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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ETF联接(050021)

F200ETF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 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2 十一、基金费用 .............................................................................................................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 行为 .............................................................................................................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托管 协议 1 鉴于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 司, 拟募集 博时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鉴于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 行, 按 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拟 担任 博时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 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拟 担任 博时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博时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的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 系,特制 订本协议 ;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的 所有术语 与《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中定义的相 应术语具 有相同 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 以《基金 合同》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释。 托管 协议










































































2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邮政 编 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 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 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经营结汇、 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托管 协议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 本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 净 值 计算、 收益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有关 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以确 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遵循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投 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 则,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托管 协议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的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深 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标 的指数即 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票、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新股、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 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 于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 规定执行。 对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 义务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 履行。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有超 出以上范 围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 、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4 、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 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5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 、基金的投资组合 中保留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8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托管 协议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由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的 10% 。 其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由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将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 资遵照有 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执 行; 1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份股 调整、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基 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 约定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托管人 依照上述 规定对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 制及 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有 超出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的 基 金投融资比 例限制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托管 协议










































































6 (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 卖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 的,应及 时予 以更新并通 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以上投资 禁止行为 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 或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 间市场现 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 进 行更 新。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 人确认 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时,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 基金管理 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 责 任人追偿。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托管 协议










































































7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 明确双方在 相关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与管 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 、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 权利、 义 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在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 有违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七)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 认、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电话或书面 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 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托管 协议










































































8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 监 会报 告。 托管 协议










































































9 四、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 本 协议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 托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立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及债 券托管 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如遇到问 题 是否及时反 馈, 是否 按照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是否对非 公开信息 保密。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用 基金资 产、 未执 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托管 协议










































































10 五、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户和 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5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 完整 地保管基 金资产 ;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申 购过 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 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 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 不 承担任何 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之日起 10 日内,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 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 中,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 证明 文 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并 根据中国 人 民银行规定 计息。 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制作、 保 管和使用 。 本基 金的一切 货 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收益, 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 存款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 行 存款账户进 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申 请开通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 , 并使用交通 银行企业 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 网银 ”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 金结算汇 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管 理应符 合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 严格管理 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 开立 的银行存款账 户、及时 核查基金 银 行存款账户 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 户的开立和管 理 托管 协议










































































1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 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 买。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 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于证 券交易资 金的结 算。 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 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 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 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 资后,基 金托管人负 责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以本基金 的 名义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 完 毕后, 由基 金托管人 向人民 银行进行 报备。 基 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 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 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基 金 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开立 。 新账 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应 与非本基金 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存 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 代保管库 ,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 人负责 保管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及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在基 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 产不承担 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托管 协议










































































12 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 程序另有 限制除外 。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 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 的 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的 保管期限 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托管 协议










































































13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 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书 面通知 (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 基金托管人 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 员名 单、 签字样本、 预留 印鉴和 启用日期, 注 明相应的 权 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指令时基 金托管人 确认 被授 权人员 身 份的方法 。 基 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通知 应加盖公章 。 基金管 理人发出 授权通知 后, 以 电话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 , 授权通 知自基金 托管人收到 并电话确 认的当日 开始生效 , 在此 后三个 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 本送交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 通知后 , 将签字 和印鉴 与预留样 本核对无误 后, 应 在收到授 权通知 当日将回函 传真基金 管理人并 电话向基 金管理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 权文件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 作人 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露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 资产时, 向 基金托管 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 他款 项收 付的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 送指令, 发送人 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 发送指令 。 指令由 “授权 通 知 ” 确定的 被授权人 员 代表 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 传真的 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 发 送后基金 管 理人通过电 话与基金 托管人确 认指令内 容。 对 于被授 权人发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得否 认 其效力。 基金托 管人依照 “ 授权通知 ” 规 定的方法 确 认指令的合 法性和可 执行性后, 在 规定 期限内执行 指令。 指 令执行完 毕后,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5 :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付款 指令,15 :3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保 证划 款成功 。如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当天某 一时点 到账, 应至 少提 前 2 小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付款指 令并与基 金托管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人指 令传输 不及时, 未 能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 间,致使 指令未能 及时执行 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导致的 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序 对于不合法 和不具有 可执行性 的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应 不予执行 , 并及时 反馈给基 金管理 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 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对基金 场外投资 指令进行 审核时, 如 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本协议 的规定, 如交易未 生效 ,则不予执 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如交易已生 效,则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在对基金 场外投资 指令进行 审核时, 如发 现投资指令 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 规、托管 协议










































































