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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TMT联接(217019)

深TMT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二○ 一一 年五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1 年4 月27 日 《 关于 核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 可〔 2011 〕 605 号文 )核 准公 开募 集。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 人 ” )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
市场 ,对 投资 本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者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 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投 资本 基金 的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波 动
产生 影响 而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TMT 行业 投资 的特 定风 险, 个 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 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
险, 以及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 的风 险等 等。
本基 金为 深证 TMT50ETF 的联 接基 金, 二者 既有 联系 也有 区别 。
1、 在 基 金的 投资 方法 方面 , 深 证 TMT50ETF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直 接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 TMT5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 跟踪 。
2、 在 交易 方式 方面 , 投 资者 既可 以像 股票 一样 在交 易所 市场 买卖 深证 TMT50ETF , 也 可 以按 照 最
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深证 TMT50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按 未知 价法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与深证 TMT50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 1)法律法规
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深证 TMT5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
于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而 本基 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仍需 将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资 产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申购赎回的影响。深证 TMT50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
方式 ,申 购赎 回对 基金 净值 影响 较小 ;而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采 取现 金方 式, 大额 申购 赎回 可能 会对 基
金净 值产 生一 定冲 击。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当投 资者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低 于投 资者 先前 所支 付的 金额 。如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 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 资者 在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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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六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 六 个月 的最 后 一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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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基金 管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六、 基金 的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和 质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十、 基金 的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十三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十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十七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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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等 相关 法律 法 规
和 《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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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基金 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 特别 行政 区
及台 湾地 区 )
法律 法规 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招募 说明 书: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供 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份额 发售 公告 :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及补 充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 银监 会: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元: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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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登记 业务 :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个人 投资 者: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基金管 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标的 指数 指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编制 并发 布的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50 指数 (简 称 “ 深证 TMT50 指数 ” )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目标 ETF 指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简 称 “深
证 TMT50ETF ”)
ETF 联接 基金 是指将 其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以下 简称 目标
ETF)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简称 联接 基金
基金 募集 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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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存续 期: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 天: 公历 日
月: 公历 月
工作 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认购 :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 赎回 :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 转换 : 投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开放 式基
金(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 管: 投资者 将其 持有 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代销 机构 : 符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基金 账户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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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 账户 : 各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开放 日: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 n 为自 然数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 媒体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 抗力 :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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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设 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 册资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 定代表人: 马蔚 华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电 话 : (0755 ) 83196351
传 真 : (0755 ) 83076974
联 系人: 曾倩
股 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100 号文 批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 公 司 股东 会通 过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公 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民 币一 亿元 ( RM B
100 , 000 , 000 元)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万 元 ( RMB 21 0 , 000 ,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22 日 ,
经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 由中 国证 监会 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 、
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 目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的 33.3% 。
公司 主要 中方 股东 招商 银行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 设在 深圳 , 业 务以 中国 市场 为主 。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 股票 代码 : 600036 ) 。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 商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 股份 代号 : 3968 ) 。 目 前 , 招 商 银行 注册 资本 为人 民币 19,119,368, 818
元, 总资 产超 过人 民币 两万 亿元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 年招 商局 控股 的证 券公 司, 创 立于 1991 年 8 月, 注 册 资本 35.85 亿
元。 经 过 十八 年创 业发 展, 在 国内 33 个城 市设有 71 家营 业网 点, 综 合 实力 进入 国内 十强 。 2009 年
11 月 17 日, 招商 证券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600999 )。
公司外方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是 ING 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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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 资子 公司 。 ING 集团 是全 球最 大的 多元 化金 融集 团之 一,在 200 9 年 《 财富 》 杂志 500 强排 名 第
8 位, 在全 球超过 65 个国 家和 地区 拥有 分支 机构 ,员工 11 万多 人。
公司 本着 “诚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经 营理 念,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股 东满 意、 员 工热 爱 ,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 )目 前所 管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本基 金管 理公 司目 前管 理十 九只 基金 ,其 中封 闭式 基金 一只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开放 式基 金十 八只 ,包 括: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含 招商 安泰 股票 基金 、招商 安
泰 平衡 型基 金 、 招商 安泰 债券 基金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LOF )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核 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QDII ) 、 招 商 深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 商上 证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招 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QD II)、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及 高级管理人 员 介绍:
马蔚 华, 男 , 1948 年出 生, 西 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美 国 南加 州大 学荣 誉博 士, 高 级经 济 师 。
1982 年至 1985 年, 在 辽 宁省 计委 工作 , 历 任 副处 长、 副 秘 书长 ; 1985 年至 1986 年, 在 辽 宁省 委 办
公厅 工作 ; 1986 年至 1988 年, 在 中 共安 徽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988 年至 1990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办
公厅 副主 任; 1990 年至 1992 年, 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 金司 副司 长; 1992 年至 1998 年, 任 中国 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行 行长 兼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海南 分局 局长 ;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招商 银行 行长 。 现 任 本
公司 董事 长。
辈利 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 1952 年出 生, 澳 大 利亚 籍, 澳 大 利亚 阿得 莱德 大学 经济 学本 科。 19 77
年 3 月至 1990 年 12 月,任职澳大利亚财政部( 1986 年至 1989 年期间,在澳大利亚驻美国大使馆
任经 贸参 赞 ) ; 1991 年 1 月至 1996 年 9 月, 任 花 旗银 行 ( 澳大 利亚 ) 首席 经济 师; 1996 年 10 月至 19 98
年 12 月,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纽 ) 总经 理及 投资 总监 ; 1999 年 1 月至 2001 年 5 月, 任 花 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新加 坡 ) 总经 理; 2001 年 1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 I N G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大 利亚 )
机 构 投 资 总 监 ; 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 , 任 I N G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大 利亚 ) 澳 大 利 亚 区 域 经 理 ; 2007
年 10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 I N G 资产管理公司( 迪拜) 区域经理;2009 年 3 月至今,任 I N G 亚太资
产管 理公 司 ( 香港 ) 区域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邓晓 力 ,女, 1967 年 出生 , 高级 分析 师。 美 国 纽约 州州 立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AT&T 任市 场 科
