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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蓝筹(690001)

民生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品牌 蓝 筹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一年 五 月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银品 牌蓝筹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经2009 年1月22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 】76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3月27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混合型 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和 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属于 基金 中风 险收 益水 平较高 的品 种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 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 等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谨 慎决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 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1 年3 月27 日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0 年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基 金业 绩 ................................................................................................................................. 52 十一、 基金 财产 ............................................................................................................................. 53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3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 七、 风险 揭示 ............................................................................................................................. 6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7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2 二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3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 、 持有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民 生加 银品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月25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 布、 同 年7月1日 实施 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3. 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 结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 销售机 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过3个 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 业务规 则》 :指《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销 售机 构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持 有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 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无 法抗 拒、无 法避免 且在本 基金 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0 %) 、 加 拿大皇 家 银行 (持 股 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 10 %) 。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00 联系人 : 蔡 冬琳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 合 规及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 投资 部、 研究 部、 金融 工程与 产品 部 、 市场策 划中 心 、 客 服与 电 子商务 中心 、 渠道 管理 一 部 、 渠道 管理 二部 、 渠 道 管理 三 部 、 机 构 一部 、 机 构二 部 、 运营 管理 部 、 交 易部 、 信 息技 术 部、 综合 管理 部、 工会 办 公室 、 监 察稽 核 部。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 至 2011 年 3 月 27 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5 只 开放式 基 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杨东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工 程师 。 历 任中 国 人民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科技 处、 调统 处 等部门 处长 ,交 通银 行深 圳分行 电脑 处处 长, 后加 入中国 民生 银行 ,历 任深 圳分行 副行 长 , 杭州分 行行 长、 深圳 分行 行长。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沈建军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国 家 物资部 办公 厅 、 国 家内 贸 部办公 厅处 长、 全国 工商 联办 公厅 主 席办公 室主 任 、 中 国民 生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 中国 民 生银行 资产 管理 部、 中国 民生 银行 投资 银 行部副 总经 理 。 现 任中 国 民生银 行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投资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 学士 。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作 , 历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 行高级 顾问 ,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投 资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会 计师 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霍平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历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多伦 多) 基金业 绩评 估分 析员 、国 际投资 研究 及分 析( 地区 )员、 国际 投资 研究 及分 析(行 业) 员 。 现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 司( 香港) 基 金 经理 。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海 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三峡 财务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经 理 、 经理。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中 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财务 总监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 讲师 、 经 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 教 授 、 系 副主 任、 系主 任 、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 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 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 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 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Cole Randy Capener 先 生: 独立董 事, 法律 博士 。历 任美国 贝克 麦坚 时律 师事 务所的 律 师、合 伙人 。后 创办 拯救 非洲家 庭的 慈善 组织 。现 任美国 拯救 非洲 家庭 的慈 善组织 总裁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员 赵尚恒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学 士, 高级 经济 师 。 历 任交 通 银行 郑州 分行 支行 行长 、 太 平 洋保险 公司 湖南 省分 公司 副总经 理 、 民 生银 行电 子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美 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 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 特 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 现 于香港 担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亚洲 股 票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顾定锟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赣 州地 区分行 科员 、 广东 发展银 行深圳 分 行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国 光 大银行 深圳 宝城 支行 会计 科科长 、 中国 民生 银行 深 圳分行 计财 部副 总经理 、 深圳 彩田 支行 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 深 圳分 行会计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 深 圳分 行同业金融 部副总 监(主 持工作) 。 现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 运总监 兼综合管 理部 总监。 黄梅萍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曾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市分 行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深圳 监管 局工 作。