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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ETF联接(050021)

F200ETF联接: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博时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 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 程序 .............................................................. 30 十、基金的托管 .................................................................................................................. 32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45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4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52 二十、业务规则 .................................................................................................................. 54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5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57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8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9 基金 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 博时 深证基本面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合同 ” )的 目的、依 据和原 则。 1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是明确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规范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运作, 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 2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原 则是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二) 本基 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并不 保 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最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同 是约定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基本 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其他 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 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 任何文件或 表述, 如与本 基金合同 有任 何冲突, 均以本 基金合同 为准。 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投资人 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 得本基金 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本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本基金 合同 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 件。 本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应按 照《基金 法》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四) 本基 金合同应 当适用 《基金法 》 及相关 法律法 规, 若因法 律法规的 修改导致 本基 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规 定为准,本 基金合同 应及时做 出相应的 变更和调 整, 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 告。 基金 合同 2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博时 深 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博时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 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 合同 3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 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 后,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认之 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卖出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 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 请份额基金 合同 4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的情形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 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份 额间的转 换行 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 另 一交易账 户的行为 ;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 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 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 情 况的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 T +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 第 n 个工作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以及因 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 缴存的保证 金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合同 5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其做出 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并发 布的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 即将绝大 部分基金 财产投资 于深证基 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目标 ETF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 基金; 目标 ETF : 指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克服的任 何事件和 因素 。 基金 合同 6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的联接 基金 。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 资于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 即深证基本 面 200 指数的表现,追 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的最 小化。 (五)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 资于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以期 获得标的 指数 所表征的市 场组合所 代表的市 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 收益 。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 费率不高 于认购金 额 (含 认购费 ) 的 5% , 实际执 行费率在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 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 最 高募集 规模上限 。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 和交易方 式等方面 ,本基金 与深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的联系 与区别主 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 方面: 1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 踪同一个 标的指 数即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 (2 ) 两只基金的 投资目标 均为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即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的表 现, 追求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 化; (3 )两只基金具 有相似的 风险收 益特征; (4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是本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对象。 2 、区别: (1 ) 基金的投资 管理方式 不同: 深 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通过基金 合同 7 直接买卖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等, 直接跟 踪 复制标的指 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 则是通 过买卖该 ETF 基金 (包 括在该 ETF 的一 级市场进 行 股票篮子组 合的申购 与赎回, 也包括在 该 ETF 的二级市场以 现金直接 买卖 ETF 份额), 间 接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 现; (2 ) 基金的申购 赎回不同 : 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采用 股票 篮子组合的 方式进行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而本 基 金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 均采用现 金方式; (3 ) 基金是否挂 牌交易不 同: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在 深 交 所挂牌交易 ;而本基 金则不上 市交易; (4 ) 价格揭示机 制不同: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有实时 市场 交易价格和 每日净值 ;而本基 金只揭示 每日基金 净值 ; (5 ) 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 的程序 不同: 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通过指定 场内券商 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而本基 金则通过银 行等场外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 (十一)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与 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业绩表现 可能 会出现差异 ,差异产 生的主要 原因有以 下几个方 面: 1 、投资对象和投 资范围的 不同, 会导致两 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 2 、投资管理方 式的不同 ,如在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 不同的管理 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 数的 水平、技术 手段、买 入卖出的 时机选择 等的不同 ,会 导致两只基 金的业绩 有差异。 3 、基金规模、 投资成本 、各种 费用与税 收的不同 , 会导致两只 基金的业 绩有差异 。由 于两只基金 的投资对 象和投资 范围不同 ,投资管 理方 式不同,基 金规模也 可能不同 ,所以, 本基金的投 资成本、 各种费用 及税收可 能不同于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4 、现金比例及 现金管理 方式的不 同,会 导致两只 基 金的业绩有 差异。 本基金须 对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而深 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则没有 这项规定 。 基金 合同 8 四、基金份 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 始面值 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 期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 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 向投资人 公开 发售, 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 法详见本 基金发售公 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 售对象为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 金额认购 方法, 认购 费用采用 价内法计 算 , 本基金认购 费率不高 于认购金 额 (含认购费 ) 的 5% , 实 际执行费 率在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中 载明。 认 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 支付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 期发生的 各项 费用。 投资人在认 购本基金 时缴纳认 购费用, 基金 认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 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 上述认购费 用、 认购份额 以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 金认 购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金 份 额,但认购 申请一经 受理,投 资人不得 撤销。 本基金募集 期间内, 单一投资 人认购本 基金,不 设最 高认购份额 限制。 本基金存续 期内, 基金管 理人可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内持 有的本基 金最 低份额,具 体限制参 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之规定 。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 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 成基 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基金募集期 产生的利 息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 原则、 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 人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 等事项, 由基 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在招募说明 书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基金 合同 9 五、基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 届满, 本基 金具备下 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 验资和基 金备 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 内, 本基金具 备上述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按照规 定 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 案手续 。