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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TMT(159909)

深TMT: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年五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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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十一 、基 金费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十四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十五 、禁 止行 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十六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十七 、违 约责 任和 责任 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十八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十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二十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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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银 行,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 确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成立 时间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100 号
注册 资本 : 2.1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 范围 :基 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电 话 : ( 0755 ) 83196 351
传 真 : ( 0755 ) 83076974
联系 人: 曾倩
(二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 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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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 肖钢
成立 时间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 24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 拾捌 亿叁 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 范围 :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结 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 原则和解释
(一 )依 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订 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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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 的
订立 本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和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
理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 务及 职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本 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 则, 经协 商一 致, 签订 本协 议。
(四 )解 释
除非 文义 另有 所指 ,本 协议 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 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 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建 立 相关 的技 术 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深证 TMT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
选成 份股 、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包括 主板 市场 、中 小板 市场 和创 业板 市场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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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为 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
标, 本 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 分非 成份 股、 一 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 括主 板市 场、 中 小 板市 场 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 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2 ) 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本 基金 投资 于深证 TMT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b、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c、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d、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e、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 关于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f、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的 有 关规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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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对于 因上 述 ( 5) 、 ( 6) 项 情 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或 备选 成份 股,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将结 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 的限 制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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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 时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对 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 定 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 具 体的 交易 中, 应 尽
力争 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 易方 式。 由 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
6、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据 以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二 )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三 )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 括 但不 限于 : 在 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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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 制
度等 。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 的业务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 正
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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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网 下 股票 认购 所募 集的 股票 应 划
入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方 式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下,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和股 票当 日 出
具确 认文 件。 同 时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
为有 效。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到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 股票 解冻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 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 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 配合 和 协
助。
(五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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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用 于
办理 本基 金因 申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 差额 和现 金替 代多 退少 补资 金的 结算 。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六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 因申 购、 赎 回 产生 的现 金替 代 的
结算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结算 。
(七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及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八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 任。
(九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0 日内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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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 行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发 送指 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 下称 “ 授权 通知 ” ) , 载 明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以 下称 “指令 发送 人员 ”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 预留 印鉴 样本 和签 字样 本。
2、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 并由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
人签 署, 若 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 附上 法定 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 电话 确认 。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 权通 知及 其更 改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指令 发
送人 员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 令的 内容
指令 是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资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支 付 的
指令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 支 付 时间 、 到 帐 时间 、 金 额 、 账
户等 , 加 盖 预留 印鉴 并有 被授 权人 签字 。 相 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结 算通 知 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 令。
(三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1、指 令由 “ 授权 通知 ” 确定 的指 令发 送人 员代 表基 金管 理人 用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其 他
双方 确认 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对 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发出 的指 令,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否 认 其
效力 。 但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 权, 并 且 基金 托管 人已 收到 该
通知 , 则 对 于此 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 超 权限 发送 的指 令, 基 金 管理 人不 承
担责 任。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其 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 权限 内, 并 依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送指 令。 指 令 发出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受指 令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 鉴是 否与 授权 通知 内容 相
符等 进行 表面 真实 性的 检查 , 对 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 得 不
合理 延误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现 券买 卖 \回购 交易 成交 单 经有 权人 员
签字 并 加盖 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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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 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 时间 。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 使指 令未 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四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 令的 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 要素 错误 、 无 投 资行 为的 指令 、 预 留 印
鉴错 误等 情形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 拒绝 执行 , 并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
对基 金管 理人 更正 并重 新发 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确 认后 方能 执行 。
(五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 情形 和处 理程 序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 当 不 予
执行 , 并 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其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 上述 通知 后仍 未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拒 绝执 行, 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确保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有 足够 的证 券余 额。 对 超 头寸 的指 令, 以 及 超过 证券 账户 证券 余额 的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 但 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六 )基 金托 管人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 法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正 确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 本基 金的 利益 受到 损害 ,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除 此 之外 , 基 金 托管 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对 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七 )被 授权 人员 及授 权权 限的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若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名单 的修 改,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 应 当 至少 提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修 改 授权 通知 的文 件应 由 基
金管 理人 加盖 公章 并由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 若 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 附上 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 加密 传真 的形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同 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对 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后于 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 权 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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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 1)资 金雄 厚, 信誉 良好 。
( 2)财 务状 况良 好,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一 年未 因重 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 有关 管理 机关
的处 罚。
( 3)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具 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 足本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 4)具 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交 易设 施符 合代 理基 金进 行证 券交
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基金 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 5)研 究实 力较 强, 有固 定的 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研 究人 员, 能及 时、 定期 、全 面地 为基
金提 供宏 观经 济、 行 业 情况 、 市 场 走向 、 股 票 分析 的研 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 务, 并 能 根 据
基金 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 研究 报告 。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以 上标 准进 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选 择。 基 金 管理 人与 被选 择 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并 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 委
托协 议( 或交 易单 元租 用协 议) 的复 印件 及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 的号 码、 券 商 名称 、 佣
金费 率等 基金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其 中交 易单 元租 用应 至少 在首 次进 行交 易的 10 个工
作日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交 易单 元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 管人 。
(二 )基 金清 算交 收
