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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500(160119)

南方 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南方中证 500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1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1 年 3 月 25 日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18 5、 相关服务机构................................................................................................ 22 6、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8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50 8、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58 9、 基金的投资.................................................................................................... 59 10、 基金的财产.................................................................................................... 68 11 、 基金资产估值................................................................................................ 69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16、 风险揭示........................................................................................................ 85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7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1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124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6 25、 备查文件...................................................................................................... 127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8 月 7 日证监许 可[2009]755 号文 核 准募集 ,并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成立。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 本基金指数投资 的有 关风险 , 比如标的指数的 风险、 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 等等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者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 为 2011 年 3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 1 、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南 方中 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2 、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或本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南 方中 证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销 机构 : 指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其 中可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必须是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网 点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9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 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1、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日 :指 公历 日 35、月 :指 公历 月 36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 工 作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8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 39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存 续期内 , 投 资 者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6 、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为 场外 和场 内 47 、 场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 所 48 、 场 内: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49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 算 系统 50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51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2 、 跨 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3 、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 构给投资 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 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 的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54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注册登 记系 统 55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56 、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6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3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 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 3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大 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江 苏省分 行金 融管理 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总 裁,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 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周建国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某公社 会计、 团委 书记; 江西财 经 学 院教师 、 企 业财 务教 研室 负责人 、 会 计系 办公 室主 任、 会 计系 副主 任、 成人 教育处 处长 (副 教授) ; 深圳中 旅信 实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深 圳市 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审 计部 部长、 计财部 部长, 兼任 商控 实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总裁助 理;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 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干 部 、 中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书 记。 张磊先 生, 独立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 事基 金管理 及投 资 研究。 历任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国际 董事 及中 国首 席代 表; 现 任 HCM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 董、 耶鲁 大学 校务委 员会 成 员、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纽约 金融 分析 师协 会会 员。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 委,北 京大 学 光华管理 学院 院长助 理、EMBA 中 心主任 、高层 管理 者培训与 发展 中心主 任、 财务金融 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 训项目 学术 主任 ,国 家杰 出青年 基金 获得 者。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UCLA ) 客座 教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 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监事, 工学 硕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济 师。 历 任深 圳三 九 企业集 团 三九贸 易公 司职 员, 深圳 大鹏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经 理、 加拿 大西 蒙弗雷 泽大 学工 商管理 学 院MBA 学生 兼助 教,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 展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 团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 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项 目经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经理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高 级主 管。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券 董事 会秘书 处总经 理兼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 部兼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中 共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中 国证 监会发 行 部 副处长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党委 书 记。 俞文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济 师 。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 理、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 江苏国 信高 科技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副 书记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 曾 任职于 湖北 省荆 州市 农业 银行、南 方证券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公司 , 任职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期间 , 历 任 国 债投资 经理 、 专 户理财 部副 总监 、 南 方避 险基 金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兼养老 金业 务部 总监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秦长奎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 历任 华泰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业 部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党 委委员 、 纪 委委 员。 4 、基 金经 理 张原, 美国 密歇 根大 学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2006 年 4 月加 入南方 基 金, 曾 担任 南方 基金 研究 部机械 及电 力设 备行 业高 级研究 员, 南方 高增 及南 方隆元 产业 主题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2009 年 9 月至今 ,任 南方 500 基金经 理;2010 年 2 月 至 今,任 南方 绩 优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至今, 任南 方高 增基 金经 理。 潘海宁 , 会 计学 学士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 先后 任职于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3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 历 任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开元 基金经 理助 理、 投资部 总监 助理 、数 量化 投资部 总监 助理 等职 务。