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卓越(160512)

博时卓越: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 时 卓越 品牌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一年 五月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博时卓 越品 牌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由裕 泽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基金转 型经 2011 年 2 月 28 日裕 泽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获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3 月 24 日证 监许 可[2011 ]434 号 文核 准。 自 2011 年 4 月 22 日 起, 由 《裕泽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 订而 成的 《 博时 卓越 品牌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 原《裕 泽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 本基 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 金收益,同 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 治、经 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 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本基金 按 照 1.00 元初 始面 值开展 集中 申购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 能低 于 1.00 元。 本基 金是 由裕泽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的 上市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在集 中申 购 期结束 后将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通过 份额 折算 使得 基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以后 ,未 改 变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既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也不 会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1 七、 基金的存续 ........................................................................................... 22 八、 基金的集中申购 .................................................................................... 23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7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8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3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八、 风险揭示 ........................................................................................... 5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61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4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三、 其他事项 ........................................................................................ 9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95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 博时卓越 品牌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 及《博 时 卓 越品 牌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招 募说明书由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 。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中国 证监会” ) 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 博 时 卓越 品 牌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 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部 门规 章及 规范 性 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裕泽基金 指本基 金的 前身 裕泽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博 时 卓越 品 牌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 书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的 《博 时卓 越品牌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 博 时 卓越 品 牌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集中申 购 期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场内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 基 金份 额 集 中申 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 等业 务的 场所 。通 过 该种方 式办 理的 申购 、赎 回亦称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招募说明书 3 场外 指 销售 机构 不使 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通 过自 身的 柜台 或 其他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 集中 申购 、 申购 和赎 回 等业务 的场 所。 通过该 种方 式办 理的 申购 、赎回 亦称 场外 申购 、场 外赎回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其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 注 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 外的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 博 时卓 越 品牌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起始日 ,原 《裕 泽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 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招募说明书 4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裕 泽 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 止上 市 , 调整 投资目 标、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基 金合 同, 并更 名 为“ 博时 卓越 品牌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等一 系列事 项的 统 称 集中申 购期 指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仅 开放 申购 、不 开放 赎回的 一段 时间 ,最 长 不超 过 1 个月 申购 基金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 为。本基 金的日 常申购自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不超过 1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 金 份额的行 为。本基 金的日 常赎回自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不超过 1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在 单个 开放 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的情 形 上市交 易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资 者持 有开 放式 基 金 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深圳证券账 户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 易 所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记 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交易账 户 各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系统内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5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间进行 转登记 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申 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 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 润 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 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本基 金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三 百九 十七天 以内( 含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李 雪松 联系电 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 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 有 股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公 司, 持有 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 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璟安 实业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份 6 % ;上 海 盛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6 %; 丰益 实业 发展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 份 6 %; 广厦 建设 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有 股 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1 亿元 人 民币。 公司 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导 基金资产的运 作、确定基 本的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公司 下设十四个直 属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务体 系,分别是 :研究部、特 定资产管理 部、交易 部、 固 定收 益部、 股票 投 资部、 产品 规划 部、 市 场 部、 基 金运 作部、 总裁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监察法律 部、风险管理部 、零售业 务和机构业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对宏 观经济 、投资策略、行 业上市公 司及市场的研究 。特定资 产管理部负责特 定资产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 务。 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 经理的交易指令 并进行交 易分析和交易监 督。固定 收益部负责 进行固 定收益证券的研 究、选择 和组合管理。股 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 管理。产品 规划部 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 报批、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 设计与精算 等企业 年金咨询工作。 市场部负 责基金营销策划 、品牌推 广等工作。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金会计 和基金 注册登记等业务 。总裁办 公室专门负责公 司的战略 规划研究、行政 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 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外事活 动管理、档案管 理、董事 会、党办及工会 工作。人 力资源部负 责公司 的人员招聘、培 训发展、 薪 酬福利、绩效 评估、员 工沟通、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工作。财 务部负 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务核 算、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信息技 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 络运 行及 维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监 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资 决策 、基 金 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 执行等方 面进行监察,并 向公司管 理层和有关机构 提供独立 、客观、公招募说明书 7 正的意 见和建议。风险 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 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 管理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监督与控制 。零售业 务下辖零售 区域、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 子商务 部和 渠道 产品 组, 负责 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零 售客户 、 渠 道销 售、 直销运 作和服务工作。 其中,零 售区域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客户 服务中 心负责零售客户 的服务和 咨询工作。电子 商务部负 责公司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各部门 使用公 司官方网站营销 资源的归 口管理和公司直 销网上交 易平台的建设与 管理工作 。渠道产品 组负责 公司的银行渠道 开拓、销 售推广服务工作 ,以及公 司产品销售前包 装整合工 作。机构业 务负责 公司 全国 范围 内的 机构客 户销 售和 服务 工作 。 机 构业 务下 辖养 老金 业 务部 、 战 略客 户部、 机构理 财部-上海、机 构理财部 -南方和券商渠 道组。养 老金业务部负责 养老金业 务的研究、 拓展和 服务等工作。