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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选(519001)

银华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价值优选股票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0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17 号 本基金募集核准日期: 2005年 7月 1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2005年 9月 2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27日,有 关财务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所披露 的投资 组 合 为 2011年 1季度 的 数据 (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














银华价值优选股票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2 九、基金的投资 .................................................61 十、基金的业绩 .................................................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 收 .........................................79 十五、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82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83 十七、 风险揭 示 .................................................87 十八、基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91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104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14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以及《 银华核 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 作 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 法 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 依基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或本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 称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 4.基金合同: 指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5.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银华核心价 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6.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业务规则》 : 指 2005年 7月 14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发 布 并于 2005年 7月 14日 起施行 的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业务办 理 规则( 试行 )》 7.招募说明书: 指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即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六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就 有 关 本 基金的 简 介 、投资 组 合 公告 、经 营 业绩 、 重 要 变 更 事项 和其 他 按 法 律 法规规 定应披露 的 事项 对招募说明书 进 行 的更新 9.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指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10.法 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司 法 解释 、 行 政 规 章 以及 其 他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11.《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 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13.《 信 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 布 、同年 7月 1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14.《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 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15.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6.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7.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8.个 人投资 者 : 指 年 满 18周岁 ,合 法 持 有 现时 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居 民 身份 证、 军 人证件 等 有效 身份 证件的中国 公 民 ,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 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9.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20.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 理 暂 行 办法》规定 的 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额 度 批 准的中国 境外 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构 21.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的合称 2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3.基金 销售业务 : 指 基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定 期 定 额 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 机构 : 指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25.直 销 机构 :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6.会 员单位 : 指具 有 开放式 基金 代 销 资 格 ,经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认 可 的、 可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 统 办 理 开放式 基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27.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机构 , 以及 可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有 关业务 的会 员单位 28.场外 或 柜台 : 指 不 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务 的 销售 机构 和 场 所 29.场 内或 交易 所 : 指 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务 的 销售 机构 和 场 所 30.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构 的 直 销 中心 及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31.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等 32.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 代 为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33.注册登 记 系统 :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开放式 基金 登 记结 算系统 34.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基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动情况 的 账户 35.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买卖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的 变动 及 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达到 成 立条 件,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收 到 其书 面 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宣 告 本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37.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程序终 止 基金合同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 限 :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束之 日 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39.存 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 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0.工 作 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41.T日: 指 销售 机构 确 认 的投资人有效 申 请 工 作 日 42.T+n日: 指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43.开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日期 44.交易 时 间 :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 具 体 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45.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期 间 ,投资人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6.申购 : 指 在 基金 存 续 期内,投资人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7.赎回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 回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8.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 的 业务规则 进 行 的本基金 份额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份额间 的 转换 行 为 49.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同 一 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变 更的 操 作 50.巨 额赎回 :本基金 单 个开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51.元 : 指 人 民 币元 52.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3.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54.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55.基金 份额 净 值: 指 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56.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57.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8.不 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全部 或 部 分履 行 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 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没收、 法 律 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 件、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彭越 成 立 日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2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 是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证 监基金字 [2001]7号文 )设 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亿元 人 民 币 , 公司 的股 权结 构 为 西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东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出资 比例 : 21%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 限公司 ( 出资 比例 : 21% )。 公司 的 主 要业务 是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务 。 公司 注册 地 为 广东省 深 圳 市 。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 运作规 范 , 能够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公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 和 “ 薪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2个 专 业 委 员 会, 有 针 对性 地 研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作 中的 相 关 情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 并 充 分 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 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 公司 监 事 会 由 3 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公司 的 财务以及 对 公司 董 事 、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公司具 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 经理 负 责 , 公司根 据 经 营 运作 需 要 设 置 投资管理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部 、 量 化 投资 部 、 研究 部 、 市场营 销部 、 高端客 户 部 、国 际 合 作与产 品 开发 部 、 境外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交易 管理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 业务 部 、 运作 保 障 部 、信 息 技术 部 、 总 经理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务部 、 深 圳 管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等 18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 京 分 公司 和 上海 分 公司 2个 分 支 机构 。 此 外 , 公司 还 设 有 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境 外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3个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分 别 负 责指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的 运作 ,确 定 基本的投资 策略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彭越 先 生: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 并 曾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王珠林先 生, 副董 事 长 ,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院 财 会 系 讲师;甘肃 省 证券 公司 副 总 经理 ;蓝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党 委委 员 、 副 总 裁;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 员 、并 购 重 组 委委 员 ; 证券 业 协 会投资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国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 中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财务 处副处 长 ( 正 处级 ) ;吉林 省 长 岭县副县 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务 处处 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副厅 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 局局 长 ;吉林 省 政府 秘 书 长 兼 办 公 厅 主 任 、 副 省 长 , 兼吉林 市代市长 、书 记 。 现 任 东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李兆 会 先 生: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担任 运 城 市 光彩 事业 促 进 会 副 会 长 、 运 城 市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运 城 市 民 营企 业 协 会会 长 、中国 光彩 事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 九 届 全 国 工 商 联 执 委委 员 、 山西省 运 城 市 人 大 常 委委 员 、 山西 省 民 营企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山西省 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山西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 员 、 全 国 工 商 联 常 委委 员 、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委 员 等 职 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王 立 新 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部 副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开发 部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市场 拓展 部 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代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郑秉 文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培训 中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 长 。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拉美研 究 所所 长 。 王 恬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 圳分 行 行 长 , 深 圳 天骥 基金 董 事 ,中国国 际 财务 有 限公司 ( 深 圳 )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 方 ( 集 团 )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赁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大 学 法 律 系 副 主 任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海 问 律 师 事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现 任 浩天 信和 律 师 事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汪贻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民法 室 主 任 科 员 。 现 任 北 京 至 元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 主 任 、 律 师 。 周 兰女 士 :监 事 会 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 货 币 银 行 学专 业 研究 生 学历 。 曾 任 北 京 建 材 研究院 财务 科 长 ; 北 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司 计财部 经理 ; 佛 山 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李 丹女 士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职于 长 春 师 范 学院 , 深 圳 蛇口 建 筑装 饰 工程 公司 , 深 圳 经 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 西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深 圳 后海 路 证 券 营 业部 总 经理。 现 任 西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投资银 行 部 董 事 。 李 欣 先 生: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 上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务所项目 经理、 审计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 政 财务部 总 监 助 理。 鲁颂宾 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 通进 出 口 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证监会信 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 公 厅 主 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凌宇翔 先 生: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司 研 发 中心 部 门 经理, 西南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 部 总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 文 俊 先 生: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A股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学士学 位 。 曾 任 君安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主 管、 交易 部 经理, 上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务所 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 员 , 东 吴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投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长 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研究 员 等 职。 自 2006年 7月 6日 至 2008年 6月 10日 担任 长 信金 利 趋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自 2008年 10月 21日 起担任 本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9年 4月 27日 担任 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年 10月 8日 起 兼 任 银华 成 长 先 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蒋伯龙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5年 9月 27日 至 2008年 7月 11日。 况 群峰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6年 9月 14日 至 2008年 10月 21 日。 3.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 员 : 上 官亦武 、金 斌 、 姜永康 、 王 华、 况 群峰 王 立 新 先 生: 详 见 主 要 人 员情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详 见 本基金基金经理 情况 。 上 官亦武 先 生, 大 学学历 。 曾 任 江苏 国 家 安 全 厅科 员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海 南 证券 部 职 员 , 海 南 国信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君安 证券 北 京 知 春 路 营 业部 机构服 务部 经理。 1999年 11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筹 ), 曾 任 投资管理 部 交易 主 管。 现 任公司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金 斌 先 生, 硕士 。 曾 在 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 作 。 2004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行 业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 理、 研 究 主 管 等 职。 现 任 银华优 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 先 生, 硕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于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 团 ) 股 份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有 限公司 , 历 任 研究 员 、 组 合经理 等 职。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理职 务 。 曾 担任 银华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及 固 定 收益基金投资 总 监。 王 华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于 西 南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2000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筹 ),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 部 工 作 , 曾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 富裕 主 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总 监 及 A股基金投资 总 监。 况 群峰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招 商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担任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项目 经理 及 战 略部 高级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行 业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 理。 曾 任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领 先 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9 月 14日 至 今 , 任 银华优质 增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 述 人 员 之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6.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严 格 遵 守 《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上 述法 律 法规 行 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诺 防 止以下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发 生: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 3)利 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 5) 依照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3.基金经理 承诺 ( 1) 依照有 关法 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利 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 1)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 项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 2) 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 4) 有效性 原则 。 公司 的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制 , 进 而 实 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的 控制 。 ( 5) 防 火 墙 原则 。 公司 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 、 计 算机 技术 系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 业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序 和监 督 处 罚 措 施 。 ( 6) 适 时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国 家 法 律 、 法规 、 政 策 制 度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2.内 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 1) 控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制 体系 。本 公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负 责 针 对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 进 行 研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制制 度 。 在 特 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其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的同 时 ,对 公司 业务 进 行 一定 的 干 预 。 公司 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 略 , 为 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特 定 客 户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就 基金投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议 。 此 外 , 公司设 有 督 察 长 , 负 责 组 织 指导公司 的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对 公司 和基金 运作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司 风险 控制 工 作 , 发 生 重大 风险 事 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2) 风险 评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 员 定 期 评估 公司 风险 状 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标 产 生 负 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估 这些 因 素 对 公司 总 体 经 营 目标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估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 员 。 ( 3) 操 作 控制 公司 内 部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部 门 之间 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务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统 。 各 业务部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门 之间 相 互 核对、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务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理、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的风险,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科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 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同 时 , 规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 保 存 完整的 业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 4) 信 息与 沟 通 公司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自 动 化 信 息 系统 与业务 汇 报 体系 , 通 过 建 立 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 员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证信 息及时 送 达 适 当 的人 员进 行 处 理。 ( 5)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 公司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 督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 示 公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中的风险, 及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 员 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出 具 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司 督 察 长 、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 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 1) 本 公司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 2) 上 述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 本 公司 承诺 将 根 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 行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郭树 清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尹