2009 年 3 月 至今 ,任 南方 300 指 数基 金 经理;2009 年 12 月 至今 ,任南 方深 成 ETF 及联接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2 月至今 ,任 南 方 500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经理 高良 玉先 生, 副总 经理郑 文祥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兼 投资 总监 邱国 鹭先 生, 专户 投 资管理 部总 监吕 一凡 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李 海鹏 先生 , 研 究部 总监史 博先 生、 投资 部执 行 总监陈 键先 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1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 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8 4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 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1 年 3 月 25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91 只 ,包 括南 方中 证 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富国天源 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 题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汉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投 资 基 金 、 长盛 成长 价值证 券投 资 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信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 精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分红 增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货 宏利 场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诚四 季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弹 性 市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 币市 场基金 、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 策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 天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深 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联 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丰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用 添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 业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可转 换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 利领先 中小 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信 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 管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 系统、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 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 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 规范操 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账 户资 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 业务 信息 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基金资 金账 户 、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5 、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田 耕 联系 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何奕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 电 话:010-66594905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洁 联系 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金 鼎大 厦 A 座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 陈 春林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www. psbc.com (8) 广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 电 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 倪 苏云 、虞 谷云 联系 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10)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婧 联系 电 话:010-65557083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1)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cebbank.com (12)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梁曦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站: www.cib.com.cn (13)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Newman )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联系人 :姜聃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客服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 www.sdb.com.cn (14)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单教 育街 三号 西 楼 1126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 -57092615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5)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6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 行 大厦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 蔡 宇洲 联系 电 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翟 鸿祥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 010-85238422 客服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18)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联系 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 :0769-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1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 系人 :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 :www.nbcb.com.cn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7 (20)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杭 州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江 波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 :www.hzbank.com.cn (21)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 站 :www.czbank.com (2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联系人 :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客服电 话:021-962999 公司网 站 :www.srcb.com (23)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8 客服电 话: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李杰 联系电 话:025-83290838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www.chinatai.com.cn (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 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38、41 和42 楼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5)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昭明


联系人 : 盛 宗凌 、 庞晓 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 -62580818 -177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0 (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9)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1)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联系人:张 建平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公司网 站:www.dgzq.com.cn (1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4)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婷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 0755-82288968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 :www.cc168.com.cn (15)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6)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 会亮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5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1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胥 春阳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9)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雷 建辉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 :www.nesc.cn (22)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23)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24)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傅 咏梅 联系电话:0531-81283728 客服电 话: 95538 公司网 站 :www.qlzq.com.cn (25)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公司网 站 :www.i618.com.cn (2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服电 话 :95579 或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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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刘 学民 联系人:王 立洲 联系电话:0755-25832494 公司网 站: www.fcsc.cn (2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 :www.ccnew.com (30)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平 岳 联系人 :张 静 联系电 话:021-686048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31) 东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公司网 站 : http://www.dwzq.com.cn (3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璐 联系电话: 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pingan.com (33)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武斌 联系电 