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地区由 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接管辖 企业以及 该区域机构 客户的 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理 财部-上海和机 构理财部 -南方分别主要 负责华东 地区、华南 地区以 及其他指定区域 的机构客 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券商 渠道组负责券商 渠道的开 拓和销售服 务。 另 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 司、沈阳分公司 和郑州分 公司,分别负责 对驻京、 沪、沈阳和 郑州人 员日常行政管理 和对赴京 、沪、沈阳和郑 州处理公 务人员给予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境 外 子公司 :博 时 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 截止 到 2011 年 3 月 31 日 ,公司 总人 数 338 人, 其中 63.02% 以上的 员工 具有 硕士以 上学 历。 公司 已经建立健全 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控制 制度、内部 监察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 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行 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体 系。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 女士,硕士, 董事 长,深 圳市五届人大 代表。历任 中国银行国际 金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香 港中银集团经济 研究部副 研究员、招商银 行证券部 总经理、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务 副总经 理、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基 金管理公 司总经理、招商 银行独立 董事。现任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中国证券业 协 会第四 届理事会副会长 ,深圳证 券交易所理 事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管理 委员 会理 事, 中国红 十字 会第 九届 理事 会常务 理事 。 肖风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1989 年起 先后 在深 圳康 佳 电子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人 民银 行 深圳经 济特 区分 行 、 深 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 室工 作 。1998 年 4 月起 负责 筹建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汤维清 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先 后在 成都 探 矿工艺 研究 所、 深圳 天极 光电技 术股 份 有限公 司、深圳中大投 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中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现 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同 济大学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作 ,招募说明书 8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周长 青先生,硕士 ,董事。历 任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司主 任科员,中信 银行支行负 责人,中 国民族 信托投资公司理 财总部副 总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员( 长)、董 事会秘书等 职。现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陈小鲁 先生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总参 谋部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驻 英 国大使 馆、北京国际战 略问题研 究学会、亚龙湾 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起 任 博时 公司独 立董 事。 赵榆江 女士 ,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8 年 起先 后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外 交部 、 国 家经济 体制 改 革委员 会 、 英 国高 诚证 券 (HK )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 法 国兴 业证 券 (HK ) 有限 公司 、 康 联马洪 ( 中国 )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2001 年 4 月起 任博 时公 司独 立 董事。 姚钢先 生, 硕士 , 独 立董 事。1985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 人民大 学、 中国 经济 体制 改革研 究所 微 观研究 室、中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展研究所、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社 会科学院经 济文化 研究 中心 工作 。2001 年 4 月 起任 博时 公司 独 立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 起先 后在 郑州 航 空工业 管理 学院 、珠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管理 董事 总经 理。 夏永平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4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农 业银行 总行 、中 国长 城信 托投资 公司 、 中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工 作。2000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窦广清 先生 , 监事 。1987 年起先 后在 海军 后勤 学院 、中 国银 行塘 沽分 行工 作 ,2006 年 12 月至今 任天 津港 财务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卢培德 先生 , 监 事, CFA 。 毕业于 美国 加利 福尼 亚大 学伯克 莱分 校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 , 获工 商管 理学 士学位 。 1995 年起 先后 在 霸菱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 公司 (Barings)、 富达投 资管 理公 司 (Fidelity )、美 林公 司(Merrill Lynch )工 作。2008 年 至今 ,任 上海 盛业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之职 。 郑波先 生, 博士 ,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林琦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8 年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计 算机专 业, 获硕 士学 位。1998 年起 先 后在南 天信 息系统集成 公司、北 京万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2006 年 8 月再 次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信 息技 术 部副总 经理 。 2007 年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招募说明书 9 王德英 先生 , 硕士 。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 清华 计算 机公司 开发 部经 理 、 清 华 紫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工作 。2000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政管 理部副 经理 ,电 脑 部副经 理及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裁。 杨锐先 生, 1999 年 7 月毕 业于南 开大 学国 际经 济研 究所, 获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 副总裁 。 1999 年 8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宏 观研究 员、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兼策 略分 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 由博时 公司 派往 纽约 大学 Stern 商学 院做 访 问学者 ,期 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 股票 投资 部门 学 习。2006 年 5 月 至今 担任 博时平 衡配 置混 合基金 经理 。2007 年后 曾 兼任博 时价 值增 长混 合基 金经理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混合 基金 经理 、 股票投 资部总经理。现 任公司副 总裁,兼首席策 略分析师 ,混合组投资总 监、博时 平衡配置混 合基金 经理 、 博时 大中 华 亚 太精 选股 票(QDII ) 基 金经理 。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 总裁 。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 中 技上 海投 资公司 、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 2 月加 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 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 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 总经理兼特 定资产 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现任 公司副总 裁,兼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特 定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李志惠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总裁 。1993 年 7 月 起 先后在 深圳 市住 宅局 房改 处、 深圳 市委 政策研 究室 城市 研究 处 、 深圳市 委政 策研 究室 综合 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行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总裁办 公室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 。现任公 司副总裁, 兼任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 裁。1988 年 起先 后 在北京 市财 政局 统计 科、 日本大 和证 券 综合研 究所 、 中 信证 券、 北京玖 方量 子软 件技 术公 司工作 。2001 年 3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小 组金融工 程师、市场部南 方区域销 售主管、市场部 南方大区 总经理、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 裁, 兼任 零售 业务 部董事 总经 理。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 硕 士, 副总裁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投 资 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合 经理 、 社保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兼 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裁,兼 任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社 保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孙麒清 女士 , 商法 学硕 士 。 曾 供职 于广 东深 港律 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任 监察 法律 部法 律顾问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兼监察 法律 部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聂挺进 先生 ,硕 士。2004 年至 2006 年在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从事 研究 工作 。2006 年 9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研究 员、研究 员兼任博时第三 产业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投 资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经 理助 理。2010 年 3 月起任 裕泽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0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肖风 委员: 杨锐 、邵 凯、 董良 泓、夏 春、 张志 峰、 王政 、张峰 、温 宇峰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杨锐先 生, 简历 同上 。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董良泓 先生 ,简 历同 上。 夏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6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永 道 (现为 普华 永道 )会 计财 务咨询 公司 、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策 略部 工作 。2004 年 2 月 加入 博 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宏 观与 策 略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 经理,兼 任策略分析师、 博时平衡 配置混合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 首席 策 略分析 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混合基 金经 理。 张志峰 先生 ,数 学博 士。1996 年 5 月起 先后 于摩 根士丹 利集 团、 巴克 莱全 球投资 集团 、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 作。2008 年 1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 股票投 资部 另类 投资 组投 资总监 。 王政先 生 , 博 士 。1995 年 毕业于 美国 普林 斯顿 大学 , 获 得博 士学 位 。1995 年至 1997 年在 哈佛大 学从 事地 球物 理博 士后研 究工 作。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在美 国新泽 西州 道琼 斯 投资公 司工 作, 任高 级顾 问。 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 美国 新泽 西州 彭 博资讯 研发 部工 作, 任经理 。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 国加 州巴 克 莱全球 投资 公司 工作 , 任高 级研究 员 。 2009 年 5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 ETF 组 投资 总监 , 2010 年 1 月起 任博 时上证 超大 盘 ETF 和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联 接基金 经理 ,2010 年 7 月起任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票 (QDII )基 金经理 。