 依 据 经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目标 E T F 份额 、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 )估 值方 法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1、 目标 ETF 估值 方法 :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 ETF 份额 以目标 ETF 估值 日 的净值 估值 , 如 该 日目标 ETF 未公 布净 值 ,
则按 目标 ETF 最近 公布 的净 值估 值。
2、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 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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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五 )估 值程 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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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 值 结
果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核 , 复 核 无误 后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将确 认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基金 所投 资之 目标 ETF 发生 暂停 估值 ,暂 停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3、 因 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八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 含 第三 位) 内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 差错 处理 ,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 代 理销 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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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或 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并 有权 要求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并 有 权要 求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除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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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估值 方法 的第 7 条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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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AX (E × 0.5% ÷ 当年 天数 ,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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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AX (E× 0.1% ÷当年 天数 ,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 本 条 第 ( 一 )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 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 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 披 露
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 此 项 调整 不 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提 高 上述 费率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五 )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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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收益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2、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 红;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该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 权 益登 记日前 2 日于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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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6、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 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 金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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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 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 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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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复核 。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1、 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事 件, 包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变 更目标 ETF;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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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过 50%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21、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
27、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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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 资 者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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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遵守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代 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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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基 金合 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以 及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 从 基金 财 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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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 1 ) 、 ( 2) 、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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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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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违约责任
(一 ) 因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
害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二 )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给 基金 财产 或其 他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三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 章 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在 无过 错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进 行的 投资 所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不可 抗力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因 不可 抗力 不能 履行 本合 同的 ,可 根据 不可 抗
力的 影响 部分 或全 部免 除责 任, 但 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任 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 可抗 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四 ) 在 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
履行 。
(五 )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一方 违约 后, 其 他 当事 方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 扩 大 ;
没有 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 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守 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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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 )《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之间 因 《 基 金合 同》 产 生 的或 与 《 基 金合 同》 有 关 的争 议
可通 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 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基金 合同 》 的 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继 续
履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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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 《 基 金合 同》 是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 加盖 公章 。 基 金合 同于 投资 者缴 纳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的 款
项时 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 基 金合 同》 的 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本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 《 基 金合 同》 自 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 基 金合 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二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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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 认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 采取 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12 ) 按 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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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目标 ETF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 审 计 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 费率 ;
(17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益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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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 )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 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当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 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 金管 理 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 24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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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 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8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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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 错违 反 《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19 ) 因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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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
(9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参 会份 额和 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占本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
(10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委 托代 理人 参加 会议 并行 使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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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2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4)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以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7 )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 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 8 0
(8 )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6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 8 1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 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 讯 方式 开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 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 表 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 确
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以 上。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 8 2
( 4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条件 的情 况, 则 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 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4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再 次 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 条件 , 才 能 视为 有
效。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a、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2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 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
c、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i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ii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d、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 8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 当 最 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e、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8、表 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特 别决 议
对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
二) 通 过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b、一 般决 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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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一般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 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b、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c、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
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 主持 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d、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e、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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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但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 人。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本 基金 与目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 的联 系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本 基 金与 目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 面
存在 一定 的联 系。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目 标 ETF
的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计 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在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 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计 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 接受 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委托 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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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须 先 遵照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收益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3、收 益分 配原 则
( 1 ) 在 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 ;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该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 权 益登 记日前 2 日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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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6、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 式与 比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AX (E× 0.5% ÷当年 天数 ,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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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AX (E× 0.1% ÷当年 天数 ,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人。
(3 )本 条第 1 款第 ( 3 )至 第( 7)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中支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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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 此 项 调整 不 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提 高 上述 费率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5、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限 制
1、投 资目 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深证 TMT50ETF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2、 标的 指数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50 指数 (简 称 “深证 TMT50 指数 ”)。
3、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其 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 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 括 主
板市 场、 中 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权 证 、 货 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4、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a、承 销证 券;
b、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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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d、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和 目标 ETF 除外 ;
e、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
f、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g、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h、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a、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b、本 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c、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f、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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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TF
暂停申 购赎 回或 二级 市场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1 )目标 ETF 估值 方法 :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 ETF 份额 以目标 ETF 估值 日 的净值 估值 , 如 该 日目标 ETF 未公 布净 值 ,
则按 目标 ETF 最近 公布 的净 值估 值。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
a、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不 包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标 ETF)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b、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c、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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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
按成 本估 值。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b、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d、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e、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f、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g、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h、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公告 方式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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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基金 合同 》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以 及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 从 基金 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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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a、 自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b、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c、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a、《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b、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c、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d、 制作 清算 报告 ;
e、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f、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g、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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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a、支 付清 算费 用;
b、交 纳所 欠税 款;
c、清 偿基 金债 务;
d、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a、 b、c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1、《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基 金合 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 其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金 合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继续 履
行。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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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以 下无 正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 为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基 金合 同》 ( 草案 )的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盖章 )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
签订 日:
签订 地: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盖章 )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
签订 日:
签订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