14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令, 通 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拒 不改正,基 金托管人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由于错误 执行指令 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 受到 损害, 应 在发现后 , 及 时采取措 施 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的, 对 由此造 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负 赔偿责任 。 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 指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人 执行指令 留出必 需的时间。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未能留出 足 够的执行时 间,致使 指令未能 及时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承担 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 撤换被授 权人员或 改变被授 权人员的 权限 , 必须提 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 , 使 用 加密传真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加 盖公章的 被授权人 变更 通知, 注明 启用日期 , 同时 电话通知 基 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 变更通 知自基金 托管人收 到并经 电话 确认 后 自启用日 期 开始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对授 权通知的 内容的修 改自启用 日期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 个工作日 内将被授 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 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 改对指令 发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则对 于 在变更通知 的启用日 期后该指 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 送的 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 的指令 , 基金管 理 人不承担责 任。 托管 协议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 机构。 1 、选择标准 (1 )资历雄厚, 信誉良好 ; (2 )财务状况良好 , 经 营行 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 发 生重大违规行 为而到有 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 ) 内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 的内控制 度, 并 能满足基金 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 (4 )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高 效、安全 的通讯条件 , 交易设施符 合 代理本基 金进行证券 交易的需要 ,并能为 本基金提 供全面的 信息服务 ; (5 )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研 究 人员,能及时 、定期、 全面地为本 基金提供相 关信息服 务,并能 根据基金 投资的特 定要 求,提供专 题研究报 告。 2 、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 根据以上 标准进行 考察后选 择证券经 营机 构。 基金 管理人应 代表基金 与被选 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 订交易单 元租用协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 基金专用 席位号 、 佣金费 率 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 情况通知 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 理人的资 金划拨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 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 内执行 , 不得 延误。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 令时, 基金银行 账 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上 有充足的 资金。 基金的资 金头寸 不足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 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 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处 理时间和 在途时间。 在基 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 情况下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 拖延或拒 绝执行。 对超 头 寸的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 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 转账形式 进行。 如中国 人民银行 有更快捷 、 安全、 可行的结算 方式, 基金 托 管人可根据 需要进行 调整 并应 提前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3 、证券交易资金 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而 发生的场 内、场外 交易的清 算交 割,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清 算交割 , 由基金 托管人通 过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责任在清算 上造成 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应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失 ; 如果 因为基金 管 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 而造成基 金投 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 要的配合 , 由此给托管 协议










































































16 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在完成相 关登记结 算公司通 知的事项 后应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基 金无法按 时支付证 券清 算款, 按 照登记结 算机构的 有关规 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 金、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每一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在当日 全部 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 的基金资 金、 证券账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日进 行核 对,确保双 方账目相 符。 对实物券账 目,相关 各方 至少 每周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核 对证券帐 户中的证 券数量和 种类 。 双方可协商 采用电子 对账方式 进行帐目 核对 。 (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资金 清算 和数据 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管 协 议 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的约 定,在基金 申购、 赎回 、 转换的 时间、 场 所、 方式 、 程序 、 价格、 费用、 收款 或 付款等 各方面相 互配合, 积极履行各 自的义务 ,保证基 金的申购 、赎回和 转换 工作能够顺 利进行。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 、赎回、转 换 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开放 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 及时划付赎 回及转换 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 在 T +3 日前将申 购净额( 不包含 申购费)划 至托管账 户。如申 购净 额未能如期 到账, 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 损 失的,由责 任方承担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向责任 方 追偿 基金的损失 。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赎回及转 换 资金的划拨指 令。基金 托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 T +3 日 (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 付费用 ) 划 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 户。 若 赎回金额 未 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责任 方承担。 基金 管理人负责 向责任方 追偿基金 的损失 。 (五)基金分红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分红方案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分 红进行账务 处 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分发 现金红利 的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依据划款 指令 在指 定划付日 及时将资 金划至基金 管理人指 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 下达分红 款支付 指令时, 应给基金 托管人留出 必需的划 款时间。 托管 协议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 关于证 券投 资基金执行< 企业 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 份额净值计 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以 电子文件 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复 核结果以 电子签 名文件的 方 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待 条件成熟 后, 双 方可协商 采 用电子对账 方式。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标 ETF 份额 以其当日 份额净值 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 作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其他估 值方法如 下: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或参考 同业价格 ,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托管 协议










































































