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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206002)

鹏华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9年 7月 17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645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9年 9月 9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运作 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险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成长 性 股票投资 风险 、 市场风险 、基金 管理 风险 、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 等等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其未 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对本 基金表 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 真 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并根 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选 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产 品 。 本招募说明书 与 基金 托 管人相关 信息 更新 部 分 已经本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8日, 有 关财 务 数 据 和净值 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0年 12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3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7 八、基金的投资 .............................................................44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51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六、风险揭示 .............................................................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二十二、招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8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9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以 及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 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的 必要 事 项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 词语具 有 以下 含 义: 1.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 指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指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8.法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9.《基金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 施 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0.《 销售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16.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可以投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府 部 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或 投资 者: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指 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3.直 销 机 构 : 指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售 办 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 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26.注册登 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等 27.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8.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9.基金 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变 动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 指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的日 期 32.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3.存 续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 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5.T日 : 指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受 理投资人 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日 : 指 自 T日起 第 n个 工 作日 (不 包 含 T日 ) 37.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的 工 作日 38.交易时 间: 指 开 放 日基金 接受 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39.《 业务 规 则 》 : 指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 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0.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申 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 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按照 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 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 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5.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 购 申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46.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7.元 : 指 人 民 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及因 运 用 基金财产 带 来 的成本 和 费用 的 节 约 49.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 购 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 和 50.基金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51.基金 份额净值: 指计 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52.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过 程 53.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4.不可 抗 力: 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 没收 、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法律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3. 设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4.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5.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6. 电话 : 0755-82021233








传 真 : 0755-82021155 7. 联系 人 : 罗娜 8.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1.5亿元 9.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7,500 50% 意大 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 发 展 有限 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成员 何 如 先 生, 董 事 长,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 公司 深圳 公司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 长、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行 长 助 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 长、行长、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胡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武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 长、金 融研究 所 副 所 长、 所 长,中国人 民 银 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责 人,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理 事 会 秘 书长、 策 划总 监、 纪 委书 记 、 党 委委员、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府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中 共 深圳 市 委 政 策 研究室副处 长、 深圳 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 副 总 经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香港 深 业 (集 团 ) 有限 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香港 深 业 控 股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 业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和 商 学学士 。国 籍 : 意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 和 资产管理 工 作,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 行 官 和 投资 总 监、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CAAM SGR)投资 副 总 监、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 执 行委员会委员、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 方 案 部 投资 总 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 份 公司 (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首席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同 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资产管 理股 份 公司 (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 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大 利 。 曾 任 米兰德 意 志 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债 券基金 和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 级 经理, 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固 定收益 组 合 和现 金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圣 保 罗 银 行投资 公司 (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 务及 营销策 划 部负责 人, Capitalia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S.p.A.)产 品和 销售部负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风险 管理 部意大 利 企 业 法 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 市 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董 事 , 现 任意大 利 联 合 圣 保 罗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资 和 养老 金产 品 部负责 人。 史 际 春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安徽 大 学讲师 、中国人 民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院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长、 北京 市 人 大 常 委会 和 法 制 委员会委员、 北京 市 人 民 政府 顾问 。 李 相 启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国 籍 : 中国。 历 任 陕西省 委 办 公 厅秘 书、 省 委 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 处处 长、 副 主 任 , 陕西省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省 证券监管委员会 主 席 ,中国证监会 济 南 证管 办 党 委书 记 、 主 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 长, 山 东 证监 局局 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产 品 委员会 主 任 。 宋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 问学 者 , 并 在 陕西省 社 科院 工 作,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 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 主 任 、 研究 员、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副 校 长 兼 国 际商 学院院 长,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全 国 MBA教 育 指导 委员 会委员,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 FCCA), 澳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2、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成员 孙 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 席 ,国 际 金 融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 武汉 市 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 长,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 副 局 长, 武汉 友谊 复 印 机 制 造 公司 副 经 理, 深圳 市 财 政 局 企 财 处处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局 长, 深圳 市 商 业 银 行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党 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ndrea Vismara先 生,监 事 ,法 学学士 ,律 师 ,国 籍 : 意大 利 。 曾 在 意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 限 公司 ( CAAM SGR)法 务 部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现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 公司 运 营部 工 作。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正 大 财 务 公司 工 作, 曾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 发 展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高 鹏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 法律 部 监 察稽 核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 部 总 经理。 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学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商 银 行 深圳 分 行、 平 安 证券 公司 工 作, 1998年 12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登 记 结算 部 副 总 经理。 3、 高级 管理人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董 事 长,简 历 同 前 。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 讲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北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司主 任 科 员、中国证监会 处 长、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CFA,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际 金 融 有限 公司 债 券投资经理, 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博 时 价值 增 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 定收 益 部 总 经理、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中国 人 民 银 行 深圳 中 心 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监、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 吴伟 先 生,督 察 长,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深圳 市分 行法律 部 副科 长。 2001年 3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公司 法律 顾问 、 社 保基金 独 立 稽察 员、 监 察稽 核 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 督 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程 世杰 , 男 , 1968年 11月 出 生,经 济学硕士 , 12年金 融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2001年 5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鹏华中国 50基金经理 助 理、 普 华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鹏华 优 质 治 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07年 4月起 至 今 担 任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 9月起 担 任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 世杰 先 生 具备 基金 从 业 人员资 格 。 郝 建 国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10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职 于长 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平 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 事 行 业 研究 以 及 投资 组 合管理 工 作。 2008年 12月 至 2009年 12月 担 任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0年 5月 加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 机 构 投资 部 投资经理。 郝 建 国 具备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未 被 监管 机 构 予 以行 政 处 罚 或 采 取 行 政 监管 措 施 。 2010 年 8 月起 担 任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 历 任 的基金经理 :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本更新招募书 截止 日 由 程 世杰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年 8月 18日起 增聘郝 建 国 先 生 与 程 世杰 先 生 共 同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曾 管理基金 情 况 : 程 世杰 先 生于 2005年 5月 到 2007年 4月 担 任原 普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 世杰 先 生于 2007年 4月 到 2007年 8月 担 任 鹏华 优 质 治 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程 世杰 先 生于 2007年 4月 至 今 担 任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 理。 郝 建 国 先 生 未担 任 其他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 姓 名 和 职 务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 组 成 : 公司 总 裁 邓召 明 先 生、 副 总 裁高 阳 先 生、 机 构 投资 部 总 经理 杨俊 先 生、 研究 部 总 经理 冀 洪 涛 先 生、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程 世杰 先 生、 固 定收益 部 总 经理 初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冬女 士 、鹏华 动力 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6. 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7、 上 述 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2011年 3月 8日) 前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今 后 若 发 生 变 更,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及 时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募集、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 办 法》、《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 为 的 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 为: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 利 用 基金财产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法律法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本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8) 除 按 本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 外 , 直 接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投资 ; ( 9) 协 助 、 接受 委 托 或 以 其他 任何 形 式 为其他 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 业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 等 非 法 手 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 11) 贬损 同行,以 提 高 自 己 ; ( 12) 在 公 开 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以不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4)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 ( 15) 其他 法律、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4. 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2)不 得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利益 ; ( 3)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4)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制 遵 循 以下 原则 : ( 1)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 应当包括 公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监督、 反 馈 等各 个 环 节 ; ( 2) 有 效 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 离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 4)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内 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 明、相 互 制 衡 ; ( 5)成本效 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成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当 遵 循 以下 原则 : ( 1)合法合规 性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 定 ; ( 2)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 环 节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 审慎 性 原则 : 制 定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当 以 审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为出 发点 ; ( 4) 适 时 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 和 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下 设 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与 合规 审计 委员会, 主 要负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大 风险等事 项 。 ( 2) 公司 督 察 长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 环 节 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 检 查 , 组织 、 指 导 基金管理人内 部 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 告 。 ( 3) 公司 风险 管理会 议 , 其 成员 包括 经 营 管理 层 、督 察 长、监 察稽 核 部 、 公司 各 部 门 总 经理。 风险 管理会 议 对 各类风险 予 以 充分 的 评估 和 防 范 ,对 业务过 程 中 潜 在和 存 在 的 风险 进行 通 报 、 讨论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制 措 施 。 ( 4)监 察稽 核 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 门 的 风险 控制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律、法规 及其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议 。 ( 5) 业务 部 门 : 对本 部 门 业务 范 围 内的 业务风险 负 有 管 控 和及 时 报 告 的 义务 。 ( 6)员 工 :依照 公司 “全面风险 管理、 全 员 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 公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 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务 环 节 当 中,并 负 有 把 业务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 进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务 。 4. 内 部 控制 措 施 ( 1) 公司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和 监 事 会的监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绝 不正 当 关 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 部 人 控制 现 象 的 发 生,保 护 投资 者利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 2)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文 化 氛围 ,保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解 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公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险 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 节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 3) 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 营 特 点建立 了包括 岗位 自 控 、相关 部 门 和 岗位 之间 相 互 监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 监督的、 权 责 统 一 、 严密 有 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建立 并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自 成 立 来 , 公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制 程 序 、 控制 措 施 以 及 控制 职责 ,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 更新, 公司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建立 健 全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业务 规 章 : 公司建立 了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责 、 操 作 流 程 手册 在 内的 业务流 程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务 流 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 6) 建立 了 岗位 分 离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 公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实 现了 基金投资 与 交易 、 交易 与 清算 、 公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险 。 ( 7) 建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司通 过 健 全 岗位 责任 制 使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责 和风险 管理 责任 。 ( 8) 构 建 风险 管理 系 统 : 公司通 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制 以 及 监督 程 序 , 并经 过 适 当 的 控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从 而 识 别 、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运作 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 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督、管理、 控制 , 使 部 门 和 管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险 状况 并 及 时 、 快速 作 出风险 控制 决策 。 ( 9) 建立 自动 化 监督 控制 系 统 : 公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易 系 统 以 及自 行开 发 的投资 指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机 辅 助控制 系 统 ,对投资 比 例 限 制 、 “禁 止买 入 股票 名 单 ”、 交 叉 交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作 风险和 操 守 风险 。 ( 10)不 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 股票 库 制 度 : 公司 不 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比 例 、基金经理 个 股 授 权 、基准 仓位 等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司建立 了 严 格 的股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限 制 投资股票 制 度 ,并 由 研究 小 组 负责 维护 , 所 有 股票投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票 库 中选 择 。 公司 还 建立 了 契 约风险 评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评估 , 防 范 契 约风险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公司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 情 况 ( 一 )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成 立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 形 式 :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系 人 : 尹