东 联 系 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 身 “ 中国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年 成 立 , 1996年 易 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由 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及 相 关 的资 产 和 负债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开上 市 的银 行 。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又 作为 第 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 月 25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A股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易 。 A股 发行后 中 国 建设 银 行 的 已 发行 股 份 总 数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实 现净利 润 1350.31亿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26.39%。 手续 费及 佣 金 净 收 入 661.32 亿元 ,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37.61%。 年 化 平均 资 产 回 报 率为 1.32%,年 化加 权 平均 净 资 产 收益 率为 22.61%; 净利息 收益 率为 2.49%。信 贷 资 产 质 量 继 续 稳 定 向 好 ,不 良贷 款 较 上 年 末 实 现“ 双降 ”, 拨 备 覆盖 率 大 幅 提 高 至 221.14%。 中国 建设 银 行 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 分 支 机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福 、 约 翰 内 斯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 行 , 在 莫斯 科 设 有 代 表 处 , 设 立 了 湖 北 桃 江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浙 江 苍 南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安 徽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浙 江 青 田 建 信华 侨村镇 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 信 村镇 银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行 、 陕 西 安 塞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河 北 丰宁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上海 浦 东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苏 州 常 熟 建 信 村镇 银 行 9家 村镇 银 行 , 拥 有 建行 亚洲 、 建 银国 际 , 建行 伦 敦 、 建 信基金、 建 信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中 德 住 房储蓄 银 行 等 多 家 子 公司 。 全 行 已 安装 运 行自 动柜员机 (ATM)39,874台 , 拥 有 员工 313,867人,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的金 融 服 务 。 中国 建设 银 行得 到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 可 , 2010年 共 获 得 100 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本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布 的 “全 球 商 业 银 行 品 牌 十 强 ” 列 第 二 位 , 在“全 球 银 行 品 牌 500强 ” 列 第 13位 ,并 被 评 委 2010年中国 最 佳 银 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布 的 “ Interbrand2010年 度最 佳 中国 品 牌 价值 排 行 榜 ” 列 第 三 位 ,银 行 业 第 一 位 ; 被 《 亚洲 金 融 》 杂 志 评 为 2010 年 度“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连 续 三 年 被 香港 《 资本 》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 行 ”; 被 中国 红十 字会 总 会 授 予 “ 中国 红十 字 杰 出 奉献奖 章 ”。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设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团 队 、 上海 备 份 中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工 130余 人。 自 2008年 以来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 管 业务 持 续通 过 SAS70审计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2、 主 要 人 员情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副 总 经理 ( 主 持 工 作) ,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东省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部 、 营 运 管理 部 , 长 期 从 事计 划 财务 、会 计 结 算 、 营 运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 纪伟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务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情况 作为 国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 严 格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履 行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基金、保险 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 品 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之 一 。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中 国 建设 银 行 已 托 管 189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务 水 平 , 赢 得 了业 内的 高 度认 同。 2010年 初 ,中国 建设 银 行 被 总 部 设 于 英 国 伦敦 的 《全 球 托 管人 》 杂 志 评 为 2009 年 度“ 国内 最 佳 托 管银 行 ” ( Domestic Top Rated),并 连 续第 三 年 被 香港 《财 资 》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次 托 管银 行 ” 。 ( 二 )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 控制 目标 作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务 的 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2、内 部 控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 建设 银 行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行 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指导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内 部 控制制 度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具 备系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 三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序 1、监 督 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及 其 配 套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 资 运作 。 利 用 自行开发 的 “ 托 管 业务 综 合 系统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 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 支 情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监 督 流 程 (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等 异 常情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 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 督 。 ( 3) 根 据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的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 显著 性 等 方 面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 金管理人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 京 直 销 中心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2办 公 楼 10层 电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010-58162951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邮 编 : 100738 联 系 人: 李 夕 (2)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深 圳 直 销 中心 地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0755-83515082 邮 编 : 518034 联 系 人: 饶艳艳 ( 3)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 分 公司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心 702室 电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021-50817055 邮 编 : 200122 联 系 人: 孙 为 君 2.代销 机构 场外代销 机构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定 代 表人: 郭树 清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全 国 ) 网 址 : www.ccb.com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 010) 66596688 传 真: ( 010) 6659494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6(全 国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网 址 : www.boc.cn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姜 建 清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项 俊 波 联 系 人: 滕涛 传 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 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 真: ( 021) 5840848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 晓 辉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28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 网 站 : www.spdb.com.cn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肖遂 宁 联 系 人: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01 公司 网 站 : www.sdb.com.cn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傅育 宁 联 系 人: 邓炯鹏 电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0755-83195050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55 公司 网 站 : www.cmbchina.com 广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广 发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董 建 岳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30-8003 公司 网 站 : www.gdb.com.cn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唐 双宁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5


公司 网 站 : www.cebbank.com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定 代 表人: 刘 安 东


电话 : 95580 公司 网 址 : www.psbc.com 中信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孔 丹 联 系 人: 丰 靖 电话 :( 010) 65557083 传 真: ( 010) 65550827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58 公司 网 站 : http://bank.ecitic.com 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董 云巍 传 真: 010-8391428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深 圳 市深 南 中 路 1099号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 代 表人: 孙 健 一 联 系 人: 蔡 宇 洲 电话 :( 0755) 22197874 传 真: ( 0755) 25879453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司 网 站 : bank.pingan.com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 波 市 江 东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胡 技 勋 电话 :( 021) 63586210 传 真: ( 021) 63586215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6528, 上海 地区 : 962528 网 址 : www.nbcb.com.cn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定 代 表人: 闫冰竹 联 系 人: 王 曦 电话 :( 010) 66223584 传 真: ( 010) 6622604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6 公司 网 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建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77 网 址 : www.hxb.com.cn 上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定 代 表人: 宁 黎 明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888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定 代 表人: 廖玉 林


