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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复兴(000031)

华夏复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复 兴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1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07 年8 月24 日证监基金 字
[2007]241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7 年9 月10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本基 金是 股票 基金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和混 合基 金,
属于高 风险、 高收 益的 品 种。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 谨 慎做 出投 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3月10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2010 年
12月31 日 。 (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4 
四、基 金托 管人 ................................................................................................................................1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46 
九、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69 
十、基 金的 投资 ................................................................................................................................7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7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8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80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8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8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8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6 
十八、 风险 揭示 ................................................................................................................................8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9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9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2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不时做 出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不时做 出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管 理人 对其 定期
做出的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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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证券 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第 九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六 次会 议通 过并 颁布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场 ,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基 金法 》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后,中 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封闭期 :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一 年的时 期, 在封 闭期 内基 金不开 放申 购赎 回 。 
锁定期 : 指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至 基金开 放赎 回日 止的 时间 期限, 本基 金的 锁定
期不低 于一 年, 不超 过一 年零一 个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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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等 业务 的统 称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机构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 算机构 为华 夏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的机 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由 该登记 结算 机构 办
理登记 结算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有效 申
请的日 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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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 规、
地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
改和补 充 。 
《业务 规则 》 : 指《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结 算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疫 情、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3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 日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0%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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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董事 长,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中信 集团 公
司董事 、 总 经理 助理, 中 信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中信 资本 市场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信 证券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中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董
事, 北京 华远 经济 建设 公 司副总 经理 , 加拿 大枫 叶 银行证 券公 司部 门副 经理 , 华 夏证 券公 司发 行部 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公 司副 总裁等 职务 。 
范勇宏 先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博 士。 曾 任华 夏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华北业 务总 监、 华夏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北 京东 四营业 部总 经理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干部 。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 《证券法 》 、 《信托法》 、 《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
起草工 作的 主要 组织 者和 参与者 。曾 在全 国人 大财 经委员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印 制管 理局 工作 。 
龙涛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 现 任海 问投 资咨 询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中央 财经大 学会 计系 副教
授。曾 在毕 马威 国际 会计 纽约分 部从 事审 计和 财务 分析 工 作。 
涂建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 现 任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曾任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资产管 理中 心主 任。 
滕天鸣 先生 :执 行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和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等。 
王亚伟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现任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周伟明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 究发 展中 心高 级研 究员、 市场 研究 部经
理、副 总经 理。 曾任 江苏 联合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研 究发展 部研 究员 、上 海分 部经理 。 
张鸣溪 先生 : 监 事, 学 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会 员。 曾任 北京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执 行总 经理、 财务 总 监 , 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并购 业务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理 、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会 计师 。 
瞿颖女 士: 监事, 硕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员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稽核 部总
经理助 理。 曾就 职于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泰康 人寿保 险公 司。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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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泳 先生, 北京 大学 经 济学学 士 。 曾 任职 于原 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 圳市胜 源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 深 圳市 世代 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
证 券 研 究 和 投 资 工 作 。2004 年加入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04
年9月16 日至2005年8月13日期间) 、全国社保股票组 合基金经理、机构投资部副总经理。现担任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 资副 总监、 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 、 国 际投 资总 监 , 华 夏复 兴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2月4 日起 任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07 年9月10日至2009 年1 月1日 期间 , 童 汀先 生担 任基 金经 理 ;2008 年1月23 日至
2010 年2 月4 日期 间, 孙建 冬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 员 
范勇宏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王亚伟 先生: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 夏策 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文动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 华 夏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华夏 优势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程海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总经 理、 国际 投资总 监 ,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巩怀志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华 夏优 势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郭树强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总监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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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
证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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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 收益
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 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 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 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 处
理、控 制程 序组 成, 具体 包括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操作 控制 、信 息沟 通、 内部稽 核等 要素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 
(1 ) 公司 建立 了科 学的 公 司治理 结构 ,在 业界 最早 引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 前有独 立董 事3 名。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 审 计委 员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 其 中 审计委 员会 负责 评价 与完
善公司 内部 控制 体系 。公 司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 
(2 )公司各部门之 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
结构 。 
(3 )公司坚持稳健 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 合规 行
为守则 》 , 并进 行持 续教 育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 于不 可