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募集期 届满之日 或停止基 金发 售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自 收到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且基 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予以公告 ; 3 、本基金募集 期届满之 日前,投 资人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资 格的商业银 行的基金 募集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 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 募集期内 产生的 利息将折合 成基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有。 基 金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 以注册登 记 机构的 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件, 或因 不可 抗力使基金 合同无法 生效, 则基金 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 纳的认购款 项,并加 计银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办理。 基金 合同 10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投 资人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增 减基 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 易 业务的, 投资人 可以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 等形式进 行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具体 办法 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是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的上海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 ,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外 。 开放日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或另行 公告。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 体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提前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时间里 开始办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时间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 开始 办理申购或 赎回业务 的 2 日前在 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 为下次办 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交易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 销; 4 、先进先出原 则,即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基金管 理人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 额进行赎 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 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认购、 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5 、基金管理 人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 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提出 基 金投 资人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基金 合同 11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确认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收到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起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 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请。 申购 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 为准 。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款项 支付 申购时, 采用 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全额缴 款。 若申购 无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 指 定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 还给 投资人。 赎回时,当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指 示 基金托管 人按有关 规定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 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在 各销售机 构首次申 购和单次 申购的最 低 金额以及单 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 ,详 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每个交易 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累计 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 4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及最低 持有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的 2 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 体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需 缴纳申购 费,本 基金的申 购 费率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 含申购 费)的 5% 。本基 金实际执 行的申购 费率在招 募说明 书中载明。 3 、 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 需缴纳赎 回费用,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赎回总额 ( 含 赎回费用) 的 5% 。本基金 实际执行 的赎回费 率在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范 围内调低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2 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基金 合同 12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 基金投资 人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形下 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者 采用 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 费率。 6 、申购费用由 申购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 产,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7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所收取 的赎回费 的归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 例下 限 ,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 份额以申请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计 算公式 在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 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 费用, 以 申请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 计 算公式 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次 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 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 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 2 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基金 合同 13 巨额赎回是 指在单个 开 放日内 , 本基金 中基金净 赎回 申请份额 ( 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申请 总份额之 余额) 与净 转出申请 份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 总份额之 余额)之和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情 形。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和基金 间转 换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该基金 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及 转出申请 有困 难, 或认为为 实现投资 者的赎回、 转出申请 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 使基金份 额净值发 生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及转出 的比例不 低 于上一日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及 转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或转出申 请量占当 日该基金赎 回及转出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单个账 户 当日办理的 赎回或转 出份额; 未 受理部 分, 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 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 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开 放日办理。 转入 下一开放 日的申请 不享有赎 回和转出 优先权并将 以该下一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完成赎 回和 转出申请为 止。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过 邮寄、 传真 、 或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并 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3 、 暂停接受和延 缓支付: 本 基金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 经确认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连续发生 巨 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及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正 常运作或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 ) 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基金 合同 14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7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 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 牌; (8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 时; (9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4 ),(6 ) —(8 )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及 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3 )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情况 ; (5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6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 价时;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当 按单个 赎 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其 余部 分在后续开 放日 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 应的处理办 法 予以支 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3 、暂停期间结 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1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天,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天但少 于 2 周, 基 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日的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基金管理 人应 在暂停期间 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基金 合同 15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转 换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存 续期间 按照基 金管 理人的 规定 申请将 其持 有 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全 部或部分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由同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 的其它开放 式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 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的适当时 候将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间的转 换业务,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业务规 则及 转换费率届 时在基金 转换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 转换业务 开始前 2 天 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并按 有关规定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是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 式,将一定 数量的 基金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资人 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 一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行, 以及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认 可的其它 行为。 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合格 的个人投 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 。其中: (1 )“继承 ”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 (2 )“捐赠 ” 仅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 或其他具有 社会公益 性质的社 会团体 ; (3 )“司法 强制执行 ” 是指 司法机关 依据生效 的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 执行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法 人、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织 。