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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领先(070022)

嘉实领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〇年 十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1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2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6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3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0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1 十一、 基金 费用 ............................................................................................................................. 34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36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7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7 十 五、 禁止 行为 ............................................................................................................................. 40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2 十七、 违约 责任 ............................................................................................................................. 44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5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5 二十、 其他 事项 ............................................................................................................................. 46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 鉴于嘉实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存续的 有限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具备 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资格 和能力, 拟 募集发行 嘉实领 先 成长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嘉实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管 理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拟担 任 嘉实领先 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托管 人 ; 为明确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 义务关系 ,特制 订 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嘉实领先 成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同的含 义;若 有 抵触应以 基金合 同 为准,并 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 新区富城路99 号震 旦国际大楼1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建国门北 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忠 民 成立时间 :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 监基 字 【1999 】5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付强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 理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及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 心东座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各 类汇兑业 务 ; 代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政府 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 贷款承诺 ; 组 织或参加 银团贷 款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行 、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 票 以外的 外 币有价 证 券; 外 币票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 承兑和贴 现; 自 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 问服务; 证券公 司 客户交易 结算 资金存管 业务;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企 业年金托 管 业务; 产业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 管业务 ; 代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 电话银行 、 手机 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融衍 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业 务;保险 兼业代 理 业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 下简 称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4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 依 法发行 或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等 金融工具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 权证, 债券 (国 债 、 金融债、 企业 ( 公司) 债、 次级 债 、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券 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固定 收益类 资 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配置 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40%, 其中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过3% 。 本 基金 将 80% 以 上的股 票资 产投资于 快速成 长 行业中的 领 先成长公 司。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5 1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不 得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3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4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 公司本次 发 行股票的 总量; 5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 ; 本基金与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 金持有的 同 一权证, 不得超 过 该权 证的10 %; 7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8 、 本基金 不得违 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 投 资范围 、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9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 限 制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6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的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调整 上述投 资 组合限制 条款, 则 本 基金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按 照调整 后 的限制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相互 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有责任 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 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 的 名单发送 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并 协助基金 管理人 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 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已成 交 的关联交 易,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前 已严格遵 循了监 督 流程仍无 法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而 只能按相 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 规则进行 事后结 算, 则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7 的损失, 并应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 实、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就 本基 金银 行 存 款业务另 行签订 书 面协议 , 明确 双方 在相关协 议签署 、 账户开设 与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8 理、 投 资指令 传达 与执行 、 资金 划拨 、 账目 核对 、 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 的开立、 传 递、 保管 等流程中 的权利、 义 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3 、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4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 遵 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 关 法律法规 , 以及 国 家有关账 户管 理、利率 管理、 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六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9 (七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 制度 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 人应至少 提前一 个 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通 受限证 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 应 当包括但 不 限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0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基金托 管人在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过 程中,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财产造 成较大 风 险,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对 该风险的 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 行 补充和整 改, 并 做 出书面说 明。 否 则 , 基金 托管人 经事先书 面告知 基 金管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并 确保证 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 查 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财产 的 损失或基 金托 管 人 无法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 任 与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 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 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 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 不 承担上述 损失。 (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1 证,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复 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2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3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 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 为基金 开 立的银 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资 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 为 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4 2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 ,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 基 金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 任何其他 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 4 、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 有 关 规定 。 5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 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5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 定, 在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立债券托 管与结 算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商议 后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 开立。新 账户按 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 , 保管凭 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 实 际有效控 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 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 产生的责 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 担。 托管人 对托管 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 控制的证 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 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6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内 容 包 括 被 授权人名 单、 预留 印鉴及被 授权人 签 字样本 , 授权 文件 应注明被 授权 人相应的 权限。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授 权文件后 , 要及 时 电话确认 , 以 保证基金 托管人 及 时查收。 3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 并 经 确认后,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 包 括 付 款 指 令( 含 赎 回 、 分 红 付 款 指 令) 、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指令以及 其他资 金 划 拨指令 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 到账时 间、 金额 、 账户 资料 等, 加盖 预留印鉴 并由被 授 权人签 字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7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双方 书 面共同确 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被授权 人 应严格按 照其授 权 权限发送 指 令。 