学决 策部 市场 分析 师, Providian Financial 金融 公司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花 旗 银行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
分析师。2001 年 11 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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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 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工 作。 现任 招商 证券 副总 裁, 分管 风险 管理 部及 协助 总
裁管 理财 务部 。现 任 本公 司 董事 。
成保 良, 男 , 1961 年出 生, 经 济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在北 京经 济学 院任 教; 后 就职 于中 国
人民 银行 金融 管理 司; 1993 年起 先后 担任 中国 证券 交易 系统 有限 公司 上市 管理 部副 经理 、 经 理 ; 中
国证 监会 发行 部副 处长 、 处 长 、 稽 查 局处 长; 2001 年 9 月起 开始 担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组
组长 。自 本公 司成 立后 担任 本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
李鹏飞,男, 1940 年出生,密歇根大学理学士(工程数学),香港太平绅士。 1978 年至 1998
年间 先后 担任 香港 立法 局议 员、 香港 行政 局议 员、 首席 立法 局议 员、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临 时立 法会 议
员、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推 选委 员会 委员 、筹 备委 员会 委员 、港 事顾 问、 自由 党主 席, 现任 第九 届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代 表、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策 略发 展委 员会 会员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陈春 花, 女 , 1964 年出 生, 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教 授、 博 导, 南 京大 学博 士后 。 曾 任 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现 任北 京大 学客 座研 究员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客座 教授 、澳 洲国 立
大学 国际 管理 硕士 课程 客座 教授 、广 东省 企业 管理 协会 常务 理事 、广 东省 企业 文化 协会 常务 理事 和
广东省 精神 文明 协会 理事 。陈 春花 教授 曾先 后出 任山 东六 和集 团总 裁、 康佳 集团 、科 龙集 团、 TCL
集团 、美 的家 电、 南方 航空 、广 东电 信等 公司 管理 顾问 。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组 织行 为学 》、 《企 业
文化 与跨 文化 管理 》等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周语菡,女, 1968 年出生,美国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 MBA。曾先后就职于丸红株
氏会 社 ( 美 国) 公 司 产品 部, Ananda(USA) 亚洲 业务 部, 美国 ASI 太平 洋地 区业 务发 展部 副主 任, 美
国 iLink Global 公司 高级 分析 员以 及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2001 年初至 2005 年, 就 职 于香 港招 商局 中
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出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一 职 , 管 理 上 市 直 接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中 国 直 接 投 资 基 金
(HK0133 )。其间曾先后出任招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等职 务。 2006 年至 今, 任职 于中 集集 团, 出任 南美 战略 发展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张卫华,女 ,1961 年 2 月生 ,会计师。 1981 年 07 月―― 1983 年 11 月,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
运输 公司 财务 部会 计; 1983 年 11 月 ―― 1988 年 08 月, 任 中 国银 行连 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 任; 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历 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 部、 会 计 部主 任、 证 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 任 招银 证券 、 国 通 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稽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001 年 12 月 ―― 2009 年 0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职工 代表 监事 ;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稽 核监 察总 审计 师; 2009 年 04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 , 男 , 1972 年 4 月出 生, 武 汉 大学 世界 经济 本科 专业 , 硕 士 学历 。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 银
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监 事。
张 冰 , 男 , 1966 年出 生, 管 理 学硕 士。 1993 年起 在珠 海恒 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处 工 作 ;
1994 年加 入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先 后任 研究 发展 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 200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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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 入招 商基 金, 任基 金经 理至 今。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公司 监事 。
欧志 明, 男 , 1976 年 6 月出 生, 华 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 资 经济 硕士 ; 2002 年 加
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
岗从 事风 险管 理工 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 法律 合规 部高 级经 理、 副 总 监 ,
现任 法律 合规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杨奕,男,芝加哥大学商学院 MBA 优异毕业生。杨奕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拥有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 CFA ) 和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CPA) 资格 。 曾 任 职于 深圳 能源 石油 化工 贸易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 宝安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 2003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基 金管 理部 高级 研究 员,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兼 投资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晓东,女,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副总 经理 、华 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司总裁, 2007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赵生章,男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 副经 理、 内核 部经 理( 投行 内核 小组 负责 人)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
经理 ( 负 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 关事 宜) , 2002 年起 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司 成
立后 曾任 督察 长、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喆 , 男 , 1963 年出 生, 经 济 学硕 士。 曾 任 美国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基 金集 团中 国代 表、 中银 国 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 董事 、 南 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行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具 有近 15 年金 融证 券 从
业经 验, 持有 证券 发行 、经 纪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 2008 年 2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吴武 泽, 男 , 1975 年出 生, 华 中 科技 大学 管理 学硕 士, 对 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从 2000
年 6 月开始在特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行业研究; 2001 年 2 月加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 数量 分析 、 基 金研 究、 系 统 开发 等方 面的 工作 , 先 后任 研究 员、 业 务 主管 。 2003 年 9 月加 入 招
商基 金, 一直 从事 数量 研究 和模 型开 发等 工作 ,曾 任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王平 , 男 , 中 国 国籍 , 中 南 大学 管理 科学 与工 程专 业硕 士。 2006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助 理数 量分 析师 、风 险管 理部 数量 分析 师、 高级 风控 经理 、副 总监 ,主 要从 事
投资 风险 管理 、 金 融工 程与 数量 化投 资策 略研 究、 股 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研究 等工 作, 现 任 招商 深证 1 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上 证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副总经理杨奕、总经理助理张冰、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监张 国强 、研 究部 总监 陈玉 辉、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涂 冰云 、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杨渺 。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 亲属关系。
(四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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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务 院 另有 规定 的 和目标 ETF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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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益 ;
(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8)除 为公 司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诚 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 的披 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依 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4)不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 本效 益原 则。
2 2 2 2 、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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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
情况 等。
( 3) 督察 长: 督 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 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3 3 3 、 内 部控制制度概述
( 1)内 控制 度概 述
公司 内控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 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 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 循政 策( 风险 管理 制度 ) 》 , 它 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 范。 业务 管理 办
法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 2)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
( 3)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
进行 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检查 公司 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 不定 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案 件等 。
4 4 4 4 、 内 部控制的五个要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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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包 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
( 1)控 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 环境 ,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 层的 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业 务环 节。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评估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 性定 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
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 措施 。
( 3)控 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动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 控制 等。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市 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
种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相 关部 门、 相 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监 控防 线: 公 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 部 门、 各 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标 准化 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保密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 制度 、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
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 岗位 和办 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
别设 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4)信 息沟 通
即指 及时 地实 现信 息的 流动 ,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 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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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制定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 期 报告 制度 按照 每日 、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 人员 向部 门负 责人 报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经 理报 告;