话:0775-83707413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公司网 站 :www.ghzq.com.cn (34)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 杨 瑞芳 联系电 话:0755-82026511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3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站 : www.avicsec.com (36)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谢 亚凡 、韩 晓光 联系电 话:010-5922678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 :www.ubssecurities.com (3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站:www.tebon.com.cn (3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联系人: 陈诚 联系电 话: 023-63786464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公司网 站 :www.swsc.com.cn (39)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骏 联系电 话: 0571 -87925129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公司网 站 :www.ctsec.com (4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联系电 话 :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4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 叔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管 荣升 联系人:徐 美云 联系电 话:0791-6289771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42)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 :www.hazq.com (43)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 表人:董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 话: 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站:www.dtsbc.com.cn (44)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联系人: 杨玲 联系电 话: 0755-82707888 客服电 话: 400-880-2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lions.com (4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 号月 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朱 雪雁 联系电 话:010-83561165 公司网 站:www.xsdzq.cn (4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153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 站 :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47)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 中国 人 寿大 厦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公司网 站 :www.mszq.com (48)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4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公司网 站: www.essence.com.cn (50)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 霍 晓飞 客服电话:400-888-8588 ( 全 国 ) ,0519-88166222 ( 常 州 ) ,021-52574550 ( 上 海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0379-64902266 (洛 阳) 公司网 站 : www.longone.com.cn (5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客服电 话 :029-95582 公司网 站 :www.westsecu.com.cn (52)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 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客服电 话:0731-4403360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5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瑾 联系人 :常 向东 联系电 话: 0471-4913998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 站 :www.cnht.com.cn (5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站 :www.wlzq.com.cn (5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花 园街 花园宾 馆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95578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96888 公司网 站 :www.gyzq.com.cn (56)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金 春 联系电 话:0755-83025695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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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联系电 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公司网 站 :www.stocke.com.cn (58)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www.ytzq.net (5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人代 表: 王 文学 联 系 人: 杨 小江 联系电 话: 0755-82083788 传





真:


0755-82083408 公司网 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6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 话:0755-83199509 公司网 站 :www.csco.com.cn (6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严 俊权 联系电 话:021-50122222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62)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 138 号东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888088 客服电话 :96668 ( 甘肃 ) 公司网 站 :www.hlzqgs.com (63)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张 霄宇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669 公司网 站 :www.rxzq.com.cn (6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 :www.gjzq.com.cn (6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徐 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www.cindasc.com (6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公司网 站 :www.hrsec.com.cn (68)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gfhfzq.com.cn (69)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 :0871-3577888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公司网 站 :http:// www.hongtastock.com (70) 中山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B 栋 1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 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0755-82943755 公司网 站 :http://www.zszq.com (7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文安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 话 :0755-83007179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公司网 站 :www.ydsc.com.cn (7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潘鸿 联系电 话:010-66045446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73) 其他具 有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请向 当地 营业网 点查 询 (二)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 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6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上市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3 、基 金上 市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规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请上 市: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章 第 一款 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发 布基金 暂停 上市 公告 。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券 交 易 所 核 准后 可 恢 复 本基 金 上 市 , 并在 至 少 一 种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发 布 基金 恢 复 上 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规 则 等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此项 修 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 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 应功 能。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0 7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场外 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销售网 点和会 员单位 的名单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 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6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7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予 以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构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 金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该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场外 首次 申购 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场 外申 购、 赎回 数额限 制 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约定 为准 。 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 申购金 额 及 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金 管理 人 制定和 调整 。