东 联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史 , 其前身 “ 中国人 民 建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 1996年 易名 为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银 行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及 相关的资产 和 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中 首家 在 海 外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银 行 A股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并开始 交易 。 A股 发 行 后 中国 建设银 行的已 发 行股 份 总 数 为: 233,689,084,000股 (包括 224,689,084,000股 H股 及 9,000,000,000股 A股 )。 截 至 2010年 9月 30日,中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106.41亿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31.47%。 手续 费 及 佣 金 净收 入 486.81 亿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36.12%。年 化 平均 资产 回 报 率 为 1.46%, 年 化 加 权 平均 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 24.87%; 净利 息 收益 率 为 2.45%。 信 贷 资产 质 量 继 续 稳 定 向 好 , 不 良 贷 款 较 上 年 末 实 现 “ 双 降 ”, 拨 备 覆 盖 率大 幅 提 高 至 213.48%。 中国 建设银 行 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及 胡志 明 市 设 有分 行, 在 悉 尼 设 有 代 表 处 , 设立 了 安徽 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 行、 浙江青 田 建 信 华 侨村镇 银 行、 浙江 武 义 建 信 村镇 银 行、 陕西安 塞 建 信 村镇 银 行 4家 村镇 银 行,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托 等 多 家子 公司 。 全 行已 安 装 运行 自动 柜 员 机 (ATM)37,487台 , 拥 有 员 工 约 30万 人, 为 客 户 提 供 全面 的金 融 服 务 。 中国 建设银 行 得 到 市场和业 界 的 支 持和 广 泛 认 可, 2010 年 上 半 年 共 获 得 50 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本集 团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布 的 “ 全 球 商 业 银 行 品 牌 十 强 ”列 第 2 位 , 为 中资 银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行 之 首 ; 在 美 国《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布 的 “ 2010 中国 品 牌 价值 50 强 ”列 第 3 位 ; 荣 获 英 国《金 融 时 报 》 颁发 的 “ 中国 最 佳 渠道 银 行 ” ;被 《 亚洲 金 融 》 杂 志 评 为 2010 年 度 “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 连 续 三 年 被 香港 《资本》 杂 志 评 为 “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 行 ”;被 中国 红十 字 会 总 会 授 予 “ 中国 红十 字 杰 出 奉献奖 章 ” 。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 核 处 和 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 上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室 , 现有 员 工 130余 人。 2008年,中国 建设银 行 一 次 性 通 过了 根据 美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AICPA)颁布 的 审计 准 则 公告第 70号 (SAS70)进行的内 部 控制 审计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 为 此 提 交 了 “ 业 内 最 干 净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报 告 ” ,中国 建设银 行成 为取得 国 际 同 业 普 遍 认 同并 接受 的 SAS70国 际 专 项 认 证 的 托 管 银 行。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江苏 省 分 行、 广 东省 分 行、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会 计部 、 营 运管理 部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算 、 营 运 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 分 行、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 验 。 (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 和 内 部 控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产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委 托 人 提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产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保 险 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 产 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 管 178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 中 封闭 式基金 6只 ,开 放 式基金 172只 。 建设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 务能力和业务 水 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度 认 同。 2010年 初 ,中国 建设银 行 被 总 部 设 于 英 国 伦 敦 的《 全 球 托 管人》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 国内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Domestic Top Rated), 并 连 续第 三 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 评 为 “ 中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一 )内 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务 的法律法规、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 本行内 有 关管理规 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完整,确保 有 关 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益 。 ( 二 )内 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中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责 全 行 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风险 控制 工 作进行 检 查 指导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 负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和能力 。 ( 三 )内 部 控制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具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 建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实行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 信息由 专 职信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监督 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 套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监督 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开 发 的 “托 管 业务 综 合 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 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监督,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 程 1.每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 比 例控制 指标 进行 例 行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知 ,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 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 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 性 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 性 、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 显著 性等 方 面 进行 评 价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4.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 1)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电话 : ( 0755) 82021233 传 真 : ( 0755) 82021155 联系 人 : 罗娜 ( 2)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号 502室 电话 : ( 010) 88082426 传 真 : ( 010) 88082018 联系 人 : 赵晓蔚 ( 3)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花园石桥 路 33号 花旗 大 厦 801B 电话 : ( 021) 68876878 传 真 : ( 021) 68876821 联系 人 : 李 化 怡 ( 4)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武汉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 汉 区 建设 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 ( 027) 85557881 传 真 : ( 027) 85557973 联系 人 : 祁 明 兵 ( 5)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 :( 020) 38927993 传 真 :( 020) 38927990 联系 人 : 蔡颖 (二) 代销 机构 : ( 1)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传 真 : 010-67598409