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 总经理 、ETF 及量 化投 资 组投资 总监 兼博 时上 证超 大盘 ETF 及 联接 基 金经理 、博 时大 中华 亚太 精选股 票(QDII ) 基金 经 理。 张峰先 生, 博 士。1988 年 9 月起 先后 在 HAUGEN 金 融系 统顾 问公 司、 花 旗集团 资产 管理 部门、 摩根 士丹 利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 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组 投资总 监 ,2010 年 7 月 起 任股票 投资 部总 经 理兼任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2010 年 10 月 起兼 任博 时裕 富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成 长组 投资 总监 和博 时裕富 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温宇峰 先生 ,MBA 。1994 年起先 后 在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 中银 国际 控股 公司 、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公 司 、 Prime Capital 、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工作。2010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研究 部总 经理 、 成 长组 投资副 总监 兼博 时 裕隆封闭 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 11 1 、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招募说明书 12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 的发 生;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 为。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 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独立的监 察部,监察 部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门在内 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 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 的风险管理体 系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 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 理负最 终责任,各个业 务部门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 评估和监 控,监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管理 措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 董事会下的专 业委员会之 一,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 批准公司风险 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 责确保 每一个部门都有 合适的系 统来识别、评定 和监控该 部门的风险,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 风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 的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 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按 季向风险管 理委员会提交 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 和风险 管理 建议 。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 法律部负责对 公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 发展 提 供 协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 和控制 的环 境中 实现 业务 目标。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 管理部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险管 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控 制。 (6 )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 业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 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 行公司 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 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 别、监控和 降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健全了 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 内控有明 确 的分工,确保 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 的组织 和授权,确保监 察活动是 独立的,并得到 高管人员 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并定期 更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 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 分开,基金交 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 门,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机制, 从制 度上 减少 和防 范风险 。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使 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 中的风 险隐 患上 报, 以防 范和减 少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4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 了评估风险的 委员会,使 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 估与公司运作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 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 况,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 决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 了足够、有效 的内部监控 系统,如电脑 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 风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 的监 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技术 化的风险控 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 个股的风险,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 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 减少损 失。 (7)提 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 了完整的培训 计划,为所 有员工提供足 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 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 制风险 。 四、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蒋 松云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0 年12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133 人, 平均年 龄30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来,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责,为 境 内 外 广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招募说明书 15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0 年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资 基金198 只,其中封 闭式8 只, 开放 式190 只。自2003 年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七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选 的23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 2010 年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获 得 《 财 资 》 设 立 的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家 个 人 大 奖 。 本 行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职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招募说明书 16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 业务运作严格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 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风 格,形 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 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全、有 效、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制组 织结构由中 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控制处及 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 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 处,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 章,对 业 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 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招募说明书 17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资 产托 管部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 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 托 管人 托管的 其他 资 产应当 分离;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 制人员应相对独 立,适当 分离;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流程、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 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 实岗位 责任制 , 建立“ 自控防 线” 、“ 互控 防 线” 、“ 监控 防 线” 三道控制防 线,健全绩效考核和 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 控文化,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 培训、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对业务运作 状况进行 检查、监控,指 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 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四 个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应急方案,并组 织员工定 期演练。除了在 数据服务 端和应用服务端 实时同步 备份与数据 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 建立了操 作端的异地备份 中心,能 够确保交易的及 时清算和 交割,保证 业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资产 托管部自成立 以来,各项 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 位。这些 成绩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招募说明书 18 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 强风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度,精心培 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 过程风险 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参与 ,只有这样,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会全 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 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 风险控 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 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 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 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稽核监察 制 度、信 息披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商业 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和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 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 行为、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违反《基金法 》、《运作 办法》、《基 金合同》和 有关基金 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 果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 定存 在疑 义, 应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做出 解释 、澄清 或纠 正。 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史迪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林艳洁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其他 代销 机构 详见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招募说明书 20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 金融 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834 联系人 :