b. 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 工、 各 部 门负 责人 向监 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 察稽 核部 门向 总经 理 、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 如 发 现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内 部监 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求 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
法规 、市 场环 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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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 中国 银行 ” )
住所 及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首次 注册 登记 日期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 注册 登记 日期 : 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法定 代表 人: 肖 钢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24 号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总 经理 :董 杰
托管 部门 联系 人: 王圣 明
电 话 : ( 010 )6659491 1
传 真 : ( 010 )66594942
发展 概况 :
1912 年 2 月, 经 孙 中山 先生 批准 , 中 国银 行正 式成 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 国 银行 先 后
行使 中央 银行 、国 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 职能 ,坚 持以 服务 大众 、振 兴民 族金 融业 为己 任, 稳
健经 营, 锐意 进取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 长足 发展 。新 中国 成立 后, 中国 银行 成为 国家 外汇 外贸 专业 银
行, 为 国 家对 外经 贸发 展和 国内 经济 建设 作出 了重 大贡 献。 1994 年,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 业 银
行 。 2003 年, 中 国 银行 开始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 。 2006 年
6 月、 7 月,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 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首 家在 内地 和香 港发 行上 市
的中 国商 业银 行。 中 国 银行 是中 国国 际化 和多 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 中 国内 地、 香 港 、 澳 门及 29
个国 家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主要 经营 商业 银行 业务 ,包 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个人 金融 业务 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并 通过 全资 附属 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 集团 开展 投资 银行 业务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集
团保 险有 限公 司及 其附 属和 联营 公司 经营 保险 业务 ,通 过控 股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 理
业务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 从事 直接 投资 和投 资管 理业 务, 通过 中银 航空 租赁 私
人有 限公 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按 核心 资本 计算 , 2009 年 中 国 银 行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 世界 1000
家大 银行 ” 排名 中列 第十 一位 。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
旨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 到 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 赞誉 , 树 立 了卓 越的 品牌 形象 , 中 国 银行 被 T he
B a nke r ( 英 国 《 银 行 家 》 ) 评 为 “2009 年中 国年 度银 行 ” ,被 E ur om one y ( 《 欧 洲 货 币 》 ) 评 为 “200 9
年度 最 佳 私 人 银 行 ” ,被 G l oba l F i na nc e ( 《 环 球 金 融 》 ) 评 为 “ 2009 年度 中 国 最 佳 外 汇 交 易 银 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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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T r a de F i na nc e ( 《 贸 易 金 融 》 ) 评 选 为 “ 中国 本土 最佳 贸易 服务 银行 ” , 被 T he A s s e t ( 《 财 资 》 ) 评 为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 ,被 F i na nc e A s i a ( 《 金 融 亚 洲 》 ) 评 为 “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
易融 资银 行、 中 国 最佳 外汇 交易 银行 ” 。 面 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 国 银行 将坚 持可 持续 发展 , 向 着 国 际
一流 银行 的战 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肖钢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3 年 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行 长,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行 长助 理, 期间 曾兼 任中 国
人民 银行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 货币 政策 司司 长、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及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 东省 分局 局长 。
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
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 1996 年获得
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李礼 辉先 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 担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党 委副 书记 、 行 长。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 担 任 海 南 省 副 省 长 。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新 加坡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福 建 省分 行副 行 长
等职。李先生出生于 1952 年 5 月, 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金融 学专 业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和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
李早 航先 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2000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银 行
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
岗位 , 先 后 担任 分行 行长 、 总 行 多个 部门 的总 经理 及副 行长 。 1978 年毕 业于 南京 信息 工程 大学 。 2002
年 6 月起 担任 中银 香港 控股 非执 行董 事。
董杰 先生 , 自 200 7 年 11 月 27 日起 担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总 经理 。 自
200 5 年 9 月起 任中 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 党 委 委员 , 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
深圳 市分 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 分行 信贷 经营 处处 长、 公 司 业务 处处 长、 深 圳市 分行 行长 助理 、
党委 委员 等职 。董 先生 出生于 1962 年 11 月, 获得 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 学位 。
(三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情况
中国 银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 管部 , 为 进 一步 树立 以投 资者 为中 心的 服务 理念 ; 根 据 不断 丰 富
和发 展的 托管 对象 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 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 产品 、机 构类 产品 、全 球托 管产 品、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服 务、 风险 管
理与 内控 、 核 算 估值 、 信 息 技术 、 资 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 面的 多个 团队 , 现 有 员工 1 10 余人 。 另 外 ,
中国 银行 在北 京市 分行 、上 海市 分行 、深 圳市 分行 、广 东省 分行 、江 苏省 分行 等重 点分 行已 开展 托
管业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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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止 2010 年 12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
(L O F ) 、 大 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
蓝筹 股票 、工 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 鹿保 本混 合、 国泰 金鹏 蓝筹 混合 、国 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国 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 通货 币、 海富 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
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 通中证 100 指数 ( L O F ) 、 华 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 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 夏大 盘精 选混 合、 华夏 回报 二号 混 合、 华夏 回报 混合 、华
夏行 业股 票 ( L O F ) 、 嘉 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 实沪深 300 指
数 ( L O F ) 、 嘉 实 货币 、 嘉 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 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 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易 方
达货 币、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 易 方 达深证 100E T F 、 易 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 易 方 达深证 100E T F 联接 、
万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 银华 领先 策略 股票、
景顺 长城 动力 平衡 混合 、 景 顺 长城 优选 股票 、 景 顺 长城 货币 、 景 顺 长城 鼎益 股票 ( L O F ) 、 泰 信天 天 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 商先 锋混 合、 泰达 宏利 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泰 达宏 利中 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 盛世 中国 股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
成长 混合 、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柏 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 高增 长股 票 ( L O F )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国 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 动力 股票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
票、 东 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 诺 德 中小 盘股 票型 、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富 兰克 林国 海中 小盘 股
票型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全球股票 ( Q D I I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 D I I ) 、银华全球优选 ( Q D I I - F O F ) 、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 ( Q D I I ) 、 华 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 ( Q D I I ) 、 信 诚 金砖 四国 积 极
配置 ( Q D I I ) 等 9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 盖 了股 票 型、 债 券 型、 混 合 型、 货 币 市场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和理 财品 种,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五 )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 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 来严 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监管 部门 的 监
管要求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制 定并 逐步 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 务授 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 范、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 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 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
工作 环节 ; 在 敏感 部位 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音 监听 系统 , 以 保 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建立 了有 效核 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 稽查 制度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 资产 以 及各 类托
管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信 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 信息 披露 规定 和要 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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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六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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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
(1)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 上 交易平台
交易 网站 : www.cmfchina.com
交易 电话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
电 话 : ( 0755 )83195018
传 真 : ( 0755 )83199059
联系 人: 李涛
(2)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29 楼 AK 单元
电 话 : ( 021) 58796636
联系 人: 王雷
(3)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 财 中心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3 楼
电 话 : ( 0755 )83196377
联系 人: 苏菁
(4) 招商基金华北机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武 定侯街 6 号卓 著中心 2001 室
电 话 : ( 010) 66290590
联系 人: 仇小 彬
(5)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 联系方式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3 层招 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 话 : (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 真 : ( 0755 )83196360
备 用 传 真 : ( 0755 )83199266