联系 人 : 张 静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 2)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全 国) 网 址 : www.icbc.com.cn ( 3)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 波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95599.cn ( 4)中国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统 一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公司网 站 : www.boc.cn ( 5)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安东 联系 人 : 陈 春 林


传 真 : 010- 6641519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0


网 址 www.psbc.com


(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483 联系 人 : 曹 榕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7)招 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秦晓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电话 : 0755- 83195475 传 真 : 0755- 83195049 联系 人 : 万 丽 客 服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 8)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法 兰 克纽 曼 ( Frank N. Newman) 联系 人 : 石蔚 明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 真 : 0755- 82080406 客 服 电话 : 95501 网 址 : www.sdb.com.cn ( 9) 平 安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立 哲


联系 人 : 霍兆龙


电话 : 0755- 25859591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或 ( 0755) 961202


网 址 : www.18ebank.com ( 10) 中 信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丹


客服电话 : 95558


联系 人 : 金 蕾 电话 : 010-65557013 传 真 : 010-65550827 网 址 : http://bank.ecitic.com ( 11)中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8


传 真 : 010-58560794


网 址 : www.cmbc.com.cn ( 12)中国 光 大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双 宁 联系 人 : 李 伟 电话 : 010-68098778 传 真 : 010-68560661 客 服 电话 : 95595( 全 国) 网 址 : www.cebbank.com


( 13)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电话 : 010-66226044、 66223251 传 真 : 010-66226045、 66226047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4) 宁 波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宁 波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4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电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 021-63586215 联系 人 : 胡技 勋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 址 : www.nbcb.com.cn ( 15) 浙 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庆 春 路 2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达 洋


联系 人 : 吴 军 阳 传 真 : 0571-876591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05665 网 址 : www.czbank.com ( 16) 广 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建 岳 联系 人 : 詹 全 鑫 客 服 电话 : 95508


网址: www.gdb.com.cn ( 17)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晓辉


客户服 务 热 线 : 95528 网 址 : www.spdb.com.cn ( 18) 兴 业 银 行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号 办 公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建 平 联系 人 : 刘 玲 联系电话 : 021-52629999 传 真 : 021-62569070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61 ( 19) 东 莞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廖玉林 联系 人 : 胡 昱 传 真 : 0769-22117730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769-9622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20) 上海 银 行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辛 联系 人 : 张 萍


联系电话 : 021-68475888 传 真 : 021-68476111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21-962888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21) 温 州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办 公 地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夏瑞 洲


联系 人 : 林 波 联系电话 : 0577-88995217 传 真 : 0577-88995217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577-96699 网 址 : www.wzbank.cn ( 22) 杭 州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联系 人 : 陈 振峰 联系电话 : ( 0571) 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06576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23) 渤 海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宝凤


