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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量化(163110)

申万量化: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申 万 菱信 量 化小 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申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一一 年 五 月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 重 要提 示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申 万菱信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本公司 ”或“本 基金管 理人” )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11 日证监 许 可【2011 】525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本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 同》 。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合同的备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1 十、基金 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53 十一、基金的投资......................................................................................................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6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八、风险提示..........................................................................................................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7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 是否投资 于本基 金的要 约邀请文 件。 《 基金合 同》 是规 定《基 金合同 》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 金合同》 。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 的备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等其他相关业务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公告书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分别简称 “场外” 和 “场内”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通过场内 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 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通过场内 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 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金账户。 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 认购、 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投资者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法定 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 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王菲萍 股本结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7% 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 持有 33%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 1957 年出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80 年至 1984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84 年至 1992 年任 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1992 年至 1996 年任职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 董 事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1996 年至 2004 年 2 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兼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平先生, 董事,1963 年出生, 经济师, 法学硕士。1989 年至 1990 年在湖 北省武汉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1990 年底至 1993 年初在湖北 省武汉市政府办公厅任副市长秘书、 主任科员。1993 年初至 1998 年初在交通银 行总行秘 书处、 条法处 先后担任 副行长 秘书、 行长秘书 、党组 秘书。1998 年起 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2000 年 7 月任 交通银行新加坡分行行长。2003 年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 10 月起加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1982 年至 1983 年在 湖南邵阳学院物理系任教,1986 年至 1994 年在东南大学哲学系担任系副主任。 1994 年至 2003 年底在泰阳证券公司任公司总裁。 2004 年任万联证券总裁。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广州城市商学院担任主任。 2007 年 1 月至 8 月在大通证 券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07 年 9 月至今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 宫永宪一先生,董事,1960 年出生,日本籍。1982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任职, 历任综合企划部副部长, 经营企划部副部长, 投资企划部 副部长等职。现担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执行董事并兼任海外资产管理 事业部部长。 陈志成先生, 董事,1955 年出生, 日本籍。1990 年 7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 托银行株式会社任职, 历任中国业务科员、 中国业务科长、 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现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冯根福先 生, 独立董 事 ,1957 年出 生, 二级 教授,博 士生 导师, 经 济学博 士。1982 年至 2000 年在陕西财经学院工作, 历任陕西财院学报主编、 陕西财院 工商学院院长。2000 年 5 月至今在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担任院长。 张军建先生, 独立董事,1956 年出生, 教授, 博士研究生。1983 年至 1988 年在四川外国语大学任教。1988 年至 1990 年在日本长崎县立大学任特聘讲师。 1990 年至 1998 年在日本千叶大学先后担任特聘讲师, 客座教授和早稻田大学非 常勤 讲师。 1998 年-2000 年在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中国事业部任部长兼法律顾 问。2001 年 至今在 中 南大学任 法学院 教授, 中日经济 法研究 所所长 ,中南大学 信托与信托法 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美法律交流基金 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2、监事会成员 蒋元真 先生, 监事会 主 席,1953 年出生 ,高 级会计 师、高 级经济 师 。1983 至 1985 年在上海市财政局企业财务一处任科员。1985 年底至 1987 年在上海市 财税二分局任局长助理。1987 至 1998 年在上海市税务局外税处历任副处长、 处 长。1998 年至 2000 年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历任计财部经理、 襄理兼计财部 经理。 2000 年-2010 年在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其中: 2003 年-2010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2 年在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任董 事长)2010 年中至今 在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塚原健二先生,监事,1960 年出生,日本籍。1985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任职, 历任公共资金运用部次长, 资产运用第一部次长, 受托 运用部次 长,投 资企划 部次长, 投资企 划部 副部长, 现任投 资企划 部部长兼任 三菱 UFJ 金融集团受托业务企划部特命部长。 王厚谊先生, 监事,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负责人。1951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 自 1978 年起任职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1994 年任职万国 房地产开 发公司 任办公 室主任;1997 年任 职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总部薪酬部经理。2004 年 1 月加盟本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过振华 先生, 副总裁 ,1964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1983 年至 1990 年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1990 年至 1993 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任申 万泛达 投资管 理 (亚洲 )有限 公司联 席 总裁,1999 年至 2004 年 2 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2 月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督察长 来肖贤先 生,1969 年 出生,经 济 学 硕士; 曾 任本公司 监察 稽核总 部 副总经 理; 在本公司任职之前,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资分析 师、部门副经理。 5、拟任 基金经理 张少华, 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自 1999 年起从事金融工作,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003 年 1 月加入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04 年 2 月加盟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风险管理总部高级风险分析师、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监,2009 年 3 月起任风险管 理总部总监。2010 年 2 月起任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监及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 数型 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10 月起担任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3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 总裁、 副总裁、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代表、组合投资经理代表。委员会执行委员在会议期间对所决策事项有投票权。 非执行委员有下列人员组成:研究负责人、宏观及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组合投资经理。 非执行委员对需决策事项可发表观点, 但不参与决策事项的投票 表决。 本公司总裁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投资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 集人。 