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可 以办理的 非交易过 户情形, 以其 公告的业务 规则为准 , 并收取 一定 的手续费用 。 2 、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 务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直接 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其指 定的机构 申请办理 。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等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 ,可根据 各销售机构 的实际情 况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转 托管 。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其业务规 则规 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 售业务指 接受投资 人申请为 其办理的 本基 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本基金的销 售 业务由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办理。 基 金管基金 合同 16 理人委托代 销机构办 理本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等 销售 业务的, 应与 代销机构 签订代销 协议, 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 之间在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等 销售事宜 中的权利 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 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一并 冻结。 2 、在有关法 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 ,本基 金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 其他 业务。 基金 合同 17 七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制 订、 修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募集 、 认购 、 申 购、 赎回、转托 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 则; (4 )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得基金 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收入 ; (5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前提下 ,决 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之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7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8 )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 销机 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9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1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 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3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 其它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在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18 (16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 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 定有关费率 ; (18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依据基 金合同 制订的 其它法律文 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 利。 3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配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 务; (6 )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 金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理 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资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 产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8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9 )接受基金托 管人依法 进行的 监督; (10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 照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 回和分红款 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基金 合同 19 上; (1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 报告 ; (19 )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20 )确保 需要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能在 规定时间 内发出; 保 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 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21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2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 时,及时 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3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4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所产生的 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 列支 ; (25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财 产及本基 金其他当 事人 利益的活动 ; (26 )公平 对待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和受 托资产 ,防止在 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 产间进行 有 损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的资源 分配; (27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28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9 )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国 务院国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 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 【1998 】2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基金 合同 20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业务;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经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的,不 予执行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 人,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 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它基 金合同当 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 取其它必 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权利 。 3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 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 受 托资产 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本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按规定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8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9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基金 合同 21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2 )按规 定保存有 关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保 存 基金的会计 账册、报 表和记录 等 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 追偿 过程中所产 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 入基金费 用,从基 金资 产中列支 ; (21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 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23 )本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其 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 人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 依据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取 得本基金 的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 件。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法 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对本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基金 合同 22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册 登记机构 、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权利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代销机 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基金 合同 23 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共同组 成。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一票表决权。 ( 二) 有以下 事由 情形之 一时 , 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 人;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1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它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 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 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 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 构 在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托管、非 交易 过户等业务 的规则; 6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它 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 合同 24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但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五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方 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6 ) 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 及截止时间。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基金 合同 25 许的情况下 ,表决亦 可采用网 上表决、 电话表决 等其 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结果 。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 换基金管 理 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和地点, 但确 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 不变。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基金 合同 26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条件 ,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 间, 但确 定有 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 35 天提交 召集人 。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 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 包括临时 提 案 ),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 修改或增加 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基金 合同 27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至 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第 2 天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特别决议 和一般决 议: (1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的重大 事项必须 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 过; (2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 效,除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基金 合同 28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 )如会议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或 拒不配合 计票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 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由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公 告。 (十一) 鉴于本基 金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 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 标 ETF 的份 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 表决,其 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本 基金持有目 标 ETF 份额 的总数乘 以该持有 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基金 合同 29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 目标 ETF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 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须 先遵照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召开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 或 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 合同 30 九、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 )被依法取消 基金管理 资格; (2 )依法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3 )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 )被依法取消 基金托管 资格; (2 )依法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3 )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依照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在六个 月内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更换基金 管理人形 成决议 ; (3 ) 临时基 金管理人 : 新 任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 核准并公告 : 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由大 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5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 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 理人或者 临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接收。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 (6 )审计并公 告: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 ; (7 )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 理人有关的 名称或商 号字样。 2 、基金托管 人的 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依照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在六个 月内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更换基金 托管人形 成决议 ; 基金 合同 31 (3 ) 临时基 金托管人 : 新 任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 核准并公告: 上述 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 由大会召集 人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 金管理人 在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 告 ; (5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 手续, 新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 产总 值和净值 ; (6 )审计并公 告: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 列支。 3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名 :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在 六个月内 对同 时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形 成决议。 (3 ) 临时基金 管理人和 临时基金 托管人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 前, 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和临 时基金托 管人 。 (4 ) 核准并公告 : 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由大 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 托管 人在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 内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 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 金 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 理人或者 临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 交手续, 新基 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 时 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与新任基 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6 )审计并公 告: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 止的,应当 按照规 定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审计费用 从基 金资产中列 支。 (7 )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 基 金管 理人有关的 名称或商 号字样。 基金 合同 32 十、基金的 托管 本基金财产 由基金托 管人依法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 本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订立 《 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议》 ,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的管理 和运 作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 权利、 义务及 职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业务进行 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基金 合同 33 十一、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 (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 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和结算 、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其 他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应与 代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 议,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和 结 算及基 金销 售业务 确认、 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注册登记 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资 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2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 3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 4 、接受基金管理 人的监督 ; 5 、保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认购 、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上; 6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 务 ,因违反 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 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 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但司法 强制 检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 形 除外; 7 、按本基金合 同 及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为投资人 办 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其 他必要 的服务; 8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注册登记 机构履行上述职责的, 有权取得注册 登记费。 基金 合同 34 十二、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 资于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 即深证基本 面 200 指数的表现,追 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标 的指数即 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票、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新股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投资 于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 规 定 执 行 。 对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标的指数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 该指数属于 价格指数 。 如果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变更其标 的指数, 或者中证 指数 有限公司变 更或停止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的编制 及发 布,或者深 证基本面 200 指数被其他 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 导致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目 标基金的标 的指数, 或者 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 更适合于本基 金投资的 指数推出,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 则和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 在取 得基金托 管人 的同意并履 行适当程 序后,更 换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并依据目 标 ETF 的标 的指 数、市场代 表性、流 动性、与 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 诸多 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 的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方 便特定的 客户 群通过本基 金投资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投资基金 。本基金 不参与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 资基金的 投资管理 。 1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 目标,本 基金将以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90% 的资产投资于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其余资产 可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 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 非成份股 (包 括中小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新股、基金 合同 3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其目的是为了 使本基金 在 保障日 常 申购赎回 的前提下 ,更好地 跟踪标的 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力争净 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之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 度不超过 0.3%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 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 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 进一步 扩大。 2 、基金投资策略 (1 )投资组合的 构建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将主要 按照标的 指数成份 股 的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 组合, 并在 建 仓期内将股 票组合换 购成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 资基金, 使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2 )投资组合的 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投资 基 金的两种方 式如下: 1 )申购和赎回: 目标 ETF 开放申 购赎回后 ,以股票 组合进行申 购赎回 ; 2 ) 二级市场方式: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 后, 在二级市 场进行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 投资基金 份 额的交易。 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的 方式以申购 和赎回为 主,但在 目标 ETF 二 级市场流 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为了更好 地实现本 基金的投资 目标, 减小 与标的指 数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 也可 以通过二 级市场交 易买卖 目标 ETF 。 当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投资 基金申购 、赎回或交 易模式进 行了变更 或调 整,本基金 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 或调整,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3 、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投 资策略 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 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 。因 此对可投资 于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完全复 制策略, 即完 全按照标 的指 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 并 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 整。 但在因 特殊情况 (如流动 性不足等 ) 导致无法获 得足够数 量的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 当的替代 。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组合 将着重考 虑基金的 流动性管 理及 策略性投资 的需要, 选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进行配置。 债券投资 者的目的 是 保证基金资 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 基金资 产,提高基 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 。 5 、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衍 生品的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股 指期货投 资中主要 遵循有效 管理投资 策略 ,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基金 合同 36 值为目的进行 操作。