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须 遵守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销售 机构的 约定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2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基 金场 外申购 时 投资 者可以 选择 支付 前端 申购 费用或 后端 申购 费用 ; 场 内 申购 时 投资者 只能 选择 支付 前端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2%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1.4% , 且随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 (N ) 申购费 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 ≥ 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本 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 随申 请份 额 持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0.5%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3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 投资 者选 择缴 纳前 端申购 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场内) ,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 1.2%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0 元, 若投 资者 选择 场外申 购,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内申 购,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份,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 额为 97,258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258 ×1.0160 =98,814.13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8,814.13 -1,185.77=0.1 元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后 端申 购费 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场外申购 南 方中 证 500 指数 基金 ,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 购费,假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 申购 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场 内) , 则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 申购 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则 赎回 金 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后端认(申 )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申 )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 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 资者 场外 赎回 100,05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在一 年内,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对 应的 后端认 购费 率是 1.2%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360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0×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0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 某 投资 者场外 赎回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在一年 内, 对应 的 赎 回费 率为 0.5% , 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是 1.4%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360 元 ,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0× 1.4%=1,422.4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0×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涉及 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 者资 金 账户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场外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 1-6 项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发生上 述 第 7 项 拒绝 申购 的情形 时,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 则办 理, 若出 现上 述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发生暂 停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当 时基 金资产 组合 状况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选 择下述 处理 方式 : (1)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全 额赎回 。 (2)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则, 决定 是否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而基 金管 理人不能按照正常赎 回程 序办理赎回时,基金 管理 人应在 2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日内通 过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网 点刊 登公告 , 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刊 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8 、 基金的 转 托 管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结 与 质 押 等 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 的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外认 购或 申购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申 购 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 通过具 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申 请场 内赎 回 。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 2 、本基 金系统 内转托 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 定办理 。处 于募集 期 内的基 金份 额不 能办 理系 统 内转 托管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 指 持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登 记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 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和场外采 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 申购 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 统转 托管。 四、注册登记机构 可 依 据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与解 冻 、 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 手续费用。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9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 用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通 过严 格的投 资纪 律约束和 数量 化的风 险 管 理手段, 以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 产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证500 指数 的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 份股、 新股( 一级市 场初 次发行 或增发) 、债 券、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 其中, 中证500 指 数 的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权 证及 其它 金融工 具的 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待指数 衍生 金融 产品 推出 以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履行 适当程 序 使 本基 金运 用衍 生金融 产 品进行 风险 管理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以 实现 跟踪 中 证 500 指数 , 从 而为 投资 者提 供一 个分享 中 国经济 中最 具活 力的 中小 企业长 期增 长的 有效 投资 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完全 被动式 指数 基金,原 则上 采用指 数复 制法,按 照成 份股在 中证500 指数 中 的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 并 辅之 以金 融衍生 产品 投资 管理 等, 力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不超 过 0.3% ,年 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4% 。 ( 一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为实现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将以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90% 的 资产投 资 于中证500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 。原 则上本 基金 将采用指 数复 制法, 按标 的指数的 成份 股权重 构建 组合 。 特 殊情 况下 , 本 基金 将配合 使用 优化方 法作 为补 充, 以保 证对标 的指 数 的 有效跟 踪。 如果法律 法规 允许, 本基 金的股票 投资 比例可 以提 高至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此事 项 无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同意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通 过指 数复 制法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根据 中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 权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1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中 证 500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力 求跟 踪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 特 殊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断 ,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适当调 整 , 以 期在规 定的 风险承 受限 度 之 内,尽 量缩 小跟 踪误 差。 2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指数 化投 资组合将 定期 根据所 跟踪 的中证 500 指数对 其成份 股的调 整 而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 当成 份股发 生增 发、送 配等情况 而影 响成份 股在 指数中权 重的 行为时 ,本 基金将 根 据指数 公司 在股 权变 动公 告日次 日发 布的 临时 调整 决定及 其需 调整 的权 重比 例, 进行 相应 调 整; 2) 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情况 ,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 3) 特殊 情况下 ,如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按照 其所占 标的 指数权重 进行 购买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综合 考虑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和投 资 者 利益 ,决 定部 分持有 现金 或买 入相 关的 替代性 组合 。 上述特 殊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情形 : ①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②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长 期停牌 ; ③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严重不 足; ④成 分股 上市 公司存 在重 大违 规行 为, 有可能 面临 重大 的处罚 或诉 讼。 构造替 代性 组合 的方 法如 下: ① 按照 与被替 代股票 所属 行业,基 本面 及规模 相似 的原则, 选取 一揽子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票作 为备 选库 ; ② 采用 备选库 中各股 票过 去较长一 段时 间(一 般采 用一年以 内) 的历史 数据 ,计算 各 股票与 被替 代股 票日 收益 率的相 关系 数; ③ 选取 备选库 中与被 替代 股票相关 性较 高的股 票组 成模拟 组 合, 以模拟 组合 与被替 代 股票的 日收 益率 序列 的相 关系数 最大 化为 优化 目标 ,求解 组合 中各 股票 的权 重; ④ 按 照求 解的 权重 构建 组 合以替 代标 的成 份股 。 