本公司董事长、 督察长和风险管理总监和首席金融工 程师有权列席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本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和本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本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本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本基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4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5 23、 本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本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本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本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 协助、 接受委 托 或以其 他任何 形式为 除本基金 管理人 以外的 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及 本基 金管理人 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 结合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6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 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本 基金管理 人内控 体系注 重于建立 不同层 次的风 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 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 本 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 )独 立性原 则:本 基金管理 人各机 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 旗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 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此外, 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 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 并代表董 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 会为公 司非常设 议事机 构,由 公司总 经理 、 副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 负责人 组成。 主要负责审核本基金管理人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 监 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各投资品 种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 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 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 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 测、 评估和控制管理; 决定对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严重违法、 违规事件的调查, 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 )督 察长: 本基金 管理人设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主要 负责行 使法律 ( 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独立出 具稽核报告;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督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7 察长可以调阅 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监 察稽核 部:该 部门直接 向督察 长负责 。监察稽 核部通 过定期 稽核计 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 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 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 况进行检查稽核; 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分析, 提出改进方案, 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 险管 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 )风 险管理 部:该 部门直接 向总 经理 负责 。风险管 理部职 责在于 对本基 金管理人的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管理;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 基金 业务 管理 、基 金营 销、 基金 会计 、IT 系 统、 人力 资源 、财 务管 理等 各业务 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 个环节进行监控, 检查其遵守公司的规章、 指引和流程的 情况; 针对此类事项, 定期向总 经理出具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 该报告须抄送督 察长。 (六)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 )内 部控制 环境包 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织 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本基金管理人 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 基金管 理人 按 现代企业 制度的 要求, 建立 了符 合公司 发展需 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 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 则, 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本 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 的聘用 、培训 、评估考 核、晋 升、淘 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 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 和专业素养;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8 (5 )本 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贯穿 于公司 整体的 、层次明 晰、权 责统一 、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 ,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 独立于各部门、 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 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重要 业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 )风 险评估 ,包括 风险鉴别 和风险 测算两 大部分, 是风险 控制 管 理的前 提;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 险测算 则在风 险鉴别的 基础上 进一步 对风险可 能产生 的损失 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需要从风 险损失 的领域 进行划分 ,确认 某项风 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和公众责任、 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 险管理 部 需要 在预期风 险损失 发生的 情景下, 评估风 险对各 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 金管理 人 各项 业务操作 均应严 格遵守 公司制定 的相应 流程, 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 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 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 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 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投资交易管理流程、 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品开发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 紧急应变程序、 绩效评估与考核 程序 、 授权管理程序、 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9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 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 注册登记、 投资、 交易、 基金清 算 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 风险 管理部 在日常 业务运行 过程中 对操作 流程的遵 守情况 进行全 面监督 和记录; 4) 各部 门主管 负责对 本部门的 流程运 作进行 实时监控 以保证 本部门 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 监察 稽核部 以定期 稽核的方 式检查 各业务 部门对相 关流程 运作与 遵守情 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 资产与 公司资产 、不同 基金的 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 算;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 立科学 的业绩 评估和考 核体系 ,定期 对各项业 务开展 作出综 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 )制 定切实 有效的 紧急应变 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的 机制, 明确危 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 )建 立公司 内部的 信息沟通 渠道, 保障信 息的及时 、准确 的传递 ,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 上级主管 ,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 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 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 )设 独立于 公司运 营管理部 门的监 察稽核 部,督察 长是监 察稽核 部门的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0 负责人。 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 风险监控;


(3 )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 经理 负责; (4 )各 部门主 管负责 本部门对 于内控 制度的 执行和监 督;在 具体的 业务运 营中, 授权管理、 岗位 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 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督 察长、 风险管 理部和投 资总监 对整个 投资交易 过程有 权实施 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 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 置; (6 )各 部门在 发现任 何有违内 控原则 的行为 时,应立 即根据 报告流 程逐级 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 于员工 个人违 反法律法 规和有 关规定 ,视其给 公司造 成的损 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 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 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 公司将 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 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30 人,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1 年 3 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2 证券投资基金 205 只, 其中封闭式 8 只, 开放 式 197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续七年 获得香 港《亚 洲货币》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5 项最佳托 管银行 大奖;2010 年,本 行资产 托 管部总经 理获得 《财资 》设立的年 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 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10 年,中 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再 次通过了 评估组 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通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实施 SAS70 审计年度 化、常规化的项目。