控风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 是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 减少相 关业 务 。 对 于可 控 风险 ,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 是
分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 控制风 险程 度。 风 险评 估 还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 日常 工作中 新出 现的 风险 进行
再评估 并完 善相 应的 制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并 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 
3、操 作控 制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系 统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 在业务 管理 制度 上,
做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整 的记 录、 保 存和 严 格的检 查、 复 核 。 在 岗位
责任制 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 定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例 , 在债 券基 金
投资方 面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负责 制订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和类 属配 置政 策 ,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范 围内, 负责 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 进 行 具体的 证券 选择 、 构建 和 调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
指令, 交易 管理 部交 易员 负责交 易执 行 。 
②投资 决策 权限 控制。 基 金经理 对单 只证 券投 资超 过一定 比例 的 , 须 提交 书 面报告 , 经投 资总 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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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视投 资比例 而定 )批 准后 才能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交易 管理 部对有 问题 的交 易指 令进 行预警 , 并 在投 资组 合中 各类资 产的 投资 比
例将达 到法 规和 公司 规定 的比例 限制 时进 行预 警。 有问题 的交 易指 令包 括有 操纵股 价嫌 疑、 有与 市
场特定 价位 委托 单大 量对 倒嫌疑 的交 易指 令等 ,交 易管理 部发 现该 类指 令时 ,向投 资总 监和 监察 稽
核部门 及时 提出 警示 ,基 金经理 须及 时向 投资 总监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说明 情况 ,投资 总监 和监 察稽 核
部门判 断是 否违 规及 是否 停止交 易。 对投 资比 例的 预警是 通过 交易 系统 设置 各类资 产投 资比 例的 预
警线, 在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的 某一 数值 时, 系统 自动预 警, 交易 管理 部及 时向基 金经 理反 馈预 警
情况 。 
④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规 定的 禁止 行为, 制定 证券 投资 限制 表, 包 括受 限制 的证
券和受限制的行为 ( 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 。基金 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
破这些 限制, 同时 交易 管 理部对 此进 行监 控 , 通 过 预先的 设定 , 交易 系统 能 对这些 情况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制 。 
⑤一致 性控 制 。 对 基金 经 理下达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 、 交易员 输入 交易 系统 的交 易指令 和基 金会 计成
交回报 进行 一致 性复 核, 确保交 易指 令得 到准 确执 行 。 
⑥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 管 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包括 上述 警示 性 控制和 禁止 性控 制 ) 。
交易管 理部 本身 同时 受投 资总监 、 基金 经理 及监 察 稽核的 三重 监控 : 投资 总 监监控 交易 指令 的正 确执
行和交 易管 理部 监控 职能 的有效 发挥 ; 基金 经理 监 控交易 指令 的正 确执 行 ; 监察稽 核部 门监 控有 问题
的交易 。 
(2 )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行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监 督制
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 硬
件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 信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 危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 完善的 制度 。 
(4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 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 力资
源的有 效管 理。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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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的法 律监 察部门 , 负责 公司 的法 律 事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察 制 度包括 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 反洗钱 和反 恐融 资合
规管理 工作 ;各 相关 部门 设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钱 负责 人员 。除 建立 健全反 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还 制定 了 《反 洗钱 工 作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相 关 业务操 作规 程 , 确 保依 法 切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4、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公 司员 工
及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 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 人 员进行 处理 。 目前 公司 业
务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 性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 的权 限。 
5、内 部稽 核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稽 核 部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 督公司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并提 出相 应的 修改意 见。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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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 话: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 经 国务 院批 准 , 中
国农业银行整体改 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全 部资 产、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 业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域 最广, 服务 对象 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 海 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样 通 过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誉 , 每 年位 居 《财 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
一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 县域 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竞 争策 略, 着 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
和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 力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 金融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值 、共 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 质, 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 银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 银行 通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 控
制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成 立, 2004 年9
月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内 设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 术 保障处、 营运 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风 险管 理处 , 拥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 等
专家10 余名 , 服 务团 队成 员专业 水平 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级 管 理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1 年 2 月 9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90
只,包括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创 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裕 阳证 券投资 基金 、汉 盛证 券
投资基 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鸿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丰 和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 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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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 金、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中信 全债 指
数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新 华优 选
分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荷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场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性 市值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荷银 首选 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牛 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益 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富 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双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林 国海 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比联 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 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蓝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元比 联丰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 益 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内需精 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大
成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景 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
消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兴业 沪深 3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可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 利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 信 用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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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 管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 风险管 理处 ,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实 行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 门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 禁
止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 每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并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对本 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提示 。 
3、书面报告。对 投 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 基