我们认 为 , 据 此得 到的 优化 组合的 收益 率波 动能 较好 的代表 被替 代股 票的 收益 率波动 情 况。 ( 三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 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 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国 家 债 券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进行配置。 ( 四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 投 资 于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各 种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如 期 权 、 期 货 、 权 证 以 及 其 他 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以实现以下目的: 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及债券对跟踪指数的拖累。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 (三)投资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 、研究 支持: 金融工 程小 组 依托基 金管 理人整 体研 究平台, 整合 外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 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份 股 公司行 为等 相关 信息 的搜 集与分 析 、 流 动 性分析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据 金融 工程小 组 提 供的研究 报告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项 时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相关 事项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 金投 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指 数,结合 研究 报告, 基金 经理以复 制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权重 的 方法构 建组 合 。 在追 求跟 踪误差 和偏 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下 , 基金 经理将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 降 低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 险。 4 、交 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投资 绩效评 估: 金 融工 程小组 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行投 资绩 效评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告。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跟踪 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成 功与 否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跟踪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股基 本面 情况、 流动 性状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以 及 组合 投 资 绩 效评 估 的 结 果 ,对 投 资 组 合进 行 监 控 和调 整,紧密 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 投资限制和禁止 行为 (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 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七、标的指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 证 500 指 数。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证 500 指数 收益 率×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 如果中 证500 指 数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 中证500 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单纯 更 名除外), 或由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更导 致中 证 500 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或 证券市场 上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合适 作为投 资的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更 换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业 绩比较 基准 ; 并 依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 与原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和业 绩比 较 基准 。 本 基金 由于上 述原 因变更 标的 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准 , 基金 管理人 应 履 行适当 程序 ,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予 以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指数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 的投资模式 变更 若将来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以 中证 500 指 数为 标的 指数 的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本 基金将相 应调 整为该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基金(ETF ) 的联接基 金模 式并对 投资 运作等 相 关内 容进行 调整 ,届 时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需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提前公 告。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联 接 基 金 是 指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以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为 目的 的指 数化 产品 。 十二、 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474,189,896.70 94.53 其中: 股票


3,474,189,896.70 94.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9,496,593.16 5.16 6 其他资 产


11,445,169.18 0.31 7 合计





3,675,131,659.04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85,074,007.55 2.33 B 采掘业 42,524,955.66 1.16 C 制造业 2,060,926,725.47 56.33 C0 食品、 饮料 123,638,729.58 3.38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05,210,961.85 2.88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C2 木材、 家具 18,510,773.91 0.51 C3 造纸、 印刷 68,712,130.25 1.88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379,846,392.47 10.38 C5 电子 298,624,390.68 8.16 C6 金属、 非金 属 208,018,625.65 5.69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566,466,343.29 15.48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48,083,342.81 6.78 C99 其他制 造业 43,815,034.98 1.2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39,665,398.43 3.82 E 建筑业 53,536,148.77 1.46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42,898,511.86 3.91 G 信息技 术业 227,656,368.46 6.2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64,074,809.61 7.22 I 金融、 保险 业 3,782,790.00 0.10 J 房地产 业 141,960,883.02 3.88 K 社会服 务业 91,036,859.82 2.4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57,041,259.28 1.56 M 综合类 164,011,178.77 4.48 合计 3,474,189,896.70 94.95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73 软控股 份 1,319,047 35,205,364.43 0.96 2 600252 中恒集 团 775,956 27,507,640.20 0.75 3 002106 莱宝高 科 381,047 25,244,363.75 0.69 4 000581 威孚高 科 643,030 23,888,564.50 0.65 5 002008 大族激 光 989,689 22,169,033.60 0.61 6 600499 科达机 电 850,554 20,277,207.36 0.55 7 002123 荣信股 份 358,164 17,012,790.00 0.46 8 600584 长电科 技 1,515,841 16,795,518.28 0.46 9 600267 海正药 业 429,775 16,537,742.00 0.45 10 002152 广电运 通 303,974 16,530,106.12 0.45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 的 股票 。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六)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八)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本期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中 没有 发行主 体被 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的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券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17,981.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735.14 5 应收申 购款 10,686,452.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45,169.1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十三、基金的业绩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09.12.31 17.60% 1.65% 25.40% 1.90% -7.80% -0.25% 2010 年度 9.40% 1.71% 9.77% 1.72% -0.37%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8.66% 1.70% 37.65% 1.76% -8.99% -0.06%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10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11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 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封闭式 基金为 每周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项 、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12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 基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采用 期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发 生数 ) 。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依 据具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13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9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3 、上 述(一)中 3 到 9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内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 税义 务。