客 户服 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杭 州 市 庆春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严 峻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定 代 表人: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 联 系 人: 周 睿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公司 网 站 : www.srcb.com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法定 代 表人: 农惠臣 联 系 人: 何 佳 电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0991-8824667 客 服 电话 :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重 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邹 容 路 153号 法定 代 表人: 马千 真 联 系 人: 孔 文 超 电话 : 023-63792406 传 真: 023-63792412 客 服 电话 : 96899( 重 庆 地区 )、 400-709-6899( 其 他 地区 ) 网 址 : www.cqcbank.com 东 方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定 代 表人: 潘 鑫 军 电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021-63326173 联 系 人: 吴宇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东 吴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0512-65588021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广 发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志 伟 统 一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各地 营 业 网点 传 真: 020-87555417 联 系 人: 黄岚 网 址 : www.gf.com.cn 国 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0755-837002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3 公司 网 站 : www.ghzq.com.cn 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万 建 华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38670666 联 系 人: 芮敏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国信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券 大 厦 16-26层 公司 负 责 人: 何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0755-82133952 联 系 人: 齐 晓 燕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海 通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广东 路 689号 海 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联 系 人: 李 笑鸣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华 泰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 代 表人: 吴 万 善 电话 : 025-83290834 传 真: 025-845797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7 联 系 人: 程 高 峰 网 址 : www.htsc.com.cn 中信 建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佑 君 传 真: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 公司 网 站 : www.csc108.com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中心 区 中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五 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 代 表人: 马昭 明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0755-82492962 联 系 人: 盛宗 凌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西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办 公 地址 : 重 庆 市 江 北区 桥 北 苑 8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 代 表人: 王珠林 传 真: 023-637863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 址 : www.swsc.com.cn 湘 财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0 传 真: 021-68865680 联 系 人: 钟 康 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兴 业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法定 代 表人: 兰 荣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林 生 迎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55-26951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中国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顾 伟 国 联 系 人: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010-6656853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城 大 厦 3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东 明 电话 : 010-84683893 传 真: 010-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citics.com 中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区 深 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智 河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0532-85022605 联 系 人: 吴 忠 超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32-96577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网 址 : www.zxwt.com.cn 中 原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石 保 上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0371-65585665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7218, 400-813-9666 网 址 : www.ccnew.com 世 纪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41-42层 法定 代 表人: 卢 长 才 电话 : 0755-83199511 传 真: 0755-83199545 联 系 人: 张 婷 网 址 : www.csco.com.cn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 系 电话 : 0755-22626172 全 国 免 费业务 咨询 电话 : 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400-886-6338 网 址 : www.pingan.com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徐 浩 明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联 系 人: 刘 晨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网 址 : www.ebscn.com 渤 海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西道 8号 法定 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022-28451892 联 系 人: 王兆 权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515-988 公司 网 站 : www.bhzq.com 金 元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心 17楼


法定 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0755-83025625 联 系 人:金 春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228 公司 网 站 : www.jyzq.com.cn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学 民 联 系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电话 : 0755-8248508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1888 公司 网 站 : www.firstcapital.com.cn 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定 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 400-620-8888 联 系 人: 张 静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东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号 法定 代 表人: 矫 正 中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431-8509670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联 系 人: 潘 锴 网 址 : www.nesc.cn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人: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021-5403884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委托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中信金 通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层 、 20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军 联 系 人: 俞 会 亮 电话 : 0571-85783737 传 真: 0571-8510638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598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东 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19楼 法定 代 表人: 朱 科 敏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0519-88157761 联 系 人: 李 涛 免 费 服 务 热线 : 400-8888-588( 免 长 途 费)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南 京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 大 钟 亭 8号 法 人 代 表: 张 华 东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8-5888 传 真: 025-52310586 联 系 人: 水 晨 公司 网 站 : www.njzq.com.cn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心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运 勇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69-961130 电话 : 0769-22116557 传 真: 0769-22119423


联 系 人: 张 巧玲 网 址 : www.dgzq.com.cn 德 邦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普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大 厦 26楼 法定 代 表人: 姚 文 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28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021-68767981 网 址 : www.tebon.com.cn 财 通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杭 州 市 解放 路 金 钱 大 厦 111号 法定 代 表人: 沈 继 宁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电话 : 0571-87915129 联 系 人: 乔骏 网 址 : www.ctsec.com 国 都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常 喆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长 江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 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胡 运 钊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联 系 人: 李 良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888-999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宏 源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定 代 表人: 冯戎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010-88085195 联 系 人: 李 巍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山西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 ( 注册 ) 地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心 东 塔 楼 法定 代 表人: 侯 巍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1618 联 系 人: 郭 熠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联 系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 真: 0351- 8686619 网 址 : www.i618.com.cn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定 代 表人: 郁忠 民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021-535198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518


400-891-8918 联 系 人: 张 瑾 公司 网 址 : http://www.962518.com 安 信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深 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凤凰 大 厦 1栋 9层 法定 代 表人: 牛冠 兴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1001 联 系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0755-82558355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方 正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定 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 : 0731-8583234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95571 开发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31- 85832214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定 代 表人: 杜航 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0791-6789414 联 系 人: 余 雅 娜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国 元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人: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祝丽萍 电话 : 0551- 2272100 传 真: 0551- 22721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耀 华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0755-83516199 联 系 人: 匡婷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公司 网 站 : www.cgws.com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大 同证券经 纪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省 大 同 市 大 北 街 13号 办 公 地址 : 太 原 市长 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 : 0351-4130322 联 系 人: 薛津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351-4167056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华 林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民 田 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5、 6楼 法定 代 表人: 段 文 清 业务 联 系 人: 杨 玲 客 户服 务 中心 热线 : 北 京 : 010-64405618