金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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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3层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滕涛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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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0755-82090817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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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010-65557035/65557066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 :朱 庆玲 、刘 新安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徐 伟、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95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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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单教 育街 三号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6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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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霍 兆龙 
网址:www.pingan.com/bank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9999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 东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 电 话:96528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6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7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8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客户服 务 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9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电话:0551-2667819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 :王 祎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安 徽省 外 ) 、96588( 安 徽省内) 
(20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吴 军阳 
网址 :www.czbank.com 
(21)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办公地 址 :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 电 话:0769-96228 
(2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508 
(23)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4)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寇 廷柱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99-6588 
(25)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 地 区) 
(26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骆芸 
网址 :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027-96558(武汉 本地) 、400-609-6558 
(27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 田 春慧 
网址 :www.jsbchina.cn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户服 务 电 话:96098 、400-869-6098 
(28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元 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联系人 : 胡 艳丽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9 )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0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潘 鸿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韩 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88 、400-888-8666 
(32 )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33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 国际 信托 大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4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5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19、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营 业网 点 
(36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37 )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8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9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区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层 (01A 、 02、 03、 04)、 17A 、 18A 、 24A 、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 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40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4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42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3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4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22-25层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22-25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客户服 务电 话:023-63786397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 :杨 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45 )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 务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 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46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47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 号广东 电信 广场36-37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 :罗 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48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 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安 徽地 区:96888 
(49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0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51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52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 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53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 漫川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4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55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5号 中商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路5号 中商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8899 
(56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57 )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侨 国际 大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13857135668 
传真:0571-87782011 
联系人 :邢 铁英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58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匡 婷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59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60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61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潘 锴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62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3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4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 :戴 荻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xsdzq.cn 
(65 )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13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青年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苏 妮 
网址:www.dtsbc.com.cn 
(66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67 )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7777 
(68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69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0 )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 :覃 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广 西:96100 
(71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72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73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经 三路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经 三路15 号广 汇国 贸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74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5 )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住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 服 务 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400-888-8588 
(76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77 )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78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79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 :王 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0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81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82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3 )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84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金 春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85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86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 平路96 号二 层202-203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 :骆 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客户 服务 电话 
(87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罗 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88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 :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029-95582 
(89 )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 :www.gf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0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1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2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3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5 号 深业 大厦25层2512 、251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电话:021-64339000-826 、021-64374864 
传真:021-64374864 