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以及标 的指数的 相关规定 是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 决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 投 资决策、 组合构建 、 交易执 行、 投资 绩 效评估、 组合 监控与调 整各环 节的 相互协调与 配合,构 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 。 (1 )研究支持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部依托 公司整体 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 信息包括 券商 等外部研究 力量的研 究成果, 开 展标的指 数跟踪、 成 份 股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 息的搜集 与分析、 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 流动性和 折溢价分 析、 成 份股流 动性分析 、 误差及 其归因 分 析等工作 , 并撰写相关 的研究报 告,作为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重要 依据 ; (2 )投资决策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决策委 员会依据 研究部提供 的研究报 告,定期 或遇 重大事件时 临时召开 投资决策 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 项 做出决策 。 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议, 做出基金 投资管理 的日常决 策 ;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 的指数情 况,结合 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 做出日常 标的指数 跟踪 维护过程中 的组合构 建、组合 调整等决 策,构建 以目 标 ETF 为主的 投资组合 。在追求 跟踪 误差和跟踪 偏离度最 小化的前 提 下, 基金 经 理可采取 适当的方法, 提 高投资效 率, 降低交易 成本,控制 投资风险 ; (4 )交易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交 易部负责 本基金的 具体交易执 行,交易 部同时履 行一 线监控的职 责 ; (5 )投资绩效 评估。本 基金管理 人定期和 不定期对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进 行评估, 并撰 写相关的绩 效评估报 告, 确认基金 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 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成 功, 并对基金 组合误差的 来源进行 归因分析 等。基金 经理依据 绩效 评估报告 总 结或检讨 以往的投 资策略, 如果需要, 亦对投资 组合进行 相应的调 整 ; (6 )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理 根据标的 指数的每 日变动情况 ,结合成 份股等 的 基本 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金申购 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 况 , 以及基金投 资绩效评 估结果等 , 对基 金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 监控和调 整,密切 跟踪标的 指数 。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上 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并将调 整内容在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 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收益 率× 95%+ 银 行活期存 款税后 利率× 5% 如果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变更其标 的指数, 或者中证 指数基金 合同 37 公司变更或 停止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的编制及发 布, 或 者深证基 本面 200 指数被其他指数 所替代,或 者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 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 标基 金的标的指 数, 或者证券 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 更 适合于本基 金投资的 指数推出, 经 与托 管人协商一 致, 履行相 应程序后,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可根据目标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的更换 而做相应的 变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属 于高风险/ 高 收益的开 放式基金 。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 的股票型 指数基金 ,跟踪深 证基 本面 20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 与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 市场组合 的风险收 益特征相 似。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 财产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 、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 不得 违反基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4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5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6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7 )基金的投 资组合中 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 合同 38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 从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 将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遵照 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 执行 ; (11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 等;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制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流 动性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基 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 约定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 达 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基金 合同 39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基金 合同 40 十三、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本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 、 债券的 应计 利息、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缴存的 保证金以 及其 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及其 应计利息 ; 2 、结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规定 缴存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利 息; 4 、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 款; 6 、股票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7 、债券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9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本 基金 的银行存款 托管账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基金 结算备付金 账户,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托 管系统中 开立二级 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 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 案。 开立的上 述基金财 产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如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权依据新 规定执行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 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基金 合同 41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财 产的 价值, 并为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基 金合同生 效后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当 日份额净 值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 作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其他估 值方法如 下: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或参考 同业价格 ,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基金 合同 42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按 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 4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上 述估值方 法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上 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 各 因素的基础 上, 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现 方应及时 通知对方, 以约 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 ,以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根据 《基金 法》 ,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 回 给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 产时; 5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时 ; 6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 合同 43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总份 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四 位内(含第四 位) 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估值 或基金份 额净 值计价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 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 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原因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等 。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人 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予以承担。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 向责任人 追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应 列入基金 费用, 从基金 资产 中列支。 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应将 按照 以下约定的 原则处理 基金估值 差错。 (1 )差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由此造成 或扩大的损 失由差错 责任方和 未更正方 依法分别各 自承担相 应的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 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基金 合同 44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 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6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本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自 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当事 人,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计 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 管人,按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 估 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 或国家 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财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45 十五、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和律 师费; 7 、基金银行汇划 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列入的 其他费用 。 上述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率为 年 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计提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 ,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率为 年费率 0.1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 产 净值 不 计提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 ,基金 合同 46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 付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 、 除管理费和托管 费之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之 前的律 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履行了 必备的程 序的条 件 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 , 并 按照相关的 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 行公告或 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基金 合同 47 十六、基金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 投资方式 ( 指将现金红 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 资日 经过除权后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计算基准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选择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 先未做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红方 式为现 金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在符合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基金收 益每年 最 多分配 2 次 , 每 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基金的 收益分配比 例应当以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 为基准计算 。