18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从配 股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 收 盘价高于 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上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上 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 市场各 因素的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 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 知对方 , 以约定 的 方法、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 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者基 金先行 支付赔偿金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 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 第八章 “ 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与复 核 ” 中估 值方法的 第 1 -5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 管理人净 值计算出 错,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 现,且造 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由 双方共同 承担赔偿 责任 ; 2 、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度 、 市场规则 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托管 协议










































































19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针对净值差 错处理 , 如果法 律法规或 证监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 新的规定 执行;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且不 损害投资 者利益 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 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 协商确定 处理 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 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 、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情 况,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 产时; 5 、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 估值时; 6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四)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录 和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 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 交易日核 对账目 , 如发现 双方的 账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保 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 对不符 , 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和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 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定期报告 文件应按 中国 证监会公布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要求公 告。 季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 季度 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公告 一次, 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基金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 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 报表加 盖公章后 , 以加密 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托管 协议










































































20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表完成当 日, 以 电子文件 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在 5 个工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 以 书 面和电子文件 签名的方 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更 新招募说 明书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关各 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公章 ,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报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或 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 需盖 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 审核检查。 托管 协议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 金收 益分 配是 指将本 基金 的可 分配收 益根 据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数 量按比 例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进行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 中收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 下: 1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 式( 指将现金红利 按分红权 益再投资 日 经过除权后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计算基准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选择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 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式为 现 金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3 、 在符合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基金收 益每年 最 多分配 2 次,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比 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 ,基金的收益分 配比 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 为基准计算 。若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 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净额 后不能低 于 面值; 5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收 益分配的付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指令 将收益分 配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的指 定账户 , 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分配。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须载明 收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的可 供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 内容。 托管 协议










































































22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 信息披露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 行披露以 外,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公 开披露前 的基金信 息、 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 息及其他 不宜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应予 保密, 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 泄露。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以及审计 需要的除 外。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 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 服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 机 构的决定所 做出的信 息披露或 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 积极配合 、 互相督促、 彼此监 督, 保证其 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 本基金信息 披露的文 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 报告、 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及其他 必要的公 告文件 ,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公 布。 基金托管人 应按本协 议第八条 第 ( 六)款 和 第 (七) 款 的规定对 相关报告 进行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后方可披 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公 告, 必须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 息披露报刊 中选择一 种 报刊 或 证监 会指定的其 他媒体发 布。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宜时 , 对于根据本 托管协议、 《基 金合同》 规定 或信息使 用 方要求的应 由对方复 核的事项, 应 经对 方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 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时 ; 5 、目标 ETF 暂停估值; 6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 《 基金法 》 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出具基金托 管情况报 告。 基 金托管 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托管 协议










































































23 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的 组成部分 。 托管 协议










































































24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率为 年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 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计提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净 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 次性划付 给基金管 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率为 年费率 0.1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 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 净值 不 计提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 值后 的净 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 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三) 由 于本基金 为开放式 基金, 规模随时 可变, 当 本基金达到 一定规模 或市场发 生变 化时, 在遵 守相关的 法律法 规并履行 了必要的 程序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可酌情 调低基金 管 理费率, 或 基金托管 人可酌 情调低基 金托管费 率。 此 项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2 日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上刊登 公告。 (四) 从 基金资产 中列支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 金费 用, 应当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 以 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托管 协议










































































25 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用等不 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 管人对不 符合《基 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 以及《基 金合同 》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 执行。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 本协 议的约定 , 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 ,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做出书 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或合理的 理由 ,可以拒绝 支付。 托管 协议










































































26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 登 记和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 年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由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 负责编制和 保管, 并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真实 性、完整 性和准确 性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一)基 金管理人 于《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及《基 金合 同》终止 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管 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 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三) 基 金管理人 于每年最 后一个交 易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 册登 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四)除上 述 约定时 间外,如 果确因业 务需要, 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托管 协议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册 、 会计 报告、交易 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 ,保存期 限为 15 年以 上。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变 更后 ,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务 协助 接任 人接 收基金 的有 关 文 件。 托管 协议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被依法宣 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需在 六个月内选 任新基金 管理人 。 在新 基金管理人 产生前, 中国证监 会可指定 临时基金 管理 人。 (1 ) 提名 :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 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依 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在六个 月内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更换基金 管理人形 成决议。 (3 ) 临时基金 管理人 : 新任基 金管理人 产生之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 核准并公告: 上 述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由大会 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上公告。 (5 )交接: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 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 新基 金管理人 或者临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 (6 )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 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 产中列 支。 (7 )基金名称变 更: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本 基金应 替换或删 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 理人有关的 名称或商 号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 临时管理人接 受基金管 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需 采取审慎 措施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 , 不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 务协助新 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尽快 恢复基金 财产的投 资运作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托管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被依法宣 告破产; 托管 协议










































