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3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托管的 基金资 产、托管 人的自 有资产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4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5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浦剑悦 、陈景新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 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人: 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86 10 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7 传真: (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86-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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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8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董云巍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8) 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 吴海平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9)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0)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或拨 打 各城 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 名称: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3)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86 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4)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888 传真:+86 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6)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 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8) 名称: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9)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0791 -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20) 名称: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2)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2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4)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2、场内发售机构 (1 )本 基金的 场内发 售机构 为 具有基 金代销 资格的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2 )本 基金募 集结束 前获得基 金代销 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 位可新 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3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66210988,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姓名: 安 冬 经办律师: 吕红、 安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 薛竞、张鸿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4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本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次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月 日 证监 许可 【2011 】525 号 文 《 关于 核准 申万菱 信 量 化小 盘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募集的批 复》核 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基金类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5、 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 6、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7、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 (三) 募集期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5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到 2011 年 6 月 10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法定条件,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 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 募集和 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五 )发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 《发售公告》 ) 。 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 公告或相 关业务 公告) 。本基金 募集期 结束前 获得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 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六 )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 确定, 请 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 代销机构 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 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通过场 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 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6 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 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按照 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八)基金份额的 认购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1 )本 基金 的 场外 以 认购金额 为基数 采用比 例费率计 算认购 费用, 认购费 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0% 100 万(含)~500 万 0.80% 500 万(含)~1000 万 0.30%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 笔 (2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的计 算结果 采 用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差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7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举例 说明: 投资者认购金额 10,000 元,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 元, 由于 募 集期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净认购 金额=10,000 元/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元-9,881.42 元=118.58 元


认购 基金份额= (9,881.42 元+10 元)÷ 1.00 元=9,891.42 份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计算 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 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则其可得到的 本基金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 10,000× (1+1.20% )=10,12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1.20% =12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 元/1.00 元=10 份 经确认的 认购份额总额=10,000+10=10,010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 需缴纳 10,120 元, 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10,010 份。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8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本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 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 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投资 者认购 前,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全额 缴纳认 购的金 额 的款 项 。 4、 具体 规则请 参照 申 万菱信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和各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规定。 5、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 账户,不得动用。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9 七 、基 金合 同的 备案 (一) 基金的备案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 本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本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本 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本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本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本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本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1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 回业务;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本基金 的申购、 赎 回。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申购、 赎回 的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本基金 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2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 金的场 内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 构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3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场外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赎 回的最 低份 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账户 中基金 份额 不 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 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申购费率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4 (1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人民币: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 ~500 万 1.00% 500 万(含) ~1,000 万 0.50%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 笔 (2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 场外赎 回费率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该部分 基金份 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1 年(含)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00% (2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0%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 2 个工作日 前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5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 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举例一: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 1.068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1.50%)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 /1.068=9,224.92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68 元,则可得到 9,224.92 份基金份额。 举例二: 如上例,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假定申购费率也为 1.50% , 则因 场内份 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224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224× 1.068 =9,851.23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3-147.78=0.99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6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 本基金单位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 = 10,000 ×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 0.50% = 53.40 元