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 副 总监 。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杨东先 生: 董事 长 , 代总 经理 , 简历 见上 。 张嘉宾 先生 : 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 任深 业美 国公司 ( 新泽西 ) 副总 裁 , 瑞 银华 宝 (纽约 ) 业务 经理 , 富 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市 场总 监,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首席 市场 官, 中国光 大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首席 运营 官,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 离任 。 朱晓光 先生 :督 察长 ,简 历见上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傅晓轩先生 ,上海 交通大 学硕士,14 年证 券从业经 历。曾任大 鹏证券 综合研 究所债券 高级分 析师 。 2004 年加 盟 中国民 生银 行, 曾任 金融 市场部 发债 融资 中心 高级 经理, 负责 短 期 融资券的 承销发 行工作 ,后任金融 市场部 代客资 产管理中心 投资组 合经理 。2008 年进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负 责固 定收 益投 资及 研究业 务 。 自 2010 年 11 月 8 日起 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 月 26 日起 担任 民生 加 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 7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 月 26 日担 任民 生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黄钦来 先生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硕 士,12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1998 年 7 月 进入 国 泰君安 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券研究 所,2000 年 7 月加 入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任研 究员 、鹏 华普 惠封闭 基金 基 金经 理 助理 、鹏 华普 天收 益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鹏 华中 国 50 混 合基 金基 金经 理、基 金管 理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 理部 总 监、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兼 研 究总监 , 曾任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总 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自 2009 年 3 月 31 日 起至 2010 年 11 月 7 日 担任 本基金 基 金经 理,自 2010 年 2 月 3 日起 至 2010 年 11 月 7 日 担任 民生 加银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陈东先 生, 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至 2010 年 7 月 4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 设 副主席 (主 持 工作)1 名 , 其 他委 员 4 名 。 名单 如 下: 陈东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副主席( 主持工 作) , 现 任公司投资 副总监 、研究 部总监; 杨东先 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简历 见上 ; 乐 瑞 琪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现 任公 司 研究部 副总 监 ; 陈 廷国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现 任公司 研 究部 首席分 析师 ; 傅 晓轩 先 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简历 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黄 梅萍 女士 列席会 议, 简历 见上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 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公 司 ) 为 加强 内部 控 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 东 的合法 权益 , 依 据 《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 公司实 际情 况 , 制 定 《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 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 的 各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 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 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 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 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 度 , 通 过 凭证设 计 、 登录 、 传递 、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 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 业银行 之一。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由原 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 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 的 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日 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 市的银行 。2006 年9月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 指数。 2007 年9月25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A股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0 年12 月31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1350.31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26.39%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661.32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37.61% 。 年化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为1.32% , 年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22.61% ; 净利 息收 益 率为2.49% 。 信 贷资 产质 量 继续稳 定向 好, 不良贷 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双降” ,拨 备覆 盖率 大幅 提 高至221.14% 。 中 国建设 银行在 中国内 地设 有1.3万余 个分支 机构,并 在香港 、新加 坡、法 兰克 福、约 翰内斯 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市 及悉 尼设 有分行 , 在莫斯 科设 有代 表处 , 设 立了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侨 村镇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信 村镇银 行 、 陕 西安 塞建信 村镇银 行 、 河 北丰 宁建信 村镇银 行 、 上 海 浦东建信村 镇银行 、苏州 常熟建信村 镇银行9 家村镇 银行,拥 有建行亚 洲、建 银国际, 建行 伦敦 、 建 信基 金、 建信 金 融租赁 、 建信 信托 、 中 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行 已安 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有 员工313,867 万 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 共获 得100 多 个国 内 外奖项 。 本集团在英 国《银 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 商业银 行品牌十 强”列第 二 位, 在“全球 银行 品牌500 强 ” 列 第13 位 , 并 被 评 委2010 年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 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佳 中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 列 第三 位, 银 行业 第一 位; 被 《亚 洲金 融》 杂志评 为2010 年度 “中 国 最佳银 行” ; 连 续三 年被 香 港 《 资本 》 杂 志评 为 “中 国杰出 零售 银 行” ;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 授予“ 中国 红十 字杰 出奉 献奖章 ”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 金核 算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现有 员 工130 余人。 自2008 年以 来中国建 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 并已经成为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投 资托管 服务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曾 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江苏 省分行、 广东省 分行 、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 营 运管 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 会计结 算 、 营 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2010 年初,中国 建设银行 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 的《 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 年度 “ 国内最 佳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评为 “ 中 国最佳 次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 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 址:www.cmbc.com.cn