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14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 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15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至 少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 金认购、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在 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于申购 开始日、赎 回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5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9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 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16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 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国内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基金交易价格与 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 风险 本基 金在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价 格可能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 值, 从 而产生折 价或者溢价 的情 况,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比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如中国 的经 济情 况、 投资 人对于 中国 股市 的信 心以 及本基 金的 供需 情况 等。 五、本基金有关指数 投资 风险 作为一 只指 数型 基金 ,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被动跟 踪指 数的 风险 , 主 要表现 在以 下几方 面: 1 、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即标 的指数 因为 编制 方法 的缺 陷有可 能导 致标 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 体市场 表现 的差 异, 因标 的指数 编制 方法 的不 成熟 也可能 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并有 可能 因此 而增 加跟踪 误差 ,影 响投 资收 益。 2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 投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 导致 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险 。


3 、跟 踪偏 离风 险: 即基 金 在跟踪 指数 时由 于 各 种原 因导致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包括 : (1)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 中由于 买入 和卖 出证 券时 均存在 交易 成本 例如 印花 税、交 易 佣金经 手费 、 证 管费、 过户 费等交 易成 本, 导致 本基 金 在跟踪 指数 时可 能产 生收 益上的 偏离 ; (2) 受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资 金 可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 或 在面 临投资 者赎 回时 无法 以赎 回价格 将股 票 及时地 转化 为现 金, 这些 情况使 得本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时存 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 风险; (3) 在本 基金 实行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管 理人 对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 技术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择 等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六 、其他风险 如 因技 术因 素 、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 产生 的风 险 等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19 、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 和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终止 基金上 市交 易,但 因下述原 因致 使基金 终止 上市交易 的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自暂 停上市 之日 起半年 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因 、 基金 合同终 止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应 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6)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3) 因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 基金 合同 终止 、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而终 止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4)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20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 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交易所 及登 记结 算结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决定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更 换注 册登记机 构,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并 从 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 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3)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1)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终止 基金上 市交 易,但 因下述原 因致 使基金 终止 上市交易 的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自暂 停上市 之日 起半年 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因 、 基金 合同终 止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应 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6)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3) 因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内 未能 消 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 基金 合同 终止 、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而终 止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4)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含 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 委托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表 决方 式,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达 意见 的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 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以 召 集 人 约 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 统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等 文 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决议形成的条 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效 力及 表决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式开 会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 代表 监督 计票的 , 不 影响 计票效 力及 表决 效力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 用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通 过严 格的投 资纪 律约束和 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以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证 5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 份股、 新股( 一级市 场初 次发行 或增发) 、 债 券、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融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工具 。 其中, 中证500 指 数 的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 证 及其 它金融工 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待指数 衍生 金融 产品 推出 以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履行 适当程 序 使 本基 金运 用衍 生金融 产 品进行 风险 管理 。 (三)投资限制和禁 止行 为 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终止 基金上 市交 易,但 因下述原 因致 使基金 终止 上市交易 的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自暂 停上市 之日 起半年 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因 、 基金 合同终 止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6)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4 方式; (3) 因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 基金 合同 终止 、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而终 止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4)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5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法 定 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 后生效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之日止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6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两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7 21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8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 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证 5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 份股、 新股( 一级市 场初 次发行 或增发) 、 债 券、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其中, 中证500 指 数 的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 证 及其 它金融工 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待 指数 衍生金 融产 品推 出以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履行适 当程 序 使 本基 金运 用衍生 金融 产品 进行 风险 管理。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以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90% 的资产 投资 于中 证 500 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 。 原则 上本 基金将 采用 指数 复制 法, 按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权重 构建组 合 , 少 数 特殊情 况下 本基 金将 配合 使用 优 化方 法作 为补 充, 以保证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如果 法律 法规允 许 , 本 基金 的股 票 投资比 例可 以提 高至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此事 项 无须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同 意。