联系人 :杨 小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94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752 、010-58328725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 谢 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95 )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华 三路 交界 处深 圳国 际商会 中心48-5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至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6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97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 :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98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 陈 韦杉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99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100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1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联系人 : 楼 斯佳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2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03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04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梁 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05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3层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杨科 
(四 )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会2007 年8 月24 日证 监 基金字[2007]241 号 文核 准 。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 本 基 金在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的一 年内 以封 闭式 基金 方式运 作 , 自 封闭 期
满之日 起以 开放 式基 金方 式运作 。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2007 年9月5 日起 向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工 作于 募集 首日 结束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4,999,112,948.66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959,328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 金合 同》 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2007年9月10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司 、 南京 分公 司 、 杭州 分公 司、广
州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网 上交易 平台 。 
(1 )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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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458598 
(3 )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崇 文区 广渠 门内大 街幸 福家 园4 号楼 一 层(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甲2-4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路 甲35 号(100089 ) 
电话:010-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 )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忠 里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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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 业广场 一层F-36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上 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115号(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 )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厦108 室(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 )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 )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穗路 180 号( 君悦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6)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 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7)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 务办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录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ChinaAMC.com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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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 一) 销 售
机构 ”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本基金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9 月10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转 换转出 等业 务。 
(三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当日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4、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5、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
施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100 份的 ,在 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 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五 )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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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者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其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 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1 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 资者T 日赎回 基金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减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规 定时 间 受理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 者 应 在T+2 日通 过本公 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或
到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 赎 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和本 招募说 明书 的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 )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 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 本
基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万 元以 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 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 为0.5% 。其中,须依
法扣除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 销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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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体 公告 。 
4、 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 期
间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 投资 者, 采取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等措 施 , 基 金管 理人须 于该 等措 施实 施前
1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 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一 : 假定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元, 若 三笔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
则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二 :假定某投 资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该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1.250 元,则 其 获得的净赎回金 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 响,从 而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的 。 5、因基金收益分配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 为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6、个别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 理 人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 能对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 损害 。 7、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全部 或部 分申 购申请 时 , 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4、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在有 能力 兑付时 , 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受理赎 回申 请人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其余 赎回 申请 则 延期办 理 , 并 以后 续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赎 回申 请 的延期 办理 最迟 不得 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 之 和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 为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 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持 有人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 期限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一 )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日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 整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二 )基金 份额 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基金转换采取 “ 未知价 ”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 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 入 基金最 低申 购限 额限 制。 (6 )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 合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 在 转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可 根据投 资者 事先 的选 择和 代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予以 顺延或 撤销 基金 转换 。 (7 )投资者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 状 态。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者 应参 照 各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 份额的 转出 申请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 转 出基 金费 用 : 按 转 出基金 赎回 时应 收的 赎回 费收取 , 如该 部分 基 金 采 用后端 收费 模式 购 买, 除 收取 赎回 费外, 还 需 收取赎 回时 应收 的后 端申 购费。 转换 金额 指扣 除赎 回费与 后端 申购 费 ( 若 有)后 的余 额 。 (3 )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 最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 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则 收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 入基 金适用 的固 定费 用; 反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 为 0。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 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 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 最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 金申购 费 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 最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则 收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 入基 金适用 的固 定费 用; 反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费 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 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 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 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金额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的 持有时 间规 定如 下: (i ) 对于 华 夏债 券 (C 类) 、 华 夏现 金增 利货 币 、 中 信现金 优势 货币 , 每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 均调整 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中信 稳定 双利 债 券 、华 夏希 望债 券 (C 类) ,其持 有时 间为 本次 转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权 平均 持有 时间 。 (4 )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4、业 务举 例 例一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 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 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 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 率为 1.2% , 且乙 基金 不收 取赎回 费,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 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 (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为 1.2%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为 1.5%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为 1.0% , 该 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用 为 1,000 元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适 用的 申购费 用为 500 元, 该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基 金乙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 率为 1.2% , 且乙 基金 不收 取赎回 费,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乙 , 甲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 出 时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8% , 该 日甲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 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 若 T 日 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 的后 端 收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转出 时适用 甲基 金 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0% , 该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认 成 功。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 (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 率为 1.2%, 且 乙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例十二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基金 乙。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赎 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金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前端 收费基 金乙 。T 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前 端收费 基金 乙 。 T 日甲 、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固定 申购 费 500 元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 下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收 费基 金乙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不收 取赎回 费。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 率为 1.0% , 且 乙基 金赎 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1%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 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 《业务规则》 ,受理基 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 押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法 强制 执 行 以及 经登 记结 算 机 构认 可的、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 其中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仅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向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提供 符合 要求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办 理 转托管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需 在原 销售 机构 ( 网 点) 办理 转托 管转 出手 续 后20个 工作 日内 到其 新选 择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办 理转托 管转 入手 续。 对于 有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 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者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交 纳一定 的手 续费 。 (三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有关规 定 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四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登 记结 算机 构将 可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 务规则 》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 投资 目标 秉承长 期投 资理 念和 个股 精选思 路 , 以 长期 、 全 球视 野考察 我国 经济 、 行业 以 及个股 的成 长前 景, 着眼于 公司 外部 环境 、公 司内部 品质 两个 基本 评估 维度, 通过 多层 筛选 机制 构建高 品质 的投 资组 合,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持续 增值 ,力争 为投 资者 创造 超额 回报。 (二 ) 投资 理念 秉承长 期投 资理 念, 以长 期、 全 球视 野考 察我 国经 济、 行 业以 及个 股的 成长 前景, 可以 充分 分享 中国经 济持 续增 长、 证 券 市场日 益完 善 、 公 司质 量 显著提 高的 发展 成果 。 随 着市场 经济 体制 改革 的不 断深入, 我国 经济 进入 了 全新的 发展 阶段, 呈现 持 续、 稳步 增长 的良 好态 势 。 与此同 时 , 证 券市 场的 各项制 度不 断完 善, 投 资 工具日 益丰 富 , 国 内上 市 公司的 公司 质量 和治 理结 构显著 改善 , 机构 投资 者 队伍渐 趋壮 大 , 投 资理 念 向价值 投资 方向 转变 。 在 上述背 景下 , 长期 投资 逐 渐成为 最有 效的 投资 方式, 可以在 有效 降低 投资 风险 的基础 上获 得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坚持个 股精 选思 路, 通 过 全方位 、 多层 次的 股票 筛 选机制 构建 高品 质的 投资 组合 , 可 以为 投资 者 创造超 额回 报。 由于 证券 市场制 度、 信息 传递 机制 、 信息 搜寻 成本 等方 面因 素的影 响, 证券 市场 并不 是完全 有效 的, 对 于目 前 正处于 发展 阶段 的我 国证 券市场 更是 如此 。 针对 市 场非完 全有 效的 特征 , 借 助公司 强大 的投 资研 究平 台、 高效 的投 资团 队以 及 多样化 的外 部信 息渠 道 , 通过专 业化 研究 、 积极 性 管理, 可以 有效 利用 个股 市场价 格与 内在 价值 之间 的暂时 偏离 ,把 握投 资机 遇,获 取超 额收 益。 (三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还可 部分 投资 于 流动性 较差 的新 股战 略配 售、 定向 增发 等。 在 金融 衍生产 品 (如 股指 期货 ) 推出后 , 本基 金还 可依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运用 金融 衍生产 品进 行投 资风 险管 理。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股 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60% ~100% , 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0~20%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范 围为0~3% ; 封 闭期满 后 , 股 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60% ~9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围 为0 ~2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围 为0 ~3% ,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将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资范围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变 更对 权证 或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投 资的 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四 )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采 用 “ 自上而 下 ” 的 多因 素分 析 决策支 持系 统 , 综 合定 性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手段, 根据全 球经 济发 展形 势以 及中国 经济 发展 趋势 的判 断 (包括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 期、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 资 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对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 理预测 , 从 而确 定基 金资 产在股 票、 债券、 现金 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 投资 比例 , 并随 着各 类资 产风 险收 益特征 的相 对变 化 , 适 时 动态地 调整 股票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 以 规避 或控 制市 场风 险, 提高基 金收 益率 水平 。 定量分 析运 用的 主要 指标 包括证 券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市盈 率 、 市 净率 ) 、 宏 观 经济发 展指 标 (GDP 增长率 、CPI 增长 率、M2 增长率 、 利率 ) 以 及上市 公司整 体盈 利情 况 (主 营 业务利 润增 长率) 等, 并 重点关 注证 券市 场的 市盈 率偏离 度, 通 过定 期估 算 证券市 场整 体的 合理 市盈 率以及 与市 场实 际平 均市 盈率水 平的 比较 , 并 结合 对国家 宏观 经济 、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资 金供 求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定 性分 析 , 判断 证券 市场 是否 被高 估 或低 估以 及偏 离的 程度 。 一般 情况 下, 当估 算市盈 率 高于 实际 市盈 率水 平 , 且判 断市 场存 在明 显低 估 时, 基金 将增 加股 票投资 比 例; 当估 算市 盈率 低于 实 际市 盈率 ,且 判断 市场存 在明 显高 估时,基 金 将减少 股票 投资 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从经 济增 长的 长期规 律和 全球 视野 出发 , 采 取价 值型 投资 策略 , 选择具 有长 期竞 争力 和稳定 成长 性, 且 预期 估 值水平 低于 市场 或行 业平 均水平 的股 票 , 以 及已 经 度过基 本面 拐点 , 且预 期 估值低 于其 长期 平均 水平 的股票 进行 投资 。 基金选 股的 主要 步骤 如下 : (1 ) 财务 指标 分析 ,构 建 备选股 票池 主要分 析公 司的 成本、 收 入、 利润、 现金 流、 资 产 负债结 构等 指标 , 并与 同 行业内 的其 他公 司进 行对比 ,挑 选出P/E 、P/B 、P/S 、P/C 等 指标 值较 低 的公司 ,进 入备 选股 票池 。 (2 ) 进行 深入 调研 ,通 过 品质筛 选构 建核 心股 票组 合 在备选 股票 池基 础上, 主 要着眼 于公 司外 部环 境 、 公司内 部品 质两 个基 本维 度, 通过 涵盖 产业 发 展特征 筛选 、 产 业竞 争结 构筛选 、 内 在价 值驱 动力 筛选、 市场 估值 合理 性筛 选、 交 易风 险特 征筛 选在 内的多 层筛 选机 制精 选个 股, 在此 基础 上结 合行 业 配置策 略 、 组 合风 险特 征 分析等 辅助 手段 进行 适当 调整, 进而 确定 基金 的核 心股票 组合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多层筛选机制基本流 程 A. 公司 外部 环境 动量 筛选 ①全球 产业 变迁 规律 框架 下的产 业发 展特 征分 析 产业发 展特 征分 析基 于全 球产业 变迁 规律 框架, 在 借鉴发 达国 家产 业结 构变 迁的一 般规 律的 基础 上, 结合 目前 全球 产业 的 基本布 局和 变化 特征 以及 我国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 、 产业环 境 、 产 业政 策等 多 项因素 的观 察和 分析 , 紧跟 我国产 业结 构的 升级 进程 , 把握不 同行 业的 周期 景气 度以及 长期 发展 动向 , 从而对 各行 业的 发展 特征 做出判 断 , 并 对各 行业 的 相对投 资价 值与 投资 时机 进行分 析 , 在 此基 础上 挑 选出具 有良 好产 业景 气和 发展潜 力的 行业 。 ②波特 产业 竞争 理论 框架 下的产 业竞 争结 构分 析 产业发 展特 征决 定产 业的 盈利前 景 , 而 产业 竞争 状 况对产 业的 整体 盈利 状况 有着重 要影 响 , 并 且 是预测 产业 未来 表现 的重 要手段 。 产业 竞争 结构 分 析主要 应用 波特 产业 竞争 理论 , 从 现有 竞争 对手 威 胁、 潜在 进入 者威 胁 、 替 代产品 威胁 、 供应 商议 价 能力以 及买 方议 价能 力五 个角度 对各 产业 的竞 争结 构进行 分析 ,从 而深 化和 优化行 业增 长潜 质以 及投 资价值 的评 估效 果。 B. 公 司内 部品 质优 势筛 选 ①内在 价值 驱动 力筛 选 公司发 展受 企业 的业 务模 式、 竞争 优势、 管理 效率 、 治理水 平、 盈 利质 量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而 上述因 素也 是企 业价 值提 升的内 在驱 动力。 着眼 于 上述的 基本 价值 驱动 力 , 通过对 业务 模式 、 竞争 优 势、 管理 效率、 治理 水平 、 盈利质 量的 全方 位考 察 发掘公 司价 值的 增值 潜力 。 业务模 式方 面 , 倾 向于 具有清 晰的 商业 模式 、 有 效的竞 争策 略的 公司 ; 竞 争优势 方面 , 倾 向于 具备 较强自 主创 新能 力、 较高 品牌认 知度 的公 司; 管理 效率方 面, 倾向 于公 司经 营管理 团队 结构 合理 、 人 员稳定 、 激 励约 束机 制有 效的公 司; 治理 水平 上, 倾向于 董事 会构 成合 理、 董事会 会议 制度 有效 、信 息披露 真实 及时 的公 司; 盈利质量 方面, 倾向于 历 史3-5年的盈利稳 定、未 来3-5 年的预期增长 稳健的 公 司。具有 以上特 点的公 公司外部 环境动量筛选 公司内部 品质优势筛选 产业发展特征分析 产业竞争结构分析 内在价值驱动力 市场估值合理性 交易风险特征 行业配置 调整 组合风险 特征调整 优势行业 优势个股 多层股票 筛选机制 核心 组合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司将是 我们 重点 关注 的对 象。 ②估值 合理 性筛 选 估值合 理性 筛选 主要 选择 被市场 普遍 应用 的市 盈率 、 市 净率 、PEG 等 估值 指 标, 并从 市场 整体 估 值比较、 横向 估值 比较 和 纵向估 值比 较三 个角 度进 行筛选 , 其中 , 市场 整体 估值比 较着 重考 察公 司估 值相比 较市 场整 体估 值的 折溢价 幅度, 横向 估值 比 较着重 考察 公司 估值 相比 较国际 上同 类行 业估 值的 折 溢价 幅度 ,纵 向估 值比较 主着 重考 察公 司估 值相比 较公 司以 及公 司所 在行业 的历 史估 值( 最高/ 最 低/ 平 均估 值水平 )的 折溢价 幅度 。通 过以 上三 个角度 的估 值比 较, 得到 个股的 合理 估值 区间 ,并 重 点选择 估值 水平 相对 较低 的个股 进行 投资 。 ③交易 特征 筛选 交易特 征筛 选是 个股 选择 的重要 辅助 指标 , 重点 考 虑个股 的流 动性 特征 以及 短期动 量特 征 , 并偏 重于流 动性 较好 且短 期动 量呈现 上升 趋势 的个 股。 其中 , 对 个股 流动 性特 征 的考察 , 关注 个股 流通 市 值规模 、 个 股年 均换 手率 、 个股 日均 波幅 等指 标; 对资金 动量 特征 的考 察, 关注个 股及 其所 在行 业月 度、季 度以 及半 年度 资金 流向和 相对 涨跌 幅度 等指 标。 C. 基 于行 业配 置、 组合 风 险特征 的调 整 出于稳 健投 资、 控 制风 险 的考虑 , 本基 金将 依据 证 券市场 的近 期行 业表 现 、 股票组 合业 绩基 准指 数的行 业配 置结 构对 基金 股票组 合的 行业 配置 进行 适度调 整 。 此 外, 本基 金 还根据 证券 市场 的整 体风 险水平 对基 金股 票组 合整 体的风 险特 征进 行适 度调 整。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以 优化 流动性 管理 、分 散投 资风 险为主 要目 标, 同时 根据 需要进 行积 极操 作, 以提高 基金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采取 以下 积极 管理 策略: (1 )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 增加组 合久 期 , 以 较多 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收 益; 在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减小 组合 久期 ,以 规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2 )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用 子弹 型策 略 、 哑 铃型 策略 或梯 形 策略, 在长 期、 中期 和短 期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以从 长、中 、短 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 (3 )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板块 , 减 持价 值被 相对 高估的 债券 板块 , 借 以取 得较高 收益 。 其 中, 随 着 债券市 场的 发展 , 基金 将 加强对 企业 债、 可转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新 品种 的投 资, 主 要通 过信 用风险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内含选 择权 的价 值分 析和 管理, 获取 超额 收益 。 (五 )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 司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投 资 总 监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负责 资产 配置 和重 大 投资决 策等; 投资 总监 全 面负责 公司 的投 资、 研 究 、 交易工 作 ,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报告 ;基 金经 理负 责所管 理基 金的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易 的集 中执 行。 (六 )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成 果。 公司 研究 员按 行业分 工, 负责 对各 行业 以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 跟踪 研究。 在财 务指 标分 析、 实地调 研和 价值 评估 的基 础上, 研 究员 对所 研究 的 股票 、 行 业提 交投 资建 议 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参考 。 此外 , 公司有 专门 的宏 观经 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 析消 费 、 投 资、 进出 口 、 就 业 、 利 率、 汇率以 及政 府政 策等 因素 , 为资产 配置 决策 提供 支 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 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 究。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 股票 、 债 券等 资产 类 别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 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 产 配置。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合 自身 的 研究判 断 , 决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 卖时 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 资 决 定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 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机介 入的 方法, 以降 低 买入成 本、 控 制投 资风 险 。 对于买 入的 股票, 基金 的持有 周期 一般 较长 , 长 期持有 的操 作策 略可 有效 降低基 金的 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 控的职 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 个 股 投资比 例等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风 险报告 使得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 够随 时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 平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认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成 功与 否 , 基 金经 理可 以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 进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 发展变 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使 之不 断得到 优化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调 整, 并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 告。 (七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 整 体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 为: 基准收 益率= 沪深300 指 数 收益率× 80%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20% 沪深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 市 统一指 数, 科 学地 反映 了 我国证 券市 场的 整体 业绩 表现 , 具 有一 定的 权威 性 和市场 代表 性 , 业 内也 普 遍采用 。因 此, 沪深300 指 数是衡 量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业绩的 理想 基准 。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范围 , 或 市场 中出 现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指数 , 或 原指 数供应 商变 更或 停止 原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变 更本 基金 的基 准指 数 或权重 构成 。 (八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基 金, 风 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 基金和 混合 基金 , 属于 高 风险、 高收 益的 品种。 (九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比 例限制 1、投 资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 模的10%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8 )本基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10 个交 易日 内增 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3个 月。 3、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十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1月18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 1 权益投 资 4,311,653,236.10 89.01 其中: 股票 4,311,653,236.10 89.0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45,311,505.36 5.06 其中: 债券 245,311,505.36 5.0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0,792,845.47 4.35 6 其他各 项资 产 76,212,383.53 1.57 7 合计 4,843,969,970.4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77,005,919.20 1.61 B 采掘业 138,414,636.70 2.90 C 制造业 2,333,265,665.10 48.91 C0








食品 、饮 料 684,058,855.59 14.34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68,304,890.57 3.53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9,174,045.80 0.19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185,786,520.81 3.89 C5








电子 125,867,355.70 2.64 C6








金属 、非 金属 137,541,113.05 2.88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804,499,222.33 16.86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18,033,661.25 4.57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31,199,260.16 2.75 E 建筑业 110,105,704.00 2.3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1,629,048.28 0.45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G 信息技 术业 411,990,322.64 8.64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12,175,762.91 6.54 I 金融、 保险 业 70,197,248.16 1.47 J 房地产 业 339,944,474.28 7.13 K 社会服 务业 190,975,543.98 4.0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74,749,650.69 3.66 合计 4,311,653,236.10 90.3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256 广汇股 份 6,500,000 272,545,000.00 5.71 2 600559 老白干 酒 6,605,345 248,691,239.25 5.21 3 600694 大商股 份 5,176,249 245,302,440.11 5.14 4 600887 伊利股 份 6,000,000 229,560,000.00 4.81 5 600582 天地科 技 6,999,924 181,928,024.76 3.81 6 600271 航天信 息 5,009,934 137,823,284.34 2.89 7 600095 哈 高 科 9,999,931 107,799,256.18 2.26 8 600360 华微电 子 10,009,974 104,003,629.86 2.18 9 000581 威孚高 科 2,709,986 100,675,979.90 2.11 10 600750 江中药 业 2,700,000 97,281,000.00 2.0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28,116,000.00 4.7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17,195,505.36 0.36 7 其他 - - 8 合计 245,311,505.36 5.1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20028 10 贴债02 1,500,000 148,140,000.00 3.11 2 019004 10 国债04 800,000 79,976,000.00 1.68 3 113002 工行转 债 126,760 14,975,426.40 0.31 4 126729 燕京转 债 16,456 2,220,078.96 0.05 5 - - - -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76,446.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1,671,554.9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64,382.1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212,383.53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 入费 用后 实 际收益 水平 要低 于所 列数字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①- ③ ②-④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率 ① 准差 ② 率 ③ 准差④ 2007 年 9 月 10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0% 1.20% 1.00% 1.59% 0.20% -0.39%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8.44% 1.93% -56.18% 2.44% 17.74% -0.5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04.33% 1.83% 73.60% 1.64% 30.73% 0.19%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6.81% 1.60% -9.12% 1.26% 25.93% 0.3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上述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资 产账 户 独 立。 (四 )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的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资 产。 基 金投 资 或运作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资 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 基金 资产 不属 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资产 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资 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 销。 