(3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网址:www.sdb.com.cn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6)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网址:www.njcb.com.cn (8)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 服电 话:95559





联 系人 :曹 榕





电 话:021-58781234





传 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 黄 志伟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或 当地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 话 联系人 :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1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3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梁 曦


客服电 话:955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cib.com.cn (14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18 、19 、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305 传真:020-87555417 网址: http://www.gf.com.cn (16 )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业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 郑 舒丽





联 系电 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李杰 电话:025-83290838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chinatai.com.cn (21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95513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2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25 )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gfhfzq.com.cn (26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 区深南 大道 凤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毅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29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 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徐欣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10-82831662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0 )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1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2 )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 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4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33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itic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安 冬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熹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09 年 1 月 22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09】76 号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2,718,576,495.31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25,174 户。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合 同 已于 2009 年 3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 。 2. 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 网 点, 并 另行公 告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 请 见相 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人 应主 动查 询申 请的 确认结 果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五)申 购 和 赎 回的 金额 1.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每 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投资人 可 以多次 申购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 基金 的 投 资人 每个 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 最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本基 金 不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六)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次申 购,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人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 算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率)/ (1+ 申购 费 率)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3.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规 定 的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以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 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本基金已经在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和 网 上 交 易 直 销 开 通和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A 类 690002 ,C 类 690202 ) 、 民 生加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690003 ) 、 民生 加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690004 ) 之 间的 转换, 并且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开通 和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A 类 690002 , C 类 690202 )之 间的 转换 ;本公 司将 来发 行成 立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将视 具体 情况确 定是 否 开展基 金转 换业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通 