联系 人: 贺军 莉 刘航 达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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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95566
传真 : 010-66594853
联系 人: 张建 伟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3、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电话 : 95588
传真 : 010-66107914
联系 人: 刘业 伟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www.icbc.com.cn
4、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电 话 :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 0755 )83195050
联系 人: 邓炯 鹏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www. cmb china.com
5、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项俊 波
电话 : 95599
传 真 : ( 010) 85109219
联系 人: 滕涛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www.abchina.com 或 www.95599.cn
6、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电 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483
联系 人: 曹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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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www.bankcomm.com
7、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电 话 : ( 010) 85238820
传 真 : ( 010) 85238680
联系 人: 刘军 祥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www.hxb.com.cn
8、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 展 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 5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电 话 : ( 021) 61618888
传 真 : ( 021) 63604199
联系 人: 徐伟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www.spd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 17 号首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电话 : 95526
传真 : 010-66226045
联系 人: 王曦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公司 网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电 话 : ( 0755 )82960223
传 真 : ( 0755 )82960141
联系 人: 林生 迎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5
网址 : w w w .ne w one .c om .c n
11、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限 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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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祝幼 一
电话 : 021-38676161
传真 : 021-38670161
联系 人: 芮敏 祺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12、 代销机构:华泰联合 证 券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01A 、02 、03 、04 ) 、 17A 、 18A、
24A 、25A 、26A
法定 代表 人: 马昭 明
电 话 : ( 0755 )82492000
传 真 : ( 0755 )82492962
联系 人: 盛宗 凌、 庞晓 芸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3
网址 : www.lhz q.com
13、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法定 代表 人: 王志 伟
电 话 : ( 020) 87555888
传 真 : ( 020) 87555417
联系 人: 黄岚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www.gf.com.cn
14、 代销机构:申银万国 证 券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8844
联系 人: 曹晔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 www.sywg.com
15、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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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0755 ) 22626391
传 真 : ( 0755 ) 82400862
联系 人: 郑舒 丽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w w w .pi nga n.c om .c n
16、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电 话 : ( 021) 22169999
传 真 : ( 021) 22169134
联系 人: 刘晨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8788
网址 : www.ebscn.com
17、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电 话 : ( 0755 )82825551
传 真 : ( 0755 )82558355
联系 人: 余江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www.essence.com.cn
18、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 代表 人: 何如
电 话 : ( 0755 )82130833
传 真 : ( 0755 )82133952
联系 人: 齐晓 燕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w w w .guos e n.c om .c n
19、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电 话 : ( 027) 65799999
传 真 : ( 027) 85481900
联系 人: 李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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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 www.95579.com
20、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南 宁市 滨湖路 4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 0755) 83700205
联系 人: 武斌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网址 : www.ghz q.com.cn
21、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电 话 : ( 025) 83290845
传 真 : ( 025) 84579763
联系 人: 舒萌 菲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www.htsc.com.c n
22、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联系 人: 余雅 娜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www.avicsec.com
23、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电 话 : ( 021) 50122222
传 真 : ( 021) 501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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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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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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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代销机构:宏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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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010 ) 88085195
联系 人: 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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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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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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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传真 : 020-87325036
联系 人: 林洁 茹
客服 电话 : 020-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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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电 话 : ( 0755 ) 83196380
传 真 : ( 0755 ) 83196436
联系 人: 凌小 威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 京市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2号南 银大 厦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磊
电 话 : ( 010 ) 59241188
传真 :(010 ) 59241199
经办 律师 :王 明涛 、董 文浩
联系 人 :王明 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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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延安 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伯 卿
电 话 : (021 ) 61418888
传 真 : (021 ) 63350177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陶坚 、汪 芳
联系 人 : 陶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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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业 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 章 及基 金合 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27 日证 监
许可 〔 2011 〕605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一 )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 存续 期间
基金 类别 : E T F 联接 基金
基金 运作 方式 :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二 ) 募集 方式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
销由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机构 开展 。
(三 )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个月 。
本基 金 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6 日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其中 周六 、 周 日
发售 情况 见各 销售 机构 在当 地的 公告 。
具体 募集 方案 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 投 资者 就发 售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份额 发
售公 告。
(四 )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及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五 )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的直 销渠 道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直 销机 构, 代销 渠道 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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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及或 网站 。
上述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本 基金 之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 公告 。
(六 )募 集目 标
本基 金不 设定 最高 募集 目标 。
(七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 F 的联 系和 区别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指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简 称 深
证 TMT50ETF ) 。联接基 金是 指将 其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即目 标 ETF ) ,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本基 金为 深证 TMT50ETF 的联 接基 金, 二者 既有 联系 也有 区别 。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深证 TMT50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 TMT5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 紧密 跟踪 。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深证 TMT50ETF ,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 赎单 位和 申赎 清单 的要 求, 实物 申赎 深证 TMT50ETF ;而本 基金 则像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一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按未 知价 法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 金与 深证 TMT50ETF 业绩 表现 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深证 TMT5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
部的 基金 资产 ,用 于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而 本基 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仍需 将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资 产投 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深证 TMT50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
本基 金申 赎采 取现 金方 式, 大额 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八 ) 基金 面值 、认 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及计算 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 金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认 购费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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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 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 计算 。认 购费 率如 下表 :
认购 费用 在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从认 购金 额中 扣除 。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 (1+ 认 购 费 率 ) ;
认购 费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招商基金电子 商务交易 ,包括 www .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认购费
率 按标 准费 率执 行, 详细 费率 标准 请查 阅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