1、因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发生 的所 有场 内、 场外 交易 的清 算交 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根
据相 关登 记结 算公 司的 结算 规则 办理 。
2、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资金 透支 、超 买或 超卖 等情 形的 ,由 责
任方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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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按时 支付 清算 款时 ,责 任方 应对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收 日( T+1 日) 10: 00 前基 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 于交
易所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如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5、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时 ,基 金银 行账 户
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 资金 。 基 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时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基 金管 理 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由 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
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 帐的 指令 , 应 在当天 15:00 前发 送 ;
对于 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则 指令 需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 件已 经具 备。
对于 新股 申购 网下 公开 发行 业务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前 一日 将新 股 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 人, 指令 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购 权证 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行权日 15:0 0 前将 需要 交付 的 行
权金 额及 费用 书面 通知 托管 人, 托管 人在 16:00 前支 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
在基 金资 金头 寸充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不合 理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 金、 证券 账目 和交 易记 录核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 及交 易记 录进 行核 对。
(四 )申 购、 赎回 的证 券交 收、 资金 清算 和数 据传 递的 时间 和程 序
T 日的 申购 赎回 发生 的证 券交 收由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完 成, 基 金 托管 人应在 T+2 日
开盘 前核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发 送的 证券 余额 数据 ; 申 购 赎回 发生 的现 金替 代款 、 现 金 差额 按 照
中国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交 收规 则进 行交 收。 现 金 差额 、 现 金 替代 款的 退款 和补 款采 用
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进行 办理 。
(五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案 应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核 定后 公告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 核对 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 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时 ,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 的划 款时 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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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 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交 易日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并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3、 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除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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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 金会 计核 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每月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 如 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 说明 书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将 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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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最多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当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本 基金 以使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尽可 能贴 近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为原 则
进行 收 益 分 配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不 须 以 弥 补 浮 动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可 能低 于面 值;
5、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1、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和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并 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与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的差 额, 当差 额超过 1%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进
行收 益分 配。
其中 : 收 益 评价 日指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本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与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差 额
之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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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累计 报酬 率 =收益 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 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 100% 。
2、计 算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本基 金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并 根据 前述 原则 确定 收益 分配 比
例及 收益 分配 数额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拟定 。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将 其拟 定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复核通过后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
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
证明 该方 案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红 利的 方式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 现金 红利 金额 的数 据, 在红 利
发放 日将 分红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 密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除 为履 行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所必 要
之外 , 不 得 为其 他目 的使 用、 利 用 其所 知悉 的基 金的 信息 , 并 且 应当 将基 金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 前述 义务 而需 要了 解该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 是 , 如 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 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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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1、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 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 督促 、 彼 此 监督 , 保 证其 履 行
按照 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
2、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文 件, 包括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定 期报 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及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3、基 金年 度报 告中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将 招募 说明 书、 定
期报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并 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查 询和 复 制
要求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文 本存 放、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 供必 要的 场
所和 其他 便利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6、对 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基 金信 息的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的 (如 暂停 披露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采 取补 救
措施 。不 可抗 力等 情形 消失 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恢复 办理 信息 披露 。
(三 )基 金托 管人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于每 个上 半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及年 度报 告
中分 别出 具托 管人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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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基金费用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三 )经 双方 当事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可 酌情 调低 该基 金管 理费 和 /
或托 管费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四 ) 从 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 基金 费
用, 应当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执 行。
(五 ) 对 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 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 支付 方式 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 何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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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保管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以 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 供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 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十 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 存
(一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 对各 自保 存的 文件 和档 案履 行
保密 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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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的更换
(一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并与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 积极 配合 , 并 与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二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与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合 ,并 与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其 他事 宜见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 五、禁止行为
(一 ) 《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 《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条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动用 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 不得 相互 兼职 。
(五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十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 变 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 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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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 算。
十 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本 协议 当事 人不 履行 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 分别 对 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三 )一 方当 事人 违反 本协 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四 ) 因 不 可抗 力不 能履 行本 协议 的, 根 据 不可 抗力 的影 响, 违 约 方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
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 可抗 力的 ,不 能免 除责 任。
(五 ) 当 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 一 方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 力 防止 损
失的 扩大 。
(六 ) 违 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 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 行本 协议 。
(七 ) 为 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 本协 议本 条其 他规 定的 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于如 下行 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 题, 明确 如下 :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指 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知 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即 使 该人 员下 达指 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 实际 授权 ( 例 如基 金管 理人 在撤 销 或
变更 授权 权限 后未 能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
3、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签 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 预留 印鉴 (包 括授 权权 限) 进
行表 面真 实性 审核 , 导 致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了 应当 无效 的指 令,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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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应 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金 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 计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 应
责任 ;
7、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业 务规 则及 时清 算的 , 由 责 任方 承担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方 造成 的
直接 损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业务 规 则
及时 清算 的, 双方 应按 照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合理 分担 责任 ;
8 、 在资金 交收 日, 基金 资金 账户 资金 首先 用于 除新 股申 购以 外的 其他 资金 交收 义务,
交收 完成 后资 金余 额方 可用 于新 股申 购。 如 果 因此 资金 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 新股 申 购
不足 ,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因此 提出 赔偿 要求 , 相 关 法律 责任 和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方 式
(一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十 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 加盖 公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据 中 国
证监 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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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 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协 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 份 ,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
二 十、托管协议 的 签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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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 日:
签订 地:
基金 管理 人: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 日:
签订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