上海 : 021-52045595


深 圳 : 0755-83040288


广 州 : 020-38372715


长 沙 : 0731-82329088


合 肥 : 0551-2883033


江 门 : 0750-3160388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2707850 网 站 : http://www.chinalions.com/ 恒 泰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华 东 街 111号 法定 代 表人: 庞 介 民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0471-4930707 联 系 人: 常向 东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020-22373718-10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23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0531- 68889752 联 系 人: 吴 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心 A栋 第 18 层 至 21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 明 辉 联 系 人: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瑞 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心 12层 、 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心 15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弘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定 代 表人: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张 宇 宏 联 系 电话 : 0451-82336863 联 系 传 真: 0451-822872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南 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联 系 人: 陈 敏 业务 联 系 电话 : 021-32229888 网 址 : www.ajzq.com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定 代 表人: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外 甲 6号 SK大 厦 3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 : 010-85679265 联 系 人: 王 雪筠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 址 : www.ciccs.com.cn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 021-50122107 联 系 人: 楼 斯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广 州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广 场主 楼 17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传 真: 020-87325036 联 系 人: 林 洁茹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10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 系 电话 : 010-66045446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010-66045500 天 相 投 顾 网 -网 址 : 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 -网 址 : www.txjijin.com 信 达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 ( 注册 )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唐 静 联 系 电话 : 010-63081000 联 系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华 龙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东 岗 西 路 638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李 昕 田 联 系 电话 : 0931-4890208 联 系 传 真: 0931-4890628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西 部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 托大 厦 16-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建 武 联 系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029-87406387 联 系 人: 冯萍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9-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红 塔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云 南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况 雨 林 电话 : 0871-3577942 传 真: 0871-3578827 联 系 人: 刘晓 明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71-3577888 网 址 : www.hongtastock.com 浙 商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6/7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 代 表人: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谢 项 辉 电话 : 0571-87901053 传 真: 0571-879019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天 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湖 北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科 大 厦 四 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 人: 翟璟 电话 : 027-8761888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 址 : www.tfzq.com 西 藏 同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西 藏 自 治区 拉 萨 市 北 京 中 路 101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永 和 路 118弄 2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贾绍 君 联 系 人: 王 伟 光 电话 : 021- 36533016 传 真: 021- 365330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1-1177 网 址 : www.xzsec.com 场内代销 机构 场 内 代 销 机构 是 由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具 有 开放式 基金 代 销 资 格 ,并经 上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国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认 可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名 单 详 见 上 证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场 内 代 销 机构 的 相 关 信 息 通 过 上 证 所 网 站 登 载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要 求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耀 先 电话 : 010-58598835 传 真: 010-58598834 联 系 人: 任 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 所 名称: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务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39号 建 外 SOHO A座 31层 负 责 人: 王 玲 电话 : 0755-22163307 传 真: 0755-22163380 联 系 人: 宋 萍萍 经 办 律 师 : 靳 庆 军 、 宋 萍萍 (四) 审计 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务所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永 大 楼 ( 即 东 3办 公 楼 )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葛 明 电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010-85188298 签 章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王 珊珊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联 系 人: 王 珊珊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 7月 1日证监基金字 [2005]117号文 核准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 份额 及利息 转 份额 共计 519,070,123.63份 ,有 效 认购 总 户 数为 5134户 。 ( 二 ) 基金 类 型 契 约 型、 开放式 ( 三 ) 基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银华价值优选股票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年 9月 27日 正 式 生效。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 元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 2. 不 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相 关业务 的 场外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 3. 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相 关业务 的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位 ; 投资 者 可通 过 上 述 场 所 按 照 规定 的 方 式 进 行 申购 或 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增 减 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二)申购 和 赎回 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 、 赎回 的 开放 日: 指 本基金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的 工 作 日, 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 ( 基金管理人 公告 暂 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 外 )。 2.申购 、 赎回 的 开放 时 间 : 代 理 销售 网点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 业务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目前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时 间 为 交易 日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00-3:00。 直 销 网点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 业务办 理 时 间 为 上 午 9: 30-下 午 3: 00。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 要 ,基 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上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或 者时 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 格 。 3.申购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5年 10月 17日 起开 始 办 理 申购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4.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起 2005年 12月 2日 起开 始 办 理 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 制 场外 交易 时 , 代 销 网点 每个 账户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 万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中心有 认购 本基金 记 录 的投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场 内 交易 时 , 每 笔 申购 金 额 最低为 1000元且 必 须 是 100元 的整 数 倍 ,同 时 单 笔 申购最 高 不 超 过 99, 999, 900元 。 2.赎回份额的限 制 场外 交易 时 , 赎回 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 份 基金 份额 ; 场 内 交易 时 , 赎回 的 最 低 份额 为 500 份 基金 份额 ,同 时 赎回份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额 ,并 且 单 笔 赎回 最 多 不 超 过 99, 999, 999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赎回 ,但 某笔 交易 类 业务 (如 赎回 、基金 转换 、 转 托 管 等 )导 致 单 个交易 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200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必 须 一 同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调 整 申购 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一 种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场外 交易 时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导 致 的 误 差 归 入 基金资 产 ; 场 内 交易 时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剩 余 部 分 折 回 金 额 返 回 投资人 ;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导 致 的 误 差 归 入 基金资 产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2.本基金 采 用金 额 申购 和 份额赎回 的 方 式 , 即 申购以 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可 以在 当 日 交易 时 间结束 以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交 易 时 间结束 以 后 不 得 撤 销 ; 4.本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况 ,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况 下 更 改 上 述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于新 规则 开 始 实 施 前 的 3 个 工 作 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交 。 2.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应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 收 到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 (T日 ),并 在 T+1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日 之后 (含当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3.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款项支付 申购时 ,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定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 申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资人。 赎回 时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 条 款 处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理。 (六)申购费 率 与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用于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为 三 档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示 :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 以下 1.5% 100万 元 ( 含 ) 至 1000万 元 1.2% 申购费率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1500元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 财产 , 75%用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 费 。 赎回 费率 随 投 资 者 持 有本基金的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投资 者 持 有本基金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收 取 0.5%的 赎回 费 ,投资 者 持 有本基金 一 年 到 两 年 ( 含 两 年 ) 之间 的收 取 0.2% 的 赎回 费 ,投资 者 持 有本基金 两 年 以 上 的 免 赎回 费 , 如 下 表 所示 : 持 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超 过 2年 0% 一 年 到 两 年 ( 含 两 年 ) 0.2% 赎回 费率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0.5%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4.各 销售 机构 在 技术 条 件 许 可 的 情况 下 , 可 开 通 各类电 子 交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 电 子 交易 方 式 适 用的 申购 、 赎回 费率 可 不 受上 述费率 结 构 限 制 , 具 体 费率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各 销售 机构 约 定 。 5.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申购 方 式 时 , 申购费 用 及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6.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由 赎回 总 额 扣 除赎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计 算 公式如 下 : 赎回 总 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额 - 赎回 费 用 7.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 + 1 日 公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 (七) 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 在 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 3.基金 财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5.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技术 保 障 或 人 员 支 持 等 不 充 分 ; 7.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发 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为 需 要 拒 绝 或 暂 停 基金 份额 申购时 , 应 当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经 备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 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回 款 项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 3.连 续 两 个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4.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5.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 日。投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发 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金 份额赎回 时 ,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赎回公告 并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方 可进 行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 (九) 暂停 申购 和 赎回的公 告 1.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公告 。 2.如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日, 第 2个 工 作 日基金管理人 应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4.如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 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告 1次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 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赎 回 。 2.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 决定 接 受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 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 ( 2)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赎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如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告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 在 3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上 予 以 公告 。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放 日 以 上发 生 巨 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上 予 以 公告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一) 其他 1.申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


投资 者申购申 请受 理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日 起 可 赎回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 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2.非交易 过 户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受 理 因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执 行 等原 因 而 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投资 者 或 机构 投资 者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规定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收 费 。 3.基金 份额 的 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 金 销售 机构可 以 按 照 规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场 内 系统 和 场外系统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以 外 本 公司 及 代 销 机构 的 开放式 基金 柜台 销售 系统 ) 之间 进 行 本基金的 跨 市场转 托 管。 4.基金 份额 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 相 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告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5.其 他 的 特 殊 交易 在 相 关法 律 法规 有明确 规定 并 控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 还 可 以办 理 除上 述业务以 外 的其 他 特 殊 交易 业务 。