4、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方 式认 购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公 式为 :
( 1)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 购 费 率 ) ;
( 2)认 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 3)认 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 期间 的 利息 )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例: 某 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认购 招商 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 , 假 设 该笔 认购 产生 利息 50元, 则 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 购金 额 =100,000 /(1+1 . 0%)= 99, 009.90 元
认购 费用 = 100,000 -99, 009.90 = 990.10 元
认购 份额 = (99 ,009.90+50) /1.00 = 99,059.90 份
本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包 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生 的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九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 资者 认购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等均 在本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详细 列明 ,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销 售代 理人 相关 公告 。
2、认 购的 限制
( 1)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 资金 。
认 购金额( M) 认 购费率
M <100 万元 1. 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 6%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 3%
M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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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确 认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消。
( 3)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帐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具 体认 购金 额由 代
销机 构制 定和 调整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认 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部门 认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50万元 人民 币,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4)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受 了认 购
申请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人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十 )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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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同时 本基 金目标 ETF 符合 基金 合同 备案
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二 )基 金的 备案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起 10 日 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 理基 金 备
案手 续。
(三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1、 基 金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以 公告 。
3、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 金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利
息转 成基 金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四 )基 金募 集失 败的 处理 方式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或基 金募 集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使 基金 合同 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募 集失 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 基 金
募集 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
(五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财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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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一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场所
1、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销 售代 理人 。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机构 。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酌 情 增加 或减 少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酌情 增加 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 所。
2、 投 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 如 传真 、 电 话 或 网
上交 易等 形式 )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二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开放 日期 及办理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时除 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
换的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时 间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上 公告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转换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
(三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和转 换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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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及 转换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及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转换 只适 用于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购 买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通 了转 换业 务的 各基 金 品
种之 间。
5、 本基 金管 理人 只在 转出 和转 入的 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6、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 ” 的业 务规 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或
先转 换。
7、 若同 一投 资者 转换 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 则遵 循先 转换 后赎 回的 处理 顺序 。
8、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 、 基金 申购 的限 制
原则 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商 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申购 ,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申购 , 首 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 基金 赎回 的限 制
原则 上, 通过 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回 的,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 巨额 赎回 等情 况发 生而 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 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转换 的限 制
基金 转换 分为 转换 转入 和转 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 0
份。 基金 持有 人转 换时 或转 换后 账户 中基 金份 额低 于 100份时 一次 性转 出。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留存 份额 不
足 100 份的 ,只 能一 次性 赎回 ,不 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 者投 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时, 每 期 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申购 金额 、 赎 回 和转 换份 额的 数 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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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程序
1、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申 请。
2、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时,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确 认与 通知 : 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申请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在 T+1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 点或 通过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4、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申购 时,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资 金未 在规 定的 时
间内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 款项 将在 T+7 日内 (包 括该 日) 划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按 申购 金额 进行 分档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申 购金额( M) 申 购费率
M<10 0 万元 1.5%
10 0 万元 ≤ M<5 00 万元 0.8%
5 00 万元 ≤ M <10 00 万元 0.4%
M≥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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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按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注 : 1年指 365 天, 2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 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 费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 费用 的 75%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及 其 他
相关 手续 费, 剩余 25%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3、 转换 费用
( 1)各 基金 间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 端, 收 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 赎 回 费中 不低 于 25%的 部分 归入 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
(3) 每 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基 金端 , 从 申 购费 率 ( 费 用) 低 向 高的 基金 转换 时, 收 取 转入 基金 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入 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
差计 算。 从申 购费 率( 费用 )高 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 4)基 金转 换采 取单 笔计 算法 ,投 资者 当日 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电 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标 准的 调整
请查 阅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及 公司 公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和 调 整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经 与相 关代 销机 构协 商后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并 不
晚于 优惠 活动 实施 日公 告。
(七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连 续持有时间( N) 赎 回费率
N< 1年* 0.5 %
1 年 ≤N <2年 * 0.25 %
N≥ 2年* 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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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 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招商 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 , 相 应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 购金 额= 100,000 /(1+1 .5 %)= 98 ,522 .17 元
申购 费用 = 100,000 - 98,522 .17 =1 ,477 .83元
申购 份额 = 98,522 .17 /1.016 = 96, 970 . 63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 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 用
例: 某 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招商 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 , 相 应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 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 总金 额 =100,000 ×1.016 =101,600.00 元
赎回 费用 = 100,000 × 1.016 × 0.5% = 508.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01,600.00-508.00 = 101,092.00 元
3、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仅适 用于 前端 收费 及销 售服 务费 模式 的情 况, 若未 来本 基金 开通
后端 收费 ,则 本基 金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许 可的 情况 下, 对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进行 调
整, 并在 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闭 市后 的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3位, 小 数点 后
第 4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
(八 )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之 前 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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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 得实 质 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九 )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和处理 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或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 致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