联系 人 : 王 宏 联系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 24)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联系 人 : 郑 鹏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 真 :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话 : 95577 网 址 : www. hxb. com. cn (25) 国 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 26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联系电话 :( 0755) 82133066 传 真 :( 0755) 82133302 联系 人 : 齐晓 燕 客 户服 务 电话 : 800-810-8868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26) 华 泰 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4011 号 香港 中 旅 大 厦 24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4011 号 香港 中 旅 大 厦 2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联系电话 :( 0755) 82492193 传 真 :( 0755) 82492962 联系 人 : 庞 晓 芸 公司网 址 : www.lhzq.com (27) 招 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511 传 真 : 0755-82943237 联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 址 : www.newone.com (28)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联系电话 : 010-66568047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传 真 : 010-66568532 联系 人 : 田 薇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9)中 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湖 贝 路 1030 号 海 龙王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办 公 地址 : 北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电话 : ( 010) 84864818— 63266 传 真 :( 010) 84865560 联系 人 : 张 仪爱 网 址 : www.citics.com (30)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 号国 际商 会中 心 48-50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福田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商 务 中 心 A座 1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明 辉 电话 : 0755-82026521 传 真 : 0755-82026539 联系 人 : 管 小 薇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31) 平 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电话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0755-82433794 联系 人 : 郑舒 丽 客 服 电话 : 0755-95511 网 站 : www.pa18.com (32) 国 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国 元 大 厦 11 楼 办 公 地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国 元 大 厦 11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系电话 : 0551- 2207936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传 真 : 0551-2207935 联系 人 : 程 维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33)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浩 明 电话 : ( 021) 22169081 传 真 : ( 021) 68817271 客 服 电话 :( 021) 68823685 联系 人 : 沈雯菲 公司网 站 : www.ebscn.com (34) 东 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联系 人 : 张 巧 玲 电话 : ( 0769) 22119426 公司网 址 : www.dgzq.com.cn (35) 安 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 、 28 层 A02 单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 、 28 层 A02 单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冠 兴 电话 : 0755- 82558323 传 真 : 0755-23982898 联系 人 : 余 江 咨询 电话 : 0755-82825555 公司网 址 : www.axzq.com.cn (36) 广 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 号 东 山广 场 主 楼 5 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 号 东 山广 场 主 楼 5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志 明 联系 人 : 林 洁茹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电话 : 020- 87322668- 347 网 址 : www.gzs.com.cn (37) 红 塔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昆 明 市 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办 公 地址 : 昆 明 市 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况 雨 林 联系 人 : 刘 晓 明 电话 : 0871- 357794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71-3577930 网 址 : www.hongtazq.com (38) 山 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山 西省 太 原 市 迎 泽 大 街 282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侯巍 办 公 地址 : 山 西省 太 原 市 迎 泽 大 街 282 号 联系电话 : 0351- 8686602 联系 人 : 孟婉娉 网 址 : www.i618.com.cn (39) 齐 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 所 : 山 东省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 号 办 公 地址 : 山 东省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电话 : ( 0531) 81283906 联系 人 : 王 霖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531) 82024184 网 址 : www.qlzq.com.cn (40) 国 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安 外 大 街 2 号 安 贞 大 厦 3 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安 外 大 街 2 号 安 贞 大 厦 3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少 华 联系电话 : 010- 84183389 联系 人 : 黄 静 全 国 业务 咨询 电话 : 800-810-8809 网 址 : http://www.guodu.com (41) 财 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住 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地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周晖 电话 : ( 0731) 4403343 传 真 : ( 0731) 4403439 联系 人 : 郭 磊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731) 4403343 网 址 : www.cfzq.com (42) 方 正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公司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联系 人 : 彭 博 联系电话 : 0571-5832343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sunsc.com.cn (43) 浙 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承 根 联系 人 : 吴 颖 联系电话 : 0571-87902080 网 址 : www.stocke.com (44) 华 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 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 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系 人 : 翟 立 权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45) 爱 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南 京西 路 758号 23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南 京西 路 758号 (博 爱 大 厦 ) 20层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林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 人 : 陈 敏 客 服 热 线 : 021-63340678 网 址 : ajzq@ajzq.com (46) 财 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继 宁 电话 : ( 0571) 87925129 传 真 : ( 0571) 87828033 联系 人 : 乔骏 客 服 电话 :( 0571) 87828018 公司网 址 : www.goodyou.com.cn (47) 申 银 万 国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系电话 : 021- 54047892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505 公司网 址 : www.sw2000.com.cn (48) 东 方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506或 4008888506 网 址 : www.dfzq.com.cn (49) 长 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耀 华 联系电话 : 0755- 83516289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 人 : 匡婷 网 址 : www.cc168.com.cn (50) 西 部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大 厦 16- 17 层 办 公 地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大 厦 16- 17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电话 : 029-87406172 传 真 : 029-87406387 客 服 热 线 : 029-87406132 联系 人 : 冯 萍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51) 华 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安徽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润 安 大 厦 A座 24-32层 办 公 地址 : 安徽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润 安 大 厦 A座 24-32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工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 真 : 0551-5161672 联系 人 : 甘霖 咨询 电话 : 0551-5161670 公司网 址 : www.hazq.com (52)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电 信 广 场 37 层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电话 : 020- 37865031 传 真 : 020- 37865008 联系 人 : 刘广 联系电话 : 02037865026 网 址 : www.wlzq.com.cn (53) 第 一 创 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中 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中 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学 民 联系 人 : 王 力 洲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 服 电话 : 0755-25832583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54) 华 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电话 : ( 025) 84457777-950 联系 人 : 李 杰 网 址 : www.htsc.com.cn (55) 海 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唐 山 路 218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国 电话 : ( 021) 23219000 联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503 网 址 : www.htsec.com (56) 湘 财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 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5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系 人 : 鲁雁 先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57) 中 信 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君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联系电话 : (010) 85130577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系 人 :权 唐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888-108(免 长 途 费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 址 : www.csc108.com (58) 渤 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楼 101室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春 峰 地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号 联系 人 : 王兆 权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 真 ( 022) 28451892 (59) 中 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 西省 南 昌 市 象 山 北 路 208 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西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孟祥 泰 联系 人 : 余 雅 娜 联系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电话 : 0791-6789414 客 服 电话 : 0791-6768763 公司网 址 : www.scstock.com (60) 华 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拱 北 夏 湾 华 平 路 96 号 二 层 202-203 房 公司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民 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段 文 清 联系电话 : 0755-82707888 传 真 : 0755-82707700 联系 人 : 杨 玲 网 址 : www.chinalions.com (61) 华 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西 街 239号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 深圳总 部 )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炯 洋 电话 : 0755-83025046 传 真 : 0755-83025991 联系 人 : 王 京 红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818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网 址 : www.hx168.com.cn (62) 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长 春 市 人 民大 街 138-1 号 办 公 地址 : 长 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矫 正中 联系电话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0431-5680032 联系 人 : 潘锴 网 址 : www.nesc.cn (6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九 江 路 111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忠 民 联系电话 : 021- 62470157 传 真 : 021-65081434 联系 人 : 黄枫 客 服 热 线 : 800-6200-071 公司网 站 : www.962518.com (64) 东 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路 989 号中 达 广 场 13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系电话 : 021- 50586660-8644 传 真 : 021-50586660-8880 联系 人 : 霍晓 菲 客 服 热 线 : 021-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 : www.longone.com.cn (65) 东 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江苏 省 苏 州 市 十 梓 街 298 号 办 公 地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桥 26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 址 : www.dwjq.com.cn (66) 宏 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 33 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门 北 大 街 甲 43 号金运 大 厦 B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冯 戎 联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 62294608-6240 咨询 电话 : 010-62267799-6789 网 址 : www.ehongyuan.com.cn (67) 日 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8 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1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佑 杰 联系 人 : 张 利 军 电话 : 010- 88086830-652 网 址 : www.rxzq.com.cn (68)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延 平 路 135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21) 962588、 800-820-6888 传 真 : ( 021) 62583439 联系 人 : 芮 敏 祺 联系电话 : 021-62580818-213 网 址 : www.gtja.com (69) 广 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广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 楼 2611 室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电话 : ( 020) 87555888 传 真 : ( 020) 87557985 联系 人 : 肖 中 梅 网 址 : www.gf.com.cn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70) 长 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新华下 路 特 8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汉 口 路 130 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5F 电话 : ( 021) 63219781 联系 人 : 李 良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318、 027-65799883 网 址 : www.cz318.com.cn (71) 兴 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 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中保 大 厦 19 楼 电话 : ( 021) 38565775 传 真 : ( 021) 68419867 联系 人 : 杨 盛 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68419125 网 址 : www.xyzq.com.cn ( 72)金 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 号证券 大 厦 4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 时代 金 融 中 心 大 厦 17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涛 联系 人 : 金 春 联系电话 : 0755-83025666 传 真 : 0755-83025511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228 网 址 : www.jyzq.com.cn ( 73) 江 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 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办 公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徐 世 旺 联系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69286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666-2288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 址 : www.jhzq.com.cn 网 址 : www.cib.com.cn


(74) 银 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8 楼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8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颂 联系 人 : 曾 敬 宁 联系电话 : 0755-83703759 咨询 电话 : 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 : www.ytzq.net ( 75)中 信 金 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电话 : 0571-85776115 传 真 : 0571-85783771


联系 人 : 俞 会 亮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571) 96598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 76)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办 公 地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法 定 代 表 : 雷 波 联系 人 : 金 喆 电话 : 028-86690126 传 真 : 028-86690126 服 务 热 线 : 4006-600109 公司网 站 : www.china598.com ( 77)华 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 李 晓 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服 务 热 线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公司网 站 : http://www.hlzqgs.com ( 78) 民 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法 定 代 表 : 岳 献 春 联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 85252656 服 务 热 线 : 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 : www.mszq.com ( 79) 广 发 华 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服 务 热 线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公司网 站 : www.gfhfzq.com.cn ( 80) 东 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 崔 海 涛 联系 人 : 黄英 电话 : 010-66555835 服 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 站 : www.dxzq.net ( 81)财 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 地址 : 河 北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5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3至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翟 建 强 办 公 地址 : 河 北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5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3至 26层 联系 人 : 陈 丽 君


咨询 电话 : 4006128888 公司网 址 www.s10000.com ( 82) 信 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 : 张 志 刚 联系 人 : 唐静 电话 : 010-88656476 传 真 : 010-88656290 服 务 热 线 :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 www.cinda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要 求 ,根据实 情 ,选 择 其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电话 : 0755-82021109























传 真 : 0755-82021153 联系 人 : 潘艳梅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 称 : 北京 市 竞 天 公 诚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外 大 街 20 号 联 合 大 厦 15 层 负责 人 : 张 绪 生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外 大 街 20 号 联 合 大 厦 15 层 联系电话 : 010- 65882200, 0755-23982200 传 真 : 010- 65882211, 0755-23982211 联系 人 : 黄 亮 经 办 律 师 : 孔 雨 泉 、 黄 亮 (四) 会计 师 事务 所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名 称 :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安 永 大 楼 16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安 永 大 楼 1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葛 明