若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 分配; 4 、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 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载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以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承 担。 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权益登记 日除权后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基金 合同 48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 3 、会计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 6 、基金管理人 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 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后 在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公告。 基金 合同 49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 站披露, 并保 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在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的过 程中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 。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 制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上, 更新内 容截至每 六个月 的最后一日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基金 合同 50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基 金管理人 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二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基金 合同 51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代销机 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 ;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购、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 期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 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 的住所, 投 资 人可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人可 免费 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基金 合同 52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涉及本 基金合同 第八节第 (二 )项 规定的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 意。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之 日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 情形外, 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 内容 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 应当在 2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承接的 ; 3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 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基金清算组 做出清算 报告; (6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8 )将基金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9 )公布基金清 算公告; 基金 合同 53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 (1 )支付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2 )缴纳基金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清算后如有 余额,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 2 日内应就 清算小组 的成立进 行公 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基金 合同 54 二十、业务 规则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遵守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简称 “业务 规则 ” ) 。 业务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在符合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 下制定、 修 改和解 释。 基金 合同 55 二十一、违 约责任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 过程 中,违 反《 基金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分 别对 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 由于基 金合同 当事 人违反 基金合 同,给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 事人可以免责 : 1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市 场交易规 则作为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 等; 2 、基金管理人由 于按照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 进行的投资 所造成的 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 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 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四) 本合同 当事人 一方 违约后 ,其他 当事方 应当 采取 适当措 施防 止损失 的扩大 ;没 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使 损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偿 。守 约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基金 合同 56 二十二、争 议的处理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首先 通过友好协 商或调解 解决。 自一方 书面要求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 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华南 分会, 根 据提交仲裁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 本基金 合同的其 他 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基金 合同 57 二十三、基 金合同的 效力 (一) 本基 金合同 是基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加盖公 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 字, 于基金募集 结束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 (二)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三) 本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本基金 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之日止 。 (四) 本基 金合同正 本一式 八 份, 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 三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五) 基金 合同可印 制成册 ,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住 所, 供投 资人查阅 , 基 金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基金 合同 58 二十四 、其 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 事宜,由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方 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 决。 基金 合同 59 二十五、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投资人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 依据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取 得本基金 的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 件。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法 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本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对本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 记机构、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权利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 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制 订、 修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募集 、 认购 、 申 购、 赎回、转托 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 则; 基金 合同 60 (4 )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得基金 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收入; (5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前提下 ,决 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之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7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8 )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 销机 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9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1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 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3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 其它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 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 师、 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 定有关费率 ; (18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依据基 金合同 制订的 其它法律文 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配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 务; (6 )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 金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理 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资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 产分别管 理、 分别基金 合同 61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8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9 )接受基金托 管人依法 进行的 监督; (10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价 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 照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 回和分红款 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 报告 ; (19 )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20 )确保 需要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能在 规定时间 内发出; 保 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 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21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2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 时,及时 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3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4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追 偿 过程 中所产生的 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 列支; (25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财 产及本基 金其他当 事人 利益的活动 ; (26 )公平 对待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和受 托资产 ,防止在 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 产间进行 有 损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的资源 分配; 基金 合同 62 (27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 行为; (28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9 )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的,不 予执行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 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它基 金合同当 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 取其它必 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 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 受 托资产 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本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按规定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 (8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9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基金 合同 63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2 )按规 定保存有 关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 基金的会计 账册、报 表和记录 等 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 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 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追偿 过程中所产 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 入基金费 用,从基 金资 产中列支; (21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23 )本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共同组 成。