朱立元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 黎明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机构名 称:


普华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卢湾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鸿 招募说明书 21 六、 基金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 由裕 泽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成 。





裕 泽 基金前身半岛 基金是 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经济 特区分行深 人 银复字 (1994)第 035 号 文批准 , 由招 商局 蛇口 工 业区有 限公 司 、 招 商局 蛇 口工业 区理 财服 务 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 司、深圳 安达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社会保 险公司等五 家公司 于 1994 年 3 月 发 起设立 的公 司型 封闭 式基 金。1995 年 4 月 1 日 , 半 岛基金 在深 圳市 部 分交易 网点 上柜 流通 ;1996 年 6 月 , 经 主管 机关批 准, 半 岛基 金从 公司 型基 金改制 为契 约型 基 金,基 金经 理人 为深 圳市 半岛投 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信 托人 为招 商银 行。





1994 年 3 月, 半岛 基 金实现 了首 次规 范, 并以 公司型 基金 的模 式开 始运 作;1995 年 4 月, 半岛基 金在 深交 所挂 牌进 行柜台 交易 , 实 现了 封 闭 式基金 的流 通;1996 年 6 月, 经 主管 机关 批 准, 半岛 基金 从公 司型 基 金变更 为契 约型 基金 ;1999 年 4 月 , 半 岛基 金按 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行 办法 》 的 要求 进行 规范, 截 止 1999 年 12 月 31 日 半岛 基金 净资 产达 2.03 亿 元, 流动 资 产占总 资产 的 92.20% , 货 币性资 产占 总资 产的 86.74% , 达到 了主 管部门 提出 的基金 规范 的要 求。2000 年 3 月 24 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 法管理 担任 半岛 基金 的新 任管理 人后 ,根 据 半岛基 金 2000 年第 一次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授 权, 将半岛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为“ 裕泽 证券 投资 基 金” 。 规 范后 , 国 通证 券有 限公 司 (后 更名 为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和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作为基 金发 起人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作为 基金 管理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作 为基金 托管 人。





发 起 人国通证券有 限公司 (后更名为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和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于 基金首 次扩募时认购持 有符合规 定比例的基金单 位,且所 持基金单位在基 金存续期 内不得低于 基金规 模 的 0.5% 。 招募说明书 22 七、基金的 存续 (一) 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裕泽基 金 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深圳 分公司取得终止 上市权益 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并进 行基金 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 信息变 更之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基金 管理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提供 的明 细数据 进行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初 始登 记。


(二) 集中申 购结 束后的 验资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集 中申购 期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期间 产 生的利 息在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 有。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进 行集 中申 购款 项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3 八、 基金的 集中申购 (一) 基金的 类别


股票型 (二)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 额面 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 (五) 集中申 购期 本基金 自 2011 年 5 月 4 日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开 放申购 ,期 间不 开放 赎回 ,称为“ 集中 申 购期”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集 中申购 期, 但最 长不 超 过 1 个月 。 (六) 销售对 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外 )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七) 销售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外集 中申 购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办 理或按 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销售机构名 单和联系 方式见本招 募说明 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本基金 的场 内集 中申 购通 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进行 。 本 基 金 集中申 购期结束前获得 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券公司 也可代理 场内基金份额的 发售。尚 未取得相应 业务资 格, 但 属于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 可在本 基金 以 LOF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 者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与 本基 金的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办 理基 金集 中申 购业 务的地 区 、 网 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系 方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八) 集中申 购安 排 1 、集 中申 购时 间:2011 年 5 月 4 日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 场 内集 中申 购具 体开放 时间 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交 易时间 ,场 外集 中申 购具 体开放 时间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2 、集 中申 购原 则: (1 ) 投资 人在 参加 集中 申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招募说明书 24 (2 ) 投资 人在 集中 申购 期 内可以 多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 但已 受理 的集 中申 购申 请不允 许撤 销, 集中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3 ) 集中 申购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申购 规模 没有 上限限 制;


(4 ) 销售网 点( 包括 直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 受理 集 中申购 申请 并不 表示对 该 申请已 经成 功 的确 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实 收到 了集 中申 购申 请。


3 、集 中申 购限 额:


本基金 场内 集中 申购 采用 份额申 购的 方式 。 场内 集 中申购 时 , 投 资者 以份 额 申请 , 最 低申 购 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 应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 每笔 集中 申购 最大 不 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场外 集中 申购 采用 金额申 购的 方式 。 每 个基 金 账户首 笔集 中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直 销 中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 集中申 购限 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其业务 规定 为准 。


4 、投 资人 集中 申购 应提 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集中 申购 时, 需具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 。 其 中, 深圳 证券 账户 是 指投资 者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即 A 股账 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尚无 深圳证券账户的 投资者可 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 构开立 账户 。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集中 申购 时, 需具 有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 深 圳)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其中:已有深圳 证券账户 的投资者,可通 过场外销 售机构以其深圳 证券账户 申请注册开 放式基 金账户;尚无深 圳证券账 户的投资者,可 直接申请 账户开户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将为其配发深圳 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 注册为开 放式基金账户; 已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销售机构或 直销 机构 的 网点办理过深 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手 续的投资 者,可在原 处直接 集中申购本基金 ;已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 销售机构或直销 网点办理 过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 拟通过其他代理 销售机构 或直销 机构的其 它 网点集 中申购本基 金的, 须用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在 该 网点 处办 理开 放式基 金账 户注 册确 认。


投资人 集中 申购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金 的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


5 、集中 申 购费 率 (1 ) 对集 中申 购期 内提 交 的申购 申请 ,享 有如 下优 惠费率 : 集中申 购金 额(M ) 集中申 购费 率 场外集 中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M <500 万元 0.80% 500 万≤M <1000 万元 0.50% M≥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招募说明书 25 场内集 中申 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集中 申购 费率 设定投 资者 的场 内集 中申 购费率 (2 ) 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时 支付申 购费 用, 集中 申购 费率随 申购 金额 的不 同而 有所不 同。 6 、集 中申 购的 计算 方式 :


(1 ) 场内 集中 申 购


本基金 场内 集中 申购 金额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本基金 场内 集中 申购 申购 金额以 及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集中申 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1 + 集中 申购 费率 )× 集 中申购 份额


集中申 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集中申 购份 额× 集 中申 购费 率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集中 申购 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集 中申 购款项 利息/ 挂牌 价格


其中挂 牌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 场外 集中 申购


场外 集中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以 四舍五入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取 得的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本基金 场外 集中 申购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集中 申购 金额/ (1 +集 中申 购费 率 )