联系电话 : 010-58153000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樊淑 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会 2009年 7月 17日证监许可 [2009]645号文核准募集。募集 期 从 2009年 8月 4日起 到 9月 4日 止 , 共 募集 3,013,054,770.97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 数 为 48,285户 。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存 续期 间为 不 定 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9年 9月 9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 和 赎回业务 办 理的 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 设 在 深圳 、 北京 、 上海 、 武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2.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的 指 定 网点 以 及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其他 代 销 机 构营 业 网 点 ;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 或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等 公告 中 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告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投资人可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进行 申 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 法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另 行 公告 。 (二)申购、赎回 和 转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时 除 外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 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 或 另 行 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 申 购 业务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年 10月 22日开始 办 理日 常 申 购 业务 。 3.赎回 业务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年 10月 30日开始 办 理日 常赎回 业务 。 4.转换 业务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年 10月 30日开始 办 理日 常转换 业务 。 5.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年 10月 30日开 通 了 指 定 代 销 机 构 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转换 费率 、计 算公 式 及 转换 业务 规 则 详 见 2009年 10月 28日 刊 登 于《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的《鹏华精选成长基金关于开 放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的 公告 》 及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转换 业务 规 则 的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 价 格 。 (三)申购、赎回 和 转换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 份额 赎回 ”原则 , 即 申 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4.当 日的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 况 依 法对 上 述原则 进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四)申购、赎回 和 转换的 程序 1.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请 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 申请 无 效,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基金 销售 机 构 等 不 承担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 任何 损失 。 2.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换 申请 日 (T日 ), 在 正 常情 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 的 有 效 性 进行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当在 T+2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申请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 的确 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已 缴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基金 销售 机 构 等 不 承担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 任何 损失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日 )内 通 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 构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转换 以 份额 申请 ,投资 者 转换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根据 转换结 果 对投资 者 的 权益 做 出 相 应 转换 。 (五)申购 和 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对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限 制 。 2.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申 购 本基金, 单 笔 最低申 购 金 额为 1,000元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基金, 首 次 最低申 购 金 额为 50万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1万元 。 3.账户 最低 余 额为 30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 笔 赎回 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 构托 管的 单 只 基 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 30份 时 ,该 笔 赎回 业务应包括 账户 内 全 部 基金 份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基 金 份额 将 被 强 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赎回 和 转换的计算 公式 1.本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 2. 基金 申 购 份额 的 计 算公 式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率 ) 申 购 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各 计 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 例 如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万元 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50,000/(1+ 1.5%)= 49,261.08元 申 购 费用 = 50,000- 49,261.08= 738.92元 申 购 份额 = 49,261.08/1.050= 46,915.31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5 万元 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元 ,则 其 可 得 到 46,915.31份 基金 份额 。 3.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公 式 如 下 :





赎回 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例 如 : 某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 间为 一 年 六 个 月 ,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 金 额 =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 费用 =12,500× 0.25%=31.25 元 净 赎回 金 额 =12,500-31.25=12,468.75 元 即: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 限为 一 年 六 个 月 ,假 设赎回 当 日本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250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为 12,468.75元 。 4、基金 转换 份额 的 计 算 转换公 式 如 下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 基金 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转 出 基金 赎回手续 费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净值 × 转 出 基金 赎回手续 费率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金 赎回手续 费 ) × 补 差 费率 /( 1+ 补 差 费率 ) 转换 费用 = 转 出 基金 赎回手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换 费用 转 入 份额 = 转 入 金 额 /转 入 基金 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七)申购 和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登 记 权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 除 权益 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 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并 最 迟 于开始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发 生下 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时 。 5.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其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的 情 形 。 6.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情 形 时 , 除 第 4种 情 况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基金 销售 机 构 等 不 承担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 任 何 损失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 的 办 理并 公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发 生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4.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5.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投资人 在 申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十) 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 执 行。 (2)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 个账户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3)暂停 赎回 : 连 续 2个 开 放 日以 上 (含 2个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 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刊 登公告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 其他 合理 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告 。 2.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 登 暂停 公告 1 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09年 10月 30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 具体转换 费率 、 计 算公 式 及 转换 业务 规 则 详 见 2009年 10月 28日 刊 登 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的《鹏 华精选成长基金关于开 放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及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务 规 则 的 公告 》。 。 (十三)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死亡 ,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 其 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取 转 托 管 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09年 10月 30开 通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 定 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 计 算公 式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规 则 详 见 2009年 10月 28日 刊 登 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的《鹏华精选成长基金关于开 放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 及 2010年 12月 31日 披露 的《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最低申 购 金 额 的 公告 》。 (十六)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在 适 度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 良好 流动性 的 前 提 下, 自 下 而 上 精选 具 有 良好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司 , 力 争 基金资产的长 期 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 95% , 其 中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司发 行的股票 占 股票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 其他 资产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 其 中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资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 用 积极 主 动 管理的投资 方 法, 自 下 而 上 精选 具备 良好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实 现 基金资产的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1. 资产 配 置 策略 本基金 主 要 根据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市场 技术 指标 、 市场 资金 构 成 及流动 性 情 况 ,运 用 定性和定 量 相 结 合的 分 析 手 段 ,对证券 市场现 阶 段 的 系 统 性风险 以 及未 来一 段 时期 内 各 大 类 资产的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率 进行 分 析 评估 ,并据 此 制 定 本基金股票、 债 券、 现 金 等 大 类 资产 之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2. 股票投资 策略 ( 1)成长股票的 定义 预 期 未 来 两 年 主 营 业务收 入 增 长 率 或 公司 利 润 增 长 率 高 于 市场 平均 水 平 的 上 市 公司 股 票, 或因 公司 基本 面 发 生 重大 改 变 ( 如 资产 注 入 、更 换 股 东 、产 品 创 新、 改 变 主 营 业务 方 向 等 ) 而 具 有 潜 在 主 营 业务收 入 或 公司 利 润 高 增 长 趋 势 的 上 市 公司 股票。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精选 策略 , 结 合 定性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构 建 投资 组 合,并进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调 整。 ( 2)成长股票的 筛 选 对本基金 初 选的 备 选股票 所 属 企 业 , 借 助 于 定 量 分 析 和定性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 式,对成长 性 股票进行 初 步 筛 选。 1) 定 量 分 析 盈 利能力是 上 市 公司 成长 潜 力 的 体 现 , 上 市 公司 能 否 将 自身各 种 优势 转 化 为 不 断 释 放 的 盈 利能力是其 具 有持 续 成长 性 的 主 要标 志 。 体 现 盈 利能力 的 主 要指标 有 上 市 公司主 营 业务收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入 增 长 率 和 上 市 公司 利 润 增 长 率 。本基金以 预 期 未 来 两 年 上 市 公司主 营 业务收 入 增 长 率 或 上 市 公司 利 润 增 长 率 是 否 高 于国内 A股 市场 平均 水 平 来 衡 量 上 市 公司 是 否 具备 持 续 成长 潜 力 。 在定 量 分 析 中,本基金 还 将 关 注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发 生 重大变化 对 其未 来盈 利能力 的 影响 。 2) 定性分 析 在定 量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采 用 定性分 析 的 方 法 研究 并 考 察 上 市 公司 盈 利能力 的 质 量 和 可 靠 性 ,以 便 从 更长 期 的 角 度 保证 定 量 方 法 所 选 上 市 公司 的 盈 利 增 长的 持 续 性 。 上 市 公司 盈 利 增 长的 持 续 性取 决 于 盈 利 增 长 背 后 的 驱 动因素 , 这 些 驱 动因素往往是 上 市 公司具备 的相对 竞 争 优势 , 具体 包括 技术 优势 、资 源 优势 和 商 业 模 式 优势 等 。 本基金 通 过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技术 优势 、资 源 优势 和 商 业 模 式 优势 的 分 析 , 判断 推 动 上 市 公 司主 营 业务收 入 或 上 市 公司 利 润 增 长的 原 因和 可 望 保 持 的 时 间 ,进 而 判断 上 市 公司 成长的 持 续 性 。 技术 优势 分 析 。 主 要 通 过 对 公司 的 自 主 创 新产 品 率 、 主 要 产 品 更新 周 期 、 拥 有 专 有 技术 和 专 利 、对 引 进 技术 的 消 化 、 吸 收和 改 进 能力等 指标 进行 考 察 和分 析 ,进 而 判断 公司 的 创 新 能力和 技术 水 平 。 资 源 优势 分 析 。 主 要 通 过 对 公司 的规 模 、 政 策 扶 持 程 度 、成本、进 入 壁垒 、国内 外 同行 企 业 比 较 和 垄 断性等 指标 进行 考 察 和分 析 ,进 而 判断 公司 的资 源 优势 是 否 支 持其持 续 成长。 商 业 模 式 分 析 。 公司 商 业 模 式理 念 决 定了 公司 在其 所 属 行 业 中 发 展 的 潜 力和 方 向 , 我们 分 行 业 的对 上 市 公司 考 核 和分 析 其 商 业 模 式 和 经 营 理 念 。 ( 3)股票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1) 基金管理 小 组 确 定 拟 买 入 股票 名 单 : 基金管理 小 组 在 备 选股票 库 的基 础 上 , 通 过 对 市场 状况 和 时机 的 分 析 , 再 结 合对 个 股 主 营 业务收 入 或 公司 利 润 增 长 趋 势 的 判断 , 从 备 选股 票 库 中精选 拟 买 入 股票 名 单 。