赎回金额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假设赎回 当日 的本基金单位 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 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 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7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金投 资组合 内某个 或某些证 券即将 上市或 进行权 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 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退还申购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8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4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9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同时以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 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连续巨额赎回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0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1 九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 行。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2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3 十、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等 其 他 相 关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 申购 或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 系统转登记。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 系统 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登记。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 系统转 登记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登记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4 (三)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 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5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 数量化 的投资方法精选个股, 严格按照纪律执行, 力争长期稳 定 的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85% ~95% ,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小盘股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债券、现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15%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应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技术对投资策略进行优化, 将特定的投资思想和理念通过 具体指标与参数的设定体现在数量模型中, 坚持以 数量化的方式进行投资, 充分 发挥数量化投资的优势,保持投资策略的一致性与有效性。 (四) 投资策略 1、 小盘股定义 本基金将专注于小盘股的投资, 为了更好的对投资标的进行界定。 本基金对 小盘股进行了以下定义:基金管理人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 通市值从小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6 到大排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50% 的股票归入小盘股集合。 对 于未纳入 最近一 次排序 范围内的 股票( 如新股 等) ,本 基金参 照最近 一次排序的 结果决定其是否纳入小盘股集合。 2、 股票投资策略及组合构建流程 本基金坚持 数量化 的投资策略, 专注于小盘股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 内股票市场的大量实证研究, 专门开发了适合小盘股投资的数量化投资模型 (简 称 “量化小盘投资模型 ” ) , 作为本基金投资的核心。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行为, 都 是基于该投资模型而定。 这种完全基于模型的数量化投资方法能够更加客观、 公 正而 理性的去分析和筛选股票, 并且不受外部分析师的影响, 极大的减少了投资 者情绪的影响,从而能够保持投资策略的一致性与有效性。 本基金的“量化小盘投资模型”包括以下几个子模型: 1、财务分析模型 基于小盘股的定义,界定出小盘股股票池,作为本基金投资的初始股票池。 财务分析模型, 主要是基于一系列财务指标, 对初始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筛 选, 甄选出财务指标较佳的股票, 构建本基金的一级股票池。 本基金主要从企业 变现能力、营运能力、长期债务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这四个方面进行财务分析, 已实现对初始股票池中上市公司的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 理质量的评估。 (1 )企业变现能力 企业变现能力是指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 它取决于可以在近期转变为现金的 流动资产有多少。 本基金分析企业变现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 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可以反映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 评价流动资产总体的变现能力。 流 动比率越大,说明企业偿债能力越强。 2)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 (流动资产- 存货)/ 流动负债 由于在流动资产中存货的变现速度最慢, 或存货估价存在着成本与合理市价 相差悬殊的问题等原因, 在不希望企业用变卖存货的方法还债, 或排除使人产 生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7 误解的情况下,速动比率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更加另人可信。 (2 )营运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是用来衡量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 本基金分析企业营运能力 的财务指标主要有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 1)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销售成本/ 平均存货 存货周转率的好坏反映企业的存货管理水平,一般来讲,存货周转率越高, 则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 流动性越强, 存货转换 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等的速度越快, 提高存货周转率可以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 2)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销售收入/ 平均应收账款 和存货一样, 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 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及时收回应收账 款, 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管理应收账款方面的 效率。 (3 )长期债务偿付能力分析 企业对一笔债务承担两份责任: 一是偿还债务本金的责任; 二是支付债务利 息的责任。 分析一个公司长期偿债能力主要是确定该公司偿还债务本金和支付债 务利息的能力。 本基金分析企业长期债务偿付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包含资产负债 率和已获利息倍数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 也可以衡量公 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资 产负债率越高, 股东提供的资本比例就越 低,则公司不能及时偿债的风险越大。 2)已获利息倍数 已获利息倍数= 息税前利润/ 利息费用 已获利息倍数反映企业息税前利润为所需支付的债务利息的多少倍, 已获利 息倍数越大,公司偿还利息的能力越强。 (4 )盈利能力分析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8 盈利能力是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 本基金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的主要财务指 标为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1)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 净利润/ 销售收入 销售净利率反映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 销售净利率越高, 说明公司盈利能力 越强。企业在增加销售收入的同时,必须相 应的获得更多的净利润。 2)资产净利率 资产净利率= 净利润/ 平均资产总额 资产净利率是一个反映公司资产利用综合效果的指标。 该指标越高说明资产 的利用效率越高,公司在增加收入和节约成本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 平均净资产 净资产收益率反映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投资回报率。 净资产收益率越高说明公 司盈利能力越强。 2、多因子 ALPHA 选 股模型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指标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筛选出 最有效的成份因子,寻求 ALPHA 来源,构建 选股模型。 本基金采用的因 子指标主要分为三大类: (1 )市场面因子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市场面因子对市场的反应比较直接, 比基本分析更能反 应实际市场的局部现象; 在一个非完全有效的市场中, 这些因子对选择股票的表 现具有一定的正面贡献。 本基金主要采用的市场面因子包括换手率和相对强弱指 标等 1)换手率 换手率= 成交量/ 流通总股数 换手率是指 一定时间内市场中 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 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 的指标之一 。 2)相对 强弱指标 通过比较一段时期内的平均收盘涨数和平均收盘跌数来分析市场买 卖 盘的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9 意向和实力,从而 判断 未来市场的走势。 (2 )成长因子 本基金通过量化统计模型, 建立企业成长因子库, 根据历史表现, 将直接能 反映超额收益的成长因子作为本基金的成份因子。 本基金入库的成长因子主要包 含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1)主营业务增长率 主 营 业 务 增 长 率= ( 本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上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率 )/ 上 期主营业务收入 该指标通常是公司利润增长的先导指标,是分析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主营收入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 , 这是公司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标 志,体现了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2)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本期净 利润额-上期净利润额)/ 上期净利润额 该指标反映的是 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扩张速度, 是反映公司成长状况和 发 展能力 的重要指标。 (3 )估值因子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估值是投资中最困难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它直接体现着 持股的安全边际与风险; 估值因子是本模型中相当重要的指标, 按传统基本面投 资思想,上市公司的历史表现和分析师的未来预期都会最终反映在估值因子中。 为了更合理的对公司的估值进行评价, 本基金采用多种估值方法构建估值因子体 系,主要的参考估值指标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和市现率等。 1)市盈率 市盈率= 股票价格/ 每股收益 该指标适用于每股收益为正且受宏观经济影响小的非周期行业内的上市公 司。 2)市净率 市净率= 股票价格/ 每股净资产 该指标适用于固定资产较多、 公司价值与净资产关系较大且每股净资产为正 的行业内的上市公司。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0 3)市销率 市销率= 股票价格/ 每股销售收入 该指标适用于销售成本率较低的服务行业, 或者销售成本趋同的传统行业的 上市公司。 4)市现率 市现率= 股票价格/ 每股现金流量 该指标适用于现金流为正,且现金流相对稳定的上市公司。 通过多因子 ALHPA 选股模型的评估,筛选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 (3 )组合优化模型