过积 极灵 活的 资产配 置 , 并 重点 投资 于 具有品 牌优 势的 蓝筹 企业 , 在 充分 控 制基金 资产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投资 回报 , 争取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20%-70% , 其 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部 分 至少 80% 投 资于 具有 品牌 优势的 蓝筹 企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坚持价 值投 资理 念, 注重 收益性 、安 全性 、流 动性 的和谐 ,通 过深 入研 究、 仔细分 析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全面论 证 , 主 要选 取具 有 品牌优 势的 蓝筹 企业 进行 积极主 动投 资 , 争 取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 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 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 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 “自 上 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 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资 产 配置层 面与 个股选 择层 面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优 化配 置, 争取 实现 基金资 产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稳 健 增 值 。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主要 分为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SAA ) 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TAA)。 (1)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SAA ) 本基金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是 是指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前提下 , 以 现代投 资组 合理 论 、 经 济 周期理 论为 指导 , 依据 “ 自上而 下 ” 多 维经 济 MEKI 分析决策支 持 系统, 运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确 定较 长时 间内 的股票 、债 券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根据现 代投 资组 合理 论和 经济周 期理 论 ,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及 其相 关性 是确 定大 类资产 配 置的依 据 ; 经 济发 展带 有 周期性 变化 , 每一 轮经 济 周期分 为衰 退 、 复 苏、 扩 张、 放缓 四个 循 环阶段 , 在这 四个 阶段中 , 股 票、 债券 等大 类资 产 存在着 周期 性的 兴衰 变化 。 因 而本 基金 关 注可能 对各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 收 益及 相关 性产 生 影响的 各种 因素 , 从 宏 观 经济 、 中 观经 济 和市场 层面 运用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 判断 和预 测 中国经 济周 期和 趋势 , 严 谨衡量 大类 资产 的长期 理性 的收 益率 、 风 险及相 关性 , 确定 基金 资 产在各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战 略 性资 产 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层 面的 主要考 察因 素包 括但 不限 于 GDP 增 速 ( 包括 全球 主 要国家 的 GDP 增速 以及 中国 的 GDP 增速 )、 居民 消费 价格 指数、 固定 资产 投资 增速 、进出 口增 速 、 货币供 应 量 M1 增 速、M2 增速等 指标 的变 化以 及宏 观经济 趋势 变化 、宏 观经 济增长 模式 以 及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及 含义等 ; 中观 经济 层面 主要 考察因 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重行业 盈利 增 速、 大宗 商品 和资 源要 素 价格的 变化 等 ; 对 市场 层 面的主 要考 察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市 场 PE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PB 估值 水平 、A-H 股溢 价 、成交 量变 化及 政府 市场 政策等 。 (2)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TAA ) 体系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TAA ) 是根据 特定 市场 环境 及经 济条件 , 围绕 基金 资产 的 战略性 资产 配置基 准对 资产 配置 状态 进行动 态调 整, 从而 增加 投资组 合价 值的 积极 投资 过程。 本基金 结合 国内 资本 市场 的特点 并结 合成 熟的 联邦 模型 , 建 立了 适应 国内 市场 的战术 性 资产配 置 的 TAA 体系 。该 体系遵 循“ 回归 均衡 ”的 原则, 根据 各大 类资 产相 对无风 险资 产 的 风险 溢价 水平 以及 该溢 价水平 对均 衡或 长期 水平 的偏离 程度 配置 大类 资产 。 2.股 票投 资策略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在深 入分 析行 业特 性、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业 发展模 式等 行业 发展 规律 的基础 上 , 通过适 时关 注和 分析 中国 经济发 展周 期 、 经 济结 构 调整 , 考 虑国 际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国际 产业 联动和 产业 转移 对于 中国 行业的 影响 , 研究 全球 经 济一体 化背 景下 的中 国行 业景气 趋势 , 判 断行业 增长 前景 , 同时 结 合行业 估值 水平 的预 测分 析, 综合 判断 各行 业投 资 价值 , 确 定和 动 态调整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各行业 投资 比例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在个 股选择 上 采取 “核心-卫 星策略 ” ,即本 基金股票的 核心资 产部分 投资于具 有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此部分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80% ; 卫 星股 票资 产 部分投 资于 具有 品牌优 势蓝 筹企 业之 外的 优质公 司。 1)核 心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核心 股票 资产 部分 采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投资 于具有 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①蓝筹 股企 业的 选择 标准 蓝筹股 是指 具有 稳定 的盈 余记录 、能 定期 分派 较优 厚的股 息、 业绩 优良 的企 业的股 票 , 又称为 “绩 优股 ” 。 本基 金 将选择 具有 以下 特征 的企 业作为 蓝筹 股企 业: A 地位 突出 :在 证券 市场、 行 业中 占有 突出 地位 ,企 业 的股 本规 模较 大, 总市 值 及权 重较大 , 公司 的总 市 值 排 名居于 整个 证券 市场 前三 分之一 , 或者 总市 值排 名 居于所 在行 业的 前三分 之一 ;企 业在 技术 资源、 客户 资源 、销 售渠 道、产 品创 新等 方面 处于 行业领 先 地 位 。 B 业 绩优 良: 主营 业务 突 出,盈 利能 力强 ,投 资回 报稳定 。 C 分 红优 厚: 分红 稳定 , 具有较 高的 现金 股息 率。 D 流动 性较 好: 流动性 较 好一方 面因 为企 业股 本规 模较大 ,另 一方 面因 为成 交活跃 。 