银华价值优选股票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通 过 积极 优选 具 备 利 润 创 造 能 力 并 且估 值 水 平 具 备 竞 争 力 的 公司 , 同 时 通 过 优 化 风险收益 配 比 以 获 取 超 额 收益 ,力 求 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 方 向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 在 正 常市场情况 下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基本 范 围 :股票资 产( A股 以及 监管 机构 授权 的其 他 市场 的股票 资 产等) 、 债 券资 产(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可转 债 等 债 券资 产)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 含 央 行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等)以及现 金资 产 ; 本基金 还 可 以 投资 法 律 、 法规 允 许 的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各类 资 产 投资 比例 须 符 合 《 基金 法》 的 规定 。 本基金的 具 体 投资 比例 如 下 :股票投资 比例 浮 动 范 围 : 60%-95%; 除 股票 资 产以 外 的其 他 资 产 投资 比例 浮 动 范 围 为 5%-40%,其中 现 金 及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5%。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 的资金中,不 低 于 80%的资 产 将 投资于 具 备 利 润 创 造 能 力 并 且估 值 水 平 具 备 竞 争 力 的 公司 。 (三)投资 策略 在 价值 创 造 主 导 的投资理 念 指导 下 ,本基金的投资 策略以 自 下 而 上 的股票 精 选 为 主 ,同 时 也 通 过 辅 助 性的 主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 在 投资 组 合中 加入债 券资 产以 降 低 整 个 资 产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本基金 充 分 发 挥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主动 选 股 能 力 , 通 过定 量 的 业绩 归 因分 析 深 入 发 掘 主动 性 回 报 的 相 关 信 息 , 适 当 加 大 选股 因 素 的 贡 献 度 , 借 助 投资 组 合优 化 技术 实 现 投资风险 与 收益的 最 佳 配 比 。 1.股票投资 策略 从 估 值 至 上 的价值投资理 念 出 发 ,本基金 坚 持 以 具 有价值 创 造 优 势 和 估 值 优 势 的 公司 作为 个 股选 择 的 主 要目标 。 在 宏 观 经 济 快速 发 展 、 市场 化 程 度 不断 提 高 的 过 程 中, 行 业 经 济 秩 序 呈 现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出 非 均 衡 的 特征 , 只 有 那 些 以 价值 增 长 为 核心的 公司 才 能 在 激 烈 的 市场 竞 争 中 胜 出, 因 此 本基金 以 严 格 的价值 创 造 评估 为 基 础 , 精 选 个 股 获 得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 ( 1) 首 先 根 据 公司 的 商 业 模 式 、管理 能 力 、 财务 状 况 等 影响 企 业 持 续 经 营 的 因 素 , 分 析 公司 目前 的价值 创 造 力 ; ( 2)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趋势 、 产业 发 展 周 期、 产 品 生 命 周 期、 企 业 的 创 新 能 力 、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等 影响 企 业 成 长 能 力 的 因 素 , 分 析 企 业未来 的价值 创 造 力 ; ( 3)运 用 适 合中国资本 市场 实 际 的 定 量 估 值 体系 ,对 企 业 的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评估 ; ( 4) 根 据 严 格 的 量 化 指 标 构 建 股票投资的 备 选 库 , 在 把握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趋势 的同 时 , 我 公司 主 要以 竞 争 力 分 析 、价值 指 标 、 增 长 率等 指 标 选 择 进 入 股票 备 选 库 的 个 股, 即 通 过 对经 济 数据 和经 济 政 策 的 分 析 ,对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做 出 预 测 , 作为 股票选 择 的基 础 ; 通 过 对 行 业 增 长 前 景 和 行 业 结 构 的 分 析 , 预 测 公司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 通 过 对 公司 竞 争 策略 和核心 竞 争 力 的 分 析 ,选 择 具 有 可 持 续 竞 争 优 势 的 公司 ; 通 过 价值 指 标来 衡 量 公司 的价 格 是 高 估 还 是 低 估 , 主 要 采 用 指 标 包括 P/B、 P/E等 ; 在 建 立 股票 库 后 , 根 据 企 业 基本 面 ( 当 前 的价值 创 造 力 ) 、 成 长 趋势 (未来 的价值 创 造 力 ) 和 企 业 当 前 的 估 值 水 平 对 个 股 进 行 综 合 评 级; 并 根 据 公司 价值 创 造 力 和 公司成 长 的不同 特征 , 将 股票 分类 ; ( 5) 基于对股票的 分类 和 个 股的 综 合 评 级 水 平 , 遵 循 基金投资 组 合 构 建 原则及 风 格 特征形 成 最 终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在 投资 组 合 构 建 的 具 体 过 程 中,本基金 将 综 合 考虑 企 业 的 估 值 水 平 、核心 竞 争 力 以及 市场 预 期 三 个 方 面 的 因 素 : 1) 估 值 水 平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估 值 水 平 的 高 低最 终 将 会 决定 投资 回 报 率 的 高 低 , 因 此 本 基金 将 对 公司 的 估 值优 势 进 行 评 级 , 将 那 些 估 值 水 平 具 备 国内 市场 甚 至 国 际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公司 锁 定为 我 们 的投资 目标 。 由 于 驱 动 公司 价值 创 造 的 因 素 不同, 本基金 将 借 鉴 国 际 上 通 用的 估 值理 念 , 针 对不同 类 型的 公司 以及 公司发 展 过 程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中 所 处 的不同 阶 段 , 采 用不同的价值 评估 指 标( PE、 PB、 EV/EBITDA等 指 标以 及 DCF模 型 ) 对 公司 的价值 进 行 评估 , 甄 选出 估 值 水 平 在 国内 市场 或 者 国 际 市 场 具 备 竞 争 力 的 公司 作为 投资对 象 。 2) 企 业 的核心 竞 争 力 在 估 值 水 平 具 备 竞 争 力 的基 础 上 , 通 过 企 业 素 质 方 面 的 考 察 , 我 们 不但 要 根 据 企 业现 有的 业务组 合和 盈利 能 力 评估 企 业 当 前 的价值 创 造 能 力 , 还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趋势 、 产业 发 展 周 期、 产 品 生 命 周 期、 企 业 的 创 新 能 力 、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等 影响 企 业 成 长 能 力 的 因 素 , 分 析 企 业未来 的价值 创 造 力 。 具 备 核心 竞 争 力 的 公司 能够 在 激 烈 的 市场 竞 争 中 取得 相 对于 竞 争 对 手 的 竞 争 优 势 , 而这 种 竞 争 优 势 能够 为 公司 带 来 超 越 于 竞 争 对 手 的 市场 份额 或 者 高 于 行 业 平均 水 平 的 回 报 率 , 因 此 本基金 将 投资对 象 锁 定为 具 有价值 创 造 优 势 的 公司 。 在 考 量 企 业 的 核心 竞 争 力 过 程 中 , 首 先 由 行 业 研究 员 根 据 行 业 的 特 点 总 结 出 行 业 内的 公司 关 键 成 功 要 素 , 交 由 整 个 投资 团 队 进 行 讨 论 ,并确 定 影响 行 业 内 上 市 公司 的 几 个 关 键 成 功 因 素 ; 其 次 研究 员 在 具 体 研究 公司 时 , 围 绕 行 业 的 关 键 成 功 因 素 , 总 结 出 公司 可 能 的核心 竞 争能 力 , 然 后 由 投资 研究 团 队 进 行 可 模 仿 性 检 验 、 可 持 久 性 检 验 、 专 用性 检 验 、 可 替 代 检 验 和 竞 争 优 势 检 验 , 识 别 出 企 业 核心 竞 争能 力 并 进 行 评分 ; 最 后 , 按 照不同的 权重 进 行 加 权 , 根 据 得 分 的 多 少 确 定 公司 的 核心 竞 争 力 的 强 弱 。 3) 市场 预 期 在 股票投资中,本基金不但 关 注 公司 的 估 值 水 平 和 公司 的核心 竞 争 力 所 带 来 的价值 创 造 力 , 而 且 关 注市场 预 期对股票价 格 的 影响 , 将 市场 预 期 作为 个 股 选 择 的 重 要 考虑 因 素 。 由 于股票价 格 反 映 的 是公司 未来 的经 营 状 况 , 因 此 包 含 公司 未来 基本 面 信 息 的 市场 预 期 就成 为 驱 动 股价 变 化 的 驱 动 因 素 , 这些 市场 预 期 反 映 未来 可 能 出 现 的 影响 企 业 基本 面 的 重 要事 件, 它将 在一定 阶 段 一定 程 度 上 催 化 或 者 抑 制 公司 的股价, 因 此 , 能够 清 楚 地 了 解 市场 各 参 与 主体 之间 的 预 期 及预 期的 变 化 , 将 在一定 程 度 上 帮 助 基金管理人 把握 好 对 公司 的 估 值 水 平 与 时 机 。 根 据 企 业 价值 创 造 力 和核心 竞 争 力 评估 ,本基金 在 投资中 将 倾 向 于选 择 以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下 四 类 公司 : 1) 上 游 具 备 垄 断性质的资 源 型 企 业 , 能够分 享 中国 以及 世 界 经 济 的 增 长 , 通 过“ 量 增 价 升 ”来 提 升 公司 业绩 ; 2)在 中国经 济 资 源 环 境 下 具 备 全 球 范 围 的 竞 争 力 ,并 且 管理 层 有 能 力 将 这 种 竞 争 力 发 展 为 相 对 全 球 范 围 内 竞 争 对 手 的 竞 争 优 势 ; 3) 具 有 品 牌 溢 价和 差 异 化 的 竞 争 优 势 , 能够 锁 定 相 对于 竞 争 对 手 更 高 的 利 润 率 ; 4) 具 有 清 晰 明确的 发 展 策略 ,管理 层 具 备 强 有 力 的 执 行 能 力 , 作为 行 业 的整合 者 出 现 , 能够 穿 越 经 济 周 期。 由 于本基金 坚 持 估 值 至 上 的投资理 念 ,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 合 具 有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精 选风 格 特征 , 因 此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策略 可 能形 成 较 高 的 行 业 集中 度 , 从 而 出 现 投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下 降 的风险和 承 担 较 高 非 系统 风险,本基金 将 结 合 行 业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评估 、 行 业 发 展 趋势 分 析 ,对股票投资 组 合的 行 业 分 布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2.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 策略 将 采 取 久 期 调 整、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和 类 属配 置 等 积 极 投资 策略 , 发 现 、确 认 并 利 用 市场 失衡 实 现组 合 增 值。 ( 1) 根 据利率预 期 调 整 久 期 久 期 调 整 是根 据 对基准 利率 水 平 的 预 期, 在预 期基准 利率下 降 时 , 适 当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以 较多 地 获 得 债 券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收益,同 时 获 得 比 较 高 的 利息 收 入 ; 在预 期基准 利率 上 升 时 , 缩短 组 合 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 下 降 的风险。 本基金 将久 期 调 整 视 为 获 取 稳 定 债 券收益的 关 键 。 本基金 将 深 入分 析 和 研究 利率 走 势 和收益 率 期 限结 构 , 为 积极 债 券投资 提 供 基 础 。 利率 的 变 化 与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息息 相 关 , 研究 利率 走 势 具 有 很 强 的 客 观 性和 现 实 可 行 性。 这 是 债 券投资 组 合的 战 略 配 置 基 础 。