算;
( 3)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 4)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 且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 申
购的 ;
( 5)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 8)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 上述 ( 1)- (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 购款 项退 回至 投资 者账 户。
2、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 本基 金的 现 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 4)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 5)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赎回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本基 金赎 回的 ;
( 6)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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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 在 出 现上 述第 ( 3) 款 的 情形 时, 对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 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 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2)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将提 前 2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3)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 回。
( 1) 全 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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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 迟至 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 真 或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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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二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照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三)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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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通过 主要 投资 于深证 TMT50ETF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二 )投 资理 念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中国的 TMT 产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指数化投资以其低
成本 、管 理透 明等 优点 ,有 助于 投资 者获 得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回 报。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包 括主 板市 场、 中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深证 TMT50 指数 收益 率 ×95%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深证 TMT50 指数 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深证 TMT50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深证 TMT5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或目标 ETF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作 相应 调整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中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
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 事 项 )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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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为 深证 TMT50ETF 的联 接基 金, 属 于 股票 型基 金, 预 期 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并且 本基 金为 被
动式 投资 的指 数基 金, 跟踪 深证 TMT50 指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六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为 深证 TMT50ETF 的联 接基 金, 主 要 通过 投资 于深证 TMT50ETF 以求 达到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 踪目 标是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包 括主 板市 场、 中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券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目标 ETF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对 基金 的投 资仅 限于 指定 的目标 ETF,目 前目标 ETF 仅指 深证 TMT50ETF 。
( 1)基 金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建仓期内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标 ETF ,使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 例不 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 2)目标 ETF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金作为深证 TMT50ETF 的联接基金,投资于深证 TMT50ETF 的方式既包括在一级市场以股票
篮子 组合 对目标 ETF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也包 括在 二级 市场 以现 金直 接买 卖该 ETF 份额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方 式以 申购 和赎 回为 主, 但在 目标 ETF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 下, 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也可 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ETF 份额 。本 基金 将综 合考 虑流 动性 、成 本、 效率 等
因素 ,决 定目标 ETF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 金在 二级 市场的 ETF 份额 投资 将不 以套 利为 目的 ,只 是为 了
追求 基金 的充 分投 资、 降低 与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 3)基 金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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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当本基金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 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时, 或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
时, 基金 经理 会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降 低跟 踪误 差。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为主,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
进行 日常 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 度的 特点 ,本 基金 将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 购。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
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和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
5、跟 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本基金采取 “ 跟踪误差 ”和“ 跟踪偏离度 ” 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与管理,其
中, 跟踪 误差 为核 心监 控指 标, 跟踪 偏离 度为 辅助 监控 指标 。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 力
争使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3% , 年 化 跟踪 误差 不
超过 4% 。 如 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等其 他原 因, 导 致 基金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了上 述范 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进一 步扩 大。
(七 )投 资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 1)须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公司 章程 ;
( 2)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准 则。
2、 投资程序
(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提 出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指导 意见 ;
( 2)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指 导意 见确 定具 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 3)基 金经 理依 据目标 E T F 基金 以及 目标 指数 成份 股的 名单 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
( 4) 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 并 对 风险 隐
患提 出预 警;
( 5)基 金经 理根 据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等状 况,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
行监 控, 并在 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提 供给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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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 1) 承销 证券 ;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和目标 E T F 除外 ;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 券 ;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
(2)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 6)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其 他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 或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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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 场停 牌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九 )目 标 E T F E T F E T F E T F 的变 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的目标 ETF ,以与
原目标 ETF 有类 似投 资目 标的 ETF 作为 新的 目标 ETF:
1 、目标 ETF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2 、目标 ETF 与其 他基 金进 行合 并;
3 、目标 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4 、目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或 债务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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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 成主 要有 :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目标 ETF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
不得 被处 分。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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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5、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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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1、 目标 ETF 估值 方法 :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 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
目标 ETF 最近 公布 的净 值估 值。
2、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 , 以 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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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格 ;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 本估 值 。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 值。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根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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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基金 所投 资之 目标 E T F 发生 暂停 估值 ,暂 停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3、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八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 基 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 差错 处理 ,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 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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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 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并 有权 要求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如 果因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并 有权 要求 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除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条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相应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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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