E 成 长性 较好 :企 业发 展 前景良 好, 主营 业务 收入 、净利 润不 断增 长。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②品牌 优势 企业 的选 择标 准 品牌优 势企 业是 指具 有品 牌竞争 优势 的企 业 , 其 拥有 具有竞 争对 手难 以模 仿甚 至无法 超 越的品 牌竞 争差 异化 能力 。 品 牌优 势能 够使 企业具 有较高 的知 名度 、 美誉度 、 忠 诚度 , 容 易 吸引 、 培 养和 留住 对企业 有较高 的认 知度 、 较强的 信任感 和好 感 、 较 为稳定 的长期 客户 , 从 而产生 超额 利润 ,实 现优 秀品牌 的溢 价能 力。 本基金 在定 性分 析上 ,将 选择具 有以 下特 征的 企业 作为品 牌企 业: A 过硬 的质 量、 完善 的服务 。 质量 是品 牌的 生命 ,也 是 企业 的生 命; 服务 是产 品 的衍 生,是 品牌 的重 要支 撑, 是现代 市场 竞争 的焦 点之 一。 B 良好 的形 象、 较高 的文化 价 值。 形象 是品 牌在 市场 上 、客 户心 中所 表现 出的 个 性特 征, 体现 客户 对品 牌的 评 价与认 知 。 文 化价 值是 品 牌的精 神内 涵 , 是 现代 社 会的消 费心 理和 文化价 值取 向的 结合 ,是 企业形 象的 外在 展现 和传 播。 C 规范 合理 的公 司治 理、优 秀 的企 业管 理。 规范 合理 的 公司 治理 、优 秀的 企业 管 理是 企业产 生和 长期 拥有 优秀 品牌的 保障 , 使 得优 秀品 牌 在各种 情形 下得 以健 康成 长、 顺 利发 展。 长期良 好的 品牌 的打 造和 维护 , 无 一不 是在 规范 合 理的公 司治 理的 基础 上 , 依靠科 学有 效的 优秀管 理去 创立 、维 护和 创新的 。 D 较 强的品 牌长 久发展 能力 。本 基金通 过研 究品牌产 品市 场特性 、品 牌产品是 否符 合 客户和 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 企业对 于品 牌维 护的 投入 、 品 牌市 场的 细分 与推 广 等因素 , 分析 品 牌的长 久发 展能 力。 品牌优 势最 终将 使得 企业 具有较 强的 议价 和定 价能 力、 较高 的市 场占 有率 以及 超过行 业 平均水 平的 盈利 能力 , 因 此, 本基 金在 财务 分析 上 , 将 通过 企业 的毛 利率 、 营业收 入 、 净 资 产收益 率等 指标 与行 业进 行对比 分析 ,寻 找出 具有 品牌优 势的 企业 。 本基金 将严 格依 据上 述 投 资策略 , 展开 深入 细致 的 分析论 证和 调研 活动 , 考 察和筛 选上 市公司 , 将 同 时符 合上 述 蓝筹股 企业 选择 标准 和品 牌优势 企业 选择 标准 的优 质公司 , 作为 本 基金核 心股 票资 产备 选对 象进行 投资 。 2)卫 星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卫星股票资产部分 是通过投资于具有品牌优 势的蓝筹企业之外的优质 公司来达 到增 加 组合 超额 收益 、 分 散组合 风险 的目 的 , 因 此 , 本 基金 将采 取积 极投 资 策略投 资于 企业 总市值 较小 、 成 长性 较好 、 核 心团 队稳定 、 经营 管 理优秀 、 估值合 理的 优质 公司 ; 此 外,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 、 控 制风险 、 深 入研 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将 积极 寻求 并参 与新 股申购 、 定向 增 发等投 资机 会, 实现 基金 资产稳 健增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 从 而 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 时, 在日 常 的 操作 中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 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 隐 含期 权价 值 评估等 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 投资价 值 。 此 外, 对于 可 转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 券, 还将 通过 运 用金融 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 价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 其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较 高、 流动 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和投资 溢价率 合理、有 一定下 行保 护的 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 括但 不限 于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性、 风险水 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分析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 深 度分 析 , 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外部 研 究成果 ,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 终 端 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 并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期 或不 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在 充分 讨论 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债券 、 股票 及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等重 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考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 成果 , 根 据 基金合 同 , 依 据专 业经 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 在 授权 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 出投 资操 作的 相 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交 易委托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 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 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 如 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 出 具自 我评 估 报告 。 金 融工 程小 组就 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 合 计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投 资 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 30%-80%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现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6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40% 。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深 300 指 数和上 证 国债指数加 权组成 的复合 型指数作为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准, 能 够真实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同时 也能 较恰 当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式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通 常 预 期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0 年12 月31 日, 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0,304,952.42 68.75 其中: 股票