非 因基 金资 产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资 产强制 执行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对本 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除《基 金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开 放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三 )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计 算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交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 股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 ②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照成 本计 量。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证 监会 有关 规定估 值。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 利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按 公允 价值 估值 。 (4 )交易所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计 量 。 (5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4)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第 (1)- (4)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6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的 估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按 照采用 估值 技术 确认 的公 允价值 估值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 认沽/ 认购 权证的 估值 :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 的认沽/ 认购 权证 投 资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该权 证投 资的 收盘价 估值 ,未 上市 交易 的认沽/ 认 购权 证投资 按公 允 价估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或行业 约定 进行 估值 。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 、3 、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1、2 、3、4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与程 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将 复核 结果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 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 限 于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在 赔偿 基金 投资 者后 , 有 权向 有关 责任 方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保留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 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 决 定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二)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1 项中 的第 (3) 小 项 条款、 第2项 中的 第 (5)小项条款、第3项中的第 (3 )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 场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存 款利 息收 入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 用 后的 余额。 (三 )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上述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封闭期内每年收益 分 配不少于1次,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可分 配收 益的90%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六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本基 金 封闭期 满后 每年 度收 益分 配不超 过4 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每次 不低 于符 合上 述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可 分配 收益的20% 。 6、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采用现金分红;封闭期满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 再 投资,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分红 资金 按 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则默认 为现 金分 红方 式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体 以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 包 括: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 证管费 、 过户 费、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7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8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提 方 法 、 计提 标 准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载 明。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划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划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 本条 第 (一 ) 款第1 项中第 (3 ) 至第 (8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事 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 基金 销售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赎回 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 与 “ (七 ) 申购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算方式 ” 中 的相 关规 定。 2、本基金转换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 中的 “(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 计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二 )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 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在 备案 后2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实 施 准则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办理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一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 上,将 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二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规 定进 行编 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六 ) 临时 公告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下 列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责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 21、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4、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5、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6、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8、其 他重 大事 项。 (七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 )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场 风险 可 以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 格 水平波 动的 风险 。 (2 )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股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 (2 )债券市场不同 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 险。 (3 )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 时,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 来的 收益下 降风 险。 3、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验 等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 息、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的 业 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于 其他 股票 。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等等 。 5、其 他风 险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 竞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二 )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 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十条 第 (一 ) 款 规定 的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 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组织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自中 国证 监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 并予 以公告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终止。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在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 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2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 基金 管理 人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运用 基金 财产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 )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 )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 检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登记结 算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登记 结算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 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 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2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7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召开 事由 1.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4 )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中 国和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6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 外。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7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但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8 )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3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 本基 金封 闭期 满后 , 以开放 式基 金方 式运 作,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6 ) 当 基金 管理 人 (托 管 人) 发生 股权 变动、 机构 合并/ 分 立、 变 更经 营范 围 、 公司形 式或 公司 名称等 事项 , 但 其基 金管 理 (托 管) 业 务未 发生 实 质性变 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不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 (7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8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9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10 )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二 )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自行召 集 。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除特别说明,以上含本 数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通知 时间 和通 知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通 知。 2.通知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构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2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 对 应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 变。 2.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为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大会召集人在 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 意见 。 (4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所有出具有效 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表决 ; 对 表决 事项 明确 放 弃发表 意见 或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有效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 变。