( 2) 根 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化 预 期确 定组 合 策略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是 在 确 定组 合 久 期 后 , 进 一 步 预 测 未来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的 变 化形 态 ,确 定 采 用集中 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 梯 形 策略等 , 在 长 期、中期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从 长 、中、 短 期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变 化 中 获 利 。 一 般 而 言 , 当 我 们 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我 们将 可 能 采 用集中 策略 ; 而 当 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我 们将 可 能 采 用 两 端 策略 。 梯 形 策略则 是 把 组 合 平均 分 配 在 收益 率 曲 线 不同的 点 上 , 一 般 在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不 变 或 平 行 移 动 时 采 用。 ( 3) 根 据 收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确 定 类 属配 置 类 属配 置 包括 各 市场 债 券 及 各债 券 种 类 间 的 配 置 。 根 据 各 市场 、 各 券 种 的 相 对投资价值、 流 动 性 及 信用风险,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类 属 ,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价 格 将 下 降 的 类 属 , 借 以 取得 较 高 的 总 回 报 。 3.类别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为“ 自 下 而 上 ” 的 精 选股票型基金, 力 求 借 助 基金管理人 在 股票选 择 上 所 具 备 的经 验 和 能 力 , 通 过 精 选 个 股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但 是 鉴 于中国股 市 目前 仍 具 备 新 兴 市场 波 动 性 较 大 的 特征 , 因 此 也 将 类 别 资 产 的 主 动 性 配 置 作为 基金投资的 辅 助 策略 。 本基金 在 做 类 别 资 产 的 主动 性 配 置 时所 考虑 的 因 素 主 要 有:整 体市场 估 值 水 平 、 市场 预 期、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利率 水 平 、 货 币 供 应 量 、 制 度 因 素 。 在 整 体市场 估 值 水 平 方 面 ,本基金 主 要关 注市场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的 高 低以及 市场 整 体 盈利 增 长 速 度 的 高 低 ; 在 市场 预 期 方 面 ,本基金 将 主 要 考虑驱 动 股票 市场向 上 或 者 向 下 的 驱 动 因 素 以及 各 市场主体 之间 市场 预 期 之间 的 差 距 ; 在 宏 观 经 济方 面 ,本基金 主 要关 注 GDP、 工 业 增 加 值 以及 社 会 商品 零 售 总 额 的 增 长 速 度 ; 在利率 水 平 方 面 , 主 要关 注由 于 市场 收益 率 水 平 变 化 引 起 的资本 成 本的 变 化 ; 在 政 策 方 面主 要关 注政府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以及 其 他产业 政 策 的 变动 。 除 以 上 考虑 因 素 外 , 在 做 类 别 资 产 的 主动 性 配 置 时 我 们 也会 利 用基金管理 人 在 长 期投资管理 过 程 中 所 累 积 的经 验 , 以应 对 突 发 事 件、 财 报 季 节 效 应以及 市场 非 有效 例 外 效 应所 形 成 的 短 期 市场 波 动 。 4.风险 收益相 匹 配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将 借 鉴 国 外 风险管理的 成 功 经 验 , 采 用国 际 通 行 的风险管理 方 法 实 现 风险的 识 别 、 度 量 和 控制 , 通 过 调 整风险 结 构 , 以 优 化 基金的风险收益 匹 配 。 本基金 在 投资中 利 用 Barra多 因 子模 型优 化 投资 组 合, 将 与 行 业 、投资风 格 密 切 相 关 的风险 因 素 控制 在最低 程 度 , 借 助 主动 选股 获 利 , 通 过 优 化 组 合 增 强 超 额 收益。 (四)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投资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80%+ 中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益 率 × 20%。 因 为 本基金 属 于股票型基金, 一 般 情况 下 股票投资 比例 大约 为 80%, 因 此 本基金 采 用 业 界较 为 公 认 的、 市场代 表性 较好 的 沪 深 300指 数 和中国 债 券 总 指 数 加 权 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 评 价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本基金 可 以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五)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的 产 品 ,其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 于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与 货 币 市场 基金。本基金 将 力 求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实 现 较 高 的投资收益。 (六)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 系统 性风险,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3)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的 总 量; (4)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市场 中的 债 券 回 购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资 产 的 40%; (5)遵 守基金合同 关 于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比例 等 约 定 ; (6)基金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7)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 上 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定 的, 应 从 其 规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1)、( 2)、( 5) 款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 2.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 券 ; (6)买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7)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依照 法 律 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七)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 资人的 利 益。 (八)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个 别 及 连 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数据 取自 本基金 2011年 1季度 报 告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数据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 1.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14,671,366,799.48 87.46 其中:股票


14,671,366,799.48 87.46 2 固 定 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买 断 式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384,458,677.88 8.25 6 其 他 资 产


719,408,613.47 4.29 7 合 计





16,775,234,090.83


100.00


2.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10,791,570,684.49 64.58 C0 食 品 、 饮 料 378,608,229.09 2.27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115,181,617.41 0.69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1,113,123,579.80 6.66 C5 电 子 336,524,621.28 2.01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2,923,584,462.92 17.50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5,641,350,693.03 33.76 C8 医药 、生 物 制品 283,197,480.96 1.69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 业 1,722,407,353.84 10.31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1,282,999,730.57 7.68 I 金 融 、保险 业 - - J 房 地 产业 - - K 社 会 服 务业 566,407,319.53 3.39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307,981,711.05 1.84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14,671,366,799.48 87.80





3.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600104 上海 汽车 88,000,000 1,627,120,000.00 9.74 2 002024 苏 宁 电 器 99,999,979 1,282,999,730.57 7.68 3 000012 南