29 (3 )基金托管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需在 六个月内选 任新基金 托管人。 在新 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 中国证监 会可指定 临时基金 托管 人。 (1 ) 提名 : 新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 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依 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在六个 月内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更换基金 托管人形 成决议。 (3 ) 临时基金 托管人 : 新任基 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 核准并公 告: 上述 更换基 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 由大会 召集人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 基金管 理人在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 )交接: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 手续, 新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 时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列 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 托管人或临 时 基金托管人接 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需采取 审慎措 施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不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 失,并有 义务协助 新基金托 管人 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尽 快交接基 金资产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原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 别按上述 程序职责 终止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选任新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 在新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 前, 中 国证监会 可 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1 、 提名: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在六 个月内对同 时 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形成 决议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临时基 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 管 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和临 时基金托 管人 。 4 、核准并公 告: 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召集 人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新任 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 在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联 合公 告。 托管 协议










































































30 5 、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 基 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 新基金 管理人或 者临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 接收。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及 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 手续, 新基 金托管人 或者临 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 及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与新任 基金托管 人 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 净值。 6 、审计并公告: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 的,应当按照 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 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审计费 用从基金 资产中列支。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本基金应 替 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 称或商号 字样。 托管 协议










































































31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 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得存在 以下 情况或从事 以下行为 : (一) 《基金 法》第二 十条、第 三十一条 和第六 十四 条禁止的行 为 ; (二)托管 协 议当事 人不得用 基金财产 从事《基 金法 》第五十九 条禁止的 投资或活 动 ; (三)除《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合 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身和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 ; (四)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任 何尚未按有 关法规规 定的方式 公开 披露的信息 ,不得对 他人泄露 ; (五)基金 管理人不 得在资金 头寸不足 的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 指令 ; (六) 在 资金头寸 充足且为 基金托管 人执行 指令留出 足够时间的 情况下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动用或处 分 基金财产 ; (八)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不得 为同一人 , 不得 相互出资或 者持有股 份。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行政上 、 财务上 互相独立 , 其高 级基金管理 人员或其 他从业人 员不得相 互兼职 ; (九) 《基金 合同》投 资限制中 禁止的行 为 ; (十)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托管 协议










































































32 十六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 各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修改后的 新协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破 产,被依 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 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 成 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 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破 产,被依 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 成 其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 4 、发生《基金法 》、《销 售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资产安 全的职责 。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基金清算组 做出清算 报告; (6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8 )将基金清算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9 )公布基金清 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托管 协议










































































33 4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2 )缴纳基金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清算后如有 余额,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2 日内应就 清算小 组的成立 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做 出的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托管 协议










































































34 十七 、违约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履行 本协议 或履 行本 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当承 担 违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定或 者 本 托管 协议约 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害 的,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依 法 承担 赔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1 、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或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 章、 市场交易规 则的作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 损失等; 2 、 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而投资或不 投资而造 成的损失 等; 3 、不可抗力 。 如果由于本 协议一方 当事人 ( “违约 方 ” ) 的违约 行 为给基金资 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 成损 失, 而另一 方当事人 ( “ 守 约方 ” ) 赔偿了基 金资产 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 , 则守约 方有权向 违约方追索 由此遭受 的所有直 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 违约, 另一方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要的措 施, 尽 力防止损 失的扩 大。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 此造成基 金资产 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 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四) 违约 行为虽 已发 生,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 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托管 协议










































































35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应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 决。 托管协议 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或者协 商、 调解不成 的, 任何一 方 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 华南分会 ,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并对相关 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 法律 管辖。 托管 协议










































































36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 中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基 金份 额时 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 管协议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 立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生 效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公告 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 管协议当事人 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 管协议一式 8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各 1 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3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