2) 基金管理 小 组 在 确 定 的 个 股 权 重 范 围 内 构 建 股票投资 组 合 : 基金管理 小 组 在 拟 买 入 股票 名 单 的基 础 上 , 结 合对投资 限 制 条 件 的 考虑 ,对 上 市 公司 预 期主 营 业务收 入 增 长 率 和 公 司 利 润 增 长 率 的 考虑 以 及 对投资股票 流 通 市值 规 模 占 比 的 考虑 ,确 定 个 股 权 重 ,完成股票投 资 组 合的 构 建 。 3.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采 取 久 期 策略 、 信用策略 、 债 券选 择策略 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发 掘 和利 用 市场 失衡 提供 的投资 机 会 ,实 现 债 券 组 合 增 值 。 4.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证券基本 面 的 研究 ,并 结 合 权 证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虑 运 用 的 策略 包括:价值 挖掘 策略 、 价 差 策略 、 双 向 权 证 策略 等 。 本基金 将 充分考虑 资产的 收益性 、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 通 过 资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别 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选 择 , 谨慎 投资, 追 求 长 期 稳 定收益 。 (四 )投资 决策依据 1.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 有 关规 定 ;


2.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其 对证券 市场 的 影响 ;


3.货 币 政 策 的 变化 ;


4.利 率 走 势 与 通 货膨胀 预 期 ;


5.上 市 公司 研究 , 包括 上 市 公司 成长 性 的 研究 和市场 走 势; 6.证券 市场 走 势 。


(五 )投资 决策流程 1.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确 定 本基金 总 体 资产 分 配 和 投资 策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 期 召 开会 议 , 由 公司 总 经理 或 指 定 人员 召 集。 如 需 做 出及 时 重大决策 或 基金经理 小 组 提 议 ,可 临 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2.基金经理( 或 管理 小 组 ) : 设 计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 设 计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 要 考虑 的基 本 因素包括: 每 日基金 申 购 和 赎回 净现 金 流 量 ; 基金合同的投资 限 制 和 比 例 限 制 ;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 基金经理的 独 立 判断 ; 绩 效 与 风险 评估 小 组 的 建议 等 。


3.集中 交易 室 : 基金经理 向 集中 交易 室 下 达 投资 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经理 收 到 投资 指 令 后 分 发 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 收 到 基金投资 指 令 后 准确 执 行。


4.绩 效 与 风险 评估 小 组 : 对开 放 式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评估 , 向 基金经理( 或 管理 小 组 ) 提 出 调 整 建议 。


5.监 察稽 核 部 : 对投资 流 程 等 进行合法合规 审 核、监督 和 检 查 。 (六 )业绩 比较 基 准 沪 深 300指数 收益 率 × 80%+ 中证 综 合 债 指数 收益 率 × 20% 沪 深 300指数 充分 反 映 了 A股 市场 的行 业 代 表 性 , 描 述 了 沪 深 A股 市场 的 总 体 走 势 , 是 目 前市场 上 较 有 影响 力 的股票投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中证 综 合 债 指数 的选 样 债 券的 信用 类 别 覆 盖 全面 , 期 限 构 成 宽 泛 , 比 较 适用 于 做 基金 债 券资产的 业绩 基准。 如果 今 后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 权 威 的、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 或者是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 时公告 。 (七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 期 的 风险和收益 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高 风险 、 较 高 收益品 种 。 (八 )投资 限制 1.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 式基金的 固 有特 点 , 通 过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财产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 ,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遵 循 以下 限 制 : (1)本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5)本基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6)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为 60% ~ 95%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其他 资产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 证 券规 模 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1)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1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 (14)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如果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始。 2.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1)承 销 证券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3)从 事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依照 法律法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活 动 ; (9)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利 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 国 家 的 有 关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 内容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的法律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 ,于 2011年 1月 19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本 报 告 中 所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 例 ( %) 1 权益 投资 1,176,342,889.45 80.82 其 中 : 股票


1,176,342,889.45 80.82 2 固 定收益 投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276,917,292.28 19.02 6 其他 资产


2,336,454.00 0.16 7 合 计





1,455,596,635.73


100.00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8,447,952.05 1.32 B 采 掘 业 61,386,442.31 4.38 C 制 造 业 698,305,793.54 49.81 C0 食 品 、 饮 料 43,538,769.28 3.11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35,481,878.38 2.53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31,480,644.00 2.25 C5 电 子 27,496,533.88 1.96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39,212,487.59 9.93 C7 机 械 、 设备 、 仪 表 295,388,229.08 21.07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125,707,251.33 8.97 C99 其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64,293,885.00 4.59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54,731,152.24 3.90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113,203,025.78 8.07 I 金 融 、保 险业 42,115,394.88 3.00 J 房 地 产 业 51,688,844.85 3.69 K 社 会 服 务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72,170,398.80 5.15 合 计 1,176,342,889.45 83.91 3.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股) 公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 % ) 1 000527 美 的 电 器 3,599,798 62,636,485.20 4.47 2 600415 小 商 品 城 1,628,948 57,078,337.92 4.07 3 600266 北京 城 建 4,099,860 50,059,290.60 3.57 4 601318 中国 平 安 749,918 42,115,394.88 3.00 5 601607 上海 医药 1,749,937 38,218,624.08 2.73 6 600048 保 利 地 产 3,000,000 38,100,000.00 2.72 7 002152 广 电 运 通 649,942 35,343,845.96 2.52 8 000858 五 粮 液 1,000,000 34,630,000.00 2.47 9 000963 华 东 医药 1,000,000 32,870,000.00 2.34 10 600169 太 原重 工 1,499,962 31,979,189.84 2.28 4.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5.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6.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7.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持有权 证。 8.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 证券中 没有 发 行 主体 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 查 的、 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股票。 (2) 报 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 库 。 (3)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900,562.45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383.16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5 应收 申 购 款 1,395,508.39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2,336,454.00 (4) 报 告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5) 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限 情 况 。 (6)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和 与 合 计项 之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 利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的投资 业绩 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表 所 示 (本 报 告 中 所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 成 立时 间 净值 增 长 率 1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09年 9月 9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3.40% 1.07% 10.38% 1.42% -6.98% -0.35%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3.87% 1.34% -9.26% 1.27% 5.39% 0.07% 自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0.60% 1.28% 0.16% 1.31% -0.76% -0.03% 2、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变 动 情 况 ,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进行 比 较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注 1: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 80%+ 中证 综 合 债 指数 收益 率 × 20% 注 2: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年 9月 9日生效 ; 注 3: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0年 12月 31日。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 购 款 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银 行 存 款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财产的管理、运 用 或者其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其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费用 。基金财产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 其 清算 财产。 除 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营 业 日。 (二 )估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2) 交易 所 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3) 交易 所 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3)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4.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5.如 有 确 凿 证据表明 按 上 述 方 法进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 估 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 ,并 按 规 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1)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及 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2)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 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 造 成 其他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任 方 。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基金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给 予 必要 的 配 合 ; 追 偿 过 程 中产生的 有 关 费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用 , 从 基金资产中 支 付 。 (6)如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管理人 有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7)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的 当事 人 应当及 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事 人,并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 因 差 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行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 。 4.基金 份额净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权 向 其他当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自 技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生的 净值 计 算 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结 果 为 准。 (5)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 3.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认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布 。 (八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 法的 第 5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1.买 卖 证券 差 价 ; 2.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3.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4.已实 现 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 5.持有 期 间 产生的 公允 价值 变 动 。 因 运 用 基金财产 带 来 的成本 或 费用 的 节 约应 计 入 收益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 现收益 的 孰 低数 。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享有 同 等分 配 权 ;