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9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0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两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 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及 基 金 托 管人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 限证 券 产 生 的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之外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限 制 要 求 的原 因 导 致 本基 金 出 现 风 险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1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2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 认( 申) 购、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和股 票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3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4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5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办法 :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6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 确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 -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7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 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4)如 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8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 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 终了 后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2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9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 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0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 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1 2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 及发送服务 ( 一) 场外 投资 者 1 、交 易确 认单 及纸 质对 账 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每季 度结 束后 15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度 有交 易 的 投资 者寄 送对账 单。 每 年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年末 持有 基金份 额或 第 4 季度 有交 易的投 资者 寄 送对账 单。 资料 (含 姓名 及地址 等) 不详 及投 资者 主动取 消寄 送的 除外 。 2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订 阅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二) 场内 投资 者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场 内 投 资 者 可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交 易 网 点 进 行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或 打 印,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 的对账 单 。 投资 者可 到交 易网点 打印 或通 过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 电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 查 询。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账 户查询 ”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2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购/ 申 购、 定 投、 赎回及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者 可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 网 上查询/ 交易 、 服务 类 、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上 客服 投资者 可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办 理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和 建议、 资料 修改 、信 息订 制等业务 。 (二 ) 场 外投 资者 通过 手 机上网 ,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 基 金 管理人 最 新 的 理财 资讯 ,办 理 各项基 金 查询 和 基金 交 易 业务。 手机W AP 交 易具 体规 则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 定期不定额 投资计划 通过定 期定 额/ 定 期不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 期定 额/ 定期不 定 额 申购本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 定期 不定额投资计划具体业务 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 关公告 。 四、信息订制 服务 场外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 (400 -889- 8899 ) 提 交信 息订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电 子邮 件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 订制的 信息 。 可 订制 的 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件 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 五、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者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3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账户查 询 ” 或 “ 网上 交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 网 上交易 ” 投资者 )系统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座席修 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 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 (二) 场内 投资 者 场内投 资者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 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六 、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 提 供7×24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等 自助服 务 。 2 、 人工 座席 服务 : 提 供每 周七天,每 日不 少于8 小时 的人工 座席 服务 (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场外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 息 订制 、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服 务。 七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真及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4 23 、 其它应披露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中 期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 有关情 况 、 基 金通过 该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支 付的 佣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登 于 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 : 标题 时间 ·关于 公司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2011-3-22 ·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增加 重庆 银行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1-3-21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 在天相 投顾 推出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 告 2011-3-15 · 南方基 金关 于提 请投 资 者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告 2011-3-11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参 加浦 发银 行基 金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3-1 ·南方 基金 关于 南方 中 证500 指 数(LOF )基 金增 聘 基金经 理公 告 2011-2-17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基 金电 话交 易的 公告 2011-1-28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在 浙商 证券 推出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1-1-14 ·南方 基金 关于 开展 工行 卡网上 直销 费率 阶段 性优 惠的公 告 2010-12-31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参 加邮 储银 行个 人网 上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12-30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0 · 南 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在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0-12-30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参 加深 圳发 展银 行网 上银行 与定 投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0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参 加浙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与定 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0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0-12-24 · 关于 公司 旗下 基金 持有 停牌股 票恢 复使 用收 盘价 估值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0-12-3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华夏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0-12-1 ·南方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汇 付天 天盈 网上 直销交 易的 公告 2010-11-30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5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0-11-3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固 有资 金投 资的 公告 2010-10-19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6 24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7 25 、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设立的文 件 二、 《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三、 《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四 、 《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登记结算服 务 协 议》 五 、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六 、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管 理规 则》 七 、法 律意 见书 八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九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年 四月 二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