集中申 购费 用= 集 中申 购金 额-净 集中 申购 金额


集中申 购份 额= ( 净集 中申 购金额 +集 中申 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7 、集 中申 购申 请确 认: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集中 申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构 将 在 T+1 日 就申 请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 的确认仅 代表确实接受了 投资人的 集中申购申请, 集中申购 申请的成功 确认应 以 注册登记机构 在本基金 集中申购结束后 的登记确 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应 在 基金集中申 购期结 束后到各销售网 点或以其 规定的其他 合法 方式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机 构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 的通 知义务 ,投 资人 本人 应主 动查询 集中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结果 。


8 、集 中申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 方式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利 息 转 份额 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其中,场 内集中申 购利息折算的份 额以截位 法保留到个 位数(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金 所有 ;场 外 集中申 购利息份额的折 算以截位 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9 、原 裕泽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份 额折 算


集中申 购结 束日 后的 第二 个工作 日为原 裕泽 基 金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管理 人 将通过 基金 份招募说明书 26 额折算 ,使 得折 算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再 根据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原 裕泽 证券 投 资基金 持有人应获得的 基金份额 并由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登 记确认。份额折 算以截位 法保留到整 数,小 数点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 金所有。验资结 果将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份额折 算后 , 基金 份额 总 额与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 份 额 折算对 持有 人的 权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集中 申购 的份额 确认 情况 、 基 金份 额折算 结果 进行 公告 。


10、 集中 申购 资金 的管 理


集中申 购期 内, 投资 者的 集中申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不 得动 用。 集中 申购期 结束 后 ,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计算 投资 者集中 申购 应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 请会 计师 事 务所进 行集 中申 购款 项的 验资。 招募说明书 27 九、 基金份 额 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 除了 可以 通过 场外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外 ,也 可以场 内买 入、 卖出 本基 金。


(一)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 公告。 基金 上市后,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至场内 后,方可上 市交易 。


(三)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等业 务规 则的 相关 规定 。


(四)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 金在深圳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六) 上市交 易的 注册登 记


投资 者 T 日买 入成 功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 自动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1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 者 T 日卖 出成 功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 自动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七)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 金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 规 定执 行。 (八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 容进行 调整的 ,本 基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项 修改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28 十、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集中申 购结 束后 , 本基 金可 暂停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暂停 期间 不超 过 1 个 月。 暂停 申购 、 赎回期 间结 束后 ,本 基金 将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者可以通过场 外、场内两 种方式申购赎 回本基金份 额。本基金场 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场 外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 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具体销售网 点和会员 单位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办理 本基金份额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集 中申购 期结 束后 不超 过 1 个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 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 公告。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 前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变 更登 记完成 后开 始办 理集 中申 购, 暂 不开 放赎 回, 集 中申 购期不 超 过 1 个月。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可暂 停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 不超 过 1 个月 。暂停 期间 结 束后, 本基 金将 开放 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于 申购 开始日 、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招募说明书 29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场外 赎回基金 份额时 ,赎回 遵 循“ 先进先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人申 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 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 回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深 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 定执行 ; 6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调 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资者必须根 据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 者应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基金 发售机构申购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缴款方式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为准 ,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场外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不低 于 500 元, 场外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不低 于 100 元。 场内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不低 于 500 元 , 场 内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不 低 于 500 元, 详情请 见当 地销 售 机构公 告 ;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招募说明书 30 额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 集中 申购 期内 , 对 投资 人申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已受理 的申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和 账户最 低持 有 余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 的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 购 和 赎回 费率 (1 ) 日常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 超过 5.0% 。 本次 公告 的本 基金日常 申 购费 率具 体为 : 日常申 购金 额(M ) 日常申 购费 率 场外日常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M <500 万元 1.00% 500 万≤M <1000 万元 0.60% M≥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场内日 常 申 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日常 申购 费率 设定投 资者 的场 内日常 申 购费率 (2 ) 日常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0% , 本次 公告 的本 基金赎 回费 率具 体为 : 持有基 金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2 年 0.50% 2 年≤Y<3 年 0.25% Y≥3 年 0 原裕泽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自 《博 时卓 越品牌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场内 的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0.5% , 不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 申购 费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和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招募说明书 31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对 于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用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不 低 于其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4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 场外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的 方式,投资者 在申购时支 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 的不同 而有 所不 同。 计算 公式为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 费用计算结果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取得的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 100,000 元, 申购 费率 为 1.50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4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45 =94,279.59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5 元 ,则 可 得到 94,279.59 份基金 份 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 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092 元。 招募说明书 32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开 放日 收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 金额、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 申 购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场内 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 结果采 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者 资金 账户 。 5 、净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净赎 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净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本基 金申购和赎回 的登记结算 业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 续。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或 拒绝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招募说明书 33 还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出现 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 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 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 人须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 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顺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可能会对基金 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招募说明书 34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直到 接受全 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的公司 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 时以邮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 次。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四 ) 基金的 转换 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来 在各项技术条 件和准备完 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 依照基金 管理人 的有关规定选择 在本基金 和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进行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五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业务 包括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35 (2 ) 份 额登 记在 注 册 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 网 点)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3 )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 系统 转托管


(1 ) 跨 系统 转 转 托管 是指 持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之 间进行 转托管 的 行为 。


(2 ) 持 有人 拟申 请将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赎 回, 或拟 申请 将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 进行上市 交易, 应先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 ,即将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转 托管到 注册登记 系统,或将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到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3 )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4 ) 跨系 统转 托管 限于 在 已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和其证 券账 户之 间进 行。


(5 ) 基 金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托管需 要两 个交 易日 的时 间, 即持 有 人 T 日提 交跨 系统转 托管 申 请,如 处理 成功 ,经 过两 个工作 日(T+2 日) 可申 请赎回 或卖 出。


3 、暂 停跨 系统 转托管 的情形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开 放申 购赎回 日期 间。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期 间 (R-2 日至 R 日,R 日 为 权益登 记日 )。