2.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3. 在 符 合 有 关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次 , 每 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是 指 每 次 基金 收益分 配 时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4.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 则 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5.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 分为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 方 式 是现 金 分 红 ; 收益分 配 方 式选 择 的 最 终结 果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登 记 为 准 ;








6.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








7.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 份额收益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8.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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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 至 少 应 载 明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 方 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用 ; 8.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 允 许的 前 提 下,本基金可以 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 服 务 费 , 具体 计 提 方 法、 计提标 准 在 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中 载 明 ; 9.依 法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法 律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 定 ,法 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除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 关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 或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 事 项 发 生的 费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息披露费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费用 1.申 购 费率 如 下表 所 示: 申 购 金 额 ( M) 申 购 费率 M< 100万 1.5% 100万 ≤ M< 500万 1.0%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投资 者在 一 天 之 内 如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用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各 项费用 。 2.赎回 费率 如 下表 所 示: 持有 年 限 ( N) 赎回 费率 N< 1年 0.5% 1年 ≤ N< 2年 0.25% N≥ 2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财产, 75%用 于 支 付 市场 推 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 续 费 。 3.转换 费率 : 本基金已于 2009年 10月 30日开 通转换 业务 , 具体转换 费率 、 计 算公 式 及 转换 业务 规 则 详 见 2009年 10月 28日 刊 登 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关于开 放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及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务 规 则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的 公告 》。