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 修改 , 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议事 程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六)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 成大会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的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召 集的 , 大会 主 持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选 举的 代表。 如果 大 会主持 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则 由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50% 以上 多数 ( 不含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 作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六 )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多数 (不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 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 。 2.表决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 表决权 。 3.表决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 计 票 程序如 下: (1 )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未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进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 重 新清 点 仅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 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 督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八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自 中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 准并 予以公 告之 日起 ,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在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2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四 、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协商 或者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当 事 人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二十五 、合 同的 效力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者 可登 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网 站查 询。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3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范 勇宏 成立时 间:1998 年4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因特网 信息 服务 业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 基金投 资范 围、 对象 以及 证券选 择标 准为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还可 部分 投资 于 流动性 较差 的新 股战 略配 售、 定向 增发 等。 在 金融 衍生产 品 (如 股指 期货 ) 推出后 , 本基 金还 可依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运用 金融 衍生产 品进 行投 资风 险管 理。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股 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60% ~100% , 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0~20%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范 围为0~3% ; 封 闭期满 后 , 股 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60% ~9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围 为0 ~2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范围 为0 ~3% ,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将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变 更对 权证 或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投 资的 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金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 模的10%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8 )本基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10 个交 易日 内增 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3个 月。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本 协 议第十 五条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及 时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以书 面方 式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并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 托 管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将在 发现 后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七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 管理人 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二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三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有 关规 定。 (四 )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存款 账户 , 并负 责该 账 户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户 事宜 。 在上 述账 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 (五 )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 2.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 同意 擅自转 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 要与 非本 基 金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 开保 管。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七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3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在 盖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 和纠正 。 5.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由于 基 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 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后10个 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 履 行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二 )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但当 基金 管理人/ 托管 人发 生股 权变 动、 机 构合 并/ 分立 、 变 更经 营范 围、 公司 形式或 公司 名称 等事 项, 而 其基 金管 理/ 托管业 务未 发生实 质性 变动 的不 需终 止 托管协 议 。 3.发生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 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 有本公 司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形 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账 单, 但 由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更 新客户 资料 ( 含姓 名 、 地 址等)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寄送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主动 取消 寄送 的除 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 放式 基 金运作 情况 回顾 、客 户服 务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登记结 算机 构 将 其所 获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 公 告为准 )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 固定的 销售 机构,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 受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定 期定 额具 体实 施时 间 和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网 站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 金 、 转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 购赎 回的业 务规 则 。 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投资 者可 获得 一定的 费率 优惠 ,具 体业 务规则 和办 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及 公司 网站 公告 。 (五) 网上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兴业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 借记卡 、浦 发银 行东 方卡/ 活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期账户 一本 通 、 广东 发展 银行借 记卡 (理 财通 卡) 等银行 卡的 个人 投资 者, 开通天 天盈 账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 以 及在 华夏 基金 投 资理财 中心 开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 在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 与本公 司达 成网 上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 即 可办 理基 金账 户 开立 、 基 金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 式变更 、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 业务 , 具体 业 务办 理情 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订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 服务。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 每 天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 客户 可 通过电 话查 询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七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为8:30~21 :00 , 周六至 周日 的人 工 电话服 务时 间为8:30~17 :00( 法定 休假 日除 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 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 更 改个 人 信息 、 订 制个 性化 服 务。 2、在 线客 服服 务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30 ~ 17:00 (法 定休 假日 除外 )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 动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0 年10 月13 日发 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 (二 )2010 年10 月21 日发 布 华夏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 (三 ) 2010年10月22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下 单转 账支 付业 务增加 指定 银行 收款 账户的 公告 。 (四 )2010 年10 月26 日发 布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2010 年第3季 度报 告 。 (五 )2010 年11 月4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六 )2010 年12 月10 日发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七 )2011年1 月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 立 杭州 分公 司的 公告 。 (八 )2011年1 月1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九 )2011年1 月21 日发 布 华夏 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0年第4 季度 报告 。 (十 )2011年2月17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恢复办理转 换转入、 转换转 出业 务的 公告 。 (十 一 ) 2011 年3 月9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通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十 二 )2011 年3月28日发布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2010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 (十 三 )2011 年3月31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设 立广 州分 公司 的公 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复 兴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年 四月 二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