对 于被授 权人 依约定程 序发出 的 内容合法 的 指令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否认其 效力。 但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已 经 撤销或更 改对交 易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权 , 并 且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本 协 议确认后 , 则 对于 此后该交 易指 令发送人 员无权 发 送的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授权已 更 改但未通 知基金 托 管人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印章后及 时传真 给 基金托管 人,并 电 话确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 指 令所必需 的 时间( 该必 需的时间 不长 于正 常情况下 基金 托管 人日常处 理该 指令 所 用的 平均 时间) 。 由 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的 指 令传输不 及时 、未 能留出足 够的划 款 时间 , 未准备 足够 资金 , 致使资 金未 能及时到 账所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2 、指 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 答 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 人立 即审慎验 证有关 内 容及印鉴 、 签名 及 权限等 。 如有 疑问 必须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银行 账户有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8 够的资金 余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可 不 予执行 , 但应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审核、 查 明原因 , 确认此交 易指令 无 效。 在及 时通 知后, 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因 未执行 该 指令造成 损失的 责 任。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管理 公司必 须及 时将指令 传至托管 人,并 预 留充足的 指令处 理 时间。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托管人 有权不予 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 取 消的, 资金 备足并 通 知托管人 的时间 视 为指令收 到 时间。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 应及 时 提 示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后再予以 执行 ,若 由此造 成 的延误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 (五)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 造成的直 接经济 损 失负赔偿 责 任。 (七)更 换被授 权 人员的程 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理 人更换 被 授权人、 更 改或终 止对被授 权人的 授 权, 应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新 的被授权 人 的姓名、 权限 、 预 留印鉴和 签字样 本 , 并及时 通过电 话 确认, 确 保基 金托管人 及时查 收 。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 授权 变更 通知并 与 基金管理 人 确认后 , 授权文 件 即生效 。 被授权 人 变更通知 生效前 , 基金托管 人仍 应按原约 定执行 指 令,基金 管理人 不 得否认其 效力。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 , 应提 前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 通 过电话确 认 。 (八)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与被授权 人是否 与 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 容相符进 行检查 , 如发现问 题, 应及时报 告基金 管 理人。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已 经撤销或 更改对 指 令发送人 员的授 权 , 并且 已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 对于在变 更通知 的 启用日期 后该指 令 发送人员 无 权发送的 指令, 或 超权限发 送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 承 担责任。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承担赔偿 责任。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 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交易 保证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0 由被选中 的证券 经 营机构交 付。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 规定, 在基金 的中期报 告和年 度 报告中将 所选证 券 经营机构 的有关 情 况、 基金通 过 该证券经 营机构 买 卖证券的 成交量、 回 购成交量 和支付 的 佣金等予 以 披露, 并将上述 情 况及基金 专用 交 易 单元 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金基 本信 息以及变 更情况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因相 关 法律法规 或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交 易 规 则 为准。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确保 在 T+1 日 上午 9:00 前 有足够 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资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银 行账 户或资金 交收账 户 上有充足 的资金 。 基金的资 金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1 寸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 管理人发 送的划 款 指令 , 但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划款指 令 时应充 分 考虑基金 托 管人的划 款处理 时 间。 在 基金资 金头 寸充足的 情况下 ,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的 指令不 得 拖延或拒 绝 执行。 2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基金 管理人 有 权向责任 人追偿 。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按日核 实 ,账实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及转 换 的确 认 、 清算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注册登记 机构负 责 。 2.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 真 实性负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2 3. 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注册登 记机构 必 须于每个 工作 日15:00 前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前 一开放日 上述有 关 数据,并 保证相 关 数据的准 确、 完整。 4.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括 电子数 据和盖 章生效的 纸制清 算 汇总表) , 如因各 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正 常发送 , 双方可协 商解决 处 理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自按 有关规 定 保存。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 托其他机 构办理 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 业 务, 上 述 事宜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6. 关于清 算专用 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注册 登 记机构管 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基金申购 、 赎回 、 转 换等款项 采用轧 差 交收的结 算方式 , 申购款 交收日为T+2 日 , 赎回款交 收日为T+3 日,转 换款交 收日 为 T+2 日, 轧差款项 在最晚 不 迟于交收 日上午 11 :00 前在基 金管理 人总清算 账 户和资产 托管专 户 之间交收 。 如果 当 日基金为 净应收 款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查 收资金 是 否到账, 对于未 准 时到账的 资金, 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划 付,由 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对于 未准时 到 账的资金 , 应及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划 付, 由此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 对 于未准时 划付的 资 金,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3 托管人划 付,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 金托管人 承担 。 因 基金银行 账户 没有足够 的资金 , 导致基金 托管人 不 能按时拨 付, 如系 基金管理 人的 原因造成 ,责任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 垫款义务 。 (五)基 金融资 、 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 提供必 要 的协助。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 。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 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 公 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 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 票、债券 、权证 及 其他基金 资产和 负 债 。 2 、估 值方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4 (1 ) 股票估 值方法 : 1 )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上市流通 股票按 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2 )未 上市股 票的估 值。 ①首次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价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 开增发 新 股等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 的市场价 格进行 估 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按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 市场价 格 进行估值 ; ④非公开 发行的 且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 期限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 值。 3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 ) -2 )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 情 况,并与 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4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2 ) 债券估 值 方法: 1 )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且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5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果 估值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 盘价,确 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2 )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且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3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的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4 )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 计量。 5 ) 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6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 第 1 ) -6 ) 小项 规 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6 )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 综合考虑 市 场成交价 、 市场 报 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 素 基础上形 成的 债券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6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 权证估 值方法 :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 ,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 止, 上 市 交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权 证的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首次发 行未上 市 的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 配股 权, 以及停 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 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 估值。 4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 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3 ) 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 ,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按最 能反映 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5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4 ) 其他有 价证券 等资产按 国家有 关 规定进行 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 值 方法的第3)项 、 债 券估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7 方法的第 7)项 、 权证估值 方法的 第 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当发生净 值 计算错误 时, 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 付, 基 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 追 偿。 (2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 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 份额 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 应根据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的 赔偿金额 , 其中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5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8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信 息错 误(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 或 赎回金额 等), 基 金托管人 在采取 必 要的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 (3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 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 除由此造 成 的影响。 (4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 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5 )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处 理。 如 果行 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 当事 人应本着 平等和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 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29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值 时 ; (4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 的,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每月 分别独 立 编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 真 实、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 月终了后5 工作 日 内完成 ; 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每6 个月 更 新并公告 一次, 于 该 等期间届 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 度报告应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半年 度报告 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 并于会计 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 公告;年 度报告 在 会计年度 结 束后60 日 内编制 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 终 了后90 日 内编制 完 毕并 予以 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0 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 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1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 的每份 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 配权; 2. 在符合 有关基 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为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分配 比 例不得低 于收益 分 配基准日 每 份基金份 额可供 分 配利润的10% ;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 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式分为 两种 :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 资, 基 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 红;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 人 核实后 确定,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公告 并 向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 的 划付。 3.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2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信息披露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进行 信 息披露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业务信 息应予 保 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 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 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募集 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 金季度报 告 , 以 及 临时报告 、 澄 清 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信息 。 基 金年度报 告需经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 后, 方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3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 项,应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 要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复核 的信息, 基金 管理人 ( 或基 金托管 人) 在 公告 后应 告知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报备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 和 基金管理 人的互 联 网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 法规应 由 基金托管 人 公开披露 的信息, 基 金托管人 将通过 指 定 报刊和 基金托 管 人的互联 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不 可抗力 ; (2)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情 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 本的存 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4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1.5% 年 费率计提 。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1.5%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 证券交易 费 用、 基 金财产划 拨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 露 费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与基金有 关的 会 计 师费、 律师费 等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 (四)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5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五)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管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由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次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 。 (六)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费, 此项调 整不 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定 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公 告。 (七)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八)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6 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注册 登记机 构 编制, 由基 金管理 人 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提 供任意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不得 拖延或 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基金 管理人 职 责终止: (1) 基 金管理 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管 理 资格的; (2)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撤 销或依 法 宣告破产 ; (3) 基 金管理 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8 (4)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2.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提 名: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托管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 (2) 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 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形成 决 议, 新任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符合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资格条 件 ; (3) 核 准: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 管理人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 (4) 交 接: 基金 管理人 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 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 手续,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 接收 ,并 与基金 托 管人核对 基金财 产 ; (5) 审 计: 基金 管理人 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进 行审计 ,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审计费用 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6) 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在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后 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7) 基 金名称 变更 : 基金管理 人退任 后 , 应原 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 本基金应 替换或 删 除基金名 称中 与 原 任基金管 理 人有 关 的名称 字 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止: (1) 基 金托管 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托 管 资格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39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撤 销或依 法 宣布破产 ; (3) 基 金托管 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解任; (4)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托 管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 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形成 决 议 ,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应当符合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资格条 件 ; (3) 核 准: 新任 基金托 管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 (4) 交 接: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 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 时与新任 基金托 管 人办理基 金财产 和 托管业务 移 交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 接 收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基 金财 产 ; (5) 审 计: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 照规 定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 行审计 , 并予以 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审 计费用从 基金财 产 中列支; (6) 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管 理 人在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后 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40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照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联合 公 告。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 新 基金托管 人或接 受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应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 害。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地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41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 职 。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7 、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 活动; 8 、 依 照法 律、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 他活动。 9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则 本 基 金不受上 述相关 限 制或按照 调整后 的 规定执行 。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依 照 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42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 止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 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43 配。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 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 产 ; (2)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 编 制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审计; (6)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 将 基金清 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8) 公 布基金 清算报告 ; (9) 对 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4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 算小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44 见书后,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 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 或 潜在损失 等;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尽 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45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 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46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结 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 两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两 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人 签章、签 订地、 签 订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托管协议 47 ( 本页 无正文 , 为 《 嘉实领先 成长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 签署页) 基金管理 人: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法 人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