4.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申 购 份额 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回 费率 、 赎回 金 额 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转换 费率 、 转换 份额 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收 费 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六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 和 基金托管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日 前在指 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七 )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 关的会 计 制 度; 5.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 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其他 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可以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法》、《运作 办 法》、《 信息披露 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 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等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自 然 人、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一 )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 办 法》、基金合同 编 制 并于 2009年 7月 27日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于 2009年 7月 27日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登 载 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并于 2009年 7月 27日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网 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09年 9月 10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 于 2009年 9月 9日生效。 (五 )基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2.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者 复 制 前 述信息 资 料 。 (七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当按有 关规 定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八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 有 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终 止 基金合同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 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 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 机 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 赎回 申请后重 新 接受 申 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事 项 。 (九 )澄 清 公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十一 )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度 报 告 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 等 文本文 件在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 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 期 的 风险和收益 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高 风险 、 较 高 收益品 种 。本基金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 成长 性 股票投 资 风险 、 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 风险 、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一) 成长性股票 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持 续 成长 潜 力特 征 的 上 市 公司 股票。本基金 特有风险 主 要 包 括: 1、 某 时 间 段 内,成长 性 股票不 能 反 映 整 个 证券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 平 的 风险 ; 2、 本基金 “ 自 下 而 上 ” 的精选成长股票 组 合 构 建 方 法容 易 造 成对 某 一 行 业或 企 业持 仓 过 于集中的 情 况 , 一 旦 判断 错 误 ,对基金 组 合的整 体 收益 会产生 较 大 影响 ; 3、投资管理人对 市场判断有 误 从 而 导致 资产 配 置 比 例 不合 适 而 产生的 风险 ; 4、本基金 使 用 定性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 式进行选股, 使 用 的 指标 、 分值 、 计 算 方 法的选 取 不 当 会 影响 组 合中股票 构 成 与 投资 业绩 ; 5、股票 研究 不 深入 与 主 营 业务收 入 增 长 率 或 公司 利 润 增 长 率 预 测 不准确 带 来 的 风险 。 在 本基金的选股 方 法中, 使 用 了预 测 性 的 指标 , 包括当 年的 主 营 业务收 入 和 公司 利 润 的 增 长 率 、 预 期 未 来 几 年 主 营 业务收 入 和 公司 利 润 的 增 长 率 等 , 如果 研究 不 深入 、 预 测 不准确会 增 加 投资 风险 。 (二) 新 股 申购风险 新股 上 市 并 非 绝 对 赚钱 。 在全流 通发 行的 前 提 下, 由 于 先 有 机 构 的 询 价 , 所 以对新股的 定价 更 趋 市场 化 , 发 行 价 与 上 市 首 日开 盘 价 格 间 的 差 价 可 能 会 逐渐缩 小 。 偶 然 性 的 跌 破 发 行 价 并 非 是 不可 能 的 事 情 , 特 别 是 遇 上 行 情 低 迷 之 时 , 或者 碰 到 基本 面 欠 佳 , 发 行 市 盈率 过 高 的 个 股 上 市 , 都 存 在 跌 破 发 行 价 的可 能性 。 (三) 市 场 风险 证券 市场价 格 因受 政 治 、经 济 、投资 心 理以 及 交易 制 度 等因素 的 影响 会产生 波动 , 从 而 对本基金投资产生 潜 在风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 及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与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非 流 通 股 流 通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证券 市场受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 影响 , 而 经 济 运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着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对基金 收益 产生 影响 。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的 变化 直 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响 上 市 公司 的 盈 利 水 平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 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汇 率 风险 汇 率 的 变化 可 能 对国 民 经 济 不同 部 门 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 而 导致 本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 司 业绩及其 股票 价 格发 生 波动 , 使 得 本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变化 。 5.信用 风险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风险 ,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 ,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在 企 业 债 中。 6.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 的 久 期 指标 并不 能 充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 的 存 在 。 7.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8.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收益 证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前面 所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 资的 固 定收益 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前 较 少 的 收益 率 。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四)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 基金资产不 能 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或者 不 能应 付 可 能出现 的投资 者 大 额 赎回 的 风险 。 前者是 指 金 融 资产不 能及 时 变 现或 无 法 按照 正 常 的 市场价 格交易 而 引 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 为应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基金资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动性 , 从 而 在收益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 些 损失 ,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 的实 现 。 后 者是 指 在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可 能 会 发 生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性风险 , 甚 至 影响 基 金 单 位 净值 。 (五)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 风险 , 如电 脑 系 统 出现 故 障 产生的 风险 ; 2.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 能 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险 ; 3.其他 意 外 导致 的 风险 。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接其 原 有权利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接其 原 有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 有 关规 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6)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9)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 关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 、 义务 (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为: 1) 分享 基金财产 收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3) 依 法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6) 查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义务为: 1) 遵 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 2) 交 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 其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 义务 ( 1)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其他收 入 ; 3) 发 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有 关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5) 在 符 合 有 关法律法规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率 和 管理 费率 之 外 的相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融 券 ;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更 换注册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0)选 择 、更 换代 销 机 构 ,并 依 据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11)选 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4)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为: 1)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除 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8)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9)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规 定 ; 10)按 规 定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 应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按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资 料 ; 23)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6)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 义务 (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为: 1)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其他收 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保管基金资产 ; 4)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7)按 规 定取得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资 料 ; 8)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为: 1)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 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 4)除 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6)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11)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12)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13)按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按 规 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按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19)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3)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议事 及表决 的 程序和 规 则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组 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投票 权 。 2.召 开 事 由 ( 1) 当出现或 需 要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提 议时 ,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终 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3)变 更基金 类 别; 4)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 ; 5)变 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事 项 ;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2) 出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6)按照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3.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 规 定 召 集 或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自 行 召 集。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有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但 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通知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 式 (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 事 程 序 ; 5)有权出 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权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票的 授 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 7)表 决 方 式 ; 8)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并进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系方 式 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和收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会 议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2)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当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 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 2)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条 件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现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现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a.对 到 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应 占 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含 50%,下同 ); b.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相关文 件 符 合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a.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 告 ; b.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c.召 集人 在 监督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取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d.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 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e.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 记 机 构记 录 相 符 。 6.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 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事 由所 涉 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并 持有权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 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将 其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单 独 或 合并 持有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 时公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2)议 事 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经合法 执 业 的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持有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量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 项 。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在 公 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的 决 议 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 内容进行表 决 。 7.决 议 形 成的 条 件 、表 决 方 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金 份额享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 其他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 议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终 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当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4)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法 律法规 和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进行投票表 决 。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计 票 (1)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出 席 , 则大 会 主 持 人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以对投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权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点结 果 。 重 新 清点 仅 限 一 次 。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票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 权 3名 监票人进行 计 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9.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 的 公告时 间 、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关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8)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关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 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自 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10.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金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的事 由 、 程序 1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2)变 更基金 类 别; 3)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 ; 4)变 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7)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事 项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但 出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6)按照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 2)关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并于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并 自 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2.本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 止 : (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接其 原 有权利义务 ; ( 3)基金 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接其 原 有权利义务 ; ( 4)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3.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 有 关规 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9)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 关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 议 解决方式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 和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阅 ,但 其 效 力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成 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 设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998] 31号文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1.5亿元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 发 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织 形 式 :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 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 ; 经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等 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 监督 、 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督,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行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 95% , 其 中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持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续 成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司发 行的股票 占 股票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 其他 资产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 其 中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资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2)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本基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4)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为 60% ~ 95%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其他 资产不 高 于 基金资产的 4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10)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 11)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如果 法律法规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 3)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第十五章 第 ( 九 ) 条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系 的 公司名 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 行的证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有 责任 确保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名 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 交 的关 联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前 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行 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4)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经 慎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易结算 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进行更新,新 名 单 确 定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 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 与 交易 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前 仍 未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 5)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 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相关 事 项 签订补 充 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的 比 例 。基金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等各 种 风险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 度 、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投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行监督。 ( 6)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 和 核 查 。 ( 7)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资运作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 面 提 示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9)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行 政 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10)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 等 行 为 。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 保 管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 ( 5)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 7) 除 依 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 期 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开 立 的 “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基金法》、《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 等事 宜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可以基金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 定 。 ( 4) 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 金资产的 支 付 。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 4)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 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 等 的 收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订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 、 使 用 的规 定 执 行。 5.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 因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实 物 证券 等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 证券 等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财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财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年 度 审计 合 同、基金 信息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务 中产生的 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日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大 合同的保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管 期 限为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5年。 (四)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复核 与 完成的 时 间及 程 序 (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按 规 定 公告 。 ( 2)复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 3)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 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法规 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提供 ,并保证 其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六) 争 议 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一 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1.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 止 出现 的 情 形 ( 1)基金合同 终 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以下 服 务 内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情 况 下 向 投资 者 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 业务 情 况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需 要 以 及市 场 的 变化 ,不 断 完 善 、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目 。 (一) 营 销 创 新及 网 上 交易 服务 为 丰富 投资 者 的 交易 方 式 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 者 提供 包括 基金的 转换 、 定 期 定额 交易 等 多 种 形 式的 交易服 务 。 在 营销 渠道 创 新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大 力 发 展 基金 电 子 商 务 ,并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投资 者 可 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www.phfund.com.cn),更 加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转换 、 赎回 及 信息 查 询 等 已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 上 交易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有 技术 系 统 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 提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交易 资 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向发 生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交易 对 账 单 、《鹏 友 会》 通 讯 等 资 料 。 (三)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 信息 定 制 申请 , 在 申请 获 基金管理人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手机 短 信 、 E-MAIL等 方 式 定 期 为 客 户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息 。 通 过 手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息 包括: 每 日基金 份额净值 、 每 笔 交易 确 认 、 账户余 额 、 公司 最 新 公告 、新产 品 信息 等 ; 通 过 邮 件定 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周 刊 、财经资 讯 、 电 子 对 账 单 、 客 户 活 动等 讯 息 。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业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息 内容。 (四) 在 线咨询 服务 投资 者 可 通 过 登录 基金 公司网 站 进行 信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户 , 享有 交易 查 询 、 信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对 账 单 打 印 等 服 务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投资 者 可 通 过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行 业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日的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供 咨询 服 务 。 (五) 呼叫 中 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 音 系 统 提供 每 周 7× 24小 时 基金 账户 余 额 、 交易情 况 、基金产 品 信息与 服 务等 信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日不 少 于 8小 时 的 座 席 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六) 客 户 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点 柜台 、基金管理人 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 和 销售 机 构所提供 的 服 务 进行投 诉 。 电话 、 电 子 邮 件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 设 专 人 负责 管理投 诉 电话 ( 0755-82825700)、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渠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我 公司 跟 进 处 理。 (七)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 买 公司 开 放 式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 均 自动 成 为 鹏华投资 者 俱乐 部“ 鹏 友 会 ” 的会员。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 服 务 ,投资 者 可 登 陆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进行 查阅 与 了解 。 (八)服务 质量 监督 员 为 主 动接受 社 会 各 界 监督, 公司建立 “ 服 务质 量 监督员 ” 机 制 , 聘 请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客 户服 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议 。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 内容 报 纸 日期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股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0月 20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0月 22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3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0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停 牌 股 票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0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 加 财 达 证券 为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1月 8日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设立 广 州 分 公司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1月 12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申 购 永 辉 超 市 股 份有限 公司 首 次公 开 发 行 A股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 开 放 式基金 网 上 直 销 第 三方 支 付 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继 续 参 与 上海 银 行 网 上 银 行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29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工 行 “ 2011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 投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 与 交通银 行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最低申 购 金 额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继 续 参 与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开 展 的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浙 商 银 行开 展 的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和定 期 定额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继 续 参 与 邮 政 储蓄 银 行 网 上 银 行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 加 信 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 鹏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1月 7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4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1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鹏华精选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 上海 银 行开 通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2月 23日 述披露 事 项 的 披露 期 间自 2010年 9月 9日 至 2011年 3月 8日 止 。 二十二、招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按 相关法律法规,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代 销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在 合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投资 者也 可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进行 查阅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 一致 。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包括 :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4.法律 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6.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7.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二) 备查文件 的 存放 地 点 和 投资 者查阅方式: 1.存 放 地 点 :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 2.查阅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1年 4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