2、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该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权 益登 记日前 2 日于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超过 15 个工 作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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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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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则 取 0)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
管理 费。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MAX (E× 0.5% ÷当年 天数 ,0)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则 取 0)的 0.1%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MAX (E× 0.1% ÷当年 天数 ,0)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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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3、 上 述 ( 3) 到 ( 7 ) 项 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五 )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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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 原 则 :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 确认 。
(二 )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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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容 进行 复核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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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 ,
包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变 更目标 ETF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过 50%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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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3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5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
27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七 )公 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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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
者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 资者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者
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 者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 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
应。
本基 金为 深证 TMT50ETF 的联 接基 金, 属 于 股票 型基 金, 预 期 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并且 本基 金为 被
动式 投资 的指 数基 金, 跟踪 深证 TMT50 指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 风险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本基 金适 合具 有较 高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
确认 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中 长期 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 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 对 本 基金 进行 充
分、 详细 的了 解。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状 况、 投资 期限 、收 益预 期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
后,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 使出 现短 期的 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
正常 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资 者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别 。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
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投 资者 特别 注意 ,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调整至 1 元初 始面 值,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仍有 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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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一 )证 券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引 起市 场风 险的 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 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 投 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 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化 的影 响。
4、 再 投 资风 险: 市 场 利率 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本 基金 特有 的投 资风 险
1、 TMT 行业 投资 的风 险: 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方 向是 与电 子信 息相 关的 新兴 技术 产业 , 该 产 业 受
国家 政策 影响 较大 ,国 家产 业政 策的 变化 可能 导致 行业 投资 环境 发生 变化 。同 时, TMT 行业 中的 中
小型 上市 公司 相对 较多 ,与 一些 传统 行业 的大 型上 市公 司相 比, 其流 动性 可能 相对 较弱 ,波 动性 可
能相 对较 大一 些。
2、目 标 ETF 的风 险
本基 金属 于 ETF 联接 基金 , 主 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 因 此 目标 ETF面临 的风 险可 能直 接或 间接 成为 本
基金 的风 险。
本基 金为 目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但是 本基 金在 投资 限制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方 面与 目标 ETF
并不 完全 相同 ,不 能保 证本 基金 的表 现与 目标 ETF 的表 现完 全一 致。
3、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相 应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相应 股票 市场 的平 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 2)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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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如 出现 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 变更 标的 指数 。基 于原 标的 指数 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 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 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 3)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者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4、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 因素 可能 使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 益率 发生 偏离 :
( 1)本 基金 90% 以上 的净 资产 投资 于目 标 ETF ,目 标 ETF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的 偏离 会造 成本 基
金与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 离;
( 2 ) 本 基 金有 投资 成本 、 各 种 费用 及税 收, 而 指数 编制 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这 将 导致 本基 金 收
益率 落后 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3 ) 受 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的影 响, 本 基 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 资金 可 能
不能 及时 地转 化为 目标 ETF 份额 和指 数成 份股 、或 在面 临投 资者 赎回 时无 法以 赎回 价格 将目 标 ETF 份
额和 指数 成份 股及 时地 转化 为现 金,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存 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 风险 。
(三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 低 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还 包括 由于 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所 引致 的风 险。
(四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响 其对 相关 信息 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 )其 他风 险
1. 操作 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 IT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 司、 注 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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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 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4. 不可 抗力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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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
安全 的职 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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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 2)交 纳所 欠税 款;
( 3)清 偿基 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 1) 、 ( 2) 、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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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 得 基金 管理 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 8) 自 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 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 ,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14)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 1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 1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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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基 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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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7)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8)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2)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13)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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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 17)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 2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 9)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权 ,参 会份 额和 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占本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折 算;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 5)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7)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 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委 托 代
理人 参加 会议 并行 使表 决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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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1)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 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3)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以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 方
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者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 7)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交 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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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 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 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碍 、干 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5、通 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5)权 益登 记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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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 有效 凭证 所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以 上。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 本 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4) 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
