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深TMT联接(217019)

深TMT联接: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3 1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 认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 采取 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3 2
(9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12 ) 按 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目标 ETF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 审 计 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 费率 ;
(17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益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3 3
(6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 )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 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3 4
( 21)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当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 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 金管 理 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 24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26)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 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3 5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8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 错违 反 《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3 6
(19 ) 因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参 会份 额和 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占本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
(10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3 7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 、议事及表 决 的程序和 规 则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委 托代 理人 参加 会议 并行 使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3 8
(11 )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2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4)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以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7 )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 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8 )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3 9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6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3 1 0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 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 讯 方式 开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 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 表 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 确
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以 上。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3 1 1
( 4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条件 的情 况, 则 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 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4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再 次 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 条件 , 才 能 视为 有
效。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a、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2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 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
c、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i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ii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d、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3 1 2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 当 最 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e、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8、表 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特 别决 议3 1 3
对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
二) 通 过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b、一 般决 议
对于 一般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 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b、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c、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
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 主持 人3 1 4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d、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e、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但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 人。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本 基金 与目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 的联 系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本 基 金与 目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 面
存在 一定 的联 系。3 1 5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目 标 ETF
的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计 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在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 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计 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 接受 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委托 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须 先 遵照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 行 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收益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3、收 益分 配原 则
( 1 ) 在 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 ;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 1 6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该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 权 益登 记日前 2 日于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6、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 有 关费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 与比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3 1 7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AX (E× 0.5% ÷当年 天数 ,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AX (E× 0.1% ÷当年 天数 ,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3 1 8
人。
(3 )本 条第 1 款第 ( 3 )至 第( 7)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中支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 此 项 调整 不 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提 高 上述 费率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5、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 投 资限制
1、投 资目 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深证 TMT50ETF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3 1 9
2、 标的 指数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50 指数 (简 称 “深证 TMT50 指数 ”)。
3、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其 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 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 括 主
板市 场、 中 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权 证 、 货 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4、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a、承 销证 券;
b、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c、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d、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和 目标 ETF 除外 ;
e、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
f、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g、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h、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3 2 0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a、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b、本 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c、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f、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g、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TF
暂停申 购赎 回或 二级 市场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3 2 1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 法 和公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1 )目标 ETF 估值 方法 :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 ETF 份额 以目标 ETF 估值 日 的净值 估值 , 如 该 日目标 ETF 未公 布净 值 ,
则按 目标 ETF 最近 公布 的净 值估 值。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
a、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不 包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标 ETF)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b、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c、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3 2 2
按成 本估 值。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b、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d、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e、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f、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g、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h、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公告 方式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 2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3 2 3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 事 由、程序以 及 基金财产 清 算方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基金 合同 》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以 及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 从 基金 财 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3 2 4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a、 自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b、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c、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a、《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b、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c、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d、 制作 清算 报告 ;
e、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f、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g、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3 2 5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a、支 付清 算费 用;
b、交 纳所 欠税 款;
c、清 偿基 金债 务;
d、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a、 b、c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基 金合 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 其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金 合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继续 履
行。3 2 6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 取得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