350,304,952.42 68.7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6,518,259.60 15.02 其中: 债券


76,518,259.60 15.0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663,490.27 15.44 6 其他资 产


4,072,684.69 0.80 7 合计





509,559,386.9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275,000.00 0.52 B 采掘业 19,657,000.00 4.48 C 制造业 192,499,740.66 43.87 C0


食品 、饮 料 53,724,000.00 12.24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8,943,119.26 4.32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16,987,871.36 3.87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26,866,996.74 6.12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9,196,000.00 2.10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38,609,656.10 8.80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8,172,097.20 6.42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6,120,000.00 1.39 E 建筑业 21,171,565.60 4.8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5,471,726.40 1.25 G 信息技 术业 32,629,621.42 7.44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2,353,298.34 2.82 I 金融、 保险 业 27,792,000.00 6.33 J 房地产 业 30,335,000.00 6.91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50,304,952.42 79.83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300151 昌红科 技 680,000 25,044,400.00 5.71 2 000869 张


裕A 200,000 19,192,000.00 4.37 3 000858 五 粮 液 500,000 17,315,000.00 3.95 4 600887 伊利股 份 450,000 17,217,000.00 3.92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5 600570 恒生电 子 800,000 16,200,000.00 3.69 6 002409 雅克科 技 379,949 15,737,487.58 3.59 7 002293 罗莱家 纺 177,575 12,941,666.00 2.95 8 600068 葛洲坝 983,066 11,403,565.60 2.60 9 600664 哈药股 份 499,960 11,284,097.20 2.57 10 600240 华业地 产 1,500,000 11,175,000.00 2.55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10,036,000.00 2.29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 策性 金融 债 - - 4 企业债 券 31,451,929.20 7.1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35,030,330.40 7.98 7 其他 - - 8 合计 76,518,259.60 17.44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66,740 18,318,056.40 4.17 2 126630 铜陵转 债 60,000 12,093,000.00 2.76 3 122936 09 鹤 城投 97,920 10,581,235.20 2.41 4 122921 10 郴 州债 100,000 10,442,000.00 2.38 5 122939 09 吉 安债 95,720 10,428,694.00 2.3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股票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57,775.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10,606.22 5 应收申 购款 104,303.1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72,684.6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8,318,056.40 4.17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51 昌红科 技 25,044,400.00 5.71 网下申 购未 流通 2 600664 哈药股 份 11,284,097.20 2.57 重大事 项资 产重 组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 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5.23% 1.29% 4.00% 1.06% -9.23% 0.23% 过去六 个月 8.49% 1.16% 13.33% 0.93% -4.84% 0.23% 2009 年度 (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3.75% 1.30% 26.21% 1.17% -2.46% 0.13%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010 年度 -6.88% 1.11% -5.83% 0.95% -1.05% 0.16%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5.24% 1.20% 18.85% 1.05% -3.61% 0.15%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5、如有确凿 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直接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时 ,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 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招募 说明 书等 相关公 告; 3.本基 金 在 符合 有关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收 益每 年 最多分 配 4 次 , 每 次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8.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面值; 9.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注册 地址 发生变 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着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 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不能 适应 新的行 业形 势而 业绩 下滑 。 尤 其是 中国 加 入 WTO 以后, 中国 境内 公 司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场 竞争, 上市 公司 在这 些因 素的影 响下 将 存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 市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 等人为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作为 灵活配置 的混 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在资 产配置上 可能存 在以 下风 险 : 其 一, 当股票 市场 剧烈 下跌 时 , 由 于必须 保持 最 低 30% 的股 票投资 比例 , 将无法完全避免股票市 场 系统性风险;当股票市 场 大幅上涨时,由于最高 股 票投资比例为 80% , 本 基金 将无 法充 分分 享股票 市场 上涨 收益 ; 其 二, 本 基金 在灵 活调 整资 产配置 比例 时, 可能由 于基 金经 理的 判断 与市场 的实 际表 现存 在较 大差异 ,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 合理的 风险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 股 票资 产部 分重 点投 资 于具有 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在股 票 投资策 略上 可能 存在 以下 风险 : 其 一, 如果 某个 时 期市场 偏好 于非 蓝筹 企业 , 本 基金 的投 资 收益将 受到 不利 影响 ; 其 二, 在选 择股 票的 过程 中 , 基 金经 理 可 能限 于知 识 、 技 术、 经验 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 于企 业特 征和未 来价 值趋 势的 判断 , 其选择 出来 的个 股业 绩表 现不一 定持 续 优于其它股票;其三,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部 分 投 资于具 有 品 牌 优 势 的 蓝 筹 企业的 最 低 比 例 是 80% , 将无 法完 全规 避此 类企业 经营 业绩 恶化 的风 险。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在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的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 监管 机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等费 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担 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6.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7. 本基金 合同当 事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基 金合同 为依 据,不 因基金 财产账 户名 称而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 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 等费 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除 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 面 表决方 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 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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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④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 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注 册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 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组织监 票人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于 本章 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 1 )-8)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 于本章 第 2 条 所规 定的 第 9)、 10 )项 召 开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行 。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 的事 由、 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 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 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 等费 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 能 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东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 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20%-70% , 其 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部 分 至少 80% 投 资于 具有 品牌 优势的 蓝筹 企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现金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和调 整期限 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 者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 线客 服, 实 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索取,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了 多元化 的资 料索 取服 务, 索取途 径多 样, 资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 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 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见面会 、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十 三)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0 年 9 月 28 日至 2011 年 3 月 27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0 年 10 月 27 日 民生加银 品牌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0 年 10 月 28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参 与 申银万国 证券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0 年 11 月 1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参 与 广发证券 网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0 年 11 月 5 日 民生加银 品牌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 书 2010 年第 2 号 公司网站 2010 年 11 月 5 日 民生加银 品牌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 书摘要 2010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0 年 11 月 8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调整 基金经 理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0 年 12 月 8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增 加 兴业银行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0 年 12 月 8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在 兴 业银行开 通基金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2010 年 12 月 8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参 与 兴业银行 网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及基 金定投 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1 年 1 月 4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1 年 1 月 22 日 民 生加银 品牌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1 年 1 月 25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1 年 1 月 29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高级 管理人 员变更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1 年 3 月 15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增 加 中信证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所,并刊登 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品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