程序 。 再 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40 天, 但 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a、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2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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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
c、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 i)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ii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d、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e、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 2)议 事程 序
(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 2)通 讯开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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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8、表 决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b、一 般决 议
对于 一般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9、计 票
( 1)现 场开 会
a、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 代表 , 如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 监 督员 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b、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
c、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 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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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进行 计票 。
e、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 票 的
效力 。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但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 集人 。
10 、生 效与 公告
(1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 基 金法 》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 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 ,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本 基金 与目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 的联 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委托 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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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TF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的 ,以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a、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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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 职责 。
b、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c、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 3)清 算程 序
a、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b、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c、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d、制 作清 算报 告;
e、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f、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g、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a、支 付清 算费 用;
b、交 纳所 欠税 款;
c、清 偿基 金债 务;
d、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a、 b、 c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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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四 ) 争议 解决 方式
1、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成立 时间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002] 100 号文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2.1 亿元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 范围 :基 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电 话 : ( 0755 )83196351
传 真 : ( 0755 )83076974
联系 人: 曾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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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
成立 时间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24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经营 范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 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 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A、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建 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包 括主 板市 场、 中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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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包 括主 板市 场、 中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 本 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b、 本 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c、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f、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其 他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g、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 或二
级市 场停 牌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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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 1)承 销证 券;
(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和 目标 ETF 除外 ;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 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 对手 库由 银 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
况的 变化 ,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交 易中 ,应 尽力 争取 对基 金
有利 的交 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 符 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B、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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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D、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E、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包 括 但不 限于 :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正 当理 由 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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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 5)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动 。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5、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6、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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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及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 资
金的 清算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 日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3 ) 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 6) 除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外, 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 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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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月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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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以 下几 类:
(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 供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后 5 个 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
的名 册生 成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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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 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 资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 )网 上开 户与 交易 服务
客户 持有 指定 银行 的账 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平台 ,可 以实 现在 线开 户交 易。
招商 基金 网址 : www.cmfchina.com
(二 )资 料的 寄送 服务
1 、 交易 对账 单的 发送 形式 包括 纸质 、 电 子 邮件 和短 信息 三种 。 客户 可以 根据 需要 通过 招商 基 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修 改发 送形 式, 但只 能选 择一 种发 送形 式。 服务 费用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 交易 对账 单的 默认 发送 方式 为纸 质邮 寄, 原 则 上 一年 至少 寄送 一次 , 在 报 告期 结束 后 15 个 工
作日 内寄 送。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收到 客户 明确 表示 不需 要对 账单 寄送 的情 况下 ,将 按照 上述 规则 寄
送对 账单 。客 户可 以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取消 或者 恢复 对账 单寄 送
服务 。
3 、 由 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 于个 人隐 私, 如 果 客户 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 务 必预 留正 确的 通讯 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 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 则上 采用 邮政 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 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 送, 可 能 因邮 件服 务器 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 发送 内容 ,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因 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 整、 泄露 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5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 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 )信 息发 送服 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
过手机短讯和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
息、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 的实 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 容。
除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外 ,基 金公 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码 及 EMAIL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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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的基 金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基 金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 持有 人通 过基 金账 户号 和查 询密 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账户 查询 ” 栏目 , 可 享 有账 户查 询 、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理 财论 坛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 基金 网址 :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招商 基金 理财 社区 B B S 论坛 : bbs .c m f c hi na .c om
(五 ) 客户 服务 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 话服 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供 每周 六天 , 每 天 不少 于 7小时 的人 工咨 询服 务。 基 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费)
(六 )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 进行 处理 。
统一 邮箱 : c m f @ c m f c hi na .c 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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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住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 ,但 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 同 》
3、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 议 》
4、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代销 协 议 》
5、 法律 意见 书
6、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8、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