(3 ) 处于 冻结 状态 的基 金 份额。


(十六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 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将 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和 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 中,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法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招募说明书 36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十八 ) 基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按 照我国法律 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 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之前,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招募说明书 37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 A 股市场 经过 严格 筛选 的具 有投资 价值 的品 牌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力 争通过 主动 操作 ,获 取较 长期限 内的 资本 增值 和资 本利得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采 用品 牌分析 与价 值分 析相 结合 的主动 式投 资策 略 , 通 过 对品牌 强度 、 品 牌优势 、品牌盈利能力 、品牌的 财务品质、估值 水平等多 方面的分析评估 来精选个 股;追求超 越基准 指数 的超 额收 益。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A 股股 票、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货 币 市场金 融工 具 、 现 金、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固定收 益类证券主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 、政府机构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可分离债、资产 支持债券 等;货币市场金 融工具包 括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 购 ) 、 同 业存 款等 。 如 果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的 3% , 并 计入 股票 投资 比例;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 主要集中于 具有投资价值 的品牌上市 公司的股票, 对于此类股 票的投资 不低于 本基 金股 票资产的 80% 。 因基 金规模或市场 变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金投 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合 理期限 内做 出调 整以 符合 上述规 定。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投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上,本 基金 强调 通过 自上 而下的 宏观 分析 与自 下而 上的行 业、 公司 分析 和估值 分析 有机 结合 进行 前瞻性 的决 策。 一方面 , 通过 分析 宏观 经 济变量 ( 包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 势、 货币 供应 量 的绝对 水平 和 增长 率、利 率水 平与走势 等) ,积极 关注 国家财政 、税 收、货 币、 汇率等, 来判 断经济 周 期目前 的位 置以 及未 来将 发展的 方向 另 一方 面, 根据 对上市 公司 业务 品质 的改 善、财 务品 质的 改善 、整 体估值 水平 等指 标进 行定量 分析 ,得 出对 市场 走势的 判断 。 根 据对 经济 周期 和市场 走势 的判 断, 决定 股票、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现 金等大 类资 产在 给定招募说明书 38 区间内 的动 态配 置。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投资 理念 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 采用品牌精 选的主动式投 资策略,即 在战略上,以 自下而上的 精选个股 为主导 ,在战术上,强 调个股选 择与自上而下的 资产配置 和组合管理相结 合,在风 险控制的基 础上, 力求 获取 投资 组合 的超额 收益 。 (2 ) 投资 策略 1 )品 牌投 资的 基本 原则 不同 行业属性的品 牌的投资价 值具有不同的 特征, 本基 金将根据品牌 的行业属性 对品牌进 行评估 ,跟 踪研 究不 同行 业中品 牌的 作用 ,及 时更 新不同 行业 的品 牌评 价标 准。 2 )品 牌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从品牌分析 和估值分析 两个方面来考 查品牌的投 资价值,选择 品牌优秀、 估值具备 优势的 投资标的,作为 本基金对 具有投资价值的 品牌上市 公司股票的投资 。品牌分 析包含:品 牌强度 、品 牌优 势、 盈利 能力和 财务 品质 四个 部分 。 1 )品 牌强 度分 析 品牌 强度用以衡量 消费者对品 牌认知情感强 弱。本基金 用以评价品牌 强度的指标 包括但是 不限于 :市 场份 额、 客户 忠诚度 和品 牌知 名度 等。 2 )品 牌优 势分 析 品牌 优势是指品牌 所具 有的独 特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对 用于评价品牌 优势的指标 包括但不 限于: 创新 力、 行业 发展 、议价 能力 、产 品独 特性 或者稀 缺性 和公 司治 理和 员工激 励等 。 3 )盈 利能 力 本基金 在关 注投 资资 本回 报率 (Return on investment capital , 简称 ROIC ) 的 基础上 , 重 点关 注 ROIC 增 长率 的可 持续性 , 寻找 ROIC 出 现 改善的 上市 公司 。 ROIC 增 长率的 提高 体现 了 企业持 续改善的业务品 质和不断 增强的盈利能力 ,本基金 在考虑到安全边 际的基础 上,将深入 挖掘企 业的 成长 性特 征。 4 )财 务品 质 本基 金通过品质评 估模型,筛 选具有安全边 际和潜在价 值的公司,便 于针对性地 展开深入 的盈利 能力 分析 和品 牌精 选。 评 价品 牌财 务品 质的 指标包 括: 偿债 能力、 获 利能力 、 财 务结 构、 资产利 用效率等方面的 财务比率 指标。我们相信 ,从长期 看,财务稳健的 上市公司 理应获得更 好的市 场表 现。 (3 ) 估值 分析 本基 金将继续秉承 博时长期投 资、价值投资 的理念,在 分析、评估上 市公司的品 牌价值的 基础上 ,给 予充 分的 安全 边际。 招募说明书 39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的固定收益 证券投资组 合以高票息债 券作为主要 投资对象,并 通过信用、 久期和凸 性等的 灵活 配置 ,进 行相 对积极 主动 的操 作, 力争 获取超 越于 所对 应的 债券 基准 的 收益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 为本基金 辅助 性 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控 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 值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将 主要投 资满 足成 长和 价值 优选条 件的 公司 发行 的权 证。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以投资组 合的避险保 值为目标,在 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本着 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以 管理 投资 组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1 ) 时机 选择 策略 根据 本基金对经济 周期运行不 同阶段的预测 和对市场情 绪、估值指标 的跟踪分析 ,决定是 否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套 期保 值以及 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及其 比例 。 (2 ) 期货 合 约 选择 和头 寸 选择策 略 在套 期保值的现货 标的确认之 后,根据期货 合约的基差 水平、流动性 等因素选择 合适的期 货合约 ; 运 用多 种量 化模 型计算 套期 保值 所需 的期 货合约 头寸 ; 对 套期 保值 的现货 标 的 Beta 值 进行动 态的 跟踪 ,动 态的 调整套 期保 值的 期货 头寸 。 (3 ) 展期 策略 当套 期保值的时间 较长时,需 要对期货合约 进行展期。 理论上,不同 交割时间的 期货合约 价差是 一个确定值;现 实中,价 差是不断波动的 。本基金 将动态的跟踪不 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 约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时机 进行 展仓 。 (4 ) 保证 金管 理 本基 金将根据套期 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 波动性 动态 地计算所需的 结算准备金 ,避免因 保证金 不足 被迫 平仓 导致 的套保 失败 。 (5 ) 投资 组合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仓 时,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运 用股 指期 货管 理建仓 成本 。 本基金 出现 较大 申购 赎回 时,将 运用 股指 期货 管理 组合的 风险 。 未来 ,随着中国证 券市场投资 工具的发展和 丰富,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 提下,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五) 投资决 策程 序 投资 决策委员会是 本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 大事件时就投 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 题进行 讨论 , 并 对本 基金 投资做 方向 性指 导。 基金 经理、 研究 员、 交 易员 各 施其责 , 相 互制 衡。 具体的 投 资 流程 为: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 开会议 ,确 定本 基金 的总 投资思 路和 投资 原则 ; 招募说明书 40 2 、 研究 部宏 观策 略分 析师 基于自 上而 下的 研究 为本 基金提 供总 的资 产配 置建 议; 固 定收 益 部数量 及信用分析员为 固定收益 类投资决策提供 依据;研 究部行业研究员 为信用债 券品种的信 用分析 提供 研究 支持 ; 3 、 固定 收益 部、 股票 投资 部每周 、 每 月召 开投 资例 会,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定 , 结 合 市场和 个券 的变 化, 制定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 4 、 基 金经 理依 据投 委会 的 决定,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业 绩评估 的反 馈 意见,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并实 施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5 、基 金经 理向 交易 员下 达 指令, 交易 员执 行后 向基 金经理 反馈 ; 6 、监 察法 律部 对投 资的 全 过程进 行风 险监 控; 7 、风 险管 理部 对基 金投 资 进行业 绩评 估并 反馈 给基 金经理 。 (六) 投资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5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0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三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 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 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20% 本基 金为股票型基 金。在综合 考虑了基金股 票组合的构 建、投资标的 以及市场上 可得的股 票指 数 的编 制方 法后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并且作 为股 指期 货标 的的 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 本基金 股票组合的业绩 比较基准 。债券组合则采 用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作 为业绩比 较基准。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区间 为 60%-95%,取 80% 为基 准指数 中股 票投 资所 代表 的权重 , 其 余 20% 为基准 指数 中债 券投 资所 对应的 权重 。 因此 , 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确 定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8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20%”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的股 票 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高 于混合 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高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开 放式基 金。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招募说明书 42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招募说明书 43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 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 金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算账 户和托管专 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44 十三、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 资产估值的目 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否 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 金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金 融衍 生品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 日常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复核无误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招募说明书 45 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价错 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 理销售机 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招募说明书 46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 不可 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47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 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或 复核 基金资 产价 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2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48 十四、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至 收益分 配基准 日资 产负债 表中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2 、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 ,其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 为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 投资人 可选择获取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默 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红利。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只能采 取现金红 利方式,投 资人不 能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中应载 明截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本基金 具体收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还 需遵 循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招募说明书 49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招募说明书 50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9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不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招募说明书 51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 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调高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 售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52 十六、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53 十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 以下 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招募说明书 54 在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 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 明。 (2 )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 文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集中申 购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集 中申购 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招募说明书 56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公 告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人应 当至少 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 务。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 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招募说明书 57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招募说明书 58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 风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在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 有的债 券价 格下 降, 如基金 组合 久期 较长 ,则 将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4 )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 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 ) 再 投资 风险 。