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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688888)

浙商聚潮: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 本基金 合同 获得基金管 理人报 酬以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 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 担任注 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注 册登记机构 ,并对 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由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 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 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等 应由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会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 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 下同) ; 2)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2)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以 下简称“ 监督人 ”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位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第 2 日 在公证机 构及监 督人的 监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未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 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基金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作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 中第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的比例范围为 0-3%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 金对于 股指期 货投资比 例的限 制,将 遵从中国 证监会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 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事项 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变更基金类别;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6 )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等 应由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 费 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的。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承 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 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