玻A 58,600,000 1,207,160,000.00 7.22 4 600019 宝 钢 股 份 160,002,156 1,131,215,242.92 6.77 5 600703 三 安 光 电 20,008,282 878,363,579.80 5.26 6 600050 中国 联 通 150,087,151 853,995,889.19 5.11 7 000800 一 汽轿车 48,800,020 817,400,335.00 4.89 8 000527 美 的 电 器 40,000,000 749,600,000.00 4.49 9 000425 徐 工机 械 20,000,000 553,800,000.00 3.31 10 600660 福 耀 玻璃 35,677,000 423,129,220.00 2.53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4.报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投资。


5.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投资。


6.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投资。 8.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 8.1


本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本 期 不 存 在被监 管 部 门立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罚 的 情形 。 8.2


本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没 有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备 选股票 库之 外 的 情形 。 8.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3,597,880.20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678,774,288.11 3 应 收股 利 19,494,000.00 4 应 收 利息 257,310.19 5 应 收 申购 款 17,285,134.97 6 其 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719,408,613.47


8.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 的 可转换债 券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 券。


8.5 报告 期 末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流 通 受限 情况 说明 1 600104 上海 汽车 1,627,120,000.00 9.74 重大 事项 连 续 停 牌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8.6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 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 分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比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1.1至 2006.12.31 164.37% 1.45% 92.54% 1.10% 71.83% 0.35% 2007.1.1至 2007.12.31 121.66% 1.99% 107.13% 1.82% 14.53% 0.17% 2008.1.1至 2008.12.31 -53.15% 2.21% -56.29% 2.40% 3.14% -0.19% 2009.1.1至 2009.12.31 116.08% 1.78% 68.71% 1.63% 47.37% 0.15% 2010.1.1 至 2010.12.31 -2.72% 1.62% -9.86% 1.24% 7.14% 0.38% 最 近 三 个 月 ( 2011.1.1至 2011.3.31) 1.58% 1.55% 2.64% 1.09% -1.06% 0.46% 自 基金合同生效 ( 2005.9.27)起 至 2011.3.31 507.27% 1.79% 173.53% 1.66% 333.74% 0.13%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以 基金的名 义开 立 基金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开 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的 形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与 处 分 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构 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承 担 法 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二)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 值 方 法 : (1)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2)未 上 市 股票的 估 值: 1)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按成 本或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 计 量; 2)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流 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进 行 估 值。 2.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3)交易 所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按成 本或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 计 量; (4)发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进 行后 续 计 量; (5)在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6)同 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 (1)- (6)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6)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8)国 家 有 最 新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进 行 估 值。 3.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计 量;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 (1)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进 行 估 值。 (三)估值 对 象 本基金依 法 持 有的股票、 债 券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产 。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开放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五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五)估值 错误 的 确认 与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含 第 4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和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净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净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2)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4)前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及 处 理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 2.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资 产 价值 时 ; 3.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的 ; 4.如 果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件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估 基金资 产 的 ;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份额 净 值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束后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 以 加 密 传 真 等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 照股票 估 值 方 法( 3)、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 7) 和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第 ( 2)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注 : 根 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 公告 [2008]38号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务 的 指导意 见 》, 自 2008年 9月 16日 起 本基金对 长 期 停 牌 股票 等 估 值日 无 市 价的投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值, 参 照 《 中国证券 业 协 会基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关 于 停 牌 股票 估 值的 参 考 方 法》 确 定 。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 价 ; 2.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3.银 行 存 款 利息 ; 4.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因 运 用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的 节 约 应计 入 收益。 (二)基金 净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国 家 有 关规定 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三)收益分配基 本 原则 1.本基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 配 权 ; 2.基金收益 分 配 后每 一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基金 当 期收益 先 弥 补上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 配 ; 4.如 果 基金 当 期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5.收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 担 ; 6.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次 , 每 次 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 可 分 配 收 益的 60%。基金 成 立 不 满 3 个 月,收益 可 不 分 配 ; 7. 基金收益 分 配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投资 者 可 选 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或 者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本基金 分 红 的 默 认 方 式 为现 金 方 式 ; 8.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 规定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布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 收 (一)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 种类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 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银 行 费 用 ;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信 息披露费 用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 8)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2.基金费用的费 率 、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支付方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1.5%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 费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本 条第 1款 第 ( 3) 至第 ( 8)项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定 , 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基金 费 用。 3.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基金募集期 间 所 发 生的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以及 其 他费 用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基金收 取 认购费 的, 可 以 从 认购费 中 列 支 。 (二)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申购费 用, 申购费率 按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为 三 档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示 :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 以下 1.5% 100万 元 ( 含 ) 至 1000万 元 1.2% 申购费率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1500元 2、 赎回 费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 财产 , 75%用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 费 。 赎回 费率 随 投 资 者 持 有本基金的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示 : 持 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超 过 2年 0% 赎回 费率 一 年 到 两 年 ( 含 两 年 ) 0.2%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0.5%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4.各 销售 机构 在 技术 条 件 许 可 的 情况 下 , 可 开 通 各类电 子 交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 电 子 交易 方 式 适 用的 申购 、 赎回 费率 可 不 受上 述费率 结 构 限 制 , 具 体 费率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各 销售 机构 约 定 。 5.转换 费 用 相 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告 。 6. 申购费 用 与 赎回 费 用的 计 算 方 式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赎回 费 用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 费率 7.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 + 1 日 公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 (三) 税 收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规定 纳 税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五、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 并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定事项 进 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 金 托 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可 以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后 2日内 公告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规定 将 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社 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金 情况进 行 说明的 法 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 后 1日。 (二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登 载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 份额 获 准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3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公告 书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2.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个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述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 载 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八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九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 件 时 ,有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终 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业务 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14.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等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变 更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 ;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 方 式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赎回 申 请 ; 25.本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 请后重 新 接受 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澄 清 公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会。 (十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十 二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 息 (十 三 )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等 文本文件 在编 制 完 成后 , 将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有 关销售 机构 及 其 网点 , 供公 众 查 阅 。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查 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进 行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各 种 证券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的不确 定 性。 市场 风险 主 要 包括 : 政 策 风险、 利率 风险、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购 买力 风险。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因 素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证券 可 能 会 因 为 各 种 原 因使 交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出 现部 分 品 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 的 情 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 额 较 大 , 可 能因 流 动 性风险的 存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 波 动 。本 基金 产 品 设 计时 充 分 考虑 了 基金 流 动 性 问题 。 针 对 巨 额 申购 和 赎回设 定 限 制 条 款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适 当 加 大 期 限 短 、 流 动 性 好 的资 产 配 置 比例 。 通 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 大限 度 地减 低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风险。 (四)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积极 型的股票基金, 在 投资理 念 上 以 企 业利 润 创 造 能 力 为 出 发 点 , 通 过 严 格 的 估 值 流 程构 造 投资 组 合。 在 具 体 投资管理中 可 能 会 由 于股票投 资 比例 较 高 带 来 较 高 的 系统 性风险。 鉴 于中国股 市 目前 仍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具 有 波 动 性 较 大 的 特征 , 因 而 本基金管理人 在必要时 将 通 过 辅 助 性的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 力 求 降 低 系统 性风险。 (五) 其他风险 除 以 上 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技术 因 素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所 采 用的 电 脑 系统可 能因突 发 性 事 件或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因 人 为 因 素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 业 操 守的 道 德 风险, 以及 因 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 行 为产 生的 违 规 风险 ; 3.人 才 流失 风险, 公司 主 要业务 人 员 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 等 可 能 会 在 一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 的 连 续 性,并 可 能 对基金 运作产 生 影响 ; 4.因 为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 能 产 生的风险 ; 5.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风险, 如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十八、基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职 责 终 止 , 在 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承 接 的 ; 3.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 , 在 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4.基金合并、 撤 销 ; 5.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况 。 出 现 上 述 情况 之 一 后 , 须 依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对基金 进 行 清算 。 (二)基金的 清算 1.基金 清算 小组 ( 1) 基金合同 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 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 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发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基金合同 终 止时 ,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4)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审计 ; (6)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7)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8)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剩余 资产的分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3个 工 作 日内 公告 。 6.基金 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运 用基金 财产 ; ( 2) 获 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 3) 依照有 关规定 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 4)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 规则 ; ( 5)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 6)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 7) 选 择 、更 换注册登 记 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以 基金的名 义 依 法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 ( 9) 选 择 、更 换 销售 代 理 机构 ,并依 据销售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10)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1)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2)法 律 法规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 10) 按 规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1)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 12)编 制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义 务 ; (14)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 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 为 ; (19)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法 律 法规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3、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3)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4)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 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 失 的,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6)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法 律 法规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4、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1)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4)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 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0)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2)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13)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4)按 照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5)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6)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17)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8)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9)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法 律 法规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资 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申 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依照 规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询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 诉讼 ; ( 9)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 益。