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的收益 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 率产 生影 响。 (6 ) 信用 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 法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于 债券 发 行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 (7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新股 申购 , 本基 金所 投资 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基 金 收益率 产生 影响 。 (8 ) 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风 险。 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 括信用风 险、投资风险及 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其中 ,信用风 险指回购交 易中交 易对手在回购到 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 价款,造成基金 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 资风险 是指在进行回购 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 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 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 总量 放大 , 致使 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 而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回购 操作 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益进行 放大的同 时,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 合的风 险将会加大。回 购比例越 高,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对基金净值 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 2 、管 理风 险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 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 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 统设置不当造 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 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因 素 而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 放式基金交易 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 金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5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投 资者 面临的 特定 风 险主要 为股票投资风险 。股票的 投资收益会受到 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行 业波动和 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 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本 基金所投资的股 票可能在 一定时期内表现 与其他未 投资的股票 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 益低于其 他基金。此外, 由于本基 金还可以投资其 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 价格也 可能因市场中的 各类变化 而出现一定幅度 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 到整体基金 的投资 收益 。 6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展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具, 基金 可 能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 善而 产生 的 风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60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工 商 银行 等基 金代销 机构 代 理销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招募说明书 61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 形。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招募说明书 62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 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4 二十、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 合同》募 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1 )遵 守《 基金 合同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招募说明书 65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 照《 基金 合 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 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代 理协 议及 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66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 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 担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招募说明书 67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深圳 分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 责基金 投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招募说明书 68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共同 组 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在 授权范 围内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行使权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 票权。 1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招募说明书 69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招募说明书 70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效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但更换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招募说明书 71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现 场方 式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其 代表进行 授权或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或通 讯开会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 至 少 35 天前 提交 召 集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 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 件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 )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 修改, 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 公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 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招募说明书 73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7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招募说明书 74 (2 )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 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构、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程序 ; 9 )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招募说明书 75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 效期 自其生 效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之 日 止。 3 、 《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 基 金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 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基 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六) 其他事 项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 :王 娟 2 、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 理发行、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 账);保险招募说明书 79 代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 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问 服务 ;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托 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自营、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 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监 督与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A 股 股票、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 货币 市 场金融 工具、现金、权 证、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固定收 益类证券主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 、政府机构债、 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可分离债、资产 支持债券 等;货币市场金 融工具包 括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 购 ) 、 同 业存 款等 。 如 果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 投 资工 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股票 投 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60% —95 %, 权证投资 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的3% , 并 计入 股票 投资 比例;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本 基金的股 票投资主 要集中 于具有投 资价值的 品牌上 市公司的 股票,对 于此类 股票的投 资 不低于 本基金股票资 产的80% 。基 金管 理人应每季 度按照双 方约定的形式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该 类上市 公司的股票名单 ,并有责 任确保该名单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据此名单 监督本 基金 投资 于该 类型 股票的 比例 。 因 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 素导致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合理的 期 限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招募说明书 80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②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托 管在托管 人处 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③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④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 规定; ⑤现金 或者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⑥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⑦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 ; ⑧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托管 在托管人 处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⑨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的金 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所 申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⑩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三 ; 一只 基 金持有的 所有流 通受限 证 券,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 受 上述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明书 81 5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不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事 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 新,以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 名单。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 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基 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 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基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进 行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措 施 进行监 督。 招募说明书 82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 的名单, 并 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 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须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 ,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与不 在名单内 的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进 行交易 ,应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交 易 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 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 用风险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 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 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 赔 偿责 任。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 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偿 ,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引 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招募说明书 83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指 令之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人 ,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 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 基 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 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 行价格、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 占资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 监督,并 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无法达成 一致,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 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 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 、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招募说明书 85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包 括股 指 期 货结 算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 于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 、集中 申 购期 申购 资金 的 验资和 入账


