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深TMT联接(217019)

深TMT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年五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 原则和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 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 的业务核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 核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十 一、基金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保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十 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 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十 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的更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十 五、禁止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十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十 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十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十 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二 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2
鉴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银 行,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 确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成立 时间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100 号文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2.1 亿元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 范围 :基 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电 话 : ( 0755 ) 83196351
传 真 : ( 0755 ) 83076974
联系 人: 曾倩
(二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 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3
名称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 肖钢
成立 时间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24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 拾捌 亿叁 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 范围 :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结 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 原则和解释
(一 )依 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订 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4
(二 )目 的
订立 本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和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投 资运 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本 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 则, 经协 商一 致, 签订 本协 议。
(四 )解 释
除非 文义 另有 所指 ,本 协议 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 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 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其 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的比 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括 主
板市 场、 中 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 知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5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其 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的比 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括 主
板市 场、 中 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b、本 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c、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f、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其 他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g、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6
限制 。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TF
暂停申 购赎 回或 二级 市场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 1)承 销证 券;
(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和 目标 ETF 除外 ;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 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7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 时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对 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 定 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 具 体的 交易 中, 应 尽
力争 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 易方 式。 由 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
6、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据 以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二 )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三 )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8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包 括 但不 限于 : 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 的业务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 正
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9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三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 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 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0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六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及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七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 任。
(八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0 日内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 行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发 送指 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 1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 , 载 明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以 下称 “ 指令 发送 人员 ”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 预留 印鉴 样本 和签 字样 本。
2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 并由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
人签 署, 若 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 附上 法定 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通 知
后以 电话 确认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 权通 知及 其更 改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指令 发
送人 员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 令的 内容
指令 是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资 产时 ,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其他 款项 支付 的
指令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 支 付 时间 、 到 帐 时间 、 金 额 、 账
户等 , 加 盖 预留 印鉴 并有 被授 权人 签字 。 相 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结 算通 知 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 令。
(三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1 、指 令由 “授权 通知 ” 确定 的指 令发 送人 员代 表基 金管 理人 用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其 他
双方 确认 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对 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发出 的指 令,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否 认 其
效力 。 但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 权, 并 且 基金 托管 人已 收到 该
通知 , 则 对 于此 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 超 权限 发送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 承
担责 任。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其 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 权限 内, 并 依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送指 令。 指 令 发出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受指 令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 鉴是 否与 授权 通知 内容 相
符等 进行 表面 真实 性的 检查 , 对 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 得 不
合理 延误 。
4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后 将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现券 买卖 \回购 交易 成交 单 经有 权人 员
签字 并 加盖 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5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 时间 。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 使 指令 未能 及时 执行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2
人承 担。
(四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 令的 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 要素 错误 、 无 投 资行 为的 指令 、 预 留 印
鉴错 误等 情形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执 行, 并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
对基 金管 理人 更正 并重 新发 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确 认后 方能 执行 。
(五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 情形 和处 理程 序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 应 当 不 予
执行 , 并 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其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 上述 通知 后仍 未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拒 绝执 行, 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确保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有 足够 的证 券余 额。 对 超 头寸 的指 令, 以 及 超过 证券 账户 证券 余额 的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六 )基 金托 管人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 法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正 确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 本基 金的 利益 受到 损害 ,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除 此 之外 , 基 金 托管 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对 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七 )被 授权 人员 及授 权权 限的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若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名单 的修 改,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 应 当 至少 提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修 改 授权 通知 的文 件应 由 基
金管 理人 加盖 公章 并由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 若 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 附上 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 加密 传真 的形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同 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对 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后于 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 权 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 1)资 金雄 厚, 信誉 良好 。
( 2)财 务状 况良 好,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一 年未 因重 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 有关 管理 机关
的处 罚。
( 3)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具 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 足本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 4)具 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交 易设 施符 合代 理基 金进 行证 券交
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基金 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 5)研 究实 力较 强, 有固 定的 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研 究人 员, 能及 时、 定期 、全 面地 为基
金提 供宏 观经 济、 行 业 情况 、 市 场走 向、 股 票 分析 的研 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 务, 并 能 根 据
基金 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以 上标 准进 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选 择。 基 金 管理 人与 被选 择 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并 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 委
托协 议( 或交 易单 元租 用协 议) 的复 印件 及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 的号 码、 券 商 名称 、 佣
金费 率等 基金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其 中交 易单 元租 用应 至少 在首 次进 行交 易的 10 个工
作日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交 易单 元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 管人 。
(二 )基 金清 算交 收
1 、因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发生 的所 有场 内、 场外 交易 的清 算交 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根
据相 关登 记结 算公 司的 结算 规则 办理 。
2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资金 透支 、超 买或 超卖 等情 形的 ,由 责
任方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4
3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按时 支付 清算 款时 ,责 任方 应对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收 日( T+1 日) 10 :00 前基 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 于交
易所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如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时 ,基 金银 行账 户
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 资金 。 基 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时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基 金管 理 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由 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