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每 一基金份 额具 有一票表决 权。 (二) 有以 下 事由情 形之一时,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 人;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 基金的合 并; 基金 合同 64 7 、变更基金类别 ;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1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它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 项。 (三)以下 情况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 构 在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托管、非 交易 过户等业务 的规则; 6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它 情形。 (四)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但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 合同 65 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方 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6 ) 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 及截止时间。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表 决亦 可采用网 上表决、 电话表决 等其 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结果 。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 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 换基金管 理 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基金 合同 66 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和地点, 但确 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 不变。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条件 ,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 间, 但确 定有 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基金 合同 67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 35 天提交 召集人 。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 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 包括临时 提 案 ),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 修改或增加 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至 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基金 合同 68 止日期第 2 天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八)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特别决议 和一般决 议: (1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的重大 事项必须 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 过; (2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 效,除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 )如会议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基金 合同 69 (4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或 拒不配合 计票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 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的生效 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由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公 告。 (十一)鉴 于本基金 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 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 标 ETF 的份 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 表决,其 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本 基金持有目 标 ETF 份额 的总数乘 以该持有 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本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 目标 ETF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 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须 先遵照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召开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基金 合同 70 1 、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指将现金红 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 资日 经过除权后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计算基准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选择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 先未做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红方 式为现 金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3 、 在符合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益 每年最 多分配 2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不低于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基金的 收益分配比 例应当以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 为基准计算 。若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 分配; 4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5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二)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以及 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 内容。 (三)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四)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承 担。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权益登记 日除权后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率为 年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计提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合同 71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金资 产净值后 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率为 年费率 0.1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不 计提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金资 产净值后 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二)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之 前的律 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三)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履行了 必备的程 序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标 的指数即 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票、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新股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基金 合同 72 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投资 于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 规 定 执 行 。 对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投资 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 金财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三)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4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5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 、基金的投资 组合中保 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8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 或监管部门基金 合同 73 的相关规定 ; 9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 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 将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 资遵照有 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执 行; 11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流 动性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基 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 约定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 达 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 一)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 标 ETF 份额以 其当日份 额净值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 作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其他估 值方法如 下: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基金 合同 74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或参考 同业价格 ,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 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上述 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上 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 各 因素的基础 上, 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基金 合同 75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现 方应及时 通知对方, 以约 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 ,以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三)公告 方式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 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涉及本 基金合同 第八节第 (二 )项 规定的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 意。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之 日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 形外,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 内容 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 应当在 2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承接的 ; 3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 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 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基金 合同 76 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基金清算组 做出清算 报告; (6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8 )将基金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9 )公布基金清 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 (1 )支付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2 )缴纳基金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清算后如有 余额,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 小组的成 立进行公 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 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首先 通过友好协 商或调解 解决。 自一方 书面要求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 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华南 分会, 根基金 合同 77 据提交仲裁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 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