(1 ) 集中 申购 期结 束或 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 止集 中申 购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 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实收 基金金 额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资 产托管专 户,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款 。 该资产 托管专 户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 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民币 银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现金 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 付 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招募说明书 86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 债 券托 管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相关交易 所规则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7 、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 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 同原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87 会计核 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于 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签名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 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因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金 融衍 生品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 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②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③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招募说明书 88 本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3 、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的, 由 此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 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另 一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必要 合理的措 施后仍 不能发现 该 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募说明书 89 当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与 基金托管 人的计 算结果不 一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 勤 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 果最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 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4 、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应 按照相关 各方约定 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 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 存在不符 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 正,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 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 月 终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 网站上,并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60 日 内完成半 年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编制并 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 当日,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 ,以加密 传真方式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以电子文件方 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 收 到 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 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 报完成当 日,以电子文件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 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以电子文件方 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以 书面 和电 子文件 签名 的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核 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 关各方 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90 基 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 告、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 后,需盖 章确认 或出具相 应 的复核 确 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六) 争议处 理和 适用法 律 相关各 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1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的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系 经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2 、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立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基 金 托管协 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托管 协议 正 本 一式 6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2 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分别 持 有 2 份, 每份 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签 订 本托管 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 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 盖章, 并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 签订日 期。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者 交易 资料的 寄送服 务 1 、场 外投 资者 :每 次交 易 结 束后 ,可 在 T+2 个 工 作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询 和打 印 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 本公司将 为所有订阅电子 对账单的 场外投资者发送 电子对账 单;每季度 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 本公司向本季度有交易的 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 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本 公司 向 所有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投资 者寄 送纸 质对 账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 快 e 通” 系 统网 上自助 订阅 ; 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 单” 邮件到客服 邮箱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568 (免 长途 话 费)订 阅。 2 、场 内投 资者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可 在 T+1 个 工 作日后 到交 易网 点进 行确 认单的 查询 和 打印, 注册登记机构和 基金管理 人不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 账单,投资者可 随时到交 易网点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 查询。 (二) 网上理 财服 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持有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交 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 兴 业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 生 银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 (不 含深 圳地 区) 、 中 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 平安银 行 的 借记卡或已 开立第三 方支付账户(天 天盈账户 )均 等银行的借 记卡可以 在本公司网 站上自 助开 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业 务。 2 、 查 询服 务: 场 外投 资者 可以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交易记 录等 信 息,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 息等基 本资 料。 3 、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利 用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包 括基 金 法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 在线 客服: 投资 者可 以 点击本 公司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与 客服 代表 进行 在 线咨询 互动 。 也可以 在“ 您 问我 答” 栏 目中 ,直接 提出 有关 本基 金的 问题和 建议 。 (三) 短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 电子邮 件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 务。 (五) 手机理 财服 务 招募说明书 92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陆 博时 WAP 网 站 , 享 受基 金 理财所 需的 基金 交易 、 理 财查询 、 账户 管理、 信息 服务 等功 能。 博时 WAP 网 站地 址:http://wap.bosera.com 。 (六) 信息订 阅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博时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博时 公司将 以电 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 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 电话理 财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全 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可 享有 如 下服务 :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本公 司 自助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场 外 投资者 可以 自 助查询 账户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 行直销交易、密 码修改、 传真索取等 操作。 2 、 人工 电话 服务 : 客服 代 表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资 料修 改 、 投 诉受 理、 信息订 制等 服务 。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 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三 、 其他事 项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申请 本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卓 越品牌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募集 的文 件 2 、《 博时 卓越 品牌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同 》 3 、《 博时 卓越 品牌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 博 时卓 越品 牌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之法 律意见 书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投 资者查 阅方 式 1 、 存 放地 点: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 备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