基于核心股票池,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的规模, 选择合适的股票数量构建投资 组合 , 通过组合优化模型 决定各股票的加权方式与调仓频率等。 本基金的组合优 化模块,包括股票流动性评价、风险价值 (VaR )以及动量/ 反转策略等。 动量/ 反转策略:应用动量反转的效应,对投资组合中的股票配置权重进行 优化,以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风险价值: 通过测试 投资组合中个股单位风险变动对整体风险价值变动的敏 感性,优化组合,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 )模型的动态调整 数量化模型的研发是一个持续检验、 修正与优化的动态过程。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市场变化趋势以及后续深入持续的研究,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量化小盘投资模 型进行复核 与检验, 并对模型涉及的 因子与策略进行 修正与调整, 不断改善模型 的有效性与稳定性,以使得本基金能够持续的完成投资目标。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集中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 深圳交易所债券市 场。 债券投资标的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 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和可转债以及现金类 投资品种。 在债券投资部分, 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通过有效的投 资组合体现债券市场战略投资与战术投资的结合, 并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 种投资分析技术, 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 通过债 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配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1 比,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 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种间的配比,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稳定投资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 主要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 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五)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2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0%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5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90%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10% ×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税后) 采用上述比较业绩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中证 5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研发的系列规模指数体系中的小盘指数,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3 用以反映市场上小盘股的整体表现。由于本基金的定位是专注于小盘股的投资, 因此, 选择中证 500 指数作为业绩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 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 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及时公告并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量化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品种, 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来看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 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4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5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6 十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7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8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本 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9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基金合 同》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基金合同》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 《基金合同》 当事人负责, 不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0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1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2 十 四、 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这一收益分配方式, 具体 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3 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4 十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5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6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7 十六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8 十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不一致或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9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0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 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1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2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3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 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4 十八 、 风险 提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 基金运作的 特有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 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 可避免 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经济 周期风 险:市 场的收益 水平随 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动 而变动 ,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3、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经 营不善 ,会导 致其股 票价格的下跌, 或股息、 红利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 来风险;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收益主 要通过 现金的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 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 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政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波动、 税收政策的变动、 产业政策 的变动、 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 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公司所管理的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5 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1、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其 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 基金, 故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后, 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 导致投资者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2 )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 离并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2、基金既定投资策略下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通过量化模型来进行选股, 是在对市场海量数据进行清洗、 加工与处 理的基础上, 挖掘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在此过程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数据风险 和模型风险两种特定风险。 (1 )数据风险 本基金的量化模型涉及到的数据量巨大, 包括上市公司基本财务数据、 股票 交易数据等海量数据, 以上数据还可能需经过多次预处理, 因此可能出现源数据 错误或预处理过程带来的错误, 从而对数量模型输出正常结果产生影响。 针对此 类风险, 本基金将会严格监测源数据, 并采用多数据源对同 一数据进行复验, 避 免由于单一数据源 出错带来的源数据错误风险, 并定期对各个预处理程序 进行检 验,尽可能避免预处理程序带来的数据风险。 (2 )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环境变化, 造成数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无法 在一定风险下达到最大化的超额收益。 一方面,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各类市场指标, 在市场环境出现变化趋势时及时调整核心参数优化模型, 尽力减少市场环境对模 型的冲击; 另一方面在投资组合收益出现大幅波动、 投资效率降低时, 对模型核 心参数和逻辑进行检查和优化, 不断改进, 力争是模型日趋完善, 追求更高的稳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6 定超额收益。 (五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 )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 损害客 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七 )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 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 营 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 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 犯法行为、 未 授权活动、 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 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九)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 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十) 其他风险 1、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7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及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8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9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0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第 一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设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 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1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 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2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3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 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4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5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6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提供 基金管 理人和 监管机构 要求提 供的信 息,以及 不时的 更新和 补充,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7 并保证其真实性; 3、 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4、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规则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8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一)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二)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三)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四)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9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五)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0 和收取方式。 (三)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一)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二)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1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 具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二) 议事程序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3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 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二)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4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一)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二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 三部 分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6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7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8 第 四部 分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部 分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09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第一 部分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 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4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 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从事募集、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王菲萍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0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二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1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85%~95%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小盘股(指基金管理人对中国 A 股市场 中的股票按 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50% 的股票归入小 盘股集合)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权 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 过 3% ;债券、现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5%~15% ,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阐述对归属于小盘股的股票池进行更新时, 每次更新 后将在 3 个 工作日之 内发送 最新的 归属于小 盘股的 股票池 给基金托管 人, 以便于基金托管人据此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投资。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 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在 本托管 人托管 下的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共 同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0%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托管 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2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在 托管人 托管下 的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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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4 (五)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5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6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针对以上监督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7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 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8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四部 分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二)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四)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五)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购 专 户 或 申 万 菱 信 量 化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备付金账户。 上述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19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20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21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第 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六部 分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22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七部 分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23 (三)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五)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六)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24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登记业务 , 配备先进、 高 效的电脑系 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业务、 汇总和存储 并管 理 基金的所有 认购、 申购与赎回信息,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登记工作 的准 确和顺利进 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 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得到定期的投资记录对帐 服务。 3、 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 的收益分配 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 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4、 网络在线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类在 线服务。 5、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 份额 , 并享受费 率优惠。基金间转换 服务的办理时间、费率 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 中心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额。 该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时间、 费率和 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25 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 (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其他,如邮寄等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26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27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文件 (二) 《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三) 《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 申万菱信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五 )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 中国证 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