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对 于 要求 当天 到帐 的指 令, 应 在 当天 15:00 前发 送 ;
对于 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则 指令 需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 件已 经具 备。
对于 新股 申购 网下 公开 发行 业务 , 投 资 管理 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前 一日 下班 前 将
新股 申购 指令 发送 给托 管人 ,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 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购 权证 行权 交易 , 投 资 管理 人应 于行 权日 15: 00 前将 需要 交付 的 行
权金 额及 费用 书面 通知 托管 人, 托管 人在 16 :00 前支 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
在基 金资 金头 寸充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不合 理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 金、 证券 账目 和交 易记 录核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 及交 易记 录进 行核 对。
(四 )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 进行 核对 。
2 、 T+1 日 ,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 额、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 份 额 ,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传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 务处 理。
3 、 为满 足申 购、 赎 回 及分 红资 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基金 清算 账户 ” , 该
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 理 。
4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 账户 ”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净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 ”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5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 T+2 日 16:00 前从 “基金清算账户 ”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
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3 日 16:00 前划到 “基金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处理 。
5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上款 约定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全 额、 及时 汇至 基金 托管 账户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 上款 约定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全
额、 及时 汇至 “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真实 性负 责。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款 项。
(五 )现 金替 代退 补款 业务 的基 本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约 定时 点之 前将 现金 替代 款数 据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应 对 传
递的 现金 替代 退补 款的 数据 真实 性负 责。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现 金替 代退 款资 金的 到账 情
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现 金替 代补 款的 款项 。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 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交 易日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并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3 、 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6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2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除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应 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每月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 如 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7
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 说明 书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将 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依据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是 指将 该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按 收益 分配 方案 确定 的分 配比 例根 据
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8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a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 ;
b)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c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d)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e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f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拟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将 其拟 定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
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
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
证据 证明 该方 案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可 采用 现金 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 “再投资方式 ” ) ,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
的一 种; 如果 投资 者没 有明 示选 择, 则视 为选 择现 金红 利的 方式 处理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 现金 红利 金额 的数 据, 在红 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 密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19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除 为履 行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所必 要
之外 , 不 得 为其 他目 的使 用、 利 用 其所 知悉 的基 金的 信息 , 并 且 应当 将基 金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 前述 义务 而需 要了 解该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 是 , 如 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 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1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 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 互 相督 促、 彼 此 监督 , 保 证其 履 行
按照 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
2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文 件, 包括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定 期报 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及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3 、基 金年 度报 告中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
4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将 招募 说明 书、 定
期报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并 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查 询和 复 制
要求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文 本存 放、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查询 有关 文件 提供 必要 的 场
所和 其他 便利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6、对 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基 金信 息的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的 (如 暂停 披露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采 取补 救
措施 。不 可抗 力等 情形 消失 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恢复 办理 信息 披露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20
(三 )基 金托 管人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于每 个上 半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 、 每 个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及年 度报 告
中分 别出 具托 管人 报告 。
十 一、基金费用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AX (E ×0.5% ÷ 当年 天数 ,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的剩 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 的 0 .1%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AX (E ×0.1% ÷ 当年 天数 ,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21
人 。
(三 )经 双方 当事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可 酌情 调低 该基 金管 理费 和 /
或托 管费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四 ) 从 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 基金 费
用, 应当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执 行。
(五 ) 对 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 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 支付 方式 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 何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保管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以 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 供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 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 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22
十 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 存
(一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 对各 自保 存的 文件 和档 案履 行
保密 义务 。
十 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的更换
(一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并与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 积极 配合 , 并 与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二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与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合 ,并 与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其 他事 宜见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 五、禁止行为
(一 ) 《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 《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条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动用 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 不得 相互 兼职 。
(五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十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23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 应当 终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 生《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 算。
十 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本 协议 当事 人不 履行 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 分别 对 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三 )一 方当 事人 违反 本协 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 不能 履行 本协 议的 , 根 据不 可抗 力的 影响 , 违 约方 部分 或全 部免 除 责
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 可抗 力的 ,不 能免 除责 任。
(五 ) 当 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 一 方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 力 防止 损
失的 扩大 。
(六 ) 违 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 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 行本 协议 。
(七 ) 为 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 本协 议本 条其 他规 定的 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于如 下行 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 题, 明确 如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24
1 、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指 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知 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即 使 该人 员下 达指 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 实际 授权 ( 例 如基 金管 理人 在撤 销 或
变更 授权 权限 后未 能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签 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 预留 印鉴 (包 括授 权权 限) 进
行表 面真 实性 审核 , 导 致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了 应当 无效 的指 令,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
4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应 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金 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 计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 应
责任 ;
7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业 务规 则及 时清 算的 , 由 责 任方 承担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方 造成 的
直接 损失 , 若 由 于双 方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业 务规 则
及时 清算 的, 双方 应按 照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合理 分担 责任 ;
8 、 在资金 交收 日, 基金 资金 账户 资金 首先 用于 除新 股申 购以 外的 其他 资金 交收 义务,
交收 完成 后资 金余 额方 可用 于新 股申 购。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 足造 成新 股申 购失 败或 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因此 提出 赔偿 要求 , 相 关 法律 责任 和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方 式
(一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2- 25
(三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十 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 加盖 公章 , 协 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本 协议 自双 方签 署之 日起 成立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本 协 议的 有效 期 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各 壹 份 ,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
二 十、托管协议 的 签订
见签 署页 。
(以 下无 正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 为 《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签 署页 ,无 正文 。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 日:
签订 地:
基金 管理 人: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 日:
签订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