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 1) 遵 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规定 的 费 用 ; ( 3)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6) 返 还 持 有基金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 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7)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共 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票 权 。 2.召 开事 由 有 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终 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3)变 更基金 类 别; (4)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略 ; (5)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 改 基金合 同,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在法 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 、 赎回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 (3)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3.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式 (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金管理人选 择 确 定 。基 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自行 召 集并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4.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 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 事 程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6)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表 决 方 式 ; (8)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方 式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会 议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委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3)通 讯 方 式开 会 指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 终 止 基金合同的 事 宜 必 须 以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2)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 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委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件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的 情况 下 , 则 召 集人 可 另行 确 定 并 公告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至 少 应在 25个 工 作 日 后 )和 地 点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2)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 2)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4)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同 时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知 的 规定 ,并 与 登 记 注册机构 记 录 相 符 ; 5)会 议 通知 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人 可 另行 确 定 并 公告重 新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在 25个 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6.议事内容 与 程序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 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容 以及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40天 提交 召 集人。 召 集人对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天 公告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的 提 案 (包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原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交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作 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作 出 决定 , 并 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 审 议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4)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 行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期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议 事 程序 (1)现 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定 程序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 公布 监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以所 代 表的基金 份 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 讯 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天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天 在 公 证 机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7.决 议形 成 的 条 件 、 表决 方式 、 程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每 一 基金 份额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 等 重大 事项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票表 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计 票 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会 议 主 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 清点 结 果 。 重 新 清点 仅 限 一 次 。 ( 4)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9.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的生效与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效 之 日 起 3 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职 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承 接 的 ; (3)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4)基金合并、 撤 销 ; (5)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况 。 2.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1) 基金合同 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 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 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4) 基金 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发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基金合同 终 止时 ,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2)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4)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审计 ; 6)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7)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8)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 配 。 ( 5)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6)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3个 工 作 日内 公告 。 ( 8) 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 争 议 的 处 理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释 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 的,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但其效 力 应以 基金合同 正 本 为 准。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2办 公 楼 15 层 邮 政 编 码 : 100738 法定 代 表人: 彭越 成 立 日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2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 行 )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定 代 表人: 郭树 清 成 立 日期: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放 短 期、中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政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 ; 经中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 监 督 与核 查 1.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 督 、核 查 ( 1)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对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 所 托 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 所 有基金的投资 比例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等事项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2)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行 为 违反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应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 应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 ( 3)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 ,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 督 、核 查 ( 1)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投资 指 令 、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部 资 产 、 按 时 将 赎 回 资金和 分 红 收益 划 入 专 用 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动 用基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金资 产等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2)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 为 违反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应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 应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 ( 3)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在 业务 监 督 、核 查 中的配合、 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 务 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 1)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的资 产 。 ( 2)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 立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 3) 除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外 ,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行 运 用、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行协 商 。 ( 4) 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 5)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设 有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取得 基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职人 员达到 法定 人 数 ,有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的 条 件,有 安 全 高 效的 清算 、 交 割 系统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安 全 防 范 设施 和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有 关 的其 他 设 施 ,有完 善 的内 部 稽 核监 控制 度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 ( 6) 除 依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托 管基金资 产 。 2.基金设 立 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 基金募集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督 促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 属 于基金资 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基金银 行 账户 中,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 2) 若 基金募集期 限 届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 管理 ( 1)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 2) 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 4)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 条 件 下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资 产 的 支 付 。 (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若 通 过 基金有 关 账户 办 理, 基金管理人 需 及时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的 后 果 与 基金 托 管人 无 关 。 4.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管理 ( 1)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的证券 账户 。 (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管理 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5.债 券托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申 请 进 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进 行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代 表本基金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议 , 正 本 由 托 管人保管,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6.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 管理 ( 1) 因 业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 以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 2)法 律 、 法规等 有 关规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办 理。 7.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按 照实 物 证券 相 关规定办 理。 8.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重大 合同 包括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及 其 附 件 )。 (四)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五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根 据《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管理人 委托 中国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公司担任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编 制 及 持 续 保管 义 务 由注册登 记 人 承 担 ,但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 止 日、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月 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由注册登 记 人 编 制 , 由 基金管理人 审 核并 交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意 一 个交易 日或 全部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供 ,但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 证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用于基金 托 管 业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 务 。 涉 及 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所 有 费 用, 应 从 注册登 记 费 用中 支 取 ,不 得 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也不 得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另 外 收 取 。 基金 托 管人和 注册登 记 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保管, 按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及 证券监 督 管理 部 门 的 要 求 执 行 。 (六) 争 议 处 理 和 适 用 法律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七)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止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案 后 生效, 须 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 后 生效。 发 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 终 止 : 1.本基金合同 终 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 的 终 止事项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 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单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结束后 的 10个 工 作 日内 向 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后 15个 工 作 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 关 的信 息 资 料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现 金 红 利 , 持 有人 可 前往销售 机构 办 理 分 红 方 式 变 更。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选 择 红 利 再 投资 分 配 方 式 的 持 有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购 费 用。 (三) 定 期 投资 计 划 定 期投资 计 划 是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 、 扣款 方 式 , 由 指 定销售 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率与 普 通 申购费率 相 同。本基金的 最低定 期 定 额 投资金 额 不 少 于人 民 币 100元 ( 含 100 元 ), 具 体 执 行 金 额 遵从 销售 机构 规定 。 (四) 咨询 、 查 询 服务 1.信 息 查 询 密码 注册登 记 人 为 投资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人 开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户 证件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不 足 6位 数 字的, 前 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于投资人 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 的 账户 和 交易 信 息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时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客 户服 务 中心 电话 或 登录 公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为 充 分 保 障 投资人信 息 安 全 ,新 密码 应为 8位 数 字。 2.信 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 信 息 , 可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客 户服 务 中心 电话 或 登录 公司 网 站 进 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服 务 中心: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 网 址 : http://www.yhfund.com.cn (五) 在 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或不 定 期 为 基金投资 者 提供 投资资 讯 及 基金经理 ( 或投资 顾 问 ) 交 流 服 务 。 (六) 电子交易 与服务 投资 者 可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 上 基金 直 销 交易 系统进 行 网 上 直 销 交易 ,也 可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客 户服 务 中心 电话 直 销 交易 系统进 行 电话 直 销 交易 , 详 情 请查 看 公司 网 站 或 相 关 公告 。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 日 以来 涉 及 本基金的 重 要 公告 1、 2010年 12月 29日,基金管理人 发布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部 分 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修 改 相 关 基金合同的 公告 , 自 2011年 1月 1日 起 ,本基 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变 更 为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80%+中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益 率 × 20%。 2、 2011年 1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公司 副 总 经理 离 任 的 公告 》, 魏瑛 女 士 已 于 2011年 1月 7日 离 任 。 3、 2011年 2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公司 副 总 经理 离 任 的 公告 》, 石 松鹰 先 生 已 于 2011年 1月 31日 离 任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 阅 ; 投 资 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对投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文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http://www.yhfund.com.cn查 阅 和 下载 招募说明书。











银华价值优选股